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22-09-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快地方环境立法 促进河北省经济发展

[摘 要] 地方环境立法在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当中占有重要地位。河北省的地方环境立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地方环境立法应当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理念,坚持环境优先和急用先立的立法原则并因地制宜,使立法具有可操作性、科学技术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 地方环境立法 环境优先 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乡镇企业的大发展带给滹沱河流域的水污染就是一个典型事例。由于大多数乡镇企业使用落后的技术、设备和工艺,结果小制革、小造纸、小印染带来了严重污染,使我们走了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道路。因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要注重地方环境立法工作的开展。

地方环境立法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的重要措施。作为惟一涵盖了我国所有地形的省份,河北省在生态环境上也具有相当大的个性,而这些地方环境问题想通过全国性的立法得到解决,有相当大的困难,实际上根本行不通。地方性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地方立法,这是各国的共同经验。美国各州有自己的州环境立法,日本亦十分注重各都道、府、县的环境立法。地方环境立法的最大好处是能充分考虑本地的环境特点,制订出针对性更强、更具操作性的措施,使各地真正能够做到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因此,河北省应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环境立法。

河北省的地方环境立法自20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制定了大量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如《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等,初步建立起了河北省的地方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河北省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比如: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与立法目的不明确;环境立法过程中忽视本地实际情况;缺少地方环境立法规划,缺乏前瞻性和长远性;部门利益色彩浓厚,行政痕迹严重;在环境保护立法的体系上追求大而全;环境法律规范在调整经济和谐发展中發挥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还很不够等等。这严重制约着河北省环保事业的进展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问题急待解决。笔者认为,在当前河北省的地方环境立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树立循环经济理念,坚持“环境优先”的立法原则。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央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因此,在地方环境立法理念上,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重开发轻节约、重经济轻环保、重项目轻环评、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的倾向,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人类与自然和谐、协调发展,走循环经济发展的道路。一方面,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另一方面,地方性环境立法又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如在地方环境立法中应确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等基本原则。立法时应该要对今后一个时期内的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及立法动向有清醒的认识,以确保在目标期限内的适用性。

第二,按照“急用先立”的原则,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根据国家已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借鉴外省市乃至国外的有关环保立法的先进做法,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地面临的突出的环境问题,及时修订原有的法规,并因地制宜,加快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力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质量“三赢”,使地方立法既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河北省的环境立法重点应该是制定循环经济和排污许可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力争在噪声控制、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立法有所突破,尽快完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要提高立法的有效性,使其能够切实规范和指导环保工作,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不断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技术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环境立法,成功地扩大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丰富了清洁生产的内容、完善了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清洁生产等的依法管理。清洁生产被誉为“新的工业革命”,它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或预期消费中,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把对人类的危害减至最小,又能充分满足人类需要,使社会经济效益获得最大的一种模式。清洁生产的最终目的是建立零排放工厂,这种工厂将所有用的原材料吃干榨尽,没有任何污染物排放,整个生产过程是一个闭路循环的生产工艺。目前,清洁生产作为一种科学的理念已经进人立法的视野。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正在起草《清洁生产法》,河北省要抓住这个先机,走在这场新的工业革命前列,在环境立法中对清洁生产做出相关规定。

第四,地方环境立法还应注意社会公众的参与。由于地方环境立法的地方性和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公众参与就非常必要。因此,地方环境立法也要走群众路线,增加立法透明度和提高群众参与程度。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民参与立法。法律明确规定需要以听证方式制定的环境法规必须举行听证会,并严格按照听证记录制定法规。这不仅能缩短立法机关和民众之间的距离,使法规的制定更加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而且也有助于提高民众对法规的理解程度,有助于法规的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环境与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金瑞林 汪 劲: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辛 辉 杨莉英

第2篇:河北省地方高校传统文化类课程建设研究

[摘 要] 高校优秀传统文化课程建设是国家要求,也是高校发展的必然趋势。实施传统文化课程建设不仅可以加强学生的文化认知与文化自信,而且可以提升爱国主义精神。目前地方高校传统文化课程建设存在着课程学分较少,类型单一和地方文化内容欠缺等问题。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打造精湛师资队伍,构建多样化体验渠道和平台,多元主体协同发力才能推动传统文化课程的育人功能。

[关键词] 地方高校;传统文化课程;建设途径

[基金项目] 2018年度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地方高校中国传统文化类课程改革探索与实践研究”(GH181074);2018年度河北省社科发展研究民生专项课题“传统文化类课程建设与河北高校发展研究——基于省内部分高校调研”(201803040139)

[作者简介] 杨月君(1974—),女,河北临城人,博士,河北经贸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副教授(通信作者),主要从事文化史研究;

李妙然(1973—),女,河北定州人,博士,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研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高校开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修课,在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中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学科建设。[1]河北省传统文化资源丰富、类型众多,这为高校开展传统文化课程建设提供了条件。

一、地方高校开设文化类课程的必要性

(一)传承地域文化的主渠道

地方高校因“地”而设,立“地”发展,具有服务地方社会的职能属性,是区域文化的推动者、实践者和传播者,地方高校立足于当地文化特色,结合高校的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学科建设以及市场需求等,深入挖掘这一特征的历史渊源、时代内涵和现代价值[2]。燕赵文化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高校在开展燕赵文化资源挖掘与整合,弘扬继承地方文化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河北高校大学生来自全国各地,通过系统地域文化的学习,不仅开阔他们的视野,而且会产生文化认同,提升留在当地、服务当地的意愿。这些大学生毕业后如留在河北,是建设河北的主力军[3];离开河北,是河北文化的传播者。地方性文化类课程的开设增强了大学生对中华民族和当地文化的历史认同感,提升为中华民族奋斗、为地方服务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增加河北发展的文化软实力,进而助力人才强冀战略的实现。

(二)培养大学生文化自信的主战场

大学生是国家各项建设人才的重要保障,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助于提升文化认知辨别能力,增强我们国家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巩固我国在新时代国际话语权地位,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稳步健康发展。作为文化大省,燕赵大地蕴藏着丰厚的文化遗产,众多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作为课堂教学融入素材。坚定文化自信最重要的是要落实落地。将乡土文化资源运用于高等教育教学是非常必要而又切实可行的。通过将河北传统文化的优质资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为一体,才能培养出引领时代发展的笃学者和尚行者。

(三)弘扬河北文化精神的主阵地

一方水土孕育一方文化,不同地域由于文化形成的因素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特色文化。地域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内在的要素资源,承载着本区域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浓浓的乡愁。河北地处“京畿之地”,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和丰富的红色遗产。新时代更需要通过传统文化教育、红色文化教育,深入培育“河北精神”。地方高校深入挖掘和研究燕赵文化,为新形势下“河北精神”的培育提供可资借鉴的优秀传统文化资源,[4]增强人们的精神归属和价值认同。

二、河北高校传统文化类课程开设现状

(一)傳统文化课程对地方文化挖掘利用不够

目前高校发展定位上对地方传统文化育人功能重视不足,地方区域文化对高校校园文化建设支持不足。河北高校普遍没有专门开设有关地域文化知识内容的课程。河北省有少数高校在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中融入了河北地域文化知识的内容,开设了专题性地方文化课程。有的高校在选修课和公共课(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授课过程中,融入了较多的地域文化知识,而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地域文化知识不够[5] (p74)。高校需要根据专业本身特点,在课程教学(选修课和专业课)中灵活融入地域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效果。作为主动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发展需要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地方院校开设与当地特色区域文化有关的课程非常必要。

(二)传统文化必修课尚未普遍开设

多数院校中国文化类课程仅为该校文学类、新闻类或历史类专业的必修课或学科基础课或专业选修课,比如有的院校在历史专业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必修课(2学分)及专业方向与拓展课,如区域地方史;而其他专业学生接受中华传统文化教育成为了可有可无的事情。理工科的专业最多开设“大学语文”课程,中国传统文化类的课程基本上没有在专业课程和人才培养方案中体现。如河北经贸大学2018年开设“通识教育大课堂”,又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专题,每学期开设一期,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理念、中华传统美德和中华人文精神等为主要内容,针对不同学校专业学生进行全面专题讲授,反响较好,但目前尚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

(三)文化类选修课程设置学分占比过低

邯郸学院在全校开设了“邯郸地方文化”课程,在全省高校中尚属首例。除此校之外,在文化类课程的设置上,多数院校在通识教育中多明确规定设置文化类课程,设立与传统文化相关的院校,课程性质多为通选课或任选课,分属于不同院校人文社科模块,如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经贸大学设有“中国文化概论”“中国饮食文化”“中国酒文化”等课程,河北工程大学要求在通识教育模块至少选修人文科学类课程2学分。地方院校中,文化类课程一般设置为通识选修课,在通识教育体系中占比过低。作为全校通识必修课的邯郸学院“邯郸地方文化”(1学分)占所属模块公共基础系列学分(33学分)的3.03%;衡水学院在理工类专业的通识教育课程平台的文化素质类模块(13学分)设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经典”(0.5学分)必修课,在大一年级开设,占文化素质类学分的3.85%。;文化素质教育模块(13学分)设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经典”(0.5学分)必修课,在一年级开设,占文化素质的学分的3.85%。

三、传统文化类课程建设构建途径

(一)顶层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构建多样化课程体系

1.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地方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中要融入传统文化因素,加强地域文化资源整合,助力学科建设。可在原来通识或必修基础上可设1~2学分,在高校各专业课程开设“国学”“中国传统文化概论”或“中华传统文化经典导读”必修课,达到全员全覆盖学习;要“人能弘道”,善用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资源,对传统文化知识再加工再创造,结合地理位置和地域文化特点精心打造课堂教学内容,汲取传统文化营养,感悟文化魅力,阐发其现代价值,坚定文化自信,实现传统文化教育常规化。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过程中可邀请地方文化专家、民俗专家等业界人士参与其中。

教学大纲中明列相应的教学目标,精心进行教学设计,尤其是理工科专业应该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开设融入人文思想和价值判断内容的专业课程,带动学生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对传统文化课程的考核方式应该注重多元化,强调情感真挚,能够以文化和能力立意,体现出立德树人的教育导向。如学生原创的传统文化视频,发表的文化文章,客户端推送的文化知识的数量等都可以作为考核的内容。

2.设置地域文化课程,讲活河北好故事。在所在高校相关专业开设与河北文化相关课程,如在艺术设计类专业开设“河北民间工艺”课程;音乐专业开设“河北民间音乐采风”“河北梆子唱腔赏析”;建筑专业开设“河北古村落规划”“河北古建筑概述”课程;烹饪食品相关专业开设“河北饮食文化”;体育专业“河北民间体育项目”;汉语言文学专业开设“河北文学专题”“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等必修或必选课。定期开展文化节活动,邀请河北民间工艺或非遗继承人定期为高校作报告或授课,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强化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通过挖掘河北人或发生在河北的具体事件、故事等,选取紧密联系课程教学的案例,配合问题设计,案例点评,带动师生讲好河北故事,将区域文化资源在传统文化教学中进行有效利用,促进红色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实现铸魂育人,增强文化自信。

(二)打造精湛师资队伍

互联网信息时代,教师学习能力要提升,注重学科融合和差异化竞争,发挥模范表率作用,时刻牢记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加强对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可通过多校共建交流,在组建研究队伍、特色文化宣传教育、人才培养、特色文化服务地方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优化整合传统文化教育人才资源。

在全媒体的信息时代,大学生接受信息渠道多样化,教师要考虑教育对象差异性,结合学科背景和知识思维差异,准确把握不同教育对象的关注点,利用“慕课”“微课”“私播课”等各种新颖教学模式并运用各种载体,结合地域历史文化特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体参与性,引导学生从多角度思考问题,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构建多样化传承体验渠道和平台

根据大学生心理和认知规律,结合时代特点,将传统文化进行具体化、形象化转化和发展,实现传统文化价值引领功能。

1.搭建传统文化实践的平台。学校要利用传统节日,新媒体平台载体开办各种各样的文化活动,使学生能够参与其中。鼓励学生利用节假日有目的地对列入河北省文化遗产名单的村镇或自己家乡进行调研考察,通过调研报告、论文写作、动漫短视频、图片等形式进行记录,用心感受家乡文化底蕴。从学生角度,也可利用自己所学专业知识开展与社区、养老院、街道帮扶、希望工程等相关的有针对性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从而在实践中体验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美德。如河北经贸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自2012年起,利用学科优势推进高校文化与区域文化的对接,组织师生利用寒暑假开展“文化寻根”系列活动,探寻燕赵大地区域文化的根脉,对各地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文化遗产、文化现象、文化元素,进行探寻、研究、整理、再现,将课堂学习融入社会实践,既锻炼了学生的专业能力,又宣扬了河北的特色文化,高质量社会实践成果也获得社会的认可。

2.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型发展。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深挖高校有关历史文学、书法艺术、建筑设计、广告动漫等成果中有价值的文化内容,人物形象、代表性的元素符号并进行深度创意设计,开发衍生产品[6] (p246),既能够锻炼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又可以增加学校影响力,同时也拓展文化传播的方式渠道。河北经贸大学每年举办“金秋银杏节”,将传统文化和现代科技、艺术价值与实用价值、创意设计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产生了极佳的育人效果;借银杏节的东风,工商管理学院举办“燕赵文化与冀商精神”高峰論坛,将文化与企业精神高度融合,推进学院科研、教学、社会服务方面全面提升,搭建起学校与社会各界沟通的新桥梁;2021年举办的首届“百花经贸摄影节”,把河北的特色文化和非遗文化请进校园,让学生体验活动的同时也体会独特的中华文化古韵。

3.技术赋能传统文化,积极打造线上云课堂。让传统文化赋彩生活。结合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手段,以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传统文化。在中华传统文化传承过程中,可通过“浸润式”的文化符号感染大学生日常生活,达到文化认同,进而提升育人效果。积极利用抖音、短视频、校园微信公众号、知名网站如B站等载体,传播传统文化或非遗文化;可邀请知名人士进行讲解,vlog用大学生喜闻乐见的语言和形式结合地域历史特征,在保证思想性,体现时代精神前提下,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内容趣味化、信息化。借助直播渠道,以更亲民、开放和更接地气的方式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形成多圈层、多领域的传播衍射。随着人工智能、5G、VR、全息投影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文化的呈现方式正在发生变化,学生开始更加重视深度体验式的生活方式。可以开发校园App,根据学校的特色校训,依据数据算法,精准推送优秀传统文化和特色文化。

(四)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评价和督导机制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的保障机制,形成协同效应。传统文化要想更好融入高校课程,需要完善的考核制度,增强传统文化融入高校课程的“问题意识”和方法实施的“效果意识”。文化类课程不同于专业课程,在评价主体中,力求多元化,避免“一家之言”;在评价原则中,注重大学生的自我提升感知,将学生思想、综合能力、文化与道德提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效果考核要注重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学生传统文化传承与传播的意识,注意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合理相结合。针对各个环节与各个层面搭建科学的督导考核体系,完善督导机制,对一些效果不明显、成效不突出或学生反感内容问题适时进行改正。评价中注意对教师传统文化弘扬的教育评价,注重优秀师资的培养,打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引领人。

四、结语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苟日新、日日新理念上不断进步和发展,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文化发展。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运用到地方院校的教育中,注重人文精神的传扬,不仅对提升地方院校大学生的价值观具有实效性,而且对升华整个院校大学生群体的精神风貌,完善学生人格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地方高校要适应时代特点和社会要求,立足优秀传统文化传承,通过课堂教育、新媒体平台以及社会实践等多渠道,推进地域文化、传统文化、民族文化、红色文化发挥育人功能,培养具有爱国主义精神、丰厚人文素养、热爱传统文化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者。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EB/OL].(2021-01-05)[2017-01-25].http://www.gov.cn/zhengce/2017-01/25/content_5163472.htm.

[2]郭振雪,吴彩霞.区域文化视野中的地方高校转型发展和特色构建[J].肇庆学院学报,2016(6):83-87.

[3]刘素萍,窦竹君.高校弘扬地域文化精神的责任与优势:以燕赵文化进高校为例[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84-88.

[4]程海礁,梁占方.燕赵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与“河北精神”培育问题研究[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4-76+79.

[5]孟祥昕,常海龙.燕赵文化中的人文精神对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8.

[6]曲如晓,等.中國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报告 文化贸易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8.

Stud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e Courses in 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Hebei Province

YANG Yue-juna, LI Miao-ranb

(a. School of Culture and Communication; b.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Shijiazhuang, Hebei 050061, China)

Key words: 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raditional culture course; construction approach

作者:杨月君 李妙然

第3篇:河北省地方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运行情况分析

摘要: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具体工作实施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需要理顺和加以规范。要规范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建制和功能,理顺运行机制,提供足够的条件保障,使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为进一步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地方教育教学研究机构;问题;解决策略

建国之初,中央提出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进行教育改革。1949年12月,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对全国的教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紧接着,又编制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教育事业计划,要求实事求是地继续进行教学改革,以提高教学质量。建国初期,教学改革的重点,放在教育内容的改革上。改革课程、改编教材、改进教学方法、改变教学组织等。

1954年2月,教育部党组向毛主席、党中央呈报的《关于全国中学教育会议的报告》提出:“为了加强中学的业务领导,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批准之下,可以成立教育研究室,负责管理当地中学的教学研究与教师学习问题。教研室的人员可在当地编制之内,予以调剂。”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教研室,负责当地中小学的教学研究工作等。河北的情况与全国基本相类似,也陆续建立了省、地、县三级教研机构。

一、机构建设运行情况

(一)机构建立。

1954年,省教育厅建立教研室,分为中学和小学两个室。1956年两个教研室合并,名为河北省教育厅教学研究室。从1955年到1956年,全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大都相应建立了教学研究机构。1958年,省教师进修学院与省教学研究室合并,成立了河北省教育厅教育研究所。“文革”期间研究所中止了工作。1969年,河北省教育局成立教材组。1977年10月,省教育局在原教材组的基础上建立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1978年1月教科所正式成立。

随着省教研室的建立,各地(市)、县也陆续建立了教研室。从2004年底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编辑出版的《中国教育科研教研机构情况概览》中,抽取河北的100个市、县(市、区)进行统计,建于20世纪50年代的46家、60年代的5家、70年代的28家、80年代的13家、90年代后的8家。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河北各市、县都建立了教研机构,建于20世纪50年代的占46%,已近一半儿,到20世纪80年代占到了92%,90年代后的仅占8%。

(二)机构建制。

在本课题的研究中,向11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印发了基本情况调查问卷。11个市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有5个在原教研室的基础上改建成了教育科学研究所;其余6个称教研室,其中1个称为普教教研室,有2个中、小学教研室分设。按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多少,向县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发出问卷80份,收回68份,占85%,其中有效问卷67份,占98.5%。调查显示,67个县(市、区)中,有53家称教研室,占近80%;其他较为复杂,有的称中小学教研室,有个别市所辖县分设中学、小学教研室等。另以2004年底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编辑出版的《中国教育科研教研机构情况概览》对河北100个市、县(市、区)进行的统计,称教育科学研究所的3家、教学科研所的1家、教育科学研究室的6家、教育研究室的1家、教育教学研究室的2家、教学研究室的15家、中学教学研究室的2家、中学教研室的3家、初中教研室的3家、小学教研室的1家、教研室的62家、进修学校教学研究部的1家。

对调查问卷分析表明,①在隶属关系上,11个设区市教研室(所)均属于设区市教育局;在所调查的67个县中,有66个属于教育局,有1个属于教师进修学校。②在行政规格上,11个设区市教研室(所),有1个为县(处)级,10个为科级;67个县中,有2个为科级,65个为股级。③在单位性质方面,11个设区市教研室(所)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67个县中,有66个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1个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④在管理体制方面,11个设区市教研室(所)均为主任(所长)负责制;67个县中,有60个为主任负责制,有6个为党支部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有1个为局长负责制。⑤在挂靠机构方面,11个设区市教研室(所),挂靠9个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11个教育学会秘书处;67个县中,挂靠教科规划办31个,学会秘书处28个。⑥在内设机构方面,一般情况下,建所的市下设室,其他的为组;在县级,有的按文、理和其他综合类组设置,有的设置小学组、中学组等,有的设小学、初中、高中组等,有的按学科设组。

(三)人员数额。

在11个设区市教研室(所)中,人员编制最多的是石家庄市,为89人,最少的市为20人;实有人员最多的为保定市52人,最少的不足15人。在67个县中,有1个教研室属于教师进修学校,编制、实有均为65人;除此,永年县教研室编制、实有均为62人,是县级人数最多的;深州、黄骅教研室编制也在40人以上,但缺员较多,达26人;最少的编制仅为8人、10人,而实有人数有的才7人或8人(并非已满编)。

另以2004年底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编辑出版的《中国教育科研教研机构情况概览》对河北100个市、县(市、区)进行的统计,10人以下的17家、11~20人的58家、21~30人的17家、31~40人的3家、41~50人的4家、51~60人的0家、61人以上的1家。

(四)职称情况。

从调查情况看,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人员职称均以中学教师系列为主。在11个设区市教研室(所)中,共有人员369人,其中有中学高级教师228人,占62%;一级教师92人,占25%;二级教师15人,占4%;其他系列,如高教、中专、图书、政工、小学教师12人,占3%;工人22人,占6%。在67个县中,共有人员1190人,其中有中学高级教师357人,占30%;一级教师526人,占44.2%;二级教师98人,占8%;三级教师7人,占0.6%;其他系列高级职称35人,占3%;中级职称87人,占7.3%;初级职称11人,占0.9%;有部分县的人数按职称类别等分列时未列全,加上工人有69人,占6%。在选取的100个市、县(市、区)机构中,共有人员1775人,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的639人,占36%。

另外,职称聘任比例不一,有的填写的是下达比例,有的是实聘数。调查发现,与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进行沟通,工作做得好的,大大超出了下达的教研机构聘任比例,人数少的甚至全聘,有的则控制得比较严格。从填报情况看,教研队伍中特级教师较少,11个市级教研室(所)中只有2人,67个县中也只有6人。

(五)职责任务。

从各市、县问卷情况看,市县两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基本职责任务有:教学研究,教育科研、管理与指导,教学管理、视导、实验与评估,组织开展教研活动,组织进行教师培训等。影响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职责的因素有二:一是层级,二是人数。调查发现,层级越低,人员越少,越侧重教学层面的工作,工作任务也越具体。

(六)课题研究。

各市、县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初建时主要都是从事教学研究,基本没有课题研究项目。随着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加强,各市、县也都增加了科研任务,从“九五”特别是“十五”以来,各市、县教育教学研究机构都申报、立项了一些课题。以2004年底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编辑出版的《中国教育科研教研机构情况概览》中对河北100个市、县(市、区)进行的统计,有课题的达71个。少的1项,多的10多项。有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规划课题及子课题,有国家一般课题的子课题,有省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一般课题及子课题,有市级课题,有县级课题。有的课题已陆续取得了成果。

(七)经费投入。

从各市级教研室(所)看,经费普遍较紧,除人头费外,有的市几近没有公用经费。有的虽有部分公用经费,但数量少得可怜,人均才1千多点儿,有的加上自筹和其他收入也才平均不到3千元。有的市规定差旅费控制在人均1千元以内,致使公差出不了,活动难以开展。经济条件较好的市,人均公用经费也只有5千元,活动开展相当困难。从被调查的各县情况看,经费均由县教育局统管,更是普遍较紧。除人头费外,有46个县没有单独的经费(不排除有的没注出)。另拨经费的有21个县,但有的也实在过少。有的市辖区教研室,年均公用经费仅有3千元钱,用于会议和差旅,实则难以出差和开会。某个22人的教研室,年经费只有3千元钱,如不是有点儿其他收入,科研、会议、差旅从何谈起!有相当部分县公用经费拨付也只有1~3万元,在将其分解到科研、会议、差旅,在被学科组、学段分解后所剩无几,正常工作难以维持。

从经费投入情况看,也有的市、县较重视,投入多,或给予政策支持,情况较好。石家庄市自筹经费较多,弥补了国拨经费的不足,人均费用达6万多元;保定市科研经费达39.4万元,居各市首位;邯郸市情况也可以。在67个县中,另拨经费的有21个县,其中5万元以上的5个,最多的是保定蠡县14万元,用于科研、会议、差旅;其次,沙河市10万元;再次,辛集市9万元;另外,贫困县围场县,也安排了6万元。在自筹经费中,有收入的20个县,其中5万元以上的11个,分别用于科研、会议、差旅,魏县、怀来、黄骅、献县、冀州市更好一点儿,魏县科研经费达9万元,任县自筹5.5万元而其中3.4万元用于科研。

二、主要困难和问题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朱小蔓教授在有关文章中曾深刻地指出:由于国家重视和实际需要,全国自中央到地方成立了专门的教育科研机构,甚至有的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也成立了教育科研机构,这一方面让人感到教育科研的繁荣,但另一方面教育科研的体制和定位甚至名称有点乱。各级各类的教育研究机构在研究内容方面应该有所分工。教育科研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应该是怎样一种建制?各具怎样的功能?应当有多少人数,如何运作?这是目前需要探索的问题。笔者也认为,这是长期积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且亟需探讨的问题。朱所长指出的问题,我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市、县两个调查问卷中,当被问及市、县教研机构工作进展过程中的主要制约因素有哪些时,在多项选择中排前3位的是经费短缺、规格偏低、编制较少;另外,政府支持力度小、体制不顺也都有涉及。

(一)建制不规范。

1.名称乱。

从调查统计情况看,机构称谓既多又乱,达十几种。机构成立之初,限于当时的职责任务,大都为教研室。对2004年底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编辑出版的《中国教育科研教研机构情况概览》河北的100个市、县(市、区)进行分析,称教研室的占60%多,其余30%多就比较杂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职责任务的扩大,特别是教育科研任务的增加,有的把教研室改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室,如隆尧县,1999年就把教研室更名为教育科学研究室,工作范围由教学研究为主改为教育科研与教学研究并重;有的在室的基础上改建成立了教育科学研究所。但同时也就出现了县、市、省都称研究所的情况。

2.内设杂。

在各市、县所、室内部建制方面,所下设室,室下设组,但有的室下又设室,按文、理科的,按中、小学的,按学科的等等,不统一,不对应。

(二)配置不合理。

1.编制少,不到位。

从11个设区市教研室(所)看,编制都在30人以上。但从小学到高中,从教研到科研,从研究到管理,从实验视导到教学评估等,区区30人又怎能满岗。就是这样,有的市的行政科室和部门仍挤占了教研室的编制,留给教研室不足20人,故教研室只能说编制是留下之数。而有的市编制本来就少,但还配不满,少到只有10来个人。到县级则更是少得可怜,有的只给8个编。从2004年底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编辑出版的《中国教育科研教研机构情况概览》河北的100个市、县(市、区)情况看,不足10人的占了近20%。

2.高职少,聘任难。

作为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各市、县一般都较重视,或选、或调、或招、或聘,如此者,都是骨干、带头人,会上能报告,上堂能讲课,实验能指导,百分之七八十都应是中学高级教师,甚或特级教师。从调查情况看,市级好一些,高级职称人数平均占60%多一点儿,而县级平均才占到30%,有的县占百分之十几,多数为中学二级教师,远远不适应工作需要。就是这样,评了的高职还都聘任不了,别说突破,就连省里规定的教研机构聘任比例都达不到。个别县虽然评了几个高职,但一个也没聘,值得深思。另外,市县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的特级教师太少,还不到1%。

(三)职责任务不清。

随着各地经济社会和教育的发展变化,各市县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职责任务也在调整变化。为提升原单一的教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加大了科研的力度。具体职责任务,有的规定以教学研究为主,有的规定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并重,有的则规定两方面兼顾等。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突出的问题是与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工作关系,行政部门揽权,事业单位多、乱,职责不清,相互交叉,经常扯皮。一些教育行政部门该管的管不住,该放的不撒手,不该管的强行收走,管中不听建议独断专行;例如,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具有根据实际提出执行教学计划和使用教材的意见,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之职,有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本就不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意见、建议,声称“有权做出决定”。这是对教育教学研究单位职责的轻视,也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缺失。行政机构改革后,有的教育行政部门一方面在抱怨事多、人少、任务重,但另一方面却抢着组织评优质课、评课件、评教学论文,搞教研活动和培训。这些都是人事部门明确的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职责任务,而在一些地方却成了不成问题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政事不分,不愿放权。有的事情本来有单位承担,有的一项工作,行政、教研、电教、装备等部门和单位都在做,却还要成立新的独立机构或挂靠机构,职责相近,互相抱怨,甚至争吵,既影响形象,又贻误工作,两败俱伤。

(四)经费投入不足。

各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虽然都是全额拨款单位,但统统都是拨款不足,经费紧张,人头费尚能保,活动难以开展,事业难以为继。行政支持、办法多、措施利的单位,能有一些收入、捐款、赞助,能开展和参加一些活动、会议等;没有创收的,特别是县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要么别出门,要么学校邀请去视导就得把一些负担转嫁给人家,否则你别请我来,自己真是没辙。工作环境差,基本条件难保证,差没法出,活动组织不了,课题无经费,更别说发展事业了。只能拨钱保吃饭,剩多少钱干多少事儿,没钱不干事儿。经费的短缺,严重制约着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

三、解决策略浅见

几个主要困难和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教育系统本身及社会各方面对教育科学研究的认识,各级领导部门的重视程度,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机构改革的影响,教育科学研究自身的发展与管理等。困难和问题的存在是客观事实,有的也不是教育研究单位甚或教育行政部门能解决的。工作要前进,事业要延续,和谐发展是主流。

(一)规范教育科研机构设置。

教育科学研究是教育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一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教育科学研究也不可或缺。教育系统和社会各方面都要提高对教育科学研究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是因时、因势应运而生的。建国初期,为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各省、市、县陆续建立了教研室,负责中小学教学研究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新建、改建和充实了一批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但由于其发展基础各不相同,政府的支持力度也不平衡,造成了职能、规格、规模等方面的差异,必须加以规范。

1.规范机构名称。

全国及河北省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名称确实比较乱,确应据情对其名称包括规格级别加以规范。一是,建议省级建院。目前全国已有13个省、区、市的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新建、改建或整合建立了研究院,还有的地方正准备建。省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名称,还是称“教育科学研究院”为好。全国13个建院省份有10家称“教育科学研究院”。且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省级研究院的行政规格定为厅级或副厅级更有利于现阶段工作的开展,不宜急于取消行政级别。全国13个院正副厅级的占了8家。在对20个省级教育科研教研机构基本情况的调查问卷中,在回答“您认为省级教育科研机构的规格设置什么级别合适”一题时,收回的16份有效答卷有15家选择地(厅)级或副地(厅)级,占94%。我省建院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整合有关单位力量,建立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二是,各设区市建所。我省11个设区市,已有5家建立了教育科学研究所。还有的市已向市政府上报了方案,申请改室为所。在对11个设区市教研室(所)基本情况的调查问卷中,对“您认为事业单位改革中市级教研机构之间如何调整为佳”一题,有10个市选择“整合研究机构建所”。根据全国和我省的情况,省里的设区市级应建立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名称以“教育科学研究所”为好。行政级别可为副处级。在对市级的调查问卷中,对“您认为市级教研机构的规格设置什么级别合适”一题,在“处级”、“科级”、“取消级别”三个选项中,有9家选处级,占82%;另两项各1家。三是,县级建教科室。我省县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大都称“教研室”,是“教学研究室”的简称。随着教育科研任务的增强,称“教育科学研究室”则更为合适。行政级别可为副科级。在对县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基本情况的67份调查问卷中,对“您认为市级教研机构的规格设置什么级别合适”一题,有46家选择了“科级”,占近80%。

2.规范机构内设。

一般情况下,院下设所,所下设室,室下设组。但不一定见到“室”就认为是“所”下的机构,如“办公室”,院、所、室内可能都设有该机构,不能一概而论。而如果在“教育科学研究室”下再设如“理化生研究室”、“音体美研究室”等,则就很难分出层级关系了。在县级的调查问卷中,多数选择按学科种类和综合与分类结合设置。内设机构必须分清研究范围、类别和结构关系等,清晰明了,让人看了就知道你这个单位是怎么回事,一目了然。

(二)规范教育科研机构配置。

1.明确编制数额,配足配齐人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要积极主动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关于改进和加强教学研究室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基[1990]013号}中曾明确提出,“各级教研室的教学研究人员原则上应按中小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门类进行配备”。目前课程门类在增加,如国家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职责任务在增加,如教育科研与管理等。这些情况应及时如实与当地编制管理部门沟通,让他们知晓。各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教育及教育科学研究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考虑到事业发展和体制改革等诸多因素,打足打够教育教学研究单位的编制数额,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留有充分的余地。在市级的调查问卷中,对“您认为市级教研机构的编制数额多少为宜”一题,有5家选择了“50人以下”,有6家选择了“50~100”人;在县级的调查问卷中,对“您认为县级教研机构的编制数额多少为宜”一题,有54家选择了“20~30”人,有11家选择了“30~50”人,有2家选择了“50~80”人。在合理定编的前提下,各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要在现有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选调、招聘研究人员,千方百计配足配齐,以便把工作全面开展起来。

2.提高高职聘任比例,调动专技人员积极性。

省、市、县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承担中小学教学研究、学科教学业务管理和进行教育科研的事业机构。根据对实有编制数额的调查,情况好点儿的地方各学科、学段也只能各配备1人(共3人),或中学1人小学1人。到了县级,有的县小学、初中、高中只设1人,这还只限于主要学科;对非主要学科,1人负责几个学科的工作,故根本就无法拉开职称结构。他们都是当地学科站得住、叫得响的人员,因此这样的机构也就成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集中的地方,且按岗位也应予以全部聘任。然而,如按职改部门规定的聘任比例,实难做到该聘的全聘。由于各学科单打一的局面,科与科人员之间打拼到骨干时,年龄都差不多,所以年龄结构也不好拉开。对于已经聘任的,没什么问题,一般不能解聘,也就腾不出指标;一时没聘上的,可能到退休也聘不了。同一单位,一样的工作,却不一样的待遇。何以摆平,何以调动积极性,何以出效益?在市级的调查问卷中,对“您认为市级教研机构的职称聘任达到什么比例才适宜”一题,只说高级职称,50%的2家,60%的1家,70%的2家,80%的3家,85%的1家,90%的1家,100%的1家,都在50%以上。在县级的调查问卷中,对“您认为县级教研机构的职称聘任达到什么比例才适宜”一题,高职最高的填写的是100%,中职最高的填写的是80%。可见期望值都比较高,希望能有一个满意的结果,妥善解决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集中带来的聘任问题,让他们积极愉快地工作。

3.鼓励参评特级教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省、市、县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教研人员从评职来说,就教师系列而言,中学高级教师已到了头儿。而其中的很多人经过摔打锻炼,已经具备了特级教师的评定条件和水平。而有关部门却拿这些人不是一线教师、这个单位按人数比例不够不能参评为由而不予列入,不给指标;开通一点儿的市县,几年才能给一个;有的几年评一二个后认为已远远超出比例,则不再给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大都是从教学一线选拔上来的,是本学科的佼佼者,是教学指导者;而就这一单位本身而言,评定比例确实制约着他们参评,但既然他们承担的是研究和指导全省、全市、全县教学的任务,如果拿全省、全市、全县教师人数作为基数呢,比例问题便不再是问题。这样分析并不是要推翻什么文件规定,而只是想从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这一行业人员的工作性质考虑,为他们开一口子,给以政策性照顾,给他们竞争的机会,提高评定比例。让评不让评是一回事儿,评上评不上是另一回事儿。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特级教师评定问题,有的省搞得很好。河北省也要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只有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共同努力,达成共识,网开一面,才能解决。要让广大教研人员有想头儿、有奔头儿、有劲头儿、有干头儿!

(三)规范教育科研机构职责。

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力度不断增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职责任务也在不断拓展。相应地,省、市、县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也在变化。随之产生些矛盾和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一是内部的,二是外部的。除自己本身各项工作的关系要理顺外,省、市、县系统的分工与协调应明确,而各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与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职责任务与工作关系则更棘手、更复杂。但无论怎样,该理顺的还要理顺,该规范的还应规范。

1.规范各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与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职责。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章对各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职责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原国家教委实施意见明确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的责权利,“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就包括省、市(地)、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同时,这也是对三级教研机构的认可。随着教育的发展,更加重视教育科学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基[1990]013号, “关于改进和加强教学研究室工作的若干意见”是一份很好的文件,对教学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职能、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受到了基层的广泛好评,现在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性。文件指出:“教研室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承担中小学教学研究和学科教学业务管理的事业机构。”其基本职责列举了7个方面,进行教学理论、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学科教学评价等研究;提出执行教学计划和使用教材的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教材建设;组织教研活动;组织教改实验;指导和帮助教师开展学科课外活动;组织对学科教学的检查和质量评估,研究考试方法的改革。

根据以上国家法律和文件规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基本职责应当包括:教学研究、教材使用、教材建设、教研活动、教改实验、教师提高、教学视导、教学评估、教育科研、信息提供、决策咨询、科研与学科教学业务管理等。在市、县两个调查问卷中,关于工作职责100%都涉及到了以上内容。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作,承担起所赋予的职责,完成好所担负的任务,大胆为教育行政部门建言献策,提出切实可行的策略;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依靠研究机构,利用好研究力量,把与教育行政管理不相称的事,把想做、该做但顾不上、做不了的工作大胆交给研究机构去做,虚心听取可行的、合理的意见、建议、方案,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与同级事业单位间,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行事,相互支持,寻找和发挥各自的优势,防止因各自利益而相互掣肘、互相拆台。成立新机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慎之又慎,减少原有机构编制职数而成立职能交叉的新机构实在没有什么意义。

2.规范各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间的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基[1990]013号文件明确指出:“各级教研室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教研部门的业务指导。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在方针上对中小学教研工作进行指导。”要求 “省、地(市)、县(区)各级教研室在职责上应有明确、合理的分工,各有侧重。”

地方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不同于国家级教育研究机构,如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实力雄厚,学科门类齐全,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等基础研究,进行宏观教育研究。而地方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则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上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在基本职责范围之内,其研究领域,以应用研究为主,主要进行中观和微观研究,有能力的省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可以兼顾基础研究;设区市和县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则应主要进行应用研究和微观研究。其研究内容(范围),省级应是教育科研与教学研究并重;设区市和县级特别是县级应以教学研究和指导为主兼顾教育科研。其研究的服务对象,必须把握两条,一是要为教育决策服务,二是要为基层的教育教学实践服务。衡量研究工作是否有效,是否有价值,就要看研究能否为决策提供咨询,能否为基层的教育教学实践提供指导。在市、县两个调查问卷中,当被问及研究范围和工作重点时,多项选择,11个市有10个、67个县有61个选择“教育科研与教学研究兼顾”;而工作重点,分别有9个和61个选择“教学研究和指导”,也充分说明了问题。

(四)规范教育科研机构经费。

省、市、县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经费普遍紧张,这是不争的事实,必须予以规范,保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正常顺畅开展。

1.必须明确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类别定位。

事业单位门类多,范围广,专业复杂,有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有的承担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开发经营的职能,还有的既承担社会公益事业职能又承担行政执法职能;有的是财政拨款单位,有的又是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单位。具体地说,科研机构和医院完全不同,学校和剧团也是两码事,即便同属新闻界,电视台与报社、通讯社也有很大的差别。省、市、县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从事的主要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亦即教育科学研究;同时,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某些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视导、教学评估、教育科学规划与管理等职能。按现有事业单位定性分类,省、市、县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一部分工作属于 “行使行政职能”,不能由市场配置资源;另一部分工作属于“从事公益活动”,是 “从事直接关系社会公共需要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公益服务的单位”。在市、县两个调查问卷中,当被问及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市级、县级教研机构如何变革好时,11个市和63个县选择了“按非营利机构管理,保留全额拨款性质”。想法不是政策,但应是制订政策的参考,现实和愿望不能变成奢望。

2.必须确保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经费使用。

根据对现有事业单位的情况分析,依据定性分类政策,省、市、县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经费形式应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即应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保证也好,全额拨款也罢,应是保工资、能运转,意在有工资和基本福利,有水、暖、电、车等开销,有科研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在市级的调查问卷中,对“您认为市级教研机构年度人均经费合理数额为多少”时,选择2万、3万的各有4个单位,选择1万、4万、6.5万的各1个单位;在县级的调查问卷中,对“您认为县级教研机构年度人均经费合理数额为多少”时,前3位为2万30个,3万15个,1万14个。不能让这些单位冒着今天符合规定、明天又不符合政策的风险去自筹经费,来补充经费的不足;不能让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因无经费而搞不了研究和科研活动。要让研究人员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以便出成果、出人才。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进展,随着对教育科学研究认识的提高、工作的加强,经过对省、市、县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建制、功能的规范,运行机制的理顺,基本条件的保障,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必将出现新的生机和活力,真正为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发挥应有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教育年鉴》地方教育(1949-1984)[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6.

[2]朱小蔓.朱小蔓同志谈教育科研工作[J].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科研要报》,2004,(4).

[3]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国教育科研教研机构概览[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

[4]窦才,宗树兴.省级教育科研机构建设中的差异性管窥[J].江西教育科研,2006,(1).

【责任编辑 韩四清】

作者:窦 才 宗树兴

第4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9‟7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 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

[2009]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 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

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5月15日印发打印:黄玉明校对:所得税处岳建英(共印15份)- 5 -

第5篇:SB74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SB74

电子缴税(费)协议书

编号:

甲方(纳税人或客户):乙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码:丙方(银行):行号:

该银行的清算银行代码: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安全、准确、及时入库,提高三方工作效率,甲、乙、丙三方就电子缴税(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选择使用电子缴税(费)方式。甲方在丙方设立账户,并同意丙方按规定从该账户划转税款,该账户一经设立,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提前到乙方办理终止原协议、签订新协议手续。

甲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字号开立对公账户授权丙方根据乙方扣款信息和指令扣款,也可以经营者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授权丙方根据乙方扣款信息和指令扣款。无论以何名义开立授权扣款账户,经营者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后即表示认可。

甲方应于缴纳税(费)款时,保证在缴税(费)账户中存足不低于应纳税(费)款额的可用金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负责为甲方使用电子缴税(费)方式提供免费咨询,并对有关操作使用方法进行培训。

甲方在乙方征管应用系统中的代码:甲方税务登记证件号码:计算机代码:

二、甲方授权丙方根据乙方发出的扣款信息和指令从甲方缴税(费)账户主动划扣税(费)款;划扣前,丙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且无需甲方提示付款凭证和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也不需验证账户支付密码。

缴税(费)账户名:缴税(费)账号:如该账户不是甲方在银行设立的,账户所有人授权丙方根据乙方发出的扣款信息和指令从该账户主动划扣甲方税(费)款;划扣前,丙方无需征得账户所有人同意,且无需账户所有人提示付款凭证和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也不需验证账户支付密码。

账户所有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年月日

三、丙方根据乙方发出的扣款信息和指令,在缴税(费)账户可用余额不小于申报税款额前提下,从缴税(费)账户即时足额划转相应金额税(费)款。丙方不得延压、截留、转移、挪用税款。

乙、丙双方应密切协作,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确保甲方资金安全,做好电子缴税(费)方式的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各自网络与通信系统的维护工作,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

四、甲、乙、丙、账户所有人四方应共同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互相签发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该账户不是甲方在银行设立的,本协议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自甲、乙、丙、账户所有人四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文件送达乙、丙方之前,本协议始终有效。

甲方:乙方:丙方:

(签章)(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章)(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预留银行印鉴)

使用说明

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通过银行以电子方式缴纳税(费)款前,与银行、税务机关签订协议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编号:由征管应用系统根据规则自动生成的15位文书号码。

(2)该银行的清算银行代码:国库清算税款时需使用此代码。

(3)甲方在乙方征管应用系统中的代码:征管应用系统中给每个纳税人赋予的、全省唯一的、20位编码。

(4)缴税(费)账户名:纳税人提供的、用于缴税(费)的账户名。

(5)缴税(费)账号:纳税人提供的、用于缴税(费)的银行账号。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3份,纳税人、银行、税务机关各存1份。如该账户不是甲方在银行设立的,本协议一式4份,纳税人、银行、税务机关、账户所有人各存1份。

第6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08-04-28 ]

来源: 省地税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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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领导简介: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领导简历等情况;

(二)机构设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情况;

(三)主要职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工作职能;

(四)行业概况:全省地税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五)工作计划:地税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

(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

(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二)税务稽查: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

(十三)地税收入统计数据:历年地税收入总数、分地区地税收入数据;

(十四)地税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公务员招录等;

(十六)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十七)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

(十八)其他工作。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2)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本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请参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见附3)。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7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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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S-2012-2700

3现将《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类减免税,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五条 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审核、审批人员对减免税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

(一)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或扩权县(市)局审批;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对我省特定区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纳税“确有困难”,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重大损失的;

(二)停产超过一年的;

(三)列为设区市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在建项目;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

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于每年7月份受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项,减免税款所属期间为申请受理的上一年度。其他年度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

同一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连续两年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第三年继续享受减免税的,在批准文件下发后2个月内,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对企业减免年度进行税务稽查,并就减免税情况出具相关结论,及时交付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上报至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追缴税款。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现有职工人数、企业上年及累计盈利情况、是否欠缴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2.企业申请减免情况。包括房产原值或占地面积、计税余值或应税土地面积以及应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申请减免税额等;

3.近三年享受减免税照顾情况;

4.减免税理由和依据。

(二)《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重大损失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列为设区市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在建项目,要提交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减免税资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条减免税审批必须按照规定流程与时限完成:

(一)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岗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要进行案头审核,确认其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有效。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咨询服务岗要及时将纸质文书传递到管理岗,并制作《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有关资料,并将收到补正资料的当天确定为受理日。

(二)自受理纳税人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岗要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撰写核查报告;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核查情况,提出本级意见,签字盖章后,同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县级局;

(三)县级地税机关对管理门上报的申请资料,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批复执行;不属于本级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至上级机关。扩权县(市)局直接报送省局审批,同时抄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四)市级地税机关对县级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批复执行;不属于本级权限的,上报省局审批;

(五)省地方税务局收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由于特殊原因,审批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减免税档案管理制度,对企业申报资料及各级审核、审批意见等必须留档备查,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规定审核或弄虚作假造成减免税错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第8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 现代服务业发展及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

冀地税发„2011‟44号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四个一”发展战略的关键之年,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近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部署,突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及改善民生等三项重点,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及改善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推动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产业整体素质,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以科技行动为抓手,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实施12个科技重大专项,建设8大科技创新工程,推动8项重大科技行动,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实现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提供科技支撑。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的发展,既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民生是老百姓的生计,民生连着民心,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民生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改善民生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提高民富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当前一个时期,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业发展与改善民生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职能,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将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推动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使人民生活逐步改善。

二、政策引领,优惠助力,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及改善民生提供税收保障

(一)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7.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17.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大力支持服务业发展 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

19.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0.航空运输包机公司按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包机费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21.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2.纳入全国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单位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3.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

24.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5.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26.旅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薪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的政策: 27.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8.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9.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凡开办的险种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营业税的名单的,免征营业税。

31.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营业税。 32.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33.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支持邮电通信业发展的政策:

34.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35.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6.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

37.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服务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8.企业在一个纳税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逐年延续抵扣。

40.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4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其他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4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43.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44.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45.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46.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47.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48.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49.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三)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起征点优惠政策:

50.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期纳税的每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

51.“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达不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征的税种不再征收。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

52.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3.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4.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7.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58.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9.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0.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6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3.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4.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65.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66.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8.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室(教学楼)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免征契税。 69.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70.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

7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7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7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办的医院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74.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75.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76.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77.承受土地、房屋用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 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

78.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9.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支持随军家属就业的政策:

80.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

8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8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84.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支持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政策:

85.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6.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支持大学生自主就业的政策:

87.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支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

88.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89.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90.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9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92.对在一个纳税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城镇土地使用税。

育幼养老保障的政策:

93.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94.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95.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住房保障的政策:

96.个人对外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97.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8.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9.对个人转让自用房屋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0.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①离婚财产分割;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0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3.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105.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0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07.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108.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09.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110.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1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12.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13.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对被拆迁居民在改建中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14.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15.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

116.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117.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促进公共环境改善的政策:

118.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9.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0.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2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其他改善民生政策:

12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12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4.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125.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和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126.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属于个别的自然灾害,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提出减征意见,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属于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征的比例和期限。

127.军队干部取得的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伙食补贴、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8.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狠抓落实,优化服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增强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税收执法,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大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城市新兴媒体等多种载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税收宣传;通过腾讯QQ平台、税法邮箱和税收动漫提供最新政策,采取集中培训、专题宣讲、网送税法等多种形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二)积极推送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日常纳税辅导和对口联系,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分门别类地、主动地向相关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政策解读服务,将企业实际与税收优惠适用条件相比对,按照政策导向为其提供合理化建议,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三)简化审批环节和流程。按照省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59号)要求,取消了部分减免税审批程序,对必须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已经下放到县区局或委托县区局代为审核的,省、市局要加强督导落实。同时要简化审批流程,归并和简化各种手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必须事先明确告知,要求纳税人补正资料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已经依法申报的纳税资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推行限期办结制、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制,开设绿色通道,预约服务等举措,对符合条件的税收减免,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提高办税效率。

(四)拓展办税服务方式。在市(城)区的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一窗式”服务,实现一人多岗、一窗多能,满足办税服务工作的需要;稳步推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业务,逐步实现各设区市的市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任一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常规涉税事项,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积极推行自助服务终端,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服务;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拓展网站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登记、涉税事项审批、税企沟通、购票等功能,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主要涉税事项;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冀地税发[2011]27号),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大力推进国、地税局协作,联合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使纳税人进一家门能办两家事,推行“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系统,实现“一方受理、双方认可、一证两章、信息共享”,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积极开展志愿者纳税服务活动,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五)健全考核监督机制。要以深化“两力”建设为契机,创造性地抓好现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通过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巡视、专题调研、减免税专项检查等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同时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责任追究,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好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税机关尤其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各级要成立分管局领导为组长,法规、税政、征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9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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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福利企业收到国税部门返还流转税的计税问题

对国税部门退还的流转税,暂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属于2007年上半年的部分,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款,再确定上半年应减免的所得税税额。对2007收到的以前返还的流转税,不并入收到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对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采掘企业的井巷报废损失的申报扣除问题

对采掘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井巷,其报废发生的损失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批后,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损失额的确定按下列公式计算:

允许扣除的井巷损失额=井巷原值-按井巷原值计算的维简费数额

按井巷原值计算的维简费数额=企业提取的维简费总额×(井巷原值÷企业提取维简费的资产原值)

五、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全额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差额计税问题

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入债权,形成了对债权的实际拥有。但由于这些债权大都属于不良债权,能否收回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定率征收企业股权、债权转让收入计税问题

对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债权转让收入,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计税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面积内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同时,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减除企业建造等面积的同类开发产品发生的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后的余额,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交换,收到被拆迁户缴纳的超过补偿面积部分的房价款,应视同预收款按规定的预计毛利润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供电企业使用农村电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

目前,供电企业普遍使用部分农村电工,其支出是依据售电量按一定比例提成来保障的,且供电企业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因此,上述农村电工不能作为供电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

十、关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具体标准的判定问题

按现行政策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判定标准之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这里所指的是单项固定资产当年发生的修理支出累计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而不是一次发生的修理支出必须达到20%以上。

十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出具纳税证明问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55号)第二条“对省内跨市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施工地地税机关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在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的“在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是指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在外地取得的收入已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书,或者企业整体核算发生亏损不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书。

十二、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

按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适用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按企业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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