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炊事员责任书

2022-07-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学校炊事员责任书

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探析

自从2001年上海市教委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国内第一单学校责任保险以来,学校责任保险在各地有了一定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这种发展还不尽如人意。有关学校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还很薄弱。制度尚不健全。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该险种的发展。其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界定不清,是该险种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因为,保险责任范围直接决定着保险费率的高低,决定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笔者拟结合相关立法和有关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学校责任保险是以学校对在校学生将来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谓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对学校向学生承担的哪些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应当负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为准确界定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有必要先明确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范围。

目前,我国关于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省市关于学生伤害的预防与处理条例,如《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

根据上述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一般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责任,这一点在理论上也已成为共识。当然,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其他归责原则。在侵权法领域,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故意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损害后果,仍然追求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另一种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预见到损害后果可能发生,但放任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也可以分为两种,即疏忽的过失和轻信的过失。疏忽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有预见;轻信的过失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结果发生。在学生伤害领域。学校的过错也包括上述全部情形。

现行关于学生伤害赔偿的中央和地方立法中,对学校的损害赔偿范围采取的是一般规定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方式。立法通过一般规定确立了学校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又通过具体列举规定常见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这种列举通常都是不穷尽式列举。因为在列举之后都有一项“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在“其他情形”下,学校应否承担责任,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

学校作为法人组织,其运行是通过教职工的行为来实现的。所以,学校的故意和过失也是通过其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行为中的故意和过失体现出来的。并且,教职工职务行为对学生伤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就是学校的故意或者过失,二者具有一致性。例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殴打不听话的学生,就是学校对学生的故意伤害,应当由学校向学生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教职工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教职工对学生所有的故意或过失伤害行为都要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只对教职工的职务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与履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例如,教师在校园里开车撞伤学生。应当由教职工自己承担责任。

二、确定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一般标准

就学校而言,最理想的状态是上述所有的学校赔偿责任都可以由保险人承担。但事实上,学校只能就其对学生的一部分赔偿责任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所谓确定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一般标准,就是指用以确定对哪些类别的学校赔偿责任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标准。

如前文所述,学校只对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这两种类型的责任中,只有过失责任才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也就是说、确定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一般标准是过失标准,对学校故意造成的伤害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其理由是:第一,保险经营的一个基本法则是“大数法则”。根据“大数法则”,大量的、在一定条件下重复的随机现象将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或稳定性。并且同质保险标的越多,实际损失结果会越接近预期损失结果。这样,保险人就可以计算出保险费率,从而保证保险费收入和保险赔付额的平衡。而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造成的保险事故,却很难利用“大数法则”来计算。因为故意行为有很大的偶然性,其发生概率和所造成的损失都很难预测。如果要求保险人对学校的故意行为承保,会加大保险人的赔付风险,这对保险人来说很不公平。第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条,“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本着最大的诚信,防免保险事故的发生;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尽力施救以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损害防免义务相比,要求保险人对学校的故意伤害行为承担保险责任,显然与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不符。第三,责任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它可能成为保险事故的诱因,产生道德风险。因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能存在这样的心理,反正有保险,造成伤害也不需自己承担,从而对风险的防范心理大大降低。更有甚者,可能会为了报复或者骗取保险费等目的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因此,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有必要将学校对学生的故意伤害而产生的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外。第四,我国《保险法》第2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将故意行为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但是,它给了保险人完全的选择权,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学校责任保险立法,学校责任保险运行的主要依据是各地的政策。各地政策文件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一般标准各不相同。例如,浙江省规定,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因学校疏忽和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该规定确立的一般标准是“疏忽和过失”。如前文所述,疏忽是过失的一种,浙江省确立的其实就是过失标准。山东省规定,“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从法理上讲,故意和过失都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存在所谓“非主观”过失。不过从中可以看出。山东省其实也在使用过失标准。

平安保险公司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一般标准与浙江省的规定相同。也是“疏忽或过失”,可以理解为过失标准。但是,平安保险条款在列举保险责任范围时,将教职员对学生的殴打所造成的伤害也作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殴打是一种故意伤害,如果是教职员在教学、管理等职务

活动中殴打学生,就是学校对学生的故意伤害。依据过失标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殴打与教育、教学等职务活动无关。则属于教职员的个人行为,学校不承担责任,也不存在保险责任。所以,这种列举,偏离了过失标准。

过失标准作为确认保险责任的一般标准。在立法和具体的保险合同中,可以通过列举常见的责任情形使其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但是,这种列举必须坚持过失标准,不能偏离,并且是非穷尽式列举,因为,实践中无法通过列举穷尽所有的学校过失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

三、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可以分为法定免除条款和约定免除条款两种类型。各地关于学校责任保险的政策文件对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基本没有涉及,笔者拟结合平安保险条款进行分析。

1、法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对于某些学校赔偿责任,就其性质而言。不应当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所以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将其明确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笔者认为,在学校责任保险中,可以作为法定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学校对学生伤害无过错的情形。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对学生伤害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在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对这类伤害也不承担保险责任。平安保险条款列举的如下情形就属于这种类型: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等等。

第二,因学校故意造成的学生伤害。依据过失标准,故意本来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是为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例如,平安保险条款规定,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的范围有含混之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包含有故意致人伤害目的的故意行为和不包含有故意致人伤害目的的故意行为。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所为但并无造成他人伤害目的的特定行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呢?依据上述保险条款,应属于免除范围。例如,平安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学校知道而继续使用是为故意违反相关安全法规。但是学校认为,虽然不安全,但还不至于马上就倒塌致人伤害,所以继续使用。对于此情形下的学生伤害,学校属于轻信的过失,依据过失标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平安保险条款的上述规定是不符合法律理论的。在法律中,对故意和过失的判断依据是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心理态度。例如,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虽然驾驶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多是出于故意,但对伤害事故都是出于过失,否则,就要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了。所以,应当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修改为“被保险人对学生伤亡后果存在故意的行为”,对其他具体的责任免除条款也要做相应的修改。

2、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除法定责任免除条款外,保险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免除某些保险责任,这通常取决于保险人对风险的评估以及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的多少,对风险较高而保险费较低的责任,保险人通常会通过约定免除其保险责任。由于我国没有立法和政策文件明确规定法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所以我国现行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都是以保险公司约定条款的方式出现的。除了上述两种应当作为法定的免责情形外,保险公司还规定了许多其他免责情形,笔者拟结合平安保险条款,分析约定免除中的常见问题。

第一,责任免除条款对被保险人非常苛刻。明显不公平。例如。平安保险条款第10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第14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10条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假如学校有一个学生因转学被注销学籍而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依据第1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就可以拒绝赔偿或者终止保险合同。这种条款对学校显然有失公平。

第二,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与确定保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相矛盾,令人无所适从。例如,平安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第11条,“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员,使其遵纪守法”。第14条规定,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11条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实践中是否存在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的殴打、体罚行为呢?如果不存在,殴打和体罚产生的赔偿责任到底是不是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通过免责条款,免除一些本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责任。例如,平安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过失造成学生伤亡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规定应该是过失标准下保险责任的当然条款。但是,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保险人免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肯定属于“不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作为专业的教育教学机构,对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标准一定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存在其“应当不知道”的安全标准。这就是说。第2条中的“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形,都被包含在第4条的免责条款中,保险公司就不需承担保险责任了。

保险关系是通过合同建立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这是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得以存在的前提。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与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关的两个特殊问题

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具有密切联系。直接关系到保险人向学校赔付保险金的数额。

1、学校对学生的财产赔偿可否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如果学校因过失造成了学生人身和财产两种损害,并依法承担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方面的赔偿责任,学校可否就这两种赔偿都向保险人要求承担保险责任呢?浙江省和山东省规定的学校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对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可见。对上

述问题这两地都持肯定态度。尽管如此,在平安保险公司向浙江省提供的保险条款中,还是将学校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笔者认为,学校责任保险并不承保学校全部的对外民事责任,只承保学校对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本校学生的财产损害,学校教职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临时来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都不应纳入学校责任保险范围。因为学校责任保险有其特定含义,其基本目的就是使本校学生在遭受伤亡事故后。及时获得赔偿和救治,保护学生健康发展。该险种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并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支付保险费,所以是以强制险的形式推行。学校承担的其他各种赔偿责任都不具有这种性质,一些属纯商业性的责任保险的范围,应由学校另外自愿投保,不应当纳入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2、学校对学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可否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人都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人身伤害事故对其本人和其家属都会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所以学生伤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往往比其他类型的人身伤害要高。并且,随着人权观念的加强,其数额还会不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在学校责任中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就性质而言。精神伤害是人身伤害的必然结果;就责任而言,精神损害赔偿是人身伤害案件的必赔项目之一。所以,学校对学生伤害所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被纳入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目前,各地相关政策文件都规定,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说,政策文件是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

但是,在平安保险条款和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精神损害赔偿都被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或许保险公司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有很大弹性。不易确定。很难避免学校与受害学生或其家属串通,故意抬高赔偿数额,损害保险人利益。这一点其实可以通过技术性的操作予以克服。其一,在学生与学校处理赔偿事宜过程中,保险公司可派人参加并监督赔偿争议的解决。保证保险人利益。其二,由保险公司和受害学生或其家属直接解决赔偿问题,是学校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这既可使受害人获得及时足额赔偿,也可使学校摆脱繁琐的纠纷,以确保正常教学,并且也可避免学校与受害人的恶意串通。总之,保险公司不应因噎废食,将本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责任排除在外。

作者:张文国

第2篇:办负责任的学校

2006年,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育才中学脱离江苏省通州高级中学“独立办学”,迁校伊始,“新”校区办学环境非常简陋,不仅校舍陈旧,硬件设施较差,甚至在为数不多的几排教学楼中,还有几栋危楼。社会、家长对这所学校抱怀疑观望态度,老师们也心怀忧虑,信心不足。学校发展的“内外交困”,并未熄灭育才中学办一流初中的教育梦想。在传承通州高中“正德厚学”校训的基础上,育才中学校领导审时度势、匠心独运,把“责任”二字牢牢地烙在了学校文化的根基上,“办负责任的学校,做负责任的教师,育负责任的学生”逐渐积淀为育才中学学校文化的核心价值。责任文化建设为育才中学迎难而上、拼搏超越插上了奋飞的翅膀。

“责任文化”蕴育师爱甘泉

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言:“教育是心心相印的活动。唯独从心里发出来的,才能达到心的深处。”育才中学把陶冶师爱作为立足岗位的“第一责任”,把弘扬师爱精神作为岗位履责的价值基点,把“敬业、精业、师爱”作为教师精神家园倾力打造。

学校通过开展多项活动,涵养德艺,锻造教师团队。为了更好地发挥教师的表率作用,育才中学利用班主任沙龙、校本培训等平台,组织老师尤其是班主任进行学习和培训,使他们更深刻地认识到责任教育的重要性,增强了“教师垂范”的自觉性。如在“我为学校弯弯腰”活动中,校领导以身作则,以点点滴滴的行动在学生中树立了榜样,广大教师也深刻认识到身教重于言教的真谛,时常弯腰拾起飘落在地上的树叶、纸屑,扶起被风吹倒的自行车……“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老师的这些举动,如春风化雨,给学生以深刻的影响,使他们也养成了随时保持校园清洁的良好的行为习惯。

秉着“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的实干精神,育才中学教师明确自己的责任,敬重教育事业,潜心研究业务,不仅在“课堂诊断”校本行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师德“双心”评比等活动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而且以勤奋钻研、严谨治学的责任意识和科学态度赢得了学生们的敬仰,学生们被老师的精神濡染着、浸润着,他们志存高远,专心学习,为学校取得优异的办学成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以“爱满天下”的胸怀关爱每一位学生,是育才中学全体教师的共识。在育才中学,教师们认识到,学生不是无我、无心、无情的知识储存器,而是具有自我意识的学习、创新、发展的主体,有其独立的人格和自我价值。学校的责任就是帮助学生养成健康人格,帮助他们探索和开拓新生活。因此,学校要求教师真正做到面向全体学生,着眼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管理过程中高扬表彰、激励的理念,正面引领学生见贤思齐,全面发展。这是一种触及学生灵魂的负责任的“爱”。

师爱让孩子们收获着校园的温暖、内心的感动;师爱让孩子们倍感成长的幸福、时光的珍贵;师爱让孩子懂得了什么是责任、什么是仁爱。在同学们的贴吧聊天中,我们时常能看到:

丁老师的作文批得太认真了,最好天天都上作文课;

张老师今天给我讲题都忘了接小孩;

印象中王老师喜欢边啃面包边改本子……

师弟师妹们,育才中学门门都重要,没有小学科噢……

责任文化点亮“悟学课堂”

课堂是学校的“心脏”,育才中学的责任文化正悄然在课堂上扎根生长。如何上好每一堂课,既对孩子眼下的升学考试负责,又对孩子未来可持续发展负责,这是育才老师思考最多的问题。为此,育才老师们在实践中“崇严、崇精、崇活”,以强烈的责任感对安于现状说“不”,于是,凝聚着老师们集体实践智慧的“悟学课堂”应运而生。

所谓“悟学课堂”,即“学”为主体,学致“悟”境的课堂;注重学生主体的全面参与和积极展示;注重教师由“主导”角色转向“引导”角色;追求课堂学习境界从“惑”到“知”,从“智”再到“悟”的不断升华;追求课堂教学效果由“高效”向“长效”延伸;追求在学生“悟学”的推动下实现老师的“悟教”。“悟学课堂”在学程设计上总体上分为“预学——导学——悟学”三个环节:“预学”环节重在以“预学任务”为驱动,让学生先学先动,醒脑热身,生疑存惑,实现“教基于学”。“导学”环节以学生“合作学习”为常态,重在主体间交往互动,导疑解惑,突破重点难点。“悟学”环节以“悟学本”为载体,重在学生总结回味,迁移练习,成果展示等。

“悟学课堂”模式作为一种模式设计,它是育才中学责任文化通向“负责任”课堂的“中介”,是课改理念转化为课改实践的“手段”。具体教师、具体学科、具体教学内容在实际运用时既要认真理解参照,又不可盲目机械照搬,正确把握课模的“形”与“神”的辩证关系,注意课模使用的灵活性和创造性是课模推进的一大难点。基于这样的认识,学校管理层在推行“悟学课堂”模式时主要采用两个策略:

一是典型引领。学校对全体教师进行“课模”培训,在此基础上开展“优秀‘预学案’”评比、骨干教师“课模示范课”、“同模异构”研讨课等活动,并选择部分班级作为“悟学课堂”课改实验班先行先试,从而让老师们充分领会课改的价值导向及各环节操作要求。

二是差别要求。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教师,学校要求他们必须学会用“课模”上课并长期坚持,以缩短“成熟”周期,尽快“步入正轨”。对于教学效果一直不佳的“老”教师,学校也对他们提出使用学校“课模”的硬性要求,以促使他们通过“临帖”摆脱落后的经验习惯。对于比较成熟的优秀教师,学校“鼓励”他们使用课模,并在“化模入境”“去模入神”上多作努力。

前不久,育才中学围绕“我心目中的悟学课堂”这一主题举办了一次教科研沙龙活动。老师们就悟学课堂如何与小组合作学习相融合,如何与现代信息技术相整合,如何向学科特色化、个人特色化方向发展等热点话题作了深入的理论和实践探讨。一线老师的大胆尝试和智慧积累正引领“悟学课堂”快步迈向升级版,进军课改新天地。

中考质量无疑是社会对一所初中学校关注的聚焦点,自然也是对“悟学课堂”的重大考验,评价育才“责任文化”的效能无法回避对中考成绩的考量。2012年以前,育才中学学生参加中考,考试成绩遥遥领先于兄弟学校,在热点高中“通州高中”当年录取的新生中,生源来自育才中学的新生接近三分之一;2013、2014年育才学生参加中考,在划片招生、无生源优势的情况下,主要中考指标依然保持通州区首位。2015年,在通州高中招生考试中,育才中学录取人数仍以较大优势保持第一位。这只是“显性”的魅力,学生所获得的可持续发展“潜质”则是一时无法证明的“隐性”宝贝。“责任文化”哺育“悟学课堂”的最终立意则在后者。

责任文化助推精细管理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每个孩子都是一个完全特殊的、独一无二的世界”。这句朴素的教育名言告诉我们:教育是一门精细活儿。育才人深谙“责任在于精细”的道理,责任文化助推育才管理走向精细、精致,一步步提升着育才的教育品位。仅从教学管理的点点滴滴就能看出这一点。

改革备课机制。育才中学重集体备课,更重个体备课,实行“一备立基、二备细化”的备课机制。每一教学模块确定一名主备人,在集体交流的基础上重点备好预学案,为全组老师课堂教学立好“基”,二备须在一备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学情创设、细化各教学环节并制成适合自己的课件,每课时教学结束,都要记下“教后思”,“教后反思”需体现具体教学环节,不得泛泛而谈,否则视为不合格。学校领导分工蹲点到各备课组,确保集体备课正常开展。

教学须分层。在“悟学课堂(预学——导学——悟学)”教学范式下,育才中学普遍采用预学案开展课堂教学。预学案的编制必须有80%以上的基础性预学任务,要求能有效吸引包括基础薄弱的全体学生先学先动,同时要有20%左右的探究型预学任务,供学力优秀的同学自我挑战使用,并为课堂有效生成预留空间。在课堂分层的同时,课后作业也要做到“分层布置”;各班作业分层名单要报教务部门备案;各学科均有一套作业由老师精批精阅。

作业日报制。为了有效控制学生作业负担,育才中学实行学生作业日报制。值日班长必须每天把各科作业的内容及实际完成时间如实报告教务部门,教务处逐周统计通报,对作业量过多或过少的学科及时亮牌警告。学生对作业的报告情况,教务处不定期抽查核实,以确保减负增效落至实处。因作业布置不规范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视作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另外,学校制定有具体的《教师绩效考核操作细则》《教辅人员绩效考核操作细则》,并有配套的“巡课制度”“抽查制度”“评比制度”等,精细思维下的教学管理,使教师的良心工作有了操作规范,有了评价标准,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就不再是简单的口号。

在四月份举行的“学校开放日”活动中,初二(3)班的一位家长细细地看着自己孩子的各科作业本,她终于明白了自己的孩子为什么不再拖拉作业,答案就在于:在合作学习小组里,孩子不愿拖小组的后腿,小组里的其他同学也会“帮”他完成作业;作业中的附加题不是非得做;老师对孩子的每次作业都有精彩的批语……在留言本上,这位家长由衷地写下这样一句话:“育才中学确有一批好老师,工作有策略、很负责、很细心!”

正是在“责任文化”的引领下,育才中学与“好老师”“好学校”划上了等号,我们有理由相信,育才中学的“强校之路”“特色之路”“品牌之路”必将越走越宽广!

作者:吴建

第3篇:论校园侵害的学校责任

作者简介:王建富(1976- ),男,江苏盐城人,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法。

摘 要:这一年来,国内频繁发生的校园侵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和家长造成了不幸和痛苦,也给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合理处理和有效预防校园侵害事故,须明确学校作为校园侵害事故责任主体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赔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校园侵害;学校责任;制度完善

引 言

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凶杀案,9死4伤;4月12日,广西合浦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发生一起凶杀事件,2死5伤;4月29日,江苏泰兴发生一幼儿园凶杀案,一名男子砍伤31名师生;……这一年以来,国内发生的一系列校园侵害事故触目惊心。事实上,校园侵害不仅仅只是指这些血腥的暴力事件。在我国,每天大约就有40个孩子死于交通事故;每年有近两万名少年儿童非正常死亡;还有40—50万左右的孩子受到中毒、触电、他杀等意外伤害。而这些事故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与学校有关。[1]作为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学校在保护学生免受伤害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年来,校园侵害导致学生死伤的事件不断增多,虽然其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但多与学校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明确学校在校园侵害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合理处理校园侵害事件以及积极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校园侵害中的学校责任

校园侵害中有过错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学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采用何种规则原则,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分析校园侵害中的学校责任问题,首先需要厘清的就是学校的主体地位问题以及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有明确了在校园侵害中学校的主体身份,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我们才可以明确界定学校的责任类型以及相应的规则原则。

1.学校的主体地位

在我国,关于学校的性质问题一般将其定位为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学校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一方面,学校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享有普通的民事权利,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在民事活动中扮演民事主体的身份,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学校和学生以及教职工之间的关系也包含着行政法律关系。在法国行政法上,国立学校被界定为公营造物或公务法人的一种。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成立并享有行政公共权力,有权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能够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組织。是否具有行政职权是确定行政主体资格的有效方法。《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可以行使以下权利: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享有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聘任教师权。这些权力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此,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者公共管理权力,而且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但是,学校并不具有完全的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只具有部分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学校只能在法律的授权范围之内才能行使其行政权力,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另一项角色是作为接受各有关行政主体监督、管理的行政相对方。学校不仅仅要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也要接受其他相应管理部门如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物价部门等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学校也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学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学校既可以是民事主体,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不同的主体地位,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所以,在学校需要承担责任时,必须要确定学校是以何种身份出现在法律关系之中。在校园侵害中,只有明确了学校的法律主体地位,才能准确地认定学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校园侵害中学校的主体地位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具有民事主体的身份,但是与讨论学校学生之间的关系时学校所处的地位仍然存在一定的距离。学生在校时与学校发生的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义务;二是学校对在校学生有保护其免受身体、精神及财产损害的职责。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中,一方面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另一方面又是平等的教育主体关系。在教育管理关系中,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学位授予权、奖励处分权、招生权是行政管理职权外,学校在行使其他教育权利时应当基于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将学生入学看做是学校和学生之间签订了一份教育契约。学校提供教育服务,而学生是教育服务的享有者,同时学生要遵守相应的学校制度,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教育服务方,学校当然要保证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学校保护在校学生免受身体、精神及财产损害的职责是一种民事义务。因此,在校园侵害中,由于学校的过错导致学生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处于民事主体地位。只有在行使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职权时,学校才处于行政主体地位。但是在校园侵害事件中,如果是由于学校的过错导致的,其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为学校不仅仅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方,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果由于学校的管理或者制度上的缺陷,依法有权管理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校园侵害中学校的责任类型

校园侵害中学校的主体地位确定,其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况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责任包括三种: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2](1)民事法律责任。校园侵害事件中民事法律责任的核心问题是赔偿问题。根据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由于学校的原因造成学生受到伤害,在英美判例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对其学生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3]在校园侵害事件中,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作为负有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民事主体,只有当自己的过错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校园侵害,学校如果存在管理上的不足或者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其发生,也应当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由于学校的过错导致校园侵害事件发生的,可以对学校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学校作为行政相对方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果发生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在校园侵害事件中,学校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了学生人身受到伤害,有关责任人如果触犯了刑律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在校园侵害事件中,可能触犯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二、校园侵害责任问题的解决途径

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校园侵害事件发生之后学校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并对事故的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范。《办法》为解决校园侵害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近年来校园侵害事故不断发生,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学校在处理实际事故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

1.校园侵害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校园侵害范围的扩大。传统的校园侵害一般发生在校园之内,包括学生上课期间受到伤害的事故、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受到损害的事故、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4]而现在许多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件却并不发生在校园之内。例如南平案中受害学生是在学校的大门口等待进入学校时被歹徒伤害,其发生的时间也并不是在上课时间,而是在上课前几分钟。这种情况下,学校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着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不合理的学校制度导致了学生在校门口大量聚集以致于提供给歹徒作案机会。有的学者则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事件发生在上课时间之外,且学生没有进入校园之内,不属于学校管理的范围。笔者支持前者的观点,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学校承担责任必须在校园之内或者是教学时间内,承担责任不在于事故发生的地点或者时间,关键看学校在工作中有无过错,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学校门口在广义上也可以理解为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一种延伸。在南平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及安保措施的不足才导致了学生的大量伤亡,学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是无限制的扩大学校的责任范围,只有在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责任。比如在广西合浦案中,学校并无管理上的漏洞,对于学生上学途中受到的歹徒伤害也无需承担责任。

二是归责原则的变化。对于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逐步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着争议。有的学者提出在校园侵害事故中,在学生与学校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偿。更有甚者认为即使在有第三者加害且第三者逃逸找不到的情况下,只要损害发生在学校就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一定的责任。[5]笔者认为在校园侵害事故中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为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与财产案件而非人身权案件,其主要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来分担责任;而且在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不适用。学校属于公益性教育机构,其经费是有限的。如果在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来承担一定责任势必会增加学校的负担,减少教育经费的投入,影响学校的建设和正常的教学活动。对于校园侵害事故,学校承担责任应当严格按照过错责任原则。

三是赔偿难以落实。在校园侵害事故处理中,即使划清了各方的责任,但是赔偿经费往往难以落实,实际上对受害学生没有实际帮助意义。按照《办法》的规定,应当由学校担负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学校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教育机构,除了国家拨款或者从学生那里收取的学杂费外,一般没有其他合法收入来源,无法承担赔偿金。例如在南平案中,法院判决的受害学生的赔偿金是330万元,侵害人无力赔偿,家长准备起诉学校。如果学校承担的话,这无疑对学校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而一般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无力承担这些巨额的赔偿金,法院判决只能成为一纸空文,难以兑现。《办法》第三十一条也提出了通过社会保险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这一条款仅仅是倡议性的,没有实质性约束力。大部分学校也无法承担这一额外的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大量资金用来支付赔偿金,减少对教育的投资,对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是一种损害。

2.校园侵害事故问题的解决路径

首先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校园侵害事故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教育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校园侵害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其认定原则和赔偿范围一般需要依据《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而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校园侵害事故中的依据,在法院审理中仅仅具有参照的效力,具体是否适用需要由法官来决定。对于学校在校园侵害中的责任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学校责任及其认定存在着差异,不同的法院对学校责任的承担可能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办法》虽然对学校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一些具体问题,比如校园侵害的时空范围的确定等也缺乏明确的規定。笔者建议可以制定关于校园侵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司法解释,明确校园侵害的概念、认定标准、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学校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通过法律制度的确立,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校园侵害中责任认定标准的统一,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赔偿制度的完善。校园侵害事故中学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是赔偿问题。而大量的现实案例表明,校园侵害事故中的赔偿金已经成为了学校的沉重负担,仅仅依靠学校或者是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难以解决这个问题。受害学生的赔偿金落实需要其他方式的保障,《办法》中已经提出了社会保险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美国和德国,国家都强制性地要求学生在上学之前参投人身保险;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参投责任险;在我国香港,政府出资为各类学校缴纳保险费,参投学校事故责任保险。[6]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校园侵害事故中赔偿问题,保障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许多地方也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实践。江苏省在2008年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制度,为在校大学生统一买单投保;同时将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全部纳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范围。到2010年3月,江苏省1300万在校学生都已经纳入到了保险范围,这有力地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在学校建立强制保险制度,但这也要综合考虑我国的国情:一是无论学校还是学生家长,投保意识不强;二是地方经济差别较大,建立强制保险制度的条件不一样。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有能力参投学校责任保险,强制参投责任险;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可以通过中央财政补贴帮助学校参投责任险。

再次是社会保障的完善。明确校园侵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校园侵害案件,更重要的是为了预防校园侵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在学生的生活中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其在保护学生免受伤害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也是一种公共设施,校园安全也应当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安全相互作用。从学校的角度,学校应当制定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保障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加强对学校安全的保障;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教育。从家长的角度,要与孩子保持沟通,掌握孩子的心理状况;教育孩子要正常与人交往,既要预防他人侵害,也不能随意侵害他人。从社会来看,首先应该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给学生提供安全的空间;其次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管理,预防校园侵害的发生;最后,在校园侵害事故中不仅仅关注学校的责任,也要关注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责任的类型上不仅仅关注民事责任的追究,也要加强对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通过全社会的努力,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新华网.校园侵害:你了解多少?[EB/OL].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04-03/30/content_1392011.htm,2004-03-30/2010-04-20.

[2]方益权.论学校事故及其处理和防范[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20):1.

[3]Carmarthenshire Count Council V.Lewis (1956) AC 549.

[4]万世荣,刘剑云.析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N].人民法院报,1999-08-31.

[5]穆书芹.论学生人身伤害与学校的法律责任[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

[6]赵海萍,张玉莲.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之责任探析[J].教学与管理,2004(3).

责任编辑:钱国华

作者:王建富

第4篇:学校食堂炊事员责任书

联丰小学食堂炊事员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确保我校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学校特与食堂工作人员签订如下安全责任书:

一、炊事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定期检查身体,持卫生检查证上岗。

二、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做到每天清扫,每周一次洗扫,不留卫生死角。

三、做到炊具餐具清洁卫生、无污染。

四、原料的使用必须做到无腐败变质、有毒、过期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五、各级规定的食堂中不能食用的菜品: 发芽土豆、菇类、菌类、豆角、泡菜、凉菜、浆水菜、黄花菜、剩饭、剩菜,一律不得出现在食堂中,

六、食堂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用品。

七、储藏间必须清洁卫生、无杂物,原料要摆放有序,并不得直接放在地上。

八、加工菜蔬注意火候,严禁有因加工不当产生危害的食用菜蔬供师生食用

九、做好伙食管理,设法调剂 学生生活,按时开饭、不误教学。

十、教育学生养成节约习惯,监督学生将饭后剩菜倒入指定容器内。

十一、严禁学生及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经常自我检查食堂周围环境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

十二、食堂产生卫生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学校和采购员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生效。

校长:

责任人签字:

2018年3月5日

第5篇:学校食堂炊事员责任书

食堂炊事员安全责任书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为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责任制,规范操作行为,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的签订工作,特制定责任书,以供检查、明确责任。

1、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2、注意食品新鲜,变质食品不加工烹调;

3、烧煮食品充分加热,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烧熟烧透、不外熟里生;

4、不吃剩饭剩菜,不用勺直接尝味;

5、不用盛放生食品或未消毒容器盛放烧熟食物;

6、当天切配的原料,当天烹调加工;

7、做好生食品的拣、洗工作,剔除腐烂(腐败)变质、污物及杂质;

8、认真执行食具消毒程序,达到消毒要求并做好记录;

9、每餐作好留样备查并做好记录;

10、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上班时要穿工作服、戴好工作帽、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时要戴口罩;

11、工作时不吸烟、不对食品咳嗽、打喷嚔,不用手抓直接入囗的食品,发现患有疾病或带菌者立即调离食品工作;

12、食品用器皿要坚持一刮、二洗、三过、四消毒、五保洁制度、专间专用、生熟分开;

13、环境卫生坚持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乱堆、乱放、无尘土、无蚊蝇、无蟑螂、无老鼠,无变质的原料成品;

14、以上各条希望遵照,学校将按时组织检查,发现问题追究相应责任。

总务主任: 炊事员:

富强中心校 2013年3月1日

第6篇:学校餐厅炊事员安全责任书

为提高伙食质量,保障师生饮食就餐及饮食安全,特与餐厅炊事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如下:

1、 炊事员必须持上级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并经常接受相关的卫生知识培训及定期的身体检查,否则不能从事餐厅工作。

2、 食品原料的采购要定点采购并索要“三证”同时做好详细记录。不准采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有农药残留、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原料以及无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联系或采购的食品原料者为责任承担者。

3、 食品原料的加工要按卫生知识的培训要求去进行不准加工有毒、变质、过期或不合格食品。不准出售剩饭、剩菜以及感官性异常的食品。

4、 炊事员应搞好安全保卫工作餐厅门窗要及时关好、上锁非炊管人员不准进入工作间,更不准经营饮食。

5、 所有炊事员都有责任正确操作加工器械、正确使用电器。在使用器械及电器前应先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后再使用。若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回报相关领导,不排除故障不准使用。不准擅自修理、拆卸或强行使用。若不按要求操作而引发的事故、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均由炊事员本人承担。餐厅炊事员如违反上述其中任何一条引发的学生患疾或食物中毒以及一切责任事故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均由炊事员本人承担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依法追究炊事员刑事或法律责任。本《安全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2013年2月25日 

学校餐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促进餐厅相关人员规范操作,特拟定餐厅安全责任书,以便严格执行。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

二、健全组织机构,配置专管人员。学校校长是学校餐厅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领导要将学校餐厅食品卫生安全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工作;建立健全餐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制订切实可行的群体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科学、有序的处置;将餐厅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全面落实学校餐厅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

三、饮食原料及货物购进,必须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严把质量关,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按要求详细登记食品进货台账。采购的大宗食品必须是通过正当渠道进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散装食用油。肉类必须经过检疫。进购发票如实填写销售人详细居住地址、姓名。禁止进购无商标、无出厂日期、无厂名的假冒伪劣产品。

四、餐厅及仓库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应采取必需的灭(防)蝇、防鼠、防其他有害昆虫措施。餐厅的贮藏室内禁止贮放有毒有害物品。各操作间必须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严防食品污染。

五、禁止非餐厅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和库房。严格主、副食库专人专锁,有条件的餐厅可安装监控设备,学校餐厅应有食监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所有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六、餐厅的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卫生管理相关的卫生要求和安全要求。餐具消毒由专人负责,餐具每餐后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洗刷和消毒。

七、保证所出售的食品卫生安全。完善食品留样制,不采购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食物和三无产品原料;四季豆类、野生菌类、出芽洋芋、青西红柿等蔬菜坚决不进入餐厅;不出售凉菜和剩菜剩饭,不加工或使用感官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禁止向师生出售腐变过期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带毒带污染的食品。

八、加强对餐厅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奖罚制度。定期组织餐厅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制度和规定及食品加工常识,并留有记录。建立学校餐厅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九、接受和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食品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

十、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凡造成后果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所有民事及刑事责任。

餐厅管理人是餐厅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对餐厅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各条规定。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餐厅管理人员签字: 学校校长签字:

二○一二年 月 日 二○一二年 月 日

广州路中学餐厅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我校餐厅工作的各项管理,促进餐厅工作的规范性、安全性、实效性,特签定安全责任书:

一、餐厅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

二、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餐厅工作的各项制度进行操作,禁止各种违法、违规操作。

三、食品加工前应先检查食品原料的质量,发现腐烂、变质原料及原料中的杂物,必须彻底清除,坚决不能使用。

四、餐厅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厨房、餐厅的卫生,及时清理打扫并清除餐厅垃圾,包括室内外的清扫和餐具的消毒,并做好记录。地面每天随时清扫冲刷,餐具每次清洗完后消毒。

五、餐厅工作人员每天要做好各项原材料的消耗记录。每月底由会计核对各种原材料的进、出库量,出现严重不符现象由厨房工作人员负责。

六、餐厅工作期间要注意用电、用气等安全方面的问题,如果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七、餐厅工作人员有责任拒绝除从业人员外的任何人进入工作间(上级领导及卫生检查人员除外)。

八、餐厅工作人员应随时注意自身的卫生,勤剪指甲,勤洗手,加强安全与卫生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九、餐厅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穿工作服进厕所,不得在餐厅内从事与厨房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餐厅工作人员不经允许不得把任何餐厅物品带出校外。一经检举或查出,扣发当月工资。

十一. 餐厅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总务处的安排,完成各项任务,与教师和学生之间互相尊重,并及时把餐厅的情况反馈给总务处,有任何意见或建议都应直接向总务处或校长反映。

学 校〔盖章〕:

校 长〔签章〕:

餐厅工作人员〔签字〕:

第7篇:炊事员安全责任书

太峪镇中心幼儿园

炊事员安全工作责任书

为了切实加强我园的食堂安全工作管理,确保我园教职工和在园幼儿的饮食安全,特与炊事员签订本安全责任书如下:

1、食堂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合格,每年体检一次,做到持证上岗。一旦发现食堂人员身体有异常,应立即离开岗位。

2、必须每天检查食堂餐厅线路、电路、水路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检修。

3、正确使用各种电器用具。违反操作程序造成的事故,责任自负。

4、加工菜类,要洗净,炒透炒熟;加工面食要蒸熟蒸透。

5、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接触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定期检查处理变质和超保质期食品。

6、食堂设备必须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食堂内禁止存放杂物、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下班关锁好门窗,搞好防毒、防盗工作。

7、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人员上班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8、做好食堂及餐厅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及时处理垃圾和废弃物。

9、防止生熟食品、原料与成品食物交叉污染,食品必须分类存放,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0、餐具、食用工具使用前必须消毒、清洗,做到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经消毒的餐具要及时存放至消毒柜,防止污染。

11、每餐供应的食品必须留样并有专人负责;每种食品留样不少于100克,每样食品使用保鲜盒装好,表明餐次、时间、食用名称,放入冰箱,在10摄氏度以上,冷藏保存;每餐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12、如因思想松懈,违反责任书条款,安全措施不到位,在岗位未尽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财产损失且承担事故处理中产生的相应费用。

责任人(签字):

长(签字):

幼儿园(盖章)

第8篇:食堂炊事员责任书

食堂炊事员(聘用人员)食品卫生责任书

为确保本食堂食品安全卫生,更好的为东滩小学师生服务,杜绝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制订炊事员食品卫生责任书如下:

1、每年一次体检,患有妨碍食品、卫生、传染性疾病时应及时向承包人报告,离岗休息治疗,伤口化脓时不得参与食品的出售,加工、采购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努力做好自己负责的工作,服从承包人的管理和教育。

2、工作时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帽,头发不外露,工作前、后、便后、盛饭前洗手消毒。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染发,不在食品加工场所吸烟、吐痰、不带小孩进食堂,不在食堂内接待客人及家属。

3、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协作,互相帮助。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食堂各项工作制度,操作规范,保持个人负责的卫生区域干净雅观,无杂物污点。

5、圆满完成食堂负责人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6、因个人的操作失误,带病坚持工作等违规行为造成师生食物中毒或其他事故,签状人负直接责任。

7、因个人严重违规操作,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参与违法上访、传销、包庇收留犯罪分子等违法违纪活动,学校将给予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有效期到离岗前结束。学校、总务处、伙食部炊事员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炊事员(聘用人员)若能履行此职责,请签字。

学校(公章):东滩小学 学校及食堂负责人(签字):

炊事员(聘用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第9篇:炊事员安全责任书

BSZD-1驻地办炊事员安全责任书

食堂是驻地办安全工作的重要部门。加强食堂饮食卫生与安全是落实驻地办“安全第一”的基本策略。为了增强食堂的安全防范意识,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根据炊事员的职责要求,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

1、炊事员应注意身体健康,每年进行体检一次,做到持证上岗,一旦发现身体有异常,马上离开工作岗位。

2、炊事员应加强食品知识的学习,提高卫生意识。

3、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预防食物中毒责任人制度,针对各重点环节做好相应的措施。

4、及时修理一些卫生设施、设备,严格功能分区,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5、全面安排布置食堂卫生工作,抓好食堂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无灰尘、无污染、无油污,水沟要干净、畅通、无异味。

6、做好食物监督,经常性地检查食物情况,严禁生食水产品上桌供应,不得购买变坏、污染的食物。

7、做好餐用器具的消毒工作,每次用餐后其用具都必须进行消毒。水池、锅及其他用具都要及时清洗干净。

8、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操作制度,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工作帽,不戴首饰。要求天天搞好个人卫生,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理发、勤换衣。

9、注意用电、煤气的安全,对用电、用气结束时,要马上关闭。食堂门窗及时关好,人一旦离开随手关门关窗。

10、按食品卫生制度,搞好食品卫生:做到生熟刀与案板分开,洗荤、蔬菜水池分开,清洗炊具做到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

11、按不同的季节消杀四害,尤其夏秋两季作为蚊、蝇、蟑的消杀季,坚持经常投放喷洒药物,做到无蚊蝇蟑螂。

二、处理

1、炊事人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有失责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理。

2、发生饮食事故,将经予严肃的处理;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驻地办监理工程师炊事员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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