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022-03-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份优秀的方案要对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安排,包括实施细节、步骤等,也许你已经写过不少方案,但你真的懂得方案撰写的精髓吗?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012危房改造方案

镇平县兴农良种繁育场

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农场危房改造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改善职工群众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居住安全的目标,按照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一要求以及省、市、县总体部署,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农场状况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我场居住在危房的家庭为扶助对象,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按照中央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变、惠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扶持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十二五”期间基本消除危房,切实改善困难职工群众住房条件,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农场状况

镇平县兴农良种繁育场是我县唯一一家国有农垦企业,场址位于镇平县城南部7公里,北邻312国道6公里,东距南阳市中心城区28公里,土地肥沃,水源丰富,交通方便,气候适宜,区位优越。

全场总人口56户278人,其中职工71人,离退休职工31人,土地面积599亩,以小良种繁育为主,蔬菜大棚及其他作物为辅。目前已完成危房改造10户,2012年计划改造14户,居民点的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均未纳入当地建设规划。现将我单位的居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规划情况申请纳入建设规划中,及早实施,以改善职工的居住环境。

(三)目标任务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11】34号《关于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实际,本着先重后轻原则逐步分户实施,2012年计划改造危房14户,并将2011年、2012年配套设施纳入建设计划。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 新建。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我场将结合自身实际及危房家庭户的意愿,采取系统规划统一建设的办法,妥善做好危房改造工作。

(二)改造要求

1、新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每户80平方米左右,户型设计上可根据职工群众意愿和本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2、新建房屋的对象,将按一户一单元的原则,落实指标。除现有危房外,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户优先,所有新建户采取砖混结构形式新建。

3、新建居民点要统筹道路、饮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基本设施建设,改建居民点的基础设施要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4、新建和改建房屋要符合有关技术质量要求,并完善生活设施,实现人畜分离。

(三)居民区的配套计划

1、道路建设

我单位居民点道路改造工程较大,计划建设4米宽的小区道路445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56元投资计算,需投资25万元。

2、供电、供水改造

我场处在县城南部乡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供电、供水工程的建设和改造,事关垦区居民生活质量,现已迫在眉睫。计划新增变压器1台,改造高低压线路1000米,约需投资15万元。

供水工程主要是居民饮水工程,计划供水网线1千米,投入15万元;净化水设施按工程量50吨/天设计,需投入45万元。

供水、供电计划总投资60万元。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

危房改造资金采取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配套、危房改造对象出资、企业自筹配套、优惠政策扶持等办法筹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我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中央每户补贴7500元,省财政每户配套7500元,2012年14户,共计补助21万元;以职工个人为主,企业适当补助的形式计划自筹资金63万元。

辅助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四通一平”),2011年10户,2012年14户,预计20万元;中央每户补助1200元,省财政补助1200元,其余资金14多万元,主要由农场通过争取新农村建设、农网改造、农村公路建设、安全饮水等项目资金以及个人自筹解决。

(二)资金管理

1、危房改造中央级省财政补助资金,我们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补助给所确定的危房改造对象;严禁出现挪用、挤占改造资金的现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请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对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专户资金将根据工程进度予以拨付。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联席工作机制,解决国有农场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成立由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农业局、城建局、土地局等部门参与的国有垦区危房改建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档案管理

为使项目建设能有序和科学合理的进行,我们切实加强了项目当资料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及时建立档案,保证资料全面、真实、准确、完整、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图片整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健全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招标制,建设质量监理制,管理合同制的“四制”原则。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公司实行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承建,合同制管理;同时与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二0一二年七月

镇平县兴农良种繁育场

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宋书华 常务副组长:耿玉琴 副 组 长:张宣朝、周亚东 成 员:其他班子成员

下设办公室:张宣朝兼办公室主任,其他班子成员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成员

第二篇:危房改造方案

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好“十二五”期间我县农村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59号文)精神,结合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联合发文的《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财社[2011]1157号文)下达给我镇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具体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县级指导、乡镇落实的基本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认真落实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从根本上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

二、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实施范围

2011年我镇农村危房改造的范围是:镇规划区外的农村。

(二)目标任务 县下达我镇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总户数175户,结合我镇实际,按村农业人口数所占镇农业人口总数的比例将任务分解至各村。(见附表一)

三、改造对象和改造方式、标准

(一)改造对象

我镇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改造方式

改造方式分为新建翻建或修缮加固两种。

(三)改造标准

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要考虑抗震因素,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建设,危房改造可按户单独建设或整体建设,各镇要组织引导,防止出现超标建房的问题,改造好的房屋必须具备最基本的居住安全条件。

四、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一)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联合发文的《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136号文)精神,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贫困残疾人家庭、

2 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户均8000元,镇可按照改造方式的具体情况进行测算,制定具体的补助方案,不足部分由镇组织有关村委会和困难户,采取投工投料,利用现有闲置资源等方法解决。

(二)资金管理

中央、省、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设立专户,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镇政府统筹使用。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五、申报程序和档案管理

(一)申报程序

1.户主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应向所在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困难情况证明(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及其他困难证明)、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2.村委评议。村委会接到危房改造户的申请后,召集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证明材料报所在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 3.镇政府审查并核准。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4.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改造方式,并及时由镇张榜公布。

(二)档案管理

镇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办)、镇、村委分别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管理规范。镇、村纸质档案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意见、协议等,具体如下:

1.镇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镇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住房情况表》

2.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由镇填写) 3.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表 4.相关公示材料 5.危房改造户籍材料

6.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复印件,其他困难户相关部门的证明)

7.危房照片(包括改造前、改造后两张,需提供电子版)

4 8.集中连片建设项目村(社区)应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连同房屋平面图、立面图、相关资料和图纸等材料报镇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和信息系统培训阶段(2011年8月30日—2011年8月31日)镇召开全镇农村危房改造动员大会安排工作,布置任务,进行信息系统培训。(镇政府与各村委会(社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9月1日—2011年9月10日)。各村要组织人员深入到户,对无房户、因灾倒房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摸底,并建立台帐。

(三)确定对象阶段(2011年9月11日—2011年9月18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将任务落实到村、户。由村(社区)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确保能在今年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四)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19日—2011年11月20日)。各村(社区)要按照分配的任务,确定对象,迅速落实,制定方案,层层动员,明确责任,筹集资金,准备材料,指导、帮助、督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全面开工建设。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21日—2011年12月21日)。镇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对照标准进行逐户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房屋拍照存档后,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并悬挂统一“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牌;同时,镇、村两级应及时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迎接省、市、县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以镇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及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办),镇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加强指导、协调,搞好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情况、解决问题,系统录入、竣工验收、资料汇总和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各村应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搞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对象核实等工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技术监督。

国土资源所要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土地审批工作。 财政分局要做好本级危房改造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会同镇纪委做好解困资金使用的监督。

八、监督管理

(一)认真审查把关。拟定改造对象要严格把关,严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

6 导组办公室年终要对各村的危房改造工作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开展工作,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资金管理。补助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要核算到户,逐级拨付。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严格控制新建、改建的面积,对不按标准建房的农户,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补助。

(三)确保工程进度。每月3日前村(社区)要将本辖区危房改造工作进度上报镇建设办,以便上报县住建局和县民生办。

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第三篇:甘肃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0年农村危旧房改造等4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6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委、省政府已将城乡危旧房改造工程列入2010年为民办的“14件、23项”实事之中。目前,《2010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2010年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实施方案》、《2010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0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村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191平方米。但目前全省农村仍有16279万户危旧房。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14个市州开展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共计20万户。

三、实施范围。

长期居住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窑洞、简易石板房、土坯房等危旧房,且无能力自我改造的农户。

四、质量要求。

统一为砖木或砖混结构。

五、资金筹措。

计划实施20万户,共安排资金8亿元,其中省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计4亿元;市州及县市区每户补助2000元,计4亿元。其余资金通过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争取和农民自筹的途径解决。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建设部门要做好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建房规划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配套资金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视财力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村危旧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房用宅基地的规划和审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减免相关收费。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二)落实责任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担负具体建设任务。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责任书,市州、县市区、乡镇也要逐级签订责任书,做到分级负责,落实责任。乡镇政府与承建施工的企业或建筑工匠、危旧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及竣工时限。实行乡镇政府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责任制度,确保建房质量和进度。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持透明公正,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危旧房改造资金或建房材料以次充好、施工中偷工减料、建房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完不成当年改造建设任务的,要严肃查处。

七、验收办法。

(一)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设计图纸以及维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制度,组建巡查队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工程竣工后,市州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

(四)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对工程进行最后验收。

八、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实施单位: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一、项目背景。

根据省建设厅组织开展的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结果,截至2008年底,全省家庭年均收入8628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25.58万户、77.54万人。其中,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133277户,10—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58374户,12—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64140户,分别占低收入家庭的52%、23%和25%。

在住房保障需求调查中,廉租住房保障需求总数25.58万户,其中租赁补贴需求为12.58万户,占需保障家庭的49.18%;实物配租需求为12.3万户,占需保障家庭的48.09%。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保障12.29万户、36.99万人,其中租赁补贴11.93万户,占租赁补贴需求户的94.8%;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76万套,185万平方米,占实物配租需求户的30.6%。

二、目标任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我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市州上报的2010年住房保障计划,确定如下目标任务:

(一)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0平方米以下10万户;补贴标准:人均5.5元/平方米·月;总投资2.75亿元。

(二)建设廉租住房100万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

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及县市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质量要求及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交付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资金筹措。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共需2.75亿元。按照财政部、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规定,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亿元,省级财政安排7500万元。

(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共需15亿元。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安排,2010年全省新增廉租住房7.3万套。当年新开工建设100万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00元/平方米,计5亿元,已经列入国家2010年投资计划;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00元/平方米,计2亿元;省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3000万元;各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5000万元;市州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100元/平方米,计1亿元;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从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出让资金中进行筹集。

六、工作进度。

1—3月,确认目标任务,签订责任书,落实保障任务,下达工作和资金计划。

4—6月,督促检查保障资金到位情况,租赁补贴发放到户,新建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开工。

7—12月,租赁补贴足额发放到户,对已完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根据《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对各市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考核,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基本原则,通过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廉租住房保障责任落实到市州及县市区政府。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规定,由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年终兑现奖惩。

(二)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度,规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和租金补贴发放程序。完善廉租住房申请轮候制度、复核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对项目开工、工程进度、质量、资金到位等情况,跟踪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验收。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0年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一、项目背景。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镇体系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8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72号)规定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目标要求,加快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进度,确保2010年全面完成任务。

二、目标任务。

城镇居民住房重建3.69万套、221.67万平方米,维修加固4.5万套、294.19万平方米,其中8个重灾县区重建2.85万套,170.12万平方米;维修加固3.3万套,220.08万平方米。总投资57.21亿元,其中重建住房33.24亿元,维修加固住房17.64亿元,配套公建及室外场地6.33亿元。

三、实施范围。

陇南市、甘南州、平凉市、庆阳市、天水市、临夏州、定西市、白银市的44个县市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四、质量要求。

新建住房和维修加固住房,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管理,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规定条件,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资金筹措。

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严格执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7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7号)规定,城镇居民重建住房户均补助2.5万元,维修加固住房户均补助0.6万户;其余资金通过住户自筹、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捐赠、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六、工作进度。

3月底前,完成重建住房项目的选址、设计、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

6月底前,完成住房维修加固。

10月底前,完成重建住房主体工程及各项安装工程。

11—12月组织重建住房竣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制度。地震灾区市州政府是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市州政府要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州政府对省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抓落实,层层靠实责任,省政府定期督查考核,兑现奖惩,确保按期完成重建任务。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7号)规定,确保恢复重建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地进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监督资金运行,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完工。

八、验收办法。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方能交付使用。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单位:地震灾区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0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一、项目背景。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近期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规定,全面启动并扎实有序地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2010年计划完成6.37万户、574.5万平方米改造,总投资126.39亿元。

三、实施范围。

全省14个市州及部分国有工矿企业。

四、质量要求。

改造新建住房,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管理,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要求,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资金筹措。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规定的筹集渠道,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争取中央投资补助。配建廉租住房3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500元,计1.75亿元。

(二)省级财政以奖代补方式配套资金。配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计7000万元。

其余资金由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及国有工矿企业筹集,群众合理承担。

六、工作进度。

2010年4月底前,完成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及设计等前期工作。

2010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施工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

2011年9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及各类安装工程。

2011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达到入住条件。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的“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基本原则,通过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市州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建立棚改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各项工作透明、公正。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监督资金运行,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完工。

八、验收办法。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方能交付使用。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单位:市州政府、县市区政府和国有工矿企业。

第四篇:龙王庙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龙王庙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全面推开我乡农村危房(倒塌、损毁、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县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宏志(乡长)

副组长:各包村领导

成 员:各包村干部 村两委班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民政所,负责综合协调、施工检查等工作。各村成立相应的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村内危房改造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各村争取在2012年11月完成危房改造和损毁任务。

(二)2013年底完成倒塌房屋重建工作。

各村必须于2013年全面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项目申报、审批阶段。乡镇制定改造规划,确定危房改造对象,报县危改办审批后实施。

第二阶段:建设阶段。完成施工建设任务,并对组织管理、政策措施、质量监督、资金管理、整体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完善整改,上报县危改办。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危房改造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并做好迎接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评估验收准备工作。

三、政策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任务艰巨、难度大的工作。我乡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努力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

(二)落实资金。要将民政、财政、国土、农业、农办、林业等部门投向的有关资金进行整合,并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捆绑使用,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

(三)政策扶持。国土部门在宅基地审批上,把落实旧宅基地复耕与新址占地相结合,对宅基地审批简化手续,减免土地占用费;林业部门减免育林费,对自有木材经审查后给予免费使用。

(四)社会动员。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一对一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领帮邻,调动乡和村组织极积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户开展危房改造建设。

(五)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加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危房改造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第五篇: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

规划区内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危房的改造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危房户“安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危险住房(以下简称危房)改造,不包括构筑物、附属用房和临时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是指经房屋鉴定机构认定,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改造,是指危房所有人及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危房一般性修缮、加固维修、拆建重建的行为。

第五条 县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规划审批、鉴定和质量监督;县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危房改造的日常监管,组织对危房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条件审查、非法占地查处和土地使用权证核发;县房管局负责房屋权属证书核发,县房屋征迁办负责房屋的征收补偿;鹤城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危房排查、改造申请及身份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鉴于危房所处人居环境和功能设施条件较差,危房改造总体上考虑实施整体改造优先,操作上立足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与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对危房改造坚持“政府征收补偿为主,单户改造为辅”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公共利益为主,拆老建新为辅”的原则,尽量减少危房拆除后重建的用地面积,整合零散土地,集中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二)坚持“连片改造为主,单户改造为辅”的原则,力求改造一片,提升一片。

(三)坚持“区域性环境改善为主,单个人居环境改造为辅”的原则,维护规划的整体性、完整性,力求在改造中提升。

(四)坚持“降低老城区人口密度和延续历史文化保护相结合为主,退老进新为辅”的原则,注重城市文化的保护和城市脉络的延续,适当减少老城区人口密度,迁出部分老城区住户,实现新老城区人居环境的共同改善。

第二章 危房鉴定

第八条 由县建筑综合管理站等有资质的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提请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条 鉴定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文书应明确被鉴定房屋是否属危房,属危房的须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危房鉴定按下列等级划分:

(一)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二)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三)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四)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应结合我县实际,做到合理疏导,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拆除重建根据县城规划要求,按以下分区进行审批:

(一)禁止改造区。该区域范围内严禁危房拆除重建,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的方式处理。具体适用范围:

1.城西大道、城北大道、城南大道、建设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大觉山景区公路、繁华街、316国道(县城段)等路段两侧可视范围内。 2.泸溪河以南、泸水路(含养路段)以北可视范围。 3.泸溪河以北、316国道(县城段)以南可视范围。 以上不包含列入县政府规划整段改造的项目。

(二)限制改造区。该区域范围内以棚户区改造或连片改造为主,少量(含单户、零散)危房确需拆除重建的必须先经县建设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现场核定拟建地点周边房屋情况,视周边房屋实际情况审批。具体适用范围:县城规划区除禁止改造区范围的其他区域。

第十三条 危房拆除重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鉴定属D级危房,产权明确无争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二)不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城市道路、高压走廊、电力、电信、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使用和建设,且不影响公共安全的;

(三)不影响四周邻居的合法权益的;

(四)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危房拆除重建分类:

(一)单位住房,指未参加过房改或拥有部分产权的单位住房。应由所属单位进行详细排查摸底后,提出整体改造意见,报县政府研究是否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居民(个人)住房,指持有国有土地证的住房。应由房主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县建筑综合管理站申请危房鉴定,对其中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审批拆除重建。

(三)农民住房,指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农民住房。农民危房可按照城区农民建房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经鉴定达不到D级的危房,只能实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一般性修缮、加固维修,不得拆除重建。如有建设性详细规划的,按照详细规划控制的各项指标及建筑风格实施。

(二)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实行分类管理:

1.鉴定为D级危房、且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可由县政府按照评估价收购其危房和土地,并由房管部门积极配合办理保障性住房。

2.单位住房经鉴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危房,可由所属单位申请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但应先征求区内住户意见,且同意率必须达到100%。

3.既不能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又达不到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考虑原址拆除重建。危房拆除重建原则上按照原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原位置进行重建。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和原层数均以土地证、房产证为参照依据。如原房产证面积或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在四邻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增加建筑占地、建筑面积或层数,但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如原房屋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则最多只能按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审批,在四邻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改变层数,但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具体结合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报县政府研究后按抄告执行。

(三)沿街危房必须符合街景规划,严格建筑立面审批。

(四)属历史文化保护或有地方风格特色的危房,并须经文化部门审批。

(五)禁止随意抬高地基。如地势低洼确需抬高地基的,在征得四邻同意后,方允许将室外地平适当抬高。

第十六条 县房管局登记认定或有关部门证实在县城规划区内已拥有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的危房改建申请人,不得申请危房改建审批,其危房原则上只能由政府征收补偿。

第十七条 政府收储土地、房屋的补偿费用根据用地性质和房屋评估及其他相关费用确定。

第十八条 对成片棚户区有危房改造愿望的,可自行成立片区棚改领导小组,征求意见完成后可报县棚改办公室逐步安排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整体改造。县棚改办公室不接受单户审批。

第四章 危房改造

第十九条 危房重建审批流程:

(一)申请。房屋所有权人向县建筑综合管理站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二)鉴定。 1.经县建筑综合管理站鉴定不属于危房D级的,只能由政府收储或实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维修,不得拆除重建,修缮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申请人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危房维修加固方案设计,并向县建设局提出维修加固申请。

2.经鉴定属于危房D级的,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房管、城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现场进行联合踏勘。

(三)调查。由县房管局对申请人周边住户是否有拆除改造意向进行调查,并签署四邻意见书,四邻同意之后按程序进行危房重建审批。

(四)公示。经鉴定为D级危房停止使用确需拆除重建的,由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房管部门对其拆除重建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城市规划的,对危房的级别、重建面积等技术指标进行公示。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拆除重建的,填写《XX县城区危房改造(维修)审批表》。申请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持设计效果图、规划平面图、建筑平面图等资料报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房管部门签署意见(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收取危房重建保证金,按每平方米建筑工程造价的10%收取),然后由县建设局报县政府审批抄告。

(六)缴费。县政府审批抄告后,申请人持《XX县城区危房改造(维修)审批表》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批,一单清缴费。如果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按照土地市场评估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由县国土资源局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缴费完毕后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经鉴定为D级危房,但与规划不符或已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计划的,不得拆除重建,只能实行恢复性维修(即相同结构,不扩大面积的原样恢复性修建),或由县房屋征迁办参照县拆迁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通过货币补偿进行征收。

第二十一条 严禁借危房改造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危房改造建设的,由县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超出建筑面积的,由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调查处理,并补交相应的规费、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除基本农田或者其它耕地之外的土地进行危房改造建设的,除按土地市场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之外,并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处以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调查清楚违法违规建设的案件情况,书面报县建设局备案,县建设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成县建设局组织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的;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将非危房鉴定为危房而造成损失的;

(二)过失将危房鉴定为非危房,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四)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出台的有关危房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篇: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2012〕70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农户自筹为主,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努力改善我县农村贫困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推动农村

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户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调动农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引导帮助农村建造减灾抗灾、符合规范、造价适中、能满足最基本需求的房屋,逐步改善农村贫困危房户居住条件,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三)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补助标准,落实各级各方责任,制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和操作程序,严格抓好农户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工作

环节,坚持民主评议,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于10月底全面完成330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时间安排

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从8月1日开始到12月10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8月1日—8月30日)

1、调查、统计、核定危房改造对象,建立危房改造户台账(8月1日—8月20日);

2、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8月中旬);

3、召开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动员大会,层层签订责任书(8月16日)。

4、向省、州上报全县危房改造工作方案和补助对象花名册(8月中旬)。

第二阶段:项目实施阶段(8月1

日—10月30日)

各相关部门、乡镇、村组督促、帮助危房改造户做好住房新建或维修改造工作,组织对象户及时入住,并做好各种台账资料的整理完善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10日)

1、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危房改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11月10日—11月20日);

2、迎接省州检查组检查验收(11月21日—12月10日)。

五、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资金管理和申报程序

(一)补助对象

这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对象包括:

1、分散供养五保户;

2、低保户;

3、贫困残疾人家庭;

4、其他贫困户;

5、因灾倒房户。

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

根据本地实际和建房户困难程度,确定分类补助标准,原则上新建房屋补助资金10000元,修缮加固的房屋每户补助3000元。

(三)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县里设立专门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集中管理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工程进度直接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县里设立农村危房改造投诉电话,定期组织人员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四)申报程序

建房对象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

行:

建房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民主评议后进行张榜公布,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委会的申报意见进行审核→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批结果报州、省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实施要求

(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是指依据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进行新建或维修加固,重点帮助对象为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灾倒房户和其他贫困户。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项目管理要求做到“六到户”:一是任务到户,8月20日前把危房改造对象落实到户,每个建房户明确具体开工和竣工时间,让户主签字,做好施工准备;二

是公示到户,将每个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的姓名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示,确保工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资金到户,补助资金必须由县民政局按照建房补助标准通过县信用联社打卡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四是建档到户,对每个建房户的姓名、家庭住址、开工时间等基本信息建立电子档案,以备检查;五是标识到户,新建和修缮加固的房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的醒目处加挂统一标识牌;六是验收到户,开工后,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建房进度、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二)科学设计,规模适度

农村危房改造要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并达到如下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纳入政府补助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人户30平方米左右,2人户40平方米左右,3人户以上为6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

也可根据家庭人口适当调整。

2、房屋结构。住房主体为砖混(木)结构,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房屋顶部至少要用木(竹)板封闭。

3、配套设施。有独立的厨房、卫生间,有独立的进出道路。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家具及其他生活设施齐全,能满足居住对象生活需要。

4、设立标识。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在醒目位置设置全省统一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标识。

(三)依法建设,合理规划

农村危房改造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式多样、防灾减灾、节约土地、城乡一体”的原则,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水平,合理选择建设地址,注意避开行蓄洪区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并符合村镇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不得出现规章建筑,避免短期内拆迁重建。新建住房原则上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对无房居住或居住在危房中的五保户可以村

为单位建“五保之家”。

(四)依靠群众,整合资源

农村危房改造坚持村民自主建设为主,政府、社会帮建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群众在危房改造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与灾后民房恢复重建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武陵山片区建设相结合、与特色民居保护相结合,充分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农村危房改造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捐助、政策减免、个人自筹、邻里互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严格按标准补助,不足部分可通过社会互助、村组帮工帮料等多渠道解决。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县里成立泸溪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向恒林任组长,县委副书记石泽龙,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梁君,副县长向明江任副组长,县委办、

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扶贫开发办、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残联、县电力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相应成立领导班子,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乡镇长任副组长,为直接责任人,民政、财政、国土、林业、水利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抽调3—5人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协调危房改造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主体。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村组义务投劳,帮工帮料,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乡村实施”的局面。

(三)强化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有关信息。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将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公示意见、危房鉴定、协议书、政府补助审批和改造前、中、后照片等资料整理归档。要对每户危房改

造户的姓名、家庭住址、开工时间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户纸质档案,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危房鉴定、公示、协议、竣工验收表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待农户纸质档案信息全面、完整录入信息系统后,可从《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打印。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9月20日前,县要将危改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更新进展情况,确保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工程进度。加强对建房进度、工作质量、安全生产、资金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项目建设月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20日前将危房改造进度情况上报至县里。县民政局会同县建设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分别将改造进度上报至州里。11月底前,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年度总结报送州里。

(四)细化责任。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调,齐心协力共同抓好我县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建设工作。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各单位的关系,督促检查各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各乡镇建房进展情况。县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台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县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政策规定落实危房改造资金,督促检查建房进度。县建设局依法对各乡镇上报的危房现场进行鉴定,负责危房改造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督,并免收相关费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建房所需宅基地征地手续,鉴定、检测宅基地地质状况,并免收相关费用。县林业局负责落实危房改造所需木材指标,办理木材砍伐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县移民局负责库区移民搬迁户的建房工作。县残联负责残疾人户的建房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危房改造资金

的拨付工作。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危房改造工作各种政策、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办、县扶贫开发办、县水利局负责按照新农村建设相关规定,做好危房改造工作中饮水管道铺设、道路硬化、沼汽池建设等工作。县电力局负责危房改造户的用电线路架设。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危房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五)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标准和建房要求,将改造任务合理细化分解到各村,并落实到户到人。要迅速组织补助对象开工建房,千方百计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在建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于2012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检查验收。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要认真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11月中旬,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严格考核。一是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的,按规定扣分。二是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责任制,联乡(镇)县级领导负责所联系乡镇的危房改造工作。三是实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包村、干部包户责任制,并列入年终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四是层层签订责任书,县里与各乡镇、各乡镇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危房改造对象都要一一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对确实无劳力的五保户、孤儿、残疾人和家庭十分困难的农村低保户,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新建和修缮加固工作,确保如期如数完成任务。

(八)严肃纪律。农村危房改造是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之一,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务必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建房资金。对任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或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建设资金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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