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贸易术语解析

2022-12-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常用贸易术语解析

常用贸易术语合同下保险利益问题分析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一般而言,保险利益的随着风险的转移而转移。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三个常用贸易术语项下保险利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 5 条则将“保险利益”定义为:“一个人在他与处在危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律上或衡平的关系时,如果保险财产安全及时抵达,他便能从中获取利益;反之,如果保险财产灭失、损坏、滞留或招致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本文对FOB、CFR和CIF三个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贸易术语与保险利益转移问题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解释,FOB、CFR和CIF三个常用的国际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在指定的转运港指定的船只“越过船舷”为界。以“船舷”为界标明货物在装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但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三个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的界限做了实质性的变更,即不再规定以“船舷为界”,而是规定以货物装到船上为界限,这时风险才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风险转移界限对保险利益的转移有重要影响。保险利益的转移标准主要有三个基本原则:所有权主义原则、交付主义原则和风险转移原则。所谓所有权主义原则指的是,保险利益随着货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转移,交付主义原则指的是保险利益随着货物交付给买方而转移,风险转移原则则是指保险利益随着货物受损的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而发生转移。从实际操作来讲,保险利益的转移以风险转移原则为标准比较科学,也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级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里并没有对商品的所有权转移做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有时间的规定,则适用于“意思自治原则”,如约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则提单的转让被认为是所有权转让的标志。因此,就会出现货物运输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上述的三个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以货物装到船上为风险转移的界限)而所有权还未发生转移(海运提单未转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在装船后的风险已经发生转移,如果保险利益未能转移的话,所可能出现的风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样,提单和保险单的转让的同时性和一致性在国际贸易的实际操作中很难完全实现,如果保险利益的转移以标的物的所有权为标准的话,会引起很大的争议。从法律上来讲,保险利益不仅仅是针对货物具有所有权,而是“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所有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只要有事实上、经济上的合法的利害关系存在,投保人也能将其作为可保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同理,以货物交付为转移保险利益的标准也缺乏合理性。国际贸易实际的操作中,货物的交付主要分为两种形式:象征性交货(或称为推定交货)和实际交货。在常用的三个国际贸易术语中,交货的类型为象征性交货,也就是将物权所有的证明和相关单据交给相应方就完成了交货的责任和义务,交付的时间往往是货物风险转移之后。保险利益随着风险转移,将风险转移作为保险利益转移的判断标准,使得保险标的真正的利害关系人转嫁风险成为可能,为国际贸易实务提供了操作的便利。

二、保险利益与“仓至仓”条款

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在海洋运输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对CIF贸易术语而言,“仓至仓”条款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基于CIF贸易术语合同,由卖方代办保险,在货物装船前卖方具有保险利益,所保險种覆盖的各种风险能够得到保障。当货物装运后,风险转移给买方,伴随风险的转移是保险利益的转移,同时,保险单据亦进行相应地背书转让,因此,如果在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同样能够得到保障。

然而,另外两个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却有所不同。CFR 和FOB 合同项下的交易,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保险的办理方是买方。货物装运前,卖方具有保险利益却不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却不具备保险利益。因此,按照保险利益原则和“仓至仓”条款的规定,货物在装船前所遇到的风险不能够得到保障,即使造成损失的各项风险都在所投的保险险种范围之内。所以,从本质来看,这两个贸易术语的保险责任的起讫“仓至仓”条款不再适用,而是所谓的“船至仓”。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在购买保险时,将其一起列为被保险人,这样即可实现无论货物在什么运输阶段发生损失或灭失,都对保险公司具有索赔权。或者,卖方另行购买自卖方发运地仓库至装运港船这段运输过程的陆运险或卖方利益险,这样卖方和买方两份保险单就能共同完整的承保“仓至仓”的全程运输过程了。

三、具体案例分析

1997年6月15日,原告三和公司与防城(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防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进口3000吨泰国原糖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防城公司对外订货,开立信用证,租船装运以及支付货款;三和公司负责在国内(中国)寻找合作伙伴,办理进口配额及许可证,办理并承担保险费用,将货物在国内加工销售,承担进口关税、增值税等有关税费;如三和公司在国内未能寻找到合作伙伴办理进口手续,须在货物装运完毕船舶启航前将情况如实告诉防城公司,由防城公司转运至越南鸿基港待售;合同约定,货物价格每吨290美元,泰国港船上交货(FOB);卖方嘉里公司可选择在曼谷的两个泊位装船交货;由买方防城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7日8日,防城公司与[泰]海外运输(船舶)代理有限责任公司(OVERSEAS SHIPPING & AGENCIES CO.LTD)(下称海外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租船合同约定,防城公司租用悬挂洪都拉斯国旗的“阿姆达玛”(MV.AMODELMAR)轮承运所购得的3000吨原糖,运费为每公吨17.75美元。

在“阿姆达玛”轮装货完毕开航前,原告在中国境内尚未找到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合作伙伴,依据合作协议,原告与防城公司决定将“阿姆达玛”轮承运的原糖转运至越南鸿基港待售。为此,原告委托具有从第三国进口再出口原糖至中国经营权的越南海防化工机电设备公司将该批原糖代理暂进口越南、复出口至中国,并于1997年8月11日支付该公司代理费90580元。

1997年8月7日,海外公司通知防城公司“阿姆达玛”轮将于当日启航,防城公司随即通知原告,原告即于8月7日向被告平保南宁办投保。同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一份编号为GX9602281货物运输保险单。该保单载明,被保险人广西钦州市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单号GX00B0011970000030,货物发票号97SR17801,运输工具MV.AMODELMAR(“阿姆达玛”轮),起运日期1997年8月7日,自泰国曼谷港至越南鸿基港,保险金额8576419.50元,保险货物3000吨泰国原糖,承保条件一切险。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34305.68元。1997年8月7日“阿姆达玛”轮驶离泰国后不久与货方失去联系。原告及防城公司经多方寻找该轮,但未果。与此同时,原告将该轮失踪即保险事故发生一事及时通知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并协助被告调查核实该轮失踪事宜。9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被告未予答复。11月25日原告再次提出索赔。被告遂于1998年2月9日以原告对3000吨泰国原糖不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各当事人均对其贸易关系及其标的具有利益,该利益是一个整体──一个不可分割的利益体。对于本案,作为长期从事原糖贸易和长期与被告发生保险关系之原告,将3000吨泰国原糖向被告投保,正是根据其合作协议之分工及对其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之使然。因而被告所称原告对所投保之原糖不具保险利益的辩解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赔付原告广西钦州市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7697280.60元(貨物价值7221000.00元+运费441975.00元+保险费34305.6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

其实在FOB贸易术语下,作为买方的三合公司在货物越过船舷时(适合2000通则)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过来,卖方具有保险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买方又时保险合同的持有者,因此保险公司以买方不具备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的辩解是不成立的。本案例是常用贸易术语合同项下的典型案例,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对如何理解常用国际贸易术语下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具有指导性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广西钦州市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EB/OL]http://www.bhhsfy.gov.cn/platformData/infoplat/pub/bhhs_32/docs/201403/d_346573944.html

[2]冷柏军,段秀芳.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11月

作者:李国

第2篇:浅析《国际贸易实务》课中常用国际贸易术语

摘 要:本文以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为基础,分析了含义、特点和区别。

关键词:贸易术语;特点和区别

国际贸易术语就是用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短的概念或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易地点、确定买卖双方的费用、责任、风险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课程内容中贸易术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特别是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即FOB、FCA、CFR、CPT、CIF和CIP,因此我们在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时候要掌握对这六类术语的特点和彼此之间的区别。

1、FOB(装运港)贸易术语,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使用FOB贸易术语,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2、FCA(指定地点)贸易术语,FREE CARR 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使用FCA贸易术语,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有关承运人的名称及向其交货的时间。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3、CFR(目的港)贸易术语,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FR价=FOB价+运费。

4、CPT(目的地)贸易术语,CARR IAGE PA ID TO(Named p

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CPT贸易术语,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

5、CIF(目的港)贸易术语,COST INSURE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有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

6、CIP(指定的目的地)贸易术语,CARR IAGE INSURAN

CEPA 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CIP贸易术语,卖方要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达指定目的地的运费。此外,卖方还要投保货物运输险,支付保险费。

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贸易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买卖双方责任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都是象征性交货,属于装运合同性质。第二,均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报关。

两组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航运,其承运人一般仅限于船公司;而FCA、CPT和CIP术语则适用于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以及多式联运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二、风险转移地点不同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点在《2010年通则》为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而FCA、CPT和CIP术语的风险自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接管时转移。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可以在其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为约定的运输站或收货站。

三、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采用程租船运输时,FOB 术语下需要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责,在CFR 和CIF两种术语下需要规定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FCA、CPT 和CIP术语同样采用程租船时,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 和CIP),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已经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转运港的装船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所以买卖双方一般不需要在合同中规定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四、运输单据不同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下,卖方应提供与海洋运输有关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的海运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或内河运单等;而FCA、CPT 和CIP术语,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运输单据由运输方式定。 FCA、CPT和CIP这组贸易术语比

FOB、CFR和CIF术语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尤其在出口的业务中,以集装箱船、滚装船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货物的情形下:一是减少了卖方承担的风险范围;二是提前获得运输单据,从而提前了卖方交单结汇的时间,有利于卖方的资金周转。因此,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广泛运用和发展,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将会替代FOB、CFR和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

参考文献:

[1] 俞毅.国际贸易实务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 易贤军.常用国际贸易术语的异同.北方经贸.2012年第8 期

作者:玛依努尔·阿不力米提

第3篇:空运贸易术语“误用”问题解析

笔者前些年曾经从事过航空货运代理工作,就空运贸易术语这个问题和业内人士广泛交流过,实际业务的执行情况与《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的有关规定差异很大。在我国的空运业务中,使用空运运输方式的大多为价值高、体积重量相对较小的高科技类货物,如华为、中兴通讯为代表的通讯设备制造企业就常采用空运。但很多企业在选择空运贸易术语时,却很少规范地使用国际商会以及学术界所提倡的FCA、CPT、CIP等,居于主导地位的依然是老三样:FOB、CFR、CIF。

一、 空运贸易术语错误使用的现状及原因

笔者经过调查发现,不使用新贸易术语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习惯问题

FOB、CFR、CIF等贸易术语历史悠久,进出口企业都习惯于此,感觉比较放心,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很清楚,不容易出错。FCA、CPT、CIP虽然从理论上来说,更适用于当前集装箱运输、空运、多式联运等新兴运输方式的需要,但是一直以来宣传、推广工作不够有力,致使外贸企业对于使用这些术语心存疑虑,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担心用错而造成风险。笔者就经常遇到客户询问FCA等贸易术语如何使用的问题。

(二) 错误理解

尽管国际商会已明确规定FOB、CFR、CIF等只适用于海运以及内河航运,但是在实际业务环节中,往往有企业根据实际交易情形发生的变化,由海运改走空运。在最初发生这种情况时,相关的承运人、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在审查单据时没有根据国际商会的有关规定去严格要求贸易商修改贸易术语,这就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号,使商人们认为虽然国际惯例有规定,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将FOB、CFR、CIF用于空运没有关系,长此以往,即使没有发生海运改空运的情形,也有越来越多的贸易商在采用航空运输时直接默认采用FOB、CFR、CIF术语,这也是FCA、CPT、CIP等贸易术语推行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错误使用海运贸易术语在当前不少地方的航空货运领域反倒成了通行做法,不少毕业的大学生刚走上外贸、运输工作岗位,学校中所学到的正确理论知识也迅速被现实错误习惯做法所取代,甚至认为教科书上的理论已经过时;更有甚者,一些外贸企业、航空货代比照海运贸易术语的模式,自己发明创造一些术语的变形,常见的如FOB BEIJING ARIPORT,CFR WUHAN等。当前在空运进出口业务中能够使用FCA、CPT、CIP贸易术语的,多发生在采用陆空、海空、海陆等多式联运的情况下,单独空运的情形,使用FOB、CFR、CIF贸易术语具有普遍性。

(三)买方阻力

FOB、CFR、CIF等海运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到船上,而FCA、CPT、CIP虽然适用于包括海运在内的多种运输方式,但在买卖双方约定的风险划分界限是海运方式中的“货过船舷”的时候,通常都会习惯性地使用前者。实际业务中后者使用较多的情形,其一是诸如武汉、郑州这样的中西部内陆城市安排出口运输,考虑到多式联运方式较为安全、便捷;其二是双方都同意在出口海港或空港的某内陆地点交货。

那么在航空货物运输中,为什么进口方不愿接受FCA、CPT、CIP呢?笔者也和客户交流过,不少客户也表示知道这些术语的含义,但是他们希望风险和费用都能以越过船舷那样划分,实质就是不想支付货物的装机费、仓储费等运输相关费用。因为按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的有关规定,采用FCA、CPT、CIP等贸易术语,卖方按照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买方必须支付自卖方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在空运条件下,一旦卖方将货物交给航空承运人之后,运输相关的风险、费用即转至买方,在装机前发生的仓储、装货相关费用很可能将由进口方承担。风险早早地转移到进口方,这对出口方自然是有利的;但是反过来对于进口方而言,则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是他们所不愿意面对的。

例如,郑州高新区某出口企业要空运一批货物到美国纽约,需要从国内的航空基本港北京出去,那作为美国进口商来说,他是愿意接受FCA ZHENG ZHOU 还是 FOB BEIJING?通常是后者,因为如果选择前者,一旦上飞机之前出了意外,就只能自己想办法在人生地不熟的中国面对陌生的运输企业和法律环境,风险是很大的;如果选择FOB贸易术语,只承担飞机起飞到落地这一段风险,对于事故率远远低于彩票中奖率的航空运输来说,又有几个进口商会担心呢?所以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大多数的进口商明明知道FOB贸易术语用于空运不合适,但是基于FOB带给自身的种种好处,在国际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强势要求出口商必须使用FOB等海运贸易术语,而大多数出口商通常也接受这样不规范的做法。

二、空运贸易术语错误使用的危害

众所周知,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虽然不具有强制适用性,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享有崇高的权威性,买卖双方通常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都约定使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提交仲裁或者司法诉讼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都将据此做出裁决。而在空运中如果错误地使用FOB等海运贸易术语,此惯例将不能有效维护有关当事方的正当利益,尤其是对出口方会构成较大的威胁。

有这样一个案例,中国出口商与印度进口商是长期合作的客户。空运贸易走货一直用CFR贸易术语,从未出过差错。2009年12月10日,空运货物走北京-新加坡-孟买,12月20日,印度进口商仍未收到货物。经出口商向航空公司查询,该批货物未装上飞机,经过多次查找,仍未寻获。航空公司声称货物已经丢失,并愿意按照航空运输赔付标准USD20/KG赔偿,但实际货物出口价格是USD120/KG,如果按照这一赔偿标准,中方将损失巨大。为挽回损失,卖方与买方进行了协商。卖方认为,按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前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习惯做法,卖方通常只要将货物交给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了交货任务,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无须保证货物安全装上飞机。货物在装机前的仓储期间以及装机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灭失等情况,应由买方向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交涉。本案货物丢失前卖方已将货物正常交付航空公司,风险也已随之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与有关各方交涉赔偿事宜,买方仍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货款;不料进口方断然拒绝这一要求,认为出口方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进口商利润损失。法院认为,CFR与CPT是完全不同的贸易术语,无法套用CPT关于空运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鉴于卖方不正确地使用了只适用于海运方式的CFR贸易术语,且买方确实未收到货物,因此无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卖方正确履行了交货义务。最终卖方只得承担大部分的货损,孟买进口方考虑到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不再就卖方违约提出赔偿要求。

本案例所述是航空货物运输中常见的风险情形,空运并没有类似海运那样以“货过机舷”作为风险转移界限的习惯,通常出口商按照约定的日期将货物运至机场指定地点交给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可。在没有发生意外的情况下,错误使用FOB、CFR、CIF或者正确使用FCA、CPT、CIP术语都没有关系,这也使得很多贸易商觉得FOB等老三样用起来也并无不妥,因而麻痹大意。一旦发生上例情形,出口商往往要吃大亏。

另外,航空运输的特点是飞机起飞时受天气影响大,例如出口商货物在规定交货期限前一天将交给了航空公司,但还没有装上飞机,此时航班因天气原因停飞三天,货物仍然在机场仓库里。若市场行情此时下跌,进口商欲拒收货物,在“海运术语空运”的条件下,将有一个很好的借口,进口商可套用FOB等有关“货过船舷”的规定并推导至“货进机舱”来把责任推给出口商。如上所述,卖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将货物装进机舱,违反合同约定,买方以此拒绝付款。一旦诉诸司法或仲裁,卖方将很难提出有力的抗辩。

除上述风险之外,也并非所有国家都允许随意适用海运贸易术语,比如在巴西等拉美国家,如果空运出口使用FOB等海运贸易术语,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单据错误,海关会对贸易商处于数百美元到数千美元不等的处罚,在经济危机时这还可能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

三、 几点建议

(一)修改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针对当前空运贸易术语广泛被错用的情况,有人认为可行的办法是加大宣传、推广FCA、CPT、CIP等新贸易术语的力度,必要时请相关国家银行、运输、海关部门予以配合,把使用正确的贸易术语作为单据正确与否的衡量因素。但是,客观地说在当今如此复杂、自由的国际商务环境下,实际操作起来很有难度,不同国家、地区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很难统一。

笔者认为,既然FOB在空运领域的广泛“误用”已经成为了一个事实,与其费力去纠正它,不如完善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使之成为一个在各种运输方式下都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也许是更好的选择。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委员会委员席平先生提出的近似“广义港口”的概念提法值得借鉴,即“港口”泛指海港(含河港)、陆港和空港;“航线”泛指海运、陆运(含铁路和公路)、空运在内的航线;“船、船只”泛指船舶、火车、汽车、飞机运输工具;与之相对应的有关运输工具的“船舷”也泛指船舶的船舷、火车的车帮、汽车的车帮、飞机舱门的门槛。如果这一建议被国际商会采纳的话,按照现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的规定,采用FOB、CFR、CIF等贸易术语,则可使用海运、空运、陆运以及多式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

笔者认为,这是从根本上解决“海运贸易术语空运化”问题的最佳途径。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置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的约束和保护之下,有利于减少纠纷,促进国际贸易业务的规范进行;另一方面如果买卖双方确实仍然愿意选择使用FCA等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也丝毫不受此修订的影响。

(二) 在“误用”贸易术语情况下的保障策略

更改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过程,短期内来说,依靠修订通则解决问题不现实。如何在现有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在错误使用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保障空运方式下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才是有的放矢之举。以下提出几点保障之策:

1.合同保障。买卖双方使用何种贸易术语,通常会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对于海上运输方式来讲,只需明确诸如FOB、CFR等贸易术语即可,通常不易产生争议。但此类术语如被用于空运,则有关交货地点等涉及双方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必须加以明确。如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比照海运方式规定“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为飞机舱门,卖方负责货物装上飞机前的一切与运输相关的风险及费用,货物自装上飞机后风险转移至买方”。这样做出明确规定后,一旦发生争议,司法或仲裁机构易于做出准确裁决。

2.保险保障。合同保障有时未必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有些贸易商长期使用海运贸易术语没出什么问题,认为以合同文句明确风险划分界限没有必要,或者对于增加的约束条款不熟悉,不愿接受;还有的贸易商缺乏商业信用,有意不在合同文句中规定清楚,以便能借助贸易术语错误使用造成的法律漏洞来逃避责任,此时卖方可投保国内运输险来规避前期风险。当然,如果每笔货物都投保,也是不小的成本,这需要出口商根据不同航空公司的服务、信誉水平以及不同国家、地区客户的资信情况做出灵活选择。

3.审单保障。之所以出现“海运贸易术语空用”的情形,还在于有关部门审单不够严格。如当前银行审查单据遵循“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但通常不大关注贸易术语使用正确与否的问题。海关部门涉及到报关单据时,仍然习惯使用FOB、CFR、CIF描述成交方式,这些都阻碍了FCA、CPT、CIP等新贸易术语的推广和使用。笔者认为,如果银行、海关、运输等审单部门能够将“海运贸易术语空用”视为单据填写错误的一种情形,必要时处以不符点罚款并在客户修改正确之前拒绝通过,相信广大贸易商能够很快地从只会使用老三样(FOB、CFR、CIF)的习惯中转变过来。

作者:李晓龙

第4篇:《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增贸易术语解析

摘要本文通过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比较,分析了在贸易术语的种类和数量上的变化,表明新增术语可以替代删减术语,使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推动了多式联运的发展,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具有实践意义。

关键词 Incoterms2010 贸易术语变化 国际商会正式宣布最新修订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比,Incoterms2010在贸易术语的种类和分类上有明显区别。此外,还有一些细节方面的规定。这些变化和规定,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实际意义。

一、《2000通则》与《2010通则》贸易术语变化 1.种类上的变化。《2010通则》由原来的E、F、C、D四类变更为以下两类:(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分别是:EXW(始发地工厂交货)、FCA(始发地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DAT(目的港码头或集散站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目的地完税后交货);(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分别是: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2.贸易术语增减变化。Incoterms2010删去了Incoterms2000的4个术语,即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新增的2个术语,即DAT(目的港码头集散站交货)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DAP(目的地交货)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

二、《2010通则》删减的贸易术语简介

1.DAF的规定。DAF全称: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2.DES的规定。DES全称: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DEQ的规定。DEQ全称: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当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4.DDU的规定。DDU全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当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三、《2010通则》新增的贸易术语介绍

1.DAP术语。DAP全称: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是一个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其基本概念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货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 从买卖双方的义务上看,卖方须承担订立运输合同及保险合同的义务。相对而言,买方则应提供相对应的辅助义务,诸如向卖方提供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因为这有关保险合同之最大诚信义务。而就交货义务而言,卖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但卖方不需承担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义务,只需使得该货物做好卸货准备即可。一旦达到这样的状态,即完成交货,发生风险转移。当然,作为例外,如果买方未履行通关通检义务,或者未尽到通知目的地义务,则买方要为此承担一切风险。而对于各自负担的费用,一般负担义务一方,承担相关费用。作为例外,如果卸货费用本身已经在运输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承担,则买方不必承担卸货费。

由于《2010通则》不仅仅适用于国际贸易,国内贸易也可采用,所以其规定,若在国际贸易的情况下,进出口关税及许可证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

2.DAT术语。DAT全称:deliveredat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也是一个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其基本概念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

就买卖双方的义务而言,DAT与DAP的规定基本趋同,不在赘述。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的交付义务区别非常大,由此带来的费用分担也不同,风险划分也不同。

3.DAP术语与DAT术语的比较。大致差异为三处:首先是指定目的地的卸货费用分担不同;其次是DAT交付地点为目的地或目的港之运输终端,而DAP仅为目的地。目的地的范围要广于目的地之运输终端的区域。DAT规定的交付地点实则为买方指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而所谓“运输终端”是指任何地点,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可以包括码头、仓库、堆场、货运站。在通常情况下,“运输终端”的概念似乎能与“任何地点”等同,其实不然,“运输终端”的概念小于“任何地点”。因为,如果所选择的地点,不是一个运输性质的场所,则不能认定为“运输终端”。所以必须理清运输终端的概念,遗憾的是《2010通则》中并未对运输终端有进一步的解释。最后是交付义务区别:DAT规定的交付是要将货物卸下交由买方处置,而DAP不要求卸下。因此,由此产生了一笔卸货费的差额。在DAT中,卸货费由卖方承担。

四、贸易术语删减原因

贸易术语发生这一删减的原因,主要是新增术语可以替代删减术语。 1.DAT与DEQ。在使用DAT术语时,卖方应将货物从到达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交货地点为指定的目的地。而DEQ术语则是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指定目的地包含目的港码头。在其他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方面,二者也有着明显的沿袭痕迹。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DAT术语可以替代删去的DEQ术语。当然,DAT术语中规定的“运输终端”,不同于DEQ术语的指定目的港。目的港运输终端的概念要小于目的港本身。但是,这只是小范围的不同,从整体角度上看,DAT术语替代DEQ术语还是较为明显的。

2.DAP与DES。在使用DAP术语时,卖方应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货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交货地点为指定目的地。而DES术语中,卖方则应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交货地点为指定目的港。目的地包含目的港,运输工具包含船舶。并且在其他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方面,二者也有着明显的沿袭痕迹。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DAP术语可以替代DES术语使用。

3.DAF与DAP。针对DAF贸易术语,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卖方应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则显然与DAP术语中“运输工具上,做好卸货准备”的措辞基本一致。而且,二者皆为指定目的地,所不同的仅在于DAP中不出现“毗邻国家海关边界”的措辞,但这已经无关紧要,因为目的地当然也包含“毗邻国家海关边界”的区域。而且,即使使用原先的DAF术语,也是由卖方承担出口清关,买方承担进口清关义务,这与DAP没有出入。所以在这方面,DAP术语可以替代DAF术语。 4.DDU与DAP。针对DDU贸易术语,卖方应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必办理进口手续,也不必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这显然与DAP术语又有了很大重合。其交货方式基本一致,也都为指定目的地。同样卖方也不需承担进口手续和税费。因为,在《2000通则》中,DDU术语原本就与DAF术语及其类似,所不同的大致仅为一个“海关边界区域”的概念。而在《2010通则》中,DAP术语的“指定目的地”概念显然都囊括了二者,也囊括了DES术语中的“指定目的港”概念。所以我们得出结论,DAP术语可以替代《2000通则》中DES、DAF、DDU三种术语。

五、结束语

所以,此次《2010通则》中,就以DAP术语取代DES、DAF、DDU术语,以DAT术语取代DEQ术语,进行了重新的整合。这一整合适用于一切运输,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推动多式联运的发展。

第5篇:常用国际贸易术语

SCO:SCO=SOFT CORPORATE OFFER 软发盘或责任供货函的意思,外贸单证是指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各种单据和证书,买卖双方凭借这些单证来处理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商检和结汇等,单证工作主要有审证、制单、审单、交单和归档五个方面,它贯穿于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具有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时间性强和要求高等特点。

ICPO:不可撤销意向书 LOI:购货意向书

POP: Proof of Product 产品证明 产品证明也就是货物证明 PB: Performance Bond(履约保证金) POF: Proof of Funds(资金证明) FCO: Formal Change Order(合同正式更改确认书) Q88:

BG:银行保函

BCL:银行资信证明。 DLC:跟单信用证 SBLC:备用信用证 MT103:是电汇

MT103-23: 这个MT103有个形式为MT103-23,也就是有条件支付形式.

MT760: BG/MT760/SKR是根据ICC458见索即付和ICC500有条件付款等条款制定的。而且,这种在国际贸易中新兴的付款方式近年来已被美、欧及香港地区多数国际知名大银行所广泛采用,其发展的态势将全面取代国际贸易中传统的付款方式“跟单信用证”。开证行:在此程序中,开证行(或买方银行)对于执行的合同扮演两个角色,一是开证行是这笔交易的第一付款责任人,二是买方银行又是这笔交易的“第三方委托人”。银行付款保函:在这个程序中,保函内容“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保兑的、全款的”是完全保护卖方的(见附件一和二),而且开证行为第一付款责任人。在整个过程中,正本银行保函一直存放在开证行安全帐户直至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约其全部责任。

MT760:是银行保函的通知函,这个通知函是根据合同第九章和附件四内容开立的,是用来保护买方和买方银行的(见附件

三、四)。安全帐户/安全收据在开证行开立的“第三方责任人”/信托帐户存放正本保函,只把安全收据提供给卖方作为收据。BG/MT760/SKR操作程序(买方银行)

1. 买方银行向卖方(而不是卖方银行)发出保函的预通知函,供卖方确认,卖方同意后返 回买方或买方银行。

2. 买方银行/联系行通过MT760密押向卖方银行通知保函生效,通知上没有保函的具体内 容,但包括合同第九章(付款所需文件)和附件四的内容。MT-760通知函包含以下内容:A.本保函只对合同#XYZ有效;B.买方银行在银行保函到期时有足额的资金;C.卖方必须按合同#XYZ规定完成交货并按合同第九章和附件四规定提供全部付款文件。 3. 买方银行/联系行将保函正本存放在其银行开立的安全帐户中。

4. 买方银行/联系行只需要将保函的安全收据和正本保函的复印件提供给卖方或卖方银行。 总之,开证行(买方银行)既是合同的第一付款责任人,也是合同“第三方委托人”,从中起到保护买卖双方的作用。保函注明“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保兑的,全款的”是根据ICC458保护卖方在保函到期前能收到全额货款,但是在保函到期前,卖方没有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相关条款,即MT760通知函中根据ICC500所规定的相关条款,卖方是索取不到任何货款的。SKA/SKR又分别进一步保护了买方和卖方。

MT799:是一种信用证的格式,MT799 (银行资金证明)是带密押的自由报文格式,内容主要是对信用证相关的说明. MT799是自由格式,可用于修改信用证的电文. MT799是自由格式电报,是因为前面开证的时候因为银行的错误,所以信用证需要修改,这样的修改,一般银行就发一个799,我们叫更正电报,所以受益人不必支付额外的通知费,开证人也不用支付修改费。但如果因为开证人的原因而修改信用证,则银行发一个700或者701,作为信用证修改件,开证人就要修改费,受益人就要出通知费了。

CIF:到岸价格 FOB:离岸价格

LOI格式:LOI 采购意向书格式

LETTER OF INTENT (LOI)

We,______________________, hereby that we are ready willing and able under the act of perjury to purchase the following commodity as specified below and that funding is available.

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此,我们准备好了愿意并且能够依据伪证法购买下列商品和资金是可用的

1、 PRODUCT: 产品

2、 SPECIFICATIONS: 规格

3、QUANTITY: 数量

4、DESTINATION PORT: 目的端口

5、DELIVERY TERMS: 交货条件

6、SIZE OF SHIPMENT: 装运的大小

7、PACKING: 包装

8、DISCHARGE RATE IN PORT DESTINATION: 在目的港卸货率

9、TERMS OF PAYMENT: 付款条件:

10、PERFORMANCE BOND: 履约保证金:

11、BANK COORDINATES: 银行坐标:

12、TARGET PRICE: 目标价格:

13、COMPANY DETAILS:公司详情

第6篇:国际贸易术语通则解析

http://

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中,对各种贸易术语采用上述分类排列方法,更为科学和合理,使人一目了解,便于理解和使用。

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中,指出,清关手续由所在国的一方或其他代表办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1990年通则》中的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DEQ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这种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的规定与上述原则不一致。因此,《2000年通则》中的FAS和DEQ术语将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分别改变为由卖方或买方办理。这种改变更为合理、办理更加方便。而表示卖方承担最小和最大义务的EXW和DDP两种术语未做改动,EXW术语仍规定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DDP术语的字面含义为完税交货(DeliveredDutyPaid),采用该术语即表示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

《2000年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该《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它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负责事项,可通过销售合同中其它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订的,命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36》)。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其中,1990年国际商会为使贸易术语能适应日益广泛使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不断革新的运输技术变化的需要对该通则作了全面的修订。http://

第7篇:常用国际贸易实务术语缩写翻译

40‘HQ:40尺高柜 EXW:工厂交货

S.S.:蒸汽船

40’GP:40尺普柜

F.I.:管卸不管装

A.W.B:航空运单

F.O.:船方管装不管卸 S.W.B:海运单

F.T.:运费吨

ACCEPTANCE:承兑或接受

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

APL:美国总统班轮船务公司

FCA:货交承运人

AW:全程水运

FCL:整箱货

BAF:燃油附加费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BV:法国船级社 FPA:平安险

CAF:货币贬值附加费 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

CATELOGUE:样品本

FREIGHT TO COLLECT:运费到付

CCIC:中国国际商会

G .A.:共同海损

CCPIT: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

G .W.:毛重

CFR:成本加运费 GSP FORM A:普惠制A格式原产地证

CFS:集装箱货运站

H.S.CODE:关税税则号

CFS-CFS:货运站到货运站

HACCP:风险关键控制点

CIC:中国保险条款 HANJIN:韩国韩进船务公司

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HUYNDAI

:韩国现代商船公司

CIF:成本、运费加保费

ICC:伦敦货物协会保险条款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IMP.:进口

CIQ: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INCOTERMS:《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CISG:《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CISS:全面进口监督计划

际标准银行实务》

CMA-CGM:法国达飞船务有限公司

ISP98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CNF:成本加运费

LAC:托运人装箱点数

COD:交货付现

LCL:拼箱货

CONTRACT:合同

MAERSK-SEALAND:马士基海陆船务公司COSCO: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

MSC:地中海航运公司

CPT:运费付至

MT(M/T):公吨

CRF:清洁报告书

MTD:多式联运单据

CTN:纸箱

N.W.:净重

CWO:随定单付现 NEGOTIATE:议付或转让 CY:集装箱堆场 NVOCC:无船承运人 CY-CY:堆场到堆场

NYKK:日本邮轮船务公司

DAF:边境交货

OCP:内陆公共点

DDP完税交货

OEM、贴牌或原始设备制造商

DDU:未完税交货

OFFER:发盘

DEPOSIT:定金

OMIC: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OOCL:东方海外货柜公司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OPEN POLICY:预约保单 DOC:单据 ORC:产地接货费

DOZ:打

ORDER:抬头

EDI:电子数据交换 PCS:件

EMP.:出口 PIC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ENDORSE:背书

PRICELIST:价目单 ENQUIRY:询盘

PSI:装船前预检验 ETA:预计抵港日期 PSS:旺季附加费

ETD:预计开航日期

QC:品质控制(品管)

EVERGREEN:长荣海运

REIMBURESE:偿付

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体系

SAMPLE:样品

SGS:瑞士通用公证行

SINOTRANS: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

STC:据托运人称

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TAX REFOND:出口退税

TELEX

RELEASE:电放 TEU:标准箱

THC:码头操作费

TO ORDER:空白抬头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 UL:美国担保人实验室

UNIGLORY:立荣海运

URC522:《跟单托收统一惯例》

WA:水渍险

WESTUNION:西联汇款

ZIM:以色列以星船务公司

B/E:汇票

B/L:提单

B/N:托单或定舱委托书

C/O:一般原产地证

C/R:铁路货物收据

D/A:承兑交单

D/D:票汇

D/O:提货单或小提单

D/P.T/R: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D/P:付款交单

D/R:场站收据

FCL/FCL:整箱交/整箱接

H B/L:货代提单或分提单

L/C:信用证

LCL/LCL:拼箱交/拆箱接 M B/L:船公司提单(船东单) M/R:大副收据

M/T:信汇

MT(M/T):公吨

N/M:无唛头

N/N B/L:不可转让提单或副本提单 P/I:形式发票

P/L:装箱单

P/O:购货定单

S/C:销售确认书

S/O:装货单或关单 T/T:电汇

W/T:转运

W/W CLAUSE:仓至仓条款

第8篇:常用国际贸易术语中英文名称

常用术语中英文名称

F.A.Q 大路货INCOTERMS贸易术语解释通则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URC522托收统一规则M.T公吨M/T信汇D/D 票汇T/T 电汇D/P.T/R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O/A赊销/放账L/C信用证

L/G 银行保函B/L提单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S.W.B海运单M.B/L船公司提单H.B/L 货代提单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P/I 形式发票

D/O提货单

C/O产地证GSP普遍优惠制SGS日内瓦通用鉴定所BAF燃油附加费S/C销售确认书S/O 装货单TELEXRELEASE电放

第9篇:国际贸易术语论文国际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关系

试析国际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关系

【国贸专业论文】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 货物损失风险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价格变动风险 收汇风险论文摘要:风险规避是出口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所要考虑的重中之重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有着密切的关系就贸易术语和某些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适应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分属不同国家的特点而产生,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贸易术语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的手段之~。

一、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规避的关系

《INc0TERMs2000)中对4组贸易术语的解释里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这里的“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船舷。采用此种贸易术语时,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贸易术语变化趋势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争取采用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F,C组术语„„尽量避免采用D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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