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和解书

2022-08-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劳动争议和解书

执行和解制度的争议及完善

摘要:执行和解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但我国有关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和解中的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以及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时效如何确定等问题仍存在争论。因此,加强理论研究,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时,参考各种学说,使执行和解制度得以完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促进民事纠纷顺利解决。

关键词: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执行和解担保;执行时效

执行和解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对执行和解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通过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完全履行,终结法院的执行程序,促使生效裁判文书更好地执行。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和解制度仍存在一系列的争议,不能有效发挥其功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四稿都单列一节规定执行和解制度。但内容不尽相同,也存在很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执行和解制度的各种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论证,统一各种争论,完善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

1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之争论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①私法行为说。认为执行和解是针对法院所据以执行的依据中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做出变更的行为。对执行依据的变更完全取决于和解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影响执行依据的执行力,不会引起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止等;②诉讼行为说。此种观点主张按照诉讼法规范来评价执行和解行为,实体法中关于和解无效、取消的原因的规定,都不对诉讼和解产生影响。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是为了取代原执行根据,因此,执行和解协议与原执行依据处于同等效力层次。当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程序终结;③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并存说。执行和解协议一方面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私法上的契约。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未经裁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又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诉讼行为,它以追求执行程序的终结为目标。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实际上使原执行程序的中止。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不同性质,对执行和解协议能否强制执行的效力也有三种不同观点:①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1②即《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第7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原生效裁判文书不再执行,并请求法院获得确认后,裁定终结原裁判的执行,认可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执行力。2③即《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三稿)》第75条和76条将和解协议分为一般和解协议和特殊和解协议。对于一般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于特殊和解协议,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和解协议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3除了第三稿和第四稿,第一稿和第二稿也有不同规定。由此可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四次讨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也存在着争论。当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不能时,是赋予当事人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尚存争议。

2 关于执行和解中担保法律责任的争议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常由第三人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保证人或为其履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物,由此产生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法律责任。如果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的,能否追加保证人承担担保法律责任存在争议。通说认为不能追加执行和解中的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有学者指出:“不能追加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首先,执行和解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特殊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部分履行和不当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就不能生效。其次,执行和解协议并不是法定的执行依据,执行和解一旦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是原执行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最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不同于民诉法规定的执行担保。”4还有学者指出:“执行法院经审查,对申请人在法定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担保真实有效的,通常直接裁定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于执行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执行法院在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时,可事先告知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应同时进行公证以赋予担保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或者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该担保的效力及于原执行依据。这样,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时,人民法院即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5

由此可知,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在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在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中不承担保证责任。通说虽如此,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担保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担保责任几乎不可能得到实现。和解协议中的担保责任毫无意义,甚至可能成为被申请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程序来拖延执行、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因此,执行和解中的担保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就可以解决问题,应引起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

3 申请恢复原裁判文书的执行时效之争议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是否应该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时效进行限制,执行时效是否中断或中止,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① 申请恢复执行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减去应当申请而未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为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如果超过期限申请恢复主执行的,则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6此种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和《民诉意见》第267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使申请执行的执行时效中止的功能;②执行和解是执行中双方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属时效中断。为了完善执行和解制度,使执行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协调统一起来,在立法上应修改现有的法律规定,将执行和解作为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7③《民诉意见》第267条规定了当事人恢复申请执行的期限后,因人为增加了一道程序,反而容易被当事人滥用,尤其是当前很多执行员在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因超过了恢复申请期限丧失了债权,这就意味着执行和解协议削弱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这完全与强制执行立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因此,应取消《意见》第267条对债权人设置的恢复申请期限的限制,而且进一步规定在债权人未申请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依职权主动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8

4 完善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具体建言

经过对各种学说的归纳总结,为《民事强制执行法》颁布时规定完善的执行和解制度,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4.1 改变单一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和解协议未能得到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仅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执行时效中止,赋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单一救济途径,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利。因此,在立法中应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笔者不赞同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有违背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力是经过法定程序审判后赋予的逻辑。当然,应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救济方式,不能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又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可能使申请执行人获得双重受偿,损害被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4.2 明确执行和解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现行《民事诉讼法》仅对执行担保做了简要规定,没有关于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今后立法时应对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尤其是在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时,则可以在履行和解协议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使其承担在执行和解过程中约定的担保责任,弥补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和解保证责任的漏洞,促使执行和解协议顺利履行。

4.3 明确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意思自治的体现。因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该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具有合同的性质。根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四次修改稿的规定,均要求执行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包括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同时,应该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违反协议所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使执行和解协议具备完备的合同成立要件。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更容易根据完备的合同条款进行审理并及时做出裁判,使执行和解协议更具有可操作性。

4.4 明确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中,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时效产生中断的效力。正如学者论述:“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协商处分执行名义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结果,既体现了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又证明了债务人对债务的允诺,从诉讼时效的角度分析,应当属于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如果允许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可以中止或中断,那么,执行和解协议的缔结引起的应当是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中断。”9因此,应修改《民诉意见》第267条的不合理规定,在《民事强制执行法》中,可以考虑加入一条:“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不适当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时效,从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重新计算。”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并在立法中加以完善,减少被申请执行人一方制造执行和解陷阱,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执行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且不同规定之间还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等问题。同时,《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历经四次修改和讨论,虽然草案对执行和解制度已经引起足够的重视,但从四次草案稿的比较可以看出,对于执行和解的性质和效力的界定存在前后矛盾,各种学说的争议激烈,对于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抑或只能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等问题没有统一的结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时效有何影响等问题,学者见仁见智,使当前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不能很好地服务于执行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界应该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时,重视并解决执行和解制度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中的各种争论,使执行和解制度发挥其功能,这对缓解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务界的执行难问题,促进纠纷最终解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沈德咏.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 肖建国,赵晋山.民事执行若干疑难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05(6)

[3] 汤维建,许尚豪.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以执行和解为分析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6(1)

[4] 常怡,肖瑶.执行和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112);

[5] 范小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及完善立法建议﹝J﹞.河北法学.2008(6)

[6] 雷运龙.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J﹞.政法论坛.2010(6)

注释:

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的规定。

2 黄松有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二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7页。

3 同上注,第223-224页。

4 肖建国、赵晋山:《民事执行若干疑难问题探析》,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6期。

5 刘柱、安宪斌:《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4期。

6 童兆洪主编:《民事执行操作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7 刘柱、安宪斌:《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4期。

8 政玉英:《论执行和解》,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第349页。

9 侯希民:《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参见霍力民主编:《强制执行的现代理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09页。

作者:兰莎莎

第2篇:资本与劳动:通过金融市场达成和解

任何一个国家的动荡都是从贫富差距的加剧开始的。近期,美国本土发起的“占领华尔街”的抗议运动,从表面上看是谴责金融机构的贪婪和失业率的持续恶化,根源还是贫富差距。事实上,这一差距早在10年前就已经初现端倪,金融危机使这一差距迅速扩大。以华尔街为代表的精英、富人阶层操纵着资本的游戏规则,无论游戏结果如何,游戏的“庄家”总是能够享受高额收入,而大多数美国民众却要承受经济衰退的所有后果。此外,“占领华尔街”运动在全球范围的蔓延在很大程度上说明,除了美国,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现代社会的贫富差距,除了人们通常理解的机会不平等、收入分配政策不当等原因以外,还有更为隐蔽的一种:资本与劳动回报的不平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基本都经历过资本的原始积累、资本雇佣劳动者,到劳动者也能分享资本回报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是资本与劳动之间角力的过程。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和解成为可能。西方国家在过去半个世纪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就是得益于此——让普通劳动者分享了资本超额回报的结果,消解了贫富差距的自我累积效应。

但遗憾的是,人类对市场的认识并不完善,尤其是对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缺乏深刻的理解这种不稳定性可能来自人类天性的贪婪与自私,也可能源于认识不足导致的监管不足、制度缺陷。总之,当一个社会过度依赖金融市场来谋求超额利润时,资本与劳动在实体经济的结合变得高度不确定,劳动回报与资本回报之间也将渐行渐远,贫富差距将重新走向扩大。这是西方发达国家近年来经济波动加大、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

不可否认,当实体创新活动与金融联系在一起时,极大刺激了高新技术的产生,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资本市场创造了伟大的企业,可以想见,如果没有纳斯达克,就不会有微软、苹果、谷歌等公司的出现。但同时也应看到,金融市场是很容易被权力寻租、信息垄断的市场。资本玩家和实业资本家不同,他们可以制定或影响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而且能够巧妙利用规则逃避社会责任。一个成熟、稳健的资本市场是让对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人获得超额收益,而不是成为冒险家的乐园

在过去一年里,中国资本市场的人气极度低迷,就连几位被称为“股神”的投资高手,也感到从未有过的“力不从心”。很多上市公司的增长被发现是没有现金流支撑的增长。投资者和被投资者都在这个市场中找不到感觉。这其中既有实体经济增长放缓的原因,也有因制度设计缺陷、体制扭曲和社会矛盾长期累积集中爆发的表现。更直接的原因是,经济增长的好处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的手中,资本市场的长期收益被短期透支,没有达到鼓励创新、优化资源分配的目的。

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训是显而易见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利用好了,金融市场能缩小贫富差距,让资本与劳动的矛盾弱化,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利用不好,金融市场就是一个风险放大器,会加剧社会的不稳定。中国的A股市场长期忽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也许不会像股权高度分散的西方国家那样引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但会使市场的信心遭到严重考验。

第3篇:对《十批判书》的评论与争议之回顾与认识

[摘 要]对郭沫若《十批判书》的不同评价,与《十批判书》本身的特点,与不同的学术、时代背景以及评论者的学术语境、所持观点和评论者所关注的重点均不无关系。郭沫若对中国史学的贡献是一个事实,《十批判书》的学术成就和不足也是一个事实。我们既不应因其贡献和成就。就讳言其缺点和不足,也不应因其存在缺点和不足,便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因《十批判书》所反映出的郭沫若史学在不同时段被学界的认同状况,从一个侧面说明影响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的多重因素,既是导致时人不同评价的内在原因,也是今人研究时所必须谨慎面对的。

[关键词] 《十批判书》 郭沫若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

[中国分类号]K09 [文献标识码]A [

郭沫若是一位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对近现代中国史学作出了杰出贡献、具有广泛影响的史学家。在郭沫若诸多的史学著述中,《十批判书》显得格外引人注目。这不仅由于《十批判书》一直是中国古代史和古代思想史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著作而被学人所重视,而且,《十批判书》还屡遭各种争议与非难,并直接影响到了对郭沫若学术及其学品的评价和认识。众说纷纭之际,亦关乎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中相关问题的基本看法。凡此种种,使《十批判书》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史上占有一个特殊的地位。本文试图梳理《十批判书》自成书之时至今60余年间所出现的各种评价与争议观点,借此展现因《十批判书》所反映出的郭沫若史学在不同时段被学界的认同状况,从一个侧面说明影响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的多重因素,既是导致时人不同评价的内在原因,也是今人研究时所必须谨慎面对的。

一、20世纪40年代对《十批判书》的评论

1937年抗战爆发后,郭沫若从日本回国,积极投身于抗日救亡运动中。1942年,在庆贺他50寿辰时,周恩来对他说:“复活过去的研究生活,指导这一代青年,提倡起研究学习的精神,以充实自己,以丰富我们民族的文化,郭先生,现在是时候了。”1943年至1945年,郭沫若加强了对先秦社会和学术思想史的研究,撰写相关学术论文达20余篇,并于1945年结集为《十批判书》和《青铜时代》。其间,还写出了日后产生重大影响的《甲申三百年祭》。稍后又推出了《商周古文字类纂》和《历史人物》。《十批判书》的研究和撰写是有着其特定的时代背景的。

被认为是《十批判书》中最重要的《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完稿于1944年7月。杜国庠看过原稿后写诗称赞:“殷契周金早擅场,井田新说自汪洋。庐瓜一样堪菹剥,批判依然是拓荒。”。郭沫若以“得到朋辈的承认和慰勉”之由将杜诗录于《十批判书·后记》中。当时在重庆参加同民参政会的中共代表林伯渠也看到原稿,题写《读郭沫若<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诗四首,诗中将郭沫若比作解析古代学术疑难问题的“斫轮手”。不论是“拓荒”还是“斫轮手”,均说明杜、林二人强调的是《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在研究中国古代史方面所具有的开创性意义。

如果说杜、林的赞诗“有点近于标榜”(郭沫若语)尚不能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评论的话,那么,作为《十批判书》的著者,最先对《十批判书》作出评价的,却是郭沫若本人。

众所周知,郭沫若在1930年出版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是他步入史坛的奠基之作。这部书首次用唯物史观研究中国古史,标志着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由此开始建立起来。从《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即对于古代社会历史的研究,到《十批判书》即对于古代历史社会史和思想学说史的研究,反映了郭沫若史学研究不断深入的自觉意识,也反映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继续发展。《十批判书》以《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开篇,以《吕不韦与秦王政的批判》结尾,共收十篇“批判”。1945年5月5日,郭沫若在该书“后汜”中说:“我自然并不敢认定我的见解就是绝对的正确。但就我所能运川的材料和方法上看来,我的看法在我自己是比较心安理得的。”“秦、汉以前的材料,差不多被我彻底剿翻了。考古学上的、文献学上的、文字学、音韵学、因明学,就我所能涉猎的范围内,我都作了尽我可能的准备和耕耘。”“法官是依据法律来判决是非曲直的,我呢是依据道理。道理是什么呢?便是以人民为本位的这种思想。”“无论是怎样的诡辞,必然有它的社会属性,一定要把它向社会还原,寻求得造此诡辞者的基本立场或用意,然后这一学说或说或诡值才能判断。”“彻底剿翻”材料、“以人民为本位”的评判标准、探寻某学说产生的社会属性等材料和方法的“运用”,使郭沫若对陔书的观点“比较心安理得”,而以上几点,正是《十批判书》的特色,也是对先秦思想史研究的新意所在,这大致包括:在材料上的全面爬梳与悉心整理;在基本观点上持“以人民为本位”的思想:在研究方法上的“向社会还原”与“判定价值”。所属材料与方法二者当为马克思主义史学和非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共所遵循的基本学术规范指标,而“以人民为本位”的指导思想则影响到研究结论的价值取向,成为容易出现争议的要素。

郭沫若述及自己对先秦诸子的研究时说:“我的方法是把古代社会的发展清算了,探得了各家学术的立场和根源,以及各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然后再定他们的评价。”既然涉及“立场”还要再定“评价”,《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先对《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失误作了自我批判,意在修正其对于古代社会性质的判断,随后便是对一些历史人物的评价,在很多方面即表现出了他的“一家之言”,如“袒护”儒家,批评墨家,因为“孑」子的立场是顺乎时代的潮流,同情人们解放的,而墨子则和他相反”;认为韩非是“帝王本位的反动派”等。看得出,一味使用“人民本位”的评价标准,是得出这些“翻案”结论的直接原因。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的此类观点,带有浓厚的时代烙印,也是当时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中存在的问题。

《十批判书》㈩版后,很快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介绍与评论的文字频频见诸杂志和报刊。

1946年6月,由北平图书馆编辑出版的《图书季刊》新第7卷第1、2期合刊在其“图书介绍”栏目评介《十批判书》称:“郭君是书之价值,在对先秦诸子作一种新试探,以求对诸子有比较真确之认识。又重新估定诸子价值,如对墨子之估价,与梁启超胡适诸氏所见异趣。其谓荀子可谓杂家,谓韩非之思想以现代眼光看,不能谓为真正之法治思想,皆与晚近一般推论不同。吕不韦秦王政一义抉出战同末期思想及政治上之隐微,是为书中最精辟之一篇。”可见其“新试探”、“重新估定诸子价值”、“与晚近一般推论不同”等特点为人们所关注。该期杂志一并介绍了包括陈梦家的《老子分释》和《西周年代考》、杨向奎的《西汉经学与政治》、贺昌群的《魏晋清谈思想初论》、郑天挺的《清史探微》、连横的《台湾通史》等42本学术著述,唯将《十批判书》置于所评诸书首位,表明了该书在编者眼中的地位,

齐思和与朱自清先后发表的书评,则反映了当时学术界对《十批判书》的不同看法。

朱自清署名“佩弦”的评论发表于1947年1月4日《大公报》的《图书周刊》第1期。朱自清认

为:“十篇批判,差不多都是对于古代文化的新解释和新评价,差不多都是郭先生的独见。”他举例说,对孔子的评价,尽管在“新史学家”中持不同意见,但是郭沫若的观点“是经过批判了的,站在人民的立场上重新估定了的,孔子的价值,跟从前的盲目不能相提并论”。郭沫若所说的:“井田制的破坏,是由于私田的产生,而私田的产生,则由于奴隶的剩余劳动之尽量榨取,这项劳动便是在井田制的母胎中破坏了井田制的原动力。”朱自清引用这段话并认为:“这里应用着辩证唯物论,但我们不觉的是公式化。”因此,“我推荐给关心中国文化的人们,请他们都读一读这一部《十批判书》。”

值得一提的是,朱自清是结合当时古史研究的发展趋向来评价《十批判书》的。他先对冯友兰曾经提出的“信古”、“疑古”、“释古”说中的“释古”之意作了一番阐发,认为“释古”就是“客观的解释古代”,然而“无论怎样客观,总不能脱离现代人的立场”。他就此指出:“只求认清文化的面目,而不去估量它的社会作用,只以解释为满足,而不去批判它对人民的价值,这还只是知识阶级的立场,不是人民的立场。” “从迷信古代,怀疑古代到批判古代,中间是得有解释古代这一步工作才成。”即今人要批评古代,须先解释古代,而无沦是解释还是批评,“总有一个立场,不过往往是不自觉的”。在此基础上,朱自清评价《十批判书》说:“这‘人民本位’的思想,加上郭先生的工夫,再加上给了他‘精神上的启蒙’的辩证唯物论,就是这一部《十批判书》之所以成为这一部《十批判书》。”这里,朱自清强调并肯定了《十批判书》中“人民本位”的评价标准和以“辩证唯物论”为理论指导这两大特色,遂凸显了:y时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独到之处,朱自清的观点也与上述郭沫若的自我评价多相吻合。日后在朱自清的文集中重新收录这篇文章时,十分贴切地以“现代人眼中的古代”为篇名(发表在(大公报》上的原文未置标题),其“现代人”即可理解为“新史学家”,“现代人眼中的古代”或可指使用新的观点与方法研究古代学术之意。

齐思和的评论发表于1946年6月出版的《燕京学报》第30期的“书评”栏目。齐文首先肯定了郭沫若“为当代大文学家”,“郭氏于新文学方面,无论小说、散文、戏曲,皆有极精深之造诣,其所翻译各书,论质论量,皆有可观。近十余年来由文学而究心古代文字,由文字而研究古代社会制度,近更由制度而推究古代思想,亦多所创获,有盛名于当世。”之后笔锋一转,“然郭氏本为天才文人,其治文字学与史学,亦颇表现文学家之色彩。故其所论,创获固多,偏宕处亦不少,盖其天才超迈,想象力如天马行空,绝非真理与逻辑之所能控制也。”齐思和的结论是:“此书专为研究古代思想而作,若以哲学眼光观之,则远不如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创获之丰,思想之密。”“是书于先秦诸子之考证,远不及钱穆《先秦诸子系年》之精,论思想则更不及冯友兰氏之细,二氏书之价值,世已有定评,而郭氏对之皆甚轻蔑,亦足见郭氏个性之强与文人气味之重矣。”齐思和的评价,重点在于强调郭沫若作为文学家所具备的“超迈想象力”而否定郭沫若作为史学家所应具备的“真理与逻辑”的必备条件。仅从这一点来看,齐思和的看法不免带有一些先入为主的成见。齐思和例举的“此书置自我批判于孔子批判之前,且以自我批判起,以自我批判终”来证明“无不表现文人自夸心理”,可能也未必恰当。 《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是郭沫若对他以往古代社会研究的一个全面总结和反思,《后汜》是阐述“怎样写《青铜时代》和《十批判书》”的说明,如此的篇幅结构安排,是难以联系到所谓“文人自夸心理”的。至于说《十批判书》不如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创获之丰”、“思想之密”,不如钱穆《先秦诸子系年》“之精”,则属见仁见智,要说清楚这个问题,须从三书的著述性质、基本观点以及成书时的学术背景和时代背景等多重因素作综合考察,仅凭郭沫若是“天才文人”一点便否定《十批判书》的学术价值似显武断。历史考证方法流行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一些非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并未接受唯物史观,尤其是并不了解抗战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发展情况,更无从细查“新史学家都持着相反的意见”等原委,对以“人民本位”的评价标准也多有忽略。齐思和提出的针对《十批判书》的某些批评意见应与此相关。一些因郭沫若的文学家色彩和诗人气质所导致的与严密历史考证方法相悖的不足,也确实存在。但是,这并不是从整体上否定《十批判书》的理由。事实上,齐思和在他的另一篇文章《近百年来中国史学的发展》一文中,亦肯定“《十批判书》、《青铜时代》,都对于中国古代社会有许多重要的贡献”。

即使在马克思主义史学阵营中,对《十批判书》的看法也未尽相同,这里可以举出两例说明。其一,华岗在1945年写就的《中国历史的翻案》一书中,对《十批判书》提出了批评意见:“郭沫若先生最近在《十批判书》中,又大做翻案文章,特别攻击墨家,而赞扬儒家,因此有人说郭沫若成了抑墨扬儒论者。其论据既甚牵强,而历史意义也多被颠倒。郭先生是中国数一数二的历史家,又是我所景仰的革命战士,但是他在历史翻案工作中,常常以出奇制胜,而不以正确致胜,我却期期以为不可。”其二,吕振羽于1946年对他的《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做了一次修订,在“修订版序”中说:“郭沫若先生的大著《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出版后,其中并有不少牵涉到拙著《中国原始社会史》和本书即《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及《中国政治思想史》的许多主要论点。我一面衷心钦佩郭先生的自我批判精神,一面感谢他给了我不少启发。我把郭先生这部大著细读了三遍,细心考虑了郭先生的高见后,便更决心要把自己过去的全部见解,深入的去检讨一遍。”用新的观点、方法、材料研究中国历史,并结合当时的社会政治状况,当时的史学界多有历史翻案的现象出现。华岗重在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论述了“建立信史的前提”、“考证学和历史”、“立场与方法”等问题,以此强调历史研究的科学性,针对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攻击墨家、赞扬儒家等对历史人物的翻案观点提出异议,矛头所指,当为郭沫若所持“以人民为本位”评价标准的局限性而言。吕振羽则是从《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获得“启发”,主要内容应该是指古代社会形态方面的问题。郭沬若“考验辩证唯物论的适应度”,注重从巾国的具体历史中检验唯物史观是否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这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根本性问题之一。 《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促使吕振羽要深入检讨“自己过去的全部见解”,表明了他对《十批判书》的赞赏与重视程度。

可见,上世纪40年代对《十批判书》的各种不同评价,与《十批判书》本身的特点, 与当时的学术、时代背景以及评论者的学术语境、所持观点和评论者所关注的重点均不无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在当时的生存与发展状况。

二、20世纪60年代以来对《十批判书》的争议和研究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居主导地位。然而对《十批判书》的争议却并未停息。

20世纪50年代以后,毛泽东逐渐倾向于尊法反儒、扬秦贬孔,他曾经说过,秦始皇比孔子伟大得

多,秦始皇是第一个把中国统一起来的人物。1968年10月,在中共扩大的八届十二中全会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毛泽东说:“我这个人比较有点偏向,就不那么高兴孔夫子。看了说孔夫子是代表奴隶主、旧贵族,我偏向这一方面,而不赞成孔夫子是代表那个时候新兴地主阶级。因此,我跟郭老在这一点上不那么对。你那个《十批判书》崇儒反法,在这一点上我也不那么赞成。”在《十批判书》中,郭沫若除了对孔子持肯定态度之外,对秦始皇的指斥多处可见。如他说秦始皇统一六国是“幸运”的“成功”: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等项事业“与其说是一二人的大力使然,而其实是时代的趋势”:秦始皂“极端专制,不让人民有说活的余地”;“他逐放母亲,囊杀婴儿,逼死有功的重臣,毒杀有数的学者,如尉缭批评他的‘少恩而虎狼心,……得志亦轻食人’,照史实看来,是一点也不曾过分”。将秦始皇在历史上的业绩和个人的作为行事一并加以否定,这显然与晚年毛泽东的观点是不同的。70年代“批林批孔”运动开始后,缘于林彪一伙曾有肯定孔孟的言论并诋毁毛泽东就是当代秦始皇,故而郭沫若对秦始皇的否定就更引起毛泽东的反感。1973年8月,毛泽东写了一首《读“封建论”呈郭老》的诗:“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业要商量。祖龙虽死魂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百代都行秦政法,《},批》不是好文章。”平心而论,毛泽东突出秦始皇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不同意郭沫若崇儒反法的见解,也不是没有道理,问题是当时毛泽东对孔子、秦始皇的看法并非全然属于学术见解,而且在“文革”那样特殊的年代,已经没有什么学术研究可言,以当时的状况和毛泽东的地位,给《十批判书》的定论不啻是将这部著作连同作者推到了一种十分危险的境地,这时的郭沫若所作的表态和观点上的修正。已经不是学术问题了。今天,“《十批》不是好文章”的说法当然不应被视为评价《十批判书》的正确观点。

还是在20世纪50年代,余英时在香港《人生》半月刊第8卷第6、7、8期发表《郭沫若抄袭钱穆著作考——<十批判书>与<先秦诸子系年>互校记》一文,论证并指责《十批判书》抄袭了钱穆的《先秦诸子系年》,但在当时没有产生什么反响。时至90年代,余氏所著两本文集《犹记风吹水上麟——钱穆与现代中国学术》(台北三民书局1991年印行)和《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初版)先后出版,二书均以原来的副标题为题收入了该文,并在文前写有“跋语”,进一步宣称“《十批判书》作者的攘窃,铁案如山,我一点也没有冤枉他,而且这一重公案至今仍不甚为世所知,让它再流传一次还是有意义的”。此后,“抄袭说”在学界遂产生了相当影响,被视作一桩学术公案,一时闹得沸沸扬扬。某些人信以为真,随声应和。

“抄袭说”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对《十批判书》的评价,更涉及到对郭沫若学术及其学品的看法。对此已有学者撰文辩驳。翟清福、耿清珩在《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3期发表了《一桩学术公案的真相——评余英时(<十批判书>与<先秦诸子系年>互校记)》,“把《互校记》(即余英时《<十批判书>与(先秦诸子系年)互校记》——笔者)和《十批判书》、《先秦诸子系年》的有关材料也互校了一番。结果发现,《互校记》对《十批》的攻击根本不能成立,其手法完全背离正常的学术批评准则。余英吋在文中对郭沫若的肆意斥责和嘲讽,完全出自于他对郭沫若的偏见”。该文“就余英时《互校记》中罗列的《十批》抄袭《系年》的证据略加爬梳和辨析”,分“关于吕不韦与秦始皇”、“关于前期法家”、“关于稷下学派和其他诸子”等几方面,“说明余英时攻击郭沫若《十批判书》抄袭钱穆《先秦诸子系年》是没有道理和没有根据的”。文末特别提及:“如果余英吋先生对这桩公案还有什么新的看法,我们是愿意和余先生进一步讨论的。”但一直未见对方回应。之后,另有一些反对“抄袭说”的文章纷纷发表,进一步澄清了事实真相。

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大陆学术界研究气氛的逐渐正常化,对《十批判书》的研究与评价也更为全面和深入。首先是能够更为客观全面地评价《十批判书》。如卜庆华著《郭沫若评传》(修订本)有“《十批判书》”一节,从古代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研究、先秦学术的研究、对秦始皇和孔子的评价等三方面分析了《十批判书》的成就与不足,作者指出:“《十批判书》是郭沫若力图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我国古代社会,特别是古代思想进行卓有成效探索的著作。尽管其中一些沦点尚有缺点或可讨论,但作者走的路子是正确的,开拓性的功绩是不可磨灭的。”孙开泰撰文评述了《十批判书》反映出的研究先秦诸子的特点,即以“人民本位”的尺度评判先秦诸子的基本立场和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和方法研究先秦诸子,并指出郭沫若的相关研究对学术界的影响和研究的不足。

其次,通过《十批判书》进一步探讨郭沫若史学思想与方法的特点。林甘泉的《从<十批判书>看郭沫若的史学思想》一文,通过《十批判书》探讨了郭沫若史学思想的若干特点:一、“在《十批判书》中,郭沫若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失误作了自我批判”,郭沫若希望就中国历史来“考验辩证唯物论的适应度”,“《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是他作这种尝试的最初成果。在《十批判书》中,这种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得到了进一步贯彻”。二、郭沫若“兼备了‘比次之书’、‘独断之学’和‘考索之功’三方面的功力和学识”,“《十批判书》在这方面,就是一部代表作”。三、“《十批判书》中对一些历史人物的评价,有的是坚持了历史评价和道德评价的统一,有的则是用道德评价代替丁历史评价。这里暴露了郭沫若‘以人民为本位’的标准的局限性。”笔者认为,该文对深入认识郭沫若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贡献以及如何评价《十批判书》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开辟新角度、发掘新材料,力求对《十批判书》的研究有新的进展和突破。2007年第3期的《历史研究》发表了戚学民的《再论<十批判书>的撰著动机与论学宗旨》。该文认为,《十批判书》的撰著动机,“不仅意在反对当时国民党的统治,同时也有与马克思主义史学同行商榷之意”。具体而言:“《十批判书》和《中国通史简编》等书的观点存在直接的呼应关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十批判书》对先秦思想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动因,主要来自于作者对同道的批评的回应。虽然我们尚不能绝对地说《中国通史简编》是《十批判书》唯一的理论对象,但是就其观点的全面性和权威性而言,类似《中国通史简编》的观点正是引发郭沫若撰写《十批判书》的重要因素,这是今天阅读和研究<十批判书》时不应忽视的问题。”作者在此一定程度地明确了郭沫若在《十批判书,后记》中所说的“我们(指‘新史学’家——笔者)的方法虽然彼此接近,而我们的见解或所得到的结论有时却不一定相同”,“我不否认我也是受了刺激”,“假使没有这样的刺激和鼓励,恐怕也是写不出来的”等言语背后的实情,尽管作者只是“推测”了“《十批判书》整个写作过程”,即要想证明此“推测”的正确尚需更多的史料依据,但是该文为我们进一步了解《十批判书》的撰写动机并深入讨论其论学宗旨颇具启发意义。亦有助于更为实事求是地评估《十批判书》的学术价值。

三、结语

《十批判书》自其成书至今,肯定和褒扬之辞不绝于耳,批评和非难之声也没有停息。各种意见不仅出现于学术批评的范围之内,而且还见之于学术批评的范围之外。

仅就学术批评范围内的意见而言,《十批判书》所取得的学术成就当实事求是地加以评价,所存在的不足与失误也无庸讳言。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作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拓荒之作,尚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郭沫若自己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只是我研究中的初级阶段”,是“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的“草创时期的东西”。在《十批判书》中,他对这些缺陷(主要是西周社会性质等问题)作了自我批判和纠正,继续实践着他所说的“我也正是想就中国的思想,中国的社会,中国的历史,来考验辩证唯物论”在中国的“适应度”的观点。这不仅表明《十批判书》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释中国历史发展特点上较之《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更进了一步。而且充分反映了郭沫若并未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当作教条化的公式,而是力图通过具体研究来检验它是否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的思想。以郭沫若为代表的老一辈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是最早考虑‘‘适应度”问题的、也是最早试图努力解决这一问题的。《十批判书》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前有朱自清评价《十批判书》时就已经指出,“先得对古代的记录有一番辨析和整理的功夫,然后下手,才能有些把握,才不至于曲解,不至于公式化”,最近仍有论者同样指出,“郭沫若研究先秦诸子的动因之一,就是批评学术界的‘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

郭沫若对先秦学术思想及有关人物的评价有着自己的标准,“我的好恶的标准是什么呢?一句话归宗:人民本位!”《十批判书》中对孔子、墨子、韩非的评价,就是以“人民本位”为标准而作出的。然而,过分地强调用“人民本位”的标准来判断历史人物的“善”与“恶”,并以善恶、好坏来代替对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有着一定的片面性,如果再联系到当时的时代背景,而将对历史人物的评价涉及于现实中,难免就会出现问题。郭沫若对秦始皇的评价就存在这个缺陷,《十批判书》在新中同建立前后的一些遭遇亦与此相关。秦始皇实现了中国的统一,建立了中央集权国家,秦朝的政治经济制度为两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历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如果离开了这些内容,看不到秦始皇对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仅从他个人的品质、作风与行事等方面去否定他,把他那些有目共睹的业绩解释为幸运和偶然,这样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究其原因,这与更多地从善恶角度出发过分使用“人民本位”的标准而忽视了对历史作用的判断有关,与郭沫若的诗人性格及感性上对秦始皇的憎恶有关,与借秦始皇隐含对当时蒋介石法西斯统治的批判有关,与介入了当时反独裁、争民主的时代意识有关。对于这些不足和失误,郭沫若自己不是没有察觉到,他后来不断对自己的观点作出反思和纠正。20世纪50年代他提出:“今天我们对于秦始皇是应该有一个公平合理的批判的看法的,不可全面来否定,也不可全面来肯定”,我认为历史上有不少人物是应该肯定的。但其中有些人还受到歪曲。应该替他们翻案。殷纣王、秦始皇和最近正在讨论的曹操,都是”。

同样情况不仅表现在《十批判书》中,也曾经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中存在的问题。《十批判书》的遭遇只是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出来。由于成书之时即有着某些非学术因素的时代痕迹,日后便有继续受到非学术因素干扰的可能。具体说就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毛泽东的“《十批》不是好文章”这样曾经是一言九鼎的评价对《十批判书》和郭沫若产生的消极影响。同属学术批评范围之外的个案,就是所谓郭沫若抄袭钱穆之说。对于一部学术著作的评价,应该坚持历史主义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全面地加以认识,不应该因为看到其中存在着某些不足和失误就以偏概全、全盘否定,也不应该因为政治领袖的个人意见而影响到学术研究意义上的甄别评判,更不应该因为某学术权威别有用心的一面之词而不假思索地去迎合和鼓噪。

郭沫若对中国史学的贡献是一个事实,《十批判书》的学术成就和不足也是一个事实。我们既不应因其贡献和成就而讳言其缺点和不足,也不应因其存在缺点和不足,便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对《十批判书》如此,对郭沫若的其他著作如此,对属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其他著作也是如此。

责任编辑 郭秀文

作者:张 越

第4篇:劳动争议和解书

甲方(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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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 何力、漆明、李超 律师提供】

甲方(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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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律师提示】以便甲方顺利向乙方送达相关文书,避免因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

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因发生争议,乙方于年月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XX年X月X日。

第二条乙方于签署本协议后三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第三条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准乙方撤回仲裁请求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共计¥元(大写:人民币)。

第四条甲乙双方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完全知悉并理解,且乙方对项目及数额充分知晓。

第五条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劳动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六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5篇:劳动争议和解书(范)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加班、社保等所产生的劳动争议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20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款项共计人民币元,其余款项和权利乙方自愿放弃,前述款项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承诺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三、乙方确认: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后,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各类款项全部结清,无其他任何未了的争议和事宜。

四、乙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捺印):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6篇:劳动争议和解书范本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相关劳动争议事宜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整),前述款项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承诺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第二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相关事宜产生的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各类款项全部结清,无其他任何未了的争议和事宜。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不得以本协议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三条 乙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捺印): 代表签字:

第7篇: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劳动者):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因发生劳动争议,乙方于

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因甲方存在拖欠乙方劳动报酬、未依法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事宜,乙方被迫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经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

日甲方接收到乙方通过EMS送达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准。

第二条

考虑到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元)、未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元)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第三条 甲方需在本协议书签字生效之后的三日之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收到全款之后的三日之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仲裁申请,甲乙双方的所有劳动争议即告终结,且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

第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视同甲方同意履行协议条款,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动纠纷咨询请发邮件到:hr-online@foxmail.com) 第五条 对本协议的补充解释说明:

(1)双方签署协议之后,若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全款,则协议自动失效,乙方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初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权利。

(2)若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全款,乙方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则甲方可持本协议,根据《合同法》依法向当地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申请权利。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第8篇:劳动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曾在甲方上班,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于月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因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存在未及时给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事宜发生劳动纠纷,现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双方的纠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双倍工资、社保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 元。

二、甲方需在本协议书签字生效三日内支付到乙方以下账户,乙方收款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三、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后,款到后两日内撤回仲裁申请,且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如乙方违反约定提起任何形式的投诉或仲裁、诉讼,均视为违约,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上述约定事项,若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叁仟元。

五、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9篇:交通事故和解书

甲方:车号:乙方:车号:2013年月日时分许,甲方驾驶 与乙方同意和解,甲方负事故的责任,乙方负事故责任。经医院检查治疗,乙方伤情为伤,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医疗费及其它费用共计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整。无需交警队出具任何手续,双方和解后果自负,申请交警队撤案,双方签字后生效,负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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