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改革探讨论文

2022-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推进,法律诊所课程在各高校也普遍得到重视,将其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一环。以法律诊所教学产生背景与概念作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了诊所教学的内容与程序,并提出了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及解决途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教育改革探讨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法律教育改革探讨论文 篇1:

试论教育法价值目标的实现

摘 要: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包括教育功效、教育自由、教育公平、教育秩序四项目标。实现教育的价值,有利于加强法律行动在教育改革中的作用,完善国家的教育法律体系,改善教育现实。教育价值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和法律的抽象价值目标具体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教育法;价值目标;教育立法

制定教育法是为了保障教育作用的发挥,实现教育价值目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中各方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实现教育价值。教育法价值目标为教育活动提供了标准和规模,可以用来评估我们的教育立法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

一、教育法的价值目标

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可以概括为教育功效、教育自由、教育公平、教育秩序四个方面,功效、自由、公平、秩序,四个方面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的价值目标体系。四者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功效是教育的总目的,需要其他三者保证实施。这些目标反映了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对教育所提出的要求,对教育法所提出的要求。因此,这四个目标必须实现。

(一)教育功效。教育功效是指一定程度的教育目的,一定程度教育所要实现的效果。教育功效的实现是教育的本质目的。教育作为一种发展人的手段,作为一种发展国家的工具,其有效性取决于其对个人发展和国家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教育功效主要看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的综合发展水平,以及每个个体个性的充分发展的水平。学业成绩只是教育功效的一个方面,教育功效是衡量教育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准。教育最终通过教育功效来实现。

(二)教育自由。自由是人的独立性、自主性的反映,是人的尊严及价值实现的必然要求。教育的功效是为了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包括提高学生的独立精神,提高他们的自主性和责任感,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学生的自我价值的实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指出,教育的目的是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即“实现他自己”,使他成为一个完善的人,成为他自己思想进步的主人和创造者。教育要解放人民的才能,挖掘他们的创造力。洛克宣称:“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扩大和保护自由。”保护自由,促进发展,应该是所有法律的本质,也是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一致的。人的发展,将逐步走向全面、彻底的解放,自由是人类全面和彻底解放的力量、方法,是教育法追求的目标。

(三)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的一项基本要求,是衡量现代教育发展水平的一项标准。教育是一项面向所有人的活动,必须尊重参与这项活动的个体之间差异,进行调控。教育公平是社会正义原则在教育资源分配过程中的体现,其本质是教育活动中利益分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则包括平等权利、平等机会等的分配原则。教育平等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不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所有权利主体享有同样的平等权利。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平等的权利体系,才能确保社会成员平等的参与机会,保证个体在社会的生存、发展中享受的机会。机会平等实际上是一种起点平等。

(四)教育秩序。教育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指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教育就像交通运输,是一个特定的、具有固定形式、具有固定线路的行为。对一些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制止,对教育主体的一些任意性、带有情绪化和消极意义的行为予以否定。教育秩序包括对学生的教学秩序、教师的工作秩序、教育管理秩序等。

教育以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教育应该保持自由和独立,应该是一种公平性的活动,它的开展应该高效而有序。

二、教育法价值目标的现实意义

教育法的价值目标体现了不同利益主体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价值追求,因而说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但同样,教育法的价值目标也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是基于社会实践的客观存在,因此,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应该是是普遍存在的共同价值。正是这种客观性和必然性的特征,使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具有高度的前瞻性、统领性和高度适用性。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具有鲜明的导向、评价、改进和引领功能,是改变教育现状,发展教育的重要工具,对推动教育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教育改革。教育效率、教育自由、教育公平、教育秩序这四方面是教育法的价值目标,虽然通过教育管理、教育政策甚至道德方面等方法都可以促进我们来实现这四个价值目标,但相对而言,法律仍然是最有效的。教育法对教育主体之间利益关系调整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利益一旦被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就成为了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调整可以影响、约束人们的行为,协调利益关系。更重要的是,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对非法行为予以惩处。对合法行为的支持,对非法行为的制裁可以壮大合法行为,抑制违法行为。道德调整显然没有法律调整的刚性,但道德调整的柔性却是法律所不具备的,道德调整是对法律调整的必要补充。政策调整比起来道德调整要更强势、更严格,但政策调整的“硬度”还是不如法律调整。因此,就促进教育改革来说,法律相对于道德、政策等是更有效的手段。

(二)有助于大大改进教育制度体系。教育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因此在改进教育制度方面有较教育政策等更有优势。因此,完备的教育法是改进教育制度的有力工具。

(三)有利于解决教育中存在的不足。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将有助于从三个方面改进教育现状。第一,在确定了价值目标之后,对照目标发现并解决问题。教育法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理想的教育,当人们发现现实教育和理想教育之间的差距,就依据法律予以改进。第二,基于价值目标,调整、完善教育立法,改进教育现状。第三,教育法的价值目标作为一种指引,可以指导、规范教育活动,解决实际问题,以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

三、教育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

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教育法四个价值目标实现的路径是相同的,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个过程,就是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实现的过程。从理想到现实的过程中,教育立法和法律实施是两个必要的过程,其中最关键的是教育立法。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教育法促进教育四个方面的价值目标实现的方式大致相同。然而,要实现教育的这些价值目标,其立法的内容则是大不相同的,比如,有的是要提高教育的效率,有的是要加强教育制度,有的是要保障教育自由,有的是要促进教育公平,有的是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有的是要维护教育秩序。可见,通过法律实现教育的目标价值四个方面的区别主要是立法的不同。

(一)强化教育法律的功效。通过法律实现教育的功效,并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教育成果,提高教育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功效包含促进人的发展和促进社会发展两个方面。我们看看《达喀尔行动纲领》对教育目的的表述:“开发每个人的才智和潜力及发展学习者的个性,使他们能够改造生活和改造社会。”教育必须关注个性设置,尊重真理和正义,尊重个人价值,尊重个体的独立精神。此外,教育功效应有助于现代精神的培养。教育功效教育立法应该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甚至是主要位置。只有教育的功效是积极、清晰和具体的,才有利于教育功效的实现,才有利于教育目标的达成。

(二)落实教育法律规定的自由。从广义来看,教育自由是所有教育活动参与主体的自由的实现。我国《教育法》对学生、老师、学校的权利做出规定,保护了这些主体的教育自由。从狭义来看,教育自由是指教师的教学自由、学生的学习自由等。因此,需要强调两点:(1)素质教育喊了多年,但并没有真正落实,老师、学生身上还是有“枷锁”的。(2)在立法层面,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应该把一些新东西纳入到法律框架之内,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确认和保护。

(三)维护教育法律规定的公平。我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实际情况却是,外来打工者子女的入学机会的不平等、升学机会不平等,高校招生也有违背教育公平地方。

(四)维持教育法律的秩序。要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首先要加强对违反法律的责任人的追究,促进教育秩序的形成。即使有一个完整的系统,合理的教育立法内容,如果执法不严,遇到违法现象不进行惩处,教育秩序是很难得到维持的。其次,规范教育行政权力,解决政府主导发展模式下教育与行政权力的过分“亲密”问题。政府主导的弊端就是行政权力规制教育权力,进而影响教育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牛先锋.社会公平的多重内涵及其政策意义[J].理论探讨,2006,(5).

〔3〕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4〕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姜黎梅)

作者:刘晓琳

法律教育改革探讨论文 篇2:

法律诊所教学研究

摘 要: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推进,法律诊所课程在各高校也普遍得到重视,将其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一环。以法律诊所教学产生背景与概念作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了诊所教学的内容与程序,并提出了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学内容;教学程序

法律诊所教学是将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及职业技巧有机的联系起来的一种教学手段,引导学生从法律实务者角度去思考问题,为学生搭建从抽象理论到实务操作的平台,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正如梅隆所言“要想更有意义地研究和学习法律,不能与社会隔绝,而仅仅满足于对法律理论或法哲学的探讨”。法律诊所教学打破了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授课与实践之间的屏障,搭建了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桥梁。

1 法律诊所教学产生背景与相关概念界定

法律诊所教学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为了弥补当时美国法学判例式教学法的某些不足,2000年我国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引入该模式,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学”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诊所式教学法是借鉴医学院利用临床医疗来培养医生的模式,由学校单独或与其他组织合作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一般而言,法律诊所是兼具法律援助功能的法律教育场所,如法律服务中心等,使学生能够接触真实的案件,面对面与当事人交谈,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处理法律问题,促使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条文与原理,缩小理论传授与实务能力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2 法律诊所教学的特点

2.1 教学背景的真实性

法律诊所教学与传统教学法最大的不同是使用真实新鲜的背景材料,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和当事人的背景之上。学生通过接待当事人、搜集证据等程序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理论应用于实际的技巧和方法,培养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及职业操守素养,并且可以更加深入的理解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体会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

2.2 教学模式的实践性

实践性是法律诊所教学的另一显著特征。印度学者弗兰克·S·布洛克对法律诊所教学的评价是:诊所教学方法被简称为“通过实践学习”,即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多个方面来进行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的方法灵活多样,其中也包括一部分的理论传授,但其本质是要求学生从实践中、在实务操作中充实自己。法律诊所教学主要是通过指导学生代理真实案件,熟悉法律职业的实践环境及相应技能,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

2.3 教学方式的灵活性

法律诊所教学与传统教学方法最大的区别就是教学手段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在传统教学的课堂上,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理解与吸收。而法律诊所教学学生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主角,要求学生必须参与进教学的每一个环节,而且教学方法也丰富灵活,常用的教学手段包括分组讨论、角色扮演、案件模拟以及真实案件的代理等,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潜能。

3 法律诊所的教学内容与教学程序

3.1 法律诊所的教学内容

在我国,大多数高校的法律诊所兼具法律援助功能,一般以法律服务中心或其他法律援助性机构为依托,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亲身参加与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如按照课程值班要求,到诊所对外法律服务办公室值班,接待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案件代理,向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法律诊所要对案件统筹安排,进行有组织的研究。将学生组成办案小组,由诊所教师辅导,对常见法律纠纷问题进行学习,并针对具体案件分析讨论。所有的诊所活动的最初计划,都首先应由学生独立完成,只有等到学生已经形成一项行动计划后教师才能参与进来,对办案计划进行审阅和辅导。法律诊所课程最主要的内容是帮助当事人拟定解决方案,包括对案情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对诉讼或仲裁或调解等方式的选择,对证据、证明方法及搜集证据的手段的选择,对进程中具体步骤的设计等等。其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或调解方案,该方案由诊所教师指导完成,并根据该方案组成由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带队的代理或辩护小组,对当事人提供无偿的代理或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3.2 法律诊所教学程序的规范

法律诊所教学近年来在我国高校逐步得到重视,许多高校纷纷开设此课程,因此,为保证高质量的教学效果,必须进行规范化管理。笔者认为,对于诊所课程中真实案件的办理,必须按照以下四个程序进行,并对每一程序进行书面记录与评估:第一,接待当事人。学生办案接待当事人应以小组(以3-5人为宜)的形式进行,会见前需制定会见计划,接待当事人中应有详细记录,接待后对会见计划和实施情况做出评估。第二,立案和审批。学生接待当事人后,应对案件事实有较全面、准确的了解,对是否立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将会见计划、会见记录、评估与意见提交指导教师,由诊所老师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说明理由,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做好记录;批准立案的,可以与当事人联系签订代理合同。第三,办案。办案小组成员之间应有明确的分工,相互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力和水平,帮助当事人拟定案件解决方案,如果当事人需要代理或辩护,法律诊所将组成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带队的代理或辩护小组,对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第四,结案与归档。结案时代理学生向法律诊所提供案卷、办案总结等相关材料,法律诊所要对所办案件进行存档。

4 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4.1 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

4.1.1 诊所教学资金缺乏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法律诊所课程经费来源于学校自身,相对短缺的资金使得许多诊所活动无法进行,甚至由于资金原因,许多高校的诊所课程仅限于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援助工作,代理诉讼等活动无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都是一种高成本的教育模式,这种高成本是相当需要资金的支持的,怎样才能让我们的法律诊所顺利获得本土其他组织或者机构的资金支持应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4.1.2 诊所学生身份定位不利于诉讼活动的开展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进行诊所实践活动只能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出庭,而公民代理人与律师是存在权利差异的。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公民代理人在查阅卷宗、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时,都要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和搜集证据时,不如职业律师那样便利。同样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公民代理人也存在相似的情况。

4.2 法律诊所教学困难的解决途径

4.2.1 拓宽法律诊所资金来源

法律诊所仅靠学校资金支持毕竟力量薄弱,因此要想谋求更好的发展,必须扩张资金来源,比如与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或者与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建立合作教育平台,这样既能为诊所教学提供大量的案件素材,又能获得相关单位的资金援助,保证法律诊所课程的正常开展。

4.2.2 赋予诊所学生“准律师”身份

法律诊所学生身份问题为代理活动的开展带来了巨大的障碍,也不利于学生对律师职业进行准确的认识。因此,我们可借鉴美国相关做法,赋予诊所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在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享有法律规定的律师在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以保障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可以使学生充分了解法律职业,积极参与实践活动,掌握法律职业基本技能,培养法律人的职业素养。

参考文献

[1]马海发·梅隆.彭锡华等译.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育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

[2]李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困境及其突破[J].广西教育,2009,(27):38.

[3]潘静.我国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之探析[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3.

作者:高杰

法律教育改革探讨论文 篇3:

贺卫方:用民主的方式追求民主

社会宽松了,知识分子的自律和说话的限度感更有必要,一个有影响力的人更要审慎地对待自己使用话语的权力。一个国家在非战争状态下烈士多不是好事,不要去追求烈士的境界。

时代的进步

《南风窗》(以下简称《南》):您是1960年代生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对社会环境有所认识?

贺卫方(以下简称贺):真正的记忆是1978年之后,比如政府逐渐为右派昭雪、平反,又看了一些描写那个时代的书,包括写储安平的、一些回忆录、还有资料集,如我们法学界有一本《政法界右派言论批判》。小时候没有记忆,但我一个舅舅是右派,他是中学教师,发了几句牢骚就成右派了,然后一气之下带着全家人离开山东跑到新疆去了。

《南》:那本书中的内容你还记得吗?

贺:钱端升、王造实以及上海地区几个受老的法学教育影响的法官和学者,他们提出的观点比较偏向政治的角度去作论述,但可能从来没有达到今天这个程度。政法界的右派多数情况下一个是主张司法独立,另外一个就是对律师职业的独立性进行倡导。中国没有一个职业所有的人都是右派,可能律师是一个。

另外,有一些人对1952年法律教育改革进行批评,当时是要成立专门的政法学院,而不是在综合性大学设法律系,有人对此质疑。还有就是对司法界党的领导提出了一些平和委婉的批评。还有一个观点,很多人因为它被打为右派,就是强调法的继承性,而不是法的阶级性。

《南》:你现在主要的工作也是推动司法进步,你怎么看这种工作的延续性和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

贺:我们不妨回归到今天和1950年代那个时代某种背景性上的差异来谈知识分子的角色,以及知识分子如何去发挥他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影响。

一个背景是,1950年代是社会主义的梦幻期,人们都沉浸在对未来的美好想象中,那些最主要的大右派中有人能够看出问题的严重性。清醒的还有沈从文这样的文学家,1949年后不久他就挂笔去做历史研究,用一个古老的说法,可谓“散木效应”——赶快做一个没用的人,不写东西就能保全自己,但这是极少数的情况。

大多数人则对于新型的体制,对于社会主义理想本身抱有期望,所以1957年当知识分子发出自己不同的声音,哪怕是非常有建设性的批评时,很多人感到特别惊愕,难以容忍。1957年的反右绝对不是一两个领导人想发动就能发动起来,而有着非常深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背景。

1989年之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可以说今天不大有梦想存在了,也不再想象有一个伟大的领导人带领我们,消灭私有财产、消灭犯罪、社会变成真空一样净化的状态。所以今天的知识分子发出自己政治见解时所面临的政治背景已经很不一样,即使是非常直率的对政府的批评,仍然会得到大家的理解,甚至领导人本身恐怕也觉得这种批评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不再走以前那种道路,改变的是所有人的思维模式。像去年我在所谓的“新西山会议”上的那种言论,可以想象如果是在1957年会是怎样一种结果。

《南》:你那次会上的言论可以说是1957年某些人言论的现实版。

贺:对,严重程度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没有受到任何压力。1957年许多北大的老师只不过是给书记提了些建议就给整得很可怕,而今天走向了更加宽松的状况,这是第一个背景。

第二个背景是社会越来越分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利益分化,像有产阶级肯定会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和雇员、打工者是不一样的,利益多元化的格局正在形成。而这种分化会给知识分子发出自己不同的声音提供空间,代表不同方面的知识分子针对同一个问题时,往往能听到各种各样不同的声音。过去的那个时代则只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无产阶级的,一种是资产阶级的。现在不一样了,有太多中间状态的东西,甚至什么叫香花什么叫毒草,几乎都没法分辨。整个政治的运行过程也在慢慢的去神圣化,大家不再以神圣化的态度去对待政治人物的言论,不再以1950年代学习毛泽东文章时那种虔诚的不容置疑的态度去学习领导人的论述。相反,有些政治话语一出来,往往就被解构了。1957年是不会这样的,今天的恶搞有时候让人觉得这个社会很堕落,但从另外方面看,它给言论自由提供了_一个更大的空间。

三是我们对西方价值的态度不一样了。1950年代,人民共和国刚建立就向西方关闭了大门。民主和宪政的价值等等都被视为西方资产阶级的反动观点,我们全然不知道。除了老一辈知识分子头脑中还有一些记忆以外,已经没有途径去理解和学习西方的政治法律学说。严重的信息封闭导致了国民观念的不宽容、激烈的反西7So而1957年之后,再也看不到谁公开谈或者间接委婉地谈西方的价值,官方意识形态铁板—块,越来越坚硬。现在的情况就太不一样了。西方最新、最重要的著作不断被翻译过来,被研究,被汲取,这使今天的知识分子思想资源更加丰富、活跃和多样化。

社会责任感与道德感召力

《南》:环境更好了,那么今天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感与1950年代相比增加了吗?

贺:现在的情况是,大学绝对不是一个孤岛,它也在社会中。一个消费主义的社会也会影响学者们的责任感,但我想我们还是比1950年代的知识分子好一些。1950年代人们处在一个谨小慎微的环境中,譬如被打右派前“大鸣大放”,鸣放出来的很多观点在今天看来还是比较谨慎的,会先去说一段政治正确的话,然后再稍微讲讲自己不同的看法。像法的继承性的问题,只是说继承一点过去时代法律中有价值的东西就需要很大的勇气,可现在已经没有人还觉得这个问题需要讨论了。

某种程度上,现在是一个过渡期,过渡期会出现混乱,一些知识界的人拥有的角色上的多重性会给他们带来主张上的混乱。但慢慢会形成一个跟主流保持某种独立性的知识分子的群体和小社会。大家越来越不用政治的话语去论述自己的主张,而回归到知识或学术本身,人们越来越想去追求学术自由的价值。

另外,随着社会整个道德状况的恶化,人们也在呼唤着某种在道德方面有良好影响的群体出现。从中国的历史传统看,—直延续到1970年代,人们都既把最高领袖当作最高的权力行使者,也把他当作最高的道德化身。随着神像的倒塌,人们在呼唤一种具有道德感召力的符号,在宗教缺失的情况下,至少我自己感觉到,可能有些人在期待学者或者知识分子扮演这样的角色。

《南》:目前公众对知识分子和学者的批评与质疑非常多,如果知识分子要成为一个有道德感召力的群体,这种矛盾如何解决?

贺:的确挺难的。没有办法想象知识分子群体会变成一群圣徒,真正的圣徒是宗教界的事情。学者也会有生计上的需求,也有自己特定利益的偏向,不能想象知识分子会

是一群不食人间烟火的人。我其实有点担心知识分子如果把自己变成道德和正义的化身会导致伪善的盛行,就像皇帝以及高官作为道德化身也会导致伪善发生一样。

我想最根本性的解决还是“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但这并不是说知识分子不应该具有某种道德和社会责任的担当,社会责任的担当就是一定要知识分子超越特别狭隘的利益窠臼,能够以天下为己任,能够有一种真正的批判精神,这种批判精神不仅仅是朝向强权,朝向利益集团,同时也朝向自己所属的利益群体,能够树立一种在我们这个道德的有限性特别明显的时代里比较好一点的道德风范和标杆。

妥协与相互的理解

《南》:你去年强调“第三种人”,“第三种力量,他们不是执政者的敌人,是朋友.他们热爱这个国家,忧虑社会中的一些弊病,才有话直说,不爱才不说呢。”

贺:也许不只是“第三种人”,除了左和右,还有非常多样化的中间过渡层,甚至在体制内也存在着某种多样化。在那次发言中.我也谈到了体制内那些忍辱负重的人。要特别理解那些在制度内部进行直接地但经常是缓慢推动工作的人们,他们不像体制之外的人能够相对放言无忌,他们有时候甚至要说一些受到很大误解的话,受到别人的愤恨。我们国家思想界的情况,从南宋以后就倡导一种特别激烈的话语,激进主义的思潮特别严重,我们不会妥协,我们不认为妥协是一种很伟大的事情,我们往往把必要的妥协当作投降主义,所以愿意去划派,你的和我的,泾渭分明,黑白分明。大家都认为自己真理在握,于是和提出质疑的人不共戴天,任何试图在内部搞出多样化的人往往被除恶务尽,要锻造一个纯而又纯的真理的拥有者群体。社会进步了,这个时代应该倡导相互理解和尊重。

《南》:对你来说,这种妥协体现在哪儿?

贺:大致上还不是特别严重。比如我对考试制度不满意,停止招生,有些人说:“你为什么不辞职?”我说:“你怎么不问我为什么不自杀?”我们还是可以跟它共存,来想方设法推进制度的改变。我现在越来越愿意去说,不要假定某些部门的人都是坏人,特定的行为总有制度性的原因加以解释。我愿意强调在知识分子独立的前提下沟通的价值,要用民主的方式去追求民主,用法治的手段建设法治。

审慎对待话语权

《南》:包括停招研究生事件,“新西山会议事件”,在经过媒体和网络的放大之后。似乎具有了一种道德上的荣誉感,你怎么看这种情况?现在发生这样情况的不只是你一个人。

贺:对,还有陈丹青,以及其他所谓挑战现有政策和体制的人。

这种时候保持清醒最重要,公众和网络会怎样回应没有办法控制,但自己总是可以控制自己的,不要人为地推动某种对立性。底线应该是不能为专制唱赞歌,但另外—方面也绝对不要人为地把自己塑造成斗士。我们这个国家,近代以来烈士太多了,一个国家在非战争状态下烈士多不是好事,不要去追求烈士的境界。任何时候都要保持一种清醒,发表东西的时候要想方设法把这个事情本身的原委、制度的肌理展现出来,一种理性的探讨的态度非常重要。

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当时我有机会到强国论坛作嘉宾,据说有8万网友在线,有人提了非常激烈的问题,不是对我激烈,而是对政府激烈,最后我还是觉得必须回答一些网友的问题,我逐渐发现,如果你用温和而坚定的态度去表达自己的观点,即使这个观点可能跟某些情绪化的观点很对立,但你的态度还是会有一种力量逐渐使得大家知道,哦,原来并不是个别警察的问题,而是体制的问题。当你把这些问题以这样的方式展现出来,就是一个知识分子能够作出贡献的地方。

《南》:与1950年代甚至更早的知识分子相比,今天的知识分子应该特别注意些什么?

贺:像我这代人受的教育是“文革”教育,先天不足,后天失调。1950年代活跃的那批,包括更早的一批知识分子,他们的教育背景以及对于中西文化的领悟都是我们这一代所不可企及的。

从1950年代整肃知识分子开始到“文化大革命”,对中国教育的发展和知识分子的人格、话语行为模式、伦理观念都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而今天中国的知识界,主要的在社会上发出自己声音的人正是这批1950年代中期到1960年代出生的人。在成为这个社会主流声音的同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还都处在需要非常认真地学习的阶段,不够的地方太多,谦逊的心态特别特别重要,不要以为自己提出的观点一定是一个正确的观点。

比起1950年代,整个社会宽松了,可以发出的声音多样化了,这样的情况下,知识分子的自律和说话的限度感更有必要,不要因为自由而去滥用这种自由,不应过分图一时口舌之快。可能一个有影响力的人更要审慎地对待自己使用话语的权力,要审慎地估计相关主张的影响和后果,而不要又变成一种真理在握的状态。这是这个时代的知识人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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