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教育差异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西教育差异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英美文学是世界文学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西文化差异的角度去解读当中的精粹,将更加有利于了解和把握文学作品精神内涵,推动中国文化不断融入世界的脚步。关键词:文化差异英美文学教育模式探索英美文学在人类历史轨迹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对现代欧美文学乃至社会发展进程都形成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第一篇:中西教育差异论文

寻找中西音乐教育的认识差异

作为西方世界最为重要的音乐教育学术专著,由音乐教育者全国大会(Music Educators National Conference)组织编写的《新音乐教学研究手册》(The New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Music Teaching and Learning)(以下简称《手册》)①反映了西方音乐教育教学研究领域近年来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作为一本综述性文献,本书由理查德·科尔维尔(Richard Colwell)和卡罗尔·理查森(Carol Richardson)领衔聚集了一批重量级的专家学者。他们依照音乐教育的不同研究领域撰写文论,是了解西方音乐教育体系构建的权威专著。虽然本书出版已逾十年②,然而笔者在中国国家图书馆和上海图书馆的馆藏目录中却没有发现该著作;查阅中国知网学术搜索系统也未发现有作者引用该著作③。据笔者所知,除余丹红和覃江梅曾在各自文论④中对本书有所提及外,在我国音乐教育领域的公开出版论著当中都还未曾涉及⑤。在音乐教育研究国际化的时代,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把握国外音乐教学研究的进展和方向,有助于我们运用国际视野,更新教学研究的主题和方法,紧随教学研究的前沿进行理论创新。同时,对本书进行初步的比较研究,对于认识中西方音乐教育领域的学科构建之间的差异,建立我国完善的科学音乐教育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全书根据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划分为10个章节,每一章节都由一位学者负责统筹并撰写本章导言(Introduction)。通过对目录的研读,我们可以发现诸多有益经验。不同于我国的传统学科范畴界定,《手册》将音乐教育研究领域概述为政策和哲学(Policy and Philosophy),教育语境和课程(Educational Context and the Curriculum),音乐性发展和学习(Musical Development and Learning),音乐认知和发展(Musical Cognition and Development),社会和文化语境(Social and Cultural Contexts),音乐教师教育(Music Teacher Education),音乐教育与学科关联(Music Education Connections),神经科学、医学和音乐(Neuroscience,Medicine and Music),普通教育成果(Outcomes in General Education),研究设计、批评和音乐教育评估(Research Design,Criticism,and Assessment in Music Education)。反观我国的音乐教育导论性质的著作⑥,通常划分为音乐教育的本质特征与社会功能、中小学生音乐心理发展、音乐教育课程、音乐表演学习与教学、音乐创作学习与教学、音乐欣赏学习与教学、音乐基础知识和识谱技能学习与教学、音乐教学设计与教学目标、音乐教学方法、音乐教学模式、音乐教学媒体、国外著名音乐教育体系、音乐教学评价、音乐教育研究、音乐教师。

显而易见,中国音乐教育学者习惯以“专业(方向)”这样的定势思维对本学科展开分门别类的研究,侧重于对单一专业方向的挖掘却似乎忽视了不同方向、不同学科之间的关联。音乐教育作为介于音乐学和教育学之间的一门交叉性学科的性质决定了音乐教育领域的研究者和学习者必须具备宽阔的研究视域和较高的观察视角,必须时刻关注音乐学科和教育学科乃至相关学科的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手册》的合理之处在于其目录中所呈现出的良好的多学科研究倾向和独到的学科关联,下面将以本书为主体,结合我国音乐教育研究现状选取部分章节进行比较研究。

近十年来,学界对于音乐教育哲学这一议题展开了持续而激烈的争论,但是对比《手册》中“政策和哲学”而言却显得眼界不够宽阔。众所周知,我国新一轮音乐教育哲学议题引起争议的主因之一便是音乐“新课程”标准中关于“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这一论述。政策和哲学都属于较为宏观的层面,而政策的制定又直接由参与政策制定的学者的哲学观念所决定。反之,国家政策中的文字表述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校音乐教师和音乐教师教育课程的哲学导向,将这两个议题纳入同一章节统筹思考可谓是十分的精准。说到“音乐教育政策”,中国音乐教育学者在此方面也作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并取得了一批较具深度的学术成果⑦。不过一方面这些成果多为史学方面的汇编和研究,且对于音乐教育政策法规的学理、法理构建和当代音乐教育政策的法律体系构建以及我国音乐教育政策制定的趋势和规划涉及较少,还未能真正对这一领域进行有效研究。对比《手册》,塞缪尔·侯裴(Samuel Hope)《政策框架、研究和K-12学校教育》(Policy Frameworks,Research,and K-12 Schooling)分别从政策(Policy)、框架(Frameworks)、结构和复杂性(Structures and Complexities)、政策力量和技巧(Policy Forces and Techniques)、政策和音乐研究的性质(Policy and the Nature of Music Study)、研究问题(Research Questions)等方面结合K-12学校教育标准对音乐教育政策的法律框架建立、有效性运行、相关组织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进行了全面且极具深度的剖析,对本章起到了导论性的作用。此外,约翰·J.梅林萌(John J. Mahlmann)的《MENC:一个恰当的案例》(MENC?押A Case in Point)、拉尔夫·A.史密斯(Ralph A. Smith)的《政策制定的近来趋势及问题》(Recent Trends and Issues in Policy Making)、约翰·W.里士满(John W. Richmond)的《音乐教育和法规研究》(Law Research and Music Education)等文也都在各自的侧重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论述。

在此需要提及的是,在以上文章中大量出现的“推广”(Advocacy)一词。西方世界尤其是美国特别关注音乐教育推广(Music Education Advocacy),推广即意味着需要音乐教育者及音乐教育相关组织通过游说、宣传等途径取得政策制定者、富人和公众对音乐教育的认同和支持,从而获得政策和资金上的倾斜,更好地提升音乐教育的学科地位,展开音乐教育课程及相关活动。如何发挥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分会等相关组织的作用,在更广泛的层面取得学科认同和支持是十分值得各位同仁思考的议题。目前我国音乐教育遇到的困境较多来自于公众的不认同,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长希望孩子能够多学习一些音乐,尤其是器乐技能,然而如何使这样的愿望转变为对于包括学校音乐课程在内的学科认同还十分遥远。同时,虽然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九大音乐学院也相继开设了音乐教育专业,然而其地位依旧十分尴尬,“什么都会但什么都不行”的偏颇认识大有市场,这是需要同仁们进行反思的。“推广”一词不仅需要获得外界的认同,更需要明确学科定位,寻找学科自身价值,提升本学科从业者对于自身职业的认同,这才是至关重要的。余丹红曾言:我国音乐教育学科依旧未能尽如人意的原因之一在于学科定位未能厘清,学科准入门槛较低。单纯的哲学层面的争论似乎并不能解决这一看似简单实则艰深的问题,如何使音乐教育学科合法合理?从音乐教育政策和法规这一角度出发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

自从1980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Arizona State University)人文系副教授、美籍华裔音乐治疗专家刘邦瑞先生在中央音乐学院系列讲学中首提“音乐治疗学”开始,我国音乐治疗学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纵观我国的音乐治疗领域和相关论著,其研究视野都集中于对普通人群心理和生理疾病的音乐治疗方面,偶尔涉及到专业音乐人群也是诸如对舞台焦虑等方面的关注。在《手册》“神经科学、医学和音乐”这一章节中,克里斯·齐斯基(Kris Chesky)、乔治·康德拉克(George Kondraske)、米丽娅穆·亨诺克(Miriam Henoch)、约翰·希普尔(John Hipple)和伯纳德·卢宾(Bernard Rubin)等人通过联合撰写《音乐家健康》(Musicians' Health)一文,从音乐教育的角度对专业音乐人士的健康问题予以关注。他们在国际交响和歌剧音乐家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Symphony and Opera Musicians)、北德州大学(the University of North Texas )等相关机构组织的研究基础上,通过对单簧管和小号的实例分析展开音乐教育视角下的相关论述。撇开其文章内容,尽管音乐治疗学同音乐教育之间的关联早已为学界所认同,上海音乐学院更是将音乐治疗列于音乐教育系的专业序列,然而音乐治疗和音乐教育之间的交集更多的局限于特殊儿童的音乐教育、矫治以及通过音乐教育对中小学学生进行良好的心理和人格塑造这一领域。通过《手册》的相关文章,我们认识到,在音乐教育和音乐治疗学科的交集里,我们有着更为广泛的研究领域。

诸如此类尚有很多,笔者认为,《手册》的意义除了其实质性的学科知识之外,更具价值的是本书的章节划分和选题所传递出的与众不同的学科研究理念和新的学科走向。本书用一个章节来专题论述神经科学、医学和音乐的重要性,尽管刘沛教授在本世纪初便提出“脑科学将会成为21世纪音乐教育理论与实践的新基石”⑧,慕尼黑音乐和戏剧学院(Hochschule für Musik und Theater München)音乐教育系主任沃尔夫冈·马斯特拉克(Wolfgang Mastnak)教授多年前在上海音乐学院音乐教育系也曾提醒要关注音乐教育研究中神经科学理念。然而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在此方面取得的成果甚微,究其原因,学者的学术背景单一可能是最主要的。如马斯特拉克教授拥有心理学、数学、音乐教育、音乐治疗四个博士学位,他在应用神经科学的相关理论进行音乐教育学科研究时就显得游刃有余,而我国学者却只能感到力不从心,这需要反思我国现行音乐教师教育的培养体系。受制于我国整体的高校培养体制,如何在大规则束缚之下尽量培养本专业学生对于多学科(尤其是心理学、脑科学、统计学等理学知识)的学习,就需要我们好好加以思考规划了。值得欣喜的是,在近日教育部下发的《艺术学门类专业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拟从2014年起,提高艺术类招生文化课的控制分数线,其中音乐专业学生不能低于同批次普通文理科考生文化成绩的65%⑨。教育部此举就是希望能够提高艺术类人才的综合素质,为培养更高层次的跨学科高水平人才做准备。

在阅读《手册》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作为西方世界音乐教育领域的一本重要著作且汇集了众多知名学者参与撰写,在其目录中却未能发现“Pedagogy”一词,也没有出现国内每一本音乐教育学专著必会提及的奥尔夫、柯达伊、铃木镇一、达尔克罗兹等国际著名教学法。笔者联想到马斯特拉克教授在授课过程中曾言,西方音乐教育专业的学生并不专门学习这些教学法,因为它们太老太落后了。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音乐教育学科长期远远滞后于西方,需要对奥尔夫等教学法补课学习,但是30年过去了,如果我们还仅只停留于这些半个多世纪前的音乐教学法的话,那就真的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了。我们必须逐步将学科从前科学主义向以心理学、脑科学介入的科学主义阶段过渡,通过相关途径同西方同仁一道展开对当代音乐教学法的研究。当然,不可否认,有一批同仁已经意识到了我国音乐教学法研究的弊端,如谢铭磊对约翰·法尔阿本德(John M.Feierabend)音乐教学法的研究⑩以及上海音乐学院音乐教育系于近年展开的同美国天普大学(Temple University){11}的交流合作都是这些努力所取得的成果。

尽管本文只是选取了几点进行较为粗浅的比较研究,但笔者希望通过对于本书的介绍以及相关目录的摘抄和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发音乐教育界同仁对于中西音乐教育差异的思考,在突破传统音乐教育体系思维脉络的同时,以一种更加关注学科之间内在关联的理念展开音乐教育的相关研究,更好地推动我国音乐教育学科实质性的内涵建设。

①Richard Colwell,Carol Richardson .“The New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Music Teaching and Learni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②据余丹红所说,本书已于2011年进行了再版工作,不过笔者目前尚未看到有发行售卖信息。

③在进行相关搜索时皆以″ The New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Music Teaching and Learning ″为关键词,由于不同的中文翻译方式无法进行精确检索,故并不排除有作者引用时只注明其中文译名的情况。

④杨艳迪主编《音乐学新论——音乐学的学科领域与研究规范》,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余丹红执笔第十一章“音乐教育学”延伸阅读;覃江梅《审美与实践之维:当代音乐教育哲学研究》,上海音乐出版社2011年版。

⑤在非正式出版领域,上海音乐学院音乐教育系自2004年首次招收音乐教育各方向硕士研究生开始便将此书列为参考书目之一。同时,如谢嘉幸等学者也曾在不同场合对此书有所提及。

⑥在此以曹理所著《音乐学科教育学》(曹理等,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为例加以比较研究。选择此书并不是批评曹理或其著作,而是因为曹理作为我国当代音乐教育学科的奠基人之一,其著作及思想对我国音乐教育学界影响深远并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

⑦诸如姚思源《中国当代学校音乐教育文献》(1949—1995),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张援、章咸《中国近现代艺术教育法规汇编》(1840—1949),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张援《中国当代艺术教育法规文献汇编》(1990—2010),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金亚文《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学校音乐教育法规的建设》,《教育探究》2009年第3期;邬美洪《我国近现代学校音乐教育法规的历史演进》,《文教资料》2010年第2月号上旬刊;薛南《建国前音乐教育法规研究》,《北方音乐》2010年第5期;杨和平《清末明初中国学校音乐教育法规建设研究》,《交响》2011年第4期;代苗《20世纪以来中国学校音乐教育法规发展研究》,西北师范大学2008年度硕士学位论文;方骞《清末明初我国学校音乐教育法规建设研究》,浙江师范大学2008年度硕士学位论文;李宁《新时期我国学校音乐教育法规建设研究》,浙江师范大学2012年度硕士学位论文等。

⑧刘沛《脑科学:21世纪音乐教育理论与实践的新基石——围绕“莫扎特效应”的科学研究和展望》,《中国音乐》2000年第3期。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年印发《艺术学门类专业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0}谢铭磊《法尔阿本德及其音乐教学法初探》,上海音乐学院2012年度硕士学位论文。

{11}美国著名音乐教育学家、音乐心理学家,被称为美国音乐教育之父的埃德温·戈登(Edwin Gordon)曾长期执教于天普大学,他提出了基于心理学的音乐教育这一新的研究理念和教学方法。

余少鹏 上海音乐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刘晓倩)

作者:余少鹏

第二篇:简析中西家庭教育的差异

摘要: 家庭教育是整个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无法取代的。本文分析了中西家庭在教育方面的差异,这些使孩子成人后的生存能力存在明显差距。正确认识并很好地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方法,对促进孩子健康成长、提高未来人才的素质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家庭教育中西教育差异

一、引言

家庭教育指的是在家庭互动过程中对孩子的成长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所有教育环节中最重要的环节。中西方由于在文化、经济、家庭环境、教育方式的很多不同点,因此造就了中西方家庭教育方面的差异。正确认识和了解中西之间的差异,对促进我国当代家庭教育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引作用。传统的中国式教育强调的是命令与服从,而西方国家注重的是公平和自由。一些中国的家长处于统治者的地位,孩子只能顺从地接受一切。父母往往用自己的理性来决定孩子的自然发展,因此剥夺了孩子的自由选择权。而西方国家的家长注重给孩子自主权,让孩子在社会允许的条件下自己做决定,自己解决能解决的问题。

二、中国的教育方式

中国的父母特别关心孩子的学业成绩,对孩子的唯一要求就是专心、安静地做下来读书、学艺,却忽视了孩子的天分,限制了他们的创造力,结果为了培养所谓的“天才”而扼杀了真正的天才。中国的传统教育是以教师为主体,进行集体活动、集体教育,学生在校的时间多以教导性强的课程为主,学生的自由选择相对较少。首先中国教育具有不实际性,所学的东西,费最大的力量才学到的知识,或者说是能力、本领,在生活中并不常见。其次是不人性化,人们常说中国的学生像书呆子,这是在一种环境下、一种状态下被熏陶所造成的结果。在正当青春年少时,他们拥有的是被学习占领一去不复返的童年。

由于中国的经济条件比较差,社会养老保险不健全和一些旧有的观念问题,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从个人养老或个人荣誉面子角度考虑得比较多,把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看待,要孩子知恩图报。这往往体现在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和方法上。因此,在父母的眼里孩子只有上好的大学才有好的未来,学历越高本领就越大。就算是大学,他们也不是自由独立的,做什么都是父母安排。因为从小到大孩子都是在他们的“翅膀”下长大,总觉得只有这样才是对孩子的人生负责,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温室”中长大根本就没有自己锻炼的机会。正因为这样,现在的大学生依赖性强,人际交往能力差,缺乏自立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差。

三、西方教育的方式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家庭里,家长更注重自由与平等相处,从小就尊重孩子,重视给孩子的个人自主权。父母注重培养孩子的自理能力和自强精神。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发达的市场经济会要求社会成员必须具备这种能力和精神。家庭教育是以培养孩子富有开拓精神、能够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人为出发点的。父母从小就让孩子认识劳动的价值,因此他们从小就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有偿服务。父母注重孩子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他们要学习的是生存的办法,是一种谋生的道路,是对人生有用的本领。父母至始至终都是以孩子的独立生存和适应各种环境的能力为主体。美国的孩子有句口号:“要花钱自己挣。”

西方国家经济条件好,社会养老保险健全,父母不认为养儿是为了防老,他们无后顾之忧。只要孩子年满18周岁,并成为一个独立自主有责任性和同情心的人,父母就算尽到了义务,完成教育孩子的任务。到了大学,孩子就勤工俭学,换取生活费,实践使他们知道钱来之不易。他们的大学生活非常精彩,他们可以自己安排自己的业余时间,自己选择朋友,自己选择职业,父母不会代替孩子选择,他们主要是引导孩子怎样进行选择,或者站在孩子的身后,给孩子信心,鼓励孩子。

四、中西教育差异

1.文化经济的差异

中国历史悠久,同时所受的旧的约束也比较多,特别是封建意识的影响较深。文化价值观上多是内敛、保守,不敢冒险。顺从与听话是好的教育的象征,这导致了部分孩子的思想扭曲。而且,中国经济落后,生存压力大,是一个“学历社会”,行业流动性差,所以中国人往往把自己的一生都押在工作上。中国父母认为孩子学习成绩好,工作好,就是好出路,也给他们脸上添彩。所以中国父母注重在教育孩子成“才”(就是学习成绩优秀,能考上好的学校,能获得高学历)。

而西方国家,譬如美国,它只是一个历史比较短的移民国家,旧的思想文化保留得很少,在多元文化、思想价值观的影响,人们能够较快地接受新事物,加上发展的约束较少,因此他们有冒险和创新精神。在经济方面,美国生产力先进,商品经济发达,生存压力小。而且美国是一个“能力社会”,用人机制健全,劳动力流通自由,所以美国人择业观开放,职业选择面宽。美国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只要能在社会上立足生存就是不错的,职业不分贵贱(在合法范围内)。

2.教育方式和教育观的差异

中国家长尤其是独身子女的家长,在生活上对孩子的衣食住行包办到底,这种行为严重地影响到孩子。不少家长怕孩子学坏或吃亏,限制孩子的自由,不让孩子与外界接触。这是导致孩子变得自私的原因之一。与生活能力相比,在学习上家长反而对孩子要求很高,甚至可以说是到了苛刻的程度,应试教育一直影响着家长们的思想,孩子的成绩好和考上好的学校是孩子成材的标准。

在西方家庭中,家长从锻炼孩子的独立生活能力出发,对孩子的教育采取放手但不放纵的手段。父母的责任是照顾好孩子的安全和一些生活上的事情,而学习跟游戏的选择权都在于孩子自己。同时注重培养孩子的吃苦精神,孩子一旦出现错误或是养成不好的习惯从不袒护,而是教育他们知错能改。他们在孩子的学习上从不施加压力,他们认为孩子若有兴趣学就肯定会努力学好,而不用父母去逼迫。

五、结语

由于教育方式、家庭环境、文化、经济的差异,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家庭教育反差很大。家庭教育是重中之重,是孩子启蒙教育的重要场所,它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未来。成功的家庭教育应该是家长拿出时间和孩子以平等的身份好好沟通、交流,认为孩子做得好的要肯定,要加以鼓励;认为不好的要好好指导,而不是打骂,让孩子在尊重和鼓励中成长。另一重要因素就是中国的应试教育出现了误区,对这一现状,家庭内外需要共同努力,将“成人”作为家庭教育的目的。确定了“成人”教育的目的之后,父母应该提高孩子的综合素质,自然就要让原先的片面教育变成全面教育。在家庭教育中,中国父母对子女往往权威大于民主,这样的教育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应该要平等对待,让孩子自由发挥,这能提高他们自身的大脑开发能力,分辨是非的能力。“宽松”教育和“开放”教育也许才是改进中国传统教育的最好途径。

参考文献:

[1]李亚,周侠.中美家庭教育的比较与启示[J].科教文汇,2007,3,(2):51-53.

[2]唐梅.不同文化传统下中美家庭教育中的评价比较[J].世界教育信息,2007,4,(5):15-18.

[3]黄河请.中美家庭教育的跨文化比较[J].中国家庭教育,2004,5,(1):48-49.

作者:蔡 翔

第三篇:中西文化差异下英美文学教育模式的探索

摘 要:英美文学是世界文学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西文化差异的角度去解读当中的精粹,将更加有利于了解和把握文学作品精神内涵,推动中国文化不断融入世界的脚步。

关键词:文化差异 英美文学 教育模式 探索

英美文学在人类历史轨迹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对现代欧美文学乃至社会发展进程都形成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虽然,也曾遇到外来民族文化的融合,但是经过历史的沉淀,最终还是形成了特点突出的英美文学类别。不同历史时期涌现出的接触文学家和作品,传播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与信仰。英美文学作品是民族特色的直观体现。对特定地域文化基础之上的文学作品的阅读与体会,是对英美文化的最直接的学习过程。随着中国与世界之间联系的日益紧密,对英美文化的吸收与接受也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同时也给中国传统文化意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通过文学作品的触角,深入到英美的民风、民俗和社会习惯当中,对开展对外经贸和文化交流有重要的帮助。与英美文学不断的接触当中,会发现有许多与母语不相通的认识,跨越文化差异开展英美文学教育模式的探索无疑将大大增加文学认识的深度,对其中人文素养的领会也将得到提升。因此,要正确认识中西文化差异的存在,以兼容并蓄的态度积极应对英美文学教育模式的演进。

一、中西文化差异的含义

(一)文化差异的概念和形式

跨越文化的差异,首先要明确跨文化是与本民族相异的文化习惯、倾向等有正确的认识,并有包容的接收的态度。地理的客观原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发展形式,并由此产生对相同事物的不同理解,限于交通条件的制约,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交流机会不多,发达国家常常用自己的道德评判来定义别国的道德发展阶段。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范围不断扩大,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错综复杂,都在积极向世界展现本民族的独特风采。

中西文化差异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首先是对行为艺术的态度,例如西方对人体艺术的欣赏标准与中国文化就有巨大差异,但是在英美文化中就是人性美的展示。其次,在生活语言和礼仪方式上,中西文化差异也是显著的,比如对方的称谓,在中国礼仪当中必须用尊称而不能直呼其名,而西方则恰恰相反。最后,在对待异族文化的态度和人标准上,中西文化也有很大不同。

(二)正确认识中西文化差异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世界地位的持续提升,国家贸易和文化交往必然增加,对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国家文化与习俗的了解更为重要,这些内容大多散落在文学作品中。对于民族进步与发展来说,语言是了解的一扇重要窗口。通过英美文学的学习,将揭开不同民族的神秘面纱,真正从生活实践发掘出英美文化的影响。

二、中西文化差异下英美文学教育的现状

跨越文化差异的隔阂,不是一句空话,需要在实践中系统掌握英美文学,坚持必要的原则和手段才能确保英美文学素养提高落到实处。

(一)跨越文化差异在英美文学教育中的体现

英美文学教育不仅是在文学创作方面,也包括交际和实用等方面。交际是文化表现中最活跃的成分,可以提高交流的能力。文学作品是书面化的交流,通过英美文学作品的学习,逐渐体会西方的文化意识,不止步于词汇与语法的学习与掌握,更重要的是沟通的顺畅度要提高。实用性是在强调文学作品与现代生活的接触,使英美文学的学习不是停留在书中的时代,而是回到真实的生活中来。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

(二)突破中西文化差异在英美文学教育中的手段

英美文学教育在实际中有很多突破文化差异的形式,比较常见的有多媒体教学手段、实践教学手段等。

多媒体手段顾名思义就是融合现代网络与数字技术,通过不同媒体形式的综合运用到英美文学教育当中,刺激学生对文化差异的感知。僵硬的文章可以转化成栩栩如生的PPT,配上恰当的图片与音视频资料,让课堂变得灵动起来,提高英美文学学习的积极性。

实践教学手段,不同于课堂教学,重要是创造机会让英美文学的学习无限贴近生活。引导学生阅读经典名著,重温英美文学巨匠为我们留下的精神财富,融合自己的体会,再开展小组讨论与赏析,最后形成自己的文化认知,才能让我们铭记于心。在阅读过程中,需要博览群书,查阅各种相关资料,鼓励学生勤于动手、常思考的学习习惯,有助于对英美文学作品创作思维的领悟,也可以不断提高阅读的语感。文化差异还需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的验证,印象才会更加深刻。利用现代城市进程中,与国外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引进,创造条件去亲身感受,用实践来检验英美文学的理论学习成果,通过与中国文化的差异对比中,增加自己对英美文学的掌握。

(三)英美文学教育对中西文化交融的影响

国内的英美文学教育自然是建立在母语的基础上的,是在文化差异前提下进行的,不免带有汉语文化的影响。当然,学习是一个相互过程,在开展英美文学教育的同时,也能真切地感受到中西文化之间的差异,更需要用包容的态度对待。当遇到与中国文化截然不同的文学思想时,要保持客观的态度,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展讨论,而不是泛化,漫无边际。

三、英美文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前文已经阐述了英美文學与自身历史发展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受到同时期宗教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文学创作源于生活但是高于现实,是社会生活艺术化的写照,有更高层次的价值导向和思想倾向。英国文学的鲜明特点是超现实的情节。这与英国殖民历史有深厚的渊源,英国文学也呈现出强烈的统治愿望。而美国文学受英国文学影响较深,但是经历了结构主义等阶段的发展,逐步形成美国特色,但是相较英国的发展历史,美国文学显然缺乏历史沉淀,表现方式也更为直接和现实。

由此可见,英美文学作品的学习可以从两个方向对西方国家的人文历史沉淀展开了解,在开放学生思维方面与中国文化背景有明显的区别。但是,通过长期的教育教学过程可以发现,英美文学在中西文化差异下的融合稍显不足。

(一)文化背景的解构不充分

高校英美文学教学对作品的解构只限于对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要求。学生对作品的了解仅限于完成学习任务,而对作品的出处,当时的社会背景和价值观念知之甚少,由此导致学生对作品的理解一模一样,毫无新颖与独特而言。究其原因,是对英美文学所处的历史环境与社会发展的阶段分析的不够透彻,没有将文学作品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中加以解读,因此,学生没有宏观的历史概念,只能听凭教师的讲解,得到的也只能是干瘪的知识点。

(二)对英美文学学习的投入不够

英美文学教育的中心是学生,但是实际学习过程中,学生的学习兴趣随着课程的逐步深化呈逐步降低的趋势。主要因为随着文学知识的学习,由浅入深,对已掌握的知识要求较高,另外需要在学习时间上投入相当精力,很多学生难以做到这一点。再加上,不同的文学作家创作思想迥异,在文化差异的背景下去体会更加困难,有限的课时,严苛的教学任务与目标,学生自身主观能动性不强等多种因素导致英美文学教育效果并不乐观。

四、对中西文化差异下英美文学教育模式的探析

(一)学生要开阔视野,提升文化融合意识

文化差异不是普通的风俗、习惯不同,与其联系的民族长期以来固有的文化积淀。例如,颜色文化中,黄色在中国代表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在英美文学中黄色代表危险,在中国文化中,“老”是一种敬称,而在英美文化中“old”则带有时过境迁的意味。如果不能够拓宽文化视野,则很难体会到英美文学的独有韵味。没有全球化的视野,僵化的文化自信对英美文学的理解只能停留在较低层次,而对作品中对美好生活的讴歌,以及对当时社会的不满和作家的信仰是难以捕捉到的。文学接受的过程是缓慢的,需要时间和兴趣的培养。只有能够搁置文化上的差异,用开放的思想、包容的态度透过文字去挖掘文学作品深邃的思想,才能获得精神的相通。学生通过中西文化之间的相互融合,可以更加接近人类优秀的文学思想。正确对待英美文学的演变与调整。

(二)加快教师的教学技能提升,夯实英美学科知识体系

高校教师对文化差异背景下的英美文学教学的认识也是莫衷一是,在跨越文化教学投入的精力不够,导致教学方式陈旧。对英美文学教育思想的转化仍需加強。英美文学的教育不同于普通的英语知识传授,需要对英美文化基本知识有准确的把握,当然这要求外语教师在课前、课后投入足够的时间扎实语言功底,在攻克语言障碍的基础上,透彻英美文化的人文内涵。这样既可以完成教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又可以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断提高课堂教学中对英美文学的讨论与分享学习。

(三)加快转变课堂教育理念

课堂是集中进行英美文学的重要阵地,对文学作品的理解需要大家从不同角度展开,这正是文学的魅力所在。新媒体教学手段层出不穷,课堂教学的方式也要因时而动,不能固步自封。微课堂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结合线上与线下教学活动,将个人学习与集体学习,正式学习与非正式学习联系在一起,融汇音频、视频等学习资料的全景学习模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步,循序渐进来达成:首先列出核心概念与要义,其次提供必要的背景介绍,然后是制作主题突出的教学视频,最后引导学生开展讨论,养成学生自主学习的习惯。将课堂的教学主导转向学习、讨论为主,督促学生在碎片化的时间当中强化学习效果。依据英美文学不同的题材单元,鼓励学生寻找不同的学习体会,诱导学生有自己的思考,开展必要的讨论,甚至是不同文学流派之间的思想碰撞。

教师要注意归纳与总结学生容易出现偏差的地方,特别是对英美文学中冗长、厚重的表达方式,因为这对英美文化的思维要求甚高,让学生在短时间内达到是不现实的,教师要不断提升将抽象的思维转变成学生易懂知识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39.

[2] 朱维之.外国文学史(欧美卷)[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4:205.

[3] 易晓明.英语文学与文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90.

[4] 邱九凤.论教师专业化教育的实践转向[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7):79-81.

[5] 姚济国.论述文化差异对英美文学评论造成的影响[J].时代文学(下半月),2014(2).

作者:肖书珍

第四篇:中西方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差异及启示

[摘要]与西方法学高等教育相比,我国总体教育水平偏低。我国长期采取的专业型教育模式由于忽视法律职业教育,导致我们当前高等法学教育存在教育质量偏低、法学毕业生职业能力不足、市场竞争力弱等缺点。为此,我们需要汲取西方高等法学教育中的有益因素,重新确立多层次的教学目标,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以提高我国法学教育水平。

[关键词]高等法学教育;教育模式;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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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专业型、职业型和兼顾型教育

就高等法学教育而言,以实体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采取了不同的教育模式,前者以德、法、意等国为代表,其法学教育侧重法学专业理论能力的培养;后者以英、美为代表,其法学教育侧重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也有一些国家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高等法学教育的优点,采取了兼顾法学专业能力和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模式。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高等法学教育一般采取专业型教育模式。专业型教育模式的基本特点是,法学院的教育以理论教学为核心内容,其一方面侧重法律概念和法律知识的传授,另一方面也重视对学生法治思维和法律逻辑能力的培养,虽然其在教学方法上也注重课堂的开放性和学生的创造性,但这种教育并不以引导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或通过司法考试为目的[1]。相比于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专业型教育模式更加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方法的培养。其课程设计更强调法律部门的体系性和法律规范的逻辑性,虽然这种教学模式也主张采取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提高法科学生对法律原理的理解,但其更强调通过理论性教学提高学生的整体法律素养。以法国为例,其高等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和培养法学思维能力为主。法学院课程设置严格、规范,除法学专业课程外,还设置了其他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可以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社会科学课程。法学院校的教育实际上被认为是职业教育的基础,法科毕业生毕业后可以作为普法型人才从事非法律相关职业,有志于从事法学学术研究的本科毕业生也可以继续留在高校攻读博士学位,那些希望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也可以选择需要报考法官学院或律师学院进入职业能力学习阶段。

传统英美法系国家的高等法学教育一般采取专业型教育模式。职业型教育模式的基本特点是,相比于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能力,这种教育模式更加注重对学生解决现实法律问题能力的培养。其课程设计和课堂教学并不是以法律部门的体系性和法律规范的逻辑性为中心,而是以培养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和从事法律职业为目标,案例分析和法律诊所等实践型教学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此类教育模式之中。以美国为例,其法学教育设定在本科基础教育之上,只有获得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才可以申请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知识。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目标非常明确,即学校通过为学生提供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技术性训练,使法学院的毕业生能够具有“像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的能力。其教学方式以案例教学为主,通过从案例中抽象出具体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再通过对具体法律规范和法律原理的解析引导和培养学生运用其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职业型教育主要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职业型教育只培养职业法律人。在美国,法科学生毕业后获得法律博士学位(JD),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工作。拥有法学学位的人也可以选择继续攻读法律硕士学位(LLM),只是美国本土学生取得法律博士学位后基本不会再接受这一教育,因而该项目主要针对外国留学生和未获得法律博士的本国法律职业者开设。对于毕业后致力于纯粹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其也可以继续攻读法学博士(SJD)学位[2]。

兼顾型教育模式兼顾了法学理论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采取这种教育模式的国家以日本为代表。日本的法科学生在本科阶段会接受类似法国、德国的法学教育,该阶段的教育以专业知识传授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为主,其课程设计和课堂教学方法也采取较为传统的“传授式”的教學方法,教学内容以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为主。本科阶段教育完成后,对于致力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其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进入专门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法律职业教育,这一阶段的教育,以培养和提高法科毕业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为主要目的,学生需要研究大量案例、接触司法实践、处理法律事务以培养职业技能,并最终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3]。兼顾型教育一般将法学教育分为院校专业教育和社会职业教育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由法学院系主导,课程设计与专业型教育类似,以理论教学为主;后一阶段由专门的社会职业教育机构主导,通过参与型实践的方式锻炼和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做职前准备。

总体上,上述三种高等法学教育模式各有所长,专业型教育模式更注重培养法学综合素质,但相对忽视法律职业技能;职业型教育模式更注重培养法律实务能力,但相对忽视法学专业理论;兼顾型教育模式兼顾了法律专业理论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但客观上也增加了法学教育和学习的成本[4]。

二、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特点及问题:基于中西教育模式之比较

我国现代高等法学教育从无到有,有近七十年的历史,其在发展过程中曾受西方先进教育理念和方法的影响,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也有自身的特点,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取得巨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在法学院校发展规模和速度方面,我们远远超越西方国家,但在法学教育的“最终产品”,即毕业生的质量方面,我国教育质量明显偏低。究其原因,这主要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进入门槛过低。在法学成为高校热门专业之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不到30年的时间,我国拥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发展至700多所[5]。这期间不论文科院校、理工科院校,还是综合类院校,争相开设法学专业,不论本科、专科,还是继续教育、电大,法学专业在不同层次的教育机构中可以说已经泛滥成灾。那些因短期利益或社会潮流驱动而设置的法学院系,由于其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师资水平的制约,其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质量显著低下,竞争力明显不足,许多学生毕业即面临着失业问题。即使是专业实力靠前的法学院系,其法科毕业生也普遍存在知识结构单一、实践和应变能力差等问题,法科毕业生成为法律职业者后在实践工作中普遍表现出水土不服、学无所用等不适应性特征。随着法学研究生不断扩招,其在缓解法学本科生就业压力的同时,每年也向法学人才市场投放大量具有共同知识结构的竞争者,在我国当前“重文凭、轻能力”的人才市场环境下,法学本科和研究生的分流机制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效果。

2.我国社会法律人才的总体规模和市场需求已远远超过西方国家,但法律人才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却不及西方国家。究其原因,这是由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对于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造成的。我国的法律职业制度设计决定了法律职业者主要由法学院系培养,特别是司法考试改革后,法科学生实际上垄断了司法考试门槛,这也意味着今后的法律职业阶层在完成新旧更替后也将被法科毕业生所垄断。但我国当前法学院系的教育却存在非常严重的职业教育弱化的现象,这一方面缘于学院派“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传统,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人才、院校、市场三者供求关系之间的不健康模式——培养大批毕业即面临失业的法学院系却仍然有大量学生报考。忽视法学学科的社会实践性特征,导致我们很多法科的优秀毕业生,其在成为法律职业者之前甚至没有写过一份内容规范的诉状,甚至连基本的法庭程序和规则都不懂[6]。长期忽略法学职业教育是导致当前法学毕业生“有专业无技能”“有素质缺能力”的根本原因。事实上,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其教育模式各有侧重,但从其法学能力培养和法律实践是同步进行的这点,值得我们深思。

3.在我国,法律的通才教育定位,导致我们的法学专业学生在进入法学院时对于将来是否成为法律职业者的认识并不明确。相比而言,西方国家的法学专业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的阶段对学习内容和目的的认知要比我们的学生更加明确,对于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其接受法学专业教育的一个基本动机,是希望毕业后成为法律职业者或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基于法学教育定位不同,我们的法学教育课堂设计通常强调课程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而西方国家的法学课堂则更强调培养学生的认知力和创造力。西方国家的法学课堂,通常以学生为中心,老师充当话题发起者和终结者的角色,引导学生学习和探讨相关问题,课堂以学生的思想迸发和交流为主,为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学生需要做大量的课前准备,包括学习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和相关案例,这种教学方法一方面提高了学生对课堂的参与度,另一方面也在无形中锻炼了学生寻找、分析和利用专业信息和知识的能力。在我国,法学的专业教学以课程设置为基础,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教材则更强调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和逻辑性,我们的法学课堂,无论是探讨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都是教师主导教学,学生处于被灌输知识的状态,长期的被动学习,不仅会降低学生对重要知识获取的敏锐度,也会扼杀学生在专业问题上的创造性。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堂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培养,也导致许多法科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也缺乏基本的职业伦理道德。

三、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方向与路径

法学教育需要改革,“以知识为中心”的法学教育不能脱离社会需求[7]。我们应认识到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教育的“职业化目标”上同西方国家存在的差距,为此,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中的有益因素,应重新定位教育目标、改革落后教学模式、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以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继续向高水平、高层次发展。

1.确立多层次的教学目标。我国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讨论从未间断,也长时间存在“精英教育”和“通才教育”的争论[7]。实际上,无论以专业法律人为培养目标的“精英教育”,还是以通识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通才教育”,都应当将法学教育同社会和人才市场需求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市场从来都不是竞争型的,虽然其开放程度相比以前有明显提升,但总体而言,高等法学教育仍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这也导致我国当前对于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需求实际是单方面的,除了作为被教育的主体(即学生)之外,无论是政府、高校,还是社会上的法律职业机构,都缺乏推动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原始动力。

就法学专业而言,单一的教育培养目标并不能反映当前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确立多层次的教学目标才是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必由之路。首先,对非法学本科学生而言,其法学教育应当被定位为“认知型教育”,即通过直观的教育方式认识、了解和学习法律,因为非法学本科学生并不以从事法律职业为职业规划,其在本科阶段接受的法学教育专业性不宜过强,否则就会喧宾夺主,作为本科阶段必不可少的法律基础教育,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也应符合“认知型教育”定位,其课程设置只需涉及主要法律部门(如宪法、刑法、民法等),以普法教育为主,课堂教学应以社会中的法律现象为主要教学内容,其课堂实践也应以参观性实践为主;其次,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其本科教育应当被定位为“专才型教育”,即培养学生使之成为能够通过理性思维和科学方法熟悉、掌握和运用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律专业人才,其在本科阶段接受的法学教育应当更强调专业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特别应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原理的能力,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与非法学本科学生有所区别,其课程设置不但要涵盖核心部门法课程,其课程内容也应当以学习法律原理和法律方法为主,其课堂教学应以提高学生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能力为目标,其课堂实践也应以参与性实践为主,以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创造性和实践力;再次,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应被定位为“精英型教育”,即通过具有更强专业性和实践性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法学理论研究型人才和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研究生阶段的法学理论教育应更强调在专业细分背景下更深入地理论钻研,其课程设置相对单一,课堂教学也应以研讨和研究为主,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职业教育则应更注重运用法律方法处理现实法律问题,其课程设置涵盖面应相对广泛,但也应强调术业专攻,其课堂实践应以自主性实践为主,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2.法学教育应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法学专业的社会性特征,要求法科毕业生除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理论能力之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当前,我国法科毕业生质量普遍下降,在面临巨大就业压力的同时,却缺乏可靠的专业优势,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长期存在的法学教育与社会和人才市场脱节造成的。在专业型教育模式下,法學专业学生在接受院校教育时被定位为“专才”,但是其在结束法学教育后却被社会定位为“通才”,这一矛盾,正是无论我国法学教育市场表现得多么繁荣仍无法改变人才市场供求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当前教育制度和教育传统下,要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只能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一方面,我们不能因短期的市场功利性需求,放弃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要求;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传统专业型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端,继续忽视学生和社会对于法律实践性和职业性教学内容的需求。只有在不削弱原有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上,兼顾法律职业培养的需求,才能培养出具有专业素质、职业素养、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并不意味着我国必须像采取兼顾型教育模式的国家那样,在法学院系之外设立政府机构内部或者由社会机构主导的“法律研习所”,前文也已指出这种教育模式在时间成本和社会资源利用方面的弊端。当前,在我国设立专门的社会性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机构并不现实,因此在高等院校教育阶段设定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和教育机制是一条可行之路。如开设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课程,提高此类课程的比重,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培养,重视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和事务能力的训练,增加现场教学和实践观摩等,通过这些措施,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3.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西方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特色是课堂教学通常以学生为中心,高等法学教育先进的国家都十分重視塑造学生在教学中的中心主体地位。无论法、德等国提倡的“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还是美国提倡的“诊所教学法”,其目的都在于让学生身处特定的法律环境,培养学生“像法学家或法律职业者一样”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提高教学质量,我国法学教育也应提倡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要求教育者摆脱教材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束缚,重视通过课堂教学提高学生法学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方法,如提倡“专题式”授课法,这种授课方式是将一门课程分割为不同的专题,在每个专题中与学生探讨最重要的法律问题,增加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其既可以培养学生的主动思维能力,也能脱离教材的束缚,解放课堂。另一方面,要提倡开放式教学方式,尽可能为学生创造法律实践环境,如提倡“案例教学”法,在课程中增加实践性和应用性的教学环节,如带领学生进行案例分析、举办模拟法庭、组织案件观摩等,使学生跳出书本,融入法律的运行之中,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研究问题,由法律的“观察者”变为法律“参与者”。只有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培养符合社会和人才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

四、结语

社会和市场的发展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着持续而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繁荣景象的背后实际上存在许多突出矛盾,法律职业能力的教育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较为薄弱的环节,法学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的不平衡,是制约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症结所在。为此,确立多层次的高等法学教育目标,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的教育模式,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是实现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郭德香.论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改革之借鉴[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166.

[2]朱梦羽.美法两国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启示[J].中国大学教育,2015,(12):80-81.

[3]赵新颖.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7):93.

[4]朱锦秀.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与创新[J].黑龙江高等教育,2005,(7):134.

[5]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4):51.

[6]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1999,(1):131.

[7]韩阳.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J].学习与实践,2012,(4):108.

〔责任编辑:张毫〕

作者:李若瀚 王宝磊

第五篇:论中西方高校本科会计教育的差异

摘 要:本文对比分析了国内各大高校与西方国家各大高校会计本科教育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教育目标和对学生的考核途径。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方面分析了在中西方高校会计教育的差异,并从中找出我国高校会计本科教育提高的途径。

关键词:本科会计教育 教育目标 考核途径

目前,国内各大高校,尤其是财经院校的会计本科教育已经朝着日趋完善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加强了与现实社会的接轨,使学生在学校里可以进行一些实际的操作,但是仍然与西方会计本科教育存在着一些差异。本文主要从教育目标以及考核途径两方面分析了中西高校本科会计性教育的差异,并提出了改善的措施。

一、 中西高校会计本科教育目标的差异

1.我国会计高校教育目标

1.1 加强会计专业知识的学习

目前我国各大高校对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于加强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例如现在很多财经类院校都开设有ACCA,CPA,CMA以及CGA的课程学习班;再例如上海财经大学将会计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设定为:培养掌握会计学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具有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设计会计制度、从事审计和财务管理等能力的高级会计专门人才。

1.2加强实践教学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已将加强实践教学确定为最为重要的教育目标之一,具体表现在很多高校会计专业都已经建立仿真实训实验室,为学生提供了从理论到实际过渡的机会,使很多学生可在毕业前对企业的账务处理以及报表编制等工作进行实际演习。

2.西方高校会计教育目标

2.1强调分析识别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美国会计师协会早在1986年就在名为《未来会计教育:为不断扩展的职业做准备》的报告中指出会计学应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英国国家顾问委员会和大学拨款委员会也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一篇名为《80年代中期以后的高等教育战略》的咨询报告中指出,大学教育应更加注重培养学生识别、解决问题的能力。

2.2 注重学生的口语、书面写作以及合作能力

西方国家重视培养学生的口语表达、书面写作以及团队合作能力。这在对学生的考核方式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在西方高校,小组论文在学科的考核中占了很大的比重,且通常在小组论文的考核中,为防止某些小组成员对小组作业贡献过少,在最后设有一个小组成员互相打分的环节,此环节的设立,使得一些学生会有意识地更好与小组成员沟通,贡献自己的能力。在论文完成后,还设有一个小组演讲的环节,此环节使得小组每一个成员都得到一个上台演讲的机会,目标在于锻炼每个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

二、会计教育中对学生考核方法的差异

1.我国高校会计教育对学生的考核方法

在国内,绝大部分高校对会计专业学生的考核方式是应试考试,一般会通过期中和期末学生的考卷成绩或者再加上学生平时表现的成绩来评定学生整个学期的总体表现。

2.西方国家高校会计教育对学生的考核方法。

在西方国家,高校对学生的考核方式更加多样化,除了期中和期末考试,小组论文(group assignment)、小组演讲(group presentation)、个人论文、个人演讲也会占据考核结果很大的比例。

西方高校对小组论文和个人论文的题目的选择非常注重实用性。例如,在与公司财务分析(financial analysis)相关的课程中,论文的选题通常会是让学生自己选择两个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对比分析两个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而在审计课程中,论文的题目选择通常是指定上市公司,要求学生结合企业外部和内部的环境变化以及历年财务报表识别出审计重点,并给出最有效的审计手段。

另外,西方高校非常重视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例如很多科目的考核都有小组论文和小组演讲,学生为了论文和演讲的完成,通常都会在准备过程进行很多次小组会议,共同讨论,甚至争论,最终确定论文内容。

最后,从西方高校选择通过演讲对学生考核还可看出,西方高校很重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在很多工作岗位,沟通能力都极其重要,这些演讲的考核手段可以使学生去思考如何把自己知道的信息清晰有效明了地传递给他人。

总的来说,从论文的考核方式上可以看出,西方的会计教育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这些综合能力的提升会增加学生就业的机会,例如当今四大在对学生的面试环节中就包括了小组任务的环节,小组任务的完成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成员是否能得到工作机会,而任务完成情况依赖于小组每个成员的团队合作能力;除了小组任务,面试环节中通常还会包括演讲,这点在西方的会计教育当中也得到了体现。

三、西方高校教育模式中值得中国高校借鉴的方面

首先,中国高校会计教育目标除了应树立培养学生专业知识的能力外,还应树立培养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目标。比如说,如果我国高校可以在一些课程的考核方式上加入论文,而论文的题目可以是一些实际的商业案例分析,但是,论文的要求不能仅仅现定于分析现象,还要要求学生可以提出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以培养学生主动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

另外,我国高校会计教育目标忽视了对学生口头表达以及书面表达能力的培养。首先对于学生口头能力的表达,在我国的会计教育中体现并不明显,并不像很多西方的高校,会要求学生在对一些商业案例进行书面的分析后,还要求学生在全班学生面前演讲。而对于学生书面能力的培养,我国高校一般只在学生毕业时要求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而不是像西方高校,多数课程的都会有论文要求,论文的成绩在期末成绩中占有一定比重。加强对学生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的培养对学生在以后的就业当中有很重要的意义,原因在于学生工作后不止是只要求他们埋头工作,沟通交流能力也很重要。

最后,中国高校会计教育也应加重对学生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首先,从就业角度来说,很多企业都很重视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其次,在学生以后工作过程中,也会需要到和其他人合作,较强的合作能力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能使得工作者在一种轻松愉快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参考文献:

[1] 郭丽,李贤友.中西方会计本科教育目标比较分析[J].时代经贸,2008(5).

[2] 张小花.浅谈中西方会计环境的异同.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4(8).

[3] 郑志霞,胡鹏伟.中西会计行业差异在教育模式中的体现[J],商场现代化,2009

[4] 唐荣林,从中西方差异探讨高职会计实践教学创新之路.扬州教育学院学报,2010

作者:郭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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