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职称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经济师职称论文(精选5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同志们: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将于今年全面实施,下面,我代表省教育厅讲3点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要贯彻落实好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就必须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一篇:经济师职称论文

基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视角下的中职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

【摘要】在进行中职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过程中应当注重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内容以及学生的职业需求,在总体上就课程进行整体的把握,明确课程的重难点工作,在进行课程教学设计过程中注重课程和岗位、课程和证书的对接等工作,从教学、考核等角度进行融合学习。

【关键词】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职经济法

在现有的中等职业教育中,尤其是会计专业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培养具备初级专业技术的人才为目的,《经济法基础》是中职会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也因为其是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有必要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基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视角进行中职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具体而言有必要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经济法基础》的课程改革进行探索,以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本文将从课程分析、教学目标重难点设计;课岗对接、课证融合;信息化教学等方面展开对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视角下的中职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展开论述。另外,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会计职称考试的制度及方法发生了很大變化,用人单位对会计人才的需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课程分析

(一)课程分析

《经济法》课程是会计学科专业基础课。既懂经济又懂法律,能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是会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近年,由于工业和工作所需技能的变化,职业教育尤其是专业培训学院的专业课程正在逐渐受到家长在对孩子进行课业选择的支持。随着我国相关职业教育政策的出台,现在会计等应用专业的课程选择人数正在增加。中等职业教育不仅吸引了学校的初中毕业生,而且也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与此同时,有必要根据我国社会的实际需求对当前中等职业教育中的相关专业根据企业的业务需求进行重大改革。在当前情况下,人力资本所占得比重不断增加,会有更多的企业和公司为了节约利润而减少内部培训项目提供资金,并希望能够直接吸引具备基础职业能力的人在公司内部开展工作。

(二)教学目标重难点设计

具体而言,在进行目标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知识目标,尤其是在中职经济法课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注重基础知识的教学内容设计,主要包括在经济生活中不同主体的生活,比如关于公司等法人主体的成立条件、解散条件等,对于合同设立过程中的具体程序,不同合同内容的相关的法律效力。尤其应当注意经济法的内容必然会涉及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相关内容,有必要研究相关试题内容和程序,以更好地应对经济生活。第二,应当建立帮助学生成长的能力目标。中职的学生在走向毕业岗位之后很大程度上需要走进相关的工作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因此有必要注重实际能力的不断完善,能够对所学的知识加以利用从而能够用法律的手段和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注重课程与实际的结合

教学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通过使用适当的方法改变学习者。为了带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改变,教育者使用的教学方法应该是最适合该学科的。教学方法主要在适合的情况下才有效学习者的需求,因为每个学习者都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解释和回答问题。因此,教学方法与学生的需要和偏好的达到在学习上的一致性才能保证学生的学业正常进行。为了促进知识传播的过程,教师应该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使用最适合教学目标的结果。注重课程与实际的结合就是要将课程的设计和将来的工作岗位相联系,将课程的设计与证书的学习内容相联系,就是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视角下的中职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的恰当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一)课岗对接

由于长期以来中职财经类专业基础课过于强调理论教学、教学方法单一等问题,学生普遍以接受式学习为主,主动探究问题意识薄弱,自主学习能力不强。加之现行经济法学教育方式,理论色彩浓厚,虚拟案例多,且已有结论,学生应用创新能力难以提高。因此,必须认识到中职学生最终目标是进入工作场所,有必要针对性的岗位培养和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这对专业课程的学习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课岗对接,重要的是要以基本的岗位要求为基础进行课程的设计、

(二)课证融合

课证融合是在经济法课程进行改革的过程中重要的方式之一,要实现课证融合首先要看到证书对于中职学生的重要意义,但并不是只有经过证书的证明才能保证中职的学生能够进入相关工作单位,在通过资格证书之后的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在课证融合的过程中应当在资格证书的教学基础之上进行实际项目的教学。

学生的学习是教育研究的主题,课证融合也需要进行对教与学的研究,需要在教学的过程中不断地努力去检验不同的教学方法促进学生学习成长的程度。教学是一个过程对学习者进行适当的改变,以达到特定的效果的方法。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教师需要熟悉相关的课程内容和及时的掌握学生的掌握程度。在课证融合的过程中,尤其需要运用以学生为中心的方法,广泛采用更加灵活的方法、以学生为中心的方法来加强主动学习。不能因为是课证融合,就仅仅以证书中规定的指示标准为限度,而应当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兴趣、分析研究、批判性思维和享受的方法。用这种没有集中教学的教学流程方法,实现教学的有效性,更快地实现从老师到学生的知识转化,激发学生的目标导向,提高学生成绩。

具体而言可以从课程设计理念、思路及表现形式三方面践行课证融合的课程教学设计。第一,在课程设计理念上应当采用认知学习理论和动机理论,注意总结已经进行课证融合教学的班级的数据,用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制定和管理的问卷进行调查,用统计平均值分析他们回答的数据。减少因为教学材料的不足和不当造成的教学不足。第二,教学思路,要保证教学资料的益处,要用恰当的思路使课程清晰易懂、提高教学目标的达成程度及帮助学生了解一些抽象概念,最终将不同的概念体系化。第三,表现形式,主要是指课程大纲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的课程设计,除了开设基础理论课之外还应当开设案例教学的课程,实现学科的多样性,可以选择普通课程学科,理论与实践学科,项目活动,周期职业培训等。在进行课证融合的设计过程中有必要建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职业课程,让技能与知识相结合,甚至是可以专为每个证书而设。不过在进行设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学习的时间长度。

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为例不仅应当包括理论的学习而且涉及到实例的学习,应当在进行实例的学习时,注重项目活动使用与一般或职业课程有关的实际工作培养团队技能、组织和管理时间、创造力的训练相结合,对于理论学习应当根据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的知识学习,而不能是片面的重点化的学习。对于存在特殊性的知识点可以考虑由教师提供一对一教学,对学生帮助进行职业规划工作。要注重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教与学的过程,鼓励学生探索知识,而不是老师垄断向学习者传递信息。应当在学习的过程中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促进对该主题的更好掌握,而不是把知识的流动集中起来作为从讲师到学生的单向渠道的应用。

在進行课证融合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建立高层次思维技能的专业发展,把单一的配套措施构建起来,在教学中未来职业发展不同的学生群体,构成了职业发展的文化多元化,在不同职业选择的学生之间进行有特殊需要的针对性教学,通过将学生和教师结合的方式在专业发展的过程中综合分析学生的成绩、教师的投入、班级的大小等因素,形成针对学生成绩提高为根本的课程发展建设模式。

在进行考核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从解决日常问题,参与实践学习等不同的度量角度,用多项选择题测试和传统测试两方面来评估学生的学习进度,通过更真实的方式评估学生的学习进度。

三、信息化教学

信息化的教学对于经济法的教学课程教育实现有重要的作用。基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核方式,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形式采取无纸化方式(机考),已有多年时间。那么,对学生进行信息化的教学方式能够让学生尽快的了解机考的形式,熟悉机考的流程。

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机考也有很好的效果,有人认为基于微课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经济法》课程中可以应用。据中职学生的知识构成及学习现状,目前中职学校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很少会主动地使用信息化的教学方式,而经济法作为中职学校会计专业的基础课.只有改进教学内容、教材选用、教学方法,才能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合格会计人才的目标[4]。有必要根据职称考试的考试方式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任务分析等课程教学设计中进行中职课程开发。事实上,学习是一个包括调查,制定,推理和使用等过程的策略,目的是解决问题,教师应该意识到,运用信息化的教学方式的目的是更有效的帮助学生完成学习的任务,而不仅仅是记住一些信息。一个典型的信息化学习课程需要老师的演示和讲解共同促进学习者的学习。用信息化的教学形式吸引学生的参与,在学生之间建立所需的推理水平,建立更好的理解,使得在课堂活动中被用来解决问题时更有效。

四、结语

随着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有关“1+x证书”试单的开启,会计专业中的《经济法》课程也应在教学理念、教学思路、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考核标准等方面进行衔接设计与实践,以避免出现教学内容重复、学生动手能力退步等问题,有效地提高会计专业学生对经济法律、法规的应用能力。教师还应增加自己的各种教学策略的在整个学习过程中保持学生的参与和动力。基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要实现中职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有效合理,就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课程的有序化设计,如课岗对接、课证融合,进行信息化教学等有效的形式。

参考文献:

[1]胡国庆.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基于“课岗对接、课证融合”视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06) :282.

[2]汤先.基于任务分析的中职课程教学设计实践——以经济法为例[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3) :33.

[3]邵将.基于微课的“翻转课堂”教学设计与应用研究——以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为例[J].公民与法,2016,(6) :60.

[4]孟艳霞.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探析[J].文科爱好者,2012,(1) :44.

[5]黄亚宇.会计专业中中职《经济法》课程衔接设计与实践[J].河北职业教育,2015,(6) :45.

作者:余波

第二篇: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点评

一、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与往年差别不大

(一)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在命题形式和各种不同的题型所占比重方面,与去年的有关情况保持了一致,具体情形可参见表1。在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广大考生注意的有两点,一方面,初次参加这类考试的考生务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题型的答题要求,这对考场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如多项选择题的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判断题中每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即答错了只扣本类题的分。另一方面,从表1反映的命题情况可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是以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为主的,客观题占总分值的75%。客观题相对来说难度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一般答题和应试技巧方面的因素对考试结果影响不大。主观题(简答题和综合题)是考核考生对知识的运用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占总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仅要知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尤其对审题、答题的技巧要求比较高。一些考生对主观题的题意分析可能是正确的,但不讲究答题步骤和技巧,也往往会丢掉一些冤枉分。这启发广大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多做练习题,通过练习题掌握有关考点,而且要善于从标准答案中总结答题步骤和方法,要确保在会做的基础上将分得满。

(二)答题应注意的要点解答主观题要注意四点。一是要信心十足。每个综合题都有四、五个小问题,每个简答题一般也要提出两个或三个小问题。这些小问题基本是相互独立的,第一问即使不会答或者答错了,也不至于后面的问题也一定答不对。换句话说,一个简答题和综合题的所有小问题都答错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认真审题。审题是答题的一半,题审不对就不可能答对。尤其要注意的是,一个题一般至少要审两遍,第一遍了解题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审查,同时不妨将题中的关键信息用笔做上标记。第二遍根据题后问题去题中寻找有关信息,此时第一遍审题过程中关键信息用笔做上了标记的关键信息就会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脑海中组织答案。构思答案时,脑子中的备选答案要周全,切忌脑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两个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种可能。四是答案的设计一定要简洁、准确。结论要准确,理由要简洁,既要准确表述法律依据,又要恰当地阐述事实根据,两者不可或缺。

二、试题涉猎面宽,各章所占比重差别趋小

(一)试题的章节分布从200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情况来看,考点遍及考试大纲的各个部分,充分反映了《经济法》科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具体各个章节分值的分布情况可参见表2。从表2反映的命题情况可见,首先,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所有章节的内容。《经济法》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但决非死记硬背,而是需要通过做题、链接、比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记忆的目的,这是经济法科目与其他两个科目不同的特点。特别是非法律专业考生,平时对法律的了解和接触不多,基本上属于“空白”考生,对复习应试要注意全面复习,不要轻易放弃。

(二)试题的内容分布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占10分以上的章节有6章,分别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六章属于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的第一层次。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和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别是12分、18分,超过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预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则在绝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这一特点所给考生的启发就是中级经济法总共九章内容,在考试中的分值分布有进一步均匀的趋势。除了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试中所占比重明显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试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趋同势头。从中得到的启发就是在复习应试过程中,不要过分强调重点,每年考试的命题都会与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变化。

三、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关联考点的综合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在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得到进—步加强,并且可以预见这种特点将会成为将来一段时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命题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单选题第7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哪个选项。A选项是,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B选项是,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C选项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选项是,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本题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命题倾向上,不是简单把合伙企业法中某一个命题拿来考察,而是将该章关联的考点综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综合理解和掌握情况。本题答案为c。根据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再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综合题: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本题分析:本题涉及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中的仲裁与诉讼管辖、仲裁条款的效力等考点,还涉及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解除的原因、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定金等相关知识点,综合性很强,上典型的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本题答案:(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的。

(二)学习过程中知识点的链接通过上述例题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考生要注意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结构和内在联系,学习过程中要善于链接、比较,形成知识体系。惟其如此,才能更加自如地应对考试中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的情况。中级《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可以归纳为四块内容:一是总论,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与代理、经济法的实施;二是市场主体法(企业法),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破产;三市场行为法主要包括票据、证券、合同;四是财政法,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为,总论是后面经济法知识的基础,是对后面三块内容共性的抽象和概括。比如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是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都涉及的内容。市场主体法所涉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合同、票据等市场行为的实施者。财政法主要体现的是经济管理关系。鉴于此,考试中的命题就会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如“公司”签订“合同”,运用“票据”付款,发生争议进行“诉讼”甚至进入“破产”程序。这样一个综合题,可能涉猎教材中四、五章内容。考生必须注意把握不同章节内容的关联性。除了自己要习惯链接、比较教材中不同章节的关联内容外,事实上教材中有许多内容已经明示或暗示给了某些考点之间的联系和可比性,考生应当注意鉴别,多加关注。以破产法与合同法的链接点为例,2008年经济法指导教材中明示出来的链接点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有关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6)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7)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8)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等。

(编辑 代娟)

作者:刘春霖

第三篇:在云南省职称改革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将于今年全面实施,下面,我代表省教育厅讲3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要贯彻落实好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就必须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中央部署和我省实际情况,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两厅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启动了我省改革的准备工作,现在改革实施方案顺利获得批准,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全面推动改革工作。

第一,深刻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建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的综合素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针对现行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与教师队伍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中央决定率先在中小学领域开展职称改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中小学教师的亲切关怀。通过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体系,并将最高职务等级设置到正高级,进一步拓宽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通道,使他们首次拥有了和教授、研究员一样的职业发展空间。这是对现行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的突破和创新,是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的重大举措,既符合中小学办学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也符合教师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发展动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吸引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幼儿园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培养造就中小学领域的教育教学专家,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第二,准确理解逐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为了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2009年,国务院按照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选择在潍坊、松原、宝鸡三市开展试点,经过两年的实践,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得到了广大中小学教师的拥护。2011年,在总结经验、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试点,各省市在两部指导下顺利完成了扩大试点工作,为全面改革探索了路子,验证了全面推开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15年,决定在全国全面推开改革。这一重大决策部署,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又体现了对广大中小学教师的高度负责和深切关怀。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做好我省改革工作。

第三,切实增强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感。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2012年我省通过认真遴选,确定了大理、玉溪、临沧为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经过3年实践,3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基本入轨。2015年,两厅拟定了全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岗位设置办法、评审条件、评审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按期报国家审批。2016年,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全省除试点地区外,各地接下来将面临人员过渡、岗位设置、申报推荐、评审聘任等诸多环节,涉及100个县区、46万余名教师,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再加上各县区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教师队伍状况有差异,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也会各有不同。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高度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扎实做好改革相关各项工作,同时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改革,做改革的支持者、参与者和建设者,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明显成效。

二、立足实际,抓住关键,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是在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4个方面做出政策调整和制度完善。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准确理解“五项基本原则”和“四项主要内容”,牢牢把握住依靠教师、充分发挥教师主体作用这一关键环节,充分遵循教师成长规律,促进教师职业发展,才能真正“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一,立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立健全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就是要更加充分地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在推进教师职业发展、提高教师能力水平方面的政策杠杆作用。各州市、县市区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方案》的精神,建立健全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对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要认真梳理,按照对应关系,办理好过渡手续。要以评聘正高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新增副高级教师为契机,建立健全教师培养支持体系。尤其要按照培养造就教育家的要求,严格把握正高级教师的标准条件,提高评聘工作的质量水平,切实把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群众公认、在教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选拔出来。除普通中小学外,要特别关心幼儿园、特殊教育等学校教师的成长;除基础骨干课程外,要特别注重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培养,使他们真正成为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中坚力量。

第二,宽严适度,突出实绩导向,不断完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与评价机制。发挥好教师职称评聘在中小学教师管理工作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推动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水平的提高,是改革工作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条件,我省从符合本地教育发展实际的角度,拟定了细化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并在试点地区使用了3年,其间不断修订完善,现已基本成熟。各州市、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注重师德表现、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改进、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的“四个注重”要求,将教书育人工作业绩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切实改变过去在职称评聘中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广大教师立足本职工作,潜心教书、静心育人。在评聘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方式,让教育实践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得到充分展示和客观公正的评价。在组织评审过程中,要选好评审专家,规范评审程序,增加评审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广大教师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切实落实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的政策。改革工作的重要目标,是推动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鼓励教师长期扎根办学条件艰苦的教育教学岗位,鼓励城镇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将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作为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提出乡村教师评聘职称时不作外语成绩、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我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评聘原来就不要求外语成绩,今后也不要求。另外,2014年省委1号文出台后,我省就及时进行了相关政策调整:一是乡镇教师评聘高级职称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二是取消了原来评聘高级职称必须提交论文的要求。我省新的评审条件中,还明确了乡村学校任教满3年的教师可优先申报推荐。这些改革措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乡村教师的关心和重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认真遵循,严格落实,除了继落实城镇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原则上要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规定,还要综合考虑村小和教学点的实际,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评审标准,切实落实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政策要求。

第四,统筹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设置等各项改革的配套衔接。要将职称制度改革放在统筹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中去谋划、去实施,做好与编制管理、岗位设置、绩效工资等各项改革的配套衔接,尤其要做好职称制度改革与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的有效衔接。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坚持聘任制和岗位管理的改革方向,我省自2012年就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不再搞评聘分开,各地也不得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有的县区实行过“评聘分开”政策,可能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对那些取得任职资格,但未作相应聘任的人员,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进行妥善处理解决。改革过程中,还要做好教师职称晋升评价与绩效考核评价的有效衔接,进一步研究完善教师考核的有效办法,使职称晋升考核与绩效考核相协调、相统一。我们要把好事做好,就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复杂性,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新的矛盾与问题,保持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各州市、县市区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精心谋划、稳妥实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第一,要学习到位,深刻领会改革工作的精神实质和政策要求。这次改革,是对实施了30年之久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重要变革和制度创新,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吃透政策精神,掌握具体操作办法。各州市、县市区要精心设计,周密部署,把思想和行动自觉地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深化改革的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上来。

第二,要组织到位,建立健全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各州市、县市区要抓紧完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不断完善有利于推进工作、提高效率的改革工作运行机制和协调机制。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教育部门作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联系教育教学业务,熟悉教育教学专家和一线教师的优势,充分掌握本地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更加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要落实到位,保证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各州市、县市区要根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本次会议部署,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教师队伍状况,认真培训好相关工作人员,层层抓好落实工作,根据改革后新的职称制度体系,做好人员过渡、岗位设置、组织评审、岗位聘用等一系列环节,确保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要宣传到位,营造改革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改革涉及每位教师的切身利益,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全面改革的宣传解读,将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深入到每一所学校、每一位教师,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改革实施工作的跟踪和信息沟通,注意及时发现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妥善解决。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提高政治敏锐性,做好各种矛盾的化解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第四篇:乡村教师职称晋升记

作为一名原本学化学专业的教师,我在偏远乡村学校坚守教学一线20多年了,教过化学、数学、物理等课程,教学成绩还不错——我所教学生的化学成绩在全县中考中名列前茅,班级总成绩得过全县第一。

后来,在学校缺少数学教师的情况下,我“转业”为数学教师。我一边抓教学,一边做教研,建起了教育教學博客,在《中国教师报》《中小学数学》等报刊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的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圆满结题,通过鉴定;在教师课堂教学技能大赛中多次荣获县级奖;所指导的学生在化学、数学竞赛中多人多次荣获国家级、省级奖;被《中学生数学》杂志聘为特约作者;曾获市级“优秀教师”“名教师”及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等称号。

2015年,我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向主管部门递交了破格晋升中学高级职称的材料。当时,我的参评材料在市教育局通过了,但在市人社局评审核查关上被卡住了,因为我提交的论文都与我所学的化学专业不匹配。

其实,一个化学专业出身的老师为什么要代数学课呢?因为学校需要!改当数学老师是急学校所急啊!教师按学校需要调整教学科目,应该给予肯定、鼓励和支持。县教育局的领导就我的情况向市人社局作了详细说明,市人社局终于为我开具了函件,连夜送往省城,恰好赶上第二天省教育厅的评审会。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的评审中,我顺利通过,高评会上也是一路顺风!

我,一个乡村教师成功晋升职称,源于国家对乡村教育的重视,源于职称政策对农村教师的倾斜。我相信,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和教师职称改革政策的落实,一定会为我们带来乡村教育发展的春天!

作者:吕强

第五篇:评审中学教师职称有定额吗我还能参加中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定吗

问:编辑同志,我是一名中学退休教师,于2009年12月办理了退休。1988年1月,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被评定为中学二级教师;1989年具备参加中学一级教师评审资格,被告知有定额限制,当年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称未通过。请问:评审中学教师职称有定额吗?我还能参加中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定吗?

读者:黄女士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1989年的中学教师职称评审定额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精神,从1986年全国职称改革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明确规定:“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国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中小学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队伍结构及编制来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通过试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广西《关于执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桂职改字〔1987〕99号)明确规定:“关于定额问题,各级教师职务有定额。中学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队伍结构以及编制来确定。”同时,根据桂职改字〔1987〕99号文件精神及职称分级管理的模式,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由各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管理由地市负责。因此,您反映的关于1989年中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时的定额问题,确有相关政策依据。

(二)关于退休人员能否评定中学一级教师职称问题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精神,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因工作需要,并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评定职称。因此,由于您已经退休多年,不属于评审对象范围,不能参加中学一级教师评审。

编辑部:魏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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