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与经济哲学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价格是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和核心,市场交易的利益关系是通过价格来调节的。因此,公平价格就成为经济伦理分析的逻辑起点。在西方,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古希腊罗马时期,经中世纪到18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逐步确立,公平价格思想大致经历了伦理的“绝对公平”价格论、调和的“等级公平”价格论和经济学的“利益公平”价格论三个阶段。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经济伦理与经济哲学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经济伦理与经济哲学论文 篇1:

实践视野中的经济正义

〔摘要〕 现代经济正义的实现面临着经济运行与伦理价值诉求相疏离的困境:一方面是经济的片面发展造成了对其他正义价值的忽略或损害,导致“物化”、“异化”现象;另一方面,又由于社会执着于抽象道义层面对经济活动的指责与干预,导致经济制度与决策上的技术非理性,经济正义难以伸张。如何通过人类的实践理性尽可能消除现代经济中资本对人性发展的扭曲,应对经济世界中多种价值目标的冲突,均衡各种价值目标并通过经济技术转化为现实有效的经济制度、政策力量,是现代经济正义需要面对的时代挑战和现实任务。

〔关键词〕 经济正义;经济伦理;道德目的性;经济规律性;正义价值;经济表达

〔作者简介〕谭亚莉,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四川成都 611130。

一、经济正义的实践要义——道德目的性与经济规律性的统一

经济作为整个社会结构的基础,是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预期能否兑现很大程度取决于经济的运行状况,正义作为实践的价值导向必然是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

经济是对社会物质生产过程及其所包涵的各种要素、关系、结构、机制的总和,它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和人类实践活动,随着文明的推进而不断丰富、扩张其活动内容与形式。一方面作为一种人类实践活动,其运行具有主体性、目的性,反映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价值诉求;同时,经济活动虽然产生于人,但已形成了一个外在的、对应于“人的世界”的“物化世界”,具有客观性,有自身运行的规律,以经济必然性对人的思想与行为起着相当的支配与影响。经济的主体目的性规定了经济活动的目的、价值和意义,保证了这种实践活动的正确性和方向性;经济的客观规律性决定了经济所必须遵循的规律及其实施效果,保证了这种实践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规律是目的的客观依据,人的目的能否实现,取决于这个目的在何种程度上符合客观规律;目的是规律运行的主体归宿,客观规律如何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的价值选择。因此,能否促使经济朝着人类既定目标迈进,取决于经济活动主体的价值诉求与经济运行的客体规律能否统一。

那么,什么样的经济是合宜的?或者说,什么样的经济是正义的?通过如上对经济实践角度的哲学解读可以得知,这既取决于人们的经济价值目标和经济活动是否人道(道德),同时还取决于人们有目的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具体条件下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此为经济正义的题中之义。“经济正义”就是在特定社会条件下的经济生活中,通过把握社会经济规律,将促进人性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系列价值理念往经济世界渗透,并外化为现实的经济原则和经济制度规范、决策,从而引导和约束经济行为及经济活动,使之符合人性发展和社会完善的需要。

在此基础上,经济正义主要表现出两方面的功能:首先,经济正义是一个批判实践的范畴,它通过对经济生活的哲学反思和意义追问,不断审察当下经济生活世界的“不义”,并提出合宜的价值主张和要求,以不断完善和超越现有的经济方式和经济理念;同时,经济正义还是经济实践的范畴,其价值诉求需要通过系列经济技术行为转化为现实的经济目标、经济制度以及公共决策。总之,经济正义的实现就是经济合道德目的性与合经济规律性相统一的实现过程,经济正义不仅要关注经济实践目标的道德正当性与理想完善性,还要关注经济正义目标在实现过程中的现实合理性,以及经济行为、经济制度与决策的技术合理性。

经济活动作为一个外在于“人的世界”的“物化世界”(商品世界),有其自身运行的规律,并以经济必然性的形式支配着人的思想与行为。在经济世界的运行中,价格、供求、货币、利润等一系列运动指标,遵循着自成一体的规律而运动。经济领域中所依循的客观规律包括:一是经济活动整个过程的规律,包括经济活动手段的规律、经济活动对象的规律、人以手段作用于对象活动过程的规律等等;二是经济活动组织方式的规律,主要就是经济制度(体制)的规律。人的活动必须符合这些规律,才能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改善社会生活条件。而这些规律,在现代经济背景下,则主要是以财富增长为核心,以注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运作效率为标准,通过商品价格、货币、利润等量化指标得以考察的。

同时,作为人类实践方式的经济活动也是随着人与社会的发展而处于不断超越之中。“经济活动源于人类的物质需要与某些精神需要,而人类的这些需要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扩大、不断升高的过程,初级需要实现后会出现高级需要,物质需要实现后会产生精神需要,生存需要实现后会形成发展的需要。”(1)因此,人类的经济活动总是现实地超越人类生存发展的自然和社会的种种限制而不断形成更加合理的经济方式。这种超越“是把自然、社会、人自身的种种自在力量整合转化为人类的经济力量,即把自己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包括作为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凝结的技术力量)、社会制度力量、自然力量整合为经济活动而创造出经济产品的过程”。(2)由此,基于实践视野的经济正义,需要不断面对与准确把握发展中的人性与社会演变主题,以及既有经济现实对人性发展造成束缚的根本矛盾所在,不断突破经济活动能力的界限,不断超越既有规律而进入经济活动更高的自由境界。此即为经济正义的实践意义所在。

二、经济正义的实践困境

在不同的时代与社会背景之下,经济正义所面对的历史任务与实践主题大相径庭。在古代,人的物质欲望受到宗教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遏制,经济活动主要是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经济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影响力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表现出强烈自在自为的必然性,经济的目的始终是向人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根据古代人的观点,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3)随着科技的进步带动生产力的发展,近代之后工业经济取代小农经济而居于主导地位,以分工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取代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以及交换普遍化,使得经济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强势,渐渐形成了独立运行的体系。同时,随着新教伦理的改革将人们的物质欲望从禁欲束缚中释放出来,经济满足于人的需要被局限为片面地追求财富增长,经济价值诉求越来越物化、单一化,追求财富的无限增长成为经济的主要目的。于是,经济活动的意义被局限于生产财富的有限部分,经济就是货币化运动,追逐资本利润成为经济活动的旨归,相应地,人生的幸福与意义便维系于资本的数量。人们为经济发展所支付的劳动本身和作为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劳动产品的占有都“异化”为与人分离和对立的异己力量。而异化劳动导致“人的类本质——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的精神的、类的能力——变成人的异己的本质,变成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异化劳动使人自己的身体,以及在他之外的自然界,他的精神本质,他的人的本质同人相异化”。(4)追求财富原本出于造福人类,而最终却将人自身沦为财富的手段与奴隶。正是这种异化,造成“经济”与“伦理”的分离,造成所谓“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分裂,以及在学科上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对立。正如阿诺德?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所说的,现代西方的工业化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体制造成了人的思想的“工业化”,人们发觉将自然资源开发和转化成“制成品”本身是一种有价值的行为,“而这一过程所引起的任何后果对人类的价值反而无所谓了”。(5)

由此来的结果是,商品、资本世界的强势与一意孤行导致的人的物化、异化,人的片面发展与人性的全面自由目标背道而驰;财富的增长伴随着的是贫富悬殊,以及对生态的过度开发,造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紧张,社会发展的扭曲,人类社会进入了马克思所言的“物的依附”的历史阶段,这就是现代经济的基本特征及其消极后果。但是,人是发展的,人的需求也是变化与多样的,它要求按照“人的本质的全部丰富性”变革和改造外部世界,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于其实现的条件。当人的物质需求在得到一定程度满足后,人的精神活动造就了人更加丰富、更加全面的其他追求,促使人们为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条件而奋斗。因此,随着文明的发展,社会条件的改变,人的多种需要必然促使人们对经济生活能达的层面有更丰富多样的价值诉求:经济的发展不仅应满足人们基本的物质需要,还应满足人的社会交往需要、享受环境需要和文化生活需要,尊重和维护人的自由、理性和尊严,改造经济单一物质增长而造成一切使人与社会畸形发展、使人“异化”、使人丧失尊严的东西。概括而言,现代正义实践所面对的现实背景为工业文明背景下经济运行与伦理价值诉求的疏离:或经济一意孤行,任其作为工具、手段的资本、货币、利润成为经济合理性的片面指标,造成对其他正义价值的忽略或损害,由此而出现了经济的不义;或是社会执着于抽象道义层面对经济活动的指责与干预,由此导致经济决策、制度上的技术非理性,经济正义难以伸张。因此,如何通过人类的实践理性尽可能消除资本时代经济发展对人性发展的扭曲,如何面对经济世界中多种价值目标的冲突与统一,如何均衡各种价值目标通过经济技术转化为现实有效的经济制度、政策力量,正是现代经济正义所需面对的时代挑战和现实任务。

随着现代性与全球化的推进,经济世界的强势发展不可抗拒,它越来越全面、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和人们的幸福,而现代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自发的力量愈加强大,这需要我们加强对经济世界运行规律的探索与把握,进而通过对经济的自觉把握而造福于人类,否则就会任由其带往片面的物质世界深渊;另一方面,在经济促进社会财富整体增长的同时,人们对幸福的理解也开始超越简单的幸福观,由单一的物质诉求提升为有着更丰富内涵的“后物质幸福观”,公平、自由、尊严等多元价值诉求也诉诸于经济领域。同时,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使经济方式趋同而使各种文明归于扁平化,但也因愈发严重的贫富悬殊导致的利益相争日益严重,加之宗教、种族、民族差异等问题,正义的多元价值如何在经济领域取得共识,成为现代经济正义必须面对的挑战。

三、经济正义实践的方法论——经济伦理学的视角

由于现代经济正义的实现面临着诸多的现实困境,如何走出困境也正在经济正义的实践过程中。经济正义研究从学科归属上而言,主要属于经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在方法论上,经济正义的实践研究随着经济伦理学的发展而呈现相应的变化。自现代性全球展开以来,随着生产力的突飞猛进,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强势地位已铸成,经济体系日趋庞杂,牵一发则动全身。如何给予经济发展以合宜的引导,无论是经济价值目标的确定,还是目标的实现过程及其效应评价,都是需要多学科共同参与的专门化研究。其中,经济学与伦理学相结合的综合路线,也即经济伦理学的视角是最重要的研究方式之一。正如科斯洛夫斯基所言:“当经济学理论分析和设想是建立在自身利益基础上的社会公共机构及行为规则时,当伦理学理论阐述了能发挥人的最好的动力和使之实现的公共机构及行为规范时候,这两种科学涉及同样的对象,即行为人和进行合乎理性的协调的行为。”(6)那么,经济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正义的实现问题研究有什么要求?这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经济伦理学。关于经济伦理学的界定很多,我国学界比较公认的定义为,它是“研究社会经济领域、经济行为主体的道德现象及其伦理问题,是伦理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属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以揭示经济与伦理内在的联系为立论前提。”(7)如果将此定义中的“内在联系”做更明确的界定,则可进一步阐明,经济伦理学是“研究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以及直接产生于人们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中的道德观念的科学。”(8)显然,作为探讨社会经济运行合理性的经济正义研究,是经济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学科研究来看,经济正义问题是典型的经济学和伦理学交叉的命题。

那么,经济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是什么?作为一个经济学与伦理学相分离而后又走向融合的产物,在现实中,经济与伦理经历了一个从合到分再到合的过程,与之相对应,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联也经历了与之相对应的分合过程。我国学者对此多有论述,本文在此不再重复。就目前而言,由于经济伦理学在我国尚处于成长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权威的研究范式,甚至,有学者就目前的经济伦理学研究方法论现状做出了这样的评价:“由于受经济伦理学体系‘权威性’的引导,使得在经济伦理研究的方法上难以有所突破。一些研究著作和论文还停留在‘图解式’与‘标签式’阶段,或是用伦理学原理图解现实的经济生活,或是用经济生活现象验证伦理学原理,这两种研究方法都有将经济和伦理相割裂的倾向。(9)显然,以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双重视角和方法研究经济伦理问题,必须明确这样的一个研究思路,即经济伦理学不是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简单相加,而是源于经济和伦理二者的内在联系:在经济发展目的和社会伦理目标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一致性,经济伦理规则内生于经济活动的和经济行为的交往之中。在此基础上,有机地运用两个学科领域的方法去研究、解决经济伦理问题。这种有机的结合,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有从伦理到经济的认识视角,“涉及到利润、增长、技术进展的问题,都有伦理上的维度:这些包括污染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对社会总体的影响,工作环境的质量和特征,以及消费者的安全。”(10)此视角要求我们以哲学、伦理学的世界观高度,对于经济问题有高瞻远瞩的把握;对于经济现象,有深入的学理上的分析、论证;将经济活动的具体实践,纳入伦理学人类社会幸福的目的、宗旨下予以考量,但又要避免这种思维路径脱离社会现实而片面运用偏重于理论思辨的逻辑推理和演绎来论证经济与道德的关系,以至于使其理论空泛、抽象、模糊,因而缺乏应用性的倾向。因此,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有从经济到伦理的视角:即社会伦理目标要通过合理的经济技术与方法,转化为现实的规范、制度、决策,要避免经济伦理学仅停留在道义的呼吁层面,要将其转化为现实的力量。这需要我们结合经济活动中的个体与组织、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环境、利润与社会责任所关联的生产、交换、消费、分配、服务环节,从其与伦理发生的关联入手把握经济伦理问题与规律,同时,将经济学的技术、工具与方法适当地运用到经济伦理问题的解决中。借鉴经济学实证分析的特长,细致入微,严密周延,为伦理问题的解决找到在实际生活中的可行的途径。在这个过程中,要避免经济帝国主义倾向,避免将功利价值、效用意识拔高到至上的地位,成为衡量经济行为的唯一标准,从而忽略其他价值取向,令经济活动只是服务于暂时利益、物质利益、个体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精神价值以及整体利益。

综上而言,经济伦理学就是在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进行联系、沟通、搭架桥梁,使其最终融合起来,它是实现经济道德目的性与经济规律性相统一的最重要的研究手段。它在方法上应该是“演绎与归纳方法、分析和综合方法、抽象与具体的方法论上的整合,是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双向交融。其研究内容既有‘主义’,又有‘问题’。‘主义’是涉及伦理价值、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东西,‘问题’是联系实际的经济现象、伦理困惑”。(11)目前,这种有机融合的路径在原有的学术基础上,实践中已取得了相当的成果。如福利经济学曾通过“效用”、“福利”等指标将伦理学的结果主义纳入经济政策、经济系统成果的评价体系之中;之后,非福利经济主义又通过强调“权利”、“机会”、“责任”和“补偿”、经济机制的“程序公平性”等内容将伦理学的非结果主义纳入经济评价体系之中。近几年来,随着博弈论专家宾默尔的《公平博弈》和《正义博弈》分别于1994年和1998年问世,数理方法尤其是博弈论被纳入伦理研究视野,由于提出了“相信从博弈论的角度对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使人得到很多领悟”的观点,因此引发萨金、高德、帕菲特、黄有光等诸多学者跟进,他们的研究极大地推进了以博弈论为主要标志的数理方法在经济伦理学中的广泛运用,形成了经济伦理学界的“数理学派”。如此,都大大地拓宽了经济伦理的研究方法与视野。

在此背景之下,从经济伦理学的视角研究经济正义的实现问题,笔者认为,研究方法的选择与运用应该是开放式的,视角的转化、方法的选择与运用取决于现实问题的取向。即以“问题意识”为先导,研究方法和路径以研究现实问题、解决问题为旨归。目前,现代经济正义的实践问题研究所关注的重心已经从价值批判转入价值实践领域,因其涉及到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评价与完善,经济政策制定的伦理正当性与技术合理性的双重论证,涉及到经济决策执行的效果评价以及调整机制,和政策执行的程序正义等问题,在方法的选择上,应更多地通过把握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工具手段去解释、阐发、实现正义价值诉求。

概括而言,从方法论角度归纳经济正义的实践研究,需要探讨和解决如下三个层面的主要内容:

1.正义价值的经济表达

即正义的伦理价值如何通过经济的工具理性对现实产生作用的问题,这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在经济正义范畴的具体表现。人的实践活动是有目的的,在目的指示下,才会产生对相应工具的需求。价值理性解决主体“做什么”的问题,工具理性则解决“如何做”的问题。在价值理性领域,人们凭着想象力、直觉,直接透入那个形上的、无限的、绝对的超验世界;工具理性则把握着一个形下的、有限的、相对的经验世界,通过对具体实践和环境的算计,使人能够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达成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愿望,实现人的本质力量的物化。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互为根据,相互支持,在有机统一中促进“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抽象的正义理念需要通过把握其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形态予以揭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有机结合,才能保证经济正义在具体条件下的实现。由此而产生的系列具体问题主要有:经济正义在现实的社会背景条件下,对经济生活给予了何样的价值诉求?这些价值目标怎样转化为经济目标?在经济伦理学的双重视野下,促成这种转化的经济制度、决策、机制是否有价值损失或扭曲?如何应对?其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怎样得到保证?……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要求现代经济学以更广阔的价值视野,以更丰富的人性假设,拓展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从而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宜发展提供全面而有效的技术支持。

2.多元经济正义价值的经济技术澄清

即经济领域的正义价值冲突如何通过经济技术得以和解的问题。现代经济正义是以多元价值诉求与多元利益协调为现实背景的。在经济领域,不同层面的经济活动、决策乃至制度,都会导向不同的价值结果。有时候,彼此之间并行不悖,但也会出现决策所涉及的诸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或者是现行经济政策的执行结果出现了不可预见的对其他正义价值的消极影响,或者甚至出现与政策本身的价值目标相疏离、减损的情况。比如,福利经济学长久以来所面临的一个困境是,为了避免自由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导致的贫富悬殊,需要国家通过征收个人收入累进税,用于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最大程度地消除自由竞争造成的过度不平等引发严重的社会两极分化。但是高福利会出现“养懒人”的情况,而且高福利需要高税收作支撑,这就必然会导致国家功能对经济自由的干预,“平等”与“安全”的价值诉求会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诉求形成冲击。如何平衡其间的关系,不是一个简单的孰重孰轻孰先孰后的问题,需要结合社会现实的发展状况和时代主题,通过经济技术对累进税的比率、福利经济的社会保障限度等具体的经济政策做出科学、合理的框算,从而把握现实适宜的“度”。由此,正义在经济领域,必然存在着一个价值互动与价值制衡的问题。那么,经济正义诸价值之间(如自由、平等、安全、福利、秩序等)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其在经济领域的实现具体以哪些指标为基准?相互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如何以现实为基础,对多元价值诉求进行先后序列的论证?如何评估并优化现实经济规制(制度层面与公共决策层面)在实施过程中对诸价值实质的减损?都是经济正义实践环节所关注、研究的重要内容,而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必然涉及经济制度建设、经济决策研究的问题——即经济正义的实现归根结底需要借助一定的制度体系对社会正义进行具有理性的价值整合。这种价值整合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对正义目标、原则的主动吸收,以实现制度与伦理的双向互动并促进社会良性的发展协同,从而使不同正义诉求的人在制度决策层面达成基本的共识。

3.动态的调整机制

经济生活是不断变化的,人们对经济规律的把握以及对良善生活的理解也是一个不断迈进的过程,因此,任何承载着社会特定目标的经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应对的社会问题。“伦理规范制度化,使经济伦理在获得一定程度现实有效性的同时,具有合法化的性质和形式,然而,这种内涵着现实效力的合法性,是否具有真实的合理性,至少是一个有待证明的问题,而在合理性被确证之前,制度化的伦理规范显然暗含着合理性的文化风险和文化危机。”(12)制度决策本身是一个在执行中不断调整而切合现实、趋于合理的动态过程。在经济制度的建设与公共决策中,以什么样的原则与程序应对变化中的经济现实所不断涌现的层出不穷的正义问题?我们以在国内外经济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制定“最低工资法”是否合理的问题为例,该政策的目标原本是为了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维护工人阶层的劳动权和收入的公平权益,具有比较明确的道义目标。但在现实执行中,由于对工人的劳动收入等基本权益的保护必然会相应地限制企业用工自由,增加劳动成本,企业必然通过增加在职工人的工作量,或是提高机器作业(自动化操作)等方式降低人工成本;同时为了避免聘用风险,人为提高就业门槛不可避免,从而造成了对应聘者知识背景、出身等因素的隐性歧视。结果一项原本保护工人基本权益的政策最终却出现了将工人都“保护回家”(即失业增加)的结果。因此,在经济正义转化为现实经济制度、决策的过程中,为了尽量减少规制本身的非完全理性可能造成的负面效应,以及避免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固化、惯性等特点,经济正义的实践性要求在制度建设与政策决策的程序设计中应内涵制度本身的灵活性、动态性、可调性等性质,并且能够灵活地不断接受可以理性把握的新成果,适时地调整改变经济生活中所出现的不利于实现经济正义的部分或方面,形成合理灵活的弹性机制,以动态的最大限度实现经济正义。

〔参考文献〕

〔1〕〔2〕刘敬鲁.经济哲学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人民出版社,1984.486.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人民出版社,19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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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泽应,郑根成.关于经济伦理学研究的几个问题〔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3):161-168.

〔9〕孙春晨.经济伦理学:从构建体系走向问题意识〔J〕.哲学动态, 2005,(1):7-10.

〔10〕O.C.Ferrell, John Fraedrich. Business Ethics.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1991.3.

〔11〕孙君恒.经济伦理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2,(4):12-19.

〔12〕樊浩.“经济伦理”:一个虚拟的命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1):48-56.

(责任编辑:谢 科)

作者:谭亚莉

经济伦理与经济哲学论文 篇2:

西方经济学中公平价格思想的演变

摘要:价格是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和核心,市场交易的利益关系是通过价格来调节的。因此,公平价格就成为经济伦理分析的逻辑起点。在西方,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古希腊罗马时期,经中世纪到18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逐步确立,公平价格思想大致经历了伦理的“绝对公平”价格论、调和的“等级公平”价格论和经济学的“利益公平”价格论三个阶段。这种思想变革说明,经济发展既是学术繁荣的归宿,又是促进学术进一步繁荣的推动力。

关键词:西方经济学;公平价格;公平价格思想;绝对公平;利益公平

价格是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换的利益关系是通过价格来调节的。所以,公平价格就成为分析经济伦理秩序的逻辑起点。“‘什么是公平’这个一般的问题和‘什么是公平价格’这个特殊的问题,从来都是作为关键的问题深深打动着富于思想的头脑”。纵观我国学界以往的研究成果,大多是从价值规律或供求关系的角度出发来考察商品价格的决定,对于价格机制背后的经济伦理思想,则少有涉及。本文拟从经济哲学的角度,对西方经济学中公平价格思想的演变进行探讨,以揭示经济公平所具有的历史的科学意义。

一、伦理的“绝对公平”价格思想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商品经济虽已存在,但尚不发达。市场交易仅是个人行为,还没有成为社会生活方式的内在组成部分。人们生活在基于权利和义务的道德体系中。经济学从属于哲学和政治学,并不是脱离一般社会思想的独立体系。思想家对经济问题的研究常常是为了解决更重要的伦理或法律问题,并无经济目的。就整个时代而言,价格思想具有鲜明的伦理特色,追求市场交换的绝对公平与公正。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认为,一切形式的渴望得到的行为,包括获取利润的交换行为,都具有潜在的破坏力,必须加以禁止。“在一个人承做一种作品时,法律给他以和卖者同样的警告,不要提高价格而是应索取其所值”。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直接论及了交换的正义。他认为,公正的原则要求在交换前和交换后,交换双方都没有盈余或损失。“交换不应该比另一方更难以承受,他们之间的契约应该以事物的平等为基础,给人使用的一件东西的价值是用特定的价格来衡量的。因此,无论是价格超过物品的价值还是相反,都缺乏所需要的公平”。亚里士多德又根据交换动机将交换活动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理地、恰当地运用物品是满足自然的需要;另一类是出于赚钱的理由来交换物品,这就是次要的、不恰当的运用。“如果一切交换都是非自然的,就很难看出人们是怎样拥有正义的品质的”。在他看来,交换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使它与现行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相协调。罗马法学家对买卖过程中的价格形成问题进行了探讨。如公元2-3世纪的法学家鲍鲁斯曾说:“在买和卖中,自然法允许一方以低于事物应有之价值购买,另一方以高于事物应有之价值出售,这就是准许任一方哄骗其对方”。乌迫努斯在考虑讨价还价行为之合法与不合法时指出:“一个卖者用来宣扬他的商品的讲话,既不能看作是他的声明,也不能看作是他的诺言。但如他的讲话是为欺骗买者,虽然这不是一种违反其声明或诺言的行为,却是一种欺诈行为”。在分析价格问题时,法学家们总是以两个交换者的讨价还价是否存在欺诈意图为主题,而没有从更广泛的范围探讨市场动向,因而他们考虑价格问题的层面是比较狭窄的。

西罗马帝国崩溃后,支配西欧的是日耳曼民族,其基本经济组织马尔克是自给自足的公社团体。团体成员间不存在、也不容许以利得为目的的交换,这种思想一直持续到基督教产生的早期阶段。早期基督教是“奴隶和解放的农奴,穷人和无权利人,被罗马人征服或被他们驱散的人们的宗教”。它的教义是严格遵循耶稣基督的诫令“爱人如己——无论何事,你希望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如何待人”。神学家对公平价格的分析着重于经济生活的道德基础。巴西尔强调了交换平均的思想,“爱邻如己的人愿意占有的不多于他的邻人”。哲罗姆则坚持认为,一个人的赢得必定是另一个人的损失。“因为没有人希望取得价格超过其所值的商品,所以没有人应该试着把它卖得贵于其所值”。著名神学家奥古斯丁在《创世纪》的注释中,把“公平价格”看作是商品交换的公平准则。他说:“我知道有这样的人,即当购求抄本时,看见卖主不知抄本的价值,而他却自然而然地给卖主以公平价格”。相似的思想还可以从当时一则普遍流行的寓言故事中反映出来:“一个到罗马朝圣的僧人为他的主教买了一只银制圣餐杯。在与一群商人一道返回德国的途中,他向他们展示了那只容器,并告诉了他花了多少钱。商人们向他表示祝贺,告诉他付出的价格远远低于那只容器的价值,并笑道,尽管他是一个不问世事的僧人,但他比任何人都会讨价还价。僧人吓坏了,马上返回罗马,付给圣餐杯售卖者足够的钱,以达到价格”。僧人重返罗马付给圣餐杯商人更多的钱,也是道德力量使然。

总的说来,在中世纪以前,西方社会对公平价格问题的关注,主要是从个人行为的道德性出发,按照伦理原则,要求每个人在交换中都要对他人承担责任,强调市场交易的绝对公平。他们把获取利得的商业交换看作是欺诈行为而予以非议,“正如钉子钉在石头的接合处一样,罪恶也钉在买卖之间”。这种在道德规范下的公平价格思想,从经济哲学的角度看,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论证以土地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的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思想家通过宣扬商品、市场面前人人平等的交换原则来体现公平、正义,并以此证明人对人的、不变的农业村社关系是公正、和谐的,进而排斥商品经济的运作方式。它对于劝导人们注重社会群体的稳定秩序是适用的,但与财富导向、利润导向的市场经济行为不一致。自11世纪起,西方社会的经济形势逐渐发生了变化,与日俱增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成为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基督教神父和教会法学者清醒地看到,是价格涨跌而不是道德原则成为影响人们关系的重要因素。于是,他们不得不屈从世俗,重新考虑公平价格的决定问题。在13世纪中叶,具有调和色彩的“等级公平”价格论登上了历史舞台,成为中世纪经济思想的一个代表性观点。

二、调和的“等级公平”价格论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和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进入市场交换的商品种类越来越多。在这种复杂的、大量的、经常性的交换中,市场体系对价格的调节作用日益显现。商业意识和宗教观念之间的矛盾也日趋尖锐:一方面,按照当时的基督教教义,一个把全身心奉献给上帝的人要从道义上对他人负责,不可因追求财富陷入贪婪欺骗的境地;另一方面,任何人要想在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就必须胜过他人,精明于他

人,并且要战胜他人。人与人之间是对手,而不是兄弟。道德两难成为社会转型阶段的重要因素。经过半个世纪的宗教辩论,教会原来所恪守的一套说教开始发生变化,出现了商业经营和教会教规相互调和的趋势。托马斯·阿奎那的“等级公平”价格思想作为这种调和论的代表,产生了较大影响。

托马斯·阿奎那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了他的思想:

首先,他接受了前辈神学家反对商人通过不等价交换获取利润的行为,把公平价格归结为与商品的真正价值相符的价格。 “价格是商品本身的一种本质特征……无论把一件物品卖得贵于它的价值或隐瞒所出售的物品的缺点,都属于欺骗行为,从而也破坏了公平价格”。

其次,由于社会现实的变化,导致托马斯·阿奎那不得不关注人们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市场取向。他以经验事实为依据,把公平价格定义为与产品的必要的社会成本相等的价格——“在不存在垄断和市场控制的情况下,售卖者间的竞争将使市场保持这样的价格水平,即仅仅收回生产成本和实现正常利润的价格水平。生产成本要足以维持工人的生存费用,包括维持家庭生活费用、教育和获取必要技能的费用。如果向工人支付的生活费用过少,工人的人口数量将会下降,市场供给将会下降,价格将会上升,直到必要的劳动力得到了再生产为止。如果利润太低,难以保证交易者去提供为购买者所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商品,同样的过程将会发生。另一方面,如果价格上升,远远高于必需品的成本,供给将会增加,竞争将驱使价格下降”。在这里,托马斯·阿奎那将公平价格视为保证社会秩序不断再生产的价格,它促使生产者提供足够的生活必需品,得到正常利润并继续进行交易。同时,作为购买者,在保证售卖者必要收入的前提下,能够获得足够的必需品,使家庭得以维系。这种思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类似于现代经济学中完全竞争条件下的长期市场价格。它在当时的欧洲广泛流传,成为一种影响至今的学说。

最后,作为封建主和神权政治的代言人,托马斯·阿奎那又从等级制观点出发,把公平价格看成是一个主观范畴,由物品的效用,也就是从物品所得到的利益来决定。“物品的公平价格不是绝对固定的,而是要取决于某种评价。……可出卖的物品的价格,不是取决于它们在自然界中的地位,而是取决于它们对人的用处”。物品的卖价比它的价值“稍微多一点或稍微少一点,并不算是破坏公平所要求的均等”。“公平价格是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占支配地位的现时价格,由公正的人的估计决定”。因此,同一种商品由各个等级按照不同的价格出售被看作是公平的,进而说明封建贵族和教会有权从中攫取额外的收入。他觉察到把公平价格解释为效用的均等与前面两种思想之间存在着矛盾。为了调和这种矛盾,他采取了折中的态度。针对教会的观点,即商业必然包含欺诈和道德堕落,阿奎那建立起商人的意图或动机标准,为商业利润正名。“利润既不该谴责也不该赞美,在道德上它是中性的。……牟利本身并不包含任何有害的或违反道德的事情,因此,它也有可能转向某种诚实或必要的目标。……如果商人追求必要的或者甚至是高尚的目的,例如,自立、慈善事业或者公共服务,它就成为合法的、至少适度的利润是这样”。在此基础上,阿奎那为封建主以高于价值的价格出售物品进行辩护。把一件物品卖得贵于它的价值,“就本身来说是不公平的、不合法的”。但是,如果物品“对一方有利益而对另一方有损失,比如,一个人急需某种物品,而另一个人失掉这件物品就有损失的话”,那么卖主就有权把物品卖得贵于它的价值,因为“公平价格不仅根据所出卖的物品来决定,而且还根据由于出卖所给卖主的损失来决定”。“如果不是使用诈术,卖者以高于价值的价格出售,或买者以低于价值的价格购进,均是不违法的,唯在高或低失之过甚时,则按法律可以要求偿还。而且,所谓公正的价格不能以精确数字来决定,只是一种估计,稍有增减也无损于正义,交易上的正义只要求以现实之均等为主”。

可见,阿奎那这种调和的公平价格论,在商品经济有了巨大发展的事实面前,允许价格围绕其价值有所上下,将公平价格归之于客观的生产成本,满足了日益增长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资本积累。同时,又从等级制观点出发,将公平价格归之于主观因素,断言公平价格必须照顾到出售者的等级地位,保证卖主有“相当于他的等级地位的生活条件”。在其概念的范围内“承认了某一物品对卖者的主观价值因素,虽然没有承认该物品对买者的主观价值因素”。因此,阿奎那的公平价格论尽管为现代经济分析提供了一些线索,但由于历史的阶级局限性,仍不适为一种纯科学性质的运作理论。不过,正如马歇尔所说: “经济学不会突然作巨大的飞跃,它在中世纪是爬行的,但却是按正确的方向前进”。

从中世纪起,人们的经济观念发生了变化,实物主义的个人行为得到了教会认可,但道德问题依然存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使成千上万的人为了个人利益而努力,他们按照自我的决断和价值判断在市场中沉浮,在这种机制背后,似乎存在着无序性和非理性。可是,人类社会的前进步伐是确定无疑的。那么,在个人主义的、竞争的、不断变化的市场体系中,产生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表达了一种信仰,即社会进步不应该允许个人道德因市场力的作用而扭曲和泯灭。因此,市场体系自动运行和自我调节的思想在18世纪兴起,亚当·斯密给了这种思想以最有力的表述。他的竞争性市场均衡论为公平价格思想提供了一个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回答了一个世纪以来社会哲学家和伦理学家试图回答但未能回答的问题。

三、经济学的“利益公平”价格论

从16世纪起,在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关系开始萌芽和成长,中世纪的社会特征消失了,每个人都在弱肉强食中追求私利。传统思想中的矛盾逐渐加深,人们改变了对商业的态度,商业精神已经不是同宗教观念调和折中的问题,而是被置于一个同信仰领域不发生联系的世俗领域内。这种转变提出了一个新经济秩序下的道德问题,即个人利益能否与社会利益和谐一致。18世纪经济哲学的主要任务是“建造一座桥梁,一端搭在自利的经济人上,另一端搭在社会福利或公共利益上”。它促使价格分析从“等级公平”论转向“利益公平”论。

关于个人利益可被用来实现公共利益的观点,在人类学术史上并非没有先例。早在4世纪的教父思想中就可以发现这种论述。约翰·克吕索斯托曾教导说,“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同为别人的利益而工作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哪个工人不生产出满足别人需要的某种东西而能得到自己的工资。……人由他们的需要相互联系起来。……相互依赖创造了社会,而经济像全部人类生活一样建立在相互取予的基础之上”。世纪有关的思想再度出现。如在皮埃尔·尼科尔的作品《道德论文集》第三卷中,他特地把追求“文明的自私”与有益的效果联系起来,指出其有益的效应与

慈善活动产生的效果完全相同。洛克资助人的嫡孙沙夫兹伯利第三伯爵认为,人是赋有“道德感”的,它使人能够明辨是非,选择正确的行动。这种行动在人的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之间建立了一种完美的平衡,不仅给个人带来愉快,也有助于社会的福利。“根据私人利益和每个人的作用,导向了普遍的利益”。孟德威尔在《蜜蜂的寓言》中指出:私恶即公利。他认为,人类社会“每一部分分开看时都充满着败行恶习,但合拢起来则成了极乐世界”。18世纪20年代,坎提隆在其著作《商业本质通论》中提出了类似于现代经济学的一般均衡思想。他认为,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中,交易者的理性私利可以形成价格和交易量的协调与均衡,人类的理性可以使经济有序化。18世纪晚期,亚当·斯密在广泛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然自由体系论”。

在该体系中,他提出了“理性经济人”假定,充分肯定了利己主义是经济生活中的自然的和正当的原动力。企业家们从事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同情和怜悯他人,而是出自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些假装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事实上,这种装模作样的神态在商人中间并不普遍,用不着多费唇舌去劝阻他们”。“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的目的就容易得多了”。他又指出:“对他来说,自己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所有其他人的幸福重要,但对其他任何一个人来说并不比别人的幸福重要。因此,虽然每个人心里确实必然宁爱自己而不爱别人,但是他不敢在人们面前采取这种态度……那么,在这种场合,同在其他一切场合一样,他一定会收敛起这种自爱的傲慢之心,并把它压抑到别人能够赞成的程度”。由此可见,人类的本性是利己的,一个人的私利仅受到别人利益的制约,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东西能够限制它。既然追求私利来自于人的本性,那么这种追求就是合理的,有它存在的权利和理由。在西方经济学说史上,斯密第一次系统而清晰地论证了“经济人”假设,强调了利益是经济活动的驱动力,尤其是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人的私利在促进人的积极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对此,斯蒂格勒给予他很高的评价:“斯密的‘经济人’假设是在人的行为方面提供了一个几乎具有无限威力的原理,他创造了在竞争环境中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这个创造就其普遍性而言可以与牛顿的创造媲美”。

如果人是既有利己心,又是有理性的,那么经济运行机制就是自我调节的市场——在商品交换中,每个为自己利益打算的人不能不顾及其他为自己打算的人的利益,从而自然而然地产生了相互和共同的利益。依此类推,斯密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著名论题,把利己与利他联系起来了。“一般说来,每个人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在什么程度上促进了公共利益……他只是盘算自己的安全;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但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在斯密看来,市场交换是一个双赢的过程,买卖双方从利己目的出发进行交换,交换的结果会变得更好—卖者为了获得利润展开竞争,提供消费者需要的产品,消费者的愿望得以实现,同时,竞争所维持的利润水平足以对生产者形成刺激。正如布隆克指出: “斯密的‘看不见的手’隐喻自由市场能够自发地调节和平衡竞争的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的要求。而在这个过程中,自我利益的行为可以自然地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看不见的手’就是价格制度指挥经济交响乐的指挥棒”。021ao以此为基础,斯密提出了市场体系自我调节的“自然价格”思想。

按照上述观点,每一种商品都有一种“自然价格”,当商品的市场价格偏离自然价格时,市场的力量就会调节市场价格,并使之回到自然价格。“当市场中的商品数量低于人们愿意支付的有效需求时……人们需要的商品数量得不到供给……就会有人愿意增大供给。在他们之间就会展开竞争,市场价格就会升高……当市场中的商品数量超过有效需求时,商品就无法全部售给那些想按照地租、工资和利润之和的价格购买的人们,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市场价格将下降……如果市场上这种商品量不多不少,恰够供给它的有效需求,市场价格便和自然价格完全相同,或大致相同。所以,自然价格就是中心价格,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围绕这一价格波动。有时一些偶发事件会使价格高于自然价格,有时会低于自然价格,但是,它总是持续、不断地趋向中心价格即自然价格。市场中的全部产品同样按照这样的机制与有效需求相吻合。从而达到充裕的商品供给,既不多也不少,恰好与需求相等”。可见,自然价格不仅是所有商品价格向其不断趋近的中心,也是市场行为的各种动机经过细致的平衡,最终实现人与人之间利益相等的结果。

综上所述,斯密的“理性经济人”假定与“看不见的手”和关于“自然秩序”的思想一脉相通,像一根红线贯穿于他的经济理论体系。在斯密的论证中,自由社会的利己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不仅可以实现他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可以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从逻辑一致性来看,社会进步和国民财富的快速增长依赖于“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依赖于自由的市场竞争,自由的市场竞争又依赖于经济人假设。斯密将这几种关系表述在同一体系中,从而使构筑以现实市场为背景的价格运动模型成为可能,也为从理论上说明以利益公平为核心的价格机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早期学者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在斯密的分析中得到了解决。“亚当·斯密的天才闪光在于他认识到,在买者与卖者之间的资源交易中——简单地说就是在自由市场上——出现的价格能够协调千百万人的活动。人们各自谋求自身利益,却能使每一个人都得益。亚当-斯密认为,经济秩序可以作为许多各自谋求自身利益的人的行动的非有意识的结果而产生,这在当时是个惊人的思想,直到今天仍不失其意义”。

斯密以后的一代又一代经济学家关于供求形成均衡价格、竞争推动价格水平满足交换双方利益的解释,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斯密的市场利益均衡观,成为后来经济学家提出的复杂理论体系的起点。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牢固确立,新经济伦理再也不需要宗教的认可和支持,成为人们普遍的生活方式。当代西方经济学家在马歇尔局部均衡价格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一般均衡价格论。他们关注的热点已不是“什么是公平价格”、 “它是怎样形成的”,而是“怎样实现均衡”、“怎样逼近均衡状态”。价格理论的这种替代,实际上是从回答“为什么要选择一种价格制度”向回答“怎样运用这种价格制度”转变。

责任编校 周全林

作者:魏 忠 魏 悦

经济伦理与经济哲学论文 篇3:

经济人行为伦理约束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本文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探讨经济人行为伦理约束的必要性。一方面经济人行为本身的需要要求对经济人的行为进行伦理约束,另一方面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要求对经济人行为进行伦理约束。

关键词:经济人行为;伦理约束;必要性

收稿日期:2011-06-28

作者简介:张壮(1977-),男,辽宁沈阳人,中共伊春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政治理论;赵红艳(1979-),女,辽宁沈阳人,中共伊春市委党校助教,研究方向:政治理论。

19世纪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西斯蒙第较早地批判了亚当•斯密自由“经济人”的只想金钱至上而牺牲人格的冷酷无情。在他看来,经济人固然重要,固然要尽力追求物质财富,但同时又应重视社会人,应重视人们的消费,以人为目的。他主张财富的增长应给他人和所有人带来幸福,否则就会为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不安全因素;同时,只追求个人私利的经济活动会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分配不公等社会不道德的现象。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学的福利学派对经济人的纯自利行为更是持否定态度,在他们看来经济人应该同时又是道德人。因而,他们都强调道德伦理约束的必要性。

一、经济人行为本身的需要要求对经济人的行为进行伦理约束

人类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满足自身的需要,而经济人的需求偏好是非常复杂多样的,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因素都会影响其需求偏好。因此,人类追求的利益目标是一个多元的效用函数。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搞市场经济对经济人行为不要进行伦理约束,认为“只要充分坚持物质利益原则,并把它置于至上的地位”就行。对此我们持批判态度,并阐述理由如下:

首先,从经济行为与道德规范的关系来看,道德与经济的关系十分密切,它不仅由经济关系所决定,受到生产力的影响和制约,同时还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具体表现为作为经济主体的人的道德意识、价值观念、伦理原则、道德人格和道德活动等对经济发展的价值意义,道德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人文因素,能够直接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创造经济效益,因而道德是经济发展的内驱力。具体表现为它是经济运行的导向力、经济组织的凝聚力、降低交易成本的亲和力等方面。任何一种道德规范现象,都是对特定经济关系的反映,道德的社会功能正在于它能为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道德的规范性服务。社会经济关系属于社会存在,而道德规范现象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前者是经济基础,后者是上层建筑;二者的相互作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早已作过精辟的论述:“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 (P.133-134)因此,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也说过:“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需要一套规则,需要一种意识形态来为它们辩护,并且需要一种个人的良知促使每个经济人努力去实践它们。”[2] (P. 13)在市场经济中,经济行为不可能不具有强烈的功利性、自主性和他律性。但是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关系体系,却丝毫也不能摆脱政治、文化、道德等上层建筑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道德作为一种典型的文化因素,无时无刻不以经济主体意识的特有方式,或隐或显地渗透到经济人的动机和行为方式中,对经济行为产生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使以赢利为内容的纯商业行为也或多或少地带有道德的属性。

其次,我们从经济活动领域的评判尺度来分析。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依靠价值规律的基础性作用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的。这种基础性作用表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上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引导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最终达到社会经济效益的整体提高;在微观上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追求商品的价格优势、质量优势、销售优势等等,使私人劳动及时有效地转化为社会的普遍劳动,从而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宏观目标所追求的是全面提高,以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动态平衡;而微观效应则突出地表现在能推动经济人为追求最大化利润而展开竞争,这种竞争既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和拜金主义的流行,这是以物质利益作为原动力、以金钱为形式的评价标准的。但市场经济的微观效应内含有明显的双重性,因此为了保证宏观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对微观效应实行严格的监控。这样建立宏观调控机制便成为市场经济题中应有之义。这种宏观调控机制不仅应有必要的经济计划和政府手段干预,而且还包括严密的法律体系和强有力的社会道德舆论的监督。因而从社会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来看,光有市场的金钱评价标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政治标准、法律标准、道德标准等共同发挥作用。道德的高尚性正在于它的为他性,道德只有在维护他人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中才能彰显其尊严和价值。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可以为促进我国社会当前公平、公正和效率之间矛盾的化解,提供道义基础和价值导向;道德功能的发挥,道德的生命力在于对人们的正当行为、正当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它之所以要反对“不应当”的行为,反对恶行,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对人们的正当行为、正当利益的维护上。

因此,任何经济行为都是社会经济行为,不可能只是纯粹单个人的经济活动,因此不可避免地要与他人、与社会发生关系,对这些关系的协调不仅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更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那种说经济活动不要道德的干预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要求对经济人行为进行伦理约束

首先,从人的本质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和道德人是统一的。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感性主义人性论时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 (P. 18)这虽说是马克思针对费尔巴哈思想所提出的一种观点,但它具有普遍意义,即从根本上找到了如何理解人和人的本质的一把钥匙,用它评价感性经济人片面的经济本质也是恰当不过的。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一种生命有机体,有其自然属性,这是人和人类社会所赖以存在的前提。但自然属性只是人的肉体生命的存在形式,并没有把与动物区别开来。人的根本属性则在于人的社会属性,这才是人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根本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人就不仅仅是一个感性经济活动主体,经济行为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满足个人生理欲望的纯感性活动,而且还应是一个理性经济活动主体,即他是作为一个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而存在的,其经济利益关系也只有纳入到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才有价值意义。这是对“经济人”意义的正确理解。可见,经济人自利要求的实现,还需要对经济人所处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理解,还需要伦理道德的支持。否则,出现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经济人行为极端化倾向,是与社会主义本质和目标格格不入的。

其次,社会和谐发展要求加强“经济人”的道德建设。道德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的道义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实践证明,在制约社会和谐的各种力量中,由道德价值观凝聚起来的精神上的和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人们只有有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在面对社会的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时,才能达成谅解、形成共识、理顺情绪、凝结意志和力量、协调行动,步调一致地去化解矛盾、消除冲突。因此,从伦理学意义上说,和谐社会乃是社会的多元利益主体通过道德的认同和行为选择的协调而形成的一种有利于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发展的社会良好的道德关系和精神氛围。“现实道德人”假定作为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与“经济人”有着很大区别。虽然“经济人”假定也承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但由于其强调个人利益至上性,强调这一统一的基础在于个人利益,时刻以利已为原则,而“现实道德人”是具有道德、讲道德的“经济人”。“所谓道德不是指传统的阶级道德,而是人类遵守的公共准则,是指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4] (P. 20-21)让现实道德人能真正地协调好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是既追求经济利益又遵守道德规范的“经济人”,只有从这一基本前提出发,才能对已发生的、正在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经济现象问题作出有效的解释。

目前,经济的和谐发展随着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增长之间矛盾的日益突出,变得更加紧迫,更为人们所关注。经济和谐发展解决的主要矛盾就是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在生产过程中,现实道德人不仅仅追求产值和利润,而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用社会整体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来规范经济行为。在交换的过程中,现实道德人不转嫁环境污染,实现交换过程中的和谐发展。在分配过程中,现实道德人实行人际、代际、国际公平,使每一部分人的发展绝不妨碍其他人发展的条件下,每一代人在满足自身需要,却不损害后代满足需要的条件,实现分配过程的和谐发展。总之,现实道德人能够从真正意义上促进经济的和谐发展的实现。而且,现实道德人,本身也具有和谐发展性,它能推动现实生活中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综上所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强烈要求经济人应该具有文明道德意识的现实道德人,不应该是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也不应该是仅仅为了更多的占有和挥霍物质财富而拼命工作的“经济人”,和谐社会发展的新模式需要的是文明的现实道德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英]约翰•罗宾逊.经济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法]西斯蒙弟.政治经挤学新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4]张银花.经济人——道德经济人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过程[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2,(12).

[责任编辑:杜红艳]

作者:张壮 赵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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