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2022-05-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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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1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湖渠管理保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文〔2017〕2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市委“9+2”工作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相关要求,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确保水安全为主要任务,在全市河湖渠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渠管理保护机制,大力实施“四河同治、七渠联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建设“碧水行动”,以河长制实现河长治,切实维护河湖渠健康生命,确保“一河清水入洛城,一河清水出市境”,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生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渠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严格水资源保护,促进河湖渠休养生息,维护河湖渠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渠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渠一策,系统推进,科学施治,解决好河湖渠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渠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渠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构建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在全市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含湖泊、水库、沟渠等,下同),和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下但对当地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河流,以及城市区主要渠道水系设立河长,统一竖立河长制公示牌。各级河长和工作人员责任落实、上岗到位。各级河长制信息平台、相关配套制度、机制全部建立。全市河湖渠管理保护工作全面加强,水治理体系持续完善,水环境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到2018年,伊洛河汇合处断面水质指标由Ⅳ类提高到Ⅲ类,市、县两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任务总体完成,偃师市市区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基本完成,其他县城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截污纳管工作。

到2019年,提前一年实现省政府确定的我市“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目标,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各河流断面水质稳定达到省政府确定的我市“十三五”水质要求,市、县两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市城市建成区及偃师市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县城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

到2020年,“四河同治、七渠联动”规划确定的主要建设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全市河流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0%以上。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好转,水生态系统功能较好恢复,河流生态环境整体改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以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渠生态格局基本形成。

二、组织形式

(一)构建四级河长体系

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

市级设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市域内主要河湖渠设市级河长。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第一总河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总河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副总河长;其他市级领导同志分别担任市域内主要河湖渠市级河长。

县、乡两级设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渠所在县、乡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各河湖渠所经行政村设立村级河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

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渠,原则上由上一级设立河长,各行政区相应设立本级河长。

各级河长名单,由同级党委、政府根据情况适时予以公布。市级河长负责的河湖渠所经区域的县级河长名单,由市级公布。各级河长工作职务发生变动,由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接替,履行相应职责。

(二)成立河长制办公室

成立市、县、乡三级河长制办公室,作为同级党委、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承担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豫西黄河河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规划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一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乡两级根据各自实际,参照市级设置本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县、乡两级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各自实际,参照市级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三、工作职责

市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县乡两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由本级结合实际制定,村级河长职责由乡级制定。

(一)市级河长职责

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河长制工作,重点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级河长对河湖渠的建设管理保护负总责,重要事情亲自调研、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导,真正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具体承担职责包括: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渠(含河流上所建水库)的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防汛抗洪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堤防、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渠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治联保、联防联控,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在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市级河长领导下,负责推动实施水资源保护、河湖渠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防汛安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渠执法监管等工作任务,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宣传等,对下一级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三)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统筹开展防汛工作,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流划界确权、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做好“四河同治、七渠联动”相关工作。

市委农办: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河流治理保护重点项目的审批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流生态、毁坏河湖渠资源、损坏水利工程等涉水违法犯罪行为。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河湖渠管理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查处河湖渠管理保护方面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河长制专项经费,统筹协调安排市级河流治理保护管理相关资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奖惩事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河流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流及水利工程范围内水流产权确权登记工作。

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入河污染源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工作;组织全市地表水水质监测。配合做好“四河同治、七渠联动”相关工作。

市住建委:牵头负责“四河同治、七渠联动”,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防汛工作;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对城市区已建成的雨、污水管道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水路交通开发建设、船舶检验、水路交通安全监管、水上运输污染防治等。

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市林业局:牵头负责推进河流源头水源涵养林、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沿河两岸荒山绿化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卫生监督和农村卫生改厕指导工作。

市旅发委:牵头负责河湖渠旅游开发规划指导及旅游业发展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根据河湖渠综合整治要求,协调做好相关规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河道蓝线划定和管控工作。配合做好“四河同治、七渠联动”相关工作。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一局:协调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河湖渠水系建设工作。配合做好“四河同治、七渠联动”相关工作。

豫西黄河河务局:负责黄河有关规划与实施、水资源开发与管理,直管河段防洪工程及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水行政许可与执法监督等。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河长制相关工作。

四、主要任务

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与“四河同治、七渠联动”紧密结合起来,与防汛安全和防汛责任落实结合起来,围绕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统筹推进引水补源、水系连通、截污治污、河堤治理、绿化提升、路网完善、沿河棚改等项目建设,促进全市河湖渠治理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实现“水清、岸绿、路畅、惠民、共享”的目标。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把全面推行河长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深入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控,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将河湖渠管护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和有关规划“多规合一”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用途管制,加快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坚持节水优先,认真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持续推进农业、工业、生活和服务业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到“十三五”末,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7.98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25.91立方米。

(二)加强河湖渠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逐步建立河湖渠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流、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对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及其水利工程,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实施精细化管理,编制岸线利用管理规划,落实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拦河坝建设。健全完善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机制,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限采区,严格采砂审批制度,创新监管模式和监控手段,及时处置非法采砂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对非法占用岸线、违规建设、乱占滥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渠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渠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率先实施“四河七渠”截污治污。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坚持标本兼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从源头上治理工业污染。深化畜禽污染治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以城市污水管网完善、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以“四河同治、七渠联动”为重点,科学编制“一河一策”治理规划,压茬推进河湖渠水环境综合整治。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切实做好防汛工作。按照中心城区100年一遇、县城50年一遇、其他河段20年一遇防洪标准加强堤防建设,确保行洪安全。按照上进下延、拆违增绿、生态对接的要求,重点推进洛河宜阳到洛宁段、伊河伊川到嵩县段、伊洛河二广高速到偃师段综合治理,固河堤、建河床、畅河道。实施驳岸生态改造,建设通风廊道、绿色通道,实施清淤疏浚、治理黑臭水体,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渠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实施引水补源和水系连通,推进河湖渠生态修复和保护,加强引黄入洛邙山渠工程、引畛济涧工程、引洛济秦工程和新区水系建设,恢复河湖渠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增强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渠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渠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渠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渠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先进技术实行河湖渠动态监管。落实河湖渠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积极组织开展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河湖渠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狠抓工作落实。按照全国、全省统一部署,市、县两级压茬推进,按期完成建立河长制各项任务。2017年6月底前,市、县两级成立河长制办公室并出台实施方案,9月底前建立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12月底前完成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建设。各级河长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依法履行河湖渠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要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渠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渠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工作督办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河湖渠管理保护工作。

(三)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渠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各级综合考核由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组织,并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有机结合,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渠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落实专项经费。各级要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测算并积极筹措河长制建立运行、河湖渠管理保护等相关资金。落实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渠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费用。加大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村级河长报酬及相关费用由县、乡两级负责落实。通过不断增加财政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渠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五)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渠管理保护信息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渠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渠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渠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增强社会公众对河湖渠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渠、珍惜河湖渠、保护河湖渠的良好风尚。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河长制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河渠长制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转变,县严格按照省、市关于“河长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维护江河渠库健康生命、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力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照省市全面推进河长制的工作要求,我县精心组织压茬推进,强化措施,全力攻坚,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我县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河长制情况

按照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河长组织体系,其中县级总河长2名,县级河长16名,乡级河长(含各乡镇总河长)75名,村级河长192名,巡河员239名,范围覆盖卫运河左岸、跃进渠等19条骨干渠道的上下游左右岸,构成县乡村的三级河长责任体系。三级河长名单已在政府网站公布,实现了县、乡、村三级河长全覆盖。同时,设立了县、乡河长制办公室,落实了管理人员。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具体负责全县河长制日常工作。

2020年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全市第六名的好成绩,县河长制办公室被中共市委组织部、中共市宣传部、市河长办公室授予“2020年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黄文哲、张中文、周磊被评为市“百里挑一”最美基层好河长,受到了市领导的一致好评。

县领导调整后,县级河长有变动,李菲,马玉娟是新变更领导,我县总河长是王海军,孟宪鹏。严格按照规定的巡河频次进行巡河踏查,县级河长每两月巡河1次,乡镇级河长每月巡河2次,村级河长每周巡河2次。县级河长对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交办;乡镇、村级河长巡河做好巡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有困难的及时向上级河长或有关部门反馈。

二、我县河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按时巡河问题。2021年2月份河长制工作位于中游,不太理想,我县要加大手机APP巡河督查频次,保证县乡村三级巡河率达到100%。

2、目前河渠治理和“清四乱”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乡镇工作人员反映由于村民环保意识薄弱,出现河渠垃圾随清随倒的现象,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清理难度较大。

3、由于我县水源短缺,大部分河道处于干涸状态,周边群众在河道周边种植大量树木,为河道防洪及灌溉带来隐患;部分渠道存在围渠建设等违规问题,致使渠道直接被阻断,由于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清理难度极大。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执行河长巡河制度,各级河长按照规定频次巡查河道,掌握河渠情况,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交办、解决。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力争让家喻户晓、人人遵守。

一是加大村级干部的培训。为了更好的完成好河长制工作,将邀请上级水务部门对涉河村的河段长、联络员、巡查员进系的工作培训,增强他们对可长制工作的熟悉程度,进一步扩宽工作视野,做好做实河长制工作。

二是加大河道巡查频次。县、镇、村三级各自按职责要求开展河道巡查,在规定的巡河次数上能增加就不能减少。并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建好河流“一河一策”档案,完善工作台帐和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宣传平台,加强对治水护河工作的宣传,着力提高沿河居民的意识,努力引导群众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做好民间河长推广和最美河长评选工作。

四是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县委、政府督查室以及纪委部门将加大督查力度,对在巡河中执行巡河制度不到位的,将严厉问责。同时建议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破坏河渠、侵占河渠、污染河渠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严厉打击,对执行不力的将严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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