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海外投资风险控制论文

2022-04-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最近,《中国企业家》杂志发布了“2011年度中国企业国际化50强”,华为、联想、中化名列前三甲。中国企业国际化问题虽已不是新鲜出炉,但还是引起了人们的热烈探讨。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国企海外投资风险控制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企海外投资风险控制论文 篇1: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的地位与模式

摘 要: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业务中所面临的非市场风险是建立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经济依据。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低位阶和过于原则是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理由。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制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二者不是替代关系。中国可考虑建立日本式的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关键词:非市场风险;海外投资保险法;单边保险制度

作者简介:陈立虎,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15006

一、 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建立依据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促进和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消除本国国民在对外直接投资业务过程中所遇非商业风险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当代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外资立法的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国际立法实践中,“海外投资保证”也是常见的表述,人们有时将海外投资保险作为海外投资保证的另称[1]347。从法律的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证和海外投资保险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而“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投资保证的范围包括商业风险在内,而投资保险则不包括商业风险。但从内在联系上讲,两者是一致的,都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

从形式上看,海外投资保险与一般民间保险(国内民商法意义上的保险)相类似,即投保人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承保机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投保者赔偿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但从实质上看,海外投资保险是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的一种政府保证,与一般民间保险有明显不同。第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以国家财政作为理赔的后盾,承保机构可以国家名义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一种官方保险制度。它具有明显的国家性质,承担保险责任的主体基本上是国家或国家指定的机构。第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国实施其国际战略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而有别于一般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商业目的。例如,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美国战后实施复兴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的产物,其中隐含着马歇尔计划所要达到的美国主宰、领导世界的国际战略目标。第三、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投资必须是对外直接投资,是“合格的投资”。同时,投保者还需是“合格的投资者”并且要到“合格的东道国”投资。对于何谓合格的投资者(被保险人),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规定不同。按美国法律规定,可获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合格投资者包括:(1)美国公民;(2)美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3)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所有的外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指依外国法律所设立的)。第四、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一般限于政治风险范围,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乱险等。保险费的数额依承保行业、险别及范围而不同,有的国家还依投资的东道国类别以及投保、投资的规模而异。至于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承担被保险人损失的大部分(约90%),另一部分则由投保人承担(约10%)。第五、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一般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于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国际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2]239。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首创于美国。1948年4月,美国制定了《经济合作法》,设立“经济合作署”,负责对海外投资者提供保险。1969年,美国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同时设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由于此项制度行之有效地保护了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日本、德国、法国、挪威、加拿大、瑞士、英国、丹麦、荷兰、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也效仿美国,先后建立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鼓励本国的海外投资,为本国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提供国家保证,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也开始制定和施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353。

近年来,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迈出坚实步伐、我国国际经济地位的上升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随着国内企业跨国经营能力的提高、外汇储备的增加和人民币升值的带动作用,中国企业到海外进行投资的步伐不断加快,对外直接投资额快速增长。200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仅10亿美元,到2006年达到年投资额211.6亿美元,6年时间增长了21倍多。到2006年年末,我国5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近万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906.3亿美元,共分布在172个国家和地区[3]。目前,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地区、其他亚洲国家和拉美国家。2006年年末,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在亚洲为479.8亿美元,占63.9%,其中中国香港占56.3%;其次为拉美,投资额为196.9亿美元,占26.3%;其他各洲依次为非洲3.4%、欧洲3.0%、北美2.1%、大洋洲1.3%[4]。可以说,以加入WTO为契机,我国近年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速,成绩显著。但是,相对于我国经济实力来说,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还很小,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比重远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与其他主要发展中经济体相比较也处于规模低的水平。对外直接投资绝大多数取独资企业的形式,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也过于集中[5]。除这些经济效益角度的问题外,作者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威胁论”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屡遭国外政治干扰,而且是世界各国中受干扰最多的国家。例如美国以“中国威胁论”为由阻止我国中海油公司并购优尼科公司、海尔收购美泰克公司,对联想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设置种种限制等;印度也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了我国多起在印度基础产业的投资。印度政府对中国一直存有戒心,再加上中巴关系,印度对来自中国的投资进行非常严格的审查,有针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政策。还有,随着拉美部分国家提高对关键行业如石油的控制,中国在拉美的投资也已经遭遇困境。首当其冲的就是,拉美政府质疑中资对本国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将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从而采取种种措施影响中国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权益[6]519。由于我国重要的投资目的地是发展中国家,而不少发展中国家还处于转型期,经济政策往往缺乏稳定性,法制化水平也不太高,一些国家的政局还时常陷于动荡中,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就可能面临较大的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资料表明,未来一段时间内作为中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国家中有超过70%的国家处于高风险或很高风险状态[7]438。总之,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业务中,除要面临一般市场风险外,非市场风险也日益严重,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利益存在很大隐患,迫切需要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非市场风险方面的保险。

应当提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和2001年就开始经营过对外投资保险业务,但由于多种原因经营效果并不理想[7]43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也于2005年1月25日发布《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依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下称“境内投资主体”)均可申请为其提供境外投资项目风险保障服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宏观指导下,根据境内投资主体的不同需求和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提供如下几项服务:……(四)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承保境内投资主体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并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并适当规定简化承保手续,加快承保速度。该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进展。然而,我们还是可以看出,这个目前我国仅有的明确规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行政立法文件除立法位阶低外,还存在着调整范围窄(只适用于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和内容过于简单(没有规定承保条件、承保手续、除外责任和代位权)的不足。所以,无论从我国对外投资的实践还是从国外立法发展和我国立法本身看,我国亟需制定一部专门的独立的拥有人大立法级别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对海外投资保险做出明确的规定,至少也得由国务院尽快出台一部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行政法规。

二、 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地位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渊源有二,一是国内立法;二是国际条约。海外投资保险的国际条约由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保护条约组成。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只涵盖跨国投资的保护问题,诸如受保护的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国投资的地域、外资准人、外资待遇标准、外资本金和收益的汇兑、征收和国有化及类似措施的保证、特许协议的效力、战乱的损害赔偿、代位求偿以及投资争端的解决等规定。最近,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增添了放松外资准入、消除限制性投资措施等有关投资自由化的内容。迄今为止,中国已对外签订了100余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8]238。但是,就法律适用而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仍是基本的和原则性的,它不可能涉及国内担保业务机构的设立、承保程序等具体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六条规定了投资风险担保和代位权,而对于担保机构、保险费、保险期限、除外责任和保险程序均无规定,交由国内法规定。所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显然不排除而是需要明确的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的建立。当然,我们也要承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助于保证及加强国内保险制度,有助于强化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的效力。多边条约又可分为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和全球性的多边条约。目前,最有影响的海外投资保护的多边国际条约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或“MIGA公约”。

各国的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是在本国政策主导下开办的,对合格投保人、合格投资以及合格东道国等都有不少的限制,从而也就把一部分跨国投资排除在它们的保险大门之外。此外,对于一些由多个国家投资者举办的项目,由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分别承保本国投资者在这些项目中的投资份额,会造成诸多不便。有鉴于此,经过长期讨论和谈判,1985年在世界银行年会上国际社会签订了《汉城公约》,并依约成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即“MIGA”。截至2005年10月底,《汉城公约》已有167个缔约国[8]317。

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员,MIGA由各成员国共同出资设立,现有资本金约20亿美元。其成员国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发达国家(现有23个);第二类为发展中国家(现有144个)。由于MIGA的投票权是按股份(出资额)计算的(“一股一票”),显然,发达国家占有优势。为了避免发达国家操纵该机构,《汉城公约》规定,每一成员国可分得177张基本票(成员票),因发展中国家数量大大超过发达国家,加上基本票后,两类国家的投票权总量基本持平。MIGA有三级机构,由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及工作人员组成。理事会为权力机关。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该机构的一般业务。总裁负责处理MIGA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和管理。MIGA的总裁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

依据《汉城公约》规定,MIGA的合格投资者为:(1)作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民的自然人;2)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场所的法人;(3)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MIGA的合格东道国必须是外资能得到“公正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发展中国家。

对于合格投资的性质,MIGA只要求它们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对东道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所贡献。由此可见,对于那些虽不符合母国(资本输出国)经济政策的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只要它们有利于东道国的发展,MIGA均可予以承保。最近,MIGA要求承保的投资项目还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并遵守有关劳工政策。

除三种传统的政治风险(汇兑险;征收及类似措施险;战乱险)之外,MIGA还首创了“违约险”这一新险别,扩大了承保范围。所谓“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违反与外国投资者订立的合约(如特许协议等),外国投资者无法诉诸司法机关或仲裁救济;或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受案后久拖不决;或者作出判决或裁决后得不到执行。

代位权无疑是《汉城公约》的重要内容。较之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MIGA代位求偿的实现更有保障。首先,MIGA是一个“非政治化”的国际经济组织,其行使代位求偿权比较容易为东道国政府所接受;其次,MIGA对东道国政府的代位求偿权由《汉城公约》确立,具有多边条约的效力;再次,MIGA由各国共同出资设立,假如MIGA无法从东道国政府那里实现代位求偿,就等于给其他所有成员国造成了损失,那么该东道国就有可能受到这些成员国的集体压力;最后,如果东道国无理拒绝MIGA的代位求偿,就有可能被MIGA认定为投资环境欠佳或政治风险过大,而这将极大地影响该东道国的声誉。同时,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员,该集团所具有的“合力”,也使得东道国在采取不利于MIGA的举措之前,得谨慎为之[8]319。

由于MIGA与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具有相同的功能,并在一些规则方面优于国内法的制度效用,有人就提出通过MIGA投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反对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1]410。诚然,MIGA在承保范围、代位求偿和服务于发展中国家等方面有其优势。但是,MIGA机制也存在一定局限[1]412414。第一,MIGA只能承保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而不能承保对发达国家的投资。然而,当今世界各国间的资本流动并不是单向的。中国对外投资的目的地国家既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发达国家。第二,MIGA的担保容量有限,它主要依据各国在MIGA之中所占的股份进行分配。中国在MIGA所拥有的股份为2.85%。在分配担保容量方面,MIGA还要考虑到国家间的平衡。这样,中国海外投资通过MIGA来担保的数额就会是比较有限的。而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专门服务于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可以较充分地满足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担保需求[9]485。第三,MIGA以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和适度降低承保风险为重要目标,对合格投资要求较高,可能将一部分对本国经济有利的海外投资项目排斥在承保范围之外。而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无疑会与本国“走出去”的政策和战略保持高度一致。另外MIGA要求承保的投资项目在技术引进、劳动就业、经营管理和污染控制等方面给东道国带来益处,而我国许多企业在这些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差距。第四,由于工作语言非中文、申请费用比较高和承保机构所在地的遥远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到MIGA投保不如到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投保来得便捷。加上缺乏实施《汉城公约》的配套措施,截至2004年,只有11家中国企业就其海外投资商业项目与MIGA洽商投资保险事宜[10]252。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存在MIGA就否定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的必要性。其实,MIGA与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律是不能相互替代、也不会相互排斥的。根据《汉城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MIGA的建立,并不是要与各国的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竞争,而是要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MIGA要设法补充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业务,提高它们各自的业务效力。MIGA还会就分保和共保等方面与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共同做出安排。可以说,MIGA无疑是有助于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建立和职能的发挥,但不能因为MIGA的启用而不考虑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的建立[9]486。

三、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模式

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通行两种海外投资保险机制:一是美国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它以与东道国政府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实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二是日本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它不要求本国政府同东道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而是仅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海外投资的承保,直接以外交保护的国际法制度行使求偿权[1]370。这两种保险制度的内容基本一致,特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代位权行使的法律依据不同:在美国式的双边保险制度中,保险人依双边条约的代位权条款行使代位权;在日本式的单边保险制度中,国内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并不与双边投资协定挂钩。在这种情况下,须依据国际法上关于外交保护权的一般原则索赔。投保人或代位人有义务在东道国用尽国内救济手段,投资者本国政府只有在投资者用尽国内救济手段之后,才能依据外交保护原则向东道国索赔。建立何种类型的保险制度,是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先解决的前提。就我国目前各方面的状况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宜采取单边投资保险制度。

(一)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数量虽然在不断增加,但仍然不能覆盖我国所有海外投资所及之处。如上所述,我国海外投资已遍布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也已达100多个,可还是不能及于我国海外投资的所有目的地国家。实行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势必把理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一些海外投资者拒之门外,人为地在海外投资者之间形成不公平的待遇,背离了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的立法初衷。即使我们再与全球每一国家订立双边投资条约以扩大我国投资保险法律保护效力之覆盖面,也可能要花很长时间,不能解决当下的急需。由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不能及于我国海外投资的所有目的地国家,实行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将导致我国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无法得到承保,阻碍我国的海外资本流向这些国家和地区,背离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及全方位促进我国有比较优势的海外投资的发展之战略方针。

(二) 实行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不会给代位权的行使带来负面影响。有人认为,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有其固有缺陷,“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权只能以外交保护为依据,而在国际习惯法中,国家代表其国民向他国提出国际求偿,行使外交保护权,要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具体的限制条件,公认的有两个规则,即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和国籍连续规则。另外还有一个有争议的限制条件即卡尔沃条款”[11]。然仔细分析之,这些关涉代位权行使的“限制条件”并不从根本上成为否定建立单边保险制度的理由。

第一,用尽当地救济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它通常适用于解决某国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时该外国人寻求救济方面的问题,而不适用于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造成直接损害的情形。当地救济的主要类型有行政复议、诉讼和仲裁等等。尽管从历史和实质上考察,“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是国家主权在逻辑上的伴生物或衍生物,它在历史上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拉美国家的主权维护起了相当大的作用。然而,“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效力却历来存在两种尖锐对立的观点:一是意图肯定其在国际法上的效力,另一是竭力否定其在国际法上的效力。从整个国际法的实践来看,“近年来各国商签这些双边投资条约的一个趋势是对‘用尽’规则越来越持一种相对自由的态度”。“有人认为,由双边投资条约所体现的各国实践表明,习惯国际经济法上的‘用尽’规则已被许多国家在实践中放弃了。”[12]316“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基本内容是建立解决投资争议的仲裁中心“ICSID”)缔约国的实践来看,东道国含有仲裁中心条款的外资法规及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订立的仲裁中心条款,一般都没有首先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如果投资合同中已规定将仲裁裁决作为排他性的救济方法,则东道国不能将‘用尽’规则作为交付ICSID仲裁的条件。”国际法院在ELSI案中认为,“如果当事人试图限制该规则的适用,必须明确地予以表示。”[12]320换言之,当事人可通过明确的方式排除“用尽”规则的适用。从国际法上的实践中我们可得出,“用尽”规则的适用并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首先,适用“用尽”规则的要求在实践中有逐渐淡化的趋势;其次,“用尽”规则的适用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明示协议的方式予以排除,要求东道国明确放弃“用尽”规则的适用,这种放弃行为是有效的,因为“放弃用尽规则实际上构成了对东道国主权的一种放弃”,而主权的自我限制应该有法律效力。所以,我国海外投资者不必过于畏惧“用尽”规则,其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和不便相当有限。只是在涉及到国家责任问题时,“用尽”规则的适用仍为强势呼声。这样看来,我国行使外交保护的道路仍是相当之宽敞的。

第二,尽管各国行使外交保护权受“国籍连续”条件的限制,然而这种限制仅仅是在海外投资者向其母国承保机构投保的前提下才会发生。事实上,我国海外投资者完全有无需遭遇这种限制的选择。《汉城公约》第十三条规定,“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业务地点,或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这些会员国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都不是东道国”,“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国民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投资者。但是,所投资产应是从东道国国外移入”。因此,在可能出现“国籍不连续的情况下,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可单独向MIGA申报投保或与东道国联合向MIGA申请投保,待损害发生后由MIGA出面行使代位索赔权,从而获得经济上的保障。而且,由代表了全体成员国即世界大部分成员的MIGA出面索赔更为方便简洁,东道国承担的赔偿义务压力也更因此增加。第三、卡尔沃主义本是发展中国家反对国际干预本国经济的最响亮的国际法旗帜,然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发展中国家改弦易辙,接受并不断强化对于投资的国际法律保护。到90年代中期,有人宣称卡尔沃主义即将死亡。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拉美国家,已经开始或正在酝酿采取措施,限制、约束甚至取缔国际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卡尔沃主义似乎正在再生[7]297。卡尔沃条款是卡尔沃主义的主要表现。尽管行使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权还要受卡尔沃条款的一定限制,然而该条款是否具有排除外交保护的效力尚存在明显分歧。对于卡尔沃条款的效力,有人认为根本无效,有人认为是有限有效,还有人认为是完全有效[11]。这表明,卡尔沃条款效力并未被全球普遍接受。另外,“卡尔沃条款的效力最终将取决于争端的性质,争端是有关拒绝或迟延等国际不法行为时,适用外交保护的国际法规则;而当争端是有关违反合同等问题时,适用卡尔沃条款所规定的救济程序”[13]536。由此可见,我国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卡尔沃主义”约束的机率相对较小。况且,只要争议不是有关违反合同等问题时,我国政府仍有可能行使外交保护权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从卡尔沃主义诞生的历史可以发现,卡尔沃条款产生于特许协议争端的解决。“卡尔沃条款便是当时与这类争端(指特许协议争端)的解决相关而出现的一个新的概念。”[13]526因此,卡尔沃条款一般适用于特许协议争端的解决。我国海外投资远不限于特许协议性质的部门——这大大降低了我国海外投资者受“卡尔沃主义”影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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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增基)

作者:陈立虎

国企海外投资风险控制论文 篇2:

中国企业国际化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最近,《中国企业家》杂志发布了 “2011年度中国企业国际化50强”,华为、联想、中化名列前三甲。中国企业国际化问题虽已不是新鲜出炉,但还是引起了人们的热烈探讨。

中国企业国际化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

对外投资仍处于初级阶段,投资规模小

据最新国家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对外投资的企业中,投资额少于100万美元的占61%。超过1亿美元的只1 0 家。整体来说,我国的对外投资规模还是很小。这也导致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谈判能力不足,处处受到限制。 进而阻碍企业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

经营管理水平低,管理体制落后

在国际化的进程中,我国很多企业由于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较低,无法充分利用国外的技术、资金和市场,致使海外投资效益较差、投资回报率偏低。另外,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管理体制落后也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目前海外投资和企业跨国经营需要。2004年,长虹在国际化经营中的坏账损失超过27亿元,其惨痛教训正是自身管理体制落后的直接反应。因为长虹集团国际化经营的管理模式中没有股权关系的控制,也没有严谨的风险控制体系。因此,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最大风险不仅是外部环境,还有自身管理。一家国际化的企业与一家本土化的企业,两者的企业组织架构图和管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企业国际化,必须打乱旧有秩序,与时俱进地调整。

缺乏核心竞争力,存在品牌瓶颈

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90%要靠“贴牌”生产,严重缺失了核心竞争力,品牌瓶颈问题突出。而且现阶段,我国企业同时面临着“企业品牌”和“国家品牌”这两大品牌瓶颈。中国的大多数品牌只是国内品牌,国际上并不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由于中国特有的市场经济特点和特有的资源优势导致中国出口的商品大多数还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品,这样的出口商品结构也不以利于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因此中国企业想利用品牌打开海外市场目前仍然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中国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面临巨大的企业文化整合风险

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的进程中进行跨国并购是必不可少的,而企业文化的不同和跨国、跨地域文化的巨大差异是中国企业又面临的一大挑战。大型的跨国并购过程中,被并购企业往往已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十分成熟的企业环境,他们对自身文化的认同度是相当高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企业将自身的文化强加给被并购企业,其结果往往是处于“独立”的各持己见状态,整合风险会迅速增加。

人才缺乏

人才缺乏同样也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所面临的一大难题。缺乏具有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企业很难有效实施国际化战略。现阶段,由于专业人才的缺乏,我们过度依赖国外的银行、律师和一些中介机构,不仅影响了企业正确、及时、科学的决策,有时甚至还会因合同缺陷等问题上当受骗。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中国企业国际化应采取的对策

坚持品牌化战略

对于企业而言,品牌就像一个门面;而对消费者而言,品牌就是一个风向标。华为、联想、海尔就是证明。因此,我们必须适时的抓住有利时机,培养属于自己的知名品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立于不败之地。

加强跨国企业文化建设

跨国企业文化建设要进行全方位的思考。要在思想观念、经营哲学、营销观念等方面设身处地的适应异国的文化,尽可能的减少和避免文化冲突,实现文化适应向经济融合的过度。例如,企业的营销方式要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价值观;企业的员工要有现代全球经营观念;企业管理人员要具有国际化的经营意识和战略眼光等。

积极培育企业国际化管理人才

一方面要全方位优化现有人员的素质,如通过企业内训和选派人员到高校进修、在全球招聘和开发国际化经营人才,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人事配备等。另一方面还要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主要是每年从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广纳英才。逐步扩大企业人才队伍,并逐步建立起一支国际化经营队伍。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法律体系

现阶段,一轮新的海外并购浪潮在我国掀起。“走出去”参与并购的企业为数众多,但是成功率却只有30%。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海外投资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依有很大关系。目前,中国的境外投资等业务主要是依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所以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法律体系、提高我国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的透明度迫在眉睫。

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金融服务体系

企业国际化经营举足轻重的需求就是金融服务,一国在国际市场上的金融服务水平甚至反映了这个国家的国际化水平,所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金融服务水平、最大限度的满足企业在海外的融资需求对我国企业的国际化也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谢丹凤

国企海外投资风险控制论文 篇3: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现状及问题探究

在国有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如何让国有企业实现其资产的保值与升值,是国有企业运营的重心所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工作也随之发生变化。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推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日常的运营中还存在着些许问题,特别是在国企的投资风险管控工作,有时会出现决策失误或者投资失误的情况,为此文章从实际情况出发,谈论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现状及问题,并且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运营,分析如何加强国企的管理工作,以实现国有企业的长久发展。

关键词

: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控;管理工作

投资风险最早是由西方的管理学家提出的,在十九世纪,就有经济学家提出了“风险”这一定义,并且还认为“风险”指的是在经营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负面的影响[1]。这个定义的提出,让人们认知到在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负面因素,并且可以提前预知并且避免,以获得收益的最大化。随着时间的发展,“风险”的定义和内涵也越来越完善,并且人们也对投资风险的重视程度也逐步提高。

一、

从投资风险管理的本质分析,可以发现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不能人为的去消除。但是可以通过风险管控的方式,去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将风险控制在能够接受的合理范围内。所以我们要合理的去认识风险,并且积极的去对待风险,去分析风险发生的规律,找到可以管控风险的有效方式,从而提高市场对于投资风险的认识与管控。

风险管理是指在金融单位中,有意识的去分析风险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且去识别、判断风险,并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去降低风险可能发生的概率,或者去规避风险、处理风险,从而降低由于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投资风险的发生是客观的、可变的、可预见的,所以通过分析投资风险的特征,就可以指引企业有效的去把控投资风险。如果一个企业缺乏投资风险的意识,那么在投资发展的道路上,就极有可能由于风险的发生而导致企业经济的损失,不利于企业的有效发展。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现状

自从我国经济战略的改变,我国的企业投资也不仅局限在中国的土地上,慢慢的开始向海外发展,将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融入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道路中,国有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投资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加强,我国去世界其他国家的联系也在不断加强,而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的范围也在不断的增加[2]。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一共覆盖了一百多个国家,这些国家中,我国目前在亚洲的投资范围最密集,主要分布在日本、东盟国家;其次是欧洲,设立的海外机构分支超过两千多家,主要设立在俄罗斯、英国、意大利等国家;然后是非洲地区设立的海外投资机构,主要设立在南非、赞比亚、尼日利亚等国家;同时在拉丁美洲、大洋洲、北美洲等也有我国的海外投资机构。从总体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海外投资大多是在發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而在发达国家进行的投资资金占比较少。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范围也随着进一步扩大。

(二)拓宽了投资渠道

我国国有企业为了迎合时代的发展,为了可以追随经济全球化的脚步,在进行的投资行业上也在不断的去尝试,跟随时代的发展拓宽了原有的投资渠道。我国在制造业、资源开采行业等各种人力资源密集的行业上占有优势,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开始尝试服务行业的投资计划,比如分销运输、包装、金融租赁、交通运输行业等。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的海外投资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对外投资的框架是由批发和零售行业、制造业、金融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构成的,其中租赁和服务行业的占比比价高。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也在随之变革,拓宽了投资渠道,以谋求更好的发展。

(三)投资模式的多样化发展

虽然我国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投资经营比较晚,很多投资方面的经验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总结,但是我国的国有企业为了迎合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做出改变,在投资模式上进行不断的创新,开创了多种投资模式。多元化投资模式的发展,不仅发挥了我国国际上的合作能力,还可以有效的节约成本,带动被投资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1.绿地投资

绿地投资是我国主要的对外投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让国有企业保持良好的优势,是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建立的独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再根据当地的市场现状进行高效、可持续的经营。这种投资模式的进行,可以推动当地生产力的提升,解决当地的就业压力,而作为投资方,可以很好的绕开关税壁垒,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

2.海外并购

海外并购分为是收购和合并,是通过购买企业大部分股权或者全部的股权,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投资国是想通过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从而分散自己经营的风险。

3.建立海外营销渠道

我国的制造业在国际上比较有优势,这样就可以通过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将国内初步加工或者包装的产品,直接向海外进行营销。充分利用廉价劳动力,降低人力成本。这种模式可以在两地之间建立客户关系,从而减少中间环节带来的成本问题。

4.海外加工基地

这种模式的进行可以带动国内原材料的出口。主要是通过建立海外加工基地,再将原材料运送过去进行加工,实现对原材料的进一步加工、出口,主要是依靠自身企业的技术、设备。比如我国技术比较成熟的制造业就可以通过这种模式进行海外投资。

5.战略资源投资

这种投资模式是针对国内缺少的某种战略资源,通过合作开发资源,从而进行资源的交换。战略资源投资模式是通过国外的资源,来实现国内的经济发展。这种投资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资源,一般是通过资金换取资源的方式。

三、

投资风险中的核心风险,就是在评估整个风险中最重要的,产生影响最大的风险指标。我国国有企业进行投资,核心风险产生的影响不同于一般的风险,它有可能会决定着投资是否成功。虽然我国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起步比较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们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其中失败的投资案例在不断的警醒我们,伴随着投资收益的同时,一定会存在着各种风险的诞生。

(一)外界因素带来的风险

由于各个地区之间有着截然不同的发展战略,民风民俗等自然是五花八门。我们在当地进行投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当地的民风民俗等,注意除市场外的其他因素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外界因素带来的投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也是不利于控制的,所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预估的,所以正确认识外界因素对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的判断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对于个人和企业的危害是不可评估的,安全风险不仅会导致经济受到损害,甚至有可能会伤害到企业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风险事件的发生,会导致对外投资受到影响,以及工作人员精神的高度紧张。所以在不稳定的地区进行投资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由于安全风险问题而带来的投资风险。

(三)决策风险

国有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需要分析东道国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以确保投资的正常进行,同时也需要确保投资后的利润[4]。如果东道国的主体、模式、产业性质不合适,那么就可能让投资的结果与预期不符,影响投资计划的实行。

1.投资前的分析不到位

进行海外投资所需要分析的条件比较复杂,比如东道国的政策变动、地理位置是否优越、产业性质是否合适,如果分析不到位,只是一味的为了投资而投资,那么将会本末倒置,完不成原本的投资计划。投资的结果不是企业的预期结果,就很有可能造成企业的亏损。

2.市场壁垒的存在

在东道国进行投资,同时也会面临东道国中存在的竞争,比如原本就存在的企业。东道国为了保护当地的企业发展,就有可能在一些利润高、市场好的产业中,设置一定的关税、政策等因素,从而增大我国企业的成本。甚至在和当地企业竞争的过程中,二者之间也会存在着市场障碍。

3.品牌的影响

消费者对于某一种品牌有着一定的忠诚度,而我国国有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最重要的就是先打开海外市场的品牌,让其能够形成品牌效应。但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品牌知名度的不足,严重干扰着我国海外投资市场的发展。比如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的汽车品牌,他们的品牌效应更足,让消费者认为该品牌的汽车质量、性价比等方面更有优势。所以在进行投资之间,要充分的去分析市场走向,如果一个市场比较饱和或者市场的品牌效应比较严重,这样我们在进行投资时,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四)文化风险

由于我国进行海外投资时,企业的管理不能由我国的人员全盘接管,需要去当地去雇佣当地人进行管理。而不同的地区的价值观就会有所不同,还存着着文化方面的差异、管理方面的差异、语言方面的差异,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种事情,就会导致企业的管理失败,投资风险增加。

1.沟通方面

跨国公司的人员组成比较复杂,通常是多个国家的人员共同管理企业,这样最大的问题就是语言方面的不统一。而语言的不统一势必会造成交流、沟通方面的缺失。所以我国企业的员工,在进入跨国企业进行管理的时候,首先要精练自己的语言,这样才能更好的与当地商贩进行沟通,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目前仍有许多人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缺少与当地人直接沟通的能力。

2.管理思维冲突

不同国家的情况不同,管理的理念也会存在着差异。我们如果用国内的管理理念去进行海外企业的管理,当地的员工就可能不会认同我们的价值观,很难服从管理,从而让企业的工作效率下降。

四、

我国国有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时候,风险与机遇是并存的。国家实行“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也可以促进企业的进一步發展。而现在国际环境比较复杂,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的时候,需要进行风险的管理工作,将投资风险进行严格的管控,从管理方面尽量减少由于风险的发生而带给企业的损失。

(一)充分利用国家之间的条约

我国为了保护自家企业在东道国投资时的利益,会与东道国签订一系列的双边、多边投资保护条约[5]。在进行海外投资建立企业的过程中,国际企业的建立往往要参考双方或者多方国家的法律与政策,所以我国要尽量从政策上,通过双边、多边投资保护条例的建立,去维护国有企业的经济利益,并在国际层面上为国有企业提供保护。

(二)利用国际组织进行协调监督

我国可以参加一些对自身有利的国际组织,为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一定的保障。比如地理位置上联合的国际组织:欧洲共同体、亚太地域联盟等。同时我国也有必要参与国际投资风险防范与处理的国际机制的建立。可以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地区之间经济的发展。加入国际组织,可以有效的降低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的风险。

(三)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首先要通过友好的交流、沟通,平等的对话去改变其他国家对我们的固有印象。及时的去消除对方的疑虑,寻找合作共赢的项目,以促进双方经济的共同发展。其次是需要积极的参与各类合作项目,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建立双方的友谊[6-12]。最后是努力宣传我们的优秀文化,比如可以通过文化节的举办来增进双方的相互了解。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合作,开诚布公地与对方进行合法合规的合作,从而打消对方对于我们的疑虑,进而投资风险。

五、结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在进行投资之前需要综合考虑各种风险的发生。特别是当前社会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有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而国际之间的风险更需要我们慎重考虑。针对这些问题,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的管理措施,以实现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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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春林.浅谈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0):110.

[3]林利.“一带一路”视角下国企国际化经营制约因素及对策[J].侨园,2020(9):64-65.

[4]周盛来.现代国企对外投资风险与应对[J].中国集体经济,2020(22):62-63.

[5]王宏.投资和资金管控是国企风险管理重点[J].中国经济周刊,2014(6):20-21.

[6]王健刚.构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风险控制体系的管理模式研究[J].上海管理科学,2013(2):87-89.

[7]黄海雁,徐永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困境与对策分析[J].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37-41.

[8]王慧茹,邹俊文.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困境与策略分析[J].企业文化(下旬刊),2013(6):1-2.

[9]李薇.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困境分析与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8):218.

[10]周艺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10(20):215-216.

[11]杨建.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理策略探讨[J].商品与质量,2020(4):37.

[12]林俊忠.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理策略研究[J].百科论坛电子杂志,2019(22):565

作者简介:

吕晓丽(1982— ),女,汉族,山东商河人,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投资管理。

作者: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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