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遵从关系

2022-12-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纳税遵从关系

提高纳税遵从度 构建和谐税企关系

【摘 要】纳税遵从度是征纳关系是否和谐的重要体现。税务机关在履行征收义务时要依法行政,以纳税人的最新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不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促进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提升。论文简要针对征纳关系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几点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建议,以期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构建和谐税企关系。

【关键词】纳税;遵从度;和谐税企关系

1 引言

税收的强制性,必然把国家与公民置于对立的地位,激化征纳双方的矛盾。税务机关并不仅仅是纳税管理者,同时还要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而纳税人在享受税务征收者的纳税服务和营造税收环境的同时,要提高自身的纳税遵从度,促进良好征纳关系的构建,保证税企关系和谐[2]。

2 征税和纳税概述

征税即税款征收,它是根据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其应该缴纳的工商各税,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过程的统一,税款征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税款征收的方式、程序,减免税的核报,核定税额等。

纳税则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过程,纳税人依照国家的税法规定,将集体所得或者个人所得,按照相应的比率,向国家缴纳相应的资金。

3 税收征纳关系现状对我国纳税遵从度的影响

3.1 税收政策制定及执行过程对我国纳税遵从度的影响

税收的全过程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税收立法过程,即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首先,我国在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法形成国家与公民的良性互动,造成纳税人对履行纳税义务产生抵触心理,减低纳税遵从度,导致出现征纳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其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税收政策的宣传不到位,或是征纳双方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对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造成了影响。二是税款征集过程,即税款的征收管理过程。首先,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意识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在进行行政办公时,效率较低,甚至有的税务部门会将办税流程复杂化,使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增加,从而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其次,税务部门的依法征税意识较为薄弱,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现象,缺乏公开公正的税收执法机制以及监督机制,严重影响税务机关执法形象,使得纳税人对税务部门产生不满情绪。

3.2 纳税奖惩机制不够完善对我国纳税遵从度的影响

有些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并没有较高的纳税积极性,甚至存在逃税、漏税现象。在我国对于纳税遵从度较高的纳税人和对纳税进行逃避的纳税人并没有相应的奖励和惩罚,这样不仅影响了纳税遵从度较高的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还使得逃避纳税的纳税人更加肆无忌惮,甚至会出现做假账、报账不实等现象,从而对纳税遵从度产生了严重的影响[1]。

4 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建议

为更好的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在“放、管、服”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加大力度推进管理上的简政放权,充分相信和尊重纳税人,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二是依托税收大数据,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税收执法,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升管理效能;三是持续改进和升级纳税服务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涉税业务网上办理;深化国地税联合办税,打造便捷式服务体系。据此要求,提出如下建议:

4.1 注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通过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纳税人的税收成本进行适当降低,可以使其纳税遵从度得到显著提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第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第二,建立税收权益监督制约机制,赋予纳税人税收监督权利,对税务部门的权利腐敗和权利滥用现象进行监督和有效治理,对税务人员增大纳税人税务成本的情况进行有效处理,防止其再次发生;第三,完善税收行政救济系统,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4.2 完善税收制度

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可以使人们明确税收义务和征税的法理要求,从而减少因征纳双方对税收政策不理解而产生的风险。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第一,优化税制结构,对间接税比例进行降低,对直接税比例提高,就目前营改增的基础上简并增值税税率,可以使税率结构更加合理,使征纳双方关系更加和谐;第二,对税种结构进行完善,对税种结构体系进行优化。首先要对现有各种税种征纳过程中会出现风险进行评估并加以改善;其次要征收一些地方性税种和具有特定目的的税种,这样有利于收入分配合理,提升税收对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促进作用。

4.3 加强税收宣传教育

为了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企关系,税务部门要开展税收宣传工作,提升公民的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宣传教育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第一,对青少年进行税收宣传教育,使他们从小就树立良好的纳税意识,有效提升他们的纳税遵从度;第二,通过各种媒体进行税收宣传,保证税收宣传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第三,进行税收教育培训,使征纳双方充分掌握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操作规程等,提高征纳双方的税收和纳税素质。

4.4 优化纳税服务

良好的纳税服务质量可以使纳税人的需求得到满足,税务管理人员如果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服务能力,可以引导纳税人,不仅使自身工作质效得以提高,同时也提升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首先,在申报纳税时,要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和培训,提供给纳税人最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纳税遵从度较高的纳税人可以开通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使纳税审批环节得到简化;可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税收信息网站,为人们提供税收政策和征管程序的在线咨询服务;开发、完善网上税收及国地税联合办公体系,使纳税人办理纳税相关事项时,可以不被地域、部门限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其次,在进行税收征管时,可以将纳税人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税务检查处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布,在纳税人之间建立一个参照体系,并且要保证体系的公开和公正;最后,要对纳税服务方式进行完善,使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第一,税务机关内部的人员进行相应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以及服务水平 [3];第二,税务机关成立相应的帮扶小组,在困难企业进行调研,实行服务上门的政策,保证困难企业解决问题 。

4.5 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建立税收风险监控系统,对税收风险进行有效监控,对纳税遵从度较低、税收流失风险较高的纳税人及时发现并进行严格监控,避免纳税人产生违法侥幸的纳税不遵从心理;要加强税务稽查力度和处罚机制,对于纳税人的不按规定纳税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进行曝光,使其名誉和地位受到相应的损失,这样可以有效抑制纳税不遵从情况的发生,提升纳税遵从度,促进税企关系的和谐发展。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款征收以及税务稽查等执法工作時,要严格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坚决避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现象的发生。在保证税收环境的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5 结语

总而言之,纳税遵从度的高低体现了征纳关系的和谐与否,对于征税纳税来说,要注重保护纳税人权益,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宣传教育,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从而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提高税务征收人员的纳税服务水平,促进征纳双方关系的和谐发展,实现和谐税企关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李晓曼.提高纳税遵从度的策略研究[J].中国外资,2013(08):119-120.

【2】陈晓清,代莉.提升纳税遵从度:新型纳税服务模式探析[J].学习与实践,2010(10):47-51.

【3】李立媛.浅析如何提高我国税收遵从度[J].现代商业,2015(18):78-79.

作者:刘涛

第2篇:税收遵从成本对企业纳税遵从的影响分析

摘要:在传统的A-S逃税模型中加入税收遵从成本因素分析以及对纳税遵从的影响,只适用于个人纳税。运用企业逃税模型分析税收遵从成本对企业纳税遵从的影响不仅符合企业实际,而且在我国更有现实意义。当前,应完善税收征管,简化税制,优化税收环境,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

关键词:税收遵从成本;纳税遵从;企业逃税模型

中国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刚刚起步,在有限的研究文献中,一些学者也探讨了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遵从的关系,孙玉霞(2007)、许评(2007)、李冬妍(2007)、罗光和萧艳汾(2007)、王娜(2008)、刘东洲(2008)、王红涛和薛桂芝(2008)等在相关研究文献中将税收遵从成本作为影响税收遵从的一个重要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不适当的税收遵从成本容易使纳税人对税收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可能导致偷、逃税行为。[1]研究的方法多是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用A-S模型加入税收遵从成本进行扩展。

由于A-S模型研究的行为主体是个人(家庭),所以上述分析主要考察税收遵从成本对个人纳税人遵从行为的影响。虽然作为纳税主体,企业和个人在涉税行为上具有一致性,对个人纳税人的研究结论对企业基本上也是适用的,但企业毕竟是法人主体,在自身的特性和纳税行为的决策上与个人存在着许多不同,如企业的纳税决策过程更复杂;所纳的税种既有间接税又有直接税;企业作为经营者,对风险的偏好不再是厌恶的,风险中性更符合企业的现实;企业面临的环境更复杂,不同的市场环境(竞争或垄断)等对企业的纳税决策影响也不同。面对这些不同,一些学者如Marrelli(1984)、Marrelli和Martina(1988)、Virmani(1989)、Yamada(1990)、Yaniv(1995)、Chen和Chu(2000)、Crocker和Slemrod(2005)等在个人逃税模型的基础上专门对企业纳税人的逃税模型进行了研究,研究范围涉及企业的间接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完全竞争的企业、寡头垄断企业、两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企业、两权分离的企业等,得出和个人逃税研究一致的结论,即查获概率与处罚率的提高对逃税有威慑效应,税率的增加将导致企业逃税(不遵从)的增加。那么将税收遵从成本加入企业逃税模型分析对企业税收遵从的影响是否能得出一样的结论呢?而且在我国由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比较小,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主要以企业为对象,税收遵从成本对企业税收遵从的影响研究更具现实意义。因此本文拟以维尔马尼(Virmani)关于竞争性市场中两权合一的企业间接税的逃税模型为基础,[2]加入税收遵从成本因素分析税收遵从成本对企业税收遵从的影响,并从税制和税收征管、税收环境角度探讨企业税收遵从成本降低之策。

一、税收遵从成本对企业税收遵从度的影响分析

(一)分析过程

假设一个企业处于竞争性市场中,其单位生产成本为C,面临的市场价格为P;企业的销售量为X,以固定的从量税率t征收;企业是生产经营单位,其收入是内生的,随着销售量X的增加而增加;企业通过少报一定比例的销售量进行逃税(不遵从),0≤≤1,企业向税务机关的申报比例为1-;企业逃税是有成本的,少报每单位销售量的隐瞒成本用G()函数表示,它是随着递增的凸函数,G()为企业的逃税成本;企业是风险中性的;税务机关查获逃税的概率为p,对所逃税额的罚款率为;企业的预期税率(逃税后的实际税率)为:

te=[(1-p)(1-)t]+[pt(1+)]=[1-(1-p-p)]t(1)

其中1-p-p为企业逃税的预期报酬率,设为Re,Re=1-p-p①(2)

Re必须大于0,企业才存在不遵从的动机。这时(1)式可写为:

te=(1-Re)t,变形后可得:(Re)t=(t-te)/(3)

在上述假设下,企业的期望利润为:

EY=(1-p)[P-C-G()-(1-)t]X+p[P-C-G()-t-t]X

=[P-C-G()]X-[t-(1-p-p)t]X,将(1)式代入:

EY=[P-C-G()-te]X

其中G()为企业的逃税成本,用E()表示,因此:

EY=[P-C-E()-te]X(4)

最大化企业期望利润的一阶条件为:

EY/=X[E′()+te/]=0

对于任意的X>0,所以

[E′()+te/]=0

又由(1)式得知te/=-(1-p-p)t,所以:

E′()=(1-p-p)t=(Re)t=(t-te)/(5)

从以上推导可作如下分析:

1. 因为E′()=G(),由(5)式,可得t=p(t+t)+G(),左边的t就是每少报单位销量的边际收益MR,右边的p(t+t)+G()是边际逃税总成本MC(G()为随递增的凸函数)。MR=MC时的0就是最优的逃税点(见图1)。

若考虑税收的遵从成本,假设每单位销售量应纳税款的税收遵从成本为C*,这时左边的逃税的边际收益变为MR=t+C*,MR=MC时的最优少报比例点即逃税点为1(见图1),1>0,说明税收遵从成本的加入使企业的税收不遵从度提高了。

2. 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意味着市场价格必须等于预期的边际成本,即最优销量时的价格要满足:

P=C+E()+te(6)

该式决定了竞争企业的产出决策。若加入税收的遵从成本,在每单位销售量应纳税款的税收遵从成本为C*时,这时销售价格变为P=C+E()+te+C*,那么为了维持(6)式的最优销量时的价格不变,在生产成本C、逃税成本E()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必须使te降低才能消化增加的税收遵从成本C*,而根据(1)式,由于p、、t是外生变量,te的降低只有靠的提高,的提高则意味着企业税收不遵从程度的增加。因此税收遵从成本C*越大,企业的税收遵从度越低。

3. 用(5)式分别对t、p、求导,得到:

=1-p-p,

因此/t>0;同理,/p<0;/<0。

说明当税率上升时,少报(税收不遵从)的比例增加,稽查率p和處罚率的上升会减少企业少报的比率,企业的税收遵从度会上升。

同样,对垄断竞争市场中的企业进行分析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②

(二)结论说明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税收遵从成本对企业税收遵从度有着反向影响的结论。事实也是如此,税收遵从成本作为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务中所花费的一种税外负担,其中的货币成本直接影响了企业纳税人的当期收益,而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的增加迫使企业将本来可用于生产经营上的资源与精力耗费在处理税收事务上,从而也间接影响了企业的利益。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始终左右着它的行为决策,在纳税事务的处理上也是如此,高税收遵从成本易诱发企业的税收不遵从行为。而且根据前景理论,人们在面临损失前景时总是倾向于风险偏好,而且人们对损失比对收益更敏感,因此当较高的税收遵从成本使企业纳税人觉得要承受更多的损失时,企业就有更大的概率选择寻求风险,税收遵从度下降。由于税收遵从成本的累退性,对中小型企业影响更明显。与较大企业相比,小规模的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处理他们的纳税义务,时间、资金、人手、能力的限制使得它们对税收遵从成本的轻微变化都显得十分敏感,纳税不遵从行为更易发生。美国国内收入局(IRS)一项研究表明,在美国小企业的税收遵从率只有75%,独资企业和其他类型小公司的税收遵从率只有41%。[3]这种遵从差异和税收遵从成本的累退性有一定关系。英国的经验调查也发现,私营小企业为了使营业额低于起征点或者适用较低的税率档次,他们经常打折销售商品,或者干脆停止销售某些需要履行较为复杂的纳税手续的商品,更为极端的行为就是少报营业额,从而达到简化纳税手续降低遵从成本的目的。对此,Burkhard Strumpel早在1966年的研究中就指出“由隐性的遵从成本带来的额外负担促使纳税人转向寻找逃税、避税的机会,这是一项理性的税收政策所不愿看到的。”[4]因此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应成为我国税制、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二、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税收征管制度,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

已有的研究表明,税收征管因素是影响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重要因素,其中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纳税服务体系的完善是两个关键因素。事实上,以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和优质的纳税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征管措施改革也是国外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的主要做法。在我国,1997年以来实行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大大减少了纳税人办税的繁杂程度,提高了办税效率,降低了纳税成本。但由于各种原因,税收征管效率和纳税服务体系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之处,税收征管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1. 探索建立更方便快捷的办税体系。电子化办税手段给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显著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但办税体系仍可以更方便快捷,如为解决纳税申报时间成本较高的问题,税务部门可以逐步整合电子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统一的电子申报渠道的入口;推行国税、地税“一卡通”,纳税人可以在申报期内自行进行税款的划缴入库;创造条件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化方式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减少纳税人无谓的时间付出;税务部门甚至可以借鉴银行ATM的模式,推行“办税超市”服务,使得纳税人随时方便地办税;简化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附送资料,如对规模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采取简易申报和合并申报的办法,对部分微利及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等延期纳税措施。

2. 加快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是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的要求,是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物质保障。一个完整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税收公共服务体系、税收征收管理服务体系、面向纳税人的呼叫中心体系。[5]现在已出现的“网上税务局”其实就是这样一个纳税信息服务系统,可将其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技术平台,及时优化已有系统功能,避免系统升级滞后于政策变化和频繁升级给企业办税带来的麻烦;加强应用系统的整合,实现所有操作人员只需一次登录就可实施操作;巩固和增强网上办税系统的功能,为纳税人提供多功能、方便、快捷的“智能化”纳税服务,降低企业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3. 改进税收管理制度。在增值税管理制度中,尽快实现“四小票”自行网上认证,减少企业认证“四小票”的时间成本;进一步降低甚至取缔不合理的办税费用,如规定软件公司不能每年强行收取增值税相关系统的服务费;“金税工程”配套软硬件设备尽量以接近成本价格提供给纳税人;降低纳税人与发票相关的纳税成本,如在信用条件成熟时开通网上发票系统,淡化纸质发票功能,减少企业发票工本费和领购、开具发票时间。对小企业取消发票定期缴销制度,只要没有发票违法违章现象,准许其用完再领。优化稽查工作流程,合理设计稽查执法环节,减轻纳税人应对检查的负担。

4. 加强国税、地税之间的税收征管与服务协作。在我国,学者讨论最多的是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使企业面临交叉征管、重复检查等问题而给税收遵从成本带来的影响,因此加强国税、地税间的联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纳税服务工作,也是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可行对策。

(二)简化税制,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

税制税法的特征已日益成为影响税收遵从成本的重要因素,而且这种影响远比征管因素来得深远和广泛,涉及到税制的复杂性、公平性、税制的具体内容规定、税法的稳定性等,其中税制的复杂性又是其中的核心影响因素。实际上,面对日益复杂的税制和不断增长的税收遵从成本,简化税制已成为近三十年来各国税制改革的中心内容,因此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简化税制为核心探讨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对策是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根本之策。

1. 优化税制结构。从降低税收遵从成本的角度出发,优化税制结构就是要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在我国,遵循这一原则,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对策措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扩大征税范围,解决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均的问题;尽可能地使用单一税率或相对简化的多档税率;适当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減少小企业填报增值税的频率。第二,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税率下降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宽松的纳税环境,有利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降低,因此出于对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和税收遵从成本具有累退性的考虑,可考虑再设一档针对中小企业的基本税率(低于25%);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可再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并进一步下调我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第三,清理税收优惠。我国税制中税收减免过多也是加重税制复杂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作为中性税种的增值税,应是减免税的范围越小越规范,越能发挥其作用,但现行增值税的优惠措施规定繁杂,极难操作,增加了企业的遵从成本。税收减免优惠过多过滥的现状须尽快改变。

2. 尽最大努力保证税法的稳定性。最简单的税制体系在许多方面应多年始终如一,便于计划,易于普及。[6]作为税制的具体体现形式的税法能否保持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税法需要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作出适当的调整,但更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减轻税制的复杂性,实现税收遵从临时成本的最小化。保持税法的稳定性,首先,要求税法具有前瞻性,避免过于频繁的调整;其次,要求税收立法层次高,保证连贯性;第三,要求谨慎出台,改变过去那种税收立法准备不足,仓促出台,在实施中又不断地修修补补,迟迟不能上升为正式立法的局面;第四,要建立考虑税收遵从成本的税收决策机制,评估税法变化对纳税成本的影响。

3. 简化、规范税法条文。复杂的税制结构使纳税人很难对税法有一个整体印象及弄清特定概念的含义,晦涩的用语使得政策很难得以明确表达,加大了纳税人遵从的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心理成本。因此在简化税制的要求下,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等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了税法简化工程。要求税法结构更清晰、更富逻辑感,运用平实的语言及其技术手段,前后一致、定义清晰。[7]我国目前税收遵从成本高的一个原因在于许多税法条文的原则性规定比较多,对现实征管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需要采取通知的方式进行后续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法条文的繁琐。因此规范条文用语,尽量形成统一、完整的税收法典,保证税制的明确性也是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措施之一。

(三)优化税收环境,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

税收环境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企业税收遵从行为的规范守法,也影响到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高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务腐败状况和税收代理市场发育的完善情况已被研究证明是影响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主要环境因素,前者会产生一项可避免的税收遵从成本——税收贿赂成本,这项成本在发展中国家表现得更明显;后者则会带来遵从成本中时间成本和货币成本的转化。因此政府如何预防和减少税务腐败以及如何进一步促进税收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措施。

1. 防治税务腐败,消除企业税收遵从的贿赂成本。税收腐败对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收执法腐败上。在许多关于腐败的著作中,都将政府看作对税收拥有所有权的委托人,应设计一套管理制度约束其代理人的行为。因此从影响税务腐败的因素入手,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和创新,使税务腐败的双方当事人(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预期收益小于预期的成本支出,是防治税务腐败,消除税收遵从的贿赂成本,优化税收环境的可行之策。

2. 完善税务代理制度,节约企业税收遵从时间成本。从税收遵从成本的角度分析,纳税人是否使用税务代理取决于其带来的时间成本、风险成本、心理成本的节约和税收筹划收益的增加是否足以弥补由此产生的税务代理货币成本。在税务代理市场正常健康运行的情况下,企业一般愿意请税务代理,将繁杂琐碎的纳税活动,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查验发票、计算税款及税收筹划等,交给专业的代理人,使企业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花在擅长的生产经营上。研究已证明税务代理对降低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企业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有着重要作用。尽管税务代理在我国还是年轻行业,广大纳税人认同度还不高,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它的作用。从加快税务代理行业的法制建设、拓宽税务代理范畴、严格税务代理人员准入制度、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监管等方面完善税务代理制度,让企业在纳税途径上有更多的选择,使税收环境更加优化,也是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重要举措。

注释:

①在逃税被稽查的概率为p时,每一单位少报收入(逃税)的回报率R是一个随机变量:当概率为1-p时,R=1;当概率为p时,R=-,所以逃税的预期报酬率为Re=1-p-p。

②与竞争性市场相比,垄断竞争市场中企业逃税模型的主要变化在于价格是由利润的最大化垄断者做出选择,完全竞争模型中的销售量(产量)要用需求函数X(P)表示。

参考文献:

[1]孙玉霞.影响纳税人税收遵从决策的因素[J].涉外税务,2007,(9):18-21.

[2]Virmani A. Indirect Tax Evasion and Production Inefficiency [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89,(39):223-237.

[3]Duncan Harleyt, Smith Verenda C. State efforts:small business[J]. The National Public Accountant,1992,37(2):38-40.

[4]Burkhard Strumpel. The disguised tax burden compliance costs of German businessmen and professionals[J]. National Tax Journal,1966,19(1):70-79.

[5]李晓红.税务管理方法与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123-124.

[6]迈克尔•J•博斯金.美国税制改革前沿[M].李京文,刘树成,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20.

[7]锡德里克•桑德福.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4卷):税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M].许建国,等译.北京:中國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2-98.

责任编辑:焦世玲

责任校对:马 斌

Influence Analysis about Tax Compliance Costs on Enterprises' Tax Compliance

Xue Jing1,2

(1.The Party School of Fuzhou, Fuzhou 350014, China;2.School of Public Economy and Management,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 China)

Key words: tax compliance costs; tax compliance; tax evasion model

作者:薛菁

第3篇:优化纳税服务 提高纳税遵从度

[摘要] 纳税服务是在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为满足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税收权利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涉税服务,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快转变服务观念,简化办税程序,优化信息服务,提高权益保障服务水平,是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关键。

[关键词] 纳税服务;税收征管;优化服务;纳税遵从度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23.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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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征纳双方依法行使征税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基础性工作。在“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新格局中,纳税服务的终极目标在于维护纳税人的权利,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最终实现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1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改革政府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税务部门要以全新的理念融入构建“服务型政府”之中,着力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收征纳和谐,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1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职责的体现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来源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而纳税人成为国家的顾客。因此,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也就成了国家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而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组织税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实现“应收尽收”,也就是税法所确立的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没有丝毫差额。要尽量减少应收与尽收的差距,纳税人还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熟知税收知识,二是能方便、快捷履行纳税义务,三是纳税成本最小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想方设法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注重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负担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这就是纳税服务最本质的意义。

1.2 优化纳税服务是当代国际税收管理的大战略

传统的税务行政以强制管理为中心,即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占主导地位,纳税人被动听从税务机关的行政命令和处分通知以实现纳税义务的遵从。这种行政理念与传统的核定征收方式以及申报核定方式相适应,纳税人的遵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执法强度和惩处的严厉性。当税务机关不堪行政重负而促使申报核定方式进一步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演进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传统的管理与服从、“警察与小偷”似的关系模式就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型征纳关系的建立成为必然。加拿大税务局在推出的“未来发展计划”(Future Directions)中,表示将着力打造“以顾客为中心的行政理念和文化”。荷兰将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理念与方法融入税务行政管理,宣称其经营理念为“服务本位态度,目标群体方法,综合顾客管理和即时服务”,其基本价值观为“诚信、责任和谨慎”,其战略目标是以服务和帮助,保持和不断提高纳税人自愿遵从度。所有这些都表明服务行政已经成为现代税务行政的标志,建立友好、互信、协作的征纳关系成为每一个现代税务机关的核心任务。

1.3 优化纳税服务为加强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是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潮流,更是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法定义务。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在日常征管实践中,一些纳税人的偷逃行为,往往是由于不知晓税收政策而导致的过失违法。虽然人们日常获取税收信息的途径有很多,但是互动性却很差,有的纳税人确实已经通过各类媒体对最新的税收政策有所了解,但却存在着主观臆想和偏颇的理解。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辅导,可以扩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解答的覆盖面,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税务机关可以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加强对那些故意违法的纳税人的管理,以净化征管环境,加强税收征管,实现纳税服务与加强管理间的良性循环。

1.4 优化纳税服务是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的必然要求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塑造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的基本要求。在世界追求和平与发展的今天,国际社会都把财经服务的优劣作为评价一国竞争力的四大要素(国内经济、国际贸易、政府政策、财经服务)之一。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服务无疑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税收工作目标的实现。事实上,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并不关心税务机关的内部流程,他们所看到的只是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及服务水平。通过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有利于全面提升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树立“始于纳税人所需、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塑造税务部门“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良好社会形象,铸就一支积极向上、和谐相处、协调配合、团结奋进的优秀税务干部队伍,自觉践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

2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全面促进征纳和谐,提高纳税遵从度

尽管近年来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然存在思想认识、纳税程序、税收信息、权益保障等服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所以全国税务系统应本着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努力为纳税人、为社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逐步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不断努力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全力营造公平、公开、方便、高效的纳税环境,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积极引导纳税遵从。

2.1 转变服务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的彻底更新和转变,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关键,纳税服务观念要努力实现以下4个方面的转变。(1)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依法申报纳税,履行税收义务。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2)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淡化权力意识,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3)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将过去作为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变为对税务人员的基本行政行为规范,使纳税服务的内容制度化、规范化,并将其作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落实和考核。

(4)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要从片面追求纳税服务形式的认识误区中解脱出来,不能只注重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而不管实际工作中服务措施的落实与否,服务效果的好与坏。必须通过持久和务实的工作,形成纳税服务长效发展机制。

2.2 优化纳税程序服务

纳税程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在税收征管流程的各个环节上提供的服务。纳税程序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优化纳税程序服务的主要内容是简化办税流程,规范办税程序,现阶段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规范办税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对实际操作中复杂的办税流程依法简化合并,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要对自行增加、重复累积的征管流程及时清理和规范,积极推广办税业务标准化作业。进一步规范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申领发票、代开发票、税收减免、涉税咨询等相关办税程序,简化流程,内部运作,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税源管理环节和税务稽查环节要统筹规划,合并调查和检查事项,避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要推行多种申报和缴税方式。建立以网上申报为主体,电话办税、邮递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推行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为依托的电子缴税方式。

(3)要精简涉税资料。全面清理并取消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的涉税资料。积极推行无纸化办税。除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以外,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的表证单书一律由税务部门免费提供。

(4)大力推行办税服务厅 “一窗式”、“一站式”服务。通过实行办税服务厅一窗受理、一级核批,除必须报上级审批的业务外,所有涉税事宜全部推向前台,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最大限度地压缩管理层次,纳税人在综合窗口可以办理所有的涉税事宜,如果在一个窗口办理不了的,那么办税服务厅应该实行内部运转。从而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途径,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为纳税人遵从税法提供便利。

2.3 优化税收信息服务

税收信息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相关信息,使之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能力自觉、及时、完整地缴纳税款。税收信息包括税收法律信息、税收决策信息、税收业务信息和税务行政信息等。优化税收信息服务,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税法宣传。税法宣传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的重要途径。一是要丰富宣传内容,注意加强税收征管操作性措施等程序法的宣传,方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要开展分类宣传,区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按照不同需求,突出相应重点,分别提供个性化的税法宣传服务,不断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要创新宣传形式。坚持日常宣传和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相结合,坚持正反面典型宣传相结合,坚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图书等传统媒体与互联网、手机短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新兴媒体宣传相结合,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可不断拓展税法宣传“新阵地”。可尝试成立纳税人学校或定期开办纳税人辅导班,按照税务部门不同时期的热点工作,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分行业、分类型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辅导培训。

(2)强化纳税咨询。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辅导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一是集中咨询、统一咨询服务“出入口”。将原来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税费征收政策法规咨询、办税指引服务、发票信息查询等职能统一归集到12366服务热线。全市(或县)统一使用12366咨询服务号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声音发言,确保了咨询服务规范性和答复口径一致性。二是要拓展纳税咨询渠道。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电话、信函咨询以及现场咨询、网络在线咨询等多种咨询途径。建立内容完整、分类科学、准确实用的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统一、权威、实用的解答。三是定期收集和了解不同规模和类型纳税人的需求,积极开展个性化的纳税咨询。对常见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形成纳税咨询题库以便于纳税人查阅参考。四是要规范纳税咨询管理。进一步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优化受理程序;定期开展咨询回复满意度调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纳税咨询的质量和效率。

2.4 提高权益保障服务水平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所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必须有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相关措施,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要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在制定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邀请纳税人参与,增强纳税人认同感,健全税企沟通机制,从“源头”上考虑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2)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依法治税,规范执法,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税收环境就是对纳税人利益的最好保护。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利用网站、办税场所等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使纳税人知晓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3)要扎实做好税务法律救济工作。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意见和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税务行政争议;高度重视税务行政诉讼工作,认真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保证纳税人依法获得税务行政赔偿。依法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化解征纳矛盾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主要参考文献

[1]丁一.国外税收征管的最新趋势[J].税务研究,2008(2).

[2]刘京娟.纳税服务机制设计路径探讨[J].税务研究,2010(4).

作者:史海凤

第4篇:以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促进纳税遵从

完善体制机制

规范服务管理

以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促进纳税遵从

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

自税务机构改革实施以来,**县税务局坚持围绕“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这一纳税服务工作主线,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规范内部管理为抓手,以提升人员素质为重点,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目标,把争创“五星级办税服务厅”作为不懈追求,全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取得了良好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顺应发展大势,统一思想进“中心”

机构改革前,我县原国税局和原地税局各有1个办税服务厅。2018年7月,新机构挂牌成立后,我局党委班子就县局办税服务厅是否进驻县政务中心问题先后召开3次党委会进行专题研究。最终,县局党委班子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三个方面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一是上级有要求。落实好“放管服”改革,省、市局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设好县政务中心,整合部门单位审批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是**县委、县政府2018年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县政府要求各单位积极进驻。二是群众有期盼。当前人民群众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好办事难、办事慢问题呼声很高、期望很大。三是现实有需要。整合纳税服务资源,便于税务部门加强内部管理,更好地树立部门形象。为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2018年8月,我局办税服务厅整体入驻县政务中心。

二、完善服务设施,科学布局优环境

办税服务厅入驻县政务中心后,我们把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办税服务厅作为首要工作任务。一是积极争取支持。县局负责人多次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纳税服务工作,与县政务中心反复衔接,在县政务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办公区预留、减压室设置、电子显示屏安装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规范大厅设置。因地制宜设置咨询导税区、办税服务区、自助办税区、休息等候区等4个区域,共开通办税窗口36个,其中综合业务窗口28个,社保窗口8个,做到内外标识标准化、功能区域标准化、窗口设置标准化。三是完善服务设施。在自助办税区配备8台外网计算机,1台激光打印机,2台针式打印机,1台代开发票终端,1台发票领取自助办税终端;在休息等候区设置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报刊架等;咨询导税系统投入运行,斥资11万元建好了减压室、纳税人维护权室等,办税设施一应俱全,办税环境舒适优雅,为税务人和纳税人营造了人性、温馨的纳税服务环境。

三、规范内部管理,细抓严管提质效

一是落实制度管理。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规范手册》,对环境卫生、人员行为、服务制度、内部管理等4大类规范予以明确,出台了首问责任、咨询服务、导税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纪律等14项服务制度,严格按制度管人管事,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服务要求标准化。同时,坚持每日一晨会,严格执行现场检查制度,对办税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迅速整改落实,时刻督促办税人员以良好的形象、优质的服务展现给纳税人。二是强化内控管理。设置内控管理岗9个,明确各自岗位职责,建立了“窗口受理、内部流转、分类复核、统一归档”的内控管理流程。加强前后台衔接,减少纳税人跑路和等候时间。对需要前后台协作审批的事项,如在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上,让纳税人每月固定在月初第二周的周一、周二前来办理,由负责审批的税政股负责人和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大厅值班,现场解决纳税人的审批事项。在增值税票种核定金额10万份数25份以上的事项,由前台受理后通知后台马上办理,后台无法即时办理的,由大厅首席代表报经后台同意后即时办理。三是注重服务质效。我们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设置咨询辅导专窗4个,工作日由党委委员和中层骨干轮流值班,对纳税人的涉税请求即时办理或解答;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纳税人的152项涉税事项实现了随到随办、一次办结,占全部办税事项的90%;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10项内容及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印制成一次性告知卡发放给新办纳税人;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特别是把减税降费政策宣传与阳光政务为民办事宣传、所得税汇算清缴、政府部门职能宣传和日常工作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

四、提升人员素质,锤炼队伍激活力

一支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办税服务团队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关键。为有效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我们一是坚持党建引领。将党建工作与纳税服务有机融合,加强办税服务人员政治学习和纪律教育,在办税服务厅优先发展入党积极分子1人,设立“党员示范”岗,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强化业务培训。采取定期培训、以师带徒、以老带新等方式,帮助新进人员快速成长,2018年共举办集中学习22期,建立起了以1名首席代表、12名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核心业务团队。核心业务团队的建立,为优化纳税服务提供了业务支撑,为锻炼培养年青干部提供了人才储备,为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做好了应急准备。2019年1月,聘请湖南长沙“卓越领跑者”培训机构对46名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了五天四晚的跟班辅导与培训,从服务形象、服务礼仪、服务理念等方面进行改造提升,办税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明显增强,业务水平及综合素养不断提升。三是实施考核激励。建立与办税服务日常工作相关的岗责考评体系,实行按月考评,考评结果与办税服务人员绩效奖金挂钩。同时,完善奖励措施,将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绩效奖的标准提高20%、优岗比例提高5%,进一步激发了办税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推动互融共进,统筹兼顾求实效

我局统筹安排纳税服务和各项税收工作,实现了良性互动,纳税服务成果转化为了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一是促进了税收征管。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降低了纳税人纳税成本,提高了纳税遵从度,促进了组织收入工作。2019年1-3月,全局共组织入库各项税收25351万元,占计划的28.17%,同比增收3300万元,增长14.97%;3月份征期入库社保费5500万,征收入库进度排岳阳市县区第一。二是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办税服务厅整体入驻县政务中心后,纳税人能享受到“一站式”、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不动产交易税收缴纳等以前需两头跑的涉税事项现在能在一个场所办完,办税更加便捷;大力推广以电子税务局为主体的线上办税模式,目前全县网上办税的比例达到90%以上,办税模式实现了由窗口办理向线上办理、自助办理为主的新转变,方式更加多元;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和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共减免退抵各项税收优惠1.91亿元。今年1-3月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政策减税1447户次,减免55.11万元,政策减免翘尾因素减免1.11万元,政策红利充分释放,纳税人满意度不断提高。三是提升了风险管控水平。实施“窗口受理、内部流转、分类复核、统一归档”的内控管理流程后,免税大额发票代开、代开发票作废、税收优惠备案等风险较大的涉税业务在发生时内控管理人员均进行了复审,实现了前后台的无缝对接,有效防范了执法风险。

第5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

(适用查账征收企业)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资产损失,对于发生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这是您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但是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资产损失如果您自行在税前扣除了,就将面临被查处的税收风险。

201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25号公告,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变化之一就是从审批改为自主申报扣除,此项行政审批的改革也意味着原税务机关的审批风险已经转移至纳税人自主承担申报风险。从对全省资产损失的审核情况来看,存在着纳税人由于政策不了解、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程序不清楚或者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税收风险。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来临,为了帮助您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防范税收风险,我们专门制作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真诚希望我们的提示能帮助您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能准确进行所得税处理,如对我们的提示还有疑问的,请拨打12366-1税法咨询电话。

一、申报程序提醒 1.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均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3.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只要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报送税务机关即可,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除了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外,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具体请参见《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4、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如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5、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6、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①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②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③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7、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有权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二、一般企业资产损失提醒

1、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如果出现债务人破产清算、诉讼、停止营业、或者死亡、失踪的,进行专项申报后可按25号公告规定税前扣除。

2、应收款项如果逾期三年以上的,或者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存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盘亏、被盗、报废、毁损等损失的,进行专项申报后可按25号公告规定税前扣除。

4、在建工程因停建、报废发生的损失,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可认定为损失,进行专项申报后可按25号公告规定税前扣除。

5、无形资产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尚未摊销的金额可认定为损失按规定税前扣除。

三、电信企业话费损失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已废止,电信企业的话费损失应统一按25号公告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即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了核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可由企业出具,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四、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提醒

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如果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按25号公告申报后可以税前扣除,但企业应提供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2 、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只要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专项申报后即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其他各类原因发生的债权性损失,可具体对照25号公告。

3、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4、下列股权和债权损失不能税前扣除:①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③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④)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⑤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⑥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五、常见问题特别提醒

1.资产入账依据缺失或证明不充分。相关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证据缺失或不充分。如,固定资产卡片与其他相关资料不符;股权投资初始投资的原始凭证缺失;债权性投资有的贷款时间较早贷款合同、借据不齐全等。

2.损失申报主体资格不明确。有的企业在成立之前,由其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且取得的发票抬头也为其母公司。有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而部分证明材料中的名称等基础信息为变更前企业,但证明材料中无相应的变更记录;债权性投资损失中债务人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造成贷款权属不清。

3.不符合损失确认原则或证明损失形成的要件缺失。如股权投资损失由于被投资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发生的损失,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缺失;债权性投资损失中仅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未涉及担保人相关情况。

4.损失金额确认不准确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破产清偿方案缺失;债权性投资期间偿还的凭证等资料不齐全;资产处置收入未从损失金额中剔除;有利用价值的损失资产未进行处置。

5.损失确认年度不准确。应追溯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6.资料形式未完全符合要求。如法人代表签名、日期缺失;复印件未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缺失等。

以上提示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参阅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正式文件。资产损失需要提供的证据资料请在省局网站下载。

________国家税务局

二○一三年

第6篇:用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

税收遵从是现代税收管理的核心理念,税收遵从度是评价税收征管制度和措施的效率和效力的标准,而提高税收遵从度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主要目标。税收遵从就是遵从税法,其主体是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和收缴义务人),客体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遵从主要表现在遵照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即及时填报应填报的所有申报表,准确计算、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是促进税收遵从的重要方法。美国税务当局就提出“服务+执法=税收遵从”,由此可见纳税服务对于提高税收遵从度的重要程度。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主要目的是通过便捷、经济、高效的服务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 纳税人是否遵从税法主要基于自身的成本或收益,因此纳税服务影响纳税人决策的着力点也应当放在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上。税收遵从成本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其与经济成本、管理成本共同构成税收成本。税收遵从成本主要包括:货币成本、时间成本、非劳务成本、精神成本等。 税收遵从收益包括:现金流量收益(纳税人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因为拥有该笔税款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税前扣除收益(税法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将办理涉税事务的某些支出在税前扣除)、激励性待遇(政府对于税收遵从表现突出的纳税人给予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等。

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中提出,到2012年末,初步形成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收遵从度为目标,以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纳税服务热线为平台,以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为任务,以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优化平台、提高能力、强化预算、细化考评为保障的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新格局。

鉴于纳税人数量巨大而税务机关资源有限,通过征纳双方合作促进税收遵从将是今后的趋势。目前纳税人主动申报所缴纳的税款一般占税收的80%以上,所以纳税服务是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的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的方式。税务系统在落实纳税服务规划的要求时,应当着重考虑如何用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

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树立“服务也是管理”和税收管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要注意坚持税收成本最小原则,不能一味强调减轻纳税成本,反而提高了征税成本。任何服务措施都要合法设立,依法推行。在这方面可学习日本经验,成立税收教育促进委员会,致力于培养年轻公民的税收遵从理念。 纳税服务应尽量满足个性化需求,并且服务水平应与纳税人税收遵从程度相联系。应建立纳税人需求调查的动态机制,组织志愿者无偿帮助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同时为纳税信誉等级较高的纳税人提供高层次的服务。 在税收政策方面,应通过提供较简单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款等方式简化遵从行为,降低遵从频率。

参考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验,在税收征管的措施方面,应扩大电子服务——以提供更多和更好的在线服务为目标,建立电子申报表和缴纳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综合的系列在线服务。例如,将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直接与纳税人的计算机账户系统连接,实现电子信息传输。

推行综合性报表申报和缴纳体制,实现一体化计算、报告和缴纳所有或者大多数企业周期性税款义务。为个人纳税人引入预先填报的纳税申报表。预填申报表用来向每个纳税人提供所有可得到的相关第三方信息和其他税务机关拥有的与纳税人相关的信息。用预填纳税申报表形式提供信息可减少纳税人的许多手工任务。

第7篇:青州国税局纳税约谈与调查核实引导纳税遵从_2012

纳税约谈与调查核实

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税务约谈制度巡视及其借鉴

当前,从国外、境外实施的税务约谈制度来看,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最为完善,而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税务约谈制度还不完善,如日本的税务约谈制度仅仅限于税务咨询功能。因此,本文主要介绍我国香港的税务约谈制度,并附带介绍其他国家类似制度。

一、我国香港的税务约谈制度

我国香港的税务约谈制度是税务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税务审查工作由税务局属下的两个部门——税务调查科和实地审核科负责。由于审查全部的纳税人是极其耗费时间和人力的工作,不 符合经济效益原则,税务机关首先要抽取调查对象,用抽查的结果来评估应课税款的准确性。

如发现偷漏税情况,纳税人就要交出少报的税款,并接受税务局的罚款处理,或提出证据反驳税务局的指控。

在约谈制度中,税务局鼓励纳税人自愿披露其全部违规事项,并提出合理的了结个案建议,以便税务局考虑。对此,局长可以依据表1中的规定,酌情减免或减少任何罚款或任何税款利息,亦可减少任何根据本条例征收的税款,但对税款的减免有最低限制。

二、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

在美国,一旦纳税人明确表示无法缴纳税款或拒绝缴税时,自动电话催缴中心将把欠税名单和欠税情况传给小区税务局进行追缴。小区税务局在受到追缴通知后,首先要约见纳税人,由调查员和纳税人面谈。

加拿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接到税务局寄来的评税通知书后对评税税额有异议,经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仍不能达成一致,就可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90天内填写反对通知书,寄回联邦税务局。对于联邦税务局分发下来的反对通知书,区税务局上诉部门将指定专人进行复核、调查,并和纳税人进行约谈,尽量和纳税人达成协议。

日本实施的“税务相谈”制度实际上是所谓的税务咨询制度。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到税务相谈室面谈的做法进行税务咨询。日本各个国税局都设有税务相谈室,并在主要的136个税务署设有税务相谈室的分室,由约600名熟悉税法、经验丰富的税务相谈官负责税务咨询和处理纳税人的意见。咨询服务是免费的。

三、评价

从上述关于外国或地区税务约谈制度的实施来看。

可供借鉴的地方在于:

首先。税法中明确确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和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的裁量权。 税法允许以罚款代替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检控。

什么是税务约谈与调查核实。

税务约谈与调查核实可以算是纳税评估中的两个环节,也要以说是在纳税评估中使用的两种手段,在实际操作中,税务约谈与调查核实两种手段经常是交替运用甚至是交错使用。本文中所述调查核实主要指实地调查核实。

实地调查核实纳税评估情况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帐目凭证等措施,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较为复杂的涉税疑点或问题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纳税人存在的涉税疑点或问题,必须到其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等才能确认的实施实地调查核实。

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纳税约谈及调查核实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加强税务约谈工作的意义

(一)加强税务约谈有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在

(二)加强税务约谈工作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

(三)加强税务约谈有利于提高税收信息化建设水平。

(四)加强税务约谈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共同需求。

实行税务约谈的步骤:

一、根据税务约谈计划安排工作。

二、税务约谈的内容应根据其对象的不同,分别选择不同侧重点进行。

三、确定询问人和记录人,作好《约谈举证记录》。

四、对不接受税务约谈的,列入日常检查计划转入日常检查环节。

五、税务约谈完毕后,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实施税务约谈范围

把握税务约谈过程中的三个阶段

约谈的开始阶段。

约谈的实质阶段。

约谈的结尾阶段。

税务约谈中的几个技巧

一是“向谁约谈”。 二是“先约谈谁”。 三是“如何约谈”。

税务约谈的方法

一、归谬法。

二、漫谈散聊,捕捉有用信息。

三、是开门见山法。

四、是分别击破多头归一法。

五、政策攻心,防止因小失大。

六、是迂回反复法。

七、速战速决,以免节外生枝

八、是逻辑推理法。

约谈语言运用的技巧

(一)语言要热情

(二)语言要诚恳

(三) 语言要诙谐

(四) 语言要平和

(五) 肢体语言要得体

做好税务约谈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制定评估约谈工作方案,是搞好评估约谈的保证。 其次,创造适当的约谈气氛,是搞好评估约谈的前提。

第三,明确把握被约谈者的心理状态,实现对约谈目标的有效控制。

第8篇:公共服务满意度、税制公平与纳税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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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满意度、税制公平与纳税遵从

公共服务满意度、税制公平与纳税遵从

摘要:公共服务与税收公平是影响纳税遵从的重要因素。基于中国背景,将公共服务满意度、税制公平与纳税遵从纳入公平理论框架分析三者之间的作用机制后发现:公共服务满意度影响纳税人对税制公平的评价,无论是对政府部门的日常行政服务还是其他公共部门的基础公共服务而言,公共服务满意度越高,纳税人对税制公平的评价就越高;同时,税制公平对纳税遵从有正向影响,纳税人对税制公平的评价越高,其纳税遵从度就越高;税制公平评价在公共服务满意度与纳税遵从之间发挥着中介的作用。因此,现阶段提高我国公众纳税遵从度可以从改善公共服务和强化税制公平两个角度入手。

关键词:公共服务满意度;税制公平;纳税遵从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4-0005-08

一、引言

由于涉及居民收入的公平分配问题,近年来,关于我国税制公平的争论一直是改革领域的热门话题。尤其是在金融危机导致经济增长放缓、居民收入增长乏力的背景下,税收规模的增长速度依然居高不下,更使税制公平问题备受关注。

税制公平性是影响纳税遵从的重要因素(Andreoni,J.,Erard,B.,和Feinstein,J.,1998)[1]。虽然Allingham和Sandmo(1972)将纳税遵从解释为罚金和稽查的结果并获得了经验支持[2],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这种解释很不充分,因为在很多国家,罚金水平和稽查水平都很低而纳税遵从度却相当高(Alm,McClelland & Schulze 1992)[3],这种现象被归结为税制公平对纳税遵从的影响。例如,Spicer和Lundstedt(1976)以及Scott和Grasmick(1982)基于对美国的研究都发现纳税人越认为税收制度不公平,就越有可能产生纳税不遵从行为[4][5],Richardson(2006)通过对跨国数据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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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税制公平性因素之外,公共服务也被认为是影响纳税遵从的重要因素。由于税收历来被视为公众为了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付出的代价,因而基于受益原则,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否与公众所纳税款相匹配会影响公众的纳税遵从度。Spicer和Lundstedt(1976)以及Alm,Jackson和McKee(1992a,1992b)等均研究发现公共支出水平提高了纳税遵从度[4][7][8],Chung Kweon Kim(2002)进一步验证了这一结果[9]。

已有研究对公共服务影响纳税遵从是基于公共服务投入数额的角度进行的,而公共服务产出对纳税遵从的影响并未获得足够的关注。实际上,公众之所以关注公共服务投入,是因为公共服务投入水平提高能够改善公共服务产出(favorable outcome)并使其受惠(Peter Verboon,Marius van Dijke,2007)[10],如果公共服务投入水平与公共服务产出改善相悖,就有必要检验公共服务产出对纳税遵从度的影响。评价公共服务产出的直接指标是公共服务满意度,然而,根据侯惠勤等(2011)对中国城市公共服务的调查研究,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满意度依然处于较低水平[11]。因此,对我国而言,检验公共服务满意度对纳税遵从的影响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此外,现有文献没有充分揭示公共服务、税制公平影响纳税遵从的机制。尽管已有研究分别从公共服务和税制公平两个角度研究了其对纳税遵从的影响,但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并不清楚。揭示这一作用机制有助于在整合现有理论的同时,为财税管理实践提供更好的决策依据。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试图通过构建公共服务满意度评价指标验证其对税制公平与纳税遵从的影响,进而揭示三者之间的作用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讨论该理论结果的政策意义。

二、研究假设与理论框架

(一)税制公平与纳税遵从

税制公平与纳税遵从的关系可通过公平理论加以解释。公平理论(Adams,1965;Walster,et al.,197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何为公平,二是人们对公平与否的反应[12][13]。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公平感来源于人们对投入和产出比率的对比评价,如果觉得自己的投入产出比率低于其所预期的比率就会觉得不公平,而预期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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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与他人比较后产生。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如果一个人觉得自己在交换关系中处于不公平的不利地位,就会产生消极情绪进而试图通过一系列活动改变该状况,恢复自己在交换关系中的公平地位。税收领域的公平主要来源于两个不同的认知维度,一个维度是纳税人与政府交换的投入与回报比率大小,另一个维度是纳税人与他人相比较的税收负担大小(Jackson和Milliron,1986),这两个维度都通过政府与纳税人的交换关系实现[14]。

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中,政府通过征税筹集财政资金并向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纳税人则以缴纳税款的方式支持政府运转并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以满足自己的公共需要。虽然从单个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来看,纳税具有强制性,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但将纳税人作为一个整体,其与政府之间具有契约式的交换关系。如果纳税人认为其与政府之间的交换关系是公平的,就会采取合作方式维护其与政府之间的交换关系,使得纳税遵从度提高。例如,如实申报应税收入、及时足额纳税等态度、行为的改善。反之,如果纳税人认为其与政府之间的交换关系不公平,就会采取不合作方式改变其与政府之间的交换关系,从而消除自我不公平感,导致纳税遵从度的降低。例如,纳税申报时隐瞒收入、规避纳税等态度、行为变化。

在现代国家,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交换关系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实现,税收制度是其集中表现,因而,纳税人对其与政府之间交换公平的判断直接反映为对税制公平的评价。在其认为税制公平的情况下,纳税人隐瞒收入等纳税不遵从行为会导致一种心理成本,包括不遵从行为发生时的负罪感(guilt)和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后的羞耻感(shame)。Aitken和Bonneville(1980)在一项调查中发现,超过50%的纳税人承认自己进行夸大费用、少报收入等逃税行为时会产生良心上的不安[15]。Grasmic和Bursick(1990)进一步发现纳税人逃税所产生的心理负罪感对其不遵从行为的威慑远远大于经济惩戒手段[16]。然而,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制不公平,就会对其纳税不遵从行为找到合理的理由(Andreoni,J.,Erard,B.,和Feinstein,J.,1998)[1],认为其纳税不遵从行为理所应当,此时,心理成本降低或不复存在,纳税人纳税遵从度降低。在中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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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文化背景下,公平正义和诚信价值观历来扮演着重要角色(刘太恒,2000)[17],即使在改革开放30年后,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不断变迁的情况下,正义和诚信等价值观仍然得到普遍认同(樊浩,2010)[18],因而,心理成本对公众有较大影响。如果税制公平能够对纳税遵从行为产生影响,其影响将非常显著。具体而言,当税制公平性得到肯定(否定)时,会导致诚信纳税的心理成本显著增加(减少),从而表现为纳税遵从度提高(降低)。此外,由于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管理水平以及税收执法等方面的原因,税收违法经济成本相当低,更加凸显了公平性因素对纳税遵从行为的影响。根据以上分析,可提出假设1:

H1:中国背景下,税制公平与纳税遵从度正相关。

(二)公共服务与税制公平

公共服务属于公共产品范畴,其内容包括政府机关直接向公众提供的满足公共需要的服务,以及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向居民提供的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服务(安体富、任强,2007)[19]。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特征(Samuelson,1954),公共服务作为公共产品的一部分,也具有同样的特征。具体而言,非排他性要求政府在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时不得通过收费将一部分人排除在外,非竞争性则要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能够满足公共需要,一个人享受公共服务不影响他人享受同样水平的公共服务。现实生活中,除少数领域外(如国防),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公共服务很难实现。受财政规模约束和资源稀缺性的影响,很多领域的公共服务可能存在竞争性消费的情况,比如,拥挤的不收费道路,也有一些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少量收费的情况,比如公共医疗中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公立学校向学生收取部分学费,等等。从公共服务消费的效率而言,一定程度的排他性(收费)能够降低公共资源浪费,提高利用效率。从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约束角度而言,一定程度的竞争性总是难以避免。然而,一旦公共服务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越来越明显,私人产品的特征越来越强化,纳税人的公共服务体验就会降低,觉得自己所纳税款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在与政府的交换关系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因而认为税收制度不公平。

纳税人对公共服务的体验最终会表现为公共服务满意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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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私人领域的顾客满意度一样,公共服务满意度也是一种心理感受,即对其所体验的服务质量所做评价的情感反应。在私人产品领域,大量研究表明服务满意度受顾客感知的服务质量的直接影响,如Jerry B. Gotlieb et al.(1994)研究发现,服务质量感知正向影响顾客满意度,二者的相关系数达到0.78[21]。在公共服务领域,公共服务满意度与公共服务质量之间也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Ruth Hoogland DeHoog et al.(1990)研究了10个类别的公共服务质量与公共服务满意度之间的关系,发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质量与当地公众的公共服务满意度之间存在非常显著的相关关系,公共服务质量越高,公众的满意度越高。Arawati Agus et al.(2007)通过研究马来西亚公共服务质量与公众满意度之间的关系,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我国学者对中国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评价的研究结果也显示公共服务质量水平与公众评价的公共服务满意度之间有较强的相关关系(侯惠勤等,2011)[11]。这些研究结果说明,公共服务满意度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公共服务产出质量。

公共服务通常由多个不同的公共部门提供,除了由政府部门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之外,事业单位、公共企业等非政府部门也提供大量的公共服务。尽管就其公共品属性而言,这些公共服务都由财政资金支持,也都具备公共服务的基本特征,但Steven Van de Walle(2002)认为公众对不同的公共服务提供者有不同认知,可能会影响其对这些公共服务表现的判断。如果纳税人的公共服务满意度受不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影响,那么不同提供者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水平与税制公平的关系可能存在差异。因而,本文将公共服务分成两类,第一类是由政府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行政管理服务(以下简称行政服务),具体指政府行政部门向居民个人提供的诸如咨询、办理和颁发证件等日常管理服务,第二类是由非行政部门提供的基础公共服务(以下简称基础服务),具体指非行政部门提供的与公众有关的生产性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交通等内容。中国是一个高权利距离(power distance)国家(Zinzius,B. 2004),长期以来自上而下的管理制度使政府行政部门比其他公共部门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因而,人们对政府行政部门和基础服务提供部门的认识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虽然总体而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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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与其他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都会影响纳税人对税制公平的判断,但受服务提供部门的影响,这种关系可能会有差异。根据上述分析,分别提出以下三个假设:

H2a:中国背景下,行政服务满意度正向影响税制公平

H2b:中国背景下,基础服务满意度正向影响税制公平

H3:中国背景下,行政服务满意度与基础服务满意度对税制公平的影响显著不同

(三)公共服务与纳税遵从

Vogel(1974)很早就关注公众与政府交易关系对纳税遵从的影响。基于对瑞典进行的一次大型调查的数据分析结果,作者发现居民支付的税收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利益的匹配程度对其是否逃税的决策有重要影响,但这一结论并未经过严格的实证检验。Spicer和Lundstedt(1976)基于美国的调查数据,将公共支出和税收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构造了公平指数并检验其对纳税遵从的影响,发现该指数对纳税人逃税行为有显著影响,然而,这一结果很难解释究竟何种因素对逃税产生了影响[4]。Chung Kweon Kim(2002)通过实验研究,分别基于美国和香港的背景,验证了财政转移支付对纳税遵从的影响,结果证明影响显著[9]。James,Alm. et. al.(1993)研究了政府支出决策程序对纳税遵从的影响,发现二者之间有显著的因果关系。Jonathan Farrar(2011)基于加拿大1997―2000年的政府预算背景,分析和解释了政府支出对政府信任和纳税遵从的影响。

上述研究从不同角度解释了政府公共服务对纳税遵从的影响,但并未涉及公共服务影响税制公平与纳税遵从的机制。在政府与纳税人契约关系的实现过程中,税收具有强制性并且先于公共服务的提供而执行,因而公共服务的提供是实现双方契约关系的结果。纳税人对交易结果的满意度是产生公平判断的先决条件,并最终影响其再次交易的行为决策。因此,公共服务满意度直接影响纳税人对税制公平的判断,并通过这一判断结果影响纳税遵从。近年来,中国的税收规模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而公共服务满意度却维持在较低水平,这一反差可能带来较为强烈的税收制度不公平感,并进而在纳税遵从决策行为上表现出来。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4:中国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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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下,税制公平中介公共服务满意度对纳税遵从的影响

笔者根据上述理论分析提出本文的理论框架(见图1)。公共服务满意度与税制公平及纳税遵从之间存在以下关系:公共服务满意度正向影响税制公平,而税制公平正向影响纳税遵从,公共服务满意度对纳税遵从的影响通过税制公平的传导作用实现。

三、实证分析

(一)公共服务满意度测量指标

为了准确反映纳税人公共服务满意度的高低,需要构建有效的测量指标。由于公共服务满意度属于无法直接测量的潜变量(latent variable),因而需要设计不同的测量指标构建测量模型加以估计。本文分别从行政服务和基础服务两个方面选择满意度评价指标构建测量模型。在选取指标时遵循两个原则:原则一,属于公众关心的领域。如果选取的指标对纳税人而言比较陌生,则纳税人对该指标反应不敏感,填写问卷会比较随意,导致数据偏差。原则二,属于政府负责的公共服务领域。本文的目的是揭示政府表现与纳税人态度行为之间的关系,因而所测量的公共服务满意度必须是纳税人认为应由政府财政支持的服务,以此确保测量效度。

根据以上两个原则,我们通过深入访谈和开放式问卷调查等方式初步确定了三个指标测量行政服务满意度,包括政府行政部门日常行政服务的及时性、服务态度和服务能力。同时,初步确定了四个指标测量基础服务满意度,具体包括教育、医疗、交通和城市环境。确定上述测量指标后,编写了调查问卷,除了人口统计学变量外,所有测量指标均采用里克特5点量表的形式。通过网络拦截和现场填写等方式收集了286份问卷,剔除填写信息不全的问卷后获得276份有效问卷。为了检验测量指标设置的合理性,按照交叉验证的方法先对随机选取的146份问卷进行探索性因素分析,然后再对其余的130份问卷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使用的软件分别为spss17和lisrel8.7。

探索性因素分析的结果见表1。进行探索性因素分析时进行了KMO and Bartlett球形检验,KMO值为0.845,球形检验的P值为0.000,说明所有7个指标适合进行探索性因素分析。根据特征根大于1的标准提取因子后,7个指标分成了2个因子,每个因子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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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测量指标的载荷都超过0.7的标准,两个因子的累积方差解释达到77.867%,信度系数α的值均超过0.8,所有指标的CITC值均接近或超过0.7(其中,trans和invir两个指标的CITC值分别为0.683和0.617)。所有这些结果表明测量指标结构符合预期结果。

验证性因子分析的结果如表2所示。所有测量指标的标准化载荷均达到或超过0.7的标准,除invir指标外,所有指标对应的R2都大于0.5的标准,invir指标对应的R2亦接近0.5的标准,T值检验皆有显著性,这些数据表明各测量指标具有良好的内部效度以及信度。模型拟合指数中,卡方值大于0.05,卡方自由度比值小于2,CFI、TLI和NFI的值都大于0.9,RMSEA的值小于0.08,说明模型拟合度良好。

综合上述结果,7个指标能够较为可靠地反映本文所测量的行政服务满意度和基础服务满意度两个概念,可以作为潜变量测量指标用于下一步实证分析。

(二)税制公平与纳税遵从的测量

1. 税制公平测量。税收公平可以是多维概念,如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等不同角度的公平,也可以是单维概念。本文需要测量的是纳税人感受到的税收制度公平性,因而与后者较为接近。此外,由于本文所要考察的纳税人是居民个人(包括工薪阶层、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而不是企业,因而,税收制度选择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涉及面最广,既涉及工薪阶层,也涉及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如业主扣除额),因而选择工资薪金税收制度作为待测量的税收制度。具体方法是描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制度,然后询问纳税人对该制度的公平性评价(该变量记为fairn,下同),应答方式为李克特五点量表。

2. 纳税遵从的测量。纳税遵从的测量较为复杂。测量纳税遵从的直接方法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纳税人违反税法的相关数据为基础的。然而,由于涉及纳税人的隐私问题,取得数据的请求通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而且允许使用的数据也往往只能是小部分不规则的数据,难以满足研究需要。即使最终获得了可用数据,其研究结果也无法复制,难以进行不同研究结果之间的比较。因而,只有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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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的研究文献采用了通过税务机关获取数据的方式测量纳税遵从。就本文而言,获取税务机关的客观数据测量纳税遵从几乎不可能。因为要将纳税人的公共服务满意度及税制公平评价数据与其纳税遵从数据匹配,就必须获知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一要求既不符合研究伦理,也不可能被税务机关所支持。

本文借鉴Henderson和Kaplan(2005)对纳税遵从的测量方法,通过模拟假设的税务情景,询问被调查者如果他(她)处于该情景所描述的情况下,将如何进行纳税遵从决策。具体方法是向被调查者描述一位在中国境内两家公司取得工资收入的居民纳税人J,如果按照要求申报纳税就会面临补税①,而选择不申报就可以少纳税,选择不申报不会被税务机关发现,然后询问被调查者如果处于J的决策情况下,逃税的可能性是多大(该变量记为compl,下同),应答方式为李克特五点量表。

(三)实证检验与结果

1. 问卷与数据收集。在确定了测量指标后,则编写正式的调查问卷。数据收集方式主要通过网络拦截、现场填写两种方式进行,共获得问卷385份。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剔除信息不全和明显填写不认真的问卷16份。对其余问卷进一步检查后,发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问卷职业类别是学生。学生问卷在有关税务领域的实验研究和调查研究中大量存在,如Spicer和Becker(1980)以及Carnes和Englebrecht(1995)都使用了学生样本,但这些研究都是基于美国多数大学生都有纳税申报经验的情况而实施的,而目前我国的在校学生基本不存在具有纳税申报经历的情况,如果使用这部分问卷,很可能带来研究结果的偏差问题,因此,删除了所有学生问卷,最终用于实证分析的有效问卷为306份。

2. 初始模型估计结果。为了验证本文提出的理论假设,首先建立和估计一个初始模型(简称模型1,下同),模型1预期税制公平评价正向影响纳税遵从,而公共服务中的行政服务满意度和基础服务满意度均正向影响税制公平评价。模型1及其各项估计参数见图2(使用的软件为lisrel8.7,下同)。潜变量行政服务与基础服务测量指标的参数估计结果见表3。

表3中,除invir指标接近0.7之外,所有指标的标准化载荷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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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0.7的标准,R2也都接近或大于0.5,全部指标的T值都非常显著。因此,测量指标具有较好的内在信度和效度。图2中整个模型的情况良好,卡方自由度之比小于5,CFI、TLI和NFI都大于0.9,RMSEA小于0.08。结构模型的各项参数估计结果符合理论预期,行政服务满意度和基础服务满意度均正向影响税制公平评价,相关系数分别为0.23和0.36,而税制公平评价正向影响纳税遵从度,二者相关系数达到0.65,由于纳税遵从度还受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因而尚有57%的方差未能解释。总体而言,根据模型1的估计结果,假设H

1、H2a、H2b和H4初步得到支持。

3. 竞争性模型的比较。虽然模型1初步显示公共服务满意度通过影响税制公平评价进而影响纳税遵从,但这种影响机制是否是唯一的影响机制尚需进一步检验。如果公共服务满意度除了通过影响税制公平评价间接影响纳税遵从之外,还直接影响纳税遵从,那么税制公平在公共服务满意度与纳税遵从之间的关系中扮演不完全中介的角色,否则,是完全中介。基于以上分析,建立模型2进一步确认公共服务满意度、税制公平与纳税遵从之间的作用机制。模型2及其估计结果见图3。

模型2是模型1的扩展模型,不仅包括公共服务满意度对纳税遵从的间接影响,也包括其直接影响。因此,模型2比模型1增加了两条路径:行政服务满意度对纳税遵从的影响以及基础服务满意度对纳税遵从的影响。图3的结果表明,增加的两条路径的路径系数都不显著,行政服务满意度对纳税遵从的影响系数为-0.02(t=-0.20,p>0.05),基础服务满意度对纳税遵从的影响系数为0.13(t=1.64,p>0.05)。同时,增加两条路径后,行政服务满意度、基础服务满意度与税制公平及纳税遵从之间的相关关系没有发生变化,仅系数的大小发生了微小变化,税制公平与纳税遵从的相关系数由0.65变为0.59,纳税遵从的未解释方差由57%减小到56%。由于模型1和模型2属于嵌套模型,因而可以通过卡方值变化判断这些微小变化是否有意义。二者的卡方值变化量为5.42(△χ2=59.02-53.60),p值为0.066>0.05,因而模型改善并不显著。这些结果说明公共服务满意度对纳税遵从的影响完全通过税制公平的传导作用实现,因而税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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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中介了公共服务与纳税遵从的关系。

本文假设H3认为由于纳税人对公共服务提供者有不同认识,而该认识可能影响纳税人对公共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因而导致行政服务满意度和基本服务满意度对税制公平评价的影响显著不同。从模型1的估计结果来看,行政服务满意度和基本服务满意度与税制公平评价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23和0.36,二者具有一定差异,但这种差异是否显著仍需进一步检验。为了完成这一假设检验,建立模型3。模型3与模型1的不同之处在于限制了行政服务满意度和基础服务满意度对税制公平评价的影响,令二者相等。模型3的估计结果见图4。根据图4显示的结果,除了两种公共服务满意度对税制公平的影响系数发生变化外,其余参数并未发生变化。由于模型3与模型1属于嵌套模型,因而可以通过卡方值变化判断两种公共服务满意度对税制公平评价的影响是否有显著差异。二者的卡方值变化为0.71(△χ2=59.73-59.02),p值为0.399>0.05,因此,两种不同公共服务满意度对税制公平评价的影响不显著,假设H3未得到支持。

为了检验模型的稳健性,在模型1的基础上增加了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等控制变量,这些变量对税制公平评价的影响都不显著,加入模型后也都没有改变或弱化公共服务满意度、税制公平及纳税遵从三者之间的相关关系。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研究结论

1. 纳税人的公共服务满意度对税制公平评价有直接影响。转型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公共服务和税收公平逐渐成为热点问题。那么,公共服务满意度是否影响居民税收态度和行为呢?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政府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公共服务,还是其他部门提供的基础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满意度都会正向影响其对税制公平性的评价,公共服务的满意度越高,纳税人就越会觉得税制是公平的,反之,就越会觉得税制不公平。虽然假设H3认为由于公众对不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认知不同,其满意度影响税制公平的程度可能不同,但实证结果并未支持这一假设。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应答者对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不敏感,还有可能是调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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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询问方式导致应答者对服务提供者认知的区分度不高,这些都是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 纳税人对税制公平的评价直接影响其税收遵从度。实证研究表明,税制公平是现阶段影响我国纳税人纳税遵从决策的重要因素,如果纳税人认为税收制度公平,其纳税遵从度会提高,反之,其纳税遵从度则下降。

3. 纳税人的公共服务满意度通过税制公平的传导作用间接影响纳税遵从度。纳税人的公共服务满意度对其纳税遵从度的影响通过税制公平的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纳税人对公共服务越满意,就越倾向于认为税收制度公平,同时,越认为税收制度公平,就越倾向于做出积极的纳税遵从决策。

(二)政策启示

由于传统经济分析框架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决策视为一种赌博,因而,通常认为加强税务稽查和提高罚金是提高纳税遵从的有效手段。然而,相对于日、美等国,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非常高,大约是美国的8倍、日本的5倍②,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稽查力度很不现实。本文的研究结果为我国纳税遵从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1. 在不增加征税成本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公共服务满意度改善纳税人的税制公平评价和纳税遵从度。由于增加稽查水平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并且威慑效应产生的正向影响可能与纳税人逆反心理产生的负面影响相互抵消进而导致不确切的纳税遵从度变化结果,故而通过提高公共服务满意度增强纳税人税制公平感和纳税遵从度很有必要。

首先,从政府行政部门的日常行政服务角度而言,应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绩效考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行为强调“管理”的理念,而忽视“服务”的理念,导致相当一部分行政部门忽略群众公共需要诉求,不仅出现了一些“懒政”的不作为现象,也使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作风拖拉、责任心不强,服务能力低下,导致公众满意度难以提高。改变这种现象的有效途径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制度的核心是结合上级评价与公众评价,且公众评价必须占重要权重,提高行政服务满意度,改善税制公平评价,从而对纳税遵从度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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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影响公众切身利益的基础服务角度,努力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基础公共服务事关公众切身利益,因而,公众对基础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对公共政策决策非常重要。然而,根据候惠勤等(2011)对中国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11],我国社会公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较低,仅仅处于能够承受的水平,这与本文基础服务满意度均值为57%的结果基本一致。公共服务满意度低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不够,也可能是公共服务质量不高,但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民生投入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少的理由似乎很难成立,因而满意度低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公共服务质量不高。在目前财政公共服务投入增加的情况下,应该不断强化公共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明确部门和个人责任,建立合理的奖惩和激励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基础公共服务满意度,进而达到改善税制公平评价和提高纳税遵从度的目的。

2. 尽快建立并实施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公众对公共服务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关系认知,改善纳税人税制公平评价,增加纳税遵从度。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非常落后。近年来,尽管中央政府改革的决心和力度都很大,但由于部门和地方利益导致的相关各方消极抵制,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依然滞后,即使少数部门披露财政支出信息,也都非常粗略,无法令公众满意。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落后导致了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公众无法了解自己所纳税款是否被合理使用,从而对公共服务产出和税制公平性产生质疑,最终导致纳税遵从度降低。因此,通过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消除信息不对称,强化公共服务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关系认知,可以改善纳税人对税制公平性的评价进而提高纳税遵从度。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除了要在中央部委层面继续推行和完善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以外,还应加大对地方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增加信息透明度,在将这些制度常规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唯其如此,才能真正改善公众满意度,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升。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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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收入每月按3 500元扣除后作为应税所得纳税,且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从两个单位取得收入分别扣税就可能降低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因而尽管两个单位均已扣税,纳税人仍需要自行申报并补交税款。

②详见王超《减税负需先降征税成本》,载于《中国青年报》,2011年1月4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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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艾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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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论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税收执法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它是税务机关针对特定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或事采取的专门行为。(2)它以国家名义实施,体现着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3)它是税务机关依法单方面实施的行为。(4)它是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

税收执法是通过税务机关行使不同的管理职权来实现的。国家通过制定、颁布一系列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众多的、有机联系的税收法律规范。税务登记、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虽然种类不同,方式各异,但都是一种执法行为,都在行使着税收执法权。因此,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税收执法的过程。

(二)纳税服务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它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纳税服务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纳税服务的提供者即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纳税人。(2)纳税服务是基于法律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要求而产生的,体现了征纳双方的地位平等性。(3)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税收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4)纳税服务的目的是通过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有效降低全社会的税收成本,促进税收环境的优化。(5)纳税服务的内容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

纳税服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各个工作环节,分布在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中。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共同之处

1、二者有共同的目标

税收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税务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才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税收执法的目标就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完成税收职能,打击涉税犯罪,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促使管理相对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创造法制、公平的税收环境。而纳税服务的目的同样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由此可见,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目标是一致的。

2、二者相互渗透、缺一不可

税收工作是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载体,离开了税收工作就谈不上执法,也谈不上服务。从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含义和内容可知,二者同样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代会都明确提出政府职能应当包含“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这几项职能均直接或间接地融入了服务的理念。税务机关作为税收行政执法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主体都是税务机关,客体都是纳税人,服务行为必然寓于执法过程当中,因此,二者显然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3、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税收执法的过程,也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和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心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因此,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两种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不同之处

1、基本内涵不同。

(1)执法就是执行法律。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载入我国的宪法。宪法规定: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具体贯彻执行。这种执法行为能够直接产生特定的行政法律效力和后果。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依法治国的思想和理念已经深入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和条件,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结果之一。而严格税收执法则是实现依法治税的手段。

(2)服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为他人做事,为国家、为集体或为别人工作。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宗旨。党和政府中的一切工作人员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公仆。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服务是“三个代表”的本质体现,服务是对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服务是对管理相对人的人权和利益的尊重和保护。税收工作的性质就是为人民服务。从税收工作的实践看,服务工作贯穿于税务工作的全过程。纳税服务的内涵是要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通过行政方式改革和机构改革,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纳税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税方便,包括税收宣传、税法公告、意见反馈和举报投诉、纳税救济等公共服务,使纳税人在和谐的氛围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行使税收权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纳税服务不同于其他市场化服务,纳税服务是无偿的公共产品,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服务的本质是护法维权,通过推动税收的公正、公平,进而维护征纳双方的社会公信。广义的纳税服务则包括优化税制、完善税政,改进体制、健全征管,降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乃至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内容,具有更高的要求。

2、基本内容不同

(1)税收执法的内容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所实施的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行为。税收执法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和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以及税收对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实现。从征管法的规定内容上看,税收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五大方面。

(2)从纳税服务的概念可知,纳税服务的内容极其丰实。从征管法的内容上看,已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就有近30个,还有多条通过规范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服务的理念在税收工作中,主要体现在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从税收工作实践上看,纳税服务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环境服务、援助服务五大方面。服务无止境。从发展的角度看,服务的内容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服务立法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服务内容将不断丰富充实,服务体系将不断完善规范。

3、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

(1)税收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必须遵

守的贯穿于税收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对税收执法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根据税收执法的理论和实践,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权限、内容、手段法定;执法程序法定),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

(2)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理念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税收工作实践来看纳税服务也有其遵守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普遍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无偿性原则。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通过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和异同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纳税服务已和行政执法一样成为整个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离。

显而易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这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良好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服务。因此,要树立税收执法也是纳税服务的观念,把从严执法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既把纳税人当作管理对象,更把纳税人当作服务对象。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税收执法。

三、当前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存在的几种模糊认识和行为表现

(一)重执法、轻服务的单纯权力观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影响,在诸多法律规定中,强调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权力多、义务少,而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权利少,甚至没有在法律上对相对人的权利予以明确,导致一些税务人员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衙门作风严重,认为“我是执法的,高人一等”,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权力,不讲义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甚至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逆反心理,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执法力度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如: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 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

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基层单位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出相当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认识上的误区,经常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

(三)职责与职权的缺位或越位

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的履行过程中的缺位或越位。

四、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一)转变陈旧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我国加入WTO后对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完善投资和发展环境,关键是政府部门要为企业提供一系列优质、高效、公开、透明和便捷的服务。因此,税务机关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与时俱进,转变陈旧的管理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执法向执法与服务的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热情服务,牢固树立税收“四观”,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

(二)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执行税法

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严格执行税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不仅是“治外”更要“治内”。对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实际上是一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自我革命”。“治内”的重要内容就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过大等问题有相当部分都是滥用、错用执法权引起的。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

(三)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实践探索

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资讯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大力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

施,还必须从根本上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两大体系的有效运行及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二者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必须建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一要公开办税制度。完善税收法规信息库,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二要健全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责明确的原则,将执法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岗位的整体合力。三要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和量化对执法和服务的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法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

无论是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执法者的素质。因此,税务机关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将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

总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执法中体现出服务,服务中蕴含着执法。这两种行为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既存在着紧密联系,又存在着不同之处,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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