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安全产地试行方案

2022-05-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项工作不能盲目的开展,在开展前必须要进行详细的准备,这就是方案存在的意义,那么要如何书写方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产品安全产地试行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产品安全产地试行方案1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办〔〕27号)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4号)精神,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菜蓝子”基地建设为契机,以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为切入点,实现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全面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机制;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农产品标识规范、农产品检测等为重点,用3-5年时间,分批分次推进初级农产品产地准出建设,力争达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测、包装有标识、质量可追溯”的目标,全面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内容

(一)试点时间及品种

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试点时间年6月1日起,试点品种为蔬菜、生猪、水果等。

(二)试点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品”种养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种养基地)、较大规模种养殖场等农产品生产单位。

(三)准出条件

1.种植业产品产地准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农产品生产地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产地证明。

(2)“农产品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

(3)具有自检合格报告或委托检测合格报告。

(4)在有效期内的“三品”产品须提供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有资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

2.生猪准出条件: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耳标标识,方可进入定点屠宰场。

对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种植业产品,农产品所有者携有效身份证明按《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入生鲜食品批发市场交易。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

在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的基础上,选择4家专业合作社和生产企业同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

按照“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验、包装有标识、质量可追溯”的要求,先行示范、探索经验、逐步推进。从年6月1日起,在庄家宝蔬菜专业合作社、旺元隆蔬菜专业合作社、青云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捷圣生态农业种植园等4家生产基地开展追溯试点试运行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见《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追溯试点实施细则》,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全市主要种养基地。追溯试点试运行初期,要求市级相关人员分别到各区,与各区农业部门开展为期5天的分片督导。

四、工作措施

1.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出监管。一是落实责任主体。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与基地(试点)各合作社或生产企业,以及未加入合作社的专业大户和规模种养场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各农产品生产单位确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在追溯试点中必须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对准出基地和追溯试点基地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2.积极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结合“菜篮子”建设项目和高标准农田改造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原则,推动基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实施《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推动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单位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使用违禁药物行为。积极引导和鼓励基地准出(试点)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实行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机结合。

4.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工作的指导。一是推动各区建立检测室或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是逐步引导各基地(试点)建立快速检测制度,完善自检条件,开展自检工作。三是强化技术指导。定期组织合作社和相关基地(试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准出基地(试点)自检水平;四是不断规范基地(试点)农产品检测报告或产地证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并积极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充分调动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检员积极性,确实承担起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农业部门主要是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立足法定职责,坚持依法办事。该负责的要依法履职,该其他部门管的要及时通报和移交,该参与的要主动配合。

(三)加大宣传培训。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定期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对准出基地主体、专业合作社以及相关企业和农户进行培训、指导,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地准出要求、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加大经费支持。每个种植业追溯试点基地按亩数给予快速检测仪、检测试剂、包装、标识、网络信息终端以及试点工作经费补助。追溯试点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改造建设安排。每个养殖业追溯试点基地给予完善标准化养殖设施、疫病防疫设施、疫病检测化验室以及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补助。年准出试点工作经费由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农产品安全产地试行方案2

为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年第**号令)、《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年第**号公告)和《**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成立**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由市农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林局、市畜牧办、市蔬菜办、市水产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等有关领导组成。市农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农林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单位领导为成员。

认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本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协调各方关系,推进认定工作开展。

第二条领导小组下设**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挂靠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认证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审核区(县)上报材料;

(三)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

(四)负责评审推荐工作;

(五)对区(县)产地认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六)对区(县)的申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等。

第三条各区(县)农委(农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

(一)接受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负责向市认定办公室进行推荐;

(四)对获得**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认定办公室通报情况。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农委(农发局)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

第二章产地认定条件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包括乡镇、村、企业、种养业基地、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必须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1公里以内没有严重污染源,粮油、蔬菜、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区域范围明确,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区(县)农委(农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区(县)农委(农发局)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农业网站下载获取。

第八条区(县)农委(农发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市认定办公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市认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区(县)农委,由区(县)农委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条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市认定办公室组织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及改进要求。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市认定办公室和申请人。

第十二条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市认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市认定办公室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市认定领导小组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认定的产地由市认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树立标志牌,并标明范围、面积、生产产品、主要安全生产措施、责任人,以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区(县)农委(农发局)负责对认定的产地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跟踪检查。市认定办公室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行证书和标牌管理。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内,产地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区县农委、认定办公室、认定领导小组组织的监督检查,以及生产环境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不得随意树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志牌。违反规定的,按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认定领导小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公告: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农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仿造档案记录的;

(五)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六)有其它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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