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资委
附件3 2016 年度省属监管企业国有资本
经营决算报表填制说明
一、项目预算年度。如为2016年省属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支持的项目,项目预算年度填写为:“2016年”;如为延续项目,2016年继续安排部分预算资金,也填写“2016年”,但需将相关情况在“23.备注”详细说明。如为截至上次决算时点预算资金暂未支出完毕的以前年度项目,填写相应年度。
二、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及与集团公司等的股权关系。请详细说明项目承担单位全称及其与集团公司等股权关系,如“项目承担单位A公司为集团三级公司,集团公司拥有B公司70%的股权,B公司拥有A公司60%股权,集团对于A公司累计持股42%。”如有多个项目承担单位,请逐个说明情况。若与申报支出计划时相比,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与集团公司等的股权关系发生变化,请在“23.备注”详细说明情况。
三、项目起止年限。对于已完成项目,请如实填写,如“2011-2015年”。对于暂未完成项目,如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同意或备案,请按批复或备案文件填写项目起止年限;如不需政府有部门批复同意或备案,请按经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方案填写项目起止年限。
四、项目总投资(支出计划申报情况)。请填写你公司申报支出计划中列明的项目总投资金额。
五、项目总投资(实际情况)。对于已完成项目,请如实填写项目总投资金额。对于暂未完成项目,如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同意或备案,请按批复或备案文件填写项目总投资金额;如不需政府有部门批复同意或备案,请按经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方案填写项目总投资金额。
六、项目2016年度投资额(支出计划申报情况)。请填写你公司申报支出计划中列明的该项目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投资金额。
七、项目2016年度投资额(实际情况)。请填写该项目2016年度实际投资金额。
八、项目2017年度投资额。请填写该项目2017年度实际投资金额。
九、截至本次决算时点预算项目累计投资总额。请填写该预算项目自实施以来至本次决算时点,包括预算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等的累计项目投资总额。
十、拨款通知金额。请填写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上此项目的拨款金额。
十一、到账金额(国库拨付金额)。请填写你公司收到国库对于此项目的拨款金额。
十二、到账日期。请填写你公司收到国库对于该项目拨款的日期,如“2016年11月1日”(下同);如国库对于该项目分期拨付,请逐笔填写到账日期及金额。 十
三、截至上次决算时点尚未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金额。如为以前年度项目,请填写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项目的预算资金暂未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余额。如为2016年预算项目,此栏应空白。
十四、本决算周期内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金额。如为以前年度项目,请填写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该项目预算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的累计金额;如为2016年预算项目,请填写至本次决算时点(2017年12月31日),该项目预算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的累计金额。
十五、截至本次决算时点暂未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金额。请填写截至本次决算时点,企业对于该项目的预算资金暂未拨付项目承担单位的金额。
十六、预算项目涉及注资企业户数。请填写预算资金注入项目承担单位涉及的企业户数,包括集团公司、项目承担单位及拨付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企业的合计数。
十七、截至本次决算时点已完成账务处理的企业户数。请填写截至本次决算时点,预算项目涉及注资企业中,已完成相应账务处理的企业的合计数。如只完成部分预算资金的注资账务处理的,视同未完成注资账务处理(下同)。
十八、截至本次决算时点仍以委托贷款做账的企业户数。请填写截至本次决算时点,预算项目涉及注资企业中,已以委托贷款形式收到预算资金,并以委托贷款入账的企业的合计数。
十九、截至上次决算时点项目承担单位暂未支出金额。如为2016年度预算项目,此栏应空白。
二
十、本决算周期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支出金额。请填写本决算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支出的、用于预算项目的预算资金金额。
二十一、截至本次决算时点资本预算资金累计支出总额。请填写该预算项目自实施以来至本次决算时点,资本预算资金累计支出总额。
二十二、截至本次决算时点项目承担单位暂未支出金额。具体计算方式为:项目承担单位截至上次决算时点对于该项目预算资金的结余金额,加上本决算周期内收到预算资金金额,减去本决算周期项目承担单位实际使用金额。
二十三、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索引号:430S00027/2011-00015 题裁分类:
发布机构: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1-09-19 名称:湖南省国资委对直接持股上市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分类: 主题词:
湖南省国资委对直接持股上市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探索和创新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直接持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科学管理机制,增进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间的管理沟通和协调服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高效、顺畅、有序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省国资委与其他股东共同探索,不断完善对上市公司依法实施科学管理的方式、方法,并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予以逐步规范。
第三条
省国资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委派国有产权代表,担任国有股东董事或监事;向上市公司股东会委派国有股东代表(可以指定已派往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也可另行委派)。国有股东代表根据省国资委授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上,提出提案,发表意见,按照国有出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国有产权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参加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按照《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通过对国有产权代表进行监督和考核,以及通过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实现对所出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的考核工作按省国资委有关办法执行。由国有产权代表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职务消费等,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考核分配及职务消费等相关办法确定,报省国资委备案,由上市公司支付。
第六条
对国有产权代表和上市公司的管理、沟通与联络,省国资委、上市公司分别确定省国资委董事会工作联络办公室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归口联系部门,负责管理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络。在双方归口联系部门的统筹协调下,经双方有关业务部门的实践探索,可就政策法规、日常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的沟通,依法建立常态化的对口联系工作机制。
第七条 产权代表按照《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湘国资〔2007〕213号),向省国资委提交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可将应由(首席)产权代表向省国资委报告的公司经营管理日常事务性报告,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国资委提交,但产权代表个人的述职报告、独立发表的意见等,应由产权代表以个人名义或联署方式向国资委提交。上市公司应明确向省国资委报告的具体事项、报告方式、承办机构或部门等,规范内部工作规程。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为上市公司事前报告事项:
(一)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国有产权代表和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或办法;
(三)国有产权代表认为应当事前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为上市公司事后报告事项: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以及执行情况;
(二)定期提交公司的季度报告、年中报告、报告以及公司财务决算报表;
(三)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四)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事项;
(五)公司重大法律诉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省国资委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
(六)国有产权代表的薪酬、福利、职务消费等情况;
(七)国有产权代表按照省国资委指示对事前报告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八)国有产权代表认为应当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国资委与全体股东共同努力,不断建设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强化董事会的职责定位和内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作用,落实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团队的选择用人、业绩考核、薪酬分配以及监督执行权,更好地发挥经营团队绩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党务、纪检工作按照现行体制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推荐阅读:
湖南省国资委(精选6篇)04-10
湖南国资委下属企业(共9篇)05-27
国务院国资委干部名单(精选7篇)06-10
湖南最新厅级干部公示(推荐6篇)05-17
国资委国资监管平台(精选9篇)09-20
国务院国资委07-14
国资委和国资办区别(精选9篇)12-26
湖南省教育厅干部名单(精选9篇)11-10
国资委党建工作总结03-26
国资委教育培训方案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