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监管平台

2022-07-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国资委监管平台

国资委监管企业应推行财务总监制度

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出资人意志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得以充分实现,能较好地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悖于出资人意志的主要问题,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重大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作为政府特设机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正在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试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其核心是强化董事会职责、实行外派董事制度。

为此,笔者建议在此项改革中,应考虑用财务总监制度取代现行的总会计师制度。

所谓财务总监制度,是指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及多层次管理的治理结构下,由企业所有者在企业内部建立的、旨在保障所有者利益、实现资本保值增值并由特定专业人员、机构、制度和措施等因素组成的财务监督与管理机制的总称。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区别主要有三点:一是设立的基础不同。前者代表出资人,由董事会委派,是董事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后者代表企业管理当局,是经理级财务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二是职能不同。前者强调监控,更多的是实施企业的外部资本控制,对企业运作则是进行过程控制;后者强调的是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三是工作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价值管理、财务监督、财务审计;后者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财务总监制度使出资人意志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得以充分实现

企业活动大致可分为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两部分,与之相对应,企业内部权利也分为经营权和财务控制权。财务控制权既反映出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资本”的控制关系,也反映了资本所有者对管理者的“委托-代理”的控制关系,还反映了公司内部会计系统对业务系统、会计人员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控制关系。

(一)财务总监制度是“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有机统一体

企业的会计系统是唯一的,对会计人员的委托权也因此成了稀缺资源,成为公司各利益关联方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焦点。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财务总监制度”与“财务总监主导下的会计委派制度”相结合的出资人财务监管体制,才能真正达到“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目的。这是因为,财务总监受董事会委派、代表所有者、对上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又是企业管理层成员,为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履职尽责;对下则主导企业的会计及其组织体系,领导会计人员充分发挥管理和监督职责;在公司价值管理活动中,财务总监又是公司财务资源调配的第一把关人,对公司现金及中长期投资握有集中控制权,其工作是相对独立于公司管理层的。

(二)财务总监制度使出资人财务监管职能拓展至事中控制

财务总监制度是为克服和解决现代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下,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应运而生的。由此,在公司治理层面出现了一种董事会主导、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双轨”运行的格局,所有者监督职责得到大大加强,信息不对称现象得到大大改善。主要表现在:董事会在公司日常运作中的财务知情权得到了保障;董事会决策执行过程中的财务掌控及纠偏成为可能;使多元投资主体下的“委托-代理”风险能够及时发现并有可能制止;为解决“财务活动结果的不可挽回性”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问题,前置了事中控制关。

(三)财务总监制度将价值管理真正置于企业管理的核心地位

一般意义上讲,现代企业生产经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实现股东财富值的最大化。这就决定了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价值管理:把资本投入到收益率高且财务风险小的领域,以尽可能少的消耗换取尽可能多的产出,广辟筹资渠道以充分获取“财务杠杆效应”,充分利用会计信息并使之生成有附加价值的财务报告以提升管理效益等等。所有这些,无一不与企业会计系统、尤其是会计系统负责人有着紧密联系:企业唯一的会计信息生成源;企业现金循环的检查、监督和把关人;企业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的实施者;企业资本运作的主力军。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其在董事会上,利用掌握的详尽财务会计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可以使其自始至终围绕“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履行职责;可以使其组织和带领全公司会计人员为实现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战略目标而奋斗。

(四)财务总监制度与出资人外派监事会制度相得益彰

目前实行的出资人向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对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变资产运营的结果检查为过程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行财务总监制度,将会与出资人外派监事会制度相得益彰: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发挥外派监事会的作用,这是因为,相对于企业而言,外派监事会是“外部人”,而财务总监是“内部人”,外派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大量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会计信息,任何人都不如财务总监清楚;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障财务总监履行所有者监督职责。财务总监所肩负的财务监督、财务审计职责与外派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是一致的,而同为出资人利益的维护者,外派监事会工作的开展对财务总监职责的履行无疑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财务总监制度能较好地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悖于出资人意志的主要问题

从本质上说,财务总监制度是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然结果,是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实质上代表着所有者利益,属于财务监督范畴。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能较好地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悖于出资人意志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总监制度奠定了企业财会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的体制基础

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财务控制是现代公司财务治理中最重要的环节,即所有者通过激励和约束来控制经营者,以保障获得最大化的资本收益;经营者通过正确决策和有效经营,获得约定的经济利益。财务总监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和经营团队中控制资金活动的成员,其地位和身份的相对独立性,奠定了企业财会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的体制基础:能够有效解决会计信息披露不透明的问题;能够有效解决做假账问题;能够有效解决受制于强势经营者而丧失原则、不执行财经政策法规的问题;能够有效解决集团公司多层次管理链条上,可能存在的财会人员工作被不同管理环节经营者干预、束缚甚至胁迫的问题;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能够有效解决重大事项擅自作主、架空出资人的问题。

(二)财务总监制度使企业财会工作对经营者的服务与监督职责融为一体

财务总监制度既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又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结构层次,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主要履行监督职责;而作为企业会计系统的第一领导人,财务总监又必须全面、全过程地参与并主导企业的管理控制系统,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做贡献。在财务总监领导下的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下,各层次财会负责人员既对经营者履行服务职责,又对上级财务总监履行监督职责。

(三)财务总监制度打通了出资人对企业监管的阻滞环节

在我国公司财务治理结构中,当前存在的主要症结之一就是:在不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呼声下,形成了一种董事会软弱、监事会虚挂、经营层“内部人控制”的反常现象。出资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董事会决策的贯彻执行有了财务监督者、多了财务把关人、设了信息反馈岗,使董事会及时了解、发现并解决出资人关心的问题有了体制保障。

(四)财务总监制度强化了对企业财会人员队伍的集中统一管理

财务总监可以通过集团公司总部财务经理直接领导总部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财务中心经理直接领导集团公司全部会计人员;可以对分公司、事业部实行会计委派、会计轮岗和直接任命会计负责人;可以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任命子公司财务总监。这些都保障了将企业财会人员队伍置于财务总监的有效管理和领导之下。在此基础上,通过会计人员的招募和保有、会计人员的统一培训、会计人员的培养与干部选拔、会计人员的评价与激励等一系列工作,确保企业财会人员队伍按照出资人意志,履行好服务与监督的职责,彻底解决不同管理层次的会计人员各自为政、企业会计系统被肢解扭曲的问题。

三、财务总监职责的充分发挥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重大

如前所述,财务总监的职责主要是实施企业的外部资本控制,对企业运作进行过程控制,侧重于企业的价值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所有这些,不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上讲,都远重于目前总会计师的职责。财务总监职责的充分发挥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重大。

(一)代表所有者的监督职责,对出资人资本安全及发展战略实施的保障作用至关重要

财务总监受董事会委派、代表出资人行使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对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监督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与总经理联签限额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境外汇款及担保贷款事项;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及可能造成出资人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组织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审定财会负责人的任免、晋升、调动和奖惩事项等。

(二)身为经营者所承担的价值管理职责,对出资人资本的增值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从价值创造过程来看,一般包括决策未来、监控过程、关注结果三个基本环节,而这也正与财务总监工作中的融资投资、控制财务风险、获取利润职责相吻合。财务总监凭借其深厚的财务和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和环境的准确理解,通过实施包括产权管理、营运资本管理、现金流量管理等在内的价值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制订工作中,成为企业价值创造队伍的主导者和重要推动者。

(三)不断完善管理控制系统职责的履行,为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企业的正常营运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个管理控制系统:它以企业资源和环境管理为起点,依次历经战略管理、业务规划、经营计划、预算管理、偏差管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环节。正是由于价值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财务总监将公司战略与财务责任融为一体,将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拓展延伸至企业的整个管理控制系统,并结合企业内部环境的变化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完善企业的整个管理控制系统,为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四)不断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职责的履行,为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会计信息报告系统,即企业内部生成会计信息并编制会计报告的管理系统;二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即在业务控制的基础上,围绕资金运动所设计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三是财务管理体制,即将潜在的、法律上的控股权转化为现实的财务控制权的制度规定。

这些都是企业的基础性“内功”,万丈高楼的平地“基础”。恰恰是这样的“内功”、“基础”,才实实在在地为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四、试行财务总监制度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出资人意志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得以充分实现;能较好地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悖于出资人意志的主要问题;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重大。因此,财务总监制度势在必行。而试行财务总监制度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健全制度与积极稳妥推进相融并举

财务总监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中是一种占主流地位的管理体制。我国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实践,已由一种与国有企业改革相配套的经济监督制度,逐渐演变为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一方面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另一方面也要抓紧制定规范财务总监制度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据了解,国内一些省市已经或正在制订规范财务总监制度的法规及办法。

(二)处理好所有者监督职责与经营者理财职责的关系

正是由于财务总监所肩负的双重职责,处理好所有者监督职责与经营者理财职责的关系就尤为重要。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是承担公司价值管理的最重要的两个主角,二者之间的默契与协调是非常重要的。财务总监既要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又要为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与总经理共同奋斗。

(三)严肃财务总监履职情况的考核和奖惩

为确保财务总监忠于职守、恪职尽责、发挥作用,必须严肃财务总监履职情况的考核和奖惩,尤其要强调财务总监应承担的责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对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尽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务总监队伍

财务总监所肩负的职责、需要完成的重任,决定了他不仅需要具备相应完备的财务及相关专业素质,而且需要正直的品质、公正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的作风。财务总监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其职能作用的发挥。为此,应不拘一格选人才、多措并举育人才、放心大胆用人才、“运动场上”奖人才。

作者:郝常安

第2篇:浅谈国资委如何利用财务监督进行国有资产监管

【摘 要】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强调了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身份,而弱化了其作为监督者的监管职能。然而,要想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需将国资监管职能落实到政府具体的机构或部门,因此现阶段国资委仍需承担对国资监管的职责。本文在分析国资委通过财务监督对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性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当前地方性国有企业存在的盈利能力欠佳、债务风险较大、经营风险频出等问题,并提出了国资委通过财务监督加强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应对措施,及其具体实务操作。

【关键词】国资委;财务监督;国有资产

一、引言

国资委是政府履行国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政府持有国有出资的专门机构,对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资委原本的定位,既是监督者又是出资人。国资委在组织形式上表现为政府的一个部门, 但在功能定位上却是一个不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特设机构, 以平等主體地位在法律管辖的条件下代行国有出资人权力,但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则忽略了国资委作为监督者的监管职能,仅强调其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造成了监管主体的缺位现象。有学者甚至还提出了所谓“干净的出资人”的概念,强调国资委是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即只做国资出资人,如此一来,政府层面对于国资的监管职能到底应由谁来承担呢?按规定应由政府来监管,但政府是一个大而笼统的概念,空泛地规定由其监管,等于没有任何监管。

在当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架构下,国有企业分为央属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两类。要理清国资监管的归属权,就要明白,国资委与国有企业间之间的关系不再是政企关系, 而应是所有权层面上出资人与经营权层面上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国资监管职能要落实到政府具体的机构或部门,以真正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就要由国资委承担起国有企业的国资监管职责。由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能,对企业一些重大事项行使事前的最后决策权, 或者对企业某些运营行为实施事中的在途监督, 本质上完全符合《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治理的内在规定, 并非标签化的“(政府)过度干预”,本文将着重从地方國有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如何有效利用财务监督来进行国资监管作出阐述。

二、当前地方性国企面临的问题

1.地方国有企业盈利能力欠佳

一是部分国企属于政府公益类企业,需要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任务,同时负担起这些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缺乏稳定持久的经营性收入。二是地方国企资产规模分散不均,从高达上千亿的集团类企业,到低如几千万的担保类公司,都缺乏借力资本专业化集聚的优势,未能依靠规模效益提升盈利能力。三是部分国企的亏损类子公司缺乏差异化的奖罚激励制度,员工存有“大锅饭”意识,生产效率低下,极易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清算。

2.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较大

一是部分国企作为投融资平台结构层次较分散,地方政府普遍未对辖区内的投融资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这些公司分别承担了不同行业、层次的投融资任务,由于没有对其运营模式、融资渠道进行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债务融资在某一环节上出现问题,增加偿还风险。二是地方国企新增债务时均未考虑构建资本有效流动的自我循环机制,导致企业的资金流动失衡,资产负债率逐年攀升,加大了债务风险,更有甚者,有些国企代替政府进行投资,承担了当地政府部分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虚增了债务总量。三是大部分国企的融资成本较高,由于当前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未能有效利用新型融资方式的企业加大了对债务融资的依赖,往往举债时未能合理筹划成本,导致融资成本上涨,增加了还本付息的压力。

3.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频出

一是涉及到有境外子公司的地方性国企,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由于缺乏一套系统的、综合的、直接针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以致员工有机会舞弊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二是集团类企业摊子大,层级多,有些地方性国企甚至拥有九级子公司,对于层级超过三级以上的子公司,集团母公司对其监管力度未能有效加强,导致基层子公司由于财务管理薄弱而发生出纳长时间、大金额地挪用国有资产,给企业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三是外部信用环境塌陷,QQ诈骗、电话诈骗层出不穷,由于地方性国企内部控制建设不够完善,相关业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及应对经验,导致不法分子乘虚而入进行诈骗,给企业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三、如何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加强国资监管

任何被监管者(国有企业)都会对监管者(国资委)的监管产生“推拒感”, 但这丝毫无损于监管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当前形势下,如何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地方国有企业的财务情况、资产质量、资本运作、经营方式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监督?实务中比较容易操作的方法是首先强化对企业整体层面的财务监督;其次,围绕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基本环节,有效发挥国资委对地方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能。具体如下:

1.通过财务监督加强国资监管

在整体层面上通过财务监督来加强国资监管,一是加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监督,由监事会牵头履行财务监督职能,除了对企业内部控制五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进行有效的评估外,还要督促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确保企业内控制度能在合理范围内保证资产安全、财务真实、经营合法,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控制企业盈利风险和债务风险,在盈利风险上重点关注产生重大亏损、主业经营持续为负的风险事件等情况,通过加强历史风险事件的持续跟踪和印发财务风险预警书,督促企业积极应对和化解风险;在债务风险上重点关注企业资产负债率濒临红线以及超过红线的情况,防止企业因为过快发展导致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盲目举债,保持稳定适当的债务规模。三是推动监管协同,国资委要综合和集成各方信息,充分依托国家审计、专业监管部门的力量,利用社会审计、信用评价的成果,以市场化的监管手段提升财务监管的效率和效能。

2.在事前环节加强国资监管

在基本环节方面,事前监督要以防控经营风险为重点开展工作。具体做法上,一是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当地国有企业监督重点,提升对公司决策、监督的能力;二是建立国资委工作议事规则,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事项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三是要注意“防患于未然”,对那些风險度較高(潜在损失一旦产生就难以补救),但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提前做好防范工作。例如:在企业决策前,监事会要着重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判断,向决策层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可组织外部专家对有关决策项目进行调研论证)。

3.在事中环节加强国资监管

在基本环节方面,事中监督要以动态管理为重点开展工作,避免信息不足做出错误判断。 具体做法上,可以督促企业优化内部流程,依法规范权力运行,一是建立“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维护资本安全;二是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严格制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制度,规范其操作流程;三是着眼于“三重一大”事项,防止由于时滞因素导致“为时已晚”。例如:监事会可围绕企业的重大投资、重组改制、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以及资产评估等事项,选择切入点和突破口,制定检查目标及配套检查方案,有策略地对该类经营活动深入了解,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整改措施。

4.在事后环节加强国资监管

在基本环节方面,事后监督要以财务规范工作(连续性较强、阶段性效果明显)为重点开展工作,立足于“惩前毖后”或“奖前励后”。 具体做法上,可以将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作为基础,一是推动企业主动执行新准则,统一会计标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二是指导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逐步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和内部监督的作用;三是开展专项审计,针对企业改革改制、对外投资、资产核销等重大财务事项开展专项审计。例如:监事会可重点关注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等方面,牵头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预算编制及执行、董事及高管职务消费),对已存在的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以便堵塞管理漏洞,促进企业规范运行。

参考文献:

[1] 王亚亚.以监督推管理专访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沈莹[J].中国外汇,2011.09:40-41.

[2]雷春香.地方国有企业改革与创新国资监管体制的实践举措分析[J].管理论坛,年(期):186-188.

作者:王蓓

第3篇:高唐:国资四大体系监管

高唐县位于山东省西北部,聊城市北端,辖9镇3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经济开发区,面积960平方公里。然而在这片辖区面积并不广阔的县域内,其国有资产监管却做得风生水起。

围绕当地“工业立县、工业兴县、工业强县”战略,高唐县国资办创新国有资产监管方式。据高唐县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办主任赵士军介绍,为强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局推行“一派出、一审计、两报告”制度。“一派出”即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财务总监、国有股权代表,监督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活动。“一审计”即委托审计部门或独立审计机构对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检查国有资产运营和收益情况,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两报告”即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企业负责人定期国有资产经营报告。

据了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事业单位改制的不断深入,高唐县国有资产总量不断增长,县国资办针对国有资产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构建经营性企业、公益性企业、投融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方位的监管运营体系。

经营性企业监管

高唐县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共有13家,其中国有独资企业8家,控股企业2家,参股企业3家。当地财政部门从四个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

首先,完善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关于对派出监事、财务总监、国有产权代表管理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县直主管部门下属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办法规定,建立完善了国资外派监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经营报告、定期审计监督等方面的监管制度。目前,已向蓝山集团、热电集团、水务集团等13个企业派驻了监事、财务总监和国有产权代表,实现国资监管全覆盖。

财政在企业转方式,调结构方面也发挥了规划和指导作用。据蓝山集团总经理许振国介绍,“最早蓝山集团从事依靠饲料为主的大豆加工,但是随着成本的逐年增长,根本没什么利润可赚。在2007、2008年我们进行完整的产业结构转型,从原来的以饲料为主业逐渐转型成为食品加工,并通过技术革新,拉伸了大豆加工的产业链,形成如今以大豆花生加工、饲料加工和肉制品加工三大板块为主的产业格局。过去加工大豆,行业内都了解,大豆价格波动很大,如果形势乐观一吨可以赚50多元。如今,我们已经从中开发出榨油、大豆分离蛋白等多个产品,加工到低聚糖这一阶段,毛利润大概在2000元以上。”

其次,加强外派人员监管。制定相关细则和办法,从制度上规范外派人员行为。国资办还成立了外派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外派人员的管理、考评与监督。

三是严格收益征管。收缴国有资本收益是国资监管职能到位的重要表现,为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收益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制定了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县属国有企业按税后净利润的30%、有限公司按国有股份的比例征收国有资本收益。国资办每年年初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弥补财政收入不足和国有企业发展。几年来,累计收缴国有资本收益5.7亿元,用于企业发展再投入4.32亿元。

四是扩大监管范围。高唐县国资办按照“政府所有、国资监管、单位占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原则,采取直接监管或委托原主管部门监管两种方式,实现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目前,已将原来由水利、房管、国土等部门管理的10家经营性企业纳入国资办监管范围。同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按时向县国资办报送会计报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行政事业资产监管

强化国有资产监管,首先要摸清家底。据了解,高唐县国资办成立了调查小组,对教育、卫生、交通、水利、乡镇等部门的现有国有资产进行检查登记。赵士军强调,当地在2012年底颁布了《高唐县国有公共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将公共固定资产纳入监管范围,他说:“像高唐县这样实现企业、行政、公共固定资产全覆盖监管的,真正把公共固定资产这块管理起来的在山东省可能是唯一。”经过清查,高唐县广场、绿地、道路、桥梁、河道等国有公共固定资产达47.78亿元,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了专项审计。

针对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两证不齐的现状,县财政、国土、建委、房管、规划等部门通力配合,为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权属证件。同时,按照配置合理、保障需要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调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余缺,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节约利用。高唐县国资办企业资产科相关负责人说:“比如检察院、计生服务站搬迁新址后,协调工商局迁至原检察院办公楼,畜牧局迁至原计生服务站办公楼,原工商局、畜牧局办公地点可用于县政府统一开发利用,节约了土地资源,节省了大量财政资金。同时,协调部分单位在交通大厦、劳动大厦集中办公,改善了办公条件,实现了公共资源共享。”

为了防止私自处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当地还出台了《高唐县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所有处置行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国资办批准,由具有拍卖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拍卖,不适宜拍卖的实行议价处置。2013年召开资产拍卖会10场,涉及20个县直部门及7乡镇,资产处置收入90余万元,全部缴入县国库。

投融资类企业的监管

据了解,为了解决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高唐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先后注册设立了四个投融资平台,它们分别承担着政府职能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投融资、担保质押、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参与投资等任务,运作方式是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机制,依托政府资源,进行银行融资,以政府项目为载体,有效集聚市场要素投入地方建设,放大政府投资效应。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投资方向集中于城市基础设施、市政道路、经济适用、廉租房等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参与市场竞争性项目建设。近3年来,四个平台充分利用一切有效资源,适度超前负债,累计融资5.43亿元。

公有资产运营公司是四个投融资平台之一。据了解,这是一家集管理、运营、企业经营三位一体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政府统一所有,授权运营机构运营,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国资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高唐县把全县27家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和闲置的房产、地产等零星资源“捆绑”后统一纳入公有资产运营公司,由县公有资产运营公司对其进行统一管理、运营、市场化运作,把非经营性资产变为经营性资产,盘活了存量,放大了国有资产效益,实现了保值增值。2013年公司累计融资2.1亿元,无偿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周转金70笔,累计1.37亿元,解决了企业因偿还债务带来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问题。

随着监管层对县级融资平台监管手段的进一步收紧,如何加强县级融资平台监管,防范平台风险,成为基层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据了解,高唐县从政府层面将原有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整合为金城投资开发建设公司,在这个大平台上,四个投融资平台作为其子公司运作。

公益类企业的监管

高唐县公益类企业涉及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市政路桥、垃圾处理等方面。国资办企业资产科相关负责人说:“我们的具体做法是一方面在考核与评价上,重点考核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和社会服务水平,在使企业保持不亏损的情况下,提高它们在社会中的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加大财政对公益性企业的补贴投入。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贷款5500万元贷款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2700万元贷款用于垃圾处理厂建设,同时在用地指标上优先保证供应。”

作者:乔欣

第4篇:国资委监管企业

北京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北巴传媒福田汽车太行水泥惠泉啤酒首旅股份燕京啤酒北辰实业京能置业京能热电华夏银行 西单商场同仁堂双鹤药业北京城乡万东医疗京东方首开股份北京城建首创股份北京银行全聚德电子城三元股份北人股份*ST珠江首钢股份王府井S前锋京投银泰七星电子昊华能源首都信息首创置业同仁科技金隅股份北京发展北控水务北京控股北京建设首长宝佳首长国际首长科技首长四方信息科技 河北是国资委监管企业:

内蒙古国资委监管企业:

内蒙古日信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盐务局内蒙古新城宾馆旅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集通铁路公司包钢集团简介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简介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工业集团

投融资集团

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

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金融企业

商贸物流及其他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公司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 渝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园林绿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5篇:河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时间:2010-06-03文章来源:

河南煤化 安钢集团 新郑机场 河南日报 交投集团 郑煤集团 洛单公司 河南铁路 建设集团

江西电子集团公司 豫港集团 中原国贸 粮批市场 中原信托 文投公司 国控公司 省煤层气

中平能化 物资集团 投资集团 中原出版 义煤集团 洛铜集团 农开公司 河南国际 豫泰公司

江西医药集团公司 豫新公司 中原油气 影视集团 中原证券 铁投公司 水投公司 郑煤机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河南省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实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依法对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其使用提出意见。

(六)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依法对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领导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一拖集团、安钢集团、安彩集团、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合并平煤集团、神马集团)、义煤集团、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合并中原大化、永煤集团、焦煤集团、鹤煤集团、煤层气公司)、郑煤集团、洛铜集团、洛单集团、物资集团、中原信托、经协集团、省建投、豫港集团、豫新集团、建设总公司、豫泰公司、

河南国际、经开公司、农开公司、中原国贸、(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材料、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综合与政策法规处 负责委机关工作情况的综合、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

(四)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研究分析国有经济运行信息;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五)企业分配处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

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及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发展。

(八)企业改革改组处(河南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监事会工作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省管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及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一)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企业党建研究会工作。

(十二)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与群众工作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全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河南省属大型国有企业:

一拖集团

安钢集团

安彩集团

平煤集团

神马集团

义煤集团

中原大化

永煤集团

郑煤集团

洛铜集团

焦煤集团

洛单公司

鹤煤集团

物资集团

中原信托

经协集团

省 建 投

豫港集团

豫新公司

建设总公司

豫泰公司

地方铁路局河南国际经开公司农开公司中原国贸中原油气粮批市场电影制片厂中原证券新郑机场报业集团

第6篇:2009年国资委国资监管工作总结

为加快推进××经济社会赶超发展,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挑战,2009年,市委、市政府果断提出“推进‘六大产业’,创建宜居城市”的发展策略。市国资委作为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创新监管运行机制,走出了一条国资监管新路。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分类激活国有资产存量,全力支撑优势产业扩张

目前,市政府授权国资委监管的资产主要分布在市属企业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据市国资委2009年摸底统计,国有资产账面值约有53.63亿元,其中企业20.17亿元,行政事业单位33.46亿元。近两年来,各类存量资产盘活不少,但剩余资产仍有待于加大挖掘力度,使之尽快转化为增量资产,发挥经济效益。

(一)选择好战略投资商,重整机电产业雄风。××机电产业曾一度红火,在全省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步入萎缩期,至目前为止,市属国有企业全面进入实施破产或改制扫尾阶段,但对部分企业资产(含无形资产)存量,还需要进一步策划和包装,多渠道对外推介,通过招商引进关联度大、集聚度高的项目进行重组,尽快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产业群。结合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着力打造园区“机械工业城”的目标,对以下几个正处于改制重组的企业还需加大工作力度。

(1)××。以××申请国家政策性破产为契机,充分利用好国家严格限批的电梯制造资质,以及生产技术、熟练工人和大批厂房土地等基础条件,有针对性地盯紧全球知名电梯制造商,力争在重大项目引进上有所突破。

(2)宜工。以浙江隆标集团承债式受让宜工机械资产为契机,早日启动退城入园计划,全力支持其在××发展总部经济,并按合同约定三年内投资12亿元在××经济开发区建立占地1000余亩的机械工业园,开发生产装载机、挖掘机、特种汽车(含水泥泵车、混凝土搅拌车)等产品。该项目的落户,既可盘活原宜工近5亿元的沉淀资产,又能陆续解决几千人的就业问题,并带活周边齿轮、五金、电子、蓄电池、车灯等相关上下游配套项目生产,为推动中心城区机电产业发展起到龙头带动作用,也有望在近几年内打造出市本级首个超亿元的纳税大户。

(3)市汽运公司。以市汽运公司转换产权关系为契机,更新管理理念,优化人才结构,以“大市场、大覆盖”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客运站场网络遍布全市及周边兄弟市的优越条件,积极拓展与之相关的汽车维修、现代物流等产业,在公司现有7亿多元市面值资产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资本实力,创造条件早日上市,为助推中心城区制造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配套服务。

(二)集中运营资产产权,搭建融资担保平台。目前,市本级正在开展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工作。已初步查明,房产总面积约有180万㎡,土地总面积约有700万㎡,总市值超百亿元。长期以来,如此庞大的资产产权大都分散闲置,整合这批资产资源可以提升政府的投融资能力,促进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裂变扩张,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水平上支撑市本级基础产业和优势项目发展。

(1)授权经营,市场运作。市直单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别授权由国资公司和城投公司集中运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运作资产内在和外在价值,把有形资产转化为无形资本,把资本转化为资金,把存量转化为增量,实现国有资本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2)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把闲置的产权折算为注册资本,用于搭建信用担保平台,进行投融资活动。通过对开发性、基础性项目的投入,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重点支持引进重大产业化项目,对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服务,对高新产业、政府重大投资等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进行部分担保。

二、加大公共资源监管力度,拓宽政府非税收入渠道

市本级税源基础薄弱,财政刚性支出压力大,而宜居城市的创建也需要大量资金,很有必要加大对各类公共资源的开发力度,尤其要充分发挥××六张国家级城市名片无形资源的优势,千方百计使之转化为经济资源,促进国有资产(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拓宽政府非税收入渠道。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涵盖范围。2004年7月,国家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将国有公共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一种,要求完善管理、防止流失。该文件界定的收入包括:出让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收入、非自然资源如城市出租车和公交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政府办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告经营权出让、政府机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旅游景点门票收入,城市公共场地停车泊位,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

第7篇: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纪委书记述职制度

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为扎实推进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根据省国资委和委党委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述职对象

各监管企业纪委书记、专职纪检员

二.纪委书记职责

1.纪委书记对本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领导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基层,联系实际,了解掌握本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负责对同级党委委员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监察,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中心组政治学习和基层党委的民主生活会。

4.要把抓党风建设与廉政建设列入纪委工作的重要议 1

程,协助党委抓好本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的制度、措施、规定等。

5.领导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违纪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6.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三.述职内容

1.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本企业规章制度情况及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的情况。

2.本企业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情况。

3.本企业“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4.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分包、工程决算、物资采购、设备管理、产权转让、废旧物资处理等重要环节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5.本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情况。

7.受理群众举报和案件查办情况。

8.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9.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需要汇报的其他情况。

10.存在的问题、不足和今后工作打算。

四.述职方式和时间

各监管企业纪委书记、专职纪检员就履行职责情况向省国资委党委述职,述职采取专项会议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述职与企业领导班子工作考核一并进行,述职工作拟于四季度进行,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选择3到5家监管企业纪委书记进行述职。

五.述职程序

1.调研分析。各监管企业纪委书记要深入基层单位调研,全面了解本企业落实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实施意见》和省国资委党委《实施办法》规定任务,为开展述职评议做好准备。

2、述前准备。各监管企业纪委书记要对照反腐倡廉工作目标和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反腐倡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摸清情况,总结经验,找准问题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履行职责的述职报告;报告要突出纪委书记职责。报告形成后要征求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副书记、委员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的意见建议,经所在企业纪委讨论通过,报企业党委审定。

3、述职汇报。各监管企业纪委书记汇报自身抓纪检监

察工作的情况。

4、述职评议。各监管企业纪委书记述职后,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评议。评议结合各监管企业纪委书记述职情况和省国资委纪委平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评价意见作为每年对各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向企业党委和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反馈。

5、会议总结。述职会议结束后,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参加评议的领导小组的意见,结合述职情况进行总结,指出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帮助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对纪委书记下一步如何更好协助党委抓好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6、述后整改。省国资委纪委根据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各监管企业纪委书记评议时提出的整改意见,印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监管企业纪委书记根据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时限,认真整改,省国资委纪委跟踪督促整改任务的落实。

六.有关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各监管企业纪委书记述职要按照述职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准备。述职内容要全面准确反映履行职责情况,既要反映成绩,也要反映问题,还要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2.坚持突出特点。各监管企业纪委书记述职必须注重成效,要突出纪委书记的作用,防止出现以工作汇报或工作总结代替述职报告。

3.坚持抓好整改。对各监管企业纪委书记述职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在评议中提出的要求,各监管企业纪委书记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并在下一述职会上报告整改情况。

贵州省国资委纪委

2009年11月18日

第8篇: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梧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慎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的原则;

(四)逐级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权限和范围

第五条 监管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市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第六条 监管企业不得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的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或企业高管人员投资的企业(公司)提供担保。

第七条 监管企业原则上按持股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监管企业对投资企业累计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50%。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须担保的,必须有相互担保或可靠的反担保,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监管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重要子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最近三个会计连续亏损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三)涉及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

(四)涉及破产诉讼的;

(五)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

(六)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提供担保要遵循逐级担保的原则,不得越级担保;母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须经母公司批准,并报市国资委按程序审核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在上述规定权限内的担保,由企业依《公司章程》或相关规定的程序报母公司批准并按监管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的担保报批范围包括:

(一)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实行国际招标的重大工程项目;

(三)国家、自治区政府及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

(四)发行公司债券;

(五)本办法规定权限以外的担保。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进行担保。为参股企业担保,一般采取股权质押方式,不以金额担保。

第三章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条件

第十五条 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六)最近会计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小于60%;

(七)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担保形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对其他企业担保方式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十九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担保:

(一)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国有资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五章 反担保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一)保证反担保。一般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 ,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担保人的款项、股权等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实行反担保时,应按企业内部决策机制的程序执行,应当有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的文件。

5 第二十四条 担保企业应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

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担保人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 第二十五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担保人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六章 担保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担保行为统一由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形成书面决议并签字后,由企业财务部门或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八条 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须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效复印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五)企业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办公会对担保行为作出的书面决议;

(六)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七)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八)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九)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十)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反担保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担保申请人应提供反担保人的下列资料:

(一)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效复印件;

(三)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五)能够抵押或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保险、公证等有关文件;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或质押财产作出的评估报告等材料;

(六)按担保受理人要求出具的反担保文件;

(七)担保受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担保受理人接到担保申请人有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7 第三十一条 担保受理人应重点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对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的审查应掌握下列原则:

(一)对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担保,担保申请人须最近一个盈利;

(二)对一年以上的担保,担保申请人还须近2年连续盈利,同时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 第三十二条 担保受理人在审查担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测评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事项:

(一)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编制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并签署意见;

(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对拟决定的担保事项和拟签订的担保文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担保事项签署审查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决议批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担保事项超出董事会批准权限的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的,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报市国资委审批时,企业应报送第二十八条申请担保复印件及担保方同意担保复印材料一套到市国资委,国资委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须报市政府审批的除外)。

8 第三十三条 担保申请批准后,担保人应与反担保人及时办理反担保手续并订立书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人应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外,出资企业担保实行自愿登记原则。自愿登记部门为担保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担保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担保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担保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担保业务台帐,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二)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备案制度。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事项,应于担保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向市国资委备案;终了二个月内,出资企业应汇总本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和因担保事项承担连带履约责任而发生民事诉讼的情况,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报告。

9 第三十六条 对外担保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国资委作出书面报告:

(一)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担保的债务履行出现重大困难或超过履行期限仍未履行的。 第三十七条 担保合同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二)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债务人不得转让权利;

(三)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四)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后,被担保人应在10日内通知担保人。

第三十八条 监管企业因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对外担保或审批担保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或报告的;

(三)隐瞒企业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疏于审查或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管不力的;

(五)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的;

(六)承担连带责任后不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业内部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董事会或总经理会的担保批准权限。具体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的担保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9篇: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监管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津国资法规〔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担保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担保业务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

保。对内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进行的担保业务。对外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进行的担保业务。

第四条 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五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业务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担保责任额要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累计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企业净资产;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要求。

第六条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的;

(二)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与本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七)影响到被担保人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担保业务,原则上应当在内部解决,避免担保风险的转移,做到风险可控。

第三章 担保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所出资企业原则上不得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应报市国资委核准。

(二)所出资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并按照担保人在参股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即最高担保额以被担保人的担保总量与股权比例的乘数为限。

(三)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单笔或对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出资企业对所属企业如不具有实际控制力,须按照本条第

一、二款规定执行。

(四)所出资企业的所属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实行逐级审核后报所出资企业审批。所出资企业应当规范管理所属企业对内担保业务,严格控制所属企业对外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各级子企业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业务。

第九条 禁止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无资产关系的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担保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明确负责办理担保业务的管理部门。接到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的担保业务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为经理办公会,下同)决议,同时抄报派驻企业的监事会。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的,应向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担保业务。需上报材料如下:

(一)企业进行担保业务的报告,包括担保事由、担保对象、与被担保方关系等;

(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说明书或内部审核意见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责任余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上一年年末的会计报表;

(五)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申请表(表一);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

一、二款规定的,应向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手续。需上报材料如下:

(一)企业进行担保业务的请示,包括担保事由、担保对象、与被担保方关系等;

(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由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担保说明书或内部审核意见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责任余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上一年年末经审计的会计报

表;

(七)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申请表(表一);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土地、房产进行抵押担保,除符合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报备。

第四章 担保业务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建立并完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企业应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二)建立担保台帐制度。企业应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

(三)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夯实担保合同基础管理,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建立担保季度报告制度。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一个月内,将有关担保情况逐级上报,由所出资企业汇总后报市国资委(表二)。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在保业务如需续保,续保金额应不高于原担保金额,担保人应当在原担保业务到期前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权限办理书面续保申请。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实施日常监控过程中一旦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沉重,或者违反担保合同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按照管理层级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担保人应当在履行完债务且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将解除担保责任情况按照管理层级及时主动上报。

第二十二条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三条 由第三方申请的被担保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担保人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担保与反担保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资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国有资产;

(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

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担保申请批准后,担保人应与反担保人及时办理反担保手续并订立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内担保的,应按照避免担保风险扩散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或第三人提出反担保要求。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担保的,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一)保证反担保。担保人不得接受被担保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的反担保。保证反担保一般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 ,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到相应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担保人的款项、股权等

可以作为担保财产进行质押反担保。

第二十九条 担保人原则上应当在反担保合同签订后,再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担保业务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担保业务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指导企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等不规范行为,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担保业务或对已担保的项目不跟踪,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暂时由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的担保业务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委托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若

干意见》(津国资委托〔2009〕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区县所出资企业的担保业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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