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2023-02-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关于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环境

【摘要】在矿山开发中,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环境占据重要位置,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探讨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环境的关系,明确矿山环境地质分类与特点,并介绍矿山地质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后,作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和相关理论,提出需要积极加强矿山环境地质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矿山环境地质;地质环境;地质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升级,矿山开发也进入到新的阶段,在此背景下,探讨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环境,为矿山开发提供有价值的资料,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本文中,笔者从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环境、矿山环境地质及其特点等方面分析了该命题。

一、对矿山环境地质的诠释

矿山环境地质指的是在开发矿产资源的施工过程中,通过对与环境地质学相关联的知识理论运用,研究地质环境和自然及人为地质之间的相互影响,找到引起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原因,并通过有效的解决措施有效缓解矿山开采活动中对地质环境产生的负面作用,以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矿山环境地质以局部地质环境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包括对矿业活动场所的对象研究以及对其附近地质环境的对象研究,其主要的研究内容有两个方面:

第一,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研究。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总是会不可避免的对矿山的地质环境产生影响,并产生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研究问题的形成原因,才能做出客观的问题评价,较准确的预测出由于问题的产生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通过专门的问题研究,找到合理的预防及解决办法,进而达到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

第二,对地质环境的质量研究。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的质量情况进行研究,预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其造成的质量影响,然后科学的选择矿山建设的地点,尽最大限度避开经常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确保与矿业有关的活动能正常进行。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环境为两个派生称谓,源于环境地质与地质环境两个专业术语。现阶段,这两个专业术语混用的现象非常严重,经常混为一谈,在同一篇论文中出席那“矿山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而下文中却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搞不清楚二者区别与联系。原生地质环境,在自然地质作用之下,形成发展的结果,也称之为人类活动对原生地质的影响,并与原生地质作用发生相互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原生地质环境出现变化,称之为次生地质环境,与之相对应的人来矿业开发地质环境成为矿山地质作用,主要包括搬运作用、塑造人工地貌和污染改变地球化学场等。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的主要范围为矿业活动及其影响,对象为生产活动中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按照着眼点的不同,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与矿山环境地质的调查与评价,以问题多少、严重程度表现出来,分为极严重、严重、重度和轻度四个级别。由此可见,矿山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与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的调查与评价,意义等同,为恰当的表述术语。

二、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主要特点

(一)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导致出现多种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而问题的类型、严重程度和表现形式,与区域地质环境条件、矿产开采规模和矿产资源种类等密切相关。其中,矿山资源种类包括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和水泥灰岩类等,而环境条件为黄土高原型、平原盆地型和山地型等。在学科发展过程中,分类问题作为前沿课题,标志着在一定的时期内,学科发展的真实水平,但由于分类原则、研究侧重点等不同,则分类方案和系统也不同;前提为科学性,灵魂为实用性。笔者按照矿业活动导致的结果为分类的依据,把矿山地质环境分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等类型。(1)生态破坏的主要表现为采矿疏干排水致使地下水位下降,矿区水资源遭到破坏和河流断流等;尾矿、贫矿和废石等堆放,占用耕地;露天开矿,致使城市周围、旅游风景区的环境遭到破坏等。(2)地质灾害。由于矿区剧烈的活动,导致矿区应力平衡系统遭到破坏,最终导致矿区成为应力变化最为集中的地区,从而引发各种地质灾害,比如滑坡、泥石流和地面沉降,及地面塌陷、地裂缝等。(3)环境污染。环境污染表现为矿山废渣、废气和废水的排放,造成矿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产中的酸性排水,未经达标便排放到河流、湖泊中,可能導致地下水、地表水和农作物等受到污染,最终导致人体食物链污染,危及人体健康。

(二)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特点

矿业活动导致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出现甚至加剧,由于超过矿山地质环境容量而对生态环境和正常生产构成威胁,它是矿区自然地质作用与人类活动共同作用的后果。不过相对于其它问题,该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问题的严重程度、类型等由于地域、矿产资源种类和开采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如果地下煤矿开采区发生地面塌陷、裂缝等,则平原地带可能出现积水,从而破坏农田,造成建筑物的破坏。比如陕北毛乌素沙地,由于地下水污染,土地沙漠化现象更为严重。

二是,由于问题为矿业活动诱发、产生和加剧,因此具有多次重发性特点。比如陕西潼关,由于弃渣任意堆放,先后两次发生较大的泥石流地质灾害,当前该问题依然严重。

三是,问题的类型多种多样,主要的表现形式包括滑坡、泥石流,还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比如尾矿库崩塌、采矿塌陷等,同时也包括大气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且影响长期存在。

此外,矿山地质环境质量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影响,具有可调控性。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无法不对地质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执法等。

三、矿山环境地质亟待研究的内容

矿山环境地质是环境地质中的一个新分支,目前尚无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调查、评价和研究方法。由于研究方法设计水文学、环境学和采矿学等,具有学科交叉性和边缘性的特征。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各学科的理论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理论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研究工作:(1)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类型、影响因素、模型和诱发机制。(2)矿山地质环境质量与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调查的结果,对矿山环境质量的好坏和问题的研究程度作出判断,这是矿山地质调查环境的成果,也是编制图件的基础。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按照时间分为回顾性、现状和预测评价;按照问题多少,分为单问题与多问题综合评价。(3)矿山环境地质问题预测方法。地质环境不断变化,研究矿山地质环境需了解发展规律,为科学预测提供支撑,为减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失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此外,研究内容还应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业可持续发展,由于其受产业政策、国家法律影响大,因此,应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研究。

结束语

矿山环境地质是环境地质研究的一个新分支,由于目前尚无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研究体系,所以亟待完善。目前,矿山环境地质和地质环境,关于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的现象严重,本文予以澄清,明确了二者的概念。最后,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分析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和特点,以及未来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徐有宁,何芳,陈社彬等.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特点及类型划分[J].西北地质,2013(36).

[2]徐厚才.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环境[J].地质环境,2012(05).

作者:罗诗学

第2篇:浅析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环境的关系

摘要:通过深入探讨矿山环境地质与矿山地质环境的关系,以及矿山环境地质的概念、特征、特点等,浅析在矿山开发中,如何正确的认识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环境与未来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矿山环境地质 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一、前言。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升级,矿山开发也进入到新的阶段,在此背景下,探讨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环境,为矿山开发提供有价值的资料,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矿山环境地质的概念。

矿山环境地质指的是在开发矿产资源的施工过程中,通过对与环境地质学相关联的知识理论运用,研究地质环境和自然及人为地质之间的相互影响,找到引起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原因,并通过有效的解决措施有效缓解矿山开采活动中对地质环境产生的负面作用,以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矿山环境地质以局部地质环境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包括对矿业活动场所的对象研究以及对其附近地质环境的对象研究,其主要的研究内容有两个方面:

1.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总是会不可避免的对矿山的地质环境产生影响,并产生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研究问题的形成原因,才能做出客观的评价,较准确的预测出由于问题的产生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通过专门的问题研究,找到合理的预防及解决办法,进而达到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

2.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的质量情况进行研究,预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其造成的质量影响,然后科学的选择矿山建设的地点,尽最大限度避开经常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确保与矿业有关的活动能正常进行。

三、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主要特征。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与人类采矿活动和矿区地质背景条件密切相关,采办活动是其产生的主导作用和诱发因素,其作用范围主要限于采矿区、加工区及其附近影响区。它既具有一般环境地质问题的共有特性。又具有独特性。

1.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类型的多样性。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类型众多,表现形式多样。矿山建设的工业场地、矿道掘进采掘矿石、露天矿表上剥离、弃土排渣等改变了矿区原有的地形地貌景观,产生地质遗迹破坏、土地植被占压与破坏、水资源衰减等环境地质问题;矿区采掘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应力平衡,诱发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矿山“三废”排放造成的水、土、大气环境污染,危及矿区及其影响区居民健康。

2.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复杂性。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主要诱发因素是采矿活动,与矿产类型、开发方式密切相关,与矿区的地质背景、气象、水文和植被等自然因素也有一定的关系。矿种及开发方式不同,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特征明显不同。煤矿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煤矸石自燃等问题突出,金矿的矿石选冶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非金属矿山造成的地表景观破坏严重。井工开采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矿坑突水等问题突出,露天开采的边坡崩塌、滑坡、采坑外围的地裂缝及塌陷、地表景观破坏等问题严重。

3.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多因性和复发性。

某一类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往往是采矿、选矿等多种活动过程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诱发因素众多。例如土地资源的占压与破坏可以是采矿废渣、选矿尾矿、冶炼废渣的占压,还可能是露天开采剥离导致的农田被毁,或因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土地功能改变与土地质量的下降。另外,某些环境地质问题还具有多次原地复发的特点。

四、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主要特点。

1.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指矿业活动作用于地质环境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主要有大气、水、土的污染,采空区的地面塌陷,山体开裂、崩塌、滑坡、泥石流,侵占和破坏土地、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岩溶塌陷、矿震、尾矿库溃坝、水均衡遭受破坏、海水入侵等。矿山环境受地质构造条件和矿床产出位置的严格限制,不能提前预测和选择自身所处的环境背景。

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导致出现多种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而问题的类型、严重程度和表现形式,与区域地质环境条件、矿产开采规模和矿产资源种类等密切相关。其中,矿山资源种类包括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和水泥灰岩类等,而环境条件为黄土高原型、平原盆地型和山地型等。在学科发展过程中,分类问题作为前沿课题,标志着在一定的时期内,学科发展的真实水平,但由于分类原则、研究侧重点等不同,则分类方案和系统也不同;前提为科学性,灵魂为实用性。笔者按照矿业活动导致的结果为分类的依据,把矿山地质环境分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等类型。

1.1 生态破坏的主要表现为采矿疏干排水致使地下水位下降,矿区水资源遭到破坏和河流断流等;尾矿、贫矿和废石等堆放,占用耕地;露天开矿,致使城市周围、旅游风景区的环境遭到破坏等。

1.2 地质灾害。由于矿区剧烈的活动,导致矿区应力平衡系统遭到破坏,最终导致矿区成为应力变化最为集中的地区,从而引发各种地质灾害,比如滑坡、泥石流和地面沉降,及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1.3 环境污染。环境污染表现为矿山废渣、废气和废水的排放,造成矿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产中的酸性排水,未经达标便排放到河流、湖泊中,可能导致地下水、地表水和农作物等受到污染,最终导致人体食物链污染,危及人体健康。

2.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特点。

2.1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域性。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类型、严重程度与矿山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密切相关。不同地质环境背景区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特征不同,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例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丘陵山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平原地区。

2.2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危害的集中性与严重性。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主要发生在矿山生产现场及其周边影响范围之内,直接威胁采矿作业场、工矿设施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矿山环境问题不仅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破坏人居生态环境,而较大规模的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事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矿山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滞后性和累积性更为深远,以至于矿山闭坑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影响仍会存在。

2.3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群发性与共生性。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往往不是孤立发生或存在的,具有群发性和共生性。往往一种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结果是另一种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诱发因素。例如并采矿山,随着采空面积不断扩大,将产生顶板垮落,上覆岩层出现冒落带、裂隙带和弯曲变形带。裂隙带和弯曲变形带波及地面时,就会诱发地面坍塌和地裂缝。如在山区,会导致山体开裂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矿山弃土废渣的排放会产生土地占压,环境污染等环境地质问题,同时还可能诱发渣石堆崩塌、滑动、矿渣流、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于诱发条件类似,某几种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往往具有共生性,如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往往是共生的,地面塌陷和地裂缝也多是共生的。

五、矿山环境地质亟待研究的内容。

矿山环境地质是环境地质中的一个新分支,目前尚无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调查、评价和研究方法。由于研究方法设计水文学、环境学和采矿学等,具有学科交叉性和边缘性的特征。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各学科的理论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理论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研究工作:

1.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类型、影响因素、模型和诱发机制。

2.矿山地质环境质量与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调查的结果,对矿山环境质量的好坏和问题的研究程度作出判断,这是矿山地质调查环境的成果,也是编制图件的基础。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按照时间分为回顾性、现状和预测评价;按照问题多少,分为单问题与多问题综合评价。

3.矿山环境地质问题预测方法。地质环境不断变化,研究矿山地质环境需了解发展规律,为科学预测提供支撑,为减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失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此外,研究内容还应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业可持续发展,由于其受产业政策、国家法律影响大,因此,应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研究。

作者:郑河

第3篇:试析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灾害

摘要:作为地理演化的必然产物,环境地质学是指表层坚硬外壳的物体(即岩石圈)在风化影响下把太阳光释放出来,并参加了相应地质学循环中的其他物质活动。地质灾害则是在人为或天然原因影响下,对人们生命财产带来危险和自然环境产生严重损害的地质现象(如抗震、坍塌、泥石流、塌方、火山等)。二者在相互关系上相生相应,地质灾害的产生往往是在特殊的地质环境下孕育而来,它所处的地质自然环境直接控制了它的产生过程,但地质自然环境却同时也被地质灾害所摧毁,从而对其特殊生存环境下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制约。

关键词:矿山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

一,矿山环境地质

本文将以采矿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后果,把自然环境地质学主要问题分成污染、自然环境损坏和自然地质灾难三种:

1环境问题,一般有采矿与水环境(地表水污染物、地下水环境污染物)、农业土壤污染、都市空气质量污染物、固态废物空气环境污染物、工业噪音空气环境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有毒有害废气和固态废物空气环境污染物等。这种污染物的产生一般是因为矿山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未对”三废”加以适当的处置所致,例如把铜、氰化物、锌、铅、六价铬、COD、甲苯等有毒有害的物质用直击雷进入污水系统,或直接倾倒于矿井附近等。

2生态毁坏,主要有地形地貌变化、土地丧失、动植物毁坏、水体系统失去平衡(土壤地表水降低,高度降低等)、人文景观毁坏、自然遗迹侵蚀、土地砂砾化等。引起生态毁坏的原因有许多,例如人类将金属尾矿、冶金废渣、废石、贫矿等工业材料,长时间堆积在矿井附近的森林资源、土壤资源上,从而造成土壤、森林资源的被毁坏;矿山疏干排水造成地下水位降低,河水断流等;在景点旅游区、村镇附近露天开采,会造成景点古迹被开采行为毁坏等。

3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坍塌、地层下陷、地面下沉、塌方、地层裂缝、土壤丧失、泥石流等。造成地质灾害发生的最主要因素是由于矿井开挖力度过大,造成了矿井与地质环境的内部应力失去平衡,从而产生了各类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强度,远远比生态损害、污染等还要严重。相对于环境和生态破这类损害速度比较缓慢的问题而言,由于地质灾害可以在短期内给矿山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工作人员的财产和生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矿山地质灾害

对于中国矿产及矿山地质环境而言,它本身所显示出来的较为突出的一个直接影响原因,其实便是对中国矿山企业开采活动体系所产生的直接环境影响。而矿山生产活动体系存在的根本目的,便是为了把矿产资源挖掘出来并进行应用。也因为从这一特点出发,在地底基础物料的减少量持续扩大的状况下,就势必会造成矿山地质环境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急剧改变,在严重状况下甚至还会产生了连锁性的地质灾害。而现如今,虽然中国的矿山开采地区的划分确实非常普遍,而且矿井的规模也很大,但是呈现出中国的矿山开发技术水平却仍然十分滞后,它对于中国自然环境所产生的损害也十分突出。详细而言,会给采矿生产公司和矿井开采人员带来重大危险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方面:

1崩塌

崩塌现状大多由于在矿山区域中体现出的斜坡度较大,从而引发了在矿山倾斜部位上的尾矿、泥土下滑现象,也就是完全从之前的位置上剥离了下来,从而在涟漪效应及其滑动物质的冲击下,产生了大规模的滑动、滚落等状况。在进行采矿使用过程中,发生矿井坍塌现状的原因确实非常复杂,但是相对而言,较为重要的二种因素就是由于尾矿堆放方法不合理、坑内造型设计不合理所引起的。而在矿井中发生坍塌现状之后,由于其所带来的危害范围很大,不仅仅会导致了地面建筑物、路面、基础设施等被彻底掩埋,而且也同时或许会引起了大规模的人员伤亡现状发生。

2滑坡、泥石流

滑动现象,所指的一般是当位于较高处位置上的碎石、泥土等物体,在无法受到来自雨水的冲击、或地质震动影响之后,其本身就会在重力因素的影响下,以整体性的方式向斜坡上移动,又或者是以分散形式的方式进行流动。至于泥石流现象,则是因为无法抵挡暴雨冲刷的石块、碎石材料等在山体上方下滑,并在山体下方产生聚集现象。而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不能准确的看到泥石流迹象,则不但会使得矿山企业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还会使得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人员也受到极大的伤亡。

3地面陷落

地面下陷问题,一般指的都是在矿山或开采地发生了强烈的地面下陷迹象,而陷落的与陷坑程度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而能够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因素也是很多的,可以是在采礦开发过程中未能进行适当的基础管理,从而导致了地面塌陷现象,也有可能是由于地下水的水位突然降低,从而使得地表的土壤出现了下陷。

三,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

1建立地质灾害监控体系。

建立健全满足不同工程要求的地质环境监控体系,以评估全国地质环境的长期稳定性和动态变化趋势,以实现综合防治的目的。通过合理运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主要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遥感识别技术手段(RS)及全国自动位置技术手段(RS)等手段,在利用这一领域的科技优势,连同有关高校、我国专业试验室和科研单位等,对全国地质学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状况进行了信息系统的大量研究和建档管理工作,以重点查清全国主要都市、经济带、重要交通运输干线和主要人口密集区地质学环境保护状况和地质学活动的变化趋势,为我国防灾减灾重要决定提出了基本依据。

2完善地质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现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人类需求相对过剩,但是矿产在开发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大量时间,为充分适应人类的发展需要,部分矿产公司已经把目光头像向了某些”薄弱”的区域,这部分地方尽管矿藏资源充足,但对他们的自然环境抵抗力却不足,因此如果大规模的开发矿业,势必会对周边的自然环境形成很大的影响,进而引发相应的地质灾害。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从更客观的视角去考虑,以形成完整的采矿地质环境标准体系。这样,采矿工作过程就成为了”边采矿、边保护”。在工作过后,不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持环境的安全,也同时减少了隐患的埋藏,形成良心循环才能取得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结语

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灾害的研究是为一项精细而复杂的任务, 新时代的发展背景下, 如何在促进人类发展的矿山地质环境下最大化抑制地质灾害的发生, 是为一项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与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刘江利.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灾害分析[J].城市地理,2018(02):115.

[2]逯平章.试析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灾害[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04):111.

[3]刘群.试析矿山环境地质与地质灾害[J].科技与企业,2014(14):187.DOI:10.13751/j.cnki.kjyqy.2014.14.185.

作者:谷祥忠 芦杉

第4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才永吉

河北工程大学 资源学院 资环0901 学号 090400107 邮编056038 摘要: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十分严重,矿山开采不当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体污染、矿震等各种地质灾害,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更加科学有效地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第44号部令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了保证金制度等解决措施。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全国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确实保护好矿山地质环境。

关键词: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环境; 环境治理

1 我国矿山环境概况

我国是一个矿业大国,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产量均排于世界前列。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和消耗越来越大,而采掘业的发展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广度和深度也越来越大。目前品位较富、埋藏较浅,易采易选、交通方便的矿床已优先开采。矿床开采的趋势趋于深部复杂地层。矿山在开采资源的同时,不仅有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变性地质灾害的可能,而且有诱发地面沉降、土壤荒漠化、水环境恶化、生态环境恶化等缓变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日本色堡煤矿1955 年一次暴雨形成人工泥石流造成370人的伤亡;1966 年英国南威尔士阿伯番煤矿排土场滑坡,使144 人丧身;我国湖北省某磷矿一次山体崩塌事故,整个工业场地和居住区被淹理,死亡数百人;沪沽铁矿、云浮硫铁矿、潘洛铁矿、永平铜矿、海南铁矿以及东川矿务局所属铜矿都相继发生过规模较大的泥石流灾害。尾矿坝崩塌造成的严重灾害,在国外的有智利爱尔克伯区尾矿坝。国内有云锡火谷都尾矿坝。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2.1 以人为本、防灾减灾

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2 因害设防、综合治理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2.3 注重效益、分期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2.4 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

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1] 。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具体措施

3.

1地下采空区和矿山疏干排水导致地面沉陷、形成地裂缝,影响地面的农田和建筑物。采空区是地下固体矿床开采后的空间及其围岩失稳而产生位移、开裂、破碎垮落,上覆岩层整体下沉、弯曲并引起的地表变形和破坏,在地面上常可见到圆形塌陷坑及平行于地下开采巷道的地裂缝。由于疏干排放地下水,改变了地下水流的自然渗流、径流条件,水浮力消失,水的潜蚀作用使充填物流失,形成空洞,在真空吸蚀力和重力作用下也可造成塌陷[2] 。对采空区的治理主要是为了预防与控制地表残余沉陷的发生。此类方法可细分为4 种:

(1) 全部充填采空区支撑覆岩,以彻底消除地基沉陷隐患。充填法可分: 干石充填法、尾砂充填法、胶结充填法、注浆充填、水力充填和风力充填等。其中,以注浆法应用最广泛、效果最好;

(2) 局部支撑覆岩或地面构筑物,减小采空区空间跨度,防止顶板垮落。常用的方法有注浆柱、井下砌墩柱和大直径钻孔桩柱或直接采用桩基法等; (3) 注浆加固和强化采空区围岩结构,充填采动覆岩断裂带和弯曲带岩土体离层、裂缝,使之形成一个刚度大、整体性好的岩板结构,有效抵抗老采空区塌陷向上发展,使地表只产生相对均衡的沉陷,以保证地表构筑物的安全;

(4) 采取措施。释放老采空区的沉降潜力法,在采空区地表未利用前,采取强制措施加速老采空区活化和覆岩沉陷过程,消除对地表安全有较大威胁的地下空洞。在沉陷基本稳 定后再开发利用地表土地。常用方法有崩落法、堆载预压法、高能强夯法和水诱导沉降法等。 312 大量开采矿产资源,为泥石流的产生提供了大量松散固体物质。也造成了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现象。

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由于一方面开采矿产资源形成大量的矿山废弃物,特别是私人进行的无序开采,废弃物随意堆放在山坡上。另外开采矿产资源及修筑运输道路对山坡植被造成较大的破坏,切坡不当、废矿井陷落引起的地面崩塌等因素可使沟内土量剧增,使地表径流系数大大增加,洪峰流量增加,进入雨季在地表山洪冲刷下,大量松散物质在雨水浸润饱和液化后而发生的因过度充水而引起下滑,便暴发泥石流。此种泥石流称为矿山泥石流[3] 。

矿山泥石流具有源地集中,松散固体物质充足,破坏和淤埋能力很强的特点。一旦暴发严重危害农田和下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对其防治首先应纳入矿山建设总体规划中,主要是合理选择好排土场,并在建设阶段列出泥石流防治工程项目,在基建和采矿过程中根据需要分期分批实施,以防止泥石流灾害;选择恰当的采矿方式并选择好排土场类型。在治理措施方面,应在整个泥石流流域内,采用蓄水、拦挡、改土、排导和造林等多种措施。上游采用蓄水和引水隧洞等措施。将上游清水水流引走,使水流与松散堆积体脱离接触,以避免泥石流的形成;并修建拦挡坝,以拦截形成泥石流体的物质来源。中游采用挡土墙或土钉墙等措施,防止泥石流体对道路农田和房屋建筑的破坏。下游采用排导工程,包括排导沟等措施,将泥石流安全地排入大河,或堆积于堆积扇下部,以保护下游地区的公路、村镇或农田的安全。

边坡的维护和整治是预防崩塌和滑坡及泥石流的有效措施。首先应查明引起变形破坏的主要因素和变形破坏机制,针对不同的破坏因素采用不同的措施。如排水、削坡、边坡加 固等措施。

3.3 废石、废土、矸石固体废弃物堆放侵占大量土地资源,污 染水土体

化工、黑色金属矿山中,尾矿的量要占矿石量的50% ~80%; 有色金属矿山中,尾矿量则要占到70% ~95%; 而在黄金、钼、钨、钽、铌等稀有金属矿山中尾矿量更是占到99% 以上,几乎可以说是来多少矿石就得丢出去多少尾矿,尾矿量是十分巨大的。矿山尾矿的综合利用首先就是尾矿的资源利用、开发。尾矿作为一种原料、材料已得到一些实际利用。

用作建筑材料,尾矿作为建筑材料需要非常慎重的考虑,要对尾矿的化学成分进行详细分析,看是否存在对人体健康不利的物质。

利用尾矿作为矿山井下充填的材料,现在已经取得很多成功的经验,许多矿山都在应用。这使矿山的尾矿资源利用程度和开采率大大提高,减少了尾矿的堆存量,同时又将尾矿这一资源保存在地下,以利今后重新开采、利用。 利用尾矿进行造地、复垦造田,对于在含有一定有害物质的尾矿上种植作物,主要是针对不同的尾矿,采用不同的化合方式、生物分解方式等多种方式处理,消除尾矿中的有害物质,使之变有害为无害,然后进行农作物种植栽培。

由于各种金属精矿的价格大幅上扬,而早期的尾矿库中尾矿金属品位都比较高,现在很多矿山都在对老尾矿库中的尾矿进行重新选矿的工作。但在挖掘库内尾矿时,一定要考虑尾矿库的整体稳定,暴雨时的排洪路径和能力,避免在挖掘

过程中库区出现垮塌、垮坝、洪水漫顶等危险情况,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对环境大的破坏。挖掘出的尾矿经选别后的剩余尾矿要有安全的堆存地方,或者再进入原尾矿库,以减少对环 境的影响。总之,尾矿的堆存和利用,对环境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须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采用拦水坝工程、地表排水工程、边坡整理工程、覆土工程、生物工程等治理措 施对废弃的尾矿库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排水工程,加大库区排水能力。

一些矿山特别是金属硫化物矿由于氧化分解,释放重金属离子和SO2-4 、Fe3+ 、Fe2+ 存在及pH 值降低大大加速了金属硫化物分解和重金属元素的沉淀。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研究,酸性废水防治技术包括:碱性物质中和,湿地处理系统,铁氧化细菌隔离,显微密封技术和覆盖技术等等。首先应了解酸性废水的地球化学特点及演化机制,根据酸性废水的化学特性来选择合理的治理方法。

3.4 放射性矿山的环境治理

坑(井) 口治理采用封堵坑口,切断污染源,恢复坑口原貌,抑制放射性物质向大气扩散;切断污水外流,防止人、畜误入和地表水流入。对废石(渣) 堆场砌筑挡墙、排水沟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废石下滑、流失,造成二次污染。堵水工程有常规方案及特殊方案,前者对岩性较好、涌水量不大的坑口采用堵水墙堵水,砌外毛石充填砂石并通过预埋注浆管对充填层注浆。后者则针对岩性松软、涌水量大的巷道顶板至地表较薄的地段,为防止顶板薄层穿漏,在无法进入巷内施工的巷道,采用堵水段堵水。堵水段是由地表打钻孔至坑道内,通过钻孔向坑道内投入河沙、碎石,将需要堵水的坑道填满一定长度,再由地面通过原投料孔向充填在巷道内的砂石层注入水泥浆。在一定注浆压力下,浆液把松散的砂石层完全胶结好,在巷道内形成一长段结石体,起到堵水效果。

在需要覆土的地段,先将废石堆平整、放坡和网格型浆砌块石骨架护坡,然后覆土夯实,再植被,保证覆土稳定。对于析出率小于管理限值、贯穿辐射剂量率接近于天然水平的废石堆,采取稳定措施,即通过设置挡土墙和截、排水沟,将废石稳定在固定的位置,并尽可能减少水的淋浸作用;对于析出率超过管理限值,或贯穿辐射剂量率较高,对附近公众的照射影响不容忽视,且废石堆放平整规范,堆置高度与形状不甚复杂,场地比较平坦、整齐的废石堆,除作稳定性工程外,在废石堆表面覆以一定厚度的覆盖土;对于堆放高度高、坡度陡、覆盖难度大 的废石堆场,可采用建挡墙、全坡面块石护坡及顶部覆土的方式进行处置。但视觉效果较差,且全部护坡表面寸草难生。为了既能保证稳定,又改善环境质量,且易于恢复植被,可对大面积的废石场采用了在废石堆底部砌筑挡土墙,顶部覆盖粘土,山坡处砌筑网格型浆砌块石骨架护坡,网格内覆黄土然后栽种植被的新处置方法。这样既可以稳定住废石,保证覆土不流失,保护植被,又减少了放坡幅度,节约了工程费用。

3.5 土地复垦与土地整理

矿山开采占用土地问题不仅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同时还破坏了自然景观,造成区域环境质量状况不断下降。采掘工业特别是露天开采,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原来稳定的土壤和植被,使水土容易流失。隆起的排土场往往是人工泥石流的祸源,矿岩爆破时产生剧烈的冲击波和噪声,爆破和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干枯的尾砂池更是人造的小沙漠,成为严重的污染源;酸性、有毒或含有各种化学成分的废水排放,污染了矿区地面、地下水体和下游河道,含硫废石堆的风化自燃,排放出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给矿区及其周围带来了大面积的破坏和人畜的伤亡。

通过复垦,使被破坏了的土地可以重新得到有效的利用。在矿山建设中,由于矿山企业不同于一般加工企业那样可以任意选场地,往往要受资源埋藏条件的限制,难以避开人多地少地区和沃土良田。因此,矿产资源的开发不但占地面积要大,而且难免要破坏耕地、森林等资源。特别是露天开采,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大,使相当大区域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导致耕地和农业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大部分采掘后遗留下来的废弃地(如废石场、尾矿坝等) 通过治理与复垦,可再用于农业、林业或作其他护环境和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土地整理和复垦。一方面使被破坏了的土地不要再增加。另一方面,对已经被破坏了的土地尽快地进行复垦造田、绿化植被、恢复生态平衡和保护自然环境,使已废弃的土地重新恢复利用,发挥出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4 结论

各个矿山由于矿石类型、赋存条件、开采方式、地质环境容量的不同,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不同,因而治理方法、治理措施、治理思路应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确定。最好是运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矿产品综合开发,要把矿山保护纳入企业的决策管理,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最终矿山废渣、废气、废水的零排放;积极进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绿化被破坏的矿山,达到资源开发效益明显和矿山环境双赢。

参考文献: [1] 刘起霞, 李清波, 邹剑峰. 环境工程地质[M]. 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1。

[2] 何国清, 杨伦, 凌赓娣,等. 矿山开采沉陷学[M].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1. [3] 张丽萍, 唐克丽. 矿山泥石流[M]. 北京:地质出版社,2001.

九台市地理位置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位于长吉经济带上,是长吉经济一体化东扩西移的重要“支撑点”和“接力站”。我省正在规划建设长吉图开放开发带动先导区,长春市正在规划建设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位于吉林省和长春市两个先导区的叠加区域,已经成为吉林省及长春市两个先导区的优先发展区域。同时,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也是长吉经济带和沈哈经济带的交汇区,属东北振兴的核心区域。

九台市招商引资政策

一、项目入区条件

第一条落户两区的工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定和土地容积率的要求。

第二条落户两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平方米不低于2000元。

第三条独立法人建设专业产业园区,用地面积须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总体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要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条集团总部、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和商业服务项目入区,优先供给用地。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条企业用地均需依照法定程序,按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出让期内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股入股的条件。

第六条落户两区工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按现行的九台市土地级(等)别相对应的最低基准地价执行,利用九台工业集中区营城矿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企业,土地出让方式和价格另议。

三、鼓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落户两区的工业企业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政策,长东北先行先试区政策。

第八条市政府设立扶持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落户两区企业,鼓励扶持企业按期动工建设、竣工投产、达产达效。

第5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项目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办件类别: 特殊承诺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审批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1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任务书(矿山项目不要求);

2 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及勘查报告(矿山项目不要求);

3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矿山项目提供经审查备案的“治理方案”或施工设计);

4 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5 参建各方的中标通知书(委托书)、合同书;

施工资料:①开工报告施工报告;②工程竣工图;③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及多媒6 体汇报;④全部工程的自检、表报;⑤工程实施各阶段现场照片集;⑥工程实施的记录短片(15分钟左右);⑦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

7 监理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过程中的全套监管文件及表报;

需提交材料:8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9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资金使用资料:①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矿山项目不要求);10 ②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矿山项目不要求);③工程决算书;④工程审计报告;

11 工程管理工作简报;

验收应准备的被查资料:①工程招投标文件(业主);②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③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④分部工12 程质量评定资料;⑤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⑥《会议纪要》资料;⑦监理资料;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技术说明;⑨竣工图纸;⑩施工过程的录像及影集资料;⑾各种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⑿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⒀竣工审计资料。

收费名称、依据不收费。及标准:

第6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

关于认真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承诺书

采矿权人名称:

矿山企业名称:

开 采 矿 种:

采 矿 方 式:

地下开采

矿 区 面 积:

平方公里 矿井服务年限: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号):

根据《关于暂停煤炭矿山企业限期缴存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的通知》“并国土资发【2014】14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4】15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办发【2014】12号”文件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暂停全市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限期缴存和土地复垦费的预存。我矿暂时不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我公司尽快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资金20.86万元,严格按照《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和《太原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的规定,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提出的措施,在本矿开采结束前按照批准的方案保质保量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2、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进行延续或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时,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标准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若转让采矿权时,由受让人承揽所有治理义务。

4、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并经验收合格。

5、如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义务,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同意接受采矿许可机关的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w公司承担,并不免除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公司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第7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三章 治理恢复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

(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二十条 因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标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国家矿山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由国土资源部审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矿山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独具特色的矿床成因类型且具有典型、稀有及科学价值的矿业遗迹;

(二)经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废弃矿山或者部分矿段;

(三)自然环境优美、矿业文化历史悠久;

(四)区位优越,科普基础设施完善,具备旅游潜在能力;

(五)土地权属清楚,矿山公园总体规划科学合理。

第二十三条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原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批准,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8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 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9 年2 月2 日国土资源部第4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 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 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 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 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 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 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 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三章治理恢复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

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 业绩;

(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 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 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 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 补助。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 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 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二十条因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标 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

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国家矿山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由国土资源部审 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矿山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独具特色的矿床成因类型且具有典型、稀有及科学价值的矿业遗迹;

(二)经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废弃矿山或者部分矿段;

(三)自然环境优美、矿业文化历史悠久;

(四)区位优越,科普基础设施完善,具备旅游潜在能力;

(五)土地权属清楚,矿山公园总体规划科学合理。

第二十三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

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 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 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 担。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 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

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 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

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 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 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

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 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 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 检。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5 年内不受理 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颁 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 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

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5 年内不 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 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原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批准,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 金。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

第9篇: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考核、验收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达标程度,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2006]102号)的要求,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二、编制依据与术语定义

(一)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

2、部委及地方性法规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2005]109号);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1年7月28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

3、技术规范与标准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 200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 200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 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 T0220-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 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DZ/ T0222-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 T0221-200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UDC- 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 T1012-2000);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二)术语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2、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引起的环境破坏、污染,以及与之相关的地质灾害等问题。

3、矿山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

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通过技术措施,对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进行整治,使其恢复到安全、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三、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危及社会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环境地质问题或灾害隐患作为首要任务。

(二)与区域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尽可能保持当地自然的基本特征,并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当地相关规划的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与当地的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相结合,因地制宜。

(四)遵循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原则。

治理工程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五)兼顾相关现行技术标准的原则。

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内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阶段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采矿权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及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不包括矿山突水、突泥、冒顶片帮、瓦斯灾害,煤尘爆炸、煤层自燃以及热害、岩爆等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

矿山废水、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规定,在本标准中只对废水处置提出一般性要求。

五、标准提出与解释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类型与达标程度基本要求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类型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对象和目标,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类型分为六类: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类、土地整治类、生态恢复类、矿山公园类、水资源恢复治理类、综合整治类。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范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范围,包括矿山开采区和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区域。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达标程度基本要求

(一)矿业活动导致的失稳地面斜坡或露采边坡,经工程措施治理后达到稳定状态,相关的滑坡、崩塌、危岩体、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已排除或得到治理,已消除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重要基础设施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

(二)矿山露天与地下采矿形成的露天采空区,地面沉降区、塌陷区、地表移动变形区,已因地制宜进行了工程治理,如回填复垦、种草植树、蓄水养殖等,受损土地得到再生利用,生态与景观环境已经修复,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停产、转产矿山地下留设的安全矿柱保存完好,闭坑矿山对采空区已进行必要的封闭或充填,矿区无重大塌陷隐患。废水井已及时回填。

(三)矿山固体废物堆场(排土场、废石场、废矿渣场、尾矿库等)已因地制宜进行综合整治。

--矿山固体废物堆场已进行整理,边坡经整治已达到稳定状态,对影响人居安全、耕地与重要设施的地段已修建拦挡工程和截排水沟,能有效防治堆场边坡垮塌或产生泥石流危害。

--矿山采矿、选冶产生的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份的固体废物,已设置防水、防渗漏措施,覆土石深埋,在地表或边坡无出露。

(四)尾矿库已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6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了灾害防治,消除了病库、危库、险库灾害隐患,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得到了保障。

(五)矿山采矿与选冶产生的有毒有害的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矿库溢流水)闭路循环利用,未循环利用的部份已收集并经治理达标后排放。

(六)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污染、破坏的土地和矿山固体废物堆场及其压占的土地,已因地制宜地进行了土地复垦,达到了新的利用状态,并符合相应土地用途的技术标准。对不适于新土地用途的堆场已平整覆土,恢复植被,生态环境与景观环境已经修复,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七)矿山采矿引起地表水漏失和地下水资源枯竭影响的地区,已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治理,解决了当地生活、生产用水的需要。

(八)矿山地质灾害危害与地质环境影响严重,难于恢复治理的,受灾群众已实施搬迁避让,妥善安置。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一、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类标准

矿山建设与矿业活动过程中引起的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标准分为:矿山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标准;矿山地面变形破坏(包括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等)与地面岩溶塌陷治理标准;矿山泥石流治理标准。

(一)矿山崩塌、滑坡地质灾害治理标准

因矿业活动导致地面斜坡失稳或露采边坡失稳而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建筑物、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农耕区、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或具潜在危险性较重与严重的滑坡、崩塌必须进行治理,对影响较轻的滑坡、崩塌只作一般性治理。治理标准分为已发生滑坡、崩塌灾害区的治理标准和滑坡、崩塌灾害隐患点(区)的治理标准。

1、已发生滑坡、崩塌灾害区的治理

(1)滑坡、崩塌未稳定地段,已实施工程措施治理,完全消除了安全隐患,其工程类别选用(见隐患点防治)、施工程序、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滑坡周界外与崩塌后部以及处于稳定状态的滑坡体、崩塌体上已因地制宜地修建了截、排水沟疏导地表水流,不存在地表水下渗引起的不安全隐患。

(3)因滑坡、崩塌受损土地已进行恢复治理,如回土复垦或植树造林,其受影响的生态环境已恢复,景观视觉污染已消除。

(4)滑坡、崩塌治理工程和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滑坡、崩塌,对人居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由矿山安排资金予以迁避,安置工作到位,群众情绪安定。

2、滑坡、崩塌灾害隐患点(区)的治理

(1)已采用与滑坡、崩塌隐患体类型、规模、稳定状态与工程地质条件等相适应的防治方法,彻底消除了不稳定因素。防治工程的选用,如排水工程,支拦(挡)工程、锚固、抗滑桩与注浆工程、护坡工程、减压与压脚工程等,其工程质量满足相关技术标准。

(2)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的重点治理工程具备有相应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文件。

(3)经工程治理后的地面与斜坡或露采边坡处于稳定状态,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4)所完成的防治工程与周边环境协一致,不存在新的环境地质问题。

(5)经论证,不需治理的滑坡、崩塌灾害隐患点(区),已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如设置警示牌、围栏等。

(6)经论证灾度、灾变等级高,难以治理的崩塌、滑坡灾害隐患点(区)对可能危及的人民生命财产已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妥善处置,对隐患体设置监测预警措施,能确保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矿山地面变形破坏与地面岩溶塌陷治理标准

矿业活动引发的矿山地面变形破坏(包括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等)与地面岩溶塌陷,对人居环境、地面设施或景观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有效方法治理,经治理后达到再生利用状态,并确保地面建筑物与人居环境的安全。治理标准分为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治理标准和矿山地面岩溶塌陷治理标准。

1、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

(1)矿山为保护地面人居安全与基础设施留设的安全矿柱或禁采区,其范围合理可靠,能有效防止或减小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矿山闭坑或停产、转产,其矿井留设的安全矿柱保存完好,或者对采空区进行了必要的充填,矿区内无塌陷或塌陷隐患。

(2)矿山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已经回填、夯实或在地裂缝发育地段采取灌注水泥砂浆(或尾矿砂浆)措施,地面沉陷变形已得到有效治理。

(3)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坑、槽、地裂缝经回填复垦,已达到土地新用途的标准,经治理后沉陷区生态环境恢复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4)采矿沉陷影响区内的房屋、基础设施受损的,已根据受损程度进行修缮,使其能继续使用,若受损严重不能修缮的,已采取迁避措施安置。

(5)对采矿沉陷规模大,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设施。

2、矿山地面岩溶塌陷

(1)矿井矿坑与溶洞直通的放水孔或溶隙、岩溶管道已充填密闭或浆注封堵,溶洞水泄放已得到控制。

(2)岩溶发育的矿山,已采取措施疏导地表水流、分洪、加固河床或河流改道,地表水渗漏已得到防治。

(3)采矿引起的岩溶塌陷导致耕地受损的,已采取措施回填复耕或重建植被体系。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采矿引起的岩溶塌陷对人居环境与基础设施影响严重难于治理的,已采取迁避措施安置。

(5)对采矿引起的岩溶塌陷规模大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设施。

(三)矿山泥石流治理标准

矿山开采弃渣不当、排土(石)场、矿渣堆场或尾矿库坝失稳引发泥石流对人居环境、农田以及生态景观造成危害地区,必须进行恢复治理;对存在泥石流灾害隐患的尾矿库、排土(石)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消除泥石流灾害隐患。

1、对矿山排土(石)堆、废石废渣堆场的不稳定边坡已进行加固、衬砌护坡工程治理,对堆积台面已逐层回填碾压密实;对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份的废土、废石、废渣已深度覆盖,在边坡处无出露,并设有防渗措施。

2、矿山排土(石)场、废石、废渣堆场下缘有居民点或农田、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对地表景观有影响的,修建有拦挡工程,其工程质量牢固,能有效防止堆场垮塌形成泥石流灾害。

3、排土(石)场、废渣场上方及旁侧应依山就势修建截水沟、排水沟,有效疏导地表水流,防止地表水对堆场的冲刷。

4、对影响排土(石)场、废渣场稳定性的河溪,已在其上游修建拦档坝、截洪沟等工程,能有效防治河溪下泻洪水直接对堆场的冲刷,消除了产生泥石流灾害的隐患。

5、当地农田、地表景观因矿山泥石流、废石废渣流受到污损或破坏的,已进行恢复治理,对因泥石流、废石、废渣流灾害受损的当地人居环境或重要设施,已予以修复或迁避。

6、因矿山废石、尾砂堵塞、淤积的河道,已进行疏浚,河溪水流畅通,生态环境已修复。

7、存在隐患的尾矿库坝,已采取相关的工程措施治理,治理后库区边坡与坝体已达到稳定状态,不存在安全隐患。

8、尾矿库区防洪设施完善。

①新建、在建与闭坑矿山的尾矿库区,特别是山谷型、河谷型尾矿库,设置有符合质量标准的防洪系统。

②尾矿库常用的防洪排水构筑物包括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道、溢洪道和截洪沟以及地表的溢洪道和截洪沟等完好,能达到防洪安全要求。

③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 (渠)道已进行疏浚,排泄畅通。

④山谷型与河谷型尾矿库受河溪下泻洪水直接影响较大的,在上游已修建有拦挡坝、截水沟或洪水分流等水工建筑。尾矿库坝与防洪系统建设,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第6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土地整治类治理标准

因矿业活动占用、污染、破坏和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导致的受损土地或占用地,根据其不同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按照新的土地复垦利用方向进行回填、平整、覆土及综合整治,达到新的土地利用状态。矿山土地复垦利用方向有:用作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建设用地与水域多用途开发等。

存在重金属污染、放射性污染的采矿场、废石场和尾矿库等场地,不能作为耕地、园地、牧草地、水产养殖水域开发,避免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建康。

(一)耕地恢复治理标准

1、土层厚度:耕作层厚度不得少于 30cm。

2、土地平整度:用作水田,场地平整度一般不超过2~3°。

3、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作层有机质含量。

4、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一般耕地pH值6~8之间,种植水稻的pH值可适当放宽,耕作层含盐量不得超过当地轻盐化土壤含盐量标准。

5、排灌保障率,水田应在85%以上,一般旱地在70%以上。

6、土壤质地为砂壤至壤土,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7、主要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达到当地中等以上水平。

(二)园地恢复治理标准

1、土层厚度在60cm以上,表层厚度至少在20cm以上。

2、土地坡度小于20°。

3、土地酸碱度,pH值在6~8之间,根据树种生理特点和地区差异可以适当放宽,如茶园pH值可放宽到4.0~5.0。

4、排灌保障率。建有排灌设施,一般园地灌水保障率在75%以上,排水标准要达到一年一遇的涝旱水平。

5、土壤质地为沙壤土,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三)林地恢复治理标准

1、一般速生林地,土体厚度应在60cm以上,其它林地土层厚度可以放宽。

2、土壤酸碱度,应适合相应树种的生长。

3、建有防洪设施,洪涝频率一般林地防洪标准在20年一遇,防涝标准在一年一遇。

4、复垦林地造林成活率,应大于造林株数的40%,3年后达到70%以上(植被恢复效果参见表3-1"验收判断标准表")。

表3-1 验收判断标准

┌─────────┬──────────────────────────────┐│

施工三个月后的植物生长状态 │├────┬────┼──────────────────────────────┤│

│ 植被率30-50%(木本类10株/㎡) ││

│ 合 格│ ││

│ 植被率50-70%(木本类5株/㎡) ││

├────┼──────────────────────────────┤│ 木本群│

│草本覆盖70-80%,木本类1株/㎡ ││ 落类型│ 保 留│到处可见发芽,但边坡整体看起来成裸地状,该种情况待过1-2个月 ││

│再观察(如果是在不当时期施工的情况下)。 ││

├────┼──────────────────────────────┤│

│生长基流失,可预见植物不能顺利成长,需再施工 ││

│ 不合格│ ││

│草本覆盖超过90%,压迫木本植物,该情况应剪草后看情况采取措施│├────┼────┼──────────────────────────────┤│

│ 合 格│距离边坡10m进行观察,边坡整体呈现"绿"的景观,植被率70-

││

│80% ││

├────┼──────────────────────────────┤│ 草地型│ 保 留│发芽超过10株/㎡生长迟缓。待1-2个月后观察,或植被率50-

││

│70%的程度 ││

├────┼──────────────────────────────┤│

│ 不合格│ ││

│生长基流失,可预见植物不能顺利成长,需再施工 ││

│植被率小于50% │└────┴────┴──────────────────────────────┘

5、林地恢复治理的其他指标可参照执行《森林土壤测定方法》 (GB78(30-92)- 87)、《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等相关行业标准。

(四)牧草地恢复治理标准

1、复垦的牧草地适于种植当地中等品质以上的牧草,且单位平均产草量达到当地草地平均产草量以上。

2、部份浅采场复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厚度在50cm以上,其场地平整度不超过25°。

(1)排土(石)场用于牧草地,内排台阶稳定后,覆土厚度2cm以上,其边坡坡度小于30°。

(2)废石堆中易风化类型复土厚度在 30cm以上,不易风化类型复土厚度在0.50m以上。

(3)尾矿库、贮灰场用作牧草地的一般复土厚度50cm以上。

3、建设有牲畜可饮用设施,水源保证率在100%。

(五)建设用地恢复治理标准

1、矿山露采场、塌陷区(沉陷区)、排土 (石)场等开发整理时,已进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达到的地质环境基本条件如下:

(1)露天采场边坡稳定或失稳边坡经工程治理,坡比合适,不存在滑坡、崩塌、危岩灾害隐患;场区稳定,不存在岩溶塌陷。

(2)塌陷(沉陷区)建设场地,采空区已经治理,基本达到稳定,3年内地基沉陷量不超过1cm。

(3)排土(石)场建设场地,具备有至少 3年的自然沉实或植被稳定措施,或进行人工处置等办法措施,经测试场地稳定性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开发整理建设场地基建标高符合防洪要求,并因地制宜建设有地表、地下排水系统,满足防洪、排涝要求。

3、开发整理建设场地填料应分层夯实,其密实度已达到相应建设用地的要求。场地填料中无淤泥、冻土、膨胀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物料。

4、存在重金属污染、酸碱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的场地,必须设置防渗漏、防污染设施,且不能作为民用建筑用地。

5、矿山露天采场、塌陷区、排土(石)场开发整理为建设用地时,其土地条件应达到 GBJ137-19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所规定的限制指标。

(六)水域开发用途标准

1、适于水域开发的露采坑与地面塌陷区已进行防渗漏工程处理,确保蓄水不渗漏。

2、开发水域水质应达到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养殖用水域应达到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农灌水库、山塘水域应达到GB 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3、蓄水场区及周边的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污染源已进行清除,不会对蓄水区水质造成污染。

4、蓄水场区应修建有防洪设施,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不产生水害危及周边环境。

5、有充足的水源,能够满足蓄水、养殖的需求。

6、水域开发应符合当地城镇或乡镇规划,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三、矿山公园类治理标准

1、采空区、排土(石)场等矿山活动遗址的稳定性好,地下采场遗址不存在岩体塌落和巷道大量充水与突水的可能性,安全有保证。

2、有配套完善的供水、供电、通风、运输、排水等设施。

3、改造为景观水域、娱乐用水水域的,其水质应达到GB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4、利用露天采场、排土(石)场建设园林公园,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重点,立地环境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种植的树种观赏性特征突出,乔、灌、草合理配植,丛植、群植近期郁闭度应大于0.5;带植近期郁闭度宜大于0.6。

5、开发为矿山公园的应有保存完好的探、采、选、冶、加工等矿业活动的遗迹、遗址和史迹,并具备游览观赏、科学考察价值和教育的功能。

四、生态恢复类治理标准

1、矿山受损、压占土地植被恢复所选择的目标植物和群落类型适合于矿山的生态环境条件并与当地生态景观协调一致。

2、矿山植被复绿方法选择恰当。斜坡或露采边坡复绿方法的适宜条件应符合表3-2要求。

3、矿山植被恢复效果验收判断标准见表 3-1。

4、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其他指标可参照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 T183372-200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等相关行业标准。

表3-2

地面斜坡与露采边坡复绿方法的适应条件

┌─────────┬───────┬──────────────────────────────┬─────┐│

适用条件

│ 边

│ 施工

││ │

├───────────┬────────┬────┬────┤

││

│ 应用地点

│ │

│ 季节

││方法

类 型

坡 率

│ 坡高

│稳定性 │

│├─────────┼───────┼───────────┼────────┼────┼────┼─────┤│ 铺草皮法

│缓坡

│土质及强风化边坡 │

<1:

1 │<10m

│ 稳定 │春、秋

│├─────────┼───────┼───────────┼────────┼────┼────┼─────┤│

│陡坎、 马

│ │

││ 植生带法

│道、坡面凹

│坡质边坡或人工回填

│ 1:1.5-1.2 │<10m

│ 稳定 │春、秋

││ │陷处

│ │

│├─────────┼───────┼───────────┼────────┼────┼────┼─────┤│

│ │坡质及强风化边坡或人 │

│<10m

│ 稳定 │ 春、秋 ││三维植被网法

│坡面

│ 1:1.5-1.1 │ │

││

│工回填 │

│├─────────┼───────┼───────────┼────────┼────┼────┼─────┤│ 香根草篱法

│缓坡

│土质边坡

│ 1:1.5-1.1 │<10m

│ 稳定 │ 春、秋 │├─────────┼───────┼───────────┼────────┼────┼────┼─────┤│ │陡坎、 马

│ ││ 挖沟植草法

│道、坡面凹

│软质岩边坡

│ 1:2.5-1.1 │<10m

│ 稳定 │春、秋

││

│陷处

│ │

│├─────────┼───────┼───────────┼────────┼────┼────┼─────┤│ 土工格室法

│缓坡

│岩质边坡

<1:1 │<10m

│ 稳定 │春、秋

│├─────────┼───────┼───

────────┼────────┼────┼────┼─────┤│ 浆砌片石骨

│坡面

│土质及强风化边坡

│ 1:1-1:1.5 │<10m

│ 稳定 │春、秋

││

架植草法

│ │

│├─────────┼───────┼───────────┼────────┼────┼────┼─────┤│ 藤蔓植物法

│陡坎

│各类边坡

│ >1:0.3 │

│ 稳定 │春、秋

│├─────────┼───────┼───────────┼────────┼────┼────┼─────┤│ 喷混植生法

│陡坎

│各类边坡

│ 稳定 │春、秋

│├─────────┼───────┼───────────┼────────┼────┼────┼─────┤│ 客土喷附法

│陡坎 │各类边坡

│ <1:0.

3 │

│ 稳定 │ 春、秋 │├─────────┼───────┼───────────┼────────┼────┼────┼─────┤│ 液压喷播法

│陡坎

│地质边坡或人工回填

│ 1:1.5-1:2 │<10m

│ 稳定 │ 春、秋 │├─────────┼───────┼───────────┼────────┼────┼────┼─────┤│ 栽植木本植物法 │ 堤坎、坡脚 │ 坡脚 │

│ 稳定 │春、秋

│└─────────┴───────┴───────────┴────────┴────┴────┴─────┘

五、水资源恢复治理类标准

(一)矿山水资源恢复治理标准

1、矿业活动引发的采空区塌陷与岩溶塌陷(包括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地表移动变形),导致地表水体漏失或地下水位下降的地段,已采取了碎石回填夯实、浆砌片石、防渗铺垫、注浆固结等防渗工程措施,其工程治理技术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2、矿山河床因采空区沉陷变形受损严重,导致地表水漏失,防渗堵漏效果差的地段,已修建了过水渠道,或进行了河流改道。

3、矿井疏干抽排地下水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已采取工程措施恢复,如难以恢复的,已修建管网供水或引水渠道供水工程,确保了当地生活、生产与农田灌溉用水的基本需求。

4、所修建的各项供水工程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5、根据恢复治理的水体功能目标,分别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198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 1985)。

(二)矿山水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1、矿山建设有矿坑水、选矿废水、有害固废淋滤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规模、工艺技术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排放水质能够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矿山已采取了水资源综合利用等节水措施,矿坑水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

3、矿山废石废渣堆场、尾矿库坝等修建有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等集排水工程措施,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水、废液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

4、存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设置有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没有违法向渗井、废坑、废矿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的现象。

5、矿区内的生活垃圾的处理已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禁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或《城

市生活垃圾填埋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了相应措施,不会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六、综合整治类标准

同一矿区具有两种以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类型的为综合整治类型。综合整治类的验收参照相应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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