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2022-06-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探析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环保理念的不断更新,现阶段矿山地质环境资源的粗放式开发利用模式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且其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负面影响。因此,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进行更新,对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控制已经成为现阶段必须要重视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现状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中存在的污染问题,随后从充分调查了解矿山及其周边环境的现状、加大矿山开采技术的创新和研究、采矿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三个方面讲解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以此来供相关人士交流参考。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

引言

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至今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这期间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现阶段,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以及矿山环境的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探索新的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趋势的环境恢复治理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现状

我国的环保政策已经得到了逐步的完善,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课题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与治理之后,我国矿山的环境情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的主要对象是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固体废物、废水以及废气。在矿山的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比如煤渣等,如果没有采取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则极易造成环境污染。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与规程来处理矿山的固体废弃物,使矿产资源能够更加有效的服务于工业建设。然而,我国矿山开采过程中固体废弃物的利用率仍然相对较低,在各个方面与国外国家都有着较大的差距。此外,还需要注重对废水以及废弃的处理,提高废水和废弃的利用率,尤其要加强对酸性废水、含盐废水以及黑色金属废气等处理技术的研究。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中存在的污染问题

2.1固体废弃物的污染

在进行煤矿开采时,首先要对矿藏表面的土壤与植被进行清除,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破环了矿山的地表环境,如果处理不当,则会引发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目前,针对矿产作业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仍然没有一套严谨、规范的标准与规划。为了节约成本,大多数采矿单位采取露天搁置的方式来处理固体废弃物,且未采取任何存管措施。此外,由于环保意识较为薄弱,采矿过程中管理机制也不够完善,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在产生后得不到及时的处理,也难以被合理利用。这就使得固体废弃物在矿区周边环境中大量堆积,其中的污染物迅速渗透,对矿区的土壤与植被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也给矿山周边住民的生活带来的潜在的安全隐患。

2.2矿山资源开发技术与地质环境治理应用技术落后

我国矿产资源的开采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始终采取粗放型采矿作业的方式。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缺少专业的规划与技术指导,在开矿时采用炮采的方式在极大程度上破坏了矿山及其周围的土壤环境。而且,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在采矿过程中未设置安全矿柱,对隧道和边坡的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在完成采矿作业后也不进行回填工作,使得矿山的地质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难以通过后续的治理使其恢复到原有状态。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地质灾害的防治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有着严格的要求,而目前所采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措施始终难以达到预期的要求。此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措施难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以及研究工作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都会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进行。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

3.1充分调查了解矿山及其周边环境的现状

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的基本前提是做好矿山工作环境的实地勘察与调研工作。在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全面勘察工作时,应当注重对矿山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人文环境以及大气变换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此外,还需要对记录的数据与信息进行汇总与分析,全面了解矿山及其周边环境的情况,以便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对策,确保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能够有效的展开。

3.2加大矿山开采技术的创新和研究

要想从根本上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就必须加大对矿山开采技术的创新与研究,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技术水平,对采矿设备进行升级,以免因为技术与设备问题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污染。另外,采矿企业应当积极的争取与相关的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合作,促进采矿技术的发展。同时,还应当注重先进选矿技术的改进与推广,提高采矿的回收率,降低消耗损失。

3.3采矿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大量的采矿废物,其开发与利用的价值非常大。但是受到技术与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矿产开发废弃物的利用率仍然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对矿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开发与利用不仅可以有效的减少矿产废弃物的排放,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为采矿企业带来一笔不小的收益。

矿产废弃物中的冶炼渣等可以作为建筑工程与矿山填充的原料,还可以用于土地开垦等。同时,还可以提取尾矿中的各种有价值的成分,开发多功能的材料。此外,还可以根据矿山废弃物成分的不同将其作为化肥与土壤调理剂使用,以尽可能的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矿业的发展。

4.结束语

矿产行业的发展面临着环境承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双重要求。随着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检查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矿山地质恢复与治理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与保护工作更加全面与深入。矿山地质环境的保護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能够有效促进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兆长,南贵军,部洪强,等.河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修复模式探讨[J].矿产勘查,2020,011(003):P.610-615.

[2]赵国君,赵祺彬,申文金.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模式探讨[J].资源与产业, 2018,20(05):77-82.

[3]朱国爱,侯坤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创新探讨[J].中国科技投资, 2019,000(008):128.

[4]李耀娟,王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的探讨[J].世界有色金属, 2018, 512(20):308-309.

作者:李小安

第2篇: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

摘要:在进行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改善环境,宜耕则耕,宜林则林为主要的目的进行。同时应该对相关的地质环境治理技术进行研究,切实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改善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本文以某露天建筑石料矿山为例,就露天矿山开发利用中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以及对同类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做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

1 露天矿山开发利用中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

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目前露天开采矿山是对我国的矿产资源的开采的主要方式,很多小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意识淡薄,管理基础差,而且矿山开采工作人员素质偏低,缺乏安全意识,导致开采中操作不规范、违规等问题,给开采带来了安全隐患。一些矿山企业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过度开采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难以逆转的伤害,为未来的矿山地质环境埋下了诸多隐患,极易产生矿山地质灾害问题。

1.2 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不足

当下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多数遵循由谁进行矿山开采导致了对地质环境的损坏就由谁来治理,但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执行问题,存在一些企业开采却不治理的现象,同时还存在计划经济时期进行开采的矿坑,没有相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并且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需要长时间的投入且金额较为巨大,单靠相关企业往往无法进行负担。同时一些小企业,特别是多个企业共同承包一个矿山时很容易发生责任不明确,矿山闭坑后企业撒手不管只留下矿山地质环境已经被严重破坏的情况。

2 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

2.1 矿区植被恢复治理技术

2.1.1矿区恢复植被的选择

植物种类的选择是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植被恢复治理重建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在进行植物种类的选择时不仅要选择可以满足当前地质环境要求的,适应性和抗逆性较强的,还要考虑到实际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选择,且还要考虑到相关植物对地质修复的作用,例如选择可以固氮的植物等,为了保证存活率还可以优先选择地区自身的优良树种进行种植或科学合理的对相关树种进行引进。但在进行具体的选择时要侧重与植物本身生存能力和对地质环境的改善能力,诸如抗旱、抗寒、抗涝、抗碱、可以巩固水土等,不可过于追求美观和经济效益,对于可以在矿山土地上正常生长的植物要进行优先考量。

根据很多学者的研究,已有将近200种植物在不同类型的尾矿库上自然定居生长,许多一年生和两年生植物如高羊茅、狗牙根、马棘等可以作为先锋植物选用。例如浙江省某建筑石料矿山宕底栽植灌木植物品种为女贞和乔木植物品种为木麻黄;坡面挂网客土喷播和平台不挂网客土喷播草本植物为海桐、高羊茅、狗牙根、紫花苜蓿,木本植物为马棘、美丽胡枝子、棘槐、伞房决明。

2.1.2矿区植被的基质改良

土壤是植物进行生长的基础,健康良好的土壤是植物健康生長的必要条件。在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的过程中,研究矿山地基质改良的复垦材料和土地整理技术是非常重要的。影响植物生长的土壤条件主要有三种:物理条件较差、营养物质匮乏、碱性酸性过高存在对植物有毒的化学物质或生物。

因此,对矿区的土壤进行优化改良的主要措施有:对土壤的物理条件进行科学合理的改善使其更加适合植物生长;对土壤中营养物质的含量进行检测并对缺失的营养物质进行添加;改善土壤的酸碱性并对土壤中的有毒物质进行去除。在一些矿山由于其根本没有土壤层,所以基质根本无法进行改良,这时就需要先将基质进行覆土作业在进行改良工作,使其满足植被生长要求。还有一些矿山存在毒性较大的问题,这时直接进行改良的难度往往较大,所以也可以先将原有的土壤层进行消除或铺设隔离层将原有的地面隔开,再在进行新的土壤层的铺设从而改良植被基质。在矿业的基质存在土壤层且毒性小改良的难度较小时可以直接对其进行改良即被称为客土法。同时还有一些矿山虽然无土壤层但是却具备一定的直接改善条件也可以进行直接的改善,这种方法被称为直接改良法。

2.2土地复垦技术

对矿山的土地利用方向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对矿山采取一定的措施就是土地复垦技术。在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后往往根据实际情况将矿山用于种植、绿化等多种方面,在具体的过程中还要根据需要对土地进行肥化、净化、恢复等措施。

2.2.1工程复垦技术

工程复垦是根据采掘工程的需要,对露天矿山按照地形、地貌现状以及生态修复方面的要求,进行边坡的削坡、清坡和整治,和必要的挡墙、防排水系统工程、边坡加固以及环境治理的一系列工程措施。

2.2.2生物复垦技术

生物复垦是工程复垦的延续,是土地复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筛选作物品种;作物轮作和间种;各种培肥措施;监测土壤及农作物有毒有害元素,采取措施减少危害;加速复垦地生土熟化,边坡植被覆盖,农、林、牧、渔、副等复垦模式的优化配置等。这些措施对提高土壤肥力和作物产量水平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2.3土壤环境质量修复

土壤环境质量的修复十分重要,土壤是一个生态环境的基础,只有健康的土壤才可以保障一个生态环境的正常运行,在对土壤进行恢复时往往需要使用多种方法,如物理方法多用于土壤过于严密的情况,对土壤进行松土作业,具体的措施有机械松土和爆破松土等。营养结构的修复往往是对土进行相关缺失的营养物质的添加。而土壤的酸碱性、结构、质地等则使用化学法进行恢复。除了化学修复外还有微生物及动物协同修复法,如植物微生物及动物的协同修复是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降低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或使其完全无害化,从而使被污染的土壤环境能够部分或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

3 结束语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但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存在着对矿产资源不规范开采的问题。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使得原有的自然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改善此状况,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的研究就至关重要。因此,需要更多的研究人员去研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技术,以此促进我国环境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聪伟.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方法研究[J].世界有色金属,2020(2):161-162.

[2]刘元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方法研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20(18):3711-3711.

[3]王江.露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J].维普,2015(10):1673-2251.

(作者单位: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作者:曾丽

第3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摘要:矿产资源开发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在“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号召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本文主要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基本原则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创新进行了阐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基本原则

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离不开资产和资源的开发和应用。但是在大力开发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也会对地质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为了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恢复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是当前国家自然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评价,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从而彻底消除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对人类的安全威胁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合理有效的治理方案和模式,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保护地球资源。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模式创新研究的意义

在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相当严重。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高效利用矿产资源,以最低的能源消耗和最少的环境污染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产出目标,我国需要尽快引入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目前,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矿产资源开发出现了循环经济、生态矿山等创新发展模式。通过相关人员的调查研究,发现循环经济理论符合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矿产循环经济模式的使用可以降低矿产资源生产过程中带来的污染,提高废物资源的利用率,保护自然环境,实现“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气”的目标。

2 矿山地质環境恢复治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恢复治理与保护并举。恢复治理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是我国矿山开发中的重要一环。在进行矿山开采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作业,以免由于操作不当而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与此同时,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时,必须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可行的恢复治理措施,以切实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成果。

(2)坚持投入与产出相互扶持。针对老旧矿山、废弃矿山,应该重新进行科学规划,以充分应用寸土寸地,侧重于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积极汲取废气矿山、老旧矿山等环境恢复治理实践经验,总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与方法,深入分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成功的具体原因,同时根据矿山开采现场环境与后期处理,认真学习新的管理方式与技术方法,从而有效确保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有序实施。

(4)坚持安全与生态统筹兼顾。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必须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在根本上采用科学、可行的措施防治山体滑坡、地面崩塌等自然地质灾害,从而进一步修复、恢复生态环境,实现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3.1 学习国内典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模式

以“张家口市流平寺区域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为例进行分析。河北省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矿山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制定了具体的治理方案,构建了多元化治理体系。该项目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用PPP 模式,并与建设用地进行融合,通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和保障。一方面对矿山地区周边的环境进行了勘察,通过采用机械平整、建设截排水工程、挡土墙工程等方式,关口前移,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到位,也提高了渣土资源的进一步利用效能;另一方面结合地区发展规划,在建设用地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划,通过建立和园区发展相配套的建设用地开发管理模式,从而确保矿山地质资源的持续利用,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2因地制宜,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的多元化探索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多种多样,需要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一是应当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体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资金的筹集过程中,需要依靠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共同参与,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强大的资金保障。所以要高度重视社会资金的投入,制定相关的鼓励机制,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参与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来,形成良性投资发展模式,有效解决经费不足等问题。积极探索资金投入- 产出科学管理机制,综合评估矿山地质环境资源恢复治理项目带来的收益,并通过矿山残采的采矿权、环境改善之后的外部性受益、整治完成后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增值收益以及废物利用机制等模式,从而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政策等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具体的管理模式和周期,切实提升资金保障力度和开发管理效能。二是积极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产业化发展格局。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各级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明确各级部门在开展过程中的权责,确保有序推进,形成合力,同时还要加强调查研究,尊重事实,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立法,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出台相应的保证金缴存机制、使用机制和管理机制等,确保专款专用,治理工程有序开展。

4总结

矿山资源对于我们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矿山资源在开发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合理性,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地质的破坏,这是非常不符合我国可持续资源利用的方针的。我们要重视矿产资源开发上的种种问题,一切为了人类更好的生活而努力。

参考文献:

[1]董玮.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分析[J]. 世界有色金属,2018(15):254-255.

[2]窦连波.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分析[J]. 世界有色金属,2018(13):250-251.

[3]雷喜明.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创新探讨[J]. 工程建设与设计,2018(14):165-166.

[4]安志宏,程玉书,汪宝存,等. 辽源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遥感监测与整治模式一体化研究[J]. 地质力学学报,2017(4):631-637.

[5]黄艳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法律制度探析[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7.

(作者单位: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一院)

作者:刘勇 李静静

第4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项目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办件类别: 特殊承诺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审批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1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任务书(矿山项目不要求);

2 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及勘查报告(矿山项目不要求);

3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矿山项目提供经审查备案的“治理方案”或施工设计);

4 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5 参建各方的中标通知书(委托书)、合同书;

施工资料:①开工报告施工报告;②工程竣工图;③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及多媒6 体汇报;④全部工程的自检、表报;⑤工程实施各阶段现场照片集;⑥工程实施的记录短片(15分钟左右);⑦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

7 监理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过程中的全套监管文件及表报;

需提交材料:8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9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资金使用资料:①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矿山项目不要求);10 ②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矿山项目不要求);③工程决算书;④工程审计报告;

11 工程管理工作简报;

验收应准备的被查资料:①工程招投标文件(业主);②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③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④分部工12 程质量评定资料;⑤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⑥《会议纪要》资料;⑦监理资料;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技术说明;⑨竣工图纸;⑩施工过程的录像及影集资料;⑾各种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⑿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⒀竣工审计资料。

收费名称、依据不收费。及标准:

第5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

关于认真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承诺书

采矿权人名称:

矿山企业名称:

开 采 矿 种:

采 矿 方 式:

地下开采

矿 区 面 积:

平方公里 矿井服务年限: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号):

根据《关于暂停煤炭矿山企业限期缴存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的通知》“并国土资发【2014】14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4】15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办发【2014】12号”文件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暂停全市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限期缴存和土地复垦费的预存。我矿暂时不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我公司尽快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资金20.86万元,严格按照《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和《太原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的规定,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提出的措施,在本矿开采结束前按照批准的方案保质保量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2、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进行延续或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时,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标准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若转让采矿权时,由受让人承揽所有治理义务。

4、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并经验收合格。

5、如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义务,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同意接受采矿许可机关的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w公司承担,并不免除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公司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第6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

一、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法规及制度建设

1.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法规及部门规章中的激励制度

涵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内容的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2009年颁布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2011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原环保总局)共同下发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在这些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建立秉承的原则、对象、治理的主体等有关政策做了进一步的落实。[1]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并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据此,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共同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的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落实,并提出了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的出台,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不足,增加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政策的具体管理法规和可操作性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具有重大指导作用。其在第三条和第六条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2011年发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9条规定“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许多地方性法规中也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作了相应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解决矿山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制度弹性较大、稳定性不强的风险,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规章制定的灵活性。

2.地方相关制度建设 部分省份出台的政策法规中,也包含了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政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治理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治理活动,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规定:“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以根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和投入产出比率给予投资人一定年限的治理成果使用权。”《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所需经费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另外辽宁等其他省份也提出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虽然大多数省份在政策法规中提出了鼓励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意见,但具体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有些省份甚至没有具体的激励措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

二、各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建设经验探索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

江苏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矿业废弃地通过整治复垦可形成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整治后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国有矿山废弃地,可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土地出让收益补偿矿山废弃地的整治资金缺口”。福建省福州市延平区水东街道红桃山特大型滑坡治理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区政府通过土地招拍挂政策既消除了地灾,又增加了3000多万招拍挂地价款的收入;清流北山滑坡治理与造地相结合,通过北山滑坡治理,填土造地可开发区域面积1027亩,新增用地将用于清流城市建设,滑坡治理工程竣工后将为清流再造一座城。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余留资源开发相结合

江苏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时,在整治最终境界的前提下,确定余量资源,余量资源收益进入项目恢复治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利用的余量资源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江苏省句容市对市域内的废弃矿山进行治理,利用句容少姑山建筑石料灰岩矿能再利用开发的特性,允许治理者对部分废弃矿山利用余量资源,将其折算为治理费用,政府不再出资用于治理。福建省泉州市针对位于安溪县感德镇潘田村的地质灾害区治理,提出“以矿救灾,整体搬迁”的工作思路,利用废弃矿山的残余资源量折算治理费用,引入企业整体承包整治项目。拍卖采矿权使用费5000多万,引入企业整体承包整治项目,村中余留资源转让给潘田铁矿,人均获得5000元收益,另有1000元作价入股,每年村里可得200余万元的分红。

3.与景观资源、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

各地方政府以旅游景观建设和旅游开发为纽带,以旅游项目开发模式筹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浙江省绍兴市永兴石料厂治理工程,投入治理资金1100万元,治理面积16.8亩,治理后的项目工程成为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主要景点之一。福建省厦门集美区出台政策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裸露山体的治理,以闭坑的采石场为基础,建起集志、海翔、仙灵旗等10多家休闲农庄,发展了当地的乡村旅游,壮大了第三产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福建省长乐市将市域内废弃采矿点改造成公园,利用公园设施、景点的冠名权资源,吸引了烟草公司、保险公司、华能电厂、市建筑协会等团体的资金投入用于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4.与税收、金融优惠扶持政策相结合

山东省济宁市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优惠政策。规定外商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单独投资复垦治理国家已征用的塌陷地,从有收益之年起,10年内免交国有土地使用费,10年后实行减半征收煤矿企业复垦塌陷地的,收益和土地权属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垦国家未征用的塌陷地进行粮食生产的,3年内免交合同定购任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从有收益之年起,3年内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并延长承包经营期限,种植业可延长到30年,养殖业可延长到50年;外商和其他单位及个人投资入股参与复垦治理的,按其投资比例享受收益分配。广西梧州市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政策上,针对地质灾害的治理,除加强财政投资外,还积极争取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并采用其他融资方式,实现资金的周转。如枣冲小区安置房二期采取先由开发商建设,再转交给政府的BT模式(Built-Transfer,建设-移交)。对治理后适宜建设开发的地块,采取拍卖出让和城市开发等商业化运作方式。

5.与行政、保障民生政策相结合

部分省市(县)出台政策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下山脱贫、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等保障民生的政策相结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庆市通过整合土地整理、巴渝新居、新农村建设、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资金,结合市级地灾专项资金,采取搬迁避让的方式,将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撤出危险区域,从而改善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居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8年至2010年,通过“金土工程”的实施,共计搬迁避让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8811户29543人。宁夏固原市西吉县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搬迁避让治理项目的实施,优化了农村道路、美化了农村面貌,降低了新村建设占地面积,仅马建乡庞湾、台子、刘垴,新营乡玉皇沟村4个搬迁避让点至少净增耕地100亩,人均耕地面积达到4.4亩,耕种条件得到基本改善。

三、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艰巨,所需的治理资金供应和保障庞大

从待治理的矿山数量来看,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08年4月)显示,受调查的113390个矿山中,矿山地质环境受到严重影响的矿山有8457个,受到较严重影响的矿山有54091个,受到轻微影响的矿山有39088个,需要在全国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212个,要治理的矿山总数为15678个,其中近期治理的矿山数为7080个,远期治理的矿山数为8598个。从全国矿业开发破坏的土地面积和已恢复治理面积的差距,同样可以看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艰巨。据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坏土地面积为165.8万公顷,其中尾矿堆放90.9万公顷,露天采坑52.2万公顷,采矿塌陷20.3万公顷。而我国累计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总面积仅为15.5万公顷,尚达不到破坏土地面积的10%。2007年,11.3万公顷矿山土地被损坏与占用,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总面积仅为3.8万公顷,占年新增损坏土地的33.63%。

2.缺乏多元投资机制

任何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投资行为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满足人类特定群体的某种特定需要为内在驱动动力。政府投资是为了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为了落实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根本原则,以及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缓解约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社会个人或团体机构投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其本身的投资、需求、效用偏好,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使是社会上的机构或个人的捐赠行为,也是为了实现上述的两种目的或两者之一。目前,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的投入,如何优化配置好政府资金与民间资金的投资活动,如何发挥政府资本的导向、补缺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投资机制,如何实现民间资本投资的主导作用,是削减中央政府财政或地方财政的包袱、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不足问题的基础。根据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的行为指向不同,利益驱动机制的差异,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手段建立法制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3.缺少引进民间资本可操作性细则

虽然有些省份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但对于引入民间资本投入矿山恢复治理的工作,还没有出台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导细则。部分市、县积极探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都各自为政,做法不一,没有统一的政策依据。应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鼓励政策,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利益分配及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

四、相关建议

1.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土地使用权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

政府以公开、公平、诚信为基础,对需要治理的矿区地块采用定期公开招标公示制度,治理地块的投资底价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确定治理地块的底价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或挂牌。申请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的投资人,可通过投标、挂牌的方式获得指定地块的治理权。环境治理工作结束后,经投资人申请,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土地用途,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活动

财政方面,政府可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技术、设备的投入制定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在预算上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产业实行大额度补贴等;税收方面,对于民间资本可采取免缴国有土地使用费等优惠政策;金融方面,政府可为民间投资商提供一些必要的担保措施,以便在银行取得授信,以及制定民间投资商可获得一定利率优惠、适当延长其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

3.加强部门联合,各部门从其职能出发,给予技术支持和产业扶持 财税、金融、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对开展此项工作给予支持,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矿山环境治理的投资人具体技术指导,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多渠道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替代和接续产业发展项目给予项目核准、审批及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制定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产业扶持政策,争取国外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

4.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鼓励政策,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利益分配及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

制定和完善矿山开采与土地资源的保护法律、法规。出台激励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细则,对历史遗留问题实行“谁治理、谁受益”的鼓励政策。合理分配企业、政府、农民利益,进一步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积极拓宽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投资渠道。尽快出台系列政策,明确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使恢复治理后的土地得到相应的利用。

作者:罗小利 侯冰 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第7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DB45/T 701-2010 )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王举平 2011年2月

主要内容

(一)制订目的

(二)工作简况

(三)规范主要内容及解释

(一)制订目的

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要求”和 “验收” 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提出要求,当然也包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要求和治理工程的验收规范,因此,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作出了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的规范性规定,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对提高我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评估、勘查、设计和施工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成果质量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简况

2009年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资办[2009]251号文的要求,提出制订任务。

2010年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以(桂监函[2010]169号) 文列入了2010年第一批广西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桂质监函〔2010〕868号文通知,于2010年11月12日 进行了审定为广西地方标准。 2010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批准以2010年第12号 (总第38号)发布公告,公告本规范2010-12-30 发布,2010年1月30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举平、汪海、黄惠民、施杰、何小明、玉才诚、江日光、白爱忠、高武振、欧业成、陈家联、徐初来、闫清武、刘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三)规范主要内容及解释

规范主要内容

本规范由十部分和二个附录内容构成: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定义 4总侧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 7矿山公园建设要求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9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 10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 1附录A 申请书和验收书格式

表A.1和表A.2分别给出了施工单位和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格式,图A.1至图A.6给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验收书不同部分的格式。 2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及其质量评定表

表B.1~表B.5分别给出了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及其质量评定表的格式。

(三)规范主要条款解释

• 1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象,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对象,治理恢复验收工程程序内容,工程验收的步骤和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不含放射性矿产)的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 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 范围解释

1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大类矿产。

2含放射性矿产有特殊的要求,不在本规范规定定之列。

3除放射性矿产外,我区的矿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均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2719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 GB 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 DZ/T 013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 DZ/T 0221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 DZ/T 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 DL/T 5148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解释

• 1)本规范中直接引用到的才列出。

• (2)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规定,引到文件具体条款的,应注引用文件的日期,方便查找。 (3)未列出的仍按1的第三款要求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解释:

• 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规定,已定义过的术语,一般不宜再作出定义。本规范给出“矿山地质环境”等8个术语的定义,一般都加上“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 ” 的定义。如:“含水层破坏。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破坏现象。” 4 总则

4.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对象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和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影响周围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预防和治理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4.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是,“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

4.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和问题的调查、勘查和监测,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以及工程技术和植被恢复技术相结合的防治措施,有效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城镇和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规划相吻合。

4.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对象是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各项防治和监测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治理恢复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外观质量。

4.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分为一般工程竣工验收和简化工程竣工验收。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类矿山,经有采矿权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采矿权人自行进行恢复治理的矿山,可作简化工程竣工验收;由财政出资治理恢复的矿山一律按一般工程竣工验收。 4.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原则是“合格”才能通过。验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应按照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 4 总则解释 • 共分定7条: •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 “对象” •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 “任务” •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

•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方法、手段、效果,及与其他规划相吻合 ”

•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对象” •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 “分类” • 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原则 ”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 解释: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分三大类提出要求:

一、矿山地质灾害类:崩塌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地面沉陷 、地裂缝

二、含水层破坏类: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 、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

三、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 :为边坡治理类、场地整治类、井口整治类

5.1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1.1分类

矿山地质灾害类治理,包括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的治理。 5.1.2崩塌、滑坡的治理恢复要求 5.1.2.1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可采用的主要防治工程有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注浆加固)、削坡工程、压脚工程,同时配合排水工程、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次要工程进行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5.1.2.2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勘查,应按照DZ/T 0218-2006的要求 5.1.2.3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 0219-2006的要求。设计有关参数应与经审批的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勘查报告相吻合。

5.1.2.4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分级及设计安全系数应符合DZ/T 0219-2006第5章规定,设计的防治工程安全系数可据实际情况作调整,对没有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大可降低0.05。

5.1.2.5土石压脚的填土材料宜采用碎石土,土中的碎石粒径小于8 cm, 碎石含量为30%~80%;也可采用矿山废石、废渣、废土。填土材料应分层碾压或夯实,压实度要求为85~90%。 5.1.2崩塌、滑坡的治理恢复要求解释 • 5.1.2.1 列出崩塌滑坡的主要防治工程。

• 5.1.2.2和5.1.2.3是勘查,设计和施工要求,分别按现有的DZ/T 0218-2006 和DZ/T 0219-2006的要求 执行。

• 5.1.2.4安全系数,对没有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作出修定:最大可降低0.05。

• 5.1.2.5压脚的填土规定也作出修定:可采用矿山废石、废渣、废土。压实度要求有所降低,作出修定:为85~90%。 5.1.3泥石流的治理恢复要求

5.1.3.1矿区由矿山废石、废渣、废土为主要物源的泥石流,可分沟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二类。

5.1.3.2沟道型泥石流的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分别采取清理废石、废渣、废土,植被恢复,排水,拦挡和排导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

5.1.3.3坡面型泥石流的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区内采取清理废石、废渣、废土,修筑坡面排水沟,植被恢复,拦挡和护坡工程 。 5.1.3.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应符合DZ/T 0220-2006的规定。 5.1.3.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应按照DZ/T 0239-2004的要求,主要设计参数应与经审批的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吻合 。 5.1.3.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的划分和主体工程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DZ/T 0239-2004中2.2.2和2.3.2的规定,但对于没有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四级安全等级工程稳定安全系数,最大可降低0.02。 。

5.1.3.7尾矿库溃坝泥石流的防治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5.1.3泥石流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 5.1.3.1泥石流的分类,可分沟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二类。 • 5.1.3.2沟道型泥石流的防治措施:清理废石、废渣、废土,植被恢复,排水,拦挡和排导工程。 • 5.1.3.3坡面型泥石流的防治措施: 清理废石、废渣、废土,修筑坡面排水沟,植被恢复,拦挡和护坡工程

• 5.1.3.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应符合现有的DZ/T 0220-2006的规定

• 5.1.3.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应按照现有的DZ/T 0239-2004的要求

• 5.1.3.6对于没有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四级安全等级工程稳定安全系数,作出修定:最大可降低0.02。

• 5.1.3.7尾矿库溃坝泥石流的防治和管理:不在本规范范围,主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5.1.4地面塌陷的治理恢复要求

5.1.4.1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抽排地下水可能导致地面塌陷影响到居民和重要建筑的安全时,应按GB/T 12719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查,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采取防渗帷幕等工程措施控制塌陷带上的地下水位下降,控制地面塌陷的发展,减少危害。防渗帷幕工程的技术要求,按DL/T 5148的规定。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应采取土地平整等工程措施治理,土地平整一般要求为应先清除塌陷坑内崩塌土和其他松软土后,从坑底部起用片石回填至地表下2 m,然后再依次分别回填1 m碎石与中粗砂、0.5 m粘性土和0.5 m表土,回填土材料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对于需要排气、排洪水的塌陷,要留置排气、水管洞。

5.1.4.2采空导致的地面塌陷和导水地裂缝应采取废石回填采空区或优化采矿设计、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其发展。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导水地裂缝应采取注浆加固、土地平整和排水工程进行治理恢复;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 0219-2006中11.2的要求,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按5.3.5的要求,土地平整的设计和施工,按5.1.4.1的要求 。

5.1.4.3矿山地面塌陷治理恢复后,应修复原有的河流、水渠、地表水等水体功能,解决当地居民用水的基本要求,不能影响群众的居住安全和铁路、公路等交通安全。 5.1.4 地面塌陷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 本灾种作出三条规定,分地面塌陷分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两类分别提出要求 。

• 5.1.4.1是针对抽排地下水引发的岩溶塌陷提出勘查和治理设计施工要求。

• 1勘查;按GB/T12719-1991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查。 • 2治理设计;采取防渗帷幕工程进行了防治,要求按DL/T 5148的规定

• 3稳定的地面塌陷应采取土地平整工程,土地平整要求为:应先清除塌陷坑内崩塌土和其他松软土后,从坑底部起用片石回填至地表下2m,然后再依次分别回填1m碎石与中粗砂、0.5m粘性土和0.5m表土,回填土材料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对于需要排气、排洪水的塌陷,要留置排气、水管洞。 。 • 5.1.4.2是针对采空导致的地面塌陷和导水地裂缝提出治理恢复要求:

• 1应采取废石回填采空区或优化采矿设计、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其发展。

• 2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导水地裂缝应采取注浆加固、土地平整和排水工程进行治理恢复。

• 3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 0219-2006中11.2的要求。

• 4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按5.3.5的要求。 • 5土地平整的设计和施工,按5.1.4.1的要求。 5.1.4.3矿山地面塌陷治理恢复后原则要求或基本要求: 1修复原有的河流、水渠、地表水等水体功能。 2解决当地居民用水的基本要求。

3不能影响群众的居住安全和铁路、公路等交通安全。 5.1.5地面沉陷的治理恢复要求

5.1.5.1采空区地面沉陷的勘查可按照GB 50021—2001中5.5的要求。 5.1.5.2未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宜采取监测、预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5.1.5.3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可采取土地平整,或保留水面改造成鱼塘、景观水面、蓄水池等治理措施治理。

5.1.5.4已稳定的地面沉陷区用废石、废渣、废土和削方岩土等进行充填作土地平整时,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当废石、废渣、废土含有有害成分可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关要求设衬垫隔离层,确保地下水和土壤不受污染;保留水面改造成水塘、景观池、或蓄水池的,要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水体水质符合有关水质标准要求,水面周边堤岸稳定并设防护栏和种植林草。 5.1.5.5因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导致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地面基础设施等受损,要进行加固、修复。 5.1.5地面沉陷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 地面沉陷的治理恢复要求作出5条规定:

• 5.1.5.1是采空区地面沉陷的勘查要求:可参照GB 50021—2001中5.5的规定。

• 5.1.5.2未稳的,宜采取监测、预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沉陷过程要监测预警。

• 5.1.5.3已稳的,提出采取土地平整,或保留水面改造成鱼塘、景观水面、蓄水池等治理措施治理。

• 5.1.5.4治理要求为:1土地平整用废石、废渣、废土和削方岩土回填,要求分层碾压

• 2淋滤水有污染可能性时应设衬垫隔离层

• 3保留水面的要求:要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水体水质符合有关水质标准要求,水面周边堤岸稳定并设防护栏和种植林草 • 5.1.5.5地面沉陷导致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地面基础设施等受损的要进行加固、修复 5.2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2.1分类 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包括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和水质恶化,以及造成周边供水困难的处理。

5.2.2含水层破坏的勘查和治理恢复总体要求

5.2.2.1对傍河、傍海、傍水库、傍供水水源地、傍城镇和集中居民点的矿山或深凹开采的岩溶区矿山,可能造成含水层破坏的,应按GB/T12719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查;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导致含水层严重破坏或可能对居民点、采矿工程造成严重危害的,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5.2.2.2治理恢复工程完成后,主要含水层枯季平均地下水位埋深应满足当地供水的基本要求。

5.2.2.3有毒有害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矿库溢流水)以及废石、废渣、废土堆场、尾矿库区的淋滤水和有毒有害废石、废渣、废土、尾砂的治理、处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5.2.2.4含水层破坏暂不宜治理恢复,或治理恢复达不到目的的,矿山企业应采取有效的供水工程措施,保障当地群众的用水需求 5 .2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 5.2.1含水层破坏类主要分三类: • (1)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

• (2)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 • (3)水质恶化

按目前我区的情况还有地下河堵截的类型,但目前尚无成熟的防治方法,故本规范没有分出这个类型,因此只在分类中,增加了“造成周边供水困难的处理” • 5.2.2勘查和治理恢复总体要求4条:

• (1)对傍河、傍海、傍水库、傍供水水源地、傍城镇和集中居民点的矿山或深凹开采的岩溶区矿山,可能造成含水层破坏的,应按GB/T12719规范进行详查,特别严重的要勘探。 •

这是从我区实际情况提出的要求,事实上我区已发生许多这样类型的矿山因水文地质条件没查清,未采合理的防治措施,在开采后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造成矿农纠纷,而迫于关闭。

• (2)以枯季地下水埋深来保障当地供水的基本要求。

• (3)废水的处理按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 (4)含水层破坏造成供水困难的暂不能治理的,要求矿山企业采取有效的供水工程措施,保障当地群众的用水需求 • 5.2.3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恢复要求

• 5.2.3.1可采用防渗帷幕工程措施封堵含水层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避免地下水的流失,治理恢复其隔水层功能。 • 5.2.3.2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按DL/T 5148的规定。 5.2.3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恢复主要的防治措施是防渗帷幕工程,其要求按DL/T 5148的规定

5.2.4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的治理恢复要求 5.2.4.1可采用防渗帷幕拦截主要导水通道和对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等堵截工程措施治理,减少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 5.2.4.2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同5.1.4.1。

5.2.4.3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技术要求是采用粘性土内填实不小于20 m长度,平硐口再加砌100 cm厚的浆砌砖、石或混凝土墙。 5.2.5水质恶化的治理恢复要求

5.2.5.1可采用防渗帷幕措施封堵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防止受污染或不良水质的含水层与主要供水含水层串通。

5.2.5.2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同5.1.4.1。 5.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3.1分类

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主要分为边坡治理类、场地整治类和井口整治类。

5.3.2边坡治理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3.2.1边坡治理类的主要治理工程有削坡工程、边坡加固工程和护坡工程,次要工程有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5.3.2.2一般边坡可按GB 50330-2002规定结合当地经验评价边坡的稳定性。

5.3.2.3具有外倾结构面、坡面已出现较深大卸荷裂隙、发生了较大变形或曾经发生过地质灾害等不稳定迹象的边坡,或拟作建设用地的建筑边坡应进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或边坡工程勘察;边坡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DZ/T 0219-2006的规定,拟作建设用地的还应符合GB 50330-2002的规定。。

5.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 5.3.1分类:分三类:(1)边坡治理类。包括露天采场边坡,井口边坡,废石、废渣、废土堆边坡等

• (2)场地整治类。包括露天采场的拓底部分,废石、废渣、废土堆平面部分、凹坑的场地等(3)井口整治类。包括平硐、斜井、立(竖)井 等。

5.3.2的解释

• 1边坡治理类的主要治理工程有削坡工程、边坡加固工程和护坡工程,次要工程有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 2一般边坡可按GB 50330-2002规定结合当地经验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可按经验参数以GB 50330-2002的公式计算评价,类比法评价,和坡率法评价

• 3有上述不稳定迹象的边坡和拟作建设用地的建筑边坡要求进行勘察和评价,符合DZ/T 0219-2006的规定和GB 50330-2002的规定。

5.3.2.4当采场边坡、废石、废渣、废土堆边坡不能满足稳定性安全要求,与周围自然景观不相协调时,可采用削坡工程进行治理,不同坡高和不同的边坡条件可选用不同的削坡坡型:

a)阶梯形边坡:阶梯形边坡:高度超过20 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超过8 m的土质边坡,可采用阶梯状削坡。阶梯平台的宽度和平台间距根据当地岩土质情况以及其它地质环境条件确定,一般平台宽1.5 m~8.0 m,岩质边坡的台间距6 m~12 m,土质边坡的台间距4 m~8 m。土质边坡和坡下有耕地或建筑物的岩质边坡的阶梯平台台阶面应修整为微向坡内倾斜。

b)折线形边坡:折线形边坡:高度小于20 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于8 m的土质边坡,上部强度低于下部的边坡,可采取上部缓下部陡的折线形削坡。

c)直线形边坡:直线形边坡:高度小于15 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于8 m的土质边坡,结构紧密的均质边坡可采取直线形削坡。从上而下,削成同一坡度,达到稳定坡度。 5.3.2.4削坡要求的解释

• 按岩土条件和坡高划分为三种削坡坡型:

• a)阶梯形边坡:岩质≥20m、台间距6-12m;土质≥8m,台间距6-12m;平台宽1.5 m~8.0 m,土坡和坡下有建筑的,台阶面要微向坡内倾斜。

• b)折线形边坡:岩质<20m,土质< 8m上软下硬的边坡。

• c)直线形边坡:岩质<15m,土质< 8m的均质边坡

5.25当条件不允许削坡,削坡工程量大或仅采用削坡法还达不到稳定要求的边坡,应进行边坡加固,据不同的边坡条件选用不同的加固工程:

a注浆加固:对造成边坡变形增大的张开型岩体裂隙和软弱层面,可采用注浆加固,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 0219-2006中11.2的要求。 b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对于地质条件易造成滑坡或小范围岩层滑动的岩体,应采用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方法治理,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的设计和施工应分别按照DZ/T 0219-2006第

7、

8、

9、10章的要求。

c预应力锚索、长锚杆:对深部(10 m~100 m)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或不稳定斜坡,宜采用深孔预应力锚索、长锚杆进行加固,锚索、长锚杆的设计和施工应分别按照DZ/T 0219-2006第

8、9章的要求。

d挡土墙:对于软质岩,强风化的岩质边坡,松散土质边坡,和其他易造成塌方的边坡,宜用挡土墙支挡,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 0219-2006第10章的要求。 6.2.5边坡加固要求的解释

• 边坡加固的4种常见防治工程: • 注浆加固,适用张开型岩体裂隙和软弱层面。

• 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适用滑坡或小范围岩层滑动的岩体。

• 预应力锚索、长锚杆,适用深部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或不稳定斜坡。

• 挡土墙适用软质岩,强风化的岩质边坡,松散土质边坡,和其他易造成塌方的边坡。

• 适用条件和要求, 按 (DZ/T 02199-2006) 5.2.6当边坡整体稳定后,对局部不稳定或防治表面的冲刷应采用护坡工程,据不同的边坡条件选

用不同的护坡工程:

a)干砌石护坡:坡比小于等于1:2.0的缓坡,可用干砌石护坡。砌石厚度不小于25 cm,砌石基础埋深不小于30 cm,封顶用平整块石砌护。

b)浆砌石护坡:坡比大于1: 2.0的边坡,或受水流或洪水冲刷的坡面,宜采用浆砌石护坡。浆砌石护坡铺砌厚度25 cm~35 cm, 而且,对除砂砾质外的边坡还应铺砌5 cm~25 cm砂砾反滤垫层;同时,应沿纵向每10 m~20 m设置一道宽约2 cm,用沥青或木条填塞的伸缩缝。

c)抛石护坡:坡脚为沟岸、河岸,暴雨中可能遭受洪水淘刷的部分,对枯水位以下的坡脚应采取(抛块石、石笼抛石和草袋抛石)抛石护坡。护坡抛石的厚度不小于100 cm,坡度不大于1:1.0。 d)混凝土护坡:边坡的坡脚可能遭受强烈洪水冲刷的陡坡段,应采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护坡。对边坡的坡比在1: 0.5~1.0、坡高小于3 m的坡面,可采用混凝土护坡,对边坡的坡比大于1:0.5的坡面,用钢筋混凝土护坡,必要时需加锚固定,混凝土厚度25 cm~35 cm。

e)植物护坡:坡比小于1:1.0的土质、强风化岩质坡面,可采取种草护坡,坡度10°~20°,坡面为土层和强风化岩,可采用造林护坡。采用深根性与浅根性相结合的乔灌木混交方式,同时选用适应当地条件、速生的乔木和灌木树种。在坡面的坡度、坡向和土质较复杂的地方,可将造林护坡与种草护坡相结合起来,实行乔、灌、草相结合的,适当密植植物或藤本植物护坡。植物种植按5.3.6的要求。

f)砌石草皮护坡:坡度小于1:1.0,高度小于4 m,坡面有渗水的坡段,可采用砌石草皮护坡。要求为坡面下部1/2~2/3采取厚度不小于25 cm浆砌石护坡,上部采取草皮护坡;或在坡面上每隔3 m~5 m修一条宽30 cm~50 cm砌石条带,条带间的坡面种植草皮。 g)格状框条护坡:在路旁或人口聚居地附近的土质或沙土质坡面,可采用格状框条护坡。可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作网格的格状框条。网格尺寸一般2.0 m见方,框条宽30 cm~50 cm, 框条交叉点用锚杆固定,或加深埋横向框条固定;网格内种植草皮、或撒草籽。 h)坡脚挡土墙护坡:削坡后因土质疏松或废石、废渣、废土等松散土石堆,可能产生崩塌,危害到行人、耕地、水利设施等安全的,在坡脚处应修筑挡土墙予以防护。根据不同的地基、土质、环境等不同条件,和抗滑、抗倾覆、地基承载力稳定性分析结果选用不同挡土墙结构形式。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 0219-2006中第10章的要求 5.2.6护坡工程的解释

• 常见8种护坡工程的适用条件和要求.主要从坡比、岩性、水环境和周围的环境方面考虑确定。

• 这里要强调的是护坡必须是在边坡总体稳定后的坡面防护或局部的治理(坡脚挡土墙),一般不作为边坡的总体稳定性计算因素参与设计. • 护坡的要求主要参考地灾设计与施工规范(DZ/T 02199-2006) 5.3.3场地整治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3.3场地整治类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5.3.3.1 主要治理工程是土地平整工程,次要工程有防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5.3.3.2土地平整,农地和林地草地的土地平整坡度应分别不大于3°和25°及覆土要求来自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试行)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35.3.3.3标高低于地下水位的深凹坑场地,可作水面改造,要求是(1)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2)水质符合有关水质标准要求。(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 )(3)其水面周边堤岸岸坡应满足稳定要求,(4)并设防护栏和种植林草。 5.3.4井口整治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3.4.1报废或闭坑的立井可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实,或在井口深50cm下浇注1个半径大于井筒半径50cm、厚度不小于30 cm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上覆土,立井口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5.3.4.2报废或闭坑的斜井应填实,在井口以下斜长20 m处浆砌1座,墙基底嵌入斜井内不小于20cm 、厚100 cm的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至井口,并在井口浆砌100 c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 5.3.4.3报废或闭坑的平硐必须从平硐口向里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实至少20 m,再在平硐口浆砌100 c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 。

5.3.4井口整治类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 主要参考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制定的 并细化一些:

5.3.4.1立井要么填实,要么深50cm下浇注浇注1个半径大于井筒半径的50cm、厚度不小于30 cm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上覆土,立井口应设置栅栏和标志。半径大于50cm,是防治盖板掉落,埋深50cm是为了覆土,立井口应设置栅栏和标志是为了安全和便于以后找。 5.3.4.2报废或闭坑的斜井应在井口以下斜长20 m浆砌1座,墙基底嵌入斜井内不小于20cm 、厚100 cm的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至井口,并在井口浆砌100 c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 。墙基底嵌入斜井内不小于20cm 是为了墙的滑动。

5.3.4.3平硐应从平硐口向里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实至少20 m,再在平硐口浆砌100 c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 。 (平硐不要求内砌墙)。 5.3.5排水工程的要求

5.3.5.1排水工程包括地表排水工程和地下排水工程,是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和地质灾害类治理工程中的次要工程。

5.3.5.2滑坡、泥石流区应设置截水沟,坡面和坡脚应设置排水系统。 5.3.5.3地面塌陷和导水地裂缝的外围应设置截水沟,地面沉陷和凹坑场地的水面应设置防洪排水系统。

5.3.5.4废石、废渣、废土堆的土质边坡和作为建设用地的采场岩质边坡应在坡顶、坡脚和水平台阶上设置排水系统;治理恢复为农林草用地、建设用地、水面改造的场地也应设置排水系统。 5.3.5.5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应设置排水沟。

5.3.5.6加固和防护的边坡有地下渗出时应设置地下水排水系统,地下水渗出水量较小时可设置反滤层,地下水量较大时应设置排水盲沟或排水孔。

5.3.5.7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 0219-2006 第6章的要求,同时,对于有废石、废渣、废土可能堵塞排水沟的,应考虑1.5~2的堵塞系数计算过流断面面积,此外,平面布置应与项目区排水系统相结合,与周边排洪沟渠衔接顺畅。

5.3.5.8地表截排水沟据排水沟比降和流速可合理采用土质排水沟、衬砌排水沟和三合土排水沟等不同的排水沟类型。 5.3.5排水工程的要求的解释

• 从地质灾害防治、场地整治所需出发完善排水系统。强调水力计算按DZ/T 0219-2006 给出的公式计算并考虑一个堵塞系数,前期做的《方案》普遍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的山坡坡面洪峰流量计算公式Q=0.278KiF,不适用可能有废渣堵塞排水系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5.3.6植被恢复工程的要求 5.3.6.1土壤环境恢复的要求 5.3.6.1.1场地和土质边坡的土壤处理:土质场地和土质边坡,应进行土地平整、清除灰渣、石块、树根等杂物。对缺乏土壤的露天场地和废石堆、废渣堆应覆盖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5.3.6.1.2污染土壤的处理:对已受污染不适宜农作物、树木或草、灌木生长的矿区土壤应更换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5.3.6.1.3岩质边坡的土壤处理:土壤瘠薄的岩质边坡,应清除坡面浮土及松动石块,结合工程措施沿等高线(间距不大于5m)或每个台阶挖(或砌)种植穴(槽),在穴(槽)内覆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5.3.6.1.4覆土的质量应符合GB 15618 Ⅲ类土壤标准的规定。覆土应利用自然降水、机械压实等方法让土壤沉降,使土壤达到80%左右的密实度;草本植物、小灌木、大灌木、浅根乔木和深根乔木的覆土厚度应分别不小于30cm、45cm、60cm、90cm和150cm。 5.3.6.1土壤环境恢复的要求的解释

• 针对(1)场地和土质边坡、(2)污染土壤(3)岩质边坡的不同条件提出处理的方法以。覆土的质量应符合GB 15618 Ⅲ类土壤标准的规定,覆土厚度要求小灌木、大灌木、浅根乔木和深根乔木的覆土厚度应分别不小于30cm、45cm、60cm、90cm和150cm。是指树坑的覆土厚度,主要参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和前期矿山治理的经验。 5.3.6.2植被恢复的要求

5.3.6.2.1应优先采用适应环境能力强、适合当地生长的乡土树种和草种,或景观设计所需的树种和草种。 5.3.6.2.2土质边坡,土质或覆土后的露天场地、废石堆、废渣堆和其他生产生活区,宜优先采用人工直接种植灌、乔木和草本植物恢复植被,没有特殊景观要求时,宜乔草、灌草或乔灌草相结合,其种植植密度为:

a灌木种植密度一般应不小于1株/3 m2,灌草或乔灌草结合时不小于1株/4 m2;

b乔木种植密度一般应不小于1株/6 m2,乔草、或乔灌草结合时不小于1株/8 m2;

c草本覆盖率一般应不小于70%; d植苗造林时,宜带土栽植;

e城市、景区、交通干线等地区有特殊景观的树种和种植密度要求时,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5.3.6.2.3一般岩质边坡,宜利用常绿灌木的生物学特点和藤本植物上爬下挂的特点,在台阶上的穴(槽)植灌木、藤本植物恢复边坡植被,其要求为:

a挖(或砌)种植穴(槽)与削坡工程相结合,原则上在每一个台阶面上均应布置穴(槽);

b穴(槽)沿等高线的长度一般不小于60 cm,种植草本植物的穴(槽)深和宽一般为30 cm,小灌木的为45 cm,大灌木的为60 cm; c灌木种植密度应不小于2株/3 m(仅容单行的),或不小于1株/3 m2,藤本植物密度应不小于2枝/m;

d城市、景区、交通干线等地区有特殊景观的树种和种植密度要求时,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5.3.6.2.4坡比为1:0.75~1.0的交通干线、城镇可视范围内岩质边坡,应分台阶、格架恢复植被,也可采用三维植被网技术恢复植被。 5.3.6.2.5坡比为1:0.25~1.0的非光滑岩质边坡,可采用喷混植生技术恢复植被。

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 6.1监测对象

主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监测,包括矿山建设及采矿活动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主要环境要素的监测。 6.2监测手段

可采用遥感、高精度GPS、全站仪(水准仪)、伸缩性钻孔桩(分层桩)、钻孔深部应变仪、人工观测等。 6.3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

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资料整理、预警预报等应按照DZ/T 022l 的要求。 6.4含水层破坏的监测

可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和地下水动态监测,地下水动态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资料整理等应按照DZ/T 0133 的要求。

6.5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监测

可采用高精度GPS、全站仪(水准仪)人工现场量测、遥感解译等手段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可每半年或一年一次。 7矿山公园建设要求

7.1具备典型、稀有和内容丰富的矿业遗迹:

a国际、国内、或区域内著名的矿山或独具特色的矿山; b拥有一处以上稀有的、重要的或多处一般级的矿业遗迹; c基础资料扎实、丰富,进行过系统的基础调查研究工作,土地使用权属清楚,基础设施完善,具有吸引大量或一定数量公众关注的潜在能力。

7.2区位优越,自然与人文景观较优美,以矿业遗迹为主体景观,充分融合自然与人文景观,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7.3应是安全废弃矿山、生产矿山的部分废弃矿段(矿井),或经过治理可以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的废弃矿山、生产矿井的部分废弃矿段。 7.4应与社会需求相协调,在引导经济转型、促进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到积极作用。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8.1分类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一般工程竣工验收和简化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工程竣工验收

8.2一般工程验收程序及内容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程序包含下列的内容:

a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可行性研究、立项报告); b勘查文件和总结报告; c设计文件和总结报告; d施工文件和总结报告; e施工监理文件和总结报告; f监测文件和总结报告; g工程竣工验收。 8.2.2验收步骤

a自检:施工单位在完成治理恢复工程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自检;

b初步验收: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或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初步验收,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中表A.1;

c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矿山业主向有采矿权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格式见附录A中表A.2),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竣工验收应审查的项目和提出的竣工验收书见附录A中图A。

8.2.3工程质量评定主要依据

8.2.3.1国家、相关行业、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规范、标准和规定。 8.2.3.2有采矿权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8.2.3.3有采矿权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文件。

8.2.3.4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8.2.3.5治理恢复工程过程的试验和监测成果。

8.2.3.6治理恢复工程过程中形成各种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8.2.4工程质量评定 8.2.4.1一般规定

竣工验收一般应在由参建及有关单位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成验收并达到合格等级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划分及质量评定见附录B。 8.2.4.2.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优良级: a保证项目应全部符合设计规定;

b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的点数中,90%以上的实测值应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且最大偏差值不得超过允许偏差的两倍; c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80%以上。 8.2.4.2.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a同8.2.4.2.1a;

b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的点数中,70%以上的实测值应规定的允许范围内;

c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70%~90%。

8.2.4.2.3不符合8.2.4.2.1和8.2.4.2.2要求,定为不合格 8.2.4.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8.2.4.3.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优良级:

a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且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b分项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c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原材料质量合格。

8.2.4.3.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分项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达到70%以上; • 同8.2.4.3.1c)。

• 8.2.4.3.3不符合8.2.4.3.1和8.2.4.3.2要求,定为不合格。 8.2.4.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8.2.4.4.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优良级:

a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b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c分部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d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e治理恢复工程过程的试验和监测成果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本文件要求;

f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准确。 8.2.4.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8.2.4.4.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a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b同8.2.4.4.1b);

c分部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达到70%以上; d同8.2.4.4.1d; e同8.2.4.4.1e; f同8.2.4.4.1f。

8.2.4.4.2不符合8.2.4.4.1和8.2.4.4.2要求,定为不合格。 8.2.4.5工程竣工(总体工程)质量评定 8.2.4.5.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优良级:

a满足本文件总则和技术要求;

b参建单位的资质、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符合要求,勘查与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经审批; c主次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为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d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达70%以上。

8.2.4.5.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a同8.2.4.5.1a; b同8.2.4.5.1b;

c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d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50%~70%。

e8.2.4.5.3不符合8.2.4.5.1和8.2.4.5.2要求,定为不合格。

8.3简化工程竣工验收

对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类矿山,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采矿权人自行进行恢复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可按照简化工程竣工验收。

8.3.1简化工程验收程序及内容 a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b施工文件和总结报告; c监测文件和总结报告; d工程竣工验收。 8.3.2验收步骤

a自检:由勘探权人或采矿权人在完成主要治理恢复工程后,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自检;

b竣工验收:自检合格后,向有采矿权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格式见附录A中表A.2),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实地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审查的项目和提出的竣工验收书见附录A中图A。 8.3.3工程质量评定主要依据

按8.2.3中8.2.3.1、8.2.3.

2、8.2.3.4、8.2.3.

5、8.2.3.6的规定。 8.3.4工程质量评定

8.3.4.1工程质量评定的一般规定

简化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评定在由参建及有关单位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划分及质量评定参见附录B。 8.3.4.2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8.3.4.2.1分部工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a保证项目应全部符合设计规定;

b分项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70%以上; c同8.2.4.3.1c);

8.3.4.2.2不符合8.3.4.2.1要求的,定为不合格。 8.3.4.3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8.3.4.3.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a同8.2.4.4.2a; b同8.2.4.4.2b;

c分部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达到60%以上; d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e治理恢复工程过程的试验和监测成果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本文件要求;

f竣工档案资料基本齐全、准确。

8.3.4.3.2不符合8.3.4.3.1要求,定为不合格。

8.3.4.4工程竣工(总体工程)质量评定

8.3.4.4.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a同8.2.4.5.1a;

b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符合要求; c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d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50%以上; f治理恢复工程过程的试验和监测成果基本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本文件要求。

8.4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应检查与验收的项目 8.4.1工程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和进场验收材料。 8.4.2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8.4.3混凝土、砂浆、水泥砂浆等的配合比、试块强试验报告。 8.4.4竣工图资料、设计或设计变更及其他文件。

8.4.5外观鉴定检查验收,如有明显和严重的缺陷,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整修处理。

8.4.6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专题报告。 8.4.7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8.4.8治理恢复工程过程中形成各种文件和材料。 8.5地质灾害类治理工程应检查与验收项目(略) 9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

9.1监测内容和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应与设计或方案一致或基本一致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9.2监测仪器设备、量器应进行质量检验,标定和准确安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9.3监测记录无涂改现象,监测采集的资料完整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9.4监测资料及时整理和建档,编制相应分析图件和监测报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0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

10.1国家矿山公园的申报、综合考察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和评价标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指南》等相关规定。

10.2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下列前三项全部具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作为矿山公园建设废弃矿山、或生产矿山的部分废弃矿段(矿井)经治理后不存在威胁到安全的地质灾害、不稳定边坡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

b矿业活动的遗迹、遗址和史迹保存和保护完好,具备游览观赏、科学考察和科普教育价值; c矿山公园土地权属清楚;

d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交通方便;有配套完善的供水、供电、通风、运输、排水等设施; e总体规划科学合理。

第8篇:附件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编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责 任 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二○○八年五月 甲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乙方: (采矿权人)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效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甲乙双方签定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按照《办法》规定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核定、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和保证金返还等相应管理工作。

2、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确实保护好我区矿山地质环境。

二、乙方责任

1、按照《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交纳保证金总额 万元,首次应交纳 万元,余额按规定交纳。

2、负责开展 矿山(面积 公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1)整治被破坏的土地、河道、航道,使之能够种植、养殖、行洪、通航或者可供其他利用;

(2)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4)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及其地面安全稳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或分期治理)工程要保质保量,满足当地地质环境安全要求。

三、附则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章) (章)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第9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问题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告表(表1)中经济类型、生产现状、建矿时间、企业规模、服务年限、主要编制人员、经费估算及资金来源,是不是填的不合理或没有填?

2、承诺书应该是报告编制单位承诺还是建设单位承诺?

3、附图目录只有3张图。

4、该矿性质为整合矿井,但按照新建矿山要求编制报告是否合理?(P1)

5、一期工业场地(整合前的老工业场地)应注明是原哪个矿的。二期场地是新的吗?

6、翁杂村?

7、《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范》应为《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8、该矿首采区南龙矿区划分为三个采区进行回采?(P13)

9、矿山地面工业场地位于井口附近。该场地地面平缓?(P12)

10、 地形标高1156.3~989m(P12),但采矿标高+1200~+827m,地形标高小于采矿标高?核实地形标高。

11、 (P19)向北延出图幅,什么意思?综上所述,大龙煤矿位于翁昭复式背斜东翼中部?

12、 (P23)在大龙煤矿四周有不同规模的小开采?

13、 矿区内植被土地复垦评审时专家已指出有茶场。

14、 (P26)区域水土流失不为严重

1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该矿山没有具体化。

16、 (P30)(P37)上下山移动脚取值不一致,地面崩塌面积不一致。

1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该矿山采用什么设备监测、具体在什么地点布置几个监测点、由何种机构负责监测?都不太明确。监测资金一年12000元,够不够?

18、 保障措施不具备针对性和个体性,没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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