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2022-05-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论不同解除主体的劳动合同解除方式

摘要:由于解除主体的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和单方解除,而单方解除又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文章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充分阐述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解除方式的特征,以及不同解除方式的适用条件,规范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达到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主体;解除方式

劳动合同起着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纠纷、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并有效成立之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双方或单方的意思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使劳动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解除主体的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表示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和行为;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解除意思表示,单方解除进一步又可以细分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效力,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表现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它必须具备双方自愿与平等协商两个要件。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权,体现了合同自治的原则。这种情形下,需要表现为双方协商一致,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能单方任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要承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已承诺的用工条件、福利待遇及报酬,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工中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许多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可以增强用人单位保护人才、重视人才的意识,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劳动者单方解除表示为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行使,同时也使得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配置和经营行迹受到影响。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些条件成就时赋予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在一些条件下,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不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一)期限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定条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立即解除

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只要出现相应的法定情形,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积极性。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表现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同时也使得劳动者丧失在该用人单位的就业权。由于在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可解除的法定情形往往还要满足相应的法定解除程序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一)法定条件解除

法定条件解除是在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期限或额外补偿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经济性裁员解除

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因经济和经营条件的客观变化,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但用人单位与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而被辞退的劳动者则受到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从而解除与被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而且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限制,但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劳动者实施了法定解除条件行为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期限或额外补偿解除、经营条件变化解除两种解除方式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的解除使得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此解除后对双方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时劳动者不须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经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劳动者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用人单位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的法定解除条件和立即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具有劳动贡献补偿、社会保障以及违约金三方面的功能,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情形。

在劳动合同解除时,除劳动者自愿、主动辞职或者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献:

1、宋敬湧.规范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工会论坛,2008(5).

2、闫福华.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思考[J].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08(2).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作者:王仲秋

第2篇:谈合同解除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裁判文书选登了《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房地产领域的经典案例,本案有不少法律要点值得关注,如土地定向开发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差异,名为定向开发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差异,一字之差但性质及适用法律大相径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法定解除权,以及行使不安抗辩权等。笔者在本文对该判决书中的合同解除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进行分析。

关键词:合同解除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该案责任承担问题的争议实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7条的适用问题所衍生的合同解除之效力问题,以及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的适用。

一、合同解除效力的理论分歧

就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有三种理论观点,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中说。

1.直接效果说

直接效果说即合同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消灭合同的效力,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1]该学说认为合同解除不仅有导致个别未履行义务消灭的效力,也导致了整个契约的消灭。换言之,该学说肯定合同解除溯及既往之效力,即合同一旦被解除将等同于自始未成立。依据该理论,已履行部分将丧失法律依据,即视为不当得利,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返还。

2.间接效果说

该学说认为,合同解除并未导致合同本身的消灭,其仅使合同指向将来之效力受损,即效果为赋予当事人享有拒绝履行尚未履行之义务的抗辩权,而于已履行部分发生新的返还请求权。就未履行给付的处理,该学说主要通过赋予当事人拒绝履行抗辩权及及其行使来阻却原债权债务的继续效力。[2]该说强调恢复原状的作用,即合同的解除并不直接导致原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而是在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已履行部分产生恢复原状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原合同关系间接消灭。

3.折中说

该说才直接效果说与间接效果说之折中效果。该说认为已经履行给付并不随合同解除而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请求权,而合同未履行部分随合同解除消灭。[3]因已履行部分并未随解除的溯及效力而消灭,合同解除之前的给付也就并未因此丧失法律依据。即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给付并未因合同解除的溯及既往之效力而产生不当得利,也就不会因此产生恢复原状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利弊,至今在学术界及实务界仍有争议。笔者认为单凭某种观点也不足以对合同解除溯及力有无的问题作出结论,要确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还应首先回到法律规定以及基于法律规定而作的理性解释。

二、《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

《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后的效力问题,也是本案中法院对责任承担问题据以判决的主要依据为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7条认为合同解除后不适用违约责任,有如下三方面的理由:

1.文义理解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很明确地阐明了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应向将来消灭之义;而就已履行部分,“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此处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在理论上通常是指,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没有溯及力。[4]

2.体系理解

从《合同法》的体系安排来看,合同的解除及其解除后果规定在第6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而不是第7章“违约责任”中。这样的体系安排,至少表明在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不再是违约责任,因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消灭了违约金在内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3.立法原意理解

探究立法原意,即立法者当时的目的,崔建远在其《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下篇)》中谈到:“《合同法》97条是按照直接效果说设计的,其根据之一是,合同解除制度最初是由王轶博士、杨明刚博士和笔者负责设计的,条文由我们负责草拟,采纳的是直接效果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全部研讨会,都未提出改变这个学说的意见”。[5]可见,立法原意上是采取直接效果说的,即合同解除后不再适用违约责任。

三、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损害赔偿为合同解除的后果之一,但就该损害赔偿的性质、范围等问题未做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此,理论界一致有争议,实务界也有不同的判决。

1.损害赔偿的性质

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两种观点。

信赖利益认为,合同订立等以当事人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信赖法律行为有效可得的利益。[6]主张损害赔偿应以信赖利益为限的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但若要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状态真正回到合同订立前,就应对守约方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利益以及为恢复原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要求赔偿。

履行利益认为,债务正确履行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而债务不履行,致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实现而产生的损害。即使合同被解除,违约行为所致的履行利益之损害赔偿也并不消灭,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即为获得债务完全履行而产生的利益。即使守约方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并不意味其同时放弃行使履行利益的主张。并且,主张直接效果说的崔建远先生同样认为在违约解除场合,解除权人可以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7]

2.损害赔偿的范围

《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包括了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因合同解除所直接产生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8]在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来说包括了直接损失是没有争议的,但能否包括可得利益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订立合同本来就是为了在合同适当履行后获得利益,即使是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也不能等同于未成立的合同,其合同目的是客观存在的,对合同不能履行没有过失的非违约方而言,应当获得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才能完全弥补因合同违约解除而产生的损失。

四、合同违约解除与违约金

笔者也注意到,有些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及司法解释是支持合同违约解除后违约金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但由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违约金也是损失赔偿的功能,即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损失。因此,《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违约解除后的损失赔偿与违约金功能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综上,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的分析可知,解除合同与追究违约责任将获得不同的利益。就法律的规定来看,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包括恢复原状(含返回原物)及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则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包括履行利益)、采取补救措施等。在不同的案例中,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利益的孰重孰轻,审慎选择是请求解除合同还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6页.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16页.

[3]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7页.

[4]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半,第506页.

[5]崔建远.“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下篇)”.《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4期.

[6]韩胜男.“违约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期.

[7]崔建远.“解除效果折中说之评论”.《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

[8]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1页.

作者:吴兰

第3篇:解除劳动合同有说法

编者按:春节将至,又一个员工流动的高峰正在悄然来临。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但在此过程中仍然极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劳动争议和纠纷。比如,在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若本人涉嫌违反保密协议或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该怎么办;若员工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等等。本期我们请到长期处理此类案件的专家,为大家详细剖析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专家简介

戴福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具有理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北京日报》等多家媒体上发表各类文章、评论等数十篇,多次接受上海东方卫视、北京电视台等媒体采访。

案例01 单位未缴社会保险,员工随时可以离职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郢某加入深圳某房地产连锁公司任业务员。其劳动合同中约定,只有郢某完成400万业务额后,公司才会为他办理社会保险。考虑到当时的生活压力和找工作难的状况,他无奈地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但是,直到2006年2月,郢某也没能完成400万的业务额,这不禁使他对自己在这里的发展前途失去了信心,于次月初提出书面辞呈,第二天便自行离职。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金某认为,郢某的离职过于突然,如果其他员工都像他这样做,公司就没法经营了,于是要求郢某一个月后再离职。郢某拒绝后,双方矛盾激化。金某遂代表公司将其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郢某支付因其未提前30天通知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驳回了该房地产连锁公司的申诉请求。

专家点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时,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提前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两种情况。

焦点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这说明,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不能说走就走。

本案例中,郢某没有提前30天通知该房地产连锁公司,而是书面通知后即自行离职,其行为不符合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了准确判定郢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不合法,还需进一步考察其是否符合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焦点二: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之一,劳动者才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情况不符合,或者出于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劳动者不但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通过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用人单位未尽应尽义务。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和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

在本案例中,虽然劳动合同中规定只有郢某完成400万业务额之后,该房地产连锁公司才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但该条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无效的。所以,本案例符合“用人单位未尽其应尽义务”这一条,郢某可以随时通知该公司离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案例02 泄漏商业秘密者暂时不能离职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席某担任上海某保健品经销公司业务部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将产品研发和客户名单等规定为商业秘密,并按照泄密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规定了赔偿责任。后来,席某因考虑到在该公司的职业发展瓶颈,于2006年3月,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该公司自己将于下月离职。该公司考虑到席某正在进行一个重要项目的谈判,且其在谈判过程中有泄露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情况,因此向他发出了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席某对此并未理会,仍于次月自行离职。该公司以席某擅自离职和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将其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席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同意该保健品经销公司的申诉请求,确认席某单方解除劳动的行为无效。

专家点评

本案例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席某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律规定,除了要看其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是否妥当,还要看他是否符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此,需要首先弄清席某泄露的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其次,如果是商业秘密,又是否会对他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构成影响。

焦点一: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是涉及守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纠纷中最复杂的一个问题,因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既掌握了赖以谋生的知识和技能,也可能通过履行职务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时这二者很难区别,并会给商业秘密的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实践中,一般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加以界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那么,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呢?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五)款来看,客户名单属于常见的和典型的经营信息,因此可以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但客户名单能否被最终认定为商业秘密,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获得的。

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因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会通过自身努力开发经营渠道,而在此过程中他必然会掌握一些客户资源,如果这些客户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么这个名单就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

3.客户是否为用人单位所独有并予以特定化。

因此,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不为公众所知悉、未进入公开领域的,才会

成为商业秘密。

在本案例中,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席某泄露的客户名单为该公司针对某新保健品已准备加大投入力度的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未进入公开领域,且进入名单上的客户都已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因此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

焦点二:泄漏商业秘密,该怎么办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席某与该保健品经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附加了保密协议,而席某在与重要客户谈判过程中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他便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三: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表示反对

如案例所述,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 。这说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时,如无其它情况,用人单位不能表示反对,30天后劳动合同将得以解除。

但是,《劳动法》同样规定,若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再谈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在本案例中,经查席某确实泄露了商业秘密,并给保健品经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在该事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席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前,他是不能以提前30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案例03 辞退员工的四种情形

案情简介

谭某为某外资液晶面板制造厂质检员,2003年加入该厂,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春节,谭某因与亲戚宴饮过程中饮酒过量而昏迷,虽经及时抢救后苏醒,但其部分脑神经受损。2005年4月,谭某医疗期满上班后,在对液晶产品进行质量检验过程中,经常注意力不能长时间集中而使瑕疵品率明显上升。后该厂为谭某更换其它工作,但他仍因注意力不能长时司集中而经常出错。2006年1月,该厂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通知谭某,将于次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谭某认为厂里是觉得自己没有用了才将他踢开,十分不服。与厂领导协商未果后,将该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该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驳回了谭某的申诉请求,同意该外资液晶面板制造厂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

本案例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严格规定,主要分为合意解除、即时解除、经济性裁员和预告辞退解除等四种情形。要剖析本案例,就必须深入了解每种情形的具体适用条件。

焦点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 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例如,用人单位是否要为要求劳动者竞业禁止而补偿 定的费用,劳动者是否要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等,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是否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而谭某并不同意,因此,不属于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焦点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辞退形式。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其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例中,谭某明显已经通过了试用期,也未出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至于谭某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本案例中并没有明显体现,但如果该外资液晶面板制造厂在其合法有效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瑕疵品出厂率上升多少为“严重违反”,而谭某的情况恰在其范围内,则该厂就可以按照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合同。

焦点三: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经营状况的手段,它是无过错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裁员:(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依法申请和法院准许开始整顿后,因出现剩余劳动力,需要把裁员作为预防的一种整顿措施;(2)用人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发生严重亏损、开工不足、产品严重积压之类的严重困难,需通过裁员来摆脱困境。

另外,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在本案例中,该外资液晶面板制造厂并未出现法律规定的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因此,其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经济性裁员。

焦点四:预告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预告”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也可以用向劳动者支付与预告期间相等的补偿费的形式,取代预告通知。预告辞退限于劳动者没有过错,而是某主客观条件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 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退劳动者:(1)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

在本案例中,谭某医疗期满上班后,不能从事原质检工作,也不能从事该外资液晶面板制造厂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符合预告辞退的法定许可条件;此外,该厂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通知谭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其做法也符合预告辞退的法定程序。所以,谭某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也是在法理之中的。

第4篇:医疗期满解除合同

来源:律师网(法律快车) 作者: 时间:2010/12/29

医疗期满解除合同

案例:王某系某针织厂职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王某患病瘫痪,经过适当延长医疗期满后,王某仍不能工作,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劳动能力,针织厂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按照王某在该厂的工作年限,适当发给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王某不同意,在法定时效内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针织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裁决驳回。王某不服,起诉到区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常识:王某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置的工作,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劳动能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针织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给予王某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的做法是合法的。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执行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的规定》(劳动部[1994]4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5篇: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离 职 证 明

(公司存根)

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该人员系公司合同职工,合同期自XXX年XX月XX日至因XXX年XX月XX日止。公司接受本人的离职申请,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

本证明一式两份,员工与公司各执一份,双方自此再无劳动争议,特此证明。

威海市银河XXXXX有限公司 XXX年XX月XX日

本人已收到威海市银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 开具的离职证明。

签收人: 签收日期:

-----------------------------骑缝章-----------------------------

离 职 证 明

(员工留存)

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该人员系公司合同职工,合同期自XXX年XX月XX日至因XXX年XX月XX日止。公司接受本人的离职申请,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

本证明一式两份,员工与公司各执一份,双方自此再无劳动争议,特此证明。

威海市银河XXXXX有限公司 XXX年XX月XX日

第6篇: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RE:法规咨询-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法

1,法律规定的“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若雇主在合同期满时,对雇员提出续约,且续约的条件不低于原劳动合同,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不存在法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2,若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后,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47条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雇主与雇员签订了15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按照该雇员月平均工资x 1.5计算,即一个半月的工资。

月平均工资指的是每个月该雇员实际领取的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不仅限于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

2011 / 8

第7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电子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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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

甲方(原合同出卖人):

乙方(原合同买受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于 2007 年 9 月 24 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编号为:

二、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同意乙方自动退房,解除该合同。甲方就签署该合同收取之楼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返还乙方。

三、原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随之作废。甲方在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到房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房屋。

四、订立本协议及办理有关手续所需之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费及政府有关部门之收费等,均由乙方支付。

五、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经鞍山市 处 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市 处及房管部门各一份,五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二 年五月十五日

第8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5、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6、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7、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第9篇:合同期满辞职报告

合同期满辞职报告(精选多篇)

《合同期满述职报告》

在xxxx工作已经四年多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与这个强大自信的集体一同进步,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我时刻迸发着年轻人的热情与活力,始终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投身繁忙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实践不负众望的担任领机助手一职。在平时的工作中主要负责套印,色彩调整,控制水墨平衡,等等。在任职的一年当中,自已能认真按照平时所掌握的知识,保证报纸顺利的印刷加强设备的养护与维修,不断地改造和提高质量。

我积极配合公司领导协调新员工学习、生活、工作,处处为大家着想,无

论是工作中还是下班时,能做到遇事相互协调迎难而上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在新员工实习期间,按照公司设定目标,我带领大家,遵守厂方各项规章制度,主动配合领机教学工作,生活中相互照顾,学习上互相帮助刻苦学习理论技术知识,提高操作水平,并随时解决大家思想上出现的问题,使新进员工能够很快适应印刷生活。积极参加xx的各项活动,在xx的运动会上踊跃报名参加过篮球比赛,拔河比赛,游泳,升级比赛等,曾经在07,08年两届记者节拔河比赛上打败了其他团队,获得了团体总冠军,为xx争光。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学习工作任务,同时使我的工作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作为老员工,我深知自己身上的责任,和如何快速高效的提1

高印刷质量重要性,而最锻炼并大大提升我的时期就是从跟随领机的变动期间,由于跟随的领机转变突然,起初感到很不适应,但在老师傅们的细心指导

和自己的勤学多问下,不但没有造成我工作效率的下降反而激励了我更快的适应新环境学习新事物的热情,吸取领机之间的优点。从而增强了自己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质,完成了从不适应到快速解决的质的转变,快速的适应岗位要求和掌握岗位技术,融入到工作中去。

通过老师傅们细心教导,我刻苦学习本岗位技术要领,在实践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利用业余时间尽可能的多学习一些技术上的知识,积累了一定的技术经验,对桑拿 solna d400等设备能够熟练的操作,并能对设备调试以及一般故障进行排除,多次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协助师傅及时排除,尤其是对影响报纸质量现象的处理掌握了一些小的窍门并利用本人机械方面的特长做到及时发现、马上检查、快速处理的工作流程。通过自己平时对技术的刻苦钻研如二次张力,橡皮压力,报头这些常用设备不但操作和使用熟练,而且能做

到及时养护和修理,能够解决套印不准和塞纸问题。 作为一名印刷人员,不但工作技术水平要过硬而且政治理论和思想觉悟一样要先进,本人能够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放在首位,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信念和自觉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致用,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总结了每一时期的自我学习经历,并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模范带头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正是自身的不断努力和厂部同志们的无私的帮助下,终于使我成为了一名正式合格的印刷工,并于2014年被xx评为个人先进,带着这个光荣的称号,我加强了自身素质的提高在多学多问的同时也带动其他同志积极工作提高思想觉悟,并对一些操作能力比较差的新员工加以帮助,提高其应变能力,带动他们学

习党的先进思想,提升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真正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用行动带领大家共同进步。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改正自己的不足,努力学习,自觉实践,展望未来,挑战和机遇并存,作为xxxx的一份子,为报社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心血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

合同到期后辞职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我个人的上一份合同已经于2014年12月份到期,在此,我怀着复杂的心情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不准备再续签下一份合同。希望公司能允许我在两到三周内离职。

我于xx年年从学校毕业就来到了公司,在此期间学到了很多的东西,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此,我对在公司得到的一切帮助和进步深表感激!

转眼三年多过去了,我一直很喜欢公司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也很珍惜同事之间的友谊。但是现在,由于我个

人的一些原因,我不得不怀着复杂的心情下定决心,准备离开公司。可能一个新的环境能够让我在工作上更进一步,也或者我目前的学识水平不足以达到更高的平台,我需要再次到学校寻求深造。

总之,以目前我手上的工作和公司的状况来看,现在离职,目前对我和公司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比较的好的机会。

希望公司领导能都仔细考虑我的申请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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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范文的小编为大家提供以下这一份关于合同到期后员工的辞职报告范文,请大家欣赏。

尊敬的领导:

你好!

很报歉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我是去年大学毕业的,到现在也有快一年了,大学毕业以后我就来到公司工作了,是公司在我步入社会后,让我在公司中工作,让我慢慢的适应公司,让我慢慢的适应社会,我对公司的好永远记在心中!

从2014年7月3日进入公司,到现在也快一年了。这一年里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信任,我以前没有.net开发经验,xx却安排我做.net项目开发,让我对java和.net两大阵营的优缺点有了新的认识。

我和公司签的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31日,也就是这个月底。因为自己的家庭和职业方向等问题,我决

定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了。

感谢xx的大度,希望我考完试再回公司上班,并给我加薪。我会好好考虑的,在过去一年中,工作中没有什么不愉快的事情,和大部分同事相处都比较融洽,也在公司的各项活动中获得了不少荣誉。

我很遗憾,我的离去并不是对公司不满,只是因为自身的条件不是很适合公司,而家庭的原因也是我离开的重要因素。男朋友和我不在同一座城市,现在他给我在他的城市中找到一份还好的工作,我就要离开公司去投奔他了。

不过我会永远记得公司对我的好的,直到永远!祝愿公司新的一年里能更好地发展!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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