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餐厅规章制度

2022-08-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职工餐厅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1篇:职工餐厅规章制度

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评介

摘要: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以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为支撑,在世界公司治理模式中形成独树一帜的德国模式,并为许多国家所肯定和效仿。尽管在新的经济背景和历史形势下,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处于支持与反对的各种讨论与争议之中,其曾经并正在发挥的处理劳资关系和发展经济民主方面的贡献仍然是不可磨灭的。。

关键词:职工参与共决;监事会;企业参决委员会

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因其历史悠久、规定严密、适用领域宽泛而闻名于世,并为很多国家所认肯和模仿。特别是德国法上的监事会职工参与共决更是因其较高的职工代表参与比例而独树一帜。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有着独特的历史发展过程,并因此形成了特别的职工参与共决的德国模式。尽管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始终伴随着各种讨论和争议,但其在处理劳资关系和发展经济民主方面所作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人力资本的价值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此相应,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也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我国的《公司法》仍然坚持并弘扬了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其突出表现即在于效仿德国模式在监事会中设置了职工代表监事。然而,与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相比,我国的职工监事会参与模式存在着简单化和缺少可操作性的特点。为此,本文通过对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的历史发展、制度内容及发展现状的介绍与评析,以期为我国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个借鉴。

一、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的历史发展

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一般指的是职工与雇主共同参与企业的意志形成过程①,现今的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是建立在不同的、部分是相互矛盾的传统和经验的基础上的,是作为不同利益与现存制度之间妥协的社会与法律政策发展过程的产物而发展起来的②,包括生产层面上的职工参与共决(betriebliche Mitbestimmung)和经营层面上的职工参与共决(Mitbestimmung auf Unternehmensebene)两种形式。作为在生产层面上发挥共同作用和参与共决的企业参决委员会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下叶在一些企业里面自愿产生的职工委员会。然而,他们只是有限地维护职工的利益。相反,由于其设立是由雇主决定的,他们经常是作为其权力的延伸相对于职工具有安抚和惩戒的功能。③ 1898年至1905年,在鲁尔矿区、德国中部的褐煤矿区,以及西里西亚地区爆发了大规模的工人罢工运动。超过20万工人为了提高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而参与罢工。这一运动的结果是,在矿山工业领域有义务建立职工委员会,同时劳动者在企业人事和社会事务问题上的参与决定权也得到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基于1916年12月2日颁布的《祖国志愿服务法》,工人与职员委员会(Arbeiter- und Angestelltenausschüsse)在整个经济领域都得以建立。按照该法,在对于战争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里,如果有超过50名工人,则要建立工人委员会;如果有超过50名职员,则要建立职员委员会。这一法律的主旨是通过授予职工在企业经营方面有限的参与决定权而对其作出一定的让步,从而强制其承担义务,以达到为战争经济而动员一切力量的目的。④ 1919年的魏玛帝国宪法中最终将建立企业参决委员会确定下来,并且国民议会于1920年通过了《企业参决委员会法》。

第一个企业层面的职工参与共决要追溯到魏玛时期。通过1922年《关于派遣企业参决委员会成员参与监事会法》,职工获得了最多提名两名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的权利。1951年的《矿冶业参与共决法》为采矿业和钢铁企业的职工在企业层面的参与共决提供了法律基础。矿冶工业以外的企业职工的参与共决则适用1952年的《企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此后,除了通过企业参决委员会在生产层面上发挥共同作用外,职工通过参与监事会而参与企业管理在所有的企业中都被确定下来。然而与矿冶业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相比,其他工业领域职工施加影响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因为只允许在监事会中有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而不是一半。工会不甘心其参与共决政治由于《企业组织法》的通过而失败,因此在其后立即开始努力促成这一决定性要求。但是,1965年修改后的《德国股份法》仍然保留了《企业组织法》监事会三分之一职工参与的比例。于是,工会致力于通过单行法扩大职工参与共决的适用领域和比例。

1976年5月4日通过的《参与共决法》(MitbestG)对超过2 000名职工的企业确定了普遍的同等参与权,这被认为是“基本的、经过长期争论后寻找到的决定的结果”。⑤ 这部法律还强制要求在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中有一定人数的工会代表,使在企业活动的工会有可能对于监事会的组成施加影响。但实际上这一法律既没有让工人一方满意,也没有得到雇主一方的赞同。工会认为在重要的问题上没有实现均衡的、平等的参与共决,因为只能由股东代表委任的监事会主席在投票出现僵局的情况下拥有两票表决权。而雇主一方则在参与共决制中看到了“工会在经济、社会并最终在国家层面夺取权力的危险”。⑥

在1976年《参与共决法》被颁布之后,还引起了一系列的宪法诉讼。在个别股东提出的《参与共决法》违反宪法的起诉被驳回之后,有价证券保护联合会(Schutzvereinigung für Wertpapierbesitz)在一系列的确认之诉中依照《德国股份法》第98条宣称《参与共决法》违反宪法。有六个地方法院和杜塞尔多夫州高等法院驳回起诉,而汉堡地方法院却依照《基本法》第100条的规定将案件提交给联邦宪法法院,因为该法院认为《参与共决法》是违宪的。而更为重要的关于《参与共决法》违宪的诉讼却是1977年6月29日由9个企业和30个雇主协会在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BDA)的支持下提出的。雇主协会及企业认为,《参与共决法》赋予职工对相关企业的经营领导方面同等的影响力,这违反了《基本法》第9条第3款保护的工资自治,因为企业作为雇主不再是“无对手的”,并因此不能以施加相应的压力主持工资谈判。另外,《参与共决法》也侵犯了股东及企业主的职业自由(《基本法》第12条)和所有权(《基本法》第14条)。⑦ 这一诉讼花费巨大,得到公众的广泛参与。联邦议院、联邦政府和德国工会联合会也参与了这一诉讼。经过三天的口头辩论,联邦宪法法院于1979年3月1日宣布《参与共决法》符合宪法,认为按照《参与共决法》而扩大的职工参与共决权利与该法涉及的公司、股东和雇主联盟的基本权利是相一致的。⑧

经历了漫长的、充满冲突与争论的历史发展进程,最终形成了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支撑的独具特色的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而“这一特殊的历史发展过程也是为什么德国模式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在世界上、首先在其他工业国家从未找到过效仿者”的原因。⑨

二、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的内容

如前所述,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包括生产层面上的职工参与共决和经营层面上的职工参与共决两种形式。从公司治理的角度,通常指的是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的经营层面上的职工参与共决。而从参与的规模与程度而言,通过参加监事会进行的职工参与共决具有更为典型的意义,较之董事会职工参与能够发挥更明显的作用。因此,下文集中介绍德国的监事会职工参与共决。

德国的监事会职工参与共决是建立在公司双轨制组织结构体系的基础上的。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德国公司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分别赋予给两个独立的机关——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对内进行公司管理,对外代表公司。⑩按照公司职工人数和资本规模,监事会可以分为有职工代表和无职工代表的监事会。有职工代表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分别由相关立法规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的公司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包括选举董事会成员。B11然而,尽管其名为监事会,但是监事会与其说是监督机关,不如说是顾问机关。B12从2002年7月开始,立法者要求公司章程必须确定,特定事项只能在监事会同意后才能实施,即监事会享有同意保留权。而《德国公司治理准则》也明确地强调了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相互信任和合作。由此可见,德国监事会职工参与不仅是参与对企业管理的监督,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是更深入的参与。

德国的监事会职工参与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同等参与”(parittische Beteiligung)和“三分之一参与”(Drittelbeteiligung)。“同等参与”指的是公司监事会由同等人数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三分之一参与”指的是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必须由职工代表组成。不论哪种形式的参与,职工代表监事和股东代表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这两种参与形式又因适用法律的不同而划分为三种类型:

1.1951年《矿冶业参与共决法》(MontanMitbestG)及其1956年补充法规定的“同等参与”。该法一般适用于拥有1 000名以上职工的煤炭挖掘或者钢铁生产企业。1956年8月7日颁布的补充法拓宽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规定该法同样适用于联合企业,也就是是说,即使联合企业本身并不具备适用该法的条件,只要它基于某种内部合同关系控制了适用该法的冶矿业企业,从而改变了该联合企业的企业性质,那么同样适用该法。B13《矿冶业参与共决法》第4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由11名成员组成。该成员分为三类:4名股东代表及1名其他成员、4名职工代表及1名其他成员、1名其他成员。按照该条第2款的解释,第1款中提及的“其他成员”不允许为工会代表、雇主协会代表或者该类协会高级机构的代表,也不允许其和上述组织有长期的服务及业务供给关系;不能在选举前1年作为上述第1款提及的第一类人员;不能是企业的职工或者雇主;不能和企业有重要的经济利益关系。在注册资本超过10 000 000欧元和25 000 000欧元的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将监事会的人数分别确定为15人和21人。其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仍人数相当。这些最为严格的职工参与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会对欧洲煤钢联盟协议的同意。B14

2.1976年的《参与共决法》(MitbestG)规定的“同等参与”。该法适用于职工人数超过2 000名、不受《矿冶业参与共决法》调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经济互助协会。按照该法规定,该类企业的监事会成员的一半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依据公司职工人数,监事会的人数分别为12人(公司职工少于10 000人)、16人(公司职工超过10 000人少于20 000人)和20人(公司职工超过20 000人)。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成员中,必须多数为本公司职工,其余部分可以从工会产生。如果公司职工代表分别为6人、8人和10人,则其中工会代表分别为2人、2人和3人。公司职工代表的席位应根据公司中工人和职员包括高级管理职员的人数比例分配,从而使职工代表能够代表所有雇佣劳动者的利益。公司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由公司全体职工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则按照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任。监事会以三分之二多数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主席和副主席。如果该比例无法达到,则进行第二轮选举。在该轮选举中,由股东代表选举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选举监事会副主席。只有监事会全体成员的一半以上参与表决的情况下,监事会作出的决议才是有效的。而由于监事会的成员人数为偶数,很可能会出现双方代表票数相当的情况。在此情况下,需要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票数仍然相等,则监事会主席享有第二票表决权。监事会副主席则不享有此种权利。B15由此可见,尽管从数额上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势均力敌,而实际上股东权利是被优先考虑的,这也是德国工会认为该法并没有在实质上实现同等参与的原因。按照属于工会的Hans-Bckler 基金会的报告,2000年在德国有716家企业受1976年的《参与共决法》约束。

3.2004年《监事会三分之一职工参与法》(DrittelbG)规定的“三分之一参与”。B16该法适用于职工人数超过500名、不受《参与共决法》、《矿冶业参与共决法》及其补充法调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互助保险协会和经济合作社。1994年8月10日前登记注册的、职工人数少于500名的、非家族性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该法。上述所说的企业中,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必须由职工组成。如果监事会选举一名或者两名职工监事,则他们必须是在企业工作的职工。选举两名以上的职工监事,则必须至少有两名是在企业工作的职工。其余的职工监事可以来自工会。职工监事的席位应当按照男女职工的比例进行分配。职工监事的选举在企业参决委员会和职工的选举建议的基础上进行。职工的选举建议必须由至少十分之一或者至少一百名有权选举的职工签名。B17为了保证职工监事能够顺畅地行使职权,该法明确规定,职工监事从事其活动时不得被干扰或者阻碍。他们不得因其在监事会中的活动而被歧视或者受到庇护。因行使选举权或者从事选举委员会的活动而必需的劳动时间的耽误不能成为减少劳动报酬的根据。

今天,共有大约2 800家企业受上述参与共决法的约束,大概有5 700名监事会成员是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其中1 700名是来自企业外部。B18在《参与共决法》和《监事会三分之一职工参与法》中,都将趋势企业(Tendenzunternehmen)排除于职工参与共决制度之外。这些企业指的是那些为了实现政治性的、党派联盟政治的、宗教的、慈善的、教育的、科学的或者艺术的目标而设立的企业或者服务于报道或者观点表述目的的企业。B19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尽管都是通过参加监事会参与公司管理,但是适用的法律不同,职工参与共决的程度还是有差别的。然而,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立法所形成的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几乎囊括了所有的企业类型,使监事会职工参与能够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三、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的讨论及其现状

在德国,关于职工参与共决制的讨论从该制度产生之日起就没有停止过。如果说早期的讨论主要是围绕着职工参与共决的合宪性及其扩大化进行的,今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基本上是对职工参与共决制度是否符合时代的发展以及是否应该对其进行限制而进行讨论。德国的包含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演进性的体系转变的产物,而在21世纪初需要思考的问题是,这一模式是否足够灵活和具有革新力,以应对新的挑战。B20多年来,对于生产层面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德国始终有着完全积极的经验。问题是,通过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的企业管理层面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在国际化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是否还符合时代的要求。B21

除了对职工参与共决制度弱化监事会方面的批评始终不绝于耳之外,B22现在,职工参与共决制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应对日益增强的经济全球化。1976年的《参与共决法》是为了那些其活动领域仅在或者主要在德国并且仅仅或者主要雇佣居住在德国的职工的企业量身定做的。因此,原则上只有其劳动关系受德国法调整的职工才有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权利。对于那些从事跨国性经济活动的德国企业,其在国外的、其劳动关系受国外法律调整的职工则被排除在职工参与共决之外。2001年由联邦司法部任命的公司治理政府委员会也注意到了德国监事会制度的国际化方面的缺陷,因此在其起草的《德国公司治理准则》第5.4.1条建议,在提出监事会成员选举建议的时候要考虑到企业的国际化活动。

在实践中,也在试图通过协议的办法解决德国监事会的国际化缺陷和外国职工参与共决的问题。例如: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按照1976年的《参与共决法》的规定必须在监事会中有人数相等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不同于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的德国职工,在美国的121 000名克莱斯勒职工并没有监事会的选举权。因此,德国最大的工会IG Metall 和美国汽车工人工会(UAW)达成协议,美国汽车工人工会应该通过德国的职工提名一名代表参与监事会选举。但是,考虑到法律的出发点,协议解决可能也只是不那么令人信服的临时措施。而经济的全球化也会导致具有纯粹内国倾向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的弱化。因此,1976年的《参与共决法》确立的监事会同等参与共决制度不再适合那些从事国际化经济活动的企业的经济现实。B23

数十年来,联邦政府和德国工会一直致力于德国职工参与共决模式在欧洲范围内的推广,或者仅仅是参与共决标准的相互适应,但是这种努力最终都是徒劳的、无效的。B24在欧盟层面上,上个世纪70年代欧洲公司章程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建立欧洲股份公司的最初建议由于太受德国职工参与共决法影响而于1975年被放弃。它规定的监事会的三分之一职工参与受到了坚决的政治抵制,尤其是遭到英国和爱尔兰的反对。1995年,这一委员会再次提出了建立欧洲股份公司的建议。按照这一建议,职工参与共决与公司法上的组织结构相分离,并按照欧洲企业委员会指令的模式通过企业组织法意义上的信息与协商程序予以取代。直到2001年10月9日欧盟劳动与社会部长理事会才同意了这一建议。这样,《欧洲股份公司章程条例》和《欧洲股份公司职工参与指令》才于2001年11月10日得以公布。按照这些规则,在欧洲股份公司中要与职工代表就职工参与共决达成协议,而协议的内容原则上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只有在缺乏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职工被赋予最大参与共决权利的参与组建欧洲股份公司的成员公司的职工参与共决规则。这一规则的思想基础在于,没有职工代表的同意,既存的职工参与共决水平不能通过组建欧洲股份公司而被降低。B25Ulmer教授则认为,这一关于欧洲股份公司职工参与共决的妥协将会导致德国的企业几乎不能组建欧洲股份公司或者很难从其他的欧盟成员国找到组建欧洲股份公司的伙伴。B26而这会削弱德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会丧失德国对国际性企业的吸引力。B27

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的支持者持有完全不同的意见。德国工会联盟(DGB)1977年组建的旨在推动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的Hans-Bckler基金会认为,通过职工参与共决制度企业政策会更加理性、安全和更富有计划性,并由职工共同分担。B28职工掌握着关于企业内部发展和过程的更为详尽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理解企业的经济状况和有效的监督都是有益的。B29而正因为企业内部职工代表通过其参与参决委员会的工作而具有的了解企业详尽信息的优势,他们能够就某些事项提出批评性问题。B30一些实证性的研究也得出了有利于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的结论。由Hans-Bckler基金会委托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职工参与共决制度在德国民众中得到了广泛的支持。82%的被调查者认为,职工在监事会中的话语权不应该被减少。74%的被调查者认为职工参与共决制度是德国的地位优势。Hans-Bckler基金会的发言人Simon认为,“这次调查的结果是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证据,德国企业中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证明是我们社会市场经济的不可放弃的组成部分。”B312005年7月,当时的德国总理施罗德任命了由Biedenkopf教授担任主席、由雇主代表、职工代表和学者组成的“德国职工参与共决现代化”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在欧洲和全球要求的背景下对德国职工参与共决的现代发展进行审查”。由于雇主代表一方和职工代表一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12月20日该委员会向默克尔总理提交的报告中只包含了学者的意见。学者们认为,“对现行的法律状况进行彻底修正并非必需,而通过现行规定对职工利益的保护是必要的”。B32耶拿大学近期进行的一项实证性的调查也表明,更多的职工参与共决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创造性和效益。B33

四、对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的评析

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模式之所以能够形成今天的规模,在处理劳资关系和践行职工民主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会是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力量源泉。尽管根据德国学者乌韦安德森的研究,参与共决的思想早在二百多年前就已经被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所主张,在魏玛共和国时期也将职工参与共决写入《宪法》,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的真正源头还要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会在冶矿行业推动的职工同等参与共决运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重新组建的德国工会联合会再度提出了“经济民主”的观点,要求“组织起来的职工应在经济决策和经济发展中对一切人事、经济和社会问题拥有参与决定权”。B34而为了借助工会的力量以对抗盟军限制德国工业生产能力的措施,煤矿业和钢铁行业的负责人承诺在这些行业允许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以等额形式参加公司监事会来换取工会的主持。

1951年,在德国工会组织罢工的压力下,联邦政府顺利出台了《矿冶业参与共决法》,不仅将钢铁工业大企业中的同等参与模式固定下来,还将其扩大到矿山工业企业。也正是在德国工会的强大压力下,1952年的《企业组织法》确立了另外一种适用于各类行业公司的三分之一职工参与共决模式。然而,这还没有达到德国工会将职工同等参与共决模式移植到所有大企业的良好愿望。于是,在德国工会不断的斗争和努力下,1976年的《参与共决法》在联邦议院也获得了通过。尽管德国工会对此仍然不是很满意,但是这一专门的参与共决法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前两种参与共决模式的差距。通过立法途径扩大和加强经济中的参与共决制、特别是在生产层面和经营层面上的参与共决权,是德国工会联合会孜孜以求的重要目标。B35在德国参与共决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活跃着工会的身影。正是工会以其在职工间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形成了强大的民主力量,在与企业主和资本家的斗争中坚持职工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才促成了一系列职工参与共决立法和模式的产生,从而形成了体现经济民主的广泛而深入的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

第二, 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是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的基础。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是建立在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体系基础上的。关于职工参与共决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不仅为这一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为这一制度的实施设置了路径,使德国职工参与共决不仅仅是体现于规则中,更是现实公司运作中实际存在着、发生着。从1951年的《矿冶业职工参与共决法》,到1952年的《企业组织法》,1976年的《参与共决法》,再到2004年的《监事会职工三分之一参与法》,每一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不同职工参与共决模式的适用领域,特别是规定了职工监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选举的程序。因此,尽管《德国股份法》第95条和第96条对于监事会的构成作出了规定,并依据公司资本数额规定了监事会人数的上限,但是也同时明确规定,相应的参与共决法的规定不受其影响。

由此可见,尽管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是在公司组织结构的框架下建立的,公司机关的职能也并没有因此受有影响,但是真正规范职工参与共决主体——职工监事的产生的是相应的参与共决法律规范。无论是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确认,选举程序及方式的规定,还是职工监事合法权利的保障,都全面规定在职工参与共决法律规范当中。而通过与《股份法》等企业组织形式法的相互衔接,使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同时具备了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双重保障。因此,德国关于职工参与共决以及相关的企业组织形式法律规范,使该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发挥效用。与我国只在《公司法》中就职工参与监事会模式进行了简单的人员构成方面的规定相比,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无疑极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三, 生产层面的职工参与和经济层面的职工参与相得益彰。生产层面的职工参与侧重的是职工对企业的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劳动时间等社会性事务的参与,可以通过企业参决委员会与雇主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和谈判。在这一层面上,职工通过行使知情权、问询权了解并参与决定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在这种参与中,职工与雇主处于对立的关系,通过这种参与制度能够很好缓和劳资矛盾。而经济层面的职工参与侧重的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性事务的参与,通过参加监事会行使公司机关的职能。在这一层面上,职工监事与股东代表监事具有同等的地位和职权。此种情况下,职工与雇主不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合作的关系。之所以职工能够参与企业经济性事务,并非单纯基于缓和劳资矛盾,而是以职工提供的劳动作为企业构成要素之一为出发点。也就是说股东提供的物质资本和职工提供的劳动资本共同构成了企业成立及存续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他们作为资本的提供者应该能够平等参与企业的运行过程,而且直接参与企业运作的职工能够掌握涉及企业发展的更为详细和精确的信息。生产层面的职工参与解决了职工的劳动福利问题,经济层面的职工参与则解决了职工的经济民主问题。两种参与形式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会影响企业民主管理的效果。而由于生产层面的职工参与很好地解决了关涉职工个人利益的社会性事务参与问题,也为德国的以监事会参与为主导模式的经济层面的职工参与提供了深厚的制度基础。

第四, 双轨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为职工参与共决制度提供了平台。德国实行双轨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即在董事会之外有独立的监督机关——监事会。在德国,监事会并非是与董事会并列平行的机关,而是对董事会拥有人事任免权,即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组成董事会。除了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涉足公司管理决策。德国监事会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正是在公司治理机构的模式下得以实现的。职工参与监事会,成为机关成员,与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行使监事会的机关职能。而德国公司治理模式下监事会的强势地位,使职工参与的层次更高、范围更广。当然,这也是德国职工参与制度备受雇主和资本家一方诟病的主要原因。在不改变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机关职能的前提下,职工参与共决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了良性契合。在监事会层面上,职工监事与股东代表监事无差别并不受歧视地行使职权。职工监事也不因其职工身份只代表职工利益,而是从其机关成员身份和机关职能出发,为了公司的利益行使职权,参与企业管理。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为职工参与共决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平台,这是英美法系单轨制的公司治理模式所无法比拟和效仿的。而我国之所以能够引入监事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模式,首先也是因为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在形式上与德国公司治理模式有相似之处。

总之,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有其独特的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相关的配套制度也为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德国,对职工参与共决制度支持和反对的意见始终各持一端。从目前状况来看,似乎看不到根本改变或者废除该制度的迹象。尽管在过去的几年中德国《股份法》经历了相当大的变革,但是职工参与共决制度并没有被触及。不可否认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因其特殊性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如何适应新形势和被广为接受的问题。而适时修正是每一个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必然需要经历的。并不存在一成不变、永远适用的法律制度。顺应时势的修正会使一项法律制度更为完善和符合实践的需要。因此,在公司治理和民主管理方面曾经并正在发挥重大作用的德国职工参与共决制度需要的不是彻底的摒弃,而是满足现实需求的修正。而我国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如何继续保持并发扬职工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决制度无疑会提供有益的借鉴。

注释:

① Horst-Udo Niedenhoff, Mitbestimmung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13. Auflage, Kln 2002, S.28.

② Heinz-Joachim Neubürger, Die deutsche Mitbestimmung aus Sicht eines international operierenden Unternehmens, in: Peter Hommelhoff/Klaus J. Hopt/Axel von Werder (Hrsg.), Handbuch Corporate Governance-Leitung und berwachung brsennotierter Unternehmen in der Rechts- und Wirtschaftspraxis, Kln 2003, S. 178.

③ Schneider/Kuda, Mitbestimmung, 1969, S. 53ff; Teuteberg, Geschichte der industriellen Mitbestimmung in Deutschland, 1961, S. 395ff; Mitbestimmung – Ursprünge und Entwicklung, Beiheft 19 der Zeitschrift für Unternehmensgeschichte, 1981.

④ Roland Kstler, Michael Kittner, Ulrich Zachert, Matthias Müller, Aufsichtsratspraxis, 7. Auflage, Bund-Verlag 2003, S. 7.

⑤ BGHZ 83, 110 = AG 1982, 218.

⑥ http://www.boeckler-boxen.de/1657.htm.

⑦ Roland Kstler, Michael Kittner, Ulrich Zachert, Matthias Müller, Aufsichtsratspraxis, 7. Auflage, Bund-Verlag 2003, S. 22.

⑧ BVerfG v. 1. 3. 1979 — 1 BvR 532/77 — 1BvR 419/78 - 1BvL 21/78=AG 1979, 95.

⑨ http://www.bda-online.de/www/bdaonline.nsf/id/958308CD8B487F37C1256F4D003E5994/$file/Bericht%20der%20Kommission%20Mitbestimmung.pdf.

⑩ 参见:《德国股份法》第76,77,78条。

B11参见:《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1款、第84条。

B12Katharina Pistor,Corporate Governance durch Mitbestimmung und Arbeitsmkte, in: Hommelhoff/Hopt/Werder, Handbuch Corporate Governance, Verlag Dr. Otto Schmidt 2003, S. 159.

B13范健,张萱.德国法中雇员参与公司决策制度比较研究[J].外国法译评,1996(3):56.

B14Heribert Hirte, Kapitalgesellschaftsrecht, 4. Aufl., S. 123-124.

B15关于监事会主席选举及表决的规定,参见:《德国参与共决法》第27条、第29条。

B16该参与形式最初规定在1952年的《企业组织法》中,2004年的法律改革将其单独立法。

B17参见:《监事会三分之一职工参与法》第4条,第6条。

B18参见http://www.igmetall.de/themen/mitbestimmung/heute.html.

B19参见:《参与共决法》第1条第4款,《监事会三分之一职工参与法》第1条第2款第2项。

B20Katharina Pistor,Corporate Governance durch Mitbestimmung und Arbeitsmrkte, in: Hommelhoff/Hopt/Werder, Handbuch Corporate Governance, Verlag Dr. Otto Schmidt 2003, S. 159, 160.

B21Heinz-Joachim Neubürger, Die deutsche Mitbestimmung aus Sicht eines international operierenden Unternehmens, in; Hommelhoff/Hopt/Werder, Handbuch Corporate Governance, Verlag Dr. Otto Schmidt 2003, S. 181.

B22对职工参与共决制度的批评性评价参见:Katharina Pistor,Corporate Governance durch Mitbestimmung und Arbeitsmrkte, in: Hommelhoff/Hopt/Werder, Handbuch Corporate Governance, Verlag Dr. Otto Schmidt 2003, S. 159, 160.

B23Heinz-Joachim Neubürger, Die deutsche Mitbestimmung aus Sicht eines international operierenden Unternehmens, in; Hommelhoff/Hopt/Werder, Handbuch Corporate Governance, Verlag Dr. Otto Schmidt 2003, S. 182,183.

B24http://www.bda-online.de/www/bdaonline.nsf/id/958308CD8B487F37C1256F4D003E5994/$file/Bericht%20der%20Kommission%20Mitbestimmung.pdf.

B25Heinz-Joachim Neubürger, Die deutsche Mitbestimmung aus Sicht eines international operierenden Unternehmens, in; Hommelhoff/Hopt/Werder, Handbuch Corporate Governance, Verlag Dr. Otto Schmidt 2003, S. 184,185.

B26转引自:Heinz-Joachim Neubürger, Die deutsche Mitbestimmung aus Sicht eines international operierenden Unternehmens, in; Hommelhoff/Hopt/Werder, Handbuch Corporate Governance, Verlag Dr. Otto Schmidt 2003, S. 182,183.

B27Heinz-Joachim Neubürger, Die deutsche Mitbestimmung aus Sicht eines international operierenden Unternehmens, in; Hommelhoff/Hopt/Werder, Handbuch Corporate Governance, Verlag Dr. Otto Schmidt 2003, S. 185.

B28转引自:Xiaojing Hu, Rechtsfragen der chinesischen Corporate Governance, Peter Lang Verlag 2006, S. 180.

B29Langenbucher/Blaum, DB 1994, 2202; Rller, AG 1994, 335; Bernhardt, ZHR 1995, 316.

B30Schiessl, AG 2002, 597.

B31http://www.boeckler.de/cps/rde/xchg/SID-3D0AB75D-9F41114B/hbs/hs.xsl/262_3155.html.

B32http://www.boeckler-boxen.de/files/Zusammenfassung_BiKo_deutsch.pdf

B33 http://www.boeckler-boxen.de/4863.html

B34乌韦•安德森著、晏小宝等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政策及实践》,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2年版,转引自刘俊海:《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比较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第80页。

B35刘俊海.《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比较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第86页。

(责任编辑:关立新)

作者:胡晓静

第2篇: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增强职工“三感”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养老金体系建设中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就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2000年更名为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经过多年建设,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群3.8亿人,积累基金规模3.85万亿元,成为国民养老主要来源。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发布,充实了多层次养老金体系。截至2016年底企业年金积累基金1.1万亿元,覆盖职工2325万人,对广大职工养老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发展仍然滞后。

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将逐步增大,在此背景下,企业年金作为最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对改善国民养老保障意义更为凸显,是我国养老金体系平衡发展、充分发展的重要内容。

应该看到,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核心是基金积累规模仍然较小,覆盖人群仍然较少,待遇水平仍然不足,与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从规模来看,典型的养老金第二支柱——美国401k计划,2016年底规模是4.8万亿美元,占当年GDP比重为25.8%,是第一支柱联邦养老金规模的1.7倍。而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占GDP比重不足2%,仅是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29%。从覆盖人群来看,企业年金参与者2327万人,仅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6%,绝大部分职工没有补充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一是与国外普遍将职业养老金作为企业重要的激励和吸引员工措施不同,我国长期劳动力供大于求,大部分企业通过企业年金计划吸引员工的积极性不足,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动力有限。

二是尽管国家给予了企业年金税收递延优惠政策,但是对企业而言,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总是一笔额外财务成本,而目前我国五险一金费率已经较高,企业负担已经较重。比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是20%,而美国则为6.2%。在此背景下,尽管企业职工养老需求强烈,但是大部分企业仍然没有建立企业年金。

在此背景下,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根据企业年金业务十多年来的实践和新情况,制定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多方面对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办法》从多方面完善了相关政策,将推动企业年金进一步发展。首先,《办法》将企业年金定义,由20号令的“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并增加“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表述。淡化了企业年金自愿的性质,体现了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导向,有利于调动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此外,《办法》还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该办法执行。这样就为一些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比如行业协会、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年金建立了政策依据,扩大了企业年金制度群众基础。

第二,《办法》就实践中具体问题制定了针对性政策,增强了制度灵活性和吸引力。首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段时期的亏损,在此情况下确实存在中止缴费要求,后续经营好转后又存在恢复缴费的动力。因此,《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可以缴费中止,还可以进行补缴的相关政策。更加符合企业经营实际,也更有利于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

其次,《办法》还放宽了20号令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新增允许职工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的内容;同时,在领取方式上,《办法》倡导长期领取,允许分次领取,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还允许职工购买商业养老商业保险产品,更加满足不同职工个性化领取需求。

第三,《办法》注重与职业年金的衔接,有利于建设完善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共同构成我国养老金體系第二支柱。但是由于政策出台时间不同,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而《办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首先缴费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这与职业年金保持一致,体现了第二支柱内部制度公平。其次,《办法》还增加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规定,有利于人才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优化配置和流动。

第四,《办法》注重公平和效率兼顾,有利于企业年金长远可持续发展。从促进公平角度出发,《办法》明确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这有助于在保持适当激励的基础上,引导企业控制合理差距,防止企业内部出现不公平。

此外《办法》还明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可以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既有助于企业吸引人才、稳定队伍,也明确了职工享有企业年金权益方式,体现了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公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是着力解决养老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助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养老金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也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广大职工养老保障能力,增进广大职工养老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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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克用

第3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中国当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已经运行了二十多年,在实践管理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其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务院对新一轮职工医保改革指出的方向提出具体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门诊共济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的成就

1.1覆盖面逐步扩大,参保人数稳步增加,基金收入持續增长

自职工医保建立以来,国家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国家医保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34455万人,相比于2010年的23735万人,增长了45%。

随着参保人数的增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也逐年递增。就全国的情况来看,2020年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收入15732亿元,比上年减少0.7%[4]。年末累计结存25423亿元,相较于2010年,十年间翻了五番多。

1.2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深化,基本框架逐步建立。

2009年,国务院首次提出“按人头、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开展探索”。近几年,国家各级部门不断出台各类政策,不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用1至2年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2.1住院率畸高,门诊支付待遇较低

2020年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85.2%,但是门诊保障比较薄弱,大部分门诊费用主要通过个人账户来支付。由于统筹基金有限,往往优先用于住院费用报销,绝大多数地区没有较好的门诊统筹。从而激励患者为了医保报销,小病大治,过度住院。

2.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量基金结余不可持续,统筹基金长期平衡存在压力

从全国范围内看,截至2020年底,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25423亿元[5]。虽然全国大多数地方职工医保资金都有结余,但从各个区域来看是不平衡的。我国职工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医保资源是严重倾斜的。

而且基金结余源于各地提高缴费率,接收大量财政补贴、趸交和补缴保费等[1],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过度医疗的存在、医疗费用的上涨,在长期难以持续。

2.3缴费权责不够清晰、个人负担偏低、存在泛福利化

我国职工医保现行制度下单位缴费率为6%左右、个人为2%,但实际上一些地区的单位缴费率远远超过了这一水平。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的简单平均值为7.2%,职工个人的缴费率的简单平均值为1.94%[2]。这种责任失衡的筹资结构背离了权责清晰、互助共济原则,会弱化职工的参保意识,同时加重企业的缴费负担。此外,我国职工医保的缴费模式是“权益积累型”,一直延续着退休人员达到一定缴费年限后不缴费的政策,在职一代不得不面临“双重缴费”。

三、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一轮改革的建议

2021年4月22号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指明了“十四五”时期职工医保改革的方向,旨在建立更加全面的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3.1健全医保参保缴费政策,逐步均衡各方筹资责任

3.1.1逐步实现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筹资责任分担均衡化

新一轮医保改革中,要在年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率。“十四五”期间,职工医保可以单位与职工各负担50%的缴费责任为目标,使单位与职工筹资负担比由目前的3∶1调整到“十四五”末的2∶1[3]。

3.1.2适时实施职工医保终身缴费制

如今与部分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反映出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具备继续缴费的能力[4]。缴费政策可以参考养老金计划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平稳有序地推进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

3.2同步推进门诊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等预付方式

门诊共济推行后,要同步推进门诊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从后付制向预付制进行改革,将门诊支付由粗放管理转为精细管理,从被动付费转向主动购买。各地遵循“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按人头付费方式。针对各类门诊服务特点实行人头包干付费,是门诊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趋势。

3.3防止三级医院门诊“虹吸”门诊患者,提升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服务能力和水平

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立后,可能会产生三级医院门诊量激增、门诊医疗服务过度需求和门诊费用过快增长等问题。因此,要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加强对大型公立医院门诊诊疗行为的监管,适当控制门诊规模,引导常见病、慢性病患者下沉基层,逐步降低大型医院门诊比例。同时,要培养合格的基层医护人员,改善诊疗服务环境,引进先进诊疗仪器,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医疗产品落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4建立健全严密有利的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现阶段,我国在保留个人账户的前提下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应规范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完善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应由注重“结存”基金向注重“用好”基金转变,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转[5]。

参考文献

[1]王超群,张翼,杨宜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老人终生缴费制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05):79-85.

[2]郑功成.“十四五”时期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思路与重点任务[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34(05):2-14.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2019年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含生育保险。

[4]受疫情影响,2020年2-7月全国多地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累计减征约1649亿元,职工医保收入较上年下降。若剔除减征因素的影响,职工医保基金总收入较上年增长9.6%。

[5]数据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2020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作者:余娇

第4篇:职工餐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完善公司职工餐厅管理,给职工营造一个温馨、整洁、干净的用餐环境,提高职工餐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职工餐厅实际用餐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工餐厅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工餐厅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公司职工、家属服务,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餐厅规章制度,努力为职工餐厅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条 职工餐厅工作人员自觉接受邦本物业公司和伙食委员会的监督和领导,虚心听取就餐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提高饭菜质量,增加菜的品种,在色、香、味上下功夫。

第三条 职工餐厅工作人员自觉端正服务态度,礼貌待人,文明分菜售菜,做到一视同仁,不搞特殊化。

第四条 要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复合手续。所有菜一律由采购员采购,严把价格、质量、数量关。对不合质量要求的,验收员要坚决拒绝。复核员根据由采购员签名的原始进料单复核数量,价格有出入的要如实记载,并及时报告食堂主管。验收员、复核员均要在原始进料单上签名。

第五条 进菜、售菜价格公开,成本核算正确。每日凭原始进料单进账,日结日清。

第六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禁止在食品加工场所吸烟,严禁在上班时间喝酒。按时开饭送菜,营业时间:早六点——晚八点。

第七条 要爱护公物,食堂餐具一律不外借,如有遗失,需及时上报公司核实处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保持厨房、就餐大厅及周围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定位、注意个人卫生,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第九条 要节电、节油、节水、节燃料;电灯、电扇、吊扇、空调、刷卡机、水龙头有专人负责,及时开关。

第十条 增加消防、用电、设备等安全意识,主要设施、设备有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增加餐厅职工的心理健康指导,加强对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及职业道德法制教育。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经理、主管、班长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工餐厅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承包人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必须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五四”制度,承包人必须对所用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切实负起卫生安全责任,保证自己承包的窗口不出问题,各范围、区域的卫生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各窗口对食品原料购进、验收、加工、出售必须从严把关,加工前应将菜择洗干净,加工好的饭菜应加盖放置。

第十五条 谁出问题谁负责。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生产、加工、销售腐烂变质食物,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必须将工作范围打扫干净,每周五必须进行一次大扫除。 第十八条 所有从业人员进入操作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应严格按各项要求和规定去做,如有工作失误,将按合同内容及相关措施处理。

第四章 餐饮具消毒卫生制度

第十九条 餐饮具洗刷消毒要以一清、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第二十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严禁使用。

第二十一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第二十二条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消毒后的消毒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第二十四条 已消毒和未消毒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储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第二十五条 餐饮具保洁柜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洁净。

第二十六条 餐饮具消毒专人负责,按照有关消毒方法进行操作,并做好每次消毒登记记录。

第五章 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卫生“五四”制

第二十七条 食品原料和成品实行“四不”

一、采买员不购买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

二、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

三、操作人员不加工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

四、营业人员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 成品存放、售货实行“四隔离”“一分开”

一、生与熟的成品隔离。

二、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三、食品与杂物、药品隔离。

四、售货时货款隔离。

第二十九条 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第三十条 食堂环境卫生采取“四定”的方法:一定人、二定物、三定时间、四定质量。

第三十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六不”

一、“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头、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二、“六不”:售饭时不用手拿食品;工作时间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对着食品和就餐者打喷嚏;不随地倒垃圾和脏水;不穿工作服上厕所。

第六章 职工餐厅食品采购、验收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采购

一、所有商品的采购均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运用计算机管理,采购商品进行汇总、分类,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二、按照日常工作的要求拟定采购清单。

三、采购人员将收到的采购清单汇总分类,并将采购商品送至规定的地方,或将没有采购完成的商品书面通知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出具入库单,由采购部汇总做出统计。

五、在合理的质量价格对比情况下,从最合适的供应商或商品生产流通基地直接采购。

第三十三条 验收

一、把好货物验收入库关,保证由正规厂家进货,验货时首先检查有无合格证、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保鲜期、保质期、配料表。“三无”产品坚决拒收,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相符,并做到手续齐全。

二、严把货物质量关,凡需入库的物品必须经库管员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

三、货物数量、质量的检查,应逐件计量,确保数量准确,不缺斤少两。

四、货物入库时,应严格检查货物的保鲜期、保质期。过期商品一律不得进入库房。采购部派专人不定期巡检,发现库房内有过保质期物品,则追究库管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轻重给予20——200元罚款。

五、未经部门主管同意各部门无权采购物品。否则库房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如有库管员给办理入库手续每次罚款20——100元。

六、直入厨房的货物,办理入库单,必须有厨师长或餐厅经理、库管员、领料人、供货商四方签字,方可生效。(并视同出库单)

七、凡入库房的货物,经库管员、供货商签字后的入库单方可生效。

八、入库手续要及时、准确。杜绝不经过库管员,先入库后补单现象。如发现有库管员负责补单,追究本人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20——100元罚款。

九、大米、面粉等批量入库的货物,抽查以后以实际重量开单。

第七章 职工餐厅微机售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办卡人员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交10元成本费办理,未提供有效证者不负责挂失。

第三十五条 餐卡的使用

一、就餐卡要妥善保管,避免折损、乱刻、乱画,如不慎将卡损坏,需重新办理建卡手续,原卡作废,重新建卡费用自负,原建卡费用不退。挂失前造成的损失自负,未造成损失的,原卡金额转入新卡。

二、为确保职工正常就餐,当就餐卡只剩10元时,应及时输入现金。

三、规范使用就餐卡,待服务员操作完毕后再取走就餐卡。

四、职工对就餐卡余额有疑问时,可到主机房查询。

五、职工申请终止使用就餐卡,可带身份证到主机房办理退卡手续。 第三十六条 窗口机的使用

一、售饭前,工作人员要对窗口机进行全面检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不准随意拆装换位,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窗口机损坏,操作员按机器原价赔偿。

二、售饭时,工作人员要唱收唱付,机器核检同时进行,发现差错立即修正。

三、下班前,工作人员要切断窗口机电源。 第三十七条 现金输卡

一、职工现金输卡时间为双日,逢公休时顺延。

二、职工现金输卡时,持现金和就餐卡到职工餐厅主机房办理,整元起存,数额不限,应当场核对现金输入是否与就餐卡余额相符。

第八章 职工餐厅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八条 “职工餐厅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是加强职工民主监督,维护职工民主权益,促进和提高餐厅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沟通职工与餐厅管理工作的一项桥梁,其成员由公司职代会职工福利委员会委员、一线单身职工代表、大学生职工代表以及离退休职工代表组成。主任由职代会职工福利委员会主任、工会生活部主管担任,副主任由职工福利委员会副主任及大学生职工代表和离退休职工代表担任。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障职工、家属良好的就餐环境, 食品安全、进货渠道、环境卫生、饭菜品种、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职工餐厅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在依据相关法规及规定维护用餐职工利益的同时,有义务向职工解释说明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职工餐厅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需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就委员会的工作和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和布置,会议决议需通过表决或投票方式决定,结果超过半数,决议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职工餐厅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在职工餐厅设立“公示栏”,公布“职工餐厅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监督电话号码和有关内容,并建立“民主意见箱”。

第四十三条 “职工餐厅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将通过多种渠道和收集职工对餐厅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公示栏”和“OA”平台等形式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职工食堂的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和宣传。

第九章 职工餐厅就餐须知

第四十四条 就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工餐厅规章制度,按职工餐厅规定的就餐时间进行用餐。

第四十五条 买饭人员要在窗口自觉排队,有序等待,服从职工食堂人员和值班人员的管理。用餐时不准高声喧哗,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第四十六条 讲究卫生,不随地丢杂物,不随意吐痰,剩菜剩饭必须倒在指定桶内,用餐后的餐具放在指定的原位,确保职工餐厅清洁卫生。

第四十七条 勤俭节约,珍惜每分钱,爱惜每粒粮食。

第四十八条 爱护公务,维护职工餐厅的一切设施,不随意在餐桌上刻划,不得将餐具带出食堂。

第四十九条 就餐人员应互相尊重,礼貌待人,文明用餐。 第五十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职工餐厅操作间。

第5篇:职工餐厅管理制度

为加强餐厅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和伙食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厅内部管理制度

(一)餐厅班长岗位职责:

1、餐饮班长对餐厅所有工作人员及主管领导负责。

2、餐饮班长在主管领导的带领下主持餐厅全面工作。

3、餐饮班其他员工(厨师、厨工、服务员等)对班长及所有就餐人员负责。

4、餐饮科厨师、厨工、服务员等人员统一服从班长安排,若有个人意见可以向上级主管领导、或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举报。

5、餐饮班长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侮辱、谩骂、诋毁员工。

6、餐饮班长有权对属下每一位员工进行考核。

7、餐饮班长不得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

8、餐饮班长负责主持召开餐饮班每周例会。

(二)成立绩效考核小组,进行自查、他查活动。

1、绩效考核小组成员由综合部和各餐厅主干成员组成,不定期对各餐饮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主要职责:检查各餐厅卫生、伙食质量,监督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考核餐厅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3、通过自查或互查活动,对比菜价情况,找出餐厅存在的问题并讨论解决。

4、定期组织各餐厅厨师进行技能比赛,奖优惩劣。

(三)成立员工监督评价小组。

1、监督评价小组由综合部和就餐单位代表组成。

2、监督成员定期对餐厅的服务、伙食质量、菜价进行监督评价。

3、参与餐厅菜谱的制定和饭菜成本核算。

(四)健全餐厅登记制度。

1、保证餐厅员工责任明确,做到每个员工心中有数。详细登记员工每日工作情况,具体到每道菜的出自那位厨师,每班服务人员的态度等,确保每项事务的可追溯性。

2、登记制度作为员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

(五)设立菜谱制度。

1、餐厅听取绩效考核小组和监督评价小组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2、订立阶段服务、质量目标,每周开例会汇报执行情况。

(六)设立职工投诉意见箱,。调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监督餐饮班的工作,促使餐厅伙食质量不断提高。

(七)建立报表制度。

1、为落实“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主题,餐厅须制定报表,规范开支。

2、报表以日、周、旬、月为单位,各餐饮科对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针对报表反映的运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找出问题,拿出决策。报送报表的时间为每月16号和次月1号。

(八)库房管理制度

1、仓库安排专人负责,细致做好物品的入库验收工作,变质食品、标识不齐不全的物品不得入库。

2、物品入库后,做好登记,出库时做到先入后出。

3、各类物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4、仓库要经常通风,库房内地面、墙壁、天棚、门窗要保持洁净。

5、定期检查库房内易腐易烂物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保持库房干燥,线路畅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7、做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

(九)“微笑服务”制度。工作人员坚持遵守制度,礼貌待人,履行职责,做到服务员“微笑服务”。尊重和理解同事,对自己的工作积极主动。服务要面带微笑,注重并掌握各种礼仪。

二、餐厅员工考核制度

1、上班期间须统一穿着干净的工作服,打饭人员需配戴口罩、一次性手套、围裙,违者每次考核1分,月累计5次予以辞退。

2、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个人职责。员工对工作安排有意见,可直接向上一级领导反映情况。违者每次考核2分,月累计5次予以辞退。

3、严格遵守餐饮班规定的作息时间,凡迟到、早退者每次罚考核1分,月累计5次予以辞退。

4、上班期间聚众聊天,窜岗,脱岗,长时间打私人电话(10分钟以上)等,每次考核1分,月累计5次,予以辞退。

5、爱护公共财物,故意损坏者,将按原价赔偿并予以每次考核2分,月累计3次予以辞退。

6、禁止私自留饭,偷拿、偷吃餐厅的主副食品。违者每次考核1分,月累计3次予以辞退。

7、职工餐厅窗口打饭人员,杜绝打人情饭。违者每次考核5分,月累计2次予以辞退。

8、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就餐人员发生争执。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违者每次考核3分,月累计3次予以辞退。

9、职工餐(饭菜质量、服务等)被投诉人员,经核实后每次考核3分。月累计3次予以辞退。客饭被投诉人员,经核实后每次考核5分,月累计2次予以辞退。

12、个人卫生区和值班人员卫生不合格者每次考核2分,月累计3次予以辞退。

13、厨房用具使用完毕后,需清洗干净,摆放整齐,卫生用具放置到指定地点。违者每次考核2分。月累计3次予以辞退。

14、注意节约,杜绝浪费。违者每次考核2分,月累计3次予以辞退。

15、违反公司规定的其它行为。将予以每次考核2分。

16、月考核中,各项违规记录达5次以上者将予以辞退。

17、表现优秀或受员工好评、领导表扬者将奖励3分,并作为年终优秀员工评比的重要依据。

三、职工就餐管理制度

1、 文明就餐,排队购饭,不拥挤、起哄、插队。

2、 就餐人员要尊重厨师,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发现售饭菜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映,不得无理取闹,恶语伤人。

4、禁止现金交易。

5、 未到规定时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提前就餐。

6、 餐厅内禁止追赶、打闹、嬉戏、高声喧哗。

7、 讲究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乱扔饭菜,剩余饭菜、洗碗水倒入指定地方,不得四处随意泼洒。

8、 爱护公物,不得随意搬挪、拆卸、破坏公用设施,不得在墙壁或餐桌上乱写乱画。

9、违反以上规定者每次考核5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与相应处分。

四、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员工注意个人卫生,穿戴正规,不着浓妆,不戴首饰。

2、保持公用餐具的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防止病毒传染。

3、每日就餐结束彻底打扫餐厅卫生,保持餐厅清洁有序,做到无积水,无油污,无纸屑、烟头等杂物。

4、每日检查当天使用食物,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并保证每天就餐蔬菜、肉类的新鲜、清洁。

5、生熟荤素食物分开加工,并分类存放,储藏好易腐易烂食物。

6、保证餐具、用具的清洁卫生,摆放合理整齐。

7、定期全面清洗厨房及设备,不遗漏死角,做到厨房清洁明亮,无异味,无异物;设备干净卫生。

8、及时密封餐厅的孔、洞、缝隙,杜绝“四害”。清除物品与清洁物品不得集中存放。

9、节约用水、电、液化气。做好应急防备工作,保证出现断水、断电现象时能够正常工作。

10、下班离开餐厅前,安排专人检查门窗、水、电、气确保全部关闭。 以上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执行。

第6篇:职工餐厅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职工餐厅管理制度

(201106草案) 2011年6月15日

为加强职工餐厅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餐厅管理规定:

1、职工每日签到时,应将是否就餐进行标注。办公室每日10:00前统计出就餐人数并报餐厅管理员。

2、外出业务人员不能按时就餐时,应提前说明原因,以便餐厅合理安排用餐数量。

3、食品原料由行政部根据员工饮食需求采购,不采购腐烂变质、发霉、生虫、虫蛀、有毒、有害、污秽不洁、掺杂掺假、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采购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做到保证质量,价廉物美。

4、坚持实物验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采购食品入库前,餐厅管理员必须验收,填制《食品采购验收进货单》履行签字入库手续。入库后要加强保管,分类存放、分类记帐;出库时要严格执行发货制度,餐厅管理员凭每日厨房实际耗用填制《食品耗用领料单》,会由行政部核实签字出库。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每月盘点一次,每月上旬定期公布帐------------------------ 建设卓越的企业文化,需要我们每一位员工的共同努力!

目,接受员工的监督。

5、食堂的一切设备、餐具应进行登记,建立台帐,任何人不得贪小便宜,对放置在公共场所内的任何物件(公司或个人),不得随便搬动或拿作它用,不得擅自向外出售已进库的物品。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者,要照价赔偿。

6、餐厅管理员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水、气源开关、设备,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7、库房内禁止吸烟,禁止存放有毒物品。库房的钥匙由餐厅管理员妥善保管,不准随意交给他人。

8、库房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库房内的物品不准私自外借和私自送人。

二、餐厅管理员守则

1、餐厅管理员必须安心本职工作,服务态度热情,努力提高烹调技术,广泛征求意见,每周修订一次食谱,按照食谱调剂伙食,要经常变更饭菜花样,搞好主食和副食的搭配,做到饭热、菜香,保证职工吃饱吃好。

2、严格执行卫生操作,食堂由内外经常保持清洁,地面、墙面、天棚、烟罩、门窗、工作台、灶具保持洁净,无灰尘、------------------------

无蛛网、无污染。生熟分开,荤素专用,菜类新鲜,无腐烂变质食品。积极消灭四害,及时喷药、拍打,消灭苍蝇、蟑螂、老鼠等虫害。认真贯彻《卫生食品法》,把好病从口入关,生食和熟食分开,食品和原料分开,防止污染,防止肠道传染病,严防和杜绝食物中毒发生。

3、餐厅管理员不得私拿、私分、私吃餐厅主副食品,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奖金或工资,直至辞退。

4、餐厅管理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上班前必须换工作衣帽。要讲究卫生,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饭前饭后洗手,勤换洗工作服。工作时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面向食品说话、咳嗽。

5、餐厅管理员应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供应饭菜,耐心和气,热情周到,维护用餐秩序,讲究文明用餐。

6、餐厅管理员要定期向职工征求有关饭菜质量、口味、服务态度、卫生等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员工监督。

7、餐厅管理员要做到节约用气、用水、用电,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8、在工作过程中,要爱惜餐厅用具、设备。

9、监督用餐人员是否存在浪费等行为,敢于制止并向管理员汇报。

10、餐厅管理员在职工开饭后用餐,用餐完毕要马上整------------------------

理卫生。

三、就餐人员守则

1、就餐人员应尊重餐厅管理员的劳动,做到文明就餐。

2、就餐人员必须到餐厅就餐,不得将食品带到办公楼、宿舍内用餐。

3、就餐人员应自觉服从餐厅人员的管理。不得私拿、私分、私吃餐厅主副食品,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奖金或工资,直至辞退

4、餐厅内不得吸烟、随地吐痰、大声喧哗。

5、爱护餐厅的公共设施及公物,饭菜及餐具不得带出餐厅,不得随意搬动及损坏餐桌、餐凳。

6、自觉遵守就餐秩序,不得拥挤、起哄。

7、讲究卫生,自觉保持餐厅的整洁,不得将饭菜汤等洒泼在餐桌、椅、地上,残余饭菜应倒入指定的容器里,餐具放在指定的存放处,做到人走桌地两净。

8、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根据个人饭量领取饭菜,不得少吃多要。

9、餐厅内严禁酗酒。

10、用餐后不得在餐厅内长时间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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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职工餐厅就餐须知

为保持职工餐厅良好的就餐秩序,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服务,根据公司餐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须知:

1、就餐时间:中餐12:00-12:30;晚餐:6:30-7:00

2、就餐要求:

(1)要求就餐人员尊重餐厅工作人员劳动成果,文明就餐,排队打饭,爱护餐厅各项设施,保持餐厅卫生。

(2)用餐完毕后,随手将座椅挂在餐桌挂钩上,剩饭菜倒入水池旁桶内,刷餐具节约用水,餐具整齐放入本部门专用壁橱内。

(3)食堂内禁止抽烟;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带领外来人员就餐;就餐时不得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剩饭菜,不随意进入食堂操作间。

3、晚餐安排:

由车间主任提前做好生产计划,于下午4点前将本车间中班人员及加班人员名单统计完毕后,书面交食堂,以便提前准备。加班人员馒头免费,要求逐个领取(每次限领一个,吃完再领),不得浪费、带出食堂或转送他人。如遇改善生活,不分中班、加班,统一标准。

4、其他:

由于本餐厅为全体职工服务,属福利性质,仅保证饭菜卫生,符合大多数人口味,如少部分人员不能接受饭菜质量,可自行解决。 餐厅工作人员将竭诚为您服务,欢迎对餐厅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公司职工餐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第8篇:职工餐厅整改报告

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为公司广大职工提供卫生、洁净的就餐服务。xx年x月x日召开了食堂会议。

一、各部门反映问题如下

1、食堂菜品质量不高;

2、食堂菜品味道不好,没有油太淡;

3、食堂菜品量少,大部分工人不够吃;

4、汤不够喝,不在食堂就餐人员也打汤,有个别员工一次性打很多,导致后来的员工喝不到汤;

5、食堂电灯长期不关;

6、食堂卫生环境差。

根据以上问题,再结合我公司的情况,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二、制定整改措施

1.食堂应丰富饭菜的种类和提高饭菜的质量。

2.建议快餐公司将厨师做内部调整,调料适当多加。

3.目前是三个菜品,建议增加到四个。

4.控制数量把汤分装两个保温桶,每人限量,避免汤不够喝。

5.加强培训教育,增强节电意识。6.重视和加强卫生工作。夏天临近食堂要有防蝇灭蝇措施;餐厅要求定时打扫,做好保洁工作。

三、对公司职工的建议

1、爱护公物。食堂的一切设备、对放置在公共场所内的任何物件,不得随便搬动或拿作它用。

2、职工在就餐后不要将剩饭剩菜及餐盒放在桌子上,要扔进食堂垃圾桶。

3、领餐、就餐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形象,严禁大声喧哗,严禁与食堂工作人员吵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食堂管理员,合理处理。

4、为了保持食堂有序的就餐秩序,请按先来后到的秩序排队打饭,严禁插队。

第9篇:医院职工餐厅承包合同

甘肃康盛惠民医院职工餐厅招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医院的后勤保障工作,提高医院食堂的膳食质量和就餐环境,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医院食堂面向社会承包经营,具体事项如下:

项目名称:医院职工餐厅承包经营

承包内容:职工、患者及家属就餐主副食供应。 承包期限: 年

经营方式:承包方从经营、管理、考核、服务承诺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堂经营管理方案及运行机制。

承包人资格要求:承包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注册资金在 万元以上,有五年及五年以上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有经营过医院职工餐厅者优先。具有餐厅经营中的良好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无任何不良经营行为,无食物中毒或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有经营合同或经营单位相关材料证明文件)。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医院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微利经营并支持和配合医院各项工作。

承包人须知:餐厅必须优先保证医院职工和患者及其家属的就餐。医院若有活动和宴请时必须优先医院的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整。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医院食堂考核要求:如没有出现转包转租或没有按合同经营至承包期满或承包期内不正常营业,没有食物中毒、消防安全事故、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中不合格、服务态度生硬、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含固定资产损坏)等扣款情况,医院将全额退回缴纳履约保证金(无息),如出现则酌情或全额扣减履约保证金直至合同期内合同终止。

承包人文件的组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和经营卫生许可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自身概况、以往业绩、经营优势、经营食堂或餐饮业5年以上的经历、经验(有相关材料证明)。

报名时间: 年 月 日 报名地点:甘肃康盛惠民医院综合办 咨询电话:13884009819 0930-8896088

一、凡有意承包我院职工餐厅的公司或个体均可参加报名,公司持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需要有委托证明,个体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院综合办报名。

二、医院有权对报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或个人才有权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 万元。

四、未中标的可在开标后 天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可冲抵承包金。

五、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食堂承包方案如下:

1、现有的职工食堂、营养食堂分别向社会招标。 

2、招标采用公开投标的方式,医院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综合评标,食堂中标者应于三日内分别向医院交纳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签订食堂承包合同书。为了卫生及便于管理起见,医院采用电脑收费系统,统一向就餐者出售电脑卡(不用时可办理退卡),医院派工作人员负责专门管理,食堂承包者提供餐饮服务。

3、医院根据经营管理情况,每周与承包方结算一次。如无违反规定的情况,则足额结算、给付承包方应得经营款项;否则酌情扣除相应比例的经营款项(具体细则另定)。

4、职工食堂、营养食堂的投标者必须分别是二个独立的法人,任何独立法人不得以转包或变相更换法人形式来经营两个以上的投标单位,医院将不定期安排有关人员对食堂进行调查、了解、检查,如有发现上述现象,医院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中止、取消已签定的合同。

5、食堂厨房装修及用具:

食堂厨房装修及用具(含炊具、桌椅等)均由中标者出资,中标人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装修方案。

6、其余须知详见报名时提供的资料。

医院职工餐厅承包合同

甲方: 甘肃康盛惠民医院(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甲方决定将医院餐厅承包给乙方自主经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

1、甲方为乙方提供经营场地。

2、水电由乙方安装水电表,甲方按水电部门计价收取费用。

3、供暖甲方根据使用面积,参照供热公司价格 元∕㎡收取。

4、乙方向天然气公司申请接口费,甲方协助配合。费用按燃气公司价格收取。

5、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员工、患者及家属的饭菜质量、合理价格、就餐环境、饮食卫生等重要事宜。

二、合同期限: 年,承包保证金 元。 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伙食标准: 元/天/人、 元/月/人。

1、员工伙食费 元/人/天:早餐: 元/人;中餐、晚餐: 元/人;每餐2-4个菜,由职员任选二荤一素或一荤二素(总份量不变);另增加小炒类供员工选自由选择。

2、外卖员工(使用饭票) 元/人/天:早餐 元/人;中餐、晚餐: 元/人;每餐2-4个菜,由就餐人员任选选二荤一素或一荤二素(总份量不变);另增加小炒类供员工选自由选择(伙食质量与 元/人/天一样)。

四、供餐时间:早餐06:00时至08:00时;中餐11:40时至12:40时;晚餐17:40时至18:40时。

五、消费结算方式:

甲方员工伙食费用由乙方先付,甲方每月按30天结算给乙方,乙方每月按甲方在册员工结算伙食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伙食费用以现金支票或现金方式付至乙方,如遇节假日,可推迟两个工作日,(甲方如需要乙方开具发票,税费由乙方支付)。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供经营场地及相关设施等。

2、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员工就餐费用。

3、甲方有权对乙方膳食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定期对乙方食品卫生、安全、服务质量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投诉,限期整改,有权向乙方提出人员更换。

4、甲方有维持食堂秩序,并教育员工遵守食堂规章制度的义务,甲方职员尊重乙方食堂工作人员,不可对乙方厨房工作人员提出无礼要求,非甲方指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厨房(禁止穿白大褂进入餐厅,经发现给予当事人20元处罚)。

5、协助乙方对卫生环境管理工作,并对整个厨务运作定期考核和监督。

6、提供给乙方厨房的设施及电器设施须列出清单,经双方负责人签名后各持一份。

7、甲方就餐有批量增加人数的情况,需提前3小时通知乙方做准备,否则,因此误餐由甲方负责,甲方若有批量减人需提前一日通知乙方,以利乙方控制成本,若因此造成浪费,由甲方赔偿。

8、甲方对乙方在食堂工作中出现误餐事件,有权通知乙方进行整改,(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

9、甲方员工生活服务满意度低于65%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改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更换厨师。如连续整改三次(含三次)依然不能满足大多数员工的口味,经多次整改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但需双方签字确认。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厨房用具必须每天消毒处理。

2、保证按双方拟定的伙食标准费用供应膳食及服务,并保质保量,力求做到多样化,按季节更换菜式,每周有鱼、肉、鸡、鸭、蛋、蔬菜等供应。

3、保证供应新鲜的鱼、肉、蔬菜等,若发现有腐烂变质并经双方证实后,甲方有权利扣除当餐全部伙食费用。

4、乙方提供的饭、菜份量足够,节日为员工免费加菜。

5、乙方提供的米面为优质米面,炒菜用油必须是由国家正规厂家所生产的标准食用油。

6、乙方经营食堂期间,应遵循国家及甘肃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及卫生制度.

5、乙方应严格按照(甘肃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供膳和管理,确保所供食品的质量与卫生,如发生食品中毒或检查卫生不合格的,经卫生监督机关验证,确属乙方原因,其责任全部由乙方负担。

6、乙方供餐时,需穿工衣、戴口罩、手套,文明礼貌、保质保量,按供餐标准提供服务。

7、乙方需按时供餐,但因天灾或本身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的误餐,双方协商解决。

8、食堂设施维修均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必须配合。

9、乙方进入甲方食堂后,乙方应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但甲方必须协助(费用由乙方付)。

10、食堂内必须干净整齐,厨房内摆设有序整洁,乙方应免费为甲方就餐员工购买公众责任险。

11、乙方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保存。

12、乙方食堂工作人员为甲方服务过程中,必须对甲方员工礼貌,不得出口伤人,更不得打架,凡接触到有关甲方的情况,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13、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以及违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如食堂工作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14、若发现供应的伙食(每天每餐与本合约不符合时)甲方有权提出改善要求,出现问题屡次仍不改善,办公室有权在3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15、经营方式:由乙方自行确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

七、违约责任

双方应信守合同条款,若任何一方随意解除合同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八、合同终止

本合同期满,则合同自然终止,若甲方食堂继续招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签合同的优先权。

九、争议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各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甘肃康盛惠民医院 乙方: 地址: 地址: 甲方法人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甘肃康盛惠民医院职工餐厅管理方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堂已不再是简单的就餐场所,而是职工进行交流的重要场合,因此,这是一个展示医院文化的窗口,不再是简单的裹腹之地。一个医院膳食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及对医院的归属感,从而影响医院的正常运作及工作效益。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食堂管理的科学性,更好地维护医院和职工的利益,同时满足广大职工对“饭菜多样化”的要求,让职工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依据食堂承包合同特制订此管理方案。

一、目地

按照“提倡节约,减少浪费”和“科学管理,安全膳食”的原则,满足广大职工的口味。同时,也有利于医院的监督管理,坚持其福利性质不变,进一步提高饭菜质量,增加菜品的花色品种,使之更好的为职工服务。

二、伙食标准

对本院职工:早餐以(包子、馒头、蛋糕、油条、茶叶蛋稀饭、酱菜等)见实样为准。中餐标准为 元/人餐,最低提供一大荤、一小荤、素菜两个,晚餐标准为 元/人餐,最低提供一大荤、一小荤、素菜二个,提供汤、饭任用。并提供一周内的菜谱。

患者及家属由承包方自行决定,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三、食堂管理

1、承包方经营职工食堂,负责职工和患者、家属等就餐。在确保上述就餐正常供应后,可根据职工和患者、家属需要兼营小炒,承接接待餐业务。

2、综合办、营养科监管承包方采购的(食用油、面粉、肉等)食品物资等,其余由承包方采购。

3、绩效管理。食堂伙食标准实行绩效制,每月实行1次评分、1次例会,评分与例会均需承包方参加,最终以平均分统计。考虑众口难调的难度,满分为120分,可考虑70分为伙食达标分数,1次评分不达标,给予警告并要求其整改,如拒,综合办、营养科有权取消承包;2次评分不达标,扣其承包押金1000元;如持续3次评分不达标,则有权单方取消承包。例会不参加,1次警告,2次扣罚200元,3次有权单方取消承包。

四、双方权利(此处称院方综合办、营养科为甲方,承包方为乙方)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卫生状况、安全、消防、综合治理、治安、乙方购买食品物资物资、配菜、营养搭配及服务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环保、消防、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卫生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有关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制度及操作规程。如达不到相关要求,乙方应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环保、消防、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卫生监督等)组织的各项检查。并接受各部门的评比和奖惩。如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处罚,如拒不整改或不接受处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作满意度调查,如达不到5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达不到70%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在遵守国家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乙方自主对食堂经营管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食堂不得做其他用途。乙方应承担与经营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罚金、抽样费等。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禁止供应未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查的各类食品和“三无”食品添加剂。严禁供应腐烂变质有毒的食品。严禁使用不合格食品物资。如发现违规采购不合格物资,乙方应接受甲方处罚,情节严重终止合同。

3、乙方必须根据医院作息时间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各餐,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好。乙方应为患者提供营养膳食指导,提供营养配餐和治疗饮食,满足患者治疗需要,保障饮食卫生安全。餐后认真清洗餐具并消毒工作,食堂内部,用餐大厅环境卫生全面清洁整理。

4、乙方承包食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甲方厨房现有设备乙方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严格管理,不得人为损坏和丢失,否则折价赔偿。

5、乙方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劳动部门指定医院(或防疫站)的体检,并领取饮食行业健康证;并定期作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无传染病。若乙方不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健康不符合餐饮业健康标准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食堂工作。

6、乙方厨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厨房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统一着装、不得随意出入禁止区域,如违反依甲方之规定予以处理。同时乙方应健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

7、合同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食堂改变,转包性质或转包他人,否则将则为违约处理。

8、承包期间食堂内的卫生、安全、环保、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等由乙方负责,承包期间发生的火灾、爆炸、食物中毒、人身伤亡、被盗、环境污染、暴力斗殴、安全事故以及使用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黄赌毒等一切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承包期间乙方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环保、消防、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卫生监督等)组织及甲方的各项检查。到不到要求的乙方应及时整改,并接受各部门的奖惩,罚款和处罚由乙方负责。

10、承包期间乙方不得拖欠能源费,不得浪费能源、不得盗窃或擅自转供能源。禁止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不得影响甲方及周围环境正常秩序。

11、承包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及满意度调查,并接受处罚。

12、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时间作息,准时开餐,开餐时间由甲方规定,如有变动应事先通知甲方。

五、监督管理

职工食堂对外承包后,医院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相关规定,加强对职工食堂的监督管理,监督其保持福利性质,使之更好的为职工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1、督促承包人以“为职工服务”为宗旨,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主动、热情、周到的为职工服务。

2、督促承包人认真执行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搞好饮食卫生及环境卫生,不得发生事物中毒。

3、督促承包人增加菜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做到价格合理,让职工吃好,得到实惠。

4、督促承包人密切配合综合办、营养科,按院里规定时间开餐,遵照“按时、按量”,“保质、保温”的要求供应饭菜。

5、督促承包人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遵守医院有关卫生管理规定,严把采购关,杜绝腐败变质食品流入食堂,食堂人员必须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保证职工身体健康。

6、设立职工食堂意见箱一部。每半月开取一次,虚心听取职工意见改进工作。

7、建立的职工食堂监督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监督委员会成员将公示于食堂公告栏,便于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评议职工食堂工作,并将意见由综合办、营养科转达承包人,以便其改进工作。

8、对于职工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综合办、营养科将向承包人提出纠正,并督促其尽快调查落实,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六、其他事项

职工食堂承包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遭到投诉,视情节轻重,扣罚经营押金200元;视情节严重,院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配合此管理方案同时使用的有,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职责、食堂满意度调查问卷、食堂监督检查评分。

此管理方案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甘肃康盛惠民医院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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