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

2022-12-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

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变迁与创新

[摘要]在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高校教代会制度事实上已经陷入路径依赖之中,源自高校内部的制度创新已经失去变革的活力和动力。只有引入多元制度变迁主体,多管齐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方式相结合,才能椎动教代会制度“退出闭锁”,提升制度效率。

[关键词]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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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制度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视野下,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就必须完善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赋予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应有的职能和权限,真正推进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遗憾的是,当前“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的问题严重”。有调查显示,88.2%的教师认为:“教代会只是走形式,教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少被采纳。教代会只是校长布置作业的工具,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掌握在学校主要领导手里,教师起不到任何作用。”85.3%的教师认为:“作为学校教代会的组织者和工作机构的工会在维护教师权益和执行学校监督方面起不到多大作用,或者根本不起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低下,高校民主管理式微,本质上限制了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加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已经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当务之急。笔者试图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与方法来解构我国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尝试解答三个问题:教代会制度效率低下的根源;低效的教代会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现有制度环境下如何推进教代会制度创新。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低下根源

制度效率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林毅夫认为,一项政策或制度的失败往往源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的刚性、官僚政治、利益集团冲突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我国高校教代会制度效率低下,一定程度上也与此相关。具体而言,表现在三个方面:制度原初设计的不足、利益相关者权力博弈的失衡、制度执行与制度变革的脱节。

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计的漏洞和缺陷

1985年1月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就存在法律性质模糊的问题。“《条例》在立法主体的安排上缺乏科学性,将其归入行政规章范畴或者归入行业规则范围都是不妥的。”这种立法的模糊性限制了《条例》的执行力。其次,《条例》规定又过于笼统,缺乏实施细则,进一步限制了《条例》的实施效果。虽然《条例》最后一条指出,“各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对《条例》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最后一条恰恰为各单位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在缺乏外部强制性制度约束的背景下,《条例》的落实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单位内部的权力运作。再次,《条例》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但众所周知,高校工会只是高校教职工的群众组织,它虽然具有维护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义务,但并不具备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而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视野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应该是学校的权力机构。以非权力机构的工会来落实权力机构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必然制约了教职工代表大会效用的发挥。

2.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利益相关者权力博弈失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和政府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在高校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它本质上是扩大高校基层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让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由于《条例》在制度设计中的漏洞和缺失,教职工代表大会效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单位内部的权力运作。因此,高校内部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博弈直接影响到民主管理权的落实。我国高校内部权力架构的实际情形是,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从一开始就处于边缘化状态,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尽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和政府有意识建立、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图扩大高校民主管理权,以加强对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和约束,但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如果缺少来自外部的对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和约束,其制度效用必然大打折扣。很多情形都表明,来自基层的教职工在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时候,如果与学校内部的政治领导权、行政权产生冲突时,必然受到来自党委和行政的抵制,而不能发挥有效作用。久而久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某些高校实际操作中要么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成为党委和行政落实《条例》的一种摆设,要么“沦为学校行政体制的附庸,失去了本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⑤,甚至更直接的是,有些高校干脆就取消教职工代表大会。

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执行与变革脱节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效用的发挥与制度环境存在必然的关联,同一项制度安排在不同环境中的效用可能大相径庭。伴随着我国高校内外部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所处的制度环境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表现为高校办学自主权呈现出扩大趋势,大学自治权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发挥有效作用,就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制度执行与变革必须同步进行。《条例》的出台是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赋予基层教职工民主管理权,这种民主管理权在高校内部的落实主要还是以国家掌握大学管理权为后盾。随着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推进,国家权力逐渐退出,国家将更多的自治权下放到高校,而这些下放权限更多地集中到党委和行政层面。这样,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干预和保护退出以后,在权力竞争中必然缺乏应有的保障。因此,如果要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度执行必须与制度变革同步进行。国家应该在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有意识地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相应的配套政策或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制度执行与制度变革的脱节是当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用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低效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

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相对低下,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引起了高等教育界的广泛关注。改革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其效率,也是高等教育界的普遍呼声。但问题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缘何长期以低效状态存在而没有产生积极的变革或者变革本身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呢?

1.国家意识形态的刚性限制了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教训基本铸就了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架构,即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管理体制架构已

经不仅仅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党和政府对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意识形态约束,这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党和政府要推进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就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另一方面,在意识形态约束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又必须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权力。这种意识形态的刚性,使得党和政府在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变革过程中,不通过权力的分化,而是通过意识形态的强调,以及进行一些保持既有权力结构前提下的其他工作,诸如全国范围的教代会工作的评估等,来促进党委和行政支持和重视教代会工作。这也说明为什么自1985年《条例》颁布以来,尽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不高,但却始终没有做出大的调整。

2.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缺乏制度创新的能力和动力

“组织乃是在既有约束条件所决定的机会集合下有目的地创立的,同时,就达到其目标而言,组织乃是促成制度变迁的主角。”根据《条例》规定,工会是目前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而伴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权力的不断退出,大学自主权的不断扩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创新的动力也相应从党和政府过渡到高校内部。自然,高校工会也因此构成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创新的主角。但目前我国高校工会首先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它不是权力机构,推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创新的能力有限。其次它在事实上是学校党委下属的一个工作机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当侵权方是学校或代表学校的领导者时,工会也很难以独立超然的身份和姿态来切实维护教职工的权益。因此工会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以至于不少高校的工会组织实际上演绎成向教职工发放福利的机构,没有承担起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3.高校党委和行政组织倾向于消极地对待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代会四大职权之一就是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因此,这实际上也就承认了学校党委和行政组织与教代会目标函数有可能不尽一致。而一旦教代会目标函数与党委和行政组织产生冲突时,党委和行政组织出于自身的目标诉求,就有可能产生压制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想法;而且,由于教代会是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的,也因此,党委和行政组织也有较强的能力实现压制。现实情况表明,“高校行政工作者认为,教代会与他们的权力形成了矛盾,很多时候教代会是改革的阻力而非动力,因此,他们消极地对待教代会。旧所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从其诞生伊始,作为其领导机构的高校党委和行政组织就缺乏对其进行制度创新的愿望。这也揭示了为什么长期以来尽管大家都认为,要真正提升教代会的效率,关键在于领导要重视,但却始终无法真正重视起来的原因。

4.基层教职工无法成为制度创新的有效主体

虽然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国家逐渐下放高等教育管理权,但权限下放的进度是缓慢的,内容也是有限的,尤其在一些关键权力上,譬如高校主要行政管理者的任免权依然由政府掌握,教代会不享有任免权。同时,作为民主管理权主要实现形式的教代会,依然要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因此,在这种体制安排下,教代会不过是辅助高校党委和行政进行学校管理的一支力量,它既无法派生高校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也无法成为与高校政治领导权和行政管理权相抗衡的一支力量。这种极为有限的民主管理权限,使得基层教职工基于自身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考量,不会为之付出努力。即使有数量极为有限的教职工能够抛开纯粹的成本收益判断而有勇气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以推动教代会制度创新,但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客观存在,也往往导致个别推动制度创新的行为人无法得到集体的支持,无法演绎成集体行动,从而使高效率的制度安排无从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

教代会制度长期陷入低效状态而不能得到根本变革,也就意味着制度变迁进入了路径依赖状态,即“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很难为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越的体系所取代”。如何摆脱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是教代会制度变革亟待解决的难题,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1.通过立法形式,将高校教代会打造成实质性的权力机构,并逐步将高校内部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权赋予教代会

在不改变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刚性约束的前提下,要提升教代会的制度效率,就应该赋予教代会实质权限,将其建设成高校内部的权力机构,尤其要将高校内部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权赋予教代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高校党委和行政组织还应该在教代会授权下行使管理权。因为大学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固然需要外部法律的支持,但作为自治机构,高校内部管理权的合法性最终还应该源于内部。在没有相应扩大来自基层的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的背景下,国家单纯下放高等教育管理权就会进一步强化高校内部的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可能会恶化内部治理环境,难免使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再次陷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怪圈。

2.将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松绑,重新设立常设性的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应直接接受党和政府的管理

长期以来,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缺乏制度创新的能力与动力。这与工会自身性质及其在高校中的体制架构有关。工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在学理上它不能成为权力机构的代言人;同时,当前工会本身的体制架构也限制了工会职能,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它也无法很好地行使教代会职权。因此,为了推进教代会的制度创新,就必须建立起强有力的组织机构,让组织成为制度创新的推动者。这种组织机构应该是常设性的,应该纳入到高等学校管理体制之中。其主要职能是对高校内部管理进行授权,赋予其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并对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和约束。同时,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还应该直接接受党和政府的监督和约束,以确保教代会的集体决策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并使得这种决策不背离并能够切合国家以及社会对大学发展的需求。

3.推进教代会建章立制工作

教代会制度是一个制度体系,而不是某一单项的制度安排。教代会能否有效运作,既有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同时也有赖于高校内部细化的运作规范。由于缺少运作规范,很多高校教代会的运作往往取决于学校领导的重视程度。因此,教代会的组织机构一定要积极承担起教代会的建章立制工作,要通过制度来规范教代会,细化教代会各环节运作规范,譬如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质询与通报制度、提案反馈制度、管理问责制度等;明确教代会审议内容项目,将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关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纳入到教代会中,建立教代会主题遴选与议题商定制度。

4.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高校教代会评估工作,发挥以评促建的作用

教代会制度变革整体上应是渐进的,因为上述各项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制度渐进的变迁过程中,要提升教代会制度效用,依然需要依赖来自外部的教代会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约束。实际上,早在1996年全国教育工会就开始推进教代会评估工作。目前需要做的是,在确保教代会渐进制度变迁的同时,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高校教代会评估工作力度,通过评估,督促学校重视教代会工作;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高校教代会运作效果的问责机制,将教代会纳入到学校党政考核机制之中,与学校党政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相挂钩。

5.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方式相结合以推动教代会制度变革

当前高校教代会制度已经陷入路径依赖。在目前制度环境下要打破路径依赖,单纯依赖高校内部制度创新压力很大,动力不足,这就需要引入外力。在改革初期,需要进一步加大党和政府对教代会的改革力度,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启动改革,使得制度变革逐渐摆脱路径依赖。制度变革启动后,在外部权力逐渐退出的同时,有机地引入高校内部权力主体作为制度创新的替代力量,尤其是引入来自基层教职工和教代会组织机构,鼓励他们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通过这种模式,既有利于教代会制度变迁“退出闭锁”,提升教代会制度效率,也符合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要求,并一定程度上减少制度变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阻力,避免或减轻改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阵痛。

(责任编辑:刘新才)

作者:赵军 刘望洲

第2篇:探讨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赋予股东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最早起源于英国判例法“福斯诉哈博特尔”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确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对大陆法系影响深远,并被大陆法系所吸收。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懂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其为股东派生诉讼,也就是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特别是受到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权力,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向侵害人提出的诉讼①。股东代表诉讼最早起源于英国判例法“福斯诉哈博特尔”②.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确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对大陆法系影响深远,并被大陆法系所吸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与机会,使公司与自己或者与自己的关联公司从事不公平交易,或者董事等篡夺公司商业机会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上述侵害事实发生以后,由于董事基于其与侵害人的利害关系,在董事会中对侵权行为不予主张,公司的其他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挽回公司的经济损失。这种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的利益提起的,因此,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在诉讼中的地位,原、被告的法律请求,诉讼要求。股东代表诉讼是根据股东所在公司的请求权产生的法律救济,这种权利不同于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有公司本身的权利派生出来的,而由每个股东行使。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必然少不了当事人这个角色,其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没有当事人参加诉讼,诉讼就无法启动,也无法运行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和在诉讼中程序的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正当行使对原、被告进行探讨:

1.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

提起诉讼的股东在诉讼中为原告。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防止大股东以及控股东权力滥用,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在国外许多国家针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额和持股时间上都做出限制性规定,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权是少数股东的权利。

我国从国外立法中借得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国情,事实求是的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制度,即股东代表诉讼。笔者认为,能够代替公司提起诉讼的人只能是股东。对于股东的条件要符合一定的资格,对于股东的资格区分为两种情况,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对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的资格可以限制。

在对公司法律关系调整时,一定要考虑三方面的利益,即也就是公司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还有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在各方的利益冲突时,首先考虑到对外的利益。当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考虑公司是全体股东的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是维护公司的利益,但其行使的诉权是自然人个人的诉权,法人不具有诉权,都是授予自然人来行使,因此,就出现了个人的观点与公司全体股东的观点是否一致的问题。当股东之间意见出现分歧,或者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相冲突时,就会发生一些没有意义的诉讼,干扰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因此,如果让每一位股东行使诉权,就会使公司经常面临着股东代表诉讼,这样公司就会因股东的“过分溺爱而死”。因此,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资格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原告股东的代表诉讼并不是其单独享有,在原告提起诉讼时,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单独行使该项权利。对于其他股东可以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既可以分摊诉讼的风险,也可以使诉讼更具有代表公司利益的广泛性。为减少诉讼劳累,其他股东在参加诉讼时不应当增加诉讼请求。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影响其他股东行使诉权。其他股东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判决应受到影响。

2.原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

我国公司法对起表诉讼的股东既有记名股东,也有无记名股东。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即使该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并未写入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实质股东的资格,也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既有普通股东也有特别股东。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与股东表决权是两种平行的公益权,不得对此类股东以无表决权而限制或剥夺其代表诉讼的提起权。

如果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死亡或者失踪,则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就可以继承继续行使代表诉讼。因为股东的继承在取得股份后,就成为真正原告的公司的新股东,与代表诉讼就存在着利害关系。

3.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还有他人,因此,原告股东起诉时所指向的人员应为被告。在我国公司法中他人指的是除了懂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人员。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属于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但这些人都可以包含在他人之中。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人在我国不仅包括公司的内部人员,也包括公司的之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侵害行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被告。

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各国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被告仅仅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发起人、清算人还有从不法行为中获利的股东,将股东代表诉讼控制在解决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上。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被告的范围较宽,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扩大到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起诉原因是第三人对公司形成了侵害,公司消极起诉,其可以以第三人作为被告,由股东主张公司权益。

4.公司的诉讼地位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但其消极行使诉权,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追求诉讼的结果,就是将胜诉的后果在公司中分享,不过公司对诉讼是处于消极态度时,不能将其列为原告,因为这样是不利于推进诉讼的进程。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如其说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还不如说是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公司是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载者,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所追求的利益与公司所追求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公司不应当处于被告地位,也就是说股东起诉公司不是主张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即公司不应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股东所起诉的是控股股东或者懂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及撤销其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从公司对诉讼的态度和对胜诉结果所承担的角度看,应当给予公司仅次于原告、被告当事人地位,也就是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应当属于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二)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根据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原告股东可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不立即提起诉讼的,或者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原告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股东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③。

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可以由公司亲自出面提起诉讼的机会,因为公司毕竟是真正受害人,即真正的原告。如果公司对股东的建议决定接受,亲自向责任人提其直接诉讼,则可以节省因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如果公司不通过诉讼途径(协商、调解)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则公司和股东都可以免掉因诉讼带来的劳累;如果股东提出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依据,公司有机会向股东做出说明,从而避免误会和不必要的诉讼活动。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消极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与股东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股东在起诉前必须履行督促公司起诉的程序,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消极行使诉权的,股东应当让位于公司,并由公司直接发动诉讼,就不必再出现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督促公司起诉的程序叫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前面说到的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经过股东的督促,公司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是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股东可以不经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例如,与侵害公司行为有关的财产即将被转移、行使的权利期间或者诉讼的期间即将超过以及被告即将离境等紧急情况,须立即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在公司遇到他人或者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害以及及将造成损害的,股东请求公司提起诉讼在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可以自己提起诉讼。

注释:

①吴高臣.《有限责任公司法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第238页.

②吴高臣.《有限责任公司法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第239页.

③刘俊海.《公司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第1版:第130页.

参考文献:

[1]杜万华,宋晓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民商事审判篇[M].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9.

[2]刘俊海.公司法学[M].1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12.

[3]吴高臣.有限责任公司法论[M].1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03.

[4]朱慈蕴.公司法原论[M].1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06.

作者:王雨

第3篇: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革思路

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民主性是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特性之一,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在科学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中,教职工大会制度应是根本,应是全部制度的基石。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一、 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当前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制度设计者预想的作用。在有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本就没有形成制度,仅仅是学校领导为应付上级检查而不得已上演的一出戏而已。例如,山东省新泰市某中学的杨老师说:“我参加工作十年,教代会只开了一次,还是什么第九届教代会,也不知道前八届是何年何月召开的。”有的学校,教代会虽然能按时召开,但在学校的管理实践中,并未发挥其法定的职能。如河南信阳某高级中学的史老师说:“学校领导发现有一些计划、方案和制度在教代会上会通不过,后来他们就不再把有可能通不过的计划、方案和制度提交教代会讨论,而是采用所谓通报的方式,即向教代会通报一下就付诸实施,根本不经教代会通过。”一项有关教师聘任的调查显示:教师在聘任过程中,“几乎没有机会参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聘用合同的制定和修改……教师甚至不清楚本校聘任教师的方法。”[1]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设计先天不足。在我国中小学管理体制中,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一直都是把教代会作为审议机构来看待的,因此,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权力和作用缺乏刚性。二是制度不规范。中小学教代会制度没有真正制度化、法律化,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为止尚无具体法律法规或条例规范对中小学教代会的职权职责作明确规定。目前中小学管理实践中只能根据《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相关规定,参考1985年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出本省市或本校的工作规范,如《辽宁省中小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1991年11月3日发辽教工字[1991]13号)、《广州市第二十一中学教代会制度》等。

因此,中小学教代会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完全依赖于校长个人的思想认识和工作作风。民主观念和民主作风强的校长领导下的学校的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就大,反之,在缺乏民主观念和民主作风的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教代会作用就小甚至名存实亡。

二、 以教职工(全体)大会制度取代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学普遍建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尽管很多学校的教代会在学校管理实践中,其法定职能没有得到依法行使)。所谓教职工代表大会,顾名思义,就是由教职工选举代表组成的大会。代表制或称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是当无法实行直接民主或实行直接民主成本太高时而作的变通。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我国13亿人不可能人人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所以,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代议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样,在学校,由于教职工人数众多,所以也只能实行代表制。

但笔者认为,在我国中小学,没有实行代表制的必要,因为我国中小学校的规模,教职工人数大部分在200人以下,没有必要实行间接民主。在中小学校实行代表制,不但增加了民主管理的成本,更重要的是不利于教职工意愿的真实表达。例如,据调查,山东省新泰市某高级中学第九届教代会的代表构成是这样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各教研组、各备课组组长是当然成员,剩下的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名额不足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会议的召开过程被参会的老师们形容为认认真真走过场。校长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分组讨论,收交提案,闭幕。有的老师说,如果说实质性的内容,那就是公费吃了一顿饭,每人发了一个纪念包。

为了更好地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笔者建议在中小学取消教职工代表大会,代之以全体教职工大会,以教职工(全体)大会制度取代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当然,这仅仅是形式上的变革,更重要的是本质内容的变革,那就是要提升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改教职工大会由审议机构为权力机构。

三、 将教职工大会由学校管理的审议机构改为权力机构

关于中小学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校长负责制的倡导者、教育专家萧宗六教授曾特别撰文说明:“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党支部和教代会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必须明确。党支部不再是决策机构,教代会不是权力机构。校长、党支部、教代会三者之间,不是‘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不分主次,而是以校长为中心。” [2]关于这一问题,原国家教委副主任、国家总督学柳斌同志也曾明确指出:“实施校长负责制,教代会的职责是负责评议或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而不是学校的权力机构。”[3] 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权被规定得较窄,且不详细,不具体。首先,教代会只有评议和审议权;其次,何谓重大事项,在教代会制度中也规定不详。

众所周知,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的权力应比较大,与此同时,对校长的权力予以制约便显得尤为重要。

从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的实践来看,正是由于对校长权力的行使缺乏必要的、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有些学校的校长负责制已经沦为校长专权制。“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们必须对“校长绝对权力”的危害性有充分认识。

第一,校长的绝对权力必然造成人治祸患,必然挤压和侵夺教职工的民主权力。

第二,绝对权力产生官僚主义。

第三,绝对权力产生腐败[4]。

要避免校长负责制发展为校长专权制,必须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发展和完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那么,具体应该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呢?笔者认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应该以中小学教职工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具体模式可以参照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模式。这就要求提升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扩大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将教职工大会由审议机构改为权力机构。

参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模式,笔者认为,新型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下的中小学教职工全体大会应具有以下职权。

1.建议权。即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予以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作报告制”的建立是对教职工校务知情权的一种尊重,是民主法制社会“人本管理”理念的体现。为此,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一套运作程序,首先规定教职工大会期间,行政各部门做工作报告的方式方法及教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方法;其次要注意结合校务公开,做好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

2.通过权。即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聘任制)、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为保障通过权行使的有效性,理应建立相应的“通过制度”,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通过的内容、方式、方法、责任措施等作出程序性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行事。如,在内容方面规定,对学校重大问题,学校行政领导应在草案出台之前征询教职工大会或其工作机构——教育工会的意见,草案出台后,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未经教职工大会通过,不得实行;对于学校的规章制度,应规定必须由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才能实行;并对可预料的民主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矛盾规定相应的协商措施和责任追究措施,如“一旦出现经过学校行政和教职工大会之间反复协商仍不能获得一致意见的事项,经学校党委批准,校长可试行一个阶段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或同意继续执行,或作新的修改。”

3.决定权。即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的事项。

教职工大会作为一个以维护教职工利益为天职的民主管理机构有权参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实施方案的制定,并在此问题上有一定的决定权,这些问题由教职工大会集体作出决定往往比党政领导直接作出决定更加符合教职工实际需要,可接受性更好。这种参与决定,对于党政领导的决策既是一种补充,又是一种制约,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学校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好地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经济利益。

建立相应的“教职工大会决定制”,明确对该珍贵权利的行使原则、范围、程序等无疑是必要的。

4.评议监督权。主要是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该项建设,还可以在某些方面予以创新,如借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代表质询制,由教职工大会、工会、人事部门联合,对学校党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按一定的程序进行质询,以及时解决教职工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也可借鉴国外议会通行的“投不信任票”方法,确立“不信任票制”,定期以学校职能部门为对象,审查其工作绩效,可以投不信任票,一旦这种不信任票达到一定的比例,该职能部门的正职就应当提出辞职[5]。

5.一定的任免权。即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校党组织的组织领导下,教职工大会对包括校长在内的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教职工大会只有对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有一定的任免权,上述第四条评议监督权才能有制度保障,才能真正落实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才能真正体现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

任免权的落实由于历史的现实的种种原因,落实起来可能难度很大,但我们应该相信广大教职工,大胆实践。教职工工作生活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接触面广,他们对学校的情况比较了解,对管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看得比较清楚。特别在激烈竞争中,他们已经深深体会到校兴我荣,校衰我耻,有办好学校的愿望和积极性,对学校发展最为关心。实践证明,教职工是通情达理的,他们不仅需要民主,而且善于应用民主。只要领导干部态度诚恳、虚心,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就能把工作做好。

有人担心把教职工大会提升为权力机构会妨碍校长行政权力的行使,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例如,我国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没有妨碍作为国家行政首脑的国务院总理的行政权力的行使。

四、 教职工大会制度必须规范化、法定化

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教职工大会职权的落实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没有立足点的职权难免会被架空;有了制度,再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才能在民主管理体制内实现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的双向流通。但从我国中小学民主管理的实践来看,中小学教代会的建立虽然有法律依据,但至今为止尚无具体法律法规或条例规范对普通中小学教代会的职权责作明确规定,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在界定法律责任和程序上都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在文本方面忽略了法律责任的界定。如作为我国教育根本大法的《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但在法律责任一章却没有任何对该条款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难怪乎“《教育法》被某些人称为‘软法’,原因在于,其中类似‘应当’、‘应该’、‘鼓励’用得太多,缺乏严谨统一的法律术语,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又不够严厉”[6]。这种“软法”现象在《教师法》及可资中小学教职工大会借鉴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都有所体现。

其次,从程序上看,有关法律法规对民主管理的规定原则性、指导性多,具体性、可操作性少。相对于一些法制完备的发达国家,甚至包括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严重缺乏一系列可以操作的定量化规范,表现在教代会制度上问题在于《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都只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等该做什么的字眼,而没有“应怎么做、由谁负责、该如何惩罚”等详尽条款规定,存在着止于定性化泛泛之论的缺陷。

由于至今为止尚无具体法律法规或条例规范对普通中小学教代会的职权责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当前建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小学校,其制度大多是学校自己制定的。笔者认为,这也正是造成很多学校教代会流于形式的必然性所在。生物学中“膝跳反射”本能使得管理者大多会潜意识地主动避免刺激,创造机会回避监督。所以,笔者认为,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较为详尽的《中小学校教职工大会条例》,如果条件不成熟,可暂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但不应当由各学校自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尽可能做到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田凌晖,李亚东.教师聘任制亟待深化与完善.教学与管理,2002(7):43.

[2] 肖宗六.校长负责制的提出及内涵.中小学管理,2000(11):2-3.

[3] 柳国辉.试析中小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取向.现代中小学教育,2000(9):51

[4] 张允公.校长负责制容易造成绝对权力.教学与管理,2004(11):52.

[5] 余秀琴.民主与法制视野内的中小学教代会制度.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10).

[6] 林捷.中国教育法律的现状及其问题.教育科学,1999(3).

(责任编辑 付一静)

作者:常凤亮 张兆坤

第4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的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力,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审议、审查、审定企业的一些重大问题,并且凡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议,对企业行政和企业员工都具有约束力,是具有权威性和实效性的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基础是员工,职工代表是代表员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反映的是员工的意见和要求。职工代表在一起审议、审查、审定企业重大问题的过程,就是互相交流,相互了解,共同提高认识的过程,有利于提高议政能力,提高整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增加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的生存能力。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与召开其工作程序如下。

1.筹备会议

(1)确定大会议题

企业工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单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召开本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建议。议题建议同行政领导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后,提交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小组负责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2)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大会议题确定后,工会及时公布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程,发动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动员员工关心和支持大会的召开。根据大会的议题,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文件。

(3)征集与处理提案

企业工会要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发动职工代表围绕大会议题,广泛征求员工意见,提出提案,提案必须有具体的内容、要求和建议措施。对员工提出的提案,要分类整理,送达有关部门处理。对不予立案的建议要作出说明。

(4)准备会议文件

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有关文件,应在预备会召开前一周发至各代表团,通过职工代表征求员工意见。工会负责催办各种报告、文件。

2.预备会议

(1)由工会向全体职工代表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2)酝酿大会主席团人选、民主选举主席团成员,主席团名额根据职工代表人数确定,一般由九至二十一人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应由工会召集各代表团长会议协商,从

职工代表中提出侯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3)确定大会议程。主席团审议通过大会议程,向全体职工代表宣布。

(4)酝酿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设置及组成人选名单。

主席团审查各专门小组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根据单位的需要一般设立:生产经营、劳动保护、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提案审查、评议监督等专门小组。

(5)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3.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1)听取经理的工作报告,组织讨论、提出意见,在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大会通过。

(2)听取各专门小组的报告。

(3)民主评议行政领导。

(4)选举加强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和通过各专门小组成员名单。

(5)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自身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度。

(6)通过大会决定。

第5篇:职工代表大会成立的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如下:

一、宣传阶段

通过各种形式(如黑板报、橱窗、简讯、厂报、会议等),宣传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使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形成共识。

二、筹备阶段

(一)制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通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三、召开正式全体职工大会阶段

(一)由企业行政领导作工作报告,宣布本次大会的中心议题和主要任务、会议议程。

(二)大会作决议(决定)、表决(选举),选出职工代表人员并予以公布。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 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三)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安排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四)对本次会议情况进行记录,资料整理,汇总归档。

四、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人员名册。

第6篇: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程序一般包括: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到会职工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即可宣布开会。开幕词应简要讲清本次大会的目的、意义、中心议题和主要任务。此后宣布大会议程。应当注意会前正式通知职工代表,企业行政方面应安排好生产、工作,保证代表的出席率。职工代表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代表团(组)长请假。

2、由企业领导人做工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企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有关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的情况等。如工作报告已事先发给代表进行过充分讨论,可针对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作出说明。

3、由企业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凡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或审议的方案,均应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说明制定的依据、目的和具体实施办法,也可针对职工代表对议案的意见,作出说明。

4、由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等向大会作出报告。

5、企业工会主席就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的重大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同时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

7、各代表团(组)应指定专人认真记录职工代表的讨论发言,整理归纳后,将讨论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8、大会发言。应安排时间让代表在大会上发言,可由各代表团(组)推选代表,在大会上陈述本团(组)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也可让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9、选举。根据有关决定和实际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工资协商的职工代表和企业领导人等;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人选;表决通过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

10、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11、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召开首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1、宣布大会开幕。

2、全体起立奏国歌。

3、致开幕词。

4、宣读介休市总工会关于成立基层工会的批复文件。

5、宣读通过选举办法。

6、通过监票员、计票员名单(监票员1人、计票员2人)。

7、宣读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8、监票人清点到会代表人数。

9、监票人检查票箱、上锁、加封。

10、清点选票、发放选票。

11、报告三委发出的票数和剩余票数并由监票人当众剪角作废。

12、监票人宣读填写选票注意事项的说明。

13、填写选票、投票。

14、监票人开启票箱,计票人清点选票、计票并报告。

15、宣读选举结果(候选人得票必须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16、当选的委员代表作表态发言。

17、上级领导讲话。

18、致闭幕词。

19大会闭幕(奏国际歌)。

第7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程序

为加强企业民主建设,保障职工代表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根据“公司法”特制定此程序。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

1、 职工代表的条件:

(1) 工作业绩好,在本岗位上较为突出

(2) 与公司员工这间关系融洽的

(3) 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无违法违纪行为的

(4) 有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的,积极响应公司各项号召的

2、 职工代表的名额

本届职工代表拟定人,一线员工代表不低于80%,其中男女比例不低于在职员工的男女比例,行政管理人员代表不低于20%

二、选举方法

1、 员工代表选举程序

(1) 由公司管理阶层制定和下发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并对选举办法

中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和要求。

(2) 一线员工代表、行政管理人员根据下发的选举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的基础上选

出职工代表并上报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对所选出的员工代表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是否符合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并重新选举;对符合资格的职工代表确认其代表资格。

2、 职工代表委员选举程序

(1) 职工代表委员的人数占职工代表总人数的20%

(2) 由一线员工和行政部门按2:1的比例推选产生职工代表委员候选人,经管理部

门同意并填写选票,以不记名的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委员

(3) 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应该达到选举部门人数的三分之二;

(4) 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时,可以以委托他人代写,但不允许请候选人代

写。

3、 职工代表主席的选举

在所选举出得职工代表委员中进行不记名投票的选举方式进行,得票最多的职工代表当选职工代表主席

4、 对选举结果审查合格后,将结果公示在公共场所,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留存。

5、 当选举的职工代表不具备代表资格条件后,员工在权要求撤换。撤换职工代表程序如下:

(1) 每位职工和管理人员发现职工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等,都可以向职工

代表大会要求撤换

(2) 职工代表大会及时对被要求撤换的职工代表进行调查核实

(3) 核实无误后,撤换其职工代表的资格,并备案

(4) 代表撤换后,要及时补选,以确保职工代表人数的比例。

三、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3、 努力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个人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4、 密切联系员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

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成为职工的表率

四、本程序的最终解释权由公司最高管理层

第8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程序

为加强企业民主建设,保障职工代表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根据“公司法”特制定此程序。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

1. 职工代表的条件:

(1) 工作业绩好,在本岗位上较为突出; (2) 与公司员工员工之间关系融洽的;

(3) 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无违法违纪行为的 (4) 有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的,积极响应公司各项号召的 2. 职工代表的名额

本届职工代表拟定30人,一线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代表不低于80%,其中男女比例不低于在职员工的男女比例,行政管理人员代表不低于20%。

二、选举方法

1. 员工代表选举程序:

(1) 由公司管理阶层制定和下发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并对选举办法中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和要求。

(2) 一线生产人员、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根据下发的选举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的基础上选出职工代表并上报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对所选出的员工代表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是否符合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并重新选举;对符合资格的职工代表确认其代表资格。

2. 职工代表委员选举程序

(1) 职工代表委员的人数占职工代表总人数的20% (2) 由车间和行政部门按2:1的比例推选产生职工代表委员候选人,经管理部门同意并填写选票,以不记名的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委员;

(3) 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应该达到选举部门人数的三分之二;

(4) 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时,可以以委托他人代写,但不允许请候选人代写。 3. 职工代表主席的选举

在所选举出得职工代表委员中进行不记名投票的选举方式进行,得票最多的职工代表当选职工代表主席。

4. 对选举结果审查合格后,将结果公示在公共场所,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留存。

5. 当选举的职工代表不具备代表资格条件后,员工有权要求撤换。撤换职工代表程序如下:

(1) 每位职工和管理人员发现职工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等,都可以向职工代表大会要求撤换;

(2) 职工代表大会及时对被要求撤换的职工代表进行调查核实; (3) 核实无误后,撤换其职工代表的资格,并备案; (4) 代表撤换后,要及时补选,以确保职工代表人数的比例。

三、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3. 努力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个人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4. 密切联系员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成为职工的表率。

四、本程序的最终解释权由公司最高管理层

扬州赛乐服饰有限公司

2011年9月6日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分配名额: 车缝:16人 技术科:2人 裁剪:2人 后道:2人 仓库:1人 车缝办公室:1人 行政:5人 财务:1人

职工委员分配名额: 车缝:2人 技术科:1人 裁剪:1人 后道:1人 行政:1人

第9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程序(推荐)

阿弓镇乐丰小学教师代表大会

选举程序

为加强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师代表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教育法”规定,教师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师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根据“教育法”特制定此程序。

一、 教师代表的产生

1、 教师代表的条件:

(1) 教学工作业绩好,在本岗位上较为突出 (2) 与学校教职员工这间关系融洽的

(3) 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无违法违纪行为的 (4) 有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的,积极响应学校各项号召。

2、 教师代表的名额:本届教师代表拟定 3人

二、 选举方法

1、 教师代表选举程序

(1) 由阿弓镇教育管理中心下发教师代表选举名额分配方案,由学校制定相关选举办法,并对选举办法中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和要求。

(2) 学校校委会、教育工会对所选出的教职员工代表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是否符合教师代表的条件,对符合资格的师代表确认其代表资格。

2、 教师代表选举程序 (1) 教师代表人数占全校教师数的25% ,约3人。 (2) 学校教师代表以教师举手表决为生。

(3) 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应该达到学校教师人数的三分之二。

3、 对选举结果审查合格后,将结果公示在公共场所,选举产生的教师代表填写师代表登记表,存档留存,并将选举结果上报教育管理中心。。

4、 当选举的教师代表不具备代表资格条件后,教职员工在权要求撤换。撤换师代表程序如下:

(1) 每位教师和管理人员发现教师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等,都可以向教代会要求撤换 (2) 教师代表大会及时对被要求撤换的教师代表进行调查核实

(3) 核实无误后,撤换其教师代表的资格,并备案 (4) 教师代表撤换后,要及时补选,以确保教师代表人数的比例。

三、 教师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1、 在教师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教师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3、 努力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个人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4、 密切联系教职员工,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师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师作,成为师的表率

四、本程序的最终解释权由校委会和教育工会。

阿弓镇乐丰小学2015年秋季学期

教师代表大会

选 举 程 序

阿弓镇乐丰小学教育工会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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