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合作协议书

2022-12-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干部教育合作协议书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对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影响

摘要:以《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为背景,探析了两岸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福建高等农业教育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该协议对福建省高等农业教育的影响,进一步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产学研合作、重视科研人才培养和推进闽台农业合作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高等农业教育

Key words: cross stra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higher agricultural education

2010年6月29日,海协会与海基会在重庆举行了第5次会谈,会谈签订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此协议的签署,将使两岸知识产权获得更加具体的保障,同时,两岸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所建立的直接沟通平台也将为两岸的交流合作与共同发展开启新的篇章。福建省是海峡西岸经济开发区的主体部分,能否抓住这些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对福建省农业及高等农业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的。但是,福建省农业知识和技术创新水平还远远满足不了海峡西岸经济开发区的社会发展需求,和台湾相比,目前福建省高等农业教育的农业技术创新能力还不高。而该协议的签署将对福建高等农业教育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为了加强闽台农业交流,本文针对目前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对策。

1《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概述

11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海峡两岸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内地与港澳CEPA(《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实施,两岸不管在经济贸易还是文化交流合作方面都变得更加频繁,与此同时,两岸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显。最初的有关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都是单方规范的,两岸之间既缺乏双边协议,又没有相关的合作机制。

大陆涉台知识产权保护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原中国专利局在1987年发出了《关于受理台湾专利申请的意见》,在1989年则发出《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原中国专利局在1993年3月又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规定明确指出,无论台湾同胞还是大陆同胞,都可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对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以此保护自己的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专利权申请后,可以优先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权[1]。而台湾地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中,于1994年颁布的《大陆地区人民在台申请专利和商标作业要点》就明确规定了大陆自然人和法人到台湾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宜[2]。

12主要内容

海峡两岸为了提升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为保障海峽两岸人民权益,促进两岸共同发展,两岸已于2010年6月29日在重庆举行的第5次“陈江会”中签订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该协议本着平等互惠原则,从合作目标、优先权利、保护品种等十七个方面做出规定,规定两岸相互承认专利、商标、植物品种权优先权,大陆和台湾相互接受植物品种的申请受理,防止植物品种技术的外流等,其中最重要的突破是相互承认优先权和建立两岸沟通平台与协调处理机制。该协议相互承认优先权在于两岸同意依双方各自的规定,确认对方的专利、商标和植物新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主动根据事情的进展做出相应安排来配合,以此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益。而保护品种权对于农林院校更有较大的保障和优势,双方可以在各自已经公告的植物品种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且双方还可相互协商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种类。

13主要意义

该协议对于促进两岸经济、技术与文化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首先,该协议深化了两岸经济贸易来往和科技文化的交流合作,为两岸共同发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动力;其次,两岸同胞通过加深交流,增进了信任,双方得以更加了解和理解,从而有助于激发两岸同胞的创新意识和创作激情,加强两岸高新科技、先进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走向产业化道路,使得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最后,该协议使得两岸的经济交流更为持久和广泛,甚至延伸到经济层面外的各领域,比如科技领域、文化领域和法律领域等。

2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现状

高等农业教育是大陆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大陆农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地方高等农业院校是实现高等农业教育的农业技术科研机构和人才培养机构,其承担着农业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创造高科技成果的任务。福建省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开发区的主体部分,为了实现跨越式发展,更应关注高等农业教育。目前福建省高等农业院校共有7所公立办学主体,其中,本科院校有5所,包括福建农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集美大学的水产学院、武夷学院的茶与生物系和龙岩学院的生命科学学院;专科院校有2所,包括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和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此外,还有2所民办高职学校——天福茶职业学院和武夷山职业学院[3]。

目前,大陆市场化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发展较为滞后,产业化和高科技的农业服务企业还没有形成对农业人才的强大需求,因此直接或间接地削弱地方农业高校的招生和就业规模,将极大地影响高等农业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为了适应社会的模式和院校自身的发展,专科性学院慢慢发展成为多科性院校,许多地方高等农业院校纷纷走上综合性大学发展道路,呈现出农、工、理、经、管、文、法等多学科综合发展的局面,特别是农林院校中非农林院系和非农业专业的大量设置。而大量新设的学科和专业便分散了有限的教育资源,从而削弱了农业学科的竞争力,影响农业专门人才培养的质量,福建高等农业院校也因为走综合性发展道路而面临农业学科竞争力减弱的事实。此外,大陆社会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农林院校招收优质、涉农专业的生源造成了阻碍,现今报考农林院校的学生越来越少,即便是选择了农林院校也较少有学生愿意选择农林类专业,而且大部分毕业生在就业选择上都放弃了自己所学农林专业的优势,转而从事非农工作,这就造成了农业教育资源的浪费[4]。

3福建高等农业教育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3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维权守法意识不强

福建高等农业院校的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维权守法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以下3点:一是由于急于发表论文或交流学术成就,他们在研究取得进展时就公开其所研究的农学技术或生物技术的内容,这就使得发明专利申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进而丧失了知识产权的独自占有权;二是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专利申请的条件要求理解还不够,加之受制于研究经费的缺乏,部分教师在签订合同得到对方经费资助时容易失去申请专利的权利;三是缺乏维权意识,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不知道或者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5]。

3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知识产权转化率低

首先是福建省高等农业院校专利申请数较少,重要农业技术创新不多,自主创新不足。特别是在重要的农业技术领域,台湾在福建省申请的专利占到80%以上,而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科研却依然重理论轻发明,通过自主创新掌握的农业核心技术与台湾相去甚远。其次是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科学研究“重理论、轻应用”。目前福建高等农业院校所取得的专利、论文与技术成果的比例仍极不平衡,技术成果和论文发表数量多,而发明专利的数量少。学校普遍上更多注重的是成果的鉴定、论文数量、获奖情况等,而较为忽视科研成果的转化,这就导致了许多具有经济价值的农业科研成果没有及时转化为有效生产力[6]。

3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

福建高等农业院校普遍缺少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有效管理和系统的保护措施。有的院校没有设置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只是把相关知识产权的事项挂靠在科技主管机关内处置,而不直接对其进行管理,使得科研人员认为学校并不重视产权管理,因而造成其创新激情和动力的缺乏。而有的院校虽有组织管理机构,但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7]。

4《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对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影响

41促进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技术创新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对福建高等农业教育中的农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可分别从该协议对农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保障作用和加速技术创新进程等三方面来体现。首先,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授予技术创新者一定时间内对其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的独自占有权,从而使技术创新者可通过自身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超额价值。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在保证高等农业院校科研人员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也将激励科研人员进行相关农学技术创新的研究,激发其科研的积极性。其次,《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为高等农业院校的科研人员提供了公平竞争、公正维权的法律环境,对技术创新成果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通过法律形式,依法对两岸的专利权、商标权、植物品种权优先权实施保护,并对违法侵权行为予以惩罚。最后,《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为正确选择技术创新的方向与研究途径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效配置了创新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的进程 [8]。

42提升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教学质量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有助于促进福建高等农业院校科研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科研工作,而科研工作能够促进高等农业院校教学质量的提升。该协议促进了两岸创新科研成果的公开和交流,使得高等农业院校的教师能够及时掌握农学技术的前沿动态和最新成果,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使得师资队伍更加强大,从而实现以科研促进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9]。

43推进涉农企业农业技术的转移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能够推进涉农企业农业技术的转移,促进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一是该协议提高了投資者的预期回报率,增强了两岸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及其贸易量,而国际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将促使更多先进技术流入企业。二是该协议通过激发企业的研究投入来提高企业自身技术的创新能力。因此,该协议有益于台湾涉农企业或大陆涉农企业将先进的农业技术转移给高等农业院校的科研人员,促进高等农业院校科研人员的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发展。

5对策建议

5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应重新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宣传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和培训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学校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向广大师生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使科研人员充分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如通过广播、海报和其他社会传播媒介进行宣传,开展相关讲座,或者以举办辩论赛、演讲等形式,为师生普及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知识[10]。

52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高等农业院校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设置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系统管理高校知识产权。所设立的专职管理机构应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划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务,健全各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鉴定、登记、注册、评估、审核等一系列流程以及合同的转让、许可),处理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事项。同时,应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机制,使全体师生积极主动进行知识创新,充分调动其创新热情。此外,应建立激励创新机制的人事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因素作为科研人员进行职称评定、考核和岗位竞争的重要指标,提高科研人员的竞争意识。

53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

加强产学研合作是解决知识成果运用滞后性的有效途径。应加强福建涉农企业和福建高等农业院校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实习基地和信息交流平台,创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衔接农业科研成果与市场的技术创新链条。由于高等农业院校能够为涉农企业提供科研设施和研发课题,涉农企业则利用高等农业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研发基地,双方的相互合作钻研将促进农业技术创新所需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双赢目的。另外,实现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创新成果(特别是专利成果)的最终目的,让技术转化成产品,才能真正实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经济价值。

54重视科研人才培养,推进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发展

科研人才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是科研创新的潜在力量,而高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基础。福建高等农业院校要想促进农业教育的发展,首先必须大力引进实力雄厚的农业科研人才,其次要重视对现有农业科研人才的管理和保护。第一,应减轻研究能力较强的农业科研人才或农业技术骨干的教学工作量,使他们将科研力量集中在关键项目上,提高工作效率。第二,高等农业院校要为农业科研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从科研经费、试验场地、实验设备等方面改善实验条件。第三,注重对农业科研人才的再教育和进修,鼓励科研人才攻读硕士以上学位、以访问学者身份到国内外进修、多参加农业方面的学术研讨交流会等。而且,福建高等農业院校对人才的培养要求,既要重视对农业科研人才的引进,也要重视对现有人才能力的提高和专业化管理。

55推进闽台农业合作,深化福建高等农业教育改革

闽台农业合作将加速两岸农业的科技转化,促进农业相关产业的技术升级,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有助于深化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改革。由于闽台农业合作能够引进台湾的资金、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等现代生产要素,这就有利于实现两岸资源的整合互补。而且,台资农企为福建农业带来了技术和管理经验,也将有力推动福建农产品品种和技术的标准化。此外,两岸农业的合作与交流将提高闽台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闽台农业经济的发展,实现两岸农业合作“互利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杨德明 论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J] 现代台湾研究,2005(3):59-62

[2] 宋锡祥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上海:复旦大学,2002

[3] 高秦嫣 福建省高等农业教育现状的思考[J] 科教文汇,2012(1):59-60

[4] 张金山,林文雄 对农林院校人才培养科学定位的思考[J] 高等农业教育,2011(6):10-13

[5] 李晓春,林瑞青 试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J] 鄂州大学学报,2005(1):17-21

[6] 王小兵 浅议地方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现状[D] 南京: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9

[7] 闫森 论高校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J] 科学信息,2006(8):109-110

[8] 刘仁平,高映 论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J] 经济众说,2006(10):21-22

[9] 刘达玉,唐仁勇,张崟 地方工科院校科研促进教学的探讨[J] 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11):68-70

[10] 盛辉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企业技术创新[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4):29-32

作者:商艺强 刘如婷 庄佩芬

第2篇: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规范性与制定问题研究

[摘要]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是提升高职院校治理水平的平台。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具有文件属性、道德属性以及柔性属性。文章提出,通过权限划分、协议与法律法规间的协调以及制定内容的“基本权利”限制来破解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权限问题;通过制定的正当程序、制定程序的民主原则以及协议体系化建设来破解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程序问题。

[关键词]高职教育 “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 规范性 制定权限 制定程序

[作者简介]孙云志(1975- ),男,江苏泗阳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张瑞霞(1968- ),女,河南开封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江苏 南京 211188)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江苏优质高职院校多元共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7ZDIXM087,课题主持人:孙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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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在构建现代化高职院校治理体系过程中发挥了关键功效。对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核心属性而言,大部分研究者提出,目前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属性既体现社会性又体现柔性。也有研究者提出,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是国家颁布的相关教育法规的有益补充,它虽无国家颁布的相关教育法规之名,却承担着相关教育法规具体实践探索之实,因此可将其视为准教育法规。需关注的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规范性绝非简单化一的产物,它在具体探索中凸显出复杂多样性,即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对内强化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间类似于法规的道德要求,对外则强化其文件属性。此外,鉴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实施具有的特殊性,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又呈现柔性特征。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所体现的复杂多样性虽决定了其制定权限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较大,但不能由此推断出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关联性,毕竟在制定程序上两者有似曾相识的感觉。因此,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方面,应以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间差异性为基点,在不断强化两者相通性的同时,对两者在制定程序上的共同点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能够在原则与程序方面吸收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精华。

一、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三重规范性

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是提升高职院校治理水平的平台,不仅对高职院校多元治理活动起到规范作用,也对现代职教体系的构建与高职院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关键功效。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与众不同”,是由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打造现代化高职教育体系中所承担的“与众不同”角色所赋予的。具体而言,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与众不同”主要在文件、道德以及柔性等规范属性上有所展示。

1.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文件属性。在高职院校治理利益相关方不断深度介入高职院校发展的当下,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文件属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其不仅能够规范高职院校、政府、社会三个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所作所为,还会产生“协议外化”的文件成效。高职院校、政府、社会作为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三大员”,引领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社会服务、联合研发、国际化办学等方面的发展方向。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参与高职院校治理期间,为了保障高职院校治理活动沿着正确的路线图进行,应根据高职院校治理活动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关协议。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在高职院校治理与发展期间承担着方向引领之职责,而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则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依据。通过对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剖析,将相关的文件要求以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因此,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在整合高职院校治理活动和管控高职院校治理主体行为的过程中,都會或多或少地看到国家公权的“影子”,并对我国社会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起到“润物细无声”之功效。因此,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作为高职院校治理活动的“行动指南”,会产生“协议外化”的文件成效。也可以说,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势力范围”并不仅聚焦于高职院校的自身发展,还应将我国社会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纳入其中。

2.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道德属性。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应具备高职院校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品质,而要实现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公共利益维护者角色,则必须使其由自发向自觉转变,在依靠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自身修养的同时,充分挖掘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道德形塑作用。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合作协议与以德内化协议的统一。这不仅要求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遵守协议,还要求不断提升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品行。当下,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来自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如果每个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只考虑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于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公共利益采取漠视态度,这必将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效能大打折扣。因此,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从而实现高职院校治理主体行为的自律。毕竟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不仅是对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治理活动的规范,也是对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品质的制度要求。

3.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柔性属性。当下,校企合作还存在着“同床异梦”的情况,尚未建立校企命运共同体。这使得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成立的理事会、董事会、职业教育联合体、职教集团、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等机构大多处于松散状态,导致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执行力度较低,部分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沦为应付各种检查评比的“应景之作”。事实上,虽然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尚未获得法律法规地位,可随着高职院校从管理向治理转型,政府与社会治理主体在参与过程中享有越来越多的公权力。高职院校治理工作越复杂,必将要求强化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柔性属性。所谓柔性属性,是指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既有弹性又有刚性。具体而言,其弹性表现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作为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内部规则,不仅是全体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意志表达,也是这个群体的组织规则。这种组织规则使得这些协议能够以非强制力方式执行,并在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中形成遵守协议的潜在意识。其刚性表现在:面对那些视这些协议为无物的高职院校治理主体,高职院校治理机构的内部权力将对其发挥强制性作用,并使其付出相应的代价。

二、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权限问题

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制定权限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关键部件。能否做到制定权限的最优化配置,将决定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成色”。就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制定内容而论,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道德属性必然会对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品行提出要求,从而维护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公共利益。再加上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其他协议有所不同,协议外化特征比较明显,因此,要想破除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制定权限存在的困局,应处理好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关系,保障这些要素在制度方面的顺畅对接。

1.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权限划分问题。为了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符合相应的规范,需打造科学性与实践性较强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体系。该体系的出台可作为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圣经”,其不仅可以明确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主体,还可以明确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权限范围,将不同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归纳到效力各异的范围中,从而较好地完成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权限的划分。较高层面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定主体是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高职院校联合体,较低层面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定主体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企业和具体高职院校。不同层面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主体所制定的协议具有不同的效力,即较高层面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多为全局性,而较低层面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多为具体细则。因此,应依据不同类型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差异,给予其恰当的身份定位,进而使各种类型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能够发挥最大效能。具体到实践中,需关注以下问题:一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细则、方式、方法和效能发挥等问题,二是相同的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制定一般协议与特殊协议时存在的问题。相同的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制定一般与特殊协议、新旧协议时如发生冲突,应明确规定以特殊协议和新协议为准。同时,还应规定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解释权,当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困局时,由制定协议的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解释。此解释不仅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具有同等待遇,必要时还享有优先权。

2.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问题。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应建立互通机制,这样可通过协调来规避两者矛盾所导致的高职院校治理困局。在具体实践中,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应构建价值共构状态,如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道德修养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也对此有所提及。必须注意的是,虽然其在理论层面尚无对立关系,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法律法规毕竟属于相异的社会规范,当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效力外化与法律法规出现相悖,特别是当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存在明显漏洞或执行协议出现偏差时难免会遭遇冲突。因此,为了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法律法规之间关系顺畅,打造全方位的协调机制迫在眉睫。

在宏观方面,应强化法律法规等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引领,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实现系统化。一是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与《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等作为制定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根本原则,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间制定的任何协议都不应与其相悖。二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定应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价值取向相一致,比如相关法律法规所蕴含的自由、平等、正义等理念也应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中有所体现。

在中观方面,应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法律法规间在制度层面的顺畅对接。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制度与当下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基本吻合,代表了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确定了“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以及“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相关制度。这些法律法规所构建的制度是高职院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也应遵循这些制度。可以说,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构建的制度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度构建起到引领作用。通过当下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构建来引领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度建设,可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度构建遵循法治精神,使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与国家发展战略相统一。

在微观方面,应加强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间在实施过程中的“互联互通”以及构建必要的危机破解机制。具体而言,即相关法律法规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执行必须“有据可查”,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执行相关协议时不得超越协议赋予的权限,同时还要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应当承认的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在处理相同问题时可能采取不同的方法,这是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与现代职业教育快速推进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面对这些矛盾与冲突,必须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间构建危机破解机制,从而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得以维护,同时使两者的效力也得以恰如其分地发挥。该危机破解机制应该涵盖以下模式,即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双向建构模式以及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间发生冲突时的法律法规优先模式。前者的双向建构是指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度与精神两个方面的探究;后者的法律法规优先是指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度建构上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与法律法规发生歧义时尤应如此,毕竟法律法规优先是保障高职院校多元治理方向正確的法制基础,这样才能使两者间的冲突迎刃而解。另外,构建危机破解机制时还应建立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审查机制。

3.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内容的“基本权利”限制。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可对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提出超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此超越并非是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基本权利”的突破,而必须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重要职责就是规范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所作所为。另外,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道德修养也应是重点关注的对象。必须注意的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对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道德要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超过一定限度,只会导致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无为”与“乱为”,还可能产生“主观归责”怪状。有鉴于此,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道德主张应给予相应的范围,实施这些道德主张也应给予相应的范围,而基本权利则可通过其拥有的防御功能承担起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天然限定的角色,毕竟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权限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众基本权利制约的。

三、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程序问题

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是指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制定其协议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方法,因为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不仅涵盖详细的秩序制定步骤,还涵盖其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因此,公平正义已成为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制定协议程序时不可或缺的基本基因,并通过主观价值的指引,成为其制定程序时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基于此,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的具体制度也搭起了基本框架。

1.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正当程序要求。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是在遵循共同意志的基础上制约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所作所为的规范总称,并与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利益相一致。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所构建的井然有序的高职院校治理秩序,既须借助其自身规范性所产生的制约效力,又须使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认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价值。認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价值,可使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自觉将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要求内化于心,并以此作为高职院校治理活动的行动指南,进而在不知不觉中成为潜在的意识。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认可,其追根溯源是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所涵盖的价值理念的默认,并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获取正当性。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正当程序中,正当程序涵盖了高职院校多元主体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程序正义之本。另外,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正当程序还承担着立法性与执行性正义角色以及社会理性角色,因此,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定程序要体现全面与程序正义相契合。可现实状况是,部分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制定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过程中,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大搞特殊化,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定程序沦为可有可无之物,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最终成为某些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利益的“代言”。制定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内容与程序应该是集体意志的表达,而非个别或部分群体意志的表达,毕竟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既要有程序又要在内容上体现正当性。

2.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的民主原则要求。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效力既来源于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自愿让渡权利,也来源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程序民主。可以说,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的民主原则既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坚持程序正义的要件,也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坚持实质正义的抓手。因此,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过程中恰当使用民主原则,可激发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协议制定的热情,提升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科学性以及质量。具体而言,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的民主理念应包含参与和集中方面要实现民主。此外,程序上的公开也是必不可少的。

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的民主参与是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科学性的关键。目前,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真正参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比较少见,比如在校企合作协议制定过程中,由于不少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激情并不高涨,因此部分校企合作协议过程最后演变成高职院校操刀、行业企业过目的尴尬状况。政府治理主体与社会治理主体在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期间的缺位,必然会使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提升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协议制定的参与度已经迫在眉睫,而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则是拓宽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参与通道的关键。在具体的实践中,可参考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在召开理事会、董事会、专业指导委员会、职教集团会议以及混合所有制办学会议期间,真正赋予参会的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制定协议的建议权。对于部分高职院校治理主体提出的协议草案,高职院校协议制定主体应积极予以回应,使征求意见真正成为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如此,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在协议中的参与权得以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得以贯彻。

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公开是保证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效力的平台。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效力如何,直接取决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过程的“曝光度”。那些私下制定的或不予公开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其权威性可想而知。因此,除那些有保密性质的协议外,其他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制定与协议相关信息都应按照程序公开要求可随时随地查阅。此外,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公开还包括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成果的“曝光”,对于那些尚未公示于众人的协议应视为无效协议,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必须经过程序公开并为利益相关方熟知后方可获得认同。

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的民主集中制是保障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在组织与决策上正确的前提。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在制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要求。该要求实施效果如何,不仅影响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及其组织机构的参与激情与创造力的发挥以及相关观点的完整表达,同时还影响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及其组织机构的知行合一。因此,应尽力避免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民主与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集中先后的问题,两者应保障同时进行。另外,“多数决”机制也是遵循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程序时必须提及的。当然,实施“多数决”机制时还需将焦点聚焦在民主上,避免因过分集中而漠視了“弱势群体”的声音。

3.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体系化建设要求。依据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主体的差异,可将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划分为政府主导的“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高职院校主导的“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行业企业主导的“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以及国外境外资源主导的“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这些不同高职院校治理主体主导的“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构成了当下“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不错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困局。一是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主体凭借自身职权就某些合作事宜制定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当前,大量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不断涌现,这些对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运行机制正常运转起到了指引作用。与此同时,不少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在制定时缺乏全局意识与顶层设计,尚未达到体系化建设,出现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主干合作协议缺失或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配套合作协议缺失的情况,使得某些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相互冲突,“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二是不同高职院校治理主体主导制定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不可避免地代表其利益,这使得其他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利益容易被忽视,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整体性受到侵蚀,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纵向碎片化”状况开始蔓延。

针对目前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碎片化”状况,亟待加强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强化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清理。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清理主要指高职院校多元治理组织机构对某个时期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从内容和体系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审查与处理,确保这些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适用范围。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清理包含集中和即时方式,其中前者使用较少,后者较为常用。纵观当前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清理的进展情况,与常态化要求相差甚远,甚至可以说有些院校尚未启动这项工作。对此,当前首先要建立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清理常态机制,明确高职院校多元治理组织机构承担的清理职责。另外,占主导地位的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主体应自觉承担起清理其协议的任务,并积极接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督查。二是强化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体系的构建。当前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不仅数量比较多,制定主体也比较庞杂,处于的时间段也不尽相同。在此背景下,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很难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内容全部了然于胸,有些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认知处于一知半解状态,还有些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对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缺乏整体认知。因此,为了摆脱由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的零散与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对协议认知的碎片化相互纠缠所产生的错误逻辑,构建整体性思维不可或缺。在此基础上,应强化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主体信息流的互联互通,从而在信息技术支撑下构建起涵盖全体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数字化系统,实现高职教育“政校行企外”合作协议制定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M].杭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黄达人.大学的治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3]孙云志.高职院校教育质量建设路径创新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

[4]江国华.立法:理想与变革[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作者:孙云志 张瑞霞

第3篇:中国广播电视大学与日本放送大学共同签署远程教育合作协议

2009年5月7日,中国广播电视大学与日本放送大学共同签署了远程教育合作协议,签约仪式通过双向视频系统向全国电大播出。中央电大校长葛道凯教授和日本放送大学校长石弘光教授分别代表双方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主要涉及未来中国电大系统与日方在远程教育领域诸方面的合作,其中包括学术研究和项目开发、开展人员交流活动、共同开发和应用教学资源以及进行教育信息、教材和教育研究成果的互换等多领域合作。

本次以中国电大系统作为中方签约方与日方签署合作意向书是一种新的尝试,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中国电大系统与日本放送大学更加规范化的合作,以方便各省级电大与日方开展更加深入的国际交流。该运作模式也将在今后全国电大系统与其他国家签署类似意向书时加以借鉴和推广。

日本放送大学建立于1983年,是日 本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教学媒体进行远距离教育的一所国立大学,总部设在千叶。其建校宗旨是通过有效地利用广播电视教育手段,为在职人员和家庭主妇提供接 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为更多的完成了中等教育学业的人们提供大学层次的教育;为全社会提供知识更新教育,并以此推进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通过交流教学人员、 交换学分和推广使用由放送大学开设的课程材料,改善和促进大学教育。目前,学校有9万学生在读;开展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学生可以报读3种教育类型,即“全科生”(拿学士或硕士学位)、“选科生”和“科目生”;共开设约360多门课程;有50个学习中心遍布全国。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供稿)

第4篇:教育机构合作协议书

教育合作开办协议书

合作开办的合伙人,以下简称“股东人”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决定合作开办志远教育,经经充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机构名称、地址

机构全称:

地址:

第二条:合作年限:自

日起开始合作至有关国家政策调整要求停转开办或转制。

第三条:投资与分配:股东人各出资折现

元,各持有

%的股份。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均按照股份比例进行,按学期进行利润换算和分配,每学期税后利润的

%双方分配,

%用于资金积累及幼儿园发展或提高福利待遇。学校所有收入存入同一存折中,户名由

开户,存折由

保管,印章、密码由

来保管,所有支出须经双方协商认定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双方共同制定、执行、修改发展规划;审定财务预算及决算;决定重大问题及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员工的任免及工资待遇。

第五条:股东人发生意外,由股东人的继承人继承该股份,或按退股处理。股东人丧失偿责能力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幼儿园的全部财产份额,严重影响幼儿园运作的前提下,按退股处理。退股人可分配的财产份额是现有财产减去所有债务,按其股份比例分配,但不包括商誉或其他无形资产。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解散的,按股份清算后结算:本协议约定期届满;股东人退股或意外;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经双方一致同意解散合作。

第七条:双方合作期间,单方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条,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单方提出解除合作关系,必须向对方赔偿违约金一万元。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作方各一份,一份备案。本协议各方签名后生效。

第九条:其他事情按规章制度执行

END

第5篇:合作共建教育基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用技术型人才,大力推进双方科研合作,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本着“全面合作、优势互补、平等协商、注重实效、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加强合作和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的目的与内容

双方愿意在乙方所在单位共同建立满足甲方实践教学需要、具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实践教育基地,并在应用技术研究、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开发、特色教材建设、基地教学与管理、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与指导、合作共建专业硕士点、培训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实现双赢。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在实习开始前1个月向乙方提供实习计划(包括实习学生人数、实习专业、实习时间、实习内容及实习要求等)。

2、实习期间,甲方指导教师协助乙方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组织纪律、道德诚信、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教育和管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3、按甲方有关规定,给予甲方聘任的企业指导教师(企业导师)指导费500元/月。(每年8月份至12月份)。

4、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有实践教育基地负责人参加的实习工作研讨会,并对优秀实践教育基地进行表彰。

5、有计划地接受乙方员工的进修、培训,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利用学校的教学和科研优势,为乙方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6、优先推荐本校毕业生供乙方选聘。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每年接受甲方专业个学生实习。并根据甲方实习计划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与甲方共同制定实习安排方案(要求)。

2、按照甲方实习教学要求,为甲方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场所,提供实习岗位与轮岗实习的机会。

3、选派专人参加实习管理工作,安排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企业指导教师(企业导师),对甲方本科实习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与撰写给予指导。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给予甲方实习学生生活补贴。

5、为甲方实习学生及实习驻点教师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保障甲方实习学生及实习驻点教师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食宿安全。

6、优先选聘甲方毕业生。

四、协议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合作双方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合作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六、其它内容可另起协议补充。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6篇:教育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乙方于甲方各校区开展高中各科补习合作项目。

二、乙方职责:负责教学、教具、教材、及派遣授课老师的相关费用。

三、甲方职责:负责提供教学场地和生源。

四、项目名称:高中各学科补习 合作项目

1、生源定位:高一至高三学生

2、费用股份标准:

授课老师:60%课时费用+8%交通费、餐费、教具费(流动股)

甲方:16% (固定股) 乙方16%(固定股)

A.成本分配:

甲方承担:除教师授课之外产生的其他费用。

乙方承担:教师课时费、教师交通费、餐费、教具费。

B.收费及结算方式:

●收费方式:由甲方负责人收取学费,并出具收据,学员需在授课前缴纳所学课时的费用,试听满意之后,费用不返。

●结算方式:甲方负责人收取学生学费,试听满意后,将学费的68%预付给乙方,乙方于课满5次或一个月结算给授课老师应得的收入。同时甲方将16%的学费支付给乙方。

五、严禁行为

1、从正式签署之日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本项目独立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展本培训项目。

2、保护场地设施,严禁乙方学员人为损坏桌椅以及办公设施。课后,任课老师组织学生整理教室,保持教室内整洁卫生。

3、甲方不得对乙方隐瞒辅导班高中学生的信息

4、乙方不得擅自将学生带回家、若有需要,需与甲方协商。

六、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500000元

七、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作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3、 双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对方有损害的事情,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八、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届时可优先续签。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第7篇:德育教育基地合作协议书

珍爱生命,健康成长。通过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来提高学生爱国主义精神,其目的是通过参观学习活动、观摩体验、动手操作,增加学生们的爱国主义意识。同时学习和了解植物生长过程,知道先辈们不怕吃苦、顽强拼搏的精神,精诚团结、勇于开拓的合作精神。经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城内城隍庙(甲方)与集美区后溪小学(乙方)共同协商。同意确立甲方为乙方的德育教育基地并签定协议如下:

一、基地为学校提供良好的教育场所和教育素材,欢迎并支持学校青少年学生来基地开展活动。

二、学校利用节假日、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时间以及班级、团队活动时间积极组织学生到教育基地开展活动,接受培训教育。

三、双方应互通信息,共同探讨基地教育活动的安排、内容、方法等等,让学生在活动中得到收获。

四、学校聘请实践教育基地所在单位的一位领导为“校外德育辅导员”,校外德育辅导员负责学生在基地的活动安排,并到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的宣讲、闽南文化的传授和德育教育的义务。

五、学校对参加德育教育基地活动的学生加强道德文明教育,要求参加活动的学生遵守基地单位的有关规定,对基地工作人员有礼貌,要爱护基地的公共财物,爱护基地的环境以及卫生。在教育基地,同学们可以参观知识图片展等,观看闽南文化知识录像。

六、本协议无特殊情况可逐年延续,如修订或重订须经双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七、本协议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通过每一学年的活动后,进行互访、互评,促使学校与基地所在单位互动,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了教育好下一代而一起努力。

甲方:乙方: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年9月6日

第8篇:教育软件代理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任、互利互惠的原则,共同推动双方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达成如下合作协议: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____________省区域合作,授权为______教育软件在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县的总代理(独家),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经营的目的

合作经营的目的是: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推广“______”教育软件,提高服务水平,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在合作所属区域内建立完善的______教育软件销售及技术服务体系。由乙方负责所属区域内的______教育软件的市场销售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产品售后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提供的产品具有合法版权,符合一般软件产品所应具有的易操作、易使用、无瑕疵等特点。

2、乙方应尊重甲方的软件著作权,不得有对甲方软件进行解密、复制等行为。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乙方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4、在甲乙双方合作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应就得到的与双方公司有关的信息予以保密,属于保密范畴的信息包括:产品结算价格、销售计划、客户清单、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展会信息等,以上信息未经双方协商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密。

5、专业代理商必须保证推广产品品牌的唯一性,即在同类教育软件类中只(代理、oem)推广______教育软件。同时保证杜绝跨区域串货销售和恶意竞价等损害渠道体系正常健康秩序的行为。

6、签定合同起乙方需交_____元代理押金(做为货款)

第四章 产品的供销

1、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教育系列软件,双方根据市场推广情况按如下表进行结算,其中结算价是按甲方的统一市场报价百分比。

订货量_____万元以上 _____万元以下_____万元以下_____万元以上

结算价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使用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省办事处的名义从事一切有关销售______教育软件的合法商业活动。乙方负责此软件在____________省范围内的推广工作,甲乙双方携手努力,树立“______”的良好形象。甲方不在省范围内直接进行产品销售活动。

3、货款支付: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限内,乙方保证验货后90天内一次性结清货款现款。

4、产品提供:在合同期内甲方确认接到乙方当次订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合格产品;同时,开具产品销售全额发票。

第五章 产品

甲方在软件开发上,保证在资金、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以确保甲方产品的技术领先优势,新产品上市后及时将新产品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为了使产品符合用户特殊要求,甲方可按照乙方(或直接用户)要求对产品进行调整和修改,详细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乙方应及时反馈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建议。请参见《软件再开发管理办法》。

第六章 培训及技术支持

乙方应配备专人负责甲方产品的策划、销售和技术支持。甲方负责前期对乙方人员的产品的技术性能、特点,为乙方提供详细的安装、使用及培训资料,保证乙方能独立使用和推广该产品。甲方在______及当地定期举行高级培训班,对乙方的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营销技巧、技术维护等方面的培训。甲方在______成立技术支持中心,负责为乙方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详细请参见《______对外技术服务培训准则》。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用户在使用甲方提供的产品过程中出现因软件本身程序错误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相应的改动,达到用户的使用要求。

2、乙方不按本约定期限、数额支付甲方应付货款,延付部分按每日2‰计算违约金,直至结清为止。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之内容者,在接到利益受损一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十日内仍未实行履约者,利益受损一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及合作关系。

第八章 升级换代及维护

产品升级时,版本性升级时,甲方将免费提供升级服务;非版本性升级时,甲方将提供全套新产品,收回老产品,并收取产品的差价(或升级费),具体操作见届时发布的升级办法。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对所售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如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有义务和责任将甲方指定的技术支援中心或______公司技术部联系方式向用户提供。直接用户的产品的维修及维护请参考《软件售后服务办法》。

第九章 其它

1、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由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制定,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__________省办事处

(盖章)(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9篇:继续教育学院战略合作协议书

战略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相关合作事宜,结成战略合作伙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宗旨

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为原则,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进行强强联合,实现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共赢,进一步提升各自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共同为开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而努力。

第二条: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方面展开紧密合作,学历教育主要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考助学为合作要点。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以双方共同开发全方位的中,高端非学历培训项目,资格认证培训项目,以及国内及国际紧缺人才培训项目为合作方向。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双方职责

1、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制度的构架下,参与事务,对双方合作具体事宜,享有表决权和监督权。

2、双方应共同搭建好资源共享平台的基本工作,完善规章制度的制定。

3、双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后,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应友好协助对方解决合作具体事宜中遇到的问题。

4、双方应充分利用所搭建的资源共享平台,展开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内容确定以及中止、解除和提前终止需双方书面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

第六条:其 它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建立沟通机制,本协议中未尽事宜遇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4、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签字盖章时间较晚者一方的日期为协议生效日期。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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