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经营责任书

2022-06-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内部承包经营责任书

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的违法性

【摘 要】 承包经营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后的建设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该制度被广泛运用到各种企业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承包经营,司法界作出肯定评价。而笔者认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承包经营,不仅违背我国现行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而且违背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中一系列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属无效的。故通过本文进行具体论述。

【关键词】 承包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物权法定主义;违法性

承包经营在我国农村产生,引起了生产经营方式的重大变化,也实现了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的分离。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影响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集中体现为企业承包制。起初是为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人浮于事,机构臃肿,管理不善,效率低下等问题的有益探索,但之后,不少地区出现了企业内部承包甚至行政事务承包现象;随着现代公司的大量设立,承包经营也被移植于一些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包经营,一些审判机关的个案都给予肯定,理由为未违反当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学术界的态度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肯定说”。因承包经营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被证明了的创造性成功做法,故在各行各业中都可以效仿,那么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也无可厚非。二是“限制肯定说”。这种观点以刘俊海教授为代表,他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承包经营,但有一定前提和限制。由于该承包经营多以承包经营合同为准,因此可以按照合同的相关准则来加以约束,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此类合同符合等价有偿、互利互惠的公平理念,也符合公司法律鼓励自治原则。当然,公司承包有可能涉及投资收益、亏损的分配,对内决策权、对外代表权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安排。因此公司承包不可避免要对传统公司法律的某些制度设计带来某些冲击,但不可能,也不应该从根本上颠覆公司制度。三是“完全否定说”。这种观点以江平教授为代表,他明确指出:“按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承包,它应按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来管理,不能按承包人一人说了算。”笔者同意“完全否定说”观点。从现行法律来看,除已取得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国有企业可依法享有经营权并可依法承包经营外,其他应为违法,除非将来修改有限公司等公司、企业法律,准许其承包经营。

1 从物权法角度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的违法性

物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得行使于物上的权利,且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性质。因为物权有其强烈的权利性和排他性,因此各国法律都奉行物权法定主义,也叫物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它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种类和变更物权的内容。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物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那么,物权法不允许当事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自由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物权种类,也不允许自由变更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否则即为无效。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的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实现了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的分离;后来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而采取企业经营模式改革,又在全民工业企业实现了国家对全民工业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为法定物权。

但,鉴于传统国有企业在产权结构上存在制度性缺陷,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经营权属于企业、企业并无独立法人所有权;鉴于传统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实行权利高度集中地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容易导致承包人一首遮天的道德风险和决策风险;鉴于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期限性,难以避免掠夺式经营的负面作用,致使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模式(债券模式)逐渐被公司制模式(股权模式)所取代。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基本上告别了承包经营模式,改采现代公司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谈及国有企业改革时亦未提及承包经营模式,而是明确指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因为公司制作为优于承包制的国有企业改革模式受到了立法者和决策者的首肯,故《物权法》第67条、第68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对其出资设立的公司或其他企业享有股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两项制度,因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再享有独立的经营权,或者说原来法定的经营权这种物权对其失效,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包括所有权),而经营权本身包含其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权或承包经营权,现行物权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并没有规定,我国确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制度,其中包含了所有权,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权为物权。其法人财产所有权中本身就包含经营权。因而,从物权法的角度上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是不合法的。

2 从公司法角度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的违法性

2.1 违反了《公司法》的宗旨和相关的公司经营原则

公司法宗旨表明:公司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道德;在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中,不得以公司内部规定的形式损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有限公司最直接的目的是以自己独立的人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叫商行为。承包者承包经营扰乱或实际代替了有限公司的正常、合法经营,公司出现了双重经营主体。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其承包经营者与承包经营活动,实乃以公司内部规定的形式损害公司利益,特别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2 违反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

在我国,要使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至少具备三个要件:主体独立,财产独立及能独立承担责任。有限公司承包经营者欲作为一个商主体,完全没有法律规定;并且若股东承包经营有限公司,会使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这些都侵犯了有限公司独立的主体资格。“从法理上分析,这种承包确有瑕疵,因为主体不适格”。

有限责任公司最突出特点或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其财产的独立性和责任的独立性,而这二者往往是紧密结合的。独立的财产指它的财产由其股东投资形成,但又独立于其股东的财产。承包经营有限公司,承包者常常用自有现金投入有限公司作为流动资金,或用于公司设施、设备的维修或购置了设备投入公司等,而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并不归公司,而是属于承包者所有。加之承包者成为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经营管理的权利人,便出现了有限公司资产与其股东或非其股东的人的资产混在一起。而且也会出现因为公司注册资本可能被承包股东抽走其出资部分,故股东不得占有、使用、处分公司拥的资产(包括股东出资到公司的财产),股东应承担有限责任等规则被打破的问题。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有限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人格、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立法规定。

2.3 违反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的治理结构

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有限公司制度的核心与集中体现,是指适应有限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包括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分立与权力制约平衡着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使独立于三个机构的公司意志和利益得以形成,最大程度保证公司的行为理性,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结构)每层都有法律(和传统)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改变这种结构的权力是有限的。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是对上述法定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抵触与反叛。承包人按承包合同规定对公司的一切事项一人说了算,股东、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会的权利与职责被搁置或抛弃。

有些学者认为,虽然有些承包合同只选择一个经营者,但公司经营管理并不拒绝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治理、会计制度等规定中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因此对于承包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应当考虑到,承包者为了达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选择利于自己的方式订立承包合同,因此大多数的合同内容会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规定。

2.4 违背了有关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中的强制性规定

财务会计的帐务处理,财务报表的形式与编制方法以及信息的种类,都要有一定的较严格的约束或指导规范,并要遵循一整套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公认原则。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无论从哪个角度也都难于遵守。首先,由于承包者与公司依法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质的不同。承包经营者承包的目的就在于使其获得利润,因此税后、提取公积金后的利润所有权是不归公司所有的。其次,承包者按合同支付给股东的承包金或红利,在公司财务会计中是无法合理体现的。再次,承包经营中以公司名义贷款或交易形成的债权、债务,会产生一系列问题,首先是有效与否,其次是如何作帐、核算,并且出现债务时,债权人应向谁追索债务。还要特别指出的是:承包者承包经营有限公司,实际上存在着承包者与公司或股东之间的一种经济利益交易关系,但这种交易活动常常被掩盖,那么一些承包者主观上、客观上不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操作现象时有发生,如作假帐或不做帐,承包者拒绝财务会计监督的现象并不鲜见。

有限公司的承包经营,还违反了有限公司股东分红权实现的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利润分配顺序等限制规定,违反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规定。在有限公司依法正常运营中,股东、大股东甚至是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很难有条件从公司抽回其出资;然而,承包经营有限公司者集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管理权于其一身,又实际行使着公司决策、执行、监督权,很容易通过不同渠道从公司抽回其出资。综上,由于财务会计方面出现了二元化、双重性问题,故有限公司的承包经营,其财务会计活动与公司财务会计的强制原则规定明显抵触。

2.5 违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禁止股东权利被公司股东滥用,这是一个兜底性的禁止性条款。主要内容是:禁止股东滥用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公司承包经营后,若未作变更登记等公示,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实为股东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此时公司人格已形骸化即公司与承包经营者完全混同,损害或极有可能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总之,“虽然公司法给予公司非常大的制定内部规定的自由,但是公司法中包含大量的公司无权修订和放弃的强制性要求”。

总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其“经营权”被天经地义包含在其中,所谓有限公司“经营权或承包经营权”,并非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有限责任公司遇到亏损、逆境时,既不严格按《公司法》要求在管理和经营上下功夫,又不按照《公司法》规定解散、破产,而是机械的套用承包经营,这既严重违反了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又严重违背现行《公司法》规定。设立了有限公司,就不仅仅是股东、公司的事,且关乎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济发展的大事。故为了充分享受到公司法给予的权利,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就必须履行公司法规定的义务,遵守公司法规定。

 参考文献:

[1] [ZK(#]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2]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第2版。

[3] 孙晓光:《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解决之道---就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13期。

[4] 刘俊海著:《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光明日报》,2007年1月7日。

[5] 转引自段逸超著:《股东可以承包公司吗?》,因特网•杭州律师之窗,2001年5月29日。

[6] 吴文翰、谢邦宇等编写:《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90年出版。

[7] 程信和著:《朝着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南方经济》,2001年第6期。

[8] 柳随年、厉以宁主编:《现代公司运作全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3年版。

[9]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5版。[ZK)]

作者:段明远 段宝林

第2篇: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法律探析

摘要 从全国范围看,建筑业市场尚不规范,建筑企业内部大量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以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为切入点,对“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转包、分包、挂靠行为等四类行为的性质、效力进行分析,尝试有效区分几者之间的异同点。

关键词 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转包 分包 挂靠

一、问题缘起:司法实践中建筑企业无法承受之痛

房地产行业的持续走热,导致建筑企业盲目追求快速发展,由于建筑企业自身条件局限,直属项目部过于匮乏,工程项目大多采用外部挂靠,所以在建筑企业经营活动中,就会产生大量所谓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存在。

由于建筑企业缺乏有效管理,对一些名为承包,实为转包、分包、挂靠的项目基本只收取管理费用,从不过问工程的施工管理,项目工程所需的人、财、物均由转包人、分包人、挂靠人负责,如果工程进展顺利,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到位,项目尚且可以维持,但是一旦项目资金链条断裂,这些责任人往往逃之夭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主体较为复杂,内容也涉及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方面面,这些工程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责任人大多已不知所踪,导致纠纷事实无法厘清,给建筑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造成建筑企业破产倒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而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往往会将建筑企业诉诸法庭,要求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即应依这种转承责任的原理来确定适格被告。建筑企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纠纷中,起因几乎无一例外是涉及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由于建筑企业缺少日常管理,对于下属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在诉讼活动中,往往因为缺少第一手证据材料而败诉,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现状梳理:建筑企业如何立于风口浪尖

虽然建筑企业经济总量巨大,但是大部分建筑企业都是家族性产业,经营管理中家长作风、家族管理、同宗同乡关系普遍存在,企业内部缺少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待遇相对不高,工程管理从业人员流动过快。建筑企业如何在风口浪尖中立足,打铁还需自身硬。究其根本,还是要靠堵住自身种种管理漏洞。建立人才培养制度。企业发展以人为本,建筑企业需要引进和培养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自有的项目管理人员班子,塑造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建立良性的职务晋升通道,完善匹配的物质待遇阶梯。建立监督制约制度。内部承包经营无须谈虎色变,要懂得扬长避短,充分调动合同承包人的积极性,以企业制度制约和进行管理,加大对工程项目的监管,从项目引进、合同签署、开工建设、材料购买、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环节介入,做到有章可循、权责分明。

建立法务跟踪制度。大多建筑企业只重经营,不重法律。通过分析建筑企业涉案的特点,败诉的原因往往是企业缺少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无法在有效时间搜集证据材料,虽然施工资质一级或特级的建筑企业往往设有法律事务部门,但主要还只是起到事后弥补作用,充当消防员和救火员的角色,并未将法律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所以亟须一批有经验的法律人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当中。

三、理解与反思:辨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人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由建设人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建筑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将其承建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建筑企业许可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职工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物资及资金等众多施工因素,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完成一定的项目施工,施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承包人向建筑企业缴纳管理费的合同。而转包、分包、挂靠则不在此类范畴。

(一)转包、分包、挂靠的性质界定

转包、分包、挂靠本质上都是建筑企业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将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主要合同权利和义务,由于第三人往往没有施工资质,所以这几类行为严重违背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权益,而经过层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质量难以确保,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转包、分包、挂靠三类行为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

“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是否等同于转包合同或挂靠经营,是否属于当然禁止的范围,对外效力如何,一旦发生争议究竟应适用何种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1.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建筑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的,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受何种法律法规调整。主要分歧表现为是受劳动法范畴调整还是合同法范畴调整,有学者认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一定生产任务而订立的协议,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最为接近。所以,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理应受劳动法调整。主要依据如下:首先,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其次,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除受外在合同的约束外,还要受企业意志的约束。最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违反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内部承包人还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处分。

而其他学者认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受合同法调整,基于如下理由:虽然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之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即主体间具有隶属关系,但是,此种隶属关系并不能左右整个合同的内容,该合同充分显示了合同法意义上所具有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另外,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体现了对价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即使合同承包人是建筑企业的内部员工,有人身的隶属关系,但从根本上来说,作为签署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相对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表现为调整经营性利益的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大部分应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而且建筑企业采用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可以有效地利用企业内部资源,更大限度的激励承包人管理项目,节约资本,提高效率,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1.承包人是否为建筑企业的内部成员。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建筑企业的下属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者职工个人,而转包、分包、挂靠中的合同承包人则与建筑企业没有人事关系。对于内部成员身份的判定,可以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无缴纳社会保险等予以认定。

2.建筑企业对项目工程技术、资金、质量、安全等方面是否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条件下,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能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等符合国家规定。而转包、分包、挂靠中,建筑企业没有参与工程施工的管理与监督,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施工安全存在极大风险。

3.能否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要素。国家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本意在于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企业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能为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显然无从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要素。

4.财务上是否统一管理。建筑企业对承包人有管理的义务,在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而转包、分包、挂靠中,建筑企业不能控制资金的使用,往往工程款直接拨付给承包人,而不是建筑企业的账户内;或者虽然拨至建筑企业,但企业在扣除管理费后,余款全部划拨给承包人。

四、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所引发的问题,在我们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了很大的争议。但是,在推进法治中国的形势和环境下,我们不仅要懂得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还要适应不断变换的现实需求,努力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让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和诉争纠纷的解决得以实现,以促使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促使和谐中国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杨洪逵.内部承包合同对外没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13日.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朱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权利与责任制约的关系.铁路工程造价管价管理.2002,(4).

作者:宋薄

第3篇:推动内部审计更好履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新职能的思考

[摘要]本文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对内部审计提出的新职能要求出发,运用组织管理、公司治理、信息经济学等理论,从科学界定违规行为、优化责任追究、完善容错机制三个方面提出推动内部审计更好履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新职能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内部审计    中央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

自2008年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来,“严格责任追究”成为央企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十多年来,通过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追责制度,我国筛选和培育了一大批优秀的央企经营管理者,为做大做强央企培育了一支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但央企负责人失职渎职、违规经营投资决策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为此,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8年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37号令),从框架和具体细节上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作出详细规定。

一、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对内部审计提出的新职能要求

新时代,加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意义重大,不仅是国企国资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推动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还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制度安排。当前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对内部审计提出以下职能要求。

一是新时代赋予内部审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新职能。国资委明确提出,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应由纪检监察之外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因为纪检监察属于党和国家监察,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责是监督执纪问责,是“监督的再监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属于出资人监督,两者性质不同、隶属关系不同。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中央企业内部独立、专业的监督部门,承担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从职能上是对口的。

二是内审部门需要深化研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职能的具体内涵,推动制度体系的完善。37号令搭建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工作体系,较为完善地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各项内容。但各中央企业具体经营投资情况千差万别,内审部门需根据企业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细化相关责任追究范围、标准等,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此外,需要修订已有的经营管理制度,调整与责任追究制度不相容之处,构建支撑责任追究工作的制度体系,以切实履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职能。

三是内审部门要牵头理顺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协同,形成监督合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内部审计、发展规划、财务、人力资源、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内审部门作为对口部门,要牵头理顺责任追究工作的责任分工,明确各部门应该履行的职责。在此基础上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和报告机制,做好具体组织与实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形成监督合力。

四是内审部门要整合资源,加强研究,提高职能履行能力。为更好地履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职能,内审部门要整合资源,落实内审部门编制、人员、资金等工作保障,确保专项工作独立有效开展。要在配齐配强配优工作力量的基础上,深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研究,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违规问题线索查处、容错机制落实落地、以追责促发展长效机制健全等方面发挥作用,加强培训教育和实践锻炼,提升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

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

(一)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界定标准不够全面

37号令提出,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其中,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分析37号令发现,当前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界定主要是从经营投资行为表现的角度展开,强调程序上的合规和职责的履行。但即使同样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其背后的行为意愿、行为发生情境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因担心承担责任而拖延履行职责和为充分收集信息而拖延履行职责,可能造成同样的损失,但从行为人的意愿来看则有明显区别。再如,研发领域的经营投资行为与市场领域的经营投资行为在违规风险方面差别较大,两类行为可能造成了同样的损失,但对两种性质差异较大的行为同等追责也有失公平。总之,当前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界定标准尚不全面,加大了行为识别难度。因此,为提高责任追究措施的有效性,必须综合行为人的意愿、经营投资行为的性质、行为发生的频率等多个维度,揭开违规经营投资行为产生的黑箱,建立更为全面、科学的量化识别指标体系。

(二)责任追究方式有待明确

当前,37号令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有待进一步明确,如对于哪些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采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方式,文件并没有给出具体标准;对于扣减薪酬的标准按照损失的大小确定,忽视了违规行为背后的动因;从善意违规、不作为违规到恶意违规,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投资的意愿越来越强,这些违规经营投资带来的经营投资损失可能一样,但在追责方面应有所区别。

(三)容错机制的有效性有待加强

37号令提出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实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某央企为例,该公司制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并提出了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的七种情形。该公司主要从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和方式、决策动机的角度来区分容错的范围和程度。实际上,由于经营投资行为的复杂性以及代理人(即央企经营管理人员)和委托人(即国资委)之间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和监管机构难以鉴别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投资行为的动因,从而导致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识别存在偏差:对一些应该容错的行为实施了追责,而一些应严肃追责的违规行为却被侥幸容错。所以,如果对违规经营投資行为的识别更为准确,容错的有效性必然会更高。此外容错机制需要建立更为系统、更为量化的指标体系,以提高容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推动内部审计更好履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新职能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提高责任认定的准确性

实践中,可综合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投资的主观意愿、行为发生频率、违规的风险程度三个方面来划分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分类体系,如图1所示。

在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分类体系的X轴,根据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投资的主观意愿将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分为善意违规、不作为违规和恶意违规。从善意违规、不作为违规到恶意违规,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投资的意愿越来越强。

在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分类体系的Y轴,根据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发生频率的不同,可将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分为高频行为、低频行为和首次行为。

在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分类体系的Z轴,根据经营投资行为违规风险性的高低,可将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分为高违规风险行为、中违规风险行为和低违规风险行为。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研究经营管理人员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有助于监管部门更准确地分析其行为动机和影响因素,提高责任认定的准确性,提升追责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分类体系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明确各类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具体内涵及细分类型,如表1所示,以提高责任追究的有效性。

(二)优化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违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追究标准

应根据以上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分类体系,确定各类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违规严重程度”。对于违规性质严重的行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违规性质轻微的行为可降低责任追究的力度。具体而言,要以具体的损失标准为基准设计具体的权重,明确各类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责任追究标准,如表2所示。

(三)优化容错机制,提高容错机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

对照“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不少央企主要从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和方式、决策的动机角度来区分容错的范围和程度,但存在不够系统、不够量化的问题。对此,应在明确容错内涵的基础上,依据上文提出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分類体系,针对具体类型进行容错。

第一,容错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概念,而是一个从完全容错到完全不容错的连续统一体。容错的具体程度可通过“违规严重程度”来体现。通过“违规严重程度”来提高追责的量化程度,从而做到既防止追责不力,又防止追责泛化简单化。

第二,经营投资行为的动因是能否容错的首要因素。恶意违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容错,除非能挽回违规经营投资带来的损失。不作为违规需要综合考虑经营投资行为的违规风险性、违规行为发生的频率,以确定“违规严重程度”,进而确定是否容错以及容错的程度。善意违规可以容错,需要综合考虑经营投资行为的违规风险性、违规行为发生的频率,以确定“违规严重程度”,进而确定容错的程度。

第三,加强经营投资决策的信息管理,提高对违规行为的识别能力。首先,加大对经营投资决策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等规定,使各种经营投资决策行为留有痕迹;收集整理经营管理人员的历史业绩和决策风险;收集和正确认知经营管理人员的决策风格等。其次,注重“双轨型”档案制度的构建和使用。“双轨型”档案指“重大决策事项档案”和“行政领导决策档案”。“双轨型”档案制度是指在为企业重大决策建档时,要从决策的全过程和行政两个角度进行整体和全面审视,发挥档案材料的原价值和凭证价值。注重“双轨型”档案的制度构建和使用,不仅有助于识别违规行为的全过程,而且有利于严格界定终身追责对象,完善终身追责依据。再次,加大对经营投资决策信息的分析。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投资决策行为进行分析,获取各种经营投资行为背后的动机,提高对违规行为的识别能力。最后,重视从非正式网络获取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鉴别信息。可以通过民主测评、同事评价等多种方式获取同事、群众对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鉴别信息,辅助违规行为的识别。

(作者单位: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邮政编码:200126,电子邮箱:violetlf@126.com)

作者:李斐

第4篇: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内部经营责任承包合同书

内部经营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甲方)决定将XX 工程授予 同志(乙方)为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部进行内部承包,由项目经理部实施《建设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条款(含补充条款),进行实施全面生产经营管理。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二、甲方责任

甲方负责本工程全面监管及资金收取,并统一协调与业主方有关事宜。在乙方去甲方处办理与工程有关的手续时给乙方提供甲方责任范围内的支持和相应授权。

三、乙方负责的承包指标及责任 (一)、乙方负责的承包指标

1、项目经理部上交公司管理费为工程合同造价的 %,按 包干上交。上交管理费中不包括各种税费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等以公司名义支出的费用。

2、工程工期:按施工合同要求办理

3、工程质量:合格

4、安全生产: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无工伤死亡、无重伤、无设备倒塌和重大设备事故、无火灾、无中毒事故、负伤率不得超过 ,按照GJG59—99检查达标。

5、文明施工:按国家、市、区规定执行,并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和要求实施。

6、保修:按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办理。

7、其它指标:工程施工合同中所有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的条款。 (二)、乙方责任

乙方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并承担施工中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成本、履约、保修等全部责任。

四、工程实施原则:

1、工程项目名称为:XX 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组建方案需经甲方审批,并以审批方案为准。项目班子成员资格证书报甲方核验。

2、项目经理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

3、乙方向甲方缴纳甲方派驻项目人员一人的工资(含工资、奖金、医疗卫生费、人身养老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具体标准为 /月。

4、本工程营业税、个调税、所得税等税费均由甲方派专人协调解决,乙方协助办理并缴纳其费用。

5、本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费用(定管费、中标费、建管费、

2 鉴证费、保险费、交易费等)、工程成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施工现场与城管、建管、质监、环保、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均由乙方负责。

7、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外签定材料采购合同、周材设备租赁合同、劳务用工合同、银行贷款协议等经济合同,其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项目部以甲方名义签章所涉及的一切债务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债务及法律责任。

8、本工程所需劳动力、材料、设备均由项目部组织,但不得将工程转包,否则甲方可终止合同。

9、乙方有违规经济行为损害了甲方利益时,甲方有权动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对其进行处理。

10、甲方在考核项目时发现因乙方的原因致使项目部无力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及本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条款时,可终止本合同。

五、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为 万元整,签订合同后乙方一次性缴纳 万元至公司。当工程完工后,甲乙方共同认定乙方未对甲方造成风险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六、资金管理及付款办法:

1、该工程资金由公司开设专户,按单位工程建安施工合同对工程业主的付款约定,凡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一律进入该专户。项目经理部根据生产安排,逐月书面申报当月用款以及业主、监理确认当月完

3 成量的书面文件和同意支付当月工程款的书面文件,用款时需经甲方审核同意,并扣除项目经理部向甲方上缴的管理费 %、甲方代扣代缴的税款和甲方派驻现场人员的工资后,项目部使用余下的工程款。具体支付手续按财务规定办理。

2、月实物完成量报表,由项目按规定时间报送监理业主审核。

3、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必须供本工程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若发生挪用本工程资金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工程进度款根据实际到帐工程款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甲方不为乙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垫资。

5、乙方自行负责向业主申请办理工期延误等索赔事宣,并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6、工程竣工经结算审计,资金回收完毕,办理内部结算,乙方负责交清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

七、质量管理

1、乙方应树立质量的观念,建立质量终身责任制。乙方应保证工程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并要分阶段抓落实。乙方应主动接受各行政主管部门、业主方、监理及甲方的监督检查。

2、项目质量管理应按 标准和企业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项目应编制整个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专项方案,并报甲方审核批准。项目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

3、用于工程的全部材料,必须按照相关规范严格执行抽检制度。凡项目违反设计要求及操作规程,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粗制滥

4 造,不听指挥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若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其经济损失仍由乙方承担。

4、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一切属施工方面的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保修,承担保修费用,不得出现任何因质量问题影响甲方信誉的情况。

5、项目经理部必须在企业总工程师和公司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技术管理体系。项目经理部的技术管理应执行国家技术政策和企业的技术管理制度,其技术管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经理部在接到工程图纸后,按过程控制程序文件要求进行内部审查,并汇总意见;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与业主方组织的设计会审,提出设计更改意见,进行设计更改洽商;

(3)编制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并报甲方、总工程师审核后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然后由技术负责人进行方案交底;

(4)各个分项工程都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并写出书面资料归入技术档案;

(5)项目经理部应将分包人的技术管理纳入技术管理体系,并对其施工方案的制定,技术交底,施工试验,材料试验,分项工程预核和隐检,竣工验收等进行系统的过程控制;

(6)对后续工序质量有决定作用地方应进行施工预验并做好记录;

(7)各类隐蔽工程应进行隐蔽检查和验收,做好相关记录,办理相关手续,参与各方负责人应确认签字;

5 (8)项目经理部应设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建立技术资料台账。

6、工程竣工验收符合以下要求及程序:

(1)已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施工完毕,并且自检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按相关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完成工程竣工资料。 (3)项目部确认工程竣工,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竣工资料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工程竣工初验,经甲方认定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后,再向业主方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业主方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表,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

(5)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经理部再提交一套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交甲方存档。

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项目安全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为项目安全生产总负责人。

2、项目经理部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3、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乙方必须办理入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乙方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臵必须的资源,确保

6 安全,保证安全目标实现。

5、项目经理应认真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按工程特点编制文明施工方案,按规定最好环境保护,防火保安、卫生防疫工作。

6、甲方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等方面的检查,项目若有违章行为,因违章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并按企业制度规定对负责人和相关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甲方协助并领导项目处理其事故及受损方善后事宜,但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7、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认真执行政府及公司相关文件精神,而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处理,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项目进度控制

1、项目进度控制应以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项目按总目标分年、季、月计划。

2、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合同确定开工日期、计划总工期,并确定工程分部的工期。

3、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编制相应的劳动力计划,材料计划,机械计划及资金计划。

4、实施施工进度计划出现偏差时,应及时调整,并不断预测并调整未来进度状况,以达到最后合同工期。

十、竣工结算的管理

1、竣工结算的依据资料:施工合同、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洽商单,技术经济签证资料、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施工方案、等其他有关资料。

2、项目经理部应做好竣工结算基础工作,指定专人对竣工结算书的内容进行检查,然后交甲方审核后送交建设单位。

3、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递交后,项目经理部应积极配合业主方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最后将结算资料送财务部门,进行工程价额的最终结算和收款。

4、工程竣工结算后,项目部应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十一、本工程由甲方 部门负责实施整个过程的追踪及履约过程中的检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业主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双方鉴章,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工程完工,保修期满,结清工程价款后失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六份,乙方二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5篇: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 (称甲方):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XXX, 系公司董事长。

承包方(称乙方):

为了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扩大企业的工程招投标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决定对

分公司承包给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乙方结合分公司实际状况,本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经营。甲方可以授权乙方对外签订因工程业务所需的材料购销合同,但要报甲方备案.

第二条

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如期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其他约定的指标;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乙方按照甲方的经营理念,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日常财务。对于工程款项一律汇入甲方公司指定帐户后,再由甲方转付给分公司的帐户。

第四条

乙方应依据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和统筹资金。

第五条 乙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主招用、辞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人员或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指导,享受财务监督权、审核权、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权。乙方应当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并尊重甲方派驻职工的权利,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七条

三年的总承包费为

万元整人民币,作为甲方公司的收益。第一年的承包费为

万元整人民币,第二年的承包费为

万元整人民币,第三年的承包费为

万元整人民币。承包费于每年的

日前付清。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 三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第九条

合同期满,乙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以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应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每年根据乙方工程实际业务需求量来拨付工程周转资金,该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自甲方实际拨付工程周转资金之日起按月利率

%支付利息。利息按季支付,利息税由乙方承担。该工程周转资金于承包期届满之日前或合同前解除之日还清。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公公司所在地区的招标投标工程由乙方承接,管理费归乙方所有。乙方自行负责所有的管理事务,并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等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收取其在合同期间承接分公司所在地区以外工程的管理费。甲、乙双方按四六分成该管理费,乙方应当及时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承担办理外经证的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合同期间,甲方在分公司所在地区内议标工程项目的所有管理事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甲、乙双方按五五分成管理费,乙方应当及时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承担办理外经证的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合同期间,乙方保证承接工程的业务总额在三亿元人民币以上,即每年平均的承接工程的业务总额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乙方保证承接工程质量达市标化二个以上。创杯奖励按甲方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分公司的办公财产清点登记造册后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当按财务规定按月向甲方上交财产折旧费。如果有损坏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乙方为了承接工程所需的所有工程招投标证件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收到承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之日七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银行保函。保函数额限于建设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甲方派驻乙方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等五大员的培训费用及所有办理工程承接所需要的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为了扩大业务的需要借款,并要求甲方协助的,经甲方董事会同意和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甲方予以提供贷款帐户,具体借贷事宜及相关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该借款仅限于乙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上,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期满后,甲方该配合乙方完成承包期间所承接的全部工程施工及决算完成,并收回全部工程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30日前派员对乙方承包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结算。合同期届满之日,双方就财务、财产等事项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工程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

万元整人民币,该款于承包经营期届满后三日内偿还。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违约事由持续三个月的,双方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交纳承包款或管理费和及时偿还工程周转金本息等,应当按欠交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或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来扣减。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经济指标和各项工程质量指标,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甲方有权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作或履约保证金来扣。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按违约各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对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继续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应向合同签订地所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代表:

签订代表:

签订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第6篇: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 (称甲方):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XXX,系公司董事长。

承包方(称乙方):

为了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扩大企业的工程招投标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决定对分公司承包给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乙方结合分公司实际状况,本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经营。甲方可以授权乙方对外签订因工程业务所需的材料购销合同,但要报甲方备案.

第二条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如期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其他约定的指标;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乙方按照甲方的经营理念,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日常财务。对于工程款项一律汇入甲方公司指定帐户后,再由甲方转付给分公司的帐户。

第四条乙方应依据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和统筹资金。

第五条 乙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主招用、辞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人员或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指导,享受财务监督权、审核权、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权。乙方应当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并尊重甲方派驻职工的权利,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七条三年的总承包费为万元整人民币,作为甲方公司的收益。第一年的承包费为万元整人民币,第二年的承包费为万元整人民币,第三年的承包费为万元整人民币。承包费于每年的月日前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 三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合同期满,乙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以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应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每年根据乙方工程实际业务需求量来拨付工程周转资金,该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自甲方实际拨付工程周转资金之日起按月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按季支付,利息税由乙方承担。该工程周转资金于承包期届满之日前或合同前解除之日还清。

第十一条合同期内,公公司所在地区的招标投标工程由乙方承接,管理费归乙方所有。乙方自行负责所有的管理事务,并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等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收取其在合同期间承接分公司所在地区以外工程的管理费。甲、乙双方按四六分成该管理费,乙方应当及时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承担办理外经证的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合同期间,甲方在分公司所在地区内议标工程项目的所有管理事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甲、乙双方按五五分成管理费,乙方应当及时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承担办理外经证的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合同期间,乙方保证承接工程的业务总额在三亿元人民币以上,即每年平均的承接工程的业务总额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乙方保证承接工程质量达市标化二个以上。创杯奖励按甲方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分公司的办公财产清点登记造册后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当按财务规定按月向甲方上交财产折旧费。如果有损坏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乙方为了承接工程所需的所有工程招投标证件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收到承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之日七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银行保函。保函数额限于建设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解

第十七条 甲方派驻乙方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等五大员的培训费用及所有办理工程承接所需要的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为了扩大业务的需要借款,并要求甲方协助的,经甲方董事会同意和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甲方予以提供贷款帐户,具体借贷事宜及相关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该借款仅限于乙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上,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期满后,甲方该配合乙方完成承包期间所承接的全部工程施工及决算完成,并收回全部工程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30日前派员对乙方承包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结算。合同期届满之日,双方就财务、财产等事项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工程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万元整人民币,该款于承包经营期届满后三日内偿还。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违约事由持续三个月的,双方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交纳承包款或管理费和及时偿还工程周转金本息等,应当按欠交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或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来扣减。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经济指标和各项工程质量指标,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人民币。甲方有权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作或履约保证金来扣。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按违约各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对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继续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应向合同签订地所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第三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代表:

签订代表:签订代表: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第7篇: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

鉴于乙方系甲方公司股东,乙方借用甲方公司名义对外承揽项目,实行独立核算,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内部承包经营

1.1甲方同意乙方借用甲方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并由乙方承包经营所承揽的项目,双方独立核算,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2乙方承包经营项目过程中的所有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应当将所承揽的项目合同向甲方备案。

第二条

乙方签订合同需要甲方盖章的,甲方予以配合。未经甲方用印审批,乙方不得盖章。

第三条

乙方需要开具发票的,税费由乙方承担。项目款项进入甲方账户后,乙方提取收入的,应当依法甲方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核算税收,并依法缴纳。

第四条

甲方有权监督承包项目,有权督促乙方依法履行项目承揽合同。

第五条乙方经营所承揽项目期间,如因乙方经营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承担项目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人工费等一切费用。如果甲方有代为支付或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从支付之日起按日1‰计算赔偿金直到乙方返还之日止。

第六条在乙方办妥纳税核算后,乙方要求提取收入的,甲方应当在乙方要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项目款项支付给乙方,否则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第七条

乙方经营项目期间,如因乙方行为导致公司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负责消除影响,否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的用工人员发生意外而产生的赔偿及善后处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如乙方违约经营项目,经甲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赔偿损失,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解决的,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拇指印):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内部承包)

合同编号 :

甲方(发包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姓名) ;(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鉴于:

甲方已经成立了 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乙方系甲方聘任的 分公司负责人,为更好地调动分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展 分公司业务,充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分公司内部承包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范围及事项:

甲方将分公司的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乙方在承包期内以分公司名义独立对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

第二条:承包费用及考核指标

2.1 考核指标:乙方在承包经营期期间,须按甲方每年下达的销售计划完成甲方 产品销售任务。具体考核指标为2017年销售甲方 产品 吨,自2018年起每年销售量在上一的基础

1 上递增20%,即:2018年销售任务 吨、2019年销售任务 吨,依此类推。

2.2 承包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应当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承包费数额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年薪相等。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完不成本条第1项确定的考核指标时,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完成本条第1项确定的考核指标时,乙方有权继续经营;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超额完成本条第1项确定的考核指标时,超过部分的利润(税后),由甲乙双方按照1:1比例分成。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经营风险的承担

3.1 在承包经营期间,为满足分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经营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赁费、员工薪酬、税费、仓储、运输费、劳务费、市场开拓费、办理证照费、广告宣传费、办公费等与分公司经营相关的一切费用。

3.2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经营销售所需 产品由甲方向乙方按乙方申报的计划调拨,调拨价格执行甲方批发价格,具体在调拨时由双方另行签订《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3.3 承办经营期间,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与分公司有关的所有仲裁或诉讼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乙方收到涉及分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应当在3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若裁判机构裁决由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4 承办经营期间因分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等罚款,均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或追偿。

3.5 承包经营期间,除前述情形外,因乙方违约、违规、违法等给分公司造成的其它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6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必须依法经营管理分公司,依法纳税,

2 依法缴纳社保等各种费用,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给分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第四条:承包期限及经营限制

4.1 承包期限:自2017年1 月1日—2018 年12月31日止。 4.2 经营区域: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仅限于在在省境内经营甲方的用 产品,不得跨区域经营。

4.3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全面负责地区的甲方 产品的经营管理。

4.4 经营限制: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经营其它 产品生产或批发企业的 产品。

4.5 承包期限届满,双方可就继续承包问题进行协商。乙方要求对本协议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提前三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协议。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证照,以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5.2 甲方应当按照本约定及 产品的《购销合同》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5.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 产品分品种说明、检验报告、新产品样品、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还应将 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5. 4 甲方应根据分公司所在区域人口数量,与乙方协商确定年 产品需求量,并按月组织供应。

5. 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有权行使财务监督权,如查阅账目,提出质询等。

5. 6 甲方有权针对分公司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乙方的经营

3 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5. 7 在乙方丧失履行本协议义务能力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与其他有履约能力的负责人另行签订协议。

5. 8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由甲方负责保管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并根据乙方申请按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进行用印。

5. 9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配合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缴纳各种税金,按甲方要求每月上报财务报表,严格执行本协议各项约定,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2 乙方对分公司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出租、赠送等。

6.3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不得以甲方或分公司名义进行担保、融资、贷款等,不得签订与 产品销售无关的合同。

6.4 乙方有权依法、依规拟定分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制度、销售策略及销售定价方案、人事聘用、考核、工资分配方案等,但应当在正式发下前向甲方备案。

6.5 乙方有权接受客户对 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不得对甲方提供的 产品再加工或改变包装。

6.6 乙方不得经营其他供应商供应的 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并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得到相应补偿。

6.7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给第三方或甲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或债务,由乙方负责赔偿或清偿,并承诺无论本协议终止或解除,负有永久的赔偿责任或清偿义务。

6.8 乙方在经销中应保证用 产品的品安全,除甲方产品质

4 量原因外,乙方承担仓储、运输、人为因素等造成的品安全侵权责任,相应赔偿、处罚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甲方。

6.9 除由甲方保管的印章外,其他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将来取得的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由乙方办理、保管、使用和承担相应风险;甲方承担因在未经乙方负责人(承包人)签字的协议、合同等文件中用印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承包经营期满或协议解除后立即归还上述印章、支票、发票以及文件等全部资料。

6.10 在承包经营区域内,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代理商、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6.11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分公司的经营行为。

6.12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必须接受,否则,给分公司和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劳动用工

7.1乙方应当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用工,承担用工的全部费用。

7.2 乙方有权聘用分公司的员工,并承担聘用员工工资及保险、福利等费用,以及用工纠纷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等。

7.3乙方不得与招录或聘用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只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

7.4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所雇佣员工的名册,并承担自己及聘用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将社保费用按月支付给甲方,由甲方代为缴纳。

5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 8.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8.1.1 甲方对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不予干涉,协助乙方完成工商年检年报,以及需甲方配合的其他有关事项。

8.1.2 甲方授权乙方承包经营分公司所在区域内的 产品经销事宜,全面负责该地区的经营管理;不再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

8.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8.2.1 按照政策、税法规定及有关法律合法法规经营,接受甲方监督,积极配合甲方的财务检查。

8.2.2 乙方保证独立建立分公司在所在区域的 产品销售网络,能够按照甲方要求完成销量指标。

第九条 推销、宣传与广告

9.1 乙方全面负责分公司在所在区域的销售和管理,应收集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 产品的销售。

9.2 乙方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甲方 产品,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9.3 甲方通过制定 产品总体广告计划及其他规定,实施产品的广告计划和发布广告;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分公司所在区域内发布促销广告,开展促销活动。

9.4 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对 产品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9.5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分公司所在区域市场特点的 产品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9.6 乙方在进行用 产品的宣传广告、品牌推广活动中应显著标明甲方公司LOGO形象、“ ”文字及图形商标,并将广

6 告宣传样本送甲方审核,甲方有权对上述形象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并要求修改。

第十条 风险抵押担保

10.1 为保障本协议的全面履行以及承包经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能够得到清偿,乙方自愿以以下资产(约人民币 500万元)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并在本协议签订10日内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1)土地使用权(详见《土地使用权证》):位于 ;证号为:

(2)房屋所有权(详见《房屋所有权证》):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其他财产:

10.2 在乙方不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或赔偿责任时,甲方有权处置上述抵押物,用于清偿,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0.3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2年后乙方有权请求解除或终止担保协议或解除担保。

10.4由第三方为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另行签订担保协议。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11.1 甲方许可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使用分公司的商号,使用甲方拥有的 产品商品商标和企业标志的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但仅限于 产品代理批发、直接展示零售经营的目的;

11.2 所有 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2.1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

7 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2.2 保密期限为:永久。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3.1 协议的变更

13.1.1 本协议签订后,因国家 产品经营政策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协议的相应条款和内容。

13.1.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

13.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人。

13.14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分公司的其他人员,但受让人应当接受和承担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和责任。

13.2 协议的解除

13.2.1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13.2.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损害分公司或甲方的商誉或信誉的;

(2)连续 日未开展经营,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经营目标的;

(3)利用甲方或分公司名义从事与 产品销售无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分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征得甲方同意以分公司名义借款等可能损害分公司或甲方利益的行为的;

(4)乙方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资格与能力的;

(5)乙方或第三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灭

8 失或出现其他影响甲方行使担保权的情形发生后10日内,未重新提供担保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产品政策,不按规定纳税,违法经营或超出分公司经营范围的;

(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向第三方转委托经营权的; (8)侵犯甲方知识产权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9)其他违法违规或损害甲方及分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向对方承担 违约金,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4.2 在承包经营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税务、财务等有关规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分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相关合同术语的理解

(1)分公司:是指甲方合法注册登记的“ 公司 分公司”。

(2) 产品:指甲方生产的 牌系列小包装 产品。 (3)调拨价格:是指甲方为开拓 产品市场,委托乙方经营销售,调拨给乙方 产品的价格。

(4)本协议约定的调拨价格暂按 计算(出厂价含税)。具体调拨价格、 品种按双方最终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准。

(5)销售价格:指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销售 产品的价格。由乙方按照甲方终端零售建议价格进行销售。

(6)购销合同:是指在签订本协议后,为了履行甲方向乙方调

9 拨用 产品,双方为明确调拨价格、履约期限、货款结算、产品运输等条款而签订的协议。

16.2 如国家体制管理发生变化,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16.3 如本协议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冲突或矛盾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为适应国家管理政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16.4双方明确的各自的送达地址为本协议所记载的地址,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原地址送达的行为视为有效。

16.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并按担保条款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16.6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7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供签字盖章)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10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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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公司内部门面承包经营合同

文章标题:公司内部门面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分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椐国家现行政策和市公司关于转换经营机制方案及市公司三届一次职代会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将经营门面实行责任经营,并由***为承包责任人。

一、承包期限

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

31日。

二、定编人员:35人。其中设经理一名(由公司副经理***兼任),主任1人,主管科员2人,科员3人。

三、承包经营原则及方式。

1.承包经营原则:确保甲方门面收入指标的完成,乙方工资及办公应酬开支等费用自理,其它费用如税金、占道费、维修费、员工福利等由甲方负责,亏损自补,奖罚兑现。乙方财务收支由甲方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在收入内坐支及借支。

2.门面租价必须按县公司规定的价格收取,如需浮动,报县公司批准后执行。

3.承包经营方式:实行承包抵押经营,工资基数核定为:主任1.44万元/年,主管科员1.2万元/年,科员1.08万元/年(**工资按其基本工资发放),其在编、分流人员工资、生活费由乙方自理。承包集团人员必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年工资基数额的保证金,以备亏损。

四、承包经营项目:负责收取112个门面租金。

五、承包经营指标及考核。

1.乙方在承包期内月上交甲方承包款52000元,在次月的10日前交清。

2.乙方每月必须先保证上交甲方承包款,欠计划则从承包责任人及在岗人员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不足部分从抵押金中抵扣,抵押金扣除后乙方必须及时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六、乙方经营开支及工资、津贴支付。

1.乙方经营性开支即办公、通讯、易耗品,差旅费、应酬费,各类罚款及员工工资、奖金、待业、轮岗人员生活费、寒暖费、门诊药费等政策性补贴,均由乙方按甲方成本费用控制计划数自行支付,甲方不予承担。

2.乙方员工工资形式及分配:员工工资由甲方确定,乙方自行支付发放。

七、财务管理与承包结算。

1.财务结算由公司财务实行统一管理,门面收入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承包款上缴甲方财务,乙方不得私自截流短款。

2.乙方可自定二名财务人员,次月15日前与甲方财务按考核指标结算一次,并报送基层单位内部承包收支月报表及员工收入分配明细表(工资表)等给甲方财务,由甲方审批后核发工资。

3.乙方责任经营单位必须按甲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账目,并随时接受甲方财务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除了履行其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外,乙方还应保证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抓好门面管理,做好卫生工作,保证卫生设施齐全,商品摆放有序,门面美观,各项指标创优不损车站窗口形象。

2.抓好门面不超面积经营,如因管理不善,门面超面积经营,每发现一次,罚乙方承包人及在岗人员当月工资的5。

3.抓好安全工作,搞好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抓好门面收入及时上解,杜绝私收、漏收、欠收等情况的发生。

5.乙方员工水电费、卫生费、会费、基本养老金及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政府有关部门临时收费,均由乙方代扣代缴,按月上缴甲方财务。

6.关心员工生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按月发放职工工资,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7.乙方如有违反上述任意一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承包上交计划,甲方在每月考核时按每欠1扣承包责任人及在岗人员工资1的比例扣减,扣至150元生活费为止。

2.乙方损害甲方利益,侵犯员工正当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其它

合同期间乙方人员如有退休的,其工资改由甲方发放,并不再给乙方增加承包任务,如遇甲方有重大政策性变动,本合同自行中止,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解释权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最后裁决权归***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分公司

代表:代表:

《公司内部门面承包经营合同》来源于,欢迎阅读公司内部门面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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