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法官管理

2022-08-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基层法院法官管理

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摘 要:本轮司法改革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至今已近四年,但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助理制度运行遭遇阻滞,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职责不清,法官助理并未能如制度预期所愿有效减轻法官负担。同时,法官助理未来职业规划不明朗亦成为一大难题。借鉴域外经验,英美法系中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定位多为限权法官,大陆法系中司法事务官独立于法官专司非诉事务之责。我国编制内法官助理承载二元功能:一为审判辅助功能,二为法官养成功能。虽不能简单移植国外经验,但可以法官助理二元功能为基础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对法官助理采取分阶分级培养模式,前期主要由初中级法官助理承载审判輔助功能,后期由高级法官助理承载限权法官功能。

关键词:法官助理;限权法官;审判辅助;法官养成;审判事务精细化分类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9.03.09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一、引言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重要内容。按照顶层设计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方案,法院人员分为三大类:即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法官助理定位为审判辅助人员[1]。作为员额制改革的配套制度,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和配置模式最为重要,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提出:“积极研究建立法官后备人才培养体系,认真落实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创新完善法官助理培养模式,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申请参加法官遴选。”法官助理在2015年设定的“审判辅助人员”职能定位之外,又增加一项职能,即员额法官后备人才。由此可见,我国法官助理承载二元功能:一为审判辅助功能,是法官的助手;二为法官养成功能,是员额法官的主要来源。如何使其二元功能并行发挥作用而不至相互抵牾,是本轮司法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追溯起来,法官助理并非新鲜事物。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中就提出在全国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对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进行试点,摸索经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在全国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但彼时的法官助理制度,采用的是以法官助理取代助理审判员的思路,对法官助理的价值认识和司法分工缺乏深入思考[2],故而存在单兵突进、定位不明、配套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导致2009年之后,全国范围的法官助理制度实践探索基本处于消极停滞状态 关于1999年启动的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介绍,参见:佛法研.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02(8);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J].法学,2004(3);许一新,江涛.法官助理制度的再思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9);吴思远.法官助理制度——经验教训与难题突破[J].法律适用,2016(9);刘练军.法官助理制度的法理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4).。

本轮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助理制度与十年前“唱独角戏”的法官助理制度已有很大不同。相关配套机制如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员额制、司法责任制、职业保障机制等制度也在同步推进和不断完善,因此该项制度在发挥预期作用方面值得期待。应然层面的法官助理,应该成为“主审法官好帮手、承上启下关键人”,一是承担承上启下作用,上辅助法官办案、下指导书记员工作;二是让法官得以抽身琐事;三是拥有良好的成长机制和激励机制。然而,本轮司法改革启动至今已近四年,实然层面的法官助理制度运行模式究竟如何?是否克服了上轮法官助理制度的种种弊病,还是依然存在各种难以消化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对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助理制度展开研究。因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不同,我国基层法院的案件类型囊括了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小额案件和普通案件、诉讼案件和非诉事件、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案件类型较为复杂。故而探讨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制度运行现状,对于破解法官助理职责不明难题、缓解员额制改革后更为突出的人案矛盾压力,更有现实指导意义。同时,制度设计者在探索法官助理来源时曾尝试将聘用制的法官助理以及大学生法官助理作为法官助理的重要补充,但现阶段拥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法官助理才是主要来源。有鉴于此,本文语境下的法官助理均为编制内法官助理。以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运行现状为视角进行实证考察和制度反思,力图对符合我国司法体制框架的法官助理职能进行精准定位,以明确法官助理具体职责,进一步细化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希冀对助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机制改革有所裨益。

二、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践困境  本文选取了全国首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C省司法体制改革的“双试点”法院,即A基层法院为研究样本。理由如下:其一,A法院201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首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31家试点法院之一,2015年又成为C省5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之一,作为首批“破冰”法院,A法院将近几年招录的政法编制干警任命为法官助理,其中多数充实到一线工作,为研究法官助理制度运行情况提供了优质土壤;其二,A法院2017年收案量、结案量、增幅均为全省法院第一、审判质效排名居主城区基层法院第一,其在法官助理改革方面遇到的问题和瓶颈在基层法院中具有代表性。本文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的方式对A法院67位员额法官、58位法官助理、37位书记员展开调查,探寻司法改革实施四年以来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实然运行情况。

(一)基层法院法官助理不堪重负

本轮司法改革的法官助理多配置在新型1+1+1审判团队中(即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与传统的1+1审判团队相比,除副庭长带队模式外,该种审判团队的每月结案任务均为普通1+1审判团队的150%。A基层法院2017年人均月结案数为24.6件,则普通1+1+1团队月均结案数为36.9件,而每月工作日只有21-22天。按司法改革的设计初衷,为将员额法官解放出来,法官助理需承担审判团队中大部分审判事务性工作,包括联系当事人、审查管辖、送达开庭传票、办理财产保全手续、调查取证、证据交换、调解、全程监控案件流程、案件程序转换、审查监控审限、裁判文书草拟及校对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在月均结案36.9件的重压下,法官助理必须超负荷工作才有可能完成任务。如图1所示,“五加二”“白加黑”模式早已成为其工作常态。

(二)法官助理在减轻法官负担方面收效甚微

本轮司法改革的重心为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将员额法官从烦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让其集中精力专注于案件审理和裁判是法官助理制度设置的初衷,但事实却是员额法官并没有感觉明显减负。如图2所示,法官助理制度并不如顶层设计所愿大幅减轻了法官负担,其中选择了“事务性工作明显减轻”的法官均为院领导。对于普通法官而言,带助理后收案数量激增,副庭长收案数是普通1+1法官的1.3倍,而其余员额法官收案量為普通法官的1.5倍,工作量明显增加。虽然部分事务性工作由助理承担,但员额法官的工作日几乎全被开庭填满。同时,部分员额法官反映对助理撰写的判决改动较大,个别判决书甚至需要几易其稿,整体效率并没有亲力亲为时高。诚如波斯纳法官所言,“对新的助理而言,尽管要求助理起草司法意见,自己又几乎是推倒重来,工作效率不高,造成不必要的迟延。”[3]调查问卷中,高达40.6%的法官坦言:“如果可以选择,宁愿不带助理。”

(三)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职责混同

实践中,法官与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职责边界并非泾渭分明,模糊的职责划分导致1+1+1<3,部分团队甚至出现了1+1+1<2的“三个和尚没水吃”的三输局面。

法官与法官助理权责不清。在问卷调查中,笔者对法官工作事项的全流程进行了设计。结果显示,法官群体自身对于部分工作事项该由法官还是助理承担莫衷一是(如表1)。除送达应由助理及书记员完成无较大争议外,很多事项均存在较大分歧,突出体现在调解、裁判文书撰写等工作事项中。另外诸如庭前准备事项,包括审查诉讼主体、案由、管辖权、受案范围、举证指导、必要的释明等,法官内部分歧也较大。法官与助理在实际工作中职责混同、重复劳动造成审判效率低下的现象必然不可避免。

以《A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工作职责规定》为例,如庭长分案后,由法官助理负责签收案卷并妥善保管、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排期开庭、制作询问笔录、配合督促书记员完成审判流程节点扫描和信息录入、送达裁判文书等低技术含量的纯事务性工作亦分配给了法官助理,而由于书记员工作职责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亦涵盖上述事项,二者职责存在极大交叉。实践中,法官助理分身乏术势必将很多工作交给书记员完成,则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难免相互推诿扯皮、配合失调。部分团队中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能力差别并不大,法官无法将专业性较强的辅助工作交给任何一方完成,只有一分为二,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工作完全交叉,法官实际上相当于配置了两个书记员。

(四)法官助理晋升不畅

在谈及法官助理职业晋升和未来发展时,76.7%的法官助理认为“成为法官路途太漫长艰辛,感觉前途渺茫”,16.4%的助理认为“员额没有完全使用完,每年会有少量助理入额,仍有希望”,只有6.9 %选择了“心怀法治梦想,能在法院工作就是最大理想,是否入额不重要”(如图3所示)。A试点法院自2015年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以来,首批进入员额的法官比例为29%,未入额法官比例为18.8%,预留员额法官比例仅为10%,预留的员额比例尚不能完全消化未入额法官。在过渡期五年后,未入额法官亦转为法官助理,员额的补入只有在员额法官因退休、调离等原因退出后才能实现。以2013年进入法院的法官助理为例,过渡期结束后最快入额的时间是2020年,前提是其表现非常优秀突出,在入额考试中战胜其他法官助理和未入额法官,则其担任法官助理的时间至少为7年,而这仅仅是最为理想的状态。在大部分法官助理看来,进入员额遥遥无期。而由于法官员额总量毕竟有限,法官助理不可能都升任为员额法官[4]。如果将法官助理作为一个职业必经阶段,有些助理可能永远在“路上”。

三、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原因  法官助理设置的初衷是解决员额制改革带来的法官数量锐减与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案件数量猛增之间的矛盾,确保即使法官数量减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仍能顺利运转。然而本轮司法改革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至今已近四年,仍然存在上述问题,其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之间差距过大,究其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助理定位不清晰

现阶段,关于法官助理的职责,目前暂无高位阶的法律予以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中并无对于法官助理职责的描述,最为权威的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9条。该条以清单方式列举了法官助理的职责,如组织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草拟裁判文书等。看似清晰具体,但对法官助理权责、待遇、晋升路径均缺乏统一制度规范,导致各地法院对法官助理的定位各自为政、莫衷一是。对于法官助理的定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助理应完全依附于法官,从称呼来看,其核心地位即是“助理”,决定了助理地位的附随性和从属性[5]。作为法官的助手,其在审判事务上应当听命于法官,遵从法官的合法指令和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下法官助理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又要承担大量事务性工作,工作积极性很难调动。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官助理应具有独立履职的权利和独立的主体地位,与法官相互协作、相互监督[6]。同时法官与助理还兼具“传帮带”式的师徒关系,由于未来的员额法官均从法官助理中产生,为避免法官助理一直从事审判辅助事务而在转任法官后不能尽快胜任,有必要将法官助理改造为“限权法官”或“候补法官”,对简单裁判事务享有一定程度的裁判权,如小额诉讼案件、速裁案件等。此种观点也有学者提出隐忧:“这些‘候补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假如当事人挑战‘候补法官’的审判权,申请宣告他们的宣判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将如何应对呢?”[7]现阶段人员分类改革已基本定型,司法人员分类体系中并无候补法官这一职位,其正当性可能会受到挑战。

(二)制度改革有人员分类无职能分离

顶层设计以构建权利清晰、权责分明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重要目标,但实践中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虽有岗位分类,却未根据审判权性质和特点进行对号入座、职能分离,具体体现在:

一是职责规定语焉不详。如独任法官职责中 “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法官助理职责中“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的表述较为模糊,何为审判权力?何为审判辅助性工作?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即便就裁判权只能由法官行使、其他辅助事务可以由辅助人员处理能够形成一致意见,但裁判的范围较广,对于何种事务必须由法官独立裁判,何种事务可以在法官指导下完成,何种事务可以完全分给法官助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形成共识。各地操作时难免无所适从、各自为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法官助理所有工作几乎均在法官指导下进行,以法官的指导、指派、委托、交办为前提。但是哪些事务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单独行使,哪些必须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并无细化标准。实践中,法官可以不受限制地将与审判有关的全部事务交给法官助理处理,造成部分法官过度依赖助理,推诿让渡审判权。“于是由国家以严格程序招进来的法官助理成为法官的打工仔,类似于英美法官的私人助理。而且这样通过员额法官的个别授权而使法官助理成为实际审理者,有可能成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另一种制度性根源。”[8]

二是职责范围界定欠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将证据交换和草拟裁判文书等工作均分配给了法官助理,是否妥当值得商榷。首先,法官助理组织证据交换可能导致“审者不判”。“法官对个案的处理必须亲临其境,直接审查证据和事实,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9]通常意义上的证据交换过程,指通过举证、质证和证据疑点释明,实现对证据的严格审查,继而对案件事实形成基本判断。而由法官助理组织证据交换可能有悖法官亲历性原则,因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证据交换应仅限于证据开示,简单交换而非举证质证;其次,由法官助理撰写裁判文书欠妥,“裁判理由不仅需要根据法律做出,还需要遵循法律思维规则。”[10]判决书形成的过程如下:认定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11]。其本质是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智力裁判的过程。如若全部依靠助理撰写文书,在实践中难免助长部分法官的懒惰习气。同时,顶层设计对法官助理是否出席庭审并无规定,很多助理在未开庭的情况下仅根据庭审笔录即执笔裁判文书,很可能造成关键事实的遗漏,降低裁判文书的质量。因未开庭造成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把控不准又会导致法官要求助理反复修改甚至返工重写,最终降低了司法效率。因此由法官助理撰写的文书因仅限于程序性文书如转普裁定、保全裁定等。

三是辅助事务未作细分。《意见》对于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各自职责的表述较为笼统,将助理定义为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而将书记员定义为事务性辅助人员。审判辅助性工作与审判事务性工作并非泾渭分明,部分审判事务性工作本身也有辅助审判的功能。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助理多为法官提供智力辅助服务,主要从事查阅资料、进行法律调研、提出法律意见等智力型事项[2]67。而书记员则为法官的日常事务助手,从事偏重程序性、重复性的低智力型工作。实践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存在多处交叉,很多本应由书记员负责的工作也分给了法官助理,造成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不清。

(三)法官助理职业规划缺失

法官精英化的概念预设使员额变成了极度稀缺的资源,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的渠道将会非常狭窄。受员额制39%比例所限,必然有着相当一部分法官助理在很长时间内难以入额。从试点法院改革经验来看,法官助理最快晋升员额法官的期限是七年,那么七年届满后如若法官助理在激烈的竞争中落败,如何激发此类资历较老的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呢?“顶层设计对法官助理制度期待空前之大,但对于法官助理职业规划等缺乏较为深刻的探析。”[2]67若员额注定只能分给少数人,是否能从提高法官助理待遇、完善其职业保障机制、提升其职业尊荣感等其他方面着手呢?遗憾的是,顶层设计对于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方面暂无设计和规划。从各地实践来看,现存编制内法官助理多为2012年以来通过严苛而残酷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层层选拔、过五关斩六将进入法院系统。他们全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均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心怀法治理想,最大的梦想就是成为法官头顶国徽身披法袍定纷止争,但这个过程太过漫长。相较就业时选择了律师、法务、银行的同学,他们不仅薪水较低,未来发展通道也变得狭窄。一方面是严苛的选拔条件,另一方面却是狭窄的晋升通道、不体面的薪酬待遇、繁重的工作任务。法官助理的入职要求与职业发展之间的强烈反差必然导致优秀法官助理逆向选择流失比率增多、法官助理职业吸引力下降。以2017年重庆法院系统招录报名为例,因很多职位未能达到报名人数或开考比例,不少法院不得不调整计划进行减招,法院系统94个职位原招录410名,减少105个招录招标,实际招录305人,减招比例高达25.61%参见:重庆市领导干部考试中心.关于调整2017年公开招录法官助理招录岗位、招录计划的公告[EB/OL].[2018-06-30].http://www.cqleaders.com/tzgg/2017/06/23/192735497517.html.。

四、审判辅助人员运行模式的域外考察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比较法視野考察,与我国设立法官助理的初衷一致,为应对纠纷急剧增长下的诉讼迟延,减轻法官压力,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及地区亦通过配置审判辅助人员的方式来缓解上述矛盾,同时审判辅助人员的权限均呈不断扩张之势,很多原本只能由法官行使的权利改由审判辅助人员代行。故而探寻法官助理制度解困之道不应仅限于法官助理职位本身,而应从审判辅助人员整体职能出发进行探索借鉴。

(一)普通法系的审判辅助人员职能定位

1.以审判辅助职能为基本定位的美国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其概念最早源于1875年美国首席法官格雷私人雇佣的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助理。法官助理对法官个人负责,由法官自掏腰包支付薪水。后该项制度由美国国会立法确定下来,职责权限从最初的打印资料、速记、校对文件等与书记员并无二致的工作扩展到后期的撰写法官备忘录、讨论案件、听取庭辩、撰写判决书初稿、对上诉案件提出修改意见等[12]。美国的法官助理多来源于名牌大学的大学生且待遇较低,但因任职时间较短,且作为法官助理的经历可以成为打开更高职业大门的金钥匙,因此法官助理的竞争非常激烈[13]。同时,美国的法官助理为聘任制,故他们中的大多并未将该职业作为终身职业。由此可见,其主要职能定位为审判辅助功能,对法官的人身依附性较强。

2.以限权法官为主要职能定位的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除法官助理外,普通法系的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数量巨大的小额法庭或治安法庭中的治安法官、英国的主事官、美国的审裁官、书记官等。上述辅助人员的权限配置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但仍然具有以下共性:一是均经过特别任命,在行使职权范围内保持相对独立,可以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进行独立于法官的判断,并且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限;二是享有部分事务裁决权,如调取证据、对证据开示争议及其他审前事项做出裁定、估价年金、收取诉讼费用、签发监督令状、计算利息等[14]。

除上述小额案件审理权之外,对于普通案件,由于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采集中审理模式,由陪审员负责事实审而专业法官负责法律审,故而对审前准备程序要求很高。完备的审前程序既包括程序性事项也包括实体准备事项,同时通过前期争点的整理达到案件分流的目的,这些事项均需要占据大量时间,同属于审判工作。而将审前程序中的大部分工作交由审判辅助人员完成,既可以实质分担法官事务,又可以保证在法官精英化的前提下使审判工作顺利推进。“因而英美审判辅助人员的权限是在法官监督下行使审前程序运行中的各种权限,包括部分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和部分事項(如证据开示范围)的裁判权,从而被归类于限权法官。”[8]17

(二)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司法事务官职能定位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为缓解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与法官人数较少的矛盾,起初也是通过不断扩大既有审判辅助人员如书记官权限的方式来解决人案矛盾,后期随着纠纷的持续增加,又增设司法事务官来专门处理非诉事务。1957年,德国通过《司法事务官法》正式确立司法事务官的地位,奥地利于1962年通过《奥地利联邦宪法》确定司法事务官可以处理非诉事务[8]21。之后,台湾地区效仿德国和奥地利,通过修改“法院组织法”和“非讼事件法”明确司法事务官的职责。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司法事务官”办理下列事务:1.返还担保金事件、调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确定诉讼费用额事件;2.拘提、管收以外之强制执行事件;3.非诉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的非诉事件,如拍卖、票据事件、失踪人财产管理、收养、继承、亲属会议事件、儿童及少年保护、安置事件,停止紧急安置或强制住院事件、保护安置事件;4.其他事件,如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规定的协商成立的认可事件参见:非诉法务官法资料汇编[M].梁松雄,译.台北:台湾地区“司法院”印行,1991:91-105.。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司法事务官是独立自主机关,而非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意义上的法官,在德国,事务官的性质是公务员,其地位和收入介于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司法事务官在职务上具有独立性,且仅受法及法律拘束。”[15]司法事务官履职的独立性体现在其不受来自其他机关或法官的指令拘束,即使法官也不能对个案进行相关指示。而且司法事务官与一般公务员不同,不受监督长官对个案指令拘束。但因司法事务官毕竟不是法官,其行使职权受到法官保留原则的严格限制,不能行使宪法规定的狭义审判事务。对于行政与司法之间的中间地带事件,部分被立法机关裁量而纳入司法范围之中,但其并不具有争讼性质,此类事件划归司法事务官处理。而具有争讼性质须经法院进行审判程序进行处理的事务,由于属于核心审判事务而只能由法官处理。

(三)两大法系审判辅助人员职能定位的启示

域外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为有效化解法官人数不足与案件数量激增之间的矛盾,均引入审判辅助人员来分担法官压力。其特点如下:第一,审判辅助人员并非简单分担了事务,而是分享了部分审判权限,甚至有观点认为除了需要高度法律判断并且能够产生确定效力或既判力的权限必须由法官行使外,其他事务均可由审判辅助人员行使[15]。第二,除美国的法官助理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之外,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审判辅助人员均具有独立履职地位,不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权限,而且独立于法官,与法官形成相互监督相互独立的关系。第三,普通法系国家审判辅助人员负责小额案件、治安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审前准备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审判辅助人员的权限主要集中在处理非诉事务,并对此类案件享有较大的独立决定权。

我国法官助理应运而生的时代背景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引入审判辅助人员的背景极为相似,但是否意味着我们可以简单移植域外制度,如在我国直接引入限权法官或司法事务官?在借鉴域外经验时,应秉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的基本原则参见: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转引自崔永东,葛天博.司法改革范式与司法学研究[J].现代法学,2018(5):50.。事实上,本轮司法改革中的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已经初具雏形,司法人员只有三类,即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中并无限权法官、司法事务官或之前的助理审判员的职位设计,因此简单照搬国外在我国审判辅助人员中加入限权法官或司法事务官的做法并不现实。但问题是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单独序列管理机制并不能满足司法辅助职能的全部要求,将现有的审判人员简单二分为法官和助理的做法从整体上也难以提高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8]。从现有制度分析,顶层设计对法官助理的期待可能囊括了上述两大法系的各种审判辅助人员的综合功能于一身,却仅用寥寥几条职责进行描述,实践中出现功能紊乱实属必然。法官助理在实践中扮演的角色并非顶层设计所言“审判辅助人员”所能包罗完全,实际上,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我国编制内法官助理承载了双重功能。一方面,法官助理承载审判辅助功能,是法官的助手。另一方面,未来的员额法官主要源于编制内法官助理,又使法官助理承载了法官养成的功能。助理在成长为法官后如何实现从审判辅助事务到核心审判事务的飞跃?唯有赋予法官助理类似于英美法系限权法官的权利,才能让法官助理在转任员额法官后能够胜任。结合现有的法官助理分级管理制度,不同级别的法官助理应该承担不同的功能,将不同级别的法官助理进行分阶培养,第一阶段较低级别法官助理从事审判辅助事务,第二阶段较高级别的法官助理从事类似于候补法官或限权法官以及司法事务官从事的工作,如小额诉讼、非诉事件和审前程序中的程序性事项裁判事务。如此,既能消解法官助理二元功能冲突引发的法官与法官助理职责不明的问题,亦符合由简单案件到复杂案件,由低判断性事务到高判断性事务的阶段化法官养成基本规律,实现与法官助理二元功能定位相匹配的职能配置。

五、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

如前所述,法官助理审判辅助和法官养成二元功能决定了法官助理需要分阶分级培养,而审判辅助事务与核心审判事务进行细分化解是其审判辅助职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应从审判权界分理论出发,区分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进而明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职能定位,同时结合我国现阶段诉讼分流机制配置法官助理,建立职能分离与职位匹配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机制。

(一)明晰编制内法官助理的职责

改革初衷为让员额法官集中精力处理核心审判事务,那么何为核心审判事务?审判权的核心是判断和裁量,以此为依据可将审判事务区分为核心审判事务与辅助审判事务,核心审判事务是能够体现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决策权本质属性的工作,主要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指挥权。就程序保障要求高低区分而言,核心审判事务又可进一步细分为高判断性事务和低判断性事务,高判断性事务主要指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行使判断权,低判断性事务指在民事小额案件、刑事速裁案件、非讼事件、调解案件中行使判断权。辅助审判事务是指虽有一定的专业性要求,但在审判工作中具有流程化、重复性、纯粹程序性、不具有判断决策属性等特点,可以指派给法官助理、书记员从事的工作[16]。对辅助审判事务进行进一步细分,又可分为专业性辅助事务和一般性辅助事务,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要求从业者经过特殊法律专业训练,能够介入对案件实质内容的处理,与法官的裁判思路保持一致,在诉讼流程中承担部分组织、主持、引导、调研、调查等职能,这类工作应交给法官助理来承担;一般性辅助性事务则偏重事务性,重复性高、可替代性强,主要在程序性事务中负责记录、整理、案件排期、装订、归档、校对、信息录入、文書上网等职能,应由书记员来承担(如图4所示)。

(二)确立编制内法官助理分阶培养机制

1.依托现有法官助理分级管理制度,区分不同级别法官助理职能

本轮司法改革部分试点法院已基本落实司法人员分级分类改革要求,对法官助理实行单独职务序列体系管理,将其设置为五个职务层次,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到五级助理,但并未建立真正科学合理的职务序列等级。各级助理只有级别分工和薪酬差异,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别。同时评定等级时基本套用行政级别管理模式,未综合考虑法官助理来源和未来发展,实际上,助理来源有几种:新招录的政法干警、编制内书记员转任的法官助理、年纪较大不能胜任法官工作的未入额法官、年轻的未入额法官。不同来源的助理将来发展方向不同,如将未入额年轻法官与原有行政级别简单套改,既不能发挥未入额年轻法官经验丰富的优势,也不能调动其积极性。较低级别的法官助理与较高级别的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应有所区别,以实现法官助理逐级成长的目的。在划定法官助理级别时,应综合考虑法官助理的工作年限、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调研能力和业务水平,将法官助理分为初级助理、中级助理和高级助理。将新招录的在编干警试用期结束后任命为初级法官助理,未入额法官任命为高级助理。通过逐级晋升与择优晋升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正常的职级晋升机制,确保即使法官助理不能晋升为员额法官,其职级待遇也能随着助理等级的提升而稳步增长,达到稳定编制内法官助理职业预期的目的。

2.高级法官助理定位为限权法官,初中级法官助理定位为审判辅助人员

本轮司法改革虽然确立了从律师、高校教师中选任员额法官的思路,但实践操作极为困难,未来的员额法官来源主要还是编制内法官助理。但倘若法官助理一直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则如何实现从审判辅助工作到核心审判工作的飞跃就成为一个很严峻的话题。诚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审判是一项带有鲜明实践理性色彩的工作,经验的积累需要亲历,即使庭审流程可以通过职业培训或观摩获得,但法律职业运用技能并非一朝一夕能够练就。因法律职业运用技能不仅包括法律事实判断、法律文本分析、法条规则适用、调查收集证据、判断运用证据技能,还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漏洞补充、指导性案例识别等综合技能[17]。试想法官助理一直从事辅助审判事务而从未涉足核心审判事务,无相关培训和执业经历,则其转任员额法官后能否胜任高判断性的审判事务就值得怀疑。一名优秀的法官助理未必必然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事务性的工作经验也难以为法官助理增加入额的筹码。在缺乏直接审判经验积累的情况下,期望法官助理华丽转身为员额法官,难度太大。因此有必要在法官助理过渡到员额法官历程中赋予高级法官助理作为候补法官的有限审判权限,实现由法官助理到员额法官的进阶式培养。

据此,根据法官助理的分级,初、中级法官助理定位为审判辅助人员从事专业性辅助事务,包括调查、诉讼保全、证据交换(简单交换不涉及举证质证)、委托鉴定评估、庭前调解、程序性文书撰写(不包括判决书)等事务。而高级法官助理则应定位为限权法官或候补法官分享有限审判权限,从事小额诉讼、调解等低判断性事务,作为成为员额法官的必要历练经历。从初级助理晋升到中级助理仅需要工作年限的自然累积,而从中级助理晋升到高级助理则需要经过晋级考试。通过科学的选拔程序,将部分优秀的中级助理选任为高级助理,工作职责中增加草拟裁判文书的职责。高级助理任职满一年后,考察合格者即可参加兼职候补法官考试,从中脱颖而出的人员任命为候补法官。同时,“在保证法官员额不突破39%的情况下,……将那些进入‘候补法官’员额的人员提交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加以表决,然后再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这样,候补法官的合法性问题就能得到解决。”[18]候补法官任期满一年后,有资格参加法官遴选委员会组织的入额考试,优胜者升任为员额法官。

(三)厘清编制内法官助理的权责边界

根据上述逻辑,高级法官助理兼任候补法官处理低判断性事务,初、中级法官助理处理专业性强的审判辅助事务。那么如何界定低判断性事务与高判断性事务,确保高级法官助理的权限不过分逾越和突破,则应与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相结合。

由于我国四级法院并未实现科学合理的职能分层和案件分流,基层法院案件类型包罗万象,既有小额案件又有大额案件,既有诉讼案件又有非诉事件,既有民事案件又有商事案件。将如此跨度巨大、价值多元的案件集中在基层法院审理,必然导致基层法院法官职能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而在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小额案件、非诉事件、审前程序中的大部分事务多由审判辅助人员处理。因此很多时候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从事的工作并无二致,实践中法官与助理职能不清实属必然。合理确定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职能定位和职位配置,还应结合我国基层法院案件类型多元化进行科学测算。基层法院究竟有多少案件属于复杂案件只能由员额法官负责?实践中,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成立专门团队分别办理“简案”和“繁案”,提出“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改革目标。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将诉讼案件划分如下:简单次要案件,包括小额诉讼案件、轻微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标的额大、社会影响较大、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案件。鉴于我国基层法院中简单次要案件占比远高于中、高级法院,此类案件完全可以分给高级法官助理处理,并置于法官的监督、指导之下,而部分需要高度法律判断并且能够产生确定效力或既判力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才必须由员额法官审理。如此,员额法官享有复杂案件审判权,高级法官助理分享简易次要案件有限审判权,初中级法官助理协助员额法官处理专业性辅助事务,书记员从事纯事务型辅助事务,形成了职责清晰、梯次合理、层次分明的法院人员分级管理机制。既能维持在法官数量较少的情况下确保员额法官的精英化,又能分流大量简易案件以历练法官助理,同时因各级法官助理的广泛参与而提高审判效率。

(四)以完善职业保障机制为基础调动法官助理积极性

如果说员额法官代表司法改革的当下,编制内法官助理则影响司法改革的未来。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未入额法官逐步补入员额,“未入额法官”将成为一个历史名词。届时,编制内法官助理群体才是员额法官的后备军和蓄水池。因此完善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机制,是确保员额法官制度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前提。一是建立与法官助理分级制度相配套的阶梯式薪酬体系,不同级别的法官助理在逐级晋升时待遇也应随之逐年提高,级别越高的法官助理待遇应越接近法官的待遇。对于任期届满且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高级法官助理,应享受与同等年限法官相同的薪资,从而最大限度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法官助理超出任职年限的工龄应当作为未来进入员额后的工龄计算,折抵相应法官任职年限。对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高级法官助理可以选择竞争其所在法院或其他法院的法官员额,从而最大限度拓展法官助理的晋升途径,形成基层与中高院人才互通、相互流动的良性竞争机制。二是赋予法官助理与法官双向选择的权利[18],一方面可以检验员额法官的能力,如果经过法官遴选委员会推选出的法官,尚不能得到法官助理的认可,又何以奢望员额法官撑起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寄予的厚望?另一方面可以反向督促员额法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依靠专业水准吸引法官助理,形成团队间比学赶超、互相激励的良性互动机制。三是提高法官助理职业尊荣感,通过技能展示、技能大赛等形式,在单位的指导和引导下,推出一批明星辅助人员,加大宣传力度,塑造法官助理队伍良好的职业形象。

六、余论  本轮司法改革中的编制内法官助理承载二元功能:一为审判辅助功能,二为法官养成功能。结合现有法官助理分级管理机制,对编制内法官助理采取分阶分级培养模式,前期主要承担审判辅助功能,由初中级法官助理负责专业性的审判辅助事务,后期因承担法官养成功能而有必要作为限权法官处理简易案件以积累经验,宜由高级法官助理负责。此外,“在当前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重要环节的司法人事体制改革也应当充分考虑与诉讼制度改革的契合,通盘考虑,整体布局。”[19]完善法官助理制度不能简单从司法制度改革本身出發,还应与诉讼制度改革相结合,“主体——行为”的内在逻辑关联使二者对话成为必然。当前,我国审前程序改革尚不完善,审前程序性工作无法与审理相分离。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集中审理模式,我国采取分阶段审理模式,并没有明确的审前准备程序。虽然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入法,但实践中审前准备程序的适用率仍然较低。导致正式庭审中的法庭调查环节往往演变成证据梳理,很多法官在庭审中完成的证据梳理工作实属事务性工作,法官仍然深陷冗长繁复的庭审中不能自拔。如前所述,法官助理采分阶培养,高级法官助理分享有限简单案件的有限审判权,而初中级法官助理发挥作用的重要场域应为审前程序。将审前程序事务进行细化分解,厘定初中级助理从事审前工作的职责边界是需要下一步继续明确的问题。如此,可形成初中级助理主要负责审前程序工作,高级助理负责小额、非诉事件等简易案件,员额法官负责复杂案件的审理判断工作的阶梯性权限配置模式。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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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弸

第2篇:关于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简介]刘凤霞(1955—),女,黑龙江勃利人。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摘 要]近年来,部分地区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法官队伍断层的问题已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认真调查研究,分析思考,积极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官队伍的有效途径,为实现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创建和谐社会提供高素质的队伍保证。

[关键词]基层法院;法院法官短缺;队伍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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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最高院颁布实施《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至今,整整5年过去了。5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法院的不断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意见》得到了认真的贯彻落实,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毋庸讳言,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原因,一些基层法院,尤其是西部和边远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法官队伍断层的问题十分严重,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法官职业化进程和司法的效率与公正。

在05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对法院队伍建设,尤其是对法官短缺,法官队伍断层问题提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议和意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组部、中编办和“两高”共同出台了《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制定并实施符合实际、体现法检干部队伍管理特点的政策,稳定本地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后备人才、提高队伍素质,使这一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得到有效缓解。”

一、法官资源短缺问题产生的原因

经过深入调查,认真分析研究,我们认为产生法官资源短缺,法官队伍断层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片面追求法官精英化的思想导向,是法官减少和资源匮乏的思想根源。在法官队伍职业化的进程中,有人片面的认为,法官职业化实质和目标是法官的精英化,法官的数量要少,质量要精,“少而精”成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形象描述,而没有结合中国司法体制、司法环境和司法任务的实际去考虑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问题。在一些地区近年的机构和干部制度改革时,大多数法院都机械地按照党政机关干部管理模式,以年龄为标准,实行“一刀切”,使得一些四、五十岁的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不得不告“老”还乡,提前离岗,退休回家,造成了法官的短缺。

2.地方行政的本位主义是产生人员空编的原因。一些区县,尤其是财政困难的区县往往从减少财政开支的角度考虑,尽量控制和压缩法院进人,致使一些法院的缺员不能及时得到补充。

3.基层法院法官待遇低,缺乏吸引力和竞争力,是难以稳定法官队伍、吸引优秀人才的主要原因。一是工资待遇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一些地处偏远和经济欠发达县(市)法院法官的工资待遇比较低,有的甚至不能足额发放工资。二是政治待遇低。一些地区的基层法院的行政级别是正科级,与区县政府下属的委办局同级。由于领导职数所限,大多数法官干到退休也只是科员级别。而行政职级又与法官工资和法官等级等待遇密切相关。三是上下级法院待遇不同。譬如,在政治待遇方面,中级法院级别高,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比基层法院多,在同等条件下,中级法院工作人员晋升的机会多、时间快、级别高;在法官等级方面,中级法院副科级审判员可以评定高级三级法官,而基层法院的正科级副院长最高只能评定四级高级法官。

4.基层法院案件多,条件艰苦、压力大,是难以稳定法官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另一主要原因。越来越多的新型疑难案件、越来越重的案件审理工作、越来越高的工作要求,以及一些法庭的艰苦工作环境,使得基层法院一线审判人员压力很大,身心疲惫,不堪重负,有的甚至积劳成疾。

5.法院招录工作人员的条件高,合格人员少,是造成法官资源匮乏的主要原因。法院招录法官的条件是依据《法官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年龄35岁以下,大学本科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2年以上”;虽然《法官法》对法官助理没有规定,但法院自行规定了“年龄35周岁以下,统招本科学历,法律专业”的条件,而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条件是“年龄35周岁以下,国民教育本科学历,法律专业”。相比之下,法院的条件较高。

部分偏远地区司法考试通过率远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35岁以下的人员中,除去检法系统内部人员和C类证书人员,以及不能或不愿从事法官工作的人,所剩无几。以l:5的考录比例,基层法院法官的社会来源非常少,而偏远、贫困县区法院的法官基本就是无源之水。

二、几点建议

法官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中心和主体。而现实是一边是基层法院人员短缺、法官队伍断层,另一边却是招不到人,甚至是无人可招。面对这种矛盾,我们建议应当抓住急需解决、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主要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以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进程,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目标。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牢固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工作导向

1.坚持从实际出发,坚决摒弃教条主义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作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打开窗口看世界,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中,学习借鉴了一些世界上先进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但是,这种学习和借鉴,绝不是教条主义的囫囵吞枣、照葫芦画瓢、生吞活剥,甚至邯郸学步。中国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不能言必称西方,言必称欧美,说西方的法官如何,西方是如何选拔法官的,他们法官的权力、待遇、地位、办案方式如何。我们应当基于国情,面对现实,脚踏实地,从实际出发来确定我们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工作方针和思路,把国外的经验和中国的司法实践相结合,不断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途径,认真总结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经验,真正建设一支中国职业化法官队伍。

2.结合基层法院司法实践,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官职业化标准。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但案件相对简单,主要以民事案件为主,大部份是婚姻类、侵权类、债务类案件。法院法官主要工作是依据基本法律原则认定事实,解决纠纷。这要求基层法院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司法技巧和技能,而在法学理论和学术才能方面要求较低。可以说,专业型、复合型、精英型法官在基层法院施展才能空间不大,有英雄无用武之地之感。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西方法院大法官的标准来要求中国基层法院法官,也不能以我国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法官的标准来衡量基层法院的法官,甚至也不能以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法官的标准来衡量西部和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而应分层次、分地区的规定法官职业化的具体标准。譬如,宋鱼水和金桂兰都是人民信赖和爱戴的好法官,都是法官的榜样和代表。但是,宋鱼水是名牌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在职取得法律硕士学

位,金桂兰是大专学历;宋鱼水现任北京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十多年来,高质量地审理了300余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为自己确立了争当专家型法官的目标;金桂兰半路出家当法官,在边塞黑龙江的偏僻县城法院的法庭担任审判员,所审理的都是很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我们不能因此而说宋鱼水是中国职业法官的榜样,而金桂兰则不符合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二)加快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从根本上保证法官职业地位和职业待遇的提高

这里所说的法院管理体制主要是指人事管理和经费管理体制。

1.人事管理体制方面:一是建议尽快核定法官编制。应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年均受理案件数量、法院人员编制等数据,核定各级法院各个系列的人员编制,以保证法官编制不被挤占,阻止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进入法院;二是建议上级法院协调有关部门提高基层法院的行政级别。既然法官已明确纳入公务员系列,行政职级对法官来说就十分重要和必要了。因此,县区法院即使不能与县区政府同级,至少也应是副处级,高于政府下属委办局。这样,既能一定程度地突出法院的特殊性和重要地位,也会增加法院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给工作人员创造更多的晋级机会。大连市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三是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将法官的等级与相应的行政级别挂钩,即某某法官等级相当于某某行政级别,并享受相应行政职级的各项待遇。

2.经费管理体制方面:主要是人员工资和其他经费。关于法院经费归省级财政直管的问题,最高院在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已经明确,相信不久就会落实。目前,应当着力解决的是人员工资问题。一是建议最高院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将法官的工资在公务员系列中单成体系,像职称或警衔那样,将法官等级与工资(补贴)及其他待遇挂钩,尤其是较大幅度提高偏远贫困地区法院法官的工资待遇;二是建议法院人员工资待遇实行提级管理。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法院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由省级财政管理,以使工资待遇得到保证。

(三)改进和拓宽优秀人才的引进渠道,从根本上保证法院法官队伍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1.建议上级法院积极争取和落实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人才政策环境。对于西部及贫困地区,以及边远、偏僻、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招录情况的现状,上级法院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讲清困难,提出要求,为基层法院争取《意见》等有关人才方面的优惠政策,譬如选调优秀法律专业毕业生到基层法院工作等,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营造良好的人才政策环境。

2.建议结合实际,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分类管理。一是试题分类。根据考试内容,试题分出一般、较难、难等档次和类型;二是分数分类。按照司法考试的分数,划分出A、B、C、D分数段。譬如,*分以上为A类,*分以上为B类,*分以上为C类,*分以上为D类;三是证书分类。不论在国内任何地区参加考试,考生都可以根据考试成绩,得到相应类别的证书。四是地区分类。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划分出A、B、C、D类地区,考生可以根据取得证书的类别,到相应类别地区去应聘法官职位。这既能扩大基层法院法官的来源,使法院能够招录到素质相对较高的人才,也不违反《法官法》的有关规定,还能防止基层法院法官的流失,稳定基层法官队伍。

[责任编辑:金风平]

作者:刘凤霞

第3篇:浅谈基层法院法庭审判中法官的语言转化和调控能力

摘 要:基层法院法庭审判中法官的语言转化和调控能力与人民法庭法官的审判工作实效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本文主要从语言对法律发展的影响入手,对基层法院法庭审判中法官的语言转化和调控能力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基层法院;法庭审判;语言转化能力;语言调控能力

语言是法律传递自身价值的重要载体,语言的社会功能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工作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法庭庭审过程是法官借助语言表达调查案件真相的过程。为控制庭审进度,法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需要对控辩双方之间的一些缺乏实际意义的争论进行控制。从不同当事人的话语体系入手完成基于口语交流的话语体系向法院书面语言体系的转化,是法官在书面庭审记录整理过程中所要具备的一项工作能力。它不仅仅对宏观的自身素质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也是对法官的语言转化能力和调控能力的考验。以司法人员自身的语言技术促进立法语言表达的优化,是我国法学界所面对的一项重要问题。

一、语言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语言对法律发展的影响表现于近代以来的法律体系之中。从法律的历史起源来看,语言自法律体系的萌芽阶段起就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1]。早期人类社会的法律形式以习惯法为主,在语言与人类思维之间的关系的影响下,非成文化制度法体系的建构成为了法律体系在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必经阶段。相比于早期习惯法,非成文化的制度法已经表现出了成熟化、系统化的特点。非成文制度法是人们借助语言对习惯法进行過滤、整理的产物。非成文制度法在人类社会的传播,表明法律与语言之间的依赖性得到了强化。语音形式由声音向文字的转变,是法律体系成文化的基础要素。如我国的春秋时期就是成文法的发展时期,各个诸侯国之间的变法运动对成文法体系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也是利用法律计划维护、改变现有的社会境况的措施。

进入近代社会以后,欧洲国家的法典化运动,让语言在法律体系发展中的作用上升到了与人文主义思潮、理性主义思潮同等重要的地位。作为人类实践理性的表达方式,社会法律体系在语言媒介的作用下展示出了理性主义的光辉。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也对法律体系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例如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的行文方式就具有着几何学的痕迹。在法国大革命结束以后,拿破仑法典具有着维系法国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规范的作用,对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有着深远的影响。在近代欧洲国家的法典化运动兴起以后,法律语言的客观性和精确性开始得到了人们的关注。自20世纪以来,随着哲学的不断发展,语言的客观主义观点开始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怀疑。现代法律思想的语境、活动和目的成为了新时期法学家在法律中的语言关系研究过程中所关注的主要内容。

二、基层法院法官加强庭审用语转化和调控能力的重要性

庭审用语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从基层法院庭审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区域内,庭审双方当事人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水平和工作、生活环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2]。在文化差异因素的影响下,人们对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的具体含义的理解会产生一定的差异,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当事人在律师的协助下,也会出现对法官所使用的专业术语难以理解的问题。以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民事类案件为例,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比例相对较低,在庭审过程未对律师的所用进行充分发挥的情况下,基层法院法官往往需要借助自身的庭审用于转化能力和调控能力,为庭审过程提供保障。

三、基层法院法庭审判中法官语言的特点

(一)注重语言应用的主动性

根据前文论述,基层法院法庭审判中法官的语言转化和调控能力与人民法庭法官的审判工作实效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现阶段我国构建了以职权主义为核心的法律审判体系。自古以来形成的对抗式庭审模式已经被纠问式审理模式所取代。庭审方式的转变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但是从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官仍然承担着控制庭审秩序、主持法庭庭审进程的作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所使用的语言也带有着较强的主动性特征。如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所使用的庭审语言的主动性相对较强。这是因为在刑事案件的侦破阶段,公安机关已经围绕案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也会在公诉材料中谈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故而主审法官(审判长)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会讯问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公诉材料中涉及到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异议。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会回答没有异议。在刑事案件的审判环节,这种问答式审理方式具有着快速理清案件事实,把握关键证据的作用。如果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这种审理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一些无意义争论。

(二)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为基本使用依据

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需要注重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而让法庭判决具有对法律纠纷正确合理解决的作用。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法官所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是各方参与者所关注的热点内容,如果争论焦点偏离基本事实,法官需要对发言者的观点进行及时纠正,并要引导其围绕实施进行陈述。对于一些当事双方已经明确的事实,法院会采用直接审查认定的方式,针对一些双方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会更注重证据的作用,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真悲剧无法证明其所表述的事实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采用不予认定的判决方式。以我国“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当事人王某的真实身份的行为,扩大了事件的传播范围,由此给王某的社会评价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属实,据此判决,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天涯公司是否履行其监管义务,是案件中的一大焦点内容,根据现有证据所提供的信息,该公司在王某提起诉讼以前,已经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处理,故该公司已经履行自身的监管义务,未构成侵权行为。原告方王某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离职系被公司辞退,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并未支持其所要误工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从案件审理过程来看,法院在举证质证阶段通常会询问当事人,其本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自己所阐述的实施。受自身的利益诉求的影响,庭审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庭审阶段会表现出激动的情绪,针对双方提出的观点,法官需要进行系统总结,以便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明确。

(三)注重语言的简洁明了,善用总结性语言

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需要具有简洁化的特点,在扮演庭审过程主导者的过程中,主审法官需要借助简洁的语言,向原被告双方询问自己认为对案件定性所具有的影响。从庭审过程来看,简洁明了是法官在庭审中使用的语言的主要特征。

四、加强基层法院法官加强庭审用语转化和调控能力的意见

(一)制定完善庭审语言规范,提升语言规范性

针对法官庭审过程中的语言运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出台《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方式对法官的语言应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审判工作规范手册》一书也论述了一些与法官语言行为规范有关的规定。但是从上述文献的具体内容来看,这些文献仅仅从原则层面入手,为法官在庭审工作进行过程中的语言运用进行了指导,一些内容还存在着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的问题。如在《审判工作规范手册》等文献出版以后,一些学者在走访一线法官以后,发现,庭审语言规范的明确性和清晰性是法官在实际工作中会关注的主要内容。针对庭审语言在庭审活动的有序性和规范性层面所发挥的作用,省级法院可以从本省的实际情况入手,邀请法学专家和一线法官参与到庭审语言规范的制定过程之中,进而借助规范化的语言规范,为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组织培训力度,提升基础能力

利用庭审语言培训活动提升法官的语言技能,是促进基层法院法官语言应用能力提升的有效措施。常态化的培训机制的构建,可以让基层法官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提升审判环节的语言应用能力。

(三)注重庭审过程中自我控制与对外控制的相一致

在庭审环节,法官需要保持相對良好的庭审控制能力。自我控制与对外控制的一致性,是法官的庭审控制能力的保障因素。自我控制要求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注重思维的专一性和独特性,以便借助准确化、专业化的法律语言;条理化、清晰化的审判思路;得体化的行为举止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对外控制主要涉及到了以下内容:一是对法官对庭审进程的控制;二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论辩程度的控制;三是对庭审秩序的控制。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而言,他们只有在具有较高的语言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够真正实现自我控制与综合控制的有效融合。

五、结论

基层法院法庭审判中法官的语言转化和调控能力是自身工作能力的反映。语言规范体系的优化,是提升法官审判语言规范性的有效措施。从庭审实际入手积累经验,也可以有效促进法官庭审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王庆廷.法官分类的行政化与司法化——从助理审判员的“审判权”说起[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04):72-81.

[2]方天皓.基层法院法庭审判中法官的语言转化和调控能力[J].法制博览,2015(09):240-241.

作者:郑橙

第4篇:浅析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法官考评制度之构建-以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为视角

浅析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法官考评制度之构建

——以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为视角

内容提要:法官考评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通过科学的方法、客观的标准,结合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的一种制度。(1)在当前省级统管改革的背景下,科学合理的、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就从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来看,基层法院对法官的考评大多是沿用对党政工作人员的考评方式,存在形式主义浓厚、考评标准不统

一、考评组织不中立、以数字论英雄、考评程序不完善及考评内容偏离法官职责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由此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重构,建立更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制度在现代司法改革的新浪潮中尤为关键。

关键词:法官 考评制度 省级统管 审判规律 管理机制

一、省级统管改革中构建法官考评制度的重要性

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法官素质的高低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正义能否得到真正实现,法治建设能够顺利的进行。而符合审判规律法官考评制度的建立对于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将起到风向标的作用,对于促进法官积极 (1) 周道鸾等编《法官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42页。 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制度是对现有法官队伍实现优胜劣汰的有效措施。由于我国尚没有完善的法官遴选机制,在法官的选任上采用低门槛的做法,造成了当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这一状况已严重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虽然近些年来对于初任法官的来源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但是仍然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对法官职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机制,才能对在职法官进行客观的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其次、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是法官职业化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官法》第二条对法官的概念作出了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考评便是对法官的审判工作成绩、法官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测定。目前,我国法官的总人数已经较为庞大,而我国各地法院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发展不平衡,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当前审判执行工作越来越繁重的情况下,目前法官的素质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还存在较大的距离,严重影响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由此,构建科学合理的、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体系,成为法官职业化发展必然要求。(2)

(2)曾露:“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载http:///?p=3860, 于2015年5月23日访问。 掺杂了很多的个人情感和利益,随意性大,无法对法官实际业务水平、审判绩效进行科学的评价,有时甚至造成踏实工作、不善人际交往的法官吃亏。长此以往下去很容易导致法官偏离审判工作实质而将一些经历放到人际关系的处理当中,内心很难真正做到自我的独立,进而影响到其承办案件的公正。

(4)

4、考评结果未能与法官职业晋升有效挂钩,对法院管理的促动作用不显著。对法官的考评不应只是单纯的对其工作业绩和能力进行一种认定,更重要的目的应该是将考评结果作为法官奖惩、评优、调整、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实践中法官等级的晋升,通常不是通过考评来实现的,而是以任职业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或是行政级别的晋升为依据。这样造成法官对考评不够重视、参与热情不高,也使得法官考评体系在提升法院管理水平和推动法院人、财、物的省级统一管理上未能发挥到应有的作用。

三、省级统管改革给法官考评制度构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无疑是一场及时雨,为法院系统规范内部管理,构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这一契机之下,如何构建更为符合司法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首先,省级统管后法院所要面临的是地区更为广阔,情况更为复杂的法官考评情况。

(4)于范:“法官考评客观化的理性探讨”,载于《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

四、构建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现实选择

司法的改革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一个制度的构建亦需要几代法律人的呕心沥血方能小有所成。同时受到我国法院体制定位、管理模式的影响以及地域广阔、区域差别明显、情况复杂这一现实国情的制约,想要一蹴而就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法官考评制度将显得不切实际。如此,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环境,逐步完善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考评,成为了我国法官考评制度构建的现实选择。

(一)、明确建立法官考评制度的目标价值

一个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明确其目标与价值,构建法官考评制度其根本作用是不断促使法官从他律走向自律,实现法官的职业化,最终保障司法独立、司法正义的实现。

法官是司法的主体,司法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法官行为去实现,拥有高素养的法官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独立获得社会(5)认可的基本条件。由此使法官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充分实现自我,保证个体的独立应当作为法官考评制度构建的首要目的。与此同时,法官考评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实现司法的正义必然是该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与价值。

(二)、设置权威、独立、相对稳定的法官考评机构

科学的设置法官考评机构是法官业绩考评的基础环节,设立权威、独立、相对稳定的法官考评机构,并规范运行,以确保对法官考评的公正性,是法官考评机制的重要内容和程序保障。

(5) 张启楣,《法官岗位培训读本》[M],北京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我国《法官法》规定对法官的考评由所在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进行。但就从实践来看大多法官的考评最终是由院政工部门负责,缺乏一个相对独立,具有权威的机构对法官予以考评。目前我国在司法界对如何设置法官考评机构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官考评组织的人员应该由被考评法院以外的人员,诸如其它法院法官、律师、法学教授等组成,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法院内部考评与被考评者之间关系熟悉,而造成对法官考评公正的影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法官的考评理当由法官所在的法院组织实施,因对被考评的法官的各方面较为熟悉,对法官的情况较为了解,操作起来也更为方便简洁。

(6)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院省级统管改革的进行,必然要求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对法院的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而这一新兴机构的出现将为在省一级建立独立的法官考评机构提供可能。由此笔者建议,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一个独立、专业、权威的司法考评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法官进行考评。为增强考评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考评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各地区的优秀律师以及法学教授。同时适当引入考评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机制,避免考评委员会的成员与考评对象有任何利害关系,影响考评的公平。

(三)、设置符合审判规律及利于法官职业化发展的考评内容 法官的考评,应当符合司法审判规律,同时应当针对法官职业特点,结合新时期对法官的素质、能力要求方面加以构建。在整个法官 (6)潭日飞主编.法官考评与评价机制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55页. 考评制度中,对法官考评的内容是最为核心的部分。只有设置科学合理、能够满足法官职业化发展需求的考评内容,才能使考评结果更为准确地反映法官的综合能力水平。根据审判权的独立、中立、被动性等相关特性结合法官职业要求及我国《法官法》对法官考评内容的指导性规定,笔者认为,对法官的考评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将审判工作实绩作为重要的考评项目。审判业绩的考评是法官考评的重点内容,对该部分的考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考评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具体可从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技能三个方面进行细分。

对审判质量的考评是法官考评的核心内容,它使得法官的综合素质能够总体上得到体现。对一个法官审判质量的考评主要涉及到审判程序及实体的公正与否、裁判文书质量、产生的社会效益等项目指标。公平与正义应是法官追求的最终目标,在这一指标的细化项目上应当包含: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案件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案件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等。裁判文书作为法官审理案件所呈现的最终成果,最为直接的反应出法官的思维特征、专业素质、理论水平、语言修养和社会阅历。在对法官文书具体考评时,应对文书样式是否规范有无错漏字、文字是否简洁流畅、逻辑是否严密、说理是否充分有无针对性以及表述是否清楚无歧义等进行逐项考评。法官承办案件的质量最终将通过其产生的社会效益所展现出来,其具体表现为案件的结案方式、当事人的服判与否及所产生的法律宣传效益。在这项指标中,应适当改变现有审判管理机制下在上诉、上诉改判率方面的做法,以法官结案总数为基数,只要上诉率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均可以在该项指标中评为优秀,如此才能让承办案件数量多的法官在考评中得到公平对待。

审判效率考评方面,应主要考评案件有无超审限案件即可,而无需再对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作为考评细化内容,如此更为科学合理。毕竟每个每个案件都有难易之分,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亦是千差万别。就以法院现有不同庭室所要处理的案件为例,民一庭所审理的案件难度系数远远超过法庭所审理案件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将不同庭室法官按平均审理天数进行考核明显对审理案件难度大的法官不公平。

对审判技能的考评主要应考核法官运用理论知识裁判案件的审判实务能力。具体包括独立裁判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独立判断证据的能力、文书制作的能力、矛盾调处的能力等。对于该考评项目的细化可以依据法官是否全面遵守诉讼法及实施意见、庭审程序规范,是否查明了案件事实分清了责任;庭审是否紧扣了争议焦点、庭审准备是否充分、是否有庭审小结;能否正确把握当事人心态、是否掌握诉辩平衡的技巧和措施、处理庭审突发事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言语是否简练等来权衡。

2、对法官个人道德品格进行考评。法官作为审判权行使的主体,往往处在纷繁复杂的利益纠纷的中心,如何抵制诱惑,作出公正的裁决,离不开法官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但是对于个人道德品格往往难以通过量化进行考评,以至于许多法院存在畏难情绪,对法官该部分的考核只是通过法官抄写了多少篇“政治学习笔记本”参与了多少次“廉政例会”等内容作为考核标准。这种做法不仅无法达到考核的目的,甚至会影响到法官品格的提高。因此笔者建议在法官个人道德品格考评方面应以日常考核为主,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方面具体衡量。具体可以细化到诸如:法庭内外言行是否公正,是否平等的对待了诉讼当事人;是否与诉讼当事人有利益往来,是否如实申报了财产;是否尊重诉讼参加人的人格尊严,约束亲属行为;是否谨慎从事职务外活动,行为举止得当等。

3、将法官理论调研水平纳入考评内容范围。基于法官工作实质而言,办好案件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官所要面临的问题也将变得更为纷繁复杂,法官唯有不断增强自身理论水平及时总结审判规律及经验,才能做到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性升华的蜕变。因此,对法官理论调研能力的考评,是法官考评内容中必不可少的项目。在对法官具体考评时,可以将调研成果作为法官考评的加分项,具体施行方面可以依据出版理论、审判实务专著等加几分;业务论文、调研文章被国家认可的学术刊物、报刊采用加几分(刊物的级别档次不同加分亦当有所不同);撰写论文在市级以上正规评选活动中获奖情况加几分。当然,在对法官调研能力的考评过程中应当着重强调理论调研的质量,并注重对创新能力的考察,否则,考评只会助推法官群体的“学术造假”,而不能真正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四)、重构法官考评各项指标权数

法官考评目标、内容明确后,需要对各项指标权数加以科学确定。指标权数应该反应所考评指标内容的重要程度。指标项目所应当含有的权数主要取决于与法官个体联系紧密程度、指标包含的信息量以及指标所反映的内容。结合当前司法改革的出发点以及法官职业化发展方向,对法官考评的指标权数应重点偏向于审判工作实绩,并对其中的审判质量作为重中之重。基于此点,笔者建议审判工作的实绩的指标权重应占法官考评全部指标的60%以上以突出法官本质工作的重点,防止本末倒置,导致考评结果有失偏颇。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程序及考评方法

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制度,必须依托严谨的考评程序、科学的考评方法,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基于前文已对我国当前在法官考评程序及方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法院省级统管改革的环境,笔者认为在考评程序及考评方法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在考评的具体程序方面,首先,应当由考评法官自己述职。述职的内容应当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审判工作实绩、调研成果、存在不足和改进方向等。其次,由考评组织进行考评。考评组织主要对法官的个人道德品格、审判业务实绩、调研能力等进行考评。在考评组织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由法官考评委员会进行评议决定考核结果并形成书面的考评报告或报表。最后、考评委员会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法官,如果被考评的法官对考评过程或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考评委员会复议,考评委员会应当在适当期限内重新考评。(7)同时针对我国地域广阔、区域差别较大,法官人员众多的情况,由省级司法考评委员会单独完成对全省法官的考评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可以由省级司法考评委员会派员参与基层法院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考评,后将考评结果统一提交至省司法考评委员会,由省考评委员会最终公布法官考评的结果。省司法考评委员会有对被考评法官予以抽查的权利。

2、在具体考评方法上,应当将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当前基层法院在考评方法上大多采取定期通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法官日常考评的几乎没有,这容易导致对法官的考评流于形式、考评结果不全面、不具体。针对这种情况,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月工作情况汇报、季度工作情况通报的形式对法官日常职业行为予以考评。于此同时可以适当引入当事人、律师评价机制,由法官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评价并记入在案,在考评法官时予以适当考虑。在考评技术上,由于当前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日益发达,对法官的考评亦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司法考评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在线观看庭审直播了解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等。同时通过司法管理系统建立法官业绩考评档案,省司法考评委员会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对法官的办案数、结案、上诉案件数等进行了解,并可通过该系统直接浏览法官裁判文书,以此作为在考评时的参考。

(7)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考评制度——关于法官考评制度与评价制度的调研[J].法律适用.2007年第12期.第30页. 总而言之,法官考评机制的创设,应该是为了达到考评法官业绩的目的,考评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应该是为了形成一种激励机制,因此,我们急切地呼吁并倡导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六)、强化考评结果的科学、合理运用

构建法官考评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对于法官的管理,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对法官的考评目的在于约束、刺激、鼓励法官,让法官群体不断提高综合能素质能力。从法院管理者的角度来说,科学的运用考评结果可以更加合理的配置司法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人事调整。为此,强化考评结果的科学、合理运用成为当前法官考评制度构建的实际选择。首先,法官考评的结果应当同法官晋级、选拔任用挂钩 ,把考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做到有能者上,在法院人事管理上营造出一种积极向上的良性竞争氛围。与此同时在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进行法官遴选的时候对于考评分值高的法官可以优先考虑。 其次,考评结果应当同法官继续教育挂钩 ,通过对法官的考评可以了解法官的不足,并对法官队伍进行整体的摸底,从而对法官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工作。 最后,法官考评结果应当同物质奖励挂钩 ,这主要体现在对法官绩效、奖金的分配方面,将考评结果作为法官年终绩效、奖金的重要依据。

结语

构建法官考评制度是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着法院省级统管改革、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构建、法官职业化建设等重要内容。我们应当把握当前司法改革潮流所带来的机遇,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在遵守审判规律、尊重法官独立裁判的前提下对法官进行科学的考评。

本文以现行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在对法官考评方面依据现行法官业绩考评模式下考评指标设置方式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传统考评模式、改良的传统模式以及综合考评模式三个类型,并结合福建法院法官业绩考评的实践对当前比较流行的综合考评模式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借鉴美、德两国的有关资料,依据法院管理者、资深法官、律师、陪审员等评价主体的不同,设置了细分的考评指标,这几部分内容对以法官业绩考评制度为对象的研究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对于改进司法工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当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高下不均的情况下,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评制度对于激发法官队伍的潜力具有重要的作用。故而笔者在对现行制度进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六方面改进建议,即开展法官业绩考评是必要的;以保障司法正义为终极目标,以司法独立为前提基础;设立一个由法院管理者、资深法官、法学界专家及陪

审员乃至律师等组成的考评委员会;依据法院管理者、资深法官、律师、陪审员等评价主体的不同设置细分的考评指标;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评组织方式;将业绩考评与法官业务督导、法官晋职晋级、法官教育培训相挂钩,逐步建立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性的业绩考评制度。限于司法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不高,本文的不少观点仍不够成熟,期待更多同论题的研究者予以补正。

第5篇:基层法院法官实习心得体会

(一)

此次实践共历时一个月,在基层人民法院旁听法官办案,了解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状态,认识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时的思维,注重了解程序性原则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具体运行,认识犯罪分子,探索犯罪心理,初涉我国法官的工作及待遇情况,具体了解办案经过,公正是否得到体现,理论和实践是否一致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了解认识。

首先,在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起关键性的作用。基层法院有过去老体制下的法官,例如刑庭庭长是1979年从人民教师中任命的,也有新体制下法科毕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官,老法官有办案经验,新法官有前卫的思想,两者可以相互借鉴学习.原以为老法官的思想很“腐朽”,然而其专业水平却很高,办案很有经验,同时新的法学理念在办案的过程中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重程序,倾向当事人主义等,这些老法官一路办案,也是一路学习过来的,可以说老法官不“老”。

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大部分针对的是农民群体,广大人民群众集体知识水平偏低,新生一代还没有完全成长起来,这就给审判工作带来了麻烦,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给他们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老百姓听不懂有些还胡闹,引起的矛盾纠纷都是邻里乡村的小矛盾,如:地邻关系而引起矛盾,因误会而有纠纷,有些人是讨公道,有些人是争口气,打官司的理由就是争面子,免受人欺,例如,有些当事人说:村上只有我一户人姓刘,而对方在村上有很多弟兄,有一个老太太说:我的两个儿子在外地,他们就欺负我这个老太太。农村的人应该邻里和睦,有纠纷用话说,去人民法院解决,法院可以给你公正的答案。然而还有些人借一时之气而酿错,追究其刑事责任。农村人打官司感觉是很不光彩的事,如果双方打官司的话,可以说双方的矛盾程度达到了极限。邻里、村里之间相互谅解,互相帮助有困难的人,同时加强农村人的知识文化水平建设,这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就可以减少许多,农民各司其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广大农民群众都抱怨,政府部门的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多少人多新盖的审判大楼不满,一方面是过去传统的对政府机关印象不好的影响,另一方面他们的思想不能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得到交流而造成的误解。每个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来访者,仔细的解读案件,解决来访者的疑难问题,然而,多少来访者一进国家机关大门,存在心理“阴影”,要记住这些国家机关是专门为人民办事,没有什么“胆怯”的,工作上有时办案人员给老百姓说好话他们听不进去,工作人员对他们严一些也是应该的,在给付赔偿金的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给出合情合理的判决结果,偶尔也会出现一些误差,这是在所难免,但绝对在程序方面是公正的,有时双方当事人都感到不公平,态度极恶,这些让人不得不再论证什么是公正。

在基层法院,人民群众没有多少钱,要说贿赂还没有多少资本,也没有人给他介绍贿赂给谁。然而有权有钱的人,怎样依权依钱作威作福在所不知。毕竟,有权有钱者少,国家的法律日益严明,这些人将被严厉打击,再加上人民的素质日益提高,工作人员严以律己,老百姓和国家机关的这种隔膜也将会烟消云散。

再次,关于案件的执行问题,判决书下发,判决的各项权利义务就要得到实施,这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然而,由于种种事由得不到执行。我接待了一个当事人,拿着2000年的一个民事裁定书,还有各种证明和票据,已经揉的不成样子,为的是讨回自己村委会欠他的2000多元。他说:“孩子要上学了,没有钱,每年都来法院,工作人员说给我办,其实都没有办。我现在要把我的执行费用要回来,村委会没有钱,也就没办法了。”法律规定,执行不下去,将中止执行,执行费也不能退,现在是谁也没办法解决此事,他气愤的要打新闻热线报道此事,手里的裁定书是一纸空文,不但钱没有要到,反而为此出去了不少。

最后,通过一个多月的实习,锻炼了自己的各项能力,但也发现了许多欠缺的知识。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要吸取经验教训,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格,使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现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有所建树,充分利用智慧解决人民矛盾,促进我国法制社会建设进一步形成,为祖国做出贡献。

基层法院法官实习心得体会

(二)

此次实践共历时一个月,在基层人民法院旁听法官办案,了解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状态,认识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时的思维,注重了解程序性原则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具体运行,认识犯罪分子,探索犯罪心理,初涉我国法官的工作及待遇情况,具体了解办案经过,公正是否得到体现,理论和实践是否一致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了解认识。

首先,在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起关键性的作用。基层法院有过去老体制下的法官,例如刑庭庭长是1979年从人民教师中任命的,也有新体制下法科毕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官,老法官有办案经验,新法官有前卫的思想,两者可以相互借鉴学习。原以为老法官的思想很"腐朽",然而其专业水平却很高,办案很有经验,同时新的法学理念在办案的过程中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重程序,倾向当事人主义等,这些老法官一路办案,也是一路学习过来的,可以说老法官不"老".

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大部分针对的是农民群体,广大人民群众集体知识水平偏低,新生一代还没有完全成长起来,这就给审判工作带来了麻烦,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给他们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老百姓听不懂有些还胡闹,引起的矛盾纠纷都是邻里乡村的小矛盾,如:地邻关系而引起矛盾,因误会而有纠纷,有些人是讨公道,有些人是争口气,打官司的理由就是争面子,免受人欺,例如,有些当事人说:村上只有我一户人姓刘,而对方在村上有很多弟兄,有一个老太太说:我的两个儿子在外地,他们就欺负我这个老太太。农村的人应该邻里和睦,有纠纷用话说,去人民法院解决,法院可以给你公正的答案。然而还有些人借一时之气而酿错,追究其刑事责任。农村人打官司感觉是很不光彩的事,如果双方打官司的话,可以说双方的矛盾程度达到了极限。邻里、村里之间相互谅解,互相帮助有困难的人,同时加强农村人的知识文化水平建设,这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就可以减少许多,农民各司其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广大农民群众都抱怨,政府部门的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多少人多新盖的审判大楼不满,一方面是过去传统的对政府机关印象不好的影响,另一方面他们的思想不能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得到交流而造成的误解。每个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来访者,仔细的解读案件,解决来访者的疑难问题,然而,多少来访者一进国家机关大门,存在心理"阴影",要记住这些国家机关是专门为人民办事,没有什么"胆怯"的,工作上有时办案人员给老百姓说好话他们听不进去,工作人员对他们严一些也是应该的,在给付赔偿金的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给出合情合理的判决结果,偶尔也会出现一些误差,这是在所难免,但绝对在程序方面是公正的,有时双方当事人都感到不公平,态度极恶,这些让人不得不再论证什么是公正。

在基层法院,人民群众没有多少钱,要说贿赂还没有多少资本,也没有人给他介绍贿赂给谁。然而有权有钱的人,怎样依权依钱作威作福在所不知。毕竟,有权有钱者少,国家的法律日益严明,这些人将被严厉打击,再加上人民的素质日益提高,工作人员严以律己,老百姓和国家机关的这种隔膜也将会烟消云散。

再次,关于案件的执行问题,判决书下发,判决的各项权利义务就要得到实施,这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然而,由于种种事由得不到执行。我接待了一个当事人,拿着XX年的一个民事裁定书,还有各种证明和票据,已经揉的不成样子,为的是讨回自己村委会欠他的XX多元。他说:"孩子要上学了,没有钱,每年都来法院,工作人员说给我办,其实都没有办。我现在要把我的执行费用要回来,村委会没有钱,也就没办法了。"法律规定,执行不下去,将中止执行,执行费也不能退,现在是谁也没办法解决此事,他气愤的要打新闻热线报道此事,手里的裁定书是一纸空文,不但钱没有要到,反而为此出去了不少。

最后,通过一个多月的实习,锻炼了自己的各项能力,但也发现了许多欠缺的知识。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要吸取经验教训,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格,使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第6篇: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设想

谭加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对此有明确部署,全国部分法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笔者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及部署,对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提出些许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设想:设置两种类型的法官

《改革意见》认为应针对不同层级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结合法院审级职能,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基于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设置两种类型法官为宜。

(一)主审法官类型。特征如下:一是主要职责是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体现能力与行为的匹配性;二是属于员额制度内的员额法官,体现选拔的精英性;三是按“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配置其审判权责,体现裁判的独立性;四是薪金待遇应高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体现待遇的优厚性;五是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让其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专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体现职能的判断性;六是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体现审判的审慎性。

(二)简易法官类型。与主审法官不同:一是主要负责

大量简单案件的审理工作;二是不属于员额制度内的员额法官;三是所作出的裁判文书需要主审法官签发;四是薪金待遇另行设定,但应低于主审法官;五是实行“一审一书式”审判资源配置模式;六是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理由:问题决定法官类型需求

基层法院在改革中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又好又快地审理案件;二是如何顺利推进法官改革,这也构成了基层法院需要两种类型法官的理由。

(一)改革的目的性要求。司法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法官制度改革必须考虑案件特点,以使改革与案件处理达到最优配置。基层法院案件有数量多与难案少两大特点。数量多与法官人数少相对应,依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而言,法官年平均办案数200余件。这意味着,一个法官每个有效工作日要办结一件案件。难案主要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难的案件。如果将案件难度值分为简单、较难、很难三个等级的话,根据经验,基层法院这三类案件的比值大致为6∶3∶1,也就是说有60%的案件属于简单等级,30%的案件属于较难等级,只有10%的案件达到很难等级。

基于基层法院的案件特点,设置简易法官处理大量的简单案件成为有效路径。一是在能力上,简易法官处理此类案件较为胜任。依笔者的观察,在法院工作3年左右的人员,如肯吃苦,即能完成案件办理任务。二是在操作上,简易法 2

官处理简单案件符合繁简分流的审判规律。简单案件应当快审快结,在程序选择上适用小额或简易程序;在力量配置上“一审一书”,减少层级,快速办案。反之,如让主审法官审理这类案件;二则主审法官办理简单案件时,陷入大量简单重复的工作当中,与主审法官设置的改革目的不符。

同时也要看到,基层法院也有少量疑难复杂案件,这类案件适合主审法官审理。因为主审法官的改革目的显系为精英法官量身打造,能力上法律精通、经验丰富,这种配置当然应主审疑难复杂案件,符合司法规律。

(二)有效推进改革的要求。此次法官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员额制,即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现有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这已属步入“深水区”的改革,涉及原有利益格局的打破,以及综合配套措施的跟进。改革不仅要在正当性上得到认同,还要在可行性上得以实现。“三圈”决策模型认为,决策时要考虑价值目标、资源条件和相关利益方支持三大要素,优先选择“三圈”重叠的决策方案。法官改革涉及法官利益,一定要得到法官群体的内心认同与支持,方能达到“三圈”重叠的优先选择方案。

就基层法院而言,法官可以分为三个群体,一是院长、庭长(正职庭长),即领导法官;二是骨干审判员,一般称中坚力量;三是助审员,多为青年法官。按《改革意见》和一些省份的改革实践,骨干审判员为法官员额的当然主力,一般不用担心入不了员额,而且会提高待遇,改革对其而言是增量改革,应当会支持法官改革。领导法官受改革影响最 3

大,他们会重回一线办案。青年法官情绪波动最大,一则进员额的几率很小,二则由法官变为审判辅助人员,“司法产品”的法官署名权也被剥夺。

在基层法院设置两类法官可以解决领导法官与青年法官的困惑,争取到改革的最大支持度。对领导法官而言,其多从审判一线摸爬滚打多年走上领导岗位,能力强、经验足,进入员额当无问题,他们的担心则是重回一线要和青年法官一样每年办200多件案子,体力精力上能否承受得住。设置主审法官,由领导法官担任,专司疑难复杂案件,一则此类案件量少,领导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难案,而不用陷入大量的简单案件当中,既保证了案件质量,也解除了回归一线办理大量案件的担忧。二则对青年法官来说,疑难复杂案件虽少,但确如重石压身,其能力经验与心理素质尚不能与案件审理相匹配,也会影响其他简单案件的快速办理。如有主审法官将疑难复杂案件分担,如同将重石从青年法官身上移除,他们可以轻装上阵,发挥优势,迅速办理大量的简单案件。

对青年法官而言,设置简易法官有三个好处:一是没有改变其现有状态,减少了改革消极因素。简易法官仍可以适用小额或简易程序开庭办案,仍可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但其裁判文书需要签发。二是给其以锻炼能力的平台,便于培养改革后备力量。基层法院简单案件虽小,但也“五脏俱全”,程序事项、开庭、写文书一样不少,关键是在基层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可以增加社会阅历,洞悉世间百态,熟悉人 4

情世故,这是一个职业法官必备的素养,乘此平台,多加历练,不仅解决了大量基层纠纷,而且也培养了青年法官的职业能力。三是空缺相当数量员额,增加了改革的积极因素。基层法院难案不多,决定着主审法官的数量不大,这样就为员额空缺留下较大空间。这也意味着青年法官的机会和希望增多,这是改革的利好因素。

在国外的基层法院中,也有类似于简易法官的设置。比如,英国治安法院的治安法官多数为非职业法官,负责处理轻罪案件和家庭事务案件,其对于案件的处理以解决问题为主,对于法官的专业背景要求较低。法国的初审法院也有非职业法官负责劳工纠纷与社会保障纠纷等简单案件的审理工作,等等。

说明:两种类型法官设置与改革要求

此轮司法改革较之以往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基层法院设置两类法官将会助推法官改革,但在具体设计上,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以符合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

(一)简易法官与法院新的人员分类管理。根据改革要求,法院现有工作人员将分为三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法官仅指员额内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笔者认为,对于法官设置及其员额问题,不能搞上下一般粗,应当对法官类别作扩充解释:法官包括员额制内的法官及基层法院的简易法官。如果“一刀切”地认为法官只能为员额制内的法官,在基层法院不设置简易法官,或者设置简易法官将其放入审判辅助人员类 5

别,既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亦会为基层法院法官制度改革带来问题。

(二)简易法官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简单案件多为事实基本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清晰的纠纷,法官不应再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因为司法的规律要求不同层级的法官存有不同的审理方式及纠纷解决模式。

关于主审法官签发裁判文书的目的和价值,正如本文观点,设置简易法官这个平台尚有培养法官的功能要求。据笔者观察,一则多数青年法官对独立办案信心不足,让经验丰富的法官对其生产出的“司法产品”把关,以增强信心;二则老法官也是本着提高青年法官能力的目的而为,而且,亦可以在文书签发制度上加以改进,增强文书签发的指导性与公开性。

第7篇: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

2002年7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用正式文件的方式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概念,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发展和推动。《意见》对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了详细的步署,但笔者认为,由于基层法院工作所具有的特殊规律,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各上级法院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

的现状和困难。

(一)人手少、任务重,审判任务的逐年增加与编制精减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确定法院的编制数往往根据辖区内案件数及案件标的等,基层法院的编制常常偏低。即使处理同样数量的案件,基层法院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一审案件的工作量要二审案件的工作量大。这主要由几个因素造成:一是当事人中学历层次、文化素养低的多,法院取证、质证、庭审等工作难度加大。二是当事人中自然人、私营业主多,自然人财产的隐密性,住所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文书送达、执行等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三是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多,鸡毛蒜皮的小案子,却常常最为烦琐,耗费审判人员大量的心血。四是新类型案件多,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各基层法院减编10后,原本就处于饱和状态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二)审判人员素质偏低,具体表现在:

1、学历层次低,法学理论功底较差,基层法院人员的来源大多为转业军人、社会招干、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由正规院校法律专业分配的大学生人数比例较少,硕士、博士生更是凤毛麟角。

2、部分人审判业务水平较差,虽经自学、函授、党校等学习和各类培训,一部分勤于学习、善于积累经验的人具备了一定的审判工作能力,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由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学习持应付态度,使得他们的业务水平远远达不到现代审判工作对法官的要求。如驾驭庭审的水平、法律文书制作水平不高等。从某法院“文书看台”中的文书为例,很多文书说理不清、对证据的认定不合规则,错用和漏用法律条文等,文书中遣词造名、标点符号不符合规范、错别字等低级错误也时有出现。

3、司法理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很多人对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机械化、片面化的阶段,纠问式庭审、凭经验办案在一些人中仍然根深蒂固,

4、职业道德修养不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具备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敬业精神不够,个人人格修养不够,对当事人缺乏耐心、不文明办案等行为时有发生。所有这些,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三)工作条件差,人员福利待遇不高基层法院的行政经费来源大多依赖诉讼费收入和少量的财政拨款,有限的经费,要应付各种行政办公费开支,还要负担法官及各类辅助人员的福利奖金等。由于经费紧张,基层法院要改善办公条件困难重重,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待遇偏低,法官的培训、教育等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的工资甚至得不到保证,有的法官被迫在下班后做小生意补贴家用。就是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法官的办公条件和收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比仍然偏低。

二、几点建议

(一)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政策倾斜在全国法院系统,无论是法院的数量,法官的数量,还是每年审结的案件数,基层法院都占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整个法院系统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健所在。而与各上级法院相比,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条件较差等,这些制约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困难和矛盾在基层法院更加突出。因此,笔者建议,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给予充分重视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一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用于招录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二是合理确定法官的员额比例,目前全国各基层法院,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确定问题上做了各种尝试,有111样式、121模式及131模式等,但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应以适应各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前提,以确保审判任务及法院各项工作的完成为前提,因此,鉴于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区的差异,最高法院在确定法官的员额时应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宽松度。三是加大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力度,在以往的各类培训体系中,给予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机会很少。从业务对口培训到在职研究生的培养,从外派交流到出国进修培训,往往自上而下,先满足上级法院的需要,轮到基层法院时,名额已是少之又少。建议,今后,培训工作多向基层法院法官倾斜一些,保障法官平等地受培训的权利。

(二)建立适合基层法院特色的法官管理体制笔者认为,现存法院机构体制有以下弊端:

一、有限的审判资源被浪费。庭室长大部分精力用于行政管理,办案数很少,作为业务骨干的优势发挥不出来。

二、给法官定额工作带来困难。庭室长占据了法官的名额,却只能审理很少量的案件,结果只能通过增加法官的数量来解决问题,这与法官职业化和法官员额制的宗旨有悖,而如果庭室长不任法官,使法官大部分业务骨干失去裁决权,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三、行政事务多头管理。法院的行政事务由院长、综合部门、庭室长同时担任,既浪费了人力,也因环

第8篇: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

2002年7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用正式文件的方式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概念,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发展和推动。《意见》对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了详细的步署,但笔者认为,由于基层法院工作所具有的特殊规律,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各上级法院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状和困难。

(一)人手少、任务重,审判任务的逐年增加与编制精减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确定法院的编制数往往根据辖区内案件数及案件标的等,基层法院的编制常常偏低。即使处理同样数量的案件,基层法院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一审案件的工作量要二审案件的工作量大。这主要由几个因素造成:一是当事人中学历层次、文化素养低的多,法院取证、质证、庭审等工作难度加大。二是当事人中自然人、私营业主多,自然人财产的隐密性,住所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文书送达、执行等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三是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多,鸡毛蒜皮的小案子,却常常最为烦琐,耗费审判人员大量的心血。四是新类型案件多,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各基层法院减编10%后,原本就处于饱和状态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二)审判人员素质偏低,具体表现在:

1、学历层次低,法学理论功底较差,基层法院人员的来源大多为转业军人、社会招干、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由正规院校法律专业分配的大学生人数比例较少,硕士、博士生更是凤毛麟角。

2、部分人审判业务水平较差,虽经自学、函授、党校等学习和各类培训,一部分勤于学习、善于积累经验的人具备了一定的审判工作能力,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由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学习持应付态度,使得他们的业务水平远远达不到现代审判工作对法官的要求。如驾驭庭审的水平、法律文书制作水平不高等。从某法院“文书看台”中的文书为例,很多文书说理不清、对证据的认定不合规则,错用和漏用法律条文等,文书中遣词造名、标点符号不符合规范、错别字等低级错误也时有出现。

3、司法理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很多人对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机械化、片面化的阶段,纠问式庭审、凭经验办案在一些人中仍然根深蒂固,

4、职业道德修养不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具备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敬业精神不够,个人人格修养不够,对当事人缺乏耐心、不文明办案等行为时有发生。所有这些,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三)工作条件差,人员福利待遇不高基层法院的行政经费来源大多依赖诉讼费收入和少量的财政拨款,有限的经费,要应付各种行政办公费开支,还要负担法官及各类辅助人员的福利奖金等。由于经费紧张,基层法院要改善办公条件困难重重,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待遇偏低,法官的培训、教育等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的工资甚至得不到保证,有的法官被迫在下班后做小生意补贴家用。就是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法官的办公条件和收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比仍然偏低。

二、几点建议

(一) 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政策倾斜在全国法院系统,无论是法院的数量,法官的数量,还是每年审结的案件数,基层法院都占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整个法院系统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健所在。而与各上级法院相比,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条件较差等,这些制约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困难和矛盾在基层法院更加突出。因此,笔者建议,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给予充分重视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一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用于招录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二是合理确定法官的员额比例,目前全国各基层法院,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确定问题上做了各种尝试,有111样式、121模式及131模式等,但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应以适应各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前提,以确保审判任务及法院各项工作的完成为前提,因此,鉴于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区的差异,最高法院在确定法官的员额时应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宽松度。三是加大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力度,在以往的各类培训体系中,给予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机会很少。从业务对口培训到在职研究生的培养,从外派交流到出国进修培训,往往自上而下,先满足上级法院的需要,轮到基层法院时,名额已是少之又少。建议,今后,培训工作多向基层法院法官倾斜一些,保障法官平等地受培训的权利。

(二) 建立适合基层法院特色的法官管理体制笔者认为,现存法院机构体制有以下弊端:

一、有限的审判资源被浪费。庭室长大部分精力用于行政管理,办案数很少,作为业务骨干的优势发挥不出来。

二、给法官定额工作带来困难。庭室长占据了法官的名额,却只能审理很少量的案件,结果只能通过增加法官的数量来解决问题,这与法官职业化和法官员额制的宗旨有悖,而如果庭室长不任法官,使法官大部分业务骨干失去裁决权,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三、行政事务多头管理。法院的行政事务由院长、综合部门、庭室长同时担任,既浪费了人力,也因环节过多,不符合管理透明化效益化的要求。笔者建议,在基层法院打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机构体系,取消庭室长,行政事务由综合部门直接管理,使所有业务骨干集中精力行使裁决权,为实现真正的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奠定基础。

(三) 注意处理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中,随着法官员额制、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分序管理等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在裁决权相对集中、法官的尊贵地位得以确立的同时,也使一部分原来有法官资格的人失去裁决权,同时失去一部分既得利益。利益的重新整合必然带来心理因素的种种变化。为了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实现平衡过渡,必须处理好各种消极因素,调动各种人员的积极性:一是加强自觉性,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等,着力树立敬岗意识,不管在什么岗位上,都是为国家作贡献,都要勤奋努力,干出成绩。;奉献意识,个人的牺牲是为了改革的需要,是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二是激发主观能动性,完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等各系列的考核、晋升机制,规定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的程序等。三是建立法官及其

他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诉讼费收支两条线,由国家对基层法院的行政经费和法官工资进行统一预算和拨款,保证法官的收入和办公条件。四是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对法官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实行有效监控。

第9篇:基层人民法院加强法官党风廉政建设工

作报告

目前,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建设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基层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审判工作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确保司法廉洁。我院坚持“防线前移,防患于未然”的工作思路,领导垂范,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文化熏陶,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的

全面发展,队伍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态,自1999年以来,连续10年无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发生,开创了法院廉政建设新局面。

一、领导率先垂范发挥先锋标杆作用

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上林县法院党组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法院工作的重要日程,强化院庭领导的管理职能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三到位”。

该院党组在廉政建设工作中带头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为官,为全院干警做出了好的榜样。与此同时,全面加强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坚持每年初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要点与全院队伍建设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经常性研究党风廉政工作措施,注重树立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和地位,增强监督的效果,在全院形成支持监督、接受监督、服从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领导责任到位

党组书记与副院长、副院长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分解到每一位分管领导,落实到庭、科、室、队的每一位法官。强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自觉承担起领导和组织的责任,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审判工作,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到岗、到位。三是督促检查到位。党组坚持对党风廉政建设年初单独部署,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听取中层干部就个人工作述廉、就部门工作述职。定期不定期的对各部门纪律作风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处理。同时,大力支持纪检监察工作,确保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全面履行职责。配备了一名党组成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给予纪检监察部门人力、物力方面的工作支持。

三、加强教育筑牢反腐拒变的坚实防线

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是基础。该院紧密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创新教育形式,不断加强以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为重点的“三抓”教育。

1、抓好思想教育。认真及时组织全院干警学习最高院、区高院、市中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使广大干警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公正执法意识,打牢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同时,用“五个严禁”严格要求干警,并要求全体干警要妥善安排好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另外坚持每周一次重大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引导干警算好政治账、经济账,筑牢全体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抓纪律教育。以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五个严禁”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讨论活动,进行党纪条规知识的书面测试,积极开展坚决禁止“说情打招呼”、“泄露审判秘密”专项教育活动,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3、抓示范教育。组织全体干警认真收看一些优秀先进人物的事迹报告会,充分发挥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的激励作用。还注意从当事人所写表扬、感谢信中选择有教育意义的信件,由院长加注批示后,在内部宣传,用“身边人、身边事”进行宣传,弘扬勤廉形象。加强警示教育,教育干警从违法违纪事件中汲取教训,自觉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构筑廉政防线。同时,注重廉政小结。每到假期过后,院内各部门便将节日期间廉洁自律小结、干警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按时交到院纪检监察室,统计结果显示我院干警节日期间无一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四、完善机制加大党风廉政管理力度

该院按照用制度管权、靠制度管人、按制度管事的要求,近年来,构建起一套较为科学、系统、严密、规范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长效机制,并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创新,党风廉政管理力度也得到了不断地加强,保证了审判队伍的纯洁。

1、完善党组民主生活制度。深入开展创建“好班子”活动,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民生集中制原则。凡遇法院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树立了领导的率先垂范形象。

2、在审判管理上,继续推行审务公开制度,切实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继续深化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和裁判文书改革,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法官业绩考评、审执限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和案件报结规定等审判管理制

度,增强审务活动的公正性,有效防止了“暗箱”操作。三是在行政管理上,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廉政保证金制度等,通过建章立制,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四是完善制度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全年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并将其作为评价法官、法官助理及其他各类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作为干部晋升晋级

的依据。每年对履行“一岗双责”成绩显著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表彰,进一步增强部门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五、强化监督打造防范司法腐败的透明环境

我院着力在创新内外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增强了司法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在内部监督中,做到审监庭案件质量评查与纪检监察部门来信来访线索访查相结合。一方面,审监庭每月对全院所有审结、执结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评查,逐卷打分。每半年召开一次案件评查总结会,对问题案件进行讲评,有效提升审判人员对案件质量的重视,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水平。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注意从纪律作风检查和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问题,对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反映的问题,坚持“有诉必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纪检部门还负责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的评查工作。对查办工作中发现的轻微违纪或工作作风等问题,及时开展诫免谈话,防微杜渐。

2、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保证审判工作自觉地服务于和服从于党的中心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部置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难题及时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对党委的监督事项,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依法办理,按时反馈办理结果。注重与人大、政协、纪委、检察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转办投诉信件的调查结果,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一些被诬告、错告的法官,及时予以澄清,保护法官合法权益。定期向人大、政协汇报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主动争取来自外部的监督和支持。XX年,我院继续开展“百案庭审”观摩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多人次来旁听庭审,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合法规范有序的庭审规程,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一致好评。

3、定期召开家属座谈会,并向每位家属发放廉政公开信,要求家属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当好廉内助,常吹“廉洁风”,常打“预防针”,常敲“警世钟”,防患于未然;同时,积极配合党组做好廉洁勤政工作,及时与领导互通情况,共同监督,切实把好勤政廉政关。

六、创新形式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

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培育崇廉尚廉司法环境的基本要求,是新时期反腐倡廉教育的拓展和延伸,是反腐倡廉教育的基础。为了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该院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

该院将一些廉政格言警句和规定张贴在法院醒目处;召开廉政文化进家庭座谈会,发放致干警家属一封信,邀请法院干警家属共同参与法院廉政建设;开展“贤内助”、“廉内助”和“文明家庭”创建评比活动;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比活动,对优秀裁判文书制作者予以表彰,并配上点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批判,对有差错的法律文书予以通报;设立了传统教育室、图书室等设施,以法院老前辈的优秀事迹来教育广大干警应该珍惜当前的机会,为大家提供优越的学习工作环境,激励大家努力工作,争创一流成绩。同时,通过定作警句格言台历、利用局域网宣传廉政教育片,建造立体的廉政文化环境,对干警进行潜移默化的廉政文化教育,使干警每天受到廉政提醒和教育。此外,经常开展勤政廉政为主题的文体活动,陶冶了干警的情操,展现了机关良好精神风貌,营造了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不断增强了法院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渗透力。

通过一系列的举措,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多年来无一例违法乱纪现象发生。今年荣获“全区法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全院干警综合素质得较大提升的同时,个个奋勇争先,形成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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