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梦想还有多远?——基于对海南某基层人民法院的调查与探索

2023-01-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执行难”难在哪?

2012年,C院办理执行案件2768件,申请标的额26628.64万元,执结标的到位率65.11%;2013年该院办理执行案件4945宗,申请执行标的额38059.5575万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4701.823万元,执结标的到位率47.09%。2014年该院办理执行案件4928件,其中新收4744件,执结4782件,执结率为97.04%,已结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43325.8114万元,执结标的到位率执结标的到位率60.43%。

截至2015年6月,C院执行局上半年旧存案件314宗,新收1026宗,共计1340宗,已审结案287宗,结案率21.4%,相比去年同期(54.33%)下降了一倍多。法官人均办理执行案件167宗。

从总体数据来看,尽管法院年办理执行案件数量大有提高,但执结率不高,未执结案件数量仍居多;结案率和标的额到位率呈下降趋势。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申请执行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而法官人数并没有相应的提高,“案多人少”问题依旧突出。

在具体案件类型上,刑事、民间借贷、劳动报酬、人身伤害案的实际执结率不足50%,执行标的的实际到位率不足40%。执行难问题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多有体现,但更多体现在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中。从被执行人方面看,企业比个人难执行,异地比本地难执行。

二、“执行难”的原因探究

“执行难”的原因错综复杂,在此本文基于法院、被执行人、社会环境几点对其进行分析:

(一)从法院执行的外部环境来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往往不能帮助法院找到被执行人。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较大,户籍所载住址往往已不是当事人的现住址,仅根据户籍相关信息,查找被执行人十分困难。尤其是在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确切信息的情况下,该项工作更是有赖于案外人的协助。然而在人情社会的中国,案外人往往碍于人情或者基于其他利益不配合执行,对此执行人员束手无策。

执行联动机制效果不够理想,执行指挥中心未真正发挥作用。当前只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联网查询,而房产、工商、车辆未实现联网查询,使得执行查询工作事倍功半;此外,在采取强制措施的集中采用、联动实行方面的指挥存在缺失,执行查询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法制意识淡薄、配合不积极,如国土部门的查封、过户办理等。

社会观念的阻碍。其一,在我国“祖宗之产不可动”等传统观念深入人心,且国人最为看重的房产、车产往往是执行的大头,这就意味着执行会挑战中国人的基础价值观,面临巨大阻挠。其二,少数民众按社会习惯来解决纠纷,法制意识薄弱,不认可执行文书的权威,不配合甚至是阻碍执行。

(二)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进行考虑,执行难主要有下述原因:

法院执行力量单薄。当前我国执行队伍呈现人员少、素质低、装备差的局面,加之近年来涉执信访案件呈上升趋势,司法改革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愈演愈烈,使得广大执行干警长期面临巨大的工作、生活、心理和舆论压力,常常有身心俱疲之感,难免有松懈厌战之虞,造成许多案件久拖不执,越积越多,越积越难。

委托执行存在困难。在此举几个我们在调查中遇到的例子:如C院的委托执行案件多次以材料不全为由被退回,但退回法院不告知缺少哪些材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没规定必须告知,导致委托执行存在困难。又如,在执行过程中,在辖区法院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发现异地也有不动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能委托不动产所在地评估、拍卖房产,会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但实践中这样的单向委托财产的工作无相关规定,外地法院不愿接受,即便接受也难操作。如委托评估拍卖的组织听证,拍卖如何监督与责任如何分担,都无法细化。

(三)从被执行人的角度来看,存在被执行人法律素养与诚信观念的缺失的因素。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待加强,也未真正建立起诚信社会,法律观念与诚信意识并没有太深入人心,现实状况中许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对相应的法律文书,法院的判决置之不顾。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改善民事执行的外部环境。

其一,应加强政府部门的法制观念,突出司法的独立地位,正视民事执行在社会维稳与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与官僚主义,使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加强对司法机关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有关民事执行的工作中环环相扣,形成稳固链条。其二,积极开展社会普法宣传教育,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努力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良好风尚,为民事执行提供舆论监督。其三,加强人民群众的诚信意识,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全社会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风气。如充分继续发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作用,敦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让“老赖”无处遁形。

(二)提升法院执行能力

其一,在权力分配上,实行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的分离及制衡。其归根结底是在民事执行职权的运作上实现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应深化执行权运行的改革,改变不合理的执行模式,在机构设置上保证执行财产查控的专业化,集约化,以节约时间、提高结案效率。其二,加强执行同立案、审判环节的互动对接。在立案阶段严格审查,对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信息的,不予立案;在审判阶段,应考虑后续执行,防止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却难以执行的判决。从而加强审判与执行的对接,防止执行因依据出现瑕疵而实施不能。

(三)完善执行相关制度体系,优化执行机制

其一,积极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发挥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执行联动机制是一个制度建设的问题,目前虽然初具成效,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时候其并未真正发挥作用。故需要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及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出台适合各地具体情况的执行联动机制,以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其二,完善财产查明措施。制定相应措施,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被执行人的申报义务以及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职责,同时充分运用网络查控平台等新兴查控技术,提升财产查控的专业性、有效性。

最高院院长周强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让执行难这一历史难题真正成为历史。我们在不断落实的各项举措中展望未来,也期望当前仍然存在的现实问题不断得到解决,将历史变成历史,让未来提前到来。

摘要:执行难,向来是我国司法领域老生常谈的“老大难”问题。其意指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的主观恶意、客观不能、地方保护、行政干预、执行不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简言之,即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全部的履行。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出于了解当前我国民事执行基本状况,着力对执行问题进行解决与改善的目的,我调研小组对海南省某基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C院)执行局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跟踪调查,对其近年来执行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作出基本分析。

关键词:民事执行,基层人民法院,调查与探索

参考文献

[1] 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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