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案例

2022-06-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案例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风险与信用管理案例研究

摘要:信用销售是把“双刃剑”,在带给企业利益的同时,往往产生坏账损失,如果应收账款控制不严、管理不善,将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S公司近几年应收账款日益上涨,且应收账款的质量面临着较严峻的问题。文章针对S公司在应收账款信用管理上的缺陷和漏洞,对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措施,期望对S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风险;信用管理

现代商品经济中,信用销售方式越来越广泛,由此而来的应收账款风险管理问题也日益严峻。如何合理规避应收账款风险,同时又能利用信用扩张来增加有效利润,成为困扰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研究S公司应收账款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对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提出了几点改进意见,以使S公司在利用赊销增加市场份额的同时,随时掌握和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使企业能够健康快速地发展。

1 S公司应收账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S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上图应收账款的规模来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达54%,与同行业36%(按上市公司数据汇总而成)相比,规模较大,说明S公司盈利质量不理想,长期如此公司将缺乏可持续发展及扩大经营规模的现金流,对企业发展潜藏了巨大风险。目前S公司没有设专职机构或人员从事信用管理工作,公司上下普遍缺乏对信用风险控制的认识,是造成应收账款规模扩大、坏账率高的主要原因。信用管理混乱导致公司事前由销售人员和部门经理根据经验进行决策;事中无人管理;事后则由销售和财务部门相互被动催收的现象。

1.2 S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来看(表1),S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老化,超过3年的债权占1.33%。另外,S公司近几年的注销债权中,有相当一部分注销债权是1~2年的账龄。应收账款账龄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客户丧失偿付能力和客户恶意拖欠。S公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主要体现在事前忽视了被客户拖欠占用大量流动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1.3 S公司应收账款增长速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如表2所示,从2008至2010年,各年应收账款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收入增长的速度,即使在危机影响最严重的200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下降了29%,但应收账款仍然维持在上一年数额。S公司应收账款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收入增加速度的原因是账款催收工作不得力。著名的信用管理专家谢旭总结了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上存在三种明显缺陷的管理模式,使应收账款陷入了困境。第一种是应收账款的“滞后管理”,就是管理出现真空状态;第二种是销售部门承担收账职责,这种模式虽然改变了应收账款的无人管理状态,但却给企业带来了更大的风险。这种模式所产生的拖欠占80%以上。第三种是财务部门承担信用销售和应收账款的责任。这是针对上一种管理模式的失败,而采取的另一种风险控制方式。虽然从管理目标上看,财务部门的确更加重视企业的现金流量和经营利润,然而在实践中却难以有期望效果。S公司属于第三种模式,主要是由财务部门负责。在实际运作中,由于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催收职责不分明、缺少协调,导致实际的催收工作最终又落到销售人员身上,销售人员顾及与客户关系,所以对催收工作处于懈怠态度。面对这种情况,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部门人员行为进行制度上的约束,使欠款催收工作处于半瘫痪

状态。

2 S公司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的改进措施

2.1 设置专门信用管理部门,强化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

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能专业化地承担客户风险控制和应收账款管理的工作,能有效平衡销售目标和财务目标,全面协调管理企业信用风险的各个环节,增强信用管理的约束力,在企业内部形成风险预警,使应收账款管理科学化和系统化。信用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如图2所示:与原组织结构不同的地方是建立了由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单独的信用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信管部”)。

2.2 设计企业信用政策,增强信用决策依据

信用政策是企业信用管理的核心内容,信用条件是公司接受客户信用订单时所提出的付款要求,主要包括信用期限、信用额度等。信用标准就是企业给予客户信用的同时,对客户所要求达到的最低条件。企业可将交易客户按照企业限定的条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根据S公司的客户情况,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代表优、中、差三等信用程度,在确定信用条件时,企业应当权衡利弊得失,综合考虑。

2.3 改进销售人员和信用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

通过调整S公司组织结构后,账款催收工作由S公司信用管理部门负责,销售部门全力配合。为了能真正落实工作,避免公司内部矛盾而导致低效率的工作,S公司必须改进销售人员和信用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现报酬与信用风险挂钩,形成两个部门统一的目标和认识,同时规范应收账款催收程序和管理,提高欠款催收效率。对销售部门的业绩考核应包括两个部分:销售收入指标和风险指标。信用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手段使逾期的账款尽快回收。为了更清晰地了解企业本年度的逾期账款情况,信用管理部门应以百分比的方式列出所有逾期应收账款的账龄分布情况,以做出更好的

判断。

2.4 规范应收账款催收管理

催收程序从应收账款逾期之日开始计算,先通过电话、函件等较委婉的方式向客户提醒。如果没有效果,应分析客户的现有资料,了解该笔业务发生的背景和可能无法收回的原因,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经过多次的催收仍没有效果后,可以逐步加强对客户的催收压力。催收过程应形成文字记录,以便报损企业的坏账损失。

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而无法及时归还货款的客户,企业应根据已收集客户的信息,分析当前客户的资信状况,了解客户拖欠应收账款的原因以及拖欠的背景,确定催账的目标,同时还要权衡收账成本、与客户的关系和考虑拖欠应收账款的企业还款的意愿,来客观拟定不同的追账方式。

3 建立企业信用文化

企业自上而下的信用文化是有效信用管理的前提条件,形成良好的信用文化必须得到高层领导的支持,由高层、中层、基层逐级推进,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宣灌,如定期举办风险管理知识的培训;开展案例分析课;定期评奖和宣传风险控制好的销售人员等方式,让员工们深刻地体会信用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这样才可以根本改变销售人员的风险意识,变被动接受风险监控为主动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 陈晓芳,郭健.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探析[J].现代商贸工

业,2009,(12):169-170.

[2] 中国外贸企业信用体系白皮书[S].

[3] 王晔贞.浅谈应收账款风险的成因及其控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17):54-56.

[4] 雷雯.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回款与客户关系维护[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李艳(1980-),女,江西人,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会计与审计。

(责任编辑:王书柏)

作者:李艳 梁乔

第2篇:从一个案例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案例简介:

一家成立不久的外贸公司(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了一个服装出口合同,总值40万美元。该批货物目的港为德国汉堡,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同年5月A公司收到T市C银行的信用证通知书和所附转让信用证。通知书上列明开证行为德国D银行,转证行为深圳E银行。信用证标明:FORM OF CREDIT: IRREVOCABLE, WITHOUT OUR CONFIRMATION ; APPLICATION HEADER: 深圳E银行;ISSUINGBANK: 德国D银行;FIRST BENEFICIARY: 香港B公司;SECONDBENEFICIARY:收到该信用证后,A公司立即安排投产,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出现一些问题,加之B公司售给A公司的辅料未能准时到货,致使A公司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就此情况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交涉,最终B公司同意A公司将交货期推迟10天,并应A公司要求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2006年8月A公司将有关单据交由C行议付。因数周后仍不见货款,A公司遂通过C银行查询货款下落。查询结果:E行称因德国D银行以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而拒付,故E行也无法就信用证项下金额付款。当A 公司再次与B公司联系时B公司一改常态,埋怨由于A未能按期交货,导致B也遭受了经济损失,现正与德国客户联系争取最好效果。最终该笔业务以A公司减价15%了结,A公司直接损失近6万美元。

案例分析:

A公司之所以遭受如此巨额损失,其原因是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信用证的性质理解不够导致无法在信用证项下安全结汇。

信用证之所以能够保证卖方安全结汇,在于银行信用参与到货款支付过程。信用证是由银行开出的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书。其条件就是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只要卖方满足这些条款,银行便会以第一付款人身份支付货款。但信用证的性质之一为“信用证是自足性文件”——尽管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可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是一个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文件,受益人是否可以安全收汇完全取决于其是否能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本案中的出口商A公司恰恰忽略了这点,当不能按期交货时,仅仅是向与他签署合同的买方即香港B公司联系更改合同事宜,而忽略了开证行这个“付款第一人”。在信用证结汇方式下,我们可以视信用证为一个独立的,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支付合同”。从理论上讲,受益人能否安全收汇与合同的客体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已经没有关系。因此修改合同绝不能代替信用证的修改。

在本案中,当A公司持过期提单议付时被告知单证不符,按照惯例,A公司请B公司出具了保函,拟通过“表提”在信用证项下收汇。且不说“表提”已经使信用证失去了银行的付款保障,银行信用沦为商业信用,单就此笔业务来讲,B公司的“保函”还不等同于一般信用证业务当中的买方保函,可以说是毫无意义的废纸一张,因为B公司根本不是此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而是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

纵观此案可以看出A公司对可转让信用证缺乏了解,没有分清可转让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区别,也没有分清可转让信用证和转让的信用证之区别。与B公司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当收到的是转让的信用证时丝毫没有引起警惕,仍然认为此笔业务有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障。殊不知在此情况下即便他持全套符合信用证的单据议付,其收汇保证也仅仅等同于普通的托收。

在将于2007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UCP600中关于可转让信用证有一个清楚的定义:“ Transferable credit means a credit that specifically states it is ‘transferable’. A transferable credit may be made available in whole or in part to another beneficiary(‘second beneficiary’)at the request of the beneficiary (‘first beneficiary’) ”. (可转让信用证意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根据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可转让信用证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它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Transferred credit means a credit that has been made available by the transferring bank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转让的信用证意指经转让银行办理转让后可供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常用于有中间商介入的国际贸易。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以其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后将订单转给实际供货者,并请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真正供货者(第二受益人)使用。同时在转让过程中他可以要求银行将原证的一些条款进行更改,如降低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的单价;将装期、效期提前等从而为其顺利结汇增大了安全系数,并留出利润空间。当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提交单证办理议付时,银行可将第一受益人提供的与原信用证金额相一致的,以第一受益人为出票人的商业发票及汇票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相关单据。第一受益人所提交的发票金额要大于第二受益人的发票金额,两张发票的差额为中间人赚取的利润。议付银行议付后,将第一受益人所提交的发票及其他单据一并寄往开证银行索偿。 待付款行(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向第一受益人支付货款后,银行才向第二受益人付款。

从以上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和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etter of credit)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信用证,而是一个信用证在不同阶段的不同表象,后者是第一受益人将前者转让的结果。但往往令第二受益人忽略的是第一受益人并没有将他的全部权力和责任让度给第二受益人,似乎让度更多的是他的交货义务及收汇风险。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一受益人来讲具有银行信用性质,而转让的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来讲已经失去了信用证的 “银行信用”这一核心内容。

此案中A公司收到的转让的信用证中有两个关键条款未引起其警惕:

其一,THIS ADVICE IS GIVEN FOR GUIDANCE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OBLIGATION ON OUR BANK (此转让通知仅供指导,并不构成我行的任何义务)

其二,PAYMENT UNDER THIS TRANSFERRED CREDIT WILL BE EFFECTED BY US ONLY AFTER RECEIPT OF FUNDS FROM THE CREDIT ISSUING BANK. (我行仅在收到开证行付款后才对贵司支付本信用证项下款项)。

由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第二受益人即真正的出口人手中所持转让的信用证已非我们传统意义上的信用证,没有银行的付款承诺。出口商的命运掌握在可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手中。即便他向银行递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也可能因第一受益人所换单据或交单日期不符合要求遭开证行拒付而导致自己无法收到货款,甚至于有可能陷入中间商(第一受益人)与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共同设置的陷阱。

此外,当我们分析本案信用证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时还会发现一旦出现问题,第二受益人似乎陷入一个无从解决问题的怪圈:首先我们看开证行D行: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尽管存在着两个受益人,但开证行只对第一受益人B公司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提交单据无误后在确定的金额内进行一次付款。它与第二受益人基本上无任何法律关系。其次我们分析转证行E行:它并不因其办理信用证的转让而使自己成为开证行,因此也不会对第二受益人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同时作为一个转证行它对单据的拒付和最终的付款与否不负责任(这一点它会在信用证中用相应条款明示)。由于与德国进口商无任何合同关系,A公司也无法与其进行交涉,唯一与A公司有契约关系的B公司又会以一个无辜者的面目出现将自己的责任推卸干净。

时间飞快过去,货物在目的港停放多日,不但产生大量费用,长期下去还会被海关拍卖。若将货物运回来则需要支付额外运费,而且手续极为繁琐并将造成大量库存及占压资金。“货到地头死”,无奈的A公司只得接受B公司建议,将货物降价售出,并不得不签下不再追究B公司责任的保证作为请B公司从中斡旋的代价。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实际供货商来讲接受转让信用证等同于接受D/P付款方式。失去了银行信用的保障将给收汇带来很大风险,要慎重对待。若交易中涉及中间商,且中间商出于商业保密目的不想让出口商直接与进口商交易,可建议使用背对背信用证。若只得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则作为实际出口方的第二受益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要对第一受益人的商誉和经营情况有较深的了解。(2)建议在销售合同中增加对第一受益人及时无误议付的制约。(3)所涉及出口产品最好是便于转售其他客户的“大路货”。(4)核查清楚进口国贸易管制的有关政策和提货/退运的有关规定。(5)为防止进口商与中间商合伙设欺骗陷阱,要尽量采用C组价格术语,自行租船订舱,并向船公司声明严禁无单放货。

作者:赵加平

第3篇:从一则案例看银行接受信用证担保中存在的潜在风险

第三人为开证申请人提供开证担保时,开证行在享有担保权人权益的同时也面临诸多风险点,而当前商业银行的信用证操作模式极易触发这些风险点,导致漏保、脱保风险事件的发生。准确识别银行接受信用证担保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对商业银行意义重大,以演绎与归纳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第三人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担保时潜在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有利于商业银行构建牢固的风险防控体系。

一、案例简介

1997年4月15日,浙江某毛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某银行嘉兴支行(以下简称嘉兴支行)出具担保书一份,表示其愿意为B公司在1997年度连续向嘉兴支行申请开立的最高限额为50万美元的信用证提供5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年9月30日,嘉兴支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开立310000LC97000490号远期进口信用证至美国银行,该信用证显示:信用证金额470,350.00美元,开证申请人B公司,有效期1997年11月30日美国到期,兑用方式为自由议付,票期为见票后180天。

1997年11月25日,B公司致函嘉兴支行申请修改信用证最迟装船日并将有效期延展至1998年2月28日。1998年3月5日,B公司又致函嘉兴支行申请修改信用证最迟装船日并将有效期延展至1998年4月25日。嘉兴支行先后依申请人要求对信用证进行了修改,并在修改中明确除信用证有效期、最迟装船日变更外,其他条款不变。1998年6月8日,嘉兴支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向申请人B公司提示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的不符点(信用证过效期,发票申请人名称与信用证不符合等),B公司当天书面确认接受不符点,要求对外承兑,并保证到期付款。嘉兴支行对外承兑后于1998年12月15日对外支付信用证汇票金额470,350.00美元,因B公司账户上存款余额不足,嘉兴支行垫付资金372,287.39美元。1999年1月至4月,B公司归还嘉兴支行51,587.39美元,尚欠320,700美元。由此,嘉兴支行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归还信用证垫付款320,700.00美元及利息9964.90美元,A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支持了嘉兴支行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嘉兴支行应B公司申请对外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在履行中,B公司两次向嘉兴支行申请修改信用证效期,其中1998年3月5日的修改申请已经超过原信用证约定的有效期,应认定嘉兴支行对已经失效的信用证进行修改,属于新的开证法律关系,且嘉兴支行于1998年6月8日在该信用证修改书约定的信用证有效期过后的情况下,根据B公司要求,为其垫支,向外商支付了“买卖合约”项下的对价,此时,该付款行为已经不受信用证条款约束,应认定嘉兴支行与B公司间不存在信用证开证法律关系,属一般的债务关系。B公司未按约支付嘉兴支行的垫付款项,应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可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案情分析

(一)嘉兴支行对信用证有效期与交单到期日的法律涵义认识不足

信用证实务中,信用证常常规定一个最迟装运日,并规定一个交单期且交单期的计算基础常常是实际装运日,实际装运日的不同会导致交单到期日的不同,而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一个确定的日期。因此,信用证业务中经常出现交单到期日与有效期不一致的情况。

交单到期日是信用证受益人向信用证兑用行交单的最后日期,信用证有效期则是信用证法律关系存续的到期日,一旦信用证过了有效期则意味着信用证法律关系的消灭,意味着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意味着开证行不可撤销的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的灭失。

本案判决从司法实践角度确认了信用证到期后该信用证法律关系即告消灭,对已过信用证有效期后的修改视为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涉案信用证第一次修改时修改了最迟装船日并将有效期延展至1998年2月28日,嘉兴支行的操作没有问题,因为这是在原信用证的有效期内进行的修改。但在信用证已过有效期后的1998年3月5日,嘉兴支行却又应申请人B公司的申请,无视信用证有效期与交单到期日的区别,对已经失效的信用证进行修改,从而造成了本次“修改”的漏保。

(二)嘉兴支行对担保人的权利、义务的漠视

在实务中,由于受基础交易细节变化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影响,开证申请人往往基于自身利益需要或基于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对已经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这些修改既可能是对个别单词的修改,也可能是对进口商品、信用证金额、效期等的修改,而这些修改都有可能影响到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须视情况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切勿漠视。

从案例看,嘉兴支行在对涉案信用证进行修改前并未征得担保人A公司的同意,修改后亦未获得担保人A公司对信用证修改行为的追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在对外贸易中,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有明确的约定时,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及保证人应从其约定。嘉兴支行在对涉案信用证进行修改时完全漠视了担保人A公司的权利与义务,正是这致命的漠视导致了脱保事件的发生。

(三)嘉兴支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方式有待完善

本案中,在信用证过效期后的1998年6月8日嘉兴支行才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此时嘉兴支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法律关系已经消灭,嘉兴支行无需对该所谓的“受益人”承担任何信用证项下责任。

面对已过效期信用证项下的交单,嘉兴支行面临三种单据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单据原路退回,并告知交单人涉案信用证已过效期;第二种方式是妥善保管单据、电告交单人涉案信用证已过效期并建议交单人将单据作为跟单托收处理,若交单人同意按跟单托收处理则按交单人新的托收指示办理,否则按第一种方式处理;第三种方式就是向涉案信用证的申请人提示不符点并寻求申请人对不符点的放弃,进而履行信用证项下的责任。

前两种处理方式都能使开证行嘉兴支行置身事外、全身而退,然而不幸的是嘉兴支行选择了第三种处理方式,更为不幸的是嘉兴支行对整个流程的处理流于形式,不免草率,如果嘉兴支行在接受开证申请人对不符点的放弃前履行了对客户的尽职调查或者重新审视一下履约担保,也许风险会得以揭示、损失会得以避免。

(四)嘉兴支行前、后台严重脱节,信息不对称

本案中,由于嘉兴支行国际业务部门对信用证效期及信用证效期后修改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的认识偏差,导致其未意识到该修改应按照进口开证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落实担保措施;前台或信贷审查审批部门由于无从得知该信用证修改的存在而没有进行信贷审查审批及重新落实担保措施,这种前后台之间的脱节及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了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这一严重风险事件的发生。

该案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商业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中普遍存在的将信用证技术处理与开证担保落实情况相隔离的现象。目前各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大多数都是由前台部门落实包含担保在内的信贷条件,由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信用证的技术审核及开立与修改。这种职责分工往往导致前台部门对信用证开立后的后续处理不甚了解,而国际业务部门对担保的期间与范围等也知之甚少,形成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及业务处理上的脱节,这种脱节必然会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几点启示

(一)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后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视为新开信用证

目前普遍适用的ICC出版物UCP600并未禁止在信用证效期后对信用证进行修改,至于信用证效期后的修改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问题, UCP600也未予以明确的界定。

虽然ICC回避了信用证效期后的修改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问题,但从涉案判决看,法院认定“1998年3月5日的修改申请已经超过原信用证约定的有效期,应认定嘉兴支行对已经失效的信用证进行修改,属于新的开证法律关系”。该判决从司法实践角度确认,信用证到期后该信用证法律关系即告消灭,对信用证效期过后的修改应视为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信用证效期后的修改与原信用证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若案例中所述,担保人为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供的担保系逐笔担保而非最高额担保,则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仅限于该特定信用证,如开证申请人在该信用证效期后申请对该信用证进行修改,开证行应将该修改申请视为一笔新的开证申请,履行进口开证的全部审批程序并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防止脱保、漏保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修改应视情况经担保人同意

在信用证实务中,由于受基础交易细节变化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影响,信用证修改是经常发生的,有些文字性的修改一般不会影响到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但有些修改,诸如信用证金额、货物、关键条款的修改则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担保人的担保利益。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利益,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像本案中的开证行一样漠视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第三人为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时,在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应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否则担保人对超出原担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担保合同有明确的约定时,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及担保人应遵从其约定。

(三)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对不符点的放弃应视情况征得担保人的同意

根据《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这是UCP600赋予开证行的权利,但一切权利皆有边界、一切权利的行使皆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5〕13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若保证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接受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点无需经保证人同意;若保证合同对开证申请人及/或开证行接受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点有明确的约定,则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接受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点时应从其约定,否则保证人可主张免除其保证责任。

本案中,开证行嘉兴支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即向申请人B公司提示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的不符点,寻求B公司对不符点的放弃并随后对外承兑,这其中亦隐含了极大的风险,若嘉兴支行与担保人A公司在担保合同中对开证申请人及/或开证行接受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点有明确的约定而嘉兴支行未遵从该约定,担保人同样可以主张解除或降低其担保责任。因此,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对不符点的放弃应视情况征得担保人的同意。

莫道池水浅,风险处处在。在第三人为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供担保时,开证行前后台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审核担保的条件、范围与期间,在关注自身权益的同时密切关注担保人的担保权益。在担保协议有特殊约定时,前台部门应及时给予国际业务部门以风险警示;国际业务部门认为信用证的后续处理有可能加重开证行风险与责任的,应及时通知前台部门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或履行信贷审查审批程序,将担保措施切实落到实处,严守风险底线,谨防脱保、漏保风险事件的发生。

作者:丁锋 毕既伟

第4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案例

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案例研究

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改成功上市后,不良贷款处置主要通过动用自身拨备核销、批量打包转让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保全、现金清收等途径来实现。

2012年末,某国有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A银行)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市场化处置方式转让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不良贷款债权。这是天津市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首次尝试。

一、A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案例

B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主营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注册资金1500万元。截至2004年6月末。B公司在A银行贷款余额1900万元,抵押物为天津市某区80套房产。2004年6月,B公司还款能力出现问题:同年9月,B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强行羁押,公司资产被人民法院查封;2005年6月,停止经营;2008年12月29日,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3月,A银行以B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5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A银行胜诉。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曾擅自出售抵押房产,造成多名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拍卖处置抵押物困难重重,致使该案始终未能完成执行程序。截至2012年3月8日,B公司拖欠A银行贷款本金1900万元,利息1172.79万元。鉴于该案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未能完成法律执行程序,A银行尝试通过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该房地产公司不良贷款债权方式实现不良贷款的处置。

一是寻求新途径,制定债权转让方案。鉴于该笔不良贷款处置的难度、特点以及抵押物房产的各类瑕疵等情况。A银行开拓思路,探讨运用市场化手段处置不良贷款债权的新途径。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A总行《做好2012年度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2012年初,A银行依法拟定了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市场化处置方式转让某房地产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方案。

二是探索新模式,严格执行总行批复。2012年4月28日,A银行就该笔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价格、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支付方式、转让交易价款处置等事宜向A总行报送请示。2012年5月11日,A总行批准同意A银行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公开转让该房地产公司不良贷款债权,并规定了该笔债权挂牌交易价格及下浮幅度。

三是尝试新方式;公开透明债权转让程序。根据A总行批复要求。2012年6月7日,A银行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在挂牌过程中,A银行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确定的审批程序和公示时间,对不良贷款债权信息、买受人受让条件以及相关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公开披露。按照A总行批复文件要求,以2012年6月8日该笔不良贷款本金、利息及产生的全部费用合计数为依据,第一次挂牌转让价格确定为3200万元,在无人竞买的情况下,先后依次20%、10%两次降价,挂牌价调整为2350万元,最终只有一家意向受让方进行受让登记。并交纳了挂牌价格30%的保证金。2012年7月26日,A银行与受让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价款为2350万元。2012年10月31日,A银行向受让人交割与该案债权有关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他项权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B公司。至此,A银行完成全部债权转让程序,B公司不良贷款本息合计3200万元,该行垫付的诉讼费、拍卖费、评估费、债权转让交易佣金、交易手续费、交易鉴证手续费共计46.48万元、律师费47万元。本息及可计量费用成本共计3293.48万元,债权最终转让价款为2350万元,在归还全部贷款本金1900万元后,实际应收未收利息损失943.48万元。

四是反映新成果,及时报备债权转让事项。按照《天津银监局转发<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津银监办发[2009]38号)的有关要求。A银行向当地银监局报送了《关于转让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情况报告》,及时反映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情况。

二、A银行不良贷款债权公开转让的优势与不足

A银行此次通过公开市场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是天津市商业银行开拓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一次有益的尝试。一方面针对涉诉不良贷款“胜诉难、执行难”的现状,通过公开透明的市场,争取多元化主体包括诸多社会投资者的公平参与,有利于不良贷款的价格发现,并及时转化成现实的流动资产,不良贷款变现时间大幅缩短。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化方式,拓展了处置渠道。利用产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拓展了处置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交易行为更加规范、严谨,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操作风险、法律风险、资金风险和道德风险;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发布功能和专业化服务手段。充分形成市场竟价机制,实现了处置效益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维护了银行权益。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流程,该案例的处置过程仍存在不足之处。

一是未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处置环节有疏漏。在该案例中,A银行对B公司贷款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未能在贷款企业还款能力出现问题时及时预警、压缩并收回贷款,在贷款企业涉案后也未及时提起诉讼,这些都是信贷资金形成风险的潜在原因。此外,在抵押物管理上也存在瑕疵。未能定期对抵押物进行核查、估值;未能及时掌握贷款企业擅自出售抵押房产的信息,造成案件即使胜诉却仍面临执行难的局面。鉴于上述原因,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A银行应对该笔不良贷款认定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但该行并未执行责任认定程序。

二是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处置流程有待完善。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目前,A总行仅对该案例处置过程中提出相关要求。未针对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制定风险管理及内部审批制度,处置程序中仍有需要完善的环节,对卖方的尽职调查、资产估值、买受人的资格认定、部分资产损失等易产生道德风险的环节应进一步规范。

三是应收未收利息损失的帐务处理有待进一步明确。本案例成功处置后,贷款本金虽得到全额偿还,但应收未收利息损失达943.48万元,也使得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损失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帐务处理并责任到人。

三、两点建议

(一)加大处置不良贷款转让的配套政策和法律支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目前,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但是政策层面仍缺乏明确的规定。监管部门应结合市场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对统一的市场规则和交易标准。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对这一处置方式进行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建立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避免转让行为中的道德风险。

(二)创新处置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回报

银行除运用催收、诉讼、核销等传统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外,还要积极探索处置新手段、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提高处置效率和效益。其一,加强对押品的管理,认真做到定期核查和市场估值。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注重押品的选择,对于存在法律瑕疵及变现困难的押品应谨慎对待,对银行内部难以管理的抵押品可以外包给中介机构,进行专业维护保养。达到其保值或减缓贬值速度。其二,政府部门牵头或单独组建不良资产交易平台,汇集各方资源信息,通过挂牌交易、集中竞价、公开买卖等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市场化运作;三是积极探索资产推介、资产置换、转让出售、资产证券化等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与途径,加快不良资产的变现,使银行资产得以保值增值。

信用卡道德风险案例研究

东胜讯去年6月,东胜区公安分局接到各大银行报来的多起信用卡诈骗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宋某伙同其弟弟、妻子等人在其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的老家,以办理电话卡等为名向其同村人员借用身份证多达58张,并使用借来的58张身份证及本人的身份证冒名向鄂尔多斯市与呼和浩特市内的11家银行申请办理了242张银行信用卡,并利用这些信用卡在东胜地区、通辽地区以及辽宁等地区的不法商户套取大量现金,将套取的现金用于对外放高利贷、个人投资及消费,后因无力偿还信用卡银行欠款,造成12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2014年7月,东胜区公安分局将逃跑一年多的嫌疑人宋某及其结伙犯罪的弟弟、妻子等人抓获,现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至此,东胜区最大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宣布告破。(孙丽红)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逐渐重视信用卡业务,外资银行也以不同方式介入信用卡业务。各发卡银行发卡量大幅上升,市场竞争逐渐开始激烈,区域性的竞争尤为突出。

同时,国内的信用卡受理环境有了明显改善,银行卡联网通用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由多元化市场主体构成的信用卡产业链初步形成,银联作为国内民族品牌的信用卡组织和发卡品牌,逐步得到国内客户乃至国外客户的认可。截至2008年第四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发卡量为14232.9万张,同比增长57.7%;信用卡期末信贷总额9804.57亿元,同比增长75.8%,是2006年同期的3.2倍;期末应偿信贷总额1582.12亿元,同比增长110.9%,是2006年同期的4.8倍;信用卡支付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达到24.3%。

不过,随着信用卡市场的不断发展,发卡银行面临的业务风险也日益显现,如信用风险、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尤其是信用卡作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金融产品,虽然贷款基于消费,且基本为小额,但客户群体众多,审核手续简单,在银行对客户信息收集、信息筛选中都面临不对称信息问题,由于客户收入变化,或是恶意拖欠会造成较大的信用风险,即使存在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事后逾期催收手段,但同样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

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时间还不是很长,业务经验相对匾乏,业务开展前期,单纯追求卡量的粗放式经营模式,信用卡风险集聚。2008年,我国的信用卡不良率大概在1%左右,并且一直处于上涨的趋势中,到2009年年底,信用卡不良率根据预测可能会上升到3%-4%,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正在逐渐扩大。于是,对信用卡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监控和有效的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是关系到信用卡业务的成本控制以及业务收入的重要环节。

在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操作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授信政策和审批流程,并对客户用卡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运用国外较为成熟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对客户的个人信息、用卡习惯进行分析,找出能归纳定义持卡人风险的特征,并在审核和授权环节进行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信用卡风险,减少风险给银行资金带来的损失。在实务操作中,我国银行对于信用卡的风险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缺乏系统、有效涵盖宏观外部经济环境和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控制的整体机制,因此研究信用卡风险管理对促进银行业务的创新,推进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保持银行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2.3 发卡行内部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对发卡银行内部人员而言,信用卡发行、使用规定及内部运作程序等信息是没有秘密可言的,但是内部人员的素质却有较大的隐蔽性。内部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作案,损害银行利益以达到个人利益的目的。如记账串户、盗窃他人资金。发卡银行对内部人员信息的不了解则易给银行带来损失。

这些信息不对称给发卡机构的生存和盈利带来巨大威胁,成熟的个人征信系统、严密的风险分析技术、科学的监管措施和及时沟通等等都是今后解决信用卡业务中信息不对称状况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3.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

3.1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现状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采用集中经营、集中管理和集中运作的模式,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总行信用卡中心为信用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用卡业务的统一经营和管理。信用卡风险管理根据持卡人潜在还款风险的不同,对信用卡的持卡人欠款质量实行五级分类管理。对业务发展中发生的各种风险损失,按照财政部《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及建行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核销处理。2006年,中国建设银行抓住当前国内信用卡市场发展的关键时期,以赶超主要竞争对手为目标,不断提升信用卡市场影响力、产品竞争力、客户满意度和风险控制力。

3.2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设银行近年来一直不断探索和强化信用卡风险管理,并取得了长足的迸步.但是,与国外先进发卡银行相比,现阶段中国建设银行在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理念、体系、技术和外部环境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

3.2.1风险管理理念不够完善

[8]风险管理理念是内部体系中的“软因素”,在发卡银行经营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金融业

发展的历史和经验表明,一些金融机构之所以在风险管理上出现问题,其原因并不是因为缺乏风险管理系统、政策及程序,而是因为落后的风险管理理念不能使这些系统、政策、程序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过分重视营销,缺乏管理;没有正确处理银行发展的近期和长远目标间的关系;管理意识不到位。

案例:长沙市某电影院三十多名员工申请信用卡,经办人员在初审时没有认真审核签名情况。在征信人员复审时发现多份申请表上签名笔迹一致,通过电话核实,发现申请人中多名员工已退休几年,还有的员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申请了信用卡,后来经过详细调查核实发现原来是该单位流动资金短缺,想通过办理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贷款,并循环使用。

3.2.2 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

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国际先进发卡银行经营运作的坚实基础,也是银行安全性原则的重要体现。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风险管理的基础还不够坚实,具体表现在:建设银行风险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建设银行还没有形成完整、科学、有效的岗位职责体系;建设银行专业风险管理人才匮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3.2.3 信用卡风险管理工具不够先进

建设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技术与国际上其他银行对比相对落后;信用评估手段也不够先进。我国金融体系建立较晚,现行的国内金融市场还不能向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风险管理工具。我国发卡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方面远远落在了西方国家之后。国外很多风险管理工具和理念至今尚未在国内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与传统的风险管理主要依赖定性分析与主观判断不同,现代风险管理注重定量分析,大量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和数理统计模型。近年来,在市场风险管理模型化的推动下,

[9] 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化技术也取得了很大进度,如Credit Metrics等模型都代表着最新的技术水平

中国建设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对申请人给出科学的评定结果,所采取的办法基本都是通过征信人员的经验判断,人工信用评估方法往往存在以下缺点:缺乏一致性;手续繁琐、效率低下;人工信用评估方法对今后方法的改进帮助也不大。

4.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国际上其他发卡机构或国家银行大多历史悠久,经历了多次的考验,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严密,成熟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制度以及竞争策略,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实力。不仅金融技术手段先进、发达,而且创额能力和开拓市场的能力非常强,产品的科技化程度较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非常高。

4.1 美国银行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美国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的合作伙伴,他通过并购全球最大的独立信用卡发行商美信银行(MBNA),成为全球第一大支付业务和银行卡服务商。美国目前有4000家公司发行信用卡。美国银行在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为防范和控制风险,采取的措施。

4.1.1 独特的风险管理理念

美国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其独特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理解并管理风险以获取最大的长期回报,风险管理需要在理解其对收益率影响的前提下进行;通过寻求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来确定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以此达到增长目标和财务目标。基于这些理念,美国银行信用卡采用承担风险、管理风险并从中获取适当收益的风险管理策略。

4.1.2 理性的考核信贷

美国银行并不是简单依赖评分卡,而是推行理性考核信贷。所谓理性考核信贷,是授信人员根据个人与客户的交流,合理利用数据做出信贷决策,这种决策既要满足业务需求,同时又要严格控制风险。根

据理性考核信贷的要求,美国银行对信用卡申请都要在申请者经济能力、稳定性及还款意愿的框架内进行审核,并不断地根据环境的变化来发展、改变与适应。

4.1.3 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美国银行建立了完善的信用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产品计划、信用获取、账户管理、收款和冲销等信贷循环的每个环节都以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并根据管理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作为决策的基础。

4.2 香港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经验借鉴

在香港市场上,目前信用卡的发行总量超过1200万张。其中,VISA卡占70%左右。MasterCard卡为25%左右,运通卡、JCB卡、大莱卡合计约5%。香港信用卡市场经过多年的运作,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各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营策略和多样化的竞争方式。同时,各行针对信用卡风险也有一整套完善的管理体系,香港银行业在经营信用卡业务的过程中,为防范风险发生。主要采取了如下几项措施:

4.2.1 对整个信贷周期实施全面管理

对整个信贷周期的全面管理主要包括四个阶段:产品计划,客户获取、账户管理、催收和核销。从

产品计划开始,经各阶段,最终再回到产品计划,是一个循环的过程。从发卡开始,各阶段都根据行为评分来进行管理决策,通过了解持卡人的整体信用状况制定客户风险评级标准。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及风险度采用不同利率;依据行为评分评估账户风险度,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4.2.2 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

信用卡是金融业与高度发达的电脑、通讯技术相结合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信用卡业务运作需要以信息处理的高度网络化为基础.在香港,无论大小商户都装有POS机,每笔交易均通过授权,大大减少了风险损失。由于已联网,可实时监控持卡人的交易情况,监控系统将金额较大或短时内交易频繁的卡号自动提示给信控人员,信控人员可及时核对交易情况,减少了假卡,寄失卡造成的损失。

4.2.3 良好的催收策略,及时收回欠款

经信用卡风险管理部门多年时间和有关数字统计研究表明:催收欠款越及时,欠款回收率越商,风险损失越低。经信用卡风险管理部门多年时间和有关数字统计研究表明:催收欠款越及时,欠款回收率越商,风险损失越低。采取委外催收的方式收回的欠款按一定比例留给委外催收公司,如:恒生银行在委外催收时,回收金额的25%留在信贷管理公司。在香港,个人财产状况变动较快,所以风险管理部门必须时刻注意卡户动态,并结合当地经济情况,制定催收策略并不断调整,使催收风险降到最低。 [14]

5.政策建议

5.1制定合理的政策建议

5.1.1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信用卡业务在众多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成功表明,一套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信用卡规范健康发展的前提。个人信用体系是指在现代经济环境中,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以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的一种金融体制,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等。我国急需建立以银行、税收、公安等机构为建设维护主体、内容涵盖个人基本情况、学历、职业、收人、纳税、家庭与财产状况、信用记录等全部资信状况的个人信用体系。同时,我们还应采取积极措施唤醒公民的信用意识,推广个人信用文化,让个人信用成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工具。

5.1.2 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严格规范的信用法律体系,法律能规范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信用关系,支持并推动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发展。在2000年,台湾信用卡诈骗损失高达30亿新台币,占其信用卡消费额的千分之四,这一比例在国际上是比较高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立法上对伪造信用卡犯罪的量刑和处罚过轻。我们应未雨绸缪,及早制订相关法律,保护所有银行卡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5.2 风险预警机制

5.2.1 完善银行内部信用卡风险管理机制

首先,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设计科学、高效的业务流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使业务的各个环节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具体而言,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监控与分析以及事后坏账处理三个环节。

事前风险防御包括:第一,授信策略制定。授信策略是信用卡授信的基础,决定了整体风险的大小,制订人员要及时搜集、整理和分析各项资料,既包括国内外发卡行授信的先进经验,又包括我国的具体政策环境、信用条件等,制订并不断修订科学高效的授信政策,形成一套合理的授信管理则,并确保这一规则的遵循;第二,市场营销。市场是信用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规范真实的市场宣传以及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能起到正确引导持卡人消费、降低信用风险的作用。因此,发卡行应加强对市场人员的思想道德培训和业务能力培训,从源头上大大防范信用风险;第三,征信、授信。此环节对信用卡申请者的资信状况进行仔细的分析,按照授信政策制订的标准,进行严格的筛选,并授予被核准客户相应的信用额度,最终决定申请者能否获得授信,也就直接决定了持卡人的整体风险状况。

风险监控与分析包括:第一,客户风险分析及管理。发卡行应有专门从事风险分析及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分析持卡人的整体风险状况和风险分布状况,并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及时防范风险;第二,授权。发卡行为持卡人提供24小时的信用卡交易授权服务,这也是风险产生的

一个重要环节。发卡行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授权业务,并对客户交易进行监控,发现可疑交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第三,客户服务。处理挂失、冻结等业务,协助客户降低失卡、伪卡风险;第四,催收。负责对短期逾期客户进行还款提醒及协商还款事宜,对于长期或恶意拖欠客户采取法律途径进行催讨,并对逾期状况分布进行分析,适时调整催收政策。事后坏账处理主要是指对于呆坏账进行资产管理,并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等法律途径来降低不良贷款率,保证债权的实现。以上这些环节在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分工,但发卡行必须建立规范合理的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进行。

5.2.2 运用高科技发展信用卡业务

与传统的银行业务不同,信用卡业务是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其发展尤其是风险管理的发展又向科技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科技是建立高效风险管理系统的基本前提。发卡行要加大科技力量的投人,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信用动态跟踪分析机制等,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来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例如,在对持卡人进行风险分析和管理时,发卡行要建立强大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运用数学模型和多种技术手段,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主动预测客户的风险等级。第二,建立现代化的授权交换网络系统和资金清算系统,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解决透支问题,降低持卡人失卡风险。

5.2.3 从业人员的培训

对于从业人员的培训是降低信用卡内部风险的基本途径。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包括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内部风险来自发卡行内部,产生于内部员工的工作疏忽或道德风险。发卡行必须通过培训,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增强员工对工作的责任感,并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更准确的判别、预测、分析和控制风险。发卡行可采用银行业界交流、向国内外先进同行学习或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员工素质,降低信用卡内部风险。

6.总结

本文对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还不够全面、系统,有待进一步深化。但希望本论文的研究对中国建设银行防范和化解信用卡风险,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提高核心竞争力提供参考。同时,对其他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信用卡风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第5篇: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研究

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

本科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__货币银行学 __

专业年级:__金融三班__________

学号:__0960402149_________

学生姓名:__魏宝春___________

论文题目:__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研究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

2010年12月20日

目录

摘要................

3关键词..............3

引言................3

1.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3

2. 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43. 对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的对策........

5参考文献.............6

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研究

魏宝春

(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金融学专业 2009级)

摘要;农村信用社作为最基层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服务“三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经营管理中一些深层次问题未能得到解决,金融风险日益加大,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和改革。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

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推进以及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下,农村信用社在旧体制下积累形成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金融风险日渐显现,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已然危及到农村信用

[1]体系的金融安全。因此研究信用社金融风险的控制对于促进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确保农村金

融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1.1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

相对于整个社会经济、金融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滞后的。因此,构建农村金融体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已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力争农民收入有较快增长的需要。

1.2现行制度制约农村信用社的正常发展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多次变革给农信社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加大了资产风险。其三个主要来源是:不合理制度造成的资产质量问题,如行政干预、指令贷款支持乡镇企业、制度转换过程中产生的新呆账等。

1.3经营体制不灵活导致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按照有关规定,基层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经营体制。但事实上是农村信用社经营并不灵活,由于联社的统管过死并没有实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惜贷”、“怕贷”、“惧贷”思想较为严重,限制了业务的发展。此外,在经营中还缺少自主权,从人到财、物的管理权全部收归联社,妨碍了其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成熟的监管体系由央行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市场约束三者有机构成,缺一不可。但对农村信用社而言此三者目前均有严重缺陷。当前的监管体制强调央行的监管,但人行监管仅停留在合规性监管上,侧重于对是否违法违规的监管,缺乏对经营风险的监管,缺乏早期预警制度。农信社内部的激励制度和内控制度建立和落实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对外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不高,因此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很难及时、准确地发现经营中的问题,从而难以通过存款转移和提高其融资利率来制约金融机构。

监管体系尚不成熟还表现在缺乏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证货币当局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能力,从而做到迅速、有效地保证经济中的流动性,防止金融恐慌的传播,因此是防范问题信用社支付风险扩散的有效防线。而缺乏存款保险制度导致货币当局在处理问题机构时要受到财政的制约:一方面受到财政情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财政决策程序的影响,从而降低问题机构的处理速度和效率。

1.4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尚未最后确定,内部激励制约机制不健全

当前,合作制要不要坚持、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如何与解决农村金融体制一揽子问题相结合、农村信用社组织模式是否需要全国统

一、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体制选择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信用社,这些问题悬而未决,对农信社管理层影响最大。

在我国,农村信用社也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贷款长期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就业、促进增长、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这种政策性负担的存在也使得对管理人员的业绩难以进行客观的评价,导致信用社同国有企业一样存在着预算软约束的问题,信用社内部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机制和相应的激励制度:这样,一方面管理人员的收入和升迁并不取决于其管理绩效,另一方面管理人员可以不为其经营后果负责,这使得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低,经营效益低下。经营管理水平低造成两个方面的后果,一个后果是关系贷款大量存在,贷款质量难以保证,容易形成大量的坏帐,另一个后果就是管理人员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投入,“赚了是自己的,赔了是国家的”在农村信用社经营中依然存在[2]。

由于利率市场化赋予金融机构对信贷的定价权和配置权,在体制不明确、结构不健全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难以达到优化信贷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结果,反而由于信贷权力的扩大,可能导致信贷风险增加,配置效率低下的经济后果。

1.5 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市场中垄断程度高

过去多年,农村融资渠道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等各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民间借贷等。最近几年,各国有商业银行强调加强统一法人管理,在撤并机构、上收贷款权和财务权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减少,县域尤其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贷款份额相对下降,但存款机构仍然存在,存款被层层集中;农业发展银行由于加强了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同时由于停止了农村经济开发等几十种专项贷款,资金使用量大大减少;清理整顿农村基金会、城市信用社政策的陆续实施也基本上宣告了地方政府直接参与金融资源竞争活动的终结;国家对民间借贷又采取了一贯的限制政策;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很多地区事实上成为唯一的金融机构,垄断了对农户的贷款和部分垄断了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3]。金融业在垄断的情况下,难以形成竞争性均衡市场利率,因为一方面垄断机构有可能制定高额的垄断利率,另一方面又可能降低利率以夺取市场份额。

1.6部分员工业务素质不高

我国农村信用社广大员工的整体素质不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员工的文化水平还停留在初、高中阶段,尤其是基层信用社员工的文化素质更是如此。另外多数基层农信社员工的组织纪律性不强,造成业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低下,损害了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2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内控制度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思想认识不到位

信用社的部分领导重业务轻管理的思想,对信用社内控机制的指导思想不明确,内控意识淡薄,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重要作用认识肤浅,忽视了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少数员工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发生了偏向,员工盗用客户资金、挪用库款、以贷谋私等违规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信用社信誉和利益。

2.2规章制度不健全

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各信用社应建立责任分明、平衡制约、制度健全、运作有序的内控机制。但实际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制度建设滞后的现象。主要表现在规章制度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对一些业务经营存在监控盲区;有些规章制度已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须重新修订,加以完善;在新业务开发推广或新的管理模式推行时,没有及时制订相应配套的规章制度,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内控制度建设中重此轻彼,各取所需,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影响了内控

制度建设整体作用的发挥。制度未能覆盖所有的重要业务流程和风险点,出现无章可循。

2.3制度执行不到位

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制度,是长期以来人们在总结发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产生的,起了未雨绸缪、亡羊补牢的作用,在业务运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执行监督不力,责任难落实,处罚力度不够。目前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未执行事后监督制度,无监控设备,一人临柜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内控制度执行的监督流于形式。一些检查往往停留在对业务凭证的审查和账务核对上,并且存在着重录入轻审查、重凭证要素轻资金对转关系、重账表核对轻内部科目对应关系,不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对风险的评估,造成内控制度执行中的深层次问题难以发现。

2.4检查监督不到位

虽然现在大多数联社都配备了专职稽核员,但还存在稽核检查力量薄弱、功能不全、监控检查不到位等问题,与业务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随着电子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与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尚未建立,对计算机程序的设计、运行以及计算机数据流向过程没有有效监督;由于稽查人员业务知识不全面,致使对计算机、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方面失去有效监控;监察稽查以事后监督为主,往往是亡羊补牢,事后补救,缺少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能部门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无法达到内部制衡的目的。

2.5缺乏内控激励机制

即使有些地方规章制度健全,执行力度到位,但管理监控性、强制性、约束性的多,缺乏激励性的内控机制。在出资者经营者关系中,要强化激励与约束,就必须对经营者实现责任(利益)的货币化和契约化(法律化),但现实中信用社主任及经营管理层的报酬非货币化和责任非契约化十分明显,出了事故、风险,可以按规定扣工资奖金和无限赔付,但做出业绩、做大规模却不能随之增加收入,没有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绩工资制,因而不能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 3对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的对策

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是一个关系到农村经济长期持续协调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问题。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首先必须加强金融立法,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为了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我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1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扩大农村信用社规模,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只有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步伐,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一是增资扩股,扩大规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要延伸信贷范围,扩大服务领域。特别是要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三是要转变经营作风,改进贷款方式。实行对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对农业生产贷款优惠的政策。[4]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内部经营管理。农信社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要尽快强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律机制。加强对贷款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严格财务管理,在经营管理上实行股金公开、贷款公开和帐务公开。要坚持贷款的集体审批制度,健全落实贷款的担保抵押制度,逐步推行贷款的风险度管理。

3.2实行政策扶持

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必须调整现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政策。一是国家财政拨付资金,核销“五小”企业呆坏账和解决政策性保值贴补利息;二是适当减免税赋或降低对农村信用社的课税税率,对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或降低营业税税率;三是适当放宽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限制,适当批准农村信用社开办新的业务,如国债买卖、票据贴现、代理保险等。

[5]

3.3强化员工队伍建设

处置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关键是处置人的因素造成的风险,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因素造成的风险。为此,必须抓住以下三点:一是切实加强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队

伍建设,增强职工敬业爱岗意识、廉洁奉公意识,克服不良习气,纠正违法违纪现象,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凝聚力、向心力。二是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努力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

3.4创新经营理念

大力促进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创新。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鼓励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

3.5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尽快制定《农村信用合作法》,确立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信用社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村信用社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二是剥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使农村信用社甩掉包袱,轻装前进;三是加强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信用观念,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四是坚决避免对农村信用社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重点抓好对其年检工作;五是人民银行市、县两级支行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6]一方面控制住新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着力化解已暴露和潜在的风险。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支农业绩的考核,使其不偏离支持“三农”的方向。

3.6加强金融监管

一是强化信用社市场准入管理;二是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三是建立信用社信用评级制度;四是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王世英.《农村金融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11.

[2] 徐笑波.《中国农村金融的变革与发展》[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1.2.

[3] 周再清.“略论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及防范”.《财经理论与实践》[M]2000.2.

[4]范静.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创新研究——以农村信用社为例[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6.P231-232.

[5]赵越.加入WTO后中国农村信用社的积极对策[N].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经济管理版.2002年第16卷第2期P20-22.

[6]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调整的绩效:金融需求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0.P258-260.

第6篇: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客户来到网点咨询信用卡业务,并出示了本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留存的业务申请书。客户经理通过审核该笔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确认客户当时办理的是新开借记卡而非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据客户介绍说,自己办卡时有一男子陪同其一起到了网点,该男子告诉他办理的就是信用卡,承诺可以通过担保等所谓内部关系,办理透支额度为25万元的银行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需收取500元的手续费。办卡成功后还向他收取了500元手续费,并记录了卡号及密码。客户还透露了身边还有好几个朋友也是通过同一人办理了所谓的“信用卡”,并且都支付了500-1000元不等的手续费。

为防止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活动,保护客户利益,银行立即建议客户办理了卡挂失手续,陪同客户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建议其联系受害亲友一同报案并办理卡挂失手续;同时做好事发当日的录像资料留存,配合警方做好调查取证。通过调取当天录像,办卡全过程均为客户亲自办理,网点柜员的操作过程完全符合规定。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不法分子以担保办理高透支信用卡为名实施诈骗的外部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客户对金融知识匮乏、盲目轻信熟人朋友等弱点,将借记卡说成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从中骗取钱财。这启案例中,一线柜员严格按照《营业网点受理银行卡业务操作规程》处理业务,严格把好风险防控第一关,没有留下风险隐患;客户经理仔细了解案情,及时报告,以便支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帮助客户有效防范风险,挽回损失。维护了银行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三、案例启示

目前,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实施诈骗的案件频发,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该案虽未对银行造成资金损失和名誉影响,但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严把风险防控第一关。临柜人员严守操作规程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对柜员进行业务操作技能、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培训,教育柜员严格把风险防控第一关,认真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二)大堂经理要留意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在大厅逗留。大堂经理作为营业大厅的业务疏导和场所管理人员,日常工作中应留意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在大厅逗留,或对客户进行游说、诈骗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警示客户;柜员在为客户办理开卡、开户、汇款等业务时,也要对客户做好安全提示,以防不法分子作案后将业务纠分和风险引向银行。

第7篇:金融风险管理巴林银行案例

一.前言,巴林银行的倒闭

1763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伦敦创建了巴林银行,它是世界首家“商业银行”,既为客户提供资金和有关建议,自己也做买卖

1995年,巴林银行宣告倒闭,以一英镑卖给了荷兰银行集团。

230多年的历史的破灭,导火线只是一个交易员,里森。

里森是MorganStandley的一名清算员,1989年进入巴林,在印尼分部工作,工作十分出色,有毅力,有耐心,加上期权和期货的专业知识,让伦敦总部十分欣赏他,短短三年,就被派去新加坡成立期货与期权交易部门,并出任总经理。

他在那里同时任职首席交易员和清算主管,并且建立了一个88888的错误帐号,用来对冲一些由于人为或者系统失误造成的损失。

里森就是利用了自己是清算主管的重要职位,控制着这个88888。

手下King操作失误,当天损失2万英镑,过了几天,损失变成4万英镑。

里森害怕上面归咎下来影响他前途,没有上报,隐瞒起来。

里森的好友及委托执行人乔治同样犯错,错误买入价值800万英镑的期货。

里森继续隐瞒。而且由于损失金额太大,他必须把它赚回来,所以开始加大风险额度投资,毕竟是最优秀的交易员,到1993年,88888帐户已经有赢余。

里森自己在1993年下旬,为了争取日经市场上最大的客户波尼弗伊,在电脑故障的前提下,人手记录交易,损失170万美圆。

1994年,对待亏损的不断扩大,里森心理已经崩溃,7月时候,已经损失5000万英镑。接下来,读者都想象得到的是,亏损像癌细胞一样不断扩散,1995年,在这种溃败心理的主导下,里森再次判断错误,他买日经指数上涨,但是随着1月日本神户地震的发生,日经指数不断下跌,此时,里森犯下我认为最严重的错误,补仓。

一补再跌,一补再跌,1995年2月23日,亏损高达86000万英镑,宣告死亡。监管不利的文章,遍地开花,本文尝试从其他方面探讨巴林银行的失败。

二.交易员心理与监管机构心理

作为一个交易员,里森犯了以下几个错误:

1.感情用事

成熟的交易员,一定不可以受到感情的影响,要以市场的变动,技术的指标,基本面的变化来做分析,而里森首先担心影响自己职位,二来保护朋友的错误,是大忌,可能就是因为这个事件的发生,现在投资银行有个文化就是,当你犯错后,尽量让公司里更加多的人知道,这样就可以避免亏损的扩大,从里森的错误可以看到,1994年也就5000万英镑已经是犯了多个错误产生的了,要是这个时候可以坚决上报,尽管他免不了承担巨大的责任,但是比起后来86000万英镑,还不到十分之一,应该可以保护这个200多年历史的巨头的生命。

2.没有尽快承认错误

在上面一点已经进行了阐述,这里再加以补充,快速承认错误也是优秀交易员所必需的心态,前面说到里森和乔治都犯了低级错误,并不是说他们不优秀,可以说,是有原因和背景的,乔治与妻子离婚陷入巨大的悲痛,把卖出按成买入,里森在损失5000万后,判断错了日经指数还继续加码,我们看到,他们都是在重大压力下做这些决定的,不能不说是一点

客观原因。

如何处理这些错误呢,也不是没有办法,第一是培养或者只使用那些在任何情绪下都可以进行工作的人才,这个是有点困难,而且有一定风险,第二是给这样的员工放大假,好好放松一下,暂时不要投入工作,尤其是这样动辄几百万的交易。

3.没有设定一定的止损额度

我始终认为,里森不是一个顶级的交易员,错误也是一个接一个的,本质错误就是第一个,在产生了压力资金后,一切交易都会变样,投资员最重要的是心态,有压力的判断和有压力的资金如何能够让其自如操作呢?产生了要靠交易补回亏损的心理后,不用看那帐户以后是否有机会盈余,有了这种心理,输是必然的。

因为投机和赌博不同的就是,有一定的智慧分析,技术手段和心态不同,当心态变得成赌博一样,那就应了那句话“十赌九输”,里森输了,一点不奇怪。

投资之前一定要设立止损额度,也就是说,当损失到了哪个位置,你必须平仓认输,里森没有,我们来看看他的投资组合:

在日经不断下跌的情况下,他疯狂进仓,可以说已经到了盲目的地步,其策略是继续买入日经225期货,其日经225期货头寸从1995年1月1日的1080张9503合约多头增加到2月26日的61039张多头(其中9503合约多头55399张,9506合约5640张)。据估计其9503合约多头平均买入价为18130点,经过2月23日,日经指数急剧下挫,9503合约收盘价跌至17473点以下,导致无法弥补损失,累计亏损达到了480亿日元(2.37亿英镑)。

里森认为日本股票市场股价将会回升,而日本政府债券价格将会下跌,因此在1995年1月16日-24日大规模建日经225指数期货多仓同时,又卖出大量日本政府债券期货。里森在“88888”账户中未套期保值合约数从1月16日2050手多头合约转为1月24日的26079手空头合约,但1月17日关西大地震后,在日经225指数出现大跌同时,日本政府债券价格出现了普遍上升,使里森日本政府债券的空头期货合约也出现了较大亏损,在1月1日到2月27日期间就亏损1.9亿英镑。

里森在进行以上期货交易时,还同时进行日经225期货期权交易,大量卖出鞍马式选择权。鞍马式期权获利的机会是建立在日经225指数小幅波动上,因此日经225指数出现大跌,里森作为鞍马式选择权的卖方出现了严重亏损,到2月27日,期权头寸的累计账面亏损已经达到184亿日元(当时汇率约合9100万英镑)。

可以分析出,他主要亏损在期货另外有相对少量的期权,组合上来说,还是合理的,注意,我只是说投资组合的结构,不是说数量。

因为期货是可以控制到一定的亏损量的,比较好把握,而期权假如是卖出的话,不附加条件的话,有可能无限度地亏损。

既然风险和亏损是可以控制和把握的,里森这位优秀的交易员也一定计算过或者说一定可以计算出来,但是很明显他已经冲昏了头脑,在不在自己可以承受的亏损额度上想一飞冲天,或者他在想,最后搏一铺吧,完全赌徒!或者说,已经崩溃了,在做垂死挣扎。

作为监管机构,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多次放过里森

很多文章都提到,这件事情的主要责任是监管不力,导致出现如此重大的事件发生,我赞成,但是我认为,其中有一些问题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看透。

在88888到达5000万英镑亏损的时候,伦敦曾经派了人下来新加坡查,但是被里森混骗过去,1994年底,伦敦发现资产负债表出现5000万差额后,也没有调查1995年初,里森有段时间每天叫伦敦汇1000万英镑下来,伦敦也没有怀疑,之后随着亏损的越来越大,保证金的追加也越来越多,伦敦仍然相信里森,不断汇款。

大部分文章观点相信,监管人员由于里森以前的业绩十分卓越,对其信心十足,所以一而再,再而三,以致完全超过英格兰银行监管的限制额度后,还不断汇款。

里森在进入监狱以后,写了一本书,回忆他如何放倒这个金融巨人的故事,里面我摘录一些出来,做分析素材。

”对于没有人来制止我的这件事,我觉得不可思议。伦敦的人应该知道我的数字都是假造的,这些人都应该知道我每天向伦敦总部要求的现金是不对的,但他们仍旧支付这些钱”“有一群人本来可以揭穿并阻止我的把戏,但他们没有这么做。我不知道他们的疏忽与罪犯级的疏忽之间界限何在,也不清楚他们是否对我负有什么责任。但如果是在任何其他一家银行,我是不会有机会开始这项犯罪的”

我认为,即使这书可能有部分夸张成分,但是在一个做出如此重大罪行之后,坐在牢狱中,必定有反省之心,这些话再结合事实,我们是可以知道一点端倪的。

难道那些银行大亨们都是傻瓜?

难道那些银行大亨们都不会看财务报表?

难道那些银行大亨们都是只会给钱不问原因的慈善家?

连我们这些小市民都可以看出的不是,为什么到了他们的眼中变得如此正确?我大胆推断,不是信任,而是阴谋!

里森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或者说他被利用了,不断地纵容他的错误,有经验的交易员都知道,这等于喂他吃毒药,而监管机构,并不是监管不力,而是故意使然,培养一个出色的赌徒,把这个庞然大物放倒。

2.行为动机

这个问题,一可以解释上面的种种现象,二会带出一个新的问题,为什么某些银行家要这样做?

在资料不足的情况下,我不可以判断里森是否知道这个计划。即使他要坐几年牢(后来判了6年半,3年提前保释),以他的年龄,假如之前达成某些重要的交易又或者他被某些人威胁,那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毕竟他还年轻,暂且不讨论。

假如这个真的是个阴谋,那原因也有以下几种,一是对手想要收购(后来被荷兰银行集团收购,资料不足,希望读者可以去查),二是敌意报复,三是其他原因。

作为一个230多年的金融机构,你说它监管如此松懈,高管如此低能,或者其他公司职员如此盲目,我不是很相信,而假如这是一个阴谋,一切都说得通了,可能这个借鉴意义没有监管不力那么大,但是我认为这才是合理的解释,是故意纵容不是监管不力!

三.衍生品制度

除了从内部看,这个阴谋还有一个帮凶,就是衍生品制度。

从巴林银行的股份资金来看,在1995年2月中旬,有47000万英镑,而最终亏损达到了86000万英镑,那么值得疑问的就是,哪里来那么多钱?

这里我首先要介绍一下保证金制度,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上,是以保证金制度来交易的,然后辅以一定的杠杆比例来进行交易,假如杠杆比例是1:100,那么就是我们常说的以一搏百了。

以外汇交易举个例子,譬如现在欧元对美元是1.3334,杠杆比例是1:100,我要买入100万欧元就等于要卖出133.34万美元,但是我只需要付出1万欧元就可以完成这单交易,当汇率变动到你刚好亏损一万欧元的时候,那就会被迫平仓,由于汇率变动都是以万分之一的基点来变动,所以可以有比较大的杠杆比率。

之前,里森一直是运用这种制度来交易的,而像大型交易,一般不会超过20倍的杠杆,这个仍然不是什么漏洞,只是鼓励投资并且放大风险,而漏洞在于,为什么里森不断亏损值到超过银行所能够支付的额度还没有被迫平仓,额外的亏损如何来?

假如外部没有钱再进来,而交易所又按照规矩办事,不平仓的要求就是不断地追加保证金来维持亏损,而到后来,明显巴林已经没有那么多现金了?里森如何交易?

资料不足,我也只可以做些大胆猜测,有交易所职员和里森是朋友等的关系,让其签下欠条暂时不用追加保证金,怂恿其放大杠杆,或者外部配合让里森负资产投资下去,导致巴林的破产。

去过澳门的朋友可能就知道,澳门靠高利贷养活了不少黑社会,当一些大户在赌场输精光的时候,他们会借钱给你,输到你破产,原理非常相象。

所以外部的衍生品制度还是存在人为的监管缺陷,假如按照规则不断追里森要保证金,里森偿还不了,就被迫停仓,也许,债权人现在会有更加多的钱,巴林也不致于倒闭。

四.参考结论

本文从巴林银行的倒闭,结合交易员和监管人员的心理和行为动机分析,以及外部衍生品制度下人为的缺陷,或者追加保证金制度的不足,分析推理出,它的倒闭更加可能是一个阴谋!

而且在其多次有机会逃过一劫的机会下,继续向里森输送资金,让他做执行者,里森,在某种程度下,是一个受害者,替死鬼。

我们大部分文章都在讨论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也不要忽略这种更为可能的解释,防范敌对的间谍式渗透与歼灭,或许,也是意义十分重大的课题。

第8篇:信用卡非本人支取引发风险事件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网点柜员为客户办理一笔信用卡支取现金业务,是由代理人支取,违反信用卡取款业务必须本人办理,引发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案例分析

信用卡是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人士的一种特制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凭卡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商户购物和消费,也可在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取现金。信用卡取款规定:取款业务必须本人办理,须凭身份证原件和卡片或直接凭密码和卡片办理。此案例说明柜员因不了解制度规定,违规为代理人办理了信用卡支取业务,特别是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埋下很大的风险隐患,一旦发生外部欺诈风险,银行处于被动,及易给银行带来经济及声誉损失。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网点柜员对信用卡业务的学习。使其在办理业务时,能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制度规定,做到心中有流程,避免按老习惯、凭经验操作,自觉抵制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对一线员工风险意识教育。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增加,特别是银行卡种类繁多,柜员要与时俱进,通过典型案例学习,使柜员明白,随意操作的风险所在,增强员工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从而养成良好的柜面操作习惯,从源头上杜绝风险事件的发生。

第9篇:信用卡风险的案例分析与防范对策研究

摘要:信用卡是商业银行或发卡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贷、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可以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的信用凭证。由于信用卡是一种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大众化支付工具,申办信用卡环节多、使用信用卡范围广,使得信用卡市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据资料显示,1998年,全球仅威士卡的经济损失就达9. 8亿美元。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在发卡量、交易量以及用卡环境上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信用卡业务成为个商业银行最为盈利的产品之一。但是,随着信用卡发卡量和使用频率的日益增加,随之而来的信用卡风险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发行、使用结算到银行日常监管等诸多环节都存在风险隐患,而且信用卡风险更是具有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如何有效识别当前形式下的信用卡风险,制定切实有效的发卡及日常控制体系,降低信用卡风险产生的损失,提高商业银行的利润水平成为各家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键字:信用卡信用卡风险风险

目录

第一章引言.................................................................................................................... 3

1.1 研究背景.......................................................................................................... 3 1.2研究意义........................................................................................................... 4 第二章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状况分析与回顾............................................................ 5

2.1境外信用卡危机............................................................................................... 5 2.2我国信用卡风险状况....................................................................................... 7 第3章信用卡风险的种类及成因................................................................................ 8

3.1信用卡风险的种类........................................................................................... 8 3.2信用卡风险形成的原因................................................................................. 10 第4章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措施.......................................................................... 12 4.1 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12 4.2加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 12 4.3完善内控监督................................................................................................. 13 4.4 加快推行IC芯片卡...................................................................................... 13 第5章总结.................................................................................................................. 14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引言

1.1 研究背景

信用卡(英文:的信用卡),就是非现金支付交易的方式,信用服务很简单,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和金融问题上的持卡人,持卡人信用卡持有人不当现金结账之前支付,然后在还款日期。信用卡起源于美国在1915年,到20世纪60年代,银行信用卡在全球的迅猛发展繁荣。目前,信用卡业务是最发达的地区在其发源地拒绝临界分数进行比较,如果贷款申请人的总成绩是低于这个值,银行将拒绝做出贷款决定。否则,同意贷款。 2.循环信贷风险

信用卡业务是一个小的循环信用消费信贷业务,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只要持卡人客户的还款计划按照最低还款额,你可以继续使用该卡消费。财务状况卡客户继续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信用风险也更高。同时,由于一些长期信用银行,一旦经济形势恶化,银行收集将是非常困难的。 2003年,关老伯在广州,中国招商银行开了5万元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后来,随着金融危机在家庭中的结果出现了,还款能力问题,关老伯,无法按时还款,将在多家银行开设了十几张信用卡,采取东家拿回家的钱,现在还路西营业额。几年后,不仅没有卖不出去的房子还清信用卡部分,也回了一个人的债,欠下十几万元的这张信用卡,信用卡欠几十万元。

3.1.2欺诈风险

信用卡欺诈风险是由于持卡人客户行为或拒绝拒绝做卡交易,和经济损失的风险。造成部分由商业银行发行承担此类风险的经济损失,也有承担持卡人的客户。与此同时,致使诈骗的风险往往是蓄意行为,加上道德风险持卡人,风险防范案件的鉴定也有很高的要求。欺诈风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透支:获得资金为目的,超过限额透支或故意计划还款的行为。在“恶意透支”的司法解释增加了两个限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集合;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还有就是排除,因为银行没有收到提醒通知,提醒或其他工具,但行为没有及时归还,持卡人没有接到通知或文书,过了不归路一定时期,不属于“恶意透支“。不仅低收入群体的一部分,根本不存在透支还款计划作为高品质的客户群体公务员,教师,医生和其他机构的银行也出现了高收入群体的情况下,不要透支还款。曾任沙坪坝部区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段,2000年8月28日和2003年11月4日,他办理的两张信用卡在中国工商中国银行重庆分行2005年3月至六月,他以现金方式和消费透支3961.42元分别从两张信用卡9567.82元。他的借口后,用自己的家人和单位联系收集多次外出,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信件等,但仍拒绝归还一个段落。 2008年3月5日,他们的透支本金和他的家人将返回感兴趣的部分后,被警方抓获。

2.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资金使用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欺诈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信用卡(1)的拦截。卡拦截的邮件,被冒用后。卡可能被截获的邮件在不同的领域,通常是:开证行的集散地,大量的交通运输商中,邮件分拣系统,其中在持卡人。这些类型的欺诈的平均损失率一般都丢失或被盗卡的损失要高,这是因为卡还没有被切断签名,诈骗分子可以自由签卡,并用他自己的签名上的交易文件。 2006年3月,王某崇义县在工作站柳,已收到中国银行卡中心银行邮寄给负责人介绍,该厂的两个字母刘某,偷偷打开信,发现获得信贷和相关信息和密码的信,然后字母和信用卡等物品藏于家中。然后,冒用被告王某和中国刘的银行的名称,央行卡电话联系,以了解使用信用卡和信用卡激活。随后,刘旺欺诈性信用卡提取现金。自2006年三月至六月,王某诬告刘信用卡提取现金,刷卡消费,总刷卡取钱花米38,634.20万元。

(2)假卡。伪卡冒用,以模拟真实卡账户相关的数据卡,但这些卡不是由开证行或存储卡制造商的授权。通常四张伪造卡:所有改制,改变/重凸印,重新编码,白卡。这种情况下,往往隐藏很深,数额巨大,所以损失的银行无法估量的;银行信用卡推销员之前2010年12月在沉阳出现,读卡器通过读卡器使用信用卡购买,,现金为诱饵的信用卡刷卡设备来记录各种信息里面,然后通过一些软件将失去写入的信息其他卡片上有磁条,开出一张信用卡。自2010年1月,使用POS机以购买的方式礼品卡或现金,涉案金额10余万元。

(3)假持卡人申请。是指利用虚假信息申请信用卡。犯罪团伙作案,盗窃他人的身份证,提供虚假的办公地址,收入和信用卡诈骗信用卡邮寄地址办公电话假的,假的证明。银行办卡申请表格接收由罪犯提供的信息是在控制,所以很难找到欺诈通过电话进行验证。

3.2信用卡风险形成的原因

3.2.1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比如一大群持卡人,使用范围广等特点,这给商业银行的日常风险管理带来的特殊要求。涉及到信用卡业务的法律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有时转移,例如,根据相关法规的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借贷关系。因为持卡人组件,高稳定性和有限的收入,风险及其程度的复杂性。当持卡人消费,提前支付的发卡银行垫款,然后收取持卡人的本金和利息,但。因此,恶意透支信用卡,如果控制不严,在审批,管理,讨债等领域,一旦持卡人无力偿还债务,就会形成风险或坏账银行。

时间开展信用卡业务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商业银行是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但目前出现现金非法经纪活动,就缺乏制裁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发达国家的信用卡业务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在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开发了大量的资金用于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方面,包括法律专门针对信用卡业务。

3.2.2持卡人用卡不当

颁发给可用于申请获得持卡人或消费者的现金转移等服务持卡人凭证的银行信用卡。由于小额消费信贷信用卡的性质,所以在本质上,提供给持卡人商业银行的短期贷款。它有一个简单的应用程序的过程中,后的第一个消费者的还款,利息及循环信贷还款期长达56天,因此免费的。信用卡给持卡人方便,也有在很多方面的潜在风险。例如,因为持卡人使用护理不当,正在使用的罪犯,则很容易造成经济损失的持卡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持卡人保管不善,将放在一起信用卡和身份证件,被犯罪分子偷走。信用卡就像现金和贵重物品的集合像重视保管,不能错位。在信用卡业务,身份证必须在持卡人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单据,也持卡人标准银行确认身份,如果只信用卡未经持卡人识别,银行不会将娱乐业务呈现(除彩照卡),因此信用卡和身份证应分开存放,防止丢失在一起,使犯罪分子容易欺诈。

2.免费借用或转让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和信贷控制的特殊单位,有的持卡人,由于费用的有关规定,未经授权使用他们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不仅会信用卡发卡行及特殊控制单元困难,如果借款人或受让人心怀不轨,乱用信用卡,会造成很大的风险,持卡人。

3.2.3发卡机构管理不完善

高科技的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而且具有较高的风险。我们的信用卡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信用卡,商业银行的盲目扩张,忽视了相关的风险管理。

首先是员工素质的一部分不高,对申请人资信调查和审批流程,或无法掌握的严格控制,导致了信贷控制。目前使用的信用卡业务外包的方法多数银行谋求快速发展,绩效评估外包的工作人员,以计件工资为主,导致一些销售不只是数量和申请人的信贷审查流于形式质量。

二是监督检查商家不到位。作为参与者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交易,起到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重要作用。及时,有效的监测和形势商家帐户的分析,可以有效地发现非法套现等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存在。特别是对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应特别注意这些群体最容易出现非法套现。然而,由于工作人员在基层工商部门的企业往往不能成立了专门的管理岗位不足,商家不能坚持例行巡逻。对于一些利用POS机非法套现或洗钱交易的商家无法检测,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第4章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措施

4.1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1999年,中国的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是当它涉及到法律问题的方式,也有一定的欠缺。目前,银行信用卡坏账风险已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标准的刑事案件起诉,恶意透支信用卡百万指定的金额或更多的,应予以立案起诉。 2010年7月,央行上海总部表示,研究现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一旦现金被发现持卡人的行为将被列入信用报告“黑名单”。银监会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通知银行卡服务和管理问题”,“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的通知”等的信用卡业务,并多次与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的合作,教育部,加强银行信用卡的安全管理。银行卡立法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配套政策和措施,能够确保银行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4.2加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

虽然FICO模型非常好,也证明在实践中,国家有不同的国情和文化渊源等国的特点将复制中国模式,显然是行不通的。优点FIC0评分系统,它拥有庞大的客户数据库,每一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信用评分,分数从社会的基础上,各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的得分存在和有效的基础,这是目前所缺乏和中国需要努力提高魔女的条件。

当地环境和建立信用评分系统。中国目前缺乏信用记录,信用记录相关的因素占主导地位的FICO,评分系统在中国大多集中在第四部分,仅占20%。相较于国外同行,我们更注重客户的客观信息,如婚姻状况,收入,财产等,更强调自己的偿还能力,以及客户的信用记录,这是他的经济“硬件”还款能力和“软件”的资金的意愿也综合反映。当然,忽略了,因为我们的信用管理体系的还款将只为中国的银行业无奈的选择,还很不成熟,数据共享,金融服务行业刚刚实现,而银行和信息共享系统的其他部门也正在建设中。

继续完善我们的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组织和协调全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非常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个人信贷机构和其他机构紧密协调。它不仅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权利,也是所有各方的利益。因此,国家应该出台关于个人信用体系的政策,相关的配套措施,各部门劳动的否定,合理分工的明确职责,实行协同工作。

4.3完善内控监督

根本原因是,信用卡业务的风险不规范,不充分的风险管理经验,后面的风险控制技术。因此,对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必须改进银行监管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业务发展重点的原则,发挥内部控制和监督部门的作用。

1.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操作流程,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和信用卡业务运营的规定。在一方面,根据银行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宪法规定严格的业务流程,规范操作流程,重点加强文件的受理,审查申请,以避免非法或违规的人工。而另一方面,随着银行同业业务的快速发展逐渐集中各家商业银行和银联的系统不能满足标准和业务规则制定的技术要求不一致,制度和规定影响企业的发展,以完善,标准,可提高可操作性。

2.实现多级控制系统,在岗位职责的落实,提高基于风险防范责任制的落实基本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降低了负债业务风险各部分划清界线,增加考核奖惩,严格的内部管理,使每个业务人员和运营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约束,以防止错看不到正确的,或放纵。

3.建立和完善使用的审查和监督发行的信用卡。要加强对申请者的收入进行审查,加强对设备的状态和担保人的信誉或保证审查的还款能力。申请信用卡持卡人发卡人工调查或发卡银行建立数据库。严格控制信用卡发卡银行透支使用,最长期限,最高金额和利率水平和不同类型的持卡人透支,透支和每个持卡人的职业,教育水平和信贷条件的各项规定的其他条款有所不同,规定一旦持卡人的消费金额最高。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应动态确定,及时调整透支。

4.4 加快推行IC芯片卡

中国发布它的方式来存储的磁条上的信用卡信息,主要是用在这种方式其安全系数相对较低,容易被欺诈的罪犯,但与IC芯片可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芯片卡是困难的复制。共同国际卡是基于芯片卡的格式。来自监管部门的国内发行商进行了大量的每个银行卡安全维护工作,但真正能有效保护银行卡的安全性也是一个IC卡。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建设标准,以及加大力度推广使用金融IC卡。人民银行希望通过制定标准,夯实基础,创造搭建平台,推动多种方式,如试点,引导金融IC卡,健康发展的环境,在全国范围内扩大金融IC卡应用在各行业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推广金融IC卡逐步取代磁条卡。同时,为了应对全国各地的银行卡风险都加快了升级IC芯片的银行卡。

第5章总结

信用卡业务以其灵活和便于交易的优越性,正成为日益重要和更为主要的交易方式,我国的信用卡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由于金融危机,2008年起经济整体下挫,加之信用卡拖欠还款本身具有的滞后性,信用卡坏账从2009年开始显现。各发卡银行应该以本次经济调整为契机,及时调整银行卡业务发展战略,提高风险控制的意识,实现风险管理从粗放式向精细化的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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