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税收优惠政策

2022-07-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广州税收优惠政策

广州城市管理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一、广州城市管理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现状

(一)广州城市管理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特色

在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下,广州市城市管理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形成了自身的鲜明特色。笔者在进行问卷调查中发现,被调查对象认为广州城市管理政策中公众参与的特色最主要是“参与环境的开放化”,占了调查总人数的90.65%,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占了85.98%,“参与制度规范化”“参与形式制度化”共同占了78.5%。

1.参与环境开放化

政府积极构建多种生态平台,以开放的心态接纳公众提出的多样意见和建议;媒体坚持理性的态度,在政府与群众之间搭建起沟通、互动的桥梁,使得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不断了解民意、吸纳民意。中国广州政府网站、广州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中国法治政府网站等网站平台及中国广州发布、广州城管委、广州法制办等微博平台,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参与信息公开化,加强了传播性和互动性,使得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环境变得开放。

2.参与主体多元化

广州城市管理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主体,包括普通群众、专家学者、公共权力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一个群体都发挥着各自的优势。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特色,体现了政策制定的兼容性,符合行政管理趋势,能够体现高效、便民的理念。

3.参与制度规范化

2010年9月30日,广州市政府第13届1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在内容上明确提出保障规章立项的公众参与、规章起草和审查的公众参与,规定了规章起草的部门需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去征求广大公众意见或者通过问卷调查、听证会等方式广泛了解民意。这在理论上很好地限制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

4.参与形式制度化

整体而言,囊括了公众咨询委员会、听证会、网络参与、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品牌活动等制度化的形式。广州市同德围整治工程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政府主导成立的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使得公众与政府有关部门有了深度的互动。这一新型的政民互动模式被专家学者命名为“同德围模式”。[1]随后,在总结经验中,广州市政府通过并实施《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将这一参与形式制度化。同样,走在全国前列的听证制度,在广州本地有效地遏制听证变成“走过场”的现象。2011年8月23日下发的《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公众若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存在较大分歧,有权组织听证会。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这在制度上保障了公众提出听证的权利,为公众参与政策制定打通了制度障碍,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制度上将议程设定的一部分权利转至广大公众。

(二)广州城市管理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广州在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政策制定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在部分领域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是在实践中,城市转型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参与过程的变动性和执行力等情况,使得公众参与效果出现一定偏差。调查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94%的调查对象认为“参与技能相对缺乏”,90%的人数认为“参与程度相对较低”,87%的人数认为“舆论宣传力度不足”,80%的人数认为“参与效果不显著”。

1.参与技能相对缺乏

中国百姓自古受到“官本位”观念的影响,对于政事的介入意愿不是很积极,参与意识较为淡薄。加上广州是个外来人口聚集程度很高的城市,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的参与技能影响着参与效果。参与技能的缺乏,难以使得政府改变或修正公共政策制定的利益倾向,不利于公众意愿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有所体现。

2.参与程度相对较低

广州市法制办在《市法制办2014年度工作情况》中写道:2014年1至10月份,完成8项地方性法规和33项政府规章项目的审核。而在制定过程中,作为最大参与群体的普通民众,在获知途径、理解程度、建议深度等方面都有所限制,还停留在“未获知”“浅参与”的状态,对政策的制定难有实质性的推动。

3.舆论宣传力度不足

城市管理政策制定的舆论宣传一般有几种方式:通过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新闻媒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厅、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在现实中,广州市政府的宣传力度仍有提升的空间。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对象对广州网络参政议政平台的了解并不多,有一半以上的人群没有了解过政府常用的网络参政议政平台。

4.参与效果不显著

一方面,政府在对外公开信息时会有所选择,容易出现信息的不对称,公众的知情权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政府对待公众的参与意见和建议时,未重视对信息的反馈。例如,2010年4月16日-5月16日,广州市法制办在“广州政府法制网”“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全文公示了《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立法背景、思路、核心制度进行了介绍和说明,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当公众按照公告提供的途径积极来电来函反馈意见后,相关部门却没有做好后续的反馈工作,使得参与者的参与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大大减弱,影响到参与效果。

二、广州城市管理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公众层面的原因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过半的人数认为“公众的整体参与意识尚未形成”,而“公众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和“弱势群体有效参与困难”各有四分之一的认可。由此可见,公众整体参与意识尚未形成是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整体参与意识尚未形成

在有效调查的问卷中看出,经常参与城市管理政策制定的公众占比仅为10%,从不参与和极少参与的占比均为25%以上,总体的参与情况不容乐观。实际上,有46%的人认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政策制定的作用比较小,只是发表意见而已,这体现了很多人对公众参与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仍然不足。另外,公众“搭便车”的思想也使得整体参与意识迟迟未能加强和发生质变。“搭便车”群体希望可以坐享其成,获得他人争取而来的公共利益。

2.公众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受到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城市管理政策制定专业化的倾向仍然没有改变,公众的参与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随意性。民主法治意识的淡薄使得公众放弃参与的权利和机会。另外,“熟人社会”的意识让很多人寄托于通过人脉关系这种非制度化的途径来满足自身需求,而不是通过制度化的参与途径为自己争取维护利益。

3.弱势群体有效参与困难

参与需要耗费金钱和时间,必须支付成本,这对于弱势群体是一种压力。再者,弱势群体通常缺乏参与的知识、手段和能力,不熟悉政治规范,对政策过程也不了解,增加了参与难度。

(二)政府层面的原因

调查数据显示,有51%的人认为政府层面做法最大的不足是“信息渠道的低畅通性”,而“参与制度的保障缺失”“政府管理的自利倾向”以及“监督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均占15%左右。

1.信息渠道的低畅通性

从参与前获知的信息渠道来看,政府部门通常会将信息发布至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厅、公开栏、电子屏幕等持续性较好的载体上,但其传播的覆盖面较小。政府综合门户网站虽然兼顾了时效性、持续性、传播性等特征,但由于政府对网站的宣传力度不足,公众对其认识和了解并不到位,使用频率较低。而定期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报刊,受众面更小。

从参与过程中获知的信息渠道来看,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政策制定的过程是“参与——反馈——再参与”的循环系统,但是广州市目前很多政府部门仍局限于公众的单向参与,没有及时对信息进行反馈,造成公共政策信息资源的封闭,使得渠道不畅、效率下降。

2.参与制度的保障缺失

广州市地方政府在保障公众参与的立法层面确实付出很多努力,例如备受关注的《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便是全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地方规章。但是纵观全国,虽说公众的民主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不意味着民主权利在现实中能够实现。面对制度体系不健全的局面,公众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中缺乏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参与的保障制度不完善,使得公众在参与受到侵害时,会因为法律救济程度的不完整而失去维护利益的机会。另外,激励制度也没有形成体系,未能调动公众参与的动力,未能弥补参与过程的付出。

3.政府管理的自利倾向

地方政府在向公众公开信息时会有所选择,成为制约公众参与的障碍,损害了公众合法权利,也容易形成政府自利形象。政府管理的自利倾向,表现在为地方政府谋利、为行政部门谋利等方面。当政府自身利益和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一旦政府的自利倾向没有得到控制,那么政府官员就有可能为公众参与设置门槛,提高其参与成本,导致公共政策的制定增加随意性,缺乏公正性。

4.监督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监督管理制度是一只无形的手,有利于规范政府部门正确行使职能。当政府部门在衡量公平和效率两个因素时,往往偏重于效率。但是,公共政策首先要考虑公平而非效率。如果没有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公平性就难以得到保障。公众通常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等形式单方面地向政府部门问政,而较少得到双向的互动,从而使监督失去了意义。

三、完善广州城市管理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

(一)公众层面

调查数据显示,有98%以上的人都认为公众要增强城市管理意识,转变思想观念;培养自身参与技能,确保有序参与;合法行使管理权利,端正参与动机。实际上,一部分广州公众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已经表现出相当强烈的参与意识,对行使合法权利和维护合法利益比较重视。当然,整体而言,公众的参与意识、技能等方面仍需提高。

1.增强城市管理意识,转变思想观念

相当一部分公众有“搭便车”以及“官本位”的思想,这是急需转变的观念。在新公共管理趋势和协同治理理论下,公众作为政策制定的参与主体之一,必须拥有主体意识,在参与城市管理的过程中合理行使合法权力、维护合法权益,为城市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思路,发挥自身的优势。其次,需要拥有法治精神。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城市主人翁的姿态履行自身义务。再者,需要拥有参与意识,增强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城市管理的优化尽一份责任。

2.培养自身参与技能,确保有序参与

学者王彩梅认为公众的参与能力包括三种能力:“一是认知能力,即对公共政策的实质的认识、思考能力;二是程序能力,即发现公共政策和运用程序的能力;三是习惯性能力,这种能力是关于感觉义务的能力,即感觉到有一种集体共享的利益,值得去做一件事。”[5]在某种层面上讲,公众的参与技能直接决定了参与效果。首先,需要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通过阅读书籍、网上查询、参加座谈会和培训会,主动了解现代民主理论,了解民主的本质和公众的权利,增强对政策参与的认同度,提高自身的参与积极性。其次,在操作方面,通过学习、自我总结和切身参与,从政策信息的收集、理解,到政策制定参与时的发表意见、建议,再到政府部门反馈信息后的再参与,实现全程的理性、有序参与。

3.合法行使管理权利,端正参与动机

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城市管理政策制定。公权力机关在解决公共事务或公共问题时所做出的选择会影响大多数公众的利益,一旦没能及时公正、有序地行使管理权利,那么将浪费参与权和监督权。另外,当公众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正确、合理、合法地寻求法律救济。在端正参与动机方面,要学会理性思考整个社会系统的协调性,避免一味索取非正当利益。

(二)政府层面

在调查中发现,有95%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政府需要完善网络参与机制、建立法律法规保障、构建有效激励机制、加快发展社会组织。

1.完善网络参与机制,强化参与效果

在2012年广东互联网大会上,中国互联网协会表示:广东省网民数量全国第一,网站数量达到53万,是全国榜首。作为省会,广州网民和网站数量也是颇为惊人的。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覆盖面和高效的传播速度,极大地方便了政民之间的互动和沟通,直接推动了公众参与的发展。借助网络,公众能够随时发表意见、反馈信息,有助于政府对信息的及时了解。广州政府在网站发布规章制度的意见征集时,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政策很容易引起网民的注意。但是,那些与公众联系不密切的政策,便很少人主动去留言、发表意见。因此,政府有关部门需加大对政府互动平台的包装和宣传,进一步引起公众的注意;其次,制定网络参与规范制度、监督制度,完善公众发表意见的途径。同时,需要专人反馈信息,促进“参与——反馈——再参与”循环系统的实际运行。

2.建立法制法规保障,畅通参与渠道

公共管理和公共参与的重要制度基础就是健全和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制法规。需要明确规定政府的权限和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也需要明确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检举权、参与权。为此,广州市政府要及时完善意见征集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民意调查制度、公众咨询制度、舆论监督机制等,实现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程序化。在畅通参与渠道方面,需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辐射作用,为城市管理机构树立良好的形象,更重要的是让更多的公众知悉参与情况。此外,还需要积极开设来信来访、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让公众有更多的参与渠道。

3.构建有效激励机制,提高参与程度

前文提到,弱势群体在参与政策过程中会考虑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而这可能会使其放弃参与的机会。因此,需要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首先,对弱势群体进行考虑,兼顾其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物质补贴。其次,相当一部分公众受传统文化影响,参与意识仍然不强。因此,除了及时对参与政策制定的公众进行反馈之外,还需适当进行表扬、奖励或邀请其参加座谈会、论证会、体验日等。当然,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要考虑政府部门的成本支出,在预算之内灵活完成。

4.加快发展社会组织,释放民间活力

协同治理理论指出城市管理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其中就包括了社会组织。在公众个体与政府处于竞争关系时,因介于普通个体与政府机构之间,社会组织往往会发挥关键作用。公众会寄托于社会组织来进行与外界的互动,“如果组织运行机制顺畅,则各方面力量可以向着同一个方向发挥作用”[6]。政府需要放宽社会组织的成立限制,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便制度化参与渠道的拓宽。另外,坚持善治理念,释放民间活力,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培养公众意识。

参考文献:

[1]文远竹.国内城市可探索“同德围模式”[N].广州日报,2012-03-20.

[2][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 曹沛霖,等,译.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39.

[3]文晓明,王立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3.

[4]陈庆云.关于利益政策学的思考[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8):13.

[5]王彩梅.论我国公众参与机制建设[J].政治文明,2006(4):51.

[6]刘雪明,廖东岚. 基于平衡计分卡的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评价体系构建研究[J].社会科学,2013(9):5.

(责任编辑:赵静)

作者:陈坤城

第2篇:广州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必要性和政策设计

[摘要] 广州具有厚重的商业文化传统和优越的流通产业基础,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州“千年商都”的独特优势。国际商贸中心城市是广州恰如其分的城市发展定位,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是这一发展定位的必然要求。国际航运中心是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的必要基础,国际商贸中心城市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必然结果。实现“千年商都”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对接,需要国际航运中心发挥重要的枢纽作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需要提升政策高度,创新体制机制,打造国际航运产业链,强化综合功能,以全面提升其枢纽作用。

[关键词] 国际航运中心 千年商都 一带一路 对接枢纽

[

[作者简介] 徐印州(1946 —),河南开封人,广东财经大学教授,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研究方向:流通经济、商业经济、企业管理;李丹琪(1987 —),女,广东汕头人,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讲师,通讯作者,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对外投资。

一、“千年商都”广州

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广州这个国内外享誉盛名的著名商都,以商贸流通改革创新为突破口,在全国率先放开、搞活市场,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流通体制,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相辅相成、共荣发展的商贸流通产业格局,实现多层次、多业态、多功能深度融合的发展态势,商业模式创新势头强劲。广州作为“千年商都”,尽管具有其他许多城市难以超越或替代的独特优势,但还需要通过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实现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的对接,以增强新动力,增创新优势,适应新时代。

(一)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是新时代经济全球化大格局中的新课题

中国的崛起,使经济全球化的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全球航运资源开始向亚洲地区特别是中国集聚。在全球化格局发生重大演变的大背景下,广州需要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对国家和全球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国际航运中心是集港口泊位、多式联运、集散中转、航运金融、国际贸易、配套中介服务等功能为一体,具有极强辐射服务带动作用的港口枢纽集群。新华 .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评价结果显示,在全球航运中心“西移”以及国际航运资源向亚洲地区特别是中国集聚的态势之下,全球排名靠前的10个国际航运中心里面,2016、2017年连续两年都有5个亚洲地区城市入围,占50%;2017年中国大陆共有7个城市入选国际航运中心行列,占全球(43个)的16.3%,而广州更被评为创新引领型航运中心。在此背景之下,广州为寻求新突破,迈出新步伐,在新时代全球化大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新课题遂被提上城市发展的议程。

(二)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是对接“一带一路”的“自选动作”

在国家“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的大背景下,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借力扬帆前行。广东早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就已提出在珠三角地区要建设“与港澳地区错位发展”的国际航运中心,但没有明确由哪个城市来承担这项任务。随后,广州在市委十届六次全会报告中率先提出要“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并制定出台了《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自此,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成为广州市对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谋求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2015~2018年的《市政府工作报告》多次提及这一战略,通过多年来的努力,广州国际航运对外辐射能力逐步增强,国际港口枢纽、对外开放流通地位巩固提升,根据广州港集团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广州全年港口货物吞吐量达5.9亿吨,位居全球港口城市第6位;港口集装箱吞吐量2030万标准箱,位居全球港口城市第7位,首次跻身全球2000万标准箱枢纽港口城市行列。因為具备上述优势,广州积极主动作为,努力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高度契合,使“千年商都”广州成为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的重要支点和国际航运中心全球网络的重要节点。

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是广州城市发展定位的必然要求

目前,广州依托自身商业优势、旅游资源和文化底蕴,深入挖掘上述三大产业资源禀赋,以商贸为载体、以文化为内涵、以旅游为媒介,推进商旅文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形成商旅文融合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国际商贸中心城市的地位已经基本确立。聚焦广州“国际商贸中心城市”这一恰如其分的定位,进一步发挥“千年商都”的传统优势和最佳商业城市的新优势,为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加力”,成为广州市在“十三五”发展期间的重要课题。对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不仅赋予广州外向型经济新的内涵,还将拓展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提升广州的国际影响力及其在全球市场格局中的地位。在此背景之下,凸显了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必要性。

(一)“千年商都”与“一带一路”对接,需要建设国际航运中心

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战略部署的地理位置上看,广州拥有中国最南端的综合枢纽港。根据广州港集团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广州港集装箱吞吐量仅次于上海港、深圳港和宁波—舟山港,继续保持全国第四的位置,跻身全球第七大港口。无论是从地理区位还是产业地位视角看,广州都应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充分发挥“千年商都”优势资源,在国家战略层面争取更重要的位置。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有利于广州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将广州企业的对外投资和贸易往来从原来的市场主体自发行为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使其所能获得的支持不再局限于广州市一级政府所能提供的帮助,将有机会获得国家丝路基金和“亚投行”的资助,所能获得的资金支持额度也将得到大幅提升。广州以国际航运中心为基地,依托“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开拓更大的市场,企业对外贸易方式也将从原先单一的货物贸易转向包括国际产能合作在内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实现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全面融合,为广州经济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实现国际商贸中心城市这一发展定位,必须同时成为国际航运中心

由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的推进实施,世界经济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引领之下,经济全球化出现新的模式,形成新的格局。在此大背景下,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必须同时成为国际航运中心。广州需要依托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的航运交通技术,开拓海陆空货运航线,创新商业模式,拓展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等互联互通领域,构建基于“一带一路”沿线,辐射全球市场的、更为便捷的对外贸易、投资通道。“千年商都”广州依托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其对外经济合作内容也将从商品货物贸易拓展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资金结算,直至国际产能等全方位合作范围,实现国际商贸中心城市的发展定位,巩固国家中心城市的地位。

(三)“千年商都”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通过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增创新优势

随着“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的推进实施,广州必须面对并参与和各种类型国际经济主体的合作与竞争,面临经济全球化新模式新格局的挑战,同时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为了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中保持和提升竞争优势,以实现经济平稳快速可持续发展,广州需要进一步改善发展的软硬环境。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不仅可以从硬件上提升广州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实力和地位,还更加有利于营造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实现与国际通行的营商规则和行事规则接轨,促进“千年商都”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对接,增创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发展新优势。

三、国际航运中心应该成为

“千年商都”与“一帶一路”对接的枢纽

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将进一步强化广州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地位,彰显“千年商都”的影响力,成为“千年商都”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对接的重要枢纽。

(一)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辅相成

国际航运中心是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的必要基础,国际商贸中心城市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必然结果。参考纽约、伦敦和新加坡等地区的发展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在形成国际商贸和航运中心的过程中,贸易和航运活动涉及、衍生的各种市场经济资源要素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具有许多相似的特征,促成这些城市同时具备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国际商贸和航运对于广州整体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在其自身良好的流通产业基础支撑下,广州已经具备同时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和国际航运中心的优势条件,这其中就包括了区位地理条件、港口交通枢纽、周边经济腹地支持以及行业龙头企业等。在广州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和航运中心建设的过程中,任何一个“中心”的建设都不是孤立的。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有效互动,将更进一步提升广州对外经济综合竞争力。一方面,国际商贸中心城市的建设将带动航运产业要素的集聚。这主要表现为,广州进出口贸易总量的显著提升,将带动航运物流市场需求上涨,从而为航运企业提供大量的订单并吸引企业进驻,逐步形成航运产业市场主体的集中布局,促进国际航运中心的形成。另一方面,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将为国际商贸中心提供必要的设施条件。国际商贸中心城市要实现港口商品集散、商品贸易结算、大宗商品交易、国际货物采购、国际展览以及内贸商品流通等多种功能,往往离不开国际航运中心配套的港口、港区和航道等软硬设施的支持。

(二)“千年商都”与“一带一路”对接需要国际航运中心发挥枢纽作用

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额度在逐年提升。海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底,广州市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计进出口1627.4亿元,占全市进出口的25.7%,但也面临运输、物流“通而不畅”的困境。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比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基础设施落后,文化与法制体系存在较大差异,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海外投资保障保险机制、境外争端解决能力、海外护商力量薄弱等。在国际贸易和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个历程中,历史最悠久、规则最成熟的莫过于国际航运。国际航运的准则与国际惯例,是最清晰的国际准则;国际航运人才,是最成熟、最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基于对国际惯例和国际准则的把握和运用,着眼于互联互通,积极主动与“一带一路”对接,对于拓展广州“走出去”的深度和空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建设好国际航运中心这个重要的枢纽工程,才能更好地实现城市发展战略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的有效对接。建设好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将极大地促进区域经济与全球经济的深度融合。国际航运中心必将成为“千年商都”可持续发展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对接的重要枢纽。

四、强化广州国际航运中心

枢纽作用的对策建议

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成败,关键在于其枢纽作用能否得以充分发挥。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政策顶层设计、体制机制创新、运行平台打造、航运产业链构建等多方面着手。但是,所有关于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的对策建议以及相应措施的策划,都应该聚焦于如何强化其枢纽作用。

(一)整合独特禀赋,在粤港澳大湾区平台上发挥核心作用

目前,建设国际航运中心还只是广州市积极主动所为,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正式的政策文件。因此,广州应清楚地认识到其在国家政策高度上与国内其他国际航运中心的差距与不足,正视与香港“远东国际航运中心”的分工协作,整合江海联运、背靠珠三角制造业集群等优势,充分利用和挖掘国际航运能力,积极对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发挥国家最南端港口贸易的核心交汇点和门户枢纽作用。要积极争取国家更多政策支持,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平台建设,充分整合和利用广州的独特禀赋,努力占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核心位置,发挥核心作用。

(二)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造组合港,提升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竞争力

立足于广州已有产业基础和优势资源,在区块链分工协作模式下,充分利用互联网数据库技术,逐步通过会员制组合港的模式,提升港口群的核心竞争力,使广州国际航运中心成为广州发展的重要依托,使广州的生产力布局形成以港口为对外经济合作枢纽的主动型生产力布局,综合利用海内外资源,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近有珠三角深圳、东莞、珠海、中山、香港等各港口之间的“内耗型”竞争,远有北部湾港区、长三角经济圈港口群的“虹吸型”竞争,同时还要应对国外各大港口的强势竞争。当前,广州港需要学习和借鉴马赛港区、纽约/新泽西港区、洛杉矶/长滩港、鹿特丹/安特卫普港等国际组合港资源整合的经验,首先在广州港范围内实现差别竞争、错位发展,进一步提升港口资源配置的效率,打造港口产业集群优势,从而提升广州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竞争力。

(三)依托南沙航运产业基地,打造以国际航运中心为核心的产业链

为推进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应该依托南沙航运产业基地,构建国际航运要素集聚区,以作为坚实的核心产业载体。核心产业载体应具备国际航运高端要素的强大集聚功能,以及便捷可达性高的内外部交通、高效的营商环境和优越的景观资源,凸显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昭示性。要充分发挥国际航运中心的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国际航运上下游产业,以及主导产业与航运服务业之间的有机联系与协作,创新国际航运管理的体制机制。特别需要积极引进国际国内一流的国际航运企业在基地内设立总部,以打造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发展极。为从整体上强化以國际航运中心为核心的国际航运产业链,还要在航运服务业中,遴选出航运交易、船舶代理、船舶融资、航运保险、资金结算、航运指数发布、航运法律服务、航运咨询等作为航运服务的主导产业,加大培育和扶持的力度,往下游延伸国际航运产业链。作为起步,首先要吸引港澳国际航运服务企业落户,尽快与港澳航运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对接,使核心产业载体成为珠三角乃至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航运服务交易中心、信息中心和支付结算中心。

(四)建设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强化国际航运中心的综合功能

广州国际航运中心需要构建集国际贸易、跨境电商、现代物流、国际航运金融等于一体的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其功能结构以国际贸易为核心,以现代物流服务、供应链整合、信息服务和信用服务等为辅助。要充分利用这一平台,不断扩大国际贸易交易对象与交易主体范围,拓展交易空间,使其不受地域的限制,交易时间更长,交易数量和金额大大提高,使广州国际航运中心成为连接全球生产与消费的枢纽,成为增强广州对全球辐射力的重要渠道。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包括电子交易平台、实体商品交易市场和配套服务中心等,经营范围包括木材、有色金属、石化、农产品、渔业产品、塑料原料、钢铁等以集装箱储运为主的大宗商品贸易,提供包括仓储、信息、物流、结算、金融延伸服务等综合性、多元化配套服务。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建设,在1-3年的短期内,可从木材和石化商品交易市场做起,并在有形市场的基础上建设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在3-5年的中期内,逐步建立有色金属交易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电子交易市场,建立物流、信息、金融等配套服务平台,并开展现货凭证交易平台,发展远期交易,形成定价机制;在5-10年的长期内,在做强实体市场基础上,将电子交易平台覆盖全球市场,增加其金融功能。在此基础上,还要努力恢复广州期货交易所,并争取将待恢复的广州期货交易所定位于“广东自贸区保税商品交易所”,除碳排放品种外,力争将塑料、木材、海产品等作为该交易所的主打保税交易品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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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印州 李丹琪

第3篇:广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分析

摘要:2015年,广州市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通过验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规模在全国试点城市中位列第一。广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不仅得益于传统外贸产业优势,也得益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项宏观政策红利,据此,从政府宏观规划、质检政策、通关政策、税收政策四个方面,对广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进行分析,为其他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政策;广州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7.020

1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传统外贸的转型升级,在国家政策引导下,跨境电子商务取得了迅猛发展。2014年我国跨境网络零售交易额达4492亿元,同比增长44%,其中,跨境电商进口交易额1290亿元,同比增长60%,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3202亿元,同比增长40%。自2013年9月广州获批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试点城市以来,广州市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广州市财政从2013年起连续5年每年投入5亿元扶持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发展,其中安排专项资金3320万元用于广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4年广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达到13.1亿元,2015年1-10月,全市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65.4亿元(含直购进口),同比增长9.2倍,规模在全国试点城市中位列第一。全市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企业777家,其中电商企业630家、物流企业112家、支付企业35家。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成或在建跨境电商园区(不含电子商务园区)11个,已有超500家企业进驻。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除得益于传统外贸产业优势外,还得益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项跨境电子商务政策红利。以下从政府宏观规划、质检政策、通关政策、税收政策四个方面,对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政策做出解读和浅析。

2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浅析

2.1政府宏观规划政策

2014年8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市电子商务与移动互联网集聚区总体规划布局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在南沙港区(龙穴)规划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2015年2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對广州市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功能优化方案,东部片区的广州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要加快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广州保税区积极申报建设“跨境电商集中区”,加快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位于南部片区的广州南沙港保税港区要发挥海港优势,以港口和口岸服务为建设重点,大力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2015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2020)的通知》,将互联网+跨境贸易列为重点任务,指出要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建设集保税展示、物流、交易、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离岸数据中心。2016年3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指出要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主要措施有: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分类建设海港型和空港型跨境电子商务集中监管园区;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规范的“海外仓”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健全进出口商品供应链管理;大力推进监管体系、通关流程、检验检疫流程、金融服务、财税政策等服务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2016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壮大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和境外营销体系,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支撑服务体系融合发展”。政府的这些宏观规划政策,为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布局、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启动、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指导和规划,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各项政策的指导下,广州市2014年重点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开展B2C一般贸易出口、B2C保税进出口、B2B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启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分两批认定46家试点企业,包括平台企业、物流及综合服务企业、支付企业和仓储企业,基本涵盖了跨境电商产业全链条。广州市共有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5个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总面积18.84平方公里,是国内拥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最丰富、功能最齐全的地区之一。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广州保税区和南沙保税港区成为广州跨境电商产业的主要集聚区,跨境电商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叠加,极大发挥和丰富了广州保税物流体系的政策优势和内涵。目前广州已经开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保税进口、直邮进口三类业务,流程已基本成熟,保税出口业务也进行了试点。

2.2质检政策

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其进出口商品的备案相关事宜,《规范》指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该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商品的备案信息。《规范》提出了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管理模式。即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及销售同一种跨境电商产品的,无需再次备案。此外,还对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的商品种类做了规定,要求企业签订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

这项《规范》的出台,使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从产品生产,上架到销售环节都有了明确的质量管理依据,解决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出现品质问题时无法追溯的制度缺陷。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的管理模式提高了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效率,避免了重复备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能够约束企业保证质量、诚信经营,使得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2.3通关政策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海关总署对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政策的一系列改革。

201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12号公告,第12号公告是海关总署发布的最早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公告,增列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这标志着跨境电子商务列入海关监管,开始了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方式的阳光化路程。此后,海关总署开始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并于2014年7月1日率先在东莞上线运行。该系统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实现了与电商、物流、支付企业和平台的高效对接,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实现便捷通关和有效监管,便利电商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结汇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

2014年7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56号公告,第56号公告的重点内容是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公告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提交《货物清单》,个人提交《物品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要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跨境电商企业报关前要先在海关注册登记,对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进行海关备案,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要建立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系统数据与海关联网对接,并于每月10日前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物、物品清单和明细单等数据。第56号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产品的进出境提供了更具有操作性的监管方法,也为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的在全国范围内的应用提供了政策支持。

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57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第57号公告是对12号公告的补充,“9610”监管方式将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1210”则正好补充了这一点,57号公告使得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进出口监管方式更加完善,扩展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范围。

2016年4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进行监管,提出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的管理办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及出口商品通关中的具体申报要求,通关单据,税收征管方式,物流监控方法及退货管理,这些管理的实现均依托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来完成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该项公告的实施,也同时宣告了2014年第56号公告的废止,使得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完成了从“清单核放”到通关服务平台监管方式的转变,是跨境电子商务在监管方式上的创新,极大提高了监管的范围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通关效率,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2016年6月广州海关发布2016年6号关于全面启用“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信息化系统”的通告,要求在广州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含网购保税和直购进口)的企业于6月30日前完成统一版系统切换工作。

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一系列监管代码的增列,从制度上保证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相比更强调时效性,海关通关服务平台的建设、启用和实施也使得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更具效率。

2.4税收政策

2016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通知》[2016]18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进口税收做了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征税商品适用于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016年4月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十一部门发布2016年第40号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紧接着十三部门又在同月联合发布了2016年第47号公告,公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前后两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布,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供了依据。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能够取得迅速的发展,与国家、地方等各级部门的政策部署是分不开的,地方政府合理的区域规划布局,持续的资金投入,高效的平台建设,省市的政策联动是促进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重要政策因素,其他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可以在结合本地实际的情况下参照广州的政策经验进行制定和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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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梁庆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5,(5).

作者:殷慧慧

第4篇:2017年最新广州南沙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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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广州南沙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金融类

1、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2、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3、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4、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3)《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保险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办理程序: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7、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申请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的文件复印件;

(4)政府规定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和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证明材料;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0、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11、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证券投资类

1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相关应税凭证的复印件;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3、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15、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2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9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0《预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0《汇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办理程序: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有关合同资料;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7《预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7《汇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18《汇缴期备案表(研发费加计扣除)》;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8)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9)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7、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9、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 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 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 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0、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 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 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2、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 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 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13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生计划文件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复印件;

(4)公办学校提供《教育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学校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费文件或《收费备案表》复印件 (5)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7)税务登记证副本;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经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的学前教育的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办园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收费公示材料的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 (6)有关部门认定证明;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的符合条件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进修班、培训班收入进入本校统一账户的账户资料;

(3)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的缴款单复印件; (4)使用本校统一管理票据的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营业执照副本;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外交人员子女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原件与复印件,以及主管教育部门同意其办学的批复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3)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费文件复印件,以及《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备案表》复印件。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6、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7、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学生证等学生身份证明文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政府部门核发的开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2、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办理程序: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13、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办理程序: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5 支持创业投资发展1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2、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3、鼓励重点群体自主创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6) 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7)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及证明原件;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及其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原件; (6)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7)企业与招用的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7、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鼓励企业吸纳自主退役士兵就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6)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 (7) 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0、鼓励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6)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7)企业与招用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1、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广州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经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加盖公章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原件和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每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2、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2)在职职工名册和《残疾人职工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县(区)级(含县级市)以上民政部门对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等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20《汇缴期备案表(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2《预缴期备案表(投资收益)》。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2《汇缴期备案表(投资收益)》。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5、2014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6、2014年1月1日起,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2)QS07-2《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股权收购)》; (3)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4)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7)申请报告(需要申请确认的企业提交);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7、2014年1月1日起,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2)QS07-3《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资产收购)》; (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4)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5)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8)申请报告(需要申请确认的企业提交);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8、2014年1月1日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2)QS07-6《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投资非居民企业)》; (3)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4)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5)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申请报告(需要申请确认的企业提交);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 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港澳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拥有至少25%股份的内地公司取得的股息,按股息总额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情况下,按股息总额的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提供);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 (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港澳居民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港澳居民个人非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股息总额的10%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提供);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 (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港澳居民企业和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按利息总额的7%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提供);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 (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港澳居民从内地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提供);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 (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港澳居民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有关补贴支出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港澳居民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有关补贴支出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港澳居民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有关补贴支出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在港澳地区任职、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个人或在内地和港澳地区同时任职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代替“境内工作天数”的税收政策。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9、港澳居民个人在内地从事受雇劳务,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未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其取得的由港澳地区雇主支付并负担的工资薪金,不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10、港澳居民企业在内地提供劳务,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六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建筑、装配、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等活动,连续不超过六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1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5篇:广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2、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4、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5、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在我区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及其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尽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退股的,按分红和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7、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生产用地,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属企业交纳土地使用税,可由企业向经营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减免。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实行5年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8、商请海关批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而进口的仪器和设备,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的数量,免征料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9、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有关部门审定,产品属鼓励发展、且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广州市空白的,内销比例不受限制。

第6篇:税收优惠政策

互联网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收集日期:2013-07-23【编辑录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13)47号)文件规定互联网企业可享受以税收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支持互联网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互联网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积极开展互联网企业认定试点工作,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具体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7篇: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范围请咨询当地国税机关。

二、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8篇: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

(一)、农产品优惠政和农产品范围界定

1、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正式实施。对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明确: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二)其他农业产品税收优惠

1、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1999]198号)

(4)对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8]154号)

2、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料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1]121号)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3]1395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5]1127号)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国税函[2007]10号)

3、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摘自财税[2001]113号)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01]76号)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2]89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摘自财税[2007]83号)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摘自财税[2004]197号)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05]8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7]171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摘自财税[2008]56号)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9]430号) 注: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07]7号)

4、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摘自[2009]141号)

注:财税[2006]10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财税[2007]133号,国税函[2007]12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废止。

6、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所称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7、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2008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

1、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正式实施。新营业税法对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明确: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而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的规定,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的要求免征营业税。

3、从事现代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业项目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免征“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附具体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9篇: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为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精准扶贫,现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具体免征、减征情况如下: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4.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2.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4.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

5.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62号)

6.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三、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四、个人所得税

1.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3.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五、契税

1.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六、土地增值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

七、印花税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3.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

八、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捐赠相关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扣除比例:

一般性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特殊税收规定: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时间

二、个人所得税部分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扣除比例: 一般性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税收规定: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不同的社会团体扣除规定不同,捐赠者可以直接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全额扣除涉及的法规附后。

三、注意事项

1、捐赠对象:必须是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的捐赠。

2、捐赠途径:捐赠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捐赠扣除期限: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4、捐赠票据:企业和个人在捐款时,应注意索取合法的捐赠票据,这样才可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一般是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些企事业单位内部发动员工进行募捐,可以在统一移交相关社会团体时索取捐赠票据,并将每一员工捐赠的税额列成明细清单备查,方便财务部门在扣缴个人所得税前为员工个人按税法规定的额度进行扣除。如果个人自行向相关社会团体捐赠,可保存这些捐赠机构开出的捐赠票据,并交回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办理个税扣除。

四、举例说明

某公司员工刘先生2014年8月取得工资收入55000元,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贵州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其中1000元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给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目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项目),刘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1)刘先生直接对失学儿童的捐赠500元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刘先生本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5500-3500=2000(元)

按照有关规定,个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捐赠,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2000×30%=600(元)

(3)刘先生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000-600)×3%=42(元)

附: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涉及的法规

1.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21号)

2.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税字〔1999〕273号 )

3.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97号)

4.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2001〕103号)

5.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204号)

6.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4〕39号)

7.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4〕172号)

8.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6〕66号)

9. 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6〕67号)

10.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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