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2-12-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探索

【摘 要】科学技术已逐渐成为全球争夺综合国力的焦点,高新科技产业占据着重要的战略地位。中国目前在应税领域向高新科技企业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了技术研发阶段的财务风险,并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动力。但是,当前政策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政策激励效果。论文结合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弊端,以及江苏省泰州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提出了完善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引言

自21世纪初起,随着科学技术革命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对科学技术创新的竞争日益激烈。世界诸多国家,加强科学技术创新已被视为该国的主要国家发展战略,并将重点放在提高该国的创新能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上。高新技术企业是技术创新的重点,其研发成果可以增加全社会的福利并带来强大的外部效应。但是,高新技术公司的特点是初期投資大、研发周期长、财务风险高和市场风险高,特别是对于初创公司而言,高新技术企业通常利润低,蒙受损失,税收压力高。因此,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建立和实施一套由国家支持的完整的财税政策。针对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是其中的重要工具之一。

2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现行主要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条文中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定的优惠政策,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包括:

①减免收入。分为:减计收入和免税收入。

②减免税额。主要针对部分特殊行业或项目给予特殊减免政策。

③加计扣除。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安置所支付的工资,在实际已经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比例扣除。

④加速折旧。主要用于固定资产在进行折旧计算时缩短年限。

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一定额度。

⑥抵免应纳税额。指直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一定金额。

⑦低税率优惠。主要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和行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降低征税税率。

3 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分析

3.1 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

如表1所示,到2019年底,泰州市有763家高新技术企业,比2016年增加207家,增长了37.23%。高新技术产业在2019年创造产值5984.23亿元人民币,比2016年增长了1458.37亿元(32.22%),年平均增长率为两位数。在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占40%以上的份额保持稳定,到2019年达到45.04%,呈年增长趋势。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规模经济中起着推动和催化作用。

3.2 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查分析

本文选取泰州市60家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样本,从企业规模、资产、产值、税收优惠、科技投入、企业发展等方面作为分析指标,深入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2.1 规模情况

如表2所示,50%以上的样本由经营10年以上的企业组成,经营发展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初创研发期后,其生产和发展都会相对稳定,企业生产的产品会拥有稳定的市场份额,经营风险较小。从上表可以看出50%的样本高新技术企业的总资产达到1亿元以上,25%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1亿元资产区间,这些资本金较大的企业在调研样本企业中多数是大中型企业,拥有充足的财政资源,使得这些企业的研发投入较多。在接受调查的公司中,68.33%的公司认为企业资金充足,48.33%的公司在过去四年中有外部资金流入,有足够的资金保证企业科技创新的基础。

3.2.2 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从表3可以看出,在60个被选定的企业中,只有46.67%的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优惠,这表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评估和税务优惠政策存在严重的不一致之处。而导致53.33%以上的企业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有很多,在调研的60家样本公司中只有28家公司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其中15%的低税率优惠达到100%,超过71.42%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46.43%的公司在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面超过了这一比例。在优惠税收方面,42.86%的公司节税低于50万美元,一方面表明企业在科技研发方面的投资基础薄弱,另一方面税收减免很少。

3.2.3 科技研发投入情况

如表4所示,60家抽样公司里所有企业人员都认为科学技术革新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的研发投入高低对未来预期收益高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该种观点在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达成了共识,绝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都非常重视科技研发的投入。由表4中数据显示,其中有56.67%的企业研发投入额正在逐年增长,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的同时,对企业未来收益增长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71.67%的企业认为科技研发对预期收益的提高作用很明显。通过以上数据可以发现科技创新可以促进企业提高未来收益,公司经营者增加每年企业的研发投入将有益于企业的发展。

4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4.1 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不完善

在调研相关高新技术企业时,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不够完善的。第一,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购买研发设备中所获得的资金的抵扣,但需要先购买后抵扣,从而无形地占据了企业提供的资金,减少其流动性。第二,企业很难及时获得增值税减免优惠。根据税法,如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每月需按比率偿还。例如,一家生产的软件企业,根据既定政策,销售是在增值税征收期结束时提前征收增值税,然后退还相应的税款,但其手续复杂烦琐、时间拖延较长,占用企业资金太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软件产品本身也要缴纳更高的税款,“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该企业如不能实际享受,显然不符合文件制度精神要求。第三,营改增后,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技术企业来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却非常有限,只适用于两个行业,即集成电路和软件,只有当增值税税负达到7%和3%时才能适用。由此表明行业的限制,使得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较少。

4.2 企业所得税具体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4.2.1 研发费用

一是统计口径不一致。目前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有三个标准,由于没有成文的标准,增加税务局核查的压力。因此,当企业发生研发费用时可以享受优惠扣除比较少。

二是扣除的范围是不合理的。由于我国税法在明确费用范围时采用的是列举法,与研发直接有关的费用覆盖不全面。近年来,尽管调整了研发费用的范围,但在企业实际费用归集时,很多与科研有关的费用依然不可以抵扣。

三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力度問题。加计扣除额是根据扣除率和研究与开发费用计算的。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税率越高,企业税负会越重。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普通企业为25%。

4.2.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税收优惠力度因税会差异受到一定的限制。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就是税会差异的一种。所谓税会差异主要是由永久性和时间性这两个差异构成。因此,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不考虑时间价值时,企业所得税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大大延长了企业支付税款的时间。这有助于缓解企业的财务压力,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即获得短期无息贷款。尽管如此,较之企业可以直接减免或抵免企业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延长征税期限对企业来说并不具有吸引力。此外,对于定期享受减税或处于亏损情况的企业来说,上一个财政年度增加的折旧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税收优惠,这是造成某些企业所得税高额的一个因素。

4.3 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

自2016年5月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成为现行的两大主要税种。流转税主要针对在市场流转的商品和劳务征收税款。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真正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用15%的低税率,要求根据企业的经营成果来计算税款,这对企业的经营效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另外,目前的流转税覆盖面积比较有限,存在较多的盲区。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太窄,只能让部分特殊行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一来势必会打击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开发产品的积极性。例如,“超税负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能够享受,但高新技术企业不仅仅只生产软件产品,这会让其他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法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进而影响到企业对产品的升级换代。

5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

5.1 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

首先,“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增值税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可以盘活企业的资金流,简化税收返还等待的时间。首先,提升公司内部的创新能力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拥有充足的资金,只有资金充足了才能更新换代老旧的固定资产设备,引进高端人才和先进的机器设备。其次,目前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两大产业,而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领域远远不止这两个产业。因此,亟待合理整合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努力打破行业的限制,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改进现有政策缺陷的基础之上,制定出新的优惠政策,以便充分利用税收优惠,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有序地发展。

5.2 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2.1 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研发费用口径的问题,可以在研究和开发项目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由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组成的专家组,从多方位协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问题,制定出统一的口径和说明。同时,为了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对待,应该对审查人员进行整体培训和学习。

5.2.2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初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去购买研发设备,设备成本加大会使企业的研发风险变高,因為企业购买固定资产设备会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流。尽管政府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面的优惠税收政策中提出减少企业应缴税款,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减税效果甚微,无法真正让企业减少税负。因此,需要完善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5.3 提高间接税优惠比重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分析现行立法和相关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所得税税种的优惠政策中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主要以15%为基础,具有显著的短期效果。然而,近年来,我国的改革供给侧日益加剧,加上强大的经济压力和市场需求不足等问题。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政策更加强调增值税的作用,在这方面,客观公正的评估会影响到调整优惠制度的效力。因此,各部门应根据国情改革其税收制度,重点是不断改进流转税的税收政策,完善税收政策,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在利用税收优惠的同时,加强税收奖励措施。

【参考文献】

【1】杨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探索[J].时代金融,2018(18):131-132.

【2】周志红.潍坊市高新技术企业财税优惠政策现状、问题及相关建议[J].纳税,2017(19):9+11.

【3】叶英.我国新能源行业的税收支持政策问题探析[J].中国市场,2018(31):15-16+32.

作者:李洁

第2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探析

摘要:世界各国都普遍采用税收政策来推动本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利用税收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力度,相继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文章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收政策;抵税范围

目前,高新技术产业是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和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世界各国政府纷纷转变战略,十分重视运用税收政策的手段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01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规模,通过贷款贴息、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尽管如此,整体来看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因起步较晚,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较为成熟有效的税收优惠制度又存很大差距,税收优惠理论还不太完善。本文将基于此背景,深入透析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若干

对策。

1 国外经验及最新的税收政策动向

目前,国外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免征企业关税与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抵免、企业设备加速折旧、企业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等。由于此类文献较多,本文将不再对此赘述,主要介绍一下发达国家通过减免研发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新做法:

美国:2009年,《美国创新战略》中提出要实现研发税收减免永久化的政策规定;2011年,《美国创新战略》中提出简化研究和试验税收减免政策。奥巴马政府还通过了17项不同的减税措施,各个州和地方政府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方面也有诸多举措。如为了利用生命科学、生物技术等增长迅速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泽西州提出要将研发税收减免增加到100%。

俄罗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要求的研发型企业免征增值税;针对特定类型的研发工作(如纳米技术、信息技术等)允许企业在税收核算时将这一部分的花费按其数额的150%上报;对专项资金(如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俄罗斯人文科学基金等)投资免征利润税等。如斯科尔沃创新区入驻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累积利润未达到3亿卢布、年收入未达到10亿卢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最长10年免征利润税、增值税及财产税等的优惠。

英国:目前,英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一套可预测的、更为简易的税收制度框架体系,其目标是要创造G20内最有竞争力的企业税制。具体做法有:R&D投入在1万英镑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研发税收减免,大企业的研发税收减免为研发开支的130%,小企业的研发税收减免为225%。

澳大利亚:2011年,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地开展研发活动,澳大利亚联邦创新、工业与科研部联合财政部推动研发税收减免立法。新税法预期每年将减

免18亿澳元的税收,激励高新企业投资创新

活动。

2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整体协调性差,立法层次低

从目前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整体来看,缺乏协调性,缺乏明确的目标和原则性。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整体性的考虑和衡量,往往具体的政策规定忽视企业的研发和创新环节,不利于企业和其行业总体实力的提升。此外,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和税法通则的规范,大多散见于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制定或联合发布的各种规章规定中,因此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了制度的稳定性。

2.2 单纯重视优惠数量,优惠环节错位

一般来讲,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研发阶段,急需政府的积极扶持和帮助。目前我国税收优惠大多是针对企业规定的,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而且更多地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期和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忽视了对研究开发前期和中期的激励。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总体研发能力不强,处于资金积累发展阶段的现状。

2.3 优惠方式整体单一,优惠范围普遍狭窄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直接税收减免为主的直接优惠,一是以投资抵税和加计扣除等形式的间接优惠。通常来说,直接优惠属于事后奖励,因此这将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间接优惠更多地属于引导型或扶持性优惠,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更适合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的发展现状和需求。通过调研发现,我国主要是以直接减免税为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方式非常有限,而计提技术开发基金、科研准备金等方式少之又少。此外,我国的税收优惠范围过于狭窄,很大程度上缺乏税收优惠的普遍适用性。

3 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3.1 加强税收优惠体系建设,健全政策法律层次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从总体来看层次较低,而且执行过程不仅繁琐而且有失规范,因此,需要在明确税收优惠整体目标和原则性的基础上,制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的全面性税收政策体系:通过对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的梳理归纳,增强它们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科学去掉零散优惠规定;逐步将税收优惠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效力;此外还要加强税收监管,补充反税收优惠滥用相关规定,这样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高新技术企业滥用税收优惠的不良行为。

3.2 加强间接税收优惠力度,丰富税收优惠的方式

我国需要充分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间接税收优惠力度,丰富税收优惠的方式。具体做法是将税率式优惠(直接)和税基式优惠(间接)综合并举,逐步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从而降低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波动风险。通常来说,需要加大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基式优惠方式,主要包括税基扣除式优惠和延期纳税式优惠两种。此外,需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相关税收优惠的制度规定,从而实现税收优惠向上游环节的延伸。

3.3 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扩大抵税范围

自2009年开始,我国就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十二五”期间需要继续推进增值税完全向消费型的实质转变。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扩大抵税范围:积极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需要克服区域化的差别税制,实现税收优惠的普惠性;可以对通过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分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费等与研发相关的费用进行税额抵扣;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人员和关键个人的优惠扶持力度;对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内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负分别超过3%和6%的部分),而且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当扩大其覆盖范围,允许其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一方面需要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跟踪和把握最新的发展动态,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我们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改革和完善。本文通过理论和调研的方法,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提出了几点对策,不过还有待于在后续的研究和实践中继续

完善。

参考文献

[1] 朱云欢.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11,(3).

[2] 刘阳.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革新的探讨[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3] 李雪冬,江可申,魏洁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实施效果评价[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12).

作者简介:周英(1971-),女,江苏南京人,南京科技广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

管理。

(责任编辑:刘 晶)

作者:周英

第3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财务与税务风险的控制

摘 要:本文以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税务管理工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在简要概述当前相关政策内容的基础上,对风险内容进行定位,并从岗位人员思想、企业资质申报、项目管理能力、纳税筹划管理四个方面,提出针对性地管理策略,为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税务管理能力,展开实践性探索。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政策  财税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是社会发展的主流力量,在享受国家政策支持时,也存在着相应的财务与税务风险。尤其在市场高度发达的竞争环境中,更需要在发展过程中控制好自身的财税风险,在保证运行稳定性的基础上,最大化开发政策优势,保证自身良好的竞争状态。为实现这一管理目标,需以当前政策内容为导向,引导出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财务与税务风险问题及管理策略。

1 相关政策简述

1.1 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收入所得,其所得税可按15%的比例进行优惠减免。同时,居民在进行企业技术转让的过程中,如果总金额在500万元以内,可以直接免征其所得税,而超出500万元的部分,也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内容中,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艺、技术、产品等创新领域的研发经费,如不带有资本化成分,可以按照50%的比例进行加计扣除,而符合资本化的部分,则以企业无形资产的150%完成摊销。高新技术企业中,用于研发项目的设备与仪器,如果金额在100万以内,可按照折旧年限的60%进行缩减控制,或是采用加速折旧的处理办法完成管理。除上述政策内容外,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还在各地区设置了大量的地方性优惠政策,为吸引其投资与建设提供了支撑。

1.2 增值税

增值税管理体系下,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的进口商品名录》内标注的商品,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项目研发与创新的设备与设施,都可以减免进口环节上的增值税与关税。同时,在信息化技术条件下,对于软件与软件改造的市场领域,按照17%的比例进行税务征收,并在管理税务的同时,将超出3%的部分,进行“即征即退”的管理策略,使软件行业也能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条件下,保证自身的发展状态。

2 风险内容说明

2.1 企业资质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作出了明确性的说明。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务必要拥有相应的技术产权,并要求其科技职工的比例,要在总员工数量的30%以上,研发人员需在10%以上。在收入条件上,对其作出了明确的层级化区分。以近一年的高新技术销售收入为条件,数值在5000万元以内的企业,应占总比例的5%;5000万~2亿元的比例应高于4%;2亿元以上的,应至少占3%的比例。

当企业符合以上的政策要求后,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政策优惠。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尚有一些领域没有做出明确且量化的说明,为企业的界定带来了实质性的风险。例如,企业研发队伍中,短期员工的比例相对较高,就可能会对企业性质的申报与认定带来风险,影响企业对于政策优惠条件的利用。

2.2 研发成本归集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项目研发所消耗的费用,带有明显的政策优惠条件,其作用主要在于激励企业加强对技术领域的开发与创新,并加快科技研发成果从理论层面向应用层面的转化。但是,在对研发经费进行管理的实务工作中,对于其归集条件,并没有形成明确标准,这就使企业研发经费认证存在很大的漏洞。尤其在会计准则与税法政策之间,差异性的内容仍然存在,并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带来困难,使其经营支出费用与研发费用出现混淆,不利于研发经费的独立核算[1]。

例如,科技研发项目申报与运行的一致性、研发下脚料冲减、会计与高新收入区分等问题,都会对具体研发成本归集带来影响。而企业研发归集处理,与加计扣除研发归集有很大差异,忽视其他费用在加计扣除中的比例,使其超出整体金额的10%,就会增加企业出现财务风险的概率,使其研发活动的财税管理能力被大幅度削弱。

2.3 收入风险确认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其收入判断条件是重要的标准,也直接影响着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性政策内容。但为了使企业可以更好的利用此类政策,就需要高新技术企业,对创新技术与服务的收入内容,作出明细化的管理,以此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性政策内容。现阶段市场环境中,对于高新技术产品与服务的认定模式存在差异,并导致税务报关工作中,产生了明显的分析与出入。这一条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带来了困难,并容易引发企业财税管理工作中的风险问题。

3 风险控制方法

3.1 加强税务人员思想认识

高新技术企业的财税管理,由财务岗位一线工作人员负责,其对于财税管理的敏感度直接影响着企业在优惠政策条件下的风险控制水平。为此,需要高新技术企业优化人才管理工作,通过加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视程度,调整整体组织结构的思想认识,并具体落实到财务工作人员的管理上,使其可以更具针对性地完成财务工作,让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尽可能地避免出现风险性问题。层级组织结构中,应从企业管理者开始,加强对于优惠政策财务管理的关注度,并使其作为部门中层干部监督与控制的重要内容。然后,在基层岗位工作中,定期组织一线财务人员,开展针对相关税收政策内容的培训活动,使其在财税管理、风险认识、管理策划等工作内容中,展现出明显的职业化优势与专业化能力。尤其在企业纳税筹划的内容上,防范财税风险问题,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稳定性。

3.2 完善企业资质申报工作

提高高新技术企業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水平,需要对加强企业内部的定位申报管理。在对自身财税信息进行细化通知的过程中,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真实且细致的资料,并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内容,对具体资质申报工作的文件内容与形式进行调整,进而更好地适应整体管理需要,保证企业资质与定位的准确性,避免对其享受政策优惠条件造成负面影响。

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准备与填写。同时将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书、会计研发费用报告、高新技术收入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技术创新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具体的申报要求完成准备。在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中,及时上交材料,并协助其完成自身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为企业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中的优惠条件打下基础[2]。实务工作中,还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行条件,在部门内设置完整的申报工作管理人员或部门,在授予其资源协调调配的职权后,获得各部门与岗位的配合,有效地完成具体资料的备制与递交,保证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的有序展开,避免延迟申报与定位不明确为企业带来财税风险。

3.3 强化企业项目管理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地享受来自财税政策中的优惠条件,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管理目标,应当对其项目管理能力进行强化,并实现研发费用的独立核算,以此保证企业信息的完整性,为企业的财税减免提供有效地信息指导。对此,企业应当对高新技术创新项目中的相关费用核算内容,进行细致梳理,并在规范化管理思想体系下,以适应研发费用独立核算的管理模式,对其原有数据统计方式与组织结构进行调整。

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在技术与服务研发成功转化的影响下,确定企业在技术、服务领域中的研发投入,并形成投入经费的总体数值。尤其在财务与会计的账目管理工作上,需要岗位人员对研发费用中,费用名称、实际内容、归集路径等内容进行综合化的管理。尤其在熟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与加急费用控制差异化条件的基础上,明确地区分财务准则相关税法的管理区别,为企业的研发费用减免申报,提供基础性的数据支撑。使企业可以充分满足税务部门的相关管理需要,并在审核过程中,可凭借自身的优势项目管理能力,快速、高效地享受到政策内容带来的优惠,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负,为其稳定发展扫除税务风险问题。

3.4 补充企业纳税筹划管理

针对财税风险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重点强调对于风险问题的识别与预防,在出现财税风险问题之前,就通过系列性管理与筹划,再结合自身实际发展状态与运行条件,保证整体财务管理的控制水平。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根据相关行业领域内制定的管理细则,并在配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纳税规范细则的内容基础上,完成对于自身财税工作的规整化处理,使运行与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得到控制。而在报关管理实务工作中,还需要结合实际经验,对具体产生的风险问题进行总结,并形成针对性地管理措施,对企业纳税管理行为作出进一步的规划与控制,使其在维护企业税务稳定上,发挥积极影响[3]。

另外,在内部组织结构协调性上,企业也需要进行优化管理,通过加强各部门与财税部门之间的合作,保证企业财税筹划工作执行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消除并控制其中的风险产生条件。保证高新企业内部各部门,都能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条件开展生产与发展活动,以此使整体纳税筹划管理,展现出明顯的实用性优势。

4 结语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政策优惠条件的同时,也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性问题,并集中体现在企业资质认定、研发成本归集、收入风险确认这三个方面。在落实企业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岗位人员、申报工作、项目管理、纳税筹划这四点内容着手,保证企业的财税管理状态,进而使其能够更加充分地利用政策条件带来的优势,维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状态,为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黄凯钟,陈慧林,郑晓纯,等.高新技术企业的综合税负分析及税务筹划——基于BK公司的税务筹划方案设计[J].经济师,2019(02).

廖子鉴,席成斌,巩文明.智能制造行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探析——以四川省为例[J].税收经济研究,2018,23(04).

刘小瑜,温有栋,江炳官.“互联网+”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风险预警——基于智能优化算法的研究[J].税务研究,2018(06).

作者:江鑫庭

第4篇: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介绍。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于1988年,对设立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实行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但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批准成立之后,国务院于1991年又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园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5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或者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另外,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需要说明的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 [199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6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13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字[87]第0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 25号)

第5篇: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11-04-01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收入小于5000万元研发费不低于6%,收入5000-20000万元研发费不低于4%,收入20000万元以上不低于3%。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

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完成。

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 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增值税部分)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市级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11.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12.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第6篇: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

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

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完成。

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

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增值税部分)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行政审批条件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申请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1、《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一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下载:

行政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核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具批准文件;对按照上述程序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行政审批时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每年一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无年审,软件企业认定每年年审一次。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以下年审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3份;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三)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告,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软件企业认定所需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2、 《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4、企业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或 上审计报告盖公章,(验原件);

5、企业上完税凭证(纳税缴款清单或纳税申报表),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提供税务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到所在地的国、地税分局打印) 或 提供全年的纳税申报表;

( 2 )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若在地税完税的需提供地税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若在国税完税的部分需提供具有全年累计数的纳税申报表;

( 3 )如果申报的企业上无销售收入的,则按本相应月份或季度的财务数据填写申报表中的数据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及完税凭证;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申报的软件产品登记与软件企业认定是同批申报的,则无需提供此项;

( 2 )如果企业具有有效的国家级或深圳市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临时资质无效),则提供有效的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7、企业“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原件,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注:( 1 )如果企业具有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则提供有效的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 2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产品情况介绍、企业的研发及技术力量情况、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采用什么技术及手段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介绍;

( 3 )本说明不需要写得太长, 1000 - 1500 字即可;

8、《技术人员情况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9、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自己的物业则提供有效的房地产证书;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租赁的则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

10、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各一式一份(验原件);

11、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电子文档 (.zip 或 .rar 为后缀 ),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12、《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12 各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资料及填写规范

为了规范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填写,避免企业因误填、漏填等原因反复修改上报资料的情况发生,特制定以下填写规范,请各企业务必按此规范填写及准备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产品登记审查表》下载,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5、所登记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软件产品登记声明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7、由指定测试机构出据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8、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各一式一份;

9、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电子文档(.zip或.rar为后缀),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3、

4、

5、

6、

7、8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软件产品登记流程

第7篇: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1994.3.29) 2.对设在中西部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2001.12.30)

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1994.3.29)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1994.3.29)

软件和集成电路的若干政策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和产品(含单晶硅片),减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2000.6.24) 6.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7.国家高新区内软件企业的系统集成项目可以按30%的比例核算软件销售收入。

8.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8篇:广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2、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4、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5、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在我区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及其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尽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退股的,按分红和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7、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生产用地,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属企业交纳土地使用税,可由企业向经营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减免。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实行5年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8、商请海关批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而进口的仪器和设备,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的数量,免征料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9、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有关部门审定,产品属鼓励发展、且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广州市空白的,内销比例不受限制。

第9篇: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建议

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来源: 本网原创

作为国家鼓励重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直享受着国家的各类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此条规定将原来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新法实施后,高新技术企业也由原来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转变为了产业优惠政策。2008年4月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并配套制定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这些政策进一步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门槛、加大了优惠力度,加强了扶持的针对性,扩大了扶持范围。但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准范围过大,认定过多过滥,审批不够严格。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税务机关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面处于被动局面,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滥用,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本文在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15%低税率、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减免转让技术收入等。这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寻求各种途径,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缺陷

1.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直接优惠轻间接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促进力度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步,对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则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有助于事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主体的资金来源,充分体现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

2.高新技术企业税前列支不合理,名义利润与实际利润差距大,影响企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具有高投入、高产出、高智力、高风险、高竞争的特点,而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行业例外)还是一般企业,对计税工资列支、技术性无形资产摊销、生产设备折旧实行统一的列支办法,不利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现实生活中,高新技术企业为了吸引高科技人员,不仅给这些人员支付高薪,还给予较高的福利待遇。由于福利费的税前限额扣除规定,从而造成应纳税所得额虚增,间接增加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实际利润率下降。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作为促进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应该有其系统性,而不应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具体表现在:(1)缺乏如何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和改革传统技术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2)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如何使用以及如何鼓励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等方面缺乏系统性。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机关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缺乏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联合机制。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般先按属地原则交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并会同当地税务、财政部门商同形成统一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报送核实情况。市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初审阶段的具体工作中如何形成合力缺乏一个有效的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项目申报、税收、财务研发评价上缺乏一个清晰的标准尺度,一定程度上存在共识与合力之间的盲点与困惑,使认定前的初审程序流于形式。

2.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性指标不足,导致研发费用等归集核算不规范。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科技人员比例方面均存在问题。一是研发费用核算指标不足。例如某企业申报了三个项目,经费预算各为150万元,事实上三个项目的科技含量是有明显差别的,而该企业在核算研发费时一律采取先归集再除以三,而且该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薪所得为人均1500元,如此不符合常规的做法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头衔明显不相称。二是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比例不足。例如:有的企业将没有文凭人员全部转为劳务公司人员,派部分人员火速函授拿文凭,再到外面聘请部分人员,有的企业干脆重金买文凭。

3.外购专利装门面,束之高阁获优惠。我们在调研过程中还发现有的企业所购买的专利与企业产品或技术毫无关联,有的企业准备每年外购一些专利来撑住高新技术企业的门面。例如:某企业2009年一共有十个专利,而其中只有三个专利是可用于自己的产品。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关联企业存在利用研发费用避税的问题。利用研发费是关联企业进行避税的主要方式之一。关联企业之间利用研发费避税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委托开发或购进先进技术,即关联企业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发,包括实验、技术开发或从关联企业一方购进先进技术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对委托方和购买方而言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受托方和卖方而言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或者其他技术类优惠。二是合作开发,即关联企业在集团层面进行某项技术的联合研发,进而共同享受该项技术带来的预期效益,达到收入和利润转移的避税目的。

5.参与高新技术企业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参与高新技术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在为企业整理资料、统计数据时,未按照《工作指引》和《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操作,鉴定报告存在虚假成分。有的企业申报材料中所附大专文凭人员是指公司所有具有大专文凭职工,并没有限定于科技人员范围内;有的企业其研发费用单

一、额度小,特别是土地租赁费,企业的申报材料及数据均为中介机构一手操作。中介机构的“没条件创造条件”做法造就了一些“伪高新技术企业”。

6.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缺少有效的管理机制。由于人力资源的有限性,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方面,基层税务机关存在调查核实不及时,政策把关不严的现象。例如:有的企业账务核算不规范,税务机关鉴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以及《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当地税务部门却未予制止。

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思考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完善涉及面很广,笔者思考如下:

(一)恢复对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在优惠期内,专门或直接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但用于出租或研发与生产合用或混用或难以分清的除外)实行加速折旧。并建议恢复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相关规定,如凡直接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二)允许高新技术企业计提技术研发风险基金,但不能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内容

具体可以作如下规定:在申报高新企业之前的一年就允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所确认的收入计提技术研发风险基金,计提当年允许税前列支。但如果申报不成功,允许连续保留二年,第三年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申报成功,则必须每年按照一定的增幅加大研发经费的有效投入。

(三)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再投资抵免

凡通过第二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境内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再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提条件是必须货币投资或增资,而且必须要确保三年内不得减资,否则又会出现假增资实骗税的结局。

(四)其他一些优惠政策

比如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享受由重大交易如对外投资或资本运作中产生大额税款的可以延期纳税等措施来调抵税基。还可以规定每年新增研发费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研发费)可以享受一定幅度的税收抵免。

三、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使企业全面了解《认定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并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举办对内对外培训班。举办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及政策解读培训班,全面了解和掌握高新技术企业在各部门中享受的优惠政策和管理重点,以便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对外举办实务操作培训班,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申报,帮助暂时存在问题的企业整改解决,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并持续发展。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有效机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初审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起着关键作用,建议建立健全科技、税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机制,制定详细的包括程序、时间、内容、分工在内的认定前审核方案,根据企业申报的材料,按照对口业务分解到各个部门,通过会计账薄、财务报表、工资表、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核算相关数据,检验高新技术(服务)产品收入、科技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归集是否《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源头上及时遏制。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三)督促企业加强和完善研发项目制度化建设

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认定后,如果科技、税务、财政等管理机构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有向认定机构申请复核的权利,以确定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取得高新资格后,仍应继续保持企业认定高新的各项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复审时,仍需要提交研发费用等各项资料。通过认定的企业应当及早对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等予以制度化,使得有关高新认定的要求能够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得以体现。

(四)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后续管理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是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台账,主管机关应不定时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人员变动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台账。二是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关联企业及关联业务往来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三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时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四是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评估和检查。

(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应加强对从事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未达到高新技术标准,而中介机构与企业共同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查实后,逐级上报省认定办公室,建议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

(六)规范执法操作,创建公平纳税环境

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应从源头堵住漏征漏管的漏洞,从企业的资格备案到经营轨迹的全程跟踪到最后的审核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创建了公平纳税秩序,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也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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