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2022-09-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之外, 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 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而自愿建立的, 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企业年金对于减轻政府养老负担, 实现我国养老金并轨, 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有着重大意义。因此, 虽然企业年金通常被定位为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和福利计划, 但国家对于发展企业年金给予高度关注同时制定各种政策来引导和扶持, 税收优惠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

中国目前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层面, 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 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但超出规定部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个人层面, 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础4%标准内的部分以及投资收益, 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待领取时再纳税。

随着这两项通知的先后出台,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确定, 运行机制也趋向规范透明。但总体来看, 税收优惠具体操作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也没有建立资格审查和必要的监督机制, 这些因素制约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

第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较低, 只有职工工资总额的5%可以作为成本列支, 超过部分则不可以税前扣除, 相比之下, 在有具体优惠幅度的国家中, 对雇主缴费优惠最多的是美国, 为雇员工资的25%, 优惠最少的以色列优惠比例也为雇员工资的6%。我国5%的费用扣除比例远不能调动企业的缴费积极性, 也远远低于2004年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可以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8.33% (1/12) 的比例。而我国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 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更多地取决于企业, 因此, 制定对企业有足够吸引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发展企业年金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 自愿超额缴费部分重复纳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对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和职工缴费的总比例都有规定的上限, 在规定的标准内可以享受税收递延, 超额缴费部分则要在当期正常纳税。等受益人退休领取养老金时, 这部分钱还会再被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 造成重复纳税。

第三, 非特殊情况下一次性领取年金时税额畸高。根据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或个人死亡后, 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 就其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 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 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 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工资薪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非特殊情况下领取年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非常高的, 税负甚至比在当期缴纳的还高, 这就并非是税收优惠了。

对于以上几个问题, 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 在企业层面, 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制度税收优惠的时候也得兼顾财政承受能力, 可以考虑实施分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年金刚开始发展的阶段, 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 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比例。可以参照国外标准, 企业为在职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0%~15%标准内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待企业年金市场壮大、发展平稳后再降低优惠比例。

第二, 鼓励自愿超额缴费。我国目前老龄化严重, 养老保障资金不足, 从这一现实看, 应该从政策上允许甚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在国家规定免税限额外的一定额度内自愿 “超额缴费”。对符合规定的超额缴费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解决:继续适用TEE的税收处理模式, 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对这部分资金单独建账进行管理;继续适用TEE的税收处理模式, 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去;适时出台针对个人自愿性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 既可以将企业年金超额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自愿性的养老保险储蓄账户, 也可以鼓励那些单位没有建立年金计划的个人为自己养老进行自我储蓄。

第三, 逐步扩大参保者个人特殊情况的提款机制安排, 提高个人参与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让退休职工在有正当理由急需一次性领取的时候, 有合理合法的渠道。我国企业年金在具体操作细节上可以参考美国401K计划, 增加年金用途至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 增强制度吸引力。如果自己、配偶或是需要赡养人生大病急需医疗费, 可以提供医药费单据一次性领取, 此时可以适当的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按照12个月分摊, 按分摊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减轻参保者税负。

或是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者按照12个月分摊, 按分摊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再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罚款。

参照基本养老金月领取额的大小, 对退休人员进行分类, 超过固定标准的高收入者不允许一次性领取, 或是全额征税; 对于基本养老金低于固定标准的中低等收入者, 则可以按照以上两种情况按分摊额来征税。

摘要: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 政府对发展企业年金给予了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递延纳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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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长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1.

[3] 占婷.关于完善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思考——基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视角[J].经济研究导刊,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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