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

2022-05-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一)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 篇1: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思路

税收优惠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一种手段,它是主权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成果的税收负担的行为。作为税制构成要素,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是改善投资环境、引导资金流向的主要杠杆,也是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器。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些不合理、不规范的成分,因此,我们应该找到正确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思路,看清国内外经济形式、按照国际惯例要求来建立一个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机制。

一、我国现行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涉及经济、社会和其他领域等多个方面,其形式主要有退税、减免税、延期纳税、亏损抵补等。

(一)促进各区域间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促进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率先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区加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与民生问题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主题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抽采利用煤层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调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评价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始于20世纪70年代未80年代初,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而逐渐推开和深化的。总体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特点:税收优惠内容几乎涉及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税收优惠方式多种多样,形成了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

但是也要看到,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

(一)优惠项目多,内容庞杂

几乎涉及所有的税种、税制要素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民政、司法、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使得中国现行税制的税收优惠十分庞杂。而税收优惠的形式过于单调,且缺乏监管。

(二)税收减免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具体操作时又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随意性“包税”、“先征后返”等,帮助企业逃避税收,增加了税收的额外损失,加剧了地区、部门和产业结构的失衡和资源配置扭曲。

(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滞后,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产业税收优惠不能适时突出高新技术产业、知识经济的政策导向,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滞后现象。

(四)审批程序复杂时间长,影响优惠政策的操作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来,有的只需要按照政策该减就减,该免就免,有的需要一套完整、复杂的审批程序,稍有不慎则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五)缺乏总体规划和设计,方向不够明确,重点不够突出

有些税收优惠交叉、重复,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互相矛盾,有些税收优惠制度上存在漏洞。

(六)对减免税金的管理偏松

使用时缺乏必要的跟踪问效,有关项目的审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项目最终成本与效益的考核、有关数据的统计与公布等,都没有统一的制度和规范。

(七)税收优惠的范围不科学

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拉大了沿海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

三、对国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与借鉴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利用税收优惠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例子很多,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区域性税收优惠

区域性优惠不仅被发展中国家广泛用于吸引外资发展地区经济,也被发达国家采用,作为发展地区经济的有效措施。所不同的是,发达国家实施区域优惠相对较少, 而发展中国家实施区域优惠居多。

(二)产业性税收优惠

根据本国经济的实际需要,有选择、有重点地引进外资发展本国的特定产业和项目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发达国家偏重实施产业优惠。

(三)税收优惠操作形式的多样化

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很多国家都不局限于一种形式,比较普遍的做法有两大类:一是实行直接税收优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适用低税率、税额扣除等;二是实行间接税收优惠操作方式。

(四)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

为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率,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应依据本国经济发展客观状况对税收优惠做及时修正、调整,无限度实施只能导致税收优惠调控方向与经济发展目标相扭曲。

从国外的税收优惠实践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供借鉴:其一,区域性优惠的实施要保持区域内政策的统一,以利于内、外资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其二,产业优惠要充分体现产业导向,重点促进高科技产业、知识经济发展;其三,税收优惠形式应从主要侧重直接优惠转向侧重间接优惠;其四,适度控制投资规模,保障投资的优化和操作运行的规范化。

四、调整和完善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思路和建议

(一)完善税收制度,精简优惠条目

随着国民经济日新月异的变化,我们现行的税收制度,已日益暴露出更多的矛盾和问题,亟需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应对一些因优惠政策制定过多而导致征收成本高、难度大、漏洞大的税种条目及时修订完善,对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的优惠政策及时进行清理裁员,或并,或改、或废,去陈布新。

(二)建立规范灵活的优惠政策审批程序

对不同的审批项目按预计金额和对社会经济影响程度的大小建立一套规范的审批制度。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部门、环节的周转时间和周转程序,减少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性审查,把重点放在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的审查核实上。

(三)调整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力度

当前,我国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及边远地区等,主要侧重于东部沿海地区,导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等,拉大了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建议取消现行对沿海、沿边、沿江特区的多层次优惠,暂保留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优惠政策条件具备适时取消;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建议不分内外资企业,统一以产业政策为导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四)从改善整个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角度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大量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新形势下,投资环境是一个整体,包括政治的稳定性、政府对私人企业的态度、基础设施状况、有关外国直接投资了法律制度、企业的经营机制、金融政策、文化教育及国民待遇等因素。因此,要注意搞好税收优惠与其他政策性影响因素的配合协调。

(五)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分步骤地处理好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现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之一。随着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取消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等“超国民待遇”是一种必然。因此,对引进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应该采取分步调整策略。近期,要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优惠待遇和市场开放的过渡期;长期,综合实力将成为各类企业之间竞争的决定性因素,吸引外资将具备由政策鼓励向市场引导转变的条件。

(六)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努力将税收优惠引起的税收竞争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合理地反映各国税收权益,维护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一要进一步做好国内税收政策与国际惯例的协调;二要进一步完善国内税制,使其较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合理配置的要求;三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流。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白金蕊

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 篇2:

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解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一)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的所得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实行减免税。

(三)加计扣除包括: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的加速折旧;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四)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实行20%、10%的低税率优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变化

(一)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原企业所得税法为了解决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问题,确立了以“地区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优惠体系: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侧重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特区等特殊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和鼓励外商向生产型行业项目投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地区差距的逐渐缩小,《企业所得税法》重新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新的优惠体系,新税法把优惠落实到了产业政策上,注重产业结构导向,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新税法将地区优惠由东向西的转向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扶弱济贫”的调控手段,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以减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其也存在明显的弊端,体现的是事后调节,只能使有盈利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并且,优惠形式单一,这必然影响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转变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新税法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以及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体现的是事前调节,使优惠范围更广、形式更多样及目标更明确。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的使用,最终与世界先进国家接轨,形成了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新格局。

(三)转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进步企业的税收优惠多年来,我国税法一直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种优惠有严格的限制,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且经认定的企业,其中认定重要标准之一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要占到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了更科学、全面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来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诸多限制,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鼓励以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取消了区域限制,以技术项目来确定税收优惠,真正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导向,同时避免了一些项目“搭便车”的行为,放宽了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适用范围,当年不足抵扣的可无限期结转到以后年度抵扣。重新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1)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所持股份从企业获取的收益或将所持股份转让得到的收入,实行减免税。(2)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所获利润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施对优惠主体的影响

(一)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可抵消部分因调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所增加的税负。从名义税率看,虽然新税率提高至25%,压缩了其优惠空间,但比起28.6%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国还是偏低的。并且,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对长期享受优惠税率的外企而言,他们只会改变投资方向,根据自身情况,从新目录中寻找自身的受益点。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调整不会改变外资进人中国的决策,但会优化引进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不用担心会出现外资出逃的现象。

(二)新税法整合并规范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使内资企业获得更多的优惠新税法规定,招收残疾工人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工人工资的两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福利企业人员数量、生产规模、盈利水平以及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长期支持等方面因素,大多数的福利企业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尽量利用好税收优惠条件,对于不能同时享受的优惠条件,可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优惠,做好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优化了外商直接投资结构,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尽管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税收优惠的法律属性,必须以“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来取代“税收优惠政策”,使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和其他的税收制度一样成为透明、具有可预见性的规范。

作者:悦东海

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 篇3:

我国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尤其是加入WTO,我国现在对外资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依赖的国内国际环

境已发生重大变化,现行的税收政策暴露出很多问题,完善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已是当务之急。我国应正确对待税收优惠的作用地位,并全面考虑影响优惠政策的因素,采用更为有效的税收优惠工具,有的放矢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敏感性;税收政策

近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成为时代的潮流,而国际资本流动成为这一趋势的集中体现。因此,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国资本,强化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比较优势,运用税收工具,实行各种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顺应这一趋势,我国对外商来华投资给予了诸多的税收优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现在对外资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依赖的国内国际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这种粗放型和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尤其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关税的大幅度降低以及对外商市场准入限制的放宽,外商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的投资力度,这种负面影响更加严重。

一 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采用全面优惠原则,优惠措施繁多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走过的是一条“以优惠促开放”的道路。我国的对外开放每走出一步,都相应制定了一整套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一方面是国家税务总局明文颁布的一系列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另一方面是各省、市自行出台的许多税收优惠措施。凡是涉外企业,不分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的具体特点,几乎都给予了税收优惠。优惠方式包括扩大免税期限及免税基础、降低税率、弥补亏损优惠和各种再投资优惠等。优惠税种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和行为税等。

税收优惠主要采取直接减免税的方式,而较少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及外资补贴等各种间接税收优惠手段。这易使企业借外商投资之名,行偷税之实;同时,诱发短期行为,刺激大量低效资本的进入。另外,这种直接优惠方式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因为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对来自这些国家投资者的减免优惠,就转化为投资者母国税收的增加,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反而大大降低了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

(二)外商直接投资地域导向,产业导向不合理

我国的对外开放是由沿海向内地逐步推进的,经历了一个由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其它地区的开放过程。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适应这种多层次开放的需要,形成了地域导向的特点。从沿海到内地,涉外税收优惠措施逐步减少。地区导向的税收优惠加大了地区差距,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同时,由于沿海地区自然资源缺乏,影响了外资企业向高层次发展,形成沿海地区外商投资规模小,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工业和中下游工业居多的状况。而能源及原材料丰富,工业基础较好的内地却因难以享受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而倍受外资冷落,使一些基础性产业的发展受到限制。

(三)过多的税收优惠带来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过多的税收优惠,从两个方面带来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一方面,大量的税收减免,严重侵蚀税基,直接减少财政收入。外资企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与他们的规模不成比例。据统计,1996年以来,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使税收流失每年都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另一方面,各种复杂的税收优惠项目也给纳税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空子,逃税、避税提供了土壤,致使国家税收出现大面积流失。

(四)对外资企业的全面税收优惠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内资企业税负高于外资企业,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利于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这种不平等的政策环境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在我国某些产业部门的产品生产及销售领域,已经出现了外资居于控制地位,甚至形成垄断的现象。另外一项研究表明我国当年的外国直接投资与过去一两年的资本外逃存在很强的正相关性,说明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并不是完全的“外商”投资,很大一部分是“内资”转化而来的。我国政府还给予了外资很多隐性优惠,中国本土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反而被“歧视”。

(五)优惠政策弹性较大,地域性优惠层次过多

一是我国颁布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项,许多只是规定了一些规则,没有具体的可操作规定,以致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存在任意处理的情况。二是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区吸引外资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越权减免、扩大优惠,造成事实上的下级政策操作主体侵权状况。三是有些地区之间展开“税收优惠大战”,将税收优惠作为与其他地区竞争的手段,无原则地盲目减免,严重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 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一)清楚地评价涉外税收优惠作用的效果

外商投资的整体环境包括诸多方面的因素,而且,各个方面的因素彼此依存,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因素、外商投资的环境都不能说是良好的。从以上的研究分析中可以看出税收优惠、地皮价格的优惠和劳动力成本低等因素只对中小资本和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有较大的吸引力,对西方国家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调查表明,投资刺激总是居于政治稳定、法制条件、基础设施和雇员素质等其他因素之后,目前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在重塑、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努力改进其他方面的工作。

(二)正确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税收竞争

1.适应国际税收竞争的格局,规范税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加入WTO后,我国应承担起一个负责任大国的义务。抓住加入WTO的机遇,积极参与各国在税收领域进行的协调,开展双边、多边协商,争取国际税收领域中的发言权、决策权,在国际税收谈判中坚持平等协商、权益分配的原则立场,积极推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规范的形成。目前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优化税制,采取更有效的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措施.

2.限制和消除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我国是中央集权国家,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之间在吸引资本和要素的投入上应主要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给予投资者在地价、子女教育、费用收取、审批条件上优惠等措施,而不能采取违反统一税法的税收竞争方式。对现有地方政府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税收竞争措施进行清理,以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统一内外资税收优惠

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主要原因是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泛滥,优惠的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内资企业。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我国在企业所得税及其他一些小税种方面对内外企业分别立法,因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才形成了内外有别的局面。如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外资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在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措施等方面均不一致。内、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内资企业以照顾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以鼓励性优惠为主,照顾性优惠的数量、规模远不及鼓励性优惠,因而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就产生了相当大的差距。巨大的税负差距限制了内资企业的生机和活力,只有先逐步统一税种,消除税收优惠差别待遇的根源,统一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才有成功的希望。

(四) 调整税收优惠结构

调整我国税收优惠结构,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通行做法鉴于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境外投资者,特别是对主张税收中性、拒绝提供税收饶让待遇、却又拥有大量资金和先进技术的欧美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缺乏吸引力,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取消税收优惠普适性,逐步废除对境外资金不分规模、不分技术档次、不分行业、不分市场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并在此基础上调整税收优惠结构。

1.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即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具体做法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业、农林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一般加工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属于控制发展范围,不应再予优惠。同时还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这样才能保证加入WTO后充分利用外资与平衡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协调发展。

2.国家应当有针对性地调整地区税收优惠的结构。在东南部沿海地区,应鼓励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生产型项目的投资,对于劳动密集型的普通加工项目和服务项目不再给予优惠。在中部地区,应继续坚持鼓励外向型经济为主的政策,减轻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西部地区,应以进口替代产业为主,同时鼓励传统产业改造,鼓励发展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从整体上分析,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应紧密结合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加入产业性、技术性税收优惠的内容。

3.改变单一的以直接优惠的方式,针对不同的外商投资采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更为有效。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税法应坚持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过程优惠为主、结果优惠为辅的原则。间接减免比直接减免、过程优惠比结果优惠更能发挥税法对吸引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促进作用。

(五)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税收优惠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借助其他条件的成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软硬环境虽然有较大程度的改观,特别是外资比较集中的沿海地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发生了惊人的变化,但当前急待发展的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却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交通不便、环境恶化、法制不健全、工作效率低下等,影响了我国投资环境的对外形象。毋庸置疑,政府若不注重提高办事效率、改变工作作风、严肃政纪法纪、强化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而是本末倒置地把税收优惠作为对外招商引资的唯一手段,其结果只能是缘木求鱼。因此,我国应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充分有效地发挥外资税收优惠的作用,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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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葛开珍,财政税务,税收优惠的负效应分析[J].当代财经,1997年第6期

[3] 陈 珍,过渡性资本外逃与外国直接投资的关系[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4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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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杨志安,我国现阶段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偏差与协调[J].经济纵横,2003年第11期

[6] 翁晓健,我国税收优惠措施的失效与多余分析[J].涉外税务,1997年第7期

[7] 江小娟,加入WTO对中国吸引外资的影响[J].上海财税,2002年11期

(作者单位: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无锡 214063)

作者:潘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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