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司法为民文章

2022-11-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司法警察司法为民文章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

[关键词] 司法; 公正司法; 人民法院; 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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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们正在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司法部门尤其是人民法院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为此本刊记者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刘瑞川同志进行了专访。

记者:刘院长,您好。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神圣职责的人民法院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呢?

刘瑞川: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这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因此,新时期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高度概括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这是人民司法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发展,对于统一司法观念,促进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其中的丰富思想内涵,紧紧围绕审判机关职能、特点和规律,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着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不懈努力。

记者:如何理解“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这一方针的深刻内涵?

刘瑞川:“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目标,反映了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一心为民”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和核心,阐明了人民法院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回答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如何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问题,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执政为民要求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正司法”与“一心为民”二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将其作为人民法院的指导方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公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一心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二者的有机结合,既符合司法工作的一般规律,也体现了人民司法的特殊规律,是衡量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标准。

记者: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对当前的和谐社会建设有什么重大意义呢?

刘瑞川:第一,它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发展是硬道理、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事情也干不成。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基础。稳定才能和谐,和谐才能稳定。而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存在,无疑对社会稳定与和谐构成了严重威胁和严峻挑战。人民法院必须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为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其实,一个社会有一些纠纷非常正常,也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有解决纠纷的有效渠道。人民法院只有坚持“一心为民”的宗旨,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司法”,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支持和保护,才能构筑和谐的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和发展。

第二,是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方针,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在司法领域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就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普通民众的权利观念不断强化,主张权利的需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广泛。人权,一般意义上理解为“人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最终还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承接、完善、发展和细化,使人权这种价值观得到实现。司法是人权保障不受侵犯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人权的保障提供了制度保障。人民法院必须从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突出强调保障人权的观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通过个案的司法审判工作把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落到实处。当然,保障人权不仅仅是注重保障个人的权利,从广义上讲,人权还包括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为此,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环境的保护、生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是更大意义上的保障人权。

第三,是永葆司法“人民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司法的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基本特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掌握,为人民服务。同时,通过司法途径,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也是人民司法的一贯传统。“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传承了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司法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它对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始终不渝地坚持司法的“人民性”,确保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对于司法而言,“胜败皆服”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也是法官努力追求的最高境界。只有司法实现了公正,才是实现“胜败皆服”的灵丹妙药。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人民性,不是单纯为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体现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在司法领域,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集中地体现在司法工作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上。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一定要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很好地结合起来,必须紧紧围绕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标来展开,这是司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惟一方式。

目前,维护司法权威在人民司法工作中显得特别重要。不必讳言,当前的司法权威不那么高,司法腐败声不绝于耳。司法权威不高是司法不公、为民不够造成的呢?还是由于司法环境不好,外部干扰造成的呢?我们说主要原因在于前者而不是后者。司法权威来自于人民的信任,来自于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一心为民”,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支柱。“一心为民”也是法官应该具有的精神追求。法官要实现公正,必须“心平如水”、“超然物外”。司法职责不是法官为自己牟取利益的工具,而是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公器。只有“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才能树立人民司法的真正权威。

记者: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指导方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体现哪些变化?

刘瑞川: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人民法院要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务必要把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建设规律和审判工作规律有机结合起来,把“打击、保护、调节、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把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结合起来,把严格司法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有机结合起来,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努力提高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1. 由重打击轻保护转变为打击与保护并重。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和法制现代化不断推进,树立“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人本主义的观念,坚持刑事司法打击、保护和调整功能并重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已是时代精神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上,要努力追求打击与保护的价值体系相对平衡。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变为打击与保护并重,从有罪推定转变为无罪推定,以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免遭不法侵犯。既要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又要重视其无罪、罪轻的辩解和意见;既要重视收集有罪证据,又要重视收集无罪证据,确保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打击犯罪本身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案件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可以不保护。无论是在诉讼阶段还是在执行阶段,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给予同等的尊重,对于当事人行使其合法权益的活动也应当给予必要的保障,不能因当事人涉嫌犯罪就可以侵犯其合法权益,无视其基本人权。

2.由法官职权主义过强转变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是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两种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是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始终处于主动和能动的地位,作为裁判和执行主体的法官是消极和被动的,诉讼、执行程序和其他辅助性程序都必须由当事人启动。反之,即为职权主义。我国司法实践中历来是职权主义占据主流地位,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过分倚赖法院的职权行为,法院包揽办案,当事人游离于诉讼和执行程序之外,怠于发挥其在审判活动和执行程序中的主观能动性,导致法院工作压力过大,审判效率低下,严重浪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而且极易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产生不满情绪。鉴于此,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方式、方法的选择,强化当事人自力救济的手段,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利,注意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能动作用。法官要辨法析理,注意做好引导工作,实现法官和当事人的良性互动,做到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实行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运行模式。

3.由追求单纯的法律公正转变为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相结合。法律的公平正义,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它主要倾向于法律的证明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指法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使裁判的结果得到社会公认。严格依法办案,实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是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法官不能把法律当成字典,把依法办案仅仅理解为以法律条文办案。在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或根本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法律规定本身就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就需要法官依法进行社会利益衡量。所谓社会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查明案情事实后,并不急于寻找本案所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与经济环境、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曲直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特别是社会利益关系进行全面衡量,进而做出哪一方当事人应当受保护的判断。在实质判断过程的基础上,再查找有关法律规范的依据,依法作出裁决。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或法律解释的方法,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就是实质判断+法律根据。要坚决克服机械的简单的法律思维模式,要把一个具体条件和具体的法律问题放在一个特定社会背景下去考虑,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4.既要注重法律事实,严格依法办案,又要兼顾客观事实,力求社会认同。近几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及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出台实施,法官的司法理念不断更新,经历了从以往拘泥于“以事实为根据”,一味探求客观事实,逐渐转变为“以证据为根据”,注重寻求法律事实,依法律事实裁判案件的过程。一些法官不自觉地又步入了另一个误区,他们推崇坐堂问案,加之缺少实地调查、基层经验、社会阅历及对社情民意的不甚了解,以单纯根据证据规则推导出的法律事实,而不顾案件起因、背景,当地民俗、习惯等客观事实生硬地做出裁判,致使社会对裁判结果认同度低。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特别要注意防止简单依据法律事实而不顾其他客观情况机械办案。要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全面深入分析案情,最大限度地提高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可度。

5. 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程序性。这一性质决定了审判对公正程序的高度依赖。因此,程序公正是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必由路径。不遵循公正的程序,很难期望达到公正的结果。正如一位法学家讲,司法要实现公正,并且要让人们以看得到的形式实现公正。实体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程序公正,离开了程序公正的标准,一般很难判断实体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的统一,不可偏废。我们一方面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应当正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者发生冲突时,追求实体公正的有效实现,应当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目标。

6.始终兼顾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一个正确、恰当的裁判既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也应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正确处理审判的三个效果的关系,不仅是一种审判技巧,更是司法理念在审判活动中与时俱进的体现。法官的职责和智慧就是要把三者有效地统一起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讲政治、顾大局,要牢固树立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识。在办理个案时,要克服简单化、机械化和教条化的狭隘思想,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伸张社会正义、实现一心为民、兼顾各方利益的目的出发,依法、合理、恰当地进行处理。要注重法律与政策的结合,做到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办;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按政策办;法律和政策都无明文规定的,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

7. 正确处理案结与事了的关系,切实履行法官释明义务,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有人对宋鱼水有这样一段评价:“法律在她手里具有了温度,这种温度可以暖和很多在社会矛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使他们感到被重视”。宋鱼水的司法实践活动告诉我们:法律有力度的同时还要有温度,这种温度来自人民司法工作为人民服务的特征。要真正做到一心为民,法官必须时时刻刻将人民群众装在心里,在办案的每个环节中,将工作做得更细致、更全面,充分履行辩法析理的释明义务,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心服口服。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息诉服判。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不单纯把依法结案作为审判工作的终点,要把当事人服判息诉作为检验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法官司法水平的重要依据。法官要做好判后答疑、正确引导、认真疏导、耐心开导、因事利导工作,要让当事人从情感上接受法官,使之在事实与证据之间、法律与情理之间、理智与情感之间、公正与效率之间做出理性选择,最终止纷息诉。

8. 要克服重判轻调的观念,加强诉讼调解。调解制度实际上是我国民间“和为贵”观念在诉讼中的体现,对维系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清醒地看到,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纠纷具有强烈的对抗性、错综复杂性和容易激化性,要使民事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良好效果,就必须充分发扬调解这一优秀人民司法传统,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具有的独立价值和功能。因此,各级法院要始终坚持多调少判,提高调解率、和解率,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率;要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规定》,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集体诉讼,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难以形成优势证据、直接下判可能导致无法执行的案件着重进行调解;要将调解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将其贯彻于诉讼的全过程,可建立先行调解制度;要适度向社会开放,拓宽调解途径,对于一些疑难重大案件可邀请与案件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和各界人士参与,争取全方位的支持,齐心合力调处,做到案结事了;要与司法行政等机关密切配合,探索多元化的民间纠纷调处机制。

记者:人民法院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

刘瑞川:“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贵在落实,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探索和实践“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不断推动审判工作向前发展,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一是改进立案信访工作,建设文明窗口。要依法严格执行各类案件的受理条件,慎重处理敏感案件的立案问题,准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规范再审立案的立案条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实行快速立案,实行柜台式“一条龙”服务,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在当日办理立案手续;需补充材料的迅速告知,补充材料完毕后及时立案。加强诉前释明指导,注重诉讼风险告知,帮助当事人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强化社会公众采取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观念,促进和保障非诉讼解决机制解决社会纠纷功能的作用,从而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上门立案,对于残疾、年老、贫困、文盲等特殊当事人,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起诉不便的,应当应其申请上门为其办理立案手续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开庭地点。创造条件实行远程立案,在积极推行邮寄、电话、传真等便民远程立案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计算机网络立案,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全面建立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行排期开庭。建立电子触摸屏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相关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案件进程、法律法规等公开信息。坚持“三心”接访、“五一”接待(即接访要诚心、听诉要细心、说服要耐心,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坐、一杯茶水暖心、一句请讲开始、一声慢走相送),努力营造文明、平等、和谐的氛围。按照“五个一”(一个案件、一个领导、一个专班、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和“五定”(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定责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下大力气解决涉诉上访特别是上访老户、群体上访和进京、赴省上访问题,努力使上访申诉案件大幅度下降。努力构建包括信息沟通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在内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实行信访申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制度,重信重访案件领导包案制度,来信来访分流处理制度,来信、来访限期答复制度,定期办结制度,重要信访办结通报制度和重大信访申诉情况通报制度,院长接待日制度,首问责任制度,规范申诉审查制度,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听证制度,驳回申诉说理制度等。

二是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建立简繁分流机制,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判“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简繁分流,分别由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以提高办案效率。全面推行民事速裁方式,基层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速裁方式审理,即收即审即结,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周期。严格执行审限制度,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两高一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杜绝违法超审限案件和刑事超期羁押问题,要使绝大多数案件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结案;严格延长审限申请的审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必须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不得申请延长审限;对审限内结案率进行严格考核,对超审限案件按照责任制规定追究办案人的责任;实行延长审理、执行期限告知制度,对于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确因法定事由未能结案,经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审理、执行期限手续的案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严格执行诉讼收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全面实行执行案件先执行后收费、部分执行部分收费、不执行不收费的做法,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坚持文明执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相结合,努力促进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发挥执行和解方式对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积极作用,在执行过程中,加强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工作,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促进执行和解,将执行和解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进行奖励。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措施,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在坚持执行合议、债权凭证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推广和完善执行听证制度、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承诺制度、财产审计调查制度、公告悬赏执行制度、限制债务人出境及高消费制度和超期更人制度、发布债务人名录等执行措施,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执结率。实行穷尽执行措施告知制度,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采取重大执行措施应告知申请人,在执行措施穷尽后,被执行人仍然执行不能的,应当将执行的情况、结果、程序处理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说服工作。

四是关注特殊群体,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加大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城市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残疾人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涉及上述人员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特别是因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案件,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家庭案件,医疗纠纷以及“三农”纠纷案件,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三优先,快立快审快执;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依法适用督促程序;申请先予执行但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裁定先予执行。对涉及特困企业和企业改革改制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一般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要更多地采取债权变股权等形式,最大程度地减少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要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职工基本生活,按政策规定留足够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对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实行先立案后收费。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坚持和完善院庭领导分工联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建设、发展和改革中的法律问题。进一步落实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措施,对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犯,联系家庭和社会,积极帮教,定期回访考察,防止其重新犯罪。

责任编辑柳波

作者:刘学侠

第2篇:小小检察室谱写司法为民大文章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七坊检察室成立以来,该院党组根据省检察院的整体工作部署,因地制宜,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以实际工作践行着“执法为民,服务‘三农’”的宗旨。在省检察院的关心和白沙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七坊检察室连续2年在全省乡镇检察室工作考评中名列前茅。

近日,白沙县委书记严正和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大辉对该院乡镇检察室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县委书记严正批示:七坊检察室两个“教育基地”的建设,有效促进了该县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大辉的批示:这是一件创新性的检察室工作,成效显著。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七坊检察室自2008年11月28日揭牌成立后,管辖七坊镇、打安镇、邦溪镇、金波乡、荣邦乡、阜龙乡、青松乡七个乡镇及龙江农场、邦溪农场和打安执作场三个农场;在其辖区的1381平方公里内有46个村委会,282个自然村,11万多人口。2010年5月,随着面积达500多平方米的检察室办案技术大楼落成,该检察室的硬件和软件得以有效地配合,办案技术和服务群众水平也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一个小小的检察室谱写了一曲司法为民的大乐章。

党组重视 措施得力

七坊检察室作为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惟一一个派驻乡镇检察室,在成立之前,该院党组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广泛征求干警意见,最终确定七坊检察室要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为目标,以“着力抓好涉农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为指导思想,以基层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为工作思路。从成立之初到现在,该院党组就把乡镇检察室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加大乡镇检察室队伍建设的力度,并着力打造一支觉悟高、作风硬、业务精的现代乡镇检察室队伍。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从无到有,诸多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该院始终坚持以“积极实践——总结经验——指导实践”的科学工作方法,先从提升检察室干警综合素质能力入手,提高检察室干警的沟通能力、业务技能、办案技巧等整体水平。在工作实践当中,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通过调研,提出对策,并将之形成成熟的调研报告,用于指导检察室的工作。在办案中,以办案为契机,深入挖掘,剖析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

“双管齐下,内外结合”是该院加强检察室队伍廉政建设的一套“组合拳”。为促进乡镇检察室队伍的廉政建设,该院实施内部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方式,通过组织全室干警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和“两反”专项教育活动,观看警示教育片等,筑牢干警思想防线,提高廉洁从检意识,增强廉洁自律能力,主动自觉接受本院党组和纪检部门的监督;在外部监督方面,自觉接受监督,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义务。该室干警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也自觉主动接受当地人大、党委及广大群众的监督。

该院从优待警与从严律警有机结合,以及管理制度的健全,把派驻到乡镇检察室的干警个个造就成深入一线且能独当一面的精兵。

“双效应”巡回讲座

“温水青蛙的故事”在七坊检察室辖区内广为流传,所有的群众和学生对这个故事耳熟能详。讲这个故事的是该院刘政副检察长,其目的是通过这个故事告诫农村干部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预防在先,主动提高拒腐防变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

为了有效遏制农村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蔓延势头,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推动白沙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该院七坊检察室和职务犯罪预防科启动了“农村干部警示教育法制巡回讲座”。 刘政副检察长结合经典案例,以通俗的语言阐述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特点、成因、危害和预防对策,勉励村干部把遵纪守法融入工作中,为村民干实事、干好事。

今年以来,该院相继立案查处农村干部贪污犯罪案件占全部立案人数的89%。该院七坊检察室以巡回讲座对农村干部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的同时,不断拓展青少年普法教育形式,营造校园“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以“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为平台,让师生们走进检察室。该检察室主任结合检察室固定宣传栏内容向师生们介绍了检察室的概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师生们参观了办公室、接访室和“三农书屋”,并以“青少年普法教育”为主题,由检察室干警结合发生在该县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以通俗的语言讲解法律知识。在讲座中,检察官与师生互动,对于学生们提出目前学校中存在的问题和日常学习、生活中的法律困惑,检察官都一一加以解答,讲座普法不仅为学生学法、用法、守法奠定了基础,更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两基地”普法为民

七坊检察室成立后,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该室在院党组的指导下大胆探索有利于农村检察工作发展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并在全省率先设立 “白沙黎族自治县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

青少年违法犯罪在当前是一个比较严峻的问题。该室结合多年来该县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向院党组提出了加强青少年特别是在校生的普法教育的方案。院党组经研究,决定充分利用七坊检察室深入基层的便利条件和普法宣传教育的功能,在该室设立“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力求实现青少年警示教育的常态化、长效化。该基地以全县各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为普法教育对象,主要结合青少年特点,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教育、社会实践及举办普法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开展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运用一些发生在身边的案例进行教育,警戒青少年遵纪守法,加强自身维权保护。同时,基地以七坊检察室“三农书屋”为基础,根据青少年对事物的认知特点、接受能力等,购置、编辑适合青少年接受的普法图书、画册、视频资料等,建立起针对性强、内容齐全完备的青少年普法宣传资料室。

为了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不断加强农村干部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白沙黎族自治县农村干部警示教育基地”也与“白沙黎族自治县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同日揭牌成立。两教育基地的成立既完善了检察室的功能和作用,又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拓展其服务空间,更好地服务“三农”和青少年法制教育,获得各方的充分肯定。

“双面谈”社区矫正

为了强化检察监督,保证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最大限度地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七坊检察室采取“四个坚持”,协助该院监所部门扎实推进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双面谈”是该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采取四个坚持中的一个。该检察室干警首先同司法所工作人员面谈全面了解其开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就其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难题进行深入沟通交流,从法律监督的角度为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共同做好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其次同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面谈,全面客观地了解其思想动态、服刑表现及生活状况,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认罪服刑。

在开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七坊检察室在坚持档案规范化管理、坚持“双面谈”的基础上,始终坚持监管与帮扶相结合,除了对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外,还特别关心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对生活上切实有困难的,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就业职能部门及企业沟通协调,努力为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就近提供就业岗位,解决其实际困难,避免其因生活困难而到外地打工谋生而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甚至在外地重新犯罪。

定期检查与非定期检查相结合是七坊检察室开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该检察室在每年的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定期专项监督检查,全面了解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教情况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刑表现、生活及工作情况;其次,对辖区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人数较多及存在脱管、漏管的乡镇除了开展定期专项监督检查外,还不定期的走访检查。如邦溪镇和七坊镇,两个乡镇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为19人,占整个辖区乡镇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数80%以上。

依法监督促建设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对乡镇政府大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法律监督并提供全方位法律保障服务,是该院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和创新服务乡镇经济建设工作机制又一积极有益的探索。

邦溪镇政府风情街项目拆迁安置房工程总造价192万元,虽然工程造价不高,但该工程却是邦溪镇政府风情街项目的基础性工程,且拆迁安置工作也是当今社会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好乡镇经济工作,该院党组高度重视,方建华检察长多次与邦溪镇委、镇政府领导就如何开展好服务邦溪镇经济建设工作进行深入的沟通,并指派七坊检察室及预防科对该工程进行全程法律监督,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检察室干警在遵守会议制度、工作纪律以及不干涉招标决标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开标、评标及定标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程监督,确保整个过程合法、有序、规范。

该院七坊检察室紧密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辖区重大民生工程建设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消除了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为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化解矛盾促稳定

七坊检察室立足本职工作,发挥职能优势,“加强社会管理,促进和谐稳定”,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探索“三讲一做”(讲感情、讲道理、讲法律和做实事)的工作方法,积极参与辖区内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减少辖区社会矛盾,保障辖区社会安定团结。

这是一起检察室干警用感情化解的一起矛盾纠纷。2011年4月,该辖区同属一个村委会的两个自然村两家人因小事引发了一起伤害案。该检察室介入此案,经调查发现伤害方与被伤害方的父辈平时关系很融洽,且造成的伤害不大后,决定对此案予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参与调解的干警用情感感人、以道理服人,着重从两家以往感情出发,化解了双方家庭因此事而产生的矛盾。

农民群众受条件限制文化素质不高,对事物的认知有限,对国家的法律、政策的了解不全面。因此在群众工作中,既要动之以情,又要晓之以理,要耐心地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要摆事实、讲道理,要正确引导,解开群众的思想疙瘩。2011年4月14日,在七坊镇可好村委会旺雅村民小组与梁龙佳等三户外来户承包土地纠纷案件的调解中,鉴于原合同关于土地承包租金及双方收益分成的标准与市价有较大差距,进行调解的干警以理服人,向双方阐明了合同法的规定,并解释了法律规定的道理所在,提出修改原合同的固定承包价为浮动承包价等一系列建议。最终双方各自让步,订立合同补充条款,该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讲法律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坚强保障。在开展群众工作中,对于社会影响不大、危害不大,能促成群众和睦相处的纠纷,该检察室都同群众讲感情,讲道理,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且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例,该检察室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总之,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该检察室不论用讲感情、讲道理或讲法律,目的就是为农民群众做实事、好事。

2011年5月10日,龙江农场第四作业区三十四队退休职工廖秀贤来七坊检察室哭诉,其怀疑在农业银行七坊分理处办理存款过程中工作人员在从她卡上划走6000元钱。七坊检察室干警在核对存折后发现账面并无其所反映情况。为了进一步核实,该检察室干警经询问,发现廖某贤平日存款次数多但数目小,她自己也不清楚总共在银行存了多少钱。鉴于此种情况,该室派出干警陪同廖秀贤前往分理处,通过与一一核对存款明细的方式,向老人解释清楚了事实情况,化解了该矛盾纠纷。

七坊检察室成立2年多来,已接待群众来访82人次,受理各类举报、控告、申诉52件,进行法律解答,化解矛盾纠纷32件,为群众排忧解难49件,对尚未进入批捕、起诉阶段的轻伤害案件依法监督调解7件13人,协助刑事自诉案件和解2件,督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7件13人,控告、申诉案件全部移交本院控申部门分流处理,无一人越级上访,有效缓解农村各类社会矛盾,推动本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该县人大主任符海斌对该检察室化解矛盾工作作出评价:七坊检察室积极发挥检察职能,采取“三讲一做”的群众工作方法,参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效果明显。

第3篇:文章标题:司法行政系统公正执法心系为民主题演讲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

大家好!中国人民的传统节日—新春佳节刚过去几天,今晚我们迎来了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演讲比赛,这既是展示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取得的成果,又充分彰显了全系统“规范执

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效。我的演讲题目是“一心为民,筑牢防线”。

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有一项需要挖空心思,磨破嘴皮子的活,就是被称为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基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直接、最广泛的体现,它的人民性需要广大人民调解员心系群众,服务大局,执法为民,民主性需要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司法性需要熟悉法律条文,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第一道防线”作用,涌现出了一批可歌可泣的优秀人民调解员,他们有不屈不挠,不分日夜搞调解的调委会女主任李x,有从农民到司法所所长、调委会主任的左x,有临危不惧的村调委会主任杨x……

xx镇位于州、县政府所在地,是全州政治、经济、文化、交通、金融中心,辖16个社区,8个村委会,310个村(居)民小组,辖区内有365个省、州、县单位,有常住人口近18万人,由于城市建设开发、征地、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民事纠纷日趋突出,而xx分局7人中有4人下派村委会、社区或抽调参与拆迁等工作,若大一个镇,只有3名干警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工作压力可想而知,李x作为分局长、镇调委会主任,她深知肩上的担子重量,同时作为家庭主妇,女儿正上中学,父亲多年前就患脑梗塞、高血压,70多岁的老母亲也不得不担起照顾病人的任务,镇政府同志都说,李局长太难了,工作压力大,生活压力更大,工作误不得,家庭不管不行。为此,他加班加点,不分昼夜和双休,做吃苦耐劳的典范。经常白天搞法制宣传、走访刑释解教人员,开展镇政府和县司法局安排相关工作,双休和晚上进村入户搞调解,写材料、理档案,回家洗衣做饭当保姆,做工作上的“儒子牛”,生活上的贤妻良母。她把提高调解质量,扩大调解效果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执政为民的典范。调解中,不利用行政权力当“裁判员”,而是从思想教育入手做工作,做到使当事人口服心服,认真从中吸取教训,他调解纠纷的过程,当作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教育的过程。调解前,不偏听偏信,而是通过调查研究,弄清是非曲直,做到心中有数;调解中,不简单生硬,而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调解后,加强回访,巩固和扩大调解成果。她不屈不挠,做公道正派的典范。调解中,她坚持公正执法,不偏听偏信,不畏强权,赢得了干部群众的信任和支持。2006年在调处一起土地纠纷时,有一方当事人通过姐姐在法院的朋友找到她原来的两位领导打招呼,并说了对方当事人的不是,但她不偏听偏信,带领调解员认真作了走访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在调查中得知该当事人蛮横不讲理,有点霸道,群众反映较强烈,在调解时得到验证,该当事人仗着上边有人,对方本份这一点,不积极配合,耍赖,还将调解笔录撕碎,处理不好,将失去威信,也将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她十分慎重,首先对当事人的这一行为作了严肃的批评,向其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再次宣读了调解纪律和调解原则等;然后主动将调查的情况、群众的反映以及调处意见向其亲戚朋友述说,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该当事人主动找到她要求调解,并积极配合调解了该纠纷,当地群众对此纠纷的处理结果也比较满意。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xxxx脚下,有一位人民群众称为“老头子主任”的调委会主任,他就是时任xxx司法所所长、镇调委会主任的左x,人民群众之所以称他“老头子主任”,不仅仅因为他有50多岁的年龄,还因为他以理服人,用人民群众的话说就是“老道”。97年前他是个民间草药医生,他的一心为民,公道正派,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97年6月经过群众的推荐,他一次当选小街乡石灰窑村公所村长,当时为调处好村内大大小小的事情,他勤奋学习,一年时间熟悉了农村适用法律法规,调解技能进一步提高。xxx乡政府领导得知他的调解能力强,及时聘他为司法所所长,一干就是五年,五年中他不当自己是临时工,工作中孜孜不倦,不计报酬,受到了各级好评,先后被评为州“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全国“人民满意的司法助理员”等。近年来,随着镇综合市场建设、矿产涨价、xxxx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加大,xx镇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左x同志意识到要保一方稳定,必须转变思维,改变工作方式,按他的话说就是“哦!这两年的人不得了,每个纠纷我们都得把问题看宽点,复杂一点来做工作,要采取打攻坚战的方式来处理”。2004年3月,xx钨沙厂排放污水,污染了新寨村群众的稻

田,村干部先后5次到厂里协商处理未果,群众自发组织17人到厂里将水沟破坏,导致厂里停产,双方矛盾激化,接报后,他带领干警立即赶到现场,为双方讲解法律法规,分析利弊,引导双方以平和的心态处理问题,有效制止了群众的过激行为。经过组织调解,厂里投资1万元,为该村专门修一条100米长的引水渠,解决污染问题,污染的稻田每年定补5430元损失

,双方签订了协议,有效融洽厂方和群众的关系,为厂方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为xx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万余元,群众当即称司法所干警心里装着群众搞调解。

在文马路旁,xx镇政府所在地古木村委会有一位临危不惧,敢说敢干的村调委会主任xx,2002年任村委会主任以来,他深知要做好调解工作,不能光凭热情和干劲,还需掌握法律知识,把握政策,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这些年法律健全了,光凭蛮力干饭整不成了!”5年来,他学习了大量的法律和调解知识,归纳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定纷止争时,他临危不惧,敢于挺身而出,成功化解了200余件矛盾纠纷,得到了干部群众的赞扬。2004年8月的一天,杨x接到一群众打来电话说:“杨调解,南街脚有两家人要打架了,快来处理”,案情就是命令,他立即骑上摩托车,火速向南街驶去,到了街脚,正看到两家人在推推搡搡的纠缠在一起,于是在车上他就大喊:“你们两家搞什么,快点闪开,我的车没有刹车了”,一面骑着车向人群冲去,两家人立即分开站到了一边,他到中间停下车来,把两家人搞得莫名其妙。此时杨x打开了话匣子,“你们两家在做什么事,为什么扭在一起,有什么解不开的仇恨跟我说,我给你们评评理”,暂时把纠纷缓和过来。经了解,才明白了纠纷的原因,原来是孙某家在几年前借了一万多元钱给郑某家做生意,到了还款期限,因郑某家做生意亏了本,没有赔还孙某家,孙某家多次催要无果。在2004年7月,孙某家的车出了车祸,造成了车毁人残,家里积蓄全部拿去医病了,孙某之妻又去郑某家要债,但郑某家不但不还钱,而且说话还不中听,孙妻一气之下回家用轮椅推着孙某,领着子女要把孙某推到郑某家叫郑家抚养,郑某家的人不让进,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杨忠华当场就批评了双方,把双方的过失错误都指出来,并讲解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纠纷进行了及时的调解,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最终将一起要发生械斗、侵权的纠纷调解在萌芽状态。

以上这些只是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上的几个战士,在这道防线上还有成百上千的战士,为保一方稳定,他们不分日夜地奋战在基层,促进了城乡群众的和谐稳定,他们的事迹三天三夜都难以讲完,在此,让我们用掌声给他们鼓励和支持吧。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司法行政系统公正执法心系为民主题演讲》来源于,欢迎阅读司法行政系统公正执法心系为民主题演讲。

第4篇:文章标题:司法行政系统公正执法心系为民主题演讲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

大家好!中国人民的传统节日—新春佳节刚过去几天,今晚我们迎来了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演讲比赛,这既是展示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取得的成果,又充分彰显了全系统“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效。我的演讲题目是“一心为民,筑牢防线”。

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有一项需要挖空心思,磨破嘴皮子的活,就是被称为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基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直接、最广泛的体现,它的人民性需要广大人民调解员心系群众,服务大局,执法为民,民主性需要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司法性需要熟悉法律条文,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第一道防线”作用,涌现出了一批可歌可泣的优秀人民调解员,他们有不屈不挠,不分日夜搞调解的调委会女主任李x,有从农民到司法所所长、调委会主任的左x,有临危不惧的村调委会主任杨x……

xx镇位于州、县政府所在地,是全州政治、经济、文化、交通、金融中心,辖16个社区,8个村委会,310个村(居)民小组,辖区内有365个省、州、县单位,有常住人口近18万人,由于城市建设开发、征地、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民事纠纷日趋突出,而xx分局7人中有4人下派村委会、社区或抽调参与拆迁等工作,若大一个镇,只有3名干警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工作压力可想而知,李x作为分局长、镇调委会主任,她深知肩上的担子重量,同时作为家庭主妇,女儿正上中学,父亲多年前就患脑梗塞、高血压,70多岁的老母亲也不得不担起照顾病人的任务,镇政府同志都说,李局长太难了,工作压力大,生活压力更大,工作误不得,家庭不管不行。为此,他加班加点,不分昼夜和双休,做吃苦耐劳的典范。经常白天搞法制宣传、走访刑释解教人员,开展镇政府和县司法局安排相关工作,双休和晚上进村入户搞调解,写材料、理档案,回家洗衣做饭当保姆,做工作上的“儒子牛”,生活上的贤妻良母。她把提高调解质量,扩大调解效果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执政为民的典范。调解中,不利用行政权力当“裁判员”,而是从思想教育入手做工作,做到使当事人口服心服,认真从中吸取教训,他调解纠纷的过程,当作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教育的过程。调解前,不偏听偏信,而是通过调查研究,弄清是非曲直,做到心中有数;调解中,不简单生硬,而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调解后,加强回访,巩固和扩大调解成果。她不屈不挠,做公道正派的典范。调解中,她坚持公正执法,不偏听偏信,不畏强权,赢得了干部群众的信任和支持。2006年在调处一起土地纠纷时,有一方当事人通过姐姐在法院的朋友找到她原来的两位领导打招呼,并说了对方当事人的不是,但她不偏听偏信,带领调解员认真作了走访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在调查中得知该当事人蛮横不讲理,有点霸道,群众反映较强烈,在调解时得到验证,该当事人仗着上边有人,对方本份这一点,不积极配合,耍赖,还将调解笔录撕碎,处理不好,将失去威信,也将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她十分慎重,首先对当事人的这一行为作了严肃的批评,向其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再次宣读了调解纪律和调解原则等;然后主动将调查的情况、群众的反映以及调处意见向其亲戚朋友述说,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该当事人主动找到她要求调解,并积极配合调解了该纠纷,当地群众对此纠纷的处理结果也比较满意。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xxxx脚下,有一位人民群众称为“老头子主任”的调委会主任,他就是时任xxx司法所所长、镇调委会主任的左x,人民群众之所以称他“老头子主任”,不仅仅因为他有50多岁的年龄,还因为他以理服人,用人民群众的话说就是“老道”。97年前他是个民间草药医生,他的一心为民,公道正派,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97年6月经过群众的推荐,他一次当选小街乡石灰窑村公所村长,当时为调处好村内大大小小的事情,他勤奋学习,一年时间熟悉了农村适用法律法规,调解技能进一步提高。xxx乡政府领导得知他的调解能力强,及时聘他为司法所所长,一干就是五年,五年中他不当自己是临时工,工作中孜孜不倦,不计报酬,受到了各级好评,先后被评为州“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全国“人民满意的司法助理员”等。近年来,随着镇综合市场建设、矿产涨价、xxxx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加大,xx镇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左x同志意识到要保一方稳定,必须转变思维,改变工作方式,按他的话说就是“哦!这两年的人不得了,每个纠纷我们都得把问题看宽点,复杂一点来做工作,要采取打攻坚战的方式来处理”。2004年3月,xx钨沙厂排放污水,污染了新寨村群众的

第5篇: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生活模式、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用先进、科学、

正确的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新时期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的提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执法为民就是要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的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我们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新的时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准确的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切入点,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就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领导,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并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今天的我们,工作在人民法院,这是一种光荣,在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和神圣的使命。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我们的责任就是要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通过我们为了的公正而不辞辛劳的奔波,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第6篇:试论现代司法理念之司法为民

郑小兵

内容提要:本文从回顾司法为民理念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理念入手,阐明了司法为民的含义,并从理论的深层次探究了司法为民的内涵,从操作的层面论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最后归纳了实践司法为民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全文约9780个字。

关键字:司法为民 理念

一、司法为民理念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理念

司法为民理念是最高法院为呼应新一届党政领导提出执政为民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是我国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工作开发点和落脚点。探究司法为民理念的深层次意义,就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司法界的体现和发展。“以人为本”理念中的“人”字即市民、公民的意思,它是一个社会的、法律的概念。而最能体现市民价值的东西就是权利,权利是“人”的核心,“以人为本”即以权利为核心。“以人为本”中的“本”字即中心的意思,主体的意思。①“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中心,以人为主体,它强调人是世界的中心,人是世界的主体,赋予人自身以这个世界的主体、世界的中心的荣耀。②

“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并不是今天才产生的,我国历史上儒家学说中“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和孙中山先生以“民族、民权、民生”为主要内容的三民主义都曾闪烁过“以人为本”思想 见徐国栋著《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② 见李永军著《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载于2002年第4辑《中国法学》,第67页; ① 1 的火花。直到新一届中央领导人执政以后,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以民为本”的思想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催生了一种全新的理念——“以人为本”。随着人们对这种理念的了解和接受,“以人为本”的思想也慢慢地被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使它成为依法治国的最高价值追求。

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的政治局势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新一届领导层亮出“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之后进一步阐释为“情为民所牵、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简称为“新三民主义”。在中国共产党建党82周年时,胡锦涛总书记发表讲话强调,“三个代表”的本质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可以说,“新三民主义”的提出是新一届领导层执政理念的一个高度概括。的确,在新一届领导层执政一年来,以其亲民、爱民的形象得到了社会上广泛的赞扬,提出了以人为本、社会公正和协调发展等执政理念,把“以人为本”的重心放在社会的底层,放在关心社会上大多数百姓的这一个层面上。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新发展观。新发展观被视为中共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要升华,是执政理念的一个重大飞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④新发展观明确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就是要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的新发展观,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体性和谐发展。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把人的世 ③④③ 见万鄂湘著《人权入宪的重要意义》载于2004年3月10日《人民法院报》两会专刊。

见《解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论以人为本》载于2003年12月28日《中国青年报》;

2 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的和谐发展。

二、司法为民的含义

“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司法为民应是在司法过程中处处体现出文明关怀,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其根本目标是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应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并弘扬社会正义,进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司法为民的宗旨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司法活动中弘扬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司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是法律本性的回归。⑤法律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法院公正司法,本身就是为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得到满足。司法为民是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主题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说通过法院的公正高效的审判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真正达到司法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在实践司法为民的过程中,社会对“民”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进而对“司法为民”这一宗旨产生了误解。例如,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认为法院被动受案就是冷漠的衙门作风,主动上门就是热情服务,甚至认为主动上企业的门,无条件减免企业的诉讼费用,这些就是司法为民的措施。有的办案人员跟企业人士频频接触,也被说成是热情服务,一旦企业遇纠纷并进入诉讼,另一方 ⑤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语,见2004年3月10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

3 当事人就会对办案人员产生一种不中立、不公正的印象,这就无法达到司法为民的目的。

作为一种司法理念,司法为民是指司法的原则、制度以及程序的设计,都应以符合公民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满足其愿望为归宿。司法为民理念中的“民”字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政治概念,其含义既包括平等主体的原告被告,也包括刑诉被告人,是依法进入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公民,这里指的“民”不能简单理解为“人民”。 同样,对“司法为民”一词也要作理性思考。我们不能把“司法为民”的理念完全等同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一政治术语。

三、司法为民理念在理论层面的深刻内涵

2003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响亮地提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的内容之一,其宗旨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在司法领域内的延伸和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发展,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新实践。树立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新理念,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

1、司法为民思想突出“人本位”的主体价值理念

纵观学者们对法律本位的研究,不外乎义务本位、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这三种。义务本位是最早形成的,中国数千年的文化

4 都是以义务本位为特征的,人性长期受到礼教的压抑,个人观念、权利观念极为薄弱;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私权观念的增强,在资本主义初期,权利本位又成了法律社会的主流。权利本位,即法律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法律设计、法律施行和法律教育均以权利为线索和中心,唯有权利才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义务是因为权利而存在的,义务不过是实现权利的手段和途径,权利是一切法律活动的中心和灵魂。再后来,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资本主义,又出现了一种社会本位理论,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体现了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的一种调和。而无论是义务本位、权利本位还是社会本位理念都离不开一个核心主体,那就是“人”,可以说人就是法律的本位,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要人来实现的,人是整个社会的核心,是社会前进的动力,人才是整个社会的主体,一切法律的设计都必须围绕着这个“人”来进行,

“人本位”理念是较高层次的法律本位理念。它侧重的是对人的权利的保护、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的人性化,它是一切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以权利为其本位,它的一切制度都是为了人们能更好地、充分地享受权利,使人们能更安宁、美满地生活。“人本位”的主体价值理念体现在诉讼中,就是以公民和当事人为中心主体。这可从两个层面把握,第一个层面,公民和当事人不是司法之客体或手段而是主体,不能将公民和当事人臵于被处臵、被压迫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第二个层面,公民和当事人是第一位的主体、中心主体或者说最主要的主体。⑥也就是说,仅仅使公民和当事人在司法中不成为客体是不够的, ⑥ 见左为民、朱桐辉著《以人为本——司法改革的新理念》;

5 更要使其成为司法主体中的主体、第一位的主体。以公民和当事人为中心主体,使当事人应成为诉讼活动的实质参与者和主要支配者,整个程序都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尊严,保障其行为自由。

2、司法为民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价值取向

在目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实践中,司法改革为谁而改?如何来改?这关系到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即在国家与个人这两者之间,谁为第一性的问题,是为了使国家更好地维护阶级统治,维护整个国家的权威,还是为了还政于民,给百姓创造一个宽松、人性化的司法环境?司法为民,关键在司法,本质在为民,为民才是司法的根本目的所在。民也就是人,社会的主体是人,司法就是为了使法律得到更好的落实,使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生活在一个较好的法治环境之下,因此,司法改革的各项制度设计都必须围绕着这个“人”字来设计和安排,人才是司法的核心。司法改革就是要建立一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人性化的司法体制。在司法为民价值理念下的司法改革,也就是赋予和保障公民主体性地位,在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维护其尊严,让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避免沦为客体的司法价值观。⑦在司法改革中如何来体现司法为民呢?对此,日本学者小岛武司是这样描述的:“法院所面临的任务是适用法律,而此举的终极目的则在于针对其顾客——诉讼当事人的需求而提供其所需的服务。法院若忽视其向当事人提供合乎需求的服务而自我地从形式上去限定案件处理,则不免有本末倒臵之嫌。”

⑦见左为民、朱桐辉著《以人为本——司法改革的新理念》;

6 司法改革中司法为民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决定司法制度的构建,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依民主政治的要求,主权在民,司法权的运作亦应由公民决定和行使。因此,司法制度的建构、司法程序的内容,当由公民以表决等直接或间接方式最终决定。第二,司法体制设臵以及相关制度的建构应便利公民。司法机关和法官的行为应当具有经济性。司法制度之设计和改革应当便利公民、不辜负民众的期待,便利公民接近司法,即赋与和保障公民的诉讼权,使其首先能够快速、有效地进入司法轨道。便利公民参与司法,使公民在司法程序中能低投入、高效率地行使权利。第三,强调司法的公共服务性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司法制度的理性化,人们越来越多地强调司法的公共服务角色,即公共服务理论。这种理论将审判视为一种产品或服务,将公民和当事人视为消费主体,法院和法官为服务者。这种理论实际上蕴含了“公民为司法的根本”这样一种深层理念,这一理念并不单纯是人们对司法指导价值观的逻辑整理,而是人们对理想司法的态度和意向之明确表达和弘扬,是将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等公理向司法制度的引入和巩固。

3、如何理解司法的服务性

司法服务的中心词是“服务”。根据《辞海》的解释,“服务”就是为…工作。“为人民服务”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曾经根深蒂固于全中国百姓的心底,一度更成为考量我国家机关和全体公务员工作态度和行为作风的基本标准。就审判机关而言,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审判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坐地问案”、息讼定争到我国审判机关协同各界展开“三五普法”等等,“服务”的思想、意识一 7 直持久地作用于我国的司法机关和人员。秉承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尚书》语:“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本文化要求中国古代的“每一个官员都要一心想着人民,处处为民作主”。 ⑨

理解司法的服务性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单纯的专政工具向亲民、利民、便民的服务型司法机构转变。二是从“官本位”的司法机构向“民本位”的司法机构转变。建立服务型法院,使人民法院更好地担负起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使“国家权力本位”向“社会权力本位”转变,使专政型、管制型法院向调节型、服务型法院转变。树立服务意识,摒弃衙门作风和“官本位”的思想,全力为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为人民群众营造宽松平和的诉讼环境。虽然司法公正要求法官保持与外在权力和关系的距离,但决不意味着司法远离社会的需要,法官仅成为不晓人情事理的裁判机器。相反,司法更应当贴近社会的需要,亲近民众。司法不是高高在上的高层建筑,司法应当关注民声,审判应当贴近发展。强调司法的公共服务性质,在诉讼中应当做到,司法机关和法官应当贯彻为公民和当事人服务的宗旨,将工作重心放在为公民和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上,以服务质量高低作为评价其行为的标准。为此,司法机关和法官不仅应支持和促进当事人的意志与行为,最终使公民和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而且还要使公民和当事人受到体面和尊严的对待。故法官的角色和行为型态要有亲和性,这样才会使当事人感受到在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受到了应有的尊重,提高 见四川成都高新区法院院长王平著《论司法服务的现代化》;

《中国的文化传统与中国司法制度的民族特色的形成》,郝铁川,载《依法治国专题研究》,山东法学会编,北京燕山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⑧⑨

⑧ 8 裁判的正当性和信任度,避免司法游离民众意愿。“司法为民,关键在司法,本质在为民”这句话对司法为民的宗旨作出了全新的解释:“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司法为民是司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表述,它最简练又最明确地概括了我国司法权的基本属性,体现了司法权运行的价值取向,就是为民造福。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求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持法院工作为人民服务。

转变司法观念,树立“法官是人民公仆”、“法院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起群众观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从制度设臵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具体言行,都能体现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服务于民的宗旨和要求。树立亲民观念,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亲近和依赖,最大限度地实现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正确把握司法与为民的内在本质,处理好认真贯彻执行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与依法满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要求的关系。亲民、便民只是其基本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要充分实现涉讼公民的基本权益。

四、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一)大力推行审判公开,确保司法公正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公开审判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将一切案件的审判过程结果公之于众,将审判臵于社会和民众的参与包括舆论的监督之下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共同特征。推行审判公开要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必须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公开促公正,提高当庭宣判率,逐步实现大多案件能当庭宣判;提高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应允许旁听人员作记录,根据案件的性

9 质允许记者对社会关注的案件采访、录像、拍照等。其次强调判决书的说理性,说明哪些证据能采用,哪些证据不能采用,为什么要适用该法律,并详细解释法律依据,使一般的老百姓也能读懂判决书。

(二)关注弱势群体,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援助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费的减免。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护和照顾。还要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坚决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完整统一。要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政案件,减轻农民负担。及时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

(三)要注重调解,调判结合

人民司法就是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典型特征,司法便民、司法护民和司法为民就是群众路线在司法活动中的生动体现,指导人民调解和注重诉讼调解是在司法中实现群众路线的有效手段。诉讼虽然是解决矛盾的最后救济手段,但并不是惟一和最好的方法,应该把人民调解这一由人民群众创造

10 的、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化解矛盾的机制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运行,让这些群众性的解决矛盾的机制在人员配臵、运行程序、法律依据等各方面都符合法治的理念和要求,从而充分发挥其诉讼替代作用,既缓解法庭的社会压力,更有利于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实现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良性互动,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两种调解方法的有效衔接。

(四)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司法须公正,司法更为民,司法为民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新时期的工作思路,司法公正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和诠释,两者内涵丰富关系复杂。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这是党中央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标准、新要求。“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目标,反映了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一心为民”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和核心,阐明了人民法院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回答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如何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性问题,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执政为民要求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落实和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司法的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基本特征。“为民”,不是单纯为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公正”与“为民”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司法成为全面的司法、协调的司法、“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是在司法领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形式。实现公正司法,是构建和谐法院的基本要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

11 会发展所追求的崇高理想和价值目标,审判司法又是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公正司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这也是构建和谐法院的基本要求。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公正作为前提和基础。离开了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社会公众不可能有法律信仰,人民法院不可能有司法权威,广大法官也就不可能赢得应有的社会尊重。坚持一心为民,是构建和谐法院的根本宗旨,也是党执政为民要求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落实和体现,它回答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如何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性问题。司法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但和谐不是不要正义,不是不顾原则。我们所追求的和谐必须是公平的和谐,正义的和谐,不论是判决也好,调解也好,都不能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和谐也不会长久,甚至司法的软弱会助纣为虐,导致更多纠纷的发生。

(五)要从实体上更要从诉讼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是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诉讼活动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基本权利和行为手段。在诉讼活动中,法官的审判权力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互结合、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构成诉讼活动的整体,推动着诉讼的运行,决定着诉讼的结果。司法实践证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收到三方面的诉讼效果:一是当事人可以获得权利受到保障的心理满足,进而转化为积极参加诉讼活动的动力,主动提供证据和发表意见,有利于法官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二是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相互对立地举证、质证和进行辩

12 论,有利于法官居中问案,兼听则明,公正裁判;三是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并与审判权力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既有利于审判权力的有效运行,又能够防止审判权力的滥用,保证诉讼活动正规公开的推进和合乎逻辑的作出裁判,使当事人不论胜诉或败诉都心中明了,能够促进息诉服判和裁判结果的及时执行。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既要积极努力推进,又要坚持全面辩证的观点,严格依法进行。要注意四个环节: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诉讼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任意扩大范围,不能迁就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也要注意不能把属于司法文明和司法礼仪的事项列入保障诉讼权利的范围。同时,还要防止司法过分主动,防止超越法院职权和本级法院的管辖范围。二是注意坚持全面性原则。要在民事、行政、刑事等各项诉讼活动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忽视任何一类诉讼,特别要防止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偏重民事诉讼,轻视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问题。还要注意平等地保障各类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不能厚此薄彼。三是坚持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致性。把握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价值取向,使之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作出公正高效的裁判结果,有利于裁判结果的有效执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法官既要积极履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职责,又要主动地接受当事人对法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是司法为民的现实要求

在新时期,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庭在现实基层司法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何加强人民法庭各项基础工作,是一个亟需研究解决和改进的问题。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派往集镇和乡村

13 的基础司法单位,是为了基层和农村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利和服务的产物。其主要职责是审理农村民商事案件,配合开展法院执行工作,实施对民间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便于人民群众诉讼,是我国建立人民法庭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创造和贡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如何将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和优化整合审判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将人民法庭设臵的合理性和人民法庭工作的规范化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司法改革的力度、人民法庭的发展速度和广大人民群众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将减少人民群众讼累与保障当事人诉权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既便于当事人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依托审判职能,就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实现司法审判和人民调解有效衔接、良性互动,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也就成为摆在法庭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五、实践司法为民所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

实践司法为民,要适应现代法治社会对法院的需要,要树立“司法为民”、“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努力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具体应当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处理好审判独立与司法服务的关系

20世纪90年代初发起的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审判独立,强调法官中立衡平的地位为核心。提出建设服务型法院,可能会使大家产生一种“改革回潮”的担心。实际上,服务型法院与审判独立是并行不悖的。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独立强调的是法院、法官“只向法律负责,忠于法律,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在个案审理中不受任何部门、团体、个人的干涉。而服

14 务型法院所指的服务则是指法院不仅仅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也就是说,法院不仅仅是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的机构,更重要的是,法院需要通过自己的活动,展现法院的人民性,提高法院公信力,并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水平体现了这个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建立服务型法院并不是要把法院变成别的机构,而是在完全保留和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的前提下,顺应时代的发展,赋予它新的的属性。

(二)处理好依法审判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

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就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的各项职能作用,为实现社会公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人民法院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一定要认清当前形势,并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丰富和发展这一重要理论。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为人民服务的职能放到审判工作的突出地位。为区域经济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是地方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在运用司法手段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实现过程,特别要注意不能将法院、将司法作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是为地方保护服务,要克服狭隘服务观念,从促进建立安全宽松、和谐稳定、平等诚信的良好投资、生活环境入手,从宏观上提供司法服务。

(三)处理好为当事人服务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关系

衡量服务型法院的价值标准是“人民满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统一”,归根结底是统一在“人民满意”基础上的,人民法院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全部

15 审判工作中,以是否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来检验人民法院的工作。在此,我们有必要区分人民满意与当事人满意。法院直接服务的对象是当事人,为人民服务当然要体现在审判中,体现在当事人身上,而且是双方当事人身上,不管是胜诉的和败诉的当事人。离开了为当事人服务,为人民服务就是空的。为当事人服务就是要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公正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是,法院提供服务所要满足的利益应当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当事人的利益;为人民服务包含着为当事人服务,但不能简单归结为为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当事人服务。

第7篇:为民司法

为民司法,打造一流服务窗口 近年来,古塔区法院紧紧围绕“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已任,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积极发挥立案工作的窗口和龙头作用,全心服务百姓,工作上取得一定的成果,2008年9月,被省高院评为争创文明窗口建设优秀单位。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人民法院如何服务大局,为人民司法?古塔法院通过改造立案服务大厅,加强立案法官队伍建设,打造了一个亮丽司法服务的窗口。

一、窗口建设

2008年9月,古塔区法院投入了很大的财力,改造了立案大厅。现立案大厅位于我院审判综合大楼一楼西侧,审判大楼大厅的西墙上可看到新安装的滚动电子屏,每天滚动式公布本周的各庭室开庭排期情况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提示等相关法律知识。改造后的立案大厅,宽敞明亮,面积约200平方米,分内外两部分。外部为当事人立案、送达场所,配有办公桌两张,桌上有免费使用纸张、笔墨、花镜,并 1

配套摆放单人靠背椅两把,便于当事人书写诉状,在其侧面配有当事人休息、等候坐椅五个。大厅内并配备饮水机一台、一次性纸杯若干。大厅北墙上挂有诉状格式书写样本,大厅内的文件架上摆有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指南、诉讼举证须知、民事诉讼流程图等11种诉讼指引材料,供当事人阅读。立案大厅西侧摆有触摸屏,可供当事人查询案件相关情况以及指导诉讼的相关资料。内部为我院立案庭人员办公场所,实行“窗口柜台”式敞开办公,立案、送达、开庭排期、诉讼费均在窗口办理。工作区分五个窗口,每个窗口均备有签字笔且院里为五位窗口工作人员均配备了电脑、电话,并配有打印机两台。每个窗口放置笔一支,备当事人签字,整个场所庄重、整洁,管理科学、有效。另外,在大楼的二楼,还设有调解室,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案件进行立案调解。

二、队伍建设

古塔法院院党组充分认识到立案工作在整个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年富力强、工作兢兢业业、

任劳任怨的年轻人和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老同志安排到立案工作岗位上。我院立案庭现有法院正式干警5人,外聘书记员1人,人员配备是庭长1名,副庭长1名,审判人员1名,书记员3名,其中具有本科学历5人,大专学历1人,党员4名。作为法院窗口部门,我们始终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全庭同志一种永恒的追求,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相关要求,着装上岗,做到仪表端庄、举止得体、精神饱满。使当事人一踏入法院大门,一接触到法官,就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信任感和亲和感。

现在古塔区法院的立案庭实现了场地大厅化、设施现代化、功能科学化、服务人性化以及管理制度化的目标,彰显了法院立案工作司法为民的宗旨,树立了司法为民的新形象。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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