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论文

2022-03-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证券交易论文(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证券交易信息由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及发布,其实质为数据库。从某种意义上讲,证券交易所对其拥有财产权。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明确其权利性质及归属,故无法对其进行充分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中的特别权利模式值得借鉴,但笔者认为我国对其单独立法更为稳妥。

第一篇:证券交易论文

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研究

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上证券交易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本文首先对网上证券交易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其次指出目前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有助于消除网上证券交易风险和完善网上证券监管制度的一些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对策

一、网上证券交易的含义和优势

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来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方式,网上证券交易系统不仅可以给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相关的各种信息,还可以帮助投资者顺利的完成证券交易的整个过程,实现真正的网络与现实的实时交易。网上证券交易与传统交易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证券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是通过互联网而不是投资者本身来进行传送到证券营业部的。

近几年来,网上证券交易有取代传统证券交易的趋势。一方面是因为近些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证券交易与回联网的不断契合;另一方面是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

1.网上证券交易通过分布世界各地的互联网,从根本上消除了网上证券交易的地域性限制,使我国券商在地域上分布不均匀的矛盾得到了极大地缓和,将各地的证券投资者聚集在网上证券交易这一虚拟的市场中,使得证券投资者可以在全国甚至是世界上任何能上网的地方从事网上证券,并使那些渴望从事证券投资行业而又没有足够时间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创造了可能。

2.网上证券交易通过对互联网的充分利用,有效的突破了传统证券交易市场上信息不充分的缺陷,有利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3.网上证券交易可以使证券交易的成本得到很大程度的降低。网上证券交易的迅速扩张,促使传统的远程交易发生了极大地变革,不再需要极大地远程交易设备的投入,使得投资者呆在家中就可以对证券交易的所有信息进行及时的掌控。除此之外,网上证券交易囊括了证券交易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证券投资者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整个证券交易活动,能够节约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券商来说,网上证券交易的迅速发展,可以极大的降低其投入成本,增加其获利的可能性。

二、我国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首批证券交易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于1992年成立,与此同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证券交易与监管委员会作为我国证券交易的法定主管部门,使证监会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的实体证券交易实行全局性的监督和管理。而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正式开始于1996年底,在接下来的一年里,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真正的迅速发展开始于1998年。1999年,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给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带来了一次质的飞跃,也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2000年,我国证监会又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交易手续和监管首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构自从1998年证券交易迅速发展以来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1998年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2000年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简称《准则》),2011年4月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2年《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等。

(二)我国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不健全

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兴起较晚同时发展迅速,致使我国相关的立法存在着严重的不健全。我国在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方面的立法到目前为止还只停留在基础方面,在相关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空白,如当事人直接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法律责任问题的归属问题等。此外,我国关于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还存在着很严重的时滞,再加上网上证券交易建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特性,我国目前还缺乏关于网上证券交易方面立法的专门性立法小组。

2网上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到目前为止,与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里面还没有关于上市公司网站信息披露的系统性要求,只在部分条例上做了一些简单的规定,例如上市公司自己发布的信息不可以在证监会相关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之后才可以进行发布。现在互联网上有许多各种各样的证券交易网站,这些网站或多或少的和上市公司的证券价格有直接的影响,甚至有些网上就是上市公司自己的下属网站。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网站的监管就显得特别重要。我国网上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一个重大的缺陷,即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对公司的一些定期信息如年报、半年报、季报等进行披露,然而却没有对上市公司的一些临时性报告作出具体的发布要求。

3缺少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

虽然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已经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在这种理想的监管体系里,监管机构、组织部门、监管手段等都会发生重大的变革。这样一来由于我国网上證券交易发展的历史还比较短,同时和国际上的相关国家和机构的合作也不充分,致使我国目前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体制都来自于我国相关行业监管机构的经验。这样就无法根据网上证券交易的特点来进行监管,不利于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

4券商自身的监管存在漏洞

前段时间我国爆出了券商分析报告的“抄袭门”事件,虽然发生这种问题的一个原因是证券分析师存在绩效考核压力下在撰写报告时借鉴其他机构的报告,但是发生这种事情的主要原因就是内部审查松懈,目前很多中小券商研究所在这一管理环节上执行存在着这样的漏洞。这样一来券商由于自身监管问题会误导投资者的投资。此外,我国的一些中小券商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监管体系的漏洞,会让券商违规的使用自身的资金,这样就会给券商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是破产因而,我国的券商在迅速发展扩张的同时,要时刻关注自身的监管漏洞。

三、针对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的策略

仅从网络技术的角度来看,永远无法确保网上证券交易的绝对安全和无风险,只有把先进的技术、专业的管理、完善的法律和严格的监管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因此,针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问题,我们要从加强技术改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等几个方面来协调进行。

(一)转变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理念和重点

监管机构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而不是因为担心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而来阻止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因为相比于传统的证券交易来说,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着先天的优势。因此,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应该把推动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迅速发展作为其基本态度。此外,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应该把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监管作为重点。网上证券交易的网络特性使得交易的风险和传统的证券交易有了很大的区别,且这类风险也更加的难以防范,这就必然要求投资者拥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

然而,就我国目前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现状来说,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一般都放在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上,而不是放在对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上。所以为了更好的防御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争取把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

(二)加强券商的自身管理

券商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保护投资者的个人数据资料,如美国的许多大公司在经历了数次影响巨大的资料丢失事件后,已经专门设立了数据和网络安全的专员负责数据库管理。券商不仅要设立紧急时刻的网络备用系统和安全预案,还必须加强对网络和投资者数据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同时,券商还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如:加强员工的招聘工作,加强对员工关于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实行明确到人的责任制,一旦出问题不仅可以及时的处理,还可以起到惩戒的作用等等。此外,券商也可以采用更加安全的措施(如指纹、虹膜等)来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进行。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活动刚處于发育阶段,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存在着严重的滞后和不足。与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针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细节和死角依旧存在着法律空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立法力度,来消除这些法律空白,例如一些网上证券交易责任的归属问题,进而来消除由这些法律“真空”所带来的的相关风险。

此外,我们要完善网上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的信息披露制度既包含券商也包括上市公司,其中最主要的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该向网上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说明网上证券投资的相关概念,使证券投资者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流程、存在的风险等有个较为明确的了解。于此同时,上市公司应该及时的发布一些信息报告(如年报、季报、中期报告等)。所以,我国应该完善网上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而准确的发布信息,以此来减小投资者因信息虚假问题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四)引入保险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通过以上的一些方面加强了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后,券商应该积极地和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开发相应的专门险,来保障投资者的切身权益,增强投资者对网上证券交易的信心,以争取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网上证券交易保险机制。例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网上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券商、保险公司和计算机网络安全公司三方联合起来提供如“黑客保险”等针对网上证券交易的专门险。

参考文献:

[1]黄益网上证券交易存在问题剖析与对策 [J]科园月刊,2011,1

[2]陈娟,贺小波.完善网上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思考[J].新财经,2011,2.

[3]黄芳.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及监管制度研究[J].知识经济,2009,1.

[4]万江.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制及其启示[J].美中法律评论,2008,7.

[5]黄益.浅析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J].生产力研究,2006, 7.

[6]段杨.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对策[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9.

作者:王军

第二篇: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分析

摘 要:证券交易实际上是以证券为标的物的一种常见的市场教育行为,但是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证券交易中需要相关主体参与,更关系到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证券交易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更好的保障证券交易中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证券交易中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更好的理解证券交易法律关系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分析

就目前证券交易中的主体来看,主要包含了证券交易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与受委托业务之间的法律关系、会员证券公司、非会员证券公司及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认清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更好的实施证券交易,维护证券交易市場的长效健康发展。

1.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分析

根据我国《证券法》中的相关文件内容,可以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经纪类和综合类两种类型,其中,前者证券公司中的主营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他们的主营业务是接受客户委托在证券交易所中实施证券交易活动,并收取相应的佣金。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的法律关系目前有不同的见解,主要可以分为代理说、居间说以及行纪说。其中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表示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实际上是代理关系,证券公司在客户的委托下,按照客户确定的代理权限来实施相关的证券买卖。

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我国的证券相关立法中,对于代理一词的使用频率比较高,这种情况可能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法的影响而产生的。就英美法中的代理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种是显名代理,一种是隐名代理,还有一种是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综合来看,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倾向于保存本人的一些隐私信息开展的代理活动,而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一般代理人需要以被代理人的身份和名义来进行相关事务处理。在《法国民法典》中,指出委托或者代理,是一方向另一方授权并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务的活动,这里更加强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开展相关的代理活动的。我国相关的立法也以此为依据。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中,需要以被代理人名义开展民事法律行为,综合来看,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于代理行为的界定多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开展的,而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实施相关委托事务处理的现象是很少见的。

持行纪说观点的人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行纪关系。这里的行纪指的是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用自己的名义来为另一方办理相关事务的行为,并从中获得相应的报酬。这种立法观点实际上也是参照大陆法系的,也就是在不对委托人姓名的公开前提下,也不告诉对方自己的代理人身份,用自己的名义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相对于代理来说,这种行纪有着一定的不同之处。

就证券交易来说,行纪说实际上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说法。在具体的操作中,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和行纪关系的法理是相吻合的。首先,证券公司是具备相应营业资格和交易席位的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普通的法人和社会公众有一定的区别。其次,证券公司是接收客户委托,和客户之间是签订相关委托协议的,这也是两者关系产生的基础。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证券公司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证券交易活动,相关的后果也需要他们自己第一时间承担。证券公司在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清算银行与有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清算机关和登记机关履行清算和登记手续后再与客进行清算和过户(投资者在交割单上签字为履行过户的法定手续)。针对交易中阐述衡的异议,客户往往只能针对其委托的公司提出,不能直接向交易的实施者提出。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交易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来获得相应的酬劳。综上所述,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行纪说中观点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关于行纪关系的规定,也就是相关的证券公司能够和行纪人签订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证券交易,收取相应酬劳,相关的证券交易的得失间接属于委托人。

2.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与受委托业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证券公司的作用至关重要。无论是集中交易还是非集中交易,证券公司都是必不可少的。在《证券法》中,规定两种类型的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上是有一定差异的,针对综合类证券公司中从事的自营业务和客户委托业务之前的法律关系,是保障客户权益并实现政府监管的重要基础。综合相关研究来看,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是行纪关系更为合理。所以,不排除证券公司在客户委托下,依然进行自营业务开展,但是这些都是建立在证券公司丰富的经济和研究上,从某种意义上说,证券公司对于维持市场平衡,促进证券供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因为证券公司自身的优越性,他们开展的活动往往会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强化监管。

3.会员证券公司、非会员证券公司及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客户和非会员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客户对于非会员证券公司进行委托交易的过程中,考虑到其和非会员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比较直接的,所以,客户和其委托的非会员公司之间是行纪关系。

其次是非会员证券公司和会员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大陆法系观点,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是行纪关系,但是这里的客户不仅仅是个人客户,也可以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会员证券公司。所以在某种意义上,非会员公司就是会员公司的客户,他们之间也属于行纪关系。

总结:现阶段,在我国的证券交易中,对于相关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相关的法律界定,把握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够更好的分清他们的权责关系,让相关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也能够更好的理解证券交易市场,明确在证券交易中,应该进行的市场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史佳欣.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核心逻辑——基于公司治理与证券监管的双重面向[J].河北法学,2018,36(04):127-140.

[2]郑晖.美国泄密型内幕交易法律责任中个人利益标准研究——兼谈泄密型内幕交易罪之中美对比[J].证券市场导报,2017(06):63-70.

[3]刘桥.从客观标准到实证标准:试论“短线交易”行为要件的目的解释[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02):50-111.

[4]孟银芳,邢颖.证券交易法律关系研究──《合同法》、《证券法》颁布后的重新界定[J].中国司法,2000(11):34-36.

作者:郝祺玥

第三篇:浅析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

【摘要】证券交易信息由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及发布,其实质为数据库。从某种意义上讲,证券交易所对其拥有财产权。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明确其权利性质及归属,故无法对其进行充分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中的特别权利模式值得借鉴,但笔者认为我国对其单独立法更为稳妥。

【关键词】证券交易信息;数据库;特别权利;立法

一、证券交易信息的定义以及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证券交易信息(market information 或 market data),是指有价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市场交易数据、行情及因之而产生的其他信息,如证券的价格、报价及交易量、股价指数,等等①。该信息经过了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并不包括交易信息之外的市场信息。证券交易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判断市场走向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有助于降低投资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从而促进证券交易的繁荣发展和投资者的积极参与。证券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证券交易信息就没有证券市场。信息是金融市场的血液,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依赖于信息②。因此信息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数据库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③。数据库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其开发、制作和维护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其复制和侵权却又十分简便,成本十分低廉,甚至几乎是零成本的。因此,法律应当对数据库制作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二、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属性

那应当赋予证券交易信息以怎样的法律权利呢?或者其法律权利的性质如何呢?在尚未明确其性质前,我们姑且把它称为“证券交易信息专属权”吧。

首先,它完全不同于物权中的所有权。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体物,物权具有排他性。而证券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支配不存在有形控制的占有、即时行情的使用不产生有形的损耗,同时也不发生消灭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等。

其次,它同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也有区别。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力,其实质是对非物质性的知识产品所应享有的权利。但差异也很明显:1,知识产权采法定主义,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并未包括“证券交易信息专属权”。2,从性质上看,证券交易信息专属权与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版权)较为接近,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提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样看来,两者似有相同之处,那是否可以将证券交易信息看作“汇编作品”呢?事实上,与英美法系长期实行的“额头汗水原则”不同,我国法律作为大陆法系中的一员,对著作权实行较高的独创性标准。证券交易信息专属权能否纳入著作权的前提是交易信息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单独从编排形式上看,即时行情难以体现其独创性。毕竟交易信息的重点在于其编排的数据,而非独创性,若为了获得版权而人为地增加其“独创性”,无异于本末倒置,且会大大增加证券交易所的成本,而此成本又会转嫁给用户。但如果降低著作权的独创性要求,将其纳入著作权范围,则可能导致原有作品体系的坍塌。那是否可以将证券交易信息视为证券交易所的商业秘密呢?1905年“芝加哥交易期货交易所诉克里斯蒂粮食储备公司”⑤一案便是以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交易信息为证券交易所的商业秘密而做出终审判决的。但此种方式在我国存在很大障碍,因为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通常对此条款的理解是:证券交易所负有向社会公开即时行情的义务。而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前提条件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如果法律已经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公开义务,则即时行情在我国显然是难以构成商业秘密的。而且,将其认定为商业秘密将会阻止交易信息的传播,这与交易信息较强的流动性也是相悖的。

三、国内外对于证券交易信息保护的现状

目前世界上对于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欧盟的数据库立法模式——1996年,欧盟制订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6(96/9/EC)。该模式将数据库分为独创性的和非独创性的。如果数据库“独创性”较高,则为“独创性的”,为其提供版权保护,若数据库为“非独创性的”,则为其提供特别权利保护;另外一种模式则为美国的综合保护模式——美国尚缺乏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成文法保护,对于相关情形需借助于技术措施、合同法、侵权中的滥用理论、司法判例及商业惯例等综合手段⑥。

目前我国对于相关领域,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与之相关的研究都比较匮乏。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该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第二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条第一款明确了即时行情在我国是属于公众信息,证券交易所有义务将其向公众公布;第二款被认为是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的保护——但该条授予了证券交易所独家发布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权利,但却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于证券交易信息拥有法律上的权利。

四、对我国证券交易信息保护模式之分析

那对于交易信息的保护,我国应该借鉴世界上的现有模式还是另辟蹊径呢?若借鉴现有的,那应当借鉴欧盟的《数据库指令》模式还是美国的综合手段呢?

首先分析美国模式:

(一)“信息许可合同”方式

英美法院通常认为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如不涉及赌博、违禁药品、核武器的买卖等,则合同为有效,应该被严格执行⑦。而在我国,交易信息的归属尚未明确,由此证券交易所对信息使用方的“授权”便成了无源之水,法院有权据此否认许可合同的效力。

(二)非法侵入(trespass)规则

在美国法上,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或服务器空间的行为被视为非法侵入个人动产,而我国目前并未承认计算机内存和服务器空间的独立的法律地位,亦无普通法上的非法侵入规则,故此种行为无法通过此种方式得到规制。

(三)前文已提及,鉴于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有义务向公众公布即时行情,故证券交易信息在我国无法被视为商业秘密。

(四)证券交易信息以及数据库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并无可供借鉴的司法判例——即便有,作为成文法国家,这样的判例亦无法律上的强制力。另外,在中小投资者早就习惯于“免费午餐”,证券公司、信息运营商想方设法规避费用的大环境下,显然我国也缺乏信息付费的商业惯例。

再来,欧盟的《数据库指令》模式。其中对于独创性较高者提供版权保护的方式并不适于证券交易信息的保护,这一点在前文已论及,而对于缺乏独创性的数据库提供“特别权利保护”的方式则值得我国借鉴。但在适用上仍存在一些问题:1,证券交易信息品种繁多,有的独创性较高,有的独创性较低,再加上独创性标准本身的模糊性也加大了认定的难度;2,《数据库指令》保护的是数据库的实。质部分,但要区分实质部分和非实质部分绝非易事;3,《数据库指令》规定“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5年”。而许多证券信息交易产品具即时性,不断实时更新,按照以上规定,则不断“成为一个新的数据库”,如此一来交易信息的保护期限实质上成为了永久。这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而且证券交易信息的价值在于即时性,通常15分钟后其价值便大为贬损,因此规定如此长的保护期限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五、对我国证券交易信息保护立法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现状是:1,数据库尚未形成产业化,多数数据库产品仅为个人使用和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使用可通过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则为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2,数据库产品发展水平低,对其立法并无迫切需求,而且超前的法律保护只会限制其发展,毕竟任何产业的发展都会经历模仿和简单重复的过程,在此阶段,不宜采取“强保护”;3,数据库产品各领域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使用统一立法。

因此,笔者认为,或许对证券交易信息单独立法更为稳妥。与其他数据库产品相比,我国证券交易信息产品初具规模,有条件在立法方面先行一步,而这方面的单独立法可以为以后其他领域数据库产品的立法,甚至统一数据库立法提供参考经验。

具体思路:1,确认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权利的专有权,这是实现其他利益需求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应适当向中小投资者倾斜,因为他们是证券市场存续与繁荣的基础,同时也是信息获取中的弱势群体——美国的做法是采用收费上的区别,即对中小投资者的收费远远低于信息服务商和信息传播者;2,基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证券交易所需依法承担基础信息的发布职责,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技术手段,保障信息发布系统的畅通与平稳运行。当然,基础信息不应以牟利为目的。

注释:

①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上证研究:2005法制专辑[G].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240.

②DOMBALAGIAN H O.Licensing the Word on the Street:The Secs Role in Regulating Information[J].Buffalo Law Review,2007(55):1.

③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④郑胜利.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J].中国发展,2006(3):54.

⑤Board of Trade v.Christie Grain & Stock Co,198 U.S.236,25 Sup.

⑥曲冬梅.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233.

⑦WOLFSON R J.Contract and Copyright Are Not at War:A Reply to“ The Metamorphosis Of Contract Into Expand ”[J].CALIF.L.REV,1999(87):79.

参考文献:

[1]曲冬梅.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37,139,233.

[2]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4.

[3]郑胜利.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J].中国发展,2006(3):54.

[4]DOMBALAGIAN H O.Licensing the Word on the Street:The Secs Role in Regulating Information [J].Buffalo Law Review,2007(55):1.

[5]Jacqueline Lipton,balancing private rights and public policies:reconceptualizing property in databases,18 Berkeley Tec h.L.J.Summer,2003.

[6]Board of Trade v.Christie Grain & Stock Co,198 U.S.236,25 Sup.

[7]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上证研究:2005法制专辑[G].上海:复旦大大学出版社,2005:240.

作者:乔娟

第四篇:《证券交易》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进行改革,高职金融证券专业的教学也要调整,以适应改革需求。文章主要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方式等方面,提出适合高职金融专业的《证券交易》课程的教学改革措施。

关键词:证券交易;实践教学;高职金融证券专业

一、课程教学改革的背景

2015年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进行调整,考试科目由原来的五门课程改革成考核《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门课程,《证券交易》课程考试内容取消。为了适应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改革和高职金融证券专业的教学需求,对《证券交易》课程进行了教学改革。该课程是江西财经职业学院金融证券类专业教学的一门职业技能课程,根据高职金融证券专业的实际情况,本文从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考核方式进行探讨,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职业技能素养,适应未来岗位需求。

二、课程教学内容改革

随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课程改革,高职教学的课程内容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过去的教学是偏向学生通过《证券交易》的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基础课程,改革后證券交易的教学方向不是为了60分,而是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能力。该课程的教学改革主要是从课程设置和高职课程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方面,对此进行探讨尝试改革。

1.课程设置

《证券交易》课程是我院金融证券及金融管理专业设置的职业技能核心课,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是适应证券市场需求开设的核心课程。专业知识主要涉及证券、期货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服务、咨询服务、证券经纪人、证券市场业务拓展与营销员等岗位。该课程设置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熟练掌握证券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为将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了提高课程教学效果,通过证券模拟交易软件,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品种,在模拟实战中去学习。

该课程总体思路是:以证券交易的实际工作任务为主线,以模拟实训任务为载体,充分利用实训室和证券公司的资源,模拟仿真的工作场景,基于理论知识与实践一体,通过教、学、做相结合的方式,在实训过程中,不断学习技能知识以及职业经验和态度,为将来的职业发展夯实基础。

2.课程教学的目标

本课程的教学针对的金融证券专业的学生,在证券交易基础理论的学习过程中,通过情景教学、实践教学、角色扮演、案列分析等教学方法,让证券交易枯燥的理论深入浅出,鼓励学生深入探讨专业及课程的发展方向,制定未来的职业规划。所以该课程教学目标是培养适合现代金融高素质技能型紧缺人才,面向证券公司柜台客服、经纪人、市场业务拓展及营销岗位,让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胜任岗位需求。

3.课程内容

由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改革,证券交易的教学内容根据课程教学目标的设置,需要做出调整。课程教学内容主要根据证券从业人员岗位的职业需求设置,主要教学内容做出以下调整:一是,知识结构内容,了解证券交易的制度与规则,熟悉证券交易程序和风险控制方法,掌握证券账户销户、转户及密码更改等相关管理业务流程,掌握证券投资分析的理论与方法;二是,学生专业能力内容,了解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的展业,理解证券公司在交易中所承担的作用,掌握证券账户开立的操作流程,能熟悉证券投资工具及其风险,能办理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掌握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三是,学生职业素养内容,培养学生学习能力、逻辑思维、创新思维能力,以及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教学方式改革

《证券交易》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职业技能课程,不仅有基础知识理论,也有实践性操作。在进行课程教学过程中,利用多媒体实训室的技术条件,突破传统的讲解法,为学生提供多种教学方式。以学生为中心,进行讨论式、互相学习的环境氛围,让学生在知识认知、能力拓展、逻辑思维能力方面有明显进步。根据证券交易课程的任务特点,基于工作过程设计,以项目任务为导向,运用相应的教学方法教学。教学环节设计符合高职金融专业的特色,学生能边做边练,学中做,做中学。为达到教学目标我们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比如传统的教学、案例教学、实训情景教学、角色扮演、讨论式教学等。

1.讲解法

讲解法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通过教师的讲解,让学生对知识内容理解接受。该种教学方法的优势主要在于该课程中证券交易规则等相关基础知识重点讲解,充分利用多媒体设备讲授知识重点、难点,为以后的实践和情景教学打下坚实基础。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证券交易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该种教学方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而像传统的讲解法,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知识。案例教学法是学生自主学习、认知的过程,需要学生提前做好预习工作,而教师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掌握知识。教师应根据课程的需要收集编写了多个案例,包括证券风险、证券交易规则、证券融资融券案例、证券违规处罚等案例,通过案例分析,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其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实训情景教学法

实训情景教学法以证券市场的模拟情景为载体,引领学生自主探究知识,积极调动学生的多种感官,寓教于乐,提高学生对证券市场基本规则的理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情景教学法是“静态学习”到“动态学习”的一种飞跃,是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转变。实训情景教学法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学习效率。比如证券交易程序,让学生模拟交易,能实在体验交易过程,学生能快速接受知识。

4.角色扮演互动教学法

角色扮演互动教学法是角色扮演模式的学习,是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通过所扮演角色来体验、思考,把科学性和趣味性结合起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正如英语的格言:“只是告诉我,我会忘记;要是演示给我,我就会记住;如果还让我参与其中,我就会明白”所说,“角色扮演”的作用显而易见。《证券交易》课程中证券经纪业务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学习,让学生扮演证券公司的经纪人进行展业活动。又比如证券发行业务,让学生以投标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股票的发行价,让学生理解证券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学生的记忆将会很深刻。

5.讨论教学法

讨论教学法是强调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提前设置问题,要求学生预习,为实现教学目标而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启发学员就预设问题给出自己的见解,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创新能力。《证券交易》课程中的投资风险防范和资产配置以及证券投资的选股的问题,通过提前设置问题,让学生讨论如何防范证券投资的风险,在资产选择上,哪种配置的有效性更高。让学生通过讨论的方式,教师适当地引导,使学生对这方面的知识有自己独特的理解,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四、教学考核方式

高职《证券交易》课程是以培養学生职业能力为目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改革后,考核的方式将做出调整,理论试卷的考核方式将不是主要的考核方式,主要通过实训的教学环节考核学生的成绩,提高平时所占的比重,主要的目的是引导教学以工作任务为核心,以行动导向的方式实施教学。

《证券交易》课程考核主要通过两种考核方式:一种是过程性考核,另一种是终结式考核。根据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提高过程性考核的比重到60%,终结性考试占40%。主要通过平时实训和上课的过程中给予成绩来确定学生是否合格,最后统一组织的考试为辅的考核方式。其中过程性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态度、学习质量、实训操作能力。终结式考核主要通过教务处组织的期末闭卷的方式开展。考试内容主要是证券业务的基础知识,考核的核心目标是让学生掌握证券相关业务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教学考核评价方式的改革不是为了考试通过率,而是让学生转变学习的思维,不是为了考试而考试。我们的目标是让学生学习的知识技能得到证券公司等用人单位的认可,具有上岗的实践操作能力。

五、总 结

《证券交易》课程的教学改革就是要适应市场发展的变化,符合证券职业发展的需要,兼顾证券从业资格改革。《证券交易》课程教学改革是不断提升的过程,要循序渐进。改革不仅仅是要提高教学质量,而且是对教师队伍的锻炼,是对教师的教学素养要求的不断提升的过程。目前,探讨该课程的教学改革主要集中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考核方式上。通过上述提到的教学方法,特别是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做中学,学中做”在实训室和企业课堂上实践体验。课程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学生在专业学习中激发学习的兴趣热情,掌握证券交易的基本技能知识,提高学生在未来职业中的就业能力,提升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成为合格的高职金融专业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1] 李向东,卢向盈.职业教育学新编[M].北京:高等教育

出版社,2009.

[2] 张启富.项目课程开发和实施初探:以《证券交易服务》

课程为例[J].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4).

[3] 姜大源.论高等职业教育课程的系统化设计:关于工作

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的解读[J].中国高教研究,2009,

(4).

[4] 张伟,周金明,孙宏义.金融证券实验教学改革的思考

[J].科技创新导报,2012,(6):166.

作者:王能翔

第五篇:强化内部人证券交易管理

证券交易对上市公司而言,不再是过去事不关己的“二级市场行为”,而是一个可能会带来证监会立案调查、带来公司严重负面影响的蕴含着风险的管理工作。切实转变观念、强化内部人证券交易管理,刻不容缓

2020年8月,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对嘉化能源、中恒电气等上市公司董事长立案调查。证监会通报的2020年上半年案件办理情况显示,内幕交易案发数量呈下降趋势,利用并购重组、业绩大幅波动进行不公平交易仍较多发,避损型内幕交易案件同比增长;实控人伙同市场机构操纵股票价格案件时有发生。中国A股多年来投机之风太盛,投资之道不彰,被有些人斥为赌场甚至连赌场不如,就是因为老千大行其道,“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之道被践踏。

防控内幕交易、打击市场操纵是监管机构的工作,似乎与上市公司关系不大。然而,从案件来看,上市公司内部人要么是违法交易的实施者、参与者,要么提供了内幕信息。正如反洗钱的一线是银行,反内幕交易的一线监管应延伸到上市公司,保证内幕信息从源头上受到控制。随着A股的发展,存在大量市场操纵的“庄股”将被投资者抛弃;无法严控内幕信息、实施有效内控的公司会被投资者打入另册:外在的违法证券交易,终将在资本市场表现为内在的公司价值。基于此,上市公司一定要强化证券交易的监管,通过加强内部控制与规范运作,将两类内部人的行为管理纳入公司治理体系中。一类是对证券价格有直接影响的,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一类是其自身利益与股价波动有较大影响的人,如实控人、大股东——在法律和监管规则上不是“内部人”,但实际情况是,他们天然地比一般投资者有更多的信息渠道和影响力优势,如果上市公司未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信息防火墙,他们很可能演化为一种影子内部人。强化内部人的证券交易管理,三方面需发力。

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

上市公司要防止内部人出现违规违法的证券交易,首先要通过反复的普法宣教,让内部人了解证券法和刑法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定,证券交易要做到正心正念、依法交易。现实中,一方面是巨大利益的诱惑和逍遥法外的侥幸,另一方面是股票质押融资的压力和市值维护的艰难,坚持不碰违法交易的红线并不容易。A股多家公司高管的内幕交易,就是在股价大涨或避免亏损的利益驱动下进行的。今年6月,江西证监局做出处罚,江特电机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短线交易江特电机股票,并在2018年年度巨额商誉计提公告前卖出股票避免损失,构成内幕交易,罚没逾90万元。

证监会、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股票持有和卖出均有限制规定,新证券法将其纳入法律条文,违规升格为违法;对于董监高六个月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扩大到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短线交易的标的也由持有账户的股票扩大到“持有的及利用他人帐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如果不能有意识地进行证券交易自律管理,就可能出现直系亲属持有帐户或实际控制下的账户发生短线交易。内部人既不能以身试法,也不要犯无心之过。

上市公司对内部人的证券交易管理介入,可做的首先应当是宣传与教育。内部人对证券交易的规则可能并不清楚,特别是证监会的减持规定,需要董事会秘书和董办工作体系,反复地进行宣讲,并根据内部人证券持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股票交易的时间提示、数量提示。相关的宣教需要制度化持续、定期进行,在公司人员流动、股东工作人员流动的情况下,保持实操者认知的合规水准。

加强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登记管理

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一般与信息披露管理密不可分。内部人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前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在其持股后利用信息披露、交易所互动易等沟通平台来影响股价。今年8月,证监会对凯瑞德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联模做出处罚,吴联模2014年8月-2015年6月借用他人账户持有买卖凯瑞德股票,并控制上市公司发布信息操纵股价,处以“没一罚五”及60万元信息披露违法罚款、合计高达5.13亿元,终身市场禁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能否执行,在于董事会是否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职责给予足够重视、投入。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另一方面是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变现,内幕信息量越少、内幕期越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压力就越小,也就距离阳光、透明的模范上市公司越近。

上市公司要做好内部人的证券交易管理,应首先着眼于重大信息的形成、归集、流转过程管控,通过制度和流程对知情人严格控制。对于董监高等法定知情人、因履行职责需要持续接触内幕信息的工作知情人,要明确要求交易本公司股票必须向董事会办公室申报。董事会办公室对知情人持有、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监控,提示在禁止交易的信息披露窗口期不要买卖。

上市公司须根据监管要求、公司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流转的证据保留,在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中更要做到全方位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与相关内外部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今年9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一大目的是要压实上市公司防控内幕交易的主体责任,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这与2011年的原规定仅要求“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有相当大的差异。防控内幕交易已成为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落实账户管理与个人信息管理等基础工作

新证券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董监高是否遵守了本条法律,其开立证券账户的数量及具体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他人证券帐户等情况都应进行调查和核实,董监高对相关情况签字确认。

证券账户信息与董监高的个人基本情况、持股情况、上市公司培训情况等其他个人信息,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调查、采集和核实,并保密处理。无论是为了防控内幕交易还是服务内部人证券交易,上市公司都有必要在董监高等内部人员的自律之外,进行专业的信息收集与核查。

今年9月2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議,决定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证券交易对上市公司而言,不再是过去事不关己的“二级市场行为”,而是一个可能会带来证监会立案调查、带来公司严重负面影响的蕴含着风险的管理工作。切实转变观念、强化内部人证券交易管理,刻不容缓。

作者:王志刚

上一篇:语文职称论文下一篇:有教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