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论文提纲

2022-11-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论文题目: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先行赔付制度的完善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并在近30年的时间里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巨大利润的刺激下,诸多证券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与生俱来的顽疾,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愈演愈烈,已经成为最常见的证券违法行为之一。证券市场既应当重视经济效益与资源的转换效率,也应当重视保障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然而内幕交易的发生微观上损害了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宏观上破坏了公平的证券市场秩序。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快,导致内幕交易配套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有侵权则应当有救济。但我国《证券法》尚未健全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机制。由此导致当内幕交易这类证券违法行为发生,投资人权利受到侵害时,面临着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索赔难,且需要承担高昂的时间与精力成本,使得受害投资者维权之路愈发艰难,缺乏动力。这既不利于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阻碍了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在此背景下,2013年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解锁了投资者保护的新模式。在虚假陈述这一证券违法行为发生后,作为万福生科保荐机构的平安证券率先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对受害投资者进行赔付,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先行赔付制度是典型的实践先行、理论滞后的制度。作为一种有效有益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诉讼外和解机制,其对推动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失赔偿制度、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应当正视其作为证券领域新兴的赔偿方式,存在着缺乏配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先行赔付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先行赔付资金来源不够稳定的不足。先行赔付制度能保障投资者在因证券违法行为蒙受损失时及时、优先获得赔偿,在投资者保护体系中至关重要。目前证券先行赔付制度仅适用于虚假陈述领域,结合现有的先行赔付案例典型,借鉴证券法理论与实践成果,对先行赔付制度的研究,应理清先行赔付的概念、特征、性质以及构成要素;正确认识先行赔付制度在保护受害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主要存在制度体系不健全、赔付主体范围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等问题。结合目前理论与实践对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认定,证券内幕交易中的先行赔付制度,应首先明确将内幕交易人纳入到先行赔付主体范围,其次考虑将投资者保护机构也纳入该范围充当“保护伞”;赔付对象应明确为同一时间段内与内幕交易人反向交易的投资者;赔付范围不宜超过受害投资者的损失范围,具体赔付金额计算可采用修正差额法;应当完善基金赔付方案制定机制和管理机制,保障受害投资者能够参与其中,同时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积极发挥作用。

关键词:证券内幕交易;先行赔付;制度完善

学科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与安排

第一章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概述

第一节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一、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概念

二、证券市场的先行赔付制度的特征

第二节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性质分析

一、先行赔付制度的责任基础

二、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具有民事和解的性质

第三节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构成要素

一、先行赔付的责任主体

二、先行赔付的对象

三、先行赔付的程序

第二章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典型案例

一、万福生科案

二、海联讯案

三、欣泰电气案

四、先行赔付的实际效果

第二节 我国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先行赔付制度尚未形成体系

二、先行赔付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三、先行赔付基金来源不稳定

第三章 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先行赔付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证券内幕交易先行赔付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三、有利于增加证券中介机构违法成本

四、有助于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二节 证券内幕交易先行赔付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内幕交易先行赔付主体范围

二、明确内幕交易先行赔付的对象

三、明确内幕交易先行赔付的赔付范围

四、完善基金赔付方案与管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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