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问题研究

2022-09-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内幕交易行为含义

我国证券法规中明确解释了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所谓的内幕交易是指知悉上市公司在涉及到证券交易中对交易的信息知悉或者是通过非法途径知悉企业涉及证券交易的内部信息, 通过知悉的内幕从事证券交易在证券交易中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及活动, 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当然内幕交易行为人有时也为了达到获取利益或者是规避损失的目的进行内幕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行为人往往通过利用其特殊社会地位或者其他的手段以违法的手段知悉企业内幕并进行了股票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不仅是企业的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且包含有持有该上市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是上市公司控股的企业及其管理层人员或者是由于在企业担任特定职务可以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特定人员或者是我国的证监会及其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律特定职责知悉内部信息的人。

二、现阶段内幕交易行为在我国的主要表现

(一) 涉及到内幕交易行为的交易手段由简单到逐步复杂而且涉及到的案件违法数额巨大。近几年来我国证监会明确以“内幕交易”罪名处置办理的内幕交易案件逐年增长, 以著名的某证券乌龙指事件为例, 某证券以内幕交易的手段自营70亿的案件被中国证监会以内幕交易的罪名开出5.2亿人民币的历史最重罚款进一步证明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日益猖獗, 内幕交易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且案件金额越来越大。从中国证监会公开的情况可以看出, 某证券在获取内幕信息后, 直接通过自营的方式利用自己的账户来购入内幕信息所涉的股票。这一案件充分的证明了我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问题的复杂程度。

(二) 最能够代表内幕交易犯罪群体以公司的内部人员为主并且上市公司的人员发案率占比重较大。从内幕交易行为发生案件的内幕交易主体分析归纳发现, 这些上市公司的法人基本上都处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股东。根本的原因是由于证券本身的特性以及证券交易特性为内幕交易行为的内幕交易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隙。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我国巨大的市场监管有限不能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管和处罚, 即使做出了处罚也已经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对市场和投资主体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 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市场秩序混乱。可见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市场案件中在数量上最多也是最难得一种。

(三) 我国的证券监督机关和相关机构的执法力度不严, 由于我国对于《证券法》中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完善, 虽然对于证券法中内幕交易行为做出了一定的界定并且规定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惩治措施但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复杂程度而言效果甚微对证券市场的监督规范作用也不那么明显, 造成了市场内幕交易问题的频发。从我国的证券市场和我国的证券法的发展过程你不难看出来这样一个现象, 由于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国家对企业的宽容政策。相关的监管管理机构在政策的压力下对于案件的发生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监管方式简言之就是对大部分的内幕交易行为采用的是宽容的政策, 甚至于是置之不理的监管模式。监管的过于放纵才导致内幕交易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我国在证券市场上对内幕交易仅有为数不多的处罚决定, 也往往是发生在证券市场造成了极度不良的影响对投资者的信息造成巨大伤害的情景时, 相关的执法部门才做出一个相对于较重的处罚决定, 处罚力度还是过轻, 相对于内幕交易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根本不成正比, 才导致有人宁愿铤而走险也要惊醒内幕交易活动的现状。

三、对内幕交易防范的分析

(一) 建立公司上市内幕交易保证金制度

现有的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案件的预防措施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却无法有效的遏制住我国近年来高发的内幕交易犯罪数量。要遏制住内幕交易行为就要从源头抓起即公司上市的程序中设定内幕交易保证金。

当该保证制度作为公司上市的强制程序可以对企业上市后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 这种制度作为一个保险可以对内幕交易的案件作出第一时间的处理。将注册资本的一部分作为保证金也可以增加公司的违法成本, 形成制度约束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约束企业的内幕信息所有人, 构建一个完整的制约体系。近年来我国大的内幕交易案件都是以企业为单位而不单单是部分人的非法活动, 由于证券市场的现状所以对于上市公司的有效制约是迫切需要的。建立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保险金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

(二) 内幕交易人举证责任

国外的先进资本市场对于内幕交易有相对完善的体系, 绝大多数国家将内幕交易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这样不但减轻了司法成本而且使被告有充分的准备去面对指控。内幕交易人不能够证明为从事此类活动就认为其参与了内幕交易就必须承担法律的制裁。

我国现阶段处理内幕交易犯罪时审判程序中还停留在原告举证责任的阶段, 由于内幕交易本身具有隐蔽性原告富有举证责任时为举证的过程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原告在面对诉讼内幕交易犯罪时有很大的压力, 原告在举证被告内幕交易犯罪时证据不够充分时关于诉讼的成效就会有很大的顾虑。这样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 犯罪强难以遏制, 何谈法律的制裁, 造成证券市场的秩序混乱失信于投资者, 对证券市场发展构成威胁。

建立内幕信息所有人的举证责任制度, 对我国现阶段监管证券市场的压力得要有效的缓解, 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在面对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犯罪时当怀有合理的怀疑时就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审查。另一方面公民的监督权力就会放大, 当公民不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时, 公民的监督权力的行使就会不受到过多的客观限制。能在最小的风险下揭发内幕交易犯罪, 打击违法者。所以在建立内幕交易审理中加入的被告人举证责任就显得很有必要且具有积极意义。

(三) 以重罚取代轻罚

2013年发生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光大证券事件成为了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涉案金额最大的一次内幕交易案件。从这起案件进行分析就会发现, 对于处罚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总是过轻。市场中内幕交易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的一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证监会的处罚不力, 没有达到惩处和警告的目的。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案单单从处罚的结果来看, 收益严重的超过了处罚的数额, 总的来说公司是收益的。处罚被精明的违法者算到了违法经营的风险中, 而这种风险是可预期的, 因此才没有制止住这个趋势造成越来越多的经济损失。建议将内幕交易犯罪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作为参照将内幕交易的非法收入依法全部没收并以总收益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行政处罚。同时要追究相关的责任人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处罚内幕交易人不仅要对其作出相对的经济处罚而且必须同时作出刑事处罚。没收非法的个人收入后个人的经济处罚以内幕交易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五为处罚, 根据案情严格执行刑法的处罚制度。

四、结语

我国的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秩序确实受到了内幕交易犯罪的挑战, 改进和完善我国的证券法体系, 使市场的秩序不再遭受破坏, 也使投资者的利益不再受损是我国的证券法必须急需解决的难题。为了市场有序的发展必须对内幕交易的案件进行严厉的处罚, 打击投机者的心理, 如何留得住资本所有者的心才是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繁荣发展的根本。

摘要: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问题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稳定的重要阻碍, 我国的证券市场由于过于年轻所呈现出的最为显著地特点就是在监管制度层面的严重缺失。对股票上市发行的全程进行全面的监管审查, 以此来达到在源头对证券市场的犯罪问题进行监管防范内幕交易犯罪的发生规范市场的秩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创造条件。

关键词:内幕交易,监督制度,惩治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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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志攀.金融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3] 王静.完善我国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J].山西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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