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律师

2022-09-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遗嘱见证律师

最新律师见证遗嘱[本站推荐]

律师见证书

(2012)文瀚见字第号

委托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70xxxxxxxxxxxx,职务: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 见证事项:遗嘱见证 山东xxxx事务所接受xxx(身份证号:370xxxxxxxxxx)的委托,指定xxxx律师就其《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二○xx年x月x日,在xxxxxx(填地址)对委托人xxx进行遗嘱见证。Xxx律师充分告知了xxx其权利义务,xxx宣读草拟的遗嘱。由xxx阅后签名予以确认。摄像师xxx现场对xxx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拍摄。Xxx、xxx律师及与xxx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xxx在遗嘱上签字。 委托人xxx的遗嘱内容如下:

立遗嘱人:xxx,男,汉族,19xx年xx 月xx 日出生,身份证号:370xxxxxxxxxxxx ,xxxxxxxxx职务,现住xxxxxxxxxxxxx。

立遗嘱人xxx为防百年之后出现不愉快的事情,特立此遗嘱,内容如下:(自己填写清楚所有财产怎么分配)

一、我与夫人xxx新婚后购买的山东XXXX齐鲁医院位于济南市xxx路xx号南新街xxxx号楼1908室,建筑面积160.68平方米的现住房(发证日期:xxx年x月x日)中属于我个人财产的部分,由我女儿xxxx(身份证号:37010219840307082X)继承。

二、我与夫人xxx新婚后购买的山东xxx第二医院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路247号xxxx单元101室,建筑面积75.78平方米的房屋(发证日期:1998年10月30日)中属于我个人财产的部分,由我女儿xxx继承。

1三、今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中属于我个人财产的部分均归xxx所有;今后该两套房屋如被拆迁,拆迁后的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等属于我个人财产部分的权利均归xxx所有。

四、我与xxxx1979年结婚时一贫如洗,家庭的所有财产都是婚后积攒的,除上述两套房产外,其他家庭财产中属于我个人财产的部分全部由xxx继承,(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五、在我百年之后事安排上,不给组织添麻烦,不开追悼会,不做遗体告别仪式,一切事情由xxxx做主办理。

立此遗嘱是我个人自愿所立,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干涉xxx对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不得干涉xxx对我后事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兹证明荆梦杰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遗嘱的行为合法有效;所立遗嘱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本律师见证书相粘连的《遗嘱》系xxx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上的xxx的签名、所捺指印均属实。现场拍摄的专用摄像带与复制的光盘内容相同。兹证:

1、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 日出生,身份证号:370xxxxxxxx,xxxxxx教授,在济南市文化西路xx号南新街专家公寓xx号楼xx室订立《遗嘱》一份,

2、以上遗嘱内容是xxx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3、xxx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签,落款日期为其本人书写,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捺。

4、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现场第三方见证人xxx/xxx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见证律师:童建飞

山东xxxxxxx事务所

二○xx年xx月xx日

附件:

1、《遗嘱》一份共一张;

2、光盘一份共一张

3、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4、xxx与xxx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5、见证人xxx、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6、摄像师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7、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第2篇:【遗嘱见证书】律师见证的法律问题分析(专项法律见证问题)

【遗嘱见证书】律师见证的法律问题分析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由于见证属于“私证”,与公证比较,见证没有法律规范,见证不具有公证那样的法律效力,其效力在诉讼中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如见证行为被确认无效,所承担的责任往往高于公证无效的责任。故目前很多律师不作见证业务,但北京等大城市仍开展了此项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上刊登了,北京的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例》)[1],人民法院认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判决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承担原告经济损失114,318.45元的巨额赔偿。

虽然律师见证业务开展较少,但必竟发生了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被判“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需要引以为鉴,对这方面必须加以研究,这是本文的目的。

[前提]

本文的研究分析仅限于:

1、律师非诉讼业务范围内的律师见证业务,不涉及现代公诉(即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见证行为。

2、以《案例》所载内容为基础。

一、基本概念、特征与相关问题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律师见证是律师的一项非诉讼业务,它相对于公证而言的,属于民间证明的范畴,在各种民间证明人中,律师与他们不同的是,律师具有法律知识与相应的法律业务专长。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是公证,而国外很多国家实行的是私证。私证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律师见证,即律师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法人或者其它社会组织发生的行为予以见证它的合法性、真实性的一种行为。

公证具有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公证的效力又称为“证书的效力”。公证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以下几种:(1)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依据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的可靠凭据,并可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必须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明后,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民商事法律并未对“私证”作出相应规定,故律师见证不但不具有公证那样的法律效力,且律师从事见证业务自始就缺少衡量其行为标准的法律准则,怎样做方不违背法律原则,怎样做又会违反法律约束,实际大多数律师可能也没有仔细加之研究,也很难道出个

一、

二、三。律师见证与公证都是对具体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但两者存在实质性区别:(1)见证是以律师的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2)律师见证在法律上仅作一般的证据证明,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3)在诉讼中,见证文书将要接受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更为重要的是,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因此在见证事务出现争议时,其见证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是要严重的,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法院的判决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点[1]。

按照我国现行律师制度,当事人委托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时,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因此律师见证是事务所的行为,而不是律师个人的行为,律师见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来承担的。

《民法通则》有“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律师见证属于非诉讼业务之一,它是律师进行的、具体的“对当事人的某项行为的真实性”的一种证明行为,在见证保证某一行为真实性的同时,也包含了对合法性的证明,而见证不是律师的代理行为。

二、北京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及的问题

律师见证中的问题:

1、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活动,首先要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合同书。律师事务所使用的合同,一般是委托代理合同。在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记载:“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王保富之父王守智与被告签订了《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三信律师所接受王守智的委托,指派张合律师作为王守智的代理人;代理事项及权限为:代为见证:律师代理费用为6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2001年8月28日;协议上还有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王守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三信律师所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但该协议书未标注日期。同年9月10日,王守智又与三信律师所指派的律师张合签订了一份《代理非诉讼委托书》,内容为:因见证事由,需经律师协助办理。特委托三信律师所律师张合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见证。”

《案例》还载明“经被告见证的原告父亲王守智生前所立的遗嘱,由于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在继承诉讼中被法院认定无效。原告作为继承诉讼中的败诉方,不仅不能按遗嘱继承得到父亲的遗产,还得按法定继承向其他继承人付出继承房屋的折价款。被告在见证原告父亲立遗嘱的过程中有过错,侵害了原告的遗嘱继承权利,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折价款、遗嘱见证代理费、两审继承诉讼的代理费、诉讼费等损失共计134,893.75元。”

律师见证属于律师业务中的非诉讼业务没错,但见证是律师执业活动,是以律师名义,或以律师事务所与承办律师共同名义,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活动。因此,见证业务中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而不存在着代理关系。故对于律师见证专项事务来讲,应当针对委托当事人的要求签订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

2、是律师的见证行为,而不是“代为见证”。在律师代理实务中,常见的约定术语有“代为提起上诉”、“代为向法院提交文书证据材料”、“代为在法院签收文书”、“代为申请办理公证的有关手

续”等等,诸如这些类“代为”行为有一个共同的法律特征,那就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此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之间是民法上的代理法律关系。而见证是律师以自己名义去证明委托人的某一行为或事件的真实性。正如《案例》所载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王保富的父亲王守智委托上诉人三信律师所办理见证事宜,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不论从字面上,还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见证都不是可“代为”的,而是这一事务中承办律师需要以自己名义去实施的行为。

3、从《案例》所载:“9月17日,三信律师所出具一份《见证书》,附王守智的遗嘱和三信律师所的见证各一份。王守智遗嘱的第一项为: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11门1141号单元楼房中我的个人部分和我继承我妻遗产部分给我大儿子王保富继承。见证的内容为:兹有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3楼4门2号的王守智老人于我们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亲自签字,该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签字行为真实有效。落款处有见证律师张合的签字和三信律师所的盖章。王守智于9月19日收到该《见证书》”的内容看,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辩称,“王守智委托被告代理的事项是见证签字,不是见证代书遗嘱”,对此可以理解为三信律师事务所“仅见证王守智的亲自签字行为”,而非对王守智其他行为的见证。

分析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的本次见证业务,(1)、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并未明确载明,而仅约定为“代为见证”。(2)、从《见证书》的表述上也无法直接证明“仅见证签字”。

4、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合律师一人作见证人,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而在诉讼中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提出“指派张合一人去作见证人的决定,是根据王守智对张合的委托所作出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判决中的问题:

1、《案例》所载“被告: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负责人:刘成,该事务所主任”,律师事务所主任是该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而“负责人”意味着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说,一家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那

么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本案的赔偿责任就不应当由三信律师事务所独立承担。

2、该案所涉及的见证存在着授权委托事项不明确的瑕疵,而《案例》所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上,三信律师所仅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是“代为见证”。三信律师所不能以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其已向王守智告知,代为见证的含义是指仅对王守智的签字行为负责,故应认定本案的代为见证含义是见证王守智所立的遗嘱。”,《民法通则》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虽然本案中的被代理人(即委托人)王守智已于去世,此时该案的赔偿责任由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全部承担在法律上没有法律依据。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签约主体,是王守智和三信律师所,只有三信律师所才有权决定该所应当如何履行其与王守智签订的协议”、“本案的代为见证含义是见证王守智所立的遗嘱”是法院的推定。

三、律师事务所办理见证的具体作法

基于我国见证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范,且继承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在遗嘱中具有最高效力,而遗嘱见证显然不具有遗嘱公证那样的法律效力。我国实行公证制度,对于法律有专门规定的需要进行公证的法律事项,律师事务所一般不要接受律师见证委托。当事人前来委托的对遗嘱进行见证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不应简单拒绝,而应向其阐明法律有关规定,劝其办理遗嘱公证为好。

对于可以接受委托的事项,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而不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中应当逐项载明委托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在《见证书》中应当载明见证事项、见证书的适用范围,必要时还应当载明见证书的有效期限。

律师见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律师从事的很多业务,如见证、调查取证、刑事辩护中的会见被告(或嫌疑人)等都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律师办理。除这些基本要求外,律师见证的具体事务以及工

作程序应当做到与公证一样、甚至更严格的要求,来保证见证的有效性。避免出现见证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后果。

第3篇:委托遗嘱见证协议书

(2014)欣安律见字第号

甲方:姓名,性别,汉族,住,身份证号:

乙方: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

经甲、乙双方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的汤卉律师、刘生林律师进行遗嘱见证,并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汤卉律师、刘生林律师作为甲方的遗嘱见证人。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免除乙方责任。

第四条 遗嘱见证律师费为贰千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支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资料、差旅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年月日

第4篇:律师见证 文本

律师见证书范本

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律师业务之一, 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企业签订重大的经济、贸易、 技术、文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邀请律师给予见证。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如果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就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律师见证的范围大致包括:客观上的法律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律师见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监督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 是法人的, 应当查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委托代理人委托签约的,应查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审查, 见证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完备,应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对见证事项有疑问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出说明。经补充和说明,仍不符合见证要求的,律师不宜制作见证书。

一、本文书的制作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写明“律师见证书”。

2.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依、律师事务所的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

3.委托见证人的情况。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情况;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见证人不只一人的,应分别情况,按顺序逐一书写。为了表明委托见证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可以在他们各自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全称之后加括号子以注明。委托见证人如有代理人,应在紧接该委托见证人的下一行(委托见证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紧接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下行一行),写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以及与该委托见证人的关系。

(二)正文

1.见证事项,即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请求律师见证,要写得简明扼要。

2.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到如何办好见证的全过程,着重说明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确认见证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可以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篇幅不宜过长,表述要力求全面。例如一件分房协议见证过程是这样写的:“本所于??? 年??? 月 日接受上列委托见证人的委托,指派律师 、 办理此项见证。经查阅委托见证人身份证件,审阅了分房协议书全文以及该房屋产权凭证, 并与委托见证人分别进行了谈话,根据查核情况,特作如下见证:„„”。见证过程和见证结论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如果委托见证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或有疑义,“见证过程”栏内对律师进行调查的情况也要有所交待。

3.见证结论,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己亲临见证现场所目睹的当事人所办的法律行为和所审查的材料,明确其是否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标准的法律评语。是见证书的核心,既要写明委托见证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要写明见证事项真实合法。见证结论要求写得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如下面一件自书遗嘱见证书的见证结论就是和法律依据合并写的:“兹证明顾

在书立自书遗嘱时神智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遗嘱系由顾

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盖章,并注明书立遗嘱的年、 月、 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4.法律依据, 主要在于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以自书遗嘱的见证书为例,一般的写法是:“经查,委托见证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制作正文时,除见证事项一栏要单独列出(与委托见证人相同)外,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三项不必列出小标题。这三项虽然可视具体情况合写或分段写,但要做到互相吻合,使整个正文部分形成有机的统一体。

(三)尾部

参加见证活动的委托人在见证书上签名,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所在的事务印章,以示负责。

二、格式:

律师见证书

××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托进行________事项见证。

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______________ 文件。

兹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三、实例

律师见证书

四川**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托进行________事项见证。

本律师事务所审查了委托人所提供的______________文件,并委派**律师对文件以及所表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实际调查。在此基础上,本律师事务所证明如下:

本律师事务所仅对上述证明结果的真实性即文件及其所表述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本见证书的中文和英文文本在法律上的意义完全一致。

如果对本见证书有任何的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四川**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律 师 见 证 书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接受×××(身份证号:××××)的委托,指定宋端利、×××律师就其《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委托人×××的遗嘱内容如下:××××

兹证:

1、×××(身份证号:××××)自愿于××××年××月××日在××市××路×号×室订立《遗嘱》一份,

2、以上遗嘱内容是×××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3、×××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

4、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现场第三方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宋端利、×××

××××年××月××日

附件:

1、《遗嘱》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遗 嘱

立遗嘱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现住××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为答谢××××多年的照顾以及了结我的心愿,现我订立遗嘱如下:

1、将我位于××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4、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

5、本遗嘱一式六份,由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

代书人:×××

证明人:×××

时 间:××××年××月××日

《非诉讼事务委托协议》(×××遗嘱律师见证用) ×××(以下简称甲方)因立遗嘱事宜,委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宋端利律师、×××律师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宋端利律师、×××律师作为甲方的见证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遗嘱见证。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xxxxx元。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 乙方: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诉讼法律事务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男(女), ×× 岁, ×族,农民,住×××。

委托人因遗嘱的事由,特委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宋端利律师、×××律师为我的遗嘱的见证人。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2008)沪信律见字第098号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唐建东律师、王琪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王××(身份证号:××××)自愿于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在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楼A座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王××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李××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唐建东、王琪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遗 嘱

立遗嘱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83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唐建东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唐建东律师、王琪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上海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王××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唐建东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王××

代书人:唐建东律师

证明人:李××

时 间: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律 师 见 证 书 (模板) -------杜 凯 律 师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接受×××(身份证号:××××)的委托,指定杜凯律师、×××律师就其《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委托人张某某的遗嘱内容如下:

立遗嘱人:张某某,男, 1951年4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码:××。

立遗嘱人现有位于渭南市临渭区惠园小区××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0平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立遗嘱人对上述房产具有完整的房屋产权,是上述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现因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防身后子女继承纷争,特订立遗嘱如下:

一 、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上述位于渭南市临渭区惠园小区××号的房产由女儿张×(身份证编号:××××)一人继承。

二 、立遗嘱人在老家白水县****的老房子归儿子(身份证编号:××××)一人继承。 三 、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四 、我指××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五、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

六、本遗嘱一式四份,由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

代书人:×××

证明人:×××

年 月 日

兹证:

1、×××(身份证号:××××)自愿于××××年××月××日在××市××路×号×室订立《遗嘱》一份,

2、以上遗嘱内容是×××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3、×××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

4、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现场第三方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杜凯、×××

××××年××月××日

附件:

1、《遗嘱》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5篇:律师见证谈话笔录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见证谈话笔录

间:

分至

分 地

点:

谈话人(律师):

***、***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谈话人:

性别:

民族:

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见证事项:

自书遗嘱律师见证

谈话记录人:

****

音视频记录人: ***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笔录内容:

问:您好,我们是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律师,请问您清楚此次谈话的目的吗?

答:

问:您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如何?您可以正常的阅读和书写吗?

答:

问:请您核对***律师和***律师的身份(分别出示律师证),您是否同意委托***律师及***律师针对您自书遗嘱进行律师见证?

答:

问:我们将对本次见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对相关的视听资料进行存档,您是

第 页 否同意?

答:

问:这是我们准备的关于本次律师见证的委托代理合同,请您仔细阅读,若没有疑问,请在现场亲笔签署。

答:

问: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律师见证工作是根据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这一点您听明白了吗?

答:

问:本次谈话是否为您的真实意愿?您有没有受到胁迫或欺骗?

答:

问:您以前是否写过遗嘱、由他人帮您代写过遗嘱或公证过遗嘱?多次所立遗嘱间相互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最后一次所立遗嘱为准,若您此前立有经公证的遗嘱且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则会影响此次所立遗嘱的效力,您是否清楚?

答:

问: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在遗嘱生效并进行遗产处理时,依法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处分原则处理,您清楚吗?您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若有您将做怎么的财产安排?

答:

第 页 问:您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需是您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您自有的财产及继承所得的财产等。在丧偶的情况下,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只有属于您的部分及由死亡配偶继承所得的部分您才具有处分权。遗嘱中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对应的部分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以上情况您都清楚吗?

答:

问:在您的遗嘱中,将要进行处分的财产大致包括哪些?

答:

问:针对以上财产您能提供哪些证明文件?针对本次谈话内容您还可以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答:

问:请您说一下您的家庭成员及共同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已故的直系亲属?

答:

问:您是否与配偶有书面的财产约定?配偶一方死亡的,是否进行过继承析产?

答:

问:请问您准备在遗嘱中将财产处分给哪些人?与您的身份关系?与您的关系如何?

答:

问:是否还有其他属于法定的继承人,但您没有在遗嘱中处分给其财产的?如果有为什么不处分遗产给上述法定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您可以选择不予回答,不过对于此部分内容我们将进行保密,除非为了司法程序中查清事实之必要。 答:

问: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将遗产处分给非法定继承人属于遗赠行为,您本次订立遗嘱是否涉及遗赠行为?若有遗赠行为您希望在同一份遗嘱中订立遗赠条款还是单独自书一份遗赠协议?您的遗嘱是否要附加条件?若单独书写遗赠协议是否需要附加条件?

答:

问:您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或材料是合法、真实、有效的,若因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及作虚假表示,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出现效力瑕疵,相关的法律风险由您本人及遗嘱受益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遗嘱被认定无效、遗嘱中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遗嘱中的受益人无法按照遗嘱内容获得相应利益,您是否清楚?

第 页 答:

问:上述财产中您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其对应的遗嘱效力存在法律风险,此风险亦由您及遗嘱继承人承担,您是否清楚?

答:

问:您是否针对上述财产作过抵押、变卖、赠与等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情况将导致您的处分权利瑕疵或无效并最终会影响对应的遗嘱或遗赠效力,您清楚吧?

答:

问:您有无个人债务?遗嘱或遗赠在将来被实际执行前,所涉及的遗产将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剩余的部分才按照遗嘱或遗赠进行实际分割,您清楚吧?

答:

问:您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若有,请问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答:

问:您订立的遗嘱准备交由谁来保管?

答:

问:有无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答:

问:请问上述谈话内容是否出于您的自愿?您是否愿意就上述谈话内容中您本人陈述部分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答:

页 问:现在谈话结束向您宣读谈话笔录,宣读后请您仔细核对谈话笔录纸质文件,若无异议,请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按手印。我们将根据您实际订立遗嘱的过程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出具律师见证书,您听明白了吧?

答:

(以下为签字部分)

谈话人签名:

被谈话人签名:

第6篇:见证聘用律师合同

聘 请 律 师 合 同

()沪律见字第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聘请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

二、

三、

四、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作为的见证人。 根据《上海市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劳务费人民币元。 如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取得另一方同意。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至见证工作完成止。

本文书一式份。

甲方:

乙方: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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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制(91)民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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