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棉花贸易争端探究论文

2022-04-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本案是对美国一系列国内农业立法及农业国内补贴的挑战。最终以巴西获胜为结果。我们应该看到,虽然农产品在乌拉圭回合中被纳入了总协定的法律框架内,但在补贴上仍给予很大的空间,“关税化”更形成了另外一层保护伞。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国际棉花贸易争端探究论文 (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国际棉花贸易争端探究论文 篇1:

美国关税政策的历史演变与现实启示

[摘 要] 关税政策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其关税政策的演变往往影响着世界贸易格局演变。文章梳理了美国由关税保护主义发展为多边自由贸易主义,演变为新贸易保护主义,转换为极端关税保护主义的背景,发现美国的经济形势、南北方势力、执政党派对关税政策演变具有重要影响,美国一贯以自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采取双重标准制定贸易政策。在经济全球化、自由贸易盛行的今天,美国采取极端关税保护主义措施时,如其他国家可以改变贸易合作伙伴,对美国的极端关税主义进行同等程度的报复,美国采用“复古”的贸易保护主义将很难取得成功。无论是美国制造業的衰退,还是巨额贸易逆差,其原因都应从美国自身寻找,由本国内部的改革而突破,而非通过极端关税给予本国企业竞争优势。对于我国而言,认清美国关税政策的本质目的,坚持制造业转型升级,坚定不移地走开放之路是最佳应对之策。

[关键词] 关税政策;保护主义;贸易格局

近年来,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欧盟、中国、印度、越南等很多经济体推出了关税保护政策,接连做出系列反全球化举措,如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协定、重新谈判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及一些现有的双边协议等。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关税问题态度不明,与各国就贸易领域相关问题“打打谈谈”。

公共卫生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得处于全球供应链微笑曲线两端、习惯于用高端技术限制其他经济体的国家遭到重创,也将使其更加重视制造业的发展。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将对全球经贸格局产生重要影响,而导致的经济衰退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经济逆全球化趋势。

未来一段时间各国的经贸政策走向难以预测,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其关税政策的演变将对世界贸易格局产生重要影响。美国历史关税政策演变有何特点,重拾保护主义的逻辑何在,本文试图从美国关税历史的角度寻找答案。美国关税政策的本质特征如何,面对美国关税政策的不确定性我国又该如何应对,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文献综述

美国是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其经济波动和贸易政策很容易通过贸易链影响其他国家。国内外学者对美国关税政策的实施背景及效果开展了大量研究,大多侧重于对美国贸易保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效果对比研究。

国内多数学者认为关税保护主义对美国不利。蒋永宏注意到美国是众多非关税措施的发轫者,提出美国新贸易保护主义抑制了其对外经济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正向作用,也对国内就业问题产生了负面影响[1]。针对特朗普政府的系列极端关税保护主义措施,钱学锋、龚联梅认为,特朗普贸易政策并不能实现增加就业、扭转贸易逆差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反而会造成美国经济衰退,从而降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核心地位[2]。许伟提出了判断美国贸易政策动向的几点原则和启示,认为促进公平贸易、打开国外市场仍是美国贸易政策的优先目标[3]。

国外学者对于保护主义的态度也并不统一。“萨缪尔森之忧”和“金德尔伯格陷阱”1作为美国贸易保护的理论工具日益引发广泛关注。萨缪尔森通过理论推导,提出当某国进口部门的生产率提高时,自由贸易会使贸易参与国另一方的福利受到永久损失,这被保守派作为反对美国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础[4]。此外,部分学者对保护主义持否定意见。Sherman Robinson等人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如果没有任何地区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采取报复行动,美国将会获得福利;但是,当所有或主要合作伙伴进行报复时,这些收益就会被逆转,贸易条件对美国不利,所有主要贸易伙伴都获得了利益[5]。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Pinelopi K. Goldber通过实证得出,特朗普2018年以来实施的关税政策,使得美国消费者和生产者总的福利损失为每年78亿美元(占GDP的0.04%)[6]。

关于美国关税政策的效果,学者们多从实证角度展开分析,侧重对其保护主义政策的探究,但鲜有总结其变化规律并通过历史演变解释美国重拾保护主义的逻辑和本质,进而提出对我国的现实启示。本文试图在系统性梳理美国关税政策历史的同时,探索关税政策演变背后的规律,总结历次关税政策演变缘由,剖析本轮极端关税主义的本质和应对之策。

二、美国关税政策回顾

关税是美国历史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关税与西部土地、银行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三大重要问题[7]。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学者们给予关税问题的关注减少,近年来美国屡次挑起的贸易争端将关税问题重新拉回我们的视野,关税问题重新成为众多研究者关注的焦点。

自建国以来,美国出台过数十部关税法案。图1列出了美国自建国到1970年的进口商品平均关税税率,美国的关税税率变化较大,其演变与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内政党斗争、南北方地区矛盾等问题存在复杂的联系,而关税政策的具体内容也对美国的国际地位、经济形势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纵观美国历史,美国的关税政策可以粗略地分成三个时期:关税保护时期、以多边自由贸易为主的时期和新贸易保护主义时期。

(一)关税保护时期(1789—1933年)

美国在其建国以后的100多年中,一直实行保护主义关税政策(见表1),此阶段的关税政策有着古典重商主义的特色——以报复性、反制性为主[7],与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实行的具有偶然性、局部性、强烈针对性的新重商主义存在差异。在不同的国际国内形势下,保护主义关税政策的政策目标也随之改变,主要目的由筹集财政收入,逐渐转变为保护工业,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演变为保护农业(见表1)。其政策效果也存在巨大差异,建国初期关税法案有效保护了美国国内幼稚工业,帮助美国实现了工业强国之梦;而20世纪30年代的保护主义关税却使得美国遭到各国报复,经济遭受巨大打击,甚至一度引发全球贸易摩擦,加剧世界性的经济萧条。

1.财政关税政策时期(1789—1816年)

《1789年关税法》是美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关税法案,其显露出保护主义倾向。在联邦政府成立初期财政收入匮乏、国际重商主义盛行、各州之间高筑关税壁垒的背景下,《1789年关税法》为清偿国债和维持政府运作提供财政收入,保护和鼓励制造业出台1。与美国之后的关税税率相比,《1789年关税法》规定的税率处于较低的水平。这一时期美国的关税政策呈现出宽税基、低税率的特点,并未体现强烈的针对性的保护主义,而仅为对他国重商主义政策的必要反击。彼时的保护主义的关税政策对美国的农业和弱小工业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2.工业保护阶段(1816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

1791年,时任财政部长的汉密尔顿提出了“工商立国”的政治主张,从这一时期开始,美国的关税政策开始为“成为工业强国”的目标服务。《1816年关税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正式进入工业保护的关税政策阶段。此后的关税法案中规定的关税税率有了大幅提高,征税商品也有了一定的针对性,主要特点为大幅提高工业品进口关税,降低工业品原材料进口关税,配合国内工业原材料的出口关税以及对国内工业行业的补贴政策。

(1)1816年—1832年,为保护工业,美国关税税率逐步提高

美国建国后,关税税率总体呈现上升趋势。1804年,美国将工业品进口从价税税率提高到15%,《1816年关税法》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保护主义关税法,它提高了对棉花、羊毛等原料型商品的出口关税[8]。自此,保护主义被作为美国关税制度的根本基础。1829—1832年间耐用品进口税率达到51.55%,棉纺织工业的真实关税达到71%[9]。

(2)南北方势力斗争导致美国1833年出台关税妥协案,关税税率呈现下降趋势

值得关注的是,南北方民众在关税问题上一直存在很大矛盾,这一阶段的高额关税甚至威胁到了联邦的统一。北方工业资本家要求提高进口关税减少英国工商业的竞争保护国内工业,而南方种植园主主张自由贸易以防国外报复性关税阻碍棉花作物出口。高关税的政策将对南方种植园主的收入及生活成本产生巨大影响,促进北方工业的发展,并需要招聘更多的自由劳工,本质上为反奴隶制。总体来看,南方种植园主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反对高关税政策[10]。1816年以来,北方工业资本家势力较强,美国以高关税为主,极大损害了南方种植园主的利益。1832年底,南卡罗来纳州极端分子意识到争取政府降税无望,转而以武力脱离联邦要挟。关税问题在此阶段已经与联邦的存废交织在一起,美国当时并不具备打一场内战的主客观条件,权衡之下,总统杰克逊签署了《1833年关税法》,降低关税[11]。至此,南北双方才在关税问题上互相让步,美国关税税率也长时间保持了较低水平。

(3)内战发生,执政党的变更主导关税政策演变

内戰是美国关税政策变化的又一个重要时间节点。一方面,内战使得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大量消耗,亟须提高关税税率筹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共和党在1860年的大选中控制了国会及总统位置,内战中的国会代表北方利益[12],共和党的高支持率使得美国关税倾向于共和党提倡的高关税税率1。1880年后,多数时期美国实行了高关税法案,关税代表了复杂的政治力量平衡。有学者认为,1880年后的关税法案没有太多的经济逻辑,而是意识形态的产物[13]。

总体来看,这一时期持续的高关税政策虽然给美国国内稳定带来了一定问题,但是对美国国内工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保护主义关税政策在国际重商主义的大背景下,为美国国内工业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保留了广阔的国内市场,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工业的发展。

3.农产品保护阶段(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至1933年)

19世纪末,美国农产品伴随欧洲同时期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战时需求而迅速增长[14]。随着战争的结束,农产品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严重过剩,其价格也大幅下降[15],美国农业遭到了严重打击,美国国会开始颁布农业保护的相关法律。

臭名昭著的《斯穆特—霍利关税法》(Hawley-Smoot Tariff Act)在出于保护农业的目的下出台,但在制造业利益集团和选民的压力下,该法案演变成了对所有进口商品大幅加征关税的极端保护主义关税法案2。加征关税引发了世界各国的报复。美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加拿大对美国出口至加拿大30%的产品加征报复性关税并加强与英联邦的经济联系;以英国为首的多个国家放弃金本位制,试图建立以英国为主导的英镑集团;英国牵头英联邦成员国建立“帝国特惠制”的区域贸易集团。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暂时实现的贸易一体化被封闭的区域、集团贸易割裂。保护主义使得很多国家回归原始低效率的自给自足,经济危机愈发严重[11]。全球进口总额在3年中大幅下降了70%[16]。美国也遭受了巨大损失,其进出口总量减少超过一半,国内部分企业举步维艰,纷纷缩小规模、裁减员工。

过于极端的关税保护政策与这一时期经济危机席卷全球、贸易自由化盛行的背景不相匹配,最终导致了美国自身经济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并引发了全球性灾难。事实证明,罔顾民意和世界经济形势、固有经济规律的极端保护主义是不可取的。

(二)以多边自由贸易为主时期(1934年至20世纪70年代)

大萧条的教训让美国人看到了高关税保护主义的弊端,低迷的经济形势为一直主张关税改革的民主党在大选中带来了机遇。1932年,民主党候选人罗斯福当选总统,民主党也在国会选举中大获全胜,赢得参议院、众议院两院控制权。罗斯福主张自由贸易,认为美国的经济繁荣要靠国外正常经济的恢复、贸易强国的共同合作才能实现。在这一时期,美国实施了多个降低关税的法案或协定(见表2)。

《互惠贸易协定法》被视为美国走向自由贸易的开端,美国采取双边谈判的方式推动自由贸易的进行,打开国外市场。《互惠贸易协定法》扩大美国对外贸易规模,推动了美国经济复苏。Robert Keohane 认为,出于对战后西欧经济崩溃及出现共产主义的忧虑,“美国才从一个被动的、甚至是吝啬的霸权国——具备能力却没有采取努力为一个自由的和非歧视性的世界经济制订和实施规则,变为一个积极的、相对慷慨好施的国家”[17]。

20世紀中期,美国和苏联冷战爆发。随着冷战力度的加大,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期经历了几次比较严重的经济衰退,并出现了战后第一次贸易赤字。美国将国内贸易赤字视为贸易开放不彻底的结果,意图进一步推行自由贸易。同一时期,西欧国家经济基本恢复,在经济上逐步消除对美国的依赖。西欧各国根据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构建共同关税和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正逐步实现。欧洲逐渐发展壮大成为一支可以与美国较量的重要力量。20世纪60年代,西欧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对美国国内生产商产生影响[18]。面对冷战形势和西欧共同体的关税保护主义措施,美国希望继续推进自由贸易,打破欧共体的关税壁垒,美国意图在贸易立法上作出相应调整,以打开欧洲市场,形成关税同盟,《1962年贸易扩大法》应运而生。

这一阶段,美国并未意识到非关税贸易壁垒即将兴起,仍将目光聚焦到降低关税壁垒方面。美国积极推动国际自由贸易体系的建设,意图打开欧共体市场,扩大出口贸易额。由于欧共体的反对,大西洋贸易共同体计划破产,但美国在推动全球关税降低方面取得重要进展,美国牵头开展关贸总协定第六轮谈判,使得世界高关税保护主义基本消失,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1962年后美国的总体贸易量不断增大。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时期(20世纪70年代至今)

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欧、日本经济实力的迅速复苏,各个行业迅速发展。而布雷顿森林体系1本身的缺陷使得美元汇率不断攀升,美国出口产品竞争力下降,进口产品价格降低。来自国外的进口商品物美价廉,美国贸易逆差不断扩大,布雷顿森林体系开始动摇。此外,1973年、1979年的两次石油危机对美国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国际收支恶化、美元危机、国内经济停滞,种种原因使得美国的贸易政策转向保护主义。而1948年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对关税税率进行了严格限制,这一阶段,美国基本放弃关税政策,开始实行以非关税壁垒为特征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见表3)。

美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延续一贯的双标、利己原则,采取了进口、出口双管齐下的策略。在强化贸易保护主义的同时,推行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议,只不过自由贸易是针对其贸易伙伴而言,并不适用美国自身。

特朗普上任后,以“美国优先”为原则出台了多项与美国近年来一贯低调隐蔽风格不符的极端关税措施。总体来看,特朗普关税政策的出发点与以往相似,但此时期的贸易保护政策形式更加直接,保护主义更加极端,呈现出了逆全球化的趋势。

特朗普将国内高失业率和国际收支逆差归咎于开放的自由贸易。秉承“美国优先”的原则,对美国的贸易政策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其贸易政策的主要主张包括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协定,重新谈判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及一些现有的双边协议;展开 “201调查”“232调查”,对一些行业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依照“301条款”,对中国展开知识产权和创新政策调查,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及美国国内企业技术出口等(相关贸易调查条款见表4)。

特朗普政府重拾高关税政策,其关税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基于“201调查”对大型住宅洗衣机和光伏产品加征20%~50%的关税;基于“232调查”对铝、钢铁进行进口限制或配额措施;基于“301条款”对中国进口的几乎全部商品加征关税;欲基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②(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对于美国从墨西哥进口的所有商品加征5%的关税,税率每月增加5%直到税率达到25%(约影响3465亿美元的商品)③。

特朗普贸易政策呈现出放弃多边贸易、致力于推动双边贸易的趋势,其目的在于重构国际贸易政策体系,重新谈判以制定更利于美国企业发展的规定;回归20世纪初的高关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意在更加直接有效地限制国外产品进口,保护美国企业发展,增加国内就业岗位;针对中国的投资限制及技术出口限制,表面上是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更多的是出于对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继续发展的忌惮与恐慌,希望以关税措施要挟获取谈判筹码,遏制中国的发展。

三、美国关税政策总结

(一)美国关税政策特征

关税政策是美国经济发展状况的晴雨表。美国许多重要历史事件(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内战、经济危机等)也是推动美国关税政策改变的节点,美国采用不同的关税政策应对挑战,维护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美国以自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引导全球贸易政策走向。在国内产业基础薄弱时期,美国实行高关税贸易保护政策,借此获得主要财政收入,完成工业化进程;当经济实力在全球占绝对领先地位时,美国大力倡导自由贸易,推进多边贸易谈判,制定国际贸易协定,为美国进入其他国家市场提供便利;当美国竞争优势减弱时,关税保护又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过时”之后,美国就采取较为隐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保护国内产业,选择性地遵守贸易协定,将本国商品源源出口的同时,以各类名义限制其他国家的进口。而在2020年的贸易摩擦中,美国不仅针对印度、墨西哥、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频频动用关税政策,甚至对欧盟、日本、加拿大等盟友也在关税政策上毫不手软。美国以关税政策作为“极限施压”的手段之一,这是比较罕见的,从侧面反映出随着世界多极化的发展,美国不惜动用包括关税在内的所有手段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迫切心情,也是其贸易保护主义和霸权主义思想的集中体现。

美国采用双重标准制定贸易政策,一方面倡导国际市场贸易开放,积极推动关贸总协定的谈判,制定包括“华盛顿共识”等在内的贸易开放政策主张;另一方面又极力阻挠发展中国家发挥其比较优势。美国在贸易谈判中屡次阻挠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的贸易开放。此外,出台“超级301条款”等相关法律条款,公布其认为的重点不公平贸易做法和贸易开放重点国家名单;实施一系列所谓反倾销措施,多次进行贸易调查;以环境保护的名义提高进口产品质量检验标准,以类似种种措施限制其他国家向美国出口产品。美国既垂涎于自由贸易的好处,又引领新贸易保护主义,采用双重标准制定贸易政策。

(二)极端关税保护主义难以拯救经济颓势

美国于19世纪初及20世纪30年代都施行了高关税的保护主义,但前者促进了美国经济的起飞,后者不仅没能挽救美国经济的颓势,甚至将全球经济都拖入了悬崖。关税保护并不能自动提高国内产业的竞争力,有时其贸易保护主义反而伤及自身。

分析两次关税保护主义的背景和政策内容,19世纪初,美国关税保护主义的出台背景是全球性的古典重商主义,美国的政策仅是用于报复和自身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尚处于幼稚成长期,降低关税也无力开拓国外市场,采取高关税政策保住国内市场才能为美国工业带来更多利益。但20世纪30年代的国际国内背景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美国已跃居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英国引导的自由贸易盛行,此时美国采用极端的高关税政策,势必遭到其他国家同等程度的报复。而在这一阶段,开拓国外市场的收益显然高于保住国内市场,错误的高关税保护主义政策对美国及世界都造成了巨大损失。

保护主义的结局取决于国际贸易主流趋向,其他国家是否有能力进行同等程度报复,以及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收益权衡。在经济全球化、自由贸易盛行的今天,国际贸易环境相对于19世纪初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特朗普搞的“复古”的贸易保护主义不可能取得成功。

四、美国关税政策的启示

特朗普以“美国吃亏论”挑起贸易争端,又鼓吹增收关税将对美国经济和国民福利带来巨大好处。笔者认为,美国的系列极端保护主义做法正体现了美国霸权主义的极大焦虑,即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其他国家科学技术快速进步、国外产品竞争力提升的焦虑,也是对美国未来发展的极度不自信。美国的种种举措丝毫不能体现其大国风度,反而露出其整体经济下行的马脚。

对于美国而言,极端关税政策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官网发布了一些学者对于美国此轮极端关税政策影响的研究报告,相关研究测算显示,2018年,美国对进口产品的关税会使得总消费物价指数增加0.3%,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使得美国家庭年度成本增加419美元;2019年,针对从中国进口商品加征新一轮关税使得典型家庭的年度成本增加831美元。较高的关税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經济扭曲并减少关税收入[19]。当前背景下,新冠肺炎疫情与石油价格战的双重叠加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严重打击,极端关税保护主义不仅妨碍其从国外低价进口医疗物资解决燃眉之急,也增加了普通民众的生活成本,对本就处于下行态势的美国经济造成了更重的负担。美国目前的经济形势甚至有可能已差于经济大萧条时期,在经济下行之际美国应该吸取大萧条的教训,重新审视其关税政策,作出正确的选择。

极端关税主义的本质是美国将自身的衰落归咎于他国的崛起,一味“甩锅”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萨缪尔森之忧”无助于解决美国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美国贸易逆差和经济下行的问题并非出于其他国家,单纯靠提高关税的手段给予本国企业竞争优势不符合经济学的逻辑,也并非长久之计。历史的规律和教训告诉我们,一味加征关税会引发他国报复,在贸易全球化的潮流中逆行只会被历史淘汰,重蹈经济大萧条的覆辙。

无论是美国制造业的衰退还是巨额贸易逆差,其原因都应从美国自身寻找,由本国内部的改革而突破。一味从他国寻求原因难以突破真正瓶颈。金融信息产业崛起、跨国公司的全球化布局才是传统制造业衰落的主要推手,美国国内的过度消费模式、贫富差距过大、美元的特里芬难题才是贸易逆差问题的根本来源。美国“全球领跑者”地位的动摇亦应归因于美国自身,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时,意图继续“领跑”世界,美国理应处理好本国事务,承担起大国责任,而非通过遏制其他国家的发展称霸世界,美国的极端关税保护是患了对中国的“眼红病”,亦是患了对经济大萧条的“健忘症”。尊重历史规律,聚焦本国内务,才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明智之举。

对于我国来说,美国关税政策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认清美国关税政策的特征和本质有利于我国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应对。聚焦美国对华关税政策,中美两国在此争端中都遭受了极大损失。中美贸易联系紧密时期,如2018年,中国是美国最大的商品贸易伙伴、第三大商品出口市场、最大的商品进口供应国1。而关税战后,中国对美出口增速大幅下降,2019年开始,美国成为中国第二大出口目的地、第三大贸易伙伴2。

美国科技出口产业及农业从业者的负面情绪已在国内蔓延,总统竞选连任的诉求,对科技企业、消费者、农民的争取是特朗普政府暂缓了中美关税战的直接原因[20]。但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目前美国仍对由中国进口的大多产品加征关税,极端关税保护主义的本质没有发生改变,美国仍可能出尔反尔。

此轮关税战以美国指控中国所谓强迫技术转让、窃取知识产权开始,在制定关税清单时美国也优先选取了中国重点发展产业的商品,试图遏制中国的高科技产业发展。仔细分析发现,美国此轮关税政策并非单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缓解中美贸易逆差问题,利用关税壁垒遏制中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阻碍“中国制造2025”目标的实现才是其深层目的。对于我国而言,我们应认清本质,在美国关税政策极具不确定性的情况下,适时予以反击,并给予受损行业适当的优惠政策,助其渡过难关。此外,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坚定不移地走好我国的开放之路是我国最佳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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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浩芮]

作者:白彦锋 赵聪

国际棉花贸易争端探究论文 篇2:

解开可诉补贴纪律的谜团

本案是对美国一系列国内农业立法及农业国内补贴的挑战。最终以巴西获胜为结果。我们应该看到,虽然农产品在乌拉圭回合中被纳入了总协定的法律框架内,但在补贴上仍给予很大的空间,“关税化”更形成了另外一层保护伞。

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定(SCM协定)规定了三大补贴纪律: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y)、可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y)和不可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y)。就禁止性补贴而言,通过巴西航空器案、美国国外销售公司案、加拿大航空器案等案例,WTO业已建立起较为明确、清晰的诠释;不可诉补贴,基于SCM协定第31条“临时适用”条款,SCM协定的不可诉补贴有人称它自2000年起已不存在。

现在WTO成员不禁将目光投向了另一项重要的补贴纪律——可诉补贴。可诉补贴可以理解为除“红区”(禁止性补贴)与“绿区”(不可诉补贴)之间的补贴。在巴西诉美国陆地棉补贴案之前的近10年时间里,鲜有案例涉及可诉补贴问题。因此,可诉补贴纪律就像一个谜团,仅有SCM协定第三部分三款的规定,无法揭示可诉补贴纪律的真正面目。

2005年3月2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了巴西诉美国陆地棉补贴案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裁决中对于可诉补贴纪律进行了澄清和解释,也给我们提供了机会来探究可诉补贴纪律的本来面目,寻求如何解开这个疑团。

SCM协定的可诉补贴纪律

SCM协定关于可诉补贴的规定见于该协定的第三部分,它和禁止性补贴在性质以及纪律的宽严程度上是不同的。禁止性补贴纪律相当严厉,一经认定符合条件,即属“红区”范围,即属违法,应立即予以撤销相关措施;可诉补贴则并不是明令禁止的补贴,除了认定符合补贴的构成条件外,起诉方还应证明被诉方的做法构成SCM协定第5条意义上的“不利影响(Adverse Effects)”,证明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方能构成对WTO补贴纪律的违反,实施补贴的WTO成员才有义务撤销相关措施。

根据SCM协定第5条,“不利影响”包括三种情形:

1、损害(Injury)可诉补贴措施给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2、可诉补贴造成另一成员在GATT 1994项下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特别是造成GATT 1994第2条项下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3、严重侵害(Serious Prejudice)当可诉补贴措施严重侵害另一成员利益时,构成“不利影响”。这是可诉补贴中较严重的一种情况,通常也称“桔红区(Orange Light or Amber Light)”,指对产品补贴金额超过5%,或补贴一个产业或某一企业的经营亏损,或直接免除欠政府的债务或政府为企业偿还债款。SCM协定第6.3款进一步规定属“桔红区”还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1)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的同类产品进入提供补贴成员的市场;(2)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同类产品进入第三国市场;(3)在同一市场上造成大幅价格削减(Price Undercutting)、价格抑制(Price Suppression)、价格压低(Price Depression)或销售损失;(4)提供补贴成员的特定补贴初级产品或商品的世界市场份额增加,且呈连续增长的趋势。

对可诉补贴受损害的成员存在双轨救济,即(一)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该补贴措施;(二)在国内开展调查,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的方式进行救济,但最终救济手段只能有一种。本案巴西采取的是多边救济机制。

巴西诉美国陆地棉案:案情及各方立场

2003年3月18日,应巴西的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审查美国的棉花补贴及其相关立法与WTO规则的一致性。中国、欧盟、澳大利亚等13个成员申请作为第三方参与。

巴西认为,美国向国内棉农和出口商提供的Step2支付、销售贷款项目支付、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市场损失援助支付、直接支付、反周期波动支付、作物保险支付、对2000作为年度的棉花籽支付及提供上述支付措施的立法和行政规定违反了SCM协定的第5(C)款(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和第6.3款(严重侵害的条件),侵害了巴西的利益,因为美国增加了其陆地棉的世界市场份额;同时廉价的美国棉花造成了世界棉花市场价格的大幅下降。

美国则认为,美国对陆地棉的补贴是属于WTO允许的范围,符合美国在WTO项下的义务。美国认为其国内市场对陆地棉需求的疲软造成了美国陆地棉出口额的增加,而不是政府支持措施的结果。此外,美方还认为,低价合成纤维的竞争、世界经济增长不景气以及中国释放库存等因素是国际市场棉花需求疲软、棉花市场价格下滑的主要原因。

2004年6月18日,专家组向巴西和美国提交了专家组报告。就巴西关于可诉补贴部分的诉请,专家组认定:

对与价格挂钩的补贴项目,包括“销售贷款项目支付(marketing loan program payments, MLP)”、“使用者销售支付(user marketing (step 2) payments)”、“市场损失援助项目支付(market loss assistance payments, MLA)”和“反周期波动支付(counter-cyclical payments, CCP)”等,造成了棉花价格大幅抑制,严重损害了巴西的利益,违反了SCM协定第5(c)款和第6.3(c)项。

美国和巴西分别针对专家组的认定,提出了上诉。

2005年3月2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例会通过了巴西诉美国陆地棉补贴案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无论是专家组报告还是上诉机构报告均支持了巴西的大部分主张。主要结论是:美国通过出口信贷保险等方式对棉花提供了禁止性补贴;美国对美棉花的国内支持不符合“和平条款”的豁免条件,与价格挂钩的补贴项目造成棉花价格大幅抑制,严重损害了巴西的利益。

核心问题的裁定

1、何为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与相关价格(Relevant Price)

在专家组程序中,美国主张SCM协定6.3(c)项下的相关市场应为“成员的某一特定国内市场(a Particular Domestic Market of a Member)”。而专家组却认为,相关市场是一个关于陆地棉的世界市场。由于认定了在世界市场中存在“价格抑制”的情形,专家组认为就不必再对某一成员的特定国内市场做出分析和结论。

在上诉程序中,美国认为专家组将“在同一市场上”解释为包括世界市场是错误。上诉机构则同意专家组的意见,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一个“世界市场”可以是6.3(c)项下的“同一市场”,从而驳回了美国就这一问题的上诉。

专家组认为,反映世界棉花市场价格的“A指数(A-Index)”足以认定是否存在SCM协定6.3(c)项下的价格抑制。美国在上诉程序中主张,专家组对该问题的认定是错误的,巴西应当就补贴措施造成其自身的陆地棉价格在世界市场上产生大幅价格抑制负有举证责任。上诉机构认为,基于世界棉花市场的特性以及世界棉花价格的特点,专家组对陆地棉的世界市场价格进行总的分析是充分的。在反映世界棉花市场价格的A指数进行了分析之后,专家组没有必要再对巴西陆地棉在世界市场上的价格进行单独的分析。上诉机构驳回了美国这一上诉。

2、是否存在大幅度的价格抑制

关于是否存在SCM协定6.3(c)项下的价格抑制,专家组认定:价格抑制是存在的,并且是大幅度的。在“以价格为条件的补贴”与大幅度的价格抑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他因素并不能削弱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就此裁决,美国在上诉中分别从“以价格为条件的补贴”的影响、补贴的量化等角度进行了上诉。

上诉机构首先肯定了本案专家组对“价格抑制”概念的解释,即价格抑制系指价格本来应当上升而没有上升,或者虽然价格出现了上升,但价格上升的幅度低于本来应当上升的幅度。上诉机构还指出,专家组对此问题的分析方法是正确的,专家组在认定是否存在SCM协定的6.3(c)项意义上的严重侵害的分析上,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另外,专家组从陆地棉的生产、出口数量、价格趋势以及补贴的性质上分别做了分析。专家组指出,美国陆地棉生产约占世界生产总量的1/5,出口量由1999年占世界总出口量的23.5%上升到2002年的39.9%。而巴西的生产量只占世界生产总量的3.8-5%,出口量仅占世界总出口量的2.4%以内。因此美国对陆地棉的国际市场价格具有重大的影响。其次,美国也承认近年来陆地棉价格格外低,从1996年至2001年全面下滑,有时甚至是暴跌。然后,专家组指出美国的补贴都与陆地棉的国际市场价格直接挂钩,世界市场价格越低,棉农获得补贴越高,这就刺激了美国陆地棉的生产与出口,从而压低了价格。“A指数”显示1999年到2002年的价格比1980年到1998年的价格下跌了30%。基于上述事实及分析,专家组认定存在价格抑制。

3、关于“补贴的量化”(the Quantification of Subsidies)

美国在上诉中主张,专家组在考虑补贴的数量问题上,存在三个方面的错误:第一,接纳了巴西的主张,即在提出严重侵害之诉时,不必指明陆地棉受益的补贴数量;第二、认定与陆地棉的生产无关的补贴项目(指不挂钩支付decoupled payments);第三,没有认定加工棉花产品在多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初级棉花产品的补贴。

上诉机构否决了美国的申诉。关于第一个问题,即提供补贴的数量问题,上诉机构审查了SCM协定第6.3(c)项的条文和其上下文,认为第6.3(c)项并没有明确要求对补贴的量化。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对不挂钩支付的分摊问题,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确实援引了此种分摊方法,即使将分摊方法考虑进去,专家组关于补贴量的结论仍然是成立的。关于第三个问题,即补贴向加工棉花产品的利益“传递(pass-through)”问题,上诉机构指出,就SCM协定而言,“传递分析”并不是至关重要的。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评估补贴数量问题上并不存在错误。

4、因果关系问题

美国在上诉中指出,专家组在分析因果关系问题时存在错误,例如忽略了生产者的种植决策等问题。

上诉机构依次驳回了美国的诉请,认定专家组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正确的。关于生产者的种植决策问题,上诉机构注意到,根据美国提供的证据,在1999年到2003年间,在生产者作出种植决策时,他们期望的收获时的销售价格总是比实际收获时实现的实际销售价格要高。这意味着虽然农民在作出种植决策时曾经期望过更高的销售价格,但他们同样清楚,即使实际价格最终更低,他们也能够通过政府的支持,包括对销售贷款项目的支付,得以与这样的风险绝缘。因此,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期望价格和种植决策之间的关系的认定是正确的。

就因果关系问题,专家组的论证主要基于如下理由:首先,美国的陆地棉生产和出口量决定了其对世界陆地棉市场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其次,以价格为条件的补贴直接与陆地棉的世界价格相联系,而以价格为条件的补贴刺激了美国陆地棉的生产和出口,因而降低了美国的陆地棉价格;第三,在严重的世界市场价格抑制和这些以价格为条件的补贴之间,从时间上有着明显的吻合;第四,在美国生产者的总成本和自1997年开始的陆地棉销售收入之间存在重大差距。此外,至于美国提出的由于国内市场需求的疲软等原因,而不是因为补贴项目措施导致所谓价格抑制的问题,专家组认为,美国提出的其它因素并不削弱“以价格为条件的补贴”和大幅价格抑制之间的真正的和实质的因果关系。

美国还试图说明1999年—2002年期间中国投放的1160万包含有政府补贴的棉花是造成世界棉花市场价格疲软的原因。专家组承认供给的增加会导致市场价格的疲软。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又指出,美国出口的数量要远远大于中国投放市场的数量,中国的投放不能减轻美国与价格相挂钩的补贴的后果。

上诉机构指出,与WTO协定的其它某些情况不同,一个专家组在进行SCM协定第6.3(c)项的分析时,首先要进行事实审查,但不是对一个国内调查机关作出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考虑到这一点,上诉机构强调了专家组收集和分析相关事实数据和信息的责任。在本案中,专家组面对的是数量庞大的证据,包括若干经济研究,大量数据和信息。从其自身来说,专家组对当事方提出了大量问题,当事方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详细答复。总的来说,专家组显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结合专家组对相关证据的审查,以及其法律推理,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的因果关系分析不存在法律上的错误。

点评

对大宗农产品实施国内财政支持,以解决农业失业和粮食安全问题,WTO的农业协定是允许的。乌拉圭回合期间众多WTO成员纷纷申报了补贴金额,以期保护自身农业,同时又承诺逐步减少补贴。这种补贴是有限度的,WTO也为此规定了明确的纪律。一个WTO成员对纯属国内产业、经济部门进行补贴,不再是单单的一国内政问题,它必须遵守WTO的相关规定。当每一个WTO成员都自觉遵守WTO规则时,多边贸易体制才能得以维护和发展。

本案是对美国一系列国内农业立法及农业国内补贴的挑战。最终以巴西获胜为结果。我们应该看到,虽然农产品在乌拉圭回合中被纳入了总协定的法律框架内,但在补贴上仍给予很大的空间,“关税化”更形成了另外一层保护伞。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并不一定多),还在千方百计利用WTO的某些条文及概念,变本加厉地扩大对农业的补贴,甚至大搞出口补贴。其行为已远远超出了维护本国农业的范畴,超出了农产品世界市场公平竞争与秩序的范畴,超出了WTO的规则范围,而是仍然在推行弱肉强食的政策,在损害其它WTO成员,尤其是弱小农业国的利益。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警惕。巴西勇于站出来挑战美国违反WTO的行为,其意义不只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

另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并未拘泥于某些具体的事实与数据。本案重要的证据就是A-Index。至于美国提出的巴西需证明“补贴的数量”、“对巴西陆地棉的价格抑制”等具体问题,均以法律无要求为由予以驳回。此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援用了A-Index,一个更加宏观、更富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由于美国对陆地棉的补贴所导致的陆地棉世界市场价格的大幅度下降,为巴西造成了严重侵害,而与此同时,美国的生产及出口却在不断增长,市场份额在不断扩大。这对中国的企业及政府今后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上应该是有启发的。

作者:北京张玉卿律师事务所

国际棉花贸易争端探究论文 篇3:

中国与金砖国家的能源贸易发展

近年来,金砖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各成员国希望利用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加强彼此间各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国际形势发生的深刻复杂变化和世界经济复苏面临的诸多挑战。金砖国家各成员国在能源禀赋方面存在互补性,既有能源生产大国,也有能源消费大国。本文通过分析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能源贸易发展的现状、条件和障碍因素,提出能源贸易发展的路径选择,促进金砖国家各成员国外贸的“共享式”增长,夯实金砖国家的共同利益基础,加强金砖国家的合作伙伴关系。

一、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能源贸易发展的现状

依据国际海关理事会制定的编码协调制度(HS-Code)的分类,本文据此来分析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能源贸易发展的现状。

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能源贸易,中国主要为进口国,俄罗斯主要为出口国。2009—2012年俄罗斯向中国出口能源产品(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产品,下同)总额分别为75.7亿美元、99.8亿美元、151.7亿美元和134.9亿美元,占全部出口商品中的比重分别达到46.8%、51.8%、56.4%和56.1%。俄罗斯向中国出口商品以能源产品为主,而俄罗斯主要从中国进口机械器具及零件、电机、鞋靴、车辆、玩具等资本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商品。

中国与印度之间的能源贸易,两国既有出口也有进口,但所占比例都不大。2009—2012年,印度向中国出口能源产品总额分别为0.53亿美元、3.76亿美元、17.02亿美元和3.23亿美元,占全部出口商品中的比重分别达到0.5%、2.2%、7.27%和2.2%;印度自中国进口能源产品总额分别为2.75亿美元、6.31亿美元、14.5亿美元和8.19亿美元,占全部进口商品中的比重分别达到1%、1.7%、2.87%和1.5%。中印两国同为世界人口大国和能源消费大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均面临能源短缺问题。随着两国对能源需求的逐年攀升和对常规能源依赖程度的逐步加深,两国都将成为世界主要的能源进口国。

2009—2012年巴西向中国出口能源产品总额分别为13.4亿美元、40.5亿美元、48.8亿美元和48.4亿美元,占全部出口商品中的比重分别达到6.7%、13.2%、11%和11.7%;巴西自中国进口能源产品总额分别为1.1亿美元、2.2亿美元、4.1亿美元和2.0亿美元,占全部进口商品中的比重分别达到0.7%、0.9%、1.2%和0.6%。中国与巴西之间的能源贸易,巴西主要为出口国,中国主要为进口国,巴西向中国出口能源产品总量从2010年开始有较大幅度提升。

2009—2012年南非向中国出口能源产品总额分别为2.1亿美元、5.3亿美元、12.8亿美元和13.3亿美元,占全部出口商品中的比重分别达到3.7%、6.5%、10.9%和13.2%;南非自中国进口能源产品(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产品)总额分别为0.73亿美元、1.2亿美元、0.85亿美元和0.8亿美元,占全部进口商品中的比重分别达到0.9%、1%、0.6%和0.6%。中国与南非之间的能源贸易,中国主要为进口国,南非主要为出口国,两国的能源贸易规模相对于中俄与中巴之间的能源贸易规模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二、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能源贸易发展的条件

(一)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提供了较为独立的国际对话平台

金砖国家的出现,顺应了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与潮流并已成为新兴市场国家多边合作的一种新模式和全球经济治理的一个新平台。“金砖四国”领导人分别于2009年6月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和2010年4月在巴西巴西利亚举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正式会晤,两次峰会主要围绕如何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复苏凝聚共识,并共同发表了《联合声明》。2010年12月南非加入金砖国家合作机制,“金砖四国”更名为“金砖国家”。“金砖国家”领导人分别于2011年4月在中国三亚、2012年3月在印度新德里和2013年3月在南非德班举行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正式会晤,三次峰会围绕的主题已从经济领域逐步扩展到政治、安全等领域,并共同发表了《三亚宣言》、《德里宣言》和《德班宣言》。

德班峰会期间金砖国家在相关合作领域达成相当广泛的成果,其中在经济领域最为突出的成果有三项:(1)成立金砖国家工商理事会;(2)成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3)同意建立储备基金,用于特定情况,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替代选择。本次峰会在经济领域取得的三项突出成果充分表明,金砖国家合作已经有意识从事务层面向制度层面发展。从金砖国家领导人五次峰会所取得的成果及金砖国家之间合作的实践分析来看,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将逐渐成为各成员国在经济发展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金砖平台的合作层次将逐步提升、内容也将日益多样化。

(二)金砖国家常规能源禀赋的互补性提供了广阔的合作空间

金砖国家联合统计手册(2013)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为23.33亿吨标准油当量,而能源消费总量达到25.32亿吨标准油当量。中国煤炭储量约占全球的14%,但消耗量确占全球的47%;中国作为世界第四大石油生产国,2012年石油产量为2.07亿吨,但仍入不敷出,严重依赖进口。目前,我国工业化进程还未达到高峰时期,随着工业化进程的逐步深入,对能源的需求强度将不断增长,能源进口量也将不断攀升。印度为世界第二人口大国,矿藏资源丰富,拥有55亿桶探明石油储量(截止到2012年年底)并主要位于印度西部,但仍严重依赖进口,已成为世界第四大石油和石油产品消费国。从1990—2011年,印度一次性能源消耗量增加了一倍多,但人均能源消耗量仍低于发达国家。

俄罗斯是一个能源大国,具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常规能源,是世界石油和天然气主要出口国。2010年俄罗斯能源生产量居世界第一位,天然气产量位居世界第二位。2011年俄罗斯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为27.4亿吨标准油当量,而消耗量只有18.9亿吨标准油当量;石油总产量为5.15亿吨,出口总量达2.45亿吨;天然气总产量为6670亿立方米,出口总量达1500亿立方米。巴西矿产资源丰富,石油储量已探明153亿桶,天然气6500亿立方米。随着其国内对石油产业投资的大量增加,石油产量将不断增长,并将逐步取代墨西哥和委内瑞拉成为拉美地区最重要的石油出口国。南非是非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自然资源丰富,是世界五大矿产国之一。煤、钻石储量居世界第五位,并拥有储量不菲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在金砖国家之中,中国与印度为能源消费大国和进口国,俄罗斯、巴西与南非为能源生产国与出口国,金砖国家各成员国在常规能源禀赋方面的互补性,为中印与俄罗斯、巴西、南非等国的能源贸易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合作空间,同时也可以促进各国能源产业实现互补式发展。

(三)贸易关系的日益紧密将为能源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内外学者在分析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时,贸易结合度指数、贸易密集度指数、贸易互补性指数和贸易偏斜指数都是重要的分析工具。笔者运用来源于权威机构公布的数据,采用贸易结合度指数(TCD)和贸易密集度指数(TI)对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的贸易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

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最强的贸易流为中国出口俄罗斯,2011年TCD指数为1.584(TI值为1.4340),这充分说明中国与俄罗斯的贸易关系最为紧密;中国与巴西的TCD指数一直呈上升趋势,尤其从2010年开始TCD指数上升幅度较大,说明两国的贸易紧密程度逐步加强,2011年TCD指数为1.408(TI值为1.2744);2005—2009年中国与南非的TCD指数呈现波动性,随着2010年12月南非加入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两国的TCD指数增长幅度较大,由2009年的0.078上升到2010年的1.401,2011年和2012年的TCD指数较2010年略有下降,大部分原因是南非在未加入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时期两国的贸易关系比较疏松所致;中国与印度的贸易关系从2008年开始整体上呈下降趋势,2011年TCD指数值为1.160(TI值为1.0455),明显低于中国与俄罗斯、巴西、南非等国的TCD指数值(TI值),这也说明两国的贸易关系较疏松。

贸易关系是影响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实现外贸共享式增长的现实基础。随着中国与俄罗斯、巴西、南非等国贸易关系的日益紧密,各国在经贸领域的合作将逐步拓展与加深,为能源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能源贸易发展的障碍因素

(一)现行WTO框架在调整能源贸易关系方面存在局限性

由于受到能源贸易的特殊性及历史背景的影响,使得GATTWTO体制未能及时跟进国际能源贸易的变局,现行的WTO体系在规范全球能源贸易方面力不从心。WTO作为最具影响力的全球经济组织,本应以多边贸易平台打造全球性的能源机制,但由于能源问题牵涉到一国经济、政治、国家安全等诸多方面,具有高度敏感性而饱受争议,至今仍无法形成一套统一的、强有力的能源贸易规范及制度框架,也就无法建立稳定的国际能源贸易秩序,使现行WTO框架在调整能源贸易关系方面存在局限性,难以适应当前国际能源贸易的发展。

金砖国家作为WTO的成员,由于在能源贸易领域缺失统一的法律规则和良好的贸易秩序,能源输出国仍可采用能源生产配额制度、双轨定价、投入品补贴、国内税等能源贸易限制措施,从而阻碍了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的能源贸易的发展。

(二)美国与日本能源战略带来的负面影响

美国与日本获取能源的目的除了满足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外,其真正意图在于控制国际能源市场,操纵国际能源市场的价格。目前,对世界能源结构产生决定影响的不是能源输出国,而是控制了世界能源生产的美国。美国一直以来是能源消费大国和进口大国,但近年由于页岩油气开发的迅猛发展、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能源、经济增长乏力导致需求减少等原因使得美国主要常规能源对外依存度不断下降。据美国能源信息署统计,2011年美国天然气自给率已经由2000年的82%上升到94.6%;同期石油自给率已经由2000年的44.6%上升到50%以上,美国“能源独立”趋势日益明显。

日本是一个资源十分匮乏的国家,其对外能源战略是典型的“超成本”战略;即使日本的能源安全没有受到威胁,它宁肯付出比市场价格更高的成本来阻止对手获得特定的能源,企图以能源为介质,破坏竞争对手的能源贸易。

美国和日本的能源战略破坏了国际能源市场的规则,它们的行为阻碍了能源消费国之间的协调行动。中国在能源消费方面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存在竞争关系,与其他金砖国家的能源贸易发展势必会受到美国与日本能源战略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应在维护国内能源安全和确保能源供应方面,通过加强双边沟通和协调,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等方式延缓矛盾升级。

(三)贸易摩擦的存在制约着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深化

中国与印度的贸易摩擦涉及产品范围较广,在国际市场上两国的皮革制品、纺织品、棉花等产业存在竞争关系,且竞争程度愈加激烈。2012年印度对中国发起7起反倾销调查和2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两国贸易摩擦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印度对中国商品存在歧视心理;二是在中印双边贸易中中国长期处于顺差地位,2012年顺差额达到289亿美元。

中俄两国由于贸易结构的非对称性以及俄罗斯对部分中国出口商品采取歧视政策,使得两国在经贸领域也存在摩擦,但两国在经济领域合作潜力巨大、前景广阔,所以中俄两国的贸易摩擦近几年相对较少,2012年俄罗斯未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

中国已经是巴西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国,但由于中巴双边贸易结构失衡(矿产品一直是巴西向中国出口的主力产品)、工业结构出现同质化趋势和汇率问题等原因,使得巴西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较多,2012年巴西对中国产品发起12起反倾销调查和1起保障措施调查。

中国与南非之间的贸易互补性大于贸易竞争性,经贸关系以互补性为主。所以,两国之间的经贸合作体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贸易摩擦相对较少,2012年南非对中国产品仅发起1起反倾销调查和1起保障措施调查。

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的贸易摩擦反映了中国在贸易政策乃至经济发展模式方面与其他金砖国家存在冲突,不利于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经贸合作的深入发展和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深化。中国应就经贸政策、措施与其他金砖国家更多的进行对话、交流与协调,争取顺利解决贸易摩擦问题。

四、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能源贸易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推动实质性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机制的建立

2013年3月,在南非德班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正式会晤已在相关合作领域达成相当广泛的成果。金砖国家工商理事会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成立及同意建立储备基金等成果已充分表明,金砖国家合作已经有意识从事务层面向制度层面发展。中国应积极与其他金砖国家共同商讨建立专门的能源合作机构作为常设机构,努力推动实质性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机制的建立,促成金砖国家实体能源合作体系的形成,避免由于在能源贸易领域缺失统一的法律规则和良好的贸易秩序而形成的阻碍。实质性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机制的建立将使金砖国家未来能够走出区域限制,商讨全球的能源供需平衡问题,甚至有能力协调各国之间的能源供需矛盾。

(二)推进能源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强化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合作

金砖国家各成员国在能源技术研发方面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这恰可以成为金砖国家各成员国之间未来能源合作的契机。金砖国家各成员国可充分发挥各自在能源领域的技术优势,共同推进能源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强化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合作,共同建立新的能源合作机制。目前,中国在地球物理勘探、原油管道建设、钻机、钻头等设备和技术开发方面,俄罗斯在核能技术方面,巴西在深水钻探技术方面,南非在矿产开采技术方面都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各国相互进行技术合作的潜力巨大。金砖国家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共同建立能源研究基地、技术研发中心和知名高校与科研院所的联系机制等方式在常规能源与新能源领域进行技术开发与应用方面的合作,从而提高各成员国的能源效率。

(三)化解中国与印度之间的贸易摩擦,提升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凝聚力

在金砖国家中,中印两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不断接近,使得两国在各个领域竞争与合作并存。但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两国的竞争关系显著强于合作关系,这种竞争关系具有长期性,因而两国的经贸摩擦将不是短期现象。中国商务部发布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显示,印度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案件调查最多和实施征税措施最为严厉的发展中国家,从1992年至2012年年底,印度共对中国产品发起157起反倾销调查,1起反补贴调查,9起特保措施调查和14起保障措施调查。印度至今尚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谋求通过贸易保护措施在经贸领域打压中国,这严重影响了两国的经贸关系,不利于加强两国的合作伙伴关系,更不利于提升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凝聚力。我国的行会组织、企业要深入探究印度的申诉者影响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结果的机制,进行各种形式的沟通与协调,缓解两国企业及行业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从根本上化解两国的贸易摩擦与争端,加强两国的合作伙伴关系,提升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凝聚力。

(四)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引导我国企业开展对其他金砖国家资源寻求型直接投资

随着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逐步深化和金砖平台合作层次的提升,中国对其他金砖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也将逐步扩大。目前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对自然资源(主要是战略能源)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将势必打破原有的全球能源分配格局和原有的供求平衡。中国对其他金砖国家进行资源寻求型OFDI,既有利于东道国石化资源的开发与生产,也有利于缓解我国自然资源(主要是战略能源)供给不足的问题,可以形成长期稳定的供给。但由于化石资源在一国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国通常都将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常规能源作为重要战略资源看待,所以常规能源领域向来具有高度敏感性。我国企业在进入其他金砖国家进行OFDI的方式选择上,是选择跨国并购还是选择绿地投资,还需持谨慎态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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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立强 韩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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