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招赘婚姻法律论文

2022-04-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女性外出务工或远嫁他乡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加上农村男女比例失衡、娶妻成本的增加以及女性择偶观的改变等原因,农村留守青年“娶妻难”问题日益凸显。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要通过农村留守青年自身、家庭、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唯有四方协同作用,才能使这一问题有所缓解。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农村招赘婚姻法律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村招赘婚姻法律论文 篇1:

家庭社会工作在苏南并家婚姻家庭中的开展与应用研究

[摘 要]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江苏苏南地区被严格贯彻实行。近年在苏南农村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村中产生了大量的独生子女。当农村家庭遭遇独生子女对独生子女时旧有的嫁娶式或者招赘式的婚姻形式已无法适应和满足传统传宗接代、遗产继承、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于是近些年苏南地区特别是苏州农村地区出现了“两家并一家”的并家婚姻形式。随着并家婚姻形式的出现,并家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和困境都呈现出新的特点。面对这些新问题、矛盾和困境,家庭社会工作在并家婚姻家庭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并家婚姻的介绍,并家婚姻家庭面临的问题与困境分析,对在并家婚姻家庭中开展家庭社会工作进行初步研究。

[关键词]并家婚姻;婚姻形式;家庭社会工作

[DOI]10.13939/j.cnki.zgsc.2016.51.077

1 “两家并一家”的并家婚姻形式与现状特点

“两家并一家”的并家婚姻是指近年在苏南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流行的一种婚姻形式,当地人称作“两家并一家”,也有的称为“两头”,主要发生在独生子女家庭之间,与普通婚嫁不同,特点是,男女双方结婚,男方不算娶,女方不算嫁,男方不提彩礼,女方不置办嫁妆,男女双方家中各自装修新房,各办喜宴,夫妻婚后在双方家庭轮流居住,主张生两个孩子,男女双方各有一个小孩跟其姓,有义务赡养双方父母,也有权利继承各自父母的财产,具体形式各地域以及各个家庭会有差异,从婚姻的缔结到日常生活的安排都体现出很强的协商性[1]。这种新型婚姻较好地解决了传宗接代、财产继承以及父母辈养老等问题,在家庭关系上呈现更加平等、均衡的特點。“两家并一家”的并家婚姻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欢迎,缓解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婚姻问题,在改善传统农村婆媳关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2 并家婚姻家庭面临的问题与困境分析

2.1 孩子姓氏问题以及所引发矛盾

传宗接代在中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始终发挥着重要影响。并家婚姻的自身特点,男女双方家庭保持着均衡的状态,孩子的出生则会对双方家庭的均衡状态产生重大影响。按照苏南当地的习惯做法,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第一个出生的孩子跟男方姓,第二个出生的孩子跟女方姓。在实际生活中第二个孩子降生前,另一个家庭处于高度紧张状态[2],特别是第二个孩子的性别则是并家婚姻家庭产生问题和矛盾的导火索。如果两個孩子是一个性别,那么双方家庭平衡将重新恢复。如果两个孩子是一男一女,针对孩子姓氏,特别是男孩姓氏,则陷入无休止争执。由此引发的家庭争端以及婚姻破裂等现象并不鲜见。

2.2 双方父母养老的压力与二胎困境

随着农村独生子女的增多,并家婚姻的出现,女方开始承担更多的其父母养老责任。并家婚姻中,女方开始承担其父母的养老,男方家庭父母则更倚重儿子的养老。由于并家婚姻家庭的资源共享,形成一个资源关系的共同体,在实际生活中,形成了一对夫妻共同赡养两个家庭父母的情况,即通常一对夫妻需要赡养四个老年人,并且并家婚姻中通常会生二胎。在此情况下,普通工薪阶层的年轻夫妻面对与日俱增的养老压力以及抚养孩子的经济压力。

2.3 婚后居住的安排与困境

并家婚姻本身就被称为“两头”,俗称“两头住”。也就是在双方家庭轮流居住。两头住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养老压力需要赡养双方家庭父母,不得不在双方家庭轮流居住。并家婚姻中的夫妻双方大部分均为独生子女,同时因农村传统风俗习惯的长期存在,长期居住某一方家庭,则会引起另一方家庭的不满。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的安排上,要经过协商,处理得有偏颇便会引起矛盾。

3 家庭社会工作在并家婚姻家庭中开展的基本内容

家庭社会工作是以家庭为本的社会工作介入,即动员社会及家庭资源,促进家庭正常运转及发展的社会福利与服务[3]。在并家婚姻中开展家庭社会工作,除了应用传统的家庭社会工作方法外,更应注意并家婚姻家庭的特点和与传统婚姻家庭的不同之处,不断改进和发展家庭社会工作使之适应并家婚姻家庭的需要。家庭社会工作在并家婚姻家庭中开展的基本内容大致如下:

3.1 改善亲子关系,倡导姓氏平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并家婚姻多数家庭有两个孩子,且两个孩子的不同姓氏,很容易导致男女双方的家庭对两个孩子产生不同的亲疏对待。特别是夫妻双方各自家庭对于同姓的孩子则更为亲密。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更应改善亲子关系,在对待两个不同姓氏的孩子更宜努力做到不偏不倚,消除不同姓氏对亲子关系的影响。提升孩子的行为学习能力,学会正确的行为方式与父母沟通交流,同时加强家庭心理健康教育,不因姓氏而产生感情亲疏,消除沟通交流障碍,提升整个家庭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双方家庭成员法律意识,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2 倡导生男生女一样亲,秉持婚前契约精神,消除双方家庭矛盾和冲突

孩子的性别、姓氏常常成为家庭矛盾和冲突的导火索。因此在并家婚姻中,更应倡导男女平等。秉持协议精神、自觉遵守和维护并家协议的履行[4]。在各自男女夫妻双方的家庭中,更应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发挥夫妻双方的各自优势,密切双方家庭关系,增加理解和宽容,消除传统性别观念带来的影响。婚前明确双方家庭达成的并家婚姻协议,在婚后男女双方家庭更应秉持和落实契约的精神,尊重婚前协议,真正做到生男生女一视同仁。

3.3 夫妻双方相互合作,充分利用资源,应对双方父母养老压力

并家婚姻的出现,意味着传统婚姻中的女方也开始承担其父母的养老。并家婚姻本身就是资源共同体,存在双方资源共享。结合家庭社会工作实际,夫妻双方可以相互连接利用各自家庭优势资源,为双方父母的养老提供便利。提升夫妻双方对资源共享、共同利用的认识。在赡养各自父母的过程中,可以协商确立共同赡养,制订轮流居住计划,无论公公婆婆还是丈人丈母娘,都认为是一家人。一方面缓解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相互合作,拉近男女双方家庭间的距离,增强双方家庭的亲切感,满足双方父母的情感需要,减轻双方家庭父母心理不平衡感。

4 家庭社会工作在并家婚姻家庭中开展的新视角与新方法

随着社会工作在中国本土化的快速发展,家庭社会工作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并家婚姻作為一种新的婚姻形式出现,其家庭问题与矛盾也将呈现一系列新的特点。家庭社会工作在并家婚姻中的开展也必定要有新的视角和方法。

4.1 家庭社会工作在介入并家婚姻家庭中开展工作须重视个别化的原则

每个家庭都有其自身特点,家庭社会工作的介入首先就要考虑到每个家庭的不同之处,以及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通过调查并家婚姻家庭的家庭实际环境,面临的问题和需求,社会支持网络以及所拥有的资源,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方案。在制定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始终注意并结合并家婚姻的特点,充分考虑到家庭成员的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以及价值观的差异。通过了解婚前双方家庭达成的并家协议,有助于社会工作者界定该家庭的问题与需求。

4.2 家庭社会工作在介入过程中须摈弃并家家庭的身份标签,淡化孩子姓氏差异,实现家庭关系正常化

并家婚姻家庭中孩子的姓氏差异、性别差异以及婚姻形式的差异,在家庭成员印象中留下了并家的印记。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过程中要注意到并家婚姻的特点但也应淡化并家家庭的身份标签所带来的影响,促进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交流,参照普通正常家庭,将并家婚姻的差异性影响降至最低,淡化孩子间的姓氏差异,促进孩子间的情感交流,保持良好的关系,不因姓氏之分,影响感情亲疏。实现家庭关系正常化。

4.3 充分发挥并家婚姻中的有利因素,协助家庭成员增能,促进家庭和谐

并家婚姻的出现模糊了并突破了传统婚姻的嫁娶观念,更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更能调动双方为家庭工作的积极性,双方家庭资源的共享,更有利于为双方家庭的老年父母提供充分和优质的养老服务和资源。在促进家庭和谐方面,社会工作者更应注重协助家庭成员增强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在运用家庭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介入并家婚姻家庭时,应让家庭成员看到自己家庭比其他普通家庭更拥有的独特优势,自己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家庭和谐。

4.4 构建社会支持网络,增强家庭抗逆力

并家婚姻家庭由于男女双方家庭一般均为农村独生子女,在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等方面承受较大的经济压力。虽双方家庭的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仍面对较大的经济以及抚养压力,一般家庭既有的资源显然无法满足家庭需求。帮助有需求的并家婚姻家庭构建社会支持网络,能更好实现家庭功能,有助于增强这些家庭在面对问题时的家庭抗逆力。在构建非正式支持系统时,可通過各自家庭亲戚、朋友、同事等,获得情感支持和物质帮助。也可通过正式支持系统,包括工作单位、各类专业团体、社会性资源等获得帮助。构建社会支持网络无疑是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并家婚姻家庭中开展的重要手段。

4.5 开展并家婚姻家庭成员的发展性小组工作,定期举办家庭活动,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针对有需求的并家婚姻家庭成员开展发展性小组工作是最适宜的,发展性小组应注意家庭成员自愿性以及家庭成员的需求,注重改善亲子关系以及夫妻关系。家庭小组工作在开展活动时,需注意中期转折时,正确处理家庭小组成员的冲突。开展发展性小组,应注重家庭成员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同时也应促进家庭成员沟通交流,坦诚、开放地表达彼此的关切。通过发展性小组的活动,家庭成员能够更为正确以及理性地认识家庭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困难,提升解决问题能力,增进家庭团结。定期举办家庭活动,有利于并家婚姻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参考文献:

[1]黄亚慧.并家婚姻中女儿的身份与地位[J].妇女研究论丛,2013(4):109-114.

[2]黄亚慧.苏南地区的并家婚姻考察[J].中国青年研究,2014(11):24-28.

[3]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43.

[4]徐芸.并家婚姻从何处来,向何处去——以苏州市并家婚为例[D].南京:南京大学,2015:55.

作者:韦毅

农村招赘婚姻法律论文 篇2:

农村留守青年“娶妻难”问题研究

摘 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女性外出务工或远嫁他乡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加上农村男女比例失衡、娶妻成本的增加以及女性择偶观的改变等原因,农村留守青年“娶妻难”问题日益凸显。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要通过农村留守青年自身、家庭、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唯有四方协同作用,才能使这一问题有所缓解。

关键词:农村留守青年;娶妻难;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流动,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年轻人的首选,以致在农村很少看到未婚年轻女子的身影。加上农村男女比例的失衡和娶妻成本的增加,越来越多的留守男青年陷入了“娶妻难”的困境。比如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贾村,目前没有找到对象的留守男青年达到20多人。再比如,灞桥区新合街办马寨村7组,全村总共700多人口,没有结婚的、年龄在28~30岁左右的男性竟达到20—25人,在一些农村地区还出现“一家有女众男求”的现象,着实上演着现实版的“新娘荒”。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婚姻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留守男青年婚配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不但会影响到农村地区的稳定、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困扰家庭的和谐关系,而且还会影响农村的精神文明和精神风貌,进而阻碍农村社区的建设和发展,降低农民的幸福感。为此,本文就农村留守青年“娶妻难”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能够引起社会上更多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理解,并使这一问题得以缓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城中村”已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农村,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且城中村人口流动较大、外来务工人员居多,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不包括城中村的未婚男青年。

二、造成农村留守青年“娶妻难”困境的原因分析

造成农村留守青年娶妻难的原因,既有留守男青年个人的因素,也有家庭和社会的因素。

(一)个人层面

留守在农村的男青年大多是初中毕业,文化素养普遍较低,没有一项比较可靠的谋生技能,经济能力差,这是造成其娶妻难的直接原因。另外,长相、身高、性格、身体健康程度、人品等也是女性择偶考虑的外在条件。根据择偶梯度理论,女性在自身阶层以外择偶时,常常是上向婚。即倾向于选择受教育程度、薪金收入和职业阶层与自己相当或高于自己的,也就是婚姻配對的“男高女低”模式[1]。这种婚姻梯度的存在往往使那些自身竞争力较弱的男性留守青年在婚姻市场中受挤压,逐渐成为婚姻市场中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1]。

(二)家庭层面

调查显示,男性青年的家庭经济实力和家庭威望也是决定男性留守青年在婚姻市场中成败的关键因素。现实生活中,女性在择偶的时候不仅关注男青年自身的条件,而且关注对方的家庭经济实力、家庭威望,注重男性的当前实力和将来潜力。一般来说,男性青年的家庭经济条件越好,家庭威望越高,娶妻的困难就越小,反之就越大。目前,大部分农村留守“剩男”的家庭经济收入都是以田地为主,收入水平一般。另外,家庭结构也是影响未婚男青年婚配问题的一个因素,如果男方父母中有一方的身体残疾或患重疾,就会对子女的成家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三)社会层面

1.男女比例失调。受传统的“重男轻女”以及“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农村对生育男孩存在较强的偏好,尤其以贫困农村地区为重。这样的生育文化传承了数千年,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2]。现实生活中为了生男孩去做人工性别鉴定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农村男女性别比严重失调,女性成为婚姻市场中的稀缺资源。同时婚姻市场上适婚女性资源的外流更加剧了农村留守男青年的娶妻难问题。

2.娶妻的成本太高。近年来,虽然农村的经济收入增加了,生活水平也提高了,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水涨船高的结婚成本。结婚成本包括直接婚姻成本和间接婚姻成本。直接婚姻成本指彩礼和婚宴等在地方习俗里必须要花费的结婚费用,而间接婚姻成本主要指房子、车子、金银首饰等相对高昂的婚姻附属品。当前,由于农村适婚女性资源的稀缺以及各种攀比风气的影响,结婚彩礼的数量开始急剧上升,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让绝大多数的农村家庭难以承受,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男青年因为凑不够彩礼而不能结婚。除此之外,房子、车子、金银首饰等结婚的间接成本也在不断提高。没房没车,女方根本不给男方机会。有些女方不仅要求男方在农村有房,还要求男方在城市也要买房,这对于绝大多数农村家庭来说,都不是一笔小的开支。有些家庭为了给儿子讨媳妇,往往要把一生的积蓄都拿出来,甚至还不够,这就给整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无疑让部分农村留守男青年对娶妻可望而不可即。

3.女性择偶观的变化。择偶观即择偶标准,简单地说,就是选择和谁结婚。随着社会历史发展的变迁,女性的择偶标准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在择偶方式上,越来越多的女性打破了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思想观念的束缚,偏向于自由恋爱和自主婚姻,择偶的范围已不再局限于本地;在择偶标准方面,择偶条件更加明确具体,经济条件、兴趣爱好、品行、工作、外貌、性格等都成为了新时代女性的择偶要求;在择偶的态度方面,女性对婚姻的期望,不仅仅只是停留在”衣食住行”等物质层面上,还有“两情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同老”的精神需求。女性择偶观的变化,对于农村留守男青年婚配问题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4.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相对于城市的发展,农村的发展还是略显滞后,城乡之间存在较大的巨差距,城市对于农村的虹吸效应仍然很大,外出务工成为很多农村年轻人的普遍选择。许多农村女孩适应了城市的环境之后,就不愿意再回农村了,特别是那些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就直接嫁到城里去了,成为城市的一员。而且相比男性,女性更容易流动到高收入地区。然而农村男青年就不一样,高房价、高消费、落户城市门槛高,特别是高房价让很多男青年望而却步,最终只能在农村立足。这样一来,农村女孩外嫁的越来越多,城市女孩却不愿嫁到农村,农村娶妻难现状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

三、解决农村留守男青年“娶妻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婚姻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解决农村留守青年“娶妻难”问题,固然需要依靠农村留守男青年自身不断的努力,但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还需要依靠家庭、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唯有四方协同作用,才能使这一问题有所缓解。

(一)政府层面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正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缺乏就业机会,才导致不少农村女性选择远嫁他乡或外出务工。因此,当地政府首先应该大力发展产业经济,指导农民增收,以提高家庭经济收入水平。其次,还应因地制宜鼓励乡镇企业的发展,吸引农村年轻人尤其是农村女青年在本地找工作或者发展,以缓解留守男青年在婚姻市场里受挤压的状况。

1.调整农村人口性别比例。在法律层面,要强化医疗监管,杜绝性别选择现象。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在政策层面,政府要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特别是要探索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家庭养老问题。男性出生比重偏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如果农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制度切实得到了改善,传统的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腐朽观念便会发生潜移默化的改变,从而改善农村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状况[3]。

2.加强对农村留守男青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辅导。政府应大力推动农村职业教育逐步普及化,通过免费或者收取少量教育费用的方式,为农村留守男性提供教育培训,提升他们的受教育程度和致富能力,帮助他们摆脱经济上的贫困。政府还可以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培养定向技术人才。另外,对于那些为农村男性青年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政府要通过减税、资金补贴等措施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奖励,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二)社会层面

1.创建农村社区婚姻平台。与城市相比,农村婚姻经自由恋爱走向结婚的比例较低,主要还是依靠媒人或者亲戚朋友介绍解决的居多,所以婚恋信息不对称也很明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某村所在的乡镇创建一个区域性婚恋平台,让周围村镇的媒人联合起来,登记适龄单身青年的具体信息,以保证各镇之间的信息互通。婚恋平台也可借助网络开发婚恋APP,填报适婚年龄青年的婚恋信息,拓展留守青年社會交往的广度和深度。除此之外,还可以开展一些青年社交联谊活动,给农村留守青年提供更多的交友机会。

2.开展择偶观教育,引导青年人树立正确的择偶观。一方面,引导女性群体树立健康积极的择偶观念,不将择偶与婚姻视为改变自己命运或者换取更优越的生活的砝码,大力倡导以爱情为基础的择偶观;另一方面,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倡导婚事俭办、婚事新办,树立文明、健康、良好的新婚俗,减少群众在婚丧嫁娶过程中的不理性行为[4]。

(三)自身层面

农村留守男青年自身文化素质低下,没有一技之长是造成他们娶妻难的主观因素。因此,农村留守男性青年自身要有进取意识,要积极学习文化知识,主动学习一门自己比较感兴趣或者有发展潜力的技能来充实自己,拓展自己的人力资本,增加收入的途径。有了一技之长,他们中的一部分就有可能流入城市,在城市扎根,择偶的方向也就可以转移到城市婚恋场域中,这样就缓解了在农村狭小空间范围内择偶的压力[5]。另一方面,在择偶问题上,留守男青年应该认识到,真正的救星是自己,要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社交活动,扩大自己的交际面。在提高经济收入的同时,增加接触社会的机会,扩大择偶范围,提高择偶成功率[6]。

(四)家庭层面

首先,家庭成员在面对男青年“娶妻难”问题时,要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关心,切不可歧视他们,防止男青年产生自卑的心理,从而变得沉默寡言,不愿意出去进行人际交往。其次,要转变择偶观念,降低择偶标准。长期以来,农村地区都比较注重“男娶女嫁”的思想观念,一些农村剩男家庭条件不好,同时也有可能兄弟比较多,这种状况导致自身的婚配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如果坚持传统的思想观念,很难解决自身的婚配问题[7]。所以,转变择偶观念,采取“招赘婚姻”的形式到女方家落户,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这不仅有利于解决自身的婚配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家里的婚配负担。除此之外,还可以把离异或者丧偶女性也纳入择偶对象行列,扩大他们的通婚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缓解农村留守男性的婚配压力。

参考文献:

[1] 郭英侠.农村男青年“娶妻难”问题研究——以H省S市G村为例[D].保定:河北大学,2018.

[2] 李凤兰、杜云素.透视农村大龄未婚青年择偶难问题[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9,(1).

[3] 陈琦.我国贫困农村地区男性群体婚配问题研究[D].昆明:云南农业大学,2017.

[4] 孙琦.农村大龄“剩男”婚配问题研究——以邵阳市司门前镇为例[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7.

[5] 元珍珍.农村男性青年择偶难问题研究——从河南省民权县Q村为例[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6.

[6] 和东莲.欠发达地区农村大龄青年娶妻难问题探析——以维西县为例[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5,(2).

[7] 孙琦.农村大龄“剩男”婚配问题研究——以邵阳市司门前镇为例[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7.

作者:邢波

农村招赘婚姻法律论文 篇3:

以当代西藏大学生为对象对西藏传统习惯婚姻法的认同度调查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西藏部分地区传统婚姻制度依然存在。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了解程度较低,认同度也存在一定偏差。本文通过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大学生认同度的调查和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解读,不仅填补了当代西藏大学生对传统婚姻制度了解的空白,还有利于当代西藏大学生形成正确的观念,同时也对如何提高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认同度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当代大学生;认同度

作者简介:陈健(1995-),男,河北秦皇岛人,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柏鑫鑫(1993-),女,山东德州人,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朱日印(1993-),汉族,山西孝义人,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一、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概况

“对于任何一个民族而言,恋爱、婚姻、家庭问题都是一个永恒的主题。”①藏族也不例外,它也具有一个重要而又鲜明的主题。受地理环境、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西藏部分地区依然存在传统婚姻制度。

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包括一妻多夫、一夫多妻两种形式,以一妻多夫为主,一夫多妻次之。一夫多妻主要表现为:姐妹共夫、母女共夫。姐妹共夫多发生于招赘之时,家中有姐妹两人,为使经济更加稳定同时避免劳动力的缺失,姐妹二人共嫁一夫;母女共夫则多出现在男子丧妻再娶妻的情况中,续娶的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在征得母亲同意后可以与母亲共侍一夫。一妻多夫制主要是:兄弟共妻、父子共妻、叔侄共妻、朋友共妻等形式。“以一女嫁一男者鄙,合昆季三四联床焉,如称和气于不衰。唯里塘数处,子妇必冠银髻,一夫者一枚,有戴三四者,即知为手足相同也”②,生动的描述了当时西藏、四川地区多夫婚姻的情形以及舆论对于兄弟多人共娶一妻的肯定。改革开放前,西藏传统婚姻占有很大的比例;解放后,虽然有所减少,但也存在一定的比例,根据1998年西藏大学关于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调查:全区一夫一妻占85%,一妻多夫占13.3%,一夫多妻占1.7%。

近年来,关于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笔者对他们调研成果整理研究后结合自己的调查,得出了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一,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分布的差异性。

(一)地区差异:藏北和山南地区的传统婚姻制度比例较低,而昌都、日喀则等后藏地区比例较高。

(二)城乡差异:马戎教授指出,藏北牧区那曲的孔马、罗马让学、阿巴三个部落的一妻一夫家庭比例为84%-95.3%;而在昌都的贡觉县、芒康县的比例远远低于藏北,大约在42.47%-60%之间。③由此可知,西藏传统婚姻制度主要存在于农牧区,城镇较少。

(三)等级差异:在差巴、堆穷、囊生三个等级中,一组数据显示:托吉溪卡的8户多偶家庭均分布在差巴等级;囊色林溪卡堆穷、囊生共30多户,一夫一妻29户,74户差巴家庭中却有11户是多偶家庭。④差巴多会选择传统婚姻形式,而囊生、堆穷多选择一夫一妻制。

第二,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存续的稳定性。受地域的限制,西藏与外界联系相对较少,社会发展状况、经济发展方式、大众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都与内陆有很大差异且交流较少,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传统婚姻制度,也具有相对稳定性。

第三,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渊源相对较多。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很接近原始的婚姻制度,在渊源上具有多样性。不仅包括成文法,还包括部落习惯法、经文、教义、宗教习惯等。

二、对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认同度调查

(一)研究设计

2014年12月份到2015年7月份期间,笔者及其团队成员以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认同度为内容,展开了一次系统的调查。调查综合运用问卷调查、访谈的研究方法。问卷调查方面,采用分层抽样。问卷调查共发出1225份问卷,回收1200份。样本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合理性。其中,藏族同学占65%藏族、汉族同学占25%、其他少数民族同学占10%;来自农村的同学占有48%的比例、来自乡镇的同学占有30%、来自城市的同学占有20%、来自牧区的同学占有2%。

同时,笔者委托西藏的同学走访了昌都卡若村,对选择传统婚姻制度家庭的几位村们进行了深入访谈,并后续进行了整理和总结。

(二)结果分析

本次发放的问卷共涉及23个问题,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1.当代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了解程度情况

(1)调查结果显示: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了解程度偏低(如图1)。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根本不知道的比例为35%,非常了解的仅有7%。由此可见: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陌生。

(2)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产生原因的理解存在偏差。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产生原因的设问涉及历史原因、制度原因、对传统婚姻习惯的依赖、提高家庭的各自生活品质需要、适应本地生产力和经济水平的最佳家庭组合五个选项。经整理后得出:如图2所示:被调查者认为而历史原因、制度原因、对传统习惯婚姻制的比例占到了50%以上。

这个结果的得出可以表明: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产生原因的理解存在偏差。这种偏差对做出正确认同判断有重要的影响。做出正确的认同判断,需要建立在正确理解产生原因的基础之上。

2.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认同程度情况

(1)调查结果显示: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认同度偏低。非常赞成的不存在、而不赞同的比例却占到了40%,还有38%的表示无所谓。

(2)不能正确对西藏传统婚姻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作出判断。在图3中,我们可以看到:认为西藏传统婚姻制度有存在必要的仅为13%,认为没有存在必要的为77%。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妻一夫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产物。”⑤不可否认,一夫一妻制是目前婚姻制度的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最先进的婚姻制度。接受现代文化教育的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赞成比例很低在意料之中,但对于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如果不假思索直接做出主观判断是不妥的。

(3)赞成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本问题系多项选择题。认为符合现实状况达到总人数的19%,认为尊重地方习俗的有21%,23%左右的被调查者选择传统习惯的考量,还有25%左右的将婚姻法私法的规制需要作为自己赞同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原因,见表1。

3.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家庭生活状况做出错误判断

(1)50%的被调查者认为传统婚姻家庭矛盾冲突较多。

关于西藏传统婚姻家庭问题,我们委托的同学专门走访了一户一妻多夫制的家庭。大多数人都会认为:由于家庭成员多于一妻一夫制,传统婚姻家庭的主要的问题是内部矛盾。被走访者却表示他们的生活很平淡,存在着一定矛盾,但是矛盾肯定不是主要的原因,这些矛盾只是正常家庭中会出现的矛盾。外界的不理解和不认同,是对他们影响最大的。只有对他们的实质感受进一步探讨、论证之后,我们才能做出结论。

(2)40%的被调查认为生活在传统婚姻家庭的孩子会遭受歧视或者不公平待遇。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调查是调研的主体,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由这一制度产生的一些衍生问题:如这种婚姻制度下的小孩的被认同度。及所以笔者就在对传统婚姻制度的调查同时,对这些小孩的生活给予一定的关注。44%的被调查认为会受到歧视。(如图5)事实情况下,西藏族传统婚姻制度规定不得对任何家庭的孩子存在歧视。在一妻多夫制家庭中,妻子和不同丈夫所生的孩子会受到同等的待遇,丈夫对待家庭中的每个孩子都视如己出。

(3)7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传统婚姻家庭中的幸福指数偏低。调查结果显示:7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西藏传统婚姻家庭中的幸福指数偏低,实际不然。当笔者团队对一名生活在兄弟共妻家庭中的学生进行访谈时,该同学告诉我们:“即使社会舆论对他的影响很大,但是他的家庭生活很幸福。他告诉我们,他也称呼他的叔叔为爸爸,不会遭受不公平待遇,反之会拥有两位父亲的疼爱。他们感到非常的幸福。”由此可见,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家庭的生活状况做出的是错误判断。

三、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认同度偏低的分析

(一)社会分析

造成当代西藏大学生对传统婚姻认同度较低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自然地理环境的不可再现是认同度较低的关键因素。时代在进步,历史在发展,西藏的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任何一种古老的民族文化都与一定的自然环境相联系,并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孕育和形成”。⑥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形成也与地理环境密不可分,是西藏独有的自然地理条件和自然资源条件的产物。自然地理环境的不可再现,使当代大学生难以想象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形成的自然地理背景。

其次,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可依赖的经济制度不复存是认同度较低的根本原因。经济因素是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前文已经论述,西藏传统婚姻制度更多存在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农牧区。英国学者洛克希尔认为:“可耕之地绝少,如欲增加田地,处处感觉困难。家长死亡,其产业即分散于其子。如诸子各娶妻成家,则势不能维持生活。欲解决此问题唯一办法,使数子合娶一妻。财产可以不分,而又能不浪费金钱。”⑦因为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在避免财产分散的同时,又可以减轻家里的负担,于是在一些农牧区就产生了几个兄弟不分家共娶一个妻子或姐妹共嫁一夫的现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生产模式的改变,上述经济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生活在当今背景下的西藏大学生对原始生产方式的无从考量,是导致认同度偏低的根本性原因。

再次,文化素质教育和认识觉悟的提高是影响认同度偏低的重要原因。梅因在《古代法》中写道:“没有文字记载的法律,从中国到秘鲁,在它刚刚制定出来的时候,都涉及到宗教仪式或习惯。”⑧宗教思想贯穿藏民的生死全过程,影响到衣食住行、婚姻丧葬、法律习俗等。在现代教育的不断熏陶下,当代西藏大学生的宗教意识某种程度上存在减弱的趋势,他们越来越难理解宗教信仰对于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影响。

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认同度偏低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表明:当代西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不断进步,即法制教育在进步。

(二)法理分析

西方法社会学者在研究法律意识时提出了两种视角:一种是工具性视角,另一种是规范性视角。前者持有的观点认为:获取利益是服从法律的动因,有所得才会遵守法律;后者则认为:服从法律是基于内心的价值判断,只有认为是“正确的”、“公平正义的”,才会服从。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同群体的法律意识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群体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和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认识也存在差异。

西藏的农牧区及边缘地区发展相对落后,家庭稳定性低,受教育程度低。部分西藏民众迫于生活压力只能选择传统婚姻制度。也就使得很多西藏民众对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认识不够。从工具性视角分析:这些地区的藏族民众之所以对我国现行婚姻制度认识不够是因为:他们在现行法律中得不到实际的利益,由于各方面的发展都比较落后,所以一夫一妻的婚姻形态对于部分家庭来说存在一定的困难。出于现实需要就会更多地选择一妻多夫的家庭模式。

西藏地区大中型城市的民众经济条件比较好,有稳定的收入,受教育程度较高,并且交通便利,对外交流程度高。前文已经表述:处于交通干线地区的居民以一夫一妻的家庭模式为主,而交通不便的地方多会选择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笔者认为:西藏大中型城市所受教育程度较高是一妻一夫较多的关键因素。从规范性角度分析:西藏大中型城市民众教育程度较高,法律了解程度较高,法律意识较强。他们从内心里理解和支持现行婚姻法,也更容易接受和选择一妻一夫制。他们更多地选择一妻一夫制是因为:他们认为一妻一夫制不仅仅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更是最先进、最合理的婚姻制度,值得遵守和选择。

当代西藏大学生是西藏民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有知识内涵、律意识最强的组成部分。当代西藏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中更多的是“规范性视角”。这说明:西藏当代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认同度偏低是基于内心价值观的考虑。他们认为现行国家法规定的一妻一夫制更有利于婚姻的和谐稳定,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实际现实生活。由此可见: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人们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认同。同时也表明了增强当代藏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对于在校的西藏大学生而言,增强法律意识才是最好的教育。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不仅代表着法制教育的不断进步,也有利于法制社会的实现。

四、当代西藏大学生应该如何看待西藏传统婚姻制度

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认同度偏低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但是不认同并不代表批判、反对。我们应该站在当时的背景下,去理解和探究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面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应该形成一个什么样的态度,是值得研究和分析的。

(一)从当代西藏大学生自身角度

对于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存在情况,我们应该给予承认。从古到今,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确实存在着,一直作为一种婚姻形式影响着无数的西藏民众。我们要正确理解,西藏传统婚姻制度既不是“残余论”所说的古代封建遗留下来的封建制度,也不是“奇风异俗”所说的古怪异类的传说,西藏传统婚姻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符合特定经济水平,并至今延续,为部分西藏地区群体所接受和选择的一种特殊婚姻模式。作为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和例外,有着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内容,我们应该秉持包容的态度。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西藏传统婚姻制度作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一种类型,有些方面可能不符合当今时代发展趋势,甚至与现行婚姻法相违背,但大部分都是有正确的导向和重要影响的。西藏族传统婚姻制度规定不得对任何家庭的孩子存在歧视。在一妻多夫制家庭中,妻子和不同丈夫所生的孩子会受到同等的待遇,丈夫对待家庭中的每个孩子都视如己出。再如,一妻多夫家庭中,妇女的地位是较高的,男女不平等的现象相对较少。总体而言,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大部分效力都应给予承认。我们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也应持包容的态度。

对于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性质和作用,我们要正确理解。任何一种婚姻文化,都是人类历史的产物,一切社会制度的形成都是手段,手段必须依附着处境而变动。⑨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制度都是生存的手段,我们必须将生存放在第一位。一切制度的安排必须适用于生存这个首要的需求。家庭作为建立在婚姻和血亲基础上的社会组织形式则需要具备较强的独立存在能力,一妻多夫制的婚姻形式便表现出较强独立自给能力,对特定环境具有较强适应能力。⑩在交通不便、气候恶劣、土地广袤、人口稀少、地势高耸、生产工具落后的情况下,西藏传统婚姻制度是与该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最佳选择,在特定环境可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

(二)从国家角度

一个国家的立法是面对所有的地区,在法律的适用上人人平等。法律的权威性不可侵犯和破坏,否则会对法律的施行造成严重的阻碍,使得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但是,针对西藏地区的特殊情况,严格的施行国家法或完全适用当地的传统婚姻制度都不能合理有效地解决问题。我们要努力实现传统婚姻制度与国家法的融合,正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使二者得以协调,共同发挥作用。

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进行合理的吸收和采纳。我们应该用历史发展的眼光全面辩证地看待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孟德斯鸠说过:“如果用法律去改变应该用习惯去改变的东西的话,那是极糟的策略”。11面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与国家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应区别对待。西藏传统婚姻中的一些规定可能与国家法相冲突,但具有合理性的部分,我们应当适用。西藏传统婚姻中不仅仅规定了近亲不能结婚、私生子不得歧视、妇女地位独立等与现行婚姻法一致的规定,还包括对于通奸的处罚。通奸作为一种不道德行为,是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守相违背的,但是现行法并没有对通奸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而西藏的传统婚姻法根据一定的道德标准,给予一定的财产和身体不等的处罚。当然,对于西藏传统婚姻中的包办婚姻、抢亲等我们必须加以改造和剔除。

重视乡规民约的作用,促使其逐步与国家法融合。“乡村的习惯胜于皇帝的法律”12作为一种最容易接受的操作性最强的乡规民约在西藏传统婚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后,虽然制定了很多补充条例和变通规定,对传统婚姻制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某些地区在理解、接受、执行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为此重视乡规民约,加强基层政权立法显得尤为重要。乡规民约具有普遍性: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村民共同决定,投票产生,所以大家都会自觉遵守;乡规民约具有较强的执行力:乡规民约一般得到大家的拥护,而且通俗易懂,操作性强。现代社会的习惯或民间法完全不可能保持其在近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前的那种所谓“原生状态”,它已必定是在同国家法的互动过程中,不断重新塑造自己。13为此,我们应该重视乡规民约的作用,同时努力促使其与国家法融合,成为有力的补充。

重视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藏的传统婚姻制度来源于其特定的生产方式。无论一夫一妻制的推进普及,还是相关的立法完善,都是调适藏族婚姻家庭的“事后法”。实现西藏传统婚姻制度与我国现行婚姻法完美调适,关键在于加快经济增长速度、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生产力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一妻多夫婚姻家庭中的劳作模式,现在一夫一妻便可实现。西藏传统婚姻家庭中的成员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走出西藏,去了解外界社会,接触现代法律,提高法律意识,使司法得以很好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促使传统的婚姻制度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融合。

五、结语

作为一种现代婚姻形式的例外,西藏传统婚姻模式是西藏人民的集体记忆,是其特殊的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宗教信仰等多种因素长期发展的产物。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否认,还是包容,西藏传统婚姻作为一种婚姻文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在西藏同胞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对西藏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不应硬性废除。面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和现行婚姻法存在的冲突,我们应努力实现两者的调适,只有这样才既可以保证民族法律的自我独立和合理继承,又可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本文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并结合文献资料,深入剖析当代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认同程度。同时,对如何提高当代西藏大学生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认同度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人们对西藏传统婚姻制度的理解、西藏传统婚姻制度和我国婚姻法的调适,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 注 释 ]

①雷明光.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1.

②清·黄廷桂(监修),张晋生(编纂).四川通志[M].成都:巴蜀书社,1984:106499.

③马戎.试论藏族的一妻多夫婚姻[J].民族研究,2001(3):28.

④西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编辑组,1988年,第五册,第112-114页.

⑤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6.

⑥格勒.藏族早期历史与文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6.

⑦徐益棠.康藏一妻多夫制之又一解释[M].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6:570.

⑧[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18.

⑨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66.

⑩王文长.对藏东藏族家庭婚姻结构的经济分析[J].西藏研究,2000(2):56.

1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55.

12[美]博西洛格等.法律之门[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323.

13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6.

[ 参 考 文 献 ]

[1]雷明光.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制度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2]张济民主编.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规及案例辑录[M].青海: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

[3]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6]马戎.论藏族的一妻多夫婚姻[J].民族研究,2006.

[7]张建区.康区藏族的一妻多夫家庭[J].西藏研究,2000(01).

[8]徐益棠.康藏一妻多夫制之又一解释[A].赵心愚,秦和平编.清季民国康区藏族文献辑要[M].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6:570.

作者:陈健 柏鑫鑫 朱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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