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教育工作办法

2022-12-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金融知识教育工作办法

浅析德育工作在小学教育班级管理中的具体办法

在学校教育中,教育目标的实现,学生健康成长是非常重要的,而要取得这样的成效关键是创立一个以德育工作为中心的班级管理机制。近十几年来,我国在学校德育工作方面取得了可喜成就,中小学生在政治思想行为上整体表现积极上进。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班级管理中,如重知识评价忽视品德评价,家校德育工作协同不畅,德育目标在工作计划中得不到体现,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德育工作班级管理体系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理清,严重影响到新时期德育工作在班级管理的开展,影响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工作格局的形成。那么,如何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坚持德育为先呢?

第一,明确班级管理德育目标,做好班主任工作计划。

制定班级管理目标是成功管理班级的开端,也是班级目标管理成败的关键。目标越明确、越恰当,管理就越有方向和动力;反之,班级管理就带有盲目性,工作会陷于混乱。因此,制定以德育工作为中心的班级管理目标,有助于班级成员在认识上和行动上保持统一,帮助学生形成坚定的集体信念,推动班集体的发展。为此,《指南》为班级管理工作指明的方向,布置了任务,具体有: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增强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学生理解、认同和拥护国家政治制度,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引导学生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创立良好的班级管理队伍,做好德育示范工作。

一个良好的班级都会有健全的班级管理系统和强有力的班级管理核心。因此,建立一支核心队伍是班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怎样建立班集体的核心队伍?首先,教师要善于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这就需要教师在了解学生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在班级活动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并从中选拔出能热心为集体服务、能团结同学、且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学生班干部,班主任一方面要充分信任他们,放手让他们开展工作。其次,教师应把对积极分子的使用与培养结合起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教育他们谦虚谨慎、认真负责、不断提高修养水平和工作能力。既要鼓勵他们独立开展工作,又要耐心帮助他们提高工作能力;既要维护他们的威信,又要对他们严格要求;既要肯定他们的工作成绩,又要指出他们工作中的不足。为了让每个同学都得到在集体中锻炼的机会,班主任要注意扩大积极分子的队伍,努力创造条件,使班干部定期轮换,不断提高班干部水平,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共同做好班级工作。

第三,制定班级民主管理制度,组织丰富多样的班级活动,促进集体成员的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一些班主任已经习惯于教育管理中的“人治”。在他们看来,一个班级风气的好坏完全是由班主任个人素质的高低决定的,与学生的自我教育关系不大,因而班上的大小事务都由自己说了算。对于学生而言。这种“家长式”、“一言堂”与其说是“管理”,倒不如说是“强制”。在班级管理中,如果学生只有被动服从的义务,而没有主动参与的权利,从表面上看来,虽然这个班级也可以秩序井然、纪律良好,但潜在的负面效应却令人忧虑,其代价往往是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受到制约、创造精神受到束缚,自育自律的能力受到压抑,这与教书育人的目的无疑是背道而驰的。当今,班级的民主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也得到了教师和学生的认可,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实施班级民主管理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全体学生参加班级全程管理,即在班级管理的计划、实行、检查、总结的各个阶段,都让学生参与进来,班主任与学生共同实施管理活动;二是建立班级民主管理制度,如干部轮换制度、定期评议制度、值日生制度、值周生制度、定期召开民主教育活动制度等。

第四,协同教育力量,依靠个人魅力,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特别是后进生工作。

班级德育工作的好坏,对班级整个工作的质量、对学校整体教育工作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就成了集体教育力量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班主任必须使各方面的教育力量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一种合力,共同教育、影响学生。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班主任可通过下列途径对学生进行品格的培养:其一,依靠其他任课老师,家长及社会力量,相互配合,共同研究,分别采取适宜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与培养;其二,班主任依靠班委会和团队干部,在一些集体活动(如主题班会、集体劳动、竞选班干部、重大节日的纪念活动等)中,给予学生(尤其是那些性格内向或集体意识较淡薄的学生)创造参与的机会,使他们形成对集体的主人翁意识,形成责任感;其三,班主任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使学生产生自策的意识;最后,班主任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对学生形成全面的教育影响,面向每个学生,因材施教。一位优秀的班主任本身就是一个信息源,它会“告诉”学生怎样做人,如何做事。无数教育实践已经证明,班主任的民主管理能力、自我教育能力、与学生的融洽程度、自身的威望等因素直接影响着一个班集体成员的精神面貌。

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是紧密联系的。班主任在教育集体时,实际也就是在教育学生个人;而在做个别学生的教育工作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培养集体。因此,班主任应当经常深入细致地做好个别学生的教育工作,特别要注意那些表现特殊的个别学生(后进生)的教育问题。如果教育未尽到责任,使他们越变越坏,最后走向犯罪道路,那么将对社会造成极大的破坏力;如果把后进生教育好了,则可以把原来的“负值”转化为“正值”。

第五,建立多元化、方法多样的评价体系,做好班主任的工作总结。

建立多元化、方法多样化的德育评价体系的目的于教育青少年儿童奋发向上,肯定优点,找出缺点,指出努力的方向,鼓励青少年儿童上进;帮助家长全面了解子女在学校的情况以便与老师密切配合,共同教育青少年儿童;帮助班主任总结工作经验,找出问题改进工作。因此,在班级管理过程中,恰当运用多种评价方式,促进德育工作的展开。倡导以“真实性”“过程性”为主要特点的形成性评价。可采用成长记录袋等各种方式,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努力构建多元、开放的班级鼓励德育评价体系,注重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与评价过程中的互动。注意将教师的评价、学生的自我评价及学生之间的互评相结合。要努力做到内容与形式并重,过程与效果并重,保证德育内容的落实和德育目标的达成。

班主任要做有心人,平时就注意积累资料,记载有关教育活动的情况,并撰写心得体会,以便在此基础上做好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要突出总结的教育性,要有典型事例分析,要提高到教育理论的高度上来分析研究、探索教育规律,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指明方向。

总之,班级管理过程与学校教育过程紧密相连,更与教师的管理方法分不开。它以育人为目标,是教师与学生共同活动、相互作用的能动过程,是“人一人”关系。教师一定要注重班级管理自身的特点,从学生的发展水平出发,提高班级管理的切实有效性。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燎原小学)

作者:莫园园

第2篇:6菏泽农商银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菏泽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营业网点主动、规范、持续、系统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依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2012-2015)》《菏泽农商银行文明服务公约》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宣传教育),是指针对社会公众开展的解读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宣介服务收费政策、揭示金融产品风险、引导依法理性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公众进行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培养,防范和化解潜在矛盾,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公益性、实效性、服务性和持续性的原则。

(1)公益性原则,是指要站在公共服务行业责任担当的角度,认识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是金融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主动地、无偿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 (2)实效性原则,是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避免片面追求活动规模,忽视工作效果,提倡坚持以低碳、环保的方式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力争活动取得实效; (3)服务性原则,是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树立服务理念,以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 (4)持续性原则,是指社会公众金融知识、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的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常抓不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要研究制定适合本机构特点和目标群体特征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方针和方式方法,采取常态化和集中式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要正确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的关系,不以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替代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也不将业务宣传推广等同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各营业网点要常态化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有机融入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1)在产品研发环节,本着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原则设计业务流程和交易规则,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易用性; (2)在业务宣传材料制作环节,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丰富生动的形式介绍产品与服务的基本概念、业务规则、风险点与收费政策等; (3)在客户营销环节,详尽讲解产品和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有针对性地推介产品; (4)在业务签约环节,引导客户认真阅读有关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协议条款、业务规则、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 (5)在客户服务环节,及时解答客户咨询,针对客户实际问题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对于因客户理解偏差而产生的投诉事件,要耐心讲解银行业务规则,最大程度地消除误解; (6)在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环节,做好跟踪维护工作,对于因国家政策、监管规章等因素导致的合同条款、产品投向、约定利率所发生的变化及时告知和解释,将宣教工作贯穿产品和服务存续始终,引导客户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 各营业网点要重视对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介金融知识,普及银行无障碍设施和工具的使用方法等,提高特殊群体平等参与金融活动的程度。

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要积极响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号召,在菏泽农商银行统一组织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落实相关活动要求,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活动发起单位报告相关活动情况。

第三章 机制建设

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健全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拟制相应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短期和中长期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明确工作目标、管理体制、职能分工等,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持续稳步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上下沟通机制,总部要常态化征集分支机构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支机构要及时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上级报告。

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内部横向协调机制,各级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协调有序、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条线专业优势,提高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与社会公众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间的日常沟通机制,通过搭建多方交流平台,倾听各方建议和诉求,将社会公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有效结合。

第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要确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牵头部门,并设置专岗负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各项具体事宜。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牵头部门职责包括: (1)拟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制定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流程和方案; (3)组织推动辖内机构开展各项活动,落实相关要求; (4)分析和总结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5)对辖内机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6)编写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报告; (7)针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技能培训; (8)其他应由牵头部门牵头负责的事项。

第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本条线各业务环节开展常态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中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负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要逐步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内部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机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统一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从组织推动、活动规模和工作成效等方面,对分支机构全年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各营业网点要定期总结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积极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和先进做法。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要强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编制学习手册、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员工队伍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要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第四章 内容、形式和渠道

第二十三条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介绍国家金融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合法合规意识; (2)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自身权利义务; (3)宣介基本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素质; (4)宣传银行卡、电子银行等常用银行产品和服务使用注意事项,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银行产品和服务; (5)提示银行理财、外汇、贵金属、基金、保险、信托等常见投资品风险防范须知,提高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倡导理性投资; (6)加强个人征信重要性的宣传,讲授如何解读个人征信报告,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合理使用贷款和信用卡等信用工具,珍视个人信用; (7)宣介银行产品和服务收费政策,促进银行收费透明化; (8)介绍常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手段和特点,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9)宣讲假币和伪造商业票据的识别方法,避免社会公众财产损失; (10)推广银行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政策,提高特殊群体使用银行服务的程度; (11)宣介消费者投诉维权的渠道、方法和流程,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合规、理性维权。

第二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力求渠道多元化,形式新颖化,内容生动化,构建效果好、成本低、覆盖面广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模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1)以营业网点为阵地开展宣传,如利用LED显示屏、液晶电视、自助设备等媒体播放宣传内容;设立服务台、宣传园地,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材料,安排人员提供现场咨询讲解等;举办专题教育讲座或培训; (2)深入社区、学校、军营、厂区、市场等,通过设立宣教点、流动学校、金融服务站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3)借助各类新兴电子渠道开展宣传,如在门户网站开辟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专栏或园地,通过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短信银行、官方微博等渠道推送金融产品小贴士等,扩大受众范围; (4)利用主流传播渠道,如在报纸、期刊、杂志、第三方网站上刊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文章,组织金融知识有奖问答和竞猜活动等; (5)将产品推介会、宣讲会、联谊活动、业务研讨会等营销活动作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平台,但要避免以产品营销推介替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6)与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高校及其他金融机构等部门合作开展活动,扩大宣传覆盖范围和影响力; (7)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要针对不同的宣传教育渠道深入剖析目标群体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网点的客户群体以中老年客户为主,可在预防电信诈骗、提高假钞识别能力、防范理财产品误导销售等方面有所侧重; (2)门户网站、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的用户群体以年轻客户为主,可加强对投资理财风险须知、银行卡安全使用方法、电子支付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要创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表现形式,通过简洁清晰、形式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如图片、视频、案例、漫画、常见误区解析、在线课堂、有奖问答等提高宣教效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行开展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活动牵头部门或领导小组,周密部署,明确分工。

第二十八条 对于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本行要制定总体活动方案,明确活动主题,统一活动时间,选定活动内容,确立活动目标,确保全行步调一致。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总体活动方案,结合当地业务特点和目标群体特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活动实施细则,确保活动效果。 第二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要坚持以低碳、环保的原则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合理预算、统筹安排、高效利用、避免铺张浪费。要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避免活动表面化、形式化。

第三十条 各营业网点要妥善管理宣传物料,做好事前规划与统计,活动前及时配发到宣传点,保障活动顺利开展。根据活动规模合理控制物料印制数量,避免资源浪费。金融知识宣传材料要与银行产品营销材料显着区分,突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第三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要加强组织管理,严肃活动纪律,维护活动秩序,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宣教活动安全、有序、平稳开展。

第三十二条 对于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各营业网点要注重对各地活动情况的监测跟踪,及时掌握活动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活动效果,对于活动开展情况不佳的分支机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要依据本办法健全和完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四条 本行将适时针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对各营业网点进行监督检查,以适当方式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征求各各营业网点意见,由菏泽农商银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菏泽农商银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双阳农商行(以下简称“双阳农商行”)各营业网点主动、规范、持续、系统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按照《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宣传教育),是指针对社会公众开展的解读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宣介服务收费政策、揭示金融产品风险、引导依法理性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公众进行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培养,防范和化解潜在矛盾,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公益性、实效性、服务性和持续性的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是指要站在公共服务行业责任担当的角度,认识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是金融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主动地、无偿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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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效性原则,是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避免片面追求活动规模,忽视工作效果,提倡坚持以低碳、环保的方式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力争活动取得实效;

(三)服务性原则,是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树立服务理念,以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

(四)持续性原则,是指社会公众金融知识、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的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常抓不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要研究制定适合本机构特点和目标群体特征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方针和方式方法,采取常态化和集中式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要正确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的关系,不以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替代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也不将业务宣传推广等同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各营业网点要常态化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有机融入业务发展和经

2 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在产品研发环节,本着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原则设计业务流程和交易规则,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易用性;

(二)在业务宣传材料制作环节,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丰富生动的形式介绍产品与服务的基本概念、业务规则、风险点与收费政策等;

(三)在客户营销环节,详尽讲解产品和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有针对性地推介产品;

(四)在业务签约环节,引导客户认真阅读有关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协议条款、业务规则、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

(五)在客户服务环节,及时解答客户咨询,针对客户实际问题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对于因客户理解偏差而产生的投诉事件,要耐心讲解银行业务规则,最大程度地消除误解;

(六)在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环节,做好跟踪维护工作,对于因国家政策、监管规章等因素导致的合同条款、产品投向、约定利率所发生的变化及时告知和解释,将宣教工作贯穿产品和服务存续始终,引导客户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 各营业网点要重视对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金

3 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介金融知识,普及银行无障碍设施和工具的使用方法等,提高特殊群体平等参与金融活动的程度

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要积极响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号召,在菏泽农商银行统一组织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落实相关活动要求,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活动发起单位报告相关活动情况。

第三章 机制建设

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健全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拟制相应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短期和中长期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明确工作目标、管理体制、职能分工等,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持续稳步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上下沟通机制,总部要常态化征集分支机构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支机构要及时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上级报告。

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内部横向协调机制,各级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协调有序、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条线专业优势,提高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与社会公众及消费者权益

4 保护机构间的日常沟通机制,通过搭建多方交流平台,倾听各方建议和诉求,将社会公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有效结合。

第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要确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牵头部门,并设置专岗负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各项具体事宜。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牵头部门职责包括: (一)拟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制定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流程和方案; (三)组织推动辖内机构开展各项活动,落实相关要求; (四)分析和总结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五)对辖内机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六)编写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报告; (七)针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技能培训; (八)其他应由牵头部门牵头负责的事项。 第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本条线各业务环节开展常态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中提供专业支持。

5 第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负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要逐步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内部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机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统一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从组织推动、活动规模和工作成效等方面,对分支机构全年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各营业网点要定期总结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积极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和先进做法。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要强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编制学习手册、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员工队伍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要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第四章 内容、形式和渠道

第二十三条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介绍国家金融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合法合规

6 意识; (二)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自身权利义务; (三)宣介基本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素质; (四)宣传银行卡、电子银行等常用银行产品和服务使用注意事项,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银行产品和服务; (五)提示银行理财、外汇、贵金属、基金、保险、信托等常见投资品风险防范须知,提高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倡导理性投资; (六)加强个人征信重要性的宣传,讲授如何解读个人征信报告,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合理使用贷款和信用卡等信用工具,珍视个人信用; (七)宣介银行产品和服务收费政策,促进银行收费透明化; (八)介绍常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手段和特点,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九)宣讲假币和伪造商业票据的识别方法,避免社会公众财产损失; (十)推广银行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政策,提高特殊群体使用银行服务的程度; (十一)宣介消费者投诉维权的渠道、方法和流程,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合规、理性维权。

7 第二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力求渠道多元化,形式新颖化,内容生动化,构建效果好、成本低、覆盖面广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模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营业网点为阵地开展宣传,如利用LED显示屏、液晶电视、自助设备等媒体播放宣传内容;设立服务台、宣传园地,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材料,安排人员提供现场咨询讲解等;举办专题教育讲座或培训; (二)深入社区、学校、军营、厂区、市场等,通过设立宣教点、流动学校、金融服务站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三)借助各类新兴电子渠道开展宣传,如在门户网站开辟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专栏或园地,通过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短信银行、官方微博等渠道推送金融产品小贴士等,扩大受众范围; (四)利用主流传播渠道,如在报纸、期刊、杂志、第三方网站上刊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文章,组织金融知识有奖问答和竞猜活动等; (五)将产品推介会、宣讲会、联谊活动、业务研讨会等营销活动作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平台,但要避免以产品营销推介替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六)与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高校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8 部门合作开展活动,扩大宣传覆盖范围和影响力; (七)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要针对不同的宣传教育渠道深入剖析目标群体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网点的客户群体以中老年客户为主,可在预防电信诈骗、提高假钞识别能力、防范理财产品误导销售等方面有所侧重; (二)门户网站、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的用户群体以年轻客户为主,可加强对投资理财风险须知、银行卡安全使用方法、电子支付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要创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表现形式,通过简洁清晰、形式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如图片、视频、案例、漫画、常见误区解析、在线课堂、有奖问答等提高宣教效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行开展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活动牵头部门或领导小组,周密部署,明确分工。

第二十八条 对于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本行要制定总体活动方案,明确活动主题,统一活动时间,选定活动内容,确立活动目标,确保全行步调一致。各分支机构要根

9 据总体活动方案,结合当地业务特点和目标群体特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活动实施细则,确保活动效果。

第二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要坚持以低碳、环保的原则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合理预算、统筹安排、高效利用、避免铺张浪费。要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避免活动表面化、形式化。

第三十条 各营业网点要妥善管理宣传物料,做好事前规划与统计,活动前及时配发到宣传点,保障活动顺利开展。根据活动规模合理控制物料印制数量,避免资源浪费。金融知识宣传材料要与银行产品营销材料显着区分,突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第三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要加强组织管理,严肃活动纪律,维护活动秩序,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宣教活动安全、有序、平稳开展。

第三十二条 对于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各营业网点要注重对各地活动情况的监测跟踪,及时掌握活动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活动效果,对于活动开展情况不佳的分支机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要依据本办法健全和完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四条 本行将适时针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对各营

10 业网点进行监督检查,以适当方式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征求各各营业网点意见,由菏泽农商银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菏泽农商银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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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5、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大全)

践行宣传为主理念构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金融机构是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力量,在我国金融市场仍处于培育成长阶段、消费者金融知识基础仍相对薄弱的条件下,应主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资源多角度、多形式地向金融消费者普及相关金融知识,增强金融消费者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促进、提升消费者参与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一、提高对金融消费者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金融消费者教育意义重大。金融消费者教育是一种预防性保护。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掌握金融知识、了解金融产品、强化金融技能、提升金融风险意识。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可以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理性,降低其系统性行为偏差,增强其对金融市场的信心,接受良好金融教育的消费者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基石。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有利于扩大金融服务受众面,提高金融包容性,使更多的金融消费者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工作机制

(一)制定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规划。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特点,制定具体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规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各条线的工作重点、教育效果的评估方式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指定部门负责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机构要明确指定一个内设部门来协调实施本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规划,参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负责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部门要与负责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部门一致。

(三)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人才培养。金融机构要定期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知识培训,构建专业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人才队伍。

(四)积极配合、参与相关方面开展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

三、提高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要让金融消费者认识到学习金融知识的重要性。金融机构要帮助金融消费者认识到参与金融教育活动、学习金融知识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参与金融教育活动。同时,提高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的有效性,使金融消费者从中获益,进一步提高其参与金融教育活动的热情和主动性。

(二)针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缺陷和行为特点设计金融教育方案。金融机构可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进行系统分析,发现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缺陷,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教育活动。组织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能力、倾向、行为等方面的问卷调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行为特点的研究和分析,设计、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教育活动。通过金融各种教育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改变固有的行为特点,克服盲目自信、短视等系统性行为偏差。

(三)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资料要通俗、简洁、生动。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宣传资料要尽可能通俗易懂、生动形象、信息量适度,使大多数金融消费者能够容易、准确地掌握。选择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最佳时机和地点。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时,要选择最佳时机,如金融消费者制定长期财务计划、需要或即将做出重要财务决定时(例如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申请银行卡、申请贷款、购买理财产品、购买股票、购买养老保险等)。金融机构要选择最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学习的环境(如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学校、消费者的工作场所等),开展金融教育活动。

(四)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教育。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承担方面的教育,让金融消费者明白“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教育金融消费者要提高警觉性,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通过金融风险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自评,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产品的风险特征,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结合新近出现的典型风险案例,通过预警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

(五)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知识的普及。金融机构要通过各种金融教育活动,使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机构内部的投诉受理、处理机制(投诉电话、具体负责人等)和第三方(包括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仲裁机构、法院等)投诉受理、处理渠道以及报警途径。

四、多渠道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

(一)集中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机构可设定每年九月为“金融知识普及月”,组织开展集中性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在每年3·15期间,金融机构可集中开展以“维权”为主的宣传教育活动,告知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维权的渠道和方式。

(二)多形式开展日常性、持续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机构要形成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长效机制,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在日常销售每一款金融产品时,要主动开展金融教育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对相关金融产品的内涵和风险的理解。积极搭建金融消费者教育平台,开设公众教育服务场所,利用免费咨询电话、网站、官方微博、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金融知识。建立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教育活动的反馈机制,重视倾听、回应市场声音,深入了解金融消费者动态,实现单向教育与互动型教育相结合。结合金融教育活动的具体内容,选择重点对象进行集中教育,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实现教育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利用处理投诉和咨询的个案过程,开展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采用小奖品、免除相关金融服务费用等多种方式,吸引更多的金融消费者主动参与、持续参与金融教育活动。

(三)针对不同金融消费者群体,开展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金融机构要细分金融消费者教育对象,根据各细分群体的年龄阶段、知识水平及金融知识需求特征等因素,设计相应的教育内容和重点,使金融消费者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

(四)重视对弱势群体金融知识的普及。我国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同金融消费者群体金融知识水平差距较大,金融机构要对微小企业、在校学生、边远地区贫穷人群、劳务流动人口、妇女、残疾人等金融服务中的弱势群体制定相关倾斜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专项活动。

五、跟踪调查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实施效果

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情况,综合使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建立标准化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体系,对各项金融教育项目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价,不断改进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方式和内容,提高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实施效果。

金融知识普及是促进金融稳定、提升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需要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及其他相关部门从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高度,统筹规划,以多种方式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使消费者更好地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5篇:乡镇银行金融知识普及工作总结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加强我行“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的组织领导,扎实有序地推进宣传各项工作,我行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由行长何肖标任组长,其他行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宣传活动工作。根据我行面向农村、面向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我行制定江山建信村镇银行“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方案,明确了宣传活动工作内容和工作措施,并将每项工作内容分解到责任部门和支行,为宣传活动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启动、广泛宣传

我行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在宣传方式上不仅走出去到社区、到农村,在网点以及led电子屏滚动播出标语,造大活动声势。

我行积极发挥各支行网点的作用,深入农村开展各项宣传活动。总行在街道专门设立金融知识宣传服务站,重点对个人贷款、信用卡、银行理财、反洗钱、人民币知识等进行宣传讲解,同时介绍个人征信知识,维护个人的金融信誉以及国库知识等,取得公众一致好评。总行营业部员工还前往安泰社区进行反假货币基本知识宣传,同时向居民介绍我行的存贷款产品以及汇款零手续费的优惠政策。

贺村支行组织员工前往淤头与新签支农顾问开展宣传活动。本次活动,以“免汇款手续费、账户管理费”为主题,并结合存款利息高、农户贷款方便快捷及涉农贷款利息低等产品优势,向当地群众详细介绍存贷款知识,跨境人民币结算知识,付结算知识等。活动当天,累计发放宣传折页400余份,很好的向当地百姓展示了村行作为一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和优惠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峡口支行在峡口镇开展金融信贷知识宣传活动,重点向农村居民介绍反洗钱知识,以及宣传我行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贷款方便快捷,利率低,深受农户的欢迎。

三、成效显著、持续改进

“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的开展,全面提升了我行防范金融风险意识、金融安全意识、金融知识水平。活动中,我行员工积极引导客户熟练运用银行金融工具,增强了消费者信心,为社会公众营造了一种懂金融,用金融的良好氛围。提升我行声誉,拓宽了我行金融业务等产品的销售渠道,树立了我行品牌和良好形象,获得广大百姓的认可。活动的开展促进了金融知识进一步普及,促进了我行创新能力。我行将进一步了解客户对金融服务新的需求,针对客户需求,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创新经营模式,加大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水利建设的信贷投放,重点支持经营情况好、市场前景优的中小企业,提升我行在金融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第6篇:深圳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深圳市金融机构统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科学、合理考核金融机构统计工作水平,完善深圳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报送金融统计资料的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局、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是指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求,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意见,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是深圳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和标准本着科学、合理,注重可比性、可计量性和一贯性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评比年度为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

第二章

考核评比内容

第七条 金融统计考核评比分报表报送质量情况、统计分析、统计专题调研、统计管理及其他工作等四个单项考核评比。

第八条

根据四个单项考核评比结果,按权重进行加总,评判综合考核成绩。具体公式为:某机构综合考核成绩= ∑(单项权重/100)*该单项目得分。各单项采取扣分制,扣完为止。

第九条 根据综合考核评比得分,采取排序方式确定综合考核评比结果。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条 综合考核评比总分为100分,各单项权重为:报表报送质量情况50分;统计分析20分;统计专题调查15分;统计管理及其他工作15分。

第三章 报表报送质量情况考核

第十一条 报表报送质量情况主要考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规定的各种报表。具体包括:1.国内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旬报、月报、季报、季1,外汇信贷旬报、月报、季报、季1,现金月报,累放累收月报,年初月报、季报结转数,其他金融统计报表等;2.外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统计报表。各机构必须按制度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上报各种报表,上报的统计项目数据,要做到不漏报,不错报。各相关项目数据必须保持一致,相关的旬报项目、月报项目与季报项目的数据应核对一致。

第十二条 考核评比总分为100分。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如下:

(一)及时性考核40分

1、各种报表应按制度规定时间上报,电子文件的上报时间以当期首次报数的系统记录时间为准;交换、邮寄、传真方式的以收到时间为准。

2、根据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按金融机构迟报时间长短,每次扣1-2分。迟报时间在半天以内的,扣1分,迟报1天扣2分;由于迟报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上报上级行延误的,加扣2分。

(二)准确性考核40分

1、在制度规定上报时间以前,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现有错的,凡错报一个数据扣1分。

2、在制度规定上报时间以后,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能更改报表数据。确需更改时,经请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同意后方可更改。每更改一次扣2分;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现有错后,要求重报数据的,每一次扣3分。

3、上报通讯文件内容、格式、命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1分。

4、由于金融机构上报数据错误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上报上级行延误或错误的,加扣2分。

(三)完整性考核20分

金融机构上报数据每缺报、漏报一个数据扣1分,由于金融机构上报数据不完整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上报上级行延误或错误的,加扣2分。

第四章 统计分析考核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统计的动态情况反映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月报、季报的分析材料,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焦点、新情况、新业务的情况反映,金融统计工作难点反映和统计制度修订建议。

第十四条 考核评比总分为100分。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如下:

(一) 时效考核20分

1、月报、季报的分析材料应在相关报表数据规定上报日的次日上午12:00前上报,分析材料统一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

2、其他分析材料应在我行具体的规定时间内上报。

3、按迟报时间长短,每次扣1-2分。迟报时间在半天以内的,扣1分,迟报1天扣2分;由于迟报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上报上级行延误的,加扣2分。

4、月报、季报的分析材料的命名格式统一为“XX机构X月(季)月(季)报分析材料”,其他分析材料按规定要求命名。上报文件命名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扣1分。

(二)内容考核40分

1、月报、季报的分析材料。(20分)

2、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焦点、新情况、新业务的情况反映。(10分)

3、金融统计工作难点反映和统计制度修订建议。(10分)

(三)质量考核40分

1、优(31-40分)。分析观点明确,结构清晰,能紧密结合统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或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反映金融运行特点和银行业经营中突出问题和具体案例,较好地为货币政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支持。

2、好(21-30分)。观点阐述明确,重点突出,能结合统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或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反映金融运行特点和银行业经营中突出问题。

3、一般(11-20分)。分析内容简单,但也能反映一些经济及金融运行中问题。

4、差(1-10分)。分析内容简单,重点不突出,仅是罗列数字。

第五章 统计专题调研考核

第十五条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布置的各项专题调研,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数据和上报分析材料。

第十六条 考核评比总分为100分。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如下:

(一)时效考核20分

1、各项专题调研应在我行具体的规定时间内上报。

2、按迟报时间长短,每次扣1-2分。迟报时间在半天以内的,扣1分,迟报1天扣2分;由于迟报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上报上级行延误的,加扣2分。

3、各项专题调研应按规定要求命名。上报文件命名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扣1分。

(二)数据质量考核30分 金融机构上报数据每错报、缺报、漏报一个数据扣1分。

(三)内容质量考核50分

1、优(41-50分)。分析观点明确,结构清晰,能紧密结合调查内容反映金融运行特点和银行业经营中突出问题和具体案例,较好地为货币政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支持。

2、好(21-40分)。观点阐述明确,重点突出,能结合调查内容反映金融运行特点和银行业经营中突出问题。

3、一般(11-20分)。分析内容简单,但也能反映一些经济及金融运行中问题。

4、差(1-10分)。分析内容简单,重点不突出,仅是罗列数字。

第六章 统计管理及其他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并健全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建立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人员和设备配备、统计检查、统计资料管理等情况的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考核评比总成绩为100分,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如下:

1、建立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并以行发文形式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备案;统计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专职统计人员名单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备案,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备。(20分)

2、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执行A、B角岗位制度;统计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统计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30分)

3、配备专门计算机和必要的网络设备。(10分)

4、每半年对金融统计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于7月末和次年1月末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上报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范围、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30分)

5、统计资料管理保管齐全。(10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考核评比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执行的考核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对总积分排在前列的金融机构和表现突出的统计人员,我行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总积分排在倒数三名之内的金融机构,我行将展开重点检查,对于存在明显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总积分排在前列的金融机构,应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7篇: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盐城银监分局:

为了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帮助青少年提升对金融产品和金融知识的认识程度,6月份,黄海农商行聘请200多名大学生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7月10日,该行召开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动员大会,参加该行社会实践的200多名大学生参加了本次动员大会,该行通过组织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形式,一方面在实践中帮助广大大学生青少年了解银行业基础知识,另一方面以青少年大学生为渠道,通过他们将金融知识宣传到千家万户,真正实现金融知识进万家。

特此报告

黄海农商银行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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