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务员法

2022-10-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陕西公务员法

陕西陇县开展县情教育促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履职

针对新录用公务员对全县基本情况、农村现状、机关业务等方面不熟悉的实际,陕西省陇县县委组织部、縣人社局与县委党校举办新录用公务员县情教育专题培训班,促其尽快熟悉情况,上岗履职。在课堂教学中,以党的理论知识、基本县情、全县经济发展现状、主导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群众工作方法、惠农政策为主;在实地体验教学中,由镇、部门业务骨干帮带,让新录用公务员实地跟踪学习,掌握工作方法,感悟基层工作。

作者:马双儒

第2篇:陕西高校公务卡结算推行可执行性分析

[摘 要] 公务卡结算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既具有普通银行信用卡的属性,又具备财政财务管理的特点。陕西高校现采用统一的国库支付模式,因此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财政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陕西高校准备全面推进公务卡管理。

[关键词] 高校;公务卡结算;可行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5.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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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高校推行公务卡的背景分析

1.1 公务卡结算的概念及其意义

1.1.1 公务卡结算的概念

公务卡结算是一种公务支出通过银行卡进行非现金结算方式, 即财政预算单位人员在出差或从事其他公务活动时, 不用领取备用金, 可凭一种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个人贷记卡进行消费。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中单笔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下,原用转帐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中零星商品服务支出。

1.1.2 公务卡结算的意义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公务卡结算既具有普通银行信用卡的属性,同时又具备财政财务管理的特点,有着不同于普通银行借记卡卡结算的专门管理规定。因此公务卡的推广和应用,对于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控,促进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国家税收管理, 提高政府部门的财务管理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从机制上防范和治理腐败,减少公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1.2 陕西高校推行公务卡结算的必然性

陕西高校现在都采用统一的国库集中支付模式,高校资金统一由财政统一支付,财政对高校资金实现了财政动态监控,提高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增强了高校预算资金的规范性,但同时高校在国库集中支付的模式下也存在一些问题:(1)国库集中支付下,高校的资金支出需通过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进行报销和支付给最终收款方,高校在年终由于担心财政部门收回结余资金或者由于当年资金未用完而缩减下年的经费,因此会变相花钱,大量通过报销的方式集中使用当年结余资金,或通过做假帐,减少年终帐面的结余资金。(2)国库集中支付下,高校财务结算的手续过于繁琐,涉及到财政授权支付情况下,均通过零余额帐户来实现。每一次日常费用报销,都通过银行出纳开具支票,送交银行,然后现金出纳从银行提取现金,完成报销过程,增加高校财务的现金流量;或者通过银行出纳开具转帐支票,完成报销,这样每报销一次,就需要开一次支票,高校日常报销业务繁多,增加财务处人员的工作量。因此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财政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要在中央预算部门和地市两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进公务卡管理。

2 陕西高校推行公务卡结算是否具备可执行性

2.1 公务卡的优点有助于高校推行公务卡结算

2.1.1 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减少公务腐败行为

虽然陕西高校各项财政预算资金都纳入国库支付改革中,但由于存在大量的现金支付和现金消费,很难防范和杜绝以假发票、多开发票、重开发票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务卡结算是一种现代新型的结算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先开支,后报账”公务消费报销制度,公务卡结算具有使用便捷,透明度高,可控性强的特点。高校在职职工持公务卡刷卡消费时,每笔消费都有据可查,消费商户名称、消费日期、消费金额、消费地点等每一笔都一目了然,实现了公务消费真实,公开,透明。

2.1.2 推行公务卡结算便于监督公务消费,强化财政资金的管理

陕西高校财政资金纳入国库支付制度改革后,绝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支付行为都纳入了财政部门的有效监控,但是大量现金支付游离于国库动态监护之外的难题,依然成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绊脚石”。推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减少预算单位的现金支付,而且财政部门能够将公务信息统一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的范围,保证每一笔支出都公开透明,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同时通过对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减少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2.1.3 实行公务卡结算有利于高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推行和实行公务卡结算,对学校的财务管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使用公务卡结算,简化陕西高校财务报销流程,消除了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和保管现金以及现金预借,审核报销等环节,实现了无现金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减少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2.2 公务卡结算存在的漏洞

2.2.1 高校推行公务卡结算,并不能完全遏制腐敗和浪费现象

公务卡推行可以有效的杜绝报销者虚报和多报的现象,可见它针对的是预算内的消费,对预算内的消费有一定的监管作用,可是当各高校和各高校内部各部门的预算标准执行不一致时,有较大的弹性空间,所以公务卡结算对各地普遍存在的预算外消费,“小金库”消费等,依然是鞭长莫及。

2.2.2 高校使用公务卡结算,违约责任难界定

教职工使用公务卡消费,不能按照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或者消费本身不符合财务规定,也可能票据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导致报销不及时,出现不能按照还款期限还款而违约现象。此外,教职工使用公务卡消费取得发票后,要经过学校财务人员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报销手续完成后要由财务部门向代理银行提交授权支付凭证,审核无误后代理银行才付款到持卡人的公务卡清偿欠款。由于审核、报销和付款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时间,可能造成报销处理的周期和公务卡还款日期不同步,导致公务卡不能及时还款而出现违约。这部分因还款不及时而造成的欠款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可能出现教职工和其单位之间的相互推委。

3 完善公务卡结算推行需要其他设施的配套

3.1 完善相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务卡结算规范化

高校针对学校财务工作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逐渐细化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高校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刚性要求,严格控制提取现金的额度和使用范围。

高校财务部门必须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对公务卡消费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审核。符合规定的公务卡消费范畴的,由单位进行承担;不符合公务卡消费范畴的,由教职工个人承担。

3.2 建立健全的公务卡结算制度。

陕西高校结合自身单位的实际情况及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务卡管理制度。

陕西高校要制定严格的公务卡开设和管理制度, 统一为全校所有在编在职教职工申办开设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 一人一卡并将教职工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当持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单位时, 高校财务部门要及时删除其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信息,并通知代理银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

陕西高校财务部门要明确公务卡的消费范围、报销时间及程序,使财务审核工作做到有据可依。同时必须明确超期还款的经济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已报销,而高校财务部门未能及时还款产生的费用则应由单位承担;因高校财务部门已经转款,但代理银行未能及时向相关公务卡账户还款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则应由代理银行承担。

陕西高校可将公务卡的消费情况、还款情况和持卡人的信用情况列入高教职工年度考评项目中,对持卡人形成制度约束, 增强教职工用卡意识和信用意识。

3.3 提高公务卡的网络服务质量,优化用卡环境

高校教职工人数较多和业务范围较广,所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范围面大,并且数量较多。因此公务卡网络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它的推广实施。加强公务卡用卡环境建设,需要银行、财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高校相互配合,一是促进金融环境的改善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務卡支付信息系统, 提高系统处理能力和效率,确保支付信息能及时、准确地上传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三是要加强银行卡联网消费系统建设,加大公务支出集中领域POS 机的布放力度。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满依.国库集中支付下高校公务卡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5).

[2]王昕.公务卡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管理科学,2011(5).

作者:白瑞峰

第3篇:《公务员法》的八大亮点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是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这部法律中,突显出了许多原来在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所没有的亮点,笔者总结了八个方面。

(一)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原来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的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并在最后通过的法律中,增加下列条款: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应引咎辞职

《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按照法律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三)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赚外快”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法律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法律规定,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法律还对公务员职务升降做出了专章规定。

(四)我国公务员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法律还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法律还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法律同时还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务员不得违反16项纪律

《公务员法》规定了16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法律规定的这16项纪律分别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法律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法律同时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六)工作实绩成为公务员考核重点

《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这部法律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七)我国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法律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机关应当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八)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下列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法律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法律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作者单位:吉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作者:杨正玉

第4篇: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2006年8月4日 陕办发〔2006〕2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与陕发〔200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原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一)法律法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国务院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的授权。

党的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等,依照上述精神进行。

(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等。

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单位的“三定”方案作出判断。

(三)省、市、县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实行参照管理,按中央规定办理。

第四条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省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审批后,由省委组织部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省人事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人事厅报国家人事部备案;市、县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市人事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第五条 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及职能、编制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由审批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陕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除重新审批的原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单位外,新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合理设置职位,人员定职定岗,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人员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圉公务员法》和各单项法规对登记人员进行管理,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公务员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已列人参照管理的单位,因法律法规变更,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1.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略)

2.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略)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备案表(略)

第5篇:2013年陕西省公务员(选调生)录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公告

陕西省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共263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6月4日至1995年6月4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和体检特殊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上述第

2、6项所列条件,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的具体条件为准。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

招考范围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2013年5月28日之前已正式落户,下同); 2.陕西生源;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上述三种情形之外在陕西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符合服务期等有关规定报考特设职位的人员。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受户口、生源、毕业院校所在地限制,可报考相关职位:

1.2013年应届(含2012年毕业未就业)毕业生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职位的;2011年毕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人员报考选调生职位中法院系统职位的;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报考以研究生学历为起点职位的;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法医学、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报考法医职位的。

(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报考特设职位,也可选择报考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报考者除应符合招考范围和报考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未经批准自行离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试用期内的;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被终身禁考的,

或自2008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不准许报名。

2.在近年来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公告中明确规定对在面试资格复审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的人员,在禁考期限内的;全省统一招录的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不准许报名。

3.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准许报名。同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中本科或研究生人员也不准许用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5.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陕西省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 陕西党建网(http:///) 陕西省公务员局网(http://)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资格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学位等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职位表》所附资格审查单位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网上报名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网络报名平台设在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3年6月5日0:00至2013年6月9日18:00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注册报名。

为了确保报名数据安全和及时审结,本次报名期间,6月8日23:00至6月9日7:00之间将关闭报名注册系统。在此期间考生可以浏览选择职位,但不能进行网上注册报名。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各资格审查单位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3年6月5日8:00至2013年6月11日18:00。在此期间,报考人员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6月5日0:00至6月9日18:00期间,资格审查未通过前可以更改报考职位,审查通过后的报考职位不得更改。

6月9日18:00至6月11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三)报名确认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应及时在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缴费确认。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每人按每科50元的收费标准,本次考试两科共需缴

费100元。缴费截止时间为6月11日24时。未按期进行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申请减免考务费用。

(四)不足开考比例职位人员的改报

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等特殊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2外,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职位缩减招考计划或不予开考。因报名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不予开考的职位,将于2013年6月13日上午9:00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不予开考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但不得改报不予开考的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3年6月13日9:00至16:00。放弃改报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

为指导报考人员合理报名,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将于6月6日和6月8日两次在省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布各职位的报名情况。

(五)网上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确认的报考者应在6月25日至6月28日24时从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因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报到(或后期空缺职位调剂)等程序的必须凭证,请予妥善保存。

三、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有关政策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50分。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与《职位表》同时公布。

2.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3年6月29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本次考试笔试在11个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考区。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职位和省垂直系统职位的考生,统一在西安考区参加笔试;报考各市职位的考生在该市政府所在地考区参加笔试;报考杨凌示范区职位的考生在杨陵区参加笔试。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预计将于2013年7月中旬统一公布,考生可以登录省政府门户网或省公务员局网查询。

对我省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等特殊职位,在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时予以适度倾斜。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有关加分政策

2012年11月9日发布的《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规定,对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时予以加分。加分按照个人申请、组织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凡报名参加本次公务员考试,符合加分的范围和条件的退役士兵,须在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7月2日,按本人所报考职位归属系统(分党群、行政),向本人退役地的市委组织部或市公务员局申请加分。

(三)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1.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按职位,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不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以公共科目笔试总

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按职位排序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统一公告。 2.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须进行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将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资格。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体能测评。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须参加体能测评。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4.人员递补。在规定时间内,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职位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较多的职位,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等额递补一次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进行资格复审或体能测评人员递补。

(四)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省考录办统一安排全省面试工作,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实施。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原件。

面试全程摄像录音。考生的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对报考职位因录用计划较多而无法在单个考场单场次完成面试的考生的原始面试成绩,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形成考生的面试成绩。计算方法为:用本职位考生有效原始面试成绩的总平均分,分别除以该职位各考场考生面试原始成绩的平均分,求得各面试考场的加权系数。用各面试考场的加权系数分别乘以本考场考生的原始面试成绩,所得结果即为该考生加权后的面试成绩。

(五)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6]﹢面试成绩/2 公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四、体检和考察

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与职位招录计划1:1的比例,依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并列,拟进入体检人员超过招录计划的,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并列且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笔试总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

凡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面试人数多于录用计划数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

(2)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时,考生的面试成绩等于或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进入体检,低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不能进入体检。

体检由省、市区按有关规定分工组织实施。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其他体检项目,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议,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由体检组织单位安排复检。必要时,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期间,出现考察对象放弃考察等情形,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递补不超过两次。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考察工作整体结束后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对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以及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批准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终止对该考察对象的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予递补。

本次招考对一些紧缺专业的职位按市县作了合并。凡职位表中涉及两个及以上不同用人单位的职位,在考察结束后,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次序,由考生选择确定具体用人单位,再行公示。

五、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归口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形成的职位空缺不予递补。

六、录用

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发载有考生报考时所提交照片的《录用通知书》。考生一经录用,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并报到上班。报到时,新录用公务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录用通知书所载照片必须和本人一致。新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行政、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凡户籍或生源已作报考限定或职位表备注有服务期职位的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垂直系统主管部门)签订为期5年的服务合同。服务期内不能调离、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七、纪律要求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考务机构,以及所有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在考录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

严格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为了维护公务员考试录用秩序,对于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在笔试开考前宣布考试纪律时,将在各笔试考点随机确定考场摄像(照相),留存考生影像资料,核查替考等违纪行为,对有组织作弊、冒名顶替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同时,本次考试录用各个环节中和试用期内,凡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基本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即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终止相关资格或取消录用,并作出相应处理;在拟录用人员公示结束后,省考录办将发布违纪违规人员情况公告。另外,对在面试资格复审环节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资格的人员,将作三年内不得报考陕西省公务员的处理,以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重要提示

一、本次招考的公告、通知等重要信息,将在省政府门户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陕西党建网、省公务员局网、陕西人事考试网刊发,各市人民政府或市人社局网予以转载。未经许可,其他网站不得链接、转载、复制,以免误导考生。对有关侵权行为,省考录办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二、考生报名时须提交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以便在面试、体检等出现递补情形时,电话联系本人,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考试安排以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告为准。

三、在拟录用人员公示结束后,将视本次公务员招考中空缺职位数量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实施对空缺职位的调剂工作。如果实施调剂,将发布调剂公告。调剂时,学历、专业、性别等职位资格条件不作变更,对户籍、生源地、特设职位等报考条件可适当调整放宽。请未进入公示环节的有关人员留意相关公告。

四、本次考试只指定考试大纲,不指定也不出版发行考试教材或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省考录办已发表有关声明,请考生勿轻信有关出版物和培训广告的宣传,以免被误导或上当受骗。

附件:1.陕西省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报考指南

2.陕西省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职位表

3.陕西省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4.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参考目录(修订)

5.《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6.陕西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7. 陕西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50个)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公务员局

第6篇:陕西省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公告

陕西省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

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共263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6月4日至1995年6月4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和体检特殊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上述第

2、6项所列条件,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的具体条件为准。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

招考范围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2013年5月28日之前已正式落户,下同);

2.陕西生源;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上述三种情形之外在陕西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符合服务期等有关规定报考特设职位的人员。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受户口、生源、毕业院校所在地限制,可报考相关职位:

1.2013年应届(含2012年毕业未就业)毕业生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职位的;2011年毕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人员报考选调生职位中法院系统职位的;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报考以研究生学历为起点职位的;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法医学、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报考法医职位的。

(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报考特设职位,也可选择报考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报考者除应符合招考范围和报考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未经批准自行离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试用期内的;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被终身禁考的,或自2008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不准许报名。

2.在近年来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公告中明确规定对在面试资格复审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的人员,在禁考期限内的;全省统一招录的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不准许报名。

3.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准许报名。同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中本科或研究生人员也不准许用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5.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陕西省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

陕西党建网(http:///)

陕西省公务员局网(http://)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资格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学位等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职位表》所附资格审查单位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网上报名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网络报名平台设在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3年6月5日0:00至2013年6月9日18:00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注册报名。

为了确保报名数据安全和及时审结,本次报名期间,6月8日23:00至6月9日7:00之间将关闭报名注册系统。在此期间考生可以浏览选择职位,但不能进行网上注册报名。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各资格审查单位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3年6月5日8:00至2013年6月11日18:00。在此期间,报考人员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6月5日0:00至6月9日18:00期间,资格审查未通过前可以更改报考职位,审查通过后的报考职位不得更改。

6月9日18:00至6月11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三)报名确认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应及时在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缴费确认。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每人按每科50元的收费标准,本次考试两科共需缴费100元。缴费截止时间为6月11日24时。未按期进行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申请减免考务费用。

(四)不足开考比例职位人员的改报

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等特殊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2外,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职位缩减招考计划或不予开考。因报名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不予开考的职位,将于2013年6月13日上午9:00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不予开考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但不得改报不予开考的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3年6月13日9:00至16:00。放弃改报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

为指导报考人员合理报名,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将于6月6日和6月8日两次在省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布各职位的报名情况。

(五)网上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确认的报考者应在6月25日至6月28日24时从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因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报到(或后期空缺职位调剂)等程序的必须凭证,请予妥善保存。

三、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有关政策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50分。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与《职位表》同时公布。

2.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3年6月29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本次考试笔试在11个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考区。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职位和省垂直系统职位的考生,统一在西安考区参加笔试;报考各市职位的考生在该市政府所在地考区参加笔试;报考杨凌示范区职位的考生在杨陵区参加笔试。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预计将于2013年7月中旬统一公布,考生可以登录省政府门户网或省公务员局网查询。

对我省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等特殊职位,在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时予以适度倾斜。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有关加分政策

2012年11月9日发布的《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规定,对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时予以加分。加分按照个人申请、组织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凡报名参加本次公务员考试,符合加分的范围和条件的退役士兵,须在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7月2日,按本人所报考职位归属系统(分党群、行政),向本人退役地的市委组织部或市公务员局申请加分。

(三)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1.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按职位,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不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按职位排序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统一公告。

2.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须进行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将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资格。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体能测评。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须参加体能测评。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4.人员递补。在规定时间内,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职位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较多的职位,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等额递补一次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进行资格复审或体能测评人员递补。

(四)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省考录办统一安排全省面试工作,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实施。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原件。

面试全程摄像录音。考生的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对报考职位因录用计划较多而无法在单个考场单场次完成面试的考生的原始面试成绩,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形成考生的面试成绩。计算方法为:用本职位考生有效原始面试成绩的总平均分,分别除以该职位各考场考生面试原始成绩的平均分,求得各面试考场的加权系数。用各面试考场的加权系数分别乘以本考场考生的原始面试成绩,所得结果即为该考生加权后的面试成绩。

(五)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6]﹢面试成绩/2

公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四、体检和考察

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与职位招录计划1:1的比例,依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并列,拟进入体检人员超过招录计划的,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并列且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笔试总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

凡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面试人数多于录用计划数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

(2)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时,考生的面试成绩等于或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进入体检,低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不能进入体检。

体检由省、市区按有关规定分工组织实施。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其他体检项目,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议,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由体检组织单位安排复检。必要时,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期间,出现考察对象放弃考察等情形,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递补不超过两次。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考察工作整体结束后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对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以及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终止对该考察对象的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予递补。

本次招考对一些紧缺专业的职位按市县作了合并。凡职位表中涉及两个及以上不同用人单位的职位,在考察结束后,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次序,由考生选择确定具体用人单位,再行公示。

五、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归口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形成的职位空缺不予递补。

六、录用

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发载有考生报考时所提交照片的《录用通知书》。考生一经录用,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并报到上班。报到时,新录用公务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录用通知书所载照片必须和本人一致。新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行政、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凡户籍或生源已作报考限定或职位表备注有服务期职位的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垂直系统主管部门)签订为期5年的服务合同。服务期内不能调离、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七、纪律要求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考务机构,以及所有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在考录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严格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为了维护公务员考试录用秩序,对于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在笔试开考前宣布考试纪律时,将在各笔试考点随机确定考场摄像(照相),留存考生影像资料,核查替考等违纪行为,对有组织作弊、冒名顶替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同时,本次考试录用各个环节中和试用期内,凡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基本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即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终止相关资格或取消录用,并作出相应处理;在拟录用人员公示结束后,省考录办将发布违纪违规人员情况公告。另外,对在面试资格复审环节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资格的人员,将作三年内不得报考陕西省公务员的处理,以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重要提示

一、本次招考的公告、通知等重要信息,将在省政府门户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陕西党建网、省公务员局网、陕西人事考试网刊发,各市人民政府或市人社局网予以转载。未经许可,其他网站不得链接、转载、复制,以免误导考生。对有关侵权行为,省考录办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二、考生报名时须提交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以便在面试、体检等出现递补情形时,电话联系本人,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考试安排以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告为准。

三、在拟录用人员公示结束后,将视本次公务员招考中空缺职位数量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实施对空缺职位的调剂工作。如果实施调剂,将发布调剂公告。调剂时,学历、专业、性别等职位资格条件不作变更,对户籍、生源地、特设职位等报考条件可适当调整放宽。请未进入公示环节的有关人员留意相关公告。

四、本次考试只指定考试大纲,不指定也不出版发行考试教材或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省考录办已发表有关声明,请考生勿轻信有关出版物和培训广告的宣传,以免被误导或上当受骗。

第7篇:陕西省安康市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公开考试选调(招聘)工作

陕西省安康市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公开考试选调(招聘)工作

根据《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为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处等6个单位考试选调20名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为市节能监测监察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市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等4个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1、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选调公务员的范围:安康市市及市以下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范围:详见职位表。

(二)报考条件:

1、报考市直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

(2)在县及县以下机关工作满2年;

(3)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5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的);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符合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2、报考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业务能力

和年龄要求;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和年龄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11年10月31日。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2)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满所在工作地区、行业规定服务期限的;

(4)报考者不得报考与选调机关公务员、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选调机关和招聘单位的选调(招聘)职位、职位资格条件等情况详见《安康市2011年市级机关公开考试选调公务员职位表》和《安康市2011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报考者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职位表》: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akrs.ankang.gov.cn/akrs/)。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公告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报名

本次公开选调(招聘)报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行现场审核。报名时,报考者需提交《安康市2011年市级机关公开考试选调公务员报名表》和《安康市2011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在安康市人民政府、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张、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公务员的还须提交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报考事业单位有专业工作经历要求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基层服务人员同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报名费100元。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及选调、聘用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加我市组织的同类考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间为:2011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报名地点:市政府前办公楼一楼114号,联系电话:3212252。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为10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

的40%。机关选调公务员笔试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3,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2,未达到比例的取消或缩减选调(招聘)计划。因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将于2011年11月27日在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被取消选调(招聘)职位的报考人员,可以改报符合条件的其它职位(岗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1年11月28日。放弃改报的考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还报名费100元。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一科,时间为2个小时。笔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市监察局全程监督。笔试采用闭卷方式,报考公务员的,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文字综合能力等;报考事业单位的,主要测试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与处理、科技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参考教材为《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用教材》,笔试满分为100分。

2、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2011年12月3日(星期六)9:00—11:00,笔试地点:考点设在安康市城区(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者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3、成绩查询。2011年12月4日,报考者可登录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查询笔试成绩。

(二)面试

1、确定面试人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职位表》确定的选调(招聘)计划人数,机关选调公务员按照1:3的比例,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1:2的比例,以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在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统一公告。出现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人员。

2、面试组织。面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选调(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配合,市监察局全程监督,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原件。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三)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每科成绩和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面试结束后次日,将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在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网公布,同时公布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四、体检与考察

体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市监察局全程监督。考察工作由选调机关(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和考察人选与拟选调(招聘)职位的比例为1︰1,按照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出现综合成绩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笔试成绩相同时,相同者都确定为体检人员。

1、体检。参加体检人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1]19号)执行,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选调(招聘)资格。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该职位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体检。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

2、考察。各选调机关(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全面了解拟选调(招聘)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拟选调(招聘)人员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要积极配合,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考察不合格的,不得选调(聘用)。考察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五、公示、办理手续

1、公示。各选调机关(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考察结束后5日内将考察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对拟选调(招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拟选调(招聘)职位、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考生,如经查实,取消选调(招聘)资格。

2、办理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招聘)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安康市行政机关公开考试选调公务员通知书》、《安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拟选调(聘用)人员凭《通知书》办理人事关系、户籍迁移

等有关手续。选调机关、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3、选调公务员的任职。选调单位应当在选调人员报到后的1个月内依据选调职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选调人员的职务。

4、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享受招聘单位现有职工同等待遇。招聘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或拒绝办理。新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纠纷或其它与聘用无关的事项,由本人负责。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政策咨询电话:0915-3212252(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0915-3214338(报考公务员)

附件:

1、《安康市2011年市级机关公开考试选调公务员职位表》、《安康市2011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

2、《安康市2011年市级机关公开考试选调公务员报名表》、《安康市2011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8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九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06年9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8日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第六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

农户代表为一户一名。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

(四)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

(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第九条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服刑人员。

第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或者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二)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三)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

(四)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的;

(五)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六)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第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草地、林地的具体承包期限。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确权证书,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可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应当发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损毁、丢失或者承包方分户、离婚,需要补发、换发确权证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予以办理。第十五条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十七条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

弃耕抛荒连续超过两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第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四)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土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十九条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第二十条土地调整后,应当依法重新订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一致,并换发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其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持承包合同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承包方应当遵守土地利用规划、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并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未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机动地、复垦土地、新开垦土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

前款规定的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本办法实施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本办法实施后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发包。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二十五条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方之间自愿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但不得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企业。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后,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三)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五)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9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txt52每个人都一条抛物线,天赋决定其开口,而最高点则需后天的努力。没有秋日落叶的飘零,何来新春绿芽的饿明丽?只有懂得失去,才会重新拥有。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2007年12月07日 15时48分 247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商贸服务

“农民”

“专业合作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组织成员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形式,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民政、税务、科技、交通、林业、水利等行政部门和供销社、科协等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企业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合作与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入社条件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职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农民计算成员比例。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由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布,为公众免费查询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会审核或者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向其返还。但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不得返还,应当留存本社,重新平均量化为本社成员的账户财产份额。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在成员大会上行使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参加投票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投票。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和受委托人代为投票的人数。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确定的比例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转为成员出资的公积金应当依据每个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当年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照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成员大会可以决定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财政贴息支持。

第二十八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等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优惠。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事务的;

(二)侵占、挪用、截留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或者应当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

(三)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非法收费和摊派的;

(四)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或者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以及侵犯其成员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家庭生产经营的传统手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的农民,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依法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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