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意见书

2022-11-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检查意见书

对现行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进行改革的建设性意见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更多更高更大建筑项目不断建成投入使用的同时,亦有老旧建筑的改建、扩建,加之一些装修新材料、新能源以及新设备的广泛使用,虽按国家标准配套建设日益完善的消防设施,但不可否认全社会民用建筑火灾隐患越来越多。做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是预防火灾、降低火灾发生频率的重要措施。本文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监督角度,对现行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以供参考探讨。

【关键词】现行 消防监督 检查模式 建设性意见

前言

世界各国都对预防火灾的发生作出长期的探索与努力,使消防管理办法能良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在旧规范的要求基础上进行了不断的改革与变更,以便更好地符合实践的需要。但是改革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要以现行消防监督检查模式为基础,结合实际需要,以灵活为原则来进行整改。从而探索出真正适应国情发展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对此本文对现行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进行改革提出了以下一些建议。

1、注重新旧规范的衔接问题

现行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在传统的检查模式上有所变化,在某些规范方面有稍许变动与更改,因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做好新旧规范的銜接问题工作。

1.1问题种类

在旧规范中部分已建成项目没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以及自动喷水的灭火装置,但是在现行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要求中就对这方面提出了要求,要求自动设置这些装置;2、在旧规范中,并没有要求设置封闭性楼梯间以及防排烟设施,但是在现行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要求中就明确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以及防排烟设施。

1.2处理建议

(1)在专项整治运动中的整改。公安部门曾和相关的部局用部令的形式在地下工程、高层建筑以及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过消防安全的专项整治,并且强制要求拆除一些易燃与可燃性的装修材料。但是其中室内的墙壁或者是顶棚局部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装饰的面积没有超过10%,而且室内有开放性的没有全封闭的窗户的场所,或者是室内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以及自动喷水的灭火装置的非歌舞性的娱乐场所与不是100m以上的民用性建筑以及没有大于800个座位的会议厅、观众厅,按照现行的要求与规范是可以部分采用可燃易燃的装修材料,所以就不能够强制拆除。但是由于这些场所采用了可燃易燃性的装修材料,又存在很大的火灾隐患,所以在消防监督检查模式中可以限制使用可燃或易燃装修材料,并将这些单位场所纳入到整改的范围之内。

(2)扩建、改建以及装修时要按照最新的标准以及要求去处理。因为对旧规范的修订与更改而导致旧规范中所允许的建筑物可能存在重大的火灾安全隐患的问题时,可以不把其列为是重大的火灾隐患。但是要求在扩建、改建以及装修的过程中按照现行的消防规范与要求去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如果场所单位不同意扩建、改建以及装饰的话,则也应该允许其维持现状,但是必须同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的责任书,落实好消防安全的预防措施,以确保消防安全。

(3)凡是没有违反旧消防规范要求的,即使现在不符合现行消防规范要求的单位,在其没有进行扩建、改建以及装修的时候,就应当允许其维持现状。但是应该督促其纳入到改造计划中,并且做好相关的安全预防措施。

2、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体系的法律法规应当符合中国的现实发展情况,在已有的基础上,针对存在不足的方面进行创新与改进。完善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需要严格遵循民主立法和公开立法的原则,积极鼓励群众参与并监督立法的程序过程。由于,消防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越来越多,因此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急需加快进程。应当由人大设立一个专业的消防法律法规管理机构,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各类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文件以及规章制度等。同时,消防法律法规管理机构与立法机构需要保持密切的沟通与联系,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立法部门工作人员合作。除此之外,各省市也应当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制定消防技术的规范执行细则和标准,并且将其上报至国家技术规范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3、简化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能

目前,不少地方的各级消防监督机构都存在权责不清晰、机构冗杂的现象。因此,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精简。首先,将目前的"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优化为"二级"消防监督管理。现行"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是指"公安部3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制度",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市、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各派出所负责市和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将市级的消防监督管理权移至县级的消防机构,市级的消防机构则只对本部门内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这样以来,有利于避免多对一的管理现象发生,有利于精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其次。对消防行政许可进行简化。消防部门有对被许可人从事的各种建筑消防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的责任,但是这项工作应当进行明确的划分,让一个部门执行监督检查,避免发生重复许可的资源浪费现象发生。最后,应当将消防监督机构目前的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消防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与条件,对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进行灵活运用,通过社会性消防规则对消防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使社会消防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预防与减少火灾的目的。

4、在消防监督过程中运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建设均日新月异,民用建筑建设规模、高度、体量不断刷新,适用标准不断提高,同时许多旧有建筑也需改造,建筑配套的系统设施种类繁多,智能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个系统间关联度越来越大,不断涌现各种专业化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量巨大。然而消防行政管理模式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普遍存在消防专业化技术监督、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但又事无巨细、大包大揽,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防火监督管理的实际效能。建议消防管理监督工作与时俱进,适当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引导全社会专业技术的力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技术咨询业务,全方位覆盖所有建设项目,辅助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及评估。只要设置适当的分级技术、经营门槛,引导市场良性竞争、加强市场监管,就可建立社会参与、成熟稳定的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引导各专业消防安全技术咨询机构充分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形成火灾的因素以及各个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将存在的问题量化和具体化,实现对各个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以及对发生事故所造成影响的预测评估,有的放矢地帮助运营场所进行改造。当然在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也应分清主次,轻重缓急的,亦可优先采用行政管理组织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国家地方重大工程项目及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高效率保障此类项目的消防安全。

5、结语

从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火灾出现频率以及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同经济发展阶段是密切相关的。因此与此相联系的火灾抗争方式,包括消防监督检查模式的适合性问题,也应该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不断进行研究和改革。健全消防法规、简化行政管理、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运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等方面,应是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进行改革的一个方向。

参考文献

[1] 许兆亭.论对现行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J].消防理论研究,2002

[2] 张虎南.消防监督执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

[3] 田永利.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初探[D].东北大学,2005

作者:嵇建萍

第2篇:对现行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进行改革的建设性意见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更多更高更大建筑项目不断建成投入使用的同时,亦有老旧建筑的改建、扩建,加之一些装修新材料、新能源以及新设备的广泛使用,虽按国家标准配套建设日益完善的消防设施,但不可否认全社会民用建筑火灾隐患越来越多。做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是预防火灾、降低火灾发生频率的重要措施。本文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监督角度,对现行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以供参考探讨。

关键词:现行 消防监督 检查模式 建设性意见

世界各國都对预防火灾的发生作出长期的探索与努力,使消防管理办法能良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在旧规范的要求基础上进行了不断的改革与变更,以便更好地符合实践的需要。但是改革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要以现行消防监督检查模式为基础,结合实际需要,以灵活为原则来进行整改。从而探索出真正适应国情发展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对此本文对现行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进行改革提出了以下一些建议。

1、注重新旧规范的衔接问题

现行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在传统的检查模式上有所变化,在某些规范方面有稍许变动与更改,因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做好新旧规范的衔接问题工作。

1.1问题种类

在旧规范中部分已建成项目没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以及自动喷水的灭火装置,但是在现行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要求中就对这方面提出了要求,要求自动设置这些装置;2、在旧规范中,并没有要求设置封闭性楼梯间以及防排烟设施,但是在现行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要求中就明确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以及防排烟设施。

1.2处理建议

(1)在专项整治运动中的整改。公安部门曾和相关的部局用部令的形式在地下工程、高层建筑以及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过消防安全的专项整治,并且强制要求拆除一些易燃与可燃性的装修材料。但是其中室内的墙壁或者是顶棚局部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装饰的面积没有超过10%,而且室内有开放性的没有全封闭的窗户的场所,或者是室内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以及自动喷水的灭火装置的非歌舞性的娱乐场所与不是100m以上的民用性建筑以及没有大于800个座位的会议厅、观众厅,按照现行的要求与规范是可以部分采用可燃易燃的装修材料,所以就不能够强制拆除。但是由于这些场所采用了可燃易燃性的装修材料,又存在很大的火灾隐患,所以在消防监督检查模式中可以限制使用可燃或易燃装修材料,并将这些单位场所纳入到整改的范围之内。

(2)扩建、改建以及装修时要按照最新的标准以及要求去处理。因为对旧规范的修订与更改而导致旧规范中所允许的建筑物可能存在重大的火灾安全隐患的问题时,可以不把其列为是重大的火灾隐患。但是要求在扩建、改建以及装修的过程中按照现行的消防规范与要求去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如果场所单位不同意扩建、改建以及装饰的话,则也应该允许其维持现状,但是必须同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的责任书,落实好消防安全的预防措施,以确保消防安全。

(3)凡是没有违反旧消防规范要求的,即使现在不符合现行消防规范要求的单位,在其没有进行扩建、改建以及装修的时候,就应当允许其维持现状。但是应该督促其纳入到改造计划中,并且做好相关的安全预防措施。

2、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体系的法律法规应当符合中国的现实发展情况,在已有的基础上,针对存在不足的方面进行创新与改进。完善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需要严格遵循民主立法和公开立法的原则,积极鼓励群众参与并监督立法的程序过程。由于,消防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越来越多,因此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急需加快进程。应当由人大设立一个专业的消防法律法规管理机构,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各类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文件以及规章制度等。同时,消防法律法规管理机构与立法机构需要保持密切的沟通与联系,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立法部门工作人员合作。除此之外,各省市也应当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制定消防技术的规范执行细则和标准,并且将其上报至国家技术规范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3、简化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能

目前,不少地方的各级消防监督机构都存在权责不清晰、机构冗杂的现象。因此,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精简。首先,将目前的“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优化为“二级”消防监督管理。现行“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是指“公安部3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制度”,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市、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各派出所负责市和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将市级的消防监督管理权移至县级的消防机构,市级的消防机构则只对本部门内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这样以来,有利于避免多对一的管理现象发生,有利于精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其次。对消防行政许可进行简化。消防部门有对被许可人从事的各种建筑消防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的责任,但是这项工作应当进行明确的划分,让一个部门执行监督检查,避免发生重复许可的资源浪费现象发生。最后,应当将消防监督机构目前的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消防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与条件,对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进行灵活运用,通过社会性消防规则对消防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使社会消防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预防与减少火灾的目的。

4、在消防监督过程中运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建设均日新月异,民用建筑建设规模、高度、体量不断刷新,适用标准不断提高,同时许多旧有建筑也需改造,建筑配套的系统设施种类繁多,智能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个系统间关联度越来越大,不断涌现各种专业化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量巨大。然而消防行政管理模式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普遍存在消防专业化技术监督、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但又事无巨细、大包大揽,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防火监督管理的实际效能。建议消防管理监督工作与时俱进,适当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引导全社会专业技术的力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技术咨询业务,全方位覆盖所有建设项目,辅助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及评估。只要设置适当的分级技术、经营门槛,引导市场良性竞争、加强市场监管,就可建立社会参与、成熟稳定的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引导各专业消防安全技术咨询机构充分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形成火灾的因素以及各个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将存在的问题量化和具体化,实现对各个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以及对发生事故所造成影响的预测评估,有的放矢地帮助运营场所进行改造。当然在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也应分清主次,轻重缓急的,亦可优先采用行政管理组织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国家地方重大工程项目及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高效率保障此类项目的消防安全。

5、结语

从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火灾出现频率以及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同经济发展阶段是密切相关的。因此与此相联系的火灾抗争方式,包括消防监督检查模式的适合性问题,也应该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不断进行研究和改革。健全消防法规、简化行政管理、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运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等方面,应是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进行改革的一个方向。

参考文献

[1] 许兆亭.论对现行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J].消防理论研究,2002

[2] 张虎南.消防监督执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

[3] 田永利.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初探[D].东北大学,2005

作者:普映钟

第3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等3则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决定,2004年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二)地方各级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7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

(二)逐级抽查(8月至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所辖地(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地(市)总数的30%.各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交叉检查等方法,对所辖县(区、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区、市)总数的30%.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乡(镇)总数的30%.抽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抽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有关情况于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

(三)重点检查(10月至11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组织联合检查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12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这次专项检查的情况报告。

四、组织领导(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做到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实际,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专项检查工作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统一协调和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行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的规定,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应分别在现有账户中设立专账,分账核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留在市、县,专款专用;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订。

四、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又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实现今年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任务非常重要。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直接影响当前春耕生产及粮食播种面积的增加。为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实现今年粮食的增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全面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为了支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最近国务院出台了有关减免农业税、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中央扶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村、到户。有关部门要抓紧各项政策的细化和实化,制订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各地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干部下基层宣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张贴到村到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爱惜耕地的自觉性。

二、增强责任感,限期恢复撂荒地种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恢复撂荒地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好督促检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中负有直接责任。县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析耕地撂荒的原因,制定撂荒地恢复耕种计划,解决恢复撂荒地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领导要带领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一块地一块地落实,确保按时播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民爱土惜地,使承包农户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应尽的义务,做到耕地不撂荒。

三、依法推进土地流转,减少撂荒现象的发生

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人民政府要对第二轮承包土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和证书、合同全面落实到承包农户,落实耕地三十年承包期,严格禁止随意调整和缩短承包期的行为。要鼓励和引导撂荒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对因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无力耕种而撂荒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重新发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尊重承包农民的意愿。地方人民政府和发包方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违法流转撂荒农户承包地,不得改变撂荒地的农业用途。

四、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

制止耕地撂荒行为,恢复撂荒地生产,要在摸清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因贫困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的撂荒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业、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因旱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抗旱除渍排涝,恢复耕作条件。对因耕作条件差而撂荒的,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承包方改土改水,提高地力,恢复耕作。对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并采取办法通知撂荒农户,限期(下一季)恢复耕种;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要动员撂荒农户自愿流转承包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地方,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县、乡主要领导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3月30日

第4篇:消防检查意见书

······派出所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进公新检字[

]第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你单位关于

开业前 的申请, ····派出所 于

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 同意开业 ,并提出以下意见:

1、严格按照申报场所的面积经营,不得擅自改变;

2、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3、如场所、法人代表变更或场所转让给他人,该法律文书自动失效;

4、场所内的人数不能超过10人;

5、加强从业人员及顾客消防安全教育,确保防火安全。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检查单位,一份由公安消防机构存档)

第5篇:执法检查意见书

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昭通市中心支局

执法检查意见书

昭银检意(2011)第10号

签发人:杨武

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我行(中心支局)于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14日对你单位实施了综合执法现场检查,结论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与总体评价

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货币信贷、金融统计、支付结算、货币金银、国库、征信管理、反洗钱等业务方面注重制度建立,内控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各管理部门职责明确,贯彻落实金融法规政策、内控管理、会计核算质量等方面都有待加强。一是金融统计组织管理健全,人员配备齐全,建立了统计人员备案制度、统计台帐制度,按年进行了金融统计培训,金融统计内控制度健全、完善,金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二是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墓本能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能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和使用账户管理系统,能够按照账户年检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账户年检工作;三是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金整点中心向人民银行昭通市中心支行缴存的钱捆达到“五好钱捆”标准,营业部对外公示内容全面,公示牌摆放位置显著,达到人民银行对外公示的相关要求;四是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受理缴款书后,能及时办理转账手续,未发现无故压票、办理预算收入退付、违规为征收单位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和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的行为;五是征信管理业务方面,档案资料管理基本规范,在征信业务管理过程中,能执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各项规定;六是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立有反洗钱内控制度,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反洗钱工作部门,反洗钱职能设在会计信息部,会计信息部确定1名兼职人员履行反洗钱岗位职责。检查期内组织了1次学习,进行过1次反洗钱宣传活动,在综合业务检查中,有反洗钱业务的检查内容。客户身份资料及客户交易记录达到保管期限。

检查发现,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统计数据存在错报、对专项统计制度理解不到位的情况。根据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质量检查结果评定标准,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收付业务评定为“不合规”。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对可疑交易进行人工识别,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存在需识别而没有识别的情况,未认真履行反洗钱各项义务。不同程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金融统计业务

1、错报涉农贷款数据

2010年12月31日,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报涉农贷款数据66382万元,实际应为63564万元,多报2818万元;2011年3月31日,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报涉农贷款数据70852万元,实际应为68592万元,多报2260万元。

2、贷款按行业分类错误。 沿闸砖瓦厂被划分为“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实际应划分为“制造业”。

3.境内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没有执行人民银行划分标准。 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境内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执行。该社是根据银监会《小企业授权管理办法》规定及省联社《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通知执行,信贷系统对小企业法人客户界定是按“授信总额5的万元以下(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领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的标准划分。

(二)支付结算业务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开户资料1户。 2,开立非预算单位专用账户未向人民银行报备1户。 3,撤销账户未按时向人行报告1户。

4,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专用存款账户取现业务1户,共计3笔,金额:141,200.00,

(三)货币金银业务

1,在内控管理方面,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制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无检查、培训登记薄。

2,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残损人民币兑换印章无行名。

3,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无特殊残损人民币兑换单‘

4,临柜人员对残损人民币兑换、挑剔标准掌握不全面。经对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临柜人员杨徽、雷波现场询问,之人对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残损人民币挑剔标准掌握不全面。

5,存在流通券夹带残损券现象。现场抽查临拒人员柜存现金及ATM内存现金流通券100元券500张,夹带残损券23张,夹带占比4.6%,

(四)国库业务

1,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国库经收业务操作管理办法。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制定的内控制库,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汇编》中没有针对国库经收业务的操作管理办法。

2,部分经收税款未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进行核算。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在2013科目下设置的“待结算财政款项”专户(7400000220527012),仅用于核算“云南省鲁甸县国家税务局特殊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办理其他纳税主体缴纳的税款时,借:2011(客户活期存款户),贷:4641(社内往来),经票据交换提交人行国库部门。经抽查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010年11月份的会计凭证,有7笔预算收入未在“待结算款项”科目下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金领521,307.71元。

(五〕征信管理

1、存在未上报信贷数据的情况,

经对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系统与企业信用信息墓础数据库核对,2010年1月1日一2011年6月10日,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涉及企业30户,38笔,金额13,381万元的贷款未上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授权日期晚于信用报告查询时间10户。

3,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停止/启用未填制用户申请表。

(六)反洗钱业务

1、制度建设不建全

(1)在相关制度中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2)未建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管理办法,

2、为9户客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资料中缺少身份证复印件。

3、为21户客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资料中缺少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4、未对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提供现金汇款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57户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且未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5、未对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款业务的17户客户核对有效身份证件。

6、未对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取款业务的22户客户核对有效身份证件。

对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金融统计业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在今后的金融统计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管理工作的要求,督促统计人员加强学习,认真解读“行业分类”、“划分标准”等办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规。

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问题,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严格按照《人民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账户管理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撤销和使用,同时督促账户管理岗人员认真学习,强化工作责任心,认真审核账户档案资料,坚决杜绝违规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三、对货币金银业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所有问题,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高度重视,切实整改。同时,加大爱护人民币宣传力度,加强对临柜人员货币知识与技能的培训,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做到柜面收到的每一张(枚)人民币都按照标准经过整点,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保证现金服务质量,提高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

四、对部分经收税款未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进行核算、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督促经办人员认真学习,提高核算水平,强化工作责任心,尽量减少业务差错,确保经收税款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

五、对未上报信贷数据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问题,督促经办人员认真学习,强化工作责任心,在办理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时,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加强审核力度,坚决杜绝查询信用报告先查询后授权的违规行为。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停止/启用时,认真填制用户申请表,明确工作职责。

六、对未认真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客户身份核查、核对工作欠缺等问题,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高度重视,全面梳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义务履行中的各项工作职责,重新修订本级制定已过时的内控制度条款,保证展行反洗钱义务的有效落实。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两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做好整改工作,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请你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11年8月5日前报我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

昭通市中心支行

2011年7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昭通市中心支局

第6篇:消防检查意见书

······派出所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进公新检字[]第号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你单位关于开业前的申请, ····派出所于年月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 同意开业 ,并提出以下意见:

1、严格按照申报场所的面积经营,不得擅自改变;

2、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3、如场所、法人代表变更或场所转让给他人,该法律文书自动失效;

4、场所内的人数不能超过10人;

5、加强从业人员及顾客消防安全教育,确保防火安全。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检查单位,一份由公安消防机构存档)

第7篇: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长公( )检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你单位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申请,我单位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出以下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此联由公安机关存档

第8篇: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长公()检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你单位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申请,我单位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出以下意见:

(印章)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年月日

此联由公安机关存档

第9篇:消防安全检查初审意见书

———————————— 单位

根据你单位关于的申请,我所民警于年月日对该场所依法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现提出以下意见:

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该场所消防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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