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捐赠办法

2022-10-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万科捐赠办法

万科集团保密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保密管理办法(MHKG-ZG-ZD-013)

1. 目的

为了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 3. 术语与定义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4. 职责: 4.1. 综合管理部

4.1.1. 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

4.1.2. 负责对各部门保密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5. 程序和内容:

5.1. 保密工作的方针和义务

5.1.1. 公司附属组织、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5.1.2.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即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5.2.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5.2.1.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5.2.1.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5.2.1.2.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5.2.1.3.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2.1.4.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5.2.1.5.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5.2.1.6.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5.2.2.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5.2.2.1.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5.2.2.2.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 5.2.2.3.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5.2.3. 公司密级的确定 5.2.3.1.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5.2.3.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5.2.3.3.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5.2.4.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标明秘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5.3. 保密措施

5.3.1. 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综合管理部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相关人员负责保密。

5.3.2.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5.3.2.1. 非经总裁或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5.3.2.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3.2.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3.3.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5.3.4. 在对于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事先经总裁批准。 5.3.5.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5.3.5.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5.3.5.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5.3.5.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5.3.5.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5.3.6.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5.3.7.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5.4. 责任与处罚

5.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 5.4.1.1.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5.4.1.2. 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 5.4.1.3.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5.4.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5.4.2.1.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4.2.2. 违反本保密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5.4.2.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5.5. 附则。

5.5.1. 本制度自

日起施行。

5.5.2. 本制度由集团综合管理部解释并修改。 6. 支持性文件:无

7. 相关记录:无

第2篇:万科集团文书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文书管理办法(MHKG-ZG-ZD-007)

1. 目的

为了适应公司全方位规范化科学管理,做好公司公文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 3. 术语与定义 无 4. 职责

4.1. 集团综合管理部

4.1.1. 制订和修订万科集团文书管理办法。

4.1.2. 负责公文的收发、分发、传递、缮印、用印、归档、销毁等。 5. 程序和内容 5.1. 公文管理要求

5.1.1. 公司公文是传达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指示、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公文管理工作。

5.1.2.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简便。公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收发、分发、传递、用印、立卷、归档。

5.1.3. 公文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公司机密。 5.2. 公文主要种类

5.2.1. 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5.2.2. 决议: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5.2.3. 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5.2.4. 通知:发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事项,用“通知”。

5.2.5. 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5.2.6. 报告:向上级部门、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5.2.7. 请示: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5.2.8. 批复:答复请示事项或对下级部署工作,用“批复”。

5.2.9. 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全公司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5.2.10. 工作志:记录日、周、月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安排、工作进度、工作业绩、工作设想与建议等),用“工作志”。 5.2.11. 5.2.12. 工作计划:进行本年、季、月、周工作安排,用“工作计划”。 函: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询问或答复问题,用“函”。 5.2.13.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

5.3. 公文格式

5.3.1.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审核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抄报单位、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单位、附注等部分组成。 5.3.2.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注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除批转规章制度外,一般不加书名号和其他标点符号。 5.3.3. 发文字号,包括公司代字、年号、顺序号。公司各类发文标准文号规定如下:

5.3.3.1. 股东会、董事会纪要、决议:标明第几届第几次股东会、董事会. 5.3.3.2. 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万科总[****年]第***号. 5.3.3.3. 公司上报文件:万科请[****年]第***号 5.3.3.4. 公司下发文件:万科发[****年]第***号 5.3.4. 公文一律加盖印章,上报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 5.3.5. 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3.6. 紧急公文分别标明“特急”、“急”。

5.3.7.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如需同时送其他部门,应用抄报形式。 5.3.8. 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5.3.9. 发文部门应写全称和规范化简称,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应将主办部门排列在前。 5.3.10. 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5.3.11. 公文纸一般用A4大小,在左侧装订,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5.4. 公文处理 5.4.1. 收文处理

5.4.1.1. 公文处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发、批示、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

5.4.1.2. 文件收发、传真,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专人详细登记,包括:日期、编号、份数、文件名、发件部门、收件单位(附表1:《收文登记表》;附表2:《发文登记表》)。

5.4.1.3. 凡需办理的公文,综合管理部应根据内容和性质送总裁、副总裁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

5.4.1.4. 公文报批的有关程序详见《关于文件、合同报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5.4.1.5. 经公司领导批示需要传阅的文件,或总裁、综合管理部认为有必要在公司各部门间或某几个部门/个人间传阅的文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传阅。文件传阅使用《文件流转单》(附表4),《文件流转单》内容包括:编号、紧急程度、经办人、文件名称及说明、总裁批示、各部门/人员意见反馈和办理结果说明。

5.4.1.6. 流转文件的紧急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急、特急。紧急程度为“一般”的文件:应于四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反馈意见;紧急程度为“急”的文件:应于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不能办完,综合管理部应向送阅人说明原因;紧急程度为“特急”的文件,应随到随办,最迟于当日办理完毕。

5.4.1.7. 需传阅的文件由综合管理部专人送阅,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员工传阅、签字后退还送阅人。

5.4.1.8. 公司领导批阅后,明确指定交某部门或个人办理的文件,要及时按批示意见转给有关部门或个人处理,处理结果通过《文件督办事项回告单》(附表5)向领导反馈。《文件督办事项回告单》包含文件编号、限期、领导批示和处理结果或意见反馈等项目,办理部门或个人应严格按照领导的批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一般文件应在四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文件督办事项回告单》反馈给交办领导;领导要求抓紧办理的文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领导要求紧急处理的文件,应当天办理。综合管理部保存《文件督办事项回告单》的存根联,经办人员应按限期要求催办,以免漏办或延误。

5.4.1.9. 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综合管理部应根据办理时限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凡逾期延误或漏办者,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5.4.2. 发文处理

5.4.2.1. 草拟公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5.4.2.1.1. 要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5.4.2.1.2. 情况要具体,观点要明确,内容要全面,表达要规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练,书写要工整,标点要正确,篇幅要简短。

5.4.2.1.3.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5.4.2.1.4. 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字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要前后一致。

5.4.2.2. 公司发文由总裁签发,其他部门发文,由部门经理签发。

5.4.2.3.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行文并需要打印者,经办人员必须以公司发文稿纸草拟文稿,由部门负责人审阅并经公司总裁审批签发后,综合管理部才能受理。

5.4.2.4. 行文部门在将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为: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达,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然后上报总裁、部门经理。

5.4.2.5. 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按《关于文件、合同报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合同(协议)签订后,须将《合同审批单》及合同(协议)原件及时交回综合管理部存档并办理登记手续;

5.4.2.6. 各部门需打印的材料,由各部门拟好草稿,经部门经理签字,交综合管理部专人负责,打印人员根据拟稿人的要求负责保密。印制前必须明确发放范围和份数,并在密级后标明。 5.4.2.7. 打印文稿时,应按原稿打印,不得擅自改动,如发现原稿有明显错误或书写不清时,应主动与拟稿人及审批人联系修改。

5.4.2.8. 秘密公文不得翻印、转发,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5.4.2.9. 发传真时要保存底稿,收传真时一般要将传真件复印,传真件留底(机密文件除外),复印件送收件人。

5.4.2.10.文件(物品)的快递(邮寄)由综合管理部专人负责,有关凭证应妥善保存。原则上,递送底单的留存期限为一年。

5.5. 文件的管理

5.5.1. 文件传递过程中,必须办理登记、签收等手续。公文办完后,应及时送综合管理部专人归档管理。

5.5.2. 各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包括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照片、图表、录音、录像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必须由承办人收集齐全,分类整理,及时送综合管理部归档。

5.5.3. 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部门主要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利用。

5.5.4.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并报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5.6. 附则。

5.6.1.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5.6.2. 本制度由集团综合管理部解释并修改。

5.6.3. 过去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6. 支持性文件:无 7. 相关记录: 7.1. 《收文登记表》

7.2. 《发文登记表》

7.3. 《发文签收表》

7.4. 《文件流转单》

MHKG-ZG-BD-023 MHKG-ZG-BD-024 MHKG-ZG-BD-025 MHKG-ZG-BD-026 7.5. 《文件督办事项回告单》

MHKG-ZG-BD-027

第3篇:万科集团档案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档案管理办法(MHKG-ZG-ZD-009)

档案管理流程总部各部门/项目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各部门A提交归档文件资料及存期建议总部综合管理部B收集各种归档资料并审核资料完备性总部分管副总C总裁D根据保管期限、类别分类立卷、归档存档存档提出借阅需求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汇总借阅/复印资料需求N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批Y结束借阅/复印登记Y是否需要复印NY是否需要归还复印资料发放给承办人N查阅人在档案室查阅资料档案借阅借阅人使用后归还资料归还登记结束多余存档资料超出保管期档案资料提出销毁或延期保管建议档案资料整理并提出销毁申请汇总形成销毁文件资料清单N延长档案保管期并办理相关手续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N审核Y审批YN审批档案销毁结束销毁档案Y 1. 目的

为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公司历史资料的作用,规范公司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 3. 定义: 4. 职责: 4.1. 综合管理部

4.1.1. 负责收集、整理、立卷、鉴定、保管公司的所有文书档案。 4.1.2. 负责对档案的借阅进行审批、登记管理。

4.1.3. 负责档案销毁申请的提出及审批后的档案销毁执行。 4.2. 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

4.2.1. 负责收集、整理、立卷、鉴定、保管与本部门/子公司业务有关的所有文书档案。

4.2.2. 负责对与本部门/子公司业务有关的文书档案销毁申请的审核。 4.2.3. 负责在本部门/子公司阶段业务结束后将有关重要文书档案移交集团综合管理部。 5. 程序和内容: 5.1. 档案立卷范围

5.1.1. 公司成立所形成的一切文件。 5.1.2. 公司章程类文件。 5.1.3.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5.1.4. 重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5.1.5. 经营计划、工作总结;

5.1.6. 意向书、合同、协议、立项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5.1.7. 重要的来往信函。

5.1.8. 一切与公司业务、技术、项目有关的资料。 5.2. 档案立卷要求: 5.2.1. 各部门立卷要求 5.2.1.1. 凡是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均属归档范围,不得由部门或个人分散保存,必须由业务部门整理后,定期交给综合管理部集中管理保存。

5.2.1.2. 各项业务一旦结束,其有关该项业务往来的一切材料、函件都应移交综合管理部正式存档(所签合同、协议、意向书、委托书需在签订后立即交到综合管理部存档),业务部门如有需要,可建立复印件的业务档案,以便工作。

5.2.1.3. 业务部门形成的文件应由本部门指定的专人保管。

5.2.1.4. 业务部门文件保管人员有责任将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收集齐全,并对文件材料进行初步分类整理、打出文件目录。目录中应包括文件名称、摘要、形成时间、页数、份数、备注(注明是原件或复印件)。

5.2.1.5. 财务部独立管理会计档案---凭证、账薄、财务报表类、借款、贷款合同(注:财务部只留一份原件,其余原件交综合管理部保管;如原件只一份,财务部留复印件。)

5.2.2. 综合管理部立卷要求:

5.2.2.1. 立卷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和立卷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立卷。

5.2.2.2. 在一个卷内要按问题或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排列。 5.2.2.3. 拟订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

5.2.2.4. 整理好的案卷要确定案卷的保管期限。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2.2.4.1.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5.2.2.4.1.1.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类文件材料。

5.2.2.4.1.2. 公司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5.2.2.4.1.3. 公司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5.2.2.4.1.4. 公司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5.2.2.4.1.5. 公司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5.2.2.4.1.6. 公司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5.2.2.4.1.7. 上级主管部门制发的属于公司经营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5.2.2.4.1.8. 下属机构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公司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5.2.2.4.2.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5.2.2.4.2.1. 公司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5.2.2.4.2.2. 公司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5.2.2.4.2.3. 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5.2.2.4.2.4. 公司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5.2.2.4.2.5. 公司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5.2.2.4.2.6.上级主管部门制发的属于公司经营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5.2.2.4.2.7. 上级主管部门制发的非公司经营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5.2.2.4.2.8. 下属机构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公司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5.2.2.4.2.9. 下属机构报送的或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5.2.2.5. 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

5.2.2.6. 全部案卷组成后,要对案卷统一排列编写文档号,然后逐卷登记,填写案卷目录。

5.2.2.7. 原则上每年年终做一次归档立卷工作,将当年所形成的公司所有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整理。

5.3. 档案存档程序

5.3.1. 集团各部门/项目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各部门对于需要在集团进行归档的资料进行整理,提交集团综合管理部,并提出存期建议。 5.3.2. 集团综合管理部收集归档资料,审核归档资料及手续的完备性。 5.3.3. 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资料的性质、存档单位建议的存期,对资料进行分类立卷、存档,做好存档登记(附表1)。 5.4. 档案借阅

5.4.1. 需要借阅档案的部门或个人需首先提出借阅/复印需求,填写《档案借阅/复印审批单》(附表2),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 5.4.2. 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汇总各单位的档案借阅/复印需求,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5.4.3. 审批通过后,综合管理部要对借阅/复印的档案进行登记(附表3),并要求借阅人签字。

5.4.4. 借阅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划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 5.4.5. 对于需要复印的资料,由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将资料复印并下发给借阅人/承办人。

5.4.6. 如不需复印,借阅人可在档案室查阅资料。

5.4.7. 对于需要归还的档案资料,综合管理部要登记明确的归还日期,借阅人需要在期限内归还资料,综合管理部负责在档案到期前催还。 5.4.8. 档案资料归还后,集团综合管理部登记销帐。 5.5. 档案销毁

5.5.1. 对于多余的档案资料以及超出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整理,并提出销毁申请(附表4:《文件资料销毁请示》)。 5.5.2. 销毁申请经资料存档提交部门进行审核,对是否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提出建议,并提交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5.5.3. 对审批未通过的档案,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延长保管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5.5.4. 审批通过的档案,总公司综合管理部造具清册,由档案交存部门负责人和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现场监督,对档案进行销毁。

5.5.5. 档案销毁后,由见证人在《档案销毁证明书》(附表5)上签字确认。 5.6. 附则

5.6.1. 本制度自

日起施行。

5.6.2. 本制度由集团综合管理部解释并修改。 6. 支持性文件: 7. 相关记录:

7.1. 《档案保管登记台帐》

MHKG-ZG-BD-032 MHKG-ZG-BD-033 MHKG-ZG-BD-034 MHKG-ZG-BD-035 MHKG-ZG-BD-036 7.2. 《档案借阅/复印审批单》

7.3. 《档案借阅/复印登记台账》 7.4. 《文件资料销毁请示》

7.5. 《档案销毁证明书》

第4篇:《万科集团内部创业管理办法》_18734866(模版)

《万科集团内部创业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一、业务约法

1、原则

(1)业务开展必须符合“城市配套服务商导向”; (2)项目有益于万科生态系统建设; (3)业务可复制,并具备形成规模的可能性; (4)坚持市场化竞争原则,不损害万科利益。

2、资源边界

(1)仅限于支持司领超过2年的内部员工创业;

(2)创业员工需辞职创业。参与经集团试错会批准创业项目的离职员工,可保留离职前的EP积分。两年内创业员工可选择回归万科。

(3)内部创业不使用万科品牌;

(4)在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对创业团队给予一定的资源支持和倾斜。

3、投资标准

(1)单项目万科出资额不超过3000万,万科累计出资额不超过3亿元;

(2)原则上创业员工出资额不应低于万科出资额; (3)万科可能通过股权、债权、可转债等形式出资。 (4)轻资产、服务类、技术类业务优先。

二、管控流程

(1)由创业者准备《商业计划书》报送至集团投资对接人; (2)《商业计划书》由集团试错会决策; (3)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经营属性一事一议; (4)对规模较大项目保留审计权利。

第5篇:万科集团员工购房购车内部借款管理办法

(MHKG-RL-ZD-015)

1. 目的 为解决公司员工的住房与购车问题,稳定员工队伍,规范员工购房购车内部借款手续,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万科集团总部人员。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营销部

4.1.1. 营销部负责对《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购房申请表》有关楼栋、房号、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核,出示审核意见;

4.1.2. 营销部负责确认购房人有关小区、房间号、房价折扣、房屋价格等信息。 4.2.人力资源部

4.2.1. 人力资源部对员工以往的借款记录、申请借款的额度进行审核,并确认已累积的内部购房基金数额,出示审核意见;

4.2.2. 人力资源部年中和年末向财经部提供借款人员的住房基金额度,作为财经部计算周期还款额度的依据;

4.2.3. 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的购车借款额度进行审核,并组织申请人签订借款协议;

4.2.4. 人力资源部建立相关台帐,对员工购房购车情况进行记录。 4.3.综合管理部

4.3.1. 综合管理部负责购房申请人分期付款抵押物的收取与登记,并转交财经部;

4.3.2. 综合管理部组织申请人填写内部分期付款协议; 4.3.3. 综合管理部组织申请人签订购车借款协议; 4.4.财经部

4.4.1. 财经部保管购房申请人分期付款抵押物; 4.4.2. 财经部负责计算购房人年中与年末的借款,并在周期末催款; 4.4.3. 财经部根据协议书向购车申请人放款。 4.5.人事行政副总

4.5.1. 对员工的购房申请进行审核; 4.5.2. 对员工的购车申请进行审核。 4.6.财务副总

4.6.1. 对员工的购房申请进行审核; 4.6.2. 对员工的购车申请进行审核。 4.7.总裁

4.7.1. 对员工的购房申请进行审批; 4.7.2. 对员工的购车申请进行审批。 5. 程序和内容

5.1.员工购买商品房和车辆可以向公司申请借款。购房借款必须用于购买本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不得用于购买其它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同时,员工在购买商品房或车辆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还款能力。

5.2.本办法规定的借款对象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5.3.购车与购房的借款额度标准由员工的管理层级来确定。第一级为公司领导层,包括副总裁、总监和总裁助理;第二级为公司经理层,包括经理和副经理;第三级为其他公司人员。

5.4.借款期限一般为五年,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须经总裁特别批准。 5.5.借款利息为无息借款。

5.6.购房借款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周期为每半年还款一次。先去除员工的内部购房基金,由财经部在其它收入中扣除。

5.7.购车借款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周期为每月还款一次。由人力资源部在每月的工资中直接扣除。

5.8.还款保证。员工购房购车借款必须签订借款协议,如在还款期内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必须还清借款全额并补足提前离职的购房优惠额。 5.9.购房内部借款审批流程 5.9.1. 员工填写《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购房申请表》(附件1),并填写基本信息与购房状况部分;

5.9.2. 营销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填写小区、房间号、房价折扣、房屋价格等项;

5.9.3. 人力资源部对以往的借款记录、申请借款的额度进行审核,并填写已累积内部购房基金数额;

5.9.4. 人事行政副总与财务副总进行审核; 5.9.5. 总裁对申请表进行审批; 5.10. 购房内部借款管理流程

5.10.1. 《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购房申请表》经总裁审批后,申请人向综合管理部提交分期付款抵押物,综合管理部填写《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分期付款抵押物登记表》(附件2)进行存档,并向员工提供《员工抵押物收条》(附件3);若以股权进行抵押的,签订《股权抵押承诺书》(附件4)

5.10.2. 综合管理部组织申请人填写《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内部分期付款协议书》(附件5),与公司签订付款协议,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综合管理部、财经部与申请人留存。

5.10.3. 综合管理部将分期付款抵押物与《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分期付款抵押物登记表》提交财经部,由财经部进行保管;

5.10.4. 年中或年末由人力资源部向财经部提供借款人员的《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基金测算表》(附件6),作为财经部计算周期还款额度的依据; 5.10.5. 财经部负责计算年中与年末的借款,并在周期末催款;

5.10.6. 财经部定期核查《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基金测算表》,对住房基金的测算进行监督。 5.11. 购车内部借款管理流程

5.11.1. 员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购车申请,并完成《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购车借款申请表》(附件7)的审批;

5.11.2. 综合管理部组织申请人填写《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购车借款协议》(附件8),与公司签订付款协议,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综合管理部、财经部与申请人留存;

5.11.3. 人力资源部建立《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车内部借款人员台帐》(附件9),并于每月从工资中进行扣款; 5.11.4. 财经部根据协议书向申请人放款;

5.11.5. 申请人在办理完购车手续后,把《机动车登记证》交由综合管理部作为借款抵押。

5.12. 协议解释。公司对协议的条款保留全部解释权,对协议条款的理解负责解释。

5.13. 争议解决。借贷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法院解决。 6. 支持性文件 无。

7. 相关记录

1.1. 《员工购房申请表》

MHKG-RL-BD-053 MHKG-RL-BD-054 MHKG-RL-BD-055 MHKG-RL-BD-056 MHKG-RL-BD-057 MHKG-RL-BD-058 1.2. 《员工分期付款抵押物登记表》

1.3. 《抵押物收条》

1.4. 《股权抵押承诺书》

1.5. 《员工购房内部分期付款协议书》 1.6. 《住房基金测算表》

1.7. 《员工购车借款申请表》

1.8. 《员工购车借款协议》

MHKG-RL-BD-059

MHKG-RL-BD-060 MHKG-RL-BD-061 1.9. 《购车内部借款人员台帐》

第6篇: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第十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第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第十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第十四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第十六条 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境外救灾捐赠

第十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第十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第五章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二十三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第二十九条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三十四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第三十六条 在境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对外援助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社会捐赠,统一协调民间国际援助活动。

第三十七条 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需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12日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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