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责任书范本

2022-11-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保密责任书范本

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家长知情需求之间的冲突与对策

摘要:高校辅导员对学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出于对中国传统伦理、家庭教育文化及大学生经济资助情况的考虑,家长对学生信息的知情需求应予以尊重。在辅导员的保密责任与家长的知情需求发生冲突时,可以通过建立规范的辅导员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辅导员遵循“最有利学生教育”、“参考学生本人意愿”原则灵活披露学生信息的方式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辅导员;保密责任;家长;知情需求;冲突;对策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17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赋予公民个人信息权,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高校辅导员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在管理、教育、引领学生的过程中,必然会接触到学生学业、行为、品性、心理等各方面的个人信息,出于对学生个人信息权的尊重,辅导员对其接触的学生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学生同意不得擅自披露学生个人信息。但是家长作为学生学习的最大资助者,则希望了解到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情况,如此一来,辅导员的保密责任和家长的知情需求之间就存在冲突。平衡好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和家长知情需求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学生个人信息权、建立可信任的“辅导员—学生”关系、推进辅导员学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高校辅导员承担学生信息保密的责任

个人信息指的是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身高、体重、教育背景、手机号码、收入和消费等。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通过存储、开发和利用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且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泄露还会为不法分子实施精准诈骗提供便利。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日渐成为民众关注的问题之一。辅导员作为学生信息的直接收集者,掌握大量的学生个人信息,规范其信息管理行为,对于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现在尚无法律法规对辅导员学生信息管理做出规定,但是在学生信息管理立法成熟的美国,早在1974年通过的“家庭教育和隐私法案”(Family Education Rights and Privacy Act,FERPA)就赋予学生对自己的信息享有公开决定权、公开知情权。美国的辅导员联盟制定的《辅导员道德标准》(Ethical Standards for School Counselors),还特别设专章规定辅导员的保密责任(Confidentiality),规范辅导员的学生信息保密行为,并将辅导员对学生信息的保密义务视为对学生的主要义务。

1.1 高校辅导员承担学生信息保密责任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现在尚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高校辅导员对学生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但是无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推导,还是从辅导员工作的实际需要考量,高校辅导员都应当承担学生信息保密责任。

首先,高校辅导员承担保密责任是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2012年教育部下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提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上,要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辅导员作为学生工作的直接管理者,根据《实施纲要》的要求,有义务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权利不受侵害。具体到学生信息管理工作,辅导员对学生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其次,高校辅导员承担保密责任是增强辅导员工作实效性的需要。建立辅导员保密责任制度,在不影响正常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学生的信息处理决定权,让学生对自己的信息做主,一方面,可以让学生充分感到自己是被尊重的,从而为辅导员与学生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辅导员的身体力行,培养学生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意识,增强辅导员思想教育的实效性。

1.2 高校辅导员承担学生信息保密责任的范围

美国专门在FERPA中列举了学生受保护的教育信息目录,将教育人员对教育机构所作直接与学生相关的信息都纳入学生信息管理的范畴,包括学生的名字、住址、电话、出生日期和地点、学习的专业、正式参加的活动或体育运动、运动会成员的体重和身高、出勤日期、获得学位及奖项、学生之前就读过的教育代理及机构等。如高校辅导员需要对目录信息进行公布,那么必须取得学生的同意。如果没获得同意披露此类学生教育记录,一般认为是对学生的不利或者侵犯隐私。

我国教育部于2017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规定辅导员应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在思想引领、道德素质、突发事件、校园稳定、奖励资助、就业创业、党团建设等多方面开展工作,辅导员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可能接触并应予以保密的学生信息包括:

1)日常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宗教、专业、年级、照片、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出生日期和地点、入学日期等。

2)学生的学业信息,如学习的专业和领域、学业记录、年级水平、学业状态(肄业或者毕业)、获得学位的情况、完成学位要求和毕业的预期时间、所参加的教育培训等。

3)学生资助信息,如困难学生的家庭人口、家庭困难原因、家庭财经状况、获资助学生姓名、获得资助的种类、等级及金额等信息。

4)学生健康信息,如学生的身高、体重、患病名称、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医生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家族病史等。

5)学生奖励、处分信息,如获奖或被处分的学生姓名、原因、处理结果等。

辅导员在工作中收集、知晓了以上信息,出于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对以上信息予以保密,除非获得当事学生的同意或者按照法律、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应当予以公布信息。

2 大学生家长对学生信息的知情需求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中小学家长对学生信息享有知情权,但是并没有涉及大学生家长的学生信息知情权问题。《实施纲要》中未赋予大学生家长学生信息知情权与我国大学生入学年龄相关。从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看,大学生一般已经年满18周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行使法律所赋有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单纯从法律的文意推断,大学生年满18周岁成为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个体,其拥有完全的信息权,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向其他人透露其信息或是否同意辅导员向其他人透露其信息。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大学生家长对学生信息的知情权,但无论从父母子女的伦理关系,还是从中国传统家庭教育文化以及大学生求学经济基础考量,大学生家长会对学生信息有知情需求,并且这种知情需求合情合理,应当予以尊重。

2.1 家长知情需求的伦理基础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伦”是指人伦,即人们之间的有条理的关系,“理”是指道理或规则。“伦理”就是指调节和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和内心信念。[1]3早在战国时期,孟子便把人们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其中“父子有亲”就是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慈爱、子女孝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来源于两者之间的血缘关系,古人说:儿女为父精母血所生,这种天然的骨肉联系使他们的关系十分亲密[1]90。父母与儿女不仅是生育关系,而且也是一种通过爱、信赖和合作而产生的深刻精神联系。父母爱儿女,因为他们是自己生命的延续;儿女爱父母,出于感激父母的养育之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精神关系交织在一起,成为人类最深刻的社会关系之一。即使子女长大离开父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是永远割舍不断,并不可能通过法律来取消的。[1]90-91正是因为父母与子女存在着基于血缘的紧密的精神联系,大学生家长获得对子女的教育信息具有正当的伦理基础,其逻辑可以简单概括为“生而教之”。在德国,其《宪法》第3条规定:父母对其子女的抚养权利和教育有所谓“天赋之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1议定书第2条也规定:国家将尊重家长按其宗教和哲学信仰来保证得到这种教育和教学的权利。而父母行使教育权的前提是知道、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教育,所以父母享有对子女信息的需求也在情理之中。

2.2 家长知情需求的文化基础

从历史上看,儒家文化是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构架的文化支撑,儒家文化强调礼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长幼尊卑有严格规定,只有这样,社会才有序。[2]91个体家庭中家长拥有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教令权等在内的管理权[3],而子女要求“善事父母”。在家长制的运行中,中国人的家庭关系出现两种倾向:一方面家长作为一家之主,要做到“父父”,对家庭事务进行事无巨细、全方位的管理,要求子女服从管理,形成权威型的家长,另一方面子女作为家庭成员,要做到“子子”,服从家庭管理,顺从于家长的领导。进入现代社会,封建家长制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历史的惯性使然,父母管教子女、子女理应听从父母之言的家长子女关系模式依旧深入人心,即使中国现在法律仅仅提及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但是在儒家文化影响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父母有权了解子女情况的观点依旧为世人所接受。因此,针对于大学生而言,即使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父母了解子女信息与中国的家庭教育文化也是相契合的。

2.3 家长知情需求的经济基础

子女作为父母血脉的延续,承载着父母的期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天下父母的共同心愿。父母对子女教育方面的培养,是竭尽所能。根据艾瑞咨询在2016年对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中国家庭教育消费情况进行的调查,有38.6%的家庭平均月教育产品支出在500元以上[4],甚至在一线城市平均月教育产品支出大于1 000元的比例高达32.8%。如将教育投入理解为一种家庭投资,其在家庭支出中的占比相当重,2013年全国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学费为5 775元,占城镇家庭户均收入的比例为7%;占农村家庭户均收入的比例为17%。[5]如果加上生活费支出,父母培养一个大学生花费就更多。在2016年麦可思对大学生消费理财观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校大学生每月平均开销为1 212元(不含学费、家庭与学校间往返交通费),而家庭是学生生活费的最主要来源,94%的学生生活费由父母或亲戚提供,其次为打工兼职[6]。如假设2013年至今学费未有变化,以平均消费计算,大学生每一年的學费与生活费的总和高达20 319元,而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4年、2015年分别为20 167.12元和21 966.19元,即供养一名大学生需要花销一个人一年的可支配收入。从以上数据可知,父母作为大学生教育投入的绝对主体,该项投资占据父母收入的大部分。大学生教育作为父母投资的主要资产,父母作为主要投资人知晓其在校的表现,也是应所当然。

3 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家长知情需求之间的冲突表现

高校辅导员作为学校管理学生的直接责任人,通常情况下,是最了解学生在校情况的老师,家长一般也是通过联系辅导员了解学生情况,但是辅导员本身应当对学生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家长想要获得学生在校相关信息,就可能与辅导员的保密责任相冲突,具体而言,可能出现的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3.1 高校辅导员对学业信息保密责任与家长知情需求之间的冲突

高校辅导员对学生的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出勤日期、获得学位及奖项等学业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没有获得学生授权的情况,不得向他人透露相关信息。但是学习是大学生在校期间最主要的目标,家长对学生学业表现有着强烈的知情需求,家长期望了解学生的学习表现、学习成绩等信息。如果对自己的学业信息有着信息披露决定权的学生拒绝赋予辅导员向其家长披露其学业信息的权利,那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辅导员不得擅自向其家长披露,这时辅导员的学生信息保密责任与家长的知情需求发生冲突。

3.2 高校辅导员对身心健康信息保密责任与家长知情需求之间的冲突

大学非常注重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学校定期组织体检对学生身体健康进行排查,确保学生的身体状况都处于健康水平;在心理健康方面,高校在新生入校时一般会进行心理筛查,对可能患有心理问题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而且高校一般都设置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室,配备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方便学生在遇到心理困惑的时候寻求帮助。虽然辅导员掌握了学生的身心健康的信息,但是学生的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的相关信息具有很强私密性,高校一般都会要求辅导员不得随意泄露学生的健康信息。在美国FERPA中也有类似规定:由内科医生、精神病医生、心理学者或其他专业或辅助专职人员在其专业或辅助专业能力范围内做出或保存,仅仅使用于学生治疗相关事宜,不得向提供治疗服务以外的其他人透露。因此,大学生家长在向辅导员了解大学生身心健康信息时,家长的知情需求就与辅导员的保密责任相冲突。

3.3 高校辅导员对违纪处分信息保密责任与家长知情需求之间的冲突

在美国曾经就违纪记录是否是应该保密的学生信息展开争论,最后争论在美国诉迈阿密大学(United States v. Miami University)一案中,由美国上诉法院第六巡回法院将违纪记录确定为教育记录,受到FERPA的保护而告终。辅导员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在公布学生违纪处分时,会充分考虑对当事学生的心理影响,为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避免学生遭受同学的歧视,一般会对事件的发布做技术处理,不直接公布学生的真实姓名,而用“姓氏+某某”作为替代,这实质就是对学生违纪处分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保密。违纪记录是学生在校表现的重要指标,家长对学生的违纪记录同样有着知情需求,但是如果大学生不愿意辅导员告知家长自己的违纪信息,那么家长的违纪信息知情需求就会与辅导员的违纪处分保密责任相冲突。

4 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家长学生信息知情需求之间冲突的解决之策

无论是从伦理分析,还是从中国家庭教育的文化传统及当下家长作为大学生完成学业的主要资助人的角度考虑,家长对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知情需求都是值得尊重的。因此,在建立高校辅导员学生信息保密制度时,可以适当考虑家长的知情需求,对家长进行一定的学生信息披露。但是大学生毕竟已经成年,不能仅仅将其视为家长的附庸,而应当将其视为社会中的一个独立主体,具有自己的思想和意识,可以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在向家长披露大学生信息的时候,需要尊重大学生的意愿,才更有利于学生的教育、成长。具体而言,可以从规范辅导员披露制度和确定辅导员披露原则两方面考虑,平衡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家长信息知情需求之间的冲突。

4.1 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虽然我国在2010年就颁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但是其中并没有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披露做出规定,目前学生个人信息的披露在法律法规层面尚处于空白。但是有些高校出于对家、校联合教育的考虑,在学校的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学生奖惩管理等文件中建立了一定对家长的学生信息披露制度,比如规定辅导员每一学年向家长通报一次学生的学业信息,在学生有休学、退学、开除、重病等重大事项发生需告知家长,但是这些规定不但分散,而且规定一般比较简单,对辅导员学生信息的披露工作难以起到实质的规范作用。规范辅导员的家长学生信息披露行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建立系统的辅导员学生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系统规范的辅导员学生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责任后果加以规定。辅导员对家长的学生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从常规披露和临时披露两个方面进行规范。常规披露制度是指辅导员在特定的时间将学生某一段时间的学生信息向每位家长进行披露,比如一学期或一学年结束,辅导员可以信件、电子邮件、微信、QQ等多种方式向家长披露每位学生这一时间段的成绩情况与在校表现情况。常规披露具有全覆盖性、定时性、持续性的特点。临时披露制度是指辅导员在个别学生在学业、身心健康遭遇对其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临时紧急通知其家长的制度。至于何种情况可以称之为“重大影响”,可以在相关规定中明确予以说明,譬如,学生获得退学警示、退学等处分,患上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心理疾病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等都可以作为“重大影响”事件。临时披露制度具有个别性、临时性和及时性的特点。

2)建立辅导员学生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

任何制度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切实有效的监管。建立辅导员学生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是保证辅导员正确披露学生信息的重要外在条件。美国为了确保各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学生信息管理制度,专门在FERPA中赋权教育部长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生信息管理制度的违规纠正机制,教育部中专门设立家庭政策执行办公室(the Family Policy Compliance Office)负责调查、处理、检验或裁定违反FERPA的行为和关于对声称违规行为的投诉。在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日益加强的情况下,建立輔导员学生信息保密责任制度的同时,必然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结合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赋权高校学生处等学生管理部门集中处理本校的有关学生信息处理不当的投诉,这些投诉可以是学生对辅导员擅自披露其信息的投诉,也可以是家长对辅导员没有披露应披露信息的投诉。相应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作为各地高校的主管部门,可以成立本地区学生信息管理制度的违规纠正机构,处理高校学生信息管理违规事件,对高校的学生信息管理形成有效的外部制约。

4.2 确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家长知情需求冲突的有效途径,但是辅导员工作的中心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做的是“人的工作”,而学生受社会、学校、家庭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极具个性,辅导员的相同管理、教育行为施加在不同学生的身上,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激励效果,可能是正激励,也可能是负激励。因此,学校的学生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赋予辅导员灵活披露学生信息的自由裁量权,允许辅导员在执行学校统一的学生信息披露制度时,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学生信息披露灵活处理。但是辅导员的信息披露自由裁量权应在学校的监管之下行使。学校可以设置学生信息披露例外审批程序,规定辅导员在认为需要对学生信息例外处理时,可以向本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申请,由学院负责人决定该例学生的情况是否需要例外处理。至于何种情况可以申请信息披露的例外处理,本人认为可以参考“最有利于学生教育”和“参考学生本人意愿”两个原则予以判定。

1)最有利于学生教育原则

向家长进行学生信息的披露除了是尊重家长的知情权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是相辅相成,家庭教育可以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但是辅导员也应当对“家庭—学生”关系的个体差异性保持充分的敏锐,如果家庭教育中有不利于学生成长的因素,比如学生与父母之间关系紧张,凡是父母支持的事情,学生都反对,凡是父母反对的事情,学生都坚持去做,这时辅导员对于一些学生信息的披露需要谨慎处理。特别是对家长进行信息披露可能会对学生造成可预见的严重伤害,辅导员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更需要谨慎。当然,可预见的严重伤害的判定在不同的学校是不同的,其定义会受到学生发展、实足年龄、环境、家长权利和伤害性质的影响。当遇到难以确定是否向家长披露时,学校辅导员可以共同商量。

2)参考学生本人意愿原则

大学生一般都已经成年,有自己的思想与主见,对于一些不涉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仅仅是学生自己人生道路选择的问题,如果学生要求辅导员对家长保守秘密,辅导员出于促进学生自治、独立能力的考虑,可以尊重学生本人的意见。美国的《辅导员道德标准》要求辅导员在对家长进行信息披露时,需要去平衡学生自行决定的道德权利、做出同意或赞成的能力、父母或家长保护学生并代表他们决定事项的合法权利与责任。而辅导员的信息披露应该尽可能促进学生的自治与独立,使用最合适和最少干扰的方式披露信息,甚至还可以酌情让学生参与讨论披露的方式与时间。

5 结语

随着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大学生对自己个人信息权日益关注,辅导员作为学生信息的直接管理者,对学生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成为必然。但是出于对中国传统伦理、家庭教育文化的尊重,家长作为大学生学业的主要资助者享有对学生信息的知情需求应当予以尊重。当辅导员的保密责任与学生家长的知情需求在学生学业信息、健康信息、奖惩信息上存在冲突的时候,学校可以建立规范、系统的辅导员保密责任制度从制度上规范辅导员的信息披露行为,而辅导员在执行披露制度时可以遵循最有利于学生教育、参考学生本人意愿的原则进行灵活处理。

参考文献:

[1]林建初.现代家庭伦理[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2.[2]丁香桃.变化社会中的信任与秩序:以马克思人学理论为视角[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3]汤建华.回归与重构:传统中国家庭教育惩戒权的历史考察[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4(11):85-88.

[4]艾瑞咨询.2016年中国家庭教育消费者图谱[R/OL].(2016-03-12)[2017-07-17].http://www.199it.com/archives/446997.html.

[5]新华网.高校学费调整调查:生均培养成本怎么算?[N/OL].(2016-08-16)[2017-07-17].http://edu.nen.com.cn/system/2016/08/16/019300012_01.shtml.

[6]姚曉丹.大学生消费理财观调查:部分生活费使用缺乏规划[N]. 光明日报,2017-02-19(06).

作者:兰婷

第2篇:企业保密协议范本、公司保密协议范本

___设计有限公司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_签署。

甲 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

乙 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鉴于:乙方受聘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劳动报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机密及不得利用知悉和掌握的甲方机密从事与甲方产生或可能产生竞争的工作、业务的有关事项,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中下述用语含义如下:

1、机密:甲方拥有或使用的全部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2、技术秘密:包括设计方案、硬件设计文件(含设计图)、软件、数据库、设计、记录、图纸样品、模型、工作手册(报告)、文档、相关的函电等;该等技术秘密包括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国内外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及对公司知识的使用方法与组合。

3、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商业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

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4、智力成果:包括任何形式的(不限于书面的、数据的、电子的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草案、修订案、方案、技术数据、开发的软件、模型及其他信息载体或产品等。

5、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准,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6、离职:以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任职期限届满或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亦视为离职。

7、私自承揽:指没有得到公司的书面指派,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的客户接触,并以个人名义接受其委托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以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二条 本协议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设施、设备、机密、条件等所开发、设计、制作完成的智力成果,属于职务成果的,其所有权均属于甲方。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等成果,并可以进行生产、经营、投资、合作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不得扣留或向甲方隐瞒任何资料、信息,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确保甲方取得和行使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的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登记等)。

第三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研究开发、设计、制作完成的成果,乙方认为应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

于该等成果完成后__日内通知甲方。甲方经核实,认为确系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依法享有该等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利用该等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投资、合作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转让其非职务成果时,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开发设计的,但没有主张权利的任何智力成果均应推定为职务成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等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投资、合作或向第三方转让。

第四条 双方对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开发完成的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以及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加以善意理解,并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掌握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机密。

第六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不得知悉该项机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机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该等机密。

第七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禁止与甲方的客户私下接触并私自承揽任何业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予乙方任何补偿。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损失额为前述业务的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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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离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乙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因任何原因离职)后,仍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掌握并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机密承担与任职期间同等的保密及不擅自使用相关机密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甲方宣布解密或者该等机密实际上已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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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的时候,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机密的一切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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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或对另一公司或企业持有股份或拥有其他权益等)经营或参与经营与甲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之任何业务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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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与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签署的其他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相抵触,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均已仔细审阅本协议,并已确切了解本协议各项条款所述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后果,且愿意遵守本协议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第3篇: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

A公司 与 B公司

关于[某某项目]项目

保密协议

2018年

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8 年

日签署:

甲方:B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xx 法定代表人: 杨xx

乙方:A公司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上述合同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

鉴于:

1、甲方拟就[某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通过洽谈可行性研究性报告、甲乙双方合作等事项;

2、在项目合作中,一方(“披露方”)已经或将要向对方(“接收方”)披露某些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披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

为此,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

第1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

1.1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披露方与项目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披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一旦公布会对披露方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具有实用性并经披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介质形式传递。

保密协议

第2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2.1. 接收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接收方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2.2. 接收方保证对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

2.3. 接收方为与项目有关的目的,仅可向其有知悉必要的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管、雇员、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关联人员以外的人披露保密信息。在关联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接收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并促使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 2.4.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2.4.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保密信息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

2.4.2非因接收方原因,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4.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对披露方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2.4.4该保密信息是接收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或关联人员独立开发或获得的;

2.4.5 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保密信息;

2.4.6 接收方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或其他司法、行政、监管机构、自律机构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监管规定要求披露保密信息。

2.5. 披露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要求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介质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收方为保密信息。

2.6. 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情况,披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纠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接收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披露方应赔偿接收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或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接收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接收方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以使接收方免受损害。

保密协议

2.7. 如果披露方、第三方或有权机关指控接收方,接收方有权为了辩解之目的而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各方应共同努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减少因披露保密信息而造成的损失。 第3条 违约责任

3.1. 任一方(“违约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范围以不超出以下数额中较低者为限:

1) 2) 违约方因项目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或

违约方于本协议签署时合理预见到或应当合理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可能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2.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其他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期待收益或可得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成本节约、商业信誉损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4条 协议有效期

4.1. 本协议经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文首载明签署之日起生效。

4.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协议保密期限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止,项目完成之日是指甲方就本项目与乙方达成实质性的合作协议。 第5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规则)管辖与解释。 5.2.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位于深圳市的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5.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保密协议

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第6条 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金融危机、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多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6.2.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应被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6.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6.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其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项目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各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 第7条

通知

7.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按以下联系方式用传真发出或快递方式发出。如果该等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若以快递方式发出,则于邮件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7.2 本协议各方的寄送地址及传真如下:

保密协议

方: B公司 收件人: 张三 地

址: 深圳市xx 邮

编: 518000 传

真: 0086-755- 电

话: 0086-

方:

A公司 收件人:

. 地

址:

. 邮

编:

. 传

真:

.

话:

. 7.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该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其他方。如逾期未通知,则其他方依据本条规定向上述地址发出的通知将被视为已被送达。 第8条 其他

8.1. 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对本协议内容的解释。 8.2. 本协议对各方及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有约束力。

8.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8.4. 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

8.5. 一方当事人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做出。

8.6. 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构成了各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协议,并取代了一切先前达成的谅解、安排、约定或通信。 8.7.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保密协议

(本页无正文,系 A公司 与 B公司关于 [某某项目]之保密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2018 年

乙方:B公司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杨xx

签署日期:

2018年

第4篇: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

甲方(单位):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投招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二、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义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 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 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 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贰 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5. 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 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7.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8. 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9. 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10. 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告,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期限

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2.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行支付保密费。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0元; 2.若因乙方前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

四、违约责任第1.2.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4.乙方因个人过失造成的甲方商业机密泄露,并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依照上述

四、违约责任第1.2.3.款酌情执行处罚。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乙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本保密协议,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款的理解无异议。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5篇: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 公司保密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二、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5,乙方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资料、信息

四、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乙方离职后

五、脱密期限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或合同期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月通知对方,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工作文件资料的交接工作。

六、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并处损失3倍以上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或代表人)签名 :签 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6篇:保密协议范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二

无锡市恒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原无锡市化工研究设计院)就承担公司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签订本保密协议。

1、设计者应对所有保密资料严格保密,事先未经业主书面明确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披露给或允许披露给自已雇员外的任何人,但在向自己的雇员披露时,亦仅限于这些雇员适当完成所分配任务而必要的范围之内。

2、业主提供的所有保密资料只应按照本设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在场地用于从事设计工作和服务。

3、设计者应制定规章制度,从而使其董事、高级职员和其它雇员遵守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为了确保设计者的雇员遵守上文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设计者应使得其接触保密资料的每名雇员签署保密协议。

4、设计者在本协议条项下的义务于本设计合同期满或终止继续有效十(10)年。

5、业主应对本业务成果、实施本业务过程中得知的设计者的商业秘密、实施本业务的事实以及本协议内容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提供或泄漏,不得应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

6、双方确认,保密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设计者应使得期所控制的一切书面保密资料标有“保密”或类似的字样,以表明其保密性质。

7、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和披露义务以及使用限制不适用于设计者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的保密资料:

(1)、在业主首次向设计者披露之时公众已可得到的,或者此后非因设计者违反本协议规定而成为公众可得的。

(2)、于业主向设计者披露之时已为设计者所知。

(3)、在业主向设计者披露之后设计者通过正当方式从对业主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某个独立来源获得的。

签名 :签名 :

日期 :日期 :

第7篇:薪酬保密制度范本

薪资保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员工薪资保密行为,保障薪资作业及薪资信息的保密性,维护公司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管理

3.1 薪资作业

3.1.1 薪资作业人员指参与薪资的确定、调整、核算、发放、审批等各环节的专管人员及各部管理人员;

3.1.2 薪资作业人员须保证薪资各操作环节的保密性,避免将任何与薪资相关的纸质资料放于他人的可见位置;薪资相关的电子文档需进行加密;杜绝一切薪资资料及信息的泄露; 3.1.3 薪资作业人员不得将任何已知薪资信息书面或口头告知他人,如遇部门或店内管理人员需要了解某岗位薪资标准的情况,薪资专管人员应上报人力资源总监,经批准后方可告知,如未经批准,薪资专管人员有权拒绝告知。 3.2.1 薪资保密

3.2.1公司实行全员薪资保密制度,任何员工不得打听、问询同岗位及其它岗位的薪资状况;

3.2.2员工不得向同岗位或其它岗位员工泄露或传播自己的薪资状况。 3.3 违规处理与监督

3.3.1 薪资作业人员由于个人不慎或主动造成薪资资料或信息泄密的,一经查实,当事人将被给予书面警告或记过处理,并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第二次泄露薪资信息或违规情况严重者,公司有权给予辞退处理,并不给予支付经济补偿。

3.3.2 员工问询他人薪资状况或泄露、传播本人薪资信息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将给予书面警告处理,第二次将给予书面记过处理,违反本制度两次以上者,公司有权对当事人给予辞退处理,并不给予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3.3.3 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将对员工的薪资保密行为监督,并进行实时监控。

3.3.4 各部门、门店负责人有义务对下属员工进行薪资保密制度的宣导,增强全员的薪资保密意识。

3.3.5 全体员工有责任互相监督,一经发现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可上报至人力资源部。 3.3.6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归属人力资源部。篇二:工资保密制度

员工工资保密暂行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公司的管理、促进公司的稳步发展,维护员工之间的良好关系,使员工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能力的体现来达到自己所期望的工资水平,公司特制定工资保密制度,让公司内部有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具体制度如下:

1.对公司每月所发放给本人的工资不得向其他人公开。 2.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听同事的工资。

3.人力资源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应做好员工工资保密工作,不得向其他人泄露。

4.当员工存在调岗、升降职等情况时,对原有和现有的岗位或职位的工资情况都有保密的义务。

5.员工对所发工资存在不明之处时,可向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咨询,不得自行理论。

以上制度是从对公司和员工的整体利益出发的,请大家严格遵守,如有违者一经发现,处罚如下: 1.故意向他人公开自己工资的处以50元的罚款。 2.特意打听他人工资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3.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非特殊需要泄露员工工资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4.刻意向他人泄露本人所知岗位或职位工资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本该制度于 年 月 日起执行,希望全体员工及各部门严格遵守,积极配合公司的管理,促进公司的稳步发展!

人力资源部

2011年2月11日篇三:薪酬保密制度

某公司薪酬保密制度 1总则

1.1 为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薪酬,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所有员工都负有保守薪酬秘密的义务。

1.3 董事长、总经理、人事专员可知晓本公司全体员工薪酬,分管副总可知晓其分管序列员工薪酬,其他人员均无权知晓他人工资、档级。

2 为做薪酬保密,公司实行员工保密工资条/工资卡制度。 3 薪酬表编制保密程序

3.1 公司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负责编制公司所有人员薪酬发放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询问与自己薪酬无关的情况。

3.1.1 所有接触和编制薪酬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任何场合谈论与薪酬有关的事宜。 3.1.2 负责编制薪酬表的人员在做薪酬表时,不允许有其他与薪酬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作现场。

3.1.3 如有其他与薪酬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作现场,负责编制薪酬表的人要劝其离开。 3.1.4 编制薪酬表的工资文档须加密,以防泄密。

3.1.5 编制薪酬表的人员如在制作薪酬表时有其他事情离开工作现场,不得将薪酬表和相关的薪酬资料摊放在桌面上,必须收集起来放入专门的档案柜内加锁,以免他人翻阅,并关闭打开的电脑文档。 4 薪酬审批保密程序

4.1 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在将薪酬表和薪酬审批表送总经理审批时,必须由以密封的形式亲自送达。

4.2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在将薪酬汇总表和薪酬审批表送财务部审批时,必须由以密封的形式亲自送达指定人员。 5 薪酬发放保密程序

5.1 每月应发放的薪酬总额由财务部根据审批的薪酬审批表存入开户银行。

5.2 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将审核签批后的员工薪酬明细表转送开户银行,由银行根据员工薪酬明细表将薪酬总额分解到每位员工,并将每位员工的薪酬存入员工工资卡。 5.3 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必须在每月12日前将员工个人的薪酬条发放到员工本人,不得代领。

5.4 如员工个人薪酬条与存入薪酬卡的薪酬不相符或有其他错误时,请员工及时与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联系。 6 薪酬调整保密程序

7.1 对于新聘员工招聘,分管副总对薪酬归位的水平、档级有建议权。

7.2 对于员工异动调薪,分管副总对员工新岗位的薪酬水平、归位档级有建议权。 7保密措施

6.1 公司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及其他审批人员对薪酬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任何人的薪酬向外透露。

6.2 公司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必须在电脑上加密。

6.3 严禁公司任何员工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自己或询问其他人员的薪酬状况。 6.4 公司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负责所有薪酬表的存档,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薪酬保密制度。

6.5 所有个人因薪酬由错误需查询薪酬表的,负责保管薪酬表的人员只能提供其个人的薪酬表,与其无关的薪酬情况一律不得显示给查询人。 8奖惩措施

8.1 所有公司员工不得随意透露员工的薪酬发放情况,一经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一次工资下调一档,连续二次给予解聘处理;对于造成不

良应先,情节严重的,发现一次即给予解聘处分。 9解释权限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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