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管理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以政府信用为商业银行和存款者提供担保的时代即将结束,为我国存款利率上浮区间的进一步扩大,乃至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提供了一层“缓冲垫”,使银行存款人的利益得以保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必然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全面推进,带来商业银行负债端市场竞争加剧,从而推动商业银行推进负债业务转型,优化负债结构,提升负债端的经营管理水平。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存款保险制度管理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存款保险制度管理论文 篇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管理的思考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逐步放开,利率市场化脚步加快,银行存在的风险也日益加剧。在新环境,新挑战下,市场风险变得愈加难以预测和控制,我国现存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的局限加大,政府兜底的风险也日益放大,而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则势在必行。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曾发生过大量商业银行的倒闭事件。银行的大量倒闭使得凝聚的人们血汗的储蓄顷刻间化为乌有,严重损害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秩序。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银行的压力和风险。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無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而言,存款保险制度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效防止银行遭遇挤兑风险,而且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因单个银行破产倒闭而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崩盘。

(一)存款保险制度保证政府金融政策有力实施

如果不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那么政府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将难以得到保证,因为无论银行的损失最终是由财政拨款还是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或用外汇储备注资解决,都会使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丧失一部分自主权。而且随着银行业对外和对内开放步伐的加快,银行间的竞争将日益激烈,如果依然保持目前的资产状况,那么政府对它们实施救助的频率、范围和成本肯定会逐渐增加。

(二)有效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中小存款人 ,限于其财力和技能难以对银行资产质量等做出正确的评价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 ,当投保银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破产倒闭时 ,存款保险机构会及时采取措施或者直接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从而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三)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明确法定的存款保险制度既可以在事前对投保银行进行外部监督 ,对问题银行提出警告、加收保险费等措施进行制裁 ,加强事前危机的防范工作 ;也可以在银行破产倒闭时作为事后救助手段 ,防止对其他良好银行的挤兑所引发的金融危机 ,避免触发系统性危机 ,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四)缓解央行压力,促进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

由于存款保险基金具有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特点 ,一旦发生金融危机 ,可以用存款保险基金提供资金救助或存款偿付,这就不会使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的措施 ,从而有利于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央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 ,有利于国家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五)完善金融公共安全网,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将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银行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能 ,使其更多地关注投保银行的经营状况 ,并在危机爆发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存款保险制度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 ,实现了外部监管与银行内在特质的协调统一。存款保险制度又与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三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形成完善的金融公共安全网 ,达到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

(六)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市场化竞争

也在无存款保险制度体制下,金融当局根本无法通过实行差别保险费率、调整最优存款保险额上限、实施保险金返还等政策措施来改善各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可以预见,如果金融管理当局不突破目前的这种制度安排,那么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所承担的偿债压力还会越积越重。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将难以向银行业引入优胜劣汰机制,真正实现银行领域的市场化和高效率。因为政府不可能不顾忌到恶性通货膨胀以及经济衰退的威胁而一视同仁地对所有资不抵债的银行严格按《破产法》实施破产。

二、我国现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局限性

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下,加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已有数百家中小金融机构因种种原因倒闭或破产,他们的市场退出基本由央行或地方政府全面买单,这给政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据相关媒体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金融风险所涉金额已高达1.5万亿元人民币,其中仅海南发展银行一家的破产清算就耗时十多年,资产损失令人触目惊心。显然,依靠政府兜底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很难将对银行的保护和对存款人的保护合理区分开来,导致的结果就是国家会被一些“坏银行”所束缚,并耗费大量的国家预算和承担无限责任来予以解决。令人遗憾的是,当真正的金融风险发生时,现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又对挤兑与金融风险的传染束手无策,从而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阻碍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国家信用作为后盾,非国有商业银行只有接受筹资困难和筹资成本较高的现实。因此,中小商业银行根本不可能拥有与国有商业银行公平竞争的机会。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快速推进,国内银行之间、中外银行之间的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中小商业银行的生存条件会进一步恶化,很难完成农村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艰巨任务。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因为具有垄断地位,缺乏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动力,会造成改革不全面不彻底,金融服务意识和水平无法真正提升。构建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削弱大型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还能够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活力。

(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投机行为严重

银行作为特殊的周期性行业,直接受制于经济周期的影响。在经济发展的高潮期,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商业银行往往会忽视潜在的风险,降低贷款条件和审核标准,投机严重。而经济发展一旦处于衰退期,银行就必须承受不良贷款增多和资产贬值等不确定性风险,处理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连锁传染的陷阱,从而对经济发展造成致命打击。构建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自发调节的作用,有效保护银行和存款户的利益。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

存款保险机构应是独立存在。国外许多国家的保险机构都是独立型的,如美国,德国。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制定货币政策和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职能,因此不宜再承担其它的金融业务。因此,中国也应采取单独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的模式。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合理确定保费

保费制定过高,不仅会引起商业银行的不满,而且会增加银行的财务压力,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最终增加存款保险机构的负担。保费如果制定过低,将影响存款保险基金的充足程度,进而直接降低监管机构处理银行问题的能力和决心。而保费的确定直接由风险费率决定。针对不同银行的不同风险结构制定差异化的费率,不仅能够体现公平,而且能促使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但是风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需要解决的难题。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尚不具备实施风险费率的条件,因此在费率制定上可以分两步走。在开始阶段,根据银行的规模差异和经营特点将商业银行分为不同层次,对每一层次的银行制定相同的费率。在条件成熟之后,可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引入风险费率。目前,我国的银行业仍处于转轨时期,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尚不成熟,因此,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包括对投保银行的风险监管,作为对现有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补充,及时对投保银行的信贷质量、清偿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经营行为。

(二)存款保险体系的范畴应包括所有商业银行

虽然目前来看,大型银行出现危机的可能性较小,但是未来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将增加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如果仅仅让中小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而大型国有银行继续享受国家的政策支持,则中小银行的经营成本将远远高于大型国有银行。如此一来,在高成本和存款保险的双重驱动下,中小银行将更倾向于从事高风险业务。存款保险将不仅无法维持金融业的穩定,反而会增加行业不稳定性。为减少存款保险机制带来的压力,大型商业银行应逐渐减少对国家支持的依赖,不断加强自身经营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完善的内控体系 ;而中小银行则应多渠道补充资本金,避免由于保费缴纳而带来的财务压力。(一)存款保险的形式应是渐进型的。

存款保险的保险范围应是先中小银行逐渐扩大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兼顾防止银行危机,因此,应对所有存款机构实行强制性保险。根据以上情况,中国可先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到全部金融机构。

(三)存款保险费率应采用差别费率

由于各家银行的风险不同资产质量的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因根据对各家银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而制定不同的费率。

(四)存款保险制度可采用有限责任保险方式

采用有限的保险责任的方式,即根据存款的期限和数额,对一部分存款人的存款进行保险和制定保险额度。同时通过非明确储蓄保障制度,即主要通过政府对储蓄者的保障措施,救助银行和保护所有存款人的利益。

政府部门应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立法支持。在组建存款保险公司的同时,应尽快对存款保险进行立法,确立其法律地位,增强存款保险公司开展工作的权威性。

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机构体系,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建立全方位的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辩证的去看待存款保险制度,注意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一个有效可靠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良性运作必须以一系列相关条件的成熟为前提,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相关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几次呼之欲出,却因为种种原因而夭折,在不远的将来,存款保险制度终究会在中国建立,本文对存款保险制度做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为日后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作为参考之一,期待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启动。

作者:周毅峰

存款保险制度管理论文 篇2:

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商业银行优化负债管理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以政府信用为商业银行和存款者提供担保的时代即将结束,为我国存款利率上浮区间的进一步扩大,乃至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提供了一层“缓冲垫”,使银行存款人的利益得以保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必然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全面推进,带来商业银行负债端市场竞争加剧,从而推动商业银行推进负债业务转型,优化负债结构,提升负债端的经营管理水平。

存款保险制度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

落实存款保险制度主要为全面推进利率市场化打下重要基础。利率市场化是金融市场化过程中的关键一步,利率市场化意味着风险议价,也是一个风险释放的过程。世界银行研究发现,在调查的44个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国家中,有近一半的国家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发生了金融危机,如东南亚、拉美地区、日本等。因此,许多国家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前或进程中建立了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如果没有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政府对存款人的无限担保。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真正动因,是政府通过构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发生金融危机时为存款人的利益保证设一个上限。

自从1996年我国开启利率市场化至今,总体思路是“先货币和债券利率市场化,后存款和贷款利率市场化”。目前,国内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以及存款利率下限管制;实现了企业债、金融债、商业票据、外币存贷款、货币市场利率、同业存单等利率定价的市场化。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中,现在只剩下放开存款利率上限,但其前提就是要确保商业银行风险可控,而不是恶意揽储造成存款市场无序竞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利率市场化进入加速期,存款利率上浮的障碍消除。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表明政府对于商业银行存款提供的隐性担保逐步变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意味着在制度化的风险防范体系下,监管上对商业银行负债端差异化竞争风险的容忍程度将有所提高,也为我国进一步推进全面利率市场化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转型

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发展,各家商业银行将处于公平的市场化竞争环境中,将划清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不再为银行兜底或者担保,除非“大而不能倒”的银行。从商业银行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将加大银行业市场竞争,抬高负债端的资金成本,促进银行负债端多样化、差异化发展。商业银行将更加注重负债业务结构,提升负债业务经营效率,提高客户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风险议价与定价能力。存款保险制度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转型:

导致银行吸收存款竞争更为激烈。近年来货币基金与银行理财规模迅猛增长,加快了银行存款的分流速度,使银行存款增长乏力。数据显示,16家上市银行2014年三季度末的存款总额合计为75.62万亿元,较二季度末下降约2%,其中13家上市银行的存款总额在第三季度呈现了负增长。三季度末,有10家上市银行的存贷比超过了70%,其中的6家银行超过了73%,接近了75%的存贷比监管红线。存款增速下降将严重制约商业银行未来的业绩增长,并加大流动性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银行存款端的利率市场化必然会全面放开,今后银行业吸收存款的竞争更为激烈,银行必须尽量稳定存款的增长,从而稳定银行的资产负债指标,保持盈利增长与风险可控。

“存款搬家”导致银行存款重新分布。在银行不发生经营风险的情况下,按照存款保险制度50万元的赔付封顶,存款保险制度将最大风险进行了锁定,中小银行在存款利率放开后或将会提高利率以吸引存款,所以中小银行有可能成为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初期的最大受益者。日本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银行业就出现了存款从都市银行(全国性银行)向地方银行(地区性银行)转移的“存款搬家”现象。当然,未来如果小银行发生潜在的经营风险,储户为规避风险,一定会将存款转移到大型银行,引发小银行被挤兑。另一方面,对于在某一家银行超过50万元上限的存款客户,出于安全的角度将会转移部分存款,从而获取更高的存款保障,特别是对于城商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银行而言,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初期,其存款搬家风险相对较大。因此,伴随银行存款的重新分布,小型银行必须尽快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客户服务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

差别费率制将使银行重视风险管控与成本定价。意见稿显示:“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预计在实施初期,可能按照商业银行属性分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等类别,各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率水平。在相关制度与条件逐渐完备后,存款保险费率则可以参照各银行的存贷款规模、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来综合确定。央行强调我国初期适用的费率水平远低于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商业银行整体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差别费率制的重要意义在于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划分,使得银行业的风险得到充分定价,高风险银行的费率高,低风险银行的费率低,最终经营能力差与风险管控能力差的小型银行的高风险将被市场识别,高风险定价将面临更高的成本,使其盈利能力受到负面影响。

息差收窄推动商业银行重视资产端与中间业务创新。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将面临负债端管理和维护的成本上升的现实,从而导致银行息差缩窄,通过负债端传导到资产端,进一步影响银行资产配置行为。这将会推动银行重视资产端业务创新,优化资产结构,进一步完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断提高资产定价能力。另外,银行也要进一步提升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和资源配置效率,拓展私人银行、资产管理、投资银行、代客理财等新兴产品,从而提高整体盈利能力。

优化商业银行负债管理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负债端的业务结构、业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将产生重要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仍旧存在着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和对存款的过度依赖的问题,而且负债结构与资产结构期限不匹配,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发生金融市场波动与存款挤兑现象,商业银行可能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与经营风险。因此,为适应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利率全面市场化的形势,商业银行必须调整负债结构,实现负债结构多元化,同时开发负债工具,加大中间业务创新,形成一个高效稳健的负债体系,增强资产稳定性和提高盈利能力。

改变存款结构,趋向定期化和长期化。从实施利率市场化的国家来看,商业银行负债结构发生了两个较为明显的变化:一是存款负债的比重在降低,非存款类资金比重逐步上升。说明主动负债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二是存款中定期存款的比重上升,而活期存款的比重下降。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结构目前的突出问题是“短期存款占比高,中长期存款占比低”,这与资产结构严重不匹配。近年由于互联网金融与理财产品的迅猛发展,银行活期存款占比也趋于下降,今后活期存款理财化、定期化趋势加剧将成为常态。

商业银行应改变传统思维,应认识到活期存款稳定性差,更易导致“存款搬家”,而从有利于增加资金来源稳定性的长期角度考虑,今后要增加定期存款与长期存款的比重,这有利于提高存款稳定性,改善银行资金流动性状况。更重要的是,存款结构的定期化与长期化,更有利于改变商业银行长期以来的“存短贷长”的资产负债结构“错配”,从而降低由此产生的隐性流动性风险。另外,商业银行应大力组织对公存款和批发性大额存款,尽力优化存款结构,降低存款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存款占比,减轻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存款保险费支出压力。

优化负债结构,实行差别定价机制。目前,商业银行存款大多以期限作为确定利率水平的依据,造成不同的账户余额对应的是相同的利率水平,没有考虑不同账户资金余额对银行贡献度的差别问题。在今后存款市场竞争白热化的情况下,这种设计对许多客户群体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负债期限、流动性管理以及利率趋势等指标综合考虑,合理设计存款利率水平与定价机制,最大限度地吸收低成本而长期稳定的存款。要通过对不同的资金客户、存款期限、产品负债进行差别定价,对长期稳定大额的账户资金给予利率上浮(存款利率上浮限制取消后),而对短期小额账户资金给予正常利率。

同时,要根据历史数据,摸清自家银行的长期、中期、短期资金来源所占比重,测算稳定性存款余额的水平,要根据利率走势预期,主动调节银行负债的敏感性缺口,做到资产和负债期限上相匹配、规模上相对等,保证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与流动性。在管理好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期限匹配的前提下,合理拓展同业业务、发行债券和票据等业务,进一步优化负债结构,减少对传统存款业务的依赖。

创新负债工具,实施主动负债管理。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在组织资金来源过程中主要以被动型负债为主,主动型负债产品与工具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坐等客户上门”的被动负债观念与做法将会被彻底打破,商业银行将从消极被动地吸收存款转向积极主动的负债管理。国外经验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导致银行负债结构发生变化,即低成本的存款占比下降,而高成本的债券、可转让大额存单和拆借资金等负债成本占比上升。

因此,商业银行在巩固现有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应该大力开发负债管理工具,积极提升多元化的主动负债管理能力,降低负债成本的同时提高负债质量。一是通过大力开展债券业务及其衍生产品,在发行方式、付息方式、付息安排以及债券品种等方面实现多样化、差异化,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以债券为基础开展资产证券化,提高负债的流动性。二是央行已允许银行在同业市场上发行大额可转让同业存单(英文简称NCD)以获取资金,银行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进行融资,大大增强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三是通过证券回购、担保抵押债券、银行票据等金融创新工具,丰富负债业务产品库,使负债结构更趋于合理化。

管控负债风险,加强负债成本控制。未来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利率市场化将使流动性风险敞口波动加大,资产证券化将使银行的负债期限更加多样化,加上金融创新使得一批金融衍生工具出现,银行负债的流动性与稳定性结构将会受到考验。为了应对未来的各种风险和压力,商业银行必须抓紧改善内控管理,提升负债业务的监管等级与风险管理水平。特别是小型商业银行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资本管理,保持资本充足率达标;建立持续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优化资产配置,走资本节约型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加强流动性管理,提升风险拨备水平,保持存款风险监管指标持续达标。

在控制好风险的同时,商业银行要加强负债的成本管理。在利息成本刚性支出增加的情况下,大力压缩非利息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人力成本及营销费用等分摊到负债资金的营业费用。要放弃原有“唯存款规模考核”的粗放经营方式,逐步撤销盈利及效率低下的营业网点,减少储蓄存款人员及相关营销费用的开销。

提升服务品质,提高中间业务占比。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息差收入占比将会逐步下降,而提高非贷款利息收入占比将会是未来的必然选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打造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缓解因存贷款息差收窄而对整体盈利能力产生的冲击。要通过提升服务品质,提供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服务,增加客户的依赖感和粘性,带动存款业务和相关增值业务的发展。要提升多元化的经营能力,大力发展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银行等低资本低资源消耗的业务。要顺应利率市场化加速的行业形势,加快银行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率形式逐步转向资产管理业务形式,从固定收益类型转向资产证券化、结构化产品类型,使银行理财业务与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成为银行资产配置和为客户创造收益的重要手段。

(作者单位:上海金融学院)

作者:李艳

存款保险制度管理论文 篇3:

小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

摘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者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重要措施。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建立了该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建立合适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国家经济、人民生活以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存款保险制度;形式;现状;发展思路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形式

1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法律法规上未正式明确存款保险制度,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挤兑或者破产清偿时,政府会采取有关政策及措施,保障银行的存款人及其他非存款债权人的利益。

2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法规确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内容包括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受保对象、资金筹集的方式,以及政府、银行、银行股东、存款人等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角色定位等。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现状

1 过于依赖国家,导致国家提供清偿资金的压力过大

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的财政资金、外汇储备及人民银行提供的再贷款。近年来,从海南发展银行破产到南方证券公司被清算,无不是由国家提供资金,清偿最后的债务,这些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已经成为国家的沉重负担。

2 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国家实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金融机构及其管理层无需为其经营不善、管理不力的行为承担任何成本。因此,容易造成金融机构及其管理层形成惯性预期,认为对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国家会提供资金支持,不会很轻易对其采取关闭的方式。由此导致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而这种道德风险的逐渐累积,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3 易造成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现行的存款保险机制,对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实行的是不同的保障机制,即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由中央政府实施保障,如四大国有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由地方政府实施保障,如地方的农村信用社等。显然,在提供存款保险资金方面,中央政府可以动用的资源要比地方政府多。由此,一方面会给存款人一个错误的引导,即钱存在国有大型银行能得到更安全的保障;另一方面导致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可能放弃稳健经营的原则,从事风险过大的业务,促使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和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4 不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由国家实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客观上使得政府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过于紧密,难以实现政企分离,因此,政府部门干预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管理的现象常有发生,特别是影响银行的信贷决策。虽然国家倡导金融企业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但在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实现这个目标还有较大难度。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路

1 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初,必须用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事项,以法德的形式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地位给予确定。从国际经验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前,必须制定《存款保险法》,规定存款机构的组织形式、投保方式和对象、保险费率等。

2 注意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首先,要加强银行监管,完善监管体系。监管制度环境的完善能够有效抑制存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对我国来说,在建立存款保险之前,当务之急是要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改革银行的内部管理机制。其次,加强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建设。大规模的银行挤兑只有政府救助才能制止,成功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完善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与之配套,中央银行利用最后贷款人行动的不确定性,既能消除或抑制非理性集体金融恐慌导致的支付系统崩溃,又能避免来自商业银行及其债权人的道德风险等负面问题。

3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采取渐进方式。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是以显性保险取代隐性保险的过程,在人们的意识中将意味着从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因此,要立即对银行系统的全部存款实施显性保险可能造成人们对银行业诚信度和金融业稳定的暂时恐慌,对公众也欠缺公正性。

4 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环境。鉴于制度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前,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环境建设,为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综合各国的实践,存款保险制度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在理论上,它也有着充分的依据。从法学理论角度讲,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安全稳定的经济秩序和实现社会正义;从经济学角度讲,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消除银行经营不稳定性和高风险性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不是万能的,它自身有一定的缺陷。

作者:王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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