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

2022-03-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存款保险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

1、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2、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中国目前是属于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历史上,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对中国的金融系统注入资金,补充资本金,进而保护银行系统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最大的一次注资是在中国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制中.当时,中国的整个银行系统面临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国际机构普遍认为中国的一行系统技术上已经破产,并且他们认为中国银行体系的坏账率高达百分之五十.后来央行发布报告是四大国有银行的坏账率为25%.央行累计为四大国有银行冲销坏账,扩充资本金提供了高达1.4万亿的再贷款和再贴现.试想一下,假设一个银行有5元资本金,有20倍的杠杆,则有100元的资产,存贷比为75%,假设存贷利率分别为3%,6%.则利差收入为75*6%-100*3%=1.5元,中间业务收入1.5元.则收入为3元.当不良贷款率为4%是,银行处于盈亏平衡点(3-75*4%=0).彼时,中国的不良贷款率为25%(央行公布!).

央行每次的再贷款和再贴现将会增加其资产负债表,央行负债的增加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货币的发行,过多的货币发行无疑会加剧通胀,损害居民的实际购买力,损害居民的切身利益.财政部为向四大国有银行注资发行的数千亿的特别国债,其最终也要纳税人来承担,还是损害了居民的利益.央行用外汇储备向四大银行注资,其本身更不具有法理.

如果银行没有自己的风险防范措施,没有自己的风险隔离墙,自己坏账增加,最后想政府求助,最终还是要纳税人埋单.中国建立自己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很有必要.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第二篇:存款保险制度

一.内涵: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2015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改革重要的一步棋,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紧锣密鼓的准备,2014年末时已经把存款保险条例公开征求了意见。2015年5月1日出台。 二.作用:

(一)、 积极:

世界:

1.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金融危机或风暴会严重影响发生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发生国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会对公众心理产生积极作用,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投保银行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3.存款保险制度能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中国

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1.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中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2.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二)、消极 世界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后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

2.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

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背道而驰。 3.存款保险制度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

在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形下,由于风险锁定存款保险,存款人更敢于冒险选择能提供非正常高回报的高风险银行,从而损害经济资源和市场约束的效率。在自愿参加保险和存款保险费率统一的情形下,经营好的银行将会退出存款保险体系,经营不好的银行也要缴纳更高的保险费用,从而威胁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银行体系性风险也将扩大。

4.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有成本。

对银行而言,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减少利润。对存款人而言,银行会将存款保险的费用间接转移到储户身上。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其也存在自身的运营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之上,这样处理问题是就会产生利益倾向,从而出现问题。

中国 中国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会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从而导致存款保险制度不能正常运转。

第三篇:存款保险制度

自从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已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

然而,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危机使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暴露无遗。通常人们将这次危机主要归咎于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的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机制的“监管宽容”。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选择“监管宽容”的主要原因:一是它缺乏充足的保险资金来关闭无力偿债的储贷机构并偿付存款;二是其监管人员同监管对象之间的关系过于亲密;三是保险机构宁愿掩饰问题,期待问题会自行消失。其实,这些因素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它们不仅加剧了道德风险,而且削弱了存款保险的效能。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道德风险

一是存款保险有时会导致金融风险积累。众所周知,银行倒闭往往是由于经营者的操作失误造成的。假如金融监管当局在有问题银行还未完全破产之前就予以关闭,便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有些负责人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往往倾向于拖延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如果银行的问题未明显暴露,他们便尽可能地把它延缓下去,因为他们认为纳税人是分散的集体,难以有效地采取集体行为。有些监管者故意混淆其代表的利益,把自己看成是银行业的监护者。个别监管者认为,把自己监管的金融体系弄得风平浪静,最能提高自己在金融领域的声誉。因此,他们尽量不让自己监管的地方暴露很多问题,并千方百计给有问题银行以更多的喘息时间,最终损害国家利益。二是存款保险可能会降低存款人的自我保护激励。对存款人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但却由此使他们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没有必要对银行的业务和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对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中取出。因此,由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这样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中所谓的“僵尸银行”。这些“僵尸银行”从其竞争者手中吸走了存款,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

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容易诱使投保银行高风险经营。对投保银行来说,存款保

险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的挤兑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这将诱使投保银行提高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度,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如以较高利润吸收存款,从事风险较大的贷款,从而加大了投保银行承受的不适当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众对金融机构风险的识别,降低了社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程度,保护了无能者、落后者,放松了金融风险对投保银行冒险经营行为的抑制,投保银行由此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没有了存款人挤兑的影响,银行经营管理人员总是倾向于用银行资产去“赌博”。如赌赢了,这些投保银行将获大利;若赌输了,大部分损失将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特别是对风险等级不同的银行收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就意味着同样规模但风险较大的银行并不需付出更多的保险费用,这将鼓励投保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资产组合增加其预期收益,它承担的风险将由经营保守的银行补贴。因而,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投保银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却引发出了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二、西方国家对道德风险的反思及改进措施

关于存款保险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西方学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尤其是20世纪70~80年代美国大量银行破产后,很多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进行了深刻反思。

有的学者认为,当今金融市场提供了足够多的安全投资机会,小储户的安全根本不必由专门的存款保险来保护。他们认为,保护小额存款而排斥大面额短期存单与存款保险的另一目标——稳定金融系统相矛盾,而稳定性目标才应该是存款保险的主要目的。因此建议存款保险范围应该以存款期限为标准,而不能以存款的资金规模为标准。关于金融市场的传染效应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传染效应的产生主要出于信息的不充分,并不能就此确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然性。有的学者强调,信息不对称才是产生银行恐慌的真正原因,因而以提供流动性为主要的措施的存款保险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长期问题,阻止银行危机扩散的有效手段就是提供更多的银行特有信息。另有学者认为,虽然存款保险确实能够降低传统性效应,但同时被金融机构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所抵消,以致使监督的成本非常高,甚至高过传染性效应所引发的预期社会成本。

与上述观点相对的是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的学者认为,银行向存款人提供的风险分担服务只有伴随着政府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有效地完成。对于银行挤兑可以采用三种办法,即中止存款变现、存款保险和最终贷款人来解决。由于中止变现对存款人而言损失过大,而政府作为最终贷款人有可能影响其信誉,故存款保险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折中办法,而且控制货币同样需要保留存款保险。还有的学者认为,私人保险者可能因追求私利而提前关闭尚有清偿能力的银行,不能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无法授权私人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关闭权。有的学者认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所有保险行业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我们不能就此否认存款保险制度。有的学者认为,银行破产并不必然来自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更大的可能是来自无能的管理者。存款保险只是保护了这些管理者远离管理者竞争的环境,使其无法正确估价所承担的风险的大小。

基于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反思,西方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许多改革建议,比较集中的建议是改革保险费率。事实上,当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现银行危机后,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而不是废止。1989年和1991年,美国分别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加强法》(FIRREA)和《联邦存款保险局改善法》(FDICIA),其中《联邦存款保险局改善法》对解决银行监管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规定了四项措施。

一是严格限制对大银行的保护政策。这项措施要求存款保险局放弃“大而不败”(即大银行不容易倒闭,即使出现什么问题,政府也不会坐视不救)的教条,提高了存款人,尤其是大储户的损失风险,使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加强。

二是采取及时纠正行动条款。这一条款要求:当银行的资本比率不足时,监管机构应尽早干预,在银行的资产净值达到零之前,联邦存款保险局就有权关闭银行,及时纠正行动限制了监管者对银行的宽容政策,旨在减轻保险人与存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条款中要求对所有构成联邦存款保险局损失的关闭银行进行强制评估,所有的国会议员和公众都可以得到这种评估报告,总会计署必须对这些报告做评论。监管行为接受公众监督使监管宽容不再对管制者有吸

引力,从而弱化了保险者与存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矛盾。

三是实行与风险相关的保险费率。资本充足率低或资产风险高的银行要缴纳较高的保险费率。与风险相关的保险费增加了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成本,抑制了其道德风险的动机。但如何确定银行的风险状况对监管而言仍是个难题。

四是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法案要求监管人员至少每年对银行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监督银行是否遵守资本要求和资产限制要求。与此同时,银行要遵守更严格、频繁的报告制度,以便使监管机构获得更多的信息。

三、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的成本分析

存款保险在我国是否可行,首先要分析和比较实施存款保险的成本与没有存款保险而要保证金融稳定的社会成本。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下,无论是道德风险问题还是诸如委托——代理等问题,都无法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相比。我国的金融改革是与整个经济改革紧密相联的,因此,防止经济转轨时期的过度市场波动和由此而可能发生的银行危机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银行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专有价值较高和利率管制两方面因素的制约还并不是十分严重。银行为了保有较高的专有价值不会去冒过高的风险,同时也无法随意提高或压低利率以吸引客户。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利率市场化和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银行专有价值会随着管制结构和市场结构的变化而有所降低,利率也将有步骤地放开,这些变化会使道德风险等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在分析和比较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的成本时,要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慎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国金融工作的任务。今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十五”期间我国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监管体系和调控体系,努力实现金融监管和调控高效有力,金融企业经营机制健全、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显著改善,金融市场秩序根本好转,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全面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由此可见,加强监管和保持稳定是今后一段时期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正确理解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以渐进为特点、把稳定作为核心的。与此相适应,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以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是金融改革的关键所在。银行机制本身的传染性效应使其较其他行业更脆弱。我国目前银行结构的特点是数目小、规模大、国有银行占主体,这种银行结构虽然相对稳定,但却容易给经济造成更大的波动。不可否认,由金融风险导致社会混乱的代价是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所无法承受的。

第三,要明确我国金融改革的重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把银行办成现代金融企业,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是整个金融改革的重点。我们知道,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无论是充分发挥银行的重要作用,还是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都必须下大决心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其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要使这一市场化顺利进行,必须有足够市场监管经验的银行管理者和成熟的金融消费者。因此,伴随市场化的过程,既需要更严格的监督,也需要一定的安全保障。

第四,要正视金融结构存在的某些缺陷,我国目前的金融结构尚不够完善,金融市场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还不够发达,难以提供足够多的低风险市场工具供存款人分散风险。大多数居民的资产结构十分单一,主要集中在储蓄存款人,因而对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储户的保护更加重要。

第五,对公众风险意识的培育要有足够的耐心。虽然随着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公众的风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承受风险的能力并没有同步增加。在银行存款利率不断降低和不良资产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居民储蓄存款持续走高,这说明公众的信心不是来自银行而是政府。在市场化的过程中,随着政府的退出,又由于信息的不充分、不对称,极易造成存款人的信心崩溃。因此,由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对于树立存款人的信心将会起到较大的作用。

四、我国控制道德风险应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首先,在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中要尽量控制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

度是对存款人的保险,不是保护低效率的银行。在保护存款人和保证市场效率之间存在着制度的两难选择。在我国,现阶段的道德风险并不普遍,但随着加入WTO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问题会日益加剧。因此,在制度设计中不能忽视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在保险费率的设计和征收中,应尽可能地考虑风险因素。由于对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评估和测算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将保险费率的征收完全建立在风险基础上,至少在短期内不现实的,但不能就此放松对此方面理论与技术的研究和探索。无论如何,我国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至少应该实行差别费率,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风险费率。

第三,在设计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要注意克服诸如委托——代理等与道德风险有关的问题。要加强各项金融法规的制定和整个社会的法制与民主建设。在监管的条款中不仅要设立银行的报告制度,也要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利用信息的披露机制抑制道德风险等负面影响的发生。

第四,存款保险的实施要伴随着有效的银行监管。存款保险制度仅仅是抑制银行恐慌的一个保护网,虽然具有一定的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权力和制约能力,但从总体上看毕竟是有限的。加强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还必须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进一步完善银行的内控机制和央行的外部监管结合起来。

第四篇:存款保险制度调研报告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调研人:X菜鹅

一、调查背景

1992年,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以此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其中,利率作为非常重要的资金价格,应该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过程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断优化。利率市场化是市场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未来还将进一步走向全面放开各类利率管制的利率市场化终极目标。在银行业监管趋紧、流动性压力上升、风险逐步暴露的大背景下,出现部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自身竞争力不强而破产的商业银行并非危言耸听,为了避免因为个别、少数银行的破产倒闭出现恶性挤兑事件,造成国内银行业的动荡,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必然的选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能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约束,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大大提高公众信心,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国际经验也证明,发达国家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大多数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建立、以及随后实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将进一步加快各银行综合化经营改革的步伐,构筑起更为多元的经营架构和盈利结构。

为了能更好的了解条例施行后的变化情况,按人行邯郸中支的指示,针对该条例施行后对XXXXX银行的实际影响情况,以及个人客户存款变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二、调查基本情况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主要研究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个人存款变化情况

2、变化主要成因

3、公众认知情况

4、对策与建议

(二)调查执行情况

本次调查的时间历时三天(5月15日至5月17日)

本次调查的范围为XX城区,受访者为XXXXXX银行个人客户,调查方式为电话调查。

本次电话调查被访者共55人,其中男性43人,女性12人。 其中,个体工商者占比80%,企事业工作者占比12.7%,务农人员占比7.3%。

三、调查结果

(一)个人客户基本投资情况

1、个人客户目前投资的基本方向为: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 作为一种较为传统和稳妥的投资方式,“储蓄”在个人客户的投资方向上有绝对的优势,有92%的被访者在该方面有一定数额的投资。而理财产品在近几年已经被相当数量的人接受,在本次调查中,有55%的被访者有该方向的投资。另外,股票投资也也占有相当的份额,但投资热度明显不如以上两种投资方式。

2、个人客户储蓄存款在总资产所占比例较高。

接受调查的个人客户普遍认为:将积蓄存在银行是一种传统但又稳妥的投资方式。被访者大多数认为:现在房地产市场不明朗,而股市大起大落,不适合其风险偏好;理财产品虽然盈利可观,但一些条款及运作方式不如储蓄存款安全、灵活。所以,多余的资金存入银行依然是大部分人的选择。

(二)条例施行后的个人存款变化情况

《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5月1 日正式施行,相较于4月末的居民存款情况,5月份增量不大,但在存款结构上发生一些转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理财产品热度减弱。

2、个人大额存款(50万)略有下降趋势。

3、开户数略有增多。

4、银行存款营销重心在未来会发生转移

(三)存款变化的成因

参与我行调查的客户中,有近七成表示该条例的颁布使他们感觉存款更有安全感,不会再顾虑银行的知名度以及网点的大小。同时,也有个别客户表示出对一些问题表示关注,主要集中在:大额存款要考虑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存,以及大额存款未来的赔付比例问题;也有部分客户认为,该条例施行后要适当调整自己的家庭理财规划。

经研究分析,《存款保险条例》推出后,一方面增加了居民基本储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对盈利资金的使用意愿,放大了市场资金供给,从而使新型负债产品的催生速度将明显加快;但在另一方面,由于超过保险限额的存款得不到保护,投资者必然寻求其他风险规避手段,各种存款产品需求也会不断上升,这也就是开户数增加的原因之一。这迫使银行从业者必须不断进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提升创新能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四)公众认知情况

经调查,有60%的被访者知道该条例正式颁布,并清楚条例中的赔付标准;另有25.5%的被议者虽不知该条例正式颁布,但在调查的过程中,能表明对此条例的赞同态度;有14.5%的被访者认为条例的施行对自己影响不大。从收入方面分析,收入高的被访者关注度要高于中低收入被访者,并且收入高的被访者明确表示要将存款进行重新分配。但在调查中,也发现只有5.5%的被访者知道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保险范围。

以上数据表明,大部分个人客户知晓条例的出台,但细则方面不清楚,银行方面的宣传力度仍有待提高。

(五)对策与建议

《存款保险条例》的正式施行,增强了个人客户对银行的信心。客户不再顾虑知名度及相关客观因素,而是实实在在的以自己感受来选择银行。对于银行而言,此条例的施行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

了解条例的客户现在形成一种共识——存款无论是存入大型银行,还是存入中小银行,均可享受存款保险的保障,有利于金融环境的稳定。与此同时,条例的颁布,也提高了居民对盈利资金的使用意愿,放大了市场资金供给,从而使新型负债产品的催生速度将明显加快;但在另一方面,由于超过保险限额的存款得不到保护,投资者必然寻求其他风险规避手段,各种存款产品需求也会不断上升。这迫使银行必须不断进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提升创新能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在银行经营方面要深度发掘自身的优势,考虑XX实际的经济架构,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位,优化存款结构,大力增加对公存款和大额存款在存款总量中的比重,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对公业务,挖掘批发性存款,尽力改善存款结构。

另一方面,该条例的施行,也表明今后政府将不再给银行经营托底,一旦经营不善将由存款保险机构按市场化程序处置,这迫使银行经营更加重视对自身业务的风险监控,审慎经营。

最后,影响存款保险费率高低的主要因素是存款机构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若要享受相对较低的存款保险费率,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监督有力、正向激励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资本管理,应用经济资本管理办法优化资产配置、科学合理定价,推行模拟利润考核,抑制规模冲动,走资本节约型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建立持续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控制现金分红,保持资本充足率达标;持续提升资产质量,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提升风险拨备水平,夯实家底,保持风险监管指标持续达标;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有效防范各类流动性风险;改善内控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各类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必须通过以上几方面措施迅速化解经营风险,努力提升监管等级,才能享受优惠的存款保险费率。

(六)本次调查的思考

存款保险作为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其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得到国家与社会的高度重视。这项制度的出台,标志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如何及时的转变自己的经营策略,如何能在改革过程中取得先机,如何能将政策解读透彻并做出及时的反应,将是银行经营决策者急待解决的问题。

XXXXXXX银行

XXXX年X月X日

第五篇: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提案政策解读

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提案政策解

《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提案政策解读》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收藏。

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提案政策解读 存款保险制度将落地 储户存款获更好保护

2016年,金融改革“风生水起”,取得不少进展,包括创新货币供给工具,批准民营银行,提高利率市场化,将人民币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基准利率的倍扩大至倍,同时,还简化了存贷款

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

今年,金融改革有望乘势而上,备受瞩目的存款保险制度在2016年落地实施,几乎已成定局。目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制度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根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TOP100范文排行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据测算,这一限额能够为全国%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老百姓需记住“存款有风险”,但也不必过分担心,在这一新的制度下,普通储户的存款安全仍会得到很好的保障。

随着这一重要制度的“瓜熟蒂落”,金融改革其他方面的内容,包括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建立巨灾保险等将获得更多关注。今年两会预计将进一步明确这些金融改革的时间表。

以上是《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提案政策解读》的范文参考详细内容,涉及到存款、制度、保险、金融、改革、这

一、限额、人民币等方面,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第六篇: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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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

作者:周 蓉 张正平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11期

[摘 要]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然而,就是否以及如何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国内学者存在相当大的分歧。鉴于此,文章系统地梳理了近年来国内的代表性文献,并指出现有研究的一些不足和今后研究的可行方向。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48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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