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社团章程

2022-05-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辩论社团章程

辩论协会社团章程

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

辩论协会社团章程

一、名称和宗旨

名称: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辩论协会

宗旨:“关注热点,追求真理,锻炼口才,发展自我”

二、学生社团登记类别

兴趣爱好类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活动范围:在本校、其他大学以及组织参加各大型辩论赛事

活动方式:

1) 在校团委指导下组织、举办社团内部的大学生辩论赛,促进校社团发展;

2) 完成校团委下达的各项任务;

3) 每周开展与口才相关的活动,培养会员对辩论的兴趣,锻炼和提高会员的辩论口才。

四、组织机构及权限

本协会下设机构有:指导老师、会长、副会长、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 各机构权限:

【指导老师】

积极指导协会具体活动;

组织相关讲座;

拥有全程监督协会各项事宜的权利;

【会长】

每月末进行一次协会活动总结;

与协会辅导老师保持沟通,积极联系其他高校进行社团联谊赛,关注各大相关赛事; 有要求秘书处发放协会通知的权利;

要求组织部对各大赛事宜进行组织、监督的权利;

要求宣传部进行相关宣传的权利;

拥有支配财务的权利;

受副会长、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的监督。

【副会长】

拥有监督会长、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的权利;

应及时与会长保持意见沟通。

【秘书处】

及时发布协会通知,并转达给会长、副会长最终结果;

拥有监督会长、副会长的权利。

【组织部】

对各赛事保持较高敏感度,组织各类赛事相关事宜;

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

拥有监督会长、副会长的权利。

【宣传部】

对协会相关活动进行积极有效的宣传;

拥有监督会长、副会长的权利。

【财务部】严格核对协会内部支收明细,每月末向会长说明详细情况;

拥有监督会长、副会长的权利。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会员对本协会有批评、建议、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会员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会员有获得通知,优先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会员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会员享有本协会其他权利。

会员的义务:

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

会员有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会员有维护本协会利益和名誉、为本协会服务的义务;

会员有本协会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六、负责人的职权,内部机构建设

负责人职权:详见第四条【指导老师】【会长】【副会长】权限

内部机构建设:

1、选举任命:选举制(由上届全体会员投票选出下任会长、副会长)或推荐制(由上任会长推荐新会长名单,并公示以征求意见,并由新会长委任副会长名单,公示之);

2、选举罢免:协会领导机构的选举与罢免必须经过民主表决过程,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指导,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度;

3、人员构成:协会将在每年面向新生,公开纳新,择优录取。严格选拔表现优异的辩手为正式队员,并在特定时间内完成辩论协会领导机构的交接和队员的更新,以使论协会不断延续;

4、协会规模:协会的人数将控制在100人内,辩论协会规模扩大或有特殊需要时可适当增加队员人数,具体增加人数由会长和提案,副会长各部门集体协商决定;

5、管理方式:协会在校团委领导、社团联合会监督、统一管理;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由各部门机构自主管理;

6、协会纪律:

A.每名正式会员自加入本辩论协会之日起必须服从管理和各项有效决议,遵守本辩论协会的有关纪律,对于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违反纪律的相关责任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B.会员必须准时参加辩论协会的每次正式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到会、延迟到会或提前离会的,应提前请假。对无故缺席、迟到及早退者将提出会内批评,三次无故缺席或多次无故迟到及早退视为自动退出本协会;

C.会员必须服从协会的日常决议和管理。在坚决服从管理和执行决议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意见,并且可以向领导机构提出建议。但是不得以意见分歧或其他原因抵制或煽动抵制决议及管理,对违规者将提出队内批评,对情节严重或屡次违规者将予以除名;

D.会员须以正当方式对协会活动提出个人要求或建议,但具体实施要服从决议和组织安排,对不经批准擅自行动者将提出会内批评,对情节严重或屡次违规者将予以除名;

E.会员须积极维护协会团结和利益,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不得搞个人小团体以及任何分化协会的行为。对破坏队内团结,损害协会利益情节轻微者将提出会内批评,对情节严重或屡次违规者将予以除名。对于其他以任何行为或方式损害学院利益者,直接除名,并上报校团委及社联。

7、奖励措施:

对于为协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在大型活动中(如校内外大型比赛、大型学术活动)表现优异并取得较好成绩的以及在辩论协会中一贯表现突出的回暖员,协会将给予一定的精神表彰或物质奖励。

七、财务的会计制度及审核制度

1、本协会对每届新会员收取会费(20元/人,每人只收一次),作为以后的活动及各项费用。经费开销由各部门向会长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同意。事后须提交相关票据,由财务部门核对保管;

2、比赛奖金或商家赞助的收入应记入财务支出中,用于协会往后的活动;

3、财务部门应确保账目准确,财务公开,并定期向校团委、校社联审计查对。

八、会长的选举制度及日常行政管理制度

会长的选举制度:详见第六条内部机构建设1(选举任命);

日常行政管理制度:详见第六条内部机构建设

5、6.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经过会员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同意通过;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协会负责人及秘书处。

十、章程实施的日期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章程实施日期:2011年9月~2012年9月

其他注意事项:无

十一、社团终止程序

本协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由校社联组织对协会财务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协会不再开展任何活动);

协会自检查十日内向社联办理注销登记;

在协会注销后第10-15天内,社联将予以注销公示,至此,社团终止。

2011年9月

第2篇:辩论队章程

江西机电学院电气工程系辩论队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完善辩论队的各项管理,加强辩论队的严肃性和正规性,进一步调动全体队员的积极性,以获得更加优异的成绩,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西机电学院电气工程系团总支辩论队(以下简称“辩论

队”)是在电气工程系团委领导下开展活动的、由电气工程系学生自愿参与组成的学生活动组织。

第三条 辩论队隶属于电气工程系团总支,实行自主管理,独立招新,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 辩论队的基本任务:代表电气工程系参加每年举办的全校辩论赛;锻炼队员的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为各类相关活动输出人才。

第五条 辩论队文化:强烈的团队自豪感;和谐友好的相处态度;强烈的团队协作精神;严肃认真的学习态度;良好的纪律观念;良性的竞争意识。

第六条 辩论队队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以本章程严格要求自己,为辩论队的建设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所有队员一律平等,以友善团结、求同存异、共同进步为队员行动准则。

第八条 辩论队的决议遵循民主集中制,须尊重大部分队员的意见。队员应自觉维护队伍的整体和谐和团结。

第九条 辩论队队员由电气工程系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条 凡申请加入本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是江西机电学院电气工程系的学生,承认辩论队章程,对辩论具有浓厚的兴趣,能够积极参加辩论队开展的各项活动,并通过辩论队的选拔。

第十一条 辩论队招新工作参见《招新简介》。

第十二条 辩论队设队长、副队长各一人,另设队长助理一名,任期一年,主要负责辩论队日常活动的开展和日常管理,召集并主持会议及训练。辩论队不设下属机构。

第三章 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凡正式加入辩论队的同学均为本辩论队的队员。

第十四条 凡正式加入辩论队的队员,根据章程有以下权利:

1、各成员在辩论队中享有平等权利。

2、有权参与辩论队的各项活动,包括:日常会议、训练、比赛及其他活动。

3、有权通过正当方式和途径对辩论队进行监督。

4、有权向辩论队提出对辩论队的发展有利的支持和帮助。

5、有权向辩论队申请退出本队的权利。

第十五条 凡正式加入辩论队的队员,根据章程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维护本辩论队的声誉。

2、执行辩论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服从辩论队的各项安排,认真完成本队交办的各项任务。

4、积极主动地配合本队的训练计划,并认真参与本队的各项比赛活动。

5、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队员的利益。

第十六条 成员的退出与除名

1、队员主动要求退队的,原则上同意。 要求退队队员写出书面理由,经全体队员商讨并同意方可退出。

2、有严重影响辩论队名誉行为或严重违反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的队员立即除名。

第四章 日常活动

第十七条 日常会议、训练等活动由队长或副队长通知举行和主持,任一队员如果有有价值的建议也可以提出召开会议或活动。开会之前队长或副队长应征求各队员意见,尽量确保全体队员都能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队员应请假。

第十八条 会议要求注重效率,始终围绕主题进行。会议应有适当的记录。会上所有队员都要遵守会场纪律,不大声喧哗、不随便打断别人发言、不做无关的事情。

第十九条 辩论队的训练以锻炼队员口才、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团队协调能力等为目的,活动形式和日程可以按实际情况拟定。

第二十条 原则上辩论队的日常活动不占用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时间,注重提高效率。

第二十一条 辩论赛相关事宜参见《比赛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电气工程系辩论队,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

第3篇:辩论协会章程

吉林工商学院和平校区

辩论联合会章程

吉林工商学院经济贸易分院

社团负责人:刘畅

2009年9月

吉林工商学院和平校区辩论联合会章程

社团负责人:经济贸易分院 国际贸易08403班 刘畅

一.简介

由于2009年在上半年中,吉林工商学院大学生记者团辩论赛、经济贸易分院辩论赛、工商管理分院辩论赛、旅游管理分院辩论赛,以及由我校第一次参加的长春市高校联盟辩论赛等辩论活动的大获成功,“辩论”二字已经成为大家平时谈论的焦点,所以,一个有组织、有水平的专业辩论协会的产生也是自然而然的了。

吉林工商学院和平校区辩论联合会成立于2009年9月,隶属于院社团联合会,是以发扬“辩论”类活动、让我院在下届长春市高校联盟辩论赛上有突出表现为目的。协会分为四个小组,分别为一个六人制辩论队(四位首发辩手加两位替补辩手)。

二.主要活动

1.组织辩论培训,由上学期的各种辩论会所产生的佼佼者(例如经贸分院最佳辩手洪瑞逸、长春市高校联盟辩论赛最佳辩手尹玲等)对协会成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并定期进行以组为单位的实战测试。

2.组织和平校区辩论赛,并派代表小组参赛。

3.通过若枫文学社等外联工作较为成熟的社团与其他学校的辩论协会进行联系,并合作进行以辩论友谊赛为主要形式的联谊活动。(例如长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辩论联合会、长春税务学院演讲协会等。)

4.年终评比、奖励、换届。

5.其他辩论演讲范畴内的多种社团活动。

三.成员配置及规模

(1)辩论联合会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

(2)技术部成员5至8人,由上半年辩论赛优秀辩手或裁判组成。

(3)各辩论小组一二三四辩手各一人,替补成员两人,并从中选出小组活动负责人一名。

四.工作目的

1、将于2010年春夏季组队参加长春市高校联盟辩论赛。

2、将于2010年前与多所兄弟学校进行辩论友谊赛。

五.资金来源

1.成员加入辩论联合会时所交费用。

2.通过招商引资,与社会上的有关公司合作。

六.预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团核心成员名单

主席:经贸分院国际贸易08403班刘畅

技术部:长春市高校联盟最佳辩手尹玲

记者团经贸分院最佳辩手张畅刘文斌

记者团外语分院最佳辩手姚冰心王欢

经贸分院辩论赛最佳辩手洪瑞逸

经贸分院辩论会优秀辩手刘鑫杨丰源

辩论联合会

2009年9月

第4篇:武汉大学校辩论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 武汉大学辩论队。

第二条

辩论队性质: 武汉大学辩论队, 它是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在校团委领导下独立展开工作。

第三条 辩论队宗旨:武汉大学辩论队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务广大同学,发挥个人能力,提高自我素质,繁荣校园文化,丰富校园生活,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辩论队任务:武汉大学辩论队的基本任务是 倡导“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校风, 传承百年武大的深厚文化底蕴,促进我校与各地高校之间以及我校各院辩论队之间的辩论文化交流,发扬武大优良的儒辩之风,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校园文化意识,同时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五条 辩论队的工作原则: 辩论队的工作既要保持在引导学生辩论活动方面的原则性和主导性,又要保持在校团委领导下的组织性和独立性,要有团结、民主、求实、创新的训练方针,严肃认真的训练态度,积极儒雅的比赛风格。

第二章 辩论队的成立

第五条 加入辩论队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本校学籍在读本科生。

2、各人档案无不良记录。

3、自愿服从和遵守辩论队章程所列各项规定。

4、正式通过辩论队每年定时举行的招新考核。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 辩论队有固定 顾问 老师两名,设教练一名,助理教练若干,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队员若干。

第七条 辩论队队长、副队长任期均为一年。队长、副队长均由校团委考核及队员选举结果综合产生。

第八条 辩论队成员由个人申请、各院辩论队推荐或由教练直接提名,再由教练及助理教练统一进行测试选拔产生。

第九条 本辩论招新工作参见每一届招新方案。

第十条 辩论队每周必须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集体训练,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本辩论队成员应按时按量地完成本队交办的任务。请假必须在训练或开会前或在此之后2日内把请假条交给队长或副队长备案。

第十二条 如训练或开会无故缺席、迟到,无故未能按时完成训练任务者,按记录累计扣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队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三条 申请退出辩论队,应在退队两周前向校团委提交退队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退队。

第四章 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凡正式加入武汉大学辩论队的各院系同学均为本辩论队的队员。

第十五条 凡正式加入武汉大学辩论队的队员,根据章程有以下权利:

1、各成员在辩论队中享有平等权利。

2、有权通过正当方式和途径对辩论队进行监督。

3、对辩论队的活动有知情权。

4、有权向辩论队提出对本辩论队的发展有利的支持和帮助。

5、有权向辩论队申请退出本队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各成员在享受本章程的权利时,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维护本辩论队的声誉。

2、执行辩论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服从辩论队的各项安排,认真完成本队交办的各项任务。

4、积极主动地配合本队的训练计划,并认真参与本队的各项比赛活动。

5、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队员的利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辩论队经费来源

1、赞助性经费。

2、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

第十八条 本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得在本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校 辩论队活动经费包括比赛经费、日常训练支出。每年经预算后由校团委向学校申报拨给。每次比赛所需经费,要事先预算,由全部成员审核,财务支出票据经校团委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武汉大学校团委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社团章程(社团须知)

社团

一、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大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校团委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注重思想性、学术性、创新性、趣味性和实践性,有利于培养广大学生的爱好与专长,有利于丰富广大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有利于促进校园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校团委是校内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校团委及校团委授权的校内有关部门、机构、组织是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全校所有社团均是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各二级学院的技术指导优势,调动学生社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社团朝着健康、协调、有序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学生社团工作的开展,我校学生社团实行校、院(部)分级管理的办法。总体原则是:学术科技类社团由相关学院管理,体育类社团由体育部统一管理,并统一参加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的活动以及社团评优活动。 第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以校内为主、校外为辅,主要集中在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志愿服务五个方面。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按有关程序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学术创新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2)兴趣爱好型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3)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4) 体育爱好型,以锻炼身体为主,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爱好的同时锻炼大学生的体质,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九条

凡我院学生(十人以上)在学院规定范围内根据兴趣、爱好发起,并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和必要物质等基本条件,有指导老师和支持单位,可以申请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社团,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联申请,由社联主席、校团委社联指导老师及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条

所谓支持单位,是指对学生社团在行政事务、财务、活动场地及技术等方面能提供指导和帮助的行政单位,原则上应是校内各部门或学院(部)。所谓指导老师,是指对学生社团在活动开展方面提供具体指导的学院在职老师。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向社联提交以下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表; (2)发起人名单;

(3)指导老师的签字和支持单位的盖章; (4)社团章程。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1)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冠以"XX协会/俱乐部/社"等字样,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2)宗旨; (3)经费来源;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办法和具体责权范围; (5)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6)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7)社团终止程序; (8)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筹备:

(1) 申请筹备的学生社团的宗旨、任务不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的; (2) 已有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3)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 有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社联在收到申请的两周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期间,社团发起人可以开始筹划社团事宜,但不得进行任何实质性活动。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在每一个新学期开始后三个星期内,必须到社联登记注册,否则将视为自动注销处理。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不成立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或解散: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社团分立、合并的;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解散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及时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学生社团解散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变更或解散,要及时向社团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工作经费和资产来源主要由会员会费、学校拨款和社会资助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资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生社团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自觉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成员的监督。社团负责人不得负责社团的财务工作,社团需设立专门人员掌管财务工作。直属社团的财务由校社联全面管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干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学生社团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经有关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产生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坚决制止学生社团干部参加校外非法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1)学生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

(2)学生社团干部对学校的学生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的权利。

(3)学生社团干部有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学生社团干部有为会员服务的义务。

(5)学生社团干部有配合管理机构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 (6)学生社团干部有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一经产生就开始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学生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学生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要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定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其它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提供学生社团活动的必要经费,在活动场地、活动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三十九条

凡组织跨校的社团活动,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严格监督管理学生社团与校外团体、单位,特别是与境外机构、企业联合开展的,或有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特别是外国人到学校参与学生社团的活动事先必须得到学校的审批,并接受学校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认真审核学生社团举办的大规模社会调查、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会等活动,严格把关,并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对于存在一定风险的体育类社团,社团招新时应告知所有会员可能存在的风险,社团与会员签订责任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得开展违背其宗旨和超出其活动范围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出版刊物、网站(主页)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健康积极,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网站(主页)不得违反政府有关互联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本校范围。

关于社团自身宣传活动,如发放各类宣传品,须报校团委批准。海报的张贴,须在指定的宣传栏内,不得随意张贴。

第四十四条

要把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于自颁发日起执行。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2009年4月1日

二、学生社团注册详细管理制度

第一章 社团注册

第一条;社团成立组建须征得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同意批准。

第二条:社团在成立批准成立前,不得在校内招收会员和召开成立大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宣传和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条:社团注册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参加该社团的人员应在十人以上(含十人); (2)有详细的社团章程、活动的计划和负责人介绍; (3)有明确的组织领导关系; 第四条:社团的命名:

社团名称应为“深职院XX协会(社、俱乐部等)

第五条:为方便社团管理,规范社团活动,将社团分为五个大类:学术类、科技类、体育类、艺术类和实践类。 第六条:注册程序:

(1)确定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名,由其具体负责办理社团申请的手续;

(2)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书及相关社团材料,经初步审定后,领取申请表格;

(3)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并将申请材料及申请表格递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

(4)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盖章批准后,再递交给校团委审批,等校团委正式盖章批准后,社团正式成立,可以组织开展社团活动;并开始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社团在申请时应准备的相关材料至少应包括社团章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主要成员名单(含联系方式)等社团基本情况。在申请过程中,这些材料均需跟随申请表格一同进行审查。

第八条:社团负责人的资格、职责和义务:

(1)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团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校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带领会员在社团内独立开展活动主动参加(3)学校各社团例会,完成学生社团联合会交给的任务。

(4)社团负责人应经选举产生;如有特殊原因要辞去职务,应向具体指导部门提出申请,并提请召开会员大会,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 第九条:社团不得面向校外招收会员,一般不吸收外国留学生参加。

第二章 社团注销

第十条:社团注销分为强制注销和主动注销两类:强制注销指社团违反《身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被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依据相应管理办法进入注销程序;主动注销指社团自身某些内部原因,主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一条:注销程序:

学生社团联合会接受社团注销申请或强行注销处理意见 被注销的社团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交校团委批准。

校团委批准后,原社团负责人应填写《社团注销登记表》,与相关资料一并交与学生社团联合会,封档保存。社团注销完毕。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也可以组织其成员适当开展自我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所得收入可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十三条:学生鼓励学生社团在围绕校园文化建设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但是禁止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活动,尤其是纯粹的商业活动。学生社团在教学区域和生活区域开展活动的,必须经过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审批同意,填写《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校园活动申请表》。未经审批的活动,一律取缔并追究相关社团和负责人的责任。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张贴广告、宣传材料的,按照《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学生社团宣传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社团开展活动,凡是各社团举办或参与跨校活动,此类活动必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十五条: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得组织跨校性活动,特殊情况须得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并征得兄弟院社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注明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有前期的资金预算、本此活动的宗旨、完整的策划书、后期的财务结算。

第十七条:社团活动邀请外单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报告和座谈时应事先请示校团委。 第十八条:社团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2) 服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 (3) 完成社团联合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努力加强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社团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创办反映社团活动的刊物,社团必须保证刊物的内容健康,社团可以制作体现其特殊与形象的艺术图章和标志。社团不得私刻公章,一经发现立即没收销毁,取消社团的一切评优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刻章前应将样本交社团联合会审核后再制作,并将制作完的样本留于社团联合会备份。

第二十条:社团在每学期初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工作计划,工作计划需包括常规计划和特色活动计划,须写明其资金安排和时间安排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社团在每学期末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工作总结,工作总结需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活动效应(宣传情况、媒体报道、完成计划度)、资金来源、资金结算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社团上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交,一方面作为备案存档资料,另一方面作为社团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社团应积极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站投递稿件、论文,作为社团考评的依据之一。稿件以电子板形式上交,并注明社团名称、挂靠单位和作者。

第二十四条:经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取消社团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为了鼓励学生社团积极健康方向发展,学校对在社交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社团和成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社团及成员的表彰形式主要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社团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整顿审查、注销这团资格、勒令解散等。

第二十九十条 对社团成员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

第三十条 对整顿审查的社团,在规定期限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审查;屡教不改者吊销许可证和勒令解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吊销许可证和勒令解散:

(1)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规、校纪者;

(3)与其性质、宗旨不相符且有严重错误的活动者;

(4)未经审核登记和以社团形式活动者;

(5)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三十二条 社团所受处分据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注册负责人及主要负责者所在校并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所受奖罚均以建议书面形式通知所在校(系)。

三、学生社团优秀评选制度

“星级社团”评选条例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把我校学生社团建设成为学生思想教育的阵地、校风学风建设的阵地、学生素质拓展的阵地,建设一批品牌社团,学校开展 “星级社团”评选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对象

全校学生社团。

二、评选条件

1、社团规模:在册登记成立一年以上;注册会员在30人以上

2、组织建设:有健全的社团章程;有团结实干的工作班子,有富有活力的领导团队,社团负责人经民主选举产生;能自觉遵守学校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3、指导力量:有积极投入的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

4、活动成效:开展活动有方案,有总结,有报道。常规活动开展正常,有利于社团成员综合素质提高;重点活动主题突出,文化品位高,受益面广,成效明显。参选的学术性社团在评选应组织过四次(含四次)以上相关学术讲座,举办过一次(含一次)以上在全校范围内较有影响的科普或学术活动,社团成员应有一定量的学术成果;参选的非学术性社团在评选应组织二次(含二次)以上讲座、举办过二次(含二次)以上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活动。

三、评选比例

每学年评选一次,数量为全校社团总数的20%左右。

四、评选程序

1、参评社团对照评选条件向社联书面申请,并上交3000字左右的学年社团工作总结材料,以及在校内外活动和比赛中获奖的各种表彰证书复印件,有科研成果的社团还需上交发表的论文和著作的复印件。 2. 社团指导老师、社团挂靠单位根据社团的申请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上交校社联办公室。

3、校社联根据各社团一学年的工作、活动等情况,综合督察部对社团的详细评分进行初步评选。

4.校社联参评社团答辩会,根据答辩成绩确定“星级社团”名单。

六、评分细则

评分采取百分制。(第八条奖励分为附加分) 第一条注册登记、招新情况(共5分) 注册按时无误;参与招新。 第二条组织机构设置(共5分)

拥有健全合理的组织机构。社团应设有主席或会长一名,下设专门负责资金、通讯、宣传等职能部门。社团设立的各职能部门应各有所用且符合本社团特点,做到组织机构健全,权责明确;换届及时,内部团结;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 第三条规章制度(共5分)

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社团应拥有各项健全的规章制度使本社团朝正规的方向发展,做到活动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并作好档案的整理备份。 第四条财务制度(共7分)

社团会费收缴必须按照社团联合会制定的标准,开去盖有社团联合会的公章的收据。支出要有明细帐目并有原始凭证,做到专款专用。制定了严格的财务制度,在本社团指导教师的监督指导下,由专人负责,账目完整、真实,管理合理化、透明化。

此部分评分依据为各个社团在社团联合会的帐目情况。具体根据社团联合会秘书处之日常帐目情况给分。

第五条活动加分数(共60分)(社团活动记录加分表会每个月初在深职社团QQ群共享更新一次)

此项从社团主办或承办活动的次数和质量两方面进行评比。具体根据社团联合会督查部的日常活动评分表,以及各个社团递交的工作大事记、活动总结、会刊、所获得荣誉等给分。

一、活动次数(40分)

参与活动(即社联组织的大型活动)的次数每次加3分,表现优异者加5分。社团自主户外活动(务必通过社联督察部考察确定活动有举行,且有活动照片为证.)规模小型活动每次加1分,优异者2分(参与人数多,反映佳为优异),规模大型活动每次2分,优异者4分(有一定影响力如上报,登刊等)。例行活动不在此列,或酌情考虑。(社团自主活动负责人需自行通知社联督察部部长,且活动照片在活动一星期后必需发到督察部干部的邮箱,没有告知或无活动照片证实的社团则不加活动分。)

二、活动质量(20分)备注:活动质量会以每次社团活动的评分表分数作为参考值。

1、活动意义(2分):思想健康,紧扣社团宗旨,富有时代感,符合当前主流意识。

2、组织策划(3分):活动方案详细周密,切实可行,有新意;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意义、规划和部署,应考虑到可能的突发情况及解决方法。组织工作活动的任务落实,部门协调,分工明确。

3、活动开展及效果(5分):秩序良好,进程中无不文明或影响活动进行的事情发生;活动流程衔接有序、顺利,无明显冷场或错漏;活动内容健康丰富,形式多样、新颖,质量高;有一定的艺术观赏性或群众参与性,现场反应热烈;切实按计划方案执行,活动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意义;在校内、外的宣传取得相当的规模,在校内、外增加了本社团或我校的知名度。

4、活动规模(5分):根据组织表演者(会员,非会员或其他高校成员,社会知名人士)和观众或服务对象(学生,本校教职工,社会人员)而定。跨本校社团的活动每次加2分。引起强烈反响的全校性大规模活动每次加2分。

5、经费来源及应用(3分):递交经费预算表及递交实际开支情况(1分);经费应用得当,不铺张浪费(1分)。社团活动得到正当的社会赞助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可酌情加分(1分)。

6、工作总结(2分):在活动完成后七日内及时上交工作总结,总结内容详细、客观真实,对活动方案有合理补充。

第六条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支持情况(共10分)

模范遵守《深职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的规定;积极完成社团联合会布置的任务;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活动中,社团负责人的出勤情况;各社团负责人应该准时参加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有事需提前到社团社联活动室做好请假登记,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两次或请假超过三次者,取消其社团活动先进个人评优资格。对于积极参与社团主办的大型活动者,每次活动加

第七条特色(共8分)

对于有突出成绩以及特别建设(如社团主页,社团文化节等)的社团,以及活动能够引起一定的反响,促进我校健康文明校园文化发展,对社团社联的形象有良好的宣传效应并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在校内、外的宣传取得相当的规模,在校内、外增加了本社团或我校的知名度,根据情况酌情加分。

第八条获奖(附加分)及处分

一、鼓励社团参与社会竞争,扩大社团影响。如社团在校级以上的评选中获奖即可加分。由各社团上交获奖证书复印件。

1、一等奖:省、部级(5分),市、区级(4分),校级(3分);

2、二等奖:省、部级(4分),市、区级(3分),校级(2分);

3、三等奖:省、部级(3分),市、区级(2分),校级(1分);

4、优秀奖或其它:省、部级(2分),市、区级(1分),校级(0.5分)。 若同一项目在多个级别中获奖,只取最高分一项。

集体奖项按此标准加分,如无集体奖项,只取一个最高名次个人奖项,最高加分(5分)。

二、鼓励社团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义工小时数最多的社团奖励2分,其余不加。(由组织活动方,如街道办、敬老院出示证明)

三、社团要严格按照有关社团管理方可执行,如有违反将不能参加优秀社团评比并按照有关制度执行惩罚方法。

四、无故缺席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会议,每次扣5分。三次以上不参加会议者,作自动放弃优秀社团评比处理。

五、宣传海报乱张贴的发现一次扣5分。若社团受到投诉,经核实后酌情扣分(3-5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社团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材料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获奖励后半年内严重违反法律或有关校规,有重大过失的。

五、“星级社团”的奖励

1、学校为“星级社团”颁发荣誉证书.

2、“星级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表现通报给其所在学院,并在其所在学院的综合测评和各类评比中享有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干同等待遇。

3、“星级社团”活动场地由学校给予重点保证,重点活动经费由校团委给予支持。

备注:对于年终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社团,下校社联将会慎重考虑其注册资格。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 第一章 社团干部考核制度

一、 为加强学生社团的内部队伍建设,提高社团干部的素质,增强对学生社团干部的监督与考察,激励并充分调动广大社团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校社团联合会合会实行督察部对社团干部考核制度。

二、 校、院社团联合会合会每学期末对各自学院院社团负责人进行考核,结果由校社联办公室负责记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社团干部考核表》。

三、 考核内容

(一) 工作态度(30分):根据一学年的工作表现实行打分。

(1) 会议考勤:迟到早退每次-2,无故缺席-4.迟到4次或无故缺席2次以上自动取消优秀干部评选资格。

(2) 纪律观念(活动纪律):有违反社联管理条例的每次-4。 (3) 对社团联合会合会布置工作的配合及完成情况;

(二) 工作能力(20分) (1) 社团内部常务工作

(2) 社团内部梯队建设(学风、纪律、干部素质培养);

(三) 工作成绩(20分) (1) 活动开展成效及成绩

(2) 部门威信及评价;(由社团会员评价)

(四) 学业成绩(以上一学期智育成绩为准)(10分)

(五)其他:(20分)

(1) 遵守校规校纪及社团联合会合会制度

(2) 社团联合会合会及其他社团负责人对被考核干部的评价

四、 考核办法

(1)按考核内容立项,共五大项十小项,每一小项以10分计,共100分,其中60分为基本分。得分85及以上为优秀,低于基本分为考核不合格。

五、 新旧社团干部述职答辩会

(1)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社团换届工作。

(2)旧的干部需向社联报告在职期间的一切活动情况与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 (3)答辩情况直接与社团来年的注册资格挂钩。 (4)新的社团干部在经过社联的认可后方可参加答辩会。

(5)新的干部需向社联阐述未来在职期间的整体工作计划与社团的发展计划。

六、 奖惩

(1)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社团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并备案。 (2) 考核与考查表一同存入社团联合会合会本人档案。

(3) 对于考核成绩优秀者(85分以上)及对社团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在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干部时予以优先考虑。

(4) 对于低于基本分(60分)的干部,由督察部审核,在大会上公布,责令其反思,及时更正,并取消其评选优秀社团干部资格. (5) 受社团联合会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视为考核不及格(低于60分)取消评优资格。

1、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合会。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郑州大学法学院辩论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 郑州大学法学院辩论队。

第二条:辩论队性质: 郑州大学法学院辩论队, 它是全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辩论队宗旨:郑州大学法学院辩论队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务广大同学,发挥个人能力,提高自我素质,繁荣校园文化,丰富校园生活,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辩论队任务:郑州大学法学院辩论队的基本任务是 倡导“笃信仁厚,深思勤勉。明时务,达治体,文而不弱,武而不暴, 蹈厉奋进,竭忠尽智,扶危邦,振贫民”的校训,传承郑大的深厚文化底蕴,促进我院与各院之间的辩论文化交流,发扬郑大法学院优良的哲思明辨之风,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校园文化意识,同时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五条:辩论队的工作原则: 辩论队的工作既要保持在引导学生辩论活动方面的原则性和主导性,又要保持在院团委领导下的组织性和独立性,要有团结、民主、求实、创新的训练方针,严肃认真的训练态度,积极儒雅的比赛风格。

第二章 辩论队的成立

第六条: 加入辩论队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本校学籍在读本科生。

2、各人档案无不良记录。

3、自愿服从和遵守辩论队章程所列各项规定。

4、正式通过辩论队每年定时举行的招新考核。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日常运作

第七条:辩论队有固定顾问指导,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队员若干。

第八条:辩论队队长、副队长任期均为一年。

第九条:辩论队成员由个人申请,经辩论队成员面试考核。

第十条:本辩论招新工作参见每一届招新方案。

第十一条:正常学时,辩论队每两周进行一次的集体训练,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如训练或开会多次无故缺席、迟到,无故未能按时完成训练任务者,自动退出。

第四章 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凡正式加入郑大法学院辩论队同学均为本辩论队的队员。

第十四条:凡正式加入郑州大学辩论队的队员,根据章程享有以下权利:

1、各成员在辩论队中享有平等权利。

2、有权通过正当方式和途径对辩论队进行监督。

3、对辩论队的活动有知情权。

4、有权向辩论队提出对本辩论队的发展有利的支持和帮助。

5、有权向辩论队申请退出本队的权利。

第十五条:各成员在享受本章程的权利时,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维护本辩论队的声誉。

2、执行辩论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服从辩论队的各项安排,认真完成本队交办的各项任务。

4、积极主动地配合本队的训练计划,并认真参与本队的各项比赛活动。

5、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队员的利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辩论队经费来源

1、赞助性经费

2、法学院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本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得在本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本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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