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低保工作总结

2022-04-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时针滴滴答答,流逝的是光阴,在季节轮回的过程中,我们的工作留下了成绩证明。每周、每月、每个季度的我们,在工作方面都有着独特表现,获得成绩的同时,也有着众多的难忘时刻。面对成长过程中的我们,是该写一份工作报告,记录我们的工作之路。为便于大家更好的编写工作报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五保低保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农村五保低保工作总结

关于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民政局

(2013年8月28日)

市纪委、市农工办:

按照安纪办函〔2013〕13号通知要求,我局通过调研、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城乡低保政策概况

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于1998年开始试点,2001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我市农村低保工作也启于1998年,省上给予一定资金,按照低标准、小范围、快起步的原则,先后有8个县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按县、乡、村4:4:2比例筹集农村低保资金,但由于没有建立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加之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政策的变化,乡、村按比例的资金无法落实,迫使大部分县不得不停止农村低保工作,没有停的几个县也是占用救灾救济款维持现状。为了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07年逐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发展至今经历了试点探索、典型引路;建立制度、全面推行;规范管理、应保尽保三个阶段和7次提标扩面,城乡低保政策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十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关心指导下,在贯彻落实十个中央1号文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城乡低保的惠农政策上做了大量工作:

1、城乡低保标准稳步提高。近10年来,我市城乡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稳步提高:2004年10月1日,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20元/月·人统一提高到130元/月·人;2006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45元/月·人;2008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65元/月·人;2010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65元/月·人,从10月1日起又提高到295元/月·人,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从1196元/年·人提高到1600元/年·人;2011年10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295元/月·人提高到325/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由1600元/年·人提高到1840元/年·人;2012年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34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020元/年·人。目前全市25033户,49274人城镇低保和112806户, 253440人农村低保群众从中受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总体上实现了应保尽保。

2、健全了组织领导,强化了政策宣传。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了基层工作人员,市民政局设立了社会救助科,县区民政局设立了低保股,各乡镇成立了民政站(所),配备了工作人员2-3人,保证了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县区先后制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组织实施城乡低保提供了制度保障;围绕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申报审批程序、保障标准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采取业务培训、印发资料、召开会议、广播电视、公布咨询电话等有效形式,加强了低保政策的学习宣传。

3、规范了程序,比较合理地确定了对象。各县区结合实际,按照农村低保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统一家庭收入核算口径,核定家庭收入。在对象确定、申报和审批上,大多数县区、乡镇坚持了“一评三审三榜”的运行机制,基本完成了“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规定程序。由于我市贫困面大,需保障的困难人口多,财政拮据配套资金少,贫困居民一次性全部纳入不现实。通过摸底调查,认真测算,本着低标准起步,小范围启动,再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低、中、高山不同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对温饱线以下的城乡贫困居民进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差。对痴、呆、傻、残民政救济对象予以重点保障,对生存环境恶劣或因其他原因致使生活暂时难以维系的一般贫困户也纳入保障范围。在低保实施中县乡都健全了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对城乡贫困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实行一户一档,并按照县有档案室、乡有档案柜、村有低保台账的标准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及时掌握收入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努力探索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模式。

4、加强了监管,力保资金安全。为规范资金运作程序,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县乡两级建立了低保专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全市城镇低保和部分乡镇农村低保实现了财政一折通发放,对因年老体弱、智障、残疾的对象,乡镇委托村组党员干部及监护人、包帮人监督使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申报时无法准确核实家庭收入。目前低保家庭收入核查主要依靠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的方式开展,并通过张榜公示等手段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现阶段居民隐性收入、隐性就业、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家庭收入情况复杂,除了带有共性的银行存款无法核实、务工收入难以核实外,低保对象的饲养收入、农作物收入的估算也难以做到绝对准确,很难准确的测算低保户家庭收入,导致部分不符合低保标准的家庭享受低保。

2、审批程序不够规范。尽管去年以来虽三令五申强调低保由镇办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力量不足,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一直未能完全落实,部分地方仍依赖于村主任。

3、民政系统人员编制不足。基层民政干部少、工作量大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我市仅有镇办民政干部313人,其中兼职151人,平均每个乡镇1.6个民政工作人员,却承担了对近45万多人的经常救助任务,管理着每年逾8亿多的救助资金,人均服务对象达1400人,人均管理资金达26万元。其工作量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极不相适应,存在严重的结构不合理的现象。随着社会保障和社会建设职能的不断扩大,民政工作的范围逐步拓宽,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他们既要承担民政工作的城乡低保、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老龄工作等,同时,还要承担基层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直接影响到城乡低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4、部门之间数据未实行共享。基层低保人员信息与银行存款、房产、税务、公安、车管所等部门未实行数据共享,低保户存款、房屋、车辆状况无法掌握,管理人员仅能根据低保户提供的劳务、种植收入等简单数据核定其是否具有享受低保的资格,同时由于未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实行数据共享,民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低保人员死亡信息,出现了极个别的低保户已经死亡继续发放低保金的情况。

二、农村五保政策基本情况

我市是一个贫困地区,各级财政都很吃紧,但在五保供养政策执行方面,各级政府都很重视,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基本得到保障。近年来,全市先后新建、改建、扩建、在建农村敬老院200所。其中:县级中心敬老院10所,区域性敬老院53所,镇敬老院137所,保留村级农村五保集中安置点127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床位达到23000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21992人,入住率95.6%,占50633五保对象的43.4%。全市落实管理人员编制250个,现有正式工作人员259人,临时聘用人员986人。集中供养标准由最初的360元/人·年提高到现在的5200元/人·年。实现了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的新跨越,得到各级党员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极大地提升了全市民政工作的地位,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

(一)五保供养政策标准实施情况

1、五保供养政策制定出台情况。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出台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1号),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2000年以来,随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在政策衔接、资金落实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困难,在落实“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种情况,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重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现行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将农村五保供养由农村集体供养转为财政供养,把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2006年11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我市五保供养标准为14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200元/人·年);2008年五保供养标准由1400元/人·年提高到164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440元/人·年);2009年提高至1856/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656元/人·年);2010年9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做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有关意见》(安政办发〔2010〕115号),将五保供养标准由1856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656元/人·年)提高到2104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年);2010年1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安政办发〔2010〕171号),从2010年10月1日起,将五保供养标准由2104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000元/人·年);2012年3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安政办发〔2012〕14号),从2011年10月1日起,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4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4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800元/人·年);2012 年11月20日,市政府批转了《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147号),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47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500元/人·年)。

2、五保对象医疗情况。按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分类确定包帮责任人和监护人,加强供养金管理,确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投资300余万元将五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疗报销后,民政兜底,全额报销,实报实销,解决了五保对象看病难等问题。

(二)、全市敬老院建设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审时度势,用足用活政策,积极推进五保供养工作,敬老院建设工作得到良性发展。一是争取闲置资产,建设敬老院。抢抓撤区并乡、撤并学校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闲置资产划拨,改建了一批敬老院,为敬老院建设赢得了先机,为后续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争取了主动。二是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敬老院建设。充分发挥福彩公益金的撬动作用,出台了奖励办法,把敬老院建设列入考核,强化考核机制,加强了项目管理,建设了一批有带动作用的敬老院。三是化灾为机,加快敬老院建设。汉滨区紧紧抓住2008年“5·12”地震灾害之机,紫阳、岚皋等县紧紧抓住2010年“7·18”洪涝灾害之机,把五保户建房纳入灾后恢复重建之中,先后共投入救灾资金近亿元,用于敬老院建设。在工作中,苦口婆心、耐心争取,为敬老院建设争取了有利的地盘,提高了建设水平,加快了建设步伐。汉阴、石泉、紫阳、宁陕4县借“5·12”地震重灾县之机,积极争取把县级中心敬老院建设列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修建了4个有影响力的县级中心敬老院,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四是争取民生项目,发展敬老院。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紧紧抓住中、省实施“民生八大工程”建设的有利时机,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多方协调,争取敬老院建设项目。同时,认认真真地做好每一个项目,做出成效,为后续的项目争取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赢得了先机和主动权。平利县民政局先后多次争取县委、县政府领导亲自出面汇报,先后多次赴省汇报,得到省上领导的高度关注与支持,累计投入1200万元完成了中心敬老院高标准的建设项目,为全省、全市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全市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落实情况

由于我市经济落后,财政困难,无法将五保供养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予以解决。

2012年汉滨区本级财政安排251万元作为全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年的运转维护经费和服务人员工资。敬老院年需运转维护经费:14所区域性敬老院平均每所需要40万元,需560万元;17所镇敬老院平均每所需要30万元,合计510万元;31所敬老院共需运转资金1120万元,资金缺口为869万元。

石泉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尚未全部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现仅将聘用人员工资纳入县财政,其他费用尚未纳入县财政。

岚皋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未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18所敬老院年运转维护经费最低需要66万元,22个供养点最低需运转经费30万元,此项共计需要资金96万元。以上三项共缺资金256万元。

汉阴、旬阳、白河三县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已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由于县级财政困难 ,财政安排资金有限,也难以维持运转。

(四)存在问题

我市五保供养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要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目标,更好地保障五保对象的吃饭、衣被、住房、医疗、安葬等,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服务设施仍然落后。我市大部分敬老院建于二十一世纪初期,有些敬老院属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于灾后时间紧,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投入有限,建设规模小(大部分占地3亩以下),功能设施不全,有些达不到抗震要求标准,亟需改建和扩建。主要是对加强五保设施建设认识不足,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加上市财政困难,全市敬老院建设资金筹措渠道不畅,从而导致我市五保供养服务设施严重滞后。我市15.6%的集中供养率虽然高于全省的4.7%,但远低于全国26.7%的平均水平,可见我市的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2、敬老院管理仍然存在缺陷。目前,我市各敬老院管理人员基本都是临时工,岗位不稳定,没有专业素质,主要负责住院老人日常生活料理。全市敬老院仅有正式工作人员259人,聘用服务人员986名,其中护理员521人,医务人员36人,工勤人员323人。护理员的日常工作包括购买柴米油盐等生活用品,还要负责供水供电、清洁卫生、做饭洗衣、病员护理、日夜值班等多项内容,护理质量可想而知。由于管理人员待遇低、人手少、工作任务繁重等原因,很多人都不愿意到敬老院工作。目前,虽然我们市从去年起将敬老院管理人员每人每月800元工资列入市财政预备安排,但护理员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还没有得到保障。

3、五保对象就医护理费用无处列支。五保对象生病住院后需要专门的护理人员,但护理经费无处列支。

第二篇:在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督查通报

会议上的讲话

4月10号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会议之后,为了切实督促指导各县区、乡镇高质量完成提标扩面工作,真正把惠及广大贫困群众的这件好事、实事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及时组织由7名市上领导任组长,从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扶贫办、农业局、林业局、工青妇等相关部门抽调20名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共计51名干部组成7个工作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深入村社、农户,先后三次对各县区各个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于4月27日、5月5日、5月26日连续三次召开督查工作汇报会,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安排部署督查工作。今天召开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督查情况通报会议,主要是督查组在对121个乡镇、街道的督查中发现,各县区的提标扩面工作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立即进行纠正。刚才,各督查组把对七县区督查的情况向大家进行了通报,牛书记、王书记、梁主席都讲了很好的意见,后面牛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作一通报,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讲几点要求。

一、全市的总体进展情况

从刚才各督查组的通报和督查掌握的一些实际情况来看,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会议之后,各县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市上要求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提标扩面工作总体上按照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会议之后,各县区及时召开了贯彻部署会议,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确定了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驻村干部包村组的工作责任制,制定了实施方案。各乡镇也建立了乡镇党政一把手总负责、乡镇副职、驻村干部、民政站工作人员长期负责的责任制和督查组全程监督的工作监管机制,普遍靠实了工作责任。

二是广泛开展宣传,知晓范围有效扩大。各县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政府网站、会议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进行了宣传动员和培训指导,通过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单、办黑板报、召开村民会议、入户讲解等形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政策并引导申请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有效扩大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政策的群众知晓范围。

三是严格操作程序,民主确定拟保对象。各县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扩面工作以村组、社区为单位,按照群众提议、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关键环节逐步开展,普遍召开村民会议提议拟保对象、推选评议小组代表,评议小组民主议定保障对象,组织乡镇干部入户调查,对确定的对象按照程序进行了两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区在县监察局和县民政局设立了举报电话,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各类举报。对群众反应条件不符合的积极调查核实,重新评议确定,确保了拟保对象的准确性。

四是强化督促指导,推进工作有效开展。各县区都建立了督查制度,县区主要领导、县级包乡镇领导和民政部门的同志深入各乡镇、村社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区在市上督查组第

一、二次督查反馈情况后,及时召开紧急会议,针对存在问题分析研究,积极安排整改,部分县区如陇西、安定、临洮等还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深入农户调查核实。有的县如通渭县对个别工作不力的乡镇党政领导还采取了党政一把手就地免职的组织措施。通过市、县区连续多次大面积的随机明察暗访、连续追踪督查,以及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及时查处,使心存侥幸心理的个别乡镇、基层干部彻底打消了应付了事的心理,有效推进了提标扩面工作的规范操作和有序推进,尽管有些地方工作程序还不完全规范,但从督查组入户核查情况来看拟保对象基本准确。目前,大部分县区、乡镇已完成审查公示,工作进展顺利。

二、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提标扩面前一阶段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从各组通报的督查情况来看,存在问题依然很多,有些是普遍性的,有些是倾向性的,有些是苗头性的,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县区之间、乡镇之间、村社之间工作极不平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政策宣传没有全面到户。市上明确要求要将提标扩面政策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入户讲解等方式宣传到每家每户,宣传资料必须送到家家户户,做到政策家喻户晓。但督查发现,有些乡镇、村组为图省事,把政策宣传单发给小学生让带回家,而不关心小学生是否交给家长和哪些家庭没有小学生。有些村组干部仅仅是投送了宣传单,或者将宣传单发到了农户家中并贴在墙上,而不召开村民会议说明,不关心群众是否了解知晓。由于大部分农户家中年轻劳力都外出打工,在家的大多是不识字的老人和妇女,致使有相当一部分乡村的群众明确表示对提标扩面工作不清楚,知道的也是比较含糊,不清楚具体内容,尤其是偏远山区居住分散的群众,既没有收到宣传单,也没有村社干部告知,对提标扩面工作一无所知。通渭县在第二次督查反馈后,端午节也没有放假,抓紧整改,从前两天的督查看有了很大的进步。由于基层干部对政策宣传工作大打折扣,不细致、留死角,没有扎扎实实宣讲到户,造成部分生活困难的群众在评议结果公示上报后,才知道了政策,打听如何申请低保,有的甚至直接到市上上访。

(二)民主评议没有按规定操作。各县区都有一些乡镇的村组,没有把召开村民会议作为让群众了解政策、申请低保、开展评议、征求意见、发挥监督的关键环节,扎扎实实落实到位。有的村组既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提议评议低保对象,也不召集村民推举民主评议代表,村民小组的拟保对象由村、组干部确定,村民代表也由村、组干部提名,再到农户中只是去盖个章,操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有的召开村民会议不通知到每户农户,许多农户反映没有听到过开会通知;有的召集村民会议,只是将干部摸底掌握的家庭提上会议征求意见,可能很准确,但群众认为拟保对象是村干部决定的;有的甚至让拟保对象个人到其他农户家中去征求意见;有的村组将评议拟保对象和评选村民代表的空白表拿到农户家中去盖章,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有的村民会议评议受家族势力、干部优势影响,丧失了公平、公正性。由于种种民主评议中的违规操作,造成张榜公示和评议结果上报乡镇后,群众不认可、不满意,有意见。

(三)张榜公示没有按规定执行。市上明确规定对拟保对象要以自然村为单位,在群众经常聚集的地方,进行三榜公示。从督查情况来看,部分乡镇已将审定的保障对象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查,有的乡镇正在进行民政工作站初审后的二榜公示,还有的进行民主评议后的社区、村组一榜公示,也不平衡。但从现有的公示情况来看,也有许多问题,有的村组根本就没有张榜公示,在暗箱操作,群众对保了谁根本不知道;有的只公示到村部、乡镇政府,没有公布到自然村,或者张贴的比较偏背,群众知情面太小,根本不能起到监督作用;有的乡镇、村组只是公布了拟保对象的姓名,对具体保几人、保障标准多少、为什么保障都没有说明,群众即使看了也是含含糊糊。有的村干部没有按照乡镇分配的名额进行公示,而是减少名额公示,在公示完上报乡镇政府时,将自己的亲属加入已公示的名单骗保。对群众反映核实后取掉的,没有向本人说明,群众反映弄不清楚是为啥取掉的,感觉保不保由村上说了算。有些乡镇没有把原来的保障对象与这次扩面对象一起核实、公示、审核,也影响到提标扩面的公平公正。这些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在某些乡镇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政策落实的公平公正。

(四)扩面指标没有合理分配。由于部分县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社困难群众的底子和贫困面吃得不透,在分配指标时没有按各乡镇、村社群众贫困程度区别对待,没有结合个别乡镇、村社群众困难面大的特殊性、现实性,因地制宜合理分配指标,条件好的乡镇和条件差的乡镇、山区乡镇和川区乡镇没有拉开档次,而是按照全县或全乡的指标统一分配,造成了群众对政策执行的不满意。从督查的情况来看,某些村由于整体经济发展好,群众普遍比较富裕,纳入低保的群众比有的贫困村条件较好的群众都好,而困难面比较大的乡镇和村社,受指标的限制,个别特殊困难户都没能纳入保障范围。由于指标分配不合理,纳入保障范围的农户贫富差距悬殊,邻近村社之间群众意见较大。

出现以上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主要还是我们在工作上不重视、不到位造成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乡镇领导和干部对这次城乡低保提标扩面工作认识不足,没有从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立场去对待,思想上重视不够,只是从眼前利益出发,认为提标扩面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阶段性工作,只是解决少部分群众的生活困难,却给财政增加了负担,给政府增加了工作量,带来了许多麻烦。有的乡镇领导甚至认为市上确定的扩面比例太大了,保障对象不好确定,工作不好开展,可以看出这些同志对群众的感情问题。这些同志根本就不知道市上争取这部分指标的艰难,也根本不知道老百姓生活的困难程度。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态度消极,行动迟缓,被动应付,不按市、县区的进度要求推进工作,各项措施迟迟不能有效落实。有些乡镇的工作只是落实在书面材料上,说的头头是道,可工作却没有开展。部分乡镇干部由于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政策吃不透,造成调查核实不准、操作程序不规范,严重影响了提标扩面对象的准确性。

二是工作责任不落实。各县区虽然都按照要求实行了县级干部包乡镇、科级干部包村责任制,在实施方案上都确定了包乡镇、包村的领导干部,但在市上的几次督查中发现,部分县区、乡镇的主要领导和其他县级领导深入村社、农户家中调查了解、督促检查不够,有的县级、科级干部不能带头落实工作责任,没有及时深入所包乡镇的群众中,了解和研究存在的问题,也没有督查驻村干部落实包村责任,没有调查工作措施到村、到户情况。乡镇驻村干部更是工作漂浮,不坚持到村、组落实工作,不钻研政策措施,不懂工作程序和方法,更不深入贫困农户了解、调查核实情况,不参加监督村民评议会议,不按程序认真落实工作,敷衍塞责,应付了事,造成政策宣传、村民评议、张榜公示流于形式、走了过场,群众的意见不能及时得到了解和反馈。部分村社干部更是想方设法照顾不符合条件的关系户,优亲厚友,群众意见很大。

三是督促检查走过场。各县区、乡镇虽然都成立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监督小组,但部分成员因忙于本单位事务或这样那样的原因,没有及时深入乡镇,深入村社跟踪监督,而是看材料,听汇报,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做老好人。个别乡镇所有方案、资料一应俱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井井有条,而实际工作情况却截然相反,乡镇领导、驻村干部很少到农户家中去了解情况,到困难家庭中更是很少去,工作上习惯于依赖村社干部,不了解实际情况,对村上汇报的情况根本不辨真伪,有的村干部报的是妻子、儿子的名字,乡镇也不核查。由于部分县区和乡镇对监督工作缺乏端正的态度,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的各种问题没有及时得到有效解决,整体实施工作在县区之间、乡镇之间、村组之间、条件较好的地方与条件较差的地方的拟保障家庭之间,差距较大,而产生了不平衡;对次困难家庭的界定,缺乏政策与实际的有效结合措施,造成部分未保群众有意见,心理不平衡。这里说明一点,市上开展督查也是为了促进县上和乡上的工作,不是为了查谁的问题,希望县上和乡上端正态度,绝对不要绑在一起对付市上,县上更不能偏袒乡上,只有查出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工作。个别乡镇将农村低保政策变通为奖励政策,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摘棉花、种植地膜玉米等其他工作相挂钩,没有把真正困难的群众纳入保障范围,严重影响了拟保对象的准确性和公平公正。

近期,市上接到了一些群众关于提标扩面工作的上访、信访,主要可能是由于乡镇、村组在提标扩面工作中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宣传不到户、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截止目前,已接受来电来访18件,其中城市低保3件、农村低保15件。按县区分,安定8件,占45%;陇西6件,占33%;渭源2件,占11%;临洮、岷县各1件。经过统计分析,反映违规操作、优亲厚友的有10件,占55%;反映低保对象确定不准的5件,占28%;反映宣传不到位的3件,占17%。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切实深化对提标扩面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是党和政府在新时期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又一重大举措。这次提标扩面工作,如果按照省、市的要求实施了,真正把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保障,意义重大。第一个层面的意义,就是通过提标扩面真正给全市的困难群众带来了实惠,使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第二个层面,今后国家将不断出台改善民生的政策,通过这次提标扩面工作的实施,最大限度地掌握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为我们在今后进一步做好保障民生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三个层面,通过开展这次提标扩面工作,也是对广大乡镇和村社干部工作作风的一次检验,对于改进基层干部作风都将是一个有效的促进。希望各县区充分认识这次提标扩面工作的重大意义,对下一步工作再安排、再部署,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查漏补缺,不但做到真正把困难的群众纳入保障,更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改进乡镇村社干部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切实把各项责任靠实到每一个人员身上。这次的提标扩面工作,目标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一切手段确保把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低保,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工作落实上,关键在于靠实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在县上一级,县上的包乡镇领导要真正深入下去督查、核实、指导、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负起自己联系指导乡镇的责任。在乡镇一级,要一级一级靠实乡镇两个一把手、包片领导、民政工作站人员、驻村干部等人员的工作责任,要把谁调查、谁核实、谁签字的责任制度落实到位,要细化到宣传、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每一项具体任务,使所有人员都负起责任,真正按照规定的程序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个保障对象准确无误。要制定具体的责任落实措施,实行奖罚制度,并严格执行。这次会议后,市上的7个督查组将继续对各县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要开展互评总结工作,希望县区给乡镇说清楚,不要抱侥幸心理,而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各县区也要组织工作组开展明察暗访、入户核查,督促乡镇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提标扩面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县区原来的已保对象和这次的扩面对象一定要全部进行公示,防止产生新的不公平和矛盾。

(三)切实按规定和程序规范操作。各县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都存在一些问题,会后要按照各督查组通报的情况,认真查漏补缺,把宣传、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各项程序弥补到位,确保下一阶段保障金顺利发放,不出现任何问题。

一要继续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政策宣传到户是确保政策真正落实的基础。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要求以社为单位都要召开村民会议,宣传政策,公示拟保对象。或者要求乡、村、社干部到农户家中逐户开展政策宣传和公示,确保不留死角和盲点。市、县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宣传平台,拓宽宣传思路,做到将宣传政策与督促检查相结合,与调查核实相结合,与张榜公示相结合,与查实上访相结合,最终真正达到让广大群众理解、关心、支持提标扩面工作的目标,让更多的群众满意。

二要严格按照要求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既是接受群众监督的过程,也是宣传政策的过程。目前大部分乡镇只进行了一榜和二榜公示,但大部分不规范、不到位。县上要对此项工作抓紧部署,对已确定的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保障人口、补差标准等信息全部进行公示,而且要全部在自然村群众经常聚集的地方公示,对居住比较分散的农户要由驻村干部负责逐户公示,同时公开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后要及时进行三榜公示,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知情权,打消群众由于不清楚而产生的怀疑、猜测和顾虑。总的要求是,村社公示工作未完成的不能审批,群众对村社公示不知道、不认可、不满意的不能审批,群众有上访的不能审批。

三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确保提标扩面工作准确无误的关键环节。在拟保对象初步确定后,县、乡、村三级要组织力量,深入农户逐户核查,看保障对象定的准不准、补差标准定的准不准、群众的认可程度高不高,确实通过深入核查,把误差降到最小,把准确度提到最高。同时,要认真调查核实群众的举报。县上要安排乡镇领导和工作人员随时掌握群众的不满情绪和意见,并及时核实,该退的退出,该纳入的审批纳入,将问题处理在张榜公示阶段,防止发放保障金时出现群众大规模上访的问题。

四要适当调整部分村社保障指标。现在在乡镇与乡镇之间进行保障指标调整已比较困难,县区要安排乡镇对条件较好村的指标给相邻贫困村进行适当调整,也可以对比较贫困村社进行适当增加指标的办法,或扩大覆盖面、降低补差标准的办法,将一些贫困面较大村中确实困难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尽量减少群众的不满,减少矛盾发生。

五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档案资料。由于部分村社、乡镇的群众提名、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都没有规范开展,所以一些档案资料也就不全,有的是临时补充的。会后,县区要安排各乡镇查漏补缺,全部整理健全各个程序、阶段的档案资料。

另外明确一点,农村上儿女与老人分家过、子女生活比较好的,对这部分老人坚决不能纳入保障,这个问题涉及社会道德导向问题,要通过法律程序让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严肃查处各级各类违法违纪问题。这次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只有加大工作的开放度、增强透明度、扩大参与度,置于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才能真正达到让群众满意的目的。只有做到公开政策、公平对待、公正施保、阳光操作,才能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各县区要切实严肃工作纪律,严肃查处不如实提供家庭真实信息、以各种手段骗保的财政供给人员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受保的超标准对象。在这次城乡低保提标扩面工作中,如果出现暗箱操作、虚报冒领、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直接责任人要严厉处分,情节恶劣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现在发现部分村社干部有借助提标扩面索要拟保对象烟酒的现象,各县区一定要严肃查处。同时,要高度重视和严肃查处城市低保中的腐败现象,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全部及时纳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要严肃查处群众反映的违法乱纪问题,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市上对接到的上访由督查组一次性查实后再转到县上,由县上处理,通过典型事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净化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的工作环境,推动提标扩面工作真正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篇:山头店乡“三个到位”推进核查__打造阳光低保五保

山头店乡“三个到位”推进核查

打造阳光低保五保

高度重视、组织领导到位。为了保证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乡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乡民政办主任为成员的农村五保、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抽调各管理区人员成立了7个核查小组。各区也相应成立了由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组成的农村五保、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核查工作有序推进。制定下发了山头店乡《关于开展全乡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核查工作目的、对象和内容、核查的程序及时间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7月4日召开的全乡农村五保、低保核查工作动员会上对核查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部署。

宣传发动,舆论监督到位。加强了农村五保、低保核查的宣传工作。一是通过召开会议、利用各行政村的喇叭、宣传单等形式,对核查工作的目标、要求、范围、时间和对象进行广泛宣传,大力营造核查活动的氛围。同时将山头店乡低保、五保入户核查通知单提前下发到各村各户,让群众人人知情,个个参与,山头店乡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化了核查措施,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二是成立了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各村均成立了由小组组长、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三是开通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和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接受社会各界对我乡低保、五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广泛获取我乡低保、五保制度在运行中的信息,进一步细化了工作措施,拓展了核查工作的途经。

明确责任,操作程序到位。为了做好此次我乡低保、五保核查工作,核查小组在具体工作中采取入户调查、走访调查等形式对农村五保、低保对象进行全面了解。核查小组深入到低保对象家中,核对户口簿和低保证,详细查询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情况、收入状况,客观评估经济条件,并认真填写“我乡低保、五保对象复查登记表”,将情况发生变化、目前已不再符合政策的保障对象及时清退;并以村为单位召开有核查组和乡、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会。对现享受低保对象作出维持原保障标准、增加保障金额、减少保障金额、停发保障金、取消保障资格和对新提出申请低保的对象是否纳入低保进行民主评议。在核查工作中,严格责任追究,落实“谁清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核查人员必须如实在复查表上签字,写明核查结论,对由于核查不认真全面、漏查、错查等出现问题,引发矛盾的追究核查人员的责任。对清退对象讲清政策、说明理由,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停发或减发低保金,避免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在核查工作中做到了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实现了真正的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确保我乡农村五保、低保核查取得了明显效果。

山头店信息员:舒乐鹏

第四篇: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五章 五保供养措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经费保障、实物帮助及生活照顾。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并实施五保供养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鼓励农村村民和社会各界为五保对象提供帮助。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 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建立档案。

《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五保对象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校学习的,可继续享受五保供养。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

第九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供给粮油、燃料和水、电;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安排人员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六)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要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 五保供养经费包括: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含水、电费)、医疗费、安葬费、管理和护理等工作人员的报酬及福利院,敬老院(以下均称福利院)必需的管理费、维修费、设备添置费。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年当地村民平均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资兴办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第十三条 福利院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逐步改善供养设施,添置供养设备,组织五保对象开展文化娱乐和康复活动,建立五保对象健康档案,定期为五保对象检查身体。

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四条 福利院应当积极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服务业,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不得用所得收入抵扣按规定标准应由集体统筹拨给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

第十五条 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应按一名工作人员照顾五至七名五保对象的比例配备,入院五保对象中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福利院工作人员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村干部的标准确定;从事护理等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当地劳动力当年平均收入

水平的标准确定,并及时足额兑现。

福利院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福利院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供养经费和实物必须保证按规定兑现。

第十七条 福利院的财产和五保对象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予以侵犯。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第五章 五保供养措施

第二十条 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按规定标准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五保供养经费

和实物由乡、民族乡、镇统一筹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收取后交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统一管

理。

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对统一筹集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并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其他渠道筹集的款物,应当用于五保供养事业,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福利院的建设,就近为福利院落实生产基地,扶持福利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改善福利院的办院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五保对象和福利院实行以下优惠措施:

(一)福利院的生产经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福利院非营运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

(三)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水、电费,按当地最低价格收取;

(四)五保对象就医免收挂号费,酌情减免诊断费;

(五)属于五保对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集资费,优先享受助学金照顾。

第二十三条 少数贫困乡村的五保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确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济经费和实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纠正。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条例》和本规定,在五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义务供养五保对象,积极捐款捐物,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组织,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不按规定供养的;

(二)刁难、虐待五保对象,侵犯五保对象合法权益的;

(三)贪污、挪用、拖欠五保供养款物的;

(四)侵占五保对象及福利院财产的;

(五)因工作失职、渎职,发生五保对象流浪乞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或不按协议条款扶养五保对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16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第五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落实情况调

研报告

**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2014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2014年1月份起农村五保供养标

准从原来每人每月57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19元。经调查核实,截止12月我县符合纳入五保供养的有1266户,2014年全县已发放五保供养金1268.49万元。

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从2015年1月份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标准900元。经调查核实,截止12月符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有1250人,2015年全县已发放五保供养金1379.51万元。有效地解决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2016年起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按不超过救助供养标准的10%确定。从2016年1月份起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00元提到每人每月1020元。截止12月份符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有1265人,共发放农村五保基本生活供养金1429.48万元,提取照料护理费153.48万元,已救助19人照料护理费6.963万元。

2017年农村五保户统称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情况

2017年1月份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从1020元提到每人每月1184元。截止2017年12月份符合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的有1242人,共发放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1538.8万元,提取照料护理费281.58万元,已救助93人照料护理费31.93万元。有效解决了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住院照料和失能农村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工作。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省规定,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40元的1.6倍计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和发放。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由县财政按预算直拨到县民政局开设的特困人员专户中,由银行代发,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按月及时发放到特困人员对象信用社账户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按月

及时统一发放到入住乡镇敬老院账户中;照料护理救助供养金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五保对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社会化发放率达100%,有效解决了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住院照料和失能农村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工作。

二、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制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2014年7月**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社保局、审计局出台《**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和《**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制定了救助标准,并从2014年7月开始实施。《**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中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确定定点医院。农村特困人员对象在县内“一站式”定点医院住院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超过1万元

以上部分,扣除大病保险支付95%后,再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在惠州市或广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自付费用部分、经一站式救助住院的自费部分、门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季或半年100%比例予以救助。有效解决了农村特困人员患病住院医药费负担,并在每年全面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救助金管理和发放。医疗救助金由县财政直拨到县民政局开设的医疗救助专户中,再由民政局划拨到有关乡镇财政所,社会事务办通过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社会化发放率100%。一站式结算由县民政部门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县财政部门凭县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表按季拨付到各定点医院专用账户。

三、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全县现有乡镇敬老院11间,床位数242张,11间敬老院已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及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局已核发《乡镇敬老院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有工作人员27人,其中:地派镇天堂山敬老院有床位16张无人居住计划取消、龙江镇敬老院有床位6张有1人居住,为利于管理计划撤销地派镇天堂山敬老院和龙江镇敬老院两间敬老院。全县共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1257人,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54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已接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全县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33人,目前接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照料有11人,占不能自理特困人员33%,今年初我县已召开专门会议和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要主动发现失能生活不能自理或半失能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特困人员,由敬老院提供日常看护和生活照料,对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对象且不愿意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农村特困人员的亲友提供日常照料护理服务,并签订相关《照料护理协议》。敬老院、社工机构、特困人员对象的亲友应针对特困人员对象实际情况,制定照料护理计

划,建立服务档案,按要求认真开展日常照料护理服务,协助特困人员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涉及特困人员对象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照料护理补助经费申请与拨付。发生日常照料护理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护理补助资金。由敬老院、社工机构提供照料护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对象,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对象,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月。

三、存在问题

敬老院县级没有安排运行工作经费。加上乡镇敬老院日常运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较为困难,镇级财力更加有限,无法满足配套敬老院的正常运行经费。目前2015年、2016年二年有省级补助每间敬老院5万元,但2017年仍没有下达补助,假如2017年没有省级补助每间敬老院5万元,将会造成乡镇敬老院日常运行困难。

乡镇敬老院欠缺资金投入。我县在2004年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十项民生工程之一“敬老福星工程”对乡镇敬老院进行了改扩建,在省、市民政部门资金的支持下,在2004年至2009年对我县的乡镇敬老院进行扩建,累计投入资金480万元,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但由于近年来投入资金较少,难于后续维护、修缮、升级改造与完善设施建设。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想方设法,争取由政府财政安排敬老院运行经费,解决敬老院运行经费不足问题。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职护理服务人员以及引进社工机构管理模式,公开聘用甘于吃苦、全心全意为五保对象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加大上岗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敬老院的服务水平。为敬老院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和医疗等劳动社会保险,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以院为家,持之以恒工作的积极性。

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乡镇敬老

院设施设备的建设。把敬老院建设成一个老人安度晚年的好场所,让供养对象度过幸福一生,加强政策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全面实施和健康发展。以提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推进我县养老机构进行“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将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鼓励和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政府供养特困人员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进我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各乡镇敬老院社会化改革,实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为我县政府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我区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

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制定出台实施方案。

实行公建民营运营方应满足6个方面主要条件:

一是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证照齐全;具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具有与运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是运营方为我县政府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不少于50%的床位,优先用于安置属政府供养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失智人员。政府供养特困人员未住满的床位可以为本区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

三是运营方的投入金额每张床位应不少于5万元。投资进度安排:第一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40%;第二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30%;第三年至第五年每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10%。投入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对乡镇敬老院和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包括:室内外装修、

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升级改造、信息平台建设等,全面提升我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硬件和软件水平,改善政府供养特困人员入住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其中硬件的投入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通过五年的建设达到省二级以上社会福利机构标准。

四是运营方对现有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管理和护理人员维持现状不变,管理和护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所需资金由运营方负责,运营方可对现有工作人员考核聘用,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解聘产生的费用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运营方承担。

五是运营方不得擅自撤并乡镇敬老院,如需撤并必须提出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撤并后机构的国有资产与运营方投资的不动产一并移交给政府。

六是运营方必须通过政府公开招标中标,签订合同后,方可对公办养老

服务机构进行经营管理。

县民政局

2017年9月15日

第六篇:农村五保供养

一、五保供养工作流程

个人申请→社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民政局

二、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村民本人向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社区服务中心成员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社区受理:社区村(居)委会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一是审查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和形式;二是通过了解情况、入户调查、邻里访问、通讯调查或集体座谈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核实其自身属性、劳动能力和经济条件;三是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民主评议:社区村(居)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7至9人组成(小组成员要有党员),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在本社区和本自然村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写出评议意见、评议小组成员签名并填写《诸城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连同个人申请、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照片3张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四)审核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民政局审批。

(五)审批: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民政局可以进行复核。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由镇、街道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代为转交申请人本人。

三、五保上报材料

审批表3份-→个人申请→民主评议意见→户籍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五保供养证复印件(分散转集中)→供养协议→属残疾的上报残疾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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