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乡低保五保政策

2022-08-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最新城乡低保五保政策

关于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民政局

(2013年8月28日)

市纪委、市农工办:

按照安纪办函〔2013〕13号通知要求,我局通过调研、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城乡低保政策概况

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于1998年开始试点,2001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我市农村低保工作也启于1998年,省上给予一定资金,按照低标准、小范围、快起步的原则,先后有8个县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按县、乡、村4:4:2比例筹集农村低保资金,但由于没有建立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加之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政策的变化,乡、村按比例的资金无法落实,迫使大部分县不得不停止农村低保工作,没有停的几个县也是占用救灾救济款维持现状。为了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07年逐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发展至今经历了试点探索、典型引路;建立制度、全面推行;规范管理、应保尽保三个阶段和7次提标扩面,城乡低保政策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十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关心指导下,在贯彻落实十个中央1号文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城乡低保的惠农政策上做了大量工作:

1、城乡低保标准稳步提高。近10年来,我市城乡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稳步提高:2004年10月1日,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20元/月·人统一提高到130元/月·人;2006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45元/月·人;2008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65元/月·人;2010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65元/月·人,从10月1日起又提高到295元/月·人,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从1196元/年·人提高到1600元/年·人;2011年10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295元/月·人提高到325/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由1600元/年·人提高到1840元/年·人;2012年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34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020元/年·人。目前全市25033户,49274人城镇低保和112806户, 253440人农村低保群众从中受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总体上实现了应保尽保。

2、健全了组织领导,强化了政策宣传。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了基层工作人员,市民政局设立了社会救助科,县区民政局设立了低保股,各乡镇成立了民政站(所),配备了工作人员2-3人,保证了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县区先后制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组织实施城乡低保提供了制度保障;围绕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申报审批程序、保障标准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采取业务培训、印发资料、召开会议、广播电视、公布咨询电话等有效形式,加强了低保政策的学习宣传。

3、规范了程序,比较合理地确定了对象。各县区结合实际,按照农村低保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统一家庭收入核算口径,核定家庭收入。在对象确定、申报和审批上,大多数县区、乡镇坚持了“一评三审三榜”的运行机制,基本完成了“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规定程序。由于我市贫困面大,需保障的困难人口多,财政拮据配套资金少,贫困居民一次性全部纳入不现实。通过摸底调查,认真测算,本着低标准起步,小范围启动,再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低、中、高山不同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对温饱线以下的城乡贫困居民进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差。对痴、呆、傻、残民政救济对象予以重点保障,对生存环境恶劣或因其他原因致使生活暂时难以维系的一般贫困户也纳入保障范围。在低保实施中县乡都健全了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对城乡贫困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实行一户一档,并按照县有档案室、乡有档案柜、村有低保台账的标准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及时掌握收入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努力探索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模式。

4、加强了监管,力保资金安全。为规范资金运作程序,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县乡两级建立了低保专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全市城镇低保和部分乡镇农村低保实现了财政一折通发放,对因年老体弱、智障、残疾的对象,乡镇委托村组党员干部及监护人、包帮人监督使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申报时无法准确核实家庭收入。目前低保家庭收入核查主要依靠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的方式开展,并通过张榜公示等手段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现阶段居民隐性收入、隐性就业、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家庭收入情况复杂,除了带有共性的银行存款无法核实、务工收入难以核实外,低保对象的饲养收入、农作物收入的估算也难以做到绝对准确,很难准确的测算低保户家庭收入,导致部分不符合低保标准的家庭享受低保。

2、审批程序不够规范。尽管去年以来虽三令五申强调低保由镇办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力量不足,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一直未能完全落实,部分地方仍依赖于村主任。

3、民政系统人员编制不足。基层民政干部少、工作量大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我市仅有镇办民政干部313人,其中兼职151人,平均每个乡镇1.6个民政工作人员,却承担了对近45万多人的经常救助任务,管理着每年逾8亿多的救助资金,人均服务对象达1400人,人均管理资金达26万元。其工作量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极不相适应,存在严重的结构不合理的现象。随着社会保障和社会建设职能的不断扩大,民政工作的范围逐步拓宽,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他们既要承担民政工作的城乡低保、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老龄工作等,同时,还要承担基层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直接影响到城乡低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4、部门之间数据未实行共享。基层低保人员信息与银行存款、房产、税务、公安、车管所等部门未实行数据共享,低保户存款、房屋、车辆状况无法掌握,管理人员仅能根据低保户提供的劳务、种植收入等简单数据核定其是否具有享受低保的资格,同时由于未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实行数据共享,民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低保人员死亡信息,出现了极个别的低保户已经死亡继续发放低保金的情况。

二、农村五保政策基本情况

我市是一个贫困地区,各级财政都很吃紧,但在五保供养政策执行方面,各级政府都很重视,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基本得到保障。近年来,全市先后新建、改建、扩建、在建农村敬老院200所。其中:县级中心敬老院10所,区域性敬老院53所,镇敬老院137所,保留村级农村五保集中安置点127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床位达到23000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21992人,入住率95.6%,占50633五保对象的43.4%。全市落实管理人员编制250个,现有正式工作人员259人,临时聘用人员986人。集中供养标准由最初的360元/人·年提高到现在的5200元/人·年。实现了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的新跨越,得到各级党员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极大地提升了全市民政工作的地位,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

(一)五保供养政策标准实施情况

1、五保供养政策制定出台情况。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出台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1号),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2000年以来,随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在政策衔接、资金落实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困难,在落实“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种情况,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重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现行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将农村五保供养由农村集体供养转为财政供养,把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2006年11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我市五保供养标准为14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200元/人·年);2008年五保供养标准由1400元/人·年提高到164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440元/人·年);2009年提高至1856/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656元/人·年);2010年9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做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有关意见》(安政办发〔2010〕115号),将五保供养标准由1856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656元/人·年)提高到2104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年);2010年1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安政办发〔2010〕171号),从2010年10月1日起,将五保供养标准由2104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000元/人·年);2012年3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安政办发〔2012〕14号),从2011年10月1日起,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4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4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800元/人·年);2012 年11月20日,市政府批转了《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147号),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47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500元/人·年)。

2、五保对象医疗情况。按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分类确定包帮责任人和监护人,加强供养金管理,确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投资300余万元将五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疗报销后,民政兜底,全额报销,实报实销,解决了五保对象看病难等问题。

(二)、全市敬老院建设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审时度势,用足用活政策,积极推进五保供养工作,敬老院建设工作得到良性发展。一是争取闲置资产,建设敬老院。抢抓撤区并乡、撤并学校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闲置资产划拨,改建了一批敬老院,为敬老院建设赢得了先机,为后续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争取了主动。二是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敬老院建设。充分发挥福彩公益金的撬动作用,出台了奖励办法,把敬老院建设列入考核,强化考核机制,加强了项目管理,建设了一批有带动作用的敬老院。三是化灾为机,加快敬老院建设。汉滨区紧紧抓住2008年“5·12”地震灾害之机,紫阳、岚皋等县紧紧抓住2010年“7·18”洪涝灾害之机,把五保户建房纳入灾后恢复重建之中,先后共投入救灾资金近亿元,用于敬老院建设。在工作中,苦口婆心、耐心争取,为敬老院建设争取了有利的地盘,提高了建设水平,加快了建设步伐。汉阴、石泉、紫阳、宁陕4县借“5·12”地震重灾县之机,积极争取把县级中心敬老院建设列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修建了4个有影响力的县级中心敬老院,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四是争取民生项目,发展敬老院。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紧紧抓住中、省实施“民生八大工程”建设的有利时机,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多方协调,争取敬老院建设项目。同时,认认真真地做好每一个项目,做出成效,为后续的项目争取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赢得了先机和主动权。平利县民政局先后多次争取县委、县政府领导亲自出面汇报,先后多次赴省汇报,得到省上领导的高度关注与支持,累计投入1200万元完成了中心敬老院高标准的建设项目,为全省、全市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全市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落实情况

由于我市经济落后,财政困难,无法将五保供养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予以解决。

2012年汉滨区本级财政安排251万元作为全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年的运转维护经费和服务人员工资。敬老院年需运转维护经费:14所区域性敬老院平均每所需要40万元,需560万元;17所镇敬老院平均每所需要30万元,合计510万元;31所敬老院共需运转资金1120万元,资金缺口为869万元。

石泉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尚未全部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现仅将聘用人员工资纳入县财政,其他费用尚未纳入县财政。

岚皋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未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18所敬老院年运转维护经费最低需要66万元,22个供养点最低需运转经费30万元,此项共计需要资金96万元。以上三项共缺资金256万元。

汉阴、旬阳、白河三县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已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由于县级财政困难 ,财政安排资金有限,也难以维持运转。

(四)存在问题

我市五保供养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要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目标,更好地保障五保对象的吃饭、衣被、住房、医疗、安葬等,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服务设施仍然落后。我市大部分敬老院建于二十一世纪初期,有些敬老院属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于灾后时间紧,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投入有限,建设规模小(大部分占地3亩以下),功能设施不全,有些达不到抗震要求标准,亟需改建和扩建。主要是对加强五保设施建设认识不足,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加上市财政困难,全市敬老院建设资金筹措渠道不畅,从而导致我市五保供养服务设施严重滞后。我市15.6%的集中供养率虽然高于全省的4.7%,但远低于全国26.7%的平均水平,可见我市的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2、敬老院管理仍然存在缺陷。目前,我市各敬老院管理人员基本都是临时工,岗位不稳定,没有专业素质,主要负责住院老人日常生活料理。全市敬老院仅有正式工作人员259人,聘用服务人员986名,其中护理员521人,医务人员36人,工勤人员323人。护理员的日常工作包括购买柴米油盐等生活用品,还要负责供水供电、清洁卫生、做饭洗衣、病员护理、日夜值班等多项内容,护理质量可想而知。由于管理人员待遇低、人手少、工作任务繁重等原因,很多人都不愿意到敬老院工作。目前,虽然我们市从去年起将敬老院管理人员每人每月800元工资列入市财政预备安排,但护理员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还没有得到保障。

3、五保对象就医护理费用无处列支。五保对象生病住院后需要专门的护理人员,但护理经费无处列支。

第2篇:在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督查通报

会议上的讲话

4月10号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会议之后,为了切实督促指导各县区、乡镇高质量完成提标扩面工作,真正把惠及广大贫困群众的这件好事、实事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及时组织由7名市上领导任组长,从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扶贫办、农业局、林业局、工青妇等相关部门抽调20名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共计51名干部组成7个工作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深入村社、农户,先后三次对各县区各个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于4月27日、5月5日、5月26日连续三次召开督查工作汇报会,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安排部署督查工作。今天召开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督查情况通报会议,主要是督查组在对121个乡镇、街道的督查中发现,各县区的提标扩面工作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立即进行纠正。刚才,各督查组把对七县区督查的情况向大家进行了通报,牛书记、王书记、梁主席都讲了很好的意见,后面牛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作一通报,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讲几点要求。

一、全市的总体进展情况

从刚才各督查组的通报和督查掌握的一些实际情况来看,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会议之后,各县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市上要求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提标扩面工作总体上按照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会议之后,各县区及时召开了贯彻部署会议,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确定了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驻村干部包村组的工作责任制,制定了实施方案。各乡镇也建立了乡镇党政一把手总负责、乡镇副职、驻村干部、民政站工作人员长期负责的责任制和督查组全程监督的工作监管机制,普遍靠实了工作责任。

二是广泛开展宣传,知晓范围有效扩大。各县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政府网站、会议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进行了宣传动员和培训指导,通过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单、办黑板报、召开村民会议、入户讲解等形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政策并引导申请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有效扩大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政策的群众知晓范围。

三是严格操作程序,民主确定拟保对象。各县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扩面工作以村组、社区为单位,按照群众提议、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关键环节逐步开展,普遍召开村民会议提议拟保对象、推选评议小组代表,评议小组民主议定保障对象,组织乡镇干部入户调查,对确定的对象按照程序进行了两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区在县监察局和县民政局设立了举报电话,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各类举报。对群众反应条件不符合的积极调查核实,重新评议确定,确保了拟保对象的准确性。

四是强化督促指导,推进工作有效开展。各县区都建立了督查制度,县区主要领导、县级包乡镇领导和民政部门的同志深入各乡镇、村社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区在市上督查组第

一、二次督查反馈情况后,及时召开紧急会议,针对存在问题分析研究,积极安排整改,部分县区如陇西、安定、临洮等还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深入农户调查核实。有的县如通渭县对个别工作不力的乡镇党政领导还采取了党政一把手就地免职的组织措施。通过市、县区连续多次大面积的随机明察暗访、连续追踪督查,以及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及时查处,使心存侥幸心理的个别乡镇、基层干部彻底打消了应付了事的心理,有效推进了提标扩面工作的规范操作和有序推进,尽管有些地方工作程序还不完全规范,但从督查组入户核查情况来看拟保对象基本准确。目前,大部分县区、乡镇已完成审查公示,工作进展顺利。

二、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提标扩面前一阶段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从各组通报的督查情况来看,存在问题依然很多,有些是普遍性的,有些是倾向性的,有些是苗头性的,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县区之间、乡镇之间、村社之间工作极不平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政策宣传没有全面到户。市上明确要求要将提标扩面政策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入户讲解等方式宣传到每家每户,宣传资料必须送到家家户户,做到政策家喻户晓。但督查发现,有些乡镇、村组为图省事,把政策宣传单发给小学生让带回家,而不关心小学生是否交给家长和哪些家庭没有小学生。有些村组干部仅仅是投送了宣传单,或者将宣传单发到了农户家中并贴在墙上,而不召开村民会议说明,不关心群众是否了解知晓。由于大部分农户家中年轻劳力都外出打工,在家的大多是不识字的老人和妇女,致使有相当一部分乡村的群众明确表示对提标扩面工作不清楚,知道的也是比较含糊,不清楚具体内容,尤其是偏远山区居住分散的群众,既没有收到宣传单,也没有村社干部告知,对提标扩面工作一无所知。通渭县在第二次督查反馈后,端午节也没有放假,抓紧整改,从前两天的督查看有了很大的进步。由于基层干部对政策宣传工作大打折扣,不细致、留死角,没有扎扎实实宣讲到户,造成部分生活困难的群众在评议结果公示上报后,才知道了政策,打听如何申请低保,有的甚至直接到市上上访。

(二)民主评议没有按规定操作。各县区都有一些乡镇的村组,没有把召开村民会议作为让群众了解政策、申请低保、开展评议、征求意见、发挥监督的关键环节,扎扎实实落实到位。有的村组既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提议评议低保对象,也不召集村民推举民主评议代表,村民小组的拟保对象由村、组干部确定,村民代表也由村、组干部提名,再到农户中只是去盖个章,操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有的召开村民会议不通知到每户农户,许多农户反映没有听到过开会通知;有的召集村民会议,只是将干部摸底掌握的家庭提上会议征求意见,可能很准确,但群众认为拟保对象是村干部决定的;有的甚至让拟保对象个人到其他农户家中去征求意见;有的村组将评议拟保对象和评选村民代表的空白表拿到农户家中去盖章,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有的村民会议评议受家族势力、干部优势影响,丧失了公平、公正性。由于种种民主评议中的违规操作,造成张榜公示和评议结果上报乡镇后,群众不认可、不满意,有意见。

(三)张榜公示没有按规定执行。市上明确规定对拟保对象要以自然村为单位,在群众经常聚集的地方,进行三榜公示。从督查情况来看,部分乡镇已将审定的保障对象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查,有的乡镇正在进行民政工作站初审后的二榜公示,还有的进行民主评议后的社区、村组一榜公示,也不平衡。但从现有的公示情况来看,也有许多问题,有的村组根本就没有张榜公示,在暗箱操作,群众对保了谁根本不知道;有的只公示到村部、乡镇政府,没有公布到自然村,或者张贴的比较偏背,群众知情面太小,根本不能起到监督作用;有的乡镇、村组只是公布了拟保对象的姓名,对具体保几人、保障标准多少、为什么保障都没有说明,群众即使看了也是含含糊糊。有的村干部没有按照乡镇分配的名额进行公示,而是减少名额公示,在公示完上报乡镇政府时,将自己的亲属加入已公示的名单骗保。对群众反映核实后取掉的,没有向本人说明,群众反映弄不清楚是为啥取掉的,感觉保不保由村上说了算。有些乡镇没有把原来的保障对象与这次扩面对象一起核实、公示、审核,也影响到提标扩面的公平公正。这些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在某些乡镇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政策落实的公平公正。

(四)扩面指标没有合理分配。由于部分县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社困难群众的底子和贫困面吃得不透,在分配指标时没有按各乡镇、村社群众贫困程度区别对待,没有结合个别乡镇、村社群众困难面大的特殊性、现实性,因地制宜合理分配指标,条件好的乡镇和条件差的乡镇、山区乡镇和川区乡镇没有拉开档次,而是按照全县或全乡的指标统一分配,造成了群众对政策执行的不满意。从督查的情况来看,某些村由于整体经济发展好,群众普遍比较富裕,纳入低保的群众比有的贫困村条件较好的群众都好,而困难面比较大的乡镇和村社,受指标的限制,个别特殊困难户都没能纳入保障范围。由于指标分配不合理,纳入保障范围的农户贫富差距悬殊,邻近村社之间群众意见较大。

出现以上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主要还是我们在工作上不重视、不到位造成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乡镇领导和干部对这次城乡低保提标扩面工作认识不足,没有从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立场去对待,思想上重视不够,只是从眼前利益出发,认为提标扩面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阶段性工作,只是解决少部分群众的生活困难,却给财政增加了负担,给政府增加了工作量,带来了许多麻烦。有的乡镇领导甚至认为市上确定的扩面比例太大了,保障对象不好确定,工作不好开展,可以看出这些同志对群众的感情问题。这些同志根本就不知道市上争取这部分指标的艰难,也根本不知道老百姓生活的困难程度。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态度消极,行动迟缓,被动应付,不按市、县区的进度要求推进工作,各项措施迟迟不能有效落实。有些乡镇的工作只是落实在书面材料上,说的头头是道,可工作却没有开展。部分乡镇干部由于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政策吃不透,造成调查核实不准、操作程序不规范,严重影响了提标扩面对象的准确性。

二是工作责任不落实。各县区虽然都按照要求实行了县级干部包乡镇、科级干部包村责任制,在实施方案上都确定了包乡镇、包村的领导干部,但在市上的几次督查中发现,部分县区、乡镇的主要领导和其他县级领导深入村社、农户家中调查了解、督促检查不够,有的县级、科级干部不能带头落实工作责任,没有及时深入所包乡镇的群众中,了解和研究存在的问题,也没有督查驻村干部落实包村责任,没有调查工作措施到村、到户情况。乡镇驻村干部更是工作漂浮,不坚持到村、组落实工作,不钻研政策措施,不懂工作程序和方法,更不深入贫困农户了解、调查核实情况,不参加监督村民评议会议,不按程序认真落实工作,敷衍塞责,应付了事,造成政策宣传、村民评议、张榜公示流于形式、走了过场,群众的意见不能及时得到了解和反馈。部分村社干部更是想方设法照顾不符合条件的关系户,优亲厚友,群众意见很大。

三是督促检查走过场。各县区、乡镇虽然都成立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监督小组,但部分成员因忙于本单位事务或这样那样的原因,没有及时深入乡镇,深入村社跟踪监督,而是看材料,听汇报,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做老好人。个别乡镇所有方案、资料一应俱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井井有条,而实际工作情况却截然相反,乡镇领导、驻村干部很少到农户家中去了解情况,到困难家庭中更是很少去,工作上习惯于依赖村社干部,不了解实际情况,对村上汇报的情况根本不辨真伪,有的村干部报的是妻子、儿子的名字,乡镇也不核查。由于部分县区和乡镇对监督工作缺乏端正的态度,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的各种问题没有及时得到有效解决,整体实施工作在县区之间、乡镇之间、村组之间、条件较好的地方与条件较差的地方的拟保障家庭之间,差距较大,而产生了不平衡;对次困难家庭的界定,缺乏政策与实际的有效结合措施,造成部分未保群众有意见,心理不平衡。这里说明一点,市上开展督查也是为了促进县上和乡上的工作,不是为了查谁的问题,希望县上和乡上端正态度,绝对不要绑在一起对付市上,县上更不能偏袒乡上,只有查出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工作。个别乡镇将农村低保政策变通为奖励政策,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摘棉花、种植地膜玉米等其他工作相挂钩,没有把真正困难的群众纳入保障范围,严重影响了拟保对象的准确性和公平公正。

近期,市上接到了一些群众关于提标扩面工作的上访、信访,主要可能是由于乡镇、村组在提标扩面工作中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宣传不到户、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截止目前,已接受来电来访18件,其中城市低保3件、农村低保15件。按县区分,安定8件,占45%;陇西6件,占33%;渭源2件,占11%;临洮、岷县各1件。经过统计分析,反映违规操作、优亲厚友的有10件,占55%;反映低保对象确定不准的5件,占28%;反映宣传不到位的3件,占17%。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切实深化对提标扩面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是党和政府在新时期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又一重大举措。这次提标扩面工作,如果按照省、市的要求实施了,真正把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保障,意义重大。第一个层面的意义,就是通过提标扩面真正给全市的困难群众带来了实惠,使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第二个层面,今后国家将不断出台改善民生的政策,通过这次提标扩面工作的实施,最大限度地掌握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为我们在今后进一步做好保障民生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三个层面,通过开展这次提标扩面工作,也是对广大乡镇和村社干部工作作风的一次检验,对于改进基层干部作风都将是一个有效的促进。希望各县区充分认识这次提标扩面工作的重大意义,对下一步工作再安排、再部署,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查漏补缺,不但做到真正把困难的群众纳入保障,更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改进乡镇村社干部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切实把各项责任靠实到每一个人员身上。这次的提标扩面工作,目标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一切手段确保把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低保,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工作落实上,关键在于靠实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在县上一级,县上的包乡镇领导要真正深入下去督查、核实、指导、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负起自己联系指导乡镇的责任。在乡镇一级,要一级一级靠实乡镇两个一把手、包片领导、民政工作站人员、驻村干部等人员的工作责任,要把谁调查、谁核实、谁签字的责任制度落实到位,要细化到宣传、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每一项具体任务,使所有人员都负起责任,真正按照规定的程序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个保障对象准确无误。要制定具体的责任落实措施,实行奖罚制度,并严格执行。这次会议后,市上的7个督查组将继续对各县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要开展互评总结工作,希望县区给乡镇说清楚,不要抱侥幸心理,而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各县区也要组织工作组开展明察暗访、入户核查,督促乡镇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提标扩面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县区原来的已保对象和这次的扩面对象一定要全部进行公示,防止产生新的不公平和矛盾。

(三)切实按规定和程序规范操作。各县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都存在一些问题,会后要按照各督查组通报的情况,认真查漏补缺,把宣传、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各项程序弥补到位,确保下一阶段保障金顺利发放,不出现任何问题。

一要继续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政策宣传到户是确保政策真正落实的基础。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要求以社为单位都要召开村民会议,宣传政策,公示拟保对象。或者要求乡、村、社干部到农户家中逐户开展政策宣传和公示,确保不留死角和盲点。市、县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宣传平台,拓宽宣传思路,做到将宣传政策与督促检查相结合,与调查核实相结合,与张榜公示相结合,与查实上访相结合,最终真正达到让广大群众理解、关心、支持提标扩面工作的目标,让更多的群众满意。

二要严格按照要求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既是接受群众监督的过程,也是宣传政策的过程。目前大部分乡镇只进行了一榜和二榜公示,但大部分不规范、不到位。县上要对此项工作抓紧部署,对已确定的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保障人口、补差标准等信息全部进行公示,而且要全部在自然村群众经常聚集的地方公示,对居住比较分散的农户要由驻村干部负责逐户公示,同时公开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后要及时进行三榜公示,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知情权,打消群众由于不清楚而产生的怀疑、猜测和顾虑。总的要求是,村社公示工作未完成的不能审批,群众对村社公示不知道、不认可、不满意的不能审批,群众有上访的不能审批。

三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确保提标扩面工作准确无误的关键环节。在拟保对象初步确定后,县、乡、村三级要组织力量,深入农户逐户核查,看保障对象定的准不准、补差标准定的准不准、群众的认可程度高不高,确实通过深入核查,把误差降到最小,把准确度提到最高。同时,要认真调查核实群众的举报。县上要安排乡镇领导和工作人员随时掌握群众的不满情绪和意见,并及时核实,该退的退出,该纳入的审批纳入,将问题处理在张榜公示阶段,防止发放保障金时出现群众大规模上访的问题。

四要适当调整部分村社保障指标。现在在乡镇与乡镇之间进行保障指标调整已比较困难,县区要安排乡镇对条件较好村的指标给相邻贫困村进行适当调整,也可以对比较贫困村社进行适当增加指标的办法,或扩大覆盖面、降低补差标准的办法,将一些贫困面较大村中确实困难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尽量减少群众的不满,减少矛盾发生。

五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档案资料。由于部分村社、乡镇的群众提名、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都没有规范开展,所以一些档案资料也就不全,有的是临时补充的。会后,县区要安排各乡镇查漏补缺,全部整理健全各个程序、阶段的档案资料。

另外明确一点,农村上儿女与老人分家过、子女生活比较好的,对这部分老人坚决不能纳入保障,这个问题涉及社会道德导向问题,要通过法律程序让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严肃查处各级各类违法违纪问题。这次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只有加大工作的开放度、增强透明度、扩大参与度,置于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才能真正达到让群众满意的目的。只有做到公开政策、公平对待、公正施保、阳光操作,才能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各县区要切实严肃工作纪律,严肃查处不如实提供家庭真实信息、以各种手段骗保的财政供给人员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受保的超标准对象。在这次城乡低保提标扩面工作中,如果出现暗箱操作、虚报冒领、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直接责任人要严厉处分,情节恶劣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现在发现部分村社干部有借助提标扩面索要拟保对象烟酒的现象,各县区一定要严肃查处。同时,要高度重视和严肃查处城市低保中的腐败现象,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全部及时纳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要严肃查处群众反映的违法乱纪问题,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市上对接到的上访由督查组一次性查实后再转到县上,由县上处理,通过典型事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净化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的工作环境,推动提标扩面工作真正达到预期效果。

第3篇:城乡低保救助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乡低保”),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城乡低保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补助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收入总和之差。2014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统一为33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统一为165元/人.月。

申请城乡低保救助的条件

持有本县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330元,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救助。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165元,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救助。家庭成员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扶、抚)养费。

不符合城乡低保救助条件的情况

(一)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三)城市居民对象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非拆迁原因在三年内购买商品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面积住房的;

(四)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且家庭月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户出来低保的;

(六)隐瞒、虚报户籍、人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

(七)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饲养名贵动物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农村居民家庭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

(八)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九)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

(十)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一)已享受农村五保或孤儿待遇的;

(十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由申请人(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3、残疾证、疾病症断书、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村(居)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100%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查、明主评议、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审批、公示确定符合条件的,发放低保证,由县财政委托金融部门发放低保存折和低保金。

享受“低保”对象的义务

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定期接受审查复核(如不接受核查,按自动放弃对象)。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积极参加就业和再就业,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推荐或中途放弃就业的不予享受低保。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村(居)委会公益性活动或年累计2次不按规定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取消保障待遇。申请低保的对象必须签订《申请城乡低保诚信承诺书》及《授权核查委托书》。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救助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可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1、具有本县户口;

2、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人生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二、救助标准

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及我县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统一确定。2014年我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2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330元/人.月。

三、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

村居委会评议、公示

乡镇审核

县民政局审批

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一、救助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除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外,因临时、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我县临时救助标准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元/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祁东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致贫原因及证明材料、理赔、受助情况材料、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

村居委会调查、评议、公示

乡镇审核、公示

县民政局审批、公示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对象为我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百岁老人及其他特别困难家庭。

医疗救助的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五种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为安全事故造成残疾的;

(二)酗酒、自杀、自残及违法犯罪造成伤病的;

(三)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

(四)已享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

(五)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保健、康复及不孕不育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不属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

资助参合参保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按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及城市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门诊医疗救助

一、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对患特殊慢性病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由县城乡救助管理机关核发4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证》,用于门诊和购药。

二、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特殊慢性病的病种:

肺结核全监化疗、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IIII期以上(有心脑、肾、眼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感染者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肺心病、风心病、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由县城乡医疗救助机关核发8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证》,用于门诊和购药。

四、符合定额门诊救助条件的特大疾病:

恶性肿瘤、白血病、肝硬化晚期伴腹水、再生性障碍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

五、特大疾病病种鉴定以县合管办、医保中心认定的为准:

《门诊医疗救助卡》不取现,限额之内的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之中任何一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援助),不再纳入该种类型的门诊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种门诊医疗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一)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在本县范围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转诊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按自负费用的30%给予救助。

(二)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患病在乡级和县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住院的,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负的住院费用,在乡镇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救助按自负费用70%比例救助,在县级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救助按自负费用5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转诊到县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自负费用的20%比例实施救助。

(三)住院救助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条件

(一)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大型外科手术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之外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二)虽经住院医疗救助,但自负医疗费用仍在20000元以上的医疗救助对象。

(三)临时医疗救助由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进行审核,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发放,临时医疗救助最高限额1000元。每年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临时医疗救助。 慈善医疗救助

慈善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补充。县慈善总会从年度慈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慈善医疗救助。

对农村百岁老人的医疗救助,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规定执行。对城市百岁老人的医疗救助,参照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

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批

第4篇: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宣传单

一、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或暂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一年内经有关机构两次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高档饰品及饲养宠物观赏的;

(四)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五)出资安排子女择校读书的;

(六)外地来绵读书的在校生;

(七)有严重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

第十七条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员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

(一)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收入;

(二)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等各类补助、补偿费;

(三)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各类博彩、财产继承、受赠,存款本息、红利、有价证券,房屋出租、交易等收入;

(六)其他实际收入。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保障金的申请和核发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保障工

作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履行个人申请——居委会核实——居民代表评议——居委会首次张榜公布——街道(镇、乡)复核——二次张榜公布——民政部门审批——三次张榜公布——颁发低保金领取证的申报审批办理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 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证明。

申请人夫妻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由男方提供其收入证明。

申请人夫妻一方户籍是农村的,其农村人口不计入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要参考农村的家庭收入情况。

三、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意不按规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即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规定,拒绝出具收入证明或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根据《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单

一、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区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特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配偶;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八条夫妻一方持有本区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县(市、区)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的农村特困居民,可申请享受我区当地农村低保待遇;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按规定计算家庭收入后,可分别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0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空调、电脑、冰箱);

(四)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

(五)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六)出资安排子女择校读书的和外地来绵读书的在校生;

(七)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八)户口在本地,人在外地居住半年以上的;

(九)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邻居。通过走该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村民代表评议。对有隐形收入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向户主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5篇:赤水市常年城乡低保政策

一、赤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城市低保标准

按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基本生 活费用确定,赤水市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30元/人、 月。

2、申请低保条件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 收入低于330元的可以进行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拥有汽车、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2)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

(3)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楼房未满5年的;

(4)异地购房入户未满5年的;

(5)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且有劳动能力,不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 培训或者一年内2次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7)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8)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9)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能维持 最低生活水平的。

3、申请审批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通过 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社 区接受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组织召开低保公开听 证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拟上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表决, 通过后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社区上报对象后 进行核查并审核,同意后在政务公开栏、居分公开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 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来的对象进 行抽查并审批。同意后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务公开 栏、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从次月起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金。

4、低保金的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300元/人、月为标准,减去家庭收入后进 行补差。通过信用社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

二、赤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农村低保标准

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基本生 活费用确定,赤水市现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500元/人、 年。

2、申请低保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68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3、申请审批

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的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对象进行核查,并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乡镇审核结果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上报对象进行复核抽查,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委托乡镇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5天满后无异议的批准从下个季度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5、低保金的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1500元/人、年为标准,减去家庭收入后,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差。通过信用社按季度进行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1、农村五保的类型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

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

以在家分散供养。我市新建的敬老院环境优美、设施齐全,五保对象可进入

敬老院进行试入住体验。

2、农村五保的供养标准

我市现行的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为1825元/人、年,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2125元/人、年。

3、申请享受五保待遇的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

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

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4、申请审批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

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

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

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 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市民 政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从次月起享受供 养待遇。

5、申请入住敬老院

未患有精神病和传染病的五保对象都可申请入住敬老院进行集中供

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 入院协议中,入院后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 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入住敬老院后,为每一位院民建立个 人健康档案.并定期联系医疗机构到院内对院民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情 及时到医院治疗。敬老院院民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 明礼貌.团结互助。

6、供养金的发放

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以1825元/人、年为标准,通过信用社按月进 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其供养金由敬老院统一管理安排, 用作院民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用支出,敬老院每月发给院民一定的零用 钱。五保对象在享受五保供养金的同时,还可以办理享受新农保基础养 老金55元/月。

赤水市9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实施细则

为让我市广大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一、高龄津贴的范围

1、年龄90—99周岁,户籍在赤水市的老年人;

2、年龄100周岁以上,户籍在赤水市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年龄90一99周岁,户籍在赤水市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高龄津 贴:

2、10HD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由现在的1 0()元提高到150 元。

三、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本人或亲属代理申报,并携带身份证或户口薄及 复印件两份,1寸照片两张到所在村(居)委会申请登记、审查。村(居)委会 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在村(居)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无 异议后,上报镇(乡)、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2、镇乡、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项审核。通过审查的 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市老龄办。

3、行政、事业、企业离退休人员报市人劳局审批,其它人员报市老龄办 审批,市人事局和市老龄办对上报材料进一步核实,对通过审查的,送镇 (乡)、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公示有异议 的,进一步调查。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

理由.

第6篇:关于城乡低保若干政策问题的说明

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是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低保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转变的重要方式,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此,各地应注意把握好以下政策问题:

一、分类清理核查问题

此次清理核查,涉及到一些特定历史时期纳入低保的特殊对象,情况和背景复杂,处理不好,容易造成集体上访,影响到社会稳定。各地在清理核查时,要以稳定为前提,以制度衔接为基础,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依法依规,甄别不同情况,分类清理核查。

一是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7号),从2009年全省启动办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以来,全省5.8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均已纳入养老保险。各地民政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分类清理核查工作,逐步将原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清退出低保范围。对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人员,要清退出低保范围;对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要按户施保。

二是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等整体纳入人员。此类情况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客观原因,事涉社会稳定。要以现行低保政策为依据,审慎操作,逐步规范。防止操之过急,处置不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对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人员,要将其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按户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重点是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稳定就业并有固定收入人员要予以清退。对于就业环境较差地方的一些工矿企业人员,要进一步加大分类施保力度,提高老弱病残孤等重点保障对象的补助水平。同时,对有劳动能力的其他人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加强就业培训、开发就业岗位等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采取临时救助等过渡办法,实行“渐退”式退保。

三是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等民政救助对象。此类人员属于社会最弱势群体,多为鳏寡孤独、老弱病残人员。虽然有明确的供养标准和资金渠道,但由于标准偏低且落实不到位,造成了这部分人员实际生活标准偏低。各地在此次清理核查时,要科学测算实际供养标准,对于实际供养标准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分散五保户,要清退出低保范围;对于实际供养标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分散五保户,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增加供养经费,并随着实际供养标准的提高,逐步将这些人员清退出低保范围。

二、低保金代领问题

低保金代领问题,是低保金发放工作的重要方面,是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取低保金的重要环节。各地在清理核查时,要切实做好低保金存折和低保金代领证的核查工作。要建立低保金代领管理制度,避免低保金代领过程中个别人骗保及舞弊现象发生。

1.低保家庭户主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准由他人代领; 2.低保家庭户主确实不能亲自领取,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家庭其他人员或亲属代领。经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入户核实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代领证。该代领证每半年验证一次。

3.低保家庭成员及其亲属不能亲自领取的,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入户核实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代领证,乡镇(街道)指派工作人员代为领取。该代领证每季验证一次。

4.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低保金存折和低保金代领证的发放工作,要将低保金存折和低保金代领证发放到户,不得截留、私存、冒领。对于管理疏漏造成贪污、冒领、挪用低保资金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人户分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凡在同一个派出所管辖范围内,本人居住地与户口不一致,按户口管理规定必须迁移而未迁移的,即为人户分离。近年来,人户分离困难家庭逐渐增多,其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因户籍地民政部门无法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状况,不能及时审批,给困难群众生活带来了影响。各地一定把握好这个问题,应及时给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办理低保手续。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和《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有关规定:“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对特殊情况,户口不能迁移到一起,采取“双重管理制度”,即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由户籍地民政部门负责;入户调查、收入核对、公示和日常管理由居住地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户主本人或申请家庭的委托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供相关要件。

(二)建立申请档案。户籍地乡镇(街道)收齐相关要件建立申请档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申请档案移交到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信息比对。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档案后,进行信息比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不予保障通知书》。

(四)入户调查和审核。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进行信息比对后,符合低保条件的,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采取相关程序办理:

1.对于人户在同一县(市、区)的,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信息比对后,组织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规定的“三级联审”程序调查和审核,并在其现居住地进行公示。

2.对于人户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信息比对后,将其《申请表》及档案函寄其现居住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他们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规定的“三级联审”程序调查和审核,并在其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后,由现居住地民政部门将调查、审核和公示结果函寄其户籍地民政部门。

(五)审批。申请人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人户分离家庭按照当地保障标准进行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并将其档案返回户籍所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将审批信息录入省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保障通知书》。

(六)日常管理。对于审批后的人户分离低保家庭,由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现居民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四、按人施保问题

各地在清理核查时,要坚持“按户施保”的原则,对现有“按人施保”的低保对象,要按照低保政策,严格审核,区别对待。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要将其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按户施保”;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其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应通过临时救助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家庭生活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在单独立户后再申请低保。

今后,对所有新审批的城乡低保对象必须“按户施保”。对家庭生活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要在其单独立户后再申请低保。

五、农转非问题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转非家庭申请低保时,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属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供相关要件。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办理。

申请人要提供原居住地政府负责农业土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家庭是否承包土地的书面材。尚未退出承包地的农转非家庭,将上年土地承包经营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六、对于同一家庭同时具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申请低保问题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规定:“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籍性质统一的家庭,应分别申请享受其户籍地的城乡低保。

(一)申请。由申请人,按其家庭成员户籍性质,分别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城乡低保申请。

(二)家庭收入核算。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总收入统一核算,确定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人均纯收入)。户籍为农业的成员要提供其户籍地政府负责农业土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家庭是否承包土地的书面材料。

(三)补助水平。将申请人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年人均纯收入)与成员户籍地城乡低保标准进行比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按其家庭城市人口数发放城市低保金;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按其家庭农业人口数发放农村低保金。

(四)信息录入。按户籍性质,分别录入城乡低保信息系统。

七、特殊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的问题

对于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或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的家庭,在申请低保时,其补偿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补偿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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