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2022-03-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无论是刚进职场的我们,还是成长路上的奋斗人,在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不断的积累经验,吸取他人与自身的教学,优化自身的工作方式。在长时间的工作下,我们自身的工作水平,有着显著的提升,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吧,用于记录与反思自己的工作情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低保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城乡低保工作汇报

织金县民政局

关于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情况的汇报

各位领导、各位常委:

为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强力打造和谐织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将城乡低保工作这项“民心工程”做成人民群众的“满意工程”。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均有被纳入保障范围的权利。

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基本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党的基本宗旨的体现,是政府基本责任的体现,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全县城乡低保基本情况

我县城市低保工作始于1998年,通过努力,各项制度建设已日趋完善,低保标准经过四次提标,已从1998年的70元提高到现在的150元,低保对象从1998年的213户273人增至2010年的4367户,8562人。2010年一月至3月发放低保金360.5万元。低保对象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有力地促进了和谐织金的建设。

我县农村低保工作于2007年开始实施,几年来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财政投入逐年增加,资金管理逐步规范,法规和制度日趋健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管理体制初步确立,运行机制逐步完善,配套政策初步落实,救助体系逐步形成。为了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强力打造“阳光低保”,充分发挥 “最后一道安全网”的兜底作用。我县2009年12月12日组织召开2010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全县农村低保工作全面铺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经物价、统计等部门测算并请示县政府,我县农低保标准暂定为1100元,既是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110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均可纳入保障范围。现在,农村低保对象由2009年的57234户118000人增加到现在的84399户174769人,2010年第一季

度已按照2009年保障人数发放农村低保金1711万元,第二季度将按照调整规范后重新录入的台帐实行差额补助发放低保金。

三、主要措施和做法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县领导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多次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城乡低保工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度,我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成立了民政局下属副科级二级局社会救助局,全面负责城乡低保工作,并新增了7名工作人员,每个乡(镇)招聘2名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全县32个乡(镇)共招聘64人。为解决基层农村低保工作入户调查交通不便的困难,我县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为全县32个乡(镇)配备了低保专用摩托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为扎实开展农村低保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狠抓宣传工作、监督工作,确保实现“阳光低保”。 为了切实保障民生,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低保,我县高度重视对农村低保工作的宣传和监督工作。2009年初,县民政局投入资金在县主要交通干道制作了2块大型低保宣传标语,全县各乡(镇)也制作了相应的宣传标语,同时县民政局还将低保政

策印制成低保知识宣传手册发放给群众。在刚刚结束的2010年农村低保调整规范工作中,全县各村通过召开群众会、印发宣传单、公开信等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当前的低保政策。通过宣传,广大群众对党和政府低保政策的了解进一步提高,对申请低保的程序进一步了解,加强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到新政策家喻户晓。

(三)健全制度、强化培训、规范操作程序

制度健全是保证农村低保工作规范操作的重要前提,为规范操作,专门制订了《织金县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织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织金县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流程》等,规范了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为确保低保工作操作更加规范。继县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培训抽调工作人员后,各乡(镇)再次组织试点工作中抽调的业务人员对本乡(镇)参加农村低保的乡(镇)干部、包村干部、村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了各乡(镇)干部、包村干部、村干部的业务知识水平。为低保工作规范有效运行奠定了基础。

(四)督促到位、确保公正

督促到位是保证农村低保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确保公正的首要条件,为此,县政府高度重视督查工作,专门成立了五个农村低保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对当前各乡(镇)

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3次以上跟踪督查。通过督查将各乡(镇)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反馈并及时将督查结果上报县政府进行通报。对做得好的乡镇,推广其好方法和好经验,对做得不好的部分乡(镇),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定期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强化资金管理

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以货币形式由乡(镇)财政、社会事务办公室按月(城低保)、按季度(农低保)组织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存折(卡)兑付。对部分老弱病残等无法自行领取低保金和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低保对象,可经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领,但必须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委托证明。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迟拨、缓拨、截留、挤占和挪用。低保资金设置城乡低保资金支出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及时将已发放的低保资金向当地纪检、审计机关通报,积极配合他们对低保资金的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六)实行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我们将视为特殊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为加强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每年的调整工作坚持民主评议,各乡(镇)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推荐低保对象的方式,将原保障对象或新增对象列上推荐票。组织全村(社区、居委会)群众召开评选大会,与会村民人手一张选票,根据与会居民的意愿评选出继续享受低保、取消低保的对象名单,从而达到民主公平、公正、公开,使城乡低保工作更加趋于合理,使“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方针政策更完善,确保广大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的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近年来,我县城乡低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低保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的广度与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少数基层领导和干部对低保工作重视和理解程度不够,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三是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计算难,难以查证。城乡困难群众相互间攀比心强,等、靠、要依赖思想严重。四是信访维稳工作纳入低保范畴的越来越多,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五是低保工作经费缺乏。

城乡低保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凝聚力工程”,我县将继续恪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工作宗旨,在城乡低保工作方面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优社会氛围;二是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做到点

上突破、面上拓展,单项突破、系统完善;三是要加大规范管理的力度,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四是要加大低保资金投入,不断提高补助水平;五是要加强对低保对象择业观的教育,积极帮扶低保对象走出困境;六是要进一步提高干部依法服务水平,努力强化自身建设。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在全县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许多方面的工作仍需不断完善,还需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创新经验,把城乡低保工作做得更好、更实,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织金”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篇:城乡低保工作规范

郑州城乡低保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咱中心城区新区特点决定对本辖区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符合认定。

一、城乡低保工作原则

城乡低保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的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属地管理;

3.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4.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 公开、公平、公正。

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为:城市275元,农村180元。

二、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一)市民政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城乡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城乡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城乡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城乡低保年度

1 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城乡低保信息系统;负责城乡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管理城乡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低保待遇申请的审核;受理辖区居民的低保申请,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定期核查辖区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管理城乡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三)村(居)民委员会受市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受理本村居民的低保申请;组织成立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基本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跟踪核查农村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三、农村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本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且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5.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低保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

2 补助。

对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给予重点保障,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城乡低保对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者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含社会各界或亲戚朋友资助)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劳动使其承包管理的田地、山林、水塘等被撂荒的(因外出打工、经商而转包他人的除外);

6.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农村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移动电话(单件价值在800元以上)等非生活必需品或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8.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8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

3 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建设或非拆迁原因购买住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拥有具备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臵住房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0.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1.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12.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3.户口在本市,实际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

14.经市、县(市)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低保实施分类施保

(一)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依据低保家庭主要成员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等情况,分为A、B、C三类。

A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即: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患重病或重残),其他人员无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

B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即:家庭主要成员伤亡(患重病或重残),其他成员有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时间内

4 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

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即:符合低保条件,主要成员虽然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会因就业、农业收成等因素发生变化而脱贫,需要短期保障的家庭。

(二)低保实行差额补贴。根据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扣除低保对象人均月收入后所需的实际补助资金作为差额补助金。为便于计算补差标准,根据农村低保对象的类别,实行分类核定施保:

A类对象,农村130 B类对象,农村110 C类对象,农村90

五、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货币收入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居民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劳动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加工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扣除生产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实际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村集体分配及其他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以及其他投资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收入、知识产

5 权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军人转业费或复员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部分、保险赔偿金、退耕还林补贴、库区移民生活补助费、老年人定期生活补贴、赡养费或抚(扶)养费、救济金、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偶然所得收入等;

5.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6.其他应当计算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或按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认定的物品价格计入家庭收入。

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时,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以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按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计算。

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额÷家庭人口数

(二)家庭收入不包括下列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2.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

3.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4.因公(工)伤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工伤费、护理费、一

6 次性伤残补助金或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生活补助金;

5.在校学生的生活津贴、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6.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7.与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没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亲友、社会组织或政府给予的数额在500元以下的一次性临时资助、救助或慰问款物;

8.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部分;因灾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住房修复部分;因就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学费支出部分;

9.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三)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1.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向用工单位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消费跟踪。由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

(四)农村居民因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应视情计入家庭收入。购买住房或自建房屋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在可分摊年数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农低保待遇。

租房住的,补偿金收入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租金数额以租房协议为准),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不享受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补偿金收入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五)农村居民因国家征用耕地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应视情计入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部补偿金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在可分摊年数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六)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年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补偿费提前用完(以使用凭证为依据),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七)计算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收入时,有赡养费、抚(扶)养费支出的,应从申请人家庭收入中扣除;有赡养费、抚(扶)

8 养费收入的,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赡养费、抚(扶)养费支出或收入的计算方法: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如果法院提供无法执行证明的,不计入家庭收入;

2.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人、抚 (扶)养人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两倍以上的,按下列计算公式计付赡养费、抚(扶)养费;

计算公式:赡养、抚(扶)养费=[赡养、抚(扶)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0%×赡养、抚(扶)养人家庭人口数]÷[赡养、抚(扶)养人家庭人口数+被赡养、抚(扶)人数]

3.实际支付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

赡养人、抚 (扶)养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两倍的,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

(八)外出务工人员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经营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家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收入测算标准进行认定;收入难以认定的,按照当地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九)认定家庭实际收入的有效证明。

1.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3.从事第三产业非正规就业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4.从事建筑业、修鞋、缝纫、废品收购等行业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或由知情人提供情况的,村委会评议小组经调查后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

上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方才有效。

六、低保待遇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低保待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家庭收入证明;

3.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

5.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

6.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8.有关裁决、判决、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9.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据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在5日内如实提供;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实行属地管理,在村居住的由村(居)委会核收入,在商业区居住由办事处核查收入。

(三)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家庭 收入及生活状况等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工作人员至少2人,并填写《低保家庭调查审批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果应由入户调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村委会应组成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驻村乡(镇、街道)干部等组成。低保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表决。出席评议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有效。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出席评议小组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评议对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

11 名、家庭人数、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状况、拟享受低保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限为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评议小组会议未通过或者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好审核记录。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村委会张第二榜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县级民政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抽查。对拟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知村委会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下达批准通知书,并由村委会代发《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代办的金融机构存折;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核查结果应及时馈

12 申请人。

申请人对于村委会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应再次进行入户调查。经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次进行公示。经评审仍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在第二次公示中仍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随时申报,按季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

(八)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玩忽职守,影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进行的。

(九)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追回保障金、依法追究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依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篇: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始终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开展,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

我镇2012开展城乡低保工作汇报如下:

一、狠抓落实,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开展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各我镇、各村居委员会按照县民政局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协调开展。

(一)严格核实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经调查,我镇共有农村贫困对象1180户、1549人。这部分贫困对象今年要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我镇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工作程序要求,及时收集保障对象的相关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户主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等),确保申报材料不重、不漏、真实、准确、齐全。同时,要认真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镇政府审核后,务必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确保我镇今年5月份之前能顺利发放低保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切实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我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资金管理上要高度重视,一定要落实制度,堵塞漏洞,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绝不允许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和虚报冒领等任何问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要完善资金监督机制,切实解决重资金分配、轻监督管理的问题。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严格审批程序,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村委会核实、镇政府审核,镇民政科审批、村委员会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和保障金等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冒领和扣押农村低保金等情况出现。对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提高低保工作水平。明确规范了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环节。我镇要依法办事,及时受理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我镇建立完整的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强化痕迹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网络化管理,增强低保工作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关心,宣传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规定,让这一惠民工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农村困难群众,支持农村低保工作。要把农村低保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情况,公开保障标准、审批程序和补差金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为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城乡低保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我镇2012年城乡低保工作在2011年工作基础上,在以村居委会为中心和镇民政科的支持下有序推进,城乡低保工作逐步纳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初步实现了“保障对象公开化、运行程序规范化、保障办法多样化、保障金发放社会化”的“四化建设”。

2012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我镇城乡低保保障总对象1549人。

(二)为使低保对象做到“有进有出”、低保标准“能升能降”,不断加大动态管理力度。2012年我镇对原享受城乡低保人员进行了核查,对核查中发现超标的10户30人给予退出低保保障,换

成更困难的老百性。使我镇城乡低保工作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2012年我镇对享受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6户6人给予了城乡医疗救助,累计支出救助资金3万元。

(四

)2012年按照上级要求对城乡低保进行整改,我镇抽调了相关工作人员对新增申请享受城乡低保52户家庭生活状况进行了审批前调查、走访,对新申报对象做到三级评议、评审、三榜公布。并将所有的1180户、1549人农村低保人员名单在各村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给予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一步加大了群众监督力度,确保了我镇城乡低保审核、审批从真正意义上作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2012年我镇对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因灾、因上学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6户6人给予了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共发放救助金5400元。

(六)2011年我镇完成了城乡低保微机信息的复查、汇总、上传工作。

(八)2012年为使新增农村低保名额审批做到程序合法,步骤到位,我镇对八个村委会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逐一认真仔细审批,对审批不合格人员材料全部返还所属村委会,要求重新调查审核上报。确保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各类数据报表上报工作做到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按时、按质、按量。

(九)2012年我镇完成接待农村低保方面来访15余人次,对不明政策群众耐心细致的进行政策讲解,对来信所反映问题给予了全面妥善的书面答复,对杜村党总支有些村所提建议、意见给予答复并对他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给予了致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低保名额有限,矛盾突出,压力较大。虽然去年我镇进行了动态管理,纳入了一部份城乡困难家庭,但要求享受城乡低保家庭较为突出,目前收到申请180户1549人,工作难以开展,社会压力较大。

(二)社镇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设立关于城乡低保的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在申请低保过程中瞒报收入情况,部分隐形收入上报不如实。导致社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调查了解时难以掌握,造成部分收入超标家庭人员被纳入低保。

(三)、由于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大,导致乡、村、组三级工作人员对农村低保政策“吃不透”,时有群众因不了解低保政策上访的情况发生。

(四)农村的宗亲氏族关系特点更为明显,农村干部的工作素质与城镇居委会干部工作素质存在较大差距,农村低保资格的鉴别审核更为复杂,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难度大。部分该享受的农村低保家庭人员未纳入到低保管理体系当中,而不该享受低保人员被纳入低保对象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农村居民家庭收入难以界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它包括了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大项。由于收入多元化,农产品乡场价格不稳定,加上家庭养殖自养自给部分,临时工收入带有很大的隐蔽性等原因,实际收入难以跟踪测算。有的农民瞒报收入情况,现行法律法规也末明确村民必须履行如实告知其收入的义务,也没有赋予民政部门对村民收入的调查权,另外农民大部分外出务工,大部分没有通过职业介绍所或村委会登记,客观上造成故意隐瞒收入的可能。因此,是否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纳入低保范围增加了难度。

(六)、城乡低保工作机构、人员与经费严重不适应工作需要。就目前来看,困难居民多,工作难度大,尤其是低保工作即要接受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每一个低保对象的有关备案材料、建档造册,还要做好审批及证件、资金的发放等,同时还要进行定期核查,加强动态管理,而且每一次的低保对象核定和审批就需

二、三个月,任务极为繁重。

第四篇:城乡低保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开展救助的调查与思考

城乡低保制度的实施,有效保障了“收入型”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健全,在低保制度保障之外的收不抵支的 “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困难日益突出,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综合救助办法和

救助机制,是当前社会救助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我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现状

近年来,XX市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建立以五保和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目前,全市城乡低保工作按照阳光施救、动态管理的原则,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工作目标,全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5.6户30.2 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4.7万户9.6万人,月人均补差标准XX元,保障比例7.8%;农村低保对象10.9万户20.6万人,月人均补差标准79元,保障比例为5.6%,低保制度的实施较好的保障了以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为界定标准的“收入型”贫困家庭。在现实中,我们仍面临着大量城乡低保边缘救助家庭,该类家庭收入超过低保保障标准,但受刚性支出的挤压,家庭支出远远超出家庭收入的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非低保家庭。由于无法享受到低保待遇,处于社会救助的“夹心层”,此类家庭通常被称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主要是指收入水平虽然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由于未享受低保待遇且不享受低保的一些优惠政策和生活补贴,如水、电等的减免,教育、医疗、住房等的救助,实际生活水平偏低甚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乡居民。

近年来,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我市主要通过采取临时生活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节日慰问等多种方式,尽最大可能给予帮助。据统计,2012年,共向9200户“支出型”贫困家庭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XX万元,医疗救助资金4700万元。但依靠一次性的临时救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现行的政策依据是制约他们进入城市低保救助范畴的重要瓶颈,他们无法享受城乡低保对象每月享受固定的低保金救助,而是在面临重病、残疾、下岗、住房困难、子女就学等诸多实际问题的同时,大多数家庭往往只能够依靠打零工维持一家人的基本生计,不仅收入微薄而且非常不稳定。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主要特征

“支出型”贫困家庭之所以出现贫困,根本的原因在于刚性支出超过家庭财力承受能力,使家庭生活陷入窘况,造成家庭相对贫困。在调研中,我们采取抽样调查,以孝南区部分街道办事处、市直“三区”的统计数据作为参考,经分析预计,全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总人数大概占全市总人口的0.6%左右,全市城乡低保边缘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人数约30000人。从调查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因病致贫。这类家庭因其成员出现重大疾病,每月固定的医疗费用占据了家庭收入的绝大部分,有的甚至出现吃药挤占吃饭的局面,形成贫困。目前,全市因病致贫家庭约占“支出型”贫困家庭总数的50%左右。

(二)因残致贫。这类家庭因其成员身体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照顾护理,增加家庭的经济和人力负担,家庭收入减少,形成贫困。目前,全市因残致贫家庭约占“支出型”贫困家庭总数的24%。

(三)因学致贫。这类家庭因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求学支出大,给家庭经济造成压力,往往出现交了学费难买米,形成贫困。据测算,一个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和大学生一年的平均教育费用分别是达到了450元、1400元、2900元和9000元,这还不包括学生的吃穿费用等。因此,对一个贫困家庭来讲,要培养一个义务制教育阶段的学生还可以勉强承担,但要培养一个高中生或大学生往往不堪重负。据不完全测算,全市因学致贫家庭占“支出型”贫困家庭总数的17%。

(四)因灾致贫。这类家庭主要因火灾、车祸、房屋倒塌等突发性事故,导致多年积蓄荡然无存,背负沉重债务,形成贫困。目前,全区因灾致贫家庭约占“支出型”贫困家庭总数的7%。

三、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开展救助面临的主要困难

当前,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仍缺乏有效的救助措施,关键来源于政策上的制约。

(一)月人均收入的制约。目前,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的是“收入型”贫困低保,只有家庭人均月收入保障标准时,才能实行低保救助。据不完全统计,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85%以上都有一份工作收入,平均下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导致支出型贫困家庭不能享受低保的主要原因。

(二)资金审计的制约。目前,我市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实行审计。许多街道(

乡)、社区(村)在认定中,明明知道有一些有特殊困难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际生活非常困难,但由于不敢跨越红线,担心审计时说明情况,不敢冒险为其办理低保。

(三)民主评议的制约。目前,我市对所有新增的低保对象按照“三统

一、三覆盖”的要求,实行社区(村)、街道(乡)和区(县、市)低保局三级民主评议制度和公示公开制度。由于部分

“支出型”贫困家庭在民主评议时通过率达不到要求,往往被取消申报资格。

三、关于“支出型”贫困家庭开展救助的建议

社会救助由“收入型”向“支出型”辐射延伸是发展趋势,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认真抓好“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工作,对于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深远的意义。当前,临时性的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明显偏低,而且具有太多的模糊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能缓解“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困难,很难起到应急救难的作用。只有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综合救助办法和救助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实际困难,从而达到重点倾斜、确保公平、应保尽保的救助工作目标。当前,建议从四个方面入手积极开展“支出型”平困家庭救助:

(一)研究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一是强化认定。要对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收入核实标准进行明确界定,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条件。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建议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界定范围内,子女就学困难和发生火灾车祸等突发事件的;家庭短期内刚性支出超过收入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是明确待遇。经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参照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低保标准的家庭,差额部分发放生活补助,切实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并相应纳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助学范围;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其就业,真正建立“收入型”贫困和“支出型”贫困无缝对接的社会救助机制。

三是严格程序。“支出型”贫困家庭要享受保障待遇,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坚持阳光操作、规范运行。严格申请关、调查关、审批关,建立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区(市、县)民政部门三级申请、审核、审批和监管机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核发“支出型”贫困家庭书面凭证,凭证享受城乡低保相关优惠待遇。

四是加强监管。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收支情况每半年核查一次,家庭收支情况发生变化的,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救助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相关救助待遇涉及到的责任人要实行严格责任追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追回冒领救助金以及罚款等。

(二)设立“支出型”贫困家庭专项救助基金。一是设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专项基金。有针对性地实施与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无缝”衔接的对“支出型”困难群体的专项救助套餐服务,从不同角度扩大扶贫资源,使其互为支撑,相互呼应。

二是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如临时救助标准、医疗救助标准及助学标准等,确保救助的实效性。

三是变“输血”为“造血”,加大就业扶持力度。技能单一,就业困难,是“支出型”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更要注重授之于渔,积极开展“志·能激发”工程,通过提高就业技能,以自强不息来改变暂时贫困的现状。

(三)构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信息平台。加快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不断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规章制度,通过建立互联互通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网络,形成政府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动态监测机制,确保救助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公平。

(四)多措并举,发挥社会救助整体合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全社会救助资源,充分运用市场等手段,形成政府部门、慈善机构、社会组织、金融保险等共同参与救助的工作格局。

第五篇:城乡低保工作总结摘要

【摘要】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精品学习网工作总结栏目为您提供工作总结范文参考,以及工作总结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始终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开展,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我镇20**开展城乡低保工作汇报如下:

一、狠抓落实,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开展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各我镇、各村居委员会按照县民政局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协调开展。

(一)严格核实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经调查,我镇共有农村贫困对象1180户、1549人。这部分贫困对象今年要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我镇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工作程序要求,及时收集保障对象的相关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户主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等),确保申报材料不重、不漏、真实、准确、齐全。同时,要认真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镇政府审核后,务必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确保我镇今年5月份之前能顺利发放低保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切实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我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资金管理上要高度重视,一定要落实制度,堵塞漏洞,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绝不允许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和虚报冒领等任何问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要完善资金监督机制,切实解决重资金分配、轻监督管理的问题。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严格审批程序,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村委会核实、镇政府审核,镇民政科审批、村委员会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和保障金等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冒领和扣押农村低保金等情况出现。对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提高低保工作水平。明确规范了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环节。我镇要依法办事,及时受理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我镇建立完整的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强化痕迹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网络化管理,增强低保工作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关心,宣传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规定,让这一惠民工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农村困难群众,支持农村低保工作。要把农村低保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情况,公开保障标准、审批程序和补差金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为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城乡低保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我镇20**年城乡低保工作在20**年工作基础上,在以村居委会为中心和镇民政科的支持下有序推进,城乡低保工作逐步纳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初步实现了“保障对象公开化、运行程序规范化、保障办法多样化、保障金发放社会化”的“四化建设”。

20**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我镇城乡低保保障总对象1549人。

(二)为使低保对象做到“有进有出”、低保标准“能升能降”,不断加大动态管理力度。20**年我镇对原享受城乡低保人员进行了核查,对核查中发现超标的10户30人给予退出低保保障,换成更困难的老百性。使我镇城乡低保工作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20**年我镇对享受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6户6人给予了城乡医疗救助,累计支出救助资金3万元。 (四)20**年按照上级要求对城乡低保进行整改,我镇抽调了相关工作人员对新增申请享受城乡低保52户家庭生活状况进行了审批前调查、走访,对新申报对象做到三级评议、评审、三榜公布。并将所有的1180户、1549人农村低保人员名单在各村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给予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一步加大了群众监督力度,确保了我镇城乡低保审核、审批从真正意义上作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20**年我镇对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因灾、因上学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6户6人给予了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共发放救助金5400元。

(六)2011年我镇完成了城乡低保微机信息的复查、汇总、上传工作。 (八)20**年为使新增农村低保名额审批做到程序合法,步骤到位,我镇对八个村委会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逐一认真仔细审批,对审批不合格人员材料全部返还所属村委会,要求重新调查审核上报。确保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各类数据报表上报工作做到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按时、按质、按量。

(九)20**年我镇完成接待农村低保方面来访15余人次,对不明政策群众耐心细致的进行政策讲解,对来信所反映问题给予了全面妥善的书面答复,对杜村党总支有些村所提建议、意见给予答复并对他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给予了致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低保名额有限,矛盾突出,压力较大。虽然去年我镇进行了动态管理,纳入了一部份城乡困难家庭,但要求享受城乡低保家庭较为突出,目前收到申请180户1549人,工作难以开展,社会压力较大。

(二)社镇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设立关于城乡低保的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在申请低保过程中瞒报收入情况,部分隐形收入上报不如实。导致社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调查了解时难以掌握,造成部分收入超标家庭人员被纳入低保。

(三)、由于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大,导致乡、村、组三级工作人员对农村低保政策“吃不透”,时有群众因不了解低保政策上访的情况发生。 (四)农村的宗亲氏族关系特点更为明显,农村干部的工作素质与城镇居委会干部工作素质存在较大差距,农村低保资格的鉴别审核更为复杂,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难度大。部分该享受的农村低保家庭人员未纳入到低保管理体系当中,而不该享受低保人员被纳入低保对象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农村居民家庭收入难以界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它包括了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大项。由于收入多元化,农产品乡场价格不稳定,加上家庭养殖自养自给部分,临时工收入带有很大的隐蔽性等原因,实际收入难以跟踪测算。有的农民瞒报收入情况,现行法律法规也末明确村民必须履行如实告知其收入的义务,也没有赋予民政部门对村民收入的调查权,另外农民大部分外出务工,大部分没有通过职业介绍所或村委会登记,客观上造成故意隐瞒收入的可能。因此,是否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纳入低保范围增加了难度。

(六)、城乡低保工作机构、人员与经费严重不适应工作需要。就目前来看,困难居民多,工作难度大,尤其是低保工作即要接受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每一个低保对象的有关备案材料、建档造册,还要做好审批及证件、资金的发放等,同时还要进行定期核查,加强动态管理,而且每一次的低保对象核定和审批就需

二、三个月,任务极为繁重。

第六篇:城乡低保工作制度2

阜 康 市 民 政 局

城 乡 低 保

工 作 制 度

二0一一年

阜康市城乡低保工作制度

申报审批制度

村(居)民申请

一、凡辖区内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由户主申请办理。

二、申请对象户口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以户主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申请对象原则上由户主于每月(年)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薄、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3、其他材料(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材料:单位劳资人事部的收入证明、下岗职工生活费及保险证明、离退休养老金证件、就业状况证明、残疾证、村(居)委会证明、离婚判决书、扶养赡养法律文书等)。

村(社区)居委会调查初审

村(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要在十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全面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召开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评议,形成调查评审意见。经评审后符合条件的,要在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后,填写《阜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

乡镇(街道)调查审核

一、乡镇(街道)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及时的入户调查,乡镇(街道)进行复查,市民政局进行抽查。

二、 对申请人家庭情况逐户进行调查,入户调查必须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看家庭生活状况,询问家庭成员的构成和收入,听取周围群众的有关反映,尤其是向所属单位了解其劳动保障方面的收入,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申请人务必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徇私、作假、收受礼金。

三、 认为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局。

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接到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经入户抽查核实,认真审核上报的材料,提交局务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并再次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代发《阜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存折。

村(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率须达100%,乡镇(街道)入户抽查率不低于50%,市民政局入户抽查率不低于20%。

民主评议制度

村(居)委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低保工作人员。村(居)委干部,街镇乡住村(居)干部等5-7人组成。组长由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担任。民主评议会议须全部人员到会,能行动的低保对象应到会陈述申请理由。评议实行民主评议,对新申请低保对象的申报情况、入户调查情况逐一进行评议,提出是否享受低保的意见当场公布结果,申请对象得到与会人员全部同意后视为民主评议通过。

张榜公示制度

村(居)委将民主评议通过的人员名单(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等),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开,7天后无异议的申请对象上报街镇乡。街镇乡将居委的上报人员名单经审核后在政务公开栏公布。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将拟批名单进行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同时,街镇乡和各村(居)委建立城乡低保永久性公示栏,全面公布城乡低保政策,享受条件申请审批程序、享受对象人员名单及享受金额,长期接受群众监督。

动态管理制度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村(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街镇乡民政办公室。民政办公室应及时入户调查核实并向市民政局报送延续、提高、降低或者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手续。定期审核《阜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低保按月、农村低保按季),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分类救助制度

对城市低保对象人中的“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人中的“重残人员”、“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分类救助,在原家庭的低保金基础上该四类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定额的保障金。

信访制度

一、应热情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并进行详细登记,建立信访来访处理台帐。按政策处理接待。

二、对群众的来信或举报妥善保存,保守秘密,不外露。

档案管理制度

街镇乡及村(居)委分级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或销毁。街镇乡建立城乡低保数据库,将相关资料录入微机,定期(城市低保月末、农村低保季末)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活动制度

社区居委会建立社区公益服务社,组织辖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如打扫卫生、绿化社区、治安巡逻等公益性劳动,或组织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并从服务社区居民的角度出发,开发寻找如物品维修、卫生保洁、花卉养护等有偿劳动项目,把有偿劳动与无偿劳动相结合,既增加低保户的收入,又为低保对象再就业创造条件劳动和学习的次数每月不得少于4次。每季度末1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公益活动季度报表。

资金管理制度

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将保障金直接拨付到为低保对象开设的银行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全面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委托金融机构代发低保金,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检查督查制度

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明查暗访多种方式对辖区城乡低保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

责任追究制度

低保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居民故意给予低保待遇的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影响低保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谁表态、谁签字、请负责”的原则,分清责任,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同时有关单位或个人为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提供虚假证明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低保举报有奖制度

设立举报电话,发挥基层群众邻里之间的“零距离”接触,掌握情况比较全面的优势,充分发动群众反映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对举报属实者,由市民政局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群众监督制度

一、低保机构将有关低保工作法规、制度、工作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让群众知情,接受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公示栏。

二、申报审批过程中实行“三榜公示”。第一次公布社区(村)调查评议后的情况;第二次公布街道(乡镇)复核后的情况;第三次公布市民政局审批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住址、家庭月收入、月保障金额。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天。

三、对公布结果,任何单位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社区(村)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审批结果公布5天内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发证。

责任追究制度

一、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谈话诫勉;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对分管领导和民政助理员提出的做好低保工作可行性建议不重视,对本乡镇(街道)低保工作未亲自部署检查,未明确责任,未落实具体措施;底子不清、情况不明,导致低保对象落实不准的。

2.对上级低保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措施不到位,敷衍塞责,导致本乡镇(街道)低保对象未实行动态管理的。

3.对本乡镇(街道)低保对象应保未保,且出现低保对象非正常死亡或造成其它恶劣影响的。

4.出现挪用、扣压、截留、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现象的。 5.对本乡镇(街道)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二、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民政助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谈话诫勉;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没有向本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汇报上级关于低保工作的部署,没有提出做好本乡镇(街道)低保工作可行性建议的。

2.没有向村(居)干部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做好低保工作的指示精神,对本乡镇(街道)低保工作心中无数的。

3.对本乡镇(街道)低保对象未实行动态管理,没有建立低保档案的。

4.无视政策规定,把关不严,该保不保,出现“人情保”的。 5.对低保对象补差标准严重偏离,或不突出重点,搞平均补助(分配)的。

三、乡镇(街道)干部和村(居)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情况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谈话诫勉;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1、对所联系的村(居)低保工作没有做到“三公开”(政策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标准公开)的。

2、对所联系的村(居)低保工作没有做到“三榜公示”(低保对象申请张榜公布、村委会初审张榜公布、民政部门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的。

3、对所联系的村(居)低保工作没做到“六不保”[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对象不保;有赡养(扶、抚养)能力者,不履行义务对象的家庭不保;对违反计划生育未落实措施的对象不保;因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不保;虽有残疾但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不保;因病或因灾没有造成家庭困难的不保]的。

4、对所联系的村(居)低保对象未实行动态管理,没有建立低保档案的。

5、不发《低保证》或一证分割多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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