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救助工作方案

2022-05-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的制定能最大程度的减少活动过程中的盲目性,保证各项事宜的有序开展,那么方案改如何进行书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村五保救助工作方案推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五保救助工作方案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基本物质生活保障。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政府主导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为各级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社会参与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和上报;加强对乡镇敬老院的管理;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初审和上报;安排专人监护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帮助照料其日常生活;主持办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事。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其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助,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六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报程序:

(一)由村民本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每半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

(三)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经审批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的,免费发给由省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已享受供养待遇的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第七条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自愿接受亲友或者其他人员供养,亲友或者其他人员自愿承担全部供养义务,签订供养协议,并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不作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终止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具有了劳动能力;

(二)获得了生活来源;

(三)有了具有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

第三章供养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一)定期发放五保供养金或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类。集中供养的,通过敬老院、幸福院、养老院、福利中心、五保之家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体供养。分散供养的,本人在家生活,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他人照料,也可以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但患有精神病或严重传染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必须分散供养。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年不低于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年不低于1200元。供养标准随着全县农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发放常见病门诊医疗卡。所需资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补齐。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病住院必须遵循就近就医的原则,门诊到指定卫生室治疗,一般疾病到乡镇(区)卫生院治疗,重大疾病、疑难杂症到县以上医院治疗。其基本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其住院期间所请陪护、用餐等其他费用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解决。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县民政部门给予丧事办理机构或个人1000元基本丧葬费用,并免除火化所需费用。基本丧葬费用标准随着全县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县民政部门每年分两次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人员名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本丧葬费用拨付至县民政部门专户,再由专户拨至丧事办理机构或个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以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举办的敬老院为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县民政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敬老院工作人员编制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核定一次;敬老院工作人员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县民政、编制、人事等部门申报用人和进编计划,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敬老院院长从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编人员中选拔产生,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已批准设立的乡镇敬老院,要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以民办非企业性质向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来源:

(一)上级人民政府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五保供养的专项资金;

(二)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敬老院工作经费、农村五保基本丧葬费用等农村五保供养专项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灾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先安排救灾救济等各种款物。敬老院建设及房屋维修费、供养对象护理费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纳入本级预算,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五保之家及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房屋维修费及供养对象护理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及相关政策等情况进行公示。

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完成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年审核查工作,并造册登记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核后将所需经费报告、花名册及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各类保障资金统一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至县民政部门专户,再下拨到敬老院或打卡发放到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

第二十二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和银行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农村五保供养金。生活不便的五保供养对象可委托村民委员会或监护人代为领取。

农村五保供养金除供养对象本人申请或同意发放实物外,一律以货币的形式发放。

第二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该承包地收益归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并有权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私有财产按照继承法处理。不得以村民将私有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作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部门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录入电脑,实行网络化管理;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第二十六条县民政部门定期对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敬老院的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县审计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拨付、发放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相关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用水、用电、用气、电信、电视收视等生活方面比照城镇低保对象给予优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或者拨付不及时的;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享受的五保供养待遇低于标准的;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出现异动(增减)隐瞒不报,套取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或者导致应保五保供养对象得不到供养的;

(四)《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及时发放,冒领、代领、挪用、贪污或私分五保供养资金的;

(五)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农村五保救助工作方案2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皖政〔〕1号、〔〕1号及涡办发__号、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努力开创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新局面,力争到20__年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有新发展,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有新提高。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积极的民政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二)根据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敬老院)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对象服务质量为核心,大力提高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为基础,从整体上为提高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达到新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三)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方针。

二、建设目标及任务分解

建设目标:各镇(场)人民政府作为农村敬老院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要把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全面做好五保供养工作。其目标:从至20__年,新建30所标准化乡镇敬老院,新增入院五保对象3000人以上,集中供养率达到50%,每所敬老院平均入住100名以上五保供养对象。省民生工程分配我县700张床位,全县新增980个床位(扩建280张床位列入20__年民生工程上级配套资金),集中供养率达35%以上。同时,建成内部设施较齐全,服务功能较完善,管理较规范,五保对象较满意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体系。

新建任务分解:新建980张床位任务分解到10个镇,石弓30张,曹市100张,标里120张,临湖106张,公吉寺80张,义门172张,新兴124张,店集68张,林场80张,高公100张。

改造任务分解:陈大、青疃、楚店扩建大门等,院内适度绿化;马店、龙山、丹城、牌坊、高公、公吉寺、城东、城西改造厨房、餐厅(各新建6间,长3.3米,宽9.5米)。

三、建设原则和形式

原则:坚持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完善功能,确保需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形式: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撤并乡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进行改扩建;三是经济薄弱的乡镇,对原有的敬老院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四是添置设备和附属设施建设。

四、投资规模及建设标准

(一)投资规模:计划投入资金823.2万元,按省规定标准进行建设,新增980张床位,每间2张床位,宿舍350间。同时,积极筹措资金,完善辅助设施,购置宿舍生活用品用具980套。

(二)建设标准:

1.布局。原则上应临近镇(场)人民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

2.占地面积。新建或扩建100人的乡镇敬老院,院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亩(含生产基地),要保证人均菜地0.1亩。

3.床位数量。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乡镇敬老院,居室每间入住2人。

4.居住房标准:五保对象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通风透光。新建为平房,房长3.3米,宽5.74米(另挑檐走廊1.2米),墙檐高3.3米,砖木结构、砌二四墙、沙灰口、一门两窗(含纱窗、纱门帘、吊顶及室内外灯饰)。有条件的可建符合老年建筑设计要求的三层以下楼房,建房质量标准符合审定图纸要求和国家强制性规定。

(三)设施功能标准: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经济实用、环境优美、服务周到的要求建设。做到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

1.基础设施。辅助用房床均建设面积4平方米,设置值班(办公)室、厨房、餐厅(文体娱乐室)、储藏室、衣物储备库、医疗(康体保健)室、适度活动场地、洗碗池(棚)、洗浴室和公厕及一定规模种养殖场地。家具用品齐全、统一,卫生设施清洁、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生产基地配套。

2.院容院貌。经济实用、生活方便、环境适度美化绿化、生活区与生产区分设。

3.院办经济。做到蔬菜、肉、禽、蛋实现生产自给有余,年人均纯收入400元以上。

五、建设资金筹集

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一是由省、县通过财政预算按比例承担;二是省、市、县级福彩公益金安排;三是开展向城乡孤老爱心认建认助等社会捐资活动解决。根据省、市民生工程文件按平均每张床位8400元的定额测算。具体测算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建设面积14平方米(居住房床均建设面积10平方米、辅助用房床均建设面积4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含土建、装潢、供电系统和给排水系统等)600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内部设施、设备等基本配置经费,由县财政另行安排解决,不在8400元的补助标准之内。

六、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建设的组织领导、规划制定以及配套资金、优惠政策。项目建设以镇(场)政府为主体,按照工程建设的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县财政部门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工程进展监督拨款,工程启动时拨付资助额的50%,土建工程完成后拨付资助额的30%,竣工验收合格、决算 审计结束后拨付15%,预留5%的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七、实施步骤

第一季度,一月布置任务,镇(场)申报;二月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落实镇(场)承诺,进行项目选址,编制长远规划;三月确定今年床位数量,对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进行资金测算,细化实施方案,进行申报立项,进入招投标、聘请监理和质检人员。

第二季度,四月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做好开工前的检查和安全管理,4月份要开工建设,4-6月为紧张的施工期,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规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分阶段验收达标,进入下阶段工期,镇(场)要配备专职工程质量和进度督察员,认真进行现场督查,施工、监理等有关人员要到岗到位;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三季度,七月对照标准,全面验收,做好决算,进入审计阶段;八月做好入住老人的摸底工作,选聘敬老院管理人员,采购、落实附属设施、设备、生活用品用具,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入住前准备工作;九月完成入住任务。

第四季度,十月及时开展入住老人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十一月开展集中居住检查评比考核。十二月工作总结,谋划20__年工作。

八、敬老院运作体制和管理模式

(一)农村敬老院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政府投资新建的乡镇敬老院所有权归乡镇政府。镇(场)政府要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按照院民与工作人员10:1的比例招聘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各地应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聘用有文化、懂管理、对服务对象有爱心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同志到农村敬老院任职,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和各镇(场)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称职的继续聘用,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二)农村敬老院的管理经费,按照实际集中供养床位数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全年分两次按实际床位数划拨到乡镇敬老院专户,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和敬老院维护发展经费,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生活和补助标准,50人以下规模的敬老院,院长月工资600元,其它工作人员月工资500元;50人以上规模的敬老院,院长月工资800元,其它工作人员月工资600元。

(三)小额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按实际供养床位人数年人均不低于360元的标准,于年初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拨到敬老院专户,作为集中供养人员小额临时医疗费;患大病住院治疗,按新农合报销分割部分,由乡镇民政办审核报民政局审批从城乡医疗救助经费中解决。

(四)敬老院要积级开展生产自给活动,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敬老院五保对象的生活,实现蔬菜、禽、鱼、蛋、肉自给。

八、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镇(场)要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确保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顺利实施。要把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镇(场)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项目负责人,民政办主任为具办人。

2、目标考核。县农村敬老院建设是三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县经济运行考核各镇(场)敬老院床位百分之百入住列入目标考核;县民生办、县经济运行考核办将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实行月调度百分考核,半年小结、年终综合考核,对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未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3、强化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集中供养工作水平。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县政府批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做任何抵押,也不得改变其五保供养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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