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纳税筹划

2022-11-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行业纳税筹划

关于白酒行业的纳税筹划研究

摘要: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经营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纳税筹划正是实现其目标的多种途径中,重要而有效的方法之一。本文通过白酒行业的具体分析了其税务筹划环境、现状及问题等,从而发现其税收负担较重且税务筹划空间较大,設计出了一套具体的税务筹划策略,并提出税务筹划水平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负担;纳税筹划;白酒企业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通过对白酒行业生产流程以及纳税筹划现状的研究发现,白酒原材料成本高,生产加工周期较长,税负率高等问题是白酒行业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纳税筹划文献的研究现状进行深入学习,同时以现行的纳税筹划方案和纳税筹划基本理论相结合的方式,在白酒行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基础上,为白酒行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为其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提供基本思路和决策参考。

二、白酒纳税筹划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粮食是白酒酿造的主要原料,粮食产量对国家白酒税收政策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更多地出于公众健康和环境治理的考虑,白酒行业一直以来都是高税负行业,且税收征管力度从严管理。有些企业没有充分利用采购原材料方面的优惠政策,没有考虑供应商选择的问题,原材料种类众多,没有做出合理的筹划。同时,在购进运输环节,企业一味的追求能够尽快到货,也忽略了其中可以进行合理筹划的空间;有些企业在选择加工方式时存在弊端,很多情况下委托加工可以降低企业的消费税税费。有些企业尚未成立属于自己的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显然企业没有意识到,这样可以降低计税价格。再者就是企业没有意识到,先销售后包装的节税之处,这样可以省去了包装后溢价部分的税费。最后就是企业在节日来临时常常进行促销活动,经常将药酒与白酒成套销售,然而这样药酒的销售在无形中就按照了白酒的计税依据计征了消费税,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三、解决纳税筹划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主要纳税筹划方案

采购时的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分别为直接付款与延期分期付款。在这两种方式下如果企业没有给予现金折扣,那么企业能够选择分期付款就尽量分期付款。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企业获得了这分期付款的支配权,获得了这笔金额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尽早付款,而给出了一定的现金折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需要对两种方案进行比较分析,衡量哪种方案为最优方案。企业在这种时候,应该根据分期付款方式,测算这笔分期的年金现值,然后根据年金现值得到企业通过分期所能获得的实际的货币时间价值,然后对货币时间价值与售卖方企业给出的现金折扣作比较,孰低选谁。

对于白酒行业而言,加工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行加工,另一种则是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加工又可分为三种形式,最为直接的便是直接委托受托方加工成成品酒,收回后直接包装销售即可;第二种为委托加工成酒精,收回后经过再加工,包装出售;最后一种为委托加工成高浓度白酒,收回后再加工出售。四种不同的加工方式,各自成本有所不同个,所以企业要衡量各项费用,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选取综合成本最低的一种方法。对于委托加工,国家出具了很多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当受托方交货时,受托方应当代扣代缴消费税税款。同时,企业在收回货物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但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的,企业需要以出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补交消费税税款。国家在 2014 年 12 月取消了对酒精消费税的征收,因此企业可以不再需要规避委托加工成酒精收回后再加工的方式,因为这样已经不会再造成重复缴税的情况发生。但是企业还是需要注意避免委托加工成高浓度白酒回收后再加工的方式,这样企业在委托加工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在销售时还需要缴纳消费税,且在销售时缴纳的消费税税费不得抵扣委托加工时代扣代缴部分,这样就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白酒的消费税的计征时既从价格也从量,但白酒的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计征,在商业流通环节不征消费税。所以降低出厂价,就能降低消费税税负。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的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先出售给销售子公司,然后再由销售机构对外进行出售,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白酒的出厂价格,从而降低了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达到降低消费税的效果。

(二)企业纳税管理方面建议

1.提高员工纳税筹划意识与专业性

企业一直对纳税筹划这一概念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企业没有精通税务的相关人员,在日常经营中,很多可以筹划措施没有实施到位,这样就无疑增加了企业很多不必要的税负及相关成本与费用。需要从这次筹划开始,引起对纳税筹划的重视,对于中小企业虽说没有必要专门设立税务部门进行那么专业的纳税筹划,但仍需要在招收财务人员时招取一部分的对税法专业素养较高的人员,适当提高对相关高素质人才的薪资待遇。

2.提高纳税筹划重视程度

纳税筹划是内部治理十分重要的环节,纳税人应该充分认识纳税筹划的重要性行。现如今,企业产品质量成为品牌效益的十分重要的因素,企业在成本把控以及产品的研发方面支出持续增高,在成本策划上花小心思必然不可行,那样会极大地影响到产品质量,而新产品的研发也是企业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一点必须引起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管理层应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带动企业财务与税务人员,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实施全面有效的纳税筹划。

3.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力度

企业进行税款的缴纳与审核均是与税务机关之间进行的,与税务机关建立好良好的关系对企业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上文中提及的纳税筹划风险中,税务机关的政策性解读偏差问题,企业若与税务机关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关系,在筹划初期可以及时与当地机关进行沟通交流,企业便可以及时进行调整方案,避免后期的不必要的争执。在遇到政策性变动时,企业也可以通过沟通及时了解变动信息,及时调整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 刘峰. 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J]. 会计之友,2016,(2);145.

[2] 刘明.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内容及方法研究[J]. 经济研究导刊,2016,(10);74-75.

[3] 朱宁顺.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分析与对策研宄[J]. 商场现代化,2017,(24);114-115.

[4] 黄平. 新常态下白酒行业的发展思考[J]. 酿酒科技,2017,(1);17-18.

辽东学院 辽宁 丹东 118000

作者:张雪儿 石蕾

第2篇:物流行业的纳税筹划探究

[摘 要] 物流业是一个新兴的服务产业,也是一个微利行业。因此,物流企业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会有力地促进这个产业的发展。本文介绍了物流行业税收概况,并提出了几种合理筹划的途径。

[ 关键词 ] 物流行业 税收 纳税筹划

我国物流企业由原来的国有物资企业发展到现在的初步整合运输、装卸、仓储、配送、加工整理、信息等环节并进行一体化经营的新兴产业,经历了一个较为缓慢的发展过程。政府在税收政策上扶持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也很少,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税金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物流企业自身有必要对于物流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制定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以降低税金成本,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可见,国家对物流业目前没有专门制定税收政策,物流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行为按照营业税政策对照相应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有关税收。

一、物流企业税务筹划的途径

1.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现行税法中对于物流企业的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很少,可以享受的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普通优惠。例如,物流企业购置运输工具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如果经常在农村运输,可以使用一些农用车辆,达到节税的效果。

2.物流企业合并或兼并的合理避税

有盈利的物流企业合并或兼并亏损物流企业,如被吸收物流企业或被兼并物流企业按其所得税法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有盈利物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由被吸收物流企业或被兼并物流企业的亏损冲减,这样盈利物流企业合并或兼并后因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而使所得税减少。如果被吸收物流企业或被兼并物流企业合并或兼并以前年度有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物流企业逐年进行税前弥补,这样也减少合并或兼并后物流企业的所得税。

3.内部调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如果物流企业本身规模较大,形成一个企业集团,则可运用集团的内部管理职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集团下属的单位要使用集团的资产,如果按照租赁来收取费用,就要缴纳5%的营业税.如果是租赁房产或土地,则还需另外缴纳房产税和上地使用税。如果采用调拨的方式,让下属企业无偿使用资产,同时增加收取其管理费,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有时还可以根据蛮际情况,在下属企业之间调拨使用资产,这样也可以节约“服务业一租赁”或“转让不动产”等税目的营业税。

4.利用费用列支的纳税筹划

对费用列支的选择,主要是通过合理增加有效成本费用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福利费等各种费用支出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着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的方法进行合理选择。比如,如果企业实行比例税率,一般采用不规则的分摊方法。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5.利用先分配股息后转让股权的筹划

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取得股息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是不同的。在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时,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应先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被投资企业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予扣除;若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则无须就该部分股息收入缴纳所得税。而对于股权转让所得,投资企业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因此,若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前被投资企业有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的,投资企业应尽量要求被投资企业先分配股息,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6.利用注册地的税收筹划

新办物流企业选择税负较低的地区作为注册地。物流企业设立时,选择适当的注册地点可以较好的避税。例如,我国在东北三省和中部六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取得时抵扣进项税额,而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较大,进项税额较多,因此可以考虑将新办物流企业的注册地选在上述地区。

7.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筹划

利用不同的物流服务项目适用不同税率来节减税款进行筹划。每一项物流运作中都含有多个项目,不同的服务项目界限不明,难以明确划分不同的税目和税率。此外,由于目前对物流企业财务上缺乏统一的核算标准,各项目之间的收入费用难以准确划分,形成了企业自主进行收入分割和费用分摊的空间。例如,物流企业的一项劳务既提供运输业务又提供仓储业务时,就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运输业务收入,减小仓储业务收入,这样不仅使转换运输的仓储收入减少了2%的税率,也增加了接受发票单位的运费增值税进项抵扣数额。

二、结语

总之,物流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较大。企业要结合自己的情况,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进行筹划。同时,纳税筹划的正确态度应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纳税筹划的条件和因素,权衡会计政策选择的利和弊,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参考文献:

[1]刘畅:浅谈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物流技术,2003.5

[2]華嵘:我国物流企业纳税筹划浅析,经济研究导刊,2008.18.

[3]林立清 黄光阳: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分析,财会月刊,2005.8

[4]尚胜利:浅谈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商场现代化,2006.4

[5]张菡:新时期我国物流企业纳税筹划之探讨,商场现代化,2005.1

[6]荆峰:企业税收筹划,审计与理财,2007.4

作者:邹永华

第3篇:浅析煤炭行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摘 要】长期以来,煤炭行业一直是维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产业,其行业发展水平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税收改革的实施,煤炭行业中企业的纳税金额不断增加,给整个煤炭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基于此,论文对我国煤炭行业的税负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对现阶段煤炭行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面展开分析,希望能够为煤炭企业的税收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關键词】煤炭行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1 引言

近几年,我国政府实施了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对各领域企业的运营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政策下,煤炭行业中企业的税收负重不断加剧,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基于此,整个煤炭行业必须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的相关工作,利用经营组织、改进销售方式等方法,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下面,笔者结合目前相关理论体系,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对相关方面展开论述。

2 我国煤炭行业发展现状及煤炭行业增值税概述

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时间比较长,长期发展也导致煤炭行业的经营结构没有什么较大的变化,而由于煤炭属于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在社会煤炭需求的不断增加下,其数量将不断减少,传统的经营方式已经不符合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理念,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建设[1]。同时,在开采煤炭的过程中,相关工程的建设规模比较大,也会导致投入的成本较高,给煤炭企业带来一定的压力。最后,现行的煤炭行业中产品的销售方式比较单一,产品样式也较少,难以满足各领域不同的需求。此外,对煤炭企业来说,我国关于这一方面的税收制度仍不是非常完善,政府部门虽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改革,但对于税负情况仍需进一步调整。

现阶段我国煤炭行业中,关于煤炭企业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下:①在煤炭原料中添加粉煤灰、锅炉低渣及一些水泥材料的煤炭产品,实施增值税优惠政策。②在进行煤炭开采作业时,需要舍弃物油母页加工的相关产品,此时实施一定的优惠政策。③在煤炭企业利用煤泥、油母页及其他物品进行电力生产的过程中,应实施增值税减少一半的优惠政策。

3 煤炭行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

煤炭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例,结合企业运营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进行合理的筹划,保证企业能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纳税人在进行纳税之前,应充分学习增值税缴纳的相关知识理论,并对相关的业务流程、企业运营中的涉税环节进行全面的掌握[2]。最后,煤炭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应处理好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保证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参照不同的税收政策,为企业今后的纳税统筹奠定良好的基础。

4 加强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具体路径

4.1 利用经营组织形式完成纳税筹划

在煤炭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运输销售环节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在计算这一部分销项税额的过程中,若按照整个运输销售环节中13%的比率(16%税率)计算,就会增加企业的整体销售负担,为企业的运营带来一定的压力。而将煤炭企业的运输部门进行独立,或成立一个专门的运输公司,其需要缴纳的税款为整个运输销售环节的税款的3%。实际上,目前许多煤炭企业在进行运输销售的过程中,将自己的运输工作承包出去,不再由企业本身完成,交由第三方企业处理。在营改增之后,运输发票也可以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针对这一项进行进项税的抵扣。此外,在企业与其他经营组织合作的过程中,应将企业的纳税项目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金额[3]。由此可见,煤炭企业在征收增值税的环境下,可以将自己的业务流程进行重新划分,或是利用其他经营组织,来达到降低税负,缓减企业压力的效果。

4.2 从销售方式入手来筹划纳税工作

在煤炭企业运营过程中,大部分企业会在原先的纳税基础上,探索新的纳税方式;或是采用增加销售途径的方式,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拓展企业的销售渠道,改变纳税方式,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纳税环节,最终达到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通常情况下,煤炭企业为了提高销量,通常会采取折扣销售的方式,将产品进行打折,刺激有购买欲望的消费者,增加其购买需求,以提升销量[4]。这种方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是非常常见的。对煤炭能源来说,其销售对象的购买量一般都比较大,个人购买的需求非常少。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购货方购买数量的多少,对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刺激消费行为的产生,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当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后,就能够缓解增值税带来的压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3 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

在煤炭行业的运营过程中,煤炭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销售能力等方面的内容,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事实上,在煤炭企业与购货方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其结算方式不同,也会使得企业的纳税情况发生一定的变化。我国税法中规定:销售过程中企业应缴税的义务时间如下:①在直接进行收款的情况下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到买方手中,或货物已经从卖方手里发出,都按照收到销售额或已经取得销售凭证的情况处理,并将提货单交到买方的当天。②在货物交易过程中,若采取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收款或由其他承付单位负责,为货物发出或办理好承托手续的当天。

4.4 设立纳税筹划机构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若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并不在同一地区,在納税过程中,应由各地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请,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凭证。同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机构获得的相关资料,到当地的国税机关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对煤炭行业中的企业来说,由于其开采煤矿的特殊性,在企业进行纳税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工作流程,这也导致煤炭矿井的筹备时间非常长,最终导致有些进项税额没有办法及时抵扣,产生其他的税负,增加煤炭企业的压力。因此,针对煤炭企业筹备时间长、相关手续等级困难的问题,煤炭企业在新建煤矿的过程中,应先用公司的名义进行登记,再办理税收相关的登记[5]。等到企业的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应将企业经营管理范围内的物资及项目进行统一的管理。最后,等相关手续都办理完成后,对原来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等方面进行调整。

4.5 纳税筹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煤炭企业进行纳税统筹规划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应注意在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的过程中,每一种优惠政策产品,都应对其销售金额、进项税额、进销项税额等方面单独提出来,进行独立的核算。其次,再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纳税活动后,应整理出具体的纳税情况报表及材料,并交到当地税务机关,以文字的形式进行保存。

5 结论

通过本文的论述,说明了在营改增的大环境下,煤炭行业想要适应经济市场的发展环境,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就不应再采用传统的管理理念,充分结合目前增值税的相关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充分研究国家制定的税法条例,通过纳税筹划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为煤炭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建设及发展。

【参考文献】

【1】武婷.营改增后煤炭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7,23(19):64-65.

【2】侯博楠,程慧姗,李维刚.浅析煤炭行业增值税纳税筹划[J].山西农经,2017,36(14):30-34.

【3】谢芳辉.促进煤炭行业经济转型的财税政策分析[J].当代经济,2016,25(23):32-33.

【4】郝庆安.浅析煤炭企业纳税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14,17(13):290.

【5】焦静.煤炭行业转型发展条件下的税费问题与建议[J].煤炭经济研究,2014,34(06):7-11.

作者:姚琼

第4篇: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l]刘广珠,崔红万,城市建筑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研究[J].科技信息,2008, [2]丁南.新税收政策下建筑工程合同的税收筹划J[].冶金财会,2011 [3]邱峰.营改增后税制改革的效应以及应对举措J[].河北金融,2012 [4]苏安梅.浅谈营改增对企业及社会经济的影响J[].中国外贸,2012

论文题目: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之间的竞争也就越来越激烈,减轻税务成本也就成为各个企业降低成本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在施行营改增后,如何做好纳税筹划成为各个企业探索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主要论述的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如何做好纳税筹划,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期刊之家网李编辑修改发表论文QQ:528265165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行业;纳税筹划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实行营己妇曾后,不仅可以使产品增值税的相关制度得到完善,还能够避免建筑行业重复纳税的有关问题"近期一份关于建设会计学会对66家建筑企业的研究表明,如果实施营改增,应纳增值税增加的有58家,占58%。这个数据表明,实施营改增后,虽然建筑行业所纳税的税种减少,程序也变得相对简单,但是所纳增值税的税率却被提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额不一定会减少,因此在营改增后建筑业应当做好纳税筹划"下面将对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应当如何做好纳税筹划的问题进行一一的论述。

一、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

在实施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为了降低成本就应当实行纳税筹划,那么建筑行业应当如何在营改增后实行纳税筹划呢?下面将对建筑行业在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措施进行相关的论述。

二、使建筑企业设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

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要想实行纳税筹划,首先就要对建筑业所必须的原材料的购入时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实施相关的筹划"那么应当如何对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实施税收筹划呢?论文问题咨询腾讯认证QQ80009935 最简单最基本的方法就是促使建筑企业设立自身所需的原材料的子公司。建筑企业主要是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在实施营改增以前,建筑行业所要缴纳的税款大部分都是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却不能够抵扣,这样就会大大的提升建筑企业的劳务成本,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实施营己妇曾后,建筑企业如果能够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的话,就能够大大的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这是因为在实施营己妇曾后,建筑企业所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变为增值税,作为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是营业税却不能够抵扣。若是建筑企业能够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即拥有专门用于自身开展建筑工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的话,就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对所缴纳的由以前的营业税改为的增值税进行抵扣,这样就可以解决建筑企业所缴纳营业税不能够抵扣,难以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的问题"在实施营己妇曾后,建筑企业若是能够拥有提供建筑工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提供原材料的供应问题,就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赋"采用这种税收筹划的方法不仅能够减轻建筑企业所负担的大量税赋,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建筑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建筑企业尽量的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

如果建筑企业不能够设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的话,要想减轻税负,实施纳税筹划,还能够通过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进行合作,这样与设立建筑工程实施时所需要的原材料的子公司的效果是一样的。建筑企业若是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原材料的供应单位或者是专业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的分包或是分工合作,就能够尽可能的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税款。因为建筑企业在与这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时,若是原材料的供应单位,在实施营改增后,购入原材料所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与提供劳务所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就能后进行相关的抵扣;若是与专业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合作或是劳务分工合作时,在实施营己妇曾后,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所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就变为增值税,虽然税率得到了提升,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是能够得到抵扣的,建筑企业只要在缴纳税款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由此可见,此种纳税筹划对于建筑企业减轻税赋来说也是十分有效的。

四、尽可能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

建筑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这也是建筑企业减轻税赋,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这是因为,建筑企业在进行相关的建筑工程过程中,若是能够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就意味着建筑企业能够在提供建筑材料时,能够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施营改增后,能够对建筑企业在提供材料或是提供劳务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从而降低建筑企业成本"但是在建筑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的,若是甲方主动要求指定原材料的供应商,由此供应商来提供建筑工程所需要的原材料时,那么建筑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缴纳的税款就不能够进行合理的抵扣,这样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十分不利的,难以帮助建筑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因此建筑企业要想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所应当缴纳的税款,就必须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尽可能的要求包工包料。

五、利用税改前后不同的政策进行劳务合作

利用税改前后不同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关的劳务合作,也是建筑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的方法。所谓的利用税改前后不同的政策进行相关的劳务合作指的是,在企业实施营改增前,建筑企业若是想要购买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是购买相关的服务的话,可以先推迟一段时间,等到企业正式实施营改增后,在购买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是相关的服务,这样能够使建筑行业应当缴纳的相关的增值税得到抵扣,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赋,进而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因为在实施营己妇曾前,若是建筑企业购买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是服务的话,按规定建筑企业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就不够被抵扣,这样就难以减轻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建筑企业在实施营己妇曾后在购买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是成本的话,就能够利用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所缴纳的由营业税改为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就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税收负担,从而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力,进而有利于建筑企业合理的展开税收筹划。

六、分析建筑材料供应商在税改后分属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综合上述的税收筹划的措施来看,建筑材料的供应商若是一般纳税人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非有利的。特别是在营己妇曾后,应当确定建筑材料的供应商到底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样才能够帮助建筑企业进行有关的税收筹划活动。因为在营改增后,若建筑材料的供应商属于一般纳税人

第5篇:金税三期升级下,服务行业的纳税筹划方案

目前是个互联网时代,很多的传统行业都开始科技化,把传统业务搬到网上,业务也越做越大。但是现代服务业很多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企业利润多,纳税多,税务筹划空间大。

我们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现代服务创造发展空间非常大,对整个市场稳定运行具有积极的作用。在发展的这个过程中,企业不仅要重视自身发展,对税收筹划工作也不可忽视,通过我们税务筹划,享受税收洼地政策,可以为企业减轻很多经营压力。 首先:何为第三产业(服务行业):

第三产业(简称服务行业)是社会分工和生产社会化的结果。按照《全国第三产业普查行业分类及代码》,第三产业包括以下经济活动的部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综合技术服务业、金融业、保险业;按照营业税税目的划分,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那么何为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园区简介

全国性质的总部经济招商重点城市,税收奖励比例相比全国有很大的优势,且地方政府大力支持总部经济招商模式。园区内有全国大型的广告产业基地,针对大型科技公司、广告公司、服务行业、医疗行业、影视行业等都十分欢迎。

税收优惠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园区(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1、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2、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二、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3个点:奖励地方留存(50%)的30%-70%,奖励后为1.95%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税率为0.5%-3.5% 附加税:增值税的12%,为0.36% 奖励后总税率:1.95+3.5+0.36=5.81%

三、有限公司(新公司或分公司): 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50%)的30%-70% 企业所得税:奖励地方留存(40%)的30%-70% 附加税:为增值税的12%

四、办理细则:(TEL135)行业几乎无限制。(OO38)提供一站式后期服务。 办理时间快,一周内出执照,(9525)税务报道三天后申可领F票。 注册费用3000元,提供代账服务(小规模300/月,一般纳税人500/月)。

第6篇:行业纳税指南

装修装饰企业

一、什么是装饰装修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中,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体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二、涉及税种

装饰装修企业主要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

1.装饰装修企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装饰装修企业适用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计税依据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45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

如果所属装饰装修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3.装饰装修企业销售原材料的纳税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提供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工程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物业管理行业

根据《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受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相关的其他服务。

一、营业税:

(一)计税依据:

根据《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其他全部收入(含规定收费标准基础外各种加收金额),应按照服务业税目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59号)的规定:

1、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营业税的代收基金,系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中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凭其持有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为其出据的《住房维修基金交存书》上注明的实际发生额认定。

3、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收营业税的代收房租,凭其与代收房租委托方实际房租转交结算发生额认定。

4、对物业管理企业超出上述认定范围的代收款项,一律视同其相关业务收入或价外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5、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后,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

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物业管理以及代理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减除30%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只对内资单位和个人征收。

七、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对其缴纳的税款给予减征30%的照顾。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八、土地使用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2年第1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出让”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以各种方式使用已经出让程序的土地不缴纳土地使用费。

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九、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的内资单位和个人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座位、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十、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政密字第714号令公布)的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一、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二、契税

如果企业承受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北京市契税税率:自2002年7月1日起,由原4%调整为3%,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旅游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主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但同时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公平税负,在营业税实施细则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

1、2两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其旅游资源和服务设施为条件,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动而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七、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八、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5]8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九、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十、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政密字第714号令公布)的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机器脚踏车(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一、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二、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北京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税率。

十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广告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路牌、电影、幻灯、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劳务服务的业务。

广告业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广告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507号)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

2.税率

营业税广告业税目的适用税率为5%。

3.营业税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4.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

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营业额×3%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义务人收讫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内业务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义务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

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四、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征税对象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

其应纳税额为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 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⑥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 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具体的:)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① 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 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 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205号)规定:

① 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② 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③ 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

(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二)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

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

(一)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

(二)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 1993 ]138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具体讲:

(一)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二)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三)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四)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市政府在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的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并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六)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二[ 1996 ]240 号)规定,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预征率为:预售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2%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其他房地产,按预售收入1%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七、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5]8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八、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九、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一)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 ,为:)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 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 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 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

应缴纳的流转税(主要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与内资企业一样,其在哪个行业,与哪个行业缴纳的流转税相同,其他应缴纳的税费有的与内资企业有所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

1.增值税或营业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城市房地产税;

4.车船使用牌照税;

5.印花税;

6.生产、委托加工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要缴纳消费税;

7.屠宰加工行业,要缴纳屠宰税;

8.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服务业

服务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其中的广告业还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0.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11.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娱乐业企业

娱乐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文化事业建设费;

10.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11.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邮电通讯企业

邮电通讯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金融保险企业

金融保险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商品流通企业

商品流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增值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要缴纳营业税;

10.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11.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增值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生产、委托加工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要缴纳消费税。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要交纳营业税;

10.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盐等产品,要缴纳资源税;

11.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12.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7篇: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模版

行业(产品)纳税评估模型模版

一、行业(产品)介绍

(一)行业(产品)定义

介绍该行业定义、概况、属性以及编号。

(二)企业类型划分

对该行业(产品)企业具体划分类型,并加以说明。

(三)工艺简介

简要介绍该行业(产品)的主要工艺流程及特点。

二、行业(产品)生产经营规律及涉税管理难点

(一)行业生产经营规律

描述该行业(产品)的主要经营规律。

(二)涉税管理难点

详细列举评估可能存在的难点。

三、评估方法

结合该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经营规律、涉税管理难点,详细列举主要评估方法。每种评估方法不是孤立存在,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应运用二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测算,相互比对和印证。

具体的评估方法包括以下部分:

1.原理描述

2.评估模型

3.标准值参考范围

4.数据获取途径

5.疑点判断

6.应用要点

四、印证案例

选取若干典型案例对评估模型进行验证。验证案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数据采集来源及内容

3.确定疑点列举

4.实地核查情况

5.测算税收差异情况

6.评估约谈

7.评定处理

第8篇:行业(产品)纳税评估模型

行业(产品)纳税评估模型模板

一、行业(产品)介绍

(一)行业(产品)定义

介绍该行业(产品)定义、概况、属性以及编号。

(二)企业类型划分

对该行业(产品)企业具体划分类型,并加以说明。

(三)工艺简介

简要介绍该行业(产品)的主要工艺流程及特点。

二、行业(产品)生产经营规律及涉税管理要点

(一)行业(产品)生产经营规律

描述该行业(产品)的主要生产经营规律。

(二)涉税管理要点

详细列举评估的要点。

三、评估方法

结合该行业(产品)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经营规律、涉税管理要点,详细列举主要评估方法(包括运用两种及以上方法进行评估测算,相互比对和印证)。

具体评估方法表述内涵应包括以下部分:

1.原理描述

2.评估模型

3.标准值参考范围

4.数据获取途径

5.疑点判断

6.应用要点

四、印证案例

选取若干典型案例对评估模型进行验证。验证案例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数据采集来源及内容

3.确定疑点列举

4.实地核查情况

5.测算税收差异情况

6.评估约谈

7.评定处理

第9篇:白酒行业税收筹划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迎来了市场经济的春天,很多人下海经商并取得辉煌的成绩,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也在不断地发展,许多企业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再加上金钱的吸引我国的企业越来越多,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很多商家都想方设法的提高利润。目前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并不理想,再加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公款消费的政策,使得白酒的销量大大下降。2009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并开始实施,白酒生产企业在生产白酒并出厂的环节要进行复合计税,即缴纳从价计征的 20%和从量计征的每斤0.5 元的白酒消费税,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白酒行业而言,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来提高企业的利益成为许多白酒企业最重视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白酒行业税收筹划

1.白酒行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如何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成为他们的主要经营目标之一。每一个企业都采取多种途径来提高企业的利润,其中税收筹划就是一个重要的途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合法的情况下,设定方案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1.减轻税收负担,税收筹划首先要帮助纳税人减轻税负,这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高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企业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2.实现涉税零风险,所谓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实现涉税零风险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低目标,而实现最低目标是实现最高目标的基础。纳税人纳税,首先要做到合法,在涉税上不出现法律风险;其次,才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运用各种筹划方法,实现最轻税负。3.获取资金时间价值,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4.提高自身经济利益,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使总体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少缴税款。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应该从长远来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服从企业的长远目标,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在相当长的时段里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5.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不可少的一环,借以从依法纳税的角度对权力和权利的失衡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

税收筹划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先是“纳税最小化”,后是“税后收益最大化”。白酒行业的纳税税负相对而言是较重的,它不仅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金及附加等税费,还要缴纳较高的消费税。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里面提到白酒的生产企业和单位在生产白酒的环节要进行复合计税,也就是说要缴纳从价计征的20%和从量计征的每斤0.5 元的白酒消费税,这样无疑加大了白酒企业的税负,因此税务筹划对于白酒行业的企业显得更加重要。

2. 白酒行业税收筹划的路径

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合法的在合理范围内有目的地减少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利润,在设定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能够降低和避免税收的方法有哪些,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因素有:应税行为、纳税义务的时间、涉及的税种、税率、有无优惠政策等。

(1)产业结构的调整

调整产业结构是指纳税人在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调整企业的经营结构,从而在国家政策方面获得支持,最终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这样就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取先机,达到降低税收,提高利润的目的。

(2)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有很多,其中有一条就是采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税率差异、扣除技术、税收抵免、退税、弥补亏损等。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 区域性税收优惠;2. 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3. 减免税政策的制定;4.进口商品征税的返还和抵扣。

(3)转嫁税负

税负转嫁是以价格分解原理为依据,采取某些途径来让对方为自己承担应缴纳的税款,例如将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包含到销售价格中去,从而使税负转嫁给消费者承担。

(4)采取递延纳税

企业申请递延纳税可以将递延的那部分税款看做是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方便企业资金的周转,同时还节约了利息支出。此外,若是遇到通货膨胀时期,资金贬值,这样就可以看做是减少了应缴纳的税款金额。国家并没有硬性规定企业递延纳税的标准,而是给予了企业自由选择权,因此企业在决定是否递延纳税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和市场以及经济目前和未来的情况,并努力对未来做出准确的预测,从而做出明智的决定。

(5)准确找到切入口

税法是由征税人、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等要素构成,这些要素在不同的行业、产业中是有差异的,因此,白酒行业可以利用这些差异,利用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进行税收筹划。

A.征税方法和税率的差异

企业在设立时就应根据征税方法和税率的不同对自己的角色做出合适的定位,例如增值税的纳税人要按其规模不同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计税税率也有差异,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规模和企业经营目标来给自己定位。

B.税基和税率的差异

计税基础和计税税率都对税收有影响,倘若在?税税率不变的基础上来对税基进行调整,税基的大小对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有着直接的影响。国家可以通过规定免税额、税前扣除、税前还贷等方式,引导纳税人行为,体现国家政策。倘若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税基增加,收入也会随之增加;缩小税基,减少收入。企业可以根据情况来适当的调整税基从而达到减少所缴纳的税费从而实现提高利润的目的。所缴纳税额的另一个影响因素是税率,不同的税目,不同的征税依据,不同的税种的税率都是有差异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外部环境的不同来进行税收筹划,调整税率,从而达到调整纳税额,提高利润的目的。

二、总结

通过浏览大量的白酒行业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酒类企业在进行税务策划时,除了需要使用正确的方法,也需要做成本效益分析,不能仅仅选择应纳税额少的筹划方案。因为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然增加相关费用,例如财务人员的培训费、税务方面的咨询费等。因此,当税务筹划的收益大于成本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其次,除了考虑纳税筹划的成本,还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设计不同的方案,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从而更好的帮助企业实现其战略管理目标。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用案例分析的方式用数据的对比为企业带来的可观利益,阐述了税务策划运行机制,并且,其运行机制与企业的战略目标一致,与企业息息相关,其作用可见一斑,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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