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2023-01-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武义: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显成效

为全面贯彻中央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部署,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从2004年2月份开始到6月底,武义县在白洋街道后陈村开展了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力求在机制上完善,体制上造创新。制定了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强的《村务监督制度》、《村务管理制度》,并找到了一个执行制度的很好载体——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试点基础上,当年8月,在全县18个乡镇(街道)进行了全面推广。

一、动因:制度缺陷,监督缺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面临新挑战

开展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试点工作,主要是针对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新问题,探索解决的有效办法。

(一)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稳定和谐发展的根本。近年来,由于村务工作透明度低、管理欠民主、制度不健全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呈上升趋势。2001年至2003年,我县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农村党员干部147人,占查处总数的46.9%,仅2004年就查处40人,占查处总数的48%。从区域分布看,多数案件集中在城郊和工业区附近的经济强村。村官虽小,但权力不小。随着我县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由于土地征用等因素,许多村的集体资产多达数千万元。而且这些钱大部分是土地征用费,是农民的“口粮钱”、“保命钱”,农民自然非常关注。如果不管好、用好,就很容易引发矛盾,动摇基层基础。因此,必须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努力消除引发干群矛盾的隐患,维护农村的长期稳定。

(二)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完善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当前农村,一方面是经济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是不少村官“落马”。通过广泛深入地专题调研,发现其主要根源是“三不到位三代替”。1.制度不到位,以结果公示代替村务公开。目前,村级管理主要靠村干部个人素质来维系,缺乏实在管用的制度和监督机制的约束。村务公开工作虽已开展十来年,群众对此不感兴趣。其原因主要是,省略最重要的事前、事中的公开,把村务公开等同于结果公示,造成半公开、假公开、甚至不公开的问题。同时,原有的制度对村民所关注的土地征用款分配使用、宅基地审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误工补贴、招待费等问题,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村干部说了算,导致村级管理混乱,干群关系紧张,引发各种社会矛盾。2.监督不到位,以运动员代替裁判员。村务监督存在严重的“三缺”现象。一是监督“缺位”。村务管理缺乏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即使有财务监督小组,由于是村两委授权,往往成为“傀儡”。二是监督“失位”。村两委主要领导往往忽略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提出意见,村主要干部不予采纳,也没有办法,造成监督“失位”。对财务外的其他重大村务活动的监督则几乎是空白。三是监督“错位”。村两委主要领导习惯于自己说了算,既当决策者,又当监督者,运动员裁判员一身兼,形成监督的“错位”。3.执行不到位,以村两委决定代替民主决策。当前,村民代表会议在闭会期间存在无人召集的状况。决策时,村两委主要领导往往把过程简化,只是村两委统一了就作决定,代替了民主决策的程序,缺乏制度的保障。决策失误了,村民只能越级上访。“三不到位三代替”的结果,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一些村干部,往往是“初任村官是好人,放松监督成‘狂人’,发展下去成罪人”。基层民主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三)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解决农民利益诉求,规范农村基层组织村务行为的需要。这项制度的创新发端于村级内部矛盾运动的内源驱动。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村干部拥有的权力资源不断增多,村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增强,而约束村干部权力,保障村民权利的制度和机制严重短缺。村民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及保障权利的需求与约束村干部权力的制度和机制短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现实农村中,村干部侵害村民利益的违法、违纪事件越来越多,引发了村民自发组织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来抵制村干部不法行为,倒逼上级政府加快推进村级治理的改革。事实上,基层政府也希望通过村级治理的制度创新来缓和、化解农村基层社会矛盾,实现政治稳定。如此,县级党委政府的政治利益与村民的民主需求找到了一个共存区间,催生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二、路径:试点先行,建章立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选准试点村,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操作步骤,是试点取得成功的保证。试点工作分四步进行。

(一)调查研究,找出症结,试点先行。据统计,白洋街道53个村(社区)中集体经济年收入10万元以上,或土地征用费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共有33个。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和涉及农村干部信访问题也随之上升。该街道在2003年一年内就查处了5名村主要领导,其中1名被判刑,3名被开除党籍。后陈村位于城乡结合部,前些年该村矛盾重重,干群关系紧张,村民上访不断,甚至发生冲突。其原因主要是村务不透明,重大决策不民主。近年来,随着工业经济的迅速发展,该村有土地征用资金等收入1000余万元。2003年村支书因经济问题“落马”。如何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管好用好村集体的巨额资产成为一个严峻问题。确立后陈村试点,就全县而言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可参照性。

(二)集思广益,建立两项制度,村务管理、村务监督在设定的“轨道”上运行。1.拟定两项制度。试点工作指导组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农户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对村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完善,将重点定位在管理和监督两项制度上,草拟了《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村务管理制度主要抓住:村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用费管理分配和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村干部误工补贴,村财务收支管理等村民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村务监督制度主要抓住: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联户制度,村务公示制度,村民听证制度,村干部述职考核制度等内容。坚持管用、实用、可操作的原则,摒除以往流于形式的内容,着重解决监督缺位、失位、错位的问题。2.广泛征求意见。村两委以《意见建议征求函》的形式,把两项制度初稿发送至全村各农户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村两委、党员、群众代表座谈会,在集中民情、民意、民智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3.建立监督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使监督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监委会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能:对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对财务公开清单和报账前的凭证进行审核;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村委会须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协助街道党委对村干部的年终述职考评;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意见,提请村党支部,报上级党委、政府后,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三)民主选举,产生村监委会,实现“裁判员”和“运动员”分离。1.严格按规定和程序操作。制定《选举办法》,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中表决通过。按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从非村两委成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的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监委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表决通过建立“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按相关程序选举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充分体现村民意愿,选举非常顺利。村全体党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老干部代表,治保、调解、妇女、共青团、民兵、村民小组、老年协会等各线代表列席会议。3.理顺村委会、监委会的关系。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不参与村务管理,是村务的监督机构。村党支部、村委会、监委会形成了“权力制衡”机制,实现了村务管理和村务监督分离,村两委主要领导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历史划上了句号。4.建立救济制度。当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自身运行发生障碍时,监委会、村民可以向县、乡两级救济机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救济,救济机构接到申请后15天内必须处理完毕。

三、机理:监督按章,纠错有序,“制度”运行有条不紊

在村务决策执行和村务管理活动中,村委会按制度办事的,监委会支持和保障其有序开展工作;在监督过程中或接到村民举报后发现村干部有违规行为的,启动纠错程序:首先向村委会提出纠错意见,村干部采纳并改正的,纠错程序完结;若村干部与监委会意见不一致,则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按决议执行;若村干部既不采纳纠错建议,又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定,监委会可以通过救济途径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村委会、监委会工作的“合法性基础”就会表现出来:如果监委会的纠错建议多次被村民代表会议认可,监委会的公信力就会增强,村委会的公信力就会削弱,反之亦然。这将成为启动任何一方的罢免程序的基础条件。

从运行情况看,目前整套制度体现出以下几个特征:1.形成了闭合系统。一个有效运作的制度是由有机联系的制度元素联结起来,并通过机制来实现的闭合系统。过去村一级也有一些分散的制度,但没有形成闭合系统,因而无法自主运行。所以村干部不执行,村民没办法,只能上访找政府。2.实现了分权制衡。监委会的创立填补了村级监督组织的空白,在制度安排上,村级各组织间实现村务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对权力的制衡”。同时,村民也可以借助组织及制度平台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衡”。3.体现了村民自治。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度供给,营造制度执行的政治生态环境。因此,我们的“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村级治理的主体是村民,村里的事情只要在法律、政策范围内,让村干部和村民通过制度和机制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四、绩效:稳步推进,村治出现“三变”,夯实平安武义基础

在后陈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9月,在全县96个村试推行,到2005年5月底,全县546个村(社区)全部推行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5月18日,金华市在武义召开现场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现已收到了良好效果。

(一)创新载体,监督领域变宽。以村监委会为载体的村务监督机制拓展了监督领域,有效解决了村级监督缺位、失位、错位的问题,实现了“五个延伸”:由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延伸,改变以往事后监督的“马后炮”,监委会根据村务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参与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的全程监督,让群众知情并便于监督;由垂直监督向水平监督延伸,改变以往单纯以街道或纪委对村官在廉政等问题上的垂直监督而为水平监督,监委会有权对村民提出的疑问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村两委进行询问,按规定依法对村官启动罢免程序;由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延伸,改变以往监督机构由村两委授权而成为同体的架构,使监督者形成相对独立的“异体”,在同一平台上,对村官权力起制约作用;由单纯财务监督向村务监督延伸,监督制度规定,在把财务监督作为村务监督的重要内容来抓的同时,监委会对涉及村级管理的重要行政事务、村集体经济活动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等行使监督权利,改变以往财务监督小组单纯对村财务监督;由兼职监督向专职监督延伸,监委会的成立,有了专职的村务监督员,改变以往流于形式的兼职监督。

(二)大量的矛盾被化解在萌芽状态,上访事件大幅变少。有了监委会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差错和启动纠错程序,从制度和机制上保障了村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为村级治理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去年,我县投入1.4亿元,实施村庄整治、村庄道路、村级办公场所等316个农村基础建设项目,由于运作规范,监督到位,监委会发现问题及时纠错,村干部没有在工程建设中犯错误、受查处,出现了上访不如找监委会的好现象。据统计,反映村干部的信访件从2003年305件降到2006年的62件。

(三)加强沟通,改善了干群关系。建立以监委会为载体的民主管理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了干群之间沟通的途径。村务活动的运行以机制为保障,置群众的监督之下,在设定的“轨道”上运行,有效防止了村干部滥用权力。村务透明度提高,按制度办事,大小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村民放心。村干部由“怕干事”转变为“怕没事干”。以前,村干部干事村民总怀疑其捞好处,不干事村民又抱怨村干部无能,村干部常处于“两难”的境地。有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村民信任村干部,村干部信心也足了,干群关系得到了改善。村监委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架起了村两委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加强沟通,解疑释惑,消除误解,有利于在群众中树立村两委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作者系武义县委办副主任)

作者:刘斌清

第2篇:法治视角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发挥研究

〔摘要〕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开展村务监督具有保障村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限制和规范村民委员会权力、维护农村政治稳定的法治价值。当前,开展村务监督还面临一些问题:监督氛围尚未形成;上下联动机制不畅;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效能发挥不足。因此,应从以下路径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增强农民的法治观念,优化监督环境;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落实保障制度,不断提高成员能力素质。

〔关键词〕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乡村振兴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与换届同步选优配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加强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这体现出党和政府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视,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优化发展指明了方向。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加快发展,离不开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高,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离不开法治的重要依托作用。在广大农村地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具有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监督权,是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日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政府对农村工作的日益重视以及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在政治上建构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相统一的制度架构〔1〕。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务监督的法治价值

开展村务监督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法定权力,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行使法定监督权力,代表村民开展监督,发挥保障村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限制和规范村民委员会权力、维护农村政治稳定的法治价值。

(一)保障村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2〕。任何行使公权力的机构和人员都要受到监督,这已成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社会的共识。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力也是公权力,广大村民有权对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规定了应当公布的接受村民监督的许多事项,赋予了村民广泛的监督权。但是现实中,不可能每位村民都能够履行监督义务,如有些村民在外地务工,不可能都有机会参与监督;有些村民参与村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不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可能每位村民都有监督能力,比如财务的内容相对专业,未必能看懂。这就产生了在外务工的村民无法行使监督权,不愿监督的村民放弃了监督权,缺乏监督能力的村民无法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基本的监督权都得不到行使,就更谈不上有效行使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村民有了自己的监督代表即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依法行使监督权,这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法定义务,这就压实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使得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素质高于普通村民,懂财务、懂管理,具备监督能力,这就为有效行使监督权打下了智力基础。既有监督责任,又有监督能力,代表村民开展监督,这就保障了村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二)限制和规范村民委员会权力

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务公开的事项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很大,几乎涉及村里事务的方方面面,這就需要另一种权力来制衡和监督,使之得到限制而不扩张、规范而不违法。权力制衡是指对权力的限制和平衡,是通过平衡权力之间的关系使得权力之间相互牵制进而限制权力的扩张与乱用。这是一种内在的行为,一般而言发生在权力行使前和权力运行中。在村级组织机构内部之间,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使村务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分开行使,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力对村民委员会的权力进行制衡,使之得到限制,避免村民委员会在村务管理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外部之间,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对村民委员会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不断促进村民委员会规范行使权力。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得到限制和规范了,有利于有效避免腐败现象发生,有利于村民利益的保障和实现,有利于农村民主法治的发展。

(三)维护农村政治稳定

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固基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必须靠法治。同样,一个村的稳定,也离不开法治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务监督,是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维护农村政治稳定的重要举措。随着乡村振兴的推进,农村经济社会活动的活跃,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行为的增多,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将进一步扩展,因为村民委员会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会涉及很多新的具体工作,对每项新的具体工作的实施都意味着新的权力增加。同时,村民的权利意识将进一步觉醒,因为村民在乡村振兴的大环境下得到了市场经济活动的锻炼,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平等。村民的权利意识觉醒,则会对村民委员会的违法乱纪行为、侵害村民利益的行为容忍度降低,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关系就容易紧张,农村的政治稳定就会存在隐患,极易出现群体上访等事件。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代表村民开展村务监督,通过限制和规范村民委员会权力,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村民支持下,做到“为民做主”,及时监督纠正村民委员会错误行为,将矛盾及时化解在村里,有利于消解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之间的对立,避免群体上访等事件,进而维护农村政治稳定。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务监督面临的问题

虽然从国家到地方对村务监督极大重视,形成了村务监督的法律体系,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当前,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开展村务监督的具体实践中还面临一些问题。

(一)监督氛围尚未形成

法治意识的突出表现在于树立自己的权利义务意识。法治的实现既在于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也在于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两者不可或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权利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市场行为的等价交换中既要向对方履行义务,同时又平等地享受对方因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得到的权利,逐步在市场经济中树立了权利义务意识,进而树立了法治意识。法治的实现需要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相对于城市,农村经济社会相对落后,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充分,法治发展的基础相对薄弱。村民具有义务意识,但权利意识还相对淡薄,有时还意识不到自己享有的法定权利,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即使意识到了也未必去行使。同时,农村是熟人社会,“在传统的熟人社会里,人们交往只需凭人情、风俗、习惯、道德、伦理等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不仅不被接受甚至被排斥。受这种文化的影响,社会成员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普遍缺乏,人们发生纠纷大多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找熟人说理是常见的处理方式。这种来自熟人社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运行,阻碍了法治精神的内化”〔3〕,还难以形成浓厚的监督氛围,这种情况给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务监督带来一定难度。

(二)上下联动机制不畅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村党组织在农村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党组织书记可以说是村里的“最高领导”。有的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这种情况下监督村民委员会主任就是监督村党组织书记,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党组织开展工作也能够得到乡镇党委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因为乡镇党委领导村党组织,“领导”本身包含着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内涵,绝不可能放手不管。但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务监督能够得到乡镇哪个组织机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对上下联动的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效能发挥不足

一方面,大多数地方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保障制度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对其办公地点、经费来源、政治地位、工资待遇以及奖惩机制等方面的明确规定。有的地方为保持农村“两委”队伍的稳定和促进其任职做事的积极性,作为激励,规定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满一定的届数,其离任后每年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补贴,由县里发放,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无此待遇,其年度补贴由村里发放,由于数量较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监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能力不足,难以顺利履职尽责,影响了监督效能的发挥。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但在很多农村不太容易实现,有的村子年轻人外出打工较多,留下了较多的老人、儿童,村里很难找出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务监督的优化路径

鉴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务监督具有的重要法治价值,结合其开展村务监督面临的问题,有必要研究提出优化路径,化解问题,发挥其法治价值,以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一)增强农民的法治观念,优化监督环境

第一,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推进乡村振兴。经济的发展意味着社会的变革。市场经济对于中国传统的经济模式而言可谓是革命性的,是一种全方面的改观。因此,市场经济又绝不仅仅是经济更是包含了制度和文化〔4〕。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相对于城市,农村匮乏的物质条件影响着法治的健全,也阻碍了农村法治化的进程。《意见》提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并规定了具体措施,农业农村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更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了立法保障。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必将进一步发展,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商品经济的发达、市场交换行为的增加、权利义务观念的转变、法治观念的强化,等等。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冲击的是传统的农村家族观念的秩序,进一步树立现代社会秩序,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形成。第二,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村党组织做好本村的法治宣传教育。在农村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是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之一,村党组织应当责无旁贷扛起这个责任。法治宣传教育量大面广,在农村不可能短时间将庞大的法律都普及给农民,在一定的时间内应分阶段实施,首先应对村民开展《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村民权利意识,促进村民监督权的行使。通过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和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双管齐下,增强农民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鼓励其积极参与到村级治理中来,形成村务监督的良好氛围,有利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务监督。

(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一,适时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意见》提出:与换届同步选优配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加强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视,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优化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要看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时间作出规定,也没有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关系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增加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以及乡镇纪检监察委员会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沟通协作、有效衔接等内容。应梳理研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的条款,结合形成的经验,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二,中央层面修订法律后,地方层面可随之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由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是全国的一般性情况,不可能涵盖各地的特殊性和具体性,因此,应该结合本地情况,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事宜规定的更为具体一些,消除盲点和空白,增强法律法规的可行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通过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发挥立法在村务监督实践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形成良好监督局面。

(三)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落实保障制度和提高成员能力素质

第一,地方有关部门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保障制度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制定并落实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补贴发放。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补贴,不应与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补贴有较为明显的差距,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补贴,不应与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补贴有较为明显的差距,补贴提高了,有利于心理上对自身工作予以重视和珍惜,有利于激发监督积极性。第二,地方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能力素质。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中,可设定对能力素质的任职条件,比如,对财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要求,或者对从事过财会、管理等相关任职经历的要求,保障选举出具有一定能力和素质的人员。更重要的是,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进行理论和实践操作的培训,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形成制度。第三,乡镇纪检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到村里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答疑解惑、指导工作的过程,就是帮助相关人员提高能力水平的过程。第四,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每年度对其履职情况予以考核,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和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卢福营,高健.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局限与拓展——写在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诞生15周年之际〔J〕.浙江社会科学,2019(07):66-72+157.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01).

〔3〕罗先泽,张美萍.社會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4〕郭广辉.乡村法治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

责任编辑白慧玲

作者:张家伟

第3篇:村务监督制度探索实践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指出要建立健全村民监督机制,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完善村务监督机制, 2017年12月初, 中办、国办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全面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和机制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村务监督制度是村级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尽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与实行卓有成效,但要使村务监督更趋规范化与制度化依然任务艰巨。就其在浙江的发展现状而言,依旧存在着诸如监督环境不透明、村监委成员履职能力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我们要加强对村监委成员的素质培养,培养村民的监督意识,提高其议事能力,使普通群众也参与到村务事项决策的过程中去。

【关键词】村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基层自治;村務公开

全面深化法治建设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道阻且长。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浙江省于2006年率先吹响法治浙江建设的号角,迄今已走过十一个年头。

十一年来,浙江省始终把人民群众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深入基层,着眼于基层群众自治。相较其他三个环节而言,民主监督制度是基层群众自治中极为重要也是较为薄弱的一环,民主监督建设刻不容缓。

村务监督制度为村民参与村务公开开辟了道路,是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遏制贪腐的有效手段。因此,有必要对村务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村务监督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村务监督制度的概念

村务监督制度是指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活动、“三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我国《宪法》曾在1982年有过重大的修改,“村民自治”被首次提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建设卓有成效,但这种缺乏监督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仍然是“半拉子民主”,“村民自治”陷入僵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创设打破了这个尴尬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村级村民自治的缺陷。

(二)村务监督的意义

1.村务监督是浙江法治建设的关键进程

“法治浙江建设”的口号在2006年开喊,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省积累了许多鲜活的实践经验。

“我们国家走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道路用了很长时间,可走到最后,都普及了,才知道原来这只是第一步。基层的权力结构并不是设计好就可以正常运转的,这其中缺少基层的监督组织。”早在2010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通知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就印发了《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早在那时就已深刻认识到“村务监督”在浙江法治建设中所处地位之重。

2.村务监督是遏制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村务监督是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遏制贪腐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在国家重磅“打虎”、“打苍蝇”的现实之下,基层特别是村级干部的腐败严重。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带头者,村级干部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该群体贪腐所造成的后果之严重可以想见。

3.村务监督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根本,而民主监督是上述各个环节的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村民能够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普通村民对民主公开、自主管理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烈,在此新形势下,原有的村务监督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村民自身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二、浙江村务监督制度运行现状及问题

(一)浙江村务监督制度运行现状

近年来,浙江省委、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基层农村廉政建设,把全面推进村务监督制度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在上级领导的支持配合下,村务监督制度由此得到进一步发展。

自《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文件颁布以后,浙江省村务监督工作正式迈入了有章可循的体制化阶段。部分地区还在这个基础上自主创新,如浙江省的天台县通过定期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碰头会”的方式,来相互交流工作当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农村基层工作的机制创新,从根源上遏制了微贪腐,有利于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为浙江法治建设添砖添瓦。

(二)浙江村务监督制度运行问题

在新环境下,村务监督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遇到许多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能力有所欠缺

在实践中,村监委成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管理的熟悉程度十分有限,达不到村监委成员资格的硬性要求。

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监委成员绝大多数年龄偏大,思想僵化,缺乏灵活性。再加上部分成员日常监督工作散漫,对村务活动无法进行有效全面的监督,怠于行使权利,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村务监督流于形式。

2.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

村两委干部长期以来处于封闭的自我监督状态,主观认识不到位,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常处于被动地位。再加上村监委的监督范围过于集中在如财务监督等方面,在涉及村民切身权益的村务这一块监督权缺失严重。

拿浙江苍南县来说,被选为村监委委员的大部分是小企业主或个体经营户,因为经商的缘故常常不在村内,自然无法履行监督职责;部分村经济落后,日常村务不多,村级机构不完善,村监委的委员们也觉得无事可监督,监督职能长期搁置不用;还有地区存在退休村干部插手村监委的监督事务,使得监督职能行使束手束脚,日常工作难以开展。

以上种种现象只是村监委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的其中一部分原因,在诸多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极大影响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事务处理,阻碍了村务监督制度前进的步伐。

3.村务监督制度运行环境不透明

公开透明的环境和村务监督密不可分,在实际操作中,公开、透明的环境既是村务监督所追求的目标,又能作为重要因素保证村务监督的有效运作。及时、充分、真实地公开村务管理信息,是村务监督体系运作的前提。但在实际中,村务公开的效果不甚理想。一方面,对于村务公开的范围、细节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可指摘。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程序及事项细则不公开现象较为普遍,易出现村监委监督权滥用的情况,难以保证村监委职能的履行质量。

4.民主监督意识淡薄,民众参与度低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存在意义是代表村民有效监督村务活动和“三资”项目管理,在民主监督中,村民是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现行体制的运行中,普遍存在着民主参与程度低的现象。在实际监督中,村民参与较少,民主监督的优势不突出。之前所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村民自主管理、民主公开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烈,但这仅限于文化水平较高的村民,大多数村民并不具备这种素质。

现行的地方性规章中,学习培训的范围仅限于村监委成员,大部分村民对什么是监督权,在什么时候行使权利,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权利等一无所知。除此之外,民意传达受阻,村务监督机构无法充分反映群众意愿,故在农村中,民意的搜集和表达困难重重。

三、完善村务监督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履职水平

村监委成员的政治、业务水平直接影响到村监委工作的开展,因此要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口,真正把敢于“大胆说话”、廉洁奉公、具有一定知识层次的人充实到队伍中来。在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方面,要“学测兼顾”,定期对村监委成员就学习内容加以测试。同时,要加强村监委成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教育,鼓励和激发成员创造性思想,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拓宽民主监督渠道

村务公开是村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有效的、真实的村务公开是有效获取和传送监督信息的重要途径。要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權,严格规范公开程序,保证村务信息的畅通。村务监督的推进离不开上级政府,为此,有关部门需要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使得法律成为村务监督的强大后盾,有针对性地对日常村务监督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为村民广泛参与村务监督提供制度化渠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机构保障配套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使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有效地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仅仅提高村务监督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有了令人满意的物质条件才能使监督人员义无反顾的投身到工作之中。

在硬件保障上,乡镇政府要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使行政村满足“六有”的要求。在配套设施资金的投入上,要保证其不受克扣、挪用、延迟发放,用于购买配套设施的资金也要用于专项领域。

在待遇保障上,中央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加大对财务监督的资金投入,使村监委成员领到合理满意的误工补贴和报酬。由此可改变监督人员的“惰性”,从原来的“吃力不讨好”变成“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取酬,监督人员才能投入更大的精力参与监督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村民,服务行政村。

(四)重视民意,培养村民的民主监督意识

正所谓,权力取之于民,也要用之于民。因此,要充分有效地发挥村民在村务活动、村务监督中的作用,即使其更好地发挥主体性作用。

现实中,绝大多数村民缺乏民主意识,觉得参与监督无关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监督人员拥有绝对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但在收集民意这一环节上也无从下手。

民意是信息决策的来源,负责监督工作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该积极鼓励、引导村民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予以高度重视。乡镇政府和各村委会应该联合行动,肩负起加强民主监督观念的宣传教育的职责。宣传的内容应该包括民主监督的方方面面,并且对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也要详细地告知村民。

四、结语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制度,而其中又以村务监督为重,加强村务监督制度建设对推进浙江法治建设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

加快村务监督制度的完善是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通过上述有效措施不断巩固和完善村务监督制度,明确思路,端正态度,坚定不移地将村务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向前推进,使其发挥更大作用,为浙江法治建设在今后的发展中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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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赖宋平:《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践与运行——以浙江省开化县为例》,载《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

[3]李丽:《村务监督委员会又一个民间智慧结晶》,载《中国青年报》2011年3月30日

[4]阿克顿:《自由与权力》[英],侯健、范亚峰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10月版

[5]吕玥:《浙江6名村官贪污挪用1200万元 小权力缘何大腐败?》,载《浙江日报》2015年7月16日

[6]朱利平:《用“村务监督”遏制群众身边微腐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审计局,2017年9月8日

[7]马苹:《中国村民自治30年》,载《求实杂志》2010年第2期

[8]韦少雄:《村务监督实施现状、障碍与解决对策》,载《人民论坛》2014第8期

[1]黄义要:《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与实践——以浙江省苍南县为例》,载《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论文》2014年

[9]赖惠萍:《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践与运行——以浙江省开化县为例》,载《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10]马建新:《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对策》,载《中州学刊》2016年第9期

[11]袁斐、王礼力:《浅析如何强化村级民主监督》,载《新农村:黑龙江》2014年第20期

[12]王小天:《村务监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浙江省为例》,载《浙江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

作者:段凤刚

第4篇: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规章制度目录

1、监督委员会职能

2、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

3、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义务

4、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5、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6、村务监督委员会学习制度

7、村务监督委员会考勤制度

8、廉洁自律工作制度

9、印章管理制度

10、村务公开监督的程序

11、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2、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委员会职能

1、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村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级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主任列席村两委会议。(党支部研究党内保密工作除外)

3、对村事务、财务公开清单和报账前的凭证进行审核。

4、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代表会议。

5、对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有权提出废止建议。

6、督促村两委及时进行村务公开。

7、协助街道党工委、政府、纪委对村委成员的述职述廉考评。

8、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依法提出罢免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2、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参与村级财务管理,定期检查、审核财务收支和民主日逐笔公开情况。对集体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实施监督,对村所有的开支票据和村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3、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监督。

4、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的投诉,督促村委会整改。

5、主持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评议工作。

6、监督村委会履职情况。

7、加强对村党员、干部履行职责的监督。对村委会任期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促进目标任务的完成和村级各项事业的发展。

8、向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并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村民对两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9、监督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10、监督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2、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

3、在工作中要谦虚谨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4、工作时间为隔周集中办公一次,由书记负责召集,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

5、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资料,并做好工作日志。

村务监督委员会学习制度

1、加强理论学习,每月定期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合理安排学习内容,注重实效,理论联系实际。

3、灵活把握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注重培养坚持学习的自觉性。

村务监督委员会考勤制度

1、由专人负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勤情况的考核。

2、严格请、销假制度。

3、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勤册,对出勤情况及时记录。

廉洁自律工作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增强自我监督的意识,按照有关规定,做党风廉政建设的表率。

2、监督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廉洁自律工作情况。

4、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及时纠正违纪问题,并将生活会记录交镇纪委。

印章管理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由专人进行保管。

2、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及时对公章使用时间、事由、人员等情况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

4、严禁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带出,任何人不得将公章带出私自使用。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

1、参与各项村务活动的权利。

2、监督村各项工作的权利。

3、审核村经济的收支权利。

4、责令村进行村务公开的权利。

5、要求村对具体事项作出解释的权利。

6、列席村两委会议的权利。

7、其他由村民代表赋予的权利。

监督委员会的义务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工作制度,模范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2、支持村委正常工作,及时消除村民对村委工作的误解。

3、定期不定期向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对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不信任票达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应主动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

4、及时向村党组织、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委员会工作接受镇纪委的指导,每半年向镇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6、联系村民,广泛听取意见,履行监督职责。

7、督促村民执行《村民自治章程》。

村务公开监督的程序

1、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公开具体事项及内容。

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的事项及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村委会后进行公开。

3、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质疑或不真实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督促村委会及时补充更正。

4、村民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财务公开之前对财务事项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地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2、报经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

3、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

4、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5、由村报账员审核报账。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分为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三种类型。

一、政务公开的监督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2、国家对农村有关各种直补发放情况(粮食直补、综合直补、农资直补)。

3、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

4、民主选举“支、村、监”成员的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

5、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的处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及其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农村征兵、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情况。

二、事务公开的监督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运行、修改。

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

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

5、村干部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及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

9、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

10、机动地、荒山荒地发包、租赁和使用情况。

11、用水用电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

12、农村低保人员的救助标准及发放情况。

13、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村组撤并离任审计情况。

14、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三、财务公开的监督内容:

1、村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2、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资金的使用情况。

3、各项收支及往来明细情况。

4、农民承担费用和筹资筹劳情况。

5、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6、“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7、村干部工资和奖金补贴。

8、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个协会收支明细。

9、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监督制约机制

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与对村干部民主评议一起进行,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1、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2、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本村务监督指导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

第5篇:【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

1.村监督委员会在村委的领导下,行使监督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村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

4.村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

(1)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2)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3)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第6篇: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

1、坚持党的领导,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级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2、每月三次按旬审查村集体当期的财务收支票据及账目,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对村级财务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3、认真审查村务(财务)公开各项内容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并督促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时间、程序和方式实施公开;按月监督本村财务公开情况,把群众对财务管理状况的反映及公开后的情况反映及时反馈给村经合社管委会,配合向群众做好公开后的解释、释疑等后续工作。

4、认真详细记录村务(财务)公开监督的具体事项,收集和听取群众对村务(财务)公开的意见与建议,定期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情况、民主理财情况。

5、监委会成员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主任列席村“两委”会议。(党支部研究党内保密工作除外)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

1、参与各项村务活动的权利;

2、监督村各项工作的权利;

3、审核村经济的收支权利;

4、责令村进行村务公开的权利;

5、要求村对具体事项作出解释的权利;

6、列席村“两委”会议的权利;

7、其他有村民代表赋予的权利。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义务

1、 支持村“两委”正常工作,及时消除村民对“两委”工作的误解。

2、直接向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反映村“两委”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及村干部违规违纪行为。

3、定期或不定期向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

4、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联系村民,广泛听取意见,履行监督职责。

6、督促村民执行《村民公约》。

监督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分为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三大类型。

一、政务公开的监督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2、国家对农村有关各种直补发放情况(粮食直补、综合直补、农资直补);

3、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

4、民主选举支、村、监“三委”成员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

5、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的处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及其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农村征兵、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情况。

二、事务公开的监督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的制定、运行、修改;

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

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

5、村干部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的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及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

9、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

10、机动地、荒山荒地发包、租赁和使用情况;

11、用水用电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

12、农村低保人员的救助标准及发放情况;

13、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村组撤并离任审计情况;

14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三、财务公开的监督内容:

1、村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2、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资金的使用情况;

3、各项收支及往来明细情况;

4、农民承担费用和筹资筹劳情况;

5、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6、“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7、村干部工资和奖金补贴;

8、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个协会收支明细;

9、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村党支部 村民委员会 村务监督 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1、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集。一般情况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联席会议决定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统一思想依法办事,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不得强迫命令,搞一言堂。

4、遇有下列情况须经联席会议讨论: (1)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讨论制定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换届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事宜。

(4)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5)审议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6)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7)兴建学校、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初步使用方案。

(8)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认为应当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7篇: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峰迭镇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监督村“两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监督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监督”,重点监督村“两委”在决策前是否广泛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操作。

三、监督村务、党务公开。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对未按要求公开的事项,应督促村“两委”及时重新公开。

四、监督村级资金管理。村级支出凭据,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查、签置意见,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确认后方可报销入帐。

五、监督村级资产资源管理。监督村级组织建立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各项规定,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利用。

六、监督村干部勤政廉政情况。对村“两委”及其成员的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七、在职责范围内办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其它事项和镇纪委、监察室交办的有关事项。

村务监督委员会权利

一、列席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有权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可对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二、阅读文件。上级发至村级的各类文件,村两委均应及时主动提供给村务监督委员会阅读、学习,保证其知情权,方便监督。

三、建议召开会议。对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做出的决定,可以建议更改,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村“两委”须就具体事项进行复议或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四、收集、受理民意。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比较集中的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参与村级审计。参与镇对村的财务审计和对村两委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核实有关事项。有权查阅、复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协助镇纪委、监察室初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七、建议罢免村干部。根据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两委班子成员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提请村党组织研究,依纪依法启动处理或罢免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义务

一、召开工作例会。由主任负责召集,每月召开1次例会,主要是学习有关文件资料,讨论研究重要事项,并搞好与村两委的工作衔接。

二、建立工作运转制度。重点建立反映社情民意记录簿、协助村“两委”工作记录簿和监督事项办理情况记录簿,以及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

三、接受民主测评。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年终或下年初须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的文字材料及时报镇纪委备案),并接受信任度测评。

四、接受广泛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村民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不得越权、越位、滥用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并报镇党委批准后,可先停其职,再召开村代表会议罢免其资格。

村务监督委员会保障机制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由县财政每年给予委员800元、主任委员1200元误工补贴,并随着经济发展,合理增加。

二、镇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考核机制,对履职、尽责状况好、群众信任度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及其成员,根据本镇及各村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三、镇、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村“两委”必须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落实必要的办公条件,做到“六有”,即有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电话、有履职记录、有工作制度。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镇对村“两委”及其成员的考核评鉴,权重应占总分的20%。

五、建立矛盾调处机制。当村务监督委员会无法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以向镇党委或县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镇党委或县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和答复;建立健全镇包村干部指导协调制度,镇纪委、监察室支持制度和村“两委”工作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双向通报制度;县、镇有关部门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镇纪委、监察室要将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确定为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员,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协调解决村务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第8篇: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正确行使村务监督工作职责,监督过程不出现“越位”、“失位”、“缺位”现象。

二、列席村两委联系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三、监督委员会要共同参与、集体研究、集体考核、集体表决,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监督工作进行小结,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五、财务支出实行联签会审,财务票据要集体研究,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

六、收集、整理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受理村民投诉,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七、发现两委会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可进行询问、质询,提出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乡纪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八、当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委会的决定不一致时,可建议提请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9篇: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作实绩,不断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行为,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组织村级两委班子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进行述职评议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双重评议,乡镇进行任期和目标量化考核,对村级班子、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作出评价。

第三条

评议考核的原则:

1、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

2、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

3、发扬民主,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

参评人员

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 第五条

评议考核时间

一般每年年终进行一次。

第六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2、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情况;

3、引导和带领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情况;

4、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

5、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农村稳定的情况;

6、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团结协作的情况。

7、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七条

评议考核程序

1、评议考核对象述职;

2、与会人员发表评议意见;

3、进行民主测评;

①驻村指导员发放民主测评表,讲明有关注意事项。

②参评人员填写《村级两委班子民主测评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民主测评表》。

③收回民主测评表,汇总公布测评结果。

4、由乡镇党委、政府在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结合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根据村级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对村级班子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进行综合评价。班子考核分好、一般、差三个等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评议考核结果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奖惩、任用直接挂钩,严格按规定兑现绩效工资。对评议考核为优秀的,落实各项激励保障措施,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评议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谈话戒勉,及时指出缺点和不足,限期整改;对评议考核为不称职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调整。对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除依法予以调整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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